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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01民法视频+讲义+随堂笔记_26年法大先行筑基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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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11 月11 日民法课总结
一、本日课程重点提示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竞合,超级优先权,连带之债
二、本日课程重点内容总结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
1.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一旦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
张保证债权,保证期间的使命即告终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刻起算
2.在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主债务人的,保证期间的使命终结,但是,此
时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先诉抗辩权在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完毕前均可主张),
因此,不能自起诉或申请仲裁时立刻起算时效期间,而是在“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
利消灭之日”起算,在解释上,该权利消灭之日应指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指的是,执行不
能的裁定送到债权人。
二、担保物权竞合
1.留置权优先,超级优先权第二,抵押权和质权看公示的先后
2.超级优先权的是指,购置款债权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前者包括抵押、保留有
权买卖,融资租赁等情况,后者包括浮动抵押和其他担保物权。但不包括留置权。
超级优先权的原理是,买东西没给钱,事后用这个东西做出担保,要点是标的物交付后
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顺位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优先顺位) 不动产抵押的按照抵押权设立先后顺序,
动产低抵押的,登记优先,均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注意,这里
不存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适用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债的几个重要学理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与否而做此分类。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都是
基于双方或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生,所以叫作意定之债;反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
缔约过失之债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故称为法定之债。
2.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与货币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物不同,可以将债分为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与货币之债。例如,买卖汽车
的双务合同之债中,卖方承担的是财物之债(交付汽车),买方承担的则是货币之债(交付钱款)。
再如,雇用保姆的合同中,雇主承担的是货币之债(支付工资),保姆承担的是劳务之债(贡献
劳务)。区分意义:
(1)三者之间由于性质、种类不同,所以不可以单方抵销(即法定抵销,详见第568条) 。
比如,甲欠乙3 万元,乙欠甲一栋房子,显然二者不可以单方抵销。
(2) 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比如,甲欠乙一幅名画,在交付之前该画不幸
毁于一场大火,自然甲构成了履行不能,就可以被免除实际履行义务;但如果甲欠乙3万元,
由于标的物是货币,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多的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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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这是对财物之债的进一步分类,标准是看该财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在交付之前,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若为特定物,则免除义务人实际履行的义
务;若为种类物,则不免除实际履行义务。
4.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
按债的主体的多少对债所作的分类。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多人(即两人以上,含
两人)的,均为多数人之债;反之,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个人的,就是单一之债。比如,
同样是100 元欠款,若甲、乙欠丙的债,丙欠甲、乙的债,甲、乙欠丙、丁的债,都属于多
数人之债;甲欠乙的债,则属于单一之债。
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 区分与认定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对连带之债的精确把握。连带之
债的特征在于多数人一方中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即对于其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此
方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2) 对外连带的含义
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言而不是针对内部关系而言的。任何连
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
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
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
(3) 对内关系的两个要点
a对内关系之一。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即取得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
权利。
b对内关系之二。追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两个限制:
一是,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是,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人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
6.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这是按照债的标的多少以及可否选择进行的分类。
(1)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不得就标的进行选择的债,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2)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区分意义:选择之债在履行时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
五、合同的分类
(一)法定类型(见合同分则名目)
(二)合同的几个重要学理分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合同编第二分
编确认的19类合同以及《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反之,即为非典型合同
(即无名合同)。债权立法实行债权任意主义,所以对非典型合同也予以承认和保护。非典型
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
合同。公认的无偿合同有:(1)赠与合同;(2)借用合同;(3)保证合同。
区分有偿、无偿合同的意义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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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重,
(2) 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不要求获益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有偿合同
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较高。
(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为有偿交易。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
合同,又称片务合同。其中,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区分二者意义在
于:(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2)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双务合同
存在双方互为返还给付问题,而单务合同不存在对待给付及返还问题。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
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考
试的视野内,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3)保管合同.
以及作为无名合同的借用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三、随堂练习
1、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
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14,
单选)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2、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
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2008-53, 多选)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已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 由甲、乙分别赔偿
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
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12,
单选)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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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后习题答案
1.【答案】B
【解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定金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本题中,
定金尚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乙并没有交付定金的义务。因此,甲不可以请求乙交付定
金。故A项错误,不当选。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
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
效,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故B项正确,当选。甲交付“汽油” 属于履行主合同的义务,
与从合同定金合同无涉。故C项错误,不当选。作为主合同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卖
方) 有权请求乙(买方) 交付价款。故D项错误,不当选。(B)
2.【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保证合同的认定,保证不同于债务加入,保证人无论一般保证还
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的均是补充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
人保证意思不明时,应认定为为一般保证,A选项正确,B选项和C选项为连带保证,D项
中的“私房”属于不动产,只能设定抵押权。因此,己(第三人) 向乙(债权人) 出具字据
称“如甲(债务人) 到期不向乙(债权人) 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构成不动产抵
押权,而非保证。故D项错误,不当选。(ABC)
3.【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 后
乙又给丙打了欠条,均属于因为协议(合同) 而产生的债,而非侵权之债,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如丙符合工伤条件,获得工伤补偿,也不能对乙之债务产生影响,乙仍需继续
履行,不能主张相应免责。故C项错误。既然,甲乙与丙的协议是,甲乙各自承担5万元,
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的是按份之债,甲乙只需要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故在甲已经完
全履行的情况下,甲没有再履行的义务,丙只能向乙主张尚未履行的4万元,故D选项错
误。(B)
五、下次课程预习内容
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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