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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齐贤客观真金题册民法-王立争_可搜索_2026法考客观_齐--X_真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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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一讲义,一真题
一颗耐得住寂寞的心,法考足矣!
康康老师
民
法
祝您法考必过
微值(QQ:1520103738
真金题册I王立争◎编著
首创保姆式教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齐贤教育 0 组编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3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
第四节 民事权利 /5
第五节 民事责任 /6
第二章 自然人⋯⋯⋯⋯⋯⋯⋯⋯⋯⋯⋯⋯⋯⋯⋯⋯⋯⋯⋯⋯⋯⋯⋯⋯⋯⋯⋯⋯⋯⋯⋯⋯⋯7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7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8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1
第三章 法 人⋯⋯⋯⋯⋯⋯⋯⋯⋯⋯⋯⋯⋯⋯⋯⋯⋯⋯⋯⋯⋯⋯⋯⋯⋯⋯⋯⋯⋯⋯⋯⋯⋯⋯13
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 /13
第二节 法人的责任承担 /14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15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5
第二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5
第三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6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2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5
第五章 代理⋯⋯⋯⋯⋯⋯⋯⋯⋯⋯⋯⋯⋯⋯⋯⋯⋯⋯⋯⋯⋯⋯⋯⋯⋯⋯⋯⋯⋯⋯⋯26
第一节 代理概述 /26
第二节 无权代理 /28
第六章 诉讼时效⋯⋯⋯⋯⋯⋯⋯⋯⋯⋯⋯⋯⋯⋯⋯⋯⋯⋯⋯⋯⋯⋯⋯⋯⋯⋯⋯⋯⋯⋯⋯⋯31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31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计算 /31
第三节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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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inan tecrew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37
第一节 物权的类型及其效力 /37
第二节 物权变动 /39
第三节 登 记 /42
第四节 交 付 /44
第五节 占 有 /44
第二章 所有权 ⋯⋯⋯⋯⋯⋯⋯⋯⋯⋯⋯⋯⋯⋯⋯⋯⋯⋯⋯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49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9
第三节 善意取得 /51
第四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55
第五节 共 有 /57
⋯⋯⋯⋯⋯⋯⋯⋯⋯⋯⋯⋯⋯⋯⋯⋯⋯⋯⋯⋯⋯49
第三章 用益物权⋯⋯⋯⋯⋯⋯⋯⋯⋯⋯⋯⋯⋯⋯⋯⋯⋯⋯⋯⋯⋯⋯⋯⋯⋯⋯⋯⋯⋯⋯⋯61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61
第二节 居住权 /63
第三节 其他用益物权 /64
第四章 担保物权⋯⋯⋯⋯⋯⋯⋯⋯⋯⋯
⋯⋯⋯⋯⋯⋯⋯⋯⋯66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66
第二节 抵押权 /66
第三节 质 权 /72
第四节 留置权 /73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共同担保 /76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1520103738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章 债与合同概述⋯⋯⋯⋯⋯⋯⋯⋯⋯⋯⋯⋯⋯⋯⋯⋯⋯⋯⋯⋯⋯⋯⋯⋯⋯⋯⋯⋯⋯⋯8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84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84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88
第三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91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91
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 /93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01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01
·2·
目 录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105
第五章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112
第一节 违约行为 /112
第二节 违约责任 /113
第六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20
第一节 买卖合同 /120
第二节 赠与合同 /125
第三节 借款合同 /127
第七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130
第一节 租赁合同 /130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133
第八章 其他各种合同 ⋯⋯⋯⋯⋯⋯⋯⋯⋯⋯⋯⋯⋯⋯⋯⋯⋯⋯⋯⋯⋯⋯⋯⋯⋯⋯⋯⋯⋯⋯⋯135
第一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135
第二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138
第三节 合伙合同 /140
第九章 准合同⋯⋯⋯⋯⋯⋯⋯⋯⋯⋯⋯⋯⋯⋯⋯⋯⋯⋯⋯⋯⋯⋯⋯⋯⋯⋯⋯⋯⋯⋯⋯⋯⋯142
第一节 无因管理 /142
第二节 不当得利 /145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人格权⋯⋯⋯⋯⋯⋯⋯⋯⋯⋯⋯⋯⋯⋯⋯⋯⋯⋯⋯⋯⋯⋯⋯⋯⋯⋯⋯⋯⋯⋯⋯⋯⋯⋯⋯⋯⋯⋯⋯⋯⋯⋯⋯152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152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152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
⋯⋯⋯⋯⋯⋯⋯⋯⋯⋯⋯⋯⋯⋯⋯⋯⋯⋯158
第一节 结 婚 /158
第二节 家庭关系 /162
第三节 离 婚 /165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继承制度⋯⋯⋯⋯⋯⋯⋯⋯⋯⋯⋯⋯⋯⋯⋯⋯⋯⋯⋯⋯⋯⋯⋯⋯⋯⋯⋯⋯⋯⋯171
第一节 继承的一般原理 /171
第二节 法定继承 /173
·3·
齐贤教育
q18 oun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77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183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83
第二节 数人侵权 /186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 /187
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191
第一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191
第二节 其他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 198
微信
qq群
QQ群号:
52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4·
01第一章
第一编 总 则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2025网络回忆版】甲约朋友乙下班后一
起吃饭,乙欣然同意。饭桌上,甲因身体不适,
未饮酒。因二人多年未见,甲就劝乙多喝了几杯。
饭后二人各自回家,回家路上乙因醉酒摔倒在路
边,被路过的丙发现,丙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乙
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
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一起吃饭的约定受民法
调整
B.就乙的死亡,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C.因乙自愿赴宴并醉酒,甲不应对乙的死亡
承担赔偿责任
D.假如乙没有遵守约定,未赴甲的宴请并由
此给甲造成损失的,甲有权请求乙适当赔偿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情谊行为。
【解析】A、D选项,甲约朋友乙一起吃饭,
该约定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
为(合同),不受民法调整,因此A选项是错误
的。既然不受民法调整,则如果乙没有遵守该约
定,其无须向甲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选项的表
述均是错误的。
B、C选项,虽然邀请一起吃饭本身不受民法 
调整,但如果已经开始共同饮酒,则将产生照顾
义务,违反照顾义务,将产生侵权责任。照顾义
务包括饮酒当时的照顾义务和饮酒之后的照顾义 
务两个方面。从案情描述来看,甲劝乙喝酒之后,
未将醉酒的乙送到安全之所在,违反了饮酒之后
的照顾义务,故甲应对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B
选项正确,C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CD
2.【2016-3-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
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
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
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两层次分析法进
行分析:第一层次,先分析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
主体,如果不是平等主体,就不归民法调整;如
果是平等主体,再进入第二层次进行分析。第二
层次,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人身关系或财产
关系,如果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不归民
法调整,如果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则归民
法调整,当选。
A选项,税务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其征税属
于行使国家权力,因此甲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属
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该选项
不当选。
B选项,乙和拾得者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
的关系;同时,选项中“酬谢”一词表明属于财
产关系,因此,本选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受民法调整,当选。该选项涉及悬赏行为,
其在本质上属于单方允诺行为,而单方允诺属于
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由此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
的法律关系。因此,本选项所考查的财产关系,
实质上就是债的关系。该选项当选。
C选项,丙与女友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但两者
之间并未发生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格或身份),
也没有财产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本选项的混淆
之处在于,“陪你去欧洲旅游”是需要花钱的,似
·1·
齐贤教育
3b touaTO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乎涉及财产关系,但旅游中的消费,属于和旅行
社、宾馆等之间发生财产关系,而不是和女友之间
发生财产关系。实际上,“陪你去欧洲旅游”的承
诺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质是为了增加感情或友谊,
而不涉及民法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点和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产生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
其必然就受民法调整了。该选项不当选。
D选项,丁和福利院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但
两者之间并未发生民法上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帮工”一词表明是无偿的,故不受民法调整。本
选项的混淆之处在于,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现
象的,要么侵害了对方的人身关系,要么侵害了
对方的财产关系,当然受民法调整。然而,本选
项仅表述一般帮工关系,并未涉及侵权,所以不
受民法调整,不当选。
【答案】B
3.【2016-3-10】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
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
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
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
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情谊行为。
【解析】就民法调整对象而言,仍然应当用两
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第一层次,先分析当事人
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如果不是平等主体,就不归
民法调整;如果是平等主体,再进入第二层次进
行分析。第二层次,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人
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如果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
关系,不归民法调整,如果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
关系,则归民法调整。
就本案而言,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
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符合第一层次的要求;
但甲仅是邀请乙到家中吃饭,其目的并不是想与 
乙发生人身关系,也不是要发生财产关系,因此,
甲、乙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既然不受民法
调整,则就不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 
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C、D三个选项都 
是错误的,只有A选项正确。事实上,本案甲、
乙之间属于情谊行为,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感情
或友谊,而不是为了发生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答案】A
4.【2010-3-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
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
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
甲应补偿乙 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
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
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
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考生仍然应当用两层次分析法进行分
析:第一层次,先分析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
第二层次,再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人身关系
或财产关系。
A选项,甲、乙之间都是自然人,属于平等
主体。甲应允乙同看演出,既没有人身关系,也
没有财产关系,故不属于民法调整,因此不能用
民法的制度予以评价。该选项中,乙要求甲赔偿
损失不能获得支持,不当选。
B选项,甲、乙之间是平等主体。但甲告诉
乙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只是想将该信息告知给
乙,目的不是为了和乙发生人身关系,也不是为
了发生财产关系,故不受民法调整。乙要求甲赔
偿损失同样不能获得支持,不当选。
C选项,甲与妻子乙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甲、
乙之间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
50万元”,属于财产关系。因此,甲、乙之间的约
定受民法调整。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
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后二人果然因甲出轨而
导致离婚,甲应依据约定向乙补偿50万元,故乙
的请求可以获得法律支持。该选项正确,当选。
需要说明的是,该选项所涉现象,在民法上称为
“夫妻忠诚协议”,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有
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应恪守夫妻之
 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定责任的
协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理论上争议较大,但
·2·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典》颁布之后,该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 
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 
照适用本编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 
规定。在《民法典》之前,有人以夫妻忠诚协议
在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而否认其效力,现在,有 
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夫妻忠诚协议就可以
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解决。合同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
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实、内容合法,夫妻忠诚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完
全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后,
关于该问题,学界已经不再争论了,考生按照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理解即可。
D选项,甲、乙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甲对乙
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
其目的既不是发生人身关系,也不是发生财产关
系,故甲、乙之间的约定同样不受民法调整。甲
失约,乙根据该约定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不能
获得法律支持。该选项不当选。
【答案】c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1.【2019网络回忆版】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
议中约定:婚生女小萍随乙女一起生活。为了小
萍的健康成长,乙女若再婚,不可再生育子女。
该约定违反民法中的哪一项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1D.公序良俗原则
【考点】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
【解析】A选项,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
则,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选择。违反自愿原则,通常表现为当事人
受到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本案中,
甲、乙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题目中并未
提到欺诈、胁迫等情节,故二人的约定没有违反
自愿原则。
B选项,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的地位平等,包括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受到
侵害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反平等原则,通
常表现为一方因优势地位而获得法律的优先保护。
本案中,甲、乙之间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节,故
也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C选项,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利益纠纷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
利益,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是对等的。
违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双方之间出现了一方
权利过多、义务过少,同时对方权利过少、义务
过多的局面。本案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只是限
制了乙的再生育,并没有由此就同时导致甲男因
此而获得了更多的权利,没有出现双方权利义务
失衡的局面,故也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D选项,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本案中,约定对方不得
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属于人的自然属性,不
能通过约定剥夺这种生育机会,故该约定违反了
公序良俗原则。D选项正确。
【答案】D
提示:自2018年进入法考时代以来,官方已
经不再公布真题。故本书自2018年以后的真题,
都是根据应试考生的回忆整理的。如果情节上有
不严谨之处,请一定不要纠结,而是把精力用于
运用知识点解决问题之上,达到复习知识点、有
效解决问题的目的。
2.【2017-3-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
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
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
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
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
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
【考点】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
【解析】A选项,考查是否违反了自愿原则,
本题中,乙的行为是自建围墙,并没有强迫甲实
施违反其内心意愿的行为,故没有违反自愿原则,
A错误。
B选项,考查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本题中,
并没有因乙的行为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
即乙的行为并没有导致甲的权利过少、义务过多
的局面,故B错误。
·3·
齐贤教育
A EDycAmaw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C选项,考查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本题中,
乙没有什么优势的地位,也没有因其地位而获得
优先保护的结果,所以乙、甲双方仍然处于平等
的地位,C错误。
D选项,考查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本题中,
乙并没有对甲说什么假话或出现说话不算话等情
况,但通说认为,“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乃诚实信用
原则的反面体现”,其为了缓解心中郁闷,建围墙
而给邻居造成障碍,应认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此
外,本题适用诚信原则,略有争议,因为民法理论
上,有的学者主张诚信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 
中,本题未涉及双方缔结合同问题。但是,从选择
题的做题技巧来看,也可以从排除法的角度理解,
即前三个选项明显不符合题意,只能排除。
【答案】D(该题存在不严谨之处)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2018网络回忆版】邢某系陶瓷工艺美术
师,素有“民间陶王”之称,最得意的作品为
“五层吊球”。2006年4月1日,邢某在参加CCTV
的访谈节目谈到“五层吊球”时,邢某对主持人
以及观众说道:“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一个人能做
出‘五层吊球。我是世界第一,还是世界唯一,
没有第二。我做出‘五层吊球‘十年来,没有一个
人能破解它,现在还是世界之谜。如果电视机前
的观众能够仿造出来,我就把我艺术中心的三层
楼(邢某与妻子共有,价值2000万元)以及其中
的全部财产送给他。我还可以放宽一点条件,只
要能仿造出来,一层一层地搁进去,能吊起来就
行,偏一点,斜一点,我都不计较,我都认。”言
毕,邢某与主持人击掌确认,并请在场观众作见
证人。陶艺爱好者孙某看到该节目后,决定仿造
“五层吊球”。孙某仿造出“五层吊球”后,请求
邢某兑现当初的承诺时被拒。对此,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的?
A.邢某与孙某间成立悬赏广告之债,孙某有
权请求邢某兑现承诺
B.邢某与孙某间成立赠与合同,孙某有权请
求邢某兑现承诺
C.邢某与孙某间成立“五层吊球”承揽合
同,但邢某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D.邢某的承诺属于戏谑行为,孙某无权请求
邢某兑现承诺
【考点】本题考查戏谑行为的认定。
【解析】本题需要先综合分析案情,再结合选
项进行判断。从案情来看,考虑到艺术中心三层
楼房以及其中的全部财产是邢某的全部家当,且
楼房为邢某与妻子共有,邢某并无单独处分的权
利,因此,邢某虽在电视节目中作出“若有人仿
造出‘五层吊球’即将艺术中心的楼房及其中的
全部财产相赠”的意思表示,但邢某作此表达只
是想说明“只有自己才能作出‘五层吊球’,他人
无力仿造”之意,内心并无履行移转艺术中心财
产权的效果意思,且邢某期待相对人(电视机前
的观众)知道自己内心并无兑现承诺的意思。在
性质上,邢某所作的意思表示属于戏谑行为。戏
谑行为,即日常生活中的吹牛、打赌、开玩笑之
类,因为不追求任何民法上的效果,同样不属于
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既然戏谑行为不能产生民法效果,所以就不能以
民法上的制度予以评价,A、B、C均用民法上的
制度予以评价,故是错误的。
【答案】D
2.【2013-3-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
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
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
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
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
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
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
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
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
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考点】本题考查情谊行为、戏谑行为。
【解析】事例①,考查顺路搭载,其本属于情
谊行为,但李某的残疾是因张某的违章驾驶引起
的,张某有过错,因此张某对此负有责任,应向
李某承担侵权责任,A项错误。
·4·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事例②,考查共同旅游,唐某在登山活动因
雪崩死亡,属于自然灾害,题目未提到王某有能
力实施救助而未救助,故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B
项正确。
事例③,考查戏谑行为,吴某与他人打赌举
重物,属于危险行为,其受伤与他人的教唆、鼓
动存在因果关系,他人具有过错,虽然吴某本人
明知危险而仍然打赌,也具有过错,但他人也应
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项错误。
事例④,考查共同饮酒,邀请共同饮酒本是
情谊行为,其后反悔,未参与饮酒,不承担违约
责任。但是,如果已经开始共同饮酒了,则将产
生照顾义务,违反照顾义务,将产生侵权责任。
照顾义务的具体表现:一是饮酒当时的照顾义务。
不得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如肝硬化)而劝对方饮
酒;不得明知对方已醉而仍然劝人饮酒;不得违
反基本的社交礼仪而过分劝酒、极力劝酒。违反
该义务,要对因被劝酒而导致受到损害的人承担
侵权责任。二是饮酒之后的照顾义务。主要表现
为应当搀扶醉酒者下楼梯、过马路,送醉酒者回
家。若违反该义务而导致共同饮酒者受到损害,
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某虽未劝酒,但
在郑某饮酒之后未能阻止郑某醉酒驾驶,表明何
某未尽到饮酒之后对郑某的照顾义务,故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D项错误。
【答案】B
第四节 民事权利
1.【2013-3-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
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
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
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
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
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
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 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
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
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
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行使。
【解析】A选项,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
的停车位,显然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A
项错误,当选。
B选项,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
保护是有限度的,不能滥用权利。乙公司的行为
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
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
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
坚持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
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的限度,故B项
错误,当选。
C选项,基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考量,一方面,
甲对车位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不
宜拆除电梯,而置换车位既能维护甲的利益,使
甲能够获得新的车位,同时又无须拆除电梯,符
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理念,故C选项正确,
不当选。
D选项,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补偿
性的责任。乙公司为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
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
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
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故D项错误,当选。
【答案】ABD
2.【2012-3-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
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
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
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
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
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
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 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
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
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
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 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
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考点】本题考查主从权利关系和诚信原则。
【解析】就案情而言,银行对张某享有两项权
利,即80万元债权以及房屋的抵押权,债权为主
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房屋被洪水冲毁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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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行对房屋的抵押权消灭。此时,如何看待这80万
元的债权呢?根据主影响从、从不影响主的主从
关系原理,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消灭,并不会导
致作为主权利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因此,银行的
债权仍然存在。
根据上述分析,A、B两个选项,说张某无须
履行还款义务,错误;C选项,说银行应将贷款
作为坏账处理,错误;D选项,张某还债属于履
行债务,符合诚信原则,表述正确。
【答案】D
第五节 民事责任
1.【2014-3-1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
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
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
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
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A选项,违约责任中的“约”,即约
定,也就是合同,故违约责任的发生,是以当事
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的,本案中,“方某为
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存在
合同关系的是方某和余某(二人之间成立的合同
为承揽合同),汤某只是这个合同的受益人,因
此,汤某和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
的相对性,不发生违约责任的问题。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题意,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
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说明玉器尚未交
给汤某,就被朱某给碰坏了。玉器是余某做出来
的,其做完后享有所有权。玉器属于动产,通过
交付转移所有权,现尚未交付给汤某就被朱某碰
坏,说明侵犯了余某的所有权,因此,应当由余
某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分析,方某也无权向朱某
主张侵权责任,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方某和余
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现余某无法交付玉器,
故方某有权请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D
2.【2010-3-9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
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
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
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3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
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
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
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
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
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
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
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析】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为前提,通过审题发现,本案中,是乙
公司将从甲公司所购买的手机转卖给丙公司,即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和丙
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会发生违约责任,乙公司和
丙公司之间会发生违约责任,但在甲公司和丙公
司之间不会发生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A、B这两个选项,如果乙公
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
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
确。C、D这两个选项,如果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
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BC 微信:fakao2026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通过研究上述与民事责任
有关的题目,可以发现,民事责任,在法考中一般
不会单独命题,如不会问考生什么是民事责任、什
么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是结合相关制度,如
合同、侵权等进行案例式的考查。在做题方法上,
考生要时刻注意债权相对性原理的运用。
·6·
02第二章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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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
1.【2025网络回忆版】13周岁的初中生甲,
痴迷于某款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形象。某日,甲利
用过年积攒的5000元压岁钱,独自前往乙经营的
纹身店,要求在其整个左臂纹上该游戏角色的复
杂图案。乙为甲进行了长达6小时的纹身服务,
并收取费用5000元。甲回家后,其父母发现此
事,极为震惊。甲父母立即带甲前往医院皮肤科
咨询,医生告知去除如此大面积的纹身需要进行
多次激光手术。甲父母先行支付了首次激光清洗
费用2000元。随后,甲父母找到纹身店老板乙,
要求退还纹身费用并赔偿清洗费用。依据《民法
典》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的纹身合同无效
B.甲与乙的纹身合同有效
C.乙应当退还收取的5000元纹身费用
D.对于甲父母为清除甲的纹身所支付的2000
元清洗费,乙应当予以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A、B选项,甲13周岁,应认定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纹身不属于与其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行为,且合同所涉标的额较大,故该
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从案情描述来看,甲的
父母明确要求乙退还纹身费并赔偿清洗费用,这
表明甲的监护人对纹身合同并未追认,故该合同
最终应认定为无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
错误。
C选项,合同无效,会引发返还的后果,故
乙应返还纹身费用5000元,该选项正确。
D选项,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存在过错,
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纹身店老板乙为未成年人进行纹身,存
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ACD
2.【2020网络回忆版】怀孕的甲到县医院就
诊,县医院主治医生因用药不当险些造成甲流产,
虽然保住了胎儿,但因此导致胎儿残疾,甲也因
此遭受了身体伤害。胎儿乙出生后,甲欲主张权
利。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和乙均无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只有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C.只有乙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甲和乙均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
【解析】本案中有两个受害人,甲和乙。首
先,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其主要规则是: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
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
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司法解释
上认为,本条规定还包括胎儿受到损害时,视为
具有权利能力,本案中,胎儿乙在出生前遭受损
害,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权利能力,有权请求侵权
人予以赔偿。其次,甲身体受到了伤害,表明其
也是受害人之一,故也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答案】D
3.【2017-3-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
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
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
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
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
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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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智力不相当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肖特现在是16岁,以演出收人为主
要生活来源,故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项错误。
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7岁时,属于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
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实施,故B项正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
肖特在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
提琴1把。9岁和15岁时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均有效,
故C、D项均错误。
【答案】B
4.【2009-3-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
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
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
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
说未发表
C. 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
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
让合同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限制行为能力、事实行为。
【解析】A选项,首先,小刘9岁,按照《民
法典》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选
项将其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错误。其次,
创作小说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本就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小刘创作完成后,
应当由小刘享有著作权。该选项错误。
B选项,首先,小刘享有著作权;其次,享
有著作权的标准,不是以发表为准,而是以创作
完成为准。该选项错误。
C、D选项,小刘与他人签订网络传播权转让
合同,超出了小刘的行为能力范围,合同效力待
定。案情中明确“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表明作为小刘监护人的父母没有追认,故合同无
效。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1.【2024网络回忆版】张三(男)与李四
(女)婚后生一女张甲。次年,张三与李四离婚,
双方协议张甲由张三直接抚养。半年后,张三与
王五结婚,张甲随张三与王五共同生活。三年后,
张三去世,王五明确表示无力抚养张甲。张甲遂
回到李四身边,与李四共同生活。李四在抚养张
甲的过程中,对张甲不闻不问,致使张甲缺衣少
食。当地民政部门知情后,申请法院撤销李四的
监护资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地民政部门无权申请撤销李四的监护
资格
B.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李四的监护资格
C.法院应当为张甲安排临时监护措施
D.如果法院判决李四的监护资格,李四可以
拒绝向张甲支付抚养费
【考点】本题考查监护资格的撤销。
【解析】A、B选项,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
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
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同时,能够
申请撤销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
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等。结合案情来看,李四作为张甲的监护人,对
张甲不闻不问,这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
张甲缺衣少食(处于危困状态),因此,民政部门
有权申请撤销李四的监护人资格,且法院也可以
依法判决撤销李四的监护资格。A选项错误,B选
项是正确的。
C选项,人民法院在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中,
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就本案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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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
院在审理关于李四监护资格撤销的过程中,应当
为张甲安排临时监护措施,该选项正确。
的监护人,D选项正确,A、B、C选项均是错
D选项,对于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
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
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所负担的义务。
本案中,李四是张甲的母亲,其对张甲有法定的
抚养义务,因此,如果法院判决撤销李四的监护
资格,李四仍须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
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BC
误的。
【答案】D
3.【2019网络回忆版】70周岁的甲早年丧
偶,有一对成年子女,均已经独立生活。甲与已
丧偶的50岁乙情投意合,双方签订监护协议,约
定:“甲向乙支付其本人全部财产的50当甲丧
失行为能力时,由乙负责照顾甲。”对此,以下说
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因侵犯其子女的权益而导致无效
2.【2020网络回忆版】陆某因诈骗罪入狱服
刑,妻子孟某与其协议离婚,约定12岁儿子小勇
由陆某抚养。由于陆某在监狱服刑,小勇实际上
由陆某父母抚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陆某为小勇的唯一监护人
B.孟某为小勇的唯一监护人
C. 陆某父母为小勇的监护人
D.陆某、孟某为小勇的监护人
B.甲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C.甲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
D.该协议在甲死亡后方发生效力
【考点】本题考查意定监护。
【解析】A选项,甲、乙之间关于“当甲丧失
行为能力时,由乙负责照顾甲”的约定,实际上
属于意定监护的约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
【考点】本题考查当然监护。
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解析】当然监护,是指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约定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等原因导致成为非完
当然监护人。小勇12岁,其监护人应当为其父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或组织担
母,也就是陆某、孟某。本案有几个情节需要
任监护人。因此,该协议监护的约定是有效的。
注意:
同时甲处分个人财产,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并
一是陆某已经与孟某离婚,但父母的婚姻状
况如何并不影响父母担任当然监护人。
不侵犯甲的子女的权利。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分析,甲有权处分其个人
二是陆某目前在监狱服刑,丧失人身自由,
表明陆某难以履行监护职责,但也不能由此剥夺
陆某的监护人地位。也可能会有人认为应当撤销
陆某的监护资格,但是,撤销监护的事由包括: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的;(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
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
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
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为的。本案并未出现这三种情形。此外,撤销监
护,须由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有关组织申请,
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也没有出现这些情节。
因此,就本案来看,陆某在监狱服刑并不影响其
担任监护人。
的财产,其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该选项错误。
C选项,在意定监护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为自己在未来成为非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时选择监护人。该选项正确。
D选项,意定监护,在双方签订之后即应发
生效力。如果待甲死亡后方发生效力,则该协议
对甲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该选项错误。
【答案】C
4.【2018网络回忆版】2018年3月,吴某的
妻子赵某不幸身故,吴某独自抚养两人的孩子小
吴。吴某因悲伤过度,遂沉溺于吸毒,无力照看
年仅四岁的小吴。之后,吴某被强制戒毒。以下
关于小吴监护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三是小勇实际上是由陆某父母抚养。但抚养
并不是产生监护的原因,抚养人与监护人显然是
不能划等号的。
A.吴某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小吴的奶奶担任
监护人
B.吴某住所地的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吴某的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陆某、孟某为小勇 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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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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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吴某对小吴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须支 
付小吴的抚养费
D.吴某戒毒成功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小吴的监
护人资格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监护、监护资格的撤销
与恢复。
【解析】A选项,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吴某是小吴的父
亲,故可以通过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该选项
正确。
B选项,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
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
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
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
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
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同时,能够申请撤销的有
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
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监护人吴
某的情形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又未将监护职
责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
态,因此,民政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吴某
的监护人资格。故B选项正确。
C选项,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
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
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故C
选项正确。
D选项,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
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
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
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
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
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案中未提到对被
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吴某戒毒成功,说
明确有悔改表现,故可以申请恢复监护资格。D
选项正确。
【答案】ABCD
5.【2017-3-5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
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 
 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
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
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
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
护人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成年
监护制度。
【解析】A选项,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余某是小翠的养
父,养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相当于亲生父母子
女关系,故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
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该选项正确。需要说明的
是,本案中,小翠的监护人是其养父母,故在其
养父余某死亡后,其监护人应为其养母,余某的
父亲无法按照余某的遗嘱担任小翠的监护人。本
选项“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
任小翠的监护人”,只是说余某是否可以这样做,
没有说余某的父亲一定会担任监护人。故该选项
是正确的。
B选项,协议监护,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
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
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具有当然性、首要性
和法定性,离婚不影响监护。本题中,虽然余某
与妻子离婚,但离婚并不影响双方对小翠的监护
资格,二者作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
监护人,只要未通过协议免除自己的法定监护职
责即可。所以该做法看起来貌似多此一举,但是
并不能算错误,故B项说法正确。
C选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
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因此,余某可
以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
的监护人。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如余某病
 故,应由余某的前妻(即小翠的养母)担任小翠
10·
第一编 总 则·第二章 自然人
的监护人,而不是余某的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该选项错误。
【答案】ABC
6.【2013-3-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
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
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
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
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有权指定
【考点】本题考查委托监护、当然监护、指定
监护等监护制度。
【解析】A项,医院的监护是基于委托授权,
属于委托监护,医院为受托人。根据民法典《总
则编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受托人不能被认
定为监护人。因此,可以将医院称之为受托人,
但不能直接称其为监护人,故该选项中“医院是
委托监护人”的表述是错误的。
B项,属于监护职责的部分转移而非全部转
移,因为甲是乙的当然监护人,不存在全部监护
职责转移一说,故B项错误。
C项,父母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甲丧夫后,甲是幼子乙唯一的当然监护人,祖父
母属于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候选者,故C项错误。
D项,父母之外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
护人有争议的,才能适用指定监护,父母是当然
监护人,不存在适用指定监护的可能,故D项
错误。
【答案】无答案(原公布答案为A,现因法律
修改,无答案)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2022网络回忆版】2016年3月,张某出
海捕鱼,因沉船事故而失去音信。2020年5月,
张某的配偶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张
某的债权人孙某则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审查
后发现张某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同时与张某共
同向孙某负连带之债的马某已经在积极履行对孙
某所负担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B.法院应当按照孙某申请判决宣告张某死亡
C.法院应当按照刘某申请判决宣告张某失踪
D.法院应当按照审查结果判决宣告张某死亡
【考点】本题考查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解析】A选项,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
释》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债权人、
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宣
告死亡中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
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孙某作
为张某的债权人,原则上不是宣告死亡中的利害
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就不能保护其
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案情描述,对孙某承
担债务的,除了张某之外,还有马某,且马某与
张某对孙某负连带之债,目前马某已经在积极履
行对孙某所负担的债务,说明不申请宣告张某死
亡,孙某的债权也能够得到保护。据此分析,本
案最终来看孙某不能被认定为张某宣告死亡的利
害关系人。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孙某无权
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故法院不
能依照孙某的申请宣告张某死亡。该选项错误。
C选项,刘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可以作为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失踪,故法院应按照刘某
的申请判决宣告张某失踪。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符
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故法院不
能直接依照审查结果判决宣告张某死亡。该选项
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最容易上当的陷阱,是
在民法上存在这样的规则:对同一自然人,有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
均应当宣告死亡。由此,好像本案应按照孙某的
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然而,孙某本身就不是利害
关系人,其根本就没有资格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故不可能按照孙某的申请来宣告张某死亡。
【答案】C
2.【2019网络回忆版】甲为躲避债务不辞而
别消失五年,其妻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后与
丙结婚。一年后,乙与丙离婚。七年后,甲回归。
下列关于甲、乙夫妻关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1·
齐贤教育
qi Utzin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A.甲下落不明之日,甲、乙婚姻关系消灭
B.法院宣判甲死亡之日,甲、乙婚姻关系
消灭
C.法院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判决时,甲、乙婚
姻关系自行恢复
D.法院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判决之后,需重新
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确认甲、乙的婚姻关系
【考点】本题考查宣告死亡。
【解析】A、B选项,宣告死亡的结果,会导
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而宣告死亡中死亡
的日期认定,原则上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 
亡的日期。本案中,甲为躲避债务不辞而别消失
五年,不属于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故应以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甲死亡的日期,此时 
双方的婚姻关系消灭。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 
正确。
C选项,关于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的恢复,
原则上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 
恢复的除外。本案中,乙与丙再婚,因此,即使
乙又离婚,甲、乙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虽然甲、
乙的婚姻不能自行恢复,但目前甲、乙均是单身,
故双方可以通过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形成新的婚
姻关系。该选项正确。
【答案】BD
3.【2016-3-51】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
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
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
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
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
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宣告死亡。
【解析】A选项,甲已经被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会发生继承的法律后果,故
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该选项正确。
B选项,宣告死亡会发生婚姻消灭的法律后
果,因此甲被宣告死亡后,其与乙之间的婚姻关
系消灭。但是,如果甲从外地回来,依法撤销死
亡宣告,甲、乙的婚姻是完全有可能恢复的。该
 选项“不可能恢复”的表述是错误的。
C选项,宣告死亡的日期,有两种确定方法:
 一是一般规则,即原则上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
 此处所谓“判决作出之日”,就是指判决的当天,
而不是第二天,因为此处规定的是死亡的具体日
期,而不是计算被宣告人已经死了多少时间。如
果是计算已经死了多少时间,则应从第二天开始
 计算。二是特殊规则,仅适用于意外事件,即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
 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此处所谓“意外事件
发生之日”,亦是指当日。本案中,法院是在2016
年6月5日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的,故2016
年6月5日就是甲死亡的日期。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甲被宣告死亡,只是表明甲在法律
上被假定为死亡,但事实上,甲在外地仍然可能
生存。就本案来说,既没有证据表明甲已经自然
死亡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表明是铁路公司的原因
导致甲死亡。将来有一天,甲完全可能从外地回
来。因此,本案中没有出现铁路公司对甲实施侵
权行为的情节,也没有出现铁路公司对甲实施了
违约行为的情节,“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
赔偿”的结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该选项错误。
【答案】AC
·12,
0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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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
1.【2021网络回忆版】刘某自幼家境贫寒,
从小学到大学毕业,村里的乡亲们对刘某进行了
无私地资助。刘某大学毕业后在中关村独自创业,
经过十几年的打拼,终于身价过亿。为了回馈父
老乡亲,刘某决定在家乡成立以教育与医疗为宗 
旨的基金会。下列关于该基金会的表述错误的是? 
A.该基金会可以接受社会人士的捐赠,但是 
自己不得取得任何利润
B.该基金会应当制定法人章程,但是可以不
设监督机构
C.若刘某被当选为首任理事长,则其有权决
定并执行该基金会的相关事宜
D.该基金会终止时,可以将剩余财产分配给
刘某以及捐助人
【考点】本题考查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的机
构设置及剩余财产的处理。
【解析】A选项,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
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
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
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等。据此可知,非营利法人可以取得利润,但是
不得分配利润,考生容易对“非营利”望文生义,
需要准确理解改内涵。本案中,该基金会既可以
接受社会人士的捐赠,亦可以自己取得利润。因
此,A项错误,当选。
B选项,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
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本案中,
该基金会既应当制定法人章程,亦应当设立监督
机构。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选项,捐助法人以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
等为决策机构;同时还应设立执行机构;应当设
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同时还设立有法定代表人。
据此可知,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代
表机构分别设立、各负其责。本案中,即使刘某
被当选为首任理事长,也仅仅意味着其可以担任
该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无权决定并执行
该基金会的相关事宜。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选项,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
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
产。本案中,该基金会是为教育与医疗等公益目
的成立的捐助法人,在其终止时,不得将剩余财
产分配给刘某以及捐助人。因此,D项错误,
当选。
【答案】ABCD
2.【2017-3-5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
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
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
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
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
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
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
赁债权消灭
B. 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
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
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
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考点】本题考查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解析】对于法人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如何
承担,要分为以法人名义作出还是以个人名义作
出。其中,以法人名义作出的,其法律后果由法
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
受,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据此分析,本案中,黄金黄研究会未
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
主张,且黄逢等应承担连带责任,故B、C项正
·13·
齐贤教育
妒A IDocanou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确,A项错误。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
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
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分析,本案中,黄金黄研究
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
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D项正确。
【答案】BCD
第二节 法人的责任承担
1.【2020网络回忆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
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法定代表人由袁某更换
为胡某。同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胡某不得对
外签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会后,甲公司
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某日,胡某代表甲
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向乙公司购
买一批价值300万元的钢材,乙公司不知甲公司
在股东会议决议中对胡某的权限限制。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袁某
B.因胡某使用伪造的公章,《钢材购销合同》
无效
C.《钢材购销合同》须经甲公司追认方才
有效
D.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支付价款300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法定代表人、盖章对合同效
力的影响。
【解析】A选项,由于甲公司股东会议已经通
过表决,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将法定代表人由袁某
更换为胡某,故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认定为胡
某,该选项错误。
B、C、D三个选项,根据《民法典》第504
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
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即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案情描述,本案中第三人乙
公司不知甲公司在股东会议决议中对胡某的权限
限制,即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钢材购销
合同》对甲公司是有效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
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300万元,D选项正确,
B、C都是错误的。
【答案】D
2.【2011-3-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
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
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
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
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法定代表人。
【解析】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死亡、变更的,不影响该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
效力。本案中,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
甲公司的名义发出的要约,到达乙公司即为生效,
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该要约的效力,也不意味着
甲公司可以拒绝承担法律后果。根据这一分析,
本题只有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答案】D
·14·
04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2017-3-52】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
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
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
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
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
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
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宣告死亡、负担行为的基本
原理。
【解析】A选项,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
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
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也未向婚姻登记机
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所以,甲的死亡宣告被
撤销后,其与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故A项正
确,当选。
B选项,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其在甲被宣
告死亡后,对家里轿车享有所有权,有权赠与该
轿车,故B项正确,当选。
C选项,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
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已经取得该车的
所有权,丙属于第三人合法取得,所以丙可不返
还轿车,故C项正确,当选。
D选项,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乙实际上 
对原先夫妻共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甲再将其出 
售给丁,构成无权处分。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 
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其 
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故D项
错误,不当选。
【答案】ABC
第二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2019网络回忆版】16岁的高中生甲觉
得自己长得矮,十分不满意,得知同学乙(与甲
同岁)家有能使人长高的祖传秘方后,甲向乙询
问。乙向父亲要了秘方给甲,并告诉甲此秘方灵
验无比,均为食材,没有副作用,一般三个月见
效,但程度因人而异。甲为了表示感谢,给了乙
500元的酬劳。甲吃了三个月,未长高,反而胖了
十公斤。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合
同无效
B.甲、乙间系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
关系
C.双方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D.双方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考点】本案考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限制行为能力、情谊行为、民法基本原则。
【解析】A选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甲、
乙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将具有财产价值
的“秘方”提供给甲,甲为此向乙支付500元酬
劳,该交换属于合同。因标的额很小,应认定为
与甲、乙的行为能力相适应,即使未经甲、乙法
定代理人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甲、乙间的该合
同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情谊行为,是和感情、友谊相关的
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增加人与人之
间的感情或友谊,故并不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
系,不归民法调整。本案中,甲、乙的约定本身
 成立合同,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而非情谊
·15·
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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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两个方面。本案中,乙向(为身材苦恼的)甲提
供秘方,并收取500元酬劳,完全符合“急人之
所急,互助友爱,与人为善”的伦理规范,根本
谈不上违反公序良俗问题。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的合同是双方的真
实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故D选项正确。
【答案】D
2.【2012-3-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
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
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
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
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
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
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首先请考生再次回忆无效民事法律行
为的五大原因:(1)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
力范围的单方行为,均无效);(2)虚假行为;
(3)恶意串通行为;(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
为;(5)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然后再把这些情
节与各选项逐一对照,不属于这五种原因之一的,
就不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A选项,“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
高价卖给乙”,“冒充”应定性为欺诈,不属于上
面的无效的五种原因,故不属于无效合同。欺诈
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是可撤销。该选项错误。
B选项,“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
同价格写为60万元”,两人所签订的60万元的买
卖合同显然是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
本案也可以认为是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的税收利益,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
的。该选项正确。
C选项,“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
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代孕属于违反公序
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
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
卖合同”,乙属于利用甲处于危困状态,致使民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故属于显失公
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无效民事
法律行为。该选项错误。
【答案】BC
第三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2023网络回忆版】甲在乙经营的早餐店
吃饭时,见乙盛装豆浆的小碗花色古朴、甚是好
看,提出购买一个,乙便以20元的价格卖了一个
给甲。甲的朋友丙系古董玩家,在甲家见到该碗
后,感觉像古董,后经丙介绍的鉴定机构鉴定为
明代官窑出品,价值不菲。乙知情后,欲取消与
甲的买卖,要回该碗。下列关于乙是否有权主张
撤销与甲的买卖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 乙有权以遭受欺诈为由撤销
C. 乙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D.乙无权单方面主张撤销与甲的买卖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
原因。
【解析】A选项,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内容
发生错误认识,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的错
误认识。结合案情,乙将古董当成普通商品出卖
给了甲,命题者似乎意在提示考生该题属于乙对
标的物的价格认识错误,故似乎应认定为重大误
解。但是,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第
2款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
出现,其原文是:“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
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
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此
处所谓“交易习惯”,主要就是针对古玩、艺术品
等特殊的交易而言,古玩、艺术品的买卖,属于
风险交易,可能会买到真的,也可能会买到假的,
只要双方交易过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未出现一
·16·
第一编 总 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方欺诈另一方的情节,不论买到的古玩、艺术品 
真伪与否,均不能基于重大误解而撤销。况且,
古玩、艺术品等所谓真伪,主要依赖鉴定机构或 
专家进行鉴定,而不同机构或专家的鉴定结论可 
能存在很大差异,真伪与否,有时本身就难以判 
断。本案所涉的小碗,如果换成另一家鉴定机构 
鉴定,又可能是另一种结论了。因此,上述司法 
解释通过但书的形式,将古玩、艺术品等特殊风
险交易排除在重大误解之外。可以通俗地将此类
交易理解为“买到就是赚到、买错自认倒霉”。据
此,本案中,乙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和甲之
间的买卖合同。该选项错误。
B选项,本案中甲、乙双方发生买卖时,甲
并没有实施任何的欺诈行为。该选项错误。
C选项,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本案中,甲在交易
时并不知道所买卖的小碗为明代官窑出品,其并
没有“利用”的情节,故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认定
标准。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是正确的。
【答案】D
2.【2022网络回忆版】某日,王某在古玩街
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对青铜烛台,疑为明代真品。
后经鉴定,该烛台为现代仿品,仅值数百元。出
卖人对此知情,但仍然标价数万元。关于王某的
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B.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权请求撤销合同
C.可主张存在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
D.可主张其被出卖人欺诈,请求撤销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
原因。
【解析】A选项,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内容
发生错误认识,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的错
误认识。王某将一对青铜烛台误认为明代真品,
好像应该是重大误解。然而,根据案情描述,该
烛台为现代仿品,既然是“现代”仿品,则表明
出卖人以现代仿品冒充古玩进行销售,出卖人构 
成欺诈。所以,本案中王某的所谓重大误解,是 
因为出卖人欺诈引起的,重大误解是欺诈的结果,
根据民法“严重的行为吸收轻微的行为”这一思
想,本案应按照欺诈进行认定。该选项错误。当
然,因为这是回忆版真题,不同书上关于本题的
 情节表述差别较大,目前本书关于该案的表述,
 可以认定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对此,考生不用
 过多钻牛角尖,把握住“因欺诈引起重大误解时,
按欺诈进行处理”这一重要原理即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本案
是因欺诈引起的可撤销合同。该选项错误。
C选项,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本案中,没有提到
“利用”的情节,故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是正确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
释》第19条第2款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有一个
重要的例外情况出现,即:“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
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
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
除外。”本题属于古玩等特殊交易场合,能否根据
该但书的规定,认定王某无权请求撤销?该司法
解释第19条的但书条款,是以重大误解为前提
的。而本案存在欺诈情节,并不是单纯的重大误
解问题,故本案不能适用这一但书规定。可以设
想一下,被人骗了,还让受害人自担风险,那这
个司法解释岂不是成了鼓励欺诈别人了。在古玩
市场,如果买卖双方都不知情,那买卖中天然就
包括商业风险,有赚有赔,就不能以重大误解为
由撤销。但有了欺诈情节,就应该按照欺诈来处
理了,和第19条没有关系。因此,考生不能简单
地记忆“古玩应当自担风险”这句话,而应当就
题论题,不要记这些不规范的表述,否则很容易
让自己陷人迷惑中。
【答案】D
3.【2019网络回忆版】谭某是资深中医,和
有夫之妇蓝某有染,蓝某丈夫白某发现后,白某
以此威胁谭某为白某销售的保健品“长生一号”
 提供信用背书,该保健品实际为芝麻粉和红糖的
混合物。谭某无奈,配合白某,以3000元一盒,
每盒服用10日,半年一疗程,卖给富商向某两个
·17,
齐贤教育
朝41B DYET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疗程。向某可以哪一理由撤销合同?
A.谭某欺诈
B.重大误解
C.白某胁迫
D.白某欺诈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
原因。
【解析】A选项,本案是一道回忆的题目,考
生应首先将其中的基本流程梳理清楚:白某胁迫 
谭某,谭某欺诈向某,使向某与白某订立买卖合 
同。如此分析,本案中对向某实施欺诈的是谭某,
这属于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于 
保健品买卖合同订立时,受欺诈人向某的合同相 
对人白某知道第三人谭某欺诈的事实,因此,受 
欺诈人向某享有撤销权,有权以遭受第三人谭某
欺诈为由撤销与白某的保健品买卖合同。故A选 
项正确。
B选项,因谭某的欺诈行为,使向某因此陷
人错误认识。鉴于向某的错误认识是谭某的欺诈
行为引起的,故本案应按照欺诈认定,而不能认
定为重大误解。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白某的胁
迫行为是针对谭某的,白某与向某订立买卖合同
过程中,不存在胁迫行为,故向某不得以遭受白
某胁迫为由撤销。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本案中对向某的欺诈行为是来自于
谭某,其为保健品提供信用背书,而白某对向某
的行为仅限于售卖保健品不告知保健品成分,考
虑到保健品作为“安慰剂”都有一定的疗效,白
某的行为原则上不宜认定为欺诈行为。故D选项
错误。
【答案】A
4.【2017-3-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
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
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
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
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 
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
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
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
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 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不行使则消灭
【考点】本题考查第三人欺诈。
【解析】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第三
 人实施欺诈的,受欺诈方能否撤销该民事法律行
为,取决于对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本题中,甲欺诈乙,致使乙与齐某签订合同,而
甲欺诈乙时,齐某本人即在现场,故其属于明知
 甲欺诈乙,因此,受欺诈方乙可以向对方当事人
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B项正确。
A选项,因乙的行为相对方是齐某而非甲,
 故即使其是受到甲的欺诈,也不得向甲主张撤销
该行为,该选项错误。
C选项,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
款石雕,是受齐某欺诈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甲
可向齐某主张撤销,故该选项错误。本选项,要
特别注意甲的撤销权来自曾经购买过石雕的那一
次行为,而不是之后甲实施的欺诈乙的行为。
D选项,《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选项错误。
【答案】B
5.【2017-3-10】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
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
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
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
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
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
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
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
被撤销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A选项,在民法上不存在诸如“认识
错误”这样的法律制度,刑法上存在这样的制度。
,18·
第一编 总 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与此接近的是重大误解,其判断标准是对行为的 
内容发生错误认识,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
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 
误认识。本案中,陈老伯购买房屋的内心想法是 
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低、房屋有升值空间,这是
动机错误,而不是买卖合同本身的内容发生错误
认识,故不属于重大误解。本案所涉合同找不到
可以撤销的理由。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本案属于 
动机错误问题,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对行
为的效力没有影响。本案如果要构成重大误解,
必须是行为内容本身的错误认识,如陈老伯本来
想买一号楼的房屋,结果买成2号楼的房屋;本
来想买1套房屋,结果表达成买10套房屋等等。
该选项错误。
C选项,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是一方利用对
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本案中,开
发商的销售经理并没有利用的情节,也没有导致
双方的买卖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明显不公平,仅
仅是陈老伯自己发生动机错误,故不是显失公平。
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开发商没有对陈老
伯实施欺诈行为,本案属于动机错误,双方的合
同不能被撤销。该选项正确。
【答案】D
6.【2016-3-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
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
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
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
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
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公平
原则。
【解析】A选项,旅游地当地盛行“赌石”活 
动,且约定购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 
负,这属于当地的“交易习惯”。很显然商家也知
道这一约定,因此,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该
选项正确。
B选项,公平原则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
须是均衡的。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
都是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不存在违反公平
原则的情况。如果认为潘某获得了极品玉石违反
公平原则,那么,如果潘某买的两块原石都是普
通石头,潘某是否可以以公平原则要求商家补偿
呢?显然也不可以。因此,不论该原石切开后的
情况如何,双方都不能以公平原则要求对方补偿。
该选项错误。
C选项,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内容发生错
误认识,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潘
某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以
及其他内容均没有产生误解,所以商家不可以以
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该选项错误。
D选项,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
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
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本案不存在潘某利用
商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属
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该选项错误。
【答案】A
7.【2015-3-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
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
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
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
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
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A、C选项,涉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
为。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存在
明显的欺诈。乙企业是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
业的利益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
的侵犯主要指国家安全、国家的基本社会经济秩
 序等受到侵害。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在
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与交易的相对方均为平等的
主体,当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受到欺诈
·19·
齐贤教育
stias oue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的,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故A、C项
错误。此外,C选项所谓“通过主管部门主张合
同无效”的表述,在法律中也没有任何依据,属
于命题者杜撰的混淆考生的表述。
B、D选项,涉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
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相关的当事人享有撤销
权,既然是权利,就意味着权利人既可以撤销,
也可以不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
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只要没有行使撤销
权,则合同就应当按照原来的内容来履行,如果
不能履行的,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故B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D
8.【2015-3-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
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
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
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
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
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
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
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需要从总体上分析案情。纪念品
商店出售的纪念品尽管标明为“秦始皇兵马俑”,
但是,其不是真实的兵马俑是不言自明的事实,
正常人均可作出判断。真实的兵马俑,作为历史
文物,归国家所有,是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因
此,商店的行为不存在欺诈。王某在购买时,也
不存在重大误解,没有可撤销的理由。
A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商店没有欺诈行为。
该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分析,王某作为一名正常
的自然人,对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有基本的认
知能力,不存在重大误解。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商店不存在欺诈的
情节。该选项错误。
D选项,“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的表述错
误。同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要求当事人一 
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商店没有这样的情节。
该选项错误。
【答案】BCD
9.【2013-3-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
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
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买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
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
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考点】本题考查胁迫的认定。
【解析】考生需要先回忆胁迫的认定标准,再
结合题目进行分析。认定胁迫,是把胁迫分为
“胁”和“迫”两个方面,胁代表手段,迫代表
目的:胁是威胁,表明手段不正当;迫是强迫,
表明目的不正当。手段和目的中有一个不正当的,
就是胁迫。手段不正当,即当事人实施了威胁的
手段;目的不正当,即迫使对方做没有义务做的
事情。
A选项,甲的手段是举报乙犯罪,是正当的;
甲的目的是让乙借给其1万元,乙并没有这方面
的义务,属于迫使乙做没有义务做的事情,目的
不正当,故甲构成胁迫。该选项不当选。
B选项,甲的手段是举报乙犯罪,是正当的;
甲的目的是让乙买甲的藏獒,乙并没有这方面的
义务,属于迫使乙做没有义务做的事情,目的不
正当,故甲构成胁迫。该选项不当选。需要特别
说明的是,该选项中,“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也不代表甲的举报是违法的。如果甲捏造虚假证
据诬告乙犯罪,那就是违法的了。
C选项,甲的手段是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不
正当;甲的目的是让乙购买其即将报废的汽车,
乙并没有这方面的义务,属于迫使乙做没有义务
做的事情,目的不正当。手段和目的均不正当,
当然构成胁迫。该选项不当选。
D选项,甲的手段是举报乙醉酒驾车,是正
当的;甲的目的是让乙赔偿撞伤甲的医疗费,乙
撞伤甲,本来就有赔偿的义务,属于让乙履行其
本来就存在的义务,故目的也是正当的,因此甲
不构成胁迫。该选项当选。
·20·
第一编 总 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力问题。该选项不当选。
10.【2012-3-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
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
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
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C选项,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成无偿的使
用,属于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故构成重
大误解。该选项当选。
D选项,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际上是对行为能力的错误认识,故
不属于重大误解。就该选项而言,最终的结果存
在两种情形:一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
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乙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时,则其所为的卖车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考点】本题考查重大误解的认定、可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
当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其所为的卖车
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选项不当选。
【解析】首先,本题题干所用的“可变更、可
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说法是过去采用
的,现在统称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存在可变
更的说法。其次,就做题方法而言,考生需要回
【答案】C
11.【2011-3-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
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
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
忆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再结合题目进行分析。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
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包括 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疵涨房价,乙、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 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
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重大误解,必须 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
是对行为内容本身的错误认识,对当事人行为能 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
力的错误认识以及动机错误,均不属于重大误解。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
A选项,甲误将乙的字画当成自己的字画分 义的有关要求?
配给继承人,属于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是可以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
认定为重大误解的。然而,遗嘱本身的效力状态 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
只有三种,即有效、无效、未生效,不存在可撤 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销的遗嘱这种效力状态。如果遗嘱处分了他人的
财产,则涉及他人的这部分,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
而不是可撤销。题干的要求不仅是重大误解,还
必须在效力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该选 约金
项不当选。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
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
B选项,甲使用他人之物,并没有任何的意
思表示,故根本就不是民事行为。这是因为,民
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
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因
此,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必不可少的要素。所谓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
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包括内心的效
果意思和外在的表示行为两个方面。本选项中,人的房款,面对疯涨房价可能难以购买房屋的危
甲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的意思表示,故不是民事 困状态,致使购房人在协议中承诺放弃了利息和
行为,也就谈不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了。该 违约金,购房人是在无奈之下作出的决定,这违
选项是指,因为无权使用他人之物而构成不当得 背了购房人的真实意愿。该选项“是当事人的真
利。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存在效 实意思表示”的表述错误。
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
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
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
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A选项,甲公司利用已经收取了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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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59ATUK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B选项,甲公司只是利用了购房者的危困状
态,而没有实施任何的胁迫手段,不构成胁迫。
该选项错误。
C选项,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是一方利用对
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本案中,甲
公司利用了购房者的危困状态,同时也使《退款
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故购房人可
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协议。该选项正确。
D选项,当事人签订的《退款协议书》仅仅
涉及特定的购房人,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
选项错误。
【答案】C
12.【2010-3-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
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
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
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
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
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本案四个选项是四种不同的结论,可
以先结合案情整体上进行分析,对案情进行定性,
然后再选择正确的选项。首先,乙对甲说其有甲
贪污的材料,但实际上乙并无甲贪污的材料,这
表明乙有欺诈的行为,因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
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乙显
然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其次,乙对甲说
的话“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实际上是迫使甲以40万元将房屋卖给乙,而甲并
没有这方面的义务,这属于迫使对方做没有义务
做的事情,因此构成胁迫。最后,对于既有欺诈
行为、又有胁迫行为的,应统一按照胁迫处理。
综上分析,本案最终应认定为胁迫。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题C选项“乘人之危”,是
过去法律中所使用的词汇,现在已经不存在这一
制度了,利用别人处于危困状态导致权利义务明
显失衡的,现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当然,本案并
没有这一情况,而是乙在胁迫甲。
【答案】B
13.【2009-3-56】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
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
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
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
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
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
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解析】A选项,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
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说明乙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作为受欺诈方的甲
公司有权撤销。如果其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则
表明其知道了可撤销的事由,此时适用一年的时
间规定。该选项正确。
B选项,在欺诈中,只有受欺诈方才能主张
撤销合同。本案中,乙公司是欺诈方,其无权主
张撤销。该选项错误。
C选项,首先,甲公司作为受欺诈方,对其
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也可
以不撤销。如果甲公司决定履行该合同,则表明
其选择不撤销该合同。其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因此,如果甲公司不
撤销该合同,则该合同将继续有效,乙公司有义
务履行,而无权拒绝。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由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
前是有效的,因此,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
乙公司可以基于该有效的合同,请求甲公司按照
约定支付货款。该选项正确。
【答案】ACD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2024网络回忆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
钢材购销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刘某和谢某经各
自董事会决议,分别代表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了
合同,两人均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也加盖了甲
·22·
第一编 总 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乙公司的印章。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 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发现钢材购销合同中所盖甲公司公章系其法定代
C.小东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假酒,属于纯获
表人刘某伪造。关于《钢材购销合同》的效力,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小东购买自行车的买卖,因小东属于限制
A.合同有效
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
B.合同效力待定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
C.合同无效
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
D.合同不成立
【解析】A选项,小东本人也并不知晓所卖的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及效 酒为假酒,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
况,其对张某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该选项是错
力认定。
【解析】首先,D选项涉及本案中合同是否成 误的。
立的问题。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包括三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内容,本
案中,甲公司、乙公司的合同符合这三个条件,
所以该合同肯定是成立的。该选项错误。
B选项,显失公平的成立,必须以利用对方
处于危困状态或缺少判断能力为前提,“利用”是
必要的因素,而本案中,小东以为自己出卖的是
正品名酒,其对张某没有任何“利用”的行为,
故本案不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该选项错误。
A、B、C三个选项,涉及合同的效力认定问
题。一般情况下,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包括三个条件,即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案中,甲公司、乙
公司的合同符合这三项条件。问题在于,本案所
涉合同中甲公司的公章是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伪造
的,这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
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
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
3.【2023网络回忆版】知名作曲家甲在一家
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
二手书店翻看时,发现一个自己早年丢弃的笔记
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
本,记载有甲上大学时的课堂笔记和甲上大学时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可知即使印章是
创作的略显青涩的音乐作品的乐谱。甲提出购买,
伪造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综上分析,可知
书店开价5000元。甲于是亮明身份,希望书店因
本案所涉合同是有效的,A选项正确,B、C选项
此优惠,书店仍坚持报价5000元,并表示:“你
均是错误的。
不买,有的是人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A
A.甲对该笔记本仍享有所有权
2.【2023网络回忆版】李某收藏有某名牌高
B.甲对该笔记本记载的音乐作品仍享有著
级白酒3瓶(正品每瓶价值3000元左右),全家 作权
人都以为是正品名酒,一直舍不得喝,其实3瓶
C.若甲以5000元购买后反悔,甲可以遭受胁
酒都是假酒(市值每瓶100元左右)。一日,李某
迫为由撤销
的儿子小东(14岁)偷偷拿走一瓶,以2000元的
D.若甲以5000元购买后反悔,甲可以显失公
价格出卖给张某,并用所得价款在王某处购得心
平为由撤销
仪已久的山地自行车一辆。对此,下列表述正确
【考点】本题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单
的是哪一项?
方民事法律行为(抛弃所有权)、著作权。
A.小东向张某出卖假酒成立欺诈,张某有权
【解析】A选项,关于笔记本本身,案情明确
以遭受欺诈为由撤销
表述的是甲“早年丢弃”,抛弃所有权,属于单方
B.小东向张某出卖假酒成立显失公平,张某 民事法律行为,故甲在抛弃笔记本之后,就丧失
C选项,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故其不属
于纯获利益的行为,该选项错误。
D选项,小东14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标的额达到2000元,应
认定为超过了小东的行为能力范围,故应认定为
效力待定。该选项正确。
【答案】D
23·
齐贤教育
A# DCATn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了对笔记本的所有权。该选项错误。
B选项,由于笔记本中记载了甲创作的乐谱,
而甲对乐谱是享有著作权的,甲抛弃笔记本,只能 
认定为甲将对笔记本的所有权抛弃了,而不是抛弃
对乐谱的著作权,故甲的著作权并没有消灭,该选
项正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甲对笔记本本身所享 
有的所有权与甲对笔记本中记载的乐谱的著作权,
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前者属于物权,其指向的是笔
记本本身(笔记本属于动产),后者属于知识产权,
其指向的是乐谱(乐谱属于智力成果)。
C选项,本案中书店对甲并没有实施任何胁
迫行为,书店只是坚持自己的报价而已。该选项
是错误的。
D选项,显失公平的成立,必须以利用对方
处于危困状态或缺少判断能力为前提,本案中,
书店对甲并没有实施任何的“利用”行为,该选
项也是错误的。
【答案】B
4.【2013-3-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
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
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
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
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
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
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
乙公司履行
【考点】本题考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首先从整体上观察一下本题。根据案
情,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
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甲的行为属
于无权代理,故该合同效力待定,乙公司可以决
定追认也可以不追认。再结合选项进行分析。
A选项,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和丙公 
司的合同有效。此时,丙公司如果想主张撤销,
其理由就只能是“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 
给丙公司”这一情节。该情节表明,甲是欺诈行
为,受欺诈人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然而,在可 
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人主张撤销,必
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该选项中“丙公司有
 权通知乙公司撤销”的表述是错误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丙公司作
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选项
 正确。
C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如果乙公
司追认,丙公司是不能通过通知来撤销和乙公司
之间的合同的。该选项“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
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的表述错误。
D选项,由于本案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乙公
司不予追认,则甲的无权代理行为对乙公司不发
生效力,丙公司是不能要求乙公司履行该合同的。
该选项错误。
【答案】B
5.【2012-3-5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
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
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
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考点】本题考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A选项,根据案情,甲委托乙采购的
是电脑,但乙从丙处采购的是劣质手机,故乙的
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
甲有追认权。该选项正确。
B选项,案情中的描述“乙受丙诱骗高价采
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表明丙实施了欺诈行为,欺
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乙是代理人,代
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故代理人遭受欺
诈,相当于被代理人遭受欺诈,被代理人甲享有
撤销权,该选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B
选项是沿着A选项的逻辑来进行思考的,因为,
如果甲对乙、丙的行为不追认,则该行为对甲不
发生法律效力,就谈不上甲予以撤销的问题;只
有甲追认了,该行为对甲发生法律效力,然后甲
再基于欺诈的理由主张予以撤销。就此而言,该
选项有不严谨之处。因为按照法考的历来命题惯
例,各选项之间除非有特别说明,一般是相互独
立的,互相不以另一个选项为前提条件。当然,
这是早期的题目,考生不必过于计较,明白即可。
·24,
第一编 总 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C选项,根据B选项的分析,乙作为代理人,
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故甲主张撤销肯定没
有问题。如果代理人乙欲撤销,则必须以被代理
人甲的名义进行。故该选项正确。
D选项,丙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人不享有
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诈人。该选项错误。
【答案】ABC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
【2018网络回忆版】甲从乙处租得房屋一套,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行政机关备案后生
效。”后甲出差,乙工作繁忙,双方一直未到行政
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乙亦未将房屋交付给甲。对
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合同已经生效
B.因为没有备案,合同未生效
C.甲有权未经备案使用该房屋
D.该合同即使经过备案也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附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
生效,但当事人可以附加条件,用于决定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其中,附延缓条件(生效条件)
的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合同
在行政机关备案后生效”,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该租赁合同只有等到将来在行政机关
办理备案后方生效。因为甲、乙双方一直没有办
理备案手续,故该合同一直未生效。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B选项正确,A、D
选项错误。由于合同未生效,甲目前尚无权要求
使用该房屋,故C选项错误。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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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5第五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1.【2025网络回忆版】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
灯具销售企业,甲公司是一家灯具制造企业。甲
公司授权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约定的价
格对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的灯具。乙公司与甲公
司签订合同之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将该批灯具出售给对此不知情的丙公司。后由于
灯具市场价格下跌,丙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对此,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的存在
B.由于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
合同,故即使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了丙公司后,
甲公司也无权选择介入合同
C.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可
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D.若丙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知道甲公司的存
在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那么甲公司无权行使乙公
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考点】本题考查间接代理。
【解析】A选项,通过案情描述来看,本案显
然属于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丙公司签订合同,且丙公司是不知情的。
现第三人丙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故代理人乙公司
应当向被代理人甲公司披露第三人,该选项表述
正确。
B、C、D选项,在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披露第
三人之后,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可以行使代理
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例外的是,第三人与代理人
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被代理人,就不会订立合
同的,则被代理人不享有介入权。因此,在乙公
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之后,甲公司享有介入权,
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如果丙公司
在订立合同之时知道甲公司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
同的,那么甲公司不享有介人权,故D选项也是
正确的。
【答案】B
2.【2022网络回忆版】甲出资委托乙帮忙购
买一套古董茶具,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
合同,付款后丙向乙交付了茶具。乙准备将茶具
交付给甲时,因债务纠纷被丁起诉,丁获得胜诉
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该套茶具。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茶具所有权归甲
B.茶具所有权归乙
C.甲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D.甲可以就乙、丁的法律纠纷申请法院再审
【考点】本题考查代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与民
事诉讼法的衔接。
【解析】A、B两个选项,涉及茶具的所有权
归属问题。根据案情描述,甲委托乙购买茶具,
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茶具的合同,可见甲
与乙之间形成代理关系,甲为被代理人,乙为代
理人,且乙是有权代理。在代理中,代理行为的
后果归被代理人。因此,相对人丙将茶具交付给
代理人乙,相当于交付给了被代理人甲,故该茶
具应当归甲所有。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对茶具并不
享有所有权,茶具的真正所有权人是甲。现乙的
债权人丁申请对乙强制执行,其执行应仅针对乙
的财产,对于法院扣押甲的茶具的执行行为,甲
作为真正所有权人,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该
选项正确。
D选项,由于本案所涉诉讼发生在乙、丁之
间,甲并不是乙、丁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故甲虽然可以就其茶具被扣押提起执行异议,但
甲不能就乙、丁之间的诉讼申请再审。该选项
错误。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主观题和客观
题均出现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的命题模式。
对此,考生在分析题目、解答题目时,分别按照
+26·
第一编 总 则·第五章 代 理
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思维进行思考、作答即可。
此类题目,基本上都是案情较为复杂,但实际上
知识点还是分开设问的。
【答案】AC
3.【2015-3-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
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
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
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 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
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
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
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
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的区
分、授权行为的单方属性。
【解析】委托合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所
订立的合同,是双方行为,要求双方均必须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给代理
人授权,是单方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没
有要求。具体到本题,陈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虽然其是一个网络奇才,但并不能
代表陈某的认知水平足以完成金额为50万元的交
易活动,该标的额超过了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范
围。因此,该委托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由于陈某
的父母明确表示反对,即没有追认,故该合同最
终应认定为无效。甲授权给陈某以甲的名义签订
合同,该授权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须考虑陈
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应认定为有效。上述行为
的效力,不再需要确认陈某这一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真实意思。因此,ABC三个选项错误,不
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答案】D
4.【2011-3-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
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
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
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 
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
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
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
权利
【考点】本题考查复代理、间接代理。
【解析】本题理清楚题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非
常重要:一组法律关系是甲—乙——丙—丁
之间,甲、乙是本代理关系,丙为复代理人,丙
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此
时被代理人为甲,不是乙;另一组法律关系是丙
——戊之间,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
A选项,转委托即由代理人再次选择复代理
人,代理人不能随意选择复代理人,能够选择复
代理人的,仅限于如下情况:一是经过被代理人
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二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
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给第三人
代理。本案中,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
故其转委托有效,A项错误。
B选项,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
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则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
代理人和第三人。本案中,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
签订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甲为委托人,丙
为代理人,丁为第三人),但丁对此不知情,故该
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丁,B项错误。
C选项,丙作为代理人已经将首饰交付给丁,
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
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
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此即被代理人的介人权。因此,代理人丙应当向
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此时,丁
可以以丙没有交付箱包抗辩,但本题没有考查)。
该选项正确。
D选项,丙——戊之间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关系。拒付首饰款的原因是戊的违约,导致丙无
法向丁交付箱包,但此处的戊不在间接代理关系
中,因而不属于披露对象;同时,丁也不是丙的
被代理人,更谈不上向丁披露戊了,D项错误。
【答案】C
·27·
齐贤教育
uW irnocnex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第二节 无权代理
1.【2024网络回忆版】甲公司是一家网红公
司,为提升公司业绩,甲公司决定在2023年组织
数次公司粉丝的聚会活动,并将原本在甲公司财
务部工作的黄某临时抽调到专门成立的工作组,
参与粉丝聚会的组织和服务工作。2023年1月至6
月期间,通过黄某与乙运输公司口头联系,乙公
司为甲公司运送粉丝14次,运费均由黄某自甲公
司领取后支付给乙公司。2023年7月19日,黄某
打电话与乙公司联系后,乙公司又将甲公司的粉
丝运送至甲公司,乙公司请求黄某支付运费,黄
某告知乙公司与甲公司联系。与甲公司联系后,
乙公司才得知黄某已经于6月17日离职,但甲公
司一直没有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因此不知黄某已
经离职的事实。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第15次
订立的运输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理由相信黄某享有代理权
B. 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运费
C.甲公司无须支付运费
D.黄某与甲公司对支付运费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表见代理。
【解析】A选项,黄某于2023年6月17日离
职,后于7月19日与乙公司联系相关业务,事实
上黄某是无权代理的。但是,通过案情描述来看,
一方面,黄某此前曾多次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
订立合同,运费均由黄某自甲公司领取后支付给
乙公司;另一方面,对于黄某的离职,甲公司一
直没有通知乙公司,由此导致乙公司不知黄某已
经离职的事实,故本案应认定为乙公司有理由相
信黄某是享有代理权的。该选项正确。
B、C、D选项,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黄某
属于无权代理,相对方乙公司是善意的,同时本
案中乙公司也有理由相信黄某有代理权(即存在
表见事由),故乙公司可以主张黄某的行为构成表
见代理。在表见代理中,相对方可以主张被代理
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
支付运费,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同时,在表
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对外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只是在内部关系上,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
追偿而已,因此,D选项所谓“黄某与甲公司对
支付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AB
2.【2023网络回忆版】甲将其A车借给朋友
乙使用。借用期间,因急需一笔资金,乙主动向朋
友丙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将A车出卖给丙,丙见
A车眼熟,怀疑A车归甲所有,乙于是承认A车归
甲所有,但谎称甲委托乙代为出售,丙遂同意以15
万元购入。乙当日向丙交付了A车,约定丙在10
日内付清全款。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将A车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
B.乙将A车出卖给丙属于无权代理
C.若甲知情后表示拒绝追认,A车买卖合同
对甲不发生效力
D.若甲知情后表示追认,甲有权请求丙按照
约定支付价款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解析】A、B选项,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
理的方法是: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
对他人标的物进行处分;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被代理人的标的物进行处分。乙
在卖车过程中,承认A车归甲所有,但谎称甲委托
乙代为出售,事实上,甲只是把车借给乙使用,这
表明,一方面,乙是在以甲的名义出卖该车,另一
方面,其出卖该车未经甲同意,故乙的行为应认定
为无权代理。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D选项,无权代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
其最终结果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因此,如果
被代理人甲事后表示拒绝追认,则乙、丙之间的
买卖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如果甲事后表示追认,
则该合同对甲发生效力,故甲有权基于该合同请
求丙支付价款。因此,这两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答案】BCD
3.【2022网络回忆版】甲旅游公司的员工郑
某去大理考察民宿,发现松茸正值上市期,遂以
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了松茸购买合同,并且
用自己的钱支付了松茸采购款。甲公司了解情况
后,明确将该批松茸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对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郑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郑某可请求公司归还松茸采购款
C.郑某可请求公司归还松茸
D.如甲公司主张郑某欺诈,可撤销该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代理、可撤销的民事法
·28·
第一编 总 则·第五章 代 理
律行为。
【解析】A选项,郑某作为甲旅游公司的员
工,去大理的目的是为了考察民宿,故其以公司
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松茸购买合同,属于无权代
理。无权代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其对被代理人 
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本案中,甲公司了解情况后,明确将该批松茸作 
为员工福利发放,表明甲公司认可了郑某购买松
茸的行为,这实际上表明甲公司对此进行了追认,
因此,郑某与乙公司所签订的松茸买卖合同应认
定为有效。该选项错误。
B、C选项,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已经对郑
某购买松茸的行为进行了追认,而松茸的采购款
是郑某用自己的钱支付的,故郑某有权请求甲公
司归还其支付的松茸采购款;而松茸,因甲公司
已经追认,故应归甲公司所有,郑某不能主张返
还。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
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本案中,郑某以
甲公司的名义从乙公司处购买松茸,虽然购买时
未经甲公司授权,但本身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题目描述来看,并没有出现欺诈的情节,从而
也就谈不上由甲公司撤销该合同。该选项错误。
【答案】B
4.【2021网络回忆版】潘某有块价值500万
元的红木,委托孙某将其出卖。后孙某分别找到买
家刘某与魏某,其中刘某出价600万元;魏某出价
400万元,并许诺拿出其中的50万元给孙某当回
扣。最终魏某以35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红木。事后
孙某欺骗潘某红木价格大跌,隐瞒了魏某的虚假报
价。后来潘某得知实情,认为孙某与魏某签订的买
卖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该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B.该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C.孙某构成无权代理
D.孙某与魏某应对出卖红木造成的损失承担
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的
认定。
【解析】A、B选项,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 
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 
案中,因孙某与魏某恶意串通损害潘某的合法权 
益,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因此,A 
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无权代理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本案中,孙某受潘某的委托出卖红木,其构成有
权代理。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选项,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代理人
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孙某与魏
某恶意串通,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其应当与魏某
对出卖红木给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
此,D项正确,不当选。
【答案】AC
5.【2019网络回忆版】甲公司经营规模较
大,乙公司为甲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乙公司的负
责人张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借款合同签订
后,李某要求张某在保证人后面加盖乙公司的公
章,张某告知李某,乙公司提供的保证已超出公
司章程对分公司的授权,但是李某坚决要求盖章,
张某无奈之下只好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对此,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张某是乙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所借款项
应由乙公司负责偿还
B.因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张某所借款
项应由甲公司负责偿还
C.李某可以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D.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考点】本题考查法人的责任、无权代理(表
见代理)。
【解析】A、B选项,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
司,分公司在法律上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关于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应按如下规则处理: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
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
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
中,张某是以个人名义从李某处借款,故应由张
某个人承担责任,而不应由乙公司或甲公司承担
责任,故A、B选项均错误。
C选项,表见代理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无权代理;(2)第三人是善意
的(不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3)客观上存在
外表授权(表见事由)。本案中,李某明知张某无
代理权仍然要求张某加盖乙公司公章,属于恶意,
不构成表见代理。该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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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suHFoicmau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D选项,由于乙公司提供保证已超出公司章
程对分公司的授权,故张某加盖乙公司的公章,
属于无权代理。该选项正确。
【答案】ABC
6.【2016-3-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
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
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
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
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
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
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
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
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
【解析】A选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1)行为能力欠缺
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均无效);(2) 
虚假行为;(3)恶意串通行为;(4)违反强制性 
规定的行为;(5)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所谓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过去法律里曾经
出现的词汇,现在已经不存在这一制度了,最高
法也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
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该选项错误。
B选项,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实施 
代理行为,本案中,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
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
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经过了甲公司的授权,
故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该选项错误。
C选项,欺诈的判断标准是一方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即说假话
或不说真话。根据案情描述,“唐某与乙公司私下
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 
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显然是唐某与乙公 
司互相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乙公司
对甲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该选项错误。此外,
提醒考生注意的是,现在也不存在该选项中提及
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说法,只有“可撤
销合同”(或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可
变更合同”是此前法律中的制度,已经被废除。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唐某与乙
公司之间构成恶意串通,由此进一步导致本案属
于串通代理的情节,在串通代理中,代理人和相
对人应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D
7.【2014-3-5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
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
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
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
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
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
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考点】本题考查表见代理。
【解析】A项,公司签订合同时,通常盖公司
的公章。此外,公司还有很多专用章,如合同专
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显然只能用于
 签订合同,财务专用章,则只能用于财务往来。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盖合同专用章没有任何问
题,盖公司的公章当然也没问题。A项所表述的
事实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没有任何影响,不当选。
B项,在表见代理中,只需要相对人是善意
的,且根据表见事由进行判断即可,法律并没有要
求相对人要对表见事由尽任何的实质性审查义务。
事实上,假如要求相对人尽到实质性审查义务,则
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与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是相
违背的。因此,温某即使未与甲公司核实,也不影
响吴某表见代理的认定,该选项不当选。
C项,属于超越代理权范围,当选。
D项属于代理权已终止,相对人温某见到吴
某出示的委托书后,均会知晓这些事实的存在,
此时温某仍与吴某签订合同,就是恶意的了,故
可以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当选。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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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1.【2014-3-53】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
时效?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
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由此,诉讼时效
不适用债权请求权之外的请求权,也不适用于请
求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按此思路,可以对本
题的四个选项进行分析。
A选项,对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是
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该选项当选。
B选项,该选项具有迷惑性。合同无效,属
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具体表现,考生通过回忆
可以发现,在学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并没有
提到任何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这表明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应该不适用诉讼时效。本题的迷惑性在
于,合同是债权的发生原因之一,那请求确认合
同无效,与合同有关,似乎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然而,所谓合同是债权的发生原因,是说当事人
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为债权请求
权,如买方请求卖方交付标的物、卖方请求买方
交付价款的权利,均是债权请求权,故应适用诉
讼时效。而主张合同无效,并不是在请求对方履
行合同,所以不属于债权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
时效。该选项可以当选。
C选项,业主大会请求业主交付公共维修基
金,其权利基础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故此种权利不属于债权请
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该选项可以当选。
D选项,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其权利基
础是共有人之间共同享有的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所有权属于物权,故此种权利也不属于债权请
求权,同样不适用诉讼时效。该选项可以当选。
【答案】ABCD
2.【2009-3-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
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
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
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考点】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权利
的分类、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解析】A选项,甲请求乙赔偿,赔偿涉及财
产,故应属于财产关系而不是人身关系。该选项
错误。
B选项,甲是基于其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赔
偿,基于侵权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
而债权属于相对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基于上述B选项的分析,甲请求乙
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而债权一般情况下适用诉
讼时效。该选项正确。
D选项,法考中常见的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
届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又包
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
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本案既不涉及诉
讼时效届满,也不涉及合同和保证;此外,乙本
身就有赔偿的义务,故乙拒绝赔偿不属于行使抗
辩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计算
1.【2025网络回忆版】甲从乙处借款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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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约定2021年5月1日为还款日期。2024年3 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月1日,乙到甲的家中要求甲偿还债务,遭到甲
的拒绝。3月10日,甲将乙骗到其在外地的一套
房屋中,将乙锁在屋内,并安排专人看管,直到3甲支付抚养费
个月后方让乙离开。乙回家后,经过1个月左右
C.丙请求甲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
的休养,身体好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期间的限制
偿还借款。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丙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甲
A.乙对甲的借款债权时效中断一次
不再担任丙的监护人,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就开
B.乙对甲的借款债权时效中断两次
始计算
C.乙对甲的借款债权时效中止两次
D. 乙对甲的借款债权时效终止一次
A.乙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甲的监护资格
B.若法院撤销甲的监护资格,丙仍有权请求
【考点】本题考查监护资格的撤销、诉讼时效
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解析】A、B选项涉及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根据案情描述,本案所涉债务的履行期为2021年
5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正常情况下应当为
2021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由于2024年
3月1日债权人乙请求甲偿还债务,这属于权利人
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
由,故该行为导致该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
后果。此后,乙又向法院诉请甲偿还借款,权利
人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
断。综上分析,本案所涉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次,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解析】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36条监
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
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
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
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
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
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
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
C选项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权利人乙被甲
控制了三个月,无法主张权利,这本来符合诉讼
时效中止的事由。但是,从案情描述来看,在乙
被甲控制之前,乙曾向甲提出履行请求,如前分
析,该行为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而诉讼时效
中断的法律后果是重新计算(即重新算三年),由
此,甲在3月10日开始对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为,并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因此,不会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该选项错误。
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等。本案中,甲动辄无故打骂丙,属于严重损害
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故丙的母亲乙有权向
法院申请撤销甲的监护资格。该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被
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
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
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案中,如果法院撤销甲的
监护资格,丙仍有权请求甲支付抚养费。该选项
D选项,如前分析,本案诉讼时效先后发生
两次中断,诉讼时效一直在进行过程中,并未终
止。故该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
中止和终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不可混淆。
前者,是诉讼时效暂停的意思;后者,是诉讼时
效届满的意思。
【答案】B
正确。
C选项,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
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该选项正确。
D选项,首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
甲为个人赌博之需,出卖丙的珍贵珠宝,侵犯了
丙的权利,丙有权请求甲予以赔偿。其次,关于
2.【2019网络回忆版】甲、乙婚后育有一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
丙。甲、乙离婚后,5岁的丙由父亲甲抚养,甲嗜 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
赌酗酒,动辄无故打骂丙,且将丙的祖母赠与给 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丙的珍贵珠宝予以变卖以用于赌博。对此,下列 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32,
第一编 总 则·第六章 诉讼时效
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就监护人
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所谓法定代理终止,
也就是监护的终止。《民法典》实施以后,该规定
在实务中暴露出了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一是如果受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变更了,但新的
法定代理人根本不知道原法定代理人曾经侵害了
受害人的权利,此时,其就不会代理受害人向原
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等到3年之后新的法定代
理人知情了,诉讼时效却已经届满了,原法定代
理人已经取得了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见,这种
情形下,从原法定代理人与受害人的监护关系终
止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对受害人是不利的。
二是如果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并没有变更,
那么在其权利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的情况下,只
能寄希望于受害人自己来主张权利了。在受害人
成长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受害人已经成年,
即年满18周岁)之后,其与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关
系终止,此时其也可以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受害人一开始根本不知道其权利曾受
到法定代理人侵害,而是在年满18周岁之后,又
过了3年才知道,此时,如果以其年满18周岁、
其与法定代理人的监护关系终止为标准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那么3年之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这会导致受害人在根本不知道其权利受害的情况
下诉讼时效就已经届满了,这对受害人也是明显
不利的。
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总则编司
法解释》第37条里,根据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
没有变更,区分两种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
主张权利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标准,具体来说:(1)
如果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变更了,则在变更法定
代理人之后,以新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如
果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变更,则在受害人取
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克服了前述《民法典》第190条规定
的弊端,更加科学、合理,因此,有关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定代理人主
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该以上述司法解释为准,
而不能再机械地适用《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
根据这些分析,可知D选项“只要甲不再担
任丙的监护人,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的说法过于绝对,丙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时效,应根据《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7条的规
 定,按照丙的法定代理人有没有从甲变更为他人,
来决定如何起算诉讼时效。因此,该选项是错
误的。
【答案】ABC
3.【2018网络回忆版】小强今年11岁,在
上小学,多次参加钢琴比赛并获奖,共得奖金50
万元。小强的父亲赵某用小强奖金中的40万元,
以小强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小强名下。
又以其中的5万元投资购买基金。不久后,基金
贬值,价格大幅下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以及对小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下说法正确
的有?
A.小强有权就自己的财产损失请求赵某赔偿
B.小强请求赵某赔偿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
限制
C.赵某以小强名义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赵某以小强名义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职责、诉讼时效、
有权代理。
【解析】A选项,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
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
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
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谓“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
益”,是指客观上确实有利,赵某将小强的5万元
用于购买基金,是进行有风险的投资活动,并不
是客观上必然有利的活动,故应对小强的损失予
以赔偿。该选项正确。
B选项,被监护人小强因监护人(法定代理
人)赵某的行为,财产遭受损害,被监护人对监
护人因此享有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应当适
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只是其起算点比较特殊。
故B选项错误。
C、D选项,赵某用小强所获奖金以小强的名
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定代理行为;又是
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小强的利益,属于有权代理。
该有权代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C选项
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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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网络回忆版】2016年8月,家住四 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川省L县的55岁的杨某(女,有配偶)因不孕不 本案中,由于杨某对二娃实施过故意犯罪,故不
育逐收养了孤儿二娃(男,11周岁)。此后,杨 能恢复杨某的监护资格。故C选项表述错误,
某多次性侵二娃。2018年1月,基于群众举报,当选。
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后经法院判决,杨某构成狠ID选项,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
亵儿童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基于受害人
A.L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取消杨某的监护资格
特别保护的需求,在第191条里进行了特殊规定,
B.若杨某被取消监护资格,则其无须再支付
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
抚养费
需要等到受害人成年后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
C. 杨某若有悔改表现,法院可基于其申请恢
案中,二娃遭受性侵,其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复其监护人资格
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故D选项表述
D.二娃对杨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错误,当选。
期间自杨某被剥夺监护资格之日起计算
【答案】ABCD
【考点】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诉讼时效的
起算。
【解析】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36条监
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
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
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
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
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
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
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
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等。本案中,因杨某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二娃
利益的行为,因此民政局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杨某
的监护资格,但不能直接取消杨某的监护资格。
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5.【2017-3-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
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
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
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
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
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
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
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
讼时效抗辩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表见代理。
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被
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
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
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案中,杨某即便被撤销监
护资格,仍需支付抚养费。故B选项表述错误,
当选。
【解析】考生看完本题之后,应当发现A选项
和D选项的观点是矛盾的,就大致可以推测其中
应该有一个是正确的说法。因此,在做题技巧上,
应先分析 B、C这两个选项,如果这两个选项是错
误的,那就印证了上述推测,然后再重点分析A、
D这两个选项。
B选项,诉讼时效的中断,要求必须发生在
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即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而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了,则不存在诉讼时效中
断的问题。本题中,乙公司提起诉讼是在诉讼时
效届满之后,故不存在中断的问题。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38条被监护人的
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
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
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
C选项,诉讼时效具有被动性的特征,法院
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故C选项错误。
再来分析A、D这两个选项。这两个选项的核
心问题是,法务小王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4
第一编 总 则·第六章 诉讼时效
如果有法律效力,表明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 
不能再抗辩;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则甲公司仍然 
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结合表见代理的 
构成要件分析:(1)法务小王的行为未经甲公司 
授权,故属于无权代理;(2)小王系甲公司新录 
用的法务,并不存在使乙公司的工人足以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题不适用表见 
代理,法务小王的行为,对外不得被认定为是甲 
公司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即甲公司仍然可 
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选项正确,D选项 
错误。
【答案】A
6.【2016-3-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
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
丙为了甲的刺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
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 
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
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
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
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
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监护。
【解析】A选项,乙、丙作为甲的监护人,处
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必须本着对被监护人有利
的原则。所谓对被监护人有利,是指客观上确实
有利,而非主观上自认为有利。本题中,乙、丙
将甲的奖金投入股市,属于有重大投资风险的行
为,由此造成损害后果,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
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选项正确。
B选项,监护人负有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
财产的义务,如果处分,一定要秉持对被监护人
有利的原则。该选项正确。
C选项,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
监护人的职责,是有义务的行为,只是不能随意
处分而已。所谓无因管理,是无任何义务而管理
他人事务的行为。因此,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
财产,不属于无因管理。该选项错误。
D选项,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主张赔偿权利的
诉讼时效,按如下方式计算:(1)如果受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变更了,则在变更法定代理人之后,
以新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
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如果受害人的法
定代理人没有变更,则在受害人取得、恢复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后,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未起算之
前,是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结果的。该选项
认为甲对父母乙、丙的时效已经开始计算,并在
最后6个月发生中止,表述错误。
【答案】AB(原公布答案为ABD,D因不符
合《民法典》的规定而不再当选)
7.【2011-3-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
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
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
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
中断
C. 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
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
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
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A选项,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
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
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请考生牢记“主张部分,及于全部”。因此,甲欠
乙10万元到期未还,如果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
元,将导致整个1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该
选项错误。
B选项,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
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
时效中断的效力,请考生牢记“一人中断,全体
中断”。因此,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
一方面,主张部分,及于全部,丙的行为将导致
1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另一方面,一人中
断,全体中断,丙虽是向甲主张权利,但该行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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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LM DCATSO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将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
断。该选项正确。
C选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
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效力,请考生牢记“一次起诉,两个中断”。因
此,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如果甲对丙
提起代位权诉讼,将导致丙乙之间的债权债务、
乙甲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均中断。该选项
错误。
D选项,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请考生牢
记“债权转让,到达中断”。因此,乙欠甲10万 
元,如果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则自债权转让通
知到达债务人乙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而不是甲
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该 
选项错误。
【答案】B
第三节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010-3-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
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
满为由进行抗辩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特征、起算点、
届满的法律后果。
【解析】A选项,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即诉
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否则无效;当事
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该选项表述
正确。
B选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该选项表述正确。
C选项,诉讼时效具有阶段性,即当事人应
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原则上
不得提出,但基于新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
过诉讼时效的除外。该选项“二审期间不能提出
抗辩”的表述过于绝对,不是不能提出抗辩,而
是原则上不可以提出抗辩,但有新的证据除外。
该选项表述错误。
D选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
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
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
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该选项表述正确。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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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
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的类型及其效力
1.【2023网络回忆版】甲购买的露天停车位
正好位于居住在六楼的业主乙的阳台窗户下方。
乙在该阳台窗户外面悬挂了一个花盆,因乙悬挂
该花盆的方式比较单薄、不太牢靠,遇上大风或
者飞鸟撞击等情形,该花盆很可能坠落并损坏甲
停放的汽车。甲因此多次找乙交涉,要求乙摘除
悬挂的花盆或者采取加固措施。乙认为甲杞人忧
天,断然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基于停车位的权属,可对乙主张消除
危险
B.甲基于停车位的权属,可对乙主张排除
妨碍
C.甲基于停车位的权属,可对乙主张损害
赔偿
D.甲针对乙的合法请求,均受诉讼时效限制
【考点】本题考查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解析】A选项,通过案情描述来看,乙在阳
台窗户外悬挂的花盆,一旦遇上大风或者飞鸟撞
击等情形,该花盆很可能坠落并损坏甲停放的汽
车,这表明甲的财产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故甲可
以请求乙消除危险,从而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该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排除妨碍的适用,要求妨碍必须在
进行中。从案情来看,目前乙的行为尚未给甲造
成妨碍,仅仅是甲的财产有遭受损害的危险而已,
故甲还谈不上直接向乙主张排除妨碍。该选项
错误。
C选项,损害赔偿的适用,要求必须有损害
后果,目前案情中尚未说明乙的行为已经对甲造
成了实际上的损害后果,故甲还谈不上向乙主张
损害赔偿。该选项错误。
D选项,当事人主张消除危险的权利,并不
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该选项错误。
【答案】A
2.【2020网络回忆版】苗某未经邻居陈某的
同意,将其平日里作业用的大型油罐车停在了陈
某家的院子里,并骑走了陈某家未上锁的自行车,
陈某当天即知道了苗某的上述行为。3年后,针对
陈某的下列哪些请求权,苗某可以主张诉讼时效
抗辩?
A.要求苗某停止因擅自停放油罐车对院子所
有权的侵害
B.消除油罐车停放所带来的爆炸隐患
C.返还自行车
D.对油罐车碾死的农作物请求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解析】本题结合物权保护的不同方法,考查
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所以应先回忆不适用诉讼
时效的请求权。《民法典》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
权包括:(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
者扶养费;(4)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主张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以上四种
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解释里也有一些规定,如支付存款本金及
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
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就本题而言,主要考
查的是前述《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A选项,本案中,苗某将其
平日里作业用的大型油罐车停在了陈某家的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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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H outseie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里,陈某可以向其主张停止侵害,此种请求权不 正确。
适用诉讼时效,该选项错误。
D选项,既然本案中抵押能够破除租赁,那
B选项,大型油罐车停在私人院子里,具有 么丙就不能再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了。该选
一定的危险性,陈某有权主张消除危险,此种请 项错误。
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该选项错误。
【答案】C
C选项,苗某骑走了陈某家未上锁的自行车,
陈某有权主张返还原物,按照上述所引《民法典》
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自行车既不属
于不动产,也不属于登记的动产(登记的动产是
指船舶、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因此,其
返还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当陈某3年后主张该权
利,苗某可以进行时效抗辩,该选项正确。
4.【2015-3-1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
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
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
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
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D选项,陈某向苗某主张损害赔偿,不在上
述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之内,即应当适用诉讼
时效。当陈某3年后主张该权利,苗某可以进行
时效抗辩,该选项正确。
【答案】CD
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
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
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3.【2017-3-8】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
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
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
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
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
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
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
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有价证券、合同解除。
【解析】A选项,有价证券分为物权凭证性质
的有价证券和债权凭证性质的有价证券。前者是
指证券记载了持券人对某些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如仓单;后者是指该证券仅记载了持券人享有某
种债权,持券人凭借该证券,也可以从证券发行
方提取货物,但其对货物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如
某些单位在节假日给职工发放的蛋糕券、面包券、
月饼券等证券。本案所涉及的面包券为债权凭证
性质,持券人在提货之前,对面包并不享有所有
权。故A项错误。
B选项,甲乙之间购买面包券的合同合法并
【考点】本题考查抵押不破租赁。
【解析】A选项,考生首先应明确的是,甲将
商铺为乙设立抵押权,甲的所有权并不消灭,甲
将其出租给丙,并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其次,甲
与丙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应
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
为有效。该选项错误。
B、C两个选项,涉及抵押不破租赁的理解。
由于本案中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不符合抵押不 流人市场后,以合理价格获得面包券的顾客,仍
破租赁的条件,故抵押可以破除租赁,因此,丁 然可以请求乙公司兑付,甲公司没有要求乙公司
与丁无合同关系,故丙主张退还剩余租金,应向 人”的规则。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甲主张,而不是向丁主张。B选项错误,C选项 【答案】D
已履行完毕,甲公司不具有任何解除合同的事由。
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张某未付款等原因
并非甲乙两公司合同解除的事由,因此,甲公司
无权解除协议,故B项错误。
C选项,面包券本身是一种可流转的债权凭
证,在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获得面包券的主体均可
获得票面载明的债权,即凭面包券领取相应的面
包。即便甲公司受到了张某诈骗影响,当面包券
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的合同相对方是甲,其 停止兑付的权利,这体现了有价证券“认券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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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5.【2012-3-57】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 
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 
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 
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 
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 
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
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考点】本题考查返还原物请求权、代位权。
【解析】A选项,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
请求权,是专门用来保护物权的,故返还请求人
必须是物权人,并且是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
由于设立抵押时不能将标的物交付给抵押权人,
故抵押权人不能占有标的物,因此,当抵押物被
第三人侵占时,抵押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原物请求权,但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及时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抵押人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
权时,其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
给自己,转让之后,其就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原物请求权了。就本案而言,甲将房屋为乙银行
设立抵押,现房屋被丙非法居住,故抵押权人乙
银行不能直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而应当
是请求抵押人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该选项
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乙银行可
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该选
项正确。
C选项,代位权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次
债务人三方当事人之间,而且一般是相互欠钱的
场合之下,本案中,乙银行是甲的债权人,丙也
是甲的债权人,乙银行不可能基于代位权向丙来
主张返还请求。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抵押权人
不能基于其抵押权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请求
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AB
第二节 物权变动
1.【2020网络回忆版】甲的父母去世后,留
下房屋一套,该房屋由甲一个人继承,但一直未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
注明,房屋一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乙。合同
缔结后不久,甲即完成了该房屋的交付。对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乙
D.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
【考点】本题考查物权变动、部分无效。
【解析】A、B选项,本案甲继承其父母留下
的房屋一套,虽然其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甲在其父母死亡时即已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现甲将房屋出售给乙,该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是
“房屋一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乙”,而买卖中
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现行法律采取的是形式主义,
即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双方关于
交付即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是无效的。需要
特别注意的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其他条
款的效力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该合同的效力应
认定为部分无效(或部分有效),这两个选项直接
说“无效”或“有效”,均是错误的。
C、D选项,由于甲、乙之间关于“房屋一旦
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乙”的约定是无效的,故
即使甲在合同缔结后不久即完成了房屋的交付,
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没有转移,故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
【答案】C
2.【2019网络回忆版】甲公司分别从乙公
司、丙公司处各借款100万元,现两笔借款均已
到期。甲公司有房屋和古董花瓶可供抵押。某日,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礼物找到甲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对其说,你公司的现有资产只足够偿还我
公司的借款,不如和我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
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
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主张甲公司、乙公司的抵押合同
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撤销甲公司、乙公司之间
的抵押合同
C.甲公司、乙公司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D. 乙公司不享有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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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本题考查物权变动、物权和合同的效 
力区分原则、合同的效力认定。
【解析】A选项,请考生回忆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各种原因(可以复习本书第四章第二节有关
真题中已经阐述的内容),和本案有关联的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只能是恶意串通。本案中,
乙公司对相关情况十分了解,可以认定为恶意,
但恶意不等于恶意串通,甲公司、乙公司的合同
有效。该选项错误。
B选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由,包
括四项,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出现这四种情况。该选项
错误。
C选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三
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内容。甲公司、
乙公司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符合这三项条件,抵
押合同成立。该选项错误。
D选项,不动产抵押实行形式主义,即同时
符合抵押合同生效、完成抵押登记这两项条件,
债权人方能取得不动产的抵押权。由于甲公司、
乙公司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故乙公司不享有房
屋抵押权。该选项正确。
【答案】ABC
3.【2016-3-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 
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 
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
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
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 
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
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
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
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考点】本题考查物权请求权、物权变动、诉
讼时效。
【解析】A选项,蔡永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
房屋的所有权,其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所有权,
而不以办理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2012年上半
年蔡永父母去世时,蔡永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作 
 为房屋所有权人,其有权向蔡花行使返还原物请
求权,请求蔡花搬出。该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不适
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
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人格权受到侵
害,受害人主张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
歉请求权。本案中,蔡永向蔡花主张返还房屋,
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故不适
用诉讼时效,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该选项表述错误。
C选项,由于蔡永目前已经对房屋享有所有
权,所以其有权请求蔡花搬出,以返还房屋。该
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几个选项的分析,蔡永有
权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对蔡花行使返还原
物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该
选项正确。
【答案】D
4.【2016-3-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
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
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
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
 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
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
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考点】本题考查一物多卖(多重买卖)。
【解析】本题考点单一,可以先进行整体分
析,再结合选项确定答案。首先,本题所涉买卖
的标的物是挖掘机不属于机动车,属于普通动产,
故本案应按照普通动产进行处理。其次,在普通
动产中,先行受领交付者最优先;均未受领交付,
先行支付价款者优先;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
价款,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结合案情,本案中,
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故戊最优先;其次,4月1
日丙支付20??货款,5月1日丁支付全部货款,
·40·
第二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由于普通动产的先后规则中,只考虑支付价款的
先后,而不考虑价款的多少,故丙应优先于丁;
最后,乙没有任何的优先依据,故排最后。
综上分析,本案中,四个买方的顺序为戊、
丙、丁、乙。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答案】A
5.【2013-3-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
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
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
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价款,约好3天后交
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
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价款。后
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一物多卖(多重买卖)。
【解析】对此问题,先进行整体分析,再结合
选项进行选择。首先,甲分别与乙、丙、丁签订
了玉器买卖合同,由于均达成了协议,每一个合
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均为真实,此时,三个买卖合
同均有效。其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就
玉器这种普通动产而言,先行受领交付者最优先;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者优先;均未受领
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结合本案案情,甲与丁之间已经完成了交付,
故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因此,A选项
正确,B、C选项均是错误的。D选项认为,第
二、三份合同均无效,也是错误的。
【答案】A
6.【2013-3-58】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
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本题考查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
变动。
【解析】A选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押,但轿 
车作为动产,当然可以设立质押,该选项正确。
B选项,轿车作为动产,同样可以设立抵押,
该选项正确。
C选项,轿车的质押适用形式主义,需要完
成公示才能取得物权;轿车作为动产,其公示方
法为交付,故轿车质权的设立(取得),是自交付
时,而不是登记时,该选项错误。
D选项,轿车的抵押为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实行意思主义,故轿车抵押权的设立(取得),是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而不是登记时。在动产抵押
中,登记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该选项错误。
【答案】AB
7.【2011-3-55】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
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
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
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
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
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
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
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
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
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
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考点】本题考查物权变动。
【解析】遇到某一标的物在多个当事人之间发
生流转的情况,应先就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进行整体的分析,准确定位每个阶段标的物的所
有权都归属于谁,再结合选项进行选择。
就本案而言,可按如下阶段分析:(1)房屋
一开始属于吴某、李某共有。(2)之后,2010年
2月1日,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
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由于李某取得房屋所有
权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即可取得
房屋所有权,与是否登记无关。这样,自2月1
日开始,房屋归李某所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
设置不严谨,没有考虑到判决之日与生效之日有
一段时间间隔。法院是在2月1日宣判的,并没
有说明此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因此,
直接将判决之日2月1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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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莫WIA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严格来说是不严谨的。但考生同样不要和题目较 
劲,知道背后的知识点就可以了。(3)3月1日,
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 
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由于 
张某只是入住该房屋,而没有办理登记,故张某 
没有取得所有权。(4)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
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
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
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吴某对房屋本身没有所有权,其出售给王某构成
无权处分,王某是善意第三人(理由是其查阅了
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购买房屋的
价格合理,又办理了登记手续,表明王某符合善
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基于善意取得获得
了房屋的所有权。故5月10日以后,房屋归王某
所有。
根据上述分析,A选项错误,因为2月1日之
后房屋已经归李某所有了。B选项正确,在2月1
日至5月10日,房屋一直归李某所有。C选项错
误,张某并未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
5月10日后,王某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理由是
善意取得。
【答案】BD(其中B选项,涉及判决书生效
时间的,情节设置不严谨)
8.【2010-3-5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
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遂申请
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
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后,乙
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
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考点】本题考查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
变动、物权和合同的效力区分原则。
【解析】A、B选项,基于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的,在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取得物权,而不以登记
为必要条件。本案中仲裁裁决房屋归乙所有,因
此,即使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也归
乙所有。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房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实行形
式主义,只有办理登记方能取得抵押权。本案中,
 乙将房屋抵押给丙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
丙银行没有取得抵押权。但是,根据物权和合同
的效力区分原则,即使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也
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乙和丙银行之间的抵押
 合同有效。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C选项的分析,房屋抵押实行
形式主义,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
未成立。该选项正确。
【答案】BCD
第三节 登 记
1.【2024网络回忆版】2023年12月29日,
李某、张某就李某的个人房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
同。两人在合同中约定:(1)因李某工作原因,
过户登记暂时无法办理,双方约定在2024年2月
29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合同签订后,张某
有权办理预告登记。2024年1月10日,张某依法
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24年1月25日,李某为
了担保从甲银行所借的借款,擅自就该房屋与甲
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在2024年1月10日取得了房屋的所
有权
B.甲银行在2024年1月25日取得了房屋的
抵押权
C.甲银行并未取得抵押权,其与李某之间的
抵押合同,如果未经张某追认,应认定为无效
D.2024年1月25日,预告登记失效
【考点】本题考查预告登记。
【解析】本题案情明确,考点单一,可以先总
体上进行分析,再结合选项进行选择。
预告登记会限制卖方的处分权。卖方欲再次
对房屋进行处分时,如再次出卖房屋、将房屋为
第三人设定抵押、将房屋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等,
必须经过买方同意;如果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而擅
自处分的,则第三人不能取得相应的物权,但卖
方和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结合案情来看,A选项,通过预告登记并不
能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买卖中,买方自
办理过户登记时方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选项
错误。
B选项,由于李某擅自处分已经办理过预告
登记的房屋,故第三人即甲银行并不能取得房屋
·42·
第二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的抵押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如前所述,在预告登记中,应当将 出更
卖方和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因此,
即使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
也应当认定李某和甲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不存
在张某追认的问题,该选项错误。
D选项,预告登记的失效,包括如下情形:
(1)自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
申请过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买方放弃
债权或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预告登记
失效。本案中,并未出现这些情形,李某只是在
2024年1月25日擅自将房屋为甲银行设立抵押,
并不能直接导致预告登记失效,故D选项也是错
误的。
【答案】ABCD
2.【2015-3-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
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
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谓借
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 此种
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种法
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
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
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考点】本题考查更正登记、善意取得。
【解析】A选项,本题题目中的表述是“由乙
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表明本题考查的是代理购
房,且是间接代理。由于在代理中法律后果应归
属被代理人,故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将房
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选项正确。
B选项,基于A选项的分析,甲有权提出更
正登记,也就意味着甲有权请求乙过户,该选项
错误。
C选项,通过题目描述来看,很明显当事人
所签订的《协议》就是代理购房协议,而不是借
款购买房屋,不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该选项
错误。
D选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
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价格合理以及完成公示。
其中
其中,首要构成要件是无权处分,虽然甲有权提
 出更正登记,但在甲更正之前,房屋仍然登记在
乙的
乙的名下,应认定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处分
房屋
房屋,并不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丙不属于善意
取得
取得,该选项错误。
【答案】A
3.【2014-3-5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
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
房屋
屋归
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菜
保存
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关于
A.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 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
登记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考点】本题考查登记制度、借名买房。
【解析】此处先就借名买房进行详细分析。所
谓借名买房,即借用别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关于
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各
种法考书籍说法存在差异。本书要求考生掌握如
下判断方法:在借名买房中,当事人会约定,借
下判
名买
名买房后,房屋归借用人所有,但事实上房屋却
登记
登记在出借人名下(此时往往是借用人被限制购
房,
房,所以就以出借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
暂时
暂时登记在出借人名下)。此种情形下,既然当事
人约
人约定房屋归借用人所有,则其就可以以当初的
约定为依据,以登记簿记载有错误为理由,申请
约定
更正登记,即将房屋更正到借用人名下。同时,
更正
也可
也可以就房屋的归属提出异议登记,并以当初的
借名
借名买房合同为依据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真正的所
有权
有权人。
根据上述关于借名买房法律原理的分析,本
案中,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
案中
登记
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
因此
因此,借用人刘某能够申请更正登记,A选项正
确;同时,刘某也能就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
确;
下提
下提出异议登记,B选项正确;刘某也可以请求
法院
法院确认其为房屋的真正的所有权人,C选项正
确;
确;如果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为所有权人,则刘某
可以
可以基于该判决而请求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
即将
即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故D选项也正确。
【答案】ABCD
43·
齐贤教育
q1ucnn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第四节 交 付
1.【2017-3-5】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 
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
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
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
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
所有权
C. 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
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
物返还请求权
【考点】本题考查观念交付。
【解析】A选项,庞某和黄某之间发生的现象
为先借后卖,属于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生效视为
交付,交付意味着所有权转移给黄某。该选项说
庞某未完成交付,表述错误。
B选项,黄某既然已经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
权,其再出卖给洪某,就是有权处分,洪某也能
取得自行车所有权。该选项表述错误。
C选项,黄某和洪某之间发生的现象为先卖
后借,属于占有改定,借用合同生效视为交付,
交付意味着所有权转移给了洪某。该选项说洪某
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在黄某使用1个月后,是错误
的,正确的表述是两人之间的借用合同生效时,
洪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该选项错误。
D选项,由于庞某已经丧失了自行车所有权,
故不能再向黄某或洪某主张返还原物了。该选项
正确。
【答案】D
2.【2009-3-91】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
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
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
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
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
同意。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 
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
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
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
 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改定。
【解析】本考点较为单一,可以先从整体上进
行分析,再结合选项进行判断。
首先,占有改定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卖方先卖
后借,即当事人一开始就签订了某一标的物的买
卖合同,后来卖方经买方同意又将标的物借回使
用。此处的借用,亦可变换为租赁或保管。本案
中,甲先将玉石出卖给乙,二人之间形成了买卖
合同;其后,甲又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
二人之间形成了借用合同,故甲、乙之间属于占
有改定现象。其次,占有改定中,双方当事人之
间的第二个合同即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保管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本案中,也就是甲、乙
的借用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
据此,A、B、C选项,玉石为动产,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动产的交付时间。当甲、乙的
借用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交付则意味着所有
权发生转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
误。D选项,关于占有改定的定性是正确的。
【答案】BD
第五节 占 有
1.【2022网络回忆版】2月1日,甲与乙约
定,将一台设备租给乙,租期半年,租期自次日
开始计算。2月5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所有权
直接移转,但双方又另约定由甲再继续租用该设
备一个月。2月7日,甲将该设备交付乙使用。3
月10日,关于设备的返还,各方产生争议。对
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2月7日开始,丙为该设备的所有权人
B.3月10日,乙有权拒绝丙的设备返还请求
C.3月10日,乙无权拒绝甲的设备返还请求
D.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为自主的间接
 占有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改定、买卖不破租赁、
占有的分类。
【解析】A选项,甲、丙之间在2月5日的约
·44·
第二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定,属于甲先将设备卖给丙,然后又由甲将设备 
租回,这符合占有改定的表现。在占有改定中,
第二个合同即租赁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对于动 
产而言,交付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本案 
中,甲、丙之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2月5日,
而不是2月7日。该选项错误。
B选项,甲在2月1日将设备出租给了乙,后
又将该设备出卖给了丙,这让人想到了买卖不破
租赁制度。买卖不破租赁的全面表述是:租赁物
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
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在2
月1日将设备出租给乙,租期半年,后甲在2月5
日将设备出卖给丙,在3月10日时,租赁合同的
期限尚未届满,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故丙虽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却不能破除乙对
设备的租赁合同。因此,3月10日时,乙有权拒
绝丙的设备返还请求。该选项正确。
C选项,一方面甲将设备出租给乙,两人之
间的租赁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另一方面,目前甲
对该设备也不再享有所有权,故不论从合同有效
性还是所有权归属的角度,乙都有权拒绝甲的设
备返还请求。该选项错误。
D选项,2月8日时,甲对设备已经丧失所有
权,且丧失所有权的原因是其和丙之间出现了占
有改定现象,甲是因为从丙处租用设备而占有该
设备的,故其对设备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而不
是自主占有。该选项错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题容易因为对买卖不
破租赁和抵押不破租赁这两项制度发生混淆,而
导致做题出现失误。可能会有考生认为买卖不破
租赁需要将租赁物转移给承租人占有方能适用,
而本案中甲、乙在2月1日发生租赁合同关系时,
标的物并未交付给乙;2月5日,甲将该设备卖给
丙,所有权直接移转;2月7日,甲方将该设备交
付乙使用,因此本案似乎应该破除乙的租赁。该
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混淆了买卖不破租赁和抵
押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原文是“租赁
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
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抵押不破租赁
的法条原文是“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
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
响”。所以,只有抵押不破租赁,才要求“转移占
有”,而买卖不破租赁,要求的是在“按照租赁合 
同占有期限内”,即取决于租赁合同对占有期限
(也就是租期)的约定,而不是要求实际转移占
 有。本题题干,作为回忆版,情节应该是回忆的
较为准确的,即租赁合同签订后,租期自次日即
开始计算,这样就符合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了。
至于当事人为什么没有当场转移占有,题目中没
有交代,有可能是承租人允许的,也有可能是出
租人违约拖延的,但都不影响解题。
【答案】B
2.【2020网络回忆版】张三在路上拾得一件
精美翡翠挂饰,在前往交给失物招领机构的路上
碰见李四。出于炫耀,张三说该挂饰为自己所有,
李四见到该挂饰后非常喜欢,央求张三借给自己
把玩几天,张三遂将该挂饰借给李四。李四把玩
期间,翡翠挂饰被王二盗走,后王二将其出卖给
二手市场的一位不知情的摊主。挂饰的失主麻五
在二手市场该摊主的摊位上认出该挂饰。对此,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三对挂饰属于无权占有
B.李四对挂饰属于恶意占有
C.李四可向王二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D.麻五可向王二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合同的效力认
定、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A选项,张三拾得麻五丢失的挂饰,
张三对该挂饰不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张三和
麻五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故拾得人张三对挂饰
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该选项正确。
B选项,李四基于和张三之间的借用合同而
占有,虽然张三对挂饰并不享有处分权,但当事
人无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李四和张三
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基于有效的合同而占有标
的物的,属于有权占有。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的分类,以无权占有为前提,故不能说李四的占
有属于恶意占有,该选项是错误的。
C、D选项,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首
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是对物权
人的保护措施,本案中,张三将拾得的遗失物借
给李四,李四对遗失物并不享有任何的物权,现
该遗失物被王二偷走,在法律定性上,只能认定
为侵犯了李四的占有,而并没有侵犯李四的物权,
故李四对王二并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
项是错误的。其次,王二从李四处偷走挂饰,本
·45·
齐贤教育
A1SS BHICAT08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身侵犯的是该挂饰的所有权人——麻五的权利,
按说麻五是有权请求王二返还原物的。但是,返
还原物请求权中,被请求的义务人必须是现实的
无权占有人。从案情描述来看,王二在偷走挂饰
之后,又将其出卖给了他人,导致王二目前不是
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故麻五无法向其主张返还原
物请求权。D选项也是错误的。
对乙进行合法占有的推定,是错误的;B选项则
是正确的。C选项,认定归国家所有,没有任何
法律依据;D选项,认定为共同共有,相当于在
“和稀泥”,也没有任何依据,故C、D选项错误。
【答案】B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从难度上来说,其实后
三个选项要更难一些。作为一道回忆版的题目,
如果回忆的情节和选项均没有问题的话,那么从
做题技巧上来说,考生在做题时不必在后面三个
选项上浪费过多时间。因为这是一道单选题,A
选项相对能较易判断出其是正确的,那么其他三
个选项就可以排除了。
【答案】A
4.【2014-3-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
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3.【2016-3-9】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
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
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于甲所有,现
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
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
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
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
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
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
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
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的效力。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的保护。
【解析】A选项,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
属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可能基于拾得行为而
直接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该选项明显错误,考
生较易排除。
B选项,小羊本身属于王某所有,李某将其
交给王某,王某的所有权获得恢复。张某作为小
羊的拾得人,对王某而言,本来就有返还小羊的
义务,因此,张某对王某不能主张占有物返还请
求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张某占有小羊期间,小羊被李某抱
走,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张某本来是可以向李
某主张返还占有物的。但李某将小羊交给了王某,
李某目前已经不再是小羊的现实占有人,故张某无
法向李某主张返还占有物请求权,该选项错误。
D选项,如上分析,李某的行为确实对张某
的占有构成侵犯,这一事实是可以认定的,故该
选项正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单一,因此可以先从整体上
分析出结论,再选择正确的选项。占有具有权利
推定效力,占有人的占有,可以被推定为有权占
有。但既然是推定,就可以通过相反证据予以推
翻。就本案而言,戒指本来由乙占有,首先应推
定乙是有权占有,即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其次,
甲已经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
有该戒指,而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
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因此,甲通过
举证,推翻了对乙的有权占有的推定,故应当认
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
5.【2014-3-58】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
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
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
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
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
根据上述分析,A、B选项,A选项仍然坚持 损失
·46·
第二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的保护、物权变动。
人丙主张基于债权的占有。该选项正确。
【解析】A选项,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
取得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考生需要
注意的是,此处的建造房屋,必须是“合法”的,
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而自建的门
面房为违章建筑,不合法,不能基于事实行为而
获得所有权。该选项错误。
B选项,房屋建成之后,尽管徐某没有所有
权,但徐某是门面房的占有人,其占有状态受到
法律的保护,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构
成对徐某占有的侵犯。该选项正确。
C选项,以物权为依据的有权占有,基于物
权是绝对权的属性,占有人对占有人之外的所有
人都是有权占有;以合同为依据的有权占有,基
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占有人只能对合
同相对方主张有权占有。据此,房屋目前已经由
丙出卖给丁,丙、丁之间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说明房屋已经归丁所有。因此,乙不能以其基于
债权的占有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换言之,丁可以
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乙不能对丁主张
有权占有。该选项错误。
C选项,本题中所涉房屋为违章建筑,如果
被拆除了,就不应当再将此种违章建筑予以恢复
原状了。考生可以理解为:已经违法建造过一次
了,现在违法的状态被消除了,那就不应该以恢
复原状为由再一次违法建造。该选项错误。
7.【2012-3-58】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
D选项,徐某对于自住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
因此对于在拆除门面房过程中造成自住房的损害,
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
其他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选项正确。
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
【答案】BD
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6.【2012-3-56】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
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有人
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
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
乙应当偿还
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
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
【解析】A选项,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
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丙对乙的车进行占有没有任何的权利作支撑,属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
于无权占有。该选项正确。
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B选项,由于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所
以丙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因此,在甲告知丙
【解析】A选项,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权利而
骑错车前,丙为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有权向
占有标的物。这里所谓的权利,可以是物权,也
物的权利人主张必要费用。该选项正确。
可以是债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皆可。本案中,
C选项,丙占有乙的车,属于无权占有,无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但并未过户登记,此时
权占有人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而不论其善意与
乙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乙是基于和甲之间
否。因此,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向
有效的合同而占有房屋,合同是债权的产生原因
其主张返还。该选项正确。
之一,说明乙是基于债权而占有,故为有权占有。
D选项,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后,丙由善意占
该选项正确。
有人转化为恶意占有人。在丙为恶意占有的情况
B选项,丙是甲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遗产 下,其需要就占有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选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丁可以基
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乙则可以向丙主张
违约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一物二卖。
时,权利和义务一并继承,故乙仍可对甲的继承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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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RMN DUCATO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答案】ABCD
说明:自2018年法考时代以来,占有考查的 
频率较低,因为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相对于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三大物权而言,
占有只是一个较为微小的制度,所涉条文仅有5 
条,内容并不丰富,而且占有问题在理论上也存
在较大争议。因此,考生在做到占有有关的真题
时,如果发现涉及有争议的学术问题,特别是案
情类似的真题在不同年份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可以回避,不要较劲,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在法
 考时代均已不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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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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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2012-3-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
于《物权法》第42条①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
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
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
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
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
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
正当利益和民生
【考点】本题考查征收。
【解析】A选项,征收的前提,是必须基于公
共利益的需要。该选项正确。
B选项,除了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外,还必
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方可进行。该选项
正确。
C选项,该选项的表述具有迷惑性。关于征
收补偿问题,我国《民法典》第243条第2、3款 
的规定是:(1)关于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
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关于征收房屋
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
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依此规定,对失地农民
的补偿可谓十分全面;对失去房屋的人,法律的
表述是“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此处的用语是
“应当”。因此,该选项中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
补偿”的表述是错误的。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关于《民法典》中
征收房屋的规定,该选项中“保障住宅被征收人
的居住条件”的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ABD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2025网络回忆版】甲小区是上世纪90
年代建造的,小区里的楼房未安装电梯。2024年
年初,该小区1号楼2单元共20户业主协商加装
电梯,其中一楼的业主马某主张自己用不到电梯,
故不同意加装电梯。在居委会调解下,20户业主
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是:(1)1号楼2单元全体
业主同意加装电梯;(2)加装电梯的费用,一楼
住户不负担,其余每户平均承担8000元;(3)电
梯安装好后,一楼的住户可以免费使用。2025年
3月,马某将其房屋出卖给了牛某。双方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后,牛某入住了该房屋。其他19户业主
得知后,要求牛某分摊8000元的安装费,否则不
让牛某使用电梯,遭牛某拒绝。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19户业主可以要求牛某承担8000元安
装费
B.19户业主不能要求马某承担8000元安
装费
C. 19户业主可以要求马某承担8000元安
装费
D.19户业主既不能要求马某,也不能要求牛
某承担8000元安装费
【考点】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合同的
效力。
【解析】本案涉及小区电梯安装费的分担问
题,可以先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再确定答案。首
先,该小区1号楼2单元共20户业主协商加装电
梯,一般情况下,由于电梯涉及到这20户业主的
利益,应当由这20户业主共同承担安装费用。其
———
49·
① 现为《民法典》第243条。
齐贤教育
来 DCATeH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次,根据案情描述,本案中这些业主经过协商,
达成的协议内容是一楼住户不负担安装费,其余
每户平均承担8000元。由于该协议是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结果,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
应认定为有效。再次,根据该有效的协议,本案
中一楼住户不承担装修费,故19户业主既不能要
求马某承担装修费,也不能要求后续购买马某房
屋的牛某承担安装费。据此分析,B和D选项是
正确的,A和C选项错误。
【答案】BD
2.【2017-3-(86-88)】蒋某是C市某住
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
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1)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
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
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
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
位业主的需要
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
转让
【考点】本题考查小区车位问题。
【解析】A选项,因地下停车场并未占用业主
共有的场地,故非属于业主共有,而应归开发商
所有,该选项错误。
B选项,优先购买权,在民法中存在于共有
制度以及租赁制度里,即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上并没有业主优先购
买权这样的制度。该选项表述错误。
C选项,开发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
选项正确。
D选项,车位和房屋是两个不同的所有权,
各自独立,不能将二者捆绑在一起。小区业主如
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无须一同转让,该选项
错误。
【答案】C
(2)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
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
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
持其请求
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
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
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
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考点】本题考查民宅商用问题。
【解析】考生审完题目之后,应首先确认本题
考查的知识点为民宅商用;其次,再回忆民宅商
用的法律规则。民宅商用,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一致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考生应
掌握其基本判断方法是是否住在同一栋建筑物内,
具体而言:(1)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当然
有利害关系。因此,只要本栋建筑物内的一位业
主反对,其他业主就不可以进行民宅商用。(2)
整个小区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
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
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能证明出来,
则有利害关系,民宅商用时应经过其同意;如果
证明不出来,不算有利害关系,民宅商用时无须
经过其同意。
根据上述分析,A选项,如蒋某是同一栋住
宅楼的业主,则蒋某与田某之间属于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故法院应支持蒋某的请求。该选项正确。
B选项,如果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
影响其房屋价值,则即使蒋某与田某不住在同一
栋住宅楼内,两人之间也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故法院应支持蒋某的请求。该选项正确。
C选项,与B选项一样,如果蒋某能证明因
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则蒋某与田某
之间肯定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故法院也应支
持蒋某的请求。该选项正确。
D选项,民宅商用,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主一致同意,因此,如果田某只是证明了其开办
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那么其也
不能开办茶馆,此时,法院也还是应支持蒋某的
请求而不是驳回其请求。该选项错误。
【答案】ABC
(3)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
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卉置垃圾
·50·
第二编一物 权·第二章 所有权
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
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考点】本题考查业主权利的救济。
【解析】《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规定:“业
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
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
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
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根据这一款的规定,A选项中所涉业
主任意弃置垃圾、B选项所涉业主违反规定饲养 
动物、C选项所涉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这三个
事项,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
故这三个选项,蒋某个人均无权提起诉讼。只有
D选项,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属于侵犯蒋某的个人权益,蒋某当然有权提起诉
讼。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D
第三节 善意取得
1.【2025网络回忆版】2025年4月25日,
关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李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一套房屋以200万元出
售给关某,房款从该房地产公司欠付李某的建筑
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关某对李某的190万元债
权消灭。5月12日,房地产公司向房屋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并向关某交付了该房
屋的钥匙。7月6日,房地产公司在对账中发现,
其欠付李某的工程款实际已给付,在前述房屋买
卖合同签订之时,该公司对李某已经不存在债务
了,遂通知关某交回房屋,遭关某拒绝。对于本
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关某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关某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C.合同因李某的债权消灭而无效
D.合同因房地产公司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考点】本题考查登记、善意取得、民事法律
行为的效力认定。
【解析】A选项,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仅是与
关某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而并未进行正式的房
屋过户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该
选项正确。
B选项,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无权处分,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将其房屋出售给关某,属于
有权处分,不会引发善意取得问题;况且,本案
中,房地产公司与关某也未完成过户登记。综合
这些方面来看,关某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故该选项错误。
C选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1)
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
均无效);(2)虚假行为;(3)恶意串通行为;
(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5)违反公序良俗
的行为。本案并未出现上述无效的原因,该选项
错误。
D选项,房地产公司与关某订立合同,其主
要内容之一是房款从该房地产公司欠付李某的建
筑工程款中扣除,根据案情描述,双方在签订该
合同时,该公司对李某已经不存在债务了,这属
于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应认定为重大误
解,故该合同可以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该选项
正确。
【答案】AD
2.【2024网络回忆版】甲的父亲因病去世,
遗产为一套房屋,由甲继承。因甲已经定居国外,
便将其继承的房屋出售给乙,甲同时将屋中摆放
的一套红木桌椅赠送给了乙。丙得知甲父亲去世
的消息后,找到甲,告知该红木桌椅是自己暂时
交给甲父亲保管的,故请求甲返还该套桌椅,甲
告知丙已经将桌椅赠送给了乙。丙遂找到乙,乙
告知丙其已经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桌椅出售给
了丁。丙又找到丁,丁告知丙,其当初从乙处购
买桌椅时,并不知道这套桌椅是丙的,而且当初
购买时的价格也找人专门进行了评估;其在购买
之后不久,因手头紧张,就将桌椅又卖给了专门
从事红木桌椅买卖业务的戊。关于丙的权利,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可以向甲主张返还该套桌椅
B.丙可以向戊主张返还该套桌椅
C.丙可以向乙主张赔偿
D.丙可以丁主张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善意取得、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本案所涉桌椅经过了多次转手,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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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g和A Ucnioy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其所有权归属,应当一步一步分析,然后再结合
选项进行判断:第一步,桌椅原本归丙所有,该
桌椅由丙交给甲的父亲保管,甲的父亲没有所有 
权,进而,甲也就不可能继承该桌椅;第二步,
甲将桌椅赠与给了乙,由于赠与是无偿的,故乙
不可能主张善意取得,因此乙不能获得该桌椅的
所有权;第三步,乙将该桌椅出卖给了丁,属于
无权处分,丁对桌椅归丙所有的事实不知情,本 
案又没有提到违反交易习惯,故丁是善意的,乙、
丁之间的交易价格经过了专门的评估,因此价格 
也是合理的,乙、丁显然也已经完成了交付,因 
此丁构成善意取得,丁获得了该桌椅的所有权;
第四步,丁又出卖给了戊,由于丁已经获得了所 
有权,丁是有权处分,丁、戊之间是一般的买卖,
故戊取得了桌椅的所有权。
结合选项来看,由于戊已经获得了该套桌椅 
的所有权,故丙不可以向戊主张返还该桌椅,B 
选项是错误的。A选项也涉及返还问题,一方面,
丙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另一方面,目前桌椅也不
在甲的手上,即甲不属于现实的无权占有人,故 
丙也不能向甲主张返还该套桌椅,该选项错误。
C、D选项涉及赔偿问题,由于乙对丙的桌椅进行 
了无权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并进一步导致
丁善意取得了该桌椅的所有权,故丙有权向乙主 
张赔偿,但不能向丁主张赔偿,C选项正确,D选 
项错误。
【答案】C
3.【2023网络回忆版】因遭受甲的胁迫,乙
将其A画赠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半年后,乙
以遭受甲胁迫为由,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乙、丙间
的赠与合同,并请求丙向乙返还A画。诉讼中,
丙主张并证明已将A画与不知情的丁的B画互易
并交付。经法院查明,两幅画的市场价相差不大。
对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情,法院不能判决撤销乙、丙的
赠与合同
B.如果乙是受甲欺诈而将A画赠与不知情的
丙,则法院不能判决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
C.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合同,丁就不能
主张对A画享有所有权
D.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合同,丁应当将
A画返还给丙,由丙再返还给乙
【考点】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可撤销的民事法 
律行为。
【解析】A选项,乙将A画赠与给丙,是因为
遭受甲的胁迫而发生的,甲属于乙、丙之外的第
三人,故甲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胁迫。在第三人胁
迫中,不论合同相对方是否知情,受胁迫方均能
主张依法撤销合同,因此,本案中即使丙不知情,
受胁迫方乙仍有权撤销其与丙的赠与合同。该选
项是错误的。
B选项,如果乙是受甲欺诈而将A画赠与不
知情的丙,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第三人欺诈,在
 第三人欺诈中,受欺诈方能否撤销合同,取决于
合同相对方是否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存在。因此,
如果丙不知情,则法院不能判决撤销乙、丙的赠
与合同。该选项表述正确。
C、D选项,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合同,
则一般情况下丙方对A画不能保有所有权,其应
当将A画返还给乙。但是,目前的案情是丙又将
该画与不知情的丁的B画进行了互易并交付,丙
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丁属于善意第三人,B画
与A画的价格相差不大,说明双方的互易行为价
格合理,丙与丁之间已经完成了交付,故应认定
为丁在本案中对A画构成了善意取得。因此,丁
可以主张对A画享有所有权,同时,丁也无须将
A画进行返还。因此,这两个选项均是错误的。
 值得说明的是,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价格合理是
其必要的构成条件,价格合理的判定标准,并不
一定体现为是以金钱购买某种标的物,像本案中
的互易行为,只要所涉互易的标的物价格是相当
的,也可以认定为满足价格合理这一条件。
【答案】B
4.【2022网络回忙版】2020年1月12日,
甲因车祸意外去世,小甲是其唯一继承人。2月1
日,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小甲发现一对玉镯。小
甲不想睹物思人,于是在2月15日将玉镯卖给
乙,但毕竟是母亲的遗物,故小甲和乙约定再借
用4天,乙表示同意。翌日,不知情的丙看见小
甲在擦拭玉镯,十分喜欢,就和小甲协商,以市
场价实下该玉镯,表示可立即付款,小甲同意。
于是双方当场完成价款和手镯的交付。丙在回家
路上不小心遗失手镯,被路过的丁拾得。2月20
日,丁找到不知情的戊,将该手镯以市价出卖给
戊,并完成交付。乙得知真相后要求小甲交付手
镯。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2·
第二编 物 权·第二章 所有权
A.2月1日,小甲取得该玉镯的所有权
B.丁将手镯出卖给戊并完成交付,戊善意取
得该手镯的所有权
C.小甲将玉镯出卖给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
产权利,乙可以对小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丙有权对戊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考点】本题考查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占有
改定、善意取得、物权请求权。
【解析】A选项,小甲是甲唯一的继承人,基 无效
于继承取得物权的,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甲
是在2020年1月12日死亡,故小甲取得玉镯所有
权的时间应为1月12日。考生要特别注意的是,
基于继承取得物权的标准,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而不是继承人发现遗产之时。该选项错误。
由好友李某保管。张某出国后不久,李某突发重
病,临死前其通过遗嘱将其所有财产交由其子李
俊继承。后王某到李俊家做客时,一眼就看中了
该幅画,李俊以为该幅画是赝品,便以3000元的
价格将其出卖给王某。两年后张某回国,发现该
幅画已经被李俊出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李俊构成无权处分,其与王某的买卖合同
B.李俊构成重大误解,其与王某的买卖合同
可撤销
C.无论李俊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王
某均可善意取得
D.张某有权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李俊
与王某的买卖合同
B选项,戊从丁处购买的手镯,属于丙在回
家路上遗失的物品,即属于遗失物,因此,即使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处分、负担行为的基本
戊不知情,且是以市价购买,并已经和丁之间完
原理、重大误解、善意取得。
成交付,但由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戊不
【解析】A选项,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
能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该手镯的所有权。该选项无权处分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
错误。
某作为该幅画的保管人,李俊作为李某的继承人,
C选项,小甲和乙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属 其对该幅画的处分为无权处分,但是这不会导致
于小甲先将手镯出卖给乙,后又从乙处借回,这李俊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A项错
属于“卖方先卖后借”,因此是占有改定现象。在
误,不当选。
占有改定中,第二个合同即借用合同(生效时视
B选项,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为交付)。手镯属于动产,交付意味着所有权转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
移。因此,在借用合同生效时,手镯的所有权转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
移给乙。因此,小甲其后将手镯出卖给丙的行为,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因
侵犯了乙对手镯的所有权,乙有权向小甲主张侵李俊对该幅画的价值存在错误认识,其与王某签
权损害赔偿。该选项正确。
订的买卖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故该买卖合同因
重大误解而可撤销,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可知小甲
将手镯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案情描述,
C选项,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丙对手镯属于乙这一事实不知情,即构成善意;
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本案
丙是以市场价购买手镯,即价格合理;小甲和丙中,一旦李俊与王某的买卖合同被撤销,那么王
之间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丙符合善意取得的 某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条件,其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享有对手镯的所有权。
D选项,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再结合B选项的分析,该手镯后被丁拾得,丁又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出卖给戊,而戊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因此,丙一 因张某并非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其无权请求
直享有手镯的所有权。现手镯在戊处,丙可以基 法院撤销李俊与王某的买卖合同。因此,D项错
于其所有权向戊主张物权请求权,即请求戊返还。误,不当选。
该选项正确。
【答案】B
【答案】CD
6.【2016-3-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
5.【2021网络回忆版】张某收藏有齐白石真 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
迹一幅,因其要出国访学两年,故其将该幅画交 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
·53·
齐贤教育
us EDCTO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
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
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
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
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
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
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宣告失踪、善意取得、家事
代理。
【解析】A选项,甲被法院宣告失踪,甲对夫
妻共有房屋的共有权并不消灭,由于处分共同共
有的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故乙擅自
处分夫妻共有住房,构成无权处分;但受让人丙
知悉甲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即丙为恶意第三人,
故丙不能主张适用善意取得,该选项错误。
B选项,基于上一选项的分析,因为丙不能
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对房屋共有的权
利并不消灭,故甲有权请求返还该房屋,该选项
正确。
C选项,家事代理,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处理
家庭日常事务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家事代理,仅适用于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的事务,出售房屋,属于家庭的重大财
产处分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故本
案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该选项错误。
D选项,如前分析,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未
经甲同意,构成无权处分,该选项错误。
【答案】B
7.【2016-3-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
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
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
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
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
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 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
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
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
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的保护、留置权的善意
取得。
【解析】A选项,关于甲可否向丙主张返还,
基于甲对自行车并没有物权,故只能考虑从占有
保护的角度进行分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必须有占有被侵夺的事实,对此,可以从两方面
分析:一方面,甲本来占有自行车,现乙已经通
知甲解除了和其之间的借用关系,表明甲对自行
车的占有失去依据,也即不再是自行车的占有人;
另一方面,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丙是合法占
有,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就此而言,甲无法向
丙主张返还自行车。该选项错误。
B选项,由于乙已经解除了与甲之间的借用
关系并告知了丙,表明乙、甲之间已经不存在借
用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丙向自行车的所有人
乙返还,无须经过甲的同意。该选项错误。
C、D选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只要符合留
置权的法定条件即可,债权人合法占有标的物、
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务已到履行期。丙对自行
车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对自行车的占有与修理费
的产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在修理费未支
付前,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留置乙的自行车。C
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C
8.【2012-3-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
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
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
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
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
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
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
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
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
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54·
第二编 物 权·第二章 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善意取得、保留所有权的
买卖。
【解析】A选项,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允许当事
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方面,出卖人将标的物
交付给买受人,另一方面,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其他义务前,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
就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本题中,甲乙明确约定
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此时虽然汽车已
经交付,但乙仍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保留
汽车所有权。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乙目
前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该选项正确。需要说
明的是,本题为单选题,只要考生熟悉保留所有
权的买卖这一知识点,那么本题就能做对。但实
际上,本题真正容易出问题的,是后面两个选项。
C选项,既然甲是汽车所有权人,则其对汽车
有处分权,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就是有权处分,而
有权处分是不可能引发善意取得的。该选项错误。
D选项,该选项考查指示交付,首先,考生
要回忆指示交付的基本情节,其发生于三方当事
人之间,即买卖双方在发生买卖关系时,标的物
由第三人占有。其次,要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在
甲把汽车出卖给丙时,汽车在乙处,所以符合指
示交付的发生情节。由此,丙是完全有可能依据
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的。该选项“丙不能依甲的
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的表述过于绝对,是
错误的。
【答案】B
9.【2009-3-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
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
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
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 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
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考点】本题考查善意取得。
【解析】根据题意,甲想从乙处追回自行车,
而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乙实质上是在主张善意
取得。故甲要想支持其请求,必须否定乙的善意
取得。
A选项,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遗失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如果乙从丙处购买该自
行车,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故该理由可以支持甲
的请求,当选。
B选项,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盗赃物也
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如果乙从丙处购买该自
行车,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故该理由可以支持甲
的请求,当选。
C选项,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
的仍然购买,表明乙是恶意的,故乙不能主张善
意取得,该理由也可以支持甲的请求,当选。
D选项,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表明乙不是按照合理价格购买的,故乙不能主张
善意取得,该理由亦可支持甲的请求,当选。
【答案】ABCD
第四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1.【2024网络回忆版】甲的宠物狗走失,被
乙拾得。甲见到乙发布的招领启事后,到乙处领
取,甲支付给乙 200元表示感谢,乙拒绝接受。
三天后,乙得知甲为寻找该狗悬赏1万元,于是
请求甲支付悬赏报酬1万元,甲以乙已经拒绝接
受报酬为由拒绝支付1万元。同时,甲表示宠物
狗因乙照顾不周生病,甲因此花费医疗费500元,
要求乙赔偿,乙承认可能因自己缺乏养狗经验致
狗生病,但乙证明了自己当时已经尽力照顾,拒
绝向甲赔偿医疗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乙已经拒绝接受200元报酬,因此,乙
无权请求甲支付1万元
B.因乙拒绝接受200元时不知悬赏广告,因
此,乙有权请求甲支付1万元
C.因乙照顾不周致狗生病,乙无权请求甲支
付1万元
D.乙应当赔偿甲医疗费500元
【考点】本题考查遗失物拾得制度。
【解析】A、B选项,甲因宠物狗丢失,其发
出的悬赏报酬为1万元,现乙将宠物狗返还给甲
时,甲仅向乙支付200元表示感谢,遭到乙的拒
绝,而通过案情描述来看,乙拒绝该200元报酬
时,并不知道甲所发出的1万元的悬赏。因此,
乙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显然仅是针对甲的200
元报酬而言的,其并没有表示拒绝接受1万元。
既然甲当初发出了1万元的悬赏广告,而乙也已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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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ui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经将狗返还给甲,则甲就应当履行向乙支付1万
元的义务。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其无权
请求遗失物的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本案中,
乙仅仅是因为与甲就支付报酬、照顾宠物狗而发
生争议,其已经履行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故本
案中乙有权请求甲支付1万元的报酬,该选项是
错误的。
D选项,拾得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须
向遗失物的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案情中明确
“乙承认可能因自己缺乏养狗经验致狗生病,但乙
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力照顾”,这就意味着,乙对
所拾得的宠物狗尽到了照顾义务,宠物狗生病,
乙本身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其无须
就此向甲进行赔偿,该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B
2.【2019网络回忆版】文某祖传的房屋被征
收以建造博物馆,在挖掘过程中挖出一枚古铜币,
后经查明该古钢币是文某祖父于1920年埋藏于此
(文某系祖父唯一继承人),该古铜币可交易,未
经文某许可,该铜币又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
给不知情的吴某。关于该古铜币,下列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
A.属于无主物
B.属于埋藏物
C.文某可继承
D.吴某已善意取得
【考点】本题考查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
【解析】A、B、C选项,发现埋藏物,与拾
得遗失物适用相同的规则。结合案情,本案中所
涉及的古铜币为文某的祖父埋藏,故原本应为文
某的祖父所有。文某是其祖父唯一的继承人,故
现在应归文某所有。据此,A选项将其认定为无
主物,是错误的;B选项,将其认定为埋藏物是
正确的;C选项,该古铜币现在由文某继承,也
是正确的。
D选项,由于埋藏物适用遗失物的规则,而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吴某无法通过善意取
得制度获得该古铜币的所有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BC
3.【2019网络回忆版】拾荒者崔某每日到某
大学篮球场拾荒。甲某买了一瓶可乐,与书包一 据
司
起放在篮球架下去打篮球,打完篮球后,拿着书
包就走了,留下喝了半瓶的可乐在篮球架下,崔
某见状准备将可乐拾走。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甲抛弃可乐瓶需要意思表示
B.甲抛弃可乐瓶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和书包放在一起时,崔某可拾捡该可乐瓶
D.甲拿走书包后,崔某可拾捡该可乐瓶
【考点】本题考查抛弃、先占、意思表示。
【解析】A选项,抛弃在民法上属于单方法律
行为,既然是法律行为,当然需要意思表示,具
体而言,就是抛弃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
选项正确。
B选项,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
指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实施;无相对人的意思
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无须向相对人实施。抛弃动产
所有权,不需要向任何人进行意思表示,故属于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故B选项错误。
C、D选项,崔某拾捡该可乐瓶,只能是待可
乐瓶成为无主物时方能拾捡,否则就会侵犯他人
的所有权。结合案情来看,如果半瓶可乐与甲的
书包放在一起时,应当认定甲尚未实施抛弃的意
思表示,甲仍对半瓶可乐享有所有权,崔某不得
先占。故C选项错误;而当甲拿走书包却留下可
乐瓶时,应当认定甲实施了抛弃的意思表示,半
瓶可乐成为无主动产,此时崔某可以拾捡,并基
于先占取得其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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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网络回忆版】金牛山一带有陨石坠
落,当地村民寻获后卖给闻讯而来的收藏者,获
利颇丰。潘某路过村民肖某家菜地时拾得一小块
陨石,肖某知道后向潘某索要遭拒绝。关于该陨
石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陨石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B.潘某拾得陨石行为不应由民法调整
C.潘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
D.肖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先占制度。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的事实。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
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认可该理论。在法考中,根
据先占的概念,将其构成要件分解如下:(1)先
·56·
第二编 物 权·第二章 所有权
占的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物;(2)先占的标的物必
须是动产;(3)先占人基于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符合先占要件的,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天外陨石属于无主物,且属于动产,应
由先占人潘某取得其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其 
他选项错误。
本题有两个方面值得进一步分析:一是陨石
落入肖某家菜地,肖某是否属于先占人?首先,
陨石落入肖某家菜地,此时肖某尚未以所有的意
思而占有该陨石,故肖某不符合先占的条件。当
然,由于这是2018年的真题,题目情节来自考生
的回忆,现有的情节在肖某方面没有过多的描述,
可能会引起误解。二是陨石是否应归国家所有?
在我国法律中,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
体所有的除外。此处属于国家所有的物,均指自
然资源,且在属性上均为不动产,不能直接依据
这一规则而将陨石认定为归国家所有。
【答案】C
5.【2017-3-6】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
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
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
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
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
500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
500元
C. 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
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
500元
【考点】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
【解析】通过分析选项,可知本题的关键问题
有两个方面:一是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乙
能否要求甲支付所承诺的500元报酬。就第一个
问题,乙作为拾得人,有保管手链之义务,故其
不应带到桥边玩耍;而根据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手链带到桥边,有发生掉入河中的危险,但乙并
没有避免,可认定为其具有重大过失,故乙应向
甲承担赔偿责任。就第二个问题,拾得人侵占遗 
失物的,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甲 
 向乙主张返还时,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
双方数次交涉无果,意味着乙一直占有该遗失物
而不予返还,故其无权请求甲履行其承诺的支付
报酬的义务。因此,只有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
 均错误。
【答案】B
6.【2015-3-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
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
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
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
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
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 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负
担行为等知识点。
【解析】A选项,考生首先应明确的是,发现
埋藏物,与拾得遗失物适用相同的规则。其次,
结合案情,本案中所涉及的瓷瓶为甲的祖父埋藏,
故原本应为甲的祖父所有。甲是其祖父唯一的继
承人,故现在应归甲所有。现丙将该瓷瓶卖给丁,
侵犯了甲的所有权,故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该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A选项的分析,乙对瓷瓶并不
享有所有权,故乙无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该选
项错误。
C选项,由于瓷瓶归甲所有,故丙将其出卖
给丁,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丙、丁之间的合
同有效。该选项错误。
D选项,由于埋藏物适用遗失物的规则,而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丁无法通过善意取得
制度获得该瓷瓶的所有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A
第五节 共 有
1.【2021网络回忆版】李某、赵某、柴某分
别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了一只柯基犬,三人约定
 轮流饲养,每人饲养四个月。三人对其他事项未
 作约定。后赵某与柴某协议,将自己的份额以
·57·
齐贤教育
5M EPySAITOH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15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柴某。在李某饲养完四个月
并准备将狗交给赵某饲养时,方得知赵某已将自
己的份额转让给柴某。关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
的是?
A.赵某擅自将自有份额转让给柴某构成无权
处分
B.李某有权自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内行使
优先购买权
C.李某有权以赵某未通知其转让份额为由主
张赵某与柴某的协议无效
D.若赵某立遗嘱将自有份额赠与好友毕某,
则李某、柴某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理念不合,刘某在未通知郑某及马某的情况下,
于2020年1月14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张某。郑
某与马某直至2020年8月方知此事。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刘某与郑某、马某就该汽车形成共同共有
关系
B.郑某、马某可以主张撤销刘某与张某之间
的转让合同
C.郑某、马某可以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转
让合同无效
D.刘某对郑某与马某负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对自有份额的处
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考点】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处分份额、优先
购买权。
【解析】A选项,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
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本案中,赵某作
为柯基犬的按份共有人,其将自有份额转让给柴
某构成有权处分。因此,A项错误,当选。
【解析】A选项,形成共同共有,需要当事人
之间具有夫妻、家庭成员等某种共同关系,本案
中刘某与郑某、马某只是共同出资购买卡车,并
不具备这样的共同关系,无法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而是形成了按份共有关系,该选项显然是错误的。
B、C选项,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处分自己的
B选项,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
他按份共有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 份额,并不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
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因三人对其他 刘某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张某,刘某与张某之间的
事项未做约定,且赵某与柴某系共有人之间转让 转让应认定为是有效的,从目前的案情描述来看,
共有份额,故李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进而也就 找不到对该合同进行撤销的理由,本案也没有出现
谈不上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错误,当选。 合同无效的事由,故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
C选项,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 D选项,刘某对自己的份额固然有权处分,
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 但是,刘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张某,
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刘某未通知郑
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通知其他共有人是为了 某、马某,导致他们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故刘
让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因李某 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故刘某对郑
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即使赵某未通知李某,某、马某应承担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与柴某的份额转让协议也不会无效。因此,C
该选项是正确的。
项错误,当选。
【答案】D
D选项,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
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
除外。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仅在将份额转让给
外人时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若赵某将自
有份额遗赠给毕某,则李某、柴某均不享有优先
购买权。因此,D项错误,当选。
【答案】ABCD
2.【2020网络回忆版】2020年1月5日,刘
某与郑某、马某各自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卡车一
辆用于经营,但未约定各自的权利份额。因经营 力认定。
3.【2020网络回忆版】甲、乙系夫妻,甲婚
内出轨丙。甲、丙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此后甲、
丙取得的财产归甲、丙共同共有;若一方丧失行
为能力,另一方为监护人。”关于甲、丙协议的效
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协议全部无效
B.协议全部有效
C.关于共同共有部分的约定无效
D.关于监护部分的约定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共同共有、监护、合同的效
·58·
第二编 物 权·第二章 所有权
【解析】甲、丙之间的协议包括两项核心内
容,一项是关于财产的约定,一项是关于监护的 
约定,可以分别分析,再进行选择。首先,共同
共有的形成,需要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家庭成 
员等某种共同关系,本案中,甲与乙系夫妻关系,
但甲出轨丙,甲、丙并不具有这种共同关系,无 
法形成共同共有,因此,二者关于“财产归甲、
丙共同共有”的约定是无效的。此外,由于甲、
乙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了共同共有,如果甲 
的财产与丙再形成共同共有的话,无疑会损害到 
甲的合法配偶——乙的权利。其次,关于监护问 
题,由于配偶在民法上并不是当然监护人,因此,
甲、丙在协议中自愿约定“若一方丧失行为能力,
另一方为监护人”的约定并没有侵犯到甲的合法 
配偶——乙的权利,甲、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为自己未来选择监护人,故二人之间
关于监护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中C、D两个选项的
表述是正确的。由此,可以将该协议认定为部分
有效(或部分无效),故A、B两个选项都是错
误的。
【答案】CD
4.【2017-3-5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 
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
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
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
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
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
让合同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A选项,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
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甲与
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是对内转
让,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该选
项错误。
B选项,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
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主张 
优先购买权。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 
万元转让给戊,是对外转让,甲、丙、丁对乙的
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该选项正确。
C选项,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
权,先由其相互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如甲、
 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
定各自购买的份额。该选项正确。
D选项,按份共有人不得以其优先购买权受
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
 认定该合同无效。请考生注意,单纯的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不予支持,但是既申请确认
无效或撤销,又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是否予
以支持,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即审查是
否符合无效或撤销的事由、是否符合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同等条件。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BC
5.【2016-3-5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
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
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
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
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
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
式请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A选项,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是
对自己的份额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处分自
己的份额,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选项
错误。
B选项,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
先购买权,则应先由乙、丙、丁三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功的,按照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乙的份额为20丙的份额为30丁的份
额为40即按照2:3:4的标准分配甲的份额,
而不是由丁一人获得,该选项错误。
C选项,第三人戊提出的条件是价格50万元,
价款一次付清,丙提出的条件则是50万元分期付
 款,不是同等条件,故丙的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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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RMEUCAT10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能获得法律支持,该选项错误。
D选项,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则
属于共有人内部相互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没有
优先购买权。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ABCD
6.【2012-3-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
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
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
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
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
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
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
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
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考点】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本题主要涉及的情节是甲、乙、丙未
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
戊,因此,只要对出租的行为进行分析,即可得
出准确结论。当事人通过出租行为,可以获得租
金,因此,出租行为属于收益行为。
据此分析,A选项将出租定性为属于对共有
物的“管理”,错误;C选项,将出租定性为“处
分”,更是错误的,处分必须涉及物权的变动,如
转移所有权、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D选项
将出租定性为“改良行为”,也是错误的。只剩下
B选项,《民法典》对按份共有人出租共有物应满
足何种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但按份共有人处分共
有物的,需要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
意,而出租尚未达到处分的高度,但甲、乙、丙
三人的份额已经达到了3/4,由此,三人处分共有
物都没有问题,出租共有物就更加没有问题了,
该选项正确。
【答案】B
7.【2010-3-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
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
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
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
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考点】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A选项,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均
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红光、金辉、绿叶和彩
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
造一栋楼房,对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应视为按
份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
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而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规则是: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按人数等额享有。本案
当事人没有约定,故应按照出资额(即投资比例)
确定。综合这些分析,可知,该楼发生的管理费
用,应按照份额确定;而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份
额,又按照投资比例确定,因此,该选项关于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的说法
是正确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楼
的所有权由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按份共
有。该选项正确。
C选项,在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物以及对
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2/3以上份额的
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红光公司投资占50表明其份额为
50未达到2/3以上,因此,无权单独决定该楼
的重大修缮事宜。该选项错误。
D选项,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
转让其份额,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当然,如
果其将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时,会引发其他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该选项关于“彩虹公
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的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60·
第三章
03
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1.【2025网络回忆版】张某森和张某林是兄
弟,弟弟张某林和父母共同承包了村集体的9亩
耕地。2015年,张某林外出打工,9亩土地一直
由张某森和父母共同耕种。2024年,二人的父母
先后因病去世。料理完父母的丧事后,张某林与
张某森因承包的土地发生争议。对此,以下说法
正确的是?
A.张某森因陪同父母种地自动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
B.张某森有权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张某林有权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张某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其父母死
亡而消灭
【考点】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继承。
【解析】A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设
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
效,张某森陪同父母种地,并不能导致其自动取
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选项错误。
B、C选项,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
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本题所
涉土地是耕地,故不能发生继承的结果,这两个
选项的表述均是错误的。
D选项,由于本题所涉9亩耕地是张某林与
其父母共同承包的,因此,即使张某林的父母死
亡了,张某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由此而直
接消灭,该选项正确。
【答案】D
2.【2024网络回忆版】村民甲对A耕地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自2021年至2050年。甲 
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以出租的方式,在A 
耕地上为乙公司设立为期9年的土地经营权(自 
2021年至2029年),乙公司用于种植山药。”甲将 
A耕地交付给乙公司,但一直未给乙公司办理登
记手续。两年后,甲又与不知情的丙公司订立合
同约定:“甲以出租的方式,在A耕地上为丙公司
设立为期7年的土地经营权(自2023年至2029
年)。”甲为丙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问:2023年
至2029年期间,乙公司与丙公司如何对A耕地享
有土地经营权?
A.乙公司在全部期限内享有土地经营权
B.乙公司在一半期限内享有土地经营权
C.丙公司在全部期限内享有土地经营权
D.丙公司在一半期限内享有土地经营权
【考点】本题考查土地经营权。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41条的规定,流
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
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
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
的内容表明,对土地经营权,民法上采用的是意
思主义模式,登记的目的,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
人的。根据案情描述,甲就其承包的土地,先后
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为乙公司设
立的土地经营权期限为2021年至2029年,为丙公
司设立的土地经营权期限为2023年至2029年,两
者的土地经营权发生抵触。由于本案中甲为丙公
司办理了土地经营权登记手续,而乙公司的土地
经营权并未办理登记,因此,丙公司的土地经营
权可以对抗乙公司,即在2023年至2029年的全部
期限内,应当由丙公司享有土地经营权。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
【答案】C
3.【2021网络回忆版】2016年7月,黄某承
包了南夏村的50亩地。2017年6月,黄某与同村
 村民张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约定用
自己的20亩地换取张某的15亩地。双方未办理
 互换登记。2021年5月,黄某与北夏村村民郭某
 签订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30亩地租给郭
·61·
齐贤教育
和NiEULM1W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某种植山药,租期6年。双方亦未办理租赁登记。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因互换合同未办理登记,故黄某依然享有
50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在租赁合同生效后,黄某对已出租的30亩
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C.因互换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故
两合同均未生效
D.黄某不得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本村以外的
北夏村村民郭某
【考点】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
地经营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解析】A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自黄某与同村村
民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生效时,
黄某即取得张某15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上
其剩余的30亩地(50亩减去与张某互换的20亩,
剩余30亩),现在黄某共享有45亩地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
B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出租、人股
等方式流转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则称
之为土地经营权。此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
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消灭,仅仅是不享有
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而由土地经营
权人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在租期届满、
人股期限届满等情况下,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
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恢复。本案中,在黄
某通过出租的方式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后,其对已
出租的30亩地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
B项错误,当选。
C选项,根据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当事
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
无论是互换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均不会因未办
理登记而未生效。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选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并未限定
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进行。本案中,黄某完全可以
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本村以外的北夏村村民郭某。
因此,D项错误,当选。
【答案】ABCD
4.【2017-3-7】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 
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 
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 
。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
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考点】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转让。
【解析】A选项,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
权,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取得,即使未经登记,也
照样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
权之后,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是自合同生效时,而不以登记为必要
条件。该选项正确。
,
C选项,胡某与周某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转让,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是双方签订合同
之日,而不是以登记作为生效的时间。该选项
错误。
所
D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行意思
主义,对方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其转让在合
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该选项错误。
【答案】B
5.【2016-3-54】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
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
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
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
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考点】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
【解析】A选项,集体土地有家庭承包和其他
 方式承包两种方式,前者适用于已开发土地,后
 者适用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62
第二编 物 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
故A项错误。
B选项,就两种承包方式而言,家庭承包方
式,仅针对集体之内的成员。因此,集体之外的
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即采取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故B项正确。
C选项,集体将土地承包给集体之外的人,
除了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须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
D选项,集体将土地承包给集体之外的人,
集体内的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黄某是河西村村
民,故享有优先承包权。故D项正确。
【答案】BD
6.【2014-3-56】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
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
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
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
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
收割的农作物
【考点】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继承。
【解析】A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
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生效,该选项表述正确。
B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行意思
主义,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生效,就发生转让的效力,即对方取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登记只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该
选项“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实际上
是把登记作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
是错误的。
C选项,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本题所涉土
地是耕地,故不能发生继承的结果,该选项“季
小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是错误的。
D选项,不论何种农业用地,承包收益都是
可以继承的,该选项“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
收割的农作物”是正确的。
【答案】AD
第二节 居住权
1.【2024网络回忆版】张奶奶年过八旬,丧
偶多年,名下的A房屋市价约800万元。2023年
4月1日,张奶奶与其侄子张生订立《买卖合
同》,其中约定:“张奶奶将A房屋以200万元的
价格出卖给张生。”《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居住权
条款,该条款载明:“张生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后,在A房屋上为张奶奶设立居住权,至张奶奶
去世为止;张奶奶因设立居住权每月向张生支付
使用费1000元。”2023年4月15日,张奶奶为张
生办理了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同日,张生
为张奶奶办理了A房屋居住权的设立登记。对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2023年4月1日,《买卖合同》成立时,
张奶奶取得了对A房屋的居住权
B.因仅约定居住权条款而未订立独立的居住
权合同,张奶奶不可能取得对A房屋的居住权
C.双方约定有偿为张奶奶设立居住权,该约
定不影响张奶奶对A房屋享有居住权
D.该居住权张奶奶生前可以转让,张奶奶去
世时,其继承人不能继承
【考点】本题考查居住权。
【解析】A选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形式主义
模式,只有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方能取得居住权,
如果仅仅有居住权合同或者居住权条款方面的约
定,但未办理登记的,对方不能获得居住权。因
此,本案中张奶奶取得居住权的时间为2023年4
月15日居住权登记时,而不是2023年4月1日
《买卖合同》成立时。该选项错误。
B选项,一般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就居住权
订立居住权合同。本案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当事
人没有单独订立居住权合同,而是在《买卖合同》
中约定了居住权条款,这表明,双方就居住权的
设立意思表示一致。同时,房屋主管部门也已经
办理完成了居住权登记,因此,张奶奶能够取得
对A房屋的居住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一般情形下,居住权的设立应当是
无偿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实际上是
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因此,本案中张生与张奶
奶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完全出于双方的意愿,
该约定是有效的,并不影响张奶奶对A房屋享有
+63,
齐贤教育
qiH EDUCATIOW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居住权。该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居住权不能转让,也不能被继承,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选项所谓“该居住权
张奶奶生前可以转让”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C
2.【2021网络回忆版】李某九旬,一直受邻
居方某照顾,想将房屋赠予方某,怕子女不同意,
经咨询律师,拟为方某设定房屋居住权。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设定居住权
B.居住权合同生效后,未经登记,方某的居
住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方某死亡后,居住权不得继承
D.居住权设定后,方某可以将居住权转让给
他人
【考点】本题考查居住权。
【解析】A选项,设立居住权,当事人之间必
须存在居住权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属于要式行为。该选项
错误。
B选项,居住权的设立遵循形式主义,当事
人取得居住权,除了有居住权合同外,还必须办
理登记。因此,登记是取得居住权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该选项错误。顺
便说明的是,考生只要记住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
是形式主义,不仅本题能够做对,A选项也能够
判断准确。假设有的考生没有记住居住权合同是
要式行为,在A选项上会有所犹豫。但是,如果
考生进一步往后想,居住权的设立采取形式主义,
这就意味着必须办理居住权登记,而办理登记时,
如果仅仅是口头的合同,登记部门显然无法留下
证据,这样就没法登记了。由此,居住权合同必
须是书面形式的。
C选项,居住权带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不能
继承。方某死亡后,居住权消灭,而不发生继承
的结果。该选项正确。
D选项,基于居住权的身份属性,其还不能
转让给他人。该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三节 其他用益物权
【2013-3-56】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
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
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
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
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
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
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
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
有地役权
【考点】本题考查地役权。
【解析】通过审题发现,本题考查的内容主要
是两个方面:一是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
采取意思主义,即对方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取
得地役权,登记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需役
地换成第三人、供役地换成第三人之后的地役权
效力问题。所以请首先回忆这一知识点,然后再
逐一对照选项。具体规则是:(1)需役地上的人
发生变化,适用从属性原理,受让人继续享有地
役权,此时无须考虑登记与否。(2)供役地上的
人发生变化,适用意思主义原理(登记对抗),地
役权未登记的,地役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地役
权。(3)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人均发生变化的,
同时适用从属性原理和意思主义原理(登记对
抗),即需役地的受让人不得向供役地的受让人主
张地役权。
根据上述知识点的回忆,A选项,甲公司与
乙公司于2013年2月达成地役权合同,故甲公司
在2013年2月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该
选项正确。
B选项,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
给丙公司,这意味需役地上的人发生变化,适用
从属性原理,受让人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
有地役权。该选项正确。
C选项,甲公司已经在2013年4月就将A地
块过户给丙公司,表明其自2013年4月就丧失了
地役权。该选项错误。
地
D选项,2013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
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这意味着供役地上的
人发生变化,此时应按照登记对抗主义来理解。
由由于题干中没有说本案中的地役权有没有登记,
·64·
第二编 物 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
按照法考的做题惯例,没有明确说明的视为不存
在,故应当认为当事人的地役权没有办理登记。
因此,当供役地换人之后,由于该地役权未登
记,故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主张地役权。该选项
错误。
 【答案】AB
微信
qq群
QQ群号:
52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祝您法考必过
微信(QQ):15201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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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
随时关注更新进度.获取独家一手资料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013-3-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
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
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
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
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
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
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
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
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
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辨
【考点】本题考查反担保、债权质押、债权让
与、流质条款。
【解析】由于本题所涉及的债权让与属于合同
编的内容,如果考生尚未学到这一知识点,建议
先不要做这一题目,待学完债权让与之后,再回
来做本题。
A选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
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向乙追偿,即反担保。
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
债权质权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当乙公司
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
的债权消灭,此时,银行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
利也随之而消灭。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
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
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 
利消灭,根据从权利随主权利消灭而消灭的原理,
此时,债权质权也随之而消灭,故A项错误。
B选项,债权转让的,如果未通知债务人,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乙公司将债
权转让给丁公司后,如果没有通知丙公司,则对
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丁公司不能直接向丙
公司主张权利,故B项错误。
C选项,在设定质权时,如果约定了流质条
款,则该条款无效,质权人不能基于该条款获得
相应权利。因此,如果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
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
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这实际上属于流质条
款,应当是无效的。故C项错误。
D选项,考生首先应回忆起债权质押,可以
准用债权让与的规则。其次,在债权让与中,如
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则
在债权让与后,其仍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
主张。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给甲公司
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
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故D选
项正确。
【答案】D
第二节 抵押权
1.【2025网络回忆版】甲公司系房地产开发
公司。2019年12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贷
款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600万元,期限5
年。为担保该贷款,甲公司将其一套商品房为乙
公司设立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丁某为了结婚需要购买住房,2024年6月10日,
甲公司与丁某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24年9月10日,丁某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甲公
司向丁某交付房屋,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5年1月,甲公司未偿还贷款,乙公司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实现其对房屋的抵押权。下列说
法不正确的是?
A.2024年6月10日,乙公司的抵押权消灭
B.丁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66·
第二编 物 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
C. 2024年9月10日,乙公司的抵押权消灭
D.丁某的权利优先于乙公司的抵押权
【考点】本题考查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
【解析】A、C选项,甲公司以其房屋为乙公 
司设立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乙公司对 
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后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丁
某,无须经过乙公司同意,但是,乙公司的抵押
权不受影响,即其抵押权仍然存续,故这两个选
项均是错误的。
B选项,由于甲公司和丁某一直未办理房屋
的过户登记,故即使甲公司向丁某交付了房屋,
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移,故丁某对该房屋
不享有所有权,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前述分析,甲公司将房屋出售
给丁某,乙公司的抵押权并不消灭,故乙公司有
权请求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乙公司的抵押权应
优先于丁某的权利获得法律保护。该选项也是错
误的。
【答案】ABCD
2.【2024网络回忆版】甲公司获得A宗土地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资金需求,向乙银行借
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对A宗土地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
记。甲公司在A宗土地上建造了10栋商品房后,
又因从丙银行借款,甲公司将其对A宗土地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建造的10栋商品房一并 
抵押给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未清 
偿对乙银行与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对此,下列表 
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将对A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押给丙银行属于无权处分
B. 丙银行对A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享
有抵押权,但对10栋商品房享有抵押权
C. 乙银行对新建的10栋商品房也享有抵押权
D. 乙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一并处分A宗
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10栋商品房
【考点】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解析】A选项,甲公司将A宗土地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为乙银行设立抵押后,甲公司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并不消灭,甲公司后来又将该土地的建 
设使用权为丙银行设立抵押,仍然是有权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一物之上多次 
设立抵押,只不过一物之上有多个抵押时,需要 
对抵押权人进行排序而已。A选项的说法是错
误的。
B选项,甲公司为丙银行设立抵押时,A宗土
地上已经建造完成了10栋商品房,甲公司将对该
 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10栋商品房一并抵押
给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丙银行对该建
设用地使用权以及10栋商品房均享有抵押权。该
选项错误。
C选项,甲公司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时,A宗土
地上并未建造商品房,该房屋属于抵押后新增的
建筑物,故乙银行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
权,对抵押后建造的10栋商品房并不享有抵押
权。该选项错误。
D选项,对于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虽然抵
押权人并不享有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在对该建
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
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故本案
中乙银行有权一并处分A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和土地上的10栋商品房,该选项正确。需要说
明的是,乙银行虽然能就此一并处分,但对于新
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乙银行是无权优先受偿的。
【答案】D
3.【2022网络回忆版】5月7日,甲向乙借
款100万,以一台设备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6月7日,甲向丙借款60万,以同一台设备抵押,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丙对乙享有抵押权的事
 实知情。7月7日,甲向丁借款40万,亦以同一
台设备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对乙享有
抵押权的事实不知情。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
B.丁的抵押权优先于乙
C.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
D.丁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本案考查抵押权的顺位确定规则、动
产抵押的意思主义。
【解析】A、B、C三个选项,均涉及抵押权
的顺位确定问题,可以一并分析。《民法典》第
414条所规定的抵押权的顺位确定规则为:(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
 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
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据此,登记与否以及登记的先后是确定数个抵押
 权人之间先后顺序的关键。结合案情,本案中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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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最先办理登记,丁在丙之后办理登记,而乙的抵 
押权根本没有办理登记,因此,三人的抵押权顺
位应为丙排第一,丁排第二,乙排最后。故A选
项表述错误,当选;B、C选项表述均是正确的,
不当选。
上述分析,可能引发如下疑问:就乙来说,
丙为恶意,丁为善意,这对于当事人的顺位排列
是否构成影响?对此,可以从如下角度考虑:首
先,前述所引《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属于
法条原文,在法条原文中,并未考虑数个抵押权
人的善恶意问题,而仅考虑了登记这一要素,即
是否登记、登记时间的问题。故根据该条文的规 
定,可知抵押权人的善恶意问题,在抵押权的顺
位排列中,无须考虑。其次,考生还要注意,丙
对乙享有抵押权的事实知情,仅仅表明丙是恶意
的,但不能由此就认为丙和甲之间构成恶意串通,
这是我们一再强调的“恶意不等于恶意串通”这
一原理的体现。再次,考生还可以结合一物二卖 
进行类似思考。法考中考查的一物二卖的典型案
例是:甲先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乙,签订了买卖合 
同,但未办理过户。丙得知上述情况后,提出更 
高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又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并将房屋过户到丙的名下。此时,在乙、丙之间,
法律优先保护丙的权利,即确认丙取得房屋所有 
权。此类案件中,并不考虑丙的恶意问题,因为 
乙、丙作为买方,处于互相竞争的局面,因此,
谁能先办理完登记,谁就能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
同理,在一物二抵(或一物数抵)中,数个抵押
权人也处于相互竞争的局面,大家本来处于平等
地位,但如果有先办理完登记的,谁就能优先获
得法律保护。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债务人
欠了很多债权人的钱,这些债权人之间互相知情,
是很正常的事情。
D选项,动产抵押实行意思主义,债权人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本案是以设备设立
抵押,属于动产抵押,故丁的抵押权,是在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登记时设立。该选项表
述错误,当选。
【答案】AD
4.【2020网络回忆版】甲向乙借100万元,
同时甲以其房屋进行抵押。甲、乙签订抵押合同,
其中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可以取得
房屋所有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债务。对此,下列表述
正确的有哪些?
A.抵押合同因属虚假行为而无效
B.虽然抵押合同无效,但由于办理了抵押登
记,乙取得了抵押权
C.双方关于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发生
相应效力
D.乙可以请求拍卖房屋,并就其价款优先
受偿
【考点】本案考查抵押权的设立、流押条款。
【解析】A选项,虚假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了虚假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乙之间
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谈不上有什么虚假行为。
该选项错误。
B选项,基于A选项的分析,本案中的抵押
合同并非无效。故该选项也是错误的。
C选项,双方关于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
 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立场,流押条款应被认定为无
效,即当事人不能基于流押条款而主张对抵押物
享有所有权。该选项正确。
D选项,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中
其他条款的效力;同时,本案中的房屋抵押也已
经办理了登记,这表明乙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虽
然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妨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甲不能偿还债务时,乙可以请求拍卖房屋并就价
款主张优先受偿。该选项正确。
【答案】CD
5.【2019网络回忆版】个体户甲向银行借款
100万元,甲将一批棉花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后甲未经银行同意,将棉花出卖给客户
乙,但未告知乙该批棉花已经抵押的事实,乙按
市价向甲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取走棉花。银行因
甲无法清偿债务欲行使抵押权时方知甲将棉花出
卖于乙的事实。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银行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B.乙没有取得对棉花的所有权
C.银行不可以向乙主张抵押权
D.乙应赔偿银行的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动产抵押、抵押人处分抵
押物。
【解析】A选项,动产抵押实行意思主义,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该选项判断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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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
B选项,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
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
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抵押期间,抵 
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本案中,
甲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将抵押的棉花转让给
乙,属于有权处分,自向乙完成交付时,乙取得
所购棉花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
活动中已支付合同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案中,甲将棉花销售给客户乙属正常经营活动,
乙已经按市价支付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棉
花,则银行不可以向乙主张抵押权。故C选项
正确。
D选项,抵押人甲出卖抵押财产,给抵押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向银行赔偿损失。乙是
善意第三人,对银行的损失没有过错,不承担赔
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答案】C
6.【2019网络回忆版】甲向乙借款,以其自
有房屋设定抵押并登记。后甲向丙借款,以该房
屋为丙设定抵押并登记。后甲未经乙、丙同意,
又与丁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乙的抵押权消灭
B.丙的抵押权消灭
C.乙、丙的抵押权均不消灭
D.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一物二抵、抵押人处分抵押
物、物权与合同的效力区分原则。
【解析】A选项,考生应明确的是,现行法律
中并未禁止一物二抵,本题中甲先后将房屋抵押
给乙、丙并均办理了登记,故两人均享有抵押权。
现抵押人甲未经抵押权人乙、丙的同意即将抵押
的房屋出卖给丁,根据《民法典》的立场,抵押
人出卖抵押财产,仅通知抵押权人即可,而不再
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抵押权不会因此受
到影响,即抵押权继续存在。因此,该选项说乙
的抵押权消灭是错误的。
B选项,与上述A选项的规则一样,丙的抵
押权也不消灭。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A、B选项的分析,该选项
的表述正确。
D选项,由于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抵押
人转让抵押物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故抵押人与
第三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肯定是有效的。该选
 项错误。
【答案】C
7.【2017-3-89】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
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
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
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
押并交付。关于甲公司的抵押,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
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点】本题考查动产浮动抵押。
【解析】A选项,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后,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
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抵押合同是动产浮动抵押合
同,而非最高额抵押合同。该选项错误。
B选项,动产浮动抵押本质上属于动产抵押,
应适用动产抵押的规则,即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选项
正确。
C选项,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可知动产
浮动抵押中,登记并不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
而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该选项错误。
D选项,动产抵押中存在一项特殊规则,即
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
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法律对此种买
受人提供优先保护,动产浮动抵押自然也适用这
一规则。该选项正确。
【答案】BD
8.【2016-3-90】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
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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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VCAT10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
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
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
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
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
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
不随之转让
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
不得转让
【考点】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
【解析】A选项,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
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这属于主权利转
让,此时,涉及最高额抵押权在从属性方面的独
特表现,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
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所谓债权确定,是指出现如下情形之
一:(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
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
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
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结合
本案案情,甲、乙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
定日,而甲转让债权是在2013年11月,即在
2014年5月5日之前,故此时该债权的确定期间
尚未届满,因此,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
随之转让,即该抵押权仍然掌握在债权人甲的手
上,而不会随着债权一并转让给丁。该选项认为
甲转让债权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是错误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本案
中最高额抵押权不会转让给丁,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的表述是正确的。
D选项,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一般情况 
下都是可以转让的。上述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债权 
转让的原理,也只是最高额抵押权在从属性上不 
同于其他抵押权的特殊之处而已,其本意并不是 
不让债权转让。该选项错误。
【答案】C
9.【2015-3-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
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
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
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
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
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
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
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
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考点】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违约责任。
【解析】A选项,本案属于房屋抵押,房屋抵
押适用形式主义,只有办理登记,对方才能取得
抵押权,这也意味着抵押人有配合抵押权人办理
登记的义务。本案中,乙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后,
乙将房本挂失,并将房屋卖给了知情的丙,乙的
行为构成违约(违反了抵押合同),应向债权人即
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正确。
B选项,丙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在办理过户
登记之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其本身并不是债
务人,不存在还款的义务。该选项错误。
C选项,如果丙偿还了债务,则构成代为清
偿,即丙作为第三人代替债务人甲偿还了债务。
因此,其清偿之后,对真正的债务人甲享有追偿
权。该选项正确。
D选项,如A选项分析,房屋抵押适用形式
主义,只有办理登记,对方才能取得抵押权,债
权人占有房本,并不符合登记的要求,其不能取
得抵押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AC
10.【2015-3-54】2014年7月1日,甲公
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
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
 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
 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
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
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
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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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
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额为100万元
B.债权额为400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该选项正确。
B选项,本案属于先抵押后租赁,房屋抵押
为不动产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
权有效成立。因此,其可以破除后面的租赁合同,
即抵押权的效力要优先于李某的租赁权,该选项
错误。
【考点】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
【解析】A选项,最高额抵押权在设立上具有
C选项,考生应首先回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的债权,即 的原因,然后对照本案,有没有无效的原因出现。
先有抵押权,再有债权。但是,经当事人同意,
李某和王某修订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
也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1日,即想将租赁改到抵押前面,以便对抗抵押
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案中,当事
权,二人这种倒签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恶意串
人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时,将设立前的300万元债
通,故应认定为无效,该选项正确。
权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设定之后又发
D选项,由于本案中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
生了100万元债权,两者相加,债权额为400万
赁权,故张某实现抵押权时,有权要求李某搬离
元。该选项错误。
房屋。由此,李某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这意味
着王某违约了,李某有权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该选项正确。
【答案】ACD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正确。
C选项,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而非1年。
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正确。
【答案】BD
12.【2011-3-88】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
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
支付价款120万元。
11.【2014-3-57】2013年2月1日,王某以
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
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 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
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 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
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 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
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
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 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
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证责任。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
【考点】本题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代物清
偿(以物抵债)。
【解析】A选项,王某与李某约定,以房屋1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年的使用权来冲抵借款,实际上是以物抵债的一 【考点】本题考查抵押物的转让、法人制度。
种表现形式,只不过是以房屋的使用权来进行抵【解析】本题考点就仅有一个最终结论,故可
债,该约定合法有效。事后王某也将房屋交付给 以结合案情先进行分析,最后再进行选择。张某
李某使用,符合以物抵债的要求,李某也向王某 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
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故双方的借款之债消灭,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属于动产抵押,即使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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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1N oUai0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理登记,乙公司也享有抵押权。张某作为抵押人,题。由于仪器属于乙公司所有权,故甲公司将该
并不丧失所有权,可以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现张 仪器质押给丙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可能会引发
某将汽车赠与给刘某,属于有权处分,刘某获得 丙公司对质押权主张善意取得。不过,结合案情
了汽车所有权。后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 发现,本案中质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即甲公司、丙
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公司,均由张某担任总经理,这样命题者透露出
根据法人财产独立这一属性,一旦汽车出资给了 的意思就很明确了,即丙公司是恶意的,因此丙
丁公司,则汽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就归丁 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该仪器的
公司所有。
综合上述分析,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汽
车的所有权人为丁公司。D选项正确,A、B、C 正确。
选项均错误。
【答案】D
质押权。进一步分析,仪器的所有权人乙公司就
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该仪器。A选项错误,C选项
第三节 质 权
D选项,质押合同的生效,与交付没有任何
关系。在质押权关系中,交付是取得质押权的必
要条件,但合同本身的效力,还是按照合同的生
效条件予以判断,即当事人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该
选项混淆了合同与物权的关系,是错误的。
【答案】C
1.【2024网络回忆版】甲公司、乙公司签订
了一份买卖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将其一台大型仪
器出售给乙公司。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又签订
了一份租赁合同,内容为甲公司租用该大型仪器,
租期1年。两个月后,因甲公司从丙公司处借款,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双方约定
以该仪器为丙公司设立质押,合同签订后,甲公
司将该仪器交付给了丙公司。乙公司知道上述情
况后,提出异议。经查,甲公司、丙公司的总经
理均为张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的质押权在交付后生效
B.仪器所有权人仍是甲公司
C.乙公司可请求丙公司返还仪器
D.质押合同在交付后生效
2.【2019网络回忆版】甲将其一相机质押给
乙。乙为了担保自己对丙的债务,乙以自己的名
义将该相机质押并交付给不知情的丙。此后,因
甲对乙、乙对丙未履行到期债务,相机被依法拍
卖。乙、丙均主张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
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若经过甲同意,丙优先于乙
B.若经过甲同意,乙优先于丙
C.若未经甲同意,丙优先于乙
D.若未经甲同意,乙优先于丙
【考点】本题考查转质、菩意取得。
【考点】本题考查占有改定、质押权、善意
取得。
【解析】本案涉及仪器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质押
问题,应该先分析所有权,再分析质押权。
【解析】A、B选项,首先,质权人设立转质,
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这两个选项均是在此前
提下进行讨论。据此,本案中乙转质给丙属于正
常的转质,丙取得转质权。其次,转质权的效力
优先于原质权。据此,丙的质权优先于乙。因此,
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B选项,涉及到该仪器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甲公司先将其仪器出卖给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
同后,又签订了租赁合同,这属于卖方先卖再往
回租,符合占有改定的认定标准,故甲公司、乙
公司之间的买卖属于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中,
第二个合同(在本案中也就是租赁合同)生效时
视为交付,此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中
乙公司在租赁合同生效时获得了该仪器的所有权。
B选项错误。
A、C选项,本质上都涉及仪器的质押权问
C、D选项,首先,这两个选项均是在转质未
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如果转质未经
出质人同意,且第三人也是善意的,则第三人符
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可以善意取得转质权
(质权)。本案中,如果乙设立转质未经甲同意,
由于案情中明确丙不知情,且已经完成交付,故
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享有转质权。其
次,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据此,丙的质
权优先于乙。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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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
【答案】AC
3.【2017-3-56】2016年3月3日,甲向乙
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
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
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
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
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
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
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
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
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益。因此,如果乙放弃了对债务人甲的质权,则
担保人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
证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BCD
4.【2015-3-8】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
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
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
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
质权
【考点】本题考查质权的设立。
【解析】A选项,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当事人
【考点】本题考查质权的效力、共同担保。
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
【解析】A选项,关于质押物的孳息问题,在 容是否合法,根据法考的命题惯例,对当事人没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均应由质权人收取。有特别说明的,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设立质押
这是因为,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由其收取,更 的意思表示也真实,内容也合法,又没有无效的
加便利。质权人收取孳息后,孳息并不是归质权 事由出现,应当认定为有效。该选项错误。
人所有,而是先扣除收取孳息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B选项,题目中说“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
剩余的部分,再用来偿还利息,如果仍有剩余的,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这说明甲、丙之间成立代
再用来偿还主债权。本案中,作为质押物的鹦鹉理关系,丙是甲的代理人,故乙将红木交给丙,
如果产蛋一枚,则应由质权人乙收取,乙收取后,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相当于交付给了甲,
再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处置。该选项错误。
故不是丙取得质权,而是甲取得质权。该选项
B选项,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错误。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时,出
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如
果因乙照管不善导致鹦鹉死亡的,甲有权请求乙
承担赔偿责任。该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前面的分析,债权人甲已经取
得了质权,该选项正确。
C选项,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本案
中,如果甲到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未实现
质权的,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该选项
正确。
D选项,丙根据与甲之间的委托合同而占有
红木,符合代理的基本原理,该选项说丙不能代
理甲占有红木,又说甲没有取得质权,均是错
误的。
【答案】C
第四节 留置权
D选项,乙是质权人,作为权利人,其放弃
1.【2025网络回忆版】某汽车保养中心和某
对甲的鹦鹉的质权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本案中,运输公司就汽车保养和维修问题达成合作协议,
乙的债权之上除了有甲提供的质押外,还有第三 约定车辆保养费用按季度结算,洗车费按实际情
人丙提供的保证,根据共同担保的原理,债务人况即时结算。协议签订后,运输公司多次安排其
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的,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 名下的货车到该维修保养中心进行保养。2025年
物保,再执行保证。如果乙放弃了对甲的质权,3月15日,运输公司安排一批30辆货车(每辆价
其就会直接向丙主张担保责任,这会损害丙的利 值50万元)到保养中心洗车,洗车费用3万元,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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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运输公司当场予以结清。但运输公司上季度尚有
30万元保养费一直未结清,保养中心欲留置该批
货车。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保养费为上季度所欠,汽车保养中心不
能留置该批货车
B.汽车保养中心可以留置全部货车
C.汽车保养中心仅可留置该批货车中的一辆
D.汽车保养中心留置货车后,可立即申请法
院拍卖留置车辆,并就拍卖所得价款清偿该运输
公司所拖欠的保养费
【考点】本题考查留置权。
【解析】A选项,留置权的成立,在一般情况 
下需要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案所涉留置权问题,发生在汽车保养中心和运 
输公司之间,属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故不需要同
一法律关系。此外,本案所涉债权的内容均为保
养费,属于汽车保养中心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因此,即使保养费为上季度所欠,汽车保养中心
也享有留置权。该选项错误,当选。
B、C选项,涉及留置财产的范围问题。对
此,如果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
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的财产为不
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 
置权。从案情描述来看,本案所涉留置的财产为 
30辆货车,每辆货车都是独立的,故显然属于可 
分物,由于每辆汽车的价值为50万元,而运输公 
司拖欠的保养费为30万元,故只要留置一辆汽 
车,即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汽车保养中心 
不能留置全部货车,而仅可留置该批货车中的一
辆。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正确,不
当选。
D选项,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应当给
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等不
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宽限期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
务的,方能实现留置权。因此,汽车保养中心留
置汽车后,应当给运输公司60日以上的宽限期,
故该选项中“汽车保养中心留置货车后,可立即
申请法院拍卖留置车辆”的表述是错误的,D选
项当选。
【答案】ABD
2.【2022网络回忆版】肖某驾车发生意外死
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侯某将车送至高某的修理店
维修。修好后,侯某因手头拮据而无力支付维修
款,高某留置该车。留置期间,高某将车随意停
在维修店外的公路旁,且未锁车。某日夜里,该
车被陆某盗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某的留置权消灭
B.高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C.侯某丧失了该车的所有权
D.高某丧失了对该车的占有
【考点】本题考查留置权、占有、继承。
【解析】A选项,留置权人丧失占有时,留置
权消灭,但留置权人可以以其占有受到侵害为由,
请求侵占留置物的人予以返还(返还占有物请求
 权)。本案中,高某留置的汽车被陆某盗走,丧失
汽车的占有权。因此,高某的留置权消灭。该选
 项正确。
B选项,留置权人在留置标的物期间,应对
留置物尽妥善保管义务。本案中,高某在留置期
间将车随意停在维修店外的公路旁,且未锁车,
表明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该选项正确。
C选项,涉及标的物的多次转手问题,关于
其所有权归属,应当一步一步分析:第一步,侯
某是肖某唯一的继承人,故在肖某死亡时,侯某
获得该车的所有权;第二步,该车因侯某无力支
 付维修款而被高某留置,高某作为留置权人,对
 该车只享有留置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此时车
 仍然归侯某所有;第三步,该车被陆某盗走,盗
 窃并不能导致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故陆某盗走
 汽车,陆某并不享有所有权,该车的所有权人仍
 然是侯某。综上分析,侯某对车的所有权并未消
灭。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前述A选项的分析,高某留置
该汽车后,其占有该汽车,现该汽车被陆某盗走,
高某丧失了对该车的占有。该选项正确。
【答案】ABD
3.【2018网络回忆版】卢某是甲公司负责行
政、人事、财务的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甲公
司为其配置公务用车一辆。后卢某因拒绝接受岗
位调整且旷工,被甲公司依法辞退。经查,甲公
司辞退卢某时,尚欠其部分工资、社保金及经济
赔偿全未予发放;甲公司辞退卢某后,卢某一直
使用该汽车。卢某就工资问题向某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仲裁期间,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卢
某交还公司为其配置的公务用车,并支付辞退后
卢某使用该汽车的使用费。卢某则主张留置该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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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
车。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因卢某已经申请仲裁,故甲公司不能向法
院提起诉讼
B.卢某被公司辞退后继续使用该汽车,应向
甲公司交付汽车使用费
C.卢某不可以留置该汽车
D.卢某可以留置该汽车
【考点】本题考查留置权。
【解析】A选项,卢某虽然已经就劳资纠纷申
请仲裁,但甲公司系基于汽车的所有权而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并非属于劳资纠纷范畴,故可以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选项错误。
B选项,卢某被甲公司依法辞退后,双方劳
动关系已解除,卢某作为甲公司高管所享受的便
利即合法占有、使用该车的条件已不存在,因此,
卢某在被辞退后仍然使用该汽车,应向甲公司支
付使用费。该选项正确。
C选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
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
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
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的发生和留
置物动产的占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动产与
债权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性。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
关系为劳动者承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
人单位管理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
付劳动报酬。卢某被甲公司安排在管理岗位,分
管行政事务、财务以及人事工作,故卢某所扣留
车辆仅系甲公司为公司高管出行提供的便利,并
非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甲公司可随
时收回车辆亦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关系的履行,甲
公司基于所有权而非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卢某返还
车辆,卢某占有车辆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
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卢某不
得留置该汽车。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是错误的。
【答案】BC
4.【2015-3-55】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
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
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
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
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
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
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
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
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考点】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成立。
【解析】A选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中要求必
须是债务已到履行期,该选项中,当事人约定
“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而张某在货物运
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并进行留置,不符合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故该选项所涉及的案例中,
债权人不能留置。该选项不当选。
B选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中要求必须是同
一法律关系。刘某与方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承
租人方某的家具显然不是来自租赁合同。因为如
果是来自于租赁合同,那就是出租人刘某提供的
了,刘某享有所有权,不涉及留置问题。既然方
某的家具不是来自租赁合同这一法律关系,那就
应该是来自其他法律关系(如方某自己花钱买来
的),故该选项所涉案例因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这
一条件而不能留置。该选项不当选。
C选项,寄存处占有行李属于合法占有,债
务人也应当支付寄存费,寄存费与对行李的占有
都来自寄存关系(实质上是保管合同),故符合留
置权的成立条件,可以留置。该选项当选。
D选项,甲公司基于之前乙公司的欠款而留
置后面由其加工的机器零件,欠款是基于借款合
同,加工是基于承揽合同,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但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企业,在商事留置
中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故甲公司可以留置。需
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该选项
是不严谨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
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留置时,在留置的动产
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该债权
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则债权人不
能留置。本选项,并没有交代乙公司从甲公司处
借款,是否属于甲公司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因为甲公司同时也为乙公司加工机器零件,其经
营的业务很可能与借款没有关系,即甲公司给乙
公司借款只是偶尔发生的,而不属于持续经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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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AUcmo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如果属于这种情况,甲公司就不能留置了。由于
这是早期的真题,我们以现在的眼光看其情节有
值得推敲之处,但考生无须钻牛角尖,只要明白
背后的考点就可以了,姑且认为这一选项是对的。
【答案】CD(其中D选项按照《担保制度解
释》的规定有值得推敲之处)
5.【2013-3-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
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
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
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
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
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
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
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
酬金
【考点】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留置权的
成立。
【解析】A选项,方某已经发出悬赏广告,言
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李某作为拾
得人,有义务向方某返还行李。李某在返还的同
时,还有权请求方某支付2000元酬金。该选项
错误。
B选项,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即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债务已到履行期。
李某基于拾得遗失物而占有行李,同时,拾得人
基于拾得遗失物这一法律关系,本身是不能要求
单方面支付报酬的;现在方某发出悬赏广告,拾
得人李某有了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而悬赏广告
相对于拾得遗失物而言,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因此,李某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和李某占有遗失
物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行使,要
求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
元酬金,李某无权对行李行使留置权。该选项
错误。
C选项,遗失人在遗失财物后,如果没有发
布悬赏广告,则拾得人不能请求其支付报酬。但
是,不论其是否发布过悬赏广告,拾得人均有权 
要求其支付必要费用。因此,即使方某未曾发布
寻物启事,其也有义务向李某支付必要费用。该 
选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的表述是错误的。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正确。
【答案】D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共同担保
1.【2023网络回忆版】甲公司融资租赁丙公
司的设备须担保。甲公司以虚构的甲公司对乙公
司的现有应收账款债权为丙公司设立权利质权担
保,并委托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公
司向乙公司询问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乙
公司书面确认其真实性后,为不知情的丙公司办
理了质押登记。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未作其
他约定。后甲公司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关于丙公
司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的权利质权未设立
B. 丙公司只能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可选择对应收账款行使权利质权或
者对丁公司行使保证债权
D.丙公司应当先对应收账款行使权利质权
【考点】本题考查权利质押、共同担保。
【解析】A选项,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的一种,其在设立模式上采取形式主义,债权人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取得质押权。本题有一个小的
细节问题,就是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甲公
司虚构的,此时丙公司还能获得质押权吗?对此,
《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第1款规定:“以现有的
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
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
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本案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乙公司确认了应
收账款的真实性,因此,即使该应收账款本身是
虚假的,也不影响丙公司取得质押权。另外,这
一规定本身较偏,很多考生可能对此规定不够熟
悉。不过,本题也可以结合民法原理得出准确的
结论。因为题目中明确提到了丙公司对甲公司虚
构应收账款一事并不知情,而乙公司本身又确认
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根据民法优先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原理,本案也应当优先保护丙公司,即认
定丙公司获得了质押权。据此分析,该选项是错
误的。
·76·
第二编 物 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
B、C、D三个选项,本案中丙公司的债权之 
上存在其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权利质押(物保) 
以及第三人丁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这属于债务 
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的情形,因此,债权人
应当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即丙公司应当先 
对应收账款行使权利质权。据此,D选项正确,
B、C选项都是错误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保
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这表明丁公司是没有先
诉抗辩权的。从连带的角度来分析,似乎债权人
丙公司是享有选择权。但是,由于本案中存在甲
公司提供的物保,债务人物保的存在,使得债权 
人执行顺序发生了变化,其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 
物保,再执行第三人的保证,而不论第三人的保 
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本案中,如果甲公
司没有提供物保,而仅有丁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
保证,那么在甲公司的财产和丁公司的保证之间,
债权人可以随意进行选择。
【答案】D
2.【2021网络回忆版】江南造船厂将其现有
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给银行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
5月6日,西湖旅游公司与江南造船厂签订游船买
卖合同。为确保西湖旅游公司依约支付价款,双
方又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西湖旅游公司将其购买
的游船抵押给江南造船厂。2021年5月15日,江
南造船厂依约交付游船;2021年5月20日,双方
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江南造船厂未依约偿还贷款,
西湖旅游公司亦未依约支付价款。关于本案,下
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B.银行对已经交付给西湖旅游公司的游船不
再享有抵押权
C.江南造船厂对该游船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
D.银行对该游船的抵押权优先于江南造船厂
对该游船的抵押权
【考点】本题考查动产浮动抵押权、正常经营
买受人、价款优先权。
【解析】A、C选项,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本案中,无论是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 
权,还是江南造船厂对该游船的动产抵押权,均 
自相关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
 效力。因此,A项不正确,当选;C项正确,不
当选。
B选项,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案中,因西湖旅游公司并未支付合理价款,故
其并非正常经营买受人;又因银行已经办理了抵
押登记,故其可以对抗作为第三人的西湖旅游公
司,即银行可以继续对西湖旅游公司已经受领交
付的游船主张抵押权。因此,B项不正确,当选。
D选项,《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
 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
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
外。”该法条规定了价款担保超级优先的规则,又
称“超级优先权”或“价款优先权”。
本题中,为担保对江南造船厂的价款的支付,
西湖旅游公司取得游船的所有权后立即将其抵押
给了江南造船厂,并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登
记。但是,超级优先权要求竞合的两个担保权必
须是同一个债务人所设,但是本题中,动产浮动
抵押权是江南造船厂所设,而游船抵押权是西湖
旅游公司所设,并非同一债务人所设,不符合超
级优先权的保护目的。也就是说,江南造船厂,
如果要对这个船享有超级优先权,应该是相对于
西湖旅游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才对。在这个题目中
因为不存在这样的主体,所以也就不存在讨论江
南造船厂的超级优先权的问题,其与银行的抵押
权的顺位仍应适用一般的意定担保物权竞合的顺
位规则。因为银行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且办理了
抵押登记,故具有对抗效力,其抵押权优先于江
南造船厂的抵押权。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答案】AB
3.【2017-3-91】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
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
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
 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
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
 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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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期Ensoucan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
实现债权
D. 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
实现债权
【考点】本题考查共同担保。
【解析】考生应先回忆共同担保的基本规则,
然后对照选项就容易选择了。共同担保中,若保
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则先执行物保,后
执行保证;若保证与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则既可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而在
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另一第三人保证同时
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
保;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之间,则既可以先
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
根据上述规则,本案中,乙银行的债权之上
存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第三人丁的质押、另
一第三人丙的保证,故乙银行应先执行甲公司的
抵押,剩下的丁的质押与丙的保证之间,不存在
先后执行顺序。因此,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
错误。
【答案】A
4.【2016-3-55】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
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 
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
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丙、
丁。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
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
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
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
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
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考点】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共同
担保。
【解析】A选项,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
债权被分割,各债权人均可以就全部担保物实现
其债权数额。据此,当甲将500万元债权中的2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对丙、丁的房屋也享有
抵押权。丙、丁均为第三人,两人在设定抵押时,
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这表明两人均担保
全部数额,故债权人戊可以向任何一个抵押人主
张实现全部数额,即先执行哪一个抵押都可以,
对每一个抵押,执行多少都可以,只要不超过债
权数额即可。该选项中“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
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表述是错误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该选项中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
比例确定”的表述是错误的。
C选项,根据上述 A选项的分析,该选项中
“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表述是
错误的,因为没有先后执行顺序。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该选项中
“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
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表述是错误的,
因为“只能”一词,表明必须先就丙的房屋行使
抵押权,再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而根据上述
规则,不存在先后执行顺序。
【答案】ABCD
5.【2014-3-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
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
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考点】本题考查共同担保。
【解析】A、B、C选项,根据共同担保的债
权实现规则,在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保证
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
的物保;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之间,则既可
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因此,本案
中,乙公司应先执行对甲公司的机器设备的抵押
权,剩下的丙公司的保证、丁公司的抵押,则没
有先后执行顺序。A选项正确,B、C选项均
错误。
·78·
第二编 物 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
D选项,《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解决了过 的机器设备上,既有乙公司的质权,也有银行的
印。本题没有提及上述可以追偿的情节,故应认
够严谨,但考生同样无须钻牛角尖,根据质押要
为丙公司、丁公司之间互相不能追偿。D选项
求交付标的物的原理,姑且这么认为),而银行的
错误。
抵押权根本没有办登记,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
【答案】A
先于银行的抵押权,C选项正确。就乙公司的质
6.【2013-3-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
权与丁公司的抵押权而言,虽然丁公司的抵押权
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办理了登记,但由于对乙公司交付设备早于丁公
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
司的登记(如前所述,这是根据题意的推断,题
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
目本身表述的情节现在来看不够严谨),故乙公司
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
的质权优先,因此,D选项错误。此外,就本题
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
而言,如果要求考生比较甲公司之上所存在的银
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
行的抵押权与丁公司的抵押权谁优先,那么应该
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是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因为丁公司的抵押权办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
理了登记,而银行的抵押权没有登记,登记的抵
抵押权
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
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
7.【2012-3-55】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
押权
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
D. 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
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
的质权
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
【解析】A、B这两个选项,涉及共同担保问
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题,这是第一条做题线索。通过审题发现,银行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
的债权之上存在两个抵押,一是甲公司以机器设 责任
备设立的抵押;二是丙公司以房产设立的抵押。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
对于共同担保,解决的关键是这两个担保是按份
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关系还是连带关系,由于甲公司的抵押担保40万
元贷款,丙公司的抵押担保的是60万元贷款,故
二者构成按份共同担保,银行就这两个抵押,应
当各自执行相应的担保数额,而不能就某一抵押
实现全部债权。因此,这两个选项中关于银行能
就其中某一抵押“主张全部债权”的表述,均是
错误的。
去关于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追偿的争议,对共同 抵押权,同时还有丁公司的抵押权。就乙公司的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根据其 质权和银行的抵押权而言,取决于登记在先还是
规定,只有三种情形下共同担保人之间方可以追 交付在先,根据题意,甲公司先将设备为乙公司
偿:(1)担保人之间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2) 设立了质权,应当是交付给了乙公司的意思(当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然,这是《民法典》之前的真题,没有特别说明
(3)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 已经交付给了乙公司,现在看来这个情节当然不
【答案】C(其中题目的情节有值得推敲之
处)
【考点】本题考查共同担保、抵押与质押的
竞合。
【考点】本题考查共同担保。
C、D这两个选项,涉及抵押与质押的竞合问
题,是另一条做题线索。通过审题发现,甲公司
【解析】A选项,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
银行设定抵押,未约定担保数额,应视为担保全
部数额,债权人乙银行有权就丙或丁的房产行使
抵押权。该选项正确。
B、D选项,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规定,只有三种情形下共同担保人之间方可追偿:
(1)担保人之间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2)担保
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3)
·79
齐贤教育
Q1AM EDCET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本题中,丙与丁、戊与己互相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不符合上述三种可以追偿的情节,故两两之间不 
可互相追偿,B选项、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C选项,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 
责任的担保函,二人均担保全部数额,故债权人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该
选项正确。
【答案】AC(原公布答案为ABC,现根据
《担保制度解释》的最新规定,B是错误的)
8.【2011-3-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
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
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
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
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
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
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
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考点】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请考生先回忆担保物权竞合的基本规
则,然后结合案例分析出答案。抵押权与质权竞
合时,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即登记在前的,则登记优先,亦即抵押优先;交
付在前的,则交付优先,亦即质押优先。抵押权
与留置权竞合或者质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留置
权人均优先。同时,本案还涉及到同一财产之上
两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排列,其效力规则是:均
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
记;均未登记的,谁都不优先,而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
根据上述规则,结合本案,同升公司的设备
之上存在甲的抵押权、乙的抵押权、丙的质押权、
丁的留置权。首先,丁的留置权最优先,丁排在
第一位。其次,比较甲、乙、丙,甲与乙之间,
两人均为抵押,乙的抵押办理了登记而甲的抵押
未登记,故乙优先于甲;乙与丙之间,一个抵押
一个质押,乙的抵押权登记早于丙的质押的交付,
故乙优先于丙。据此,乙应排在第二位。再次,
比较甲、丙,两人也属于一个抵押一个质押,甲
的抵押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质押交付了,故丙
应优先于甲。据此,丙排第三位,甲则排在最后
一位。因此,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答案】D
祝您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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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 同
01第一章
债与合同概述
1.【2017-3-57】2016年8月8日,玄武公 
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 
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
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
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
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
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
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
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
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
得主张合同解除
【考点】本题考查债务的种类。
【解析】A选项,朱雀公司已经将小客车交付
给了玄武公司,小客车属于动产,动产通过交付
转移所有权,即玄武公司取得了该小客车的所有
权,该选项正确。
B选项,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
于对从给付义务的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玄武
公司有权要求其交付有关单证资料,该选项正确。
C选项,如前分析,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
证资料应定性为对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对于从给
付义务的违反,对方当事人原则上不能主张解除
合同,但如果从给付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
决定性意义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题意,由于朱雀公司未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
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而车辆没有牌照,
则无法上路行驶,因此,朱雀公司违反从给付义
务的这一行为,导致玄武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故玄武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前面几个选项的分析,其对朱
雀公司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定性以及应承担违约责
任的表述均是正确的,但关于玄武公司不能主张
解除合同的表述则是错误的,所以玄武公司是可
以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来解除合同,该选项
错误。
【答案】ABC
2.【2014-3-86】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
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
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
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股权
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
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
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
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
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
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
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股权过户给了乙
公司。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分类、负担行为的基
本原理。
【解析】A选项,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专
门规范,也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借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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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sui tDUcanio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同。本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一》,本质上 项错误。
是股权转让合同,考生通过回忆相关知识点可以
发现,《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该类合同没有任何
明确规定,故应认定为无名合同,A选项正确。
【答案】B
B选项,丙公司是由张某和方某共同出资成
立的,因此,张某、方某二人才是丙公司的股东,
只有股东才有转让自己股份的权利。《合作协议
一》的内容是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股权转让
给乙公司,甲公司没有处分丙公司股份的权利,
因此是无权处分,故B选项正确。
C、D选项,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无权
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作协议一》虽
然是无权处分下订立的,但本身仍然应认定为有
效。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ABD
4.【2012-3-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
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
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
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
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选项表述
正确的是?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考点】本题考查悬赏广告的性质。
3.【2013-3-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
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
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
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
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
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解析】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有要约说和单方
允诺说之争。《民法典》之前,没有法律明确规
定,理论上以单方允诺说为通说。但是,《民法
典》第499条对悬赏广告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
容是:“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
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
付。”该条款位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章“合
同的订立”中,表明悬赏广告属于一种特殊的合
同订立方式,其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要约;对方
完成该行为的,则为承诺(即以行为的完成作为
承诺的标准)。
【考点】本题考查债的分类。
【解析】A选项,在《调解协议书》中甲、乙
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此协议
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
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此债务为合同之债,
而非侵权之债。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正确。
C选项,丙获得工伤补偿,是基于劳动法的
相关制度,与甲、乙基于民法制度而进行交通事
故责任的赔偿是两个部门法里的制度。《调解协议
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即使丙获得了工伤补
偿,乙也不能因此推翻此前的合意。该选项错误。
D选项,既然甲、乙与丙的协议是甲、乙各
自承担5万,则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的是按份之
债,甲、乙只需要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
故在甲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甲没有再履行的
义务,丙只能向乙主张尚未履行的4万元。该选
根据上述分析,本题中,甲发出悬赏广告,
应被认定为要约,A选项正确;乙将电脑送回,
应被认定为承诺,C选项正确。相应地,B选项将
甲的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允诺,就是错误的。D
选项,甲、乙之间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已经形
成合同关系,故乙有权获得奖金,该选项错误。
【答案】AC(原公布答案为B,现因《民法
典》的出台,答案为AC)
5.【2011-3-11】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
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
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
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考点】本题考查债的分类。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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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 同·第一章 债与合同概述
【解析】A选项,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为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的债。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
选择性,故A项错误。
B、C选项,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
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
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乙公司、丙公司
担保的均是债务的全额,即对外是全责,故构成
连带关系,因此应认定为连带之债。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
D选项,本题中的三个债都是约定的单一之
债,但是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并未与债权人约定
各自担保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乙、丙双方应对
银行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定的连带之债,而在
这一法定的连带之债中,乙、丙是多人,显然不
是单一之债而是多数人之债,因此,D项亦正确。
【答案】BD
微信:fakao2026
微信
qq群
QQ群号:
52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83·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0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2024网络回忆版】甲公司欲取得乙公司
产品在H省的独家销售权,前往乙公司打听如何订
立合同,正好来到乙公司负责此事的业务经理曹某
的办公室打听。曹某隐瞒自己的身份,告诉甲公司 
必须委托王某作为中介人才能够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从而取得H省的独家销售权,甲公司信以为真,于 
是与王某订立中介合同,并支付给王某20万元中
介费。后在曹某的安排下,由曹某的另一同事代理
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了H省独家销售权合同。不
久,甲公司得知曹某与王某系夫妻。关于甲公司与
王某的中介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恶意串通而自始无效
B.属于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C.甲公司有权以遭受欺诈为由撤销该合同
D.甲公司撤销合同后,有权请求王某承担缔
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A、B、C三个选项,涉及合同的效
力认定问题。案情描述中“曹某隐瞒自己的身份”
这句话在本案中极其重要,它表明曹某在欺诈甲
公司,由此而导致甲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一份中介
合同,而本题正是考查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从这一角度来看,该合同应认定为甲公司因受到
第三人曹某的欺诈而导致与王某订立了合同,所
以其属于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此,
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正确。进一步而言,在因
遭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对方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公司的
合同相对方王某,与实施欺诈的第三人曹某之间
属于夫妻关系,这样的案情描述,意在告诉考生
王某对曹某所实施的欺诈行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故受欺诈方甲公司有权以遭受欺诈为由撤
销其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故C选项是正确的。需
要说明的是,就目前的案情来看,题目中并未描
述出曹某与王某互相之间存在串通的情节,故本
题不能直接认定为属于曹某与王某之间恶意串通。
D选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缔约过失
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应
 当向有过错的合同相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本
 案中,甲公司的合同相对方王某,在缔约中存在
过错(即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曹某在实施欺诈行
为),故如果甲公司撤销合同的话,其有权向王某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该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CD
2.【2023网络回忆版】3月1日,甲在单位
食堂吃午饭时,碰巧和在另一个部门工作的好友
乙坐在一桌。甲告诉乙,自己想要将现在使用的
燃油车A车出卖后更换电动车,A车现在的市价
约为15万元,但是,甲愿意以8万元的低价出卖
给乙,乙可在3月3日前决定是否购买,乙表示
考虑考虑。乙回到办公室后说起此事,并表示有
点纠结。同一办公室的丙听闻后不动声色,在下
班前找到甲并表示“你的A车8万元我买了”,甲
表示要看乙是否购买,3月4日以后再说。乙一直
没有回复甲。3月4日,丙拟定好买卖合同后找到
甲,要求甲签订丙以8万元购买A车的书面买卖
合同,甲表示已经改变主意,不再出售A车。关
于A车的买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3月1日,甲对乙作出的以8万元出卖A
车的表示属于要约
B.3月1日,丙对甲作出的以8万元购买A
车的表示属于要约
C.3月1日,丙对甲作出的以8万元购买 A
车的表示属于承诺
D.3月4日,甲以8万元将A车出卖给丙的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考点】本题考查要约、承诺。
【解析】A选项,要约的构成条件包括:(1)
·84·
第三编 合 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应有缔结
合同的目的。结合案情,甲向乙表示愿意以8万
元的价格将车出卖给乙,乙可在3月3日前决定
是否购买,甲所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而且有
和乙缔结合同的目的,故应将其认定为要约。该
选项正确。
B、C选项,根据A选项所述的要约的构成条 理,该
件,丙对甲作出的8万元购买 A车的意思表示,是有
内容具体、确定,并且有和甲缔结合同的目的,无效
故也应当认定为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由于甲仅对乙发出了要约,甲单
而没有向丙发出要约,故丙对甲作出的上述表示 项正
不可能是承诺。据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从案情描述来看,丙在3月1日向甲 属于
发出要约后,甲当场表示要等到3月4日以后再 既然
说,说明其并没有当场承诺;在3月4日当天,错误
其又明确表示不再出售A车,表明其最终没有承
诺。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成立,
该选项错误。
【答案】AB
3.【2017-3-11】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
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
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
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
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
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
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
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
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格式条款。
【解析】A选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形的,如格
式条款违背公序良俗等;(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愿披
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属于不
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一旦甲单方放弃服 对方
务,表
务,表明乙公司就没有提供服务,那就应当退款。
当然,甲单方放弃服务,乙公司可以向其主张违
当然
约责任,但不能就此不退款,否则双方的权利义
约责
务就
务就不一致了。因此,“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
不退
不退”的条款无效。但是,该条款只是美容服务
协议
协议的一部分,根据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原
理,该条款无效,美容服务协议中的其他条款还
是有效的,不能直接将整个美容服务协议认定为
无效。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如
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该选
项正确。
C选项,甲在签订合同后,单方放弃服务,
属于自己单方不履行合同,故应认定为违约行为。
既然构成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
错误。
D选项,涉及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形式,
对此
对此,考生主要是必须回忆起什么情况下不能请
求违
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具体包括:(1)法律上或事
实上
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
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3)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所谓
所谓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认为是指与
劳务
劳务有关的债务,故甲单方放弃服务,不适用继
续履
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不得强制其接受美容的服
务。
务。该选项错误。
【答案】B
4.【2017-3-12】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
造势
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
务合
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
都准
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
感兴
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
后一
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
诚公
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
一说
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
承担
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
商,
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
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
 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85·
齐贤教育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qisin toUcanu
【考点】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A选项,德凯公司是在无真实交易意
图的情况下而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
谈,构成恶意磋商,德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德凯公司的行为属
于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该选项正确。
C选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德凯公
司不应当披露所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
该选项错误。
D选项,因德凯公司自己的过错而导致付出
的工作成本,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不能要求对
方真诚公司赔偿,故而在对方向其主张赔偿时,
也就不能主张抵销,该选项错误。
【答案】B
5.【2015-3-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
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
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
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些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
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可撤销民事
法律行为。
【解析】A选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
销的。本题中,甲明知里程表有误,没有向乙说
明,甲构成欺诈,此时,受欺诈人乙可以受到欺
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可撤销的民事法
律行为,在2017年《民法总则》修改之前,称之
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被《民法典》所
沿用。据此,当事人要么请求撤销,要么不请求 
撤销,而不可能根据一方的意思来主张变更了。
因此,该选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在民法上另
外存在情势变更制度,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变 
更合同,但这种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进行的变更,
并不是本题所涉及的变更。
B选项,乙作为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其有2 
种选择:(1)行使撤销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2)不行使撤销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
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
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的履行有瑕疵,乙
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包括要求对方减少价款。该选项正确。
C选项,甲明知有误没有告诉乙,构成欺诈,
对于乙而言,其对机动车里程表理解虽然存在错
误,但却是由于甲的欺诈造成的,因此,本案应
按照欺诈来进行处理,而不是按重大误解来处理。
同时,在具有了可撤销的原因时,也应当通过提
起诉讼或者仲裁来进行撤销,而不能通过单方通
知对方来撤销。该选项错误。
D选项,甲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即机动车的实际行驶里程,违背了诚信原
则的要求,属于欺诈的行为,基于此给乙带来信
赖利益的损失,乙在撤销合同后,可主张缔约过
失责任的赔偿。该选项正确。
【答案】AC(本题原公布答案为C,但因法
条修改,现答案为AC)
6.【2014-3-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
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
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
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
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
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
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考点】本题考查格式条款、法定代表人的
责任。
【解析】A选项,格式条款的无效理由包括: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形;(2)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86·
第三编 合 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
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当事人
的格式条款只是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
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出现上
述几种无效的原因,该选项错误。
B、C、D选项,根据案情,当初在订立合同
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已经在合同上签字
了,而所涉及的条款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
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这只能认定为
李红作为个人对于连带责任条款的认可,该条款只
对于李红本人有效力,即这是李红的个人行为。而
如果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则李蓝无须就此承担
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答案】D
7.【2014-3-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
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
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
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
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
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
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
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
的时效利益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要约。
【解析】A选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
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
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
中,乙公司在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3万元债务,
则就该3万元,乙公司不能反悔,应当履行,故A
选项正确。
B选项,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本题中,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旨在表示
还债的意思,并不是为了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因
此并不是要约,该选项错误。
C选项,乙公司的书面回函,核心内容是
“不再偿还任何货款”,这是乙公司在表示反悔,
如前所述,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义务,
就应当履行,故乙公司的这一回函对甲公司应当
是无效的,该选项错误。
D选项,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需要履行3
万元债务,就剩余的7万元,其仍然能够抗辩,这
表明,其丧失了3万元的时效利益(所谓时效利
益,是指义务人可以抗辩的权利),该选项错误。
【答案】A
8.【2011-3-58】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
同有效?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
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
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
丙公司享有的90??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
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
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
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
乙,但未通知丙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
【解析】A选项,该选项涉及履行治愈瑕疵原
理。甲、乙双方约定合同待办理公证后方生效,
后来虽未办理公证,但甲已经交付商铺,乙支付
了第一个月的租金,表明双方已经进入到履行状
态,根据履行治愈瑕疵的基本思想,双方的合同
虽然形式上有所欠缺,但由于已经进入到履行状
态。故应认定该合同已经生效。该选项可以当选。
B选项,该选项涉及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
甲在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已经将该股权转
让给丁,故甲再转让股权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
分。但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无权处分不影
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乙之间的协议仍然是有效
的。该选项可以当选。
C选项,该选项涉及一物二卖问题,甲将相
机出卖给乙,后又出卖给丙。甲、乙之间的合同
当然是有效的。该选项可以当选。
D选项,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甲仍然对该
商铺享有所有权,其后出卖给乙,甲、乙之间的
协议当然是有效的。该选项可以当选。
【答案】ABCD
9.【2010-3-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
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
·87·
齐贤教育
qinn EUSr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 
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
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
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
程中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出现,包括恶意磋商、
订约欺诈、泄露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
的行为等。本案中,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后终
止与甲的谈判,给甲造成损失,故应当由丁对甲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C选项正确,其他选
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的
“约”,指的是合同的意思。因此,缔约过失责任
的判定,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即只有在相
互缔约的双方之间,才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1.【2021网络回忆版】2021年3月1日,铁
雄公司与银建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一份,约定
银建公司应于4月1日支付30??价款,尾款待
钢材交付后另行支付。3月底,因铁雄公司的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已经买不起炼钢所需要的铁矿石,
故银建公司通知铁雄公司提供适当担保。铁雄公
司答复称自己的经营状况良好,并拒绝提供担保。
4月1日,银建公司未依约支付30??价款。经查
证,铁雄公司迟迟未恢复履行能力。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建公司有权在铁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时解除合同
B.银建公司有权在铁雄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
且未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
C. 即使合同未约定,铁雄公司也应将其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一事通知银建公司
D.若铁雄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恶化不属实,则
银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附随义务。
【解析】A选项,不安抗辩权中,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银建公司仅
有权在铁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中止履行其
支付30??款的义务,而无权在此时解除合同。
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
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
中,在银建公司通知铁雄公司后,若铁雄公司未
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意味着其构成根
本违约,此时银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B
项正确,当选。
C选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此即附随义务。本案中,即使合同未约定,
铁雄公司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将其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一事通知银建公司。因此,C项正确,当选。
D选项,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若铁雄公司经营状
况显著恶化不属实,则银建公司中止履行构成违
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正确,当选。
【答案】BCD
2.【2019网络回忆版】大江公司和南北公司
商谈项目合作事宜,签订了《木材销售意向书》,
约定待大江公司取得木材销售许可证后,双方签
订《木材销售合同》进一步约定数量和价格。后
由于市场变化,南北公司取消订约。对此,下列
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木材销售意向书》是合同
B.南北公司有权撤销《木材销售意向书》
C.南北公司应承担违反《木材销售意向书》
的违约责任
D.南北公司不应承担《木材销售意向书》的
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预约合同。
【解析】A选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
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
等,构成预约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木材
销售意向书》,约定的内容是待大江公司取得木材
销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木材销售合同》,故
《木材销售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该选项正确。
B选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必须具有欺
·88·
第三编 合 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事由。结合案 
情来看,双方订立预约合同《木材销售意向书》 
的过程中,并未出现上述情形,故南北公司没有 
撤销该合同的理由。该选项错误。
C选项,预约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当 
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预约 
合同《木材销售意向书》成立生效后,南北公司
无故取消订约,不履行生效的预约合同义务(即
不与大江公司谈判磋商并订立本约),属于违约行
为,大江公司有权对南北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
C选项正确。
D选项,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要求在缔约
过程中具有恶意磋商、订约欺诈等违反诚信原则
的行为出现。结合案情来看,本案中,南北公司
在订立过程中,并没有这些行为。其后来取消订
约,是基于市场变化,不能由此就说明南北公司
当初订立《木材销售意向书》时存在恶意磋商行
为。该选项判断正确。
【答案】B
3.【2019网络回忆版】甲把房屋出租给乙,
屋内家具为乙购买,电器为甲所有。租期届满前
两个月,乙提议把屋内家具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
给甲,甲当即表示同意。租期届满后,甲认为乙
的家具不值2000元,遂仅向乙支付了1000元。对 
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留置屋
内甲所有的电器
B.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行使同
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和屋内电器
C.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行使不
安抗辩权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和屋内电器
D.甲、乙关于家具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考点】本题考查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合同效力的认定。
【解析】A选项,行使留置权,必须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家具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对甲剩余
1000元价款支付请求权是基于甲、乙间的家具买 
卖合同而生,而乙占有甲所有的电器是基于甲、
乙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因此,乙对占有的甲的电器不成立留置权。故A 
选项错误。
B、C选项,行使合同中的三大抗辩权(同时
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必须
是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指基于同一份合
 同而互负义务的合同。本案中,房屋租赁租期届
满时,乙基于家具买卖合同对甲享有1000元价款
支付请求权,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乙享有返还
房屋和电器的请求权,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个双务
合同所生,不存在履行上的牵连性,因此不成立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成立不安抗辩权。故B、C
选项均错误。
D选项,针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
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该选项正确。
【答案】D
4.【2016-3-8】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
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
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
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
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
 乙追偿
【考点】本题考查连带之债、按份共有的内外
部关系、抵押权。
【解析】A选项,甲、乙是按份共有关系,但
按份共有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
乙对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连带之债中,
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
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
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即将被免除的债务人的
份额扣除后,其他债务人就剩余的债务仍然继续
承担连带责任。就该选项,如果戊免除了甲的损
害赔偿责任,则乙也相应地免除了甲的这一部分
份额(甲的内部份额为十分之三)。该选项“应由
 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意思是乙承担全部责任,
而没有表达出乙也可以相应免责。该选项错误。
B选项,汽车抵押为动产抵押,实行意思主
 义,即使未登记,抵押权也成立。戊的债权之上
并不存在担保,戊没有优先于丁的法律依据。该
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行使抵押权的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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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数育
Aa nUcAn0M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时效期间内。因此,如果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
时效,则丁就不能再实现抵押权了,即不能要求
甲、乙承担担保责任。该选项错误。
D选项,由于甲、乙对外是连带关系,根据连
带之债的内部追偿原理,如果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
保责任,其内部当然有权向乙追偿。该选项正确。
【答案】D
5.【2015-3-1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
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
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
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
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
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
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
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 
务对应关系
【考点】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解析】A选项,本题首先应搞清楚当事人的 
先后履行顺序:甲先支付首期房款,乙交付房屋 
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支付二期房款,乙将房屋
过户给甲。根据题意,甲已经交纳首期房款,则
剩下的应该是乙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乙
目前只交付了房屋但未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属
于违反了从给付义务。此时甲拒绝支付二期房款,
这属于以主给付义务抗辩对方的从给付义务,不
符合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中双方应当对等的思想。
因此,甲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在乙交付房屋和房
屋使用说明书与甲支付二期房款之间,乙履行顺
序在先,甲履行顺序在后。因此,如果允许甲抗
辩,其行使的也应当是先履行抗辩权,而不是不
安抗辩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乙公司未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违
反的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对方当
事人不能解除合同,除非从给付义务影响到合同
目的的实现。本案中,题目中未说明房屋使用说
明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按照正常生活
经验,甲的主要目的是购买房屋而不是房屋使用
说明书,即使没有使用说明书,一般人也能对房
屋进行使用。因此,本案中,乙公司违反从给付
义务,并不影响甲合同目的的实现,甲不能解除
合同,该选项错误。
D选项,甲的付款义务为主给付义务,乙公司
交付使用说明书是从给付义务,二者没有对应给付
关系,故甲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该选项正确。
【答案】D
6.【2010-3-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
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
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
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
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 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
部分图书
【考点】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解析】A选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没有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本
案中,甲履行顺序在先,乙履行顺序在后,不存
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乙作为履
行顺序在后的一方,享有的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而不是不安抗辩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在行使抗辩权的过程中,法律要求
必须遵循履行范围对等的这一思想,即主要看对
方是没有任何的履行还是履行了一部分,如果对
方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则不能以抗辩权为由拒绝
履行全部的义务。本案中,甲已经交付了5万元,
乙就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了,而是就剩余未支
付的5万元所对应的图书行使抗辩权。因此,该
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是正确的。
【答案】D
·90·
03第三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1.【2022网络回忆版】甲的轿车停在路边,
乙骑车不慎撞到该车造成剐蹭。甲将轿车送去丙
修理厂,修理费合计5000元。甲仅支付了2000
元,丙修理厂留置该车。后甲起诉乙请求清偿甲
已支付的2000元修理费。丙修理厂则针对剩余的
3000元修理费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判决甲与丙修
理厂胜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修理厂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可追加甲作
为被告参加诉讼
B.丙修理厂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可通知甲参
加诉讼
C.若乙支付给丙修理厂3000元,则甲、丙修
理厂之间的债务消灭
D.若乙支付给丙修理厂3000元,甲有权请求
丙修理厂返还轿车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人的代位权、留置权。
【解析】A选项,遇到代位权的题目,考生必
须首先搞清楚代位权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结合案情,可知本案的三方关系是:丙修理厂为
代位权中的债权人,甲为代位权中的债务人,乙
为代位权中的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
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
第三人。因此,当丙修理厂提起代位权诉讼时,
应当以次债务人乙为被告,而甲则为诉讼中的第
三人。A选项认为法院可追加甲作为被告,是错
误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甲应为诉
讼中的第三人。故法院可通知甲参加诉讼,该选
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甲参加诉讼”,实
质是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是追加甲
为被告,B选项的表述与A选项之间存在本质
区别。
C选项,如果次债务人乙向丙修理厂支付了
3000元,则丙修理厂的债权获得实现,其与甲之
间的债务也就归于消灭了。该选项正确。需要注
意的是,丙修理厂和乙之间本身不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所以如果表述为“丙修理厂与乙之间的债
务消灭”,就是错误的。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可知在乙
支付给丙修理厂3000元之后,丙修理厂的债权消
灭,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其对主权利(债权)具
有从属性,主权利消灭的,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这种情况下,甲就有权请求丙修理厂返还轿车了。
该选项正确。
【答案】BCD
2.【2017-3-58】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
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
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
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
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
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
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
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
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恶意串通。
【解析】A选项,甲与丙在签订《离婚协议
书》时,丙知悉甲欠乙债务,只能表明丙是恶意
的,但恶意不等于恶意串通,题干中并未说明双
方有串通的过程,故该选项错误。
B选项,行使撤销权,以债务人的行为影响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条件,因此,如果甲能证明
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即
表明其有充足的还债能力,故其向丙赠与住房并
不影响乙的债权的实现,此时乙行使撤销权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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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u1L DUEgi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获得法律支持,该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
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
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
同被告。据此规定,本案中如果乙仅以甲为被告,
法院应当追加丙为被告,该选项正确。
D选项,如果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则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律师代理费属于必要
费用,故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
费的请求,该选项正确。
【答案】BCD(原公布答案为BD,现因法条
修改,答案为BCD)。
3.【2016-3-58】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
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
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
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
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
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A选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求债
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该选项中,乙将
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这是债务人在放弃期限利益(因为未到期,其本
来是可以抗辩不予履行的),使自己的财产不合理
地减损,相当于是在无偿转让财产,故债权人可
予以撤销。该选项可当选。
B选项,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
产的抵押权,这属于放弃债权之上存在的担保,
债权人可予以撤销。该选项可当选。
C选项,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
产的分割,这是在放弃自己本身就有的财产,相
当于变相地在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家庭其他
成员,债权人可予以撤销。该选项可当选。
D选项,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继承
所针对的遗产,是未来可能得到的财产,而不是
其已有的财产。因为其即使不放弃继承,也不一
定就确定能获得遗产,如其父亲在遗嘱中明确其
不可以继承。针对未来有可能获得的财产,债权
人不能撤销。另外,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放
弃不会导致现有财产减少,因此不会损害债权人
利益。该选项不当选。
【答案】ABC
4.【2014-3-5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
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
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
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
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
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
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
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
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物权和合
同的效力区分原则、恶意串通、支配权。
【解析】A选项,债务人杜某是在转让自己的
房屋,因此,债权人谢某欲撤销,必须是达到以
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出售财产这一标准。所
谓明显不合理低价,是指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间
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本案中,
房屋市价为120万元,杜某和赖某成交的实际价
格为90万元,超过了70?20万元的70??84
万元),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谢某不
可以撤销。该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房屋尚未过户给买方赖某,表明房
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但根据物权和合同的效力
区分原则,杜某、赖某当初的买卖合同仍然是有
效的。该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
此,如果谢某确实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
通,则可以将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该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
的判断没有问题。但是,谢某是杜某的债权人,
债权属于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债权人不能直接
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如果让谢某直接取得
房屋的所有权,就违背了债权作为请求权的基本
原理。该选项错误,当选。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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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 同·第三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5.【2012-3-59】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
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
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
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辨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A、B、C选项,在债权人的代位权
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如下三大类
抗辩权:①次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抗辩权;②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
的抗辩权;③次债务人可以主张代位权本身就存
在的抗辩权。据此,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
位权诉讼,则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可以主张债
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甲公司的抗辩,也可以主张
丙公司自己对乙公司的抗辩,还可以就代位权本
身可能存在的不符合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或具体行
使规则进行抗辩,这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D选项,在代位权诉讼中,只有次债务人是
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存在共同被
告的问题。因此,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
权诉讼,被告应为丙公司,乙公司应作为诉讼第
三人。该选项错误。
【答案】ABC
6.【2010-3-58】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
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
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
未对丙采取法律揩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
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
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
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
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
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
撤销权。
【解析】A选项,债务人乙设立遗嘱,将自己
对于丙的5万元债权以及对于丁的5万元人身损
害债权赠与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甲
造成了损害。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是典型的债
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之一,因此,甲可向法院请
求撤销乙的遗赠。该选项正确。
B选项,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
次债务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本案中,乙对丙享有5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7
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表明其怠于行
使债权;同时,乙还欠甲6万元,到期后乙无力
清偿。这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因此,在乙去
世前,甲有权行使代位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
丙向自己清偿。该选项正确。
C选项,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专
属性时,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具有专属性的
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案中,债务人乙对次债务
人丁享有的5万元债权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因此,甲无权行使代
位权,即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该选项错误。
D选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在
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此处的必
要费用,主要指行使代位权过程中花费的差旅费、
律师代理费,不包括诉讼费。就诉讼费问题,根
据《民事诉讼法》“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
基本规则,在债权人甲胜诉的情况下,应由作为
被告的次债务人丙承担。该选项“行使代位权的
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显
然是将诉讼费用也列人必要费用范围了,因此是
错误的。
【答案】AB
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
1.【2024网络回忆版】某酒业公司在其网店
销售白酒,A型白酒售价为199元/瓶,购买上限
设定为100瓶。郑某欲购买600瓶,于是联系上酒
业公司的网店客服后表示购买600瓶,客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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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A cATu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郑某支付3000元定金,郑某表示同意。为支付定 壶摔碎。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金,两人约定,客服将A型白酒的售价改为5元/
A.李某有权请求刘某支付双倍定金1万元
瓶并将购买上限设置为600瓶,由郑某下单600瓶
B.胡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双倍定金2万元
并以所支付的价款作为定金。郑某下单前,登录
C.胡某有权请求刘某赔偿损失
酒业公司网店的方某见到A型白酒5元/瓶的价格
D.胡某请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时,李某有权
后,下单购买了600瓶。客服见状,立即将A型
请求减少定金
白酒的售价恢复为199元/瓶并将购买上限恢复为
100瓶,郑某因此未能下单。对此,下列表述正确
【解析】A选项,李某与刘某之间买卖合同的
的是?
标的额为1万元,故有效的定金数额应为2000元,
A.酒业公司与郑某的定金合同成立
即李某向刘某支付的5000元定金中,有效的数额
B.酒业公司与方某未达成合意
仅有2000元。现刘某不慎将鼻烟壶摔碎,无法交
C.酒业公司与方某的合同成立
付标的物,构成违约,故应双倍返还定金,即
D.酒业公司与方某的合同无效
4000元,而不是1万元,该选项错误。需要说明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的是,对于5000元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即
定金合同。
3000元),应认定为无效,该3000元也应返还给
【解析】A选项,定金合同是实践性法律行
李某。不过,其返还的原因,并不是因刘某违约
为,只有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了定金的交付,定
而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规则,而是因为该3000元定
金合同才能成立。郑某最终未能下单,这就意味
金处于无效状态,故应当返还。
着郑某最终未实际交付定金,因此,酒业公司与
郑某的定金合同未成立。该选项错误。
【考点】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相对性。
B选项,胡某和李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额
为10万元,故胡某支付的1万元定金没有超过合
同标的额的20即均是有效的。现李某无法向
B、C选项,通过案情描述来看,酒业公司所
销售的A型白酒,本来的价格为199元/瓶,现客 胡某交付鼻烟壶,构成违约,故胡某有权请求李
服将A型白酒的售价改为5元/瓶并将购买上限设 某支付双倍定金2万元。该选项正确。
置为600瓶,其原因是郑某与客服之间存在约定,
其目的是由郑某下单600瓶并以所支付的价款作 象,故应联想到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李某与刘
为定金,因此,酒业公司客服的行为,并不是在 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李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合同
向他人发出5元/瓶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也不是为 关系,但胡某与刘某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故
了与他人订立合同,不能被认定为向他人发出的 胡某不可以直接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
要约。因此,方某看到网页后予以下单的行为,偿损失。该选项错误。
不能被认定为酒业公司与方某之间因订立合同而
D选项,李某因刘某摔碎鼻烟壶,而无法向
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就意味着,酒业公司与方胡某履行合同,李某对胡某构成违约,从而导致
某之间未就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双方的合同未
胡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胡某有权请求
成立,故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错误。
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李某无权请求减少定金。该
选项错误。
C选项,本案属于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现
D选项,根据前述分析,酒业公司与方某之
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本案并没有出现合同无效
的事由,故该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B
提示:看到定金的题,如果题目中交代了合
同的标的额,一定要先算出定金的上限,即合同
标的额的20??
【答案】B
2.【2022网络回忆版】李某以1万元的价格
向刘某购买清代鼻烟壶一个,约定三日后交付,
3.【2021网络回忆版】陈某与朱某签订房屋
并支付了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得知胡 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朱某
某正在以10万的价格收购清代鼻烟壶,遂与胡某 的房屋。随后,双方又签订针对同一房屋的租赁
以该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3日后交付,胡 合同,约定陈某把该房屋出租给朱菜,月租金10
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两日后,刘某不慎将鼻烟 万元,租期1年。为确保朱某依约支付租金,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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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 同·第三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某与陈某签订保证合同。三份合同均签订后,陈 商增加借贷20万元,并告知姜某,姜某未置可
某依约向朱某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经查,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涉案房屋实际上并不存在,陈某与朱某对此知情,
但是胡某对此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
的是?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C.陈某与朱某之间实为民间借货法律关系
D.胡某应依约向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A.姜某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
B.俞某对银行的抗辩权,姜某对银行也享有
C.姜某就银行对俞某的7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
证责任
D.姜某就银行对俞某的50万元债权承担保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方式的认定、一般保证
【考点】本题考查虚假意思表示、保证合同的
从属性、保证责任。
人的先诉抗辩权、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解析】A选项,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解析】A选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权。关于保证方式的认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因涉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
案房屋实际上并不存在,故房屋买卖合同为陈某
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姜某提供保证担
与朱某串通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因此,A 保时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一般
项正确,不当选。
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A选项正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所阐述的虚假意思
表示的法律规则,本案中,因涉案房屋实际上并
不存在,故房屋租赁合同也是陈某与朱某通谋作
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因此,B项正确,不
当选。
确,不当选。
B选项,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主债务人对
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有权援引该抗辩权。
本案中,如果债务人俞某对债权人银行享有抗辩
权,则保证人姜某也应当享有。故B选项正确,
C选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 不当选。
行为的效力,其效力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进
行认定。本案中,陈某与朱某约定的“购房款”
为100万元,朱某与陈某约定的“月租金”为10
万元、“租期”为1年(即“年租金”为120万
元);通过“购房款”与“年租金”的数额可知,
前者实为出借的借款本金,后者实为偿还的本息
之和;因被陈某与朱某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
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故两者之间
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C项正确,不
当选。
C、D选项,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
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
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俞某与债权人江海银行协议将主
债务由50万元增加到70万元,未经保证人姜某
书面同意,保证人姜某对加重的20万元不承担保
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姜某未置可否,不能直
接认定为同意,更不能认定为书面同意。故C选
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原则上无效。本案中,胡
某与陈某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朱某依约支
付租金,即朱某与陈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主债权
债务合同;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故该保证合同
亦无效;既然保证合同无效,那么胡某也就无须
向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D项错误,当选。
【答案】D
【答案】C
5.【2018网络回忆版】建华公司向华商银行
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王某、李某为保证人,
但未约定保证范围亦未约定保证方式,强胜公司
以自有汽车为华商银行设立抵押担保。李某在提
供保证时要求建华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建华公
司找到陈某为李某作保证。
(1)关于建华公司、王某、李某关系的表述
4.【2019网络回忆版】俞某因资金周转,向 错误的是?
江海银行借贷50万元,姜某提供保证担保,但未 A.华商银行有权要求王某、李某与建华公司
约定保证方式。两个月后,俞某与江海银行又协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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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M ERUCADW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B.华商银行可先就强胜公司的汽车实现抵
押权
C.如华商银行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大同公司,
未经李某与王某的书面同意,则李某与王某不再
承担担保责任
D.如建华公司将全部债务转让给四海公司,
未经李某与王某的书面同意,李某和王某不再承
担担保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方式的认定、共同担
保、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解析】A选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
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未约定保证
方式,因此应当认定两人的保证方式均为一般保
证,李某、王某无须与建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
任。故A选项错误。
B选项,共同担保中,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
保证并存的,没有先后执行顺序,由债权人自由
决定。本案中,既有强胜公司提供的物保,又有
李某与王某提供的人保,故属于共同担保。由于
建华公司作为债务人没有提供物保,因此债权人
华商银行主张权利时没有顺序上的限制,其可以
要求实现抵押权。故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债权人转让债
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债权
转让的,保证债权随同转让,无须经过保证人的
书面同意,仅需通知即可。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
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
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
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如果建华公
司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故D选项正确。
【答案】AC
(2)如华商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华商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王
某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如华商银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李
某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C.如华商银行要求强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强胜公司无权拒绝
D.如华商银行要求反担保人陈某承担责任
的,陈某无权拒绝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人的抗辩权、行使抵押
权的期间、反担保。
【解析】A选项,根据上一道题的分析可知,
本案中李某、王某均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
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如华商银行要求王某承
担保证责任的,王某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A选
项正确。
B选项,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抗辩。本案中,如果华商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
效,则债务人建华公司享有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李某可援用这一抗辩权。故B选项正确。
C选项,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间内行使抵押权。本案中,如果华商银行的债权
已过诉讼时效,抵押人强胜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故C选项错误。
D选项,陈某是为李某提供反担保,故债权
人华商银行与反担保人陈某之间并无关系,其不
得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D选项错误。
【答案】AB
6.【2016-3-(89、91)】甲、乙双方于
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
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
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
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
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
定日开始计算。
(1)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
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
保证责任的承担。
【解析】A、B选项,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
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
抵押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将2013年5月6
日之前乙欠甲的货款纳人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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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 同·第三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该约定有效,故B项正确,A项错误。
C选项,保证人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
责任。因此,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
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人最高额保证的担
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D选项,水泥供应合同只是将2013年5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人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该约定只涉及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与丙的保
证没有关系。丙对2013年5月6日以前乙欠甲的
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2013年5月6日以后
的债务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谈不上“减轻其保
证责任”一说,该选项错误。
【答案】BC
(2)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
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
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考点】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共同担保、保
证人的追偿权。
【解析】A选项,最高额抵押中,债权确定的
时间标准包括:①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债权确
定期间届满;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
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
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③新的债权不
可能发生;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
产被查封、扣押;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
或者被撤销。因此,如果债务人乙于2014年1月
被法院宣告破产,则符合上述第⑤项确定标准,
这就意味着甲的债权确定期到来。该选项正确。
B、C选项,共同担保中,债务人的物保和保
证并存的,应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因此,甲应
先就债务人乙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
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
错误。
D选项,丙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 
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在乙被法院宜告破产的情 
况下,如果甲未申报债权,将影响到丙的追偿权 
的实现。因此,应当允许丙预先行使追偿权,即 
参加对乙的破产财产分配,从而保障丙的追偿权。 
该选项正确。
【答案】ABD
7.【2015-3-57】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
《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
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
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
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
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
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
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的认定。
【解析】A选项,题干中所谓“承担保证责
任”,是指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该选项中,
甲只是“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并没有表示在
乙公司不履行义务时愿意履行债务,故甲的承诺
并没有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因此,不构成保证。
该选项错误。
B选项,甲公司明确表示乙公司无力还款时,
甲愿意代为偿还,即甲愿意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故成立保证。该选项正确。
C选项,甲公司明确“保证”乙公司的实际
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因此,当乙公司实际投资
与注册资金不符时,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该
选项正确。
D选项,甲的承诺是“指定”乙与丙签订保
证合同,乙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应当承担保证责
任的是乙,而不是甲,故甲不承担保证责任。该
选项错误。
【答案】BC
8.【2014-3-10】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
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
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
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
 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
 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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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期间。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前三个选项,即如何确
定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因此,先从整体上分
析该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
因此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
此,应认定为6个月。保证期间从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履行
期限的,保证期间不会随之发生变动。据此分析,
约定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 
于2013年1月底届满;约定2012年8月30日归 
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
约定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 
于2013年3月底届满。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 
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前两笔债务 
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由于保证期间是 
除斥期间,期间届满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即债 
权人就前两笔债权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目前,仅剩下最后一笔300万元的债务依然在保 
证期间之内,因此保证人依然要对这300万元的
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四个选项中仅A选项正
确,其余选项均是错误的。
【答案】A
9.【2014-3-15】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
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
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
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
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
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
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
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
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责任的承担。
【解析】A选项,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
证责任承担的具体方法,既然李某与甲银行在保
证合同中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
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故当事人之间关于直接扣
划款项的约定有效。该选项错误。
B选项,既然李某提供了保证担保,就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该选项错误。
C选项,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不管
债权人债权是否全部实现,保证人均可向债务人
行使追偿权。扣划款项之后,保证人李某即获得
追偿权,故C项错误。
D选项,乙支行是甲银行的分支机构,尽管
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其在自己支配
的财产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可以在
甲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商事活动。张某的借
款合同是与乙支行签订的,因此,乙支行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向张某主张权利,故D选项正确。需
要说明的是,此选项中用的“追索权”一词不太
恰当,因为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规范概念,有其
 特定的含义。对于普通的债权,用这样的表达有
欠妥当,用“行使债权”或“行使权利”的表述
即可。
【答案】D
10.【2013-3-(87、88)】2012年4月,
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
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
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
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
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 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方式的认定、债务承担
及其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解析】A选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
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提供保证时,没有
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意思是,在主合
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98·
第三编 合 同·第三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
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债 
权人丁公司不能直接向张某主张债权,而应先就 
债务人丙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该选项错误。
B选项,李某当初曾经为5000万元提供抵押
担保,这属于物保的表现形式,在物保中,如果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他人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丁
公司不能向物保人李某主张债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
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的义务,而由新
债务人承担债务。本案中,甲公司经过丁公司的
同意将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公司脱离此债
权债务关系,因此,丁公司不能再向甲公司主张
权利。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本案所涉债务,
应由新的债务人丙公司承担,故债权人丁有权向
新债务人丙主张债权。该选项正确。
【答案】D(原公布答案为AD,现因法条修
改,答案为D)
(2)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
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
时效。
【解析】A、B两个选项涉及保证期间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在提供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期间,
故保证期间应认定为6个月。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
C、D两个选项涉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案
中,当事人在提供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张
某的保证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
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应符合的条件是债权人在保
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案
中,未提到债权人丁公司对保证人张某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这样的情节,因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
会起算,故C、D两个选项均是错误的。
【答案】A
11.【2012-3-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
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
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
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
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
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
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
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
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
效的中断、保证人的追偿权。
【解析】A选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有约
定的,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该选
项中,甲、乙约定一周之内归还,因此诉讼时效
应当从一周之后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借条出具日
开始计算。该选项错误。
B选项,该选项具有迷惑性。对于连带债务
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
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然而,本
选项所涉及的连带保证,却并非连带债务。这是
因为,连带债务的前提是只有一个债务,在同一
个债务中,债务人有两人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
中存在两个债务,其中一个是主债务,另一个是
保证债务。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
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会导致另一
个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本选项中,债权人甲对保
证人丙主张权利,不会导致其对乙的10万元货款
债权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结果。该选项错误。
C选项,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
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该
选项中,银行实现了对乙的抵押权,即实现了80
万元的债权,这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的债权的诉
讼时效中断。该选项正确。
D选项,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并进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
权不受影响。本案中,一般保证人甲放弃了自己
的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仍然可以向债
务人乙追偿。该选项错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
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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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MEDueris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的抗辩权并进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 
人无追偿权。
【答案】C
12.【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
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
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
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
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
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考点】本题考查定金。
【解析】A选项,定金合同是实践性行为,从
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合同订立后,
乙未交付定金,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没有
成立,故定金合同没有约束力。因此,甲不可以
请求乙支付定金。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乙
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
效”,据此,交付定金是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生
效要件,因此,乙未交付定金,按说买卖合同是
不生效的。但是,根据案情描述,“甲按期向乙交
付了货物”,表明该合同已经进入到履行状态,根
据履行治愈瑕疵的基本原理,双方的买卖合同已
经生效了。因此,最终来看,虽然乙未支付定金,
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选项正确。
C选项,定金合同是否生效与定金是否交付
有关,与主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无关,所以甲是
否交付汽油与定金合同是否生效无关。该选项
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甲、乙之
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故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
款。该选项错误。
【答案】B
微信
qq群
QQ群号:
52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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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2024网络回忆版】2024年3月1日,甲、
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5日向乙
交付出卖的零件,乙于4月15日一次性支付全部
价款。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基于 
《买卖合同》享有的合同债权。”2024年4月1日,
甲、丙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基于
《买卖合同》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转让给丙。”
《债权转让协议》订立时,丙知道甲、乙之间所订
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甲作出的债权转让
通知于2024年4月5日到达乙。2024年4月10
日,因甲交付给乙的零件具有缺陷,导致乙的仓
库当天即发生爆炸,乙因此损失严重。经查,甲
在交付零件时,其知晓该零件的质量存在缺陷。
同时,由于乙认为甲转让债权违约,乙因此一直
未向丙支付价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通知到达乙之前,《债权转让协议》效力
待定
B.因丙受让时为恶意,丙未能有效受让价款
债权
C.因丙受让时为恶意,乙有权拒绝向丙履行
价款债务
D.乙因零件缺陷遭受的损害,乙可向丙主张
抵销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让与。
【解析】A、B、C选项,涉及债权让与的效
力判定问题。首先,《债权转让协议》由甲、丙二
人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使甲、乙之
间曾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基
于《买卖合同》享有的合同债权”,但这并不影响
《债权转让协议》在甲、丙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其
次,本案中丙知道甲、乙之间所订立《买卖合同》
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丙是恶意的,其是否影响
上述丙与甲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并进而导致丙未能有效受让债权呢?根据《民法
典》第5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
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所谓不得
对抗第三人,法条并没有区分为是善意第三人还
是恶意第三人,因此,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
转让的,对任意第三人均不得对抗。就本案而言,
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甲作为卖方,其债
权表现为请求乙方支付价款,这属于金钱债权,
因此,甲、乙之间关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转让基于《买卖合同》享有的合同债权”
的约定,在丙是恶意的情况下,也不得对抗丙。
故而丙在本案中能有效受让甲的价款债权,乙无
权拒绝向丙履行价款债务。据此,A、B、C三个
选项都是错误的。
D选项,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
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
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
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结合案情描述来看,
本案中债务人乙在4月10日时因甲交付的零件发
生爆炸而损失惨重,乙在损害后果发生的当天即
对甲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买卖合同》中乙
对甲承担付款的义务,乙本可以就此向甲主张抵
销。现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了丙,甲的债权到期时
间是4月15日,即乙对甲的债权比甲对乙的债权
(该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丙)先到期,故乙可以向丙
主张抵销。该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2.【2019网络回忆版】甲矿业集团公司在欠
乙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进行股份制改革,将优良
资产与其他人组建丙公司。股份制改革完成后,
甲集团公司与丙公司向乙银行出具承诺书载明:
“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对乙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将10万吨电解铝扩建工程的总资产作为担
保。”该承诺书包含下列什么内容?
A.免责的债务承担
B.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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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K IDeCATan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C.抵押
D.保证
【考点】本题考查债务承担、抵押的认定、保
证的认定。
【解析】A、B选项,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
债务人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
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责任;并存的债务承
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三人加入债
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来看,原先甲欠乙银行货款,
现承诺书中的内容是“甲集团公司与丙公司共同
对乙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说明甲公司作为债务
人并未退出债务关系,而是第三人丙公司加入债
务。因此,该承诺书关于债务承担的性质,应认
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A
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D选项,抵押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
现,当事人设定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保证,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 
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在属性方面,抵押权 
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当事人必须以一种具体 
的标的物(如动产、不动产等)进行担保;保证 
则属于所谓的“人保”,即以人的信用作担保,因 
此,在保证的设立过程中,不能出现具体的物。
本案中,承诺书中涉及担保部分的内容是“甲公
司将10万吨电解铝扩建工程的总资产作为担保”,
此种担保中出现了具体的物,即“10万吨电解铝
扩建工程”,故应认定为抵押,而不是保证。因
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BC
3.【2014-3-90】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
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
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 
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股权 
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
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
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
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
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
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
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股权过户给了乙
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
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
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
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
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
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
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
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A、B、C选项,《合作协议二》的合
同主体一方是张某、方某,另一方是乙公司,双
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具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当然有效。故A项正确,B、C选项错误。特别就
C选项而言,《民法典》之后,已经不存在可变更
的合同这样的说法。
D选项,《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
司签订,而《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
订的,两者的合同主体不同,因此,虽然第二个
协议中约定“《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但根据
合同的相对性,《合作协议二》无法取代《合作协
议一》。该选项错误。
【答案】A
4.【2013-3-91】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
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
有的60??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
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
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
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
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102·
第三编 合 同·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考点】本题考查债务承担、恶意串通。
【解析】A、B选项,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
《协议三》,约定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
债,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
中,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方能发生债务承担的后
果,而不是通知债权人。因此,戊公司、己公司
之间关于承担甲公司债务的协议,只有经甲公司
的债权人同意,方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据此,A
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恶意串通的认定,首先,要有行为
人的恶意(明知、知情);其次,要有串通,即不
仅双方都有损害他人的恶意,还要求双方要有意
思联络;再次,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从本案案
情描述来看,戊公司、己公司之间并没有出现上 
述恶意串通的情节。该选项错误。
D选项,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债务承担的协 
议如果未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 
的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此协议对于戊、己内
部而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是民法内外有 
别思想的体现,故D项正确。
【答案】BD
5.【2012-3-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 
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 
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 
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 
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
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考点】本题考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情势
变更。
【解析】A选项,格式条款的无效理由包括: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形;(2)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
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当事人
的格式条款只是约定“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 
费”,该约定实际上是对对方有利的条款,而并没 
有出现上述几种无效的原因,该选项错误。
B选项,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本案中,乙并没有
上述“利用”的情节出现,故本案不属于显失公
平。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的
结果,也只能是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
能予以变更。该选项错误。
C选项,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
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
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
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
的“高考分数不达二本线”属于当事人可以预见
 的后果,因而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C项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假设构成了情势变更,则其适用
的结果有变更与解除两种可能性,考生对此要予
以注意。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是正确的。
【答案】D
6.【2012-3-1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
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
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
偿权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解析】A、B选项,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
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根据民法内外有
别思想,即使未通知债务人,在让与人和受让人
之间也是有效的。本案中,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
给丙,丙转让给丁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因而
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债权
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因此甲转让给
 丙,丙转让给丁的债权转让行为,在甲、丙之间
以及丙、丁之间都是有效的,故A、B项错误。需
要说明的是,这两个选项的表述,没有明确考查
 的是对内效力(甲丙之间、丙丁之间),还是对外
效力(对债务人乙),略有不严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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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得到了债 辩,该理由不能成立。该选项错误。
权人甲的同意,因此该债务转让有效,故C项错
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乙不知道甲将债权转让 仲裁条款的约定仅约束当事人乙和丙,而不能约
出去的行为,在乙看来,债权人仍然是甲,且其 束丁,因此该约定不能成为戊对抗丁提起代位权
债务转让行为经过了债权人甲的同意,故应认定 诉讼的抗辩理由。该选项错误。
债务转让是有效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
D选项,既然债务转让是有效的,则债务人 这也是现代法考的命题特点之一。就本案而言,
从乙转变为戊,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了。因此,本来是甲——乙——丙的关系,后来转化为丁
如乙清偿了10万元债务,则其有权向真正的债务——乙——戊的关系。考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
人戊进行追偿。该选项正确。
一定要分清谁是谁的债权人,谁是谁的债务人。
【答案】D
【答案】B
D选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丙间
7.【2011-3-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8.【2011-3-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
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 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
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 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
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 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
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
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
B. 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一表述是正确的?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D. 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
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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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
【考点】本题考查债务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A选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 债务
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本案中,甲将对乙的债权让与丁并通知了乙,承担。
【考点】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债务
此时该债权让与已经对乙生效,无需再经过乙的【解析】A选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同意,现丁已经成为乙的债权人。该选项错误。 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
B选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 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本案
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丙作为乙的债务 中,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先支付价款,乙公
人,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未经乙同意,因而该 司后交付电梯,因此,若甲公司未支付价款,即
债务承担对乙没有生效。丙仍然是乙的债务人,请求乙公司交付电梯,乙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
而戊还没有成为乙的债务人,也就没有成为丁的 抗辩权,从而拒绝交付扶梯。该选项错误。
次债务人,故丁不可以向戊提起代位权诉讼,因
B选项,甲乙丙三方合意,由丙承担付款义
而戊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该选项正确。
务,属于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丙公司仅为
C选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
甲公司债务的承担者。甲公司并没有将其在合同
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丙,因此,丙不享有该买卖
此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合同中甲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丙公司无权请求乙
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因此,公司交付自动扶梯。该选项错误。
即使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但如果不C选项,根据上述A、B两个选项的分析,丙
是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的,也仍然属于怠于 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债务后,相对于乙公司而言,
行使,此时并不妨碍乙的债权人丁行使代位权。丙公司履行顺序在先(交钱),乙公司履行顺序在
戊公司以乙公司已经要求其偿还债务为由进行抗 后(交付扶梯)。在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可以主
·104·
第三编 合 同·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丙公司有权 
向乙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再结合不安抗辩权的 
发生条件分析:后履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先履行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
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公司销
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
府部门已介入调查。这表明,已有证据证明乙公
司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符合不安抗辩权
的发生条件,故丙公司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该
选项正确。
D选项,甲公司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将其
全部债务移转给丙公司承担后,甲公司就不再是
债务人,而由丙公司履行债务。因此,乙公司不
能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选项
错误。
【答案】C
9.【2011-3-5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
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
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
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
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
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
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
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
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
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
偿债务
【考点】本题考查权利质押、保证的认定、代
位权、债务承担。
【解析】A、B选项,乙丙双方没有进行过应
收账款的质押担保登记,而是由丙方出具了一份
担保函,故其性质为保证而非应收账款质权,故
A项错误,B项正确。
C选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
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这构成连环债权债务
关系,同时,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这
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故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
司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故C
 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A、B选项的分析,丙公司
出具《担保函》,在性质上应认定为保证,而非并
存的债务承担。该选项将丙公司认定为并存的债
务承担人,是错误的。
【答案】BC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1.【2025网络回忆版】某网络店铺主播李某
在某次直播销售中声称,该店铺卖的手串是正宗
小叶紫檀,材质保真,假一赔十。观看直播的王
某购买了一手串,并支付了1000元。收到手串
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所购买的手串并非小
叶紫檀。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1000元
C.王某可以通知李某,撤销其与李某之间的
买卖合同
D.王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
的解除。
【解析】A选项,本案中卖方李某的行为构成
欺诈,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而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该选项错误。
B选项,既然双方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因此,受欺诈人王某可以依法撤销该合同。合同
撤销以后,归于无效,产生返还的法律后果,故
如果王某撤销了其和李某的买卖合同后,其确实
有权请求李某返还1000元。该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
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予以撤销,单方面通
知,无法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故王某虽然是受
欺诈人,但其也无权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买卖合
同。该选项错误。
D选项,由于李某实施欺诈行为,导致王某
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属于合同解除的事由之
一,故王某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该选项是正
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王某享有依法撤销该
合同或依法解除该合同等多个保护措施。但是,
如果王某最终选择的是撤销该合同的话,则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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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进一步主张解除该合同了。这是因为,合同
撤销以后,归于无效,就没有解除的余地了。但
是,这只是王某最终如何主张权利的问题,并不
影响本题的答案。
【答案】BD
2.【2025网络回忆版】乙依法申请并获批了
一处宅基地,暂时闲置。同村的甲和乙协商,请
求乙同意其在该空闲的宅基地上通行,乙同意,
双方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可
以在该空地上随意通行,但不得破坏该处宅基地;
同时,乙不得在该空地上修建简易棚。合同签订
后,双方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两个月后,乙由
于生活需要,在该空地上修建了一处简易棚,导
致甲无法正常通行。请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对该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B.甲对该空地不享有地役权,因为双方未办
理登记
C.甲有权解除合同
D.甲有权自行拆除乙的简易棚
【考点】本题考查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合
同的解除。
【解析】A选项,本案中乙对空地享有宅基地
上使用权,而甲、乙之间的协议显然属于地役权
合同,甲对该空地不可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
选项错误。
B选项,地役权的设立,适用的是意思主义
模式,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对方即享有地役权,
登记只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中,
即使甲、乙双方未办理地役权登记,甲也享有地
役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由于乙违反了地役权合同,擅自修
建简易棚,导致甲无法正常通行,这就意味着,
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甲有权解除地役权合
同,该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乙擅自修建简易棚的行为构成违约,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甲不能自行拆除
乙的简易棚,该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3.【2024网络回忆版】5月31日,甲、乙订
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空 
调,乙于合同订立后七日内发货。”因天气异常炎 
热,空调供不应求,乙来不及生产,因此一直未 
按约发货。6月15日,乙通知甲,表示不能按约
交货,交货日期亦不能确定。甲未行催告,径直
向乙发送《解除通知函》,其中载明:“若乙未能
于两周内发货,《买卖合同》于7月1日自动解
除。”《解除通知函》于6月16日到达乙,乙接到
后立即对甲表示异议。7月15日,乙通知甲发货,
甲拒绝受领。关于甲、乙间《买卖合同》的解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甲没有催告且乙提出异议,《买卖合同》
未被解除
B.甲只能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除《买卖
合同》
C.《买卖合同》于6月16日解除
D.《买卖合同》于7月1日解除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
【解析】本案属于双方因合同解除发生的纠
纷,考点非常明确,可以先进行分析,再进行
选择。
首先,甲、乙之间在5月31日订立《买卖合
同》,约定乙于合同订立后七日内发货,乙一直未
按约发货,表明乙方构成违约,且导致甲的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故本案中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其次,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
解除的,当事人以诉讼、仲裁或通知的方式解除
合同,均是可以的,因此,本案中甲以通知方式
解除合同,并无问题。
再次,以通知方式解除时,并不需要先催告,
而是可以直接向对方发送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
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
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
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本案中,甲向乙发送的《解除通知函》的内容是
“若乙未能于两周内发货,《买卖合同》于7月1
日自动解除”,直到7月1日,乙并没有发货,故
该合同于7月1日解除。
最后,乙对甲发送的《解除通知函》提出异
议,是否影响本案合同的解除?在对方就合同解
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审查发出通知的
一方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即使提出异议,也不影响合
同的解除。根据前述分析,本案中甲方享有合同
解除权,故本案中甲、乙的合同已经依法解除,
并不因乙的异议而受影响。
106·
第三编 合 同·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综上分析,只有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其
他选项均错误。
【答案】D
4.【2024网络回忆版】甲对乙负担本息共计
600万元的借款债务已经到期,甲未按约偿还。经
协商后,甲、乙订立《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甲
以其A房屋抵偿600万元借款债务。”《以房抵债
协议》订立后,虽经乙多次催告,甲一直未向乙
交付A房屋,亦未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以房抵债协议》订立后,乙对甲的借款
债权已经消灭
B.乙有权选择请求甲交付A房屋并办理过户
登记
C.乙有权选择请求甲偿还600万元借款
D.若甲向乙交付A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则
乙无权请求甲偿还600万元借款
【考点】本题考查以物抵债。
【解析】A选项,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
后,债务人必须有履行行为,债权人的债权才能
消灭。本案中,甲、乙订立《以房抵债协议》,甲
并没有将房屋过户到乙的名下,表明甲没有实施
履行行为,故乙的债权并未消灭,该选项是错
误的。
B、C选项,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
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
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案情描述,本案中债务人
甲没有实施履行行为,且债权人乙已多次催告,
故乙享有选择权,可以请求甲履行原债务(即请
求甲偿还600万元借款),或请求甲履行以物抵债
协议(即请求甲交付A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因
此,这两个选项均是正确的。
C选项,如果甲向乙交付A房屋并办理过户
登记,则表明甲实施了履行行为,此时乙的债权
消灭,故乙无权请求甲再偿还600万元借款,该
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CD
5.【2021网络回忆版】董某将自己的两套房
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吕某。双方在买卖合 
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购房款5% 
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吕某在约定日期向董某
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董某未在约定日期与吕
某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遇政府拆迁,董某得
到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A.吕某有权单方通知董某解除合同
B.合同解除后,董某只须返还500万元的
本金
C.董某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除违约
责任
D.吕某有权请求董某返还300万元的补偿款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条件、征收补偿。
【解析】A选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
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本案
中,政府拆迁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形,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此致使
吕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吕某有权单方通知董
某解除合同。因此,A项正确,当选。
B选项,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
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本案中,因该买卖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故在
该合同解除后,董某既须返还吕某已经支付的500
万元的本金,亦须返还相应的利息。因此,B项
错误,不当选。
C选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董某的房屋遇政
府拆迁发生在董某迟延交付房屋之后,故其无权
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除违约责任。因此,C项
错误,不当选。
D选项,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
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
合法权益。本案中,因政府拆迁时两套房屋的所
有权仍属于董某,故拆迁补偿款亦应属于董某,
吕某无权请求董某返还300万元的补偿款。因此,
D项错误,不当选。
【答案】A
6.【2018网络回忆版】甲欠乙两笔债务:A
债务30万,双方约定年利率20?018年4月1
日到期,应乙之要求,甲以其汽车为该债务设定
了抵押。B债务30万,双方约定年利率6?018
 年5月1日到期,无任何担保。5月26日,甲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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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DIN EDUEHTIOM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丙帮助其偿还A债务,丙随即向乙转账30万元,义务
备注写“还清A债务”。乙收到该款后,表示应该
归还的是B债务。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归还了A债务
B.归还了B债务
C.丙可请求乙返还30万元
D.甲让丙还债应经过乙的同意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
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
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以物抵债(代物清偿)。
【考点】本题考查清偿抵充和代为清偿。
【解析】A选项,本案中,甲欠乙两笔债务:
A债务30万,B债务30万,总计60万元。现甲
让丙帮助其偿还A债务,丙随即向乙转账30万
B选项,基于以物抵债协议,双方交付古画
元,显然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此时就需要用清偿 的行为属于履行债务,即履行借款合同中的义务。
抵充规则予以解决。根据《民法典》第560条的该选项正确。
规定,在清偿抵充的情况下,应优先清偿哪一笔
当优先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权的保护而赋予债权人,不应适用于债务人。基
优先清偿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于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以物抵债协议达成
(4)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清偿债务人 后,债务人应先履行新债,无权选择履行旧债。
负担较重的债务;(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 在赋予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新债请求权的情况下,
期的先后顺序清偿;(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 考虑到诚信原则和缔约成本,可以认为新债的履
债务比例清偿。本案中,甲让丙帮助其偿还的是 行顺序先于旧债,债务人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原债
A债务,丙在还款时备注的也是“还清A债务”,给付进行抗辩。所以,C项错误。
故应适用上述第(1)项规则,应认定归还的是A
债务。该选项正确。
【解析】A选项,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这是
一份以物抵债协议,而不是一份买卖合同。此时,
原借款合同所代表的债权仍然存在,并未失效。
所以,A项错误。
C选项,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
债务,按如下规则确定:(1)由债务人在清偿时 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没有选择权。最高人民
指定其履行的债务;(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 法院认为,新债和旧债的履行选择权是出于对债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是错误的。
C选项,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务消灭
的结果,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清偿,也属于正当
利益,因此,丙没有权利请求乙返还30万元。该
选项错误。
D选项,由于王某、丁某之间的以物抵债协
议是有效的,故王某应当交付质量符合要求的古
画。因此,如果王某交付的古画质量不合格(赝
品),则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该选项正确。
【答案】BD
D选项,第三人代为清偿,并不需要经过债
权人的同意,而且本案中债权人也已经接受了第
三人丙的清偿。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A
7.【2016-3-56】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
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
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
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
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
8.【2014-3-1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
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
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
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
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
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
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
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
·108·
第三编 合 同·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考点】本题考查清偿抵充。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在
清偿抵充的情况下,应优先清偿哪一笔债务,按
如下规则确定:(1)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
行的债务;(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清
偿已经到期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清
偿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4)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清偿债务人负担
较重的债务;(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
先后顺序清偿;(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
比例清偿。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中债务人胡某在
清偿时未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故应适用第(2)项
规则,即优先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胡某于2010
年2月归还借款,此时第一笔借款即2006年的借
款已经到期,而2009年的借款尚未到期,故应认
定胡某归还的是2006年的这一笔借款。A选项正
确,其他选项错误。
【答案】A
9.【2014-3-(87、89)】张某、方某共同
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
《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
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
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
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
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
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
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
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
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
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股权过户给了乙
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
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
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
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
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
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
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 
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
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
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
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
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
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1)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
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
【解析】A、B选项,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
的事由,事由出现时一方即可解除合同。本案中,
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中约定“如协议签订
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
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现A
地块土地使用权被国土部门收回并挂牌卖掉,表
明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故乙公司
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2013年6月4日,乙
公司向甲公司所发函件“我公司终止协议”即为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之所以能解除合同,
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规定,
故应属于约定解除权,而不是法定解除权。A选
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
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
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
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
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
付款,合同已经履行,而且以金钱给付为内容,是
可以恢复原状的,因此,在解除合同之后,当事人
能够主张恢复到合同解除之前的状态,即能够主张
返还4000万元。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答案】AC
(2)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
甲公司支付尾款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不安抗辩权。
·109·
齐贤教育
Mucnai 1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解析】A选项,根据上一道题的分析可知,
乙公司在2013年6月4日向甲公司所发函件“鉴
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
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属于解除合同的
意思表示。此时甲公司的回函“贵公司无权终止
协议”,显然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该 
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乙公司解
除合同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故甲公司所提出
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选项错误。
C选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
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乙公司解除了合同,已
经履行的应当返还,没有履行的,就没有履行的
义务了。因此,乙不支付尾款的情形不构成违约,
故C项错误。
D选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必须是先履行
一方。根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甲公司将丙
公司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
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
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这表
明,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履行顺序在后,故其
无法主张不安抗辩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A
10.【2013-3-(86、90)】材料①:2012
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
《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
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
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
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
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
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
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
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
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
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
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
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1)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
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
属于代为清偿
【考点】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善意取
得、代物清偿。
【解析】A选项,本题中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偿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是代物清
偿的协议。代物清偿,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
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履行的不是原来的标的物,而是用另一个
物来代替。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
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权消灭的后果。代物清
偿的核心考点是,代物清偿的协议必须实际履行
之后(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过户)才能产生清
偿的后果。如果没有实际履行,不能发生债权消
灭的后果。本案中,甲、乙公司达成代物清偿协
议后,甲公司未依约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
乙公司名下,表明其没有完成履约行为,因此,
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该选项
正确。
B选项,由于甲没有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
给乙,因此,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归甲所有,
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银行设立抵押的,是有权
处分。该选项错误。
C选项,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以后,可以获
得抵押权,但由于甲设定抵押时是有权处分,而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因此,银行获得抵
押权不可能是依善意取得。该选项错误。
D选项,代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此时,出面履行债务的人,不是债
务人,而是第三人。本案显然不是代为清偿。该
选项错误。
【答案】A
(2)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
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
·110·
第三编 合 同·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
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
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
资不实的3000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代位权。
【解析】本题虽然考查的知识点是代位权,但
是,其必须以2013年第86题所涉及的代物清偿为
基础,故放在此处进行分析。
A选项,基于2013年第86题的分析,甲、乙
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
乙之间的2000万元并没有消灭,即甲公司对乙公
司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金钱债务的义务。因此,
A项主张“非金钱债务”的理由不能形成对于代
位权的有效抗辩,故A项当选。
B选项,《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
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协议当事人甲公
司、乙公司,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公司
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该项抗辩理由也不能
成立,故B项当选。
C选项,乙公司只是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
债务,而非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表明乙公司仍 
然属于怠于行使其权利,这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
件。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故C项 
当选。
D选项,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 
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所以,
如果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
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
的抗辩。对此,可以认为,D项的理由不能完全
排除丁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从题干的表述看,
只要不能完全排除代位权之诉的提起,就符合题
意,故D项当选。
【答案】ABCD
11.【2011-3-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
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
51??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
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
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
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
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
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
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
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
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
司支付违约金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
【解析】A、B两个选项,通过审题发现,《通
知》和《通报》的内容存在差异,《通知》的关
键词是“建议”“或者”,这是以商量的口吻在与
对方协商如何处理问题,而《通报》的关键词是
“我方现终止协议”,这是直接告知对方如何处理。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
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须与对方协商。因此,《通
知》并不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报》才是为
了解除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
 可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
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内。该选
项错误。
D选项,本案中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甲公司未
按照约定支付收购款,即是因为甲公司的违约而
导致合同解除的,故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同时,
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该选项
错误。
【答案】B
·111
第五章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05
第一节 违约行为
1.【2014-3-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
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 
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 
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
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
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
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
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
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的认定、合同的解除、
先履行抗辩权。
【解析】A选项,根据案情描述,由于乙公司
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要求提高合同价格,甲公司
拒绝后等待乙公司回复,因为等待乙公司的回复
而导致迟延。这说明,甲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合同
的原因是乙单方面提高合同价格引起的,因此甲
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项正确。
B选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在当事人未约
定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解除,包括:①因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②因当事人的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③在某些特定
场合之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
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任意解除权)。本案中,
未出现不可抗力;甲公司也没有违约行为;买卖
合同中也不存在任意解除权,因此,乙公司不能
解除合同。该选项错误。
C选项,先履行抗辩权,只有后履行一方才
享有,且必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
合约定。本案中,甲公司要先预付两笔款项,然
后乙公司再交车。就此而言,乙公司履行顺序在
后;但是,甲公司已经付完了两笔款项,表明先
履行一方的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在先义务,故后履
行一方的乙公司无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该选项
错误。
D选项,因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且原材料
上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乙单方要求提高合同价
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选项错误。
【答案】A
2.【2012-3-14】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
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
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
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
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
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提存、违约的认定。
【解析】A选项,提存人向公证机关完成提存
后,债务人和提存部门之间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
规定。本案中,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
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
毁损,说明甲机构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故甲
机构构成违约(瑕疵履行)。该选项正确,不
当选。
B选项,因提存机关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
灭失的,提存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是
甲机构的过错而导致提存物严重损毁,故甲机构
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如果债务人私下里向债权人进行了
履行,则表明债权人的债权消灭。此时,提存物
就不应再由债权人领取了,而应当由债务人取回。
本案中,乙已经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故提
·112·
第三编 合 同·第五章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存物应当由乙取回。现提存物因甲机构的过错导
致严重损毁,应当由乙向甲机构主张赔偿。该选
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丙已经丧
失了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故也无权就提存物的损
毁主张赔偿损失。该选项错误,当选。
【答案】D
第二节 违约责任
1.【2025网络回忆版】2025年3月,某电力
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电力公司以8
万元价格向能源公司购置一台装备,能源公司于6
月初交付装置,经验收合格后,电力公司支付价
款。5月,能源公司告知电力公司无法履行买卖协
议。7月,电力公司以15万元的价格向某科技公
司购买了同款装备。因对如何解决买卖协议问题
协商不成,电力公司将能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
院查明,该装备的市场价为9万元。对此,以下
说法正确的是?
A.电力公司可向能源公司主张赔偿7万元
B.电力公司可依法与能源公司解除合同
C.电力公司可向能源公司主张赔偿9万元
D.电力公司可向能源公司主张赔偿1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赔
偿损失)。
【解析】本题仅B选项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
可以先进行分析。由于能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到
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双方的合同,构成预期违
约,由此导致电力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
电力公司可依法与能源公司解除合同,该选项
正确。
A、C、D三个选项涉及违约后的赔偿损失问
题。首先,如上分析,能源公司属于预期违约,
故电力公司有权请求能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
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
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电力公司
与能源公司约定的价款为8万元,现因能源公司
违约,电力公司另购装备,支付了15万元价款,
本应当认定能源公司有7万元损失,但是,从案
情描述来看,该装备的市场价实际上是9万元,
电力公司以15万元从某科技公司购买该装备,明 
显超出了市场价(可能是因为电力公司与该科技 
公司另有其他利益交换问题,但案情中没有提及,
可以不用过多扩展案情),故本案的损失,应按市
场价与原价的差额进行计算,即应认定为1万元,
故电力公司有权请求能源公司赔偿1万元的损失,
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答案】BD
2.【2024网络回忆版】甲公司为建造一项建
设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制作并投递了标书。
甲公司评标后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送达
了中标通知书。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即筹备
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此时,甲公司改变主意,决
定自行建设该项工程。因此,甲公司一直拒绝与
乙公司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乙公司
也无法对甲公司的工程进行施工。对此,下列表
述正确的是?
A.中标通知书到达乙时,甲、乙间成立预约
合同
B.中标通知书到达乙时,甲、乙间成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C.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分。
【解析】A、B选项,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本案中,
乙公司已经收到了甲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故
即使甲公司拒绝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双方的合同
也已经成立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双方的
合同属于本约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
是预约合同。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
正确。
C、D选项,根据前述分析,本案中双方的合
同已经成立,由于当事人未对该合同附条件或附
期限,故该合同成立的同时也就生效了。现甲方
违约,不向乙方履行相关义务,故乙有权请求甲
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C选项正
确,D选项错误。
【答案】BC
3.【2022网络回忆版】甲公司一直在乙公司
订餐,以往的方式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乙公
 司看到邮件无异议就开始准备,有意见时才会回
复。某日,甲公司发送了订餐邮件,但用餐时间
·113·
齐贤教育
QE1W Bocmow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已过却迟迟未见送餐,不得已比平日多花了2000
元向另一公司订餐。后询问得知,乙公司换了新
员工负责与甲公司的对接,新员工看到邮件觉得
价格不合适就没有回复。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A.乙公司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甲公司
2000元损失
B.因乙公司未回复,合同未成立
C.乙公司应基于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2000元
损失
D.尽管乙公司未回复,但合同已经成立并
生效
【考点】本题考查承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违约贵任、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本题B和D这两个选项涉及合同是
否成立、生效的问题,A和C这两个选项涉及责
任的定性问题,而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区分违
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故本题应先分析
B和D这两个选项。
首先,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合同的
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从案情描述来
看,“以往的方式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乙公司
看到邮件无异议就开始准备,有意见时才会回
复”,这表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即甲
公司发来订餐的要约后,只要乙公司不回复,就
视为承诺。据此,某日甲公司发送的订餐邮件,
在乙公司未回复的情况下,应视为乙公司已经承
诺,双方的合同成立。《民法典》对承诺中的交易
习惯,在第480条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属于依据交易
习惯,乙公司可以通过不作为(不回复)的方式
进行承诺。进一步而言,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
题目中没有提到与生效有关的特殊情节,其也就
同时生效了。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其次,关于本案的责任定性问题。违约责任
与缔约过失责任区分的主要标准是:违约责任以
合同有效为前提,以当事人违约为原因;缔约过
失责任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为前提,以
当事人存在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或其他违背诚信
原则的行为为原因。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本案中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现乙公司未送餐,
表明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选
项错误,C选项正确。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的最大意义,就是在于
考生要对题目中说明的交易习惯保持高度敏感。
通常情况下,只要题目中没有提到交易习惯的,
应认为不存在交易习惯;但如果题目中表述出了
存在交易习惯的情形,就应按照交易习惯处理。
此外,就本题而言,乙公司的新员工对乙公司与
甲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不知情,属于乙公司的内
部问题,不应成为乙公司免责的事由,考生切不
可陷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逻辑中,
而忘了从法律原理、法律制度角度思考问题。
【答案】CD
4.【2021网络回忆版】徐某在无用良品官方
网站花5999元购买了无用良品公司最新发布的
iPhone12手机一部。在使用一个月后,徐某发现
该手机存在通话声音嘈杂、信号接收能力弱以及
电池续航能力差等一系列问题,根本无法满足其
对手机的正常需求。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证实
该手机为经过翻修的二手机。本案中,徐某有权
主张下列哪些请求?
A.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主张缔
约过失责任
B.以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并主
张违约责任
C.请求无用良品更换一部新手机
D.以欺诈消费者为由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欺诈、根本违约与合同解
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
【解析】A选项,首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本案中,因无用良品隐瞒该手机为二手
机的事实导致徐某购买该手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故徐某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其次,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此种情形属于缔约过失
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徐某以欺诈为由撤销
该买卖合同后,其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此,
A项正确,当选。
B选项,首先,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因无用良品交付
的手机根本无法满足徐某的正常需求,故徐某有
+114+
第三编 合 同·第五章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权以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其次,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 
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 
中,在徐某以根本违约为由解除该买卖合同后,
其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选。 
C选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之性质以及损 
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 
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无用良品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且双方的 
违约责任不能依约或者依法确定,故其有权请求
无用良品承担更换一部新手机的违约责任。因此,
C项正确,当选。
D选项,该选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考生需有所了解,待经济法课程中再详细学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
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因无用良品隐瞒该
手机为二手机的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
徐某有权以欺诈消费者为由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
偿。因此,D项正确,当选。
【答案】ABCD
5.【2020网络回忆版】甲和某音乐学院在读
研究生乙约定,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限1年;乙
可以通过每晚为甲的女儿辅导钢琴1小时,代替
房屋租金的支付。后双方依约行事。3个月后,寒
假开始,乙房屋上锁不知所终,甲无奈之下,只
好聘请该音乐学院一名本科生为女儿辅导钢琴共1
个月,每晚1小时,共支付2000元。1个月后,
乙返回,告知甲其随导师去国外巡演1个月,甲
提出乙应当支付1个月的房屋租金。以下说法正
确的是?
A.乙应当按照甲的房屋在当地的平均租金
4000元向甲支付
B.甲无权请求乙支付租金
C.乙应当向甲支付2000元
D.乙应当按照当地音乐学校研究生授课的平
均报酬向甲支付3000元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
【解析】本案中,承租人乙支付租金的方式为
“每晚为甲的女儿辅导钢琴1小时”,由于这是双
方自愿约定的,故应认定为有效。现乙未按时履
行为甲的女儿辅导钢琴的义务,事实上也就是表
明乙未按时支付租金,故乙构成违约,甲当然有
 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就其损失进行赔偿。违
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
利益的损失两部分。从案情描述来看,本案中甲
因另聘请他人为其女儿辅导钢琴而支付了2000
 元,这构成了甲的实际损失,故乙应当赔偿甲
2000元。据此分析,本案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A、D两个选项所设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均于法无
据;同时,既然双方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则B
选项所谓“甲无权请求乙支付租金”的说法明显
是错误的。
【答案】C
6.【2019网络回忆版】何某在某健身房办了
一张健身年卡,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其中有格式条款规定:“年卡
服务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顺延(中断中止)。”四
月份,因健身房装修中断服务,健身房通知何某
服务期限顺延一个月。六月,何某出国学习,要
求健身房将顺延服务期再顺延一个月,被健身房
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B.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C.何某可以就健身房因装修顺延服务期限一
个月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
D.何某可以就健身房拒绝其服务期限顺延一
个月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认定、违约责任。
【解析】A选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健身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约定:“服务
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顺延”,这将导致合同权利义
务的不公平,如即使持卡人因不可抗力未能接受
服务,服务期限仍然不能顺延,而健身房却仍然
能取得相应的服务费。因此,该格式条款有违民
法公平原则。故A选项正确。
B选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1)具
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形的,如格式条款
违背公序良俗;(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
·115+
齐贤教育
7利*1PCATOn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主要权利;(3)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履行,属于违约。李某的违约是由于王某的行为
本案中,“服务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顺延”这一格 引起的,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应由李某承
式条款,可能“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如即使 担违约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张某可请求李
持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接受健身服务,亦须承担 某返还6万元,故该选项错误。
迟延履行(迟延受领)的责任;也可能“不合理 B选项,根据上述分析,该选项正确。
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即使因可归责于健身房 C、D选项,均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构成侵
的原因(如装修)不能按期提供服务,服务期限 权,然而,李某并没有对张某实施任何的侵权行
亦不顺延,这事实上导致了持卡人接受健身服务为,其只是违反了与张某的约定而已,故只是构
权利的期限被缩短。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故成违约,不构成侵权。这两个选项均是错误的。
B选项正确。
【答案】B
C选项,健身房因装修一个月不能提供服务,
通知服务期限顺延一个月,属于迟延履行,且无
免责事由,构成违约。若因此给何某造成财产损
害,何某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
D选项,何某因出国学习,一个月不能接受
健身服务,题干中未交待其因何出国留学,故不
能直接认定为是不可抗力或适用情势变更,而只
能根据一般生活常识理解,即此属于何某的个人
事务。因此,何某无权单方面主张顺延,也不能
就此向健身房主张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答案】ABC
8.【2014-3-51】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
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
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
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
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
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
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
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7.【2014-3-6】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
各占50??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
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
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
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
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
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
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
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
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
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
【解析】A选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
料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
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需要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
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
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本案中,张某购房是因为此小区健身方便,
但收房时根本就没有健身馆,张某的购房目的不
能实现,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根本
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即张某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存在,故张某有权要求退房。该选项正确。
【解析】A选项,根据题意,张某和李某达成
协议,就机器所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
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
户,由李某在3个月后交给张某6万元。现李某
的账户因其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而导
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6万元,李某构成迟延
B选项,甲公司在宜传资料中声称有健身馆
而实际没有,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甲
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
张某因甲公司的欺诈行为所受损失,有权向甲公
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该选项正确。
·116·
第三编 合 同·第五章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C选项,考生要特别注意,《民法典》颁布之 
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 
释曾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双倍 
返还购房款(即商品房买卖里的惩罚性赔偿),该 
司法解释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的修订工作中,
已经废止了这些规定。请考生注意,商品房买卖
合同中,已经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了。该
选项错误。
D选项,合同因对方的违约解除的,享有解
除权的一方在解除合同之后,还可以追究对方的
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违约,张某一方面可
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另一方面,也可以
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该选项认为只能在两者
中选择其一,是错误的。
【答案】AB
9.【2014-3-88】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 
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
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 
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股权
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 
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
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
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
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
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
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股权过户给了乙
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
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
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
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
的是: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析】本题虽然立足于考查违约责任,但实
际上用到的法律原理是合同的相对性。根据合同
的相对性原理,只有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才
能产生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一》是甲公
 司、乙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仅对甲公司、乙公司
有约束力,张某、方某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对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张某、方某与丙公司
及国土部门之间也均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
对这些主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四个选项
均是错误的。
【答案】ABCD
10.【2013-3-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
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
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
 金)。
【解析】本题案情简单,考点也较为单一,可
以综合分析之后再确定答案。
首先,须确定本案中能否要求支付18万元违
约金。就案情来看,主要涉及违约金是否过高的
问题。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
损失的,可以请求减少。所谓“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本案中,违约金为18万元,涉及损失是15
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多了3万
元,多出的部分只有损失的20?除以15)。可
见,约定的违约金尽管比实际损失要高,但并没
有超出损失的30尚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甲
应当向乙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
其次,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适用问题。本案
中,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
金,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因此,
在甲支付了18万元违约金之后,就不再需要支付
损害赔偿金。
综上分析,本题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
如果仅赔偿15万元,那就是当事人选择损害赔偿
金,而不选择违约金。这种方案虽然符合法律规
·117·
齐贤教育
VItacnH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定,但却不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就单选题来
说,不如A选项更好。当然,严格来说,该选项
并不算是错误的,只是不如A选项更有利保护乙
的利益。就此而言,该题的设问不算很严谨。C
选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是错误的。D
选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是赔偿实际
损失,谈不上赔偿利息,该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B选项的表述不算错误,但不如
A选项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11.【2012-3-10】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
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
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
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
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
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
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整。关于《商铺 
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
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约责任、预约合同。
【解析】A选项,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铺 
认购书》,是对未来购房的约定,属于预约合同。
甲公司在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外 
销售,本来应当将该预约合同认定为无效,但是,
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根据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补正思想,可以将该合同认定为
有效。本案中,甲公司后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故应认定为有效。该选项错误。
B选项,如上分析,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
《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该合同成立且有
效,该选项错误。
C选项,通过审题发现,根据甲公司、李某
签订的《商铺认购书》,甲公司有义务优先通知李
某选购其商铺。现甲公司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
即将商铺售罄,致使李某无法再购买该商铺,这
意味着李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公司构成
根本违约,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由于甲公司已经将商铺全部售罄,
甲公司已经没有商铺可以出售,其构成法律上履 
行不能,故李某不能主张甲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
违约责任。该选项错误。
【答案】C
12.【2012-3-6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
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
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
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
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
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
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
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处分、违约责任、情势
 变更。
【解析】A选项,甲、乙虽然签订了商品房包
销合同,甲公司仍为其开发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并且包销合同不影响甲对其开发的商品房所有权
的处分。因此,甲将由乙包销的一套房屋出卖给
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
B选项,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其开发的10
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该约定合法有效;其后,
甲公司却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导致乙公司无
法再销售房屋,甲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故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该选项正确。
C选项,甲、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国家
出台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势变
更,由此导致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
能继续履行,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丙有权依
据情势变更制度请求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
D选项,依照情势变更制度解除合同以后,
应恢复到合同解除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就此
而言,甲除应返还丙本金20万元之外,还须返还
同期的利息,故D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此点
和因违约导致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仅须赔偿实际损
失,而无须支付利息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假如
双方没有签订合同,20万元一直在丙的手上,按
一般生活常识,这种款项一般都会存人银行,丙
就这20万元可以获得利息收入,因此,此处的恢
复原状,就应当包括利息在内。但是,在损害赔
偿的情况下,只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这种损
失仅仅是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计算而已,故不应包
·118·
第三编 合 同·第五章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括利息在内。例外的是,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债 
务人到期未按时偿还借款,则其在承担违约责任
时,就必须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这是因为,此 
处的损失,直接就是“钱”,而如果债务人按期偿
还了借款,债权人就该笔借款存入银行,也是可
以获得预期收益的。
【答案】BC
13.【2009-3-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
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
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
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
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
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
履行合同
B. 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
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
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
序履行抗辩权
【考点】本题考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违约
 责任。
【解析】A选项,甲公司、乙公司的履行顺序
是:乙公司先支付预付款,甲公司交货,乙公司支
付余款。如果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则此时甲公司
交货在先,乙公司支付余款在后。作为后履行一方
的乙公司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
同,甲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
权,即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该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乙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先履行
抗辩权。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履行不完全,
乙公司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主张抗辩权的
范围应当是对等的,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甲公司
未加工的100套服装的价款,而不能拒绝支付任
何货款。该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乙公司支付余款的时间是3月15日,
现其在3月10日表示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
约,故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该选
项判断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本案中甲
公司主张的应当是不安抗辩权,而不是顺序履行
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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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06
第一节 买卖合同
1.【2021网络回忆版】黄山中学系由政府出
资设立的公办学校,为改善师生教学环境、提高
教学质量,黄山中学与得力公司签订教学设备买
卖合同。因黄山中学资金短缺,故双方约定价款
分四期支付,在最后一期价款付清前,教学设备
的所有权归得力公司。经查,双方未办理保留所
有权登记。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黄山中学未按时支付第二期价款时,得
力公司即有权解除合同
B.若黄山中学将部分教学设备出卖并造成得
力公司损害,则得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若黄山中学无力支付最后一期价款且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则得力公司享有取
回权
D.得力公司对教学设备保留的所有权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本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买卖。
【解析】A选项,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
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
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在
黄山中学未按时支付第二期价款时,得力公司应
当先履行催告义务;只有黄山中学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得力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
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将标
的物出卖,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
标的物。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仅有权取回标的 
物,以确保价款债权的实现。本案中,若黄山中
学将部分教学设备出卖并造成得力公司损害,则
得力公司有权取回教学设备,但是无权解除合同。
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
75??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使黄山中学无力支付最后
一期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得
力公司也不享有取回权,因为黄山中学已经支付
了75??价款。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因双方
未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故得力公司对教学设备
保留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D项
正确,当选。
【答案】D
2.【2021网络回忆版】刘某与富士专卖店签
订按摩椅试用买卖合同,约定富士专卖店将刘某
选定的按摩椅交付刘某试用,试用期为15天;试
用期届满后,刘某有权决定是否购买。除此之外,
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错误的是?
A.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B.若该按摩椅在试用期间因雷击断电而毁
损,则刘某应承担该风险
C.若刘某在试用期间将该按摩椅出租,则视
为刘某同意购买
D.若刘某在试用期间以该按摩椅为他人设立
质押,则视为刘某同意购买
【考点】本题考查试用买卖。
【解析】A选项,在试用买卖中,当事人双方
约定,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即将标的物交付买
受人试用,并以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对标的物的
认可为生效条件的特种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
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因此,试用买卖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其所附
条件为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认可。本案中,因
刘某与富士专卖店签订的是按摩椅试用买卖合同,
故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因此,A
·120·
第三编 合 同·第六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若该按摩椅在试用期
间因雷击断电而毁损,则富士专卖店应承担该风
险。因此,B项错误,当选。
C、D选项,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 
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
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本案中,
若刘某在试用期间将该按摩椅出租或为他人设立 
质押,则视为刘某同意购买。因此,C、D项正 
确,不当选。
【答案】B
3.【2019网络回忆版】甲房产公司隐瞒没有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不知情的乙就A房屋 
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一直未办理预售合同 
的登记备案手续。后甲向乙交付了A房屋,乙受 
让了A房屋的交付,但乙一直未按约支付购房款。
甲公司于是诉请乙按约支付购房款。对此,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若甲公司直到起诉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
证,乙有权以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若甲公司于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乙仍
有权以甲公司于合同订立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
由主张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公司于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乙仍
有权以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主张A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
D.若本案中双方约定预售合同以登记备案为
生效条件,则在甲公司于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
后,乙仍有权以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主
张A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
【考点】本题考查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A、B选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A选项的判断
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C选项的判断是
错误的。
D选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该约定有效,未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如果当事
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生效。本案中,如果甲、乙约定预售合同以登记
备案为生效条件,则在按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
前,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A房屋买卖合同虽已
成立但未生效。但本案符合例外条件,即甲公司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交付房屋),且乙已经接受,
故应当认定A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故D选项
错误。
【答案】A
4.【2018网络回忆版】乙有一台全新高配苹
果电脑A,乙因操作系统使用不习惯,准备转让。
 甲知道消息后,出于便利工作考虑,向乙表示愿
意原价购买。乙同意,并表示待甲付款后才能交
付该电脑。甲遂依约定向乙支付相应货款,但乙
在交货时却将另一台低配且过时的电脑B交付给
 甲。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从乙处购买的电
脑根本没有办法运行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大型软件。
甲仔细检查后,才发现乙交付的电脑有问题。三
天后,甲家突然意外失火致电脑被焚毁。关于电
脑损失的负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通知乙要求解除电脑买卖合同前,电脑
失火焚毁的,风险由甲承担
B.甲通知乙要求解除电脑买卖合同前,电脑
失火焚毁的,风险由乙承担
C.甲通知乙要求解除电脑买卖合同后,电脑
失火焚毁的,风险由甲承担
D.甲通知乙要求解除电脑买卖合同后,电脑
失火焚毁的,风险由乙承担
【考点】本题考查标的物风险负担。
【解析】A、B选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
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因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
规则,甲、乙电脑买卖合同生效后,乙向甲交付
电脑之后,风险移转给甲承担。故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C、D选项,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
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
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
担。据此,乙交付的电脑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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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1EUEM10W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甲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甲
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若甲行使解除权,通知乙解
除买卖合同,则风险由出卖人乙承担。故C选项
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AD
5.【2018网络回忆版】甲将一房屋以200万
元出卖给乙,双方约定:“全部价款分10期支付,
每期20万元,在乙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前,甲保留
出售房屋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支付
第4期价款后,甲为乙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
但乙一直不支付到期的第5期和第6期房款,甲
多次催告,乙仍不支付。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甲
B.乙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D.甲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
的合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解析】A、B选项,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支
付完全部价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
有。这意味着,本来可以通过交付转移所有权的
标的物,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交付也不转移所有
权。交付转移所有权,显然是针对动产而言的。
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实行形式主
义,即自办理登记时转移,本身就不以交付为转
移所有权的标准。据此推断,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实质上只能适用于动产。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保
留所有权,就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房屋已经办
理了登记手续,故其所有权应当已经发生转移。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D选项,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非保
留所有权买卖,但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现买受
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
上,经出卖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卖人有权主
张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据此,本案中,乙有两期价款到期未支付,达到
了10期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甲多次催告,乙仍
不支付,故甲既可以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
价款,也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故C、D选项均
正确。
【答案】BCD
6.【2016-3-57】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
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
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
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
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
有财物被烧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
由甲公司负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
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C.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
支付原定价款
D.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
用书面形式
【考点】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简易交付和买卖合同的性质。
【解析】A选项,通过审题可以发现,甲公司
先借用乙公司的设备,后提出购买,属于先借后
买,这属于简易交付,在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
付。交付就意味着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给了买方甲
公司。现该设备因失火导致意外被烧毁,故风险
应由甲公司负担,该选项正确。
B选项,混淆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这两
个制度。本案属于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卖方乙公
司虽然保留了所有权,但标的物已经通过简易交
付完成了交付,故风险责任应由买方甲公司承担。
该选项错误。
C选项,由于甲公司承担标的物风险,故甲
公司不能以标的物有损失为由而拒绝支付价款,
而是应该仍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原定价款,
该选项正确。
D选项,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并不要求
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订,该选项错误。
【答案】AC
7.【2016-3-61】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
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
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
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
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
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
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122·
第三编 合 同·第六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
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
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
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
用费
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
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
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关于张某与甲、
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
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
【考点】本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
买卖。
【解析】A选项,周某与吴某约定在全部价款
付清前电脑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以周某仍然
是电脑的所有权人。周某在电脑修好之后将电脑
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属于有权处分,王
某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该选项正确。
的合同有效
C. 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
别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处分情况下买卖合同的
效力(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
【解析】A、B选项,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
B选项,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具有 故将电脑出卖给甲、乙、丙三人,构成无权处分。
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
以取回标的物:(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 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张某与甲、乙、丙三人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2)未按约定完成特 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A选项错误,B选
定条件;(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 项正确。
不当处分。但是,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
价款的75??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结1
合该选项,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表
明其已经支付了前四个月的款项,合计4800元,
达到标的物总价款的80故周某不可以行使取
回权。该选项错误。
但是,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当事人无处分
C选项,由于张某是无权处分,判断乙是否
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就应当从善意取得角度考
虑。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无权处分、第
三人善意、价格合理、完成公示。本案中,张某
是无权处分;张某与乙之间是以市价交易的,表
明价格合理;张某已经将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
C选项,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
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 表述出来,根据题意,“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 暗含的意思就是乙不知道张某是无权处分,应认
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 定为善意。故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取得
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 电脑的所有权。该选项正确。不过,关于乙的善
物的使用费。结合该选项,如果吴某未支付到期 意,是根据题意推测出来的,就此而言,该题在
货款达1800元,达到标的物总价款的30超过 此处略有不严谨之处。
了五分之一。但是,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才能主张一次性支
付全部价款。该选项缺少“催告”这一要求,是
错误的。
表明完成公示;唯独乙的善意在本题中没有明确
D选项,张某与甲、乙、丙的三份买卖合同
均有效,当张某不能向甲、丙履行合同义务的时
候,张某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BCD(其中C选项涉及善意取得,题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可知周某
要想解除合同,也必须先经过催告程序,该选项
同样缺少这一要求,故也是错误的。
目略有不严谨之处)
9.【2013-3-6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
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
【答案】A(原公布答案为ACD,因法律修
改,现答案为A)
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
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货款。交货当晚,
8.【2015-3-89】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
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些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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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W IDCTQn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 
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
付的80??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款,但应 
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考点】本题考查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
【解析】A选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卖方送货上
门,甲已经将货物送至买方乙指定的地点并交付
给了乙,故风险应由乙承担。因此,乙不能因为
标的物的损毁而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即其仍然有
义务支付剩余货款。该选项正确。
B选项,交付单据资料是出卖人所承担的从
给付义务,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
已经构成违约。同时,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
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该选项正确。
C选项,首先,就合同解除而言,甲违反了
从给付义务,并没有导致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故乙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其次,根据上述A选项
的分析,本案中乙应承担标的物风险,乙不能要
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款。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甲有权请
求乙支付剩余的20??价款;但是,由于乙承担
标的物风险,甲无须再补交已经损毁的货物。该
选项错误。
【答案】AB
10.【2012-3-(86、91)】甲公司将1台挖
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
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
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
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
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
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
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
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
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
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
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
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
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
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
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
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
王的同意。
(1)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
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
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
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
无效
D.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
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处分情况下买卖合同的
效力(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
【解析】乙公司所售挖掘机是其从甲公司处租
赁而来,故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卖给丙公司、丁
公司,构成无权处分。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
当事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公司与
丙公司、丁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
据此,本题四个选项关于合同“无效”的判断均
是错误的。
【答案】ABCD
(2)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
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
需要大王的同意
【考点】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指示
交付、共同共有等知识点。
【解析】A选项,本题首先要确定挖掘机的所
有权归属,方能理顺题目。现按照挖掘机的转移
环节进行分析:(1)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
时,挖掘机在乙公司处,这表明,当事人之间发
生买卖关系时,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这符合指
示交付的发生场合。在指示交付中,交付的时间
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
·124·
第三编 合 同·第六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的协议生效时。在题目未明确说明存在该协议时,
可以认为该协议合并在买卖合同中,此时,就以
买卖合同生效视为交付,交付则意味着标的物的
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本案而言,甲公司与王某之
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挖掘机完成交付,此
时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某。(2)后王某未及
取得挖掘机便死亡(注意王某虽然没有占有挖掘
机,但也已经享有了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王某
的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故在王
某死亡后,该挖掘机由大王、小王共有,而且是
共同共有。再来结合案情分析本题,A选项中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
方某”,其背后隐含的逻辑是,只有占有某种标的 
物,才能将其出卖,然而,在法律上,处分财产
从来不以占有为条件。又如,张三的自行车借给
了李四,但张三仍然可以出卖该自行车,与出卖
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没有关系。据此分析,A项
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目前挖掘
机的所有权属于大王、小王共同共有。在共同共
有中,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
同意,因此,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
意,B项正确。
C选项,根据上述A、B选项的分析,小王出
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现小王未经大王
同意就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构成无权处分。然
而,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无权处分所订立
的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据此,本题似乎不存
在追认问题。但是,考生可以往后想,与负担行
为对应的,是处分行为(在买卖中即转移所有权
的行为,如交付、登记),而处分行为要想发生法
律效力(即达到转移所有权的效果),则出卖人必
须握有处分权,如果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则会
导致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注意不是负担行为效力
待定,负担行为指的是合同,合同始终是有效
的),此时,另一共有人大王就可以对处分行为进
行追认了。就此而言,本选项可以说是正确的。
不过,该选项的表述“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
行为可以追认”,这里的“行为”,究竟是指“负
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该选项并不清晰,
就此而言,该选项也有不严谨之处。
D选项,小王虽然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但 
是,遗嘱执行人只是执行遗嘱的,如清理遗产、
按照遗嘱对遗产进行分割等,不代表其有权直接
处分遗产。该遗产目前处于大王、小王的共同共
有状态,处分该财产,还是要经过共同共有人的
同意。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BC(其中C选项涉及处分行为的理
解,不够严谨)
第二节 赠与合同
1.【2025网络回忆版】李甲系李乙之子。
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其中约定,
李乙将其个人一套房屋赠与李甲,房屋若拆迁也
将所得拆迁款一并赠与李甲。合同签订后,双方
办理了公证手续,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
续。2024年,该房屋被依法拆迁,拆迁所得包括
80万元补偿款和一套拆迁安置房屋。2025年3
月,李甲请求李乙履行赠与合同,遭李乙拒绝。
李甲将李乙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李乙常年患
病卧床,李甲对李乙不管不顾,李甲生活起居主
要靠保姆照料。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李乙对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
B.李乙可以因李甲未尽赡养义务而主张撤销
该赠与合同
C.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乙
不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D.该赠与合同因办理了公证手续,李乙不能
撤销该赠与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解析】A选项,涉及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问题。由于案情中明确描述了本案所涉赠与合同
已经双方当事人办理过公证手续,而在公证的赠
与中,当事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该选项
是错误的,当选。
B选项,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包括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类型,本案中虽然
李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由于该选项未指明在
考查何种撤销权,故还要进一步分析李乙有没有
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的主要适用情形包括: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合法权益;(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
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结合案情来看,本案中李乙常年患病卧床,李甲
作为李乙之子,却对李乙不管不顾,说明李甲作
·125·
齐贤教育
如和Dkn pucane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为受赠人,其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义务而不
履行,故李乙在本案中享有法定撤销权。该选项
正确,不当选。
C选项,法定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之前或之后均可主张。根据前述B项的分析,本
案中,李乙享有法定撤销权,故即使所赠与的房
屋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乙也可以撤销该赠
与合同。该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由于李乙享有法定撤销权,故本案
只能说李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不能说其没有
撤销合同的权利。该选项中“李乙不能撤销该赠
与合同”的表述,未区分到底是何种撤销权,而
直接说李乙不能撤销该合同,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当选。
【答案】ACD
2.【2019网络回忆版】林某回国游玩,刁某
热情招待,为表示感谢,林某对刁某怀孕的妻子
承诺,孩子出生后赠送孩子两万元,刁某妻子未
置可否,刁某同意并表示感谢。刁某孩子小飞出
生后,刁某告诉林某,林某并未兑现赠与诺言。
关于该赠与承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未成立
B.赠与合同已生效
C.受赠人为小飞
D.受赠人为刁某
【考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赠与合同的认
定与效力判定。
【解析】A、B选项,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保
护,其具体规则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本案中,小飞为胎儿时,即可作为受赠
人订立赠与合同,但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父母)
代理。李某向胎儿作出赠与的要约,胎儿的父亲
予以承诺。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
C、D选项,小飞活着出生,小飞确定自受胎
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为小飞。
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BC
3.【2015-3-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
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
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
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
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
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
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考点】本题考查赠与合同、胎儿的民事权益
保护。
【解析】A选项,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郭某的父亲在协议中约定,将金条送给
孩子,因此孩子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同时,本
案中孩子已经顺利出生,也不存在胎儿娩出时为
死体的情况。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妈妈甲代为接受,
合同有效。该选项错误。
B选项,赠与合同中,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
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
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法
定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之后均可
主张,主要适用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
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受赠
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
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乙已经把八
根金条交给了甲,表明赠与合同已经进入到履行
状态,故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同时,本案也没
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故乙也不享有法定撤
销权。结合A选项的分析,赠与合同有效,赠与
人又不享有撤销权,因此,乙应当履行赠与义务,
而不得拒绝履行。该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上述A、B选项的分析,赠与合
同有效,同时乙不享有撤销权,故对于已经交付
的八根金条,乙不得要求退回。该选项正确。
D选项,与C选项类似,赠与合同有效,同
时乙不享有撤销权,对于未交付的两根金条,乙
有义务交付。该选项错误。
【答案】BC
4.【2014-3-61】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
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
·126·
第三编 合 同·第六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
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
销资助
【考点】本题考查赠与合同。
【解析】解决本题的关键是A、B这两个选
项。附义务的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的区别是:所
谓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为之,其在语言表述方
面通常是“受赠人必须如何如何”;所谓条件,是
指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要求受赠人必
须完成,其在语言表述方面通常是“如果受赠人
如何如何”。本案中,当事人的约定是“如员工离
职,则资助失效”,并未要求员工履行不得离职的
义务,员工可以离职,也可以不离职。但如果员
工离职,赠与合同将失效,则不再资助了。所以
本案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的赠与。并
且,本案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此,A选项
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自条件成就时
效力终止。如果魏某次年离职,则条件成就,故
赠与合同效力终止,甲公司无须再继续资助,即
无给付义务,该选项正确。
D选项,本案所涉资助,是用于员工子女的
教育经费,因此具有公益的性质。只要该合同没
有因条件成就而终止,就会一直有效,公司就应
当履行资助的义务。此类合同中,赠与人没有任
意撤销权,因此,该选项错误。
【答案】AC
5.【2012-3-1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
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
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
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
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
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
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
撤销权。
【解析】本题是单选题,通过观察题目和四个
选项可以发现,甲公司共有三项赠与行为,因此,
本题的关键之处必然就是债权人乙公司究竟可以
撤销甲公司的哪一项赠与行为。循此思路,按照
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对前三个选项进行分析。
A、B、C选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是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影响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结合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丙之
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均发生在甲公司和
乙公司的债务产生之前,此时甲公司对乙公司尚
无任何债务。因此,这两种赠与行为就谈不上影
响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故这两种行为乙公司不
能撤销。而甲戊之间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债务关
系成立之后,并且甲的赠与行为会导致其财产减
少,这就影响到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
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故C选项正确,A、
B项错误。
D选项,关于甲公司自己可否撤销其赠与行
为,这就涉及到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
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首先,甲公司
对戊学校的赠与,目的是用于教育事业,故属于
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甲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其次,本案也没有法定撤销权的发生事由。因此,
甲公司自己不能撤销其赠与行为,故D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三节 借款合同
1.【2017-3-90】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
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
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
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
押并交付。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
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127·
齐贤教育
xi Epacna#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考点】本题考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违约金。
【解析】A选项,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
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
案中,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二者之间形成金融
机构借款合同,甲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进
口面料。因此,如果甲公司违反该约定将借款用
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该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如果甲公
司违反借款用途,乙银行也可以解除合同。该选
项正确。
C选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的,应按照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甲公司违反合同
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甲公司构成违
约,故乙银行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则乙银行有权请
求甲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该选项正确。
D选项,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特有属性。
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
虽然构成违约行为,但该办公用房之上并未设立
担保物权,故乙银行不能就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
偿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ABC
2.【2015-3-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
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
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
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
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登记
【考点】本题考查借款合同、负担行为、抵
押、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有、善意取得。
【解析】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将房屋
抵押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不动产物
权变动,只要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
定,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确立债权效力与物权
效力的区分原则,设定抵押时订立的合同,作为
具有债权效力的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
乙用共同财产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与办
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应分开评价。设定抵押的乙冒
用甲的名义签字,因此,抵押合同的签订与抵押
权的设立均不能认定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
这种情形,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效力应分
开理解。首先,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并不能直
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由乙丙签订,不过鉴于
用来抵押的是甲乙的共同共有的财产,乙冒用了
甲的签名,此时,就合同订立来说,乙冒甲之名,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题目中没有明确合同相
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
代理。在没有明确信息表明甲追认的情况下,合
同对于甲来说没有约束力。就本题的情形而言,
乙在冒甲之名,签订抵押合同时,作为房屋共有
人,具有将房屋进行抵押的真实意思,因此,该
合同对于乙具有约束力,即抵押合同在乙丙之间
是有效的,据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为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性行为,自
当事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根据案情描述,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后来又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说明
钱已经由丙交给了乙(乙没拿到钱,是不会和丙
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已
经成立。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原理,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未出现另有约定的情
形,也无法律对此有什么特别规定,因此,乙、
丙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成立时便生效了。该选项
错误。
C选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乙从丙处借
款是供个人使用,不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发
·128·
第三编 合 同·第六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生情形,故属于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负责偿还,
甲无连带还款义务。该选项错误。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登 
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
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 
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 
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 
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 
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 
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的其他材料。”本题中,申请登记的材料中由于 
乙冒用了甲的签名,因此,申请登记的材料不具 
有客观真实性。尽管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后作出 
了抵押登记,但是,由于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构 
成无权处分,处分行为不经甲的追认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要善意取 
得不动产物权,需名义登记的非真实权利人进行 
了无权处分行为,本题中,由于乙不是名义登记 
人,故丙不符合善意的要求,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抵押权。当甲证明了申请材料中甲的签名是被人 
伪造的,登记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抵押登记应当 
予以撤销,由于抵押登记的申请人乙提供了不真
实的申请材料,由此给相关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答案】D
3.【2011-3-11】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
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
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
甲要求同意担保,丙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
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
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一万元利息,
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
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的认
定、保证责任的承担、借款合同。
【解析】A选项,丙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保证期间为1年。就此而言,该选项本来应当是
 正确的。但是,本题还有特殊情节,就是甲乙将
 借款合同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其中延
长保证期间需要由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
同意,保证期间还是原来的期间即1年;甲乙延
长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然在
 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
间为1年。该1年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原来约
定的借款期间1年届满时开始计算,到借款合同
变更后的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为止,即原来的保
证期间被当事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所涵盖了,这
样,借款期限届满了,保证期间也就届满了,而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既
 然不承担保证责任,就无所谓保证期间问题,故
最终来看,A项的判断不正确。当然,严格来说,
 本题的设问和A选项的表述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毕竟该选项原本也算是正确的表述,题干或选项
中应当强调本题是在考查最终的结论。就此而言,
该选项可以说略有不严谨之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丙最
终无须承担责任,故该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丙在提供保证时,未与债权人约定
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且,根据上
述A选项的分析,丙最终也根本无须承担任何保
证责任。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该选项都
是错误的。
D选项,乙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相当于实
际上只借给了甲10万元,故甲应当按照实际借款
数额10万元计算本金和利息。丙如果承担保证责
任,自然是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是,
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本题中丙最终不承担任
何保证责任,故D项也是错误的。
【答案】B
,129·
第七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
1.【2019网络回忆版】柳某有房屋一套,
2016年6月租给郭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郭
某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16年9月,柳某又将
该房屋出租给韩某,双方也签订了租赁合同,柳
某让韩某入住了该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柳某和韩某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B.柳某和郭某之间的合同签订在先,应确定
郭某为房屋的承租人
C.郭某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应确定郭某为
房屋的承租人
D.韩某已经入住该房屋,应确定韩某为房屋
的承租人
【考点】本题考查一房数租问题。
【解析】A选项,考查合同效力,主要考查民
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柳某先后与郭某、韩某
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法
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合法,故两
份合同本身均应认定为有效。该选项错误。
后三个选项,涉及应确定谁为承租人,对此,
可以综合分析一下。一房数租中,在合同均有效
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
顺序确定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
先的。结合本案,韩某已经入住该房屋,应确定
韩某为房屋的承租人。因此,D选项正确,B、C
选项错误。
【答案】D
2.【2017-3-60】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
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
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
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
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
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考点】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析】A选项,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
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
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
准建设的,合同则有效。本案中,甲、乙之间的
租赁合同所涉房屋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门面
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
期也是2年,故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该
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甲在其临时
门面房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的情况下又
出租给了丙,此时,该门面房属于未经批准状态,
故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该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甲没有权
利将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的门面房再出租给
丙。该选项正确。
D选项,租赁合同无效,基于无效的合同,出
租人是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该选项正确。
【答案】BCD
3.【2016-3-60】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
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
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承租人的义务(装修、转
租)。
【解析】A选项,承租人乙经甲同意装修房
·130·
第三编 合 同·第七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装修费用应由
承租人承担,即由乙承担,乙不能请求甲补偿装
修费用,该选项错误。
B选项,出租人甲和次承租人丙之间不存在
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的相对性,甲不能向丙主张
违约责任,该选项错误。
C选项,丙导致房屋受损,损害了出租人甲
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可以向丙主张侵权责任,
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甲、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现
房屋受损,甲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该选项正
确。当然,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丙追偿。
【答案】CD
4.【2015-3-11】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
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
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
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
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
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考点】本题考查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A选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并不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是承租人基于法
律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甲将房屋
出卖给丙没有通知乙,只是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
权这一法定权利,但本身并不属于违约行为,故
A项错误。
B、C、D选项,关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不受影响。因此,乙不可以直接请求确认甲、丙
的买卖合同无效,B选项错误;承租人应当向出
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是向购买房屋的第三人
主张损害赔偿,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D
5.【2015-3-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
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 
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
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
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
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
除租赁合同
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
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
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承租
人扩建租赁物问题。
【解析】A选项,出租人就未取得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
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
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有效。本案中,甲出租的房
屋属于未经批准建设的违章建筑,且题目未提到
后来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故双方的合同应属无效。
该选项正确。
B选项,关于承租人扩建问题,分两种情况
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扩建的,如
果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如果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费用由双方按照过
错程度分担;(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扩
建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
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
乙扩建房屋经过了出租人甲的同意。结合案情来
看,本案中乙前面两次扩建显然都没有办理合法
建设手续,故费用应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该选
项正确。
C选项,根据A选项的分析,双方的租赁合同
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合同的解除以合同本身有效为前提。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A选项的分析,双方的租赁合
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说明当事人就不存在继
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履行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前
提。该选项错误。
【答案】AB
6.【2014-3-1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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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iniesrnuc#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
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
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
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
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一房数租问题。
【解析】A选项,就一房数租而言,其基本规
则是: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 
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 
合同成立在先的。同时,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
租人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据此,
本案中,孙某将房屋先后出租给李某、王某,这
两份租赁合同本身均有效。由于孙某已经将房屋
交付给了王某,表明王某是最先合法占有租赁房
屋的,因此,应当确认王某为房屋的承租人。故
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陈某也无
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该选项错误。
C选项,李某的租房目的在孙某将房屋合法
租赁给王某后不可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
同时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
正确。
D选项,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
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
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
相对性原理,孙某不是该转租合同的相对人,陈
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答案】C
7.【2014-3-59】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
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
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
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
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
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
行为、租赁合同。
【解析】首先分析C、D这两个选项。条件与
期限的核心区别在于: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事实,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本题中,小
刘与何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刘某出现并还清
货款”这一事实,能否发生尚不确定,因为刘某
可能会出现,也可能不会出现,故属于条件而非
期限。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再来分析A、B这两个选项。租赁合同中,双
方当事人能否随时解除合同,取决于是否属于不
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当事人均
 有任意解除权。本题中,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
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因货款共100万元,
可知租期为100个月,因此,该租赁合同实际为
定期租赁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任意解除
权,AB选项错误,当选。
【答案】ABD
8.【2013-3-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
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
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 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
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考点】本题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A选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
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选项错误。
B选项,考虑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可以发
现,甲出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
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该选项错误。
C选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
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行使
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
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据此,甲出卖房屋给丙,
未通知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
+132·
第三编 合 同·第七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间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即应认定为有效。该选
项正确。
D选项,甲出售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
不需要经过承租人乙的同意,仅仅是乙享有优先
购买权而已。该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1.【2017-3-61】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
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
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
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
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
部分无效
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与权利
义务。
【解析】A、B两个选项涉及本案合同的认定,
通过审题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本身就是
融资租赁合同,在该合同中,乙公司既是出卖人,
也是承租人,这并不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因此,两者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
系,而不是资金拆借关系,A选项错误,B选项
正确。
C项考查民间借贷合同的适用范围。最高人
民法院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
题的批复》中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
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
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据此可知,融资租
赁合同中的利率不受LPR的限制。故C项说法错
误,不当选。
上述批复,过于偏僻,考生一般难以接触到,
对未来考试参考价值也不大。本题,考生从基本
原理角度更易理解,对未来考到类似问题也更有
意义:(1)在现行法律中,关于利息的规定,主
要存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本案属于融资租赁合
同而不是民间借贷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
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可以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情
形下,不能将民间借贷合同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
于融资租赁合同。(2)C选项中所谓“年利率超
过24??部分无效”,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考
生也未接触过这种表述。这是因为,有关“年利
率超过24??部分无效”的规定,仅存在于过去
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随着2020年《民法
典》的出台,该司法解释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其
中有关“年利率超过24??部分无效”的规定已
经被删去(被废止),所以考生对此不了解,完全
正常。考生现在接触到的法律规定是年利率不能
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基于此,C选项所涉规定早就被废止。综上所述,
该选项很明显是错误的。
D选项,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出租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否则就无法解释为
什么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所谓租赁关系以及出
租人为什么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等一系列问题,
故甲公司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该选项正确。
【答案】BD
2.【2016-3-88】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
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
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
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
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
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 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
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解析】A选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
应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相对于
出卖人,可以主张买受人的权利。因此,当出卖
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瑕疵时,由承租人向出卖
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因此,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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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vcATOW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租赁物本身质量有瑕疵,出 
租人也无须减免租金,承租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应向出卖人主张。例外的是,如果承租人是依赖 
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 
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案
情,如果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 
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丁公司主张承担
责任,但不能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本案中承
租人可以向出卖人丁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如采取
补救措施(修理)、赔偿损失等。该选项正确。
C选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向
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该选
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各选项的分析,本案应当
由出卖人丁公司承担责任,出租人无须就此承担
责任,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该选项错误。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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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各种合同
08
第一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1.【2022网络回忆版】迟某得到了一匹稀有
的布料,委托旗袍大师包某做成旗袍,计划送给
女朋友吴某。在征得迟某同意后,包某以迟某名
义花费5000元订购了一台专业切割该布料的机
器。迟某与包某约定15天内交付旗袍,并预付了
两万元定金(包括订购机器的费用)。第13天,
迟某与吴某分手,不需要该旗袍了,但旗袍已经
制作完成。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机器归包某所有
B.迟某有权解除合同
C.旗袍归迟某和包某共有
D.迟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考点】本题考查承揽合同、代理。
【解析】A选项,包某在征得迟某同意后,以
迟某名义购买了专业切割布料的机器,这表明包
某和迟某之间构成代理关系,且属于有权代理,
包某是代理人,迟某是被代理人,代理的法律后
果应归被代理人,故包某以迟某名义购买的机器,
应归迟某所有。该选项错误。
B选项,该选项涉及定作人的解除权问题。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即
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根据案情描述,在第13
天时,旗袍已经制作完成了,这意味着承揽工作
已经完成,故此时定作人迟某不能行使任意解除
权,即迟某无权解除合同。该选项错误。
C选项,关于定作物(工作成果)的所有权
归属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定作人提供
原材料:定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2)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的,定
作物完成后,定作人取得所有权;定作人未提供
工作基底的,定作物完成后,承揽人取得所有权。
本案中,承揽人包某制作旗袍的原材料(布料) 
由定作人迟某提供,故制作完成的旗袍也应当归 
迟某所有。该选项错误。
D选项,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承揽人完
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本案中,包某
已经完成旗袍的制作,故迟某应当按照承揽合同
的约定支付报酬。该选项正确。
【答案】D
2.【2019网络回忆版】洪某无施工资质,借
用昊天建筑公司的资质,投标承包了恒达房地产
开发公司的一个住宅楼工程。洪某与恒达公司签
订了中标合同。其后,洪某与恒达公司另签订了
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与中标
合同存在差异。其后,洪某以昊天建筑公司的名
义与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把该工程全部转由丙
建设。现工程竣工,经验收不合格。对此,以下
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协议无效
B.恒达公司不能要求昊天公司赔偿
C.恒达公司可以要求丙赔偿
D.如果工程质量合格,恒达公司应按照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所载明的数额向洪某支付工程款
【考点】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及
其法律后果。
【解析】A选项,洪某以昊天建筑公司的名义
与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把该工程全部转由丙建
设,实质上是转包合同,转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该选项正确。
B选项,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
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恒达
公司可以要求洪某赔偿,也可以要求昊天公司赔
偿。该选项错误。
C选项,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
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发包
人恒达公司有权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该选项
 正确。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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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D选项,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 
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的,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案
中,如果工程质量合格,恒达公司和洪某之间应
按照中标合同对工程款折价补偿。该选项错误。
【答案】BD
3.【2017-3-13】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
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
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
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
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
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
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
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无名
合同、违约责任。 微信:fakao2026
【解析】A选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
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
付报酬的合同,其基本特征是,承揽人完成工作
后,要直接把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本案中,
甲公司、乙公司没有约定乙公司完成研发后直接
交付研发设备,即没有约定完成工作后直接交付
工作成果,故不属于承揽合同。该选项错误。
B选项,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
基本特征是,必须约定直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
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
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
给甲公司。因双方只是约定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
备的研发生产后再订立买卖合同,而没有直接约
定乙公司在完成研发后即将其所有权转移于甲公
司,故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上述属性,不属于买卖
合同。该选项错误。
C选项,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当
事人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
容合法,并没有出现无效的事由,该两家公司之
间的合同是有效的。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前述A选项的分析,可知甲公
司、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并不是《民法典》里规定
的有名合同,而是无名合同。但是该无名合同也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当事人均具有
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
该合同是有效的。现乙公司违反约定,将该设备
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当然可以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
【答案】D
4.【2017-3-55】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
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
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
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购
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
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
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
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B. 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 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考点】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解析】A选项,抵押权的标的范围广泛,包
括动产、不动产或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一地
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
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乙银行对建设用地
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该选项正确。
B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
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只是在实现抵押
权时,抵押权人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就新增建筑物的价
款不能优先受偿。本案中,甲公司开发建设住宅
楼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故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
卖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
先于建设工程之上的抵押权,但落后于已支付全
·136·
第三编 合 同·第八章 其他各种合同
部或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即此处的买受人最优
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次之,抵押权人最后。
因此,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 
权。该选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该选项有不严 
谨之处。在《民法典》中,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 
权,是指对工程本身的优先受偿权,而不包括建 
设用地使用权在内,该选项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也 
纳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对此,只能按 
照“房地一体主义”的原理来理解,即房屋与建 
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是一体的,对建设工程享有优 
先受偿权,也应当对其赖以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就本题来说,其属于
多选题,如果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
设用地使用权在内,那么C、D两个选项的表述均
是错误的,加上B选项也肯定是错误的,这会导
致本题的命题本身出现错误。故从做题技巧来说,
也应当按命题者的思路来理解。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落后于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买
受人,本案中,丁作为购房者,已经支付了80%
的价款,故应当优先保护,即丙的优先受偿权不
得对抗丁。该选项正确。
【答案】ACD
5.【2017-3-62】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
个较大的花园公寓项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
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就相关合
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
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折价补偿
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甲公
司可以请求乙企业赔偿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及
其法律后果。
【解析】A选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该选
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分析,该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按无效进行认定,该选项错误。
C、D项考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
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
 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
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
 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无效,但是,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乙企业依
 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故C项说法
正确,当选。同时,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则
甲公司可以请求乙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
项说法亦正确,当选。
【答案】ACD
6.【2015-3-14】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
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
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
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
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
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
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 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考点】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及
其法律后果。
【解析】A选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
没有相应资质的,合同无效;转包的,转包合同
无效。本案中,从案情描述来看,甲公司与某施
工队之间的合作施工协议实际上是转包合同,加
上施工队本身又无资质,所以肯定无效。该选项
错误。
B选项,甲通过投标,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
建筑施工合同,内容合法,并无无效的事由。效
力待定,要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要
么是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本案中无此类情况发生。
因此,甲、乙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有效。该选项
错误。
C选项,合作施工协议无效,但是建设工程
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
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民法典》里的规定,
·137·
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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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表述为“折价补偿”,而不是要求支付工程
款。该选项使用“工程款”一词,目前来看是不 
正确的。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该选项中
“工程款”一词的表述也不正确。此外,虽然合作
施工协议是无效的,但施工队本身有权向甲公司
要求折价补偿。因此,该选项目前正确的表述应
该是“甲公司无权拒绝向施工队折价补偿”。
【答案】无(原公布答案为C,因法律修改,
现无答案)
第二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1.【2023网络回忆版】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在
小区设置分类垃圾桶,供业主共同使用,位于业
主张某卧室正对面的3米处。由于物业公司不及
时处理垃圾桶内的垃圾,导致垃圾桶恶臭弥漫、
蚊蝇横飞,以至于张某卧室常年无法开窗户,生 
活饱受困扰。张某多次请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
关于张某有权对物业公司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通知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
服务合同
B.张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
C.张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
D.张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损害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责任的
承担。
【解析】A选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主要有两种情形;(1)一种是业主的任意解除权,
即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之前,业主依照法定程序
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
合同。但业主的任意解除权,必须是由全体业主
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表决程序来行使,而不能由业
主个人决定。(2)在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
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均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但此处业主的解除,也是要由全体业主按照法定
程序来行使。因此,张某个人不能直接解除物业
服务合同。该选项错误。
B选项,关于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民法中
的赔礼道歉,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对此,《民法
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
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
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
相当。”该规定表明,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只
能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人格权包括生
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
本案案情中没有提到对张某的人格权进行侵害,
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该
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案情的描述,本案中受害人张
某卧室常年无法开窗户,生活饱受困扰,表明其
无法正常在房屋中居住,即张某对房屋的正常支
配受到了妨碍,因此,其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排除
妨碍。该选项正确。
D选项,损害赔偿,是以金钱弥补对方的损
失,根据案情的描述,本案中并没有提到物业公
司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什么实际的损失,其仅仅
是“卧室常年无法开窗户,生活饱受困扰”,因
此,张某没有权利向物业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该
选项错误。
【答案】C
2.【2021网络回忆版】某房地产开发商建设
完某小区后,即与甲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业主张某入住后,因为停车位常被
他人占用,不满意物业公司服务并提出抗议。对
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未参与合同订立为由主张自己不
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B.张某可以无权代理为由主张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对自己无约束力
C.甲公司可在必要情况下以停止供水、供热
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D.张某可以自己在外地打工没有享受物业服
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考点】本题考查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A选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
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
力。此种规则,实质上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据此,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商与甲物业服务公司
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张某具有法律约
束力。该选项错误。
B选项,该选项涉及到无权代理,其是指代
理人没有代理权,但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
人签订合同。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商与甲物业
·138·
第三编 合 同·第八章 其他各种合同
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开发
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相互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开发
商并不是以张某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本身就不是
代理,更谈不上是无权代理了。该选项错误。
C选项,当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
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甲公司不能以
停止供水、供热的方式催交物业费。该选项错误。
D选项,业主有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的义务,当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
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
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张
某不得以自己在外地打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
拒绝支付物业费。该选项错误。
【答案】ABCD
3.【2019网络回忆版】李某醉酒后乘坐出租
车回家,下车时,李某用微信支付车费,误将车
费80输成8080,司机收到后也并未提醒李某。关
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该运输合同系显失公平而主张予 
以撤销
B.李某虽然醉酒,但也不应影响该运输合同
的效力
C.李某多付的8000元,应理解为系李某赠与
司机
D.司机应将8000元返还给李某
【考点】本题考查运输合同、不当得利。
【解析】A选项,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 
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平。显失公 
平的成立,必须要以“利用”为条件,且显失公 
平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出现。本案中,李 
某自己误将80输成8080,出租车司机虽然并未提 
醒李某,但那是收到钱以后了,司机在李某输人 
的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的利用行为;同时,在双方 
运输合同成立时并未显失公平,本案只是事后履 权
行合同时,一方多付了钱而已。因此,本案不符
合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该选项错误。
B选项,该运输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均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同时,该合同也没有什么无效的事由。综合分析,
本案所涉合同是有效的。该选项正确。
C选项,李某将数字输入错误,但明显其并
没有将多余的钱赠与给司机的意思。该选项将其
认定为“赠与”,显然不成立。该选项错误。
D选项,李某多支付的8000元,对司机这一
方而言是不应当获得的利益,所以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因此,
司机应将8000元返还给李某。该选项正确。
【答案】BD
4.【2015-3-9】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
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
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
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
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
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
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
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
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
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考点】本题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解析】由于本题就围绕委托合同中产生的孳
息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可以先从整体上进行
分解,然后再结合选项给出答案。委托合同是委
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
合同。既然是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的事务,那么,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就应当转交给
委托人。本案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甲
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
码,但题目明确说明甲是“为乙购买并替乙保
 管”,因此,甲仍然属于在履行委托合同中其所承
 担的受托人的义务。据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
托人乙所有。彩票所中奖金属于孳息,关于孳息
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
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彩票所中奖金属于
法定孳息,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显
然是由彩票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即归委托人乙
所有。
+139·
齐贤教育
如M DCrG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根据上述分析,本题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其他选项均错误。
【答案】D
5.【2015-3-86】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
《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
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 
《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 
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 
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 
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 
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 
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
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 
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
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
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关于《委托书》和《承诺
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考点】本题考查委托合同、法定代表人、民
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解析】A选项,本案与乙公司有关的合同共
有两个,其中一个是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合作
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开发房屋,乙公司不是委托
人。另一个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书》,
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该合同中,乙公
司为委托人,丙公司为受托人。该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丙公司的
合同相对方为乙公司,王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其签字代表的是乙公司,故王某本身不是委
托人。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两个选项的分析,《委托
书》的双方当事人是乙公司、丙公司,王某在该
合同上签字,显然是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进行的,其签字后果由乙公司承担,而不是由甲
公司承担,故甲公司也不是委托人。该选项错误。
D选项,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
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
意思表示过程中,必须要与对方发生人身关系或
财产关系。本案中,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函,
没有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设定,而只是“协调甲公
司卖房给张某”,故不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
果。该选项正确。
【答案】AD
6.【2013-3-60】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
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
 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
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
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
确的?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
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
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
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
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委托合同。
【解析】A选项,某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
是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但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故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但须承担赔偿责任,该选项正确。
B选项,由于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故该选项关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
能单方解除合同的表述是错误的。
C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即使一审胜诉,委
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该
选项正确。
D选项,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是有偿的,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
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就应承担赔偿
责任。因此,如果该律师事务所对败诉有过错,
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生注意的是,不是
律师事务所败诉就必须给其委托人赔偿,而是在
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第三节 合伙合同
【2020网络回忆版】甲、乙、丙、丁四人签
订一份合伙合同,共同从事某合伙事业,但四人
·140·
第三编 合 同·第八章 其他各种合同
并未登记为合伙企业。其后,甲、乙、丙推选丁
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丁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
程中,因经营方法问题,对外欠戊10万元债务。
戊欲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此,下列哪些选
项表述是正确的?
A.丁应承担责任
B.合伙本身应就此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C.甲、乙、丙不应承担责任
D.甲、乙、丙应与丁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合伙合同。
【解析】A选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本案中,丁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因
经营方法问题,对外欠戊10万元债务,就该10
万元债务,合伙人甲、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
任。该选项正确。
B选项,该选项所涉用人单位,必须是单位
的一种,如公司、合伙企业等。本案中,甲、乙、
丙、丁四人签订一份合伙合同,共同从事某合伙
事业,但四人并未登记为合伙企业,四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适用的是合伙合同的规定。因此,本案
中并未出现所谓的企业,该选项所谓承担“用人
单位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
C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甲、乙、
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A、C选项的分析,可知该
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D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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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九章
准合同
第一节 无因管理
1.【2024网络回忆版】甲、乙为邻居。甲的 
房屋年久失修,外墙破败不堪,每遇刮风下雨,
更是摇摇欲坠,乙路过时担惊受怕。乙多次要求 
甲维修加固,甲均表示入不敷出,无力也无心维 
修加固。9月1日,趁甲外出之际,乙请人将甲的 
房屋外墙予以维修加固,乙为此支付2000元。对 
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9月1日前,乙有权请求甲消除危险
B.9月1日前,乙有权请求甲排除妨碍
C.9月1日前,乙有权请求甲赔礼道歉
D.9月1日后,乙有权请求甲偿还2000元
【考点】本题考查物权请求权、赔礼道歉、无
因管理。
【解析】A选项,通过案情描述来看,甲、乙
是邻居,甲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外墙破败不堪,
每遇刮风下雨,更是摇摇欲坠,乙路过时担惊受
怕,这表明乙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故乙有权请求
甲消除危险。该选项正确。
B选项,排除妨碍的适用,要求妨碍必须在
进行中。从案情来看,目前甲的房屋尚未给乙造
成妨碍,仅仅是乙有遭受损害的危险而已,故本
案无法适用排除妨碍制度。该选项错误。
C选项,赔礼道歉,在民法有特定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
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
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
范围相当。”该规定表明,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
任,只能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本案中,
双方是因房屋这一项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且从
案情描述来看,乙目前尚未有直接的损害后果,
故本案并不适用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该选项
错误。
D选项,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构成
无因管理,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
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乙趁甲外出之际,请
人将甲的房屋外墙予以维修加固,乙为此支付
2000元,这属于在无因管理中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故乙有权请求甲偿还这笔费用,该选项正确。需
要说明的是,本案案情中有甲明确表示“无力也
无心维修加固”,这对将乙的加固行为认定为无因
管理是否有影响?对此,《民法典》第979条规
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
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
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
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
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就本案来说,甲的
房屋对乙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甲拒绝维修加固,
不予消除危险,在民法上可以被评价为违法,故
乙对甲的房屋维修加固,仍然可以被定性为无因
管理。
【答案】AD
2.【2017-3-9】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
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
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
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
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
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考点】本题考查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清
偿、无因管理。
【解析】A选项,本案的核心情节是乙公司欠
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
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既然丙是以欠
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表明丙的法律地位是债务
·142·
第三编 合 同·第九章 准合同
人,因此,这就不是第三人代为清偿了。因为第 
三人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并不是债的当事人。同 
时,债务人乙公司自己并没有退出,即债务人由 
原先的乙公司变成了乙公司和丙两个债务人,因 
此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该选项错误。
B、C选项,如上分析,本案应属于并存的债
务承担而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B选项错误,C选
项正确。
D选项,既然丙自愿加入债务,成为新的债
务人,其就有义务履行其债务,因此就不是无因
管理了。因为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无义务而管理他
人事务。该选项错误。
【答案】C
3.【2014-3-20】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
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
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
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
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
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
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
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
意思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解析】A选项,本案属于法考中最常见的既
为自己也为他人考虑的现象。在法考中,为了混
淆考生,经常强调救火是为了“唯恐大火蔓延自
家受损”,按照法考的做题惯例,此种情形下均按
照既为自己也为他人而救火,故应认定为符合无
因管理的条件,构成无因管理。该选项表述错误。
B、C、D三个选项,甲救火本身,肯定有为 
房屋所有权人乙救火的意思,故对乙构成无因管 
理;丙为承租人,是现实的居住人,甲应当知道 
该房屋之上居住的是承租人丙,故甲也有为其管
理事务的意思,故对丙也构成无因管理;A公司 
为保险公司,救火之人实施救火行为,一般不会 
为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考虑,即欠缺为其管理事务 
的意思,故保险公司不能被认定为被管理人。因 
此,甲依据无因管理,可以向被管理人乙、丙主
张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即向乙、丙主张医疗费
赔偿,但不能向A公司主张无因管理的后果,故
 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D
4.【2013-3-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
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
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
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
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
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
价款若干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解析】A选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人管理了他人事务;(2)管理人为他人
利益而管理;(3)管理人管理事务不违反被管理
人的意思;(4)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该选项中,
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甲既然没有履行,则可
以从甲的行为中推出甲的意思是要主张诉讼时效
已过来抗辩,而丙在明知的情形下,擅自代甲向
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不构成无因
管理,不当选。
B选项,清扫自己家门口的积雪,是在管理
自己的事务,顺便将邻居小车上的雪清扫干净,
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或者说不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既然不归民法调整,当然就不能用民法上的无因
管理制度予以评价,故该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不当选。
C选项,甲对丙进行抚养的时候,是将丙当
做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也即甲完全没有为他人
管理事务的意思,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此种情
 形,可认定对该孩子的真正抚养人(亲生父母)
构成不当得利。故该选项也不当选。
D选项,因地震震倒牛棚,致使牛死亡,此
时,将牛皮、牛肉出卖,属于拾得人管理了他人
事务(牛的主人乙的事务);甲就此进行管理,也
是为了乙的利益;牛已经死亡,甲将牛皮、牛肉
 出卖,也不会违反乙的意思;甲作为拾得人,只
·143·
齐贤教育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01 Decanow
有返还的义务,谈不上有在牛死亡后将牛皮、牛 
肉出卖的义务,故也是在无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 
行为。综上,甲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属于无因管理,当选。
【答案】D
5.【2011-3-(90、91)】丁公司员工方某
驾驶该公司汽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
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
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
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
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坐垫。汽车修好后,方
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
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
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坐垫费,
丁公司拒绝。
(1)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无权代理、无权
处分。
【解析】A选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
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
事务,其构成要件是:(1)管理人管理了他人事
务;(2)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3)管理人
管理事务不违反被管理人的意思;(4)无法定或
约定义务。本案中,方某将丁公司的车送去维修,
属于管理了他人的事务;方某显然是为了丁公司
的利益而将车送去修理;方某为丁公司维修汽车,
对丁公司有利,并不违反丁公司的意思(丁公司
后来回函请求戊公司就维修费宽限一周,表明其
事实上是接受此次维修的);方某作为丁公司员
工,其主要职责是接送酒店客人,因此,其对丁
公司汽车被他人撞坏并没有修车义务。综上分析,
方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该选项正确。
B选项,方某为员工,故其身份为丁公司的
代理人(而非法定代表人),现方某自行决定以丁
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说明其仍在实
施代理行为;同时,这一行为超越其代理权(公
司并没有授权方某如何处理受损汽车),因此,方
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选项正确。
C选项,所谓处分,必须是涉及权利变动的
 行为,如转移所有权、设立他物权(用益物权或
 担保物权)等。本案中,方某只是将丁公司的汽
车交给戊公司修理,并没有涉及该汽车的权利变
动问题,因此,方某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处分行
为,因此也就不构成无权处分。该选项错误。
,
D选项,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是:(1)须行
为人是无权代理;(2)须相对人善意;(3)须有
表见事由。本案中,方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戊公司也可能并不知道方某没有代理权(关于该
问题,题目本身显然是没有全面描述的),但本案
中,并没有出现任何的表见事由(如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长期的业务往
来关系、交易习惯等),因此,本案肯定不属于表
见代理。该选项错误。
【答案】AB
(2)关于坐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
B. 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合同
的相对性、留置权。
【解析】A、B选项,坐垫是方某以其自己名
义购买的,根据合同相对性,该费用应该由方某
自己支付,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第(1)题的分析,可知在
汽车维修合同中,方某的行为既构成无因管理,
也构成无权代理。就无因管理而言,方某维修汽
车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应该由丁公司支付;就
无权代理而言,题目中“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
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
宽限一周”的情节表明,丁公司对方某的无权代
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基于此,也应该由丁公司支
付维修费。故不论从何种角度分析,均可以得出
由丁公司支付维修费的结论。该选项正确。
D选项,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必须合
法占有标的物,现汽车已被方某取走并交丁公司
投入运营,戊公司不再占有该汽车,故其无权对
汽车进行留置。该选项错误。
【答案】AC
6.【2009-3-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
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
·144·
第三编 合 同·第九章 准合同
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
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
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
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
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认定及其法律
后果。
【解析】A选项,李某初衷确实是为自己,但
李某最终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说
明李某也为张某的利益考虑了,此种情况下,在
法考中均认定为既为自己,又为他人,故李某的
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该选项错误。
B选项,无因管理中,在对于事务进行管理
之后,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不是判断是否构
成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管理行为,
效果是否实现,在所不问。本案中,即使房屋最 
终倒塌,也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项 
是正确的。
D选项,既然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固 
房费用就成了必要费用,张某需要向其支付固房 
费用。此外,从案情描述来看,本案中房屋倒塌
的原因来自“台风”,而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是免
责事由,故因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张某
是不需要赔偿的。该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二节 不当得利
1.【2023网络回忆版】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 
司开发的商住两用楼“财富大厦”由乙公司承包 
施工。2022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 
《抵顶协议》,其中约定:“甲公司将‘财富大厦’ 
第10层的所有权移转归乙公司享有,以抵偿甲公 
司对乙公司负担的2000万元到期工程款。”《抵顶
协议》订立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第10层已经出 
租给丙公司(租期10年,每年的1月1日预付当 
年全部租金)的事实,询问乙公司能否接受,乙 
公司明确表示没有问题。2022年6月1日,甲公 
司为乙公司办理完毕“财富大厦”第10层所有权
的过户登记。2022年6月5日,乙公司通知丙公
司向乙公司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期间的租金,丙公司回函表示2022年度的租
金已经全部支付给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重复支
付。经乙公司向甲公司核实,甲公司表示此前确
实接受过丙公司支付的2022年度的全部租金。乙
公司于是诉请甲公司就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抵顶协议》于2022年6月1日生效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损
害赔偿责任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2022年6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
D.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已受领的2022
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
【考点】本题考查以物抵债、不当得利。
【解析】A选项,通过案情描述来看,甲公司
与乙公司签订的《抵顶协议》,本质上是甲公司以
财富大厦第10层进行以物抵债。由于甲公司对乙
公司负担的2000万元工程款已经到期,故该以物
 抵债协议属于履行期届满后签的以物抵债协议。
目前案情中并未描述出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
也未描述出双方对该协议附条件或附期限,故该
 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即应认定为已经生效,即
2022年5月1日生效,该选项对生效时间的判断
是错误的。
B选项,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抵顶协议》
时,已经明确告知乙公司第10层出租给了丙公
司,乙公司明确表示没有问题,故乙公司事后不
能就此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此外,《抵顶协
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协议向乙公司履行了过
户登记义务,故本案中甲公司本身也并没有出现
违约行为,就此而言,乙公司也是不能向甲公司
主张违约责任的。该选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
 目前乙公司与甲公司的纠纷,是因为房屋租金引
 起的,并不是协议履行引发的,这是两个不同的
问题。
C选项,通过案情描述来看,丙公司已经支
付了2022年度的全部租金,甲公司也明确表示接
 受过丙公司支付的2022年度的全部租金,因此,
丙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乙公司
无权请求丙公司重复支付租金,该选项是错误的。
·145·
齐贤教育
qinEUCATIOW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D选项,由于甲公司已经在2022年6月1日
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乙公司名下,甲公司对房屋丧
失所有权,故在过户登记完成后,该房屋的租金,
应当由乙公司收取。甲公司已经收取了一年的租
金,其中,属于房屋过户登记完成后的那部分租
金,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
返还。该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2.【2023网络回忆版】甲打球时将脚崴伤,
同学乙打车送甲到医院治疗,乙支付了打车费。
到达医院后,乙排队以自己的零花钱替甲交纳医
疗费时,手中的缴费单被他人撞落在地,乙俯身
捡拾缴费单时,误将另一病人陈某的缴费单捡起,
乙没有注意到,持该缴费单交纳了医疗费。对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为陈某交纳医疗费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B.乙为陈某交付医疗费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
C.乙是甲交纳医疗费的代理人
D.如果甲经治疗留下了后遗症,乙无权请求
甲支付其打车费用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代理。
【解析】A选项,案情中描述乙“误将另一病
人陈某的缴费单捡起,乙没有注意到,”表明乙仍
然误认为在为甲交纳医疗费,这属于对被管理人
认识错误。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
人认识错误,并不妨碍其对真实的被管理人(受
益人)成立无因管理。据此,乙所交纳医疗费的
行为,应当认定对陈某构成无因管理。该选项
正确。
B选项,根据A选项的分析,本案中乙和陈
某之间成立的是无因管理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更加谈不上是表见代理关系了。该选项错误。
C选项,乙打车将甲送到医院并为其交纳医
疗费的行为,也属于无因管理行为,而不是代理
行为,乙是甲的管理人,而不是代理人。该选项
错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本案中乙持甲的交费
单,并明确向医院表示:“我叫乙,是甲派我来交
费的”,那么乙就是甲的代理人了,因为这种行为
属于乙在以甲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就可以认定为代理了。当然,如果这种行为确
实是甲让乙去的,那表明乙的行为是有权代理;
如果是乙擅自为之的,则表明乙的行为是无权代
理。但从目前该题描述的情节来看,并没有出现
上述情形。故乙与甲之间应当是无因管理关系而
非代理关系。
D选项,如果甲经治疗留下了后遗症,是命
题者在向考生透露乙将甲送到医院治疗,并未达
到治疗效果,也就是未达管理效果。但是,在无
因管理制度中,即使未到达管理效果,也不影响
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即使甲经治疗留下了后
遗症,乙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其打车
费用。该选项错误。
【答案】A
3.【2020网络回忆版】甲欲给乙赠送贵重礼
物,提前电话通知了乙,让乙记得领取。丙在网
上购买电脑一台,快递员丁送货上门时,看错了
门牌号,将该电脑送至乙家,乙误以为这是甲的
礼物,遂予以签收。当天晚上,乙家突发火灾,
电脑被烧坏。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和丁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B. 乙对丙不负赔偿责任
C.丙有权要求乙交付同种型号,同样配置的
电脑
D.丙有权要求甲向自己交付给乙的礼品
【考点】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由于本题考查知识点较为单一,所以
可以先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再结合选项进行考查。
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要区分得利人是善意
还是恶意而决定:(1)得利人为善意的,仅返还
现存利益,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负返还原
物或折价偿还责任;(2)得利人为恶意的,受损
失一方不仅可以请求其返还其取得的利益,还可
以向其依法主张赔偿损失。结案本案案情,乙误
将快递员丁送的丙的电脑当成甲赠送的礼物,乙
显然构成不当得利,但乙是善意的,因此,乙仅
负返还现存利益之义务(即返还烧坏的电脑),而
不负任何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A选项,要求乙承担赔偿责
任,显然是错误的。B选项,乙对丙不负赔偿责
任,表述正确。C选项,如果让乙交付同种型号,
同样配置的电脑,那乙的义务就成了返还原物而
不是返还现存利益了,该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
本案中的不当得利问题,与甲无关,甲无须就此
向丙承担任何责任,该选项错误。
【答案】B
·146·
第三编 合 同·第九章 准合同
4.【2020网络回忆版】某日深夜,乙擅自将 
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的停车位上。甲驾车回来时,
无法联系到乙,也无其他停车位可供停车,遂致
电拖车公司把乙的车拖走,并支付拖车费300元。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乙构成不当得利
C.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因支付拖车费造成的
损失
D.乙侵害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
【考点】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认定及其法律后
果、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A选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 
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所应尽 
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之间根本不存在缔 
约的问题,因此,就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该选项错误。
B选项,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的停 
车位上,属于无正当权利而使用他人之物,因此,
在无权使用人乙与权利人甲之间成立不当得利。
该选项正确。
C选项,该选项涉及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对此,要区分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决定:(1) 
得利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倘若所受利
益已不存在,免负返还原物或折价偿还责任;(2) 
得利人为恶意的,受损失一方不仅可以请求其返
还其取得的利益,还可以向其依法主张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的停车位
上,乙显然是恶意的获利人。由于其占用了甲的
车位,导致甲只好致电拖车公司把乙的车拖走,
并由此支付拖车费300元,从而给甲造成了损失,
恶意的得利人乙应就此进行赔偿。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甲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乙擅自将
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的停车位上,侵犯了甲对其
车位的所有权。该选项正确。
【答案】BCD
5.【2018网络回忆版】李某把化妆品店和存
货都转让给了王某,老顾客张某不知情,打电话 
向李某订货,李某未表明,答应送货。李某转告
王某为张某送货,王某派店员送货到张某公司,
张某同事签收。月底,王某将账单寄给张某要求
付款,但张某已汇款至李某账户,拒绝再付。针 
对这一情况,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向张某主张不当得利
B.张某可拒绝付款给王某
C.王某可请求李某支付相应货款
D.张某已取得货品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不当得利、动产的交付、委
托合同。
【解析】本题A选项,需要待其他选项分析之
后方能得出准确结论。
先来分析 B选项,合同具有相对性,李某以
自己的名义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当
事人为李某与张某。李某因店铺已经转让而委托
王某为张某送货,在法律地位上,王某仅系李某
履行出卖人义务的履行辅助人,王某并未因此成
为前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
王某无权请求张某向自己支付货款。故B选项
正确。
C选项,因李某委托王某向张某送货,双方
成立委托合同,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货品的价
款以及代为送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故C选项
正确。
D选项,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
人之间已完成现实交付,故张某已取得货品所有
权。D选项正确。
A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张某基于有效的买
卖合同取得所有权,因此获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
的原因,对任何人均不成立不当得利。故A选项
错误。
【答案】BCD
6.【2018网络回忆版】甲公司在某办公大楼
摆设饮料自动售货机,乙投入三枚硬币购买了一
罐可乐,可乐出来后,三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而被
吐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三枚硬币放入口袋。
这一场景恰好被甲的职员丙发现,遂产生纠纷。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摆设自动售货机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投币购买可乐的行为属于承诺
C. 乙将三枚硬币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
得利
D.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三枚硬币
【考点】本题考查要约、承诺、不当得利。
【解析】A选项,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其可被分为向特定人的要约和向
·147·
齐贤教育
家WIBYCATOW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不特定人的要约:向特定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某
个或某些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向不特定人的要
约则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要约,典型的如自
动售货机、公共汽车,自动售货机面向可能的购
买者,公共汽车面向可能的乘客。本案所涉自动
售货机,属于向不特定人的要约,该选项正确。
B选项,基于A选项的分析,既然自动售货
机本身属于要约,则乙投币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承
诺。故B选项正确。
C、D选项,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
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
益。本案中,甲作出要约,乙作出承诺,二者之
间成立买卖合同,乙向自动售货机投币后,自动
售货机吐出可乐,双方的合同履行完毕,乙已经
丧失硬币的所有权。因此,乙后来将自动售货机
吐出的硬币放入自己口袋,构成不当得利。由此,
甲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硬币。故C、D选项
均正确。
【答案】ABCD
7.【2015-3-1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
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
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
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
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考点】本题考查借款合同、不当得利、抵押
权、保证。
【解析】A选项,李某未在合同上签字,按理
说借款合同不能成立。但是,根据履行治愈瑕疵
规则,李某已经交付了100万元,该合同因当事
人的履行而能够成立。该选项错误。
B选项,首先,方某从李某手中借款100万
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法律依据,
故不属于不当得利;其次,方某到期不还款的行
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不当
得利的返还责任,故B项错误。
C选项,张某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同意为方某、
李某之间的债务提供保证,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保
证责任,故C项正确。
D选项,本案中,房屋属于不动产,要设立
抵押,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就必须办理登记,抵
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刘某交付了房本,没有办理
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按照
抵押合同的约定,刘某有义务去办理抵押登记,
如果不去办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保证合同、抵押合
同均没有单独签订,而是合并在借款合同(主合
同)中。
【答案】 C
8.【2015-3-61】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
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
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
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
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
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
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请求自来水公司和
商场各返还500元
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考点】本题考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当得
利、货币的特征。
【解析】A选项,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还给
乙,后来乙又赠与给丁,其中,表为盗赃物,乙
和丁均不能获得表的所有权,此时丙基于自己享
有的所有权可请求丁返还原物,故A项正确。
B、C、D选项,涉及货币返还的问题,对于
甲从丙处盗窃的4000元现金,甲构成不当得利,
丙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4000元,故D选项
正确;货币的本质属性是占有即所有,因此,对
于已经补偿给乙的1000元,乙没有返还的义务,
C选项错误;乙用1000元分别支付水费和购买衬
衣后,自来水与商场公司均获得相应货币的所有
权,故两者均无返还的义务,B项错误。
【答案】AD
9.【2015-3-90】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
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
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
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
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
+148·
第三编 合同·第九章 准合同
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
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
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
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
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
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返
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A选项,李某所获利益,是基于拾得
的电脑进行出租而获得的,对电脑的所有权人乙
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依得利人主观上为善意或恶意,民法上设有不同
的返还义务范围:(1)得利人为善意的,仅返还
现存利益;(2)得利人为恶意的,受损失一方不
仅可以请求其返还其取得的利益,还可以向其依
法主张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某作为拾得人,明
知电脑不属于自己所有,仍然进行出租并由此获
益,是恶意的得利人,因此,受损失一方的乙既
可以请求李某返还所获利益,还可以就其所受损
失向其主张赔偿,二者是并用的,而不是像A选
项所述“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
限”。该选项错误。
B选项,该选项应从拾得遗失物角度考虑。
在拾得遗失物的制度中,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
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
费用,故B项正确。
C选项,乙向李某主张返还电脑,电脑是乙
原先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故属于返还原物请求
权。由于乙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故其是基于
所有权主张李某返还电脑,故C项正确。需要说
明的是,乙向李某主张返还其因出租获得的收益
时,属于基于不当得利返还。
D选项,李某作为拾得人,有返还电脑的义
务。因此,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则侵犯了乙
对电脑的所有权,故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该选
项正确。
【答案】BCD
10.【2013-3-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
得利之债?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
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
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
出1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认定。
【解析】A选项,乙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
但乙的债权并不消灭,甲偿还欠款,乙受领仍然
有正当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该选项不当选。
B选项,提前偿还利息及借款,由于此时债
权人的债权已经存在了,故债权人受领也是有正
当根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该选项不当选。
C选项,甲、乙之间属于赌博之债,在法律
上也称为不法原因之给付。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但理论上均认为一旦向对方给付,则不能以不当
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法考也持此立场。故对于赌
博之债,输钱一方本来可以不予支付,因为这种
给付的产生原因具有违法性,法律不提供强制力
保护,但一旦给付,对方又不构成不当得利。该
选项不当选。
D选项,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
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得利益,乙银行有损失,
并且甲得利没有正当理由,虽然是基于受损失一
方乙银行的原因导致的,但对甲而言仍然构成不
当得利,该选项当选。
【答案】D
11.【2012-3-2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
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
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
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
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
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149·
齐贤教育
9110 UcAsio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请求权
【考点】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认定及其法律
效果。
【解析】A选项,如果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无效,则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就没有了有效
的合同作为依据,由此就构成不当得利,此时甲
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该选项正确。
B选项,该选项分析思路与A选项的分析思
路一致,即如果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则
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就没有了有效的合同作
为依据,由此就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乙有权向丙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该选项正确。
C、D选项,均假设了甲、乙间以及乙、丙间
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情形,根据上面A,B选项的
分析,可知此时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乙可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D选项的表
述肯定是正确的。本题要求选择表述错误的,那
就剩下了C选项,该选项为何是错误的呢?这是
因为,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纠
正已经形成的一种不正常、不合理的利益状态。
其内在逻辑在于,事件或行为都可能引起不正常、
不合理的利益状态,由此,只要构成不当得利,
不管得利人是谁,受损人均可主张返还。所以,
在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的情形
下,受益人甲是有权向不当得利一方丙主张返还
的。C选项认为“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请求权”是错误的。本题为选非题,故C选项
当选。
【答案】C
12.【2011-3-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
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
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
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
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考点】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认定。
【解析】A选项,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的最高保
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4倍,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通常 
维持在4??右,其4倍,也就是16??右。该选
项中,本金为10万元,利息为5万元,这就意味
着年利息达到了50远远超过了16??水平,
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方接受超过部分的
利息,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该选项不当选。
B选项,该选项是不当得利中著名的考点。
时效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但债
权本身还存在,债权人的受领有债权作为法律依
据,故不产生不当得利。该选项当选。
C选项,甲吃掉乙的鸡,受有利益且致乙损
害,同时也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不当选。
D选项,甲使用了乙的装修材料,受有利益
且致乙损害,同时也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选。
【答案】B
13.【2011-3-5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
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
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
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
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
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
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
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
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
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
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辨
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
公司追偿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追偿权、不当得利。
【解析】A选项,首先,甲公司、乙公司之间
交易的菊花茶中有2袋不符合质量的约定,因此
双方之间真正的债务应为8万元(10万元减去2
万元),即买方甲公司负担的债务数额仅为8万
元。由此,如果保证人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
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就真正的债务即8万元
向甲公司追偿。该选项表述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乙公司真
正有效的债权额度为8万元,因此,如果丙公司
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所受领的10万
元中,有2万元没有正当依据,会构成不当得利。
·150·
第三编 合 同·第九章 准合同
该选项表述正确。需要注意的是,该选项只是让 
判断乙公司会不会构成不当得利,其并没有说乙 
公司的不当得利就是10万元。事实上,此种情形 
下乙公司的不当得利是2万元。
C选项,如果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
则甲公司将主张时效届满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此时,丙公司本可以援引该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债 
务,但如果丙公司没有援引该抗辩而向乙公司付 
款8万元,则其不得向甲公司追偿。该选项正确。
不过,该选项的表述不够清晰,因为甲公司付款
债务诉讼时效已过,甲公司也可能放弃时效抗辩 
权,如果甲公司放弃了该抗辩权,则丙公司履行
保证责任后,是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的。前述分析,
只是按照一般的生活常识,以债务人通常会进行
抗辩为前提条件。就此而言,该选项不够严谨。
D选项,本案中,丙提供保证时未约定保证
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如果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并不影响其向债务人进
 行追偿。因此,如果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
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
仍然有权向甲公司追偿。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ABC(其中C选项涉及债务人甲公司
是否放弃诉讼时效问题,该选项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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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第一章
人格权
第四编 人格权
01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2013-3-55】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
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
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排除妨碍、诉讼时效、精神
损害赔偿。
【解析】A选项,排除妨碍中,被请求的义务
人必须是对妨碍的排除有支配力的人。所谓对妨
碍的排除有支配力的人,既包括制造妨碍的人,
也包括虽然没有制造妨碍,但该妨碍在其可以控 
制的范围内。本题中,叶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对妨碍的消除有支配力,其可以采取措施消除这 
一妨碍,如禁止沈某进人房内、换锁等,故赵某 
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该选项正确。
B选项,沈某是制造妨碍的人,其对妨碍的
消除有支配力,因为其本人可以自行停止这一妨
碍行为,故赵某也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该选
项正确。
C选项,《民法典》里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请求权包括:(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
养费或者扶养费;(4)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
主张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因此,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该选项正确。
D选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人身权
益受到严重侵害,本题中赵某作为邻居,是相邻
权益受到损害,相邻权益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
属于财产权,不是人身权,单纯的失眠也不是某
种人身权益受害,故D项错误。
【答案】ABC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1.【2023网络回忆版】严某浏览某网络美食
平台,见“美为”餐馆评价中排名前10的评价均
为“推荐”,遂前往就餐。因对“美为”餐馆的
环境和菜品味道均不满意,严某于是在该网络美
食平台上对“美为”餐馆作出“美为原来不美味,
望大家谨慎挑选”的评价留言。“美为”餐馆联系
严某,认为严某的评价过于苛刻,已经侵害餐馆
 的民事权益,要求严某自行删除该评价,严某拒
绝。“美为”餐馆又联系该网络美食平台,要求平
 台删除严某的评价,平台亦表示拒绝。对此,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严某侵犯了餐馆的名称权
B.严某侵犯了餐馆的名誉权
C.严某和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D.餐馆无权要求严某删除该评论
【考点】本题考查名称权、名誉权。
【解析】A选项,侵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
称权,与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判断方法是一致的,
即必须存在干涉、盗用、假冒等行为。本案中,
严某只是对“美为”餐馆进行了网络评价,且并
没有对其名称实施干涉、盗用或假冒等行为,因
此,严某没有侵犯餐馆的名称权。该选项是错
 误的。
B选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是侮辱、捏
造虚假事实(诽谤)等。从目前的案情描述来看,
·152·
第四编 人格权·第一章 人格权
严某在餐馆就餐后,对该餐馆的环境和菜品味道 
均不满意,于是,其基于本人的就餐体验,在网 
络上进行了“美为原来不美味,望大家谨慎挑选” 
的评价留言,该评价并没有侮辱或诽谤性言辞,
仅仅是对其本人的就餐体验进行评价而已,因此,
严某没有侵犯餐馆的名誉权。该选项是错误的。
C、D选项,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严某的行 
为并没有侵犯餐馆的名称权和名誉权,也没有侵 
犯餐馆的其他权利,故严某和网络平台无须对餐 
馆承担侵权责任,更加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了,
同时,对于严某的评论,该餐馆也无权要求删除。
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D
2.【2023网络回忆版】大学生甲在某影楼拍 
摄了一组艺术照。影楼的工作人员乙为了炫耀自
己的修图技术,同时也为了增加影楼的美誉度,
未经甲同意,将甲艺术照修图前与修图后的对比
图发布至某短视频网络平台。甲的同学在该网络
平台见到该对比图后,在网络上对甲进行讽刺、
挖苦,甲因此颇受困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A.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甲有权选择请求影楼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
权责任
D.甲有权请求乙和影楼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肖像权、名誉权、用人单位
侵权。
【解析】A选项,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丑
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未经
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等。本
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将甲的肖像发布至某短视
频网络平台,实际上也就是未经甲同意而公开甲
的肖像,故侵犯了甲的肖像权。该选项正确。
B选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是侮辱、捏
造虚假事实(诽谤)等。本案中,乙只是发布了
甲艺术照修图前与修图后的对比图,乙并没有实
施侮辱、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故不构成对甲的
名誉权的侵害,该选项错误。
C选项,甲在影楼拍摄艺术照,表明二者存 
在合同关系(承揽合同),现影楼的工作人员乙未 
经甲同意,而擅自公开甲的肖像,构成违约行为,
故甲有权请求该影楼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 
A选项的分析,乙的行为还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乙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故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即影楼承担侵权责任。在违约
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请求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乙属于执
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对甲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外
应当由其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由乙直接对
受害人担责,故甲无权请求乙向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也就无权请求乙与影楼承担连带责任。该选
项错误。
【答案】AC
3.【2022网络回忆版】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2年,出狱后和家人搬到另一个小
区生活。李某和张某素有仇怨,得知张某搬家后,
在电梯里贴上告示,内容为:十楼807住进来一
个罪犯,大家要小心。该小区业主们知晓后都对
张某避而远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B.李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C.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D.张某请求赔礼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
【考点】本题考查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权益、诉讼时效。
【解析】A选项,名誉权侵权的行为表现是侮
辱、捏造虚假事实(诽谤)等。本案中,张某因
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犯罪的事实
已经得到法院的确认,故李某张贴的告示内容,
并没有对李某的侮辱性言辞,也没有捏造虚假事
实,故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张某的名誉权。该
选项错误。
B选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是刺探、侵
扰、泄露、公开等。本案中,张某出狱后和家人
搬到另一个小区生活,说明张某不想让他人知晓
其是罪犯的事实,对张某而言,此时其犯罪的信
息属于隐私。李某将其公开,属于侵犯张某的隐
私权。该选项正确。
C选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表现是非
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
个人信息,则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
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
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
·153·
齐贤教育
91MEEUEATOH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
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中,李某在
电梯告示内容为“十楼807住进来一个罪犯”的
行为属于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侵犯了
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该选项正确。
D选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
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享有的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
该选项关于张某请求赔礼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
时效规定的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BCD
4.【2021网络回忆版】李某为防止他人盗窃
其在屋后种植的鹤首葫芦,便在房前屋后安装了
360度无死角高清摄像头。邻居刘某到李某家串门
时,李某高调向刘某介绍其摄像头的厉害之处。
在此过程中,刘某发现李某的摄像头能清晰地拍
摄到他们家的情景。刘某和李某理论,认为李某
侵犯他的隐私权,并要求李某调整摄像头。刘某
没完没了的因此事找上门来,李某恼怒并拒绝作 
任何调整。关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李某侵害了刘某的隐私权
B.李某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
C.刘某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许可
他人对自己的生活隐私进行直播
D.刘某有权请求李某拆除摄像头或者调整摄 
像头的位置
【考点】本题考查隐私权及其商业利用、名誉
权、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
【解析】A选项,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
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
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
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本案中,因李某安
装的摄像头能清晰地拍摄到刘某家的情景,故李
某侵害了刘某的隐私权。因此,A项正确,不
当选。
B选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表现侮辱、
诽谤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因李某并未对刘某
进行侮辱、诽谤,刘某的社会评价也未因安装摄
像头而降低,故李某未侵害刘某的名誉权。因此,
B项错误,当选。
C选项,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
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这里的“等”,既包括名
称,也包括隐私(如许可他人对自己的私密活动
进行直播)、个人信息(如许可他人收集、利用自
己的个人信息)、个人的声音与形体动作以及死者
的姓名与肖像等其他人格利益。本案中,刘某完
全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许可他人对自
己的生活隐私进行直播。因此,C项正确,不
当选。
D选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
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
害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因李某侵害了刘某的隐
私权,故其有权请求李某拆除摄像头或者调整摄
像头的位置,以停止对其隐私权的继续侵害。因
此,D项正确,不当选。
【答案】B
5.【2020网络回忆版】甲和乙长相酷似,一
日乙得知甲将获得一荣誉称号并有金钱奖励,于
是乙伪造甲身份证,并持该身份证到有关机关签
 字冒领奖金。对于乙行为的认定,下列正确的是?
A.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B. 乙侵犯了甲的荣誉权
C. 乙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D.乙构成不当得利
【考点】本题考查人格权侵权的判断、不当
得利。
【解析】A选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表现为
干涉、盗用、假冒等。所谓干涉,就是对他人决
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行为进行
干预;所谓盗用,就是未经姓名权人的同意而使
用其姓名,其实质是利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来提高
自己的身价或者品牌名气等利益;所谓假冒,就
是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其实质是把自己假扮
成被冒用人来获得利益。本案中,乙伪造甲身份
证,并持该身份证到有关机关签字冒领奖金,属
于假冒行为,侵犯了甲的姓名权。该选项正确。
B选项,侵犯荣誉权的行为,表现为非法剥
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或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等。
本案中,乙只是冒充甲领取奖金,并没有剥夺甲
的荣誉称号或诋毁、贬损其荣誉,因此,并未侵
害甲的荣誉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为侮辱、
捏造虚假事实(诽谤)等。本案中,乙并没有对
·154·
第四编 人格权·第一章 人格权
甲实施任何的侮辱或诽谤的行为,因此,并没有
侵犯甲的名誉权。该选项错误。
D选项,本案中,乙在侵犯甲的姓名权的过
程中获得了利益,该利益的来源没有正当根据,
应将其认定为侵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当得利。该
选项正确。
【答案】AD
6.【2018网络回忆版】2018年5月2日,李
某接到某游戏公司业务经理袁某电话,请他帮忙
发送游戏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2元。后李某在
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
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9月
2日下午,李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
关抓获。经查,李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
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同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
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和袁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李某和袁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李某无权请求袁某给付自己报酬
D.李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
权益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个人信息权益
【解析】A、B选项,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群体发送广告,
扰乱公共秩序,因此,李某与袁某约定通过伪基
站发送广告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
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分析,李某、袁某之间的
合同无效,李某不得根据无效的合同要求袁某支
付报酬。该选项正确。
D选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表现为非
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
本案中,李某擅自收集个人手机信息,并将收集
的个人信息出售给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
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故D选项正确。
【答案】ACD
7.【2017-3-20】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
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
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个人信息权益。
【解析】A选项,涉及侵犯身份权。身份,是
因自然人的婚姻、血缘、收养等而形成的相互关
系。本案涉及的是个人信息,与身份无关,张某
的行为显然不侵犯孙某的身份权。该选项错误。
B选项,涉及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表
现是侮辱、捏造虚假事实(诽谤)等。本案中,
张某并没有对孙某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不构
成侵犯名誉权。该选项错误。
C选项,涉及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侵害个人
信息权益的行为表现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买卖、提供、公开。本案中,张某将孙某
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某公司,侵犯了孙某的个
人信息权益。该选项表述正确。
D选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表现中有
一项是非法买卖,“买卖”,显然包括买和卖两个
方面,因此某公司购买孙某的个人信息,也属于
侵犯孙某的个人信息权益。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C
8.【2017-3-21】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
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
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
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
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考点】本题考查身体权、肖像权、著作权。
【解析】A选项,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丑
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未经
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等。本
案中,蔡某擅自将丁某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
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而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
侵犯身体权,主要表现为导致权利人身体不完整
或行动自由受限,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并没有导
致丁某身体不完整或行动自由受限,故不侵害丁
·155·
齐贤教育
qin tourania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某的身体权。该选项错误。
B选项,如上分析,蔡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
的肖像权。同时,李某对其为丁某所拍摄的照片,
具有著作权,蔡某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
性摄影网站,侵犯了李某著作权。具体而言,是
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选项正确。
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未经
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等。本
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即将其照片上传到公
司网站做宣传,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公开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该选
项正确。
C选项,如上分析,蔡某的行为并未侵害丁
某的身体权,该选项错误。
D选项,如上分析,蔡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
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B
B选项,乙公司为甲女拍摄了艺术照,表明
艺术照是乙公司完成的作品,乙公司对其享有著
作权。本案中,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
人半裸照片,属于擅自修改他人的作品,而著作
权人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丁男
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该选项正确。
9.【2016-3-2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
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
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
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C选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为侮辱、
捏造虚假事实(诽谤)等。本案中,丁男下载后
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属于制作虚假
照片,相当于捏造虚假事实,侵犯了甲女的名誉
权。该选项正确。
【考点】本题考查生命权。
【解析】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表现是导致权利人
死亡。据此,A选项中,乙的行为没有导致甲死
亡,不构成侵犯生命权,故A项错误;B选项中,
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侵
犯了丁的生命权,故B项正确;C选项中,戊本
想杀死己,但结果是将其重伤,侵犯的是己的健
康权,故C项错误;D选项中,庚因为误诊造成
辛残疾,侵犯的是辛的健康权,故D项错误。
【答案】B
D选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具体适用规
则为:(1)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
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
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
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
偿;(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4)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
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属于侵犯
甲女的人身权,因此,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该选项正确。
【答案】ABCD
10.【2011-3-66】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
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
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
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
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
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1.【2010-3-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
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
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
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
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
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考点】本题考查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
【考点】本题考查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
侵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A选项,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内
【解析】A选项,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表现为丑 容,考生要知晓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是著作
·156·
第四编 人格权·第一章 人格权
权原则上属于作者,而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本
案中,某“二人转”明星的照片的创作者为摄影
爱好者,因此,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摄影爱好者,
该明星对照片享有的是肖像权。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表现是:(1)丑
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肖像权;(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
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
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本案中,广
告商未经该明星同意即将其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故
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该选项表述正确。
C选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为侮辱、
捏造虚假事实(诽谤)等。本案中,广告商虽然
使用了该明星的肖像,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情
节,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该选项错误。
D选项,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
 片卖给广告商,属于未经该明星同意而使用其肖
像,故也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该选项错误。
【答案】B
提示:通过上述人格权真题的研究,可以发
现,在法考中,对人格权的考查,历来是侧重于
是否侵犯了人格权的判断。因此,考生务必重视
每一种人格权侵权的行为表现,这样,在做题时,
通过这些行为就可以准确认定是否侵犯了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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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第五编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制度
01第一章
第一节 结 婚
1.【2025网络回忆版】甲、乙婚后关系不
睦,经常吵架。甲母作为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宣
告甲、乙的婚姻无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甲和乙均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在诉讼过程中,甲
和乙达成了和解协议,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甲
母看两人感情恢复,便向法院申请撤诉。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母不是婚姻当事人,无权诉请法院判决
宣告甲、乙的婚姻无效
B.法院应准许甲母撤诉
C.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无效
D.法院应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婚姻。
【解析】A选项,向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
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
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
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甲母和甲之间是近亲
属,应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故其可以诉请法院
判决宣告甲、乙的婚姻无效。该选项错误。
B选项,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
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本案中,在
法院受理后,甲母申请撤销,法院不予准许。该
选项也是错误的。
C选项,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
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法院不应根据双方的和
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本案中,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应认定为无效。该选项正确。
D选项,由于甲和乙均仍未达到法定婚龄,
该婚姻无法转变为有效婚姻,故法院应作出双方
婚姻无效的判决,该选项正确。
【答案】CD
2.【2024网络回忆版】李好的父亲李亨欠张
佳高利贷到期未还,张佳暴力催债,并扬言若不
在限期内偿还,就派人砍杀李亨,若李好答应嫁
给张佳,借款便一笔勾销。李好听闻后惊恐万分,
为救父,迫于无奈与张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
第二年,李好生育一子。六年后,李亨死亡,因
李好仍不断受到张佳的威胁,李好的母亲王丽欲
起诉撤销李好与张佳的婚姻。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A.李好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与张佳的婚姻无效
B.王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撤销李好与张佳的
婚姻关系
C.李好与张佳的婚姻存续时间已经超过了5
年,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撤销
D.婚姻撤销后不影响孩子与父母的关系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监护。
【解析】A选项,无效婚姻的事由包括如下三
项:(1)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2)
一方或者双方重婚;(3)双方有法律规定的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本案中并
未出现上述无效婚姻的事由,故该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首先需要判断李好与张佳的婚姻是
否属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包括如
下两项:(1)受胁迫成立的婚姻;(2)一方隐瞒
重大疾病成立的婚姻。本案中,李好因受到张佳
的胁迫而与其结婚,故二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
姻。其次,在因胁迫导致的可撤销婚姻中,只有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婚姻。王丽作为李好的母亲,无权起诉撤销李好
与张佳的婚姻关系,该选项是错误的。
·158·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C选项,在因胁迫导致的可撤销婚姻中,应 
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案中,
“李好仍不断受到张佳的威胁”,表明李好一直处
于张佳的胁迫之中,李好主张撤销婚姻关系,应
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方起算这1年时间。
因此,虽然二人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超过了5年,
但李好的撤销权并未消灭,该选项是错误的。需
要说明的是,如果认为5年后撤销权归于消灭,
无异于鼓励胁迫一方将胁迫的时间维持的越长越
好,法律不会出现这种局面。该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因此,即使本案中李好
撤销了婚姻关系,也不影响孩子与父母的关系,
该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3.【2023 网络回忆版】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
后育有一女丙。因感情一直不和,甲男起诉与乙 
女离婚。诉讼中,很快就双方离婚和财产分割达 
成了协议,但就二岁半的丙由谁直接抚养,双方 
争执激烈,通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丙由甲 
男直接抚养的协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法院 
查明目前甲男与乙女的实际年龄均为20周岁。关 
于法院应如何裁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判决甲、乙离婚
B.根据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
C.判决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D.根据协议另行制作抚养丙的调解书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婚姻。
【解析】A、B、C选项,无效婚姻的事由包
括如下三项:(1)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 
龄;(2)一方或者双方重婚;(3)双方有法律规 
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本案中,甲男、乙女 
在起诉离婚时年龄均为20周岁,表明双方当初结 
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目前该情形尚未消失,
因此,双方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进一步来看,
目前甲男起诉的是离婚,那么本案能否判决双方 
离婚呢?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审理确属
无效婚姻,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
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即此种情况下应
判决婚姻无效而不是判决离婚。这是因为离婚是
以婚姻有效为前提的。据此,C选项正确,A、B
选项均是错误的。
D选项,在无效婚姻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
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
作出判决。目前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了丙由甲男
直接抚养的协议,故法院应另行制作抚养丙的调
解书。该选项正确。
【答案】CD
4.【2022网络回忆版】甲(男,20岁)虚构
身份信息与乙(女,21岁)登记结婚。一年之后,
双方感情破裂,乙发现了甲虚构身份信息的事实。
就乙有权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B.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C.就结婚登记申请行政复议
D.以程序瑕疵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解析】A选项,无效婚姻的事由仅包括如下
三项:(1)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
(2)一方或者双方重婚;(3)双方有法律规定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从案情描述来看,甲男20
岁,未达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事由的第1
项,且乙是在1年后发现的,现乙主张婚姻无效,
甲无效的事由仍然未消失(此时甲21岁,仍然不
符合结婚的年龄要求)。故本案中乙可以请求法院
确认婚姻无效。该选项正确。
B、D两个选项,涉及可撤销婚姻问题。可撤
销婚姻的事由仅包括如下两项:(1)受胁迫成立
的婚姻;(2)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成立的婚姻。本
案不存在这样的事由,故乙不能请求法院撤销婚
姻。B选项错误。D选项中,乙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的理由是“程序瑕疵”,对此,首先,可撤销婚姻
的事由中,不包括“程序瑕疵”,故以此为由主张
撤销婚姻,肯定不能获得法律支持。其次,当事
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也
是错误的。
C选项,根据上述D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是正确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有关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的事由,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事由,即三
种情形无效,两种情形可撤销,而不能根据生活
常识或跟着感觉,简单下结论。
【答案】AC
·159·
齐贤教育
鄂KAs IBuEAniQW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5.【2021网络回忆版】陈胜男在大学期间即 
与比自己大三岁的学长朱大伟开始谈恋爱。朱大 
伟大学毕业那年,年仅19岁的陈胜男不顾父母反 
对,与22岁的朱大伟偷偷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办 
理结婚登记时,陈胜男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陈 
胜男的父母知道后,以陈胜男未达法定婚龄为由
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法院受理后,
因陈胜男数次以死相逼,故其父母心软又申请撤
回婚姻无效之诉。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陈胜男的父母并非婚姻当事人,故无权
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B. 法院应当遵循处分原则,准许陈胜男的父
母撤诉
C.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无须进行调解
D.本案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
即生效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婚姻。
【解析】A选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
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
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
人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本案中,因陈胜
男为未到法定婚龄的一方,故其父母为利害关系
人,进而其父母有权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因此,A
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
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本案中,在
法院受理后,陈胜男的父母又申请撤回婚姻无效
之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因此,B项错误,不
当选。
C选项,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
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可以调解。本案中,因陈胜男的父母提起的是婚
姻无效之诉,且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故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无须进行调解。因此,C
项正确,当选。
D选项,在《民法典》之前,有关婚姻效力
的审理适用一审终审制,《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
解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已经废除了这一
制度,即和一般的民事诉讼没有区别,适用二审
终审制。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答案】C
6.【2019网络回忆版】60岁的张某和25岁
的余某是夫妻。二人在婚前约定:结婚后张某将
 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给余某;在张某生活不能自
 理时,由余某承担抚养义务。婚后,张某按约定
 将房屋过户到余某名下。此后,余某性情大变。
 后张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余某经常打骂张某,
 直至将其赶出家门。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主张与余某的婚姻无效
B. 张某可以主张撤销与余某的婚姻
C.张某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D.张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考点】本案考查婚姻的效力、赠与合同的
效力。
【解析】A选项,婚姻的无效事由包括:(1)
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2)一方或者
双方重婚;(3)双方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本案中,张某、余某之间并未出现上述
情形。该选项错误。
B选项,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包括:(1)受
胁迫成立的婚姻;(2)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成立的
婚姻。本案中,张某、余某之间也并未出现上述
情形。该选项错误。
C选项,赠与合同无效的原因,《民法典》未
明确规定,故而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事法律行为;(4)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
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和余
某之间也没有发生上述各项事由。该选项错误。
D选项,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有两
种情形,一种是任意撤销,适用于赠与财产的权
利转移之前。本案中,张某已按约定将赠与的房
屋过户到余某名下,因此,张某不享有任意撤销
权。另一种是法定撤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前后均可以适用,因此,本案有可能适用这一法
定撤销制度。请考生进一步回忆赠与人主张法定
撤销权的几个事由:(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其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
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在张某生活不
能自理时,由余某承担扶养义务(事实上,根据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本来也有扶养义务),现余某
不履行扶养义务,符合上述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
·160·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件,故张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该选项正确。
【答案】D
7.【2017-3-17】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
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
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
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
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
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
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
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
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
合法权益
【考点】本题考查婚姻的效力、监护。
【解析】A选项,无效婚姻的事由包括一方或
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一方或者双方重婚、
双方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本案中,
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
结婚,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故不属于无效婚姻。
该选项错误。
B选项,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包括受胁迫成立的
婚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成立的婚姻。本案中,陈
小美以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也不属于这
两种情况,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该选项错误。
C选项,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自然人在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其对姓名的
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由
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陈小美作为高小
甲的监护人,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并未侵害高小
甲的合法权益,该选项错误。
D选项,高甲是精神病人,不能作为高小甲
的监护人,高小甲的监护人只有其母亲陈小美。
如上分析,自然人在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其姓名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陈小美有为高小
甲改名的权利,这并未侵犯高甲的合法权益,故
D选项正确。
【答案】D
8.【2017-3-18】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
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
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
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
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
主张返还
【考点】本题考查彩礼返还问题。
【解析】A选项,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其具体
规则是: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原则上不能主张
返还彩礼,但以下情形可以主张返还:(1)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后又离婚,确定没有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
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
困难的。后两种情况以离婚为必要条件,如果未
离婚,也不能主张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虽然
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如果确定没有共同生活
的或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
的,仍然有返还彩礼的可能性。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在双方已
经结婚的情况下,主张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
条件。该选项错误。
C、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在双方
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没有共同生活的,
可以主张返还,只不过要以离婚为条件而已。据
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C
9.【2011-3-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
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
一理由可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
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
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考点】本题考查无效婚姻。
【解析】由于本题考点较为单一,所以可以先
从整体上分析一下婚姻无效的规则,然后再结合
选项进行分析。婚姻的无效事由包括:(1)一方
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2)一方或者双方
重婚;(3)双方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161·
齐贤教育
 scTD*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系。其中,因婚龄而导致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的情形在提
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如
果情形消失的,要按有效婚姻对待。
结合上述分析,A选项,如果乙登记结婚的
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则乙与甲的婚姻
本来应当是无效的。但题干中说,甲与乙登记结
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这就
意味着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故不能按无
效婚姻处理。该选项错误。
B选项,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
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表明甲有欺诈行为,这不
属于无效婚姻的事由,无法得出双方婚姻无效的
结论。该选项错误。
C选项,如果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这属于
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该亲属关系不会随
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故甲、乙之间是无效婚姻。
该选项正确。
D选项,如果是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
乙结婚,胁迫不属于前述无效婚姻的事由,而属
于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该选项错误。
【答案】C
第二节 家庭关系
1.【2025 网络回忆版】张某购买了一套房
屋,在向王女士求婚的时候,张某承诺若两人结
婚,可以将王女士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两人结
婚后,张某履行承诺,在房屋登记簿上加上了王
女士的名字,同时为王女士在房产证上加名。婚
后一周,张某发现王女士属于职业骗婚,此前王
女士已经与他人结过六次婚,此次与张某结婚,
目的也是要骗取房屋。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对房屋归属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和王女士婚姻无效
B.法院应当判决房屋为张某和王女士共有
C.法院应当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
D.针对为王女士在登记簿上加名的行为,张
某有权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考点】本题考查婚姻效力、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A选项,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如下三 
项:(1)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2)
一方或者双方重婚;(3)双方有法律规定的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与张某结
婚是出于骗取房屋(欺诈)为目的,但并不符合
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故该选项是错误的。
B、C选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
释(二)》第5条第2款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
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如为另一方加名),后双方
离婚诉讼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房屋归属。如果
协商不成,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同时给予
方无重大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
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
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
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
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结合
案情来看,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时间较短,
且给予方张某并无重大过错,故本案应判决房屋
归张某所有。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二)》第5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
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
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等情形,请求撤销给对方加名等行为的,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案情来看,本案中王女士
对张某存在欺诈行为,故张某有权予以撤销。该
选项正确。
【答案】CD
2.【2022网络回忆版】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的是?
A.夫妻一方生日宴请后获得的礼金
B.夫妻一方婚前创作的小说在婚后取得的
版税
C.男方给女方父母支付的彩礼婚后返还,但
女方父母明示仅赠与女方
D.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本题所涉考点较为单一,考生可以首
先回忆常考的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然后再结合
选项逐一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如下财
产,属于法定的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劳
务报酬;(2)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
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上述收益是孳息和自然增
值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4)知识产权收益
·162·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5)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
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
个人财产);(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结合上述知识点,A选项,夫妻一方生日宴
请后获得的礼金,属于他人的赠与,而赠与获得
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只归夫或
妻一方的财产,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选项
当选。
B选项,夫妻一方婚前创作的小说在婚后取
得的版税,小说虽然在婚前创作,但版税是在婚
后取得的,这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
知识产权收益,故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选
项当选。
C选项,男方给女方父母支付的彩礼,在支
付后归女方父母所有。现女方父母返还,由于选
项中明确“女方父母明示仅赠与女方”,因此,该
项财产应归女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
产。该选项不当选。
D选项,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
费,虽然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破产安置补偿费这
一项,但该选项所涉及的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婚
前取得的”,故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该选项不当选。
【答案】AB
3.【2022网络回忆版】甲婚后有藏私房钱的
习惯,在他某次出差时,妻子乙把家里屏风卖给
丙。丙在屏风中找到了甲藏的1000元私房钱。甲
回家后,乙提起卖屏风的事情,甲才想起这1000
元私房钱,该1000元是甲的工资。对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B.丙因先占而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C.丙未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D.该1000元在屏风交付前属于甲、乙的共同
财产
【考点】本题考查货市、善意取得、发现隐藏
物、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A、B、C这三个选项,均涉及丙是
否取得1000元所有权的问题,可以一并分析。
货币在民法上属于特殊的物,适用“占有即
所有”的规则,即货币的占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
权人,而不论占有的原因如何。据此,本案中丙
已经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C选项错误。
A选项,将丙取得1000元所有权的理由归结
为善意取得,是错误的。本案所涉货币,是甲在
屏风中藏的私房钱,其实质上属于隐藏物,在法
律上,发现隐藏物应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由
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对隐藏物也不应当
适用善意取得,故该选项错误。
B选项,先占只能针对无主物,而本案所涉
1000元私房钱,是甲婚后所藏,故该1000元在跟
随屏风一起交付给丙之前,应认定为甲、乙的夫
妻共同财产。由于并非是无主物,故不适用先占
制度。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关于B选项的分析,该
1000元在屏风交付前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该
选项正确。
【答案】D
4.【2019网络回忆版】童某婚前饲养的一头
母牛已孕有小牛。后童某和朱某结婚,婚后经朱
某精心饲养照顾,小牛顺利出生,双方均未提及
小牛的归属。一年后,双方离婚。关于该小牛,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童某婚前财产的天然孳息
B.属于童某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
C.属于童某个人财产
D.属于童某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本题考查孳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解析】A、B选项,首先,产出小牛的母牛,
属于童某的婚前财产。其次,物可以分为原物和
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原物所
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
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上已经脱
落的果实、动物产出的幼崽。而自然增值,是指
物自身的价值增加,如房屋的价格上涨,动物更
加值钱。本案中,小牛由母牛产出,故属于天然
孳息。因此,A选项判断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收益是孳息和
自然增值的,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上述A
选项的判断,小牛属于孳息,故应认定为童某的
个人财产。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AC
+163
齐贤教育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如iIT
5.【2018网络回忆版】老谭与妻子郭某一直 为夫妻共同财产
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郭某去世后,老谭雇佣保
姆赵某照料自己,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老
谭退休,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了10万元住房公积 婚后也属于一方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并用这笔钱款购买了该公租房,将房产所有 本案中,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应
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老谭将该房屋出卖于他人,
买方交付了房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则过于绝对
A.房屋属老谭、郭某共有
B.房屋属老谭、赵某共有
C.房屋属老谭所有
D.房款属老谭所有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A选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在结
认定为是刘山峰的个人财产,但该选项“该别墅
了,因为对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可以约定为夫
妻共有。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夫妻个人
的婚前财产,可以经夫妻双方约定转化为夫妻共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由于本题考点较为单一,所以可以先
从整体上分析一下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然后再
结合选项进行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如
下财产,属于法定的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项错误。
劳务报酬;(2)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
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上述收益是孳息和自然
增值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4)知识产权收益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5)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
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
个人财产);(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有财产,但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选
项错误。
C选项,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婚前财产在婚姻
持续满八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选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夫妻之间
可以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有。因此,刘山
峰、王翠花可以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选项正确。
【答案】D
7.【2015-3-20】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
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
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
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
结合上述知识点,本题中,老谭退休时领取
的10万元住房公积金,属于老谭和赵某结婚后领
取的,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10
万元公积金应属于老谭和赵某共有。需要注意的
是,此时,与老谭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为赵某而不
是郭某。老谭以该钱款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老
谭名下,但也应认定为老谭和赵某共有;由此,
出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亦应属于两人共有。据
此,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答案】B
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
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
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
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
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本题考查婚姻的效力、可撤销民事法
6.【2016-3-20】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
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
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
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
律行为、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A选项,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成立的婚
姻,为可撤销婚姻。所谓重大疾病,《民法典》及
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一般认
为,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属于这里的重大疾
病,而同性恋不属于重大疾病,其只是性取向的
问题,故隐瞒同性恋而与对方结婚的,并不是可
撤销婚姻。本案中,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
·164·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陈某不可基于这一事实主张撤销婚姻。该选项
错误。
B选项,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一,陈某
父母赠与房屋,与陈某受到胡某欺诈是两个不同
的法律关系,陈某父母不能基于婚姻这一法律关
系存在瑕疵,来主张撤销赠与关系。其二,陈某
父母赠与房屋的动机,应当是认为陈某与胡某的
婚姻十分幸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此,陈某
父母出现了动机错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原理,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故陈某父母不
能撤销。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分析,陈某父母撤销
赠与没有法律依据,该选项错误。
C选项,陈某父母在陈某结婚时赠与一套房
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这表明,该房屋是
赠与给双方的,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选项错误。
D选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
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本案中,10万元版税虽在婚前发表,
但却是婚后获得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
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选项正确。
【答案】D
8.【2013-3-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
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 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
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A选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
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收益是孳
息和自然增值的,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据此,
选项A中的果实在收获之后,性质上是天然孳息,
应属于个人。该选项不当选。
B选项,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
元,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应
属于个人。该选项不当选。
C选项,用婚前财产投资股市所得,属于投
资收益,而且非孳息,亦非自然增值,应当认定
为共同财产,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
D选项,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应属于
个人。该选项不当选。
【答案】C
第三节 离 婚
1.【2025网络回忆版】甲和乙是夫妻,婚后
有一套共有住房,登记在乙方名下。后该房屋被
当地政府依法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500万元,
甲、乙领取补偿款后,都存在了乙的账户中。甲、
乙拿出部分补偿款共同创业,开办了丙公司。经
营过程中,丙公司需要继续投资,甲、乙因是否
继续用拆迁补偿款投资发生争议。后甲、乙商议,
由甲以个人名义外出借款,用于继续投资丙公司。
甲遂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50万元,用于丙公司的
经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50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所
欠丁50万元是甲的个人债务
B.50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乙的个人财产,所
欠丁 50万元是甲的个人债务
C.50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乙的个人财产,所
欠丁5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
D.50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所
欠丁5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
债务。
【解析】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拆
迁补偿款的归属,另一个是债务的认定。可以分
别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拆迁补偿款问题,根据案情描述,
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即使都存在了乙的账户中,
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C两个选项肯
定是错误的。
其次,关于债务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
认定标准是:(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
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
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165·
微信:fakao2026
齐贤教育
新 EDKCATP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所欠丁50万元债务,是甲 
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根据案情描述,该债务是甲、
乙商议由甲以个人名义借款,事后该借款也用于 
甲、乙共同创办的丙公司的经营,因此其应属于
双方“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债务。据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D
2.【2023网络回忆版】夫妻甲、乙因感情不
和分居。分居期间,乙个人注册了直播网站,为
经营该网站,乙以甲和乙的名义借款100万元,
但一直没有告诉甲。同时,分居期间,为担保好
友丙对丁银行的借款,乙以甲、乙婚内购买的房
屋抵押担保(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乙一人名
下),并与丁银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乙分居两年零六个月时,甲起诉与乙离婚。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判决驳
回甲的诉讼请求
B.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判决
甲、乙离婚
C.法院应当判决认定100万元借款属于甲、
乙的夫妻共同债务
D. 法院应当判决认定银行对房屋不享有抵
押权
【考点】本题考查离婚事由、夫妻共同债务、
不动产抵押。
【解析】A、B两个选项,涉及离婚事由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5)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
情确已破裂。结合案情,本案中甲、乙双方分居
的原因是两人感情不和,满足上述第4项离婚事
由。法院在此种情形下,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
的,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据此,A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C选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 
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
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
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
合案情,乙以甲和乙的名义借款100万元,但一
直没有告诉甲,表明该债务缺少双方共同的意思
表示;同时,该债务是乙为了个人经营直播网站
而借,并非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据此,该债务应
认定为乙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
选项错误。
D选项,乙以甲、乙婚内购买的房屋为丁银
行设定抵押,该房屋属于甲、乙婚内购买,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抵押给丁银行,属于
无权处分;题目中未提及丁银行知晓乙是无权处
分,暗含着丁银行是善意的;同时该抵押已经办
理完登记,表明已经完成了公示。据此,可以认
定丁银行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需要说明
的是,本题属于回忆版题目,在丁银行的善意取
得方面,可能存在争议,但依目前回忆的情节来
看,仅丁银行的善意方面不够明确,其他条件均
是符合的。据此,该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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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网络回忆版】甲乙二人相识一个月
后闪婚。一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共同前往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周后,男方反悔。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离婚冷静期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开始起算
B.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没有表示不同意离
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C.离婚冷静期内,男方可以单独提出撤回离
婚登记
D.女方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后单独申请离婚证
【考点】本题考查离婚冷静期制度。
【解析】本题考点单一,仅涉及离婚冷静期制
度,故可以先回忆这一制度,然后对照选项进行
分析。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内容是:(1)自婚姻登
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
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2)上述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
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
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此可以对各选项
进行分析。
 A选项,离婚冷静期应当是从婚姻登记机关
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双方签订
·166·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离婚协议之日起算,该选项错误。
B选项,离婚冷静期内,由婚姻登记机关发
给离婚证的,只能是第2个30日内,双方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而不是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
发给离婚证。该选项错误。
C选项,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同意
离婚的,均可以单独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
婚登记。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 B选项的分析,申请离婚
证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而
不能由女方单独申请离婚证。该选项错误。
【答案】C
4.【2021网络回忆版】徐某与胡某原系夫
妻,诉讼离婚后双方婚生女儿胡某甲跟随母亲徐 
某生活。后双方因女儿的探望权产生纠纷,经法 
院审理,判令原告胡某每月第二、四周周六上午9 
时至下午4时对女儿胡某甲行使探望权,被告徐 
某应对原告胡某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判决生效
后,徐某拒绝履行协助胡某探望女儿胡某甲的义 
务。关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若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胡某就探望权 
问题单独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B.经由法院裁判,可以依法对徐某采取拘
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C.可以强制将胡某甲带至胡某住处让胡某
探望
D.若胡某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则其探望权自
动终止
【考点】本题考查探望权。
【解析】A选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
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若徐
某与胡某的诉讼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则胡
某就探望权问题单独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因此,
A项错误,当选。
B、C选项,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
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因徐某拒绝履 
行判决确定的协助胡某探望女儿胡某甲的义务,
故经由法院裁判,可以依法对徐某采取拘留、罚 
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得强制将胡某甲带至胡某 
住处让胡某探望。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 
错误,当选。
D选项,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此处是依法
中止,而不是自动终止,所谓依法中止,是指由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本案中,即使胡某患有
严重传染病,其探望权也不是自动终止。因此,D
项错误,当选。
【答案】ACD
5.【2021网络回忆版】江某(男)与薛某
(女)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按照离婚协议分
割完财产后,薛某发现江某隐藏了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购买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江某以个人名义从他人处借款50
万元用于赌博。离婚后,债主找到薛某,要求其
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薛某请求再次
分割房产,而江某主张薛某应分担50万元的债
务。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薛某请求再次分割该房产不受诉讼时效期
间的限制
B.在分割该房产时,对于江某可以少分或者
不分
C.薛某无须分担50万元的债务
D.若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江某隐藏
该房产,则其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
个人债务的承担。
【解析】A选项,离婚后,夫妻另一方发现一
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
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薛某在离婚
后发现江某隐藏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
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故其有权请求再次分割
该房产,且该分割请求权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
限制。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
不分。本案中,因江某隐藏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
产购买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故在分割该
房产时,对于江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B
项正确,当选。
 C选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
·167·
齐贤教育
7期MmCKTO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江某以个人
名义借款用于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
江某的个人债务,薛某无须分担。因此,C项正
确,当选。
D选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夫
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
案中,若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江某隐藏
该房产,则其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D
项错误,不当选。
【答案】BC
6.【2017-3-65】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
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
姓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
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
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
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考点】本题考查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人身
关系。
【解析】A选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适用情
形是:(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
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
重大过错。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
新增的规定,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改的,可以认定有“重大过错”。本案中,甲男多
次殴打乙女,这属于家庭暴力,现乙女诉至法院
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符合上述第(3)项的
规定,可以获得支持。该选项正确。
B选项,夫妻在生活中法律地位平等,夫妻
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与不生育的权利,夫不得
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乙女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男的生育权,该
选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典》中,也
不存在生育权这一权利类型。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夫妻双方
关于生育问题的权利是平等的,乙女中止妊娠,
并没有侵犯甲男的人格尊严。该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所阐述的离婚损害
赔偿的适用规则,可知本案中甲男的赔偿不符合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该选项正确。
【答案】AD
7.【2016-3-18】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
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
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
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
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
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
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考点】本题考查离婚财产分割。
【解析】A选项,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
同财产。因此,如果甲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则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该选项正确。
B选项,离婚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在离婚协
议中约定了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该条
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
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意味着,就履行离婚财产分
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
诉讼,该选项“乙可再起诉”的表述是正确的。
C选项,如果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
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但另一方是在离婚后
发现的,其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因此,
如果离婚后乙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则乙
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该选项正确。
D选项,离婚后发现夫妻另一方有上述相关
行为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
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因此,该选项“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的表述是错误的。
【答案】D
+168+
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8.【2016-3-19】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
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
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
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
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
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
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
某主张损害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A选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适用情
形是:(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 
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 
重大过错。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
新增的规定,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改的,可以认定有“重大过错”。需要考生注意的
是,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当事人提起离婚为
前提。本案中,钟某常殴打妻子柳某,属于家庭
暴力,且柳某已经提起离婚之诉,故柳某可以向
其主张损害赔偿。该选项错误。
B选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
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选项认为柳某不能向
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错误的。
C选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要求必须是
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所谓无
过错一方,就是没有上述五种情形中的某一种;
所谓有过错一方,就是有上述情形中的某一种。
本案中,如果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表明柳某
也是有过错一方,这就意味着其和钟某均有过错,
此时,就无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了,即柳某不能
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如果柳某
婚内与杜某同居,则表明柳某有过错;同时,根
据题干所给的案情,钟某常殴打妻子柳某,其也
是有过错一方,双方均有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
害赔偿。因此,在该选项设定的情形下,钟某不
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该选项错误。
【答案】C
9.【2016-3-65】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 
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
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
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
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
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
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
【考点】本题考查探望权。
【解析】A选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本案中,屈曲由屈赞抚养,曲玲不直接抚养
屈曲,故曲玲享有探望权,屈赞应予以协助。该
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探望本质
上属于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该选项将探望定性
为义务,是错误的。
C、D选项,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
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C选项“经由裁
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
表述是正确的;D选项“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
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实际上是对探望行
为进行强制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AC
10.【2015-3-65】董楠(男)和申蓓(女)
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
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
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
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
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
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
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
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诉讼离婚、侵权的认定、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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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AN IEucAT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婚损害赔偿。
【解析】A选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此种情形下女方可以提出离婚。据此,作为女
方的申蓓可以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该选项
表述正确。
B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 
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 
不和分居满2年;(5)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 
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申蓓是在董 
楠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提起的离婚诉讼,
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因此,如果调解无效 
的,应准予离婚。该选项表述正确。
C选项,双方共同创作的油画,双方共同享 
有著作权和所有权。因此,董楠擅自出售,侵犯 
了申蓓的著作权和所有权,而所有权属于物权的
一种,因此该选项关于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
权的判断是正确的。
D选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适用情形是: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
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 
过错。其中,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新增
的规定,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可以认定有“重大过错”。本案中,申蓓是在董楠
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提起的离婚诉讼,表
明董楠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支持申蓓的离婚
损害赔偿请求。该选项正确。
【答案】ABCD(原公布答案为ABC,因法条
修改,现D也是正确的)
11.【2011-3-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
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
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
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
偿5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A选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是:(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
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
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除外。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
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属于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故应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该选项说“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的表
述是错误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该选项
“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中的“只能”
也是错误的。
C选项,黄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的约定
在两人之间有效。因此,如果黄某对债权人偿还
了10万元,则其有权根据二人内部的约定向唐某
追偿10万元。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在黄某和
唐某之间,债务均应当由唐某承担,因此,如果
唐某偿还了10万元,其是无权向黄某追偿的。该
选项错误。
【答案】C
提示:通过研究前述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真
题,可以发现,该领域的真题整体上难度不算太
高,尤其是相对于物权、合同这些领域,案情不
复杂,所考知识点也不算疑难,只要记住法律规
则,且克服常识的影响,基本都能准确作答。请
考生注意准确记忆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则。
·170,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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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继 承
01第一章
继承制度
第一节 继承的一般原理
1.【2023网络回忆版】段某有三个儿子甲、
乙、丙。甲经常虐待、殴打段某,多次将段某打
伤。后经当地相关组织出面对甲进行劝说和教育,
甲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悖常伦,此后,甲对段
某一直努力尽孝。因怀疑段某已经订立遗嘱将主
要遗产给了甲,乙雇人杀害甲,但因故未遂。丙
见状多次口头表示“父亲的遗产我一分钱都不
要”。段某临死前明确表示原谅甲、乙的一切行
为。段某去世后,丙又多次口头表示“父亲的遗
产我一分钱都不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段某死
亡时,甲、乙、丙三人中,对段某的遗产享有继
承权的是?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甲、乙、丙
【考点】本题考查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
放弃。
【解析】本案可以先分析甲、乙、丙三个继承
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再进行选择。
首先,就甲的行为而言,其经常虐待、殴打段
某,多次将段某打伤,该行为应认定为对被继承人
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严重,本应认定甲丧失继承
权。但是,甲此后有了悔改表现,对段某努力尽
孝,且段某临死前明确表示原谅其一切行为,故从
最终结果来看,应当认定甲对段某不丧失继承权。
其次,乙雇人杀害甲,这属于故意杀害被继
承人,应认定乙丧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导致丧失继承权的,属于永
久丧失,将来不可恢复。因此,虽然本案中段某
临死前明确表示原谅乙的一切行为,但乙仍然应
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
再次,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表示放弃,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
继承人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权。
本案中,丙在段某生前表示放弃继承权,此时继
承尚未开始,故该放弃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应
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丙在段某死亡后又多次
口头表示“父亲的遗产我一分钱都不要”,由于是
口头表示,故也不符合上述条件,也应认定为无
效。故从最终结果来看,应当认定丙对段某的遗
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综合上述分析,对段某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是甲和丙,乙不享有继承权。故本题只有B选项
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是错误的。
【答案】B
2.【2023网络回忆版】王某因长期在外经
商,对子女缺少关爱,与儿子王小山的关系不睦。
王小山成年后离家在外,长期不回,并表示放弃
对王某的继承权,亦不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出
于愧疚,王某订立自书遗嘱载明:“面积最大的一
处房产A房屋由王小山继承。”王某意外死亡后,
女儿王小林电话通知王小山A房屋继承一事,王
小山在电话中表示放弃继承。三个月后,王小山
又表示反悔,要求按照遗嘱继承A房屋。对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小山离家后表示放弃继承权,其无权按
照遗嘱继承A房屋
B.王小山在电话中表示放弃继承权,其无权
按照遗嘱继承A房屋
C.王小山对王某未尽瞻养义务,已经丧失继
承权,其无权按照遗嘱继承A房屋
D.王小山仍可依照遗嘱继承A房屋
【考点】本题考查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
放弃。
·171·
齐贤教育
 IRVEMTO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解析】A、B选项,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
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且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同时,继承人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
条件放弃继承权。由此,王小山在王某死亡前表
示放弃对王某的继承权,亦不对王某履行赡养义
务,此时继承尚未开始,同时也违反了王小山应
尽的法定赡养义务,故不能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法
律后果;王某意外死亡后,王小山在电话中表示 
放弃继承,这属于口头方式放弃,也不产生放弃 
继承权的后果。因此,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
C选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如下 
情形之一: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
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
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
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
严重。因此,不能仅以王小山对王某未尽赡养义
务,就直接认定其丧失了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
未尽赡养义务,与遗弃、虐待等情节是明显不同
的,不可混淆。
D选项,结合上述分析,本案中,王小山对
王某的遗产仍然有继承权,其可以依据王某的遗
嘱继承A房屋,该选项正确。
【答案】D
3.【2012-3-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
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
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
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
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
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
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
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
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
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
寺院所有
【考点】本题考查遗产的范围。
【解析】A选项,遗产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选项所涉房产,因是乙寺
院出资购买,故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实际上甲
并非事实上的所有权人,而应认定为归寺院所有。
该选项表述正确。
B选项,甲以僧人的身份注册微博,与寺院
无关,故该注册微博应当为甲个人财产,其所有
权归甲个人所有。该选项表述错误。
C选项,发表权问题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考生在此处仅作简单了解,在知识产权法里再详
 细学习。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第
 1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著作权由作者
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
 内优先使用。由于发表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故
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仍然归著作权人。因此,该选
项关于“发表权归寺院所有”的表述是错误的。
D选项,甲的个人存款,与寺庙无关,应归
甲个人所有。该选项表述错误。
【答案】A
4.【2011-3-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
继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
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
关系
【考点】本题考查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A选项,关于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民法典》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外的是,在
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
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该
选项中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即使本人承认,也
不符合《民法典》关于继承权放弃方式的规定,
不能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该选项不当选。
B选项,放弃继承权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在继
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该选项中王某
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不能引起放弃继承权
的后果。该选项不当选。
C选项,继承人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
件放弃继承权,否则无效。该选项中李某以不再
赡养父母为前提放弃继承权,而赡养父母属于法
定义务,因此其行为违反了这一条件,不能引起
放弃继承权的后果。该选项不当选。
D选项,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
父子关系,也不能导致父子关系的断绝,不会产
·172+
第六编 继 承·第一章 继承制度
生赵某继承权放弃的结果。赵某父亲死亡后,赵 
某仍然可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该选项也不当选。
【答案】本题现无答案(原公布答案为A,因 
法条修改,该选项目前也不符合题意)
第二节 法定继承
1.【2021 网络回忆版】华某与张某曾短暂同
居,后张某告知华某其为华某生下一子张扬,华
某表示愿意与张某一起将张扬抚养成人。华某有
一胞弟华强,兄弟二人均一直未婚。2018年7月,
华某因交通事故而不幸遇难;同年10月,华某的
父母亦因病相继去世。2021年7月,华强因在饭
店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燃气管道炸死,生前未订
立有效遗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扬成年后可以起诉请求否认其与华某的
亲子关系
B.非婚生子张扬无权代位继承华某父母的
遗产
C.非婚生子张扬有权代位继承华强的遗产
D.张扬有权请求饭店承担华强被炸死的侵权
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代位继
承、近亲属的范围及权利。
【解析】A选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
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
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据此可知,成年子女仅
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而无权提起亲子关
系否认之诉。本案中,张扬成年后无权起诉请求
否认其与华某的亲子关系。因此,A项错误,不
当选。
B选项,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
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
歧视。其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因张扬的父亲华某先于华某父母死亡,
故在华某父母死亡时,张扬有权代其父之位继承
华某父母的遗产。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因华强死亡时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且其兄华某先于其死亡,故其兄华某之子张扬有
权代其父之位继承华强的遗产。因此,C项正确,
 当选。
D选项,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
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因张扬并非华强的近
亲属,故其无权请求饭店承担华强被炸死的侵权
责任。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答案】C
2.【2021网络回忆版】张某八十多岁,与外
甥李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
失行为能力时,由李某担当自己的监护人。张某
的儿子张华认为自己也愿意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并且也完全有能力担任监护人,要求张某和自己
签订协议,改由自己担任监护人,张某拒绝。两
年后,张某智力严重下降,经法院认定张某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提出想去养老院住一年,
李某不同意。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有能力决定的事,李某不能干涉
B.因张华不是张某的监护人,因此对张某不
承担赡养义务
C.张某去世后,李某作为监护人享有继承权
D.张华对张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法定
继承等考点。
【解析】A选项,根据题干的描述,张某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目前是李某。对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自己处理的事项,
其监护人不应当干涉,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区别。张某作为八十
多岁的老人,其提出想去养老院住一年,这对一
名老人而言是有利的,属于其自身能够独立决定
的事项,因此李某不能干涉。该选项正确。
B选项,张华是张某的儿子,但不是张某的
监护人,张某的监护人是李某。但是监护显然并
不等同于赡养,监护的目的是为了照顾被监护人;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张华是否
是张某的监护人,其都应当对张某尽赡养义务。
该选项错误。
C选项,李某虽然是张某的监护人,但监护
人与继承人显然也是不同的法律制度。第一顺序
继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
·173·
齐贤教育
 uUchniu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
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李某是张某的外甥,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
列,因此,其对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该选
项错误。
D选项,张华是张某的儿子,根据上述继承
人范围的分析,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张某
的遗产有继承权。该选项错误。
【答案】A
3.【2020网络回忆版】华某再婚后一直大额
资助由前夫抚养的儿子华小强,华某的丈夫祝某
表示反对,因担心幼女祝娟的健康成长一直隐忍。
但严格控制家庭财产支出。1年后,祝某不幸患病
离世,未留下遗嘱。经查,祝某留下婚前房屋一
套和婚后家庭收入现金200万元。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华某无权继承任何财产
B.祝娟可以继承全部房产
C.祝娟可以继承现金100万元
D.华某可就继承遗产现金所得赠与华小强50
万元
【考点】本题考查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
【解析】 A选项,华某与祝某是夫妻关系,因
此,华某是祝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华某
有权继承祝某的遗产。该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华某资助其与前夫所
生儿子华小强,并不会导致华某对祝某丧失继
承权。
B选项,祝某所留下的婚前房屋,应认定为
祝某的个人财产,祝娟有权继承该房屋。但是,
如前分析,本案中华某对祝某也有继承权,因此
华某也有权继承该房屋,所以该房屋并不是由祝
娟全部继承。该选项错误。
C选项,由于200万元是祝某与华某的婚后家
庭收入,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祝某死亡,
因此,应将这200万元,先分割出一半(100万
元)给华某,剩余的100万元作为祝某的个人遗
产。而本案中对祝某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华某和
祝娟两人,因此,祝某的这100万元遗产应当由
华某和祝娟共同继承,每人分得50万元,而不是
由祝娟一人全部继承。该选项错误。
D选项,华某在继承了祝某的现金遗产后,
即属于华某个人所有,所以华某当然有权赠与给
华小强,因此,该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4.【2019网络回忆版】姚某是老姚的独生
子。姚某于15年前死亡,其配偶田某一直悉心照
顾老姚。3年前,田某与丁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小
丁。1年前,田某因故死亡。半年前,老姚也因病
死亡。以下关于小丁对老姚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
的是哪一项?
A.小丁可以代位继承
B.小丁可以转继承
C.小丁可以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D.小丁无继承权
【考点】本案考查代位继承、转继承、遗产分
配规则。
、
【解析】由于本案中小丁是田某的子女,故分
析小丁对老姚的继承问题,要先从田某与老姚的
继承关系人手开始分析。根据案情,田某属于对
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儿媳对
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因此,田某是老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下面
再结合具体选项进行分析。
A选项,关于代位继承,一般的发生场合是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新
增了一项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代位继承,该制度与本题无关,不再分析),
常见的情形就是祖孙三代之间的代位继承。本案
中,虽然田某先于老姚死亡,但由于其不是老姚
的子女,故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该选项错误。
B选项,关于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
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
田某虽然是老姚的继承人,但其先于老姚死亡,
故不会发生转继承问题。该选项错误。
C选项,分得适当遗产,具有特定的适用范
围,主要包括两种人:(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
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2)继
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
当分得遗产。本案中,小丁不符合这两种情况,
故无权主张分得适当遗产。该选项错误。
D选项,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如下两类
·174·
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继承制度
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
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丁
不在这两类人之中,且根据前述几个选项的分析,
小丁也不符合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故
小丁对老姚的遗产无继承权。该选项正确。
【答案】D
5.【2016-3-66】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
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
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风胎,于
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
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考点】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代位继承、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
【解析】A选项,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子女包括亲生子
女(不论是否婚生)、养子女和与继父母之间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熊某去世,其配偶杨
某、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小强,均是第一顺
序继承人。该选项表述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基
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熊某死亡时,其配偶杨某
孕有一对龙凤胎,其也应当是熊某遗产的第一顺
序继承人。该选项的表述“杨某、小强均是第一
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并没有否认熊某还有其他第
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该表述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
题,是正确的。
B选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
发生在两种场合下,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代位继承;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代位继承。结合本案案情,女婴死后没有上述两
种情形出现,故不发生代位继承,B选项错误。
C选项,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遗产
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当初的继
承人再重新继承(即相当于胎儿没有继承过)。结
合案情,本案中男婴在产出时死亡,故应当由被
继承人(即其父亲熊某)当初的继承人再重新继
承,而熊某当初的继承人包括杨某、小强、女婴
(注意女婴是出生后才死亡的,故其对熊某有继承
权)。该选项遗漏了女婴,是错误的。
D选项,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了,此
时这批遗产应视为该胎儿(婴儿)自己的遗产,
由其自己的继承人再进行继承。本案中,女婴为
出生后死亡,故由该女婴自己的继承人来继承。
结合案情,女婴的继承人只有其母亲杨某。该项
表述正确。
【答案】AD(司法部原公布答案为ACD,因
法条修改,现C项是错误的)
6.【2014-3-65】甲(男)与乙(女)结
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
(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
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
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已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
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考点】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解析】A选项,小明与丙之间属于继父母子
女关系,由于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经成年,没
有和丙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因此,不能继承丙之
遗产。该选项不当选。
B选项,小亮和丙之间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小亮当然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选项当选。
C选项,甲、丙之间是夫妻关系,甲作为丙
的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该选项当选。
D选项,小光和丙之间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但本案有一个特殊情节,就是题目中明确说“未
办理收养手续”,这说明收养关系不成立,所以小
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进行继承,即其不是第一
顺序继承人。该选项不当选。
【答案】BC
7.【2013-3-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
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
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
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
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175·
齐贤教育
t DATI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
遗产
【考点】本题考查代位继承、转继承、死亡顺
序的推定。
【解析】本题首先解决两个前提问题,一是本
题应适用何种继承规则。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
死亡的,应适用法定继承。据此,本案中甲虽然
立有遗嘱,但应适用法定继承。二是本案中乙、
丁的死亡顺序问题。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
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
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 
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据此,本案中同一事 
件中死亡的乙、丁,他们都有其他继承人(如均 
有子女),而他们作为夫妻,辈分相同,故应推定 
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确定这两个前 
提之后,就可以结合选项进行分析了。
A选项,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
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乙的配偶丁被推定与其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故丁不能继承乙的
遗产;乙的子女戊、己均可以继承;乙的父母甲
也可以继承。据此,有权继承乙的遗产的人包括
甲、戊、己。该项表述正确。
B选项,丁母是乙的岳母。首先,岳父母对 
女婿的遗产没有直接的继承权,所以通过一般的 
法定继承规则无法继承。其次,连接丁母与乙的,
是丁,如果丁能继承乙的遗产,在丁死亡的情况 
下,丁母就可以对乙的遗产进行转继承。但是,
本案中,由于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 
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也就无法转继承乙的遗产。
综合来看,丁母无法继承乙的遗产,故B项错误。
C选项,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可知,
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子女戊、己以及其母 
亲丁母,不含其配偶乙。该选项的表述正确。
D选项,首先,由于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
理,故甲的次子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其次,甲的 
长子乙先于甲死亡,故乙的子女戊、己有权对甲的 
遗产进行代位继承。据此,该选项判断正确。
【答案】ACD
8.【2012-3-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 
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
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
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
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考点】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遗嘱的效力。
【解析】本案首先应明确的是,对甲的遗产,
到底是发生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甲曾立有遗
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但是,乙
因病先于甲死亡,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意味着无法再由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来继承
 遗产了。因此,该遗嘱所涉甲的房屋,应按照法
 定继承处理。同时,甲的遗嘱中未涉及的现金,
当然也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上述分析,A选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甲的子女乙先于甲死
亡,因此,乙的女儿戊可以对甲的遗产进行代位
继承。该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戊对甲的
遗产可以主张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包括房屋和现
金在内,因此,戊有权继承甲的现金。此外,就
 丁来说,丁与甲的儿子乙是夫妻关系,其在乙死
 亡后,继续赡养甲,属于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故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丁也是有权继承甲的现金的。该选项错误。
C选项,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
 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
儿媳和丧偶女婿。就该选项所提及的丙、丁两人,
首先,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丁对甲的遗产,
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次,就丙而言,其是甲
的儿子,当然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该选项
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丙是甲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对甲留下的遗产,包括房屋、
现金等,均有权继承。该选项错误。
【答案】AC
9.【2009-3-68】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
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
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
·176·
第六编 继 承·第一章 继承制度
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乙负责甲的生养死
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 葬,甲死后其个人房屋归侄女乙。两年后,甲死
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考点】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解析】A选项,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子女包括亲生子
女(不论是否婚生)、养子女和与继父母之间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胡某与钱某早已离婚,
二者不具有夫妻关系,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
产;甲、乙是钱某的子女,能够继承钱某的遗产。
该选项错在胡某。
亡,乙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并要求依据《遗赠
扶养协议》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坚决反对,
遂生纠纷。经查,2023年2月,丙曾向法院申请
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提供甲罹患阿尔
默茨海默症的病历报告和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甲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法院依法判决宣告
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至甲死亡,甲所患疾
病无任何改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甲订立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
议无效
B.丙是甲的女儿,应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C.因乙已经履行了协议义务,其可以取得房
屋所有权
D.乙是甲的意定监护人,可以取得对甲的监
护权
B选项,甲、乙是钱某与胡某所生,后胡某与
吴某结婚,因此,吴某是甲、乙的继父,他们之间
是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案情,胡某与吴某结婚,
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
某居住,这意味着,甲与吴某之间不存在扶养关
系,故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乙与吴某之间存在扶
养关系,能继承吴某的遗产。该选项错在甲。
【考点】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认定、监护。
C选项,胡某与吴某之间是夫妻关系,故胡
某能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吴某的亲生子女,故
能继承吴某的遗产。该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B选项的分析,乙与吴某之间
存在扶养关系,能继承吴某的遗产;丁是吴某与
前妻所生,也是亲生子女,故能继承吴某的遗产。
该选项正确。
【答案】CD
【解析】A、C选项,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效
力认定问题。根据案情,本案中甲在与乙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
其与乙所签订的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认定
为无效,乙不能依据该协议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B、D选项,由于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
据法定监护制度,应由其女儿作为其法定监护人,
至于甲与乙所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扶养协议》,而不属于与监护有关的协议,故乙并
不是甲的意定监护人,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
错误。
【答案】AB
提示:通过研究法定继承的题目可以发现,
此类题目的主要特点是人员较多、关系复杂,但
所涉知识点本身并没有太大难度。因此,考生在
做题时一定要有耐心,需要仔细分析各当事人之
间的继承关系,可以通过图示的方式确定彼此的
关系。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
遗赠扶养协议
1.【2025网络回忆版】2023年5月,甲(65
周岁,父母配偶均已故,仅有一女丙)与侄女乙 有权
2.【2023网络回忆版】王某有王甲、王乙两
个儿子,因不满王甲的职业规划,王某与王甲经
常发生争吵,父子感情淡薄。后王某订立遗嘱,
载明自己全部遗产由王乙一人继承,王甲不得继
承。王某去世后,为示兄弟情谊,王乙把自王某
处继承的A画以市价出售并交付给了张某,所得
100万元全部赠送给王甲。不久,王某生前的朋友
李某请求王乙返还A画时,王乙方知该画系李某
委托王某代为保管。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王某死亡时,王乙善意取得对A画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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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a EUcznW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B.王乙并未善意取得对A画的所有权,但是
因王乙在出售A画时并不知晓该画系李某委托王
某保管,故其出售行为应认定为善意的有权处分
C.李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A画
D.王乙将卖画所得全部赠与给王甲,违反了
王某的遗嘱,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考点】本题考查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善意
取得、无权处分、遗嘱。
【解析】A选项,王某死亡时遗留的A画,属
于李某所有,故该画不应被认定为王某的遗产,
在王某死亡时,王乙无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王
乙与其父亲王某之间,并未发生过任何的善意取
得问题,该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既然王乙对A画不享有所有权,则
其将A画出售给张某,就构成了无权处分,而不
是所谓的善意的有权处分,该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王乙将A画出售给张某,构成无权 
处分;通过案情描述来看,张某应当对该画属于 
李某所有也是不知情的,故可以将其认定为善意 
第三人;双方以市价进行交易,表明价格也是合 
理的;同时,双方已经完成了交付,故本案中张 
某对A画构成善意取得,张某可以基于此主张对 
A画享有所有权,李某不能请求张某返还。该选 
项是错误的。
D选项,王某的遗嘱中明确载明自己全部遗 
产由王乙一人继承,王甲不得继承。现王乙将A 
画出售,将卖画所得赠与给了王甲,而卖画所得 
本身并不是王某的遗产,所以王乙的行为并未违 
反王某的遗嘱,该赠与行为出于王乙本人的意愿,
应认定为有效。该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ABCD
3.【2023网络回忆版】张某有三子甲、乙、
丙,张某生前一直由保姆王某照顾生活。2022年3 
月,张某死亡,主要遗产为张某所有的A房屋。关 
于A房屋的继承,张某生前先后订立了三份遗嘱。
2020年订立的自书遗嘱载明:“A房屋由长子甲继 
承”;2021年订立的公证遗嘱载明:“A房屋由次子 
乙继承”;2022年1月订立的自书遗嘱载明:“A房 
屋由三子丙继承,但在A房屋上无偿为保姆王某设
立为期三年的居住权,王某居住满三年后交给丙”。
关于A房屋,下列哪一项表述正确?
A.A房屋由甲继承
B. A房屋由乙继承
C. A房屋由丙继承
D.张某死亡时,王某对A房屋享有居住权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冲突的效力规则、居
住权。
【解析】A、B、C三个选项,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
某生前共立有三份遗嘱,内容之间互相冲突,故
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A房屋应当由丙
继承。C选项正确,A、B选项均是错误的。
D选项,《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的第
十四章,专门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67
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明确规
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
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设立居住
权,一般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订立合同,并办理
居住权登记,当事人才能享有居住权。对于以遗
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民法典》第371条明确规
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
 有关规定。”该条表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也应当同样适用以居住权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规则,即应当办理居住权登记。故本案中,王某
取得居住权的时间,应当是办理居住权登记时,
该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需要说明的是,以遗嘱
方式设立居住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理论上是
存在学术争议的,但是《民法典》第371条的规
定非常明确,因此,在法考里,不要受这些学术
争议的影响。
【答案】C
4.【2021网络回忆版】张某拥有1号与2号
两套房屋,其在所立的公证遗嘱中确定这两套房
 屋均由儿子张某甲继承。后其女张某乙因创业失
败而资金短缺、生活困难,于是张某将1号房屋
赠与张某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甲得知此事
 后大为不悦并对张某加以辱骂,张某一怒之下又
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将2号房屋赠与其侄张某丙。
后张某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张某将1号房屋赠与张某乙视为对公证遗
嘱的撤回
B.张某甲不会因辱骂张某而丧失继承权
C.张某无权通过自书遗嘱将2号房屋赠与张
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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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继 承·第一章 继承制度
D.应由张某甲根据公证遗嘱取得2号房屋的 
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的撤回、继承权的丧 
失、遗嘱冲突的效力规则。
【解析】A选项,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 
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 
内容的撤回。本案中,张某先在所立的公证遗嘱
中确定这两套房屋均由儿子张某甲继承,后又将
其中的1号房屋赠与张某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该行为视为对先前公证遗嘱的撤回。因此,A项
正确,不当选。
B选项,继承人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
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虽然张某甲辱骂
张某,但是该行为没有达到虐待的要求,不会导
致其丧失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B项正确,
不当选。
C选项,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本案中,虽然张某丙并非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张某完全可以通过自书遗嘱将2号房屋赠与张
某丙。该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某先立下公证遗嘱、
后立下自书遗嘱,因自书遗嘱的内容与公证遗嘱
的内容相抵触,故应以自书遗嘱为准。进而由张 
某丙根据自书遗嘱取得2号房屋的所有权。因此,
D项错误,当选。
【答案】CD
5.【2020网络回忆版】甲(男)婚内生育一
子乙和一女丙。甲婚外与丁(女)同居并致其怀
孕,二人分手时丁未告知甲自己怀孕一事。后丁 
生下一子戊,甲一直不知戊的存在,戊由丁独立 
抚养。戊5岁时,甲病危,其立下自书遗嘱一份,
表示“死后全部遗产由儿子继承”。不久,甲病 
逝。关于甲所立遗嘱,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该遗嘱因内容不明而无效
B.该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C.该遗嘱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D.乙、戊可以根据该遗嘱共同继承甲的遗产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认定。
【解析】A选项,从案情描述来看,目前甲仅
知道其一子乙和一女丙,其并不知道另一子戊的
存在,因此,该遗嘱中“死后全部遗产由儿子继 
承”中所谓“儿子”,肯定指的是乙。由于这是甲
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并不是内容不明,故该选项
错误。
B选项,如前所述,按照甲本人真实的意思
表示,其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乙,这是甲真实的
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故该遗嘱应按
照有效认定,因此该选项是错误的。需要说明的
是:其一,由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
位是平等的,因此,本案中如果甲没有留下任何
的遗嘱,则本案就适用法定继承了,此时,戊作
为甲的亲生子女,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本
案目前是按照甲的遗嘱在处分其遗产,而不是按
照法定继承处理,故不能由此就认定为甲的遗嘱
违反了公序良俗。其二,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份额的,则未保留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甲没有为
戊保留必要份额,是不是应认定为部分无效呢?
从目前的案情来看,戊一直由丁独立抚养,这表
明戊是有生活来源的,因此,甲的遗嘱的效力并
不因没有为戊保留必要的份额而受影响。
C选项,如前所述,在甲的意思表示中,其
所谓“儿子”,指的就是乙,其并没有出现重大误
解;此外,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现行法律也
没有规定其有可撤销的法律制度。因此,该选项
是错误的。
D选项,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案应按照甲的
遗嘱处理其遗产,戊不能根据甲的遗嘱而与乙共
同继承甲的遗产,该选项也是错误的。
【答案】ABCD
6.【2018网络回忆版】叶某与妻子郝某育有
子女叶风、叶云,其女叶云有一女儿叶童。2015
年叶某订立自书遗嘱称将自己遗产留给外孙女叶
童。后于2016年,叶某将自书遗嘱更改为遗产留
给叶云和叶童,各得二分之一。2017年,叶某又
自书遗嘱更改为全部遗产留给妻子郝某。2018年
1月,在邻居董某在场的情况下,叶某口头将遗嘱
更改为郝某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叶云和叶童各得
四分之一。叶某于2018年9月去世。问:叶某的
遗产之分割,应当遵守哪一年订立的遗嘱?
A.2015年
B. 2016年
C. 2017年
D.2018年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噶冲突
 时的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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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审* IEucaraw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解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 名人字画部分的处理无效,但其余部分是有效的。
后的遗嘱为准。据此,似乎应当以2018年的遗嘱 该选项的表述“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其意思
为准。然而,最后的这份遗嘱必须是有效遗嘱,是第一份遗嘱涉及的所有遗产都是失效的,这种
所以必须对最后这份遗嘱进行效力认定。遗嘱人 表述是错误的。
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公司股权、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名人字画的继承,就按照第二份遗嘱处理,该遗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嘱有效。该选项错误。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叶某2018年1月所立口头
C选项,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由此发生
遗嘱,不存在危急情况,见证人的数量也不够,继承的结果,就本案所涉房屋而言,因第二份遗
不符合法定要件,故是无效的遗嘱,不能以该遗 嘱未涉及,故应按照第一份遗嘱处理,即由韩大
嘱为准。2015-2017年均立有自书遗嘱,自书遗嘱 继承。基于继承取得物权,在继承开始时即取得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案 物权,而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韩大即使
情中对叶某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订立的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其也已经获得了该
三份自书遗嘱均未进行过多描述,按照法考做题 房屋的所有权。2017年6月,其与陈卫就该房屋
惯例,对遗嘱形式未有任何描述的,视为符合形订立买卖合同,属于对自己房屋的处分,合同有
式要求,故均是有效的,应以最后的这份遗嘱效。该选项错误。
为准。
综上分析,本题只有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
皆错误。
【答案】C
7.【2017-3-66】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
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
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
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
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
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
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
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 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第二份自
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
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该遗嘱有效。根据《公
司法》第90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
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情并未言明公司章程
对继承另有规定,因此,婷婷作为合法继承人,
可以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该选项错误。
【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基于继承的物
权变动。
【解析】A选项,当事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
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韩某在2014年所
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
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
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
婷婷。两份遗嘱中关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问题
的处理发生冲突,就这两项遗产,应以第二份遗
嘱为主,相应地,第一份遗嘱中关于公司股权和
8.【2015-3-21】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
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
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
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
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
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
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
错误的?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
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解析】本案首先应分析按照何种继承方式进
行继承。首先,王冬所立遗嘱仅涉及门面房,未
涉及住房,故住房肯定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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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继 承·第一章 继承制度
次,就王冬遗嘱所涉及的门面房,王冬在2012年 
8月9日立完遗嘱后,于2013年7月10日将门面 
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说明,立遗嘱 
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 
为,此时应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即不发 
生遗嘱继承的结果。因此,就门面房价款,也应
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上述分析,A选项,张霞是王冬的配偶,
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对王冬所留住房以
及门面房的价款,有继承权,该选项表述正确。
B选项,王楠是王冬的女儿,也属于第一顺
序法定继承人,故对王冬的遗产也有继承权,该
选项表述正确。
C选项,王小力是王希的儿子,王希为王冬
的儿子,王冬死亡后,王希本可以继承,由于王
希在王冬死亡后不久也去世,故其子王小力可以
基于转继承制度来继承王冬的遗产。该选项表述
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分析,该选项中“王小力
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的表述正确,“对出售门面
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的表述错误,因为张霞、
王楠对门面房的价款也均有继承权。因本题为选
非题,故D选项当选。
【答案】D
9.【2014-3-2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
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
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
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
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
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
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效力冲突问题。
【解析】通过审题发现,本题甲共立有三份遗
嘱,相互冲突,那应该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
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最后这份遗嘱必须是有
效的,否则不能以其为准。按此思路,就可以进
一步分析了:
最后所立遗嘱为5月3日的口头遗嘱,但是
题目中说“甲病好转”,说明危急情况已经解除,
此时甲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
即使甲最终没有立新遗嘱,该口头遗嘱也无效,
故不能以该遗嘱为准。因此,该遗嘱涉及的丁不
是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人,C、D两个选项都不
 当选。
再来看3月2日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需要
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题目中没有提到有
见证人。结合5月3日的那份口头遗嘱来看,在
该遗嘱中,命题者明确描述了“在场的赵医生和
李护士见证”,然而对3月2日的代书遗嘱的见证
人却没有任何描述,这就意味着,该代书遗嘱缺
少见证人,故该遗嘱也是无效的。因此,该遗嘱
涉及的丙不是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人,B选项不
当选。
这样就剩下1月1日的自书遗嘱。该遗嘱由
甲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
的要件,故是有效遗嘱。因此,该遗嘱涉及的乙
是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人,A选项正确。
【答案】A
10.【2013-3-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
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
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
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
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
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考点】本题考查遗嘱继承、遗产的范围。
【解析】A选项,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必须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才
有可能成为遗产。本案中,60万元的赔款是对甲
因医疗事故的死亡而进行的赔偿,此时,甲已经
死亡,该赔偿显然属于甲的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
赔偿金,因此,并不是甲死亡时的个人财产,故
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该选项错误。
B选项,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未保
留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就是未
保留的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该
选项说“遗嘱全部无效”,是错误的。
C选项,住房是甲与乙婚后共同购买,因此,
+181+
齐贤教育
qA LDvtaniow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存款也是婚后的,所
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
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
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
该房屋和20万元存款中的一半归属于乙,另一半
属于甲的遗产。该选项正确。
D选项,继承开始后,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
嘱的,应按照遗嘱处理。本案中,甲生前留有遗
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因
此,涉及甲的遗产的,均应当由其母丁继承,乙
虽然是甲的配偶,也不能依法定继承的规则要求
继承甲的遗产。该选项错误。
【答案】C
11.【2012-3-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
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 
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
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 
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
A.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考点】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A选项,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扶养
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
死葬义务,被扶养人将自己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
协议。其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中,甲、乙所
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该协议
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考生不能把此处的保
姆定性为“第三者”。该选项表述正确。
B、C、D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B
选项“协议部分无效”、C选项“协议无效”的判
断,显然均是错误的;D选项“按遗嘱继承处理”
则是错误的,既然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就应按照
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答案】A
12.【2010-3-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
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
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
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
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
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
遗产
【考点】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规则。
【解析】A选项,当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遗产
转移方式发生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最优先;遗
嘱继承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再次之。本案中,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甲又立有遗嘱将
遗产留给丙,乙是甲的养子,三者之间发生冲突,
故应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由村委会获得甲的遗产。
该选项表述正确。
B选项,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
只是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而不是撤销遗嘱,
该选项错误。
C、D选项,不论是“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
割遗产”,还是“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均违反
了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则,因此这两个选
项均是错误的。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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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侵权责任
01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2023网络回忆版】王某有王甲、王乙两
个儿子,因不满王甲的职业规划,王某订立遗嘱
载明自己全部遗产由王乙一人继承。王某去世后,
为示兄弟情谊,王乙把自王某处继承的A画以市
价出售,所得100万元全部赠送给王甲。不久,
王某生前的朋友李某请求王乙返还A画时,王乙
方知该画系李某委托王某代为保管。对此,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
A.王乙在出售A画时并不知晓该画系李某委
托王某保管,其出售行为应认定为有权处分
B.李某有权请求王甲返还其从王乙处获赠的
100万元
C.李某无权请求返还100万元,因为王某死
亡时,王乙善意取得对A画的所有权
D.李某有权请求王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处分、不当得利、善意
取得、过错侵权。
【解析】A选项,A画系李某委托王某保管,
其并非王某的遗产,因此,王乙无法通过继承获
得该画的所有权,故王乙出售该画的行为,应认
定为无权处分。该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A选项的分析,王乙出售该画
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由此获得的利益也就属
于不当得利了。现王乙将100万元赠与给了王甲,
关于不当得利赠与给第三人的处理问题,《民法
典》第988条明确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
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
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因此,李某有
权请求王甲返还其从王乙处获赠的100万元。该 
选项正确。
C选项,善意取得必须以第三人以合理价格
受让为条件,本案中,王乙从王某处继承A画,
并非以合理价格受让,故不属于善意取得。该选
项错误。
D选项,本案所涉王乙的行为在《民法典》
中并未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因此,在判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按照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在一般过错责任原
则中,只有行为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方构成侵权行为,进而才有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
偿责任。结合案情,本案中王乙在出售A画时,
并不知A画为李某所有,而是误认为是自己继承
的遗产,故其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因此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李某无权请求王乙
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选项错误。
【答案】B
2.【2021网络回忆版】柳某把自己的一块非
常好看且价值不菲的手表借给谷某,借期3个月。
在谷某使用过程中,被翁某看中,谷某又将该手
表出借给翁某,借期一周。在翁某使用过程中,
该手表又被汤某看中,汤某欲出价10万元购买,
翁某告知汤某该手表为谷某所有。在翁某的撮合
下,谷某决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手表出卖给汤
某,双方约定汤某先交付10万元,谷某将其对翁
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汤某,待翁某用完这
一周后汤某有权请求翁某直接向其交付。关于本
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谷某构成无权处分
B.汤某侵害了柳某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C.谷某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
D. 汤某自翁某用完这一周后方善意取得该手
 表的所有权
【考点】本题考查无权处分、过错侵权、指示
+183,
齐贤教育
qucAnOH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交付、善意取得。
【解析】A选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本案中,因谷某仅为该手表的借用人,而非
所有权人,故其对该手表的处分为无权处分。因
此,A项正确。
B选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汤某
并不知道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为柳某,且其主
观上并无侵害柳某所有权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
施侵害柳某所有权的行为,故汤某并未侵害柳某
对该手表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
C选项,对方购买之前,标的物由第三人占
有的,称为指示交付。在指示交付中,交付的时
间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
权的协议生效时。该协议既可单独存在,也可以
合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题目中未明确说明,则
一律视为该协议合并在买卖合同中。本案中,因
在谷某与汤某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手表由第三人
翁某占有,故属于指示交付;现双方约定谷某将
其对翁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汤某,表明双
方之间存在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该协议
生效时即视为交付,也就是说谷某已经通过指示
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C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C选项的分析,指示交付
中,买卖双方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
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本案中,双方关于转
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视为交付,交付
则意味着汤某即善意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而不
是等一周以后。因此,D项错误。
【答案】AC
3.【2020网络回忆版】牛三在集市上抢夺翠
花钱包后逃离,从旁边路过的大强上前追赶捉拿。
追至一条铁路旁,牛三沿路轨奔逃,大强紧追不
舍。此时,一列火车迎面疾驰而来,牛三未及反
应被撞身亡,大强因急忙跳下路轨而造成骨折。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强应对牛三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B.大强有权请求翠花给予适当补偿
C.翠花应对牛三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D.大强应对牛三的死亡给予适当补偿
【考点】本题考查归责原则、见义勇为。
【解析】A选项,牛三抢夺翠花钱包,在民法
上当然属于侵权行为,大强上前追赶捉拿,属于
见义勇为。后牛三在逃跑过程因未及反应被疾驰
的火车撞伤而导致死亡,从目前的案情描述来看,
大强作为见义勇为的当事人,其在追赶过程中并
没有任何过错,故无须对牛三的死亡承担过错责
任,该选项是错误的。
B选项,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
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
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
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大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
到损害,而侵权人牛三已经死亡,故其有权请求
翠花给予适当补偿。该选项是正确的。
C选项,翠花的钱包被牛三抢夺,翠花在本
案中属于受害人,其对牛三的死亡也没有任何过
错,无须对其承担过错责任,该选项错误。
D选项,如前分析,本案中大强属于见义勇
为,其对牛三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现行法律也
没有规定见义勇为者需要对他人给予适当补偿,
该选项错误。
【答案】B
4.【2020网络回忆版】某小区跑入了几条流
浪狗,业主将这一情况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反
映。一日,王大妈下楼倒垃圾,由于垃圾袋破裂,
导致垃圾散落一地,但王大妈并未清扫。流浪狗
闻味跑来,正巧小学生小军拿着香肠路过,被流
浪狗咬伤。此时物业公司巡视的工作人员正好经
过,赶紧将流浪狗赶走,并对垃圾进行了清扫。
对于小军的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A.小区物业公司
B.王大妈
C.小区物业公司和王大妈承担连带责任
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物业公司和王大妈无
需承担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
【解析】A选项,《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是对一般过错责任
的明确规定。就案情来看,业主将小区有流浪狗
的情况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反映,但物业公司
对此却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保护措施,由此导致
了后来的流浪狗咬伤小军的侵权现象发生。小区
物业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侵
·184·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权责任。A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小
区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侵权,即因其未尽
到必要的作为义务(将流浪狗驱赶出小区),而最
终导致侵权的后果。
B、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250条的规
定,若因王大妈的过错导致流浪狗咬伤小军,则
王大妈应当与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王大妈遗
落厨余垃圾在路边时,在主观上,王大妈不能认
识(不能预见)到这一行为会引起流浪狗的争抢
并在争抢中将路过的小军咬伤的后果,因此,王
大妈对自己遗落厨余垃圾并引起流浪狗咬伤小军
的后果并无过错,对小军被流浪狗咬伤的后果,
王大妈不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
错误。
D选项,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而不是意
外事件。D选项错误。
【答案】A
5.【2018网络回忆版】吕某遭到恶狗追咬,
路人马某上前相救,情急之下拿了旁边路人何某
的雨伞与恶狗搏斗。马某被狗咬伤(造成医疗费、
误工损失数百元),何某的雨伞也在搏斗中打坏。
经查,狗为赵某所养,赵某无赔偿能力。下面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马某有权请求吕某给予造当补偿
B.马某有权请求吕某赔偿损失
C.何某有权请求马某给予适当补偿
D.何某有权请求吕某给予适当补偿
【考点】本题考查见义勇为、紧急避险中的责
任承担。
【解析】A、B选项,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
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
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
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
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马某因见义勇为
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是:(1)由加害人
(动物饲养人赵某)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可以
请求受益人(吕某)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2)若加害人(赵某)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
受益人(吕某)应当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结合案情,加害人赵某无力赔偿,受益人吕某应
当承担公平责任,对马某适当补偿。是“补偿”
而非“赔偿”。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选项,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
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
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
补偿。据此,马某因“紧急避险”给何某造成损
害,马某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动物饲
养人赵某承担侵权责任。故C、D选项均错误。
【答案】A
6.【2011-3-89】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
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
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
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
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
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
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
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
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
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
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
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考点】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解析】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
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
方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同时,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是摩托车车主,故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责
任。据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
错误。
【答案】D
.185·
齐贤教育
彰xLV ENICATi I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第二节 数人侵权
【解析】A选项,尤某与崔某以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积蓄)购买房屋,虽登记于尤某个人名
下,但该房屋仍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尤
某与崔某共同共有。故A选项正确。
1.【2023网络回忆版】甲、乙在一水库边游
玩时,经甲提议,甲、乙比赛打水漂。甲、乙各
扔出了十几个石片,其中一个石片将正在水库中
游泳的丙的脸部砸伤,但不能确定砸伤丙的石片
是谁扔的。该水库禁止游泳,水库周边立有多块
“禁止游泳”的宣传牌。关于丙遭受的人身损害应
如何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B.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丙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B选项,因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崔某同意,
尤某和蔡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孙某,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
卖合同,仍然应认定为有效。尤某、蔡某与孙某
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力瑕疵,
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B选项错误。
【考点】本题考查共同危险行为、受害人过错。
C选项,尤某、蔡某与孙某间的房屋买卖合
同系无权处分,由此联想到善意取得。孙某不知
情,构成善意;当事人之间以市价进行买卖,价
格合理;房屋已经过户到孙某名下。综合来看,
孙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孙某可以基于
善意取得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选项正确。
【解析】A、B、C选项,从案情描述来看,
丙遭受损害,是由于甲、乙两人扔出的石片引起
的,由于不能确定砸伤丙的石片是谁扔的,这一
情节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标准,故应将本案
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
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应对
丙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A、B选项均是错误的,C选项正确。
D选项,尤某与蔡某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无
权处分的行为,导致受让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给崔某造成共同共有之房屋所有权因此消灭
的损害后果。因此,尤某与蔡某成立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崔某就因此遭受的损害,有权请求
尤某与蔡某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
项正确。
【答案】ACD
D选项,丙所游泳的水库,本身是禁止游泳
的,水库周边立有多块“禁止游泳”的宣传牌,
现丙擅自下水库游泳,导致受到损害,其本身也
有过错(过失),故丙也应分担一部分责任。该选
项正确。
【答案】CD
2.【2019网络回忆版】尤某与崔某婚后用共 免责
同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尤某名下,后夫
妻感情不和分居,崔某打算离婚。尤某得知后,责任
用自己与情妇蔡某的合照伪造结婚证,并伙同蔡
某以夫妻名义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孙
某,并为孙某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房屋出卖前为尤某与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孙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崔某有权要求蔡某承担侵权责任
3.【2017-3-67】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
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
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
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
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
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
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
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数人侵权行为。
【考点】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其处
分、负担行为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共同加害
行为。
【解析】考生首先应确定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数
人侵权行为,然后再确定责任承担。通过审题发
现,本案属于甲的羊与乙的羊共同导致丙的损害,
甲、乙之间没有共同过错,所以不属于共同加害
行为(共同致害行为),因为共同加害行为要求有
共同过错;本案中的侵权人也非常明确,就是甲
·186·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和乙,所以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因为共同危险 
行为要求侵权人不明确;本案中甲、乙之间没有
任何的意思联络,所以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
权。确定了数人侵权的类型后,再对照选项进行
分析。
A选项,其表述“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
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实际上是说,如果甲、乙
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这一问
题,是在考查归责原则。饲养动物的侵权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行为人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
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故即使甲、乙证明了自己已
尽到管理职责,但仍然不能免责。该选项错误。
B选项,如上分析,甲、乙之间属于无意思
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是共同致害行为,该选项
错误。
C选项,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
表明能够确定两只羊各自导致的责任大小,故其
饲养人也就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选项
正确。
D选项,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
则表明不能确定两只羊各自导致的责任大小,故
其饲养人就是平均承担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CD
4.【2010-3-20】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
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
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
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 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无意思联络侵权。
【解析】由于本题考点较为单一,所以可以考
虑先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再结合选项进行判断。
在无意思联络侵权中,如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
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
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
能够确定每个人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大小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 
担责任。就本案案情来看,甲酒后超速行驶和乙
驾摩托车逆向行驶这两个侵权行为中任何一个都 
不足以导致丙损害,而是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
对丙的损失,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承担责任。不管是何种结论,均不是甲或乙一人
承担全部责任,也不是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A、B选项认为由甲或乙承担全责,是
错误的;D选项,认为由两人承担连带责任,是
错误的。C选项,两人承担按份责任,是正确的。
【答案】C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
1.【2022网络回忆版】张某在其父死亡后,
委托甲殡葬公司负责操办丧葬事宜。甲公司的员
工胡某在送骨灰盒的时候不慎将盒子磕破,导致
部分骨灰漏出。张某起诉甲公司,要求1万元的
骨灰盒侵权损害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3
万元的其他损害赔偿。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法院应驳回起诉
B.法院应判决支持张某骨灰盒的赔偿请求
C.法院应判决支持张某骨灰盒的赔偿请求和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D.法院应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考点】本题考查侵权损害赔偿。
【解析】A选项,本案骨灰盒被磕破,导致部
分骨灰漏出,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
法院应受理此类侵权纠纷,不应驳回起诉。该选
项错误。
B、C、D三个选项,涉及具体赔偿范围问题。
首先,甲公司的员工胡某在送骨灰盒的时候不慎
将盒子磕破,故张某关于骨灰盒的赔偿请求应得
到法律支持。其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
为是回忆版的真题,就目前案情来看,可能会存
在争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1)因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
损害,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死者
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被侵权人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案情来看,本案应
适用第三种情况,其涉及的是死者的问题,注意
1
·187·
齐贤教育
参 EDaCAraW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死者的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骨灰应
为此处的“等”字所包括。张某作为死者的子女,
属于近亲属范围之内,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次,题干中还提到“3万元的其他损害赔偿”,
本案侵权范围仅涉及骨灰盒的损害以及骨灰的漏
出,没有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故再主张其他的损
害赔偿,均无依据。综合上述分析,本案C选项
最符合题意,当选。B选项,本身不算错误,但
不够完整,作为单选题,C选项更全面。D选项则
是错误的。
需要说明的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
严重精神损害为必要条件,本案没有提及张某是
否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问题。不过,根据生活 
常识判断,张某的父亲在去世后,其骨灰因甲公
司的员工胡某将盒子磕破而导致有部分漏出,张
某作为子女,从正常人角度,不可能不遭受严重 
的精神损害。故虽然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根 
据生活常识,考生应当能够推断出来。
【答案】C
2.【2021网络回忆版】老赵家自建的老房子 
年久失修,在近日连续大雨的侵袭下,老房子的 
一面墙倒塌并砸进了老李的院子里,老李停放在 
院子里的农用三轮车被砸坏。后老李雇人清理了 
倒塌的墙体,并花钱修了车。为了防止剩下的墙 
继续倒塌,老李亲自出工出力,对墙进行了加固,
但是墙最终还是因大雨的侵袭而倒塌。现老赵外
出打工回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老李有权请求老赵赔偿修车费
B.老李有权请求老赵返还其因加固墙而支出
的必要费用
C.老赵有权以老李加固的墙最终倒塌为由拒
绝支付必要费用
D.若老赵在老李加固墙之前回家,则老李有
权请求老赵对墙进行加固
【考点】本题考查财产损害赔偿、无因管理、
消除危险请求权。
【解析】A选项,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老赵的墙倒塌
后将老李的农用三轮车砸坏,老赵侵害了老李的
财产权,老李当然有权请求老赵赔偿修车费。因
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
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老李为了防止剩下的墙继续倒塌,对墙
进行了加固,这构成无因管理,老李有权请求老
赵返还其因加固墙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B
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在无因管理中,即使未达到管理效
果,也不影响正当无因管理的成立。本案中,虽
然老李加固后的墙最终还是因大雨的侵袭而倒塌,
但是这并不影响老李构成正当无因管理,进而老
赵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必要费用。因此,C项
不正确,当选。
D选项,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本案中,若老赵在老
李加固墙之前回家,则老李有权请求老赵承担消
 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对墙进行加固。因此,D项
 正确,不当选。
【答案】C
3.【2020网络回忆版】赵某在唐山大地震中
 成了孤儿,将仅有一张和父母的合照视为珍宝,
 为更好保存照片,赵某将照片送到照相馆翻拍。
 几日后,照相馆雇员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乱丢烟头
 引起火灾,照片被烧毁,赵某为此十分愤恨和痛
 苦。根据《民法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违约责任
B.照相馆侵犯了赵某的健康权
C.照相馆侵犯了赵某的肖像权
D.赵某有权请求照相馆赔偿精神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健康权、肖像权、违约责
任、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A选项,赵某将照片送到照相馆翻
拍,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现因照相馆一方的
原因导致照片被烧毁,可以认定照相馆一方构成
违约,故赵某有权请求照相馆承担违约责任。该
选项是正确的。
B选项,侵害健康权的,应导致权利人身心
不健康。该案只是损毁了赵某的照片,谈不上侵
犯了赵某的健康权。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所谓
“赵某为此十分愤恨和痛苦”,只是表明赵某精神
上受到严重损害,并不是导致赵某身心不健康。
该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未经肖像权人
·188·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
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等,本案中,虽
然赵某的照片被烧毁,但照相馆并没有实施丑化、
污损、伪造肖像或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等行为,因此照相馆并没有侵犯赵某的肖像权。
该选项是错误的。需要说明的是,其一,照片上
有赵某的肖像,赵某确实享有肖像权,但照相馆
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判定标准,本题要特
别注意防止跟着感觉做题。其二,照相馆的行为
到底能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呢?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赵某对照片享有所有权,照片被照相
馆烧毁,可以认定为侵犯了赵某的所有权,确实
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本题不能认定为侵犯了赵某
的健康权或肖像权。
D选项,本案中赵某在唐山大地震中成了孤
儿,照片上有赵某与其父母的合照,其被赵某视
为珍宝,这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现照相
馆雇员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乱丢烟头引起火灾,可
以认定为照相馆一方具有重大过失;同时,赵某
又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赵某可以由此向照
相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D
4.【2017-3-22】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
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
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唐某报价18
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
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关于
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
【解析】A选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
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本案中,姚某
在试戴过程中不慎将手镯摔断,双方尚未正式缔结
合同,不存在发生违约责任的问题。该选项错误。
B选项,侵害他人财产的,应予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
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姚某将唐某的手镯摔断,
应按照摔断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即应赔偿9
万元。该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正确。
D选项,根据上述B选项的分析,可知该选
项错误。
【答案】C
5.【2017-3-23】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
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
(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
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
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
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肖婆婆应对小园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与
减责事由。
【解析】本题有两个思考角度:一是从一般过
错责任原则角度考虑。本题所涉案件,《民法典》
中并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
任原则,因此,就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承担责任,以其存
在过错为条件。通过审题发现,本案中,不论是
刘婆婆或肖婆婆,对小囡的死亡均没有故意或过
失,据此分析,相关当事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个思考角度,通常情况下,香蕉并不能导致
他人死亡,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预见到这一
损害后果,即损害是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同时此事也属于偶然发生的事件。因此,可将本
题认定为属于意外事件,相关行为人均不承担民
事责任。按上述思路分析,D选项表述正确,A、
B、C选项错误。
【答案】D
6.【2019网络回忆版】庄某驾车行驶过程中
未尽安全义务,剐蹭老人韩某,导致韩某严重性
骨折。交通事故书认定,庄某就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后经鉴定,韩某因从小缺钙而患有骨质疏松,
其所受的损害中个人体质因素占比25??关于庄
某的赔偿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C.骨质疏松不减轻庄某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过错相抵
【考点】本题考查受害人过错。
·189·
齐贤教育
如xM DRCIrK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解析】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 不应属于受害人过错,侵权人的责任不应减轻,
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故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本案来自最高人
成的,侵权人的责任免除;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 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反映了法考对重大、
过失造成的,侵权人的责任减轻,这一制度称之 热点案例的关注。
为过错相抵。本案中,受害人自身的体质问题,【答案】C
浩信
qq群
QQ群号:
527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190·
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02
第一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1.【2025网络回忆版】在某中学读高一的小
陈,应同班同学小王(两人皆为15周岁)的邀
请,放学后去附近的水库游泳。水库的堤坝上,
竖立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小陈
打起了退堂鼓,但经不住小王的一再催促,还是
和小王一同下水了。期间小陈不幸溺水,小王因
受到惊吓自己游向岸边,后小陈因溺水死亡。小
陈的母亲向小王父母请求赔偿。经查,小王的父
母早已离异,小王目前由父亲王某照顾。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陈自愿和小王一同游泳,小王一方不承
担赔偿责任
B.虽然小王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
其也应当对小陈尽救助义务
C.小王的母亲已经和王某离婚,不需要对小
王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D.小陈的父母不能请求小王的父母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受害
人过错。
【解析】A、B选项,小王邀请小陈共同游泳,
本是情谊行为,但在游泳过程中,小王应对小陈
尽救助义务(注意义务),虽然小王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但也不能就据此免除其救助义务。因
此,小王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B选
项正确。
C选项,由于小王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
意的是,虽然小王的父母早已离异,但其父母仍
然均是小王的监护人,故即使小王未与其母亲生
活在一起,其母亲也应和其父亲共同承担侵权责
任。该选项表述错误。
D选项,小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
明知下河游泳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能予以避免,
其本身也具有过错(过失),故本案中小王的父母
可以主张减轻责任,即小陈的父母不能请求小王
的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BD
2.【2024网络回忆版】甲系高中生,但身形
高大,长相成熟。甲过16岁生日时,要求父母为
其购买一辆电动车作为生日礼物,父母以安全为
由明确拒绝。数日后,甲父给甲4500元用于交纳
学费,甲于是前往乙店购买电动车,因乙店店员
询问甲的身份和购买电动车的目的,甲于是谎称
自己在附近上班,购买电动车用于上下班,乙店
店员信以为真。一番讨价还价后,甲以4500元在
乙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并骑行前往学校,途中,
甲因操作不熟练撞伤路人丙。甲的父母知情后,
仍坚决反对甲购买电动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A.因甲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电动车买
卖合同有效
B.因甲谎称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乙店
善意,电动车买卖合同有效
C.甲有权请求乙店返还购买电动车的价款
D.丙有权请求甲的父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被监护人的侵权。
【解析】A、B选项,甲16周岁,应认定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与他人之间发生了4500元的
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该数额较大,故将该合同应
认定为效力待定,根据案情描述,甲的父母在知
晓甲购买电动车之后,仍坚决反对,这说明甲的
父母并未追认,故该合同最终应认定为无效。因
此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
C选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发生返还
的法律后果。由于甲与乙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
的父母不追认而导致无效,故甲有权请求乙店返
·191,
齐贤教育
望w rnicIraH I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还购买电动车的价款,该选项是正确的。
D选项,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 
骑车过程中撞伤丙,应当由甲的监护人即其父母 
承担侵权责任,该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D
3.【2024网络回忆版】丁某陪同其9岁的儿
子小丁去甲医院看病。在等候检查时,小丁将自
己水杯中的水洒在地板上,丁某未予理会,在附
近值班的医院工作人员黄某也没有及时发现。同
在该医院看病的李某,不慎踩中滑倒,受伤严重。
后李某和甲医院、丁某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
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责任
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请求小丁承担侵权责任
B.李某有权请求丁某承担侵权责任
C.李某有权请求黄某承担侵权责任
D.李某有权请求甲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
任、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可以先根据案情,分析出责任主
体,再结合选项进行选择。
李某受到损害,首先是发生在甲医院里,其
次其发生损害的原因来自小丁。在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
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本案中,由于小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故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丁某承担;医院工
作人员黄某未及时处理洒水问题,导致李某摔倒
受伤,故李某有权请求甲医院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需要注意的是,黄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
务过程中引发他人受到损害,黄某作为工作人员,
不对受害人李某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选项来看,A选项中说由小丁承担侵权
责任、C选项说由黄某承担侵权责任,均是错误
的;B选项说由丁某承担侵权责任、D选项说由甲
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均是正确的。
【答案】BD
4.【2022网络回忆版】甲的邻居丙出国数 
年,委托甲代为照管房屋。甲联系乙拆卸自家空 
调,拆完后甲看到丙家的空调也已十分老旧,就 
联系乙也把丙家的空调拆掉,并以旧空调折抵拆 
卸费。乙当时时间不便,遂向甲推荐了自己的老
 乡丁。丁在拆卸丙家空调时不慎从三楼摔下,致
 终身残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与丁之间成立承揽合同
B.甲应完全承担丁的人身损害赔偿
C.甲与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D.甲与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无因
管理、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解析】A选项,拆卸空调,本身属于承揽合
同的范畴,有疑问的是,丙、丁之间是否成立承
揽合同。从案情来看,丙目前委托甲代为照管房
屋,此种情形很容易被误认为丙、甲之间成立代
理关系。但是,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
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如果受托人是受委托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的,则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将产生代理关系;但
如果不是让受托人去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则就不属于代理。本案中,丙“委托甲代为照管
房屋”,通俗地说就是“帮丙看房子”,而不是让
甲去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丙、甲
之间不成立代理关系。现甲联系乙拆卸丙家的空
调,乙又推荐丁,且甲接受了丁,故承揽合同的
当事人应为甲和丁,而不能按照代理的思维,认
定丙和丁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选项表述错
误,当选。
B选项,由于甲、丁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现承揽人丁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定作人
甲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考生应回忆出定作人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
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原则上定
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即应当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全部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
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从目
前的案情来看,“丁在拆卸丙家空调时不慎从三楼
摔下”,其中并没有关于定作人甲过错的描述,故
本案丁遭受之损失,应由丁自行承担。需要说明
的是,本案作为回忆性题目,关于甲的过错问题,
也可能回忆的情节不够完整。不过,即使甲对于
 丁的损害有过错,也只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全部承担责任。就此
 而言,B选项中,甲应“完全”承担丁的人身损
 害赔偿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本题要求选择错
·192·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误的表述,故该选项当选。
C选项,根据前述A选项的分析,本案中丙
只是“委托甲代为照管房屋”,并没有让甲拆卸空
调。现甲看到丙家的空调十分老旧,就联系他人
拆卸丙家的空调,这属于在无义务的情形下,为
了丙的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且题目中没有提到
此种行为违反丙的意思,故可以认定甲、丙之间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该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甲联系乙拆卸自家空调,甲、乙之
间肯定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选项无疑是正确的,
不当选。
【答案】AB
5.【2022网络回忆版】某校正在举行篮球比
赛,拾荒者赵某突然穿过篮球场,被正在运球的
钱某撞伤。据查,学校对该篮球场并未设围栏。
对于赵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应由赵某自行负担
B.应由学校负担
C.应由赵某和学校共同负担
D.应由钱某负担
【考点】本题考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
任、过错侵权责任、受害人过错。
【解析】本题案情较为简单,且考点较为明 
确,故可以先根据知识点进行分析,再选择正确 
的选项。首先,赵某是在学校篮球场被钱某撞伤,
从案情来看,钱某属于正在参加篮球比赛,正处 
于运球过程中,其对撞伤赵某没有过错,故钱某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造成赵某进入篮球场 
的原因,是因为学校未设围栏,即学校没有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故学校对赵某的损害存在过错,
应当由学校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再次,受害人赵某进入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地,
固然有学校未设围栏的原因,但赵某本人也是存 
在过错的。当然,赵某不是故意让自己受伤,其 
对自己受伤应当是一种过失状态,受害人有过失
的,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即受害人也应承担
一部分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本案正确选项应为C,
其他选项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不能按照自甘风险规则
进行处理。自甘风险,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
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除外。本案中,赵某是一名拾荒者,并不是篮球
比赛的参与者,不符合“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
的文体活动”这一要求。
【答案】 C
6.【2021网络回忆版】红山村景区为国家
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红山村村委会系景
区内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
费采摘杨梅的活动,亦未设置不得攀爬采摘的安
全警示标志。吴某到该景区游玩时,看到李某家
院子里的杨梅已经成熟,于是就问路过的村民朱
某能不能采摘,朱某说没人管。结果吴某在采摘
李某家杨梅的过程中从树上摔下受伤。本案中,
吴某摔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A.应当由红山村村委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
B. 应当由李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C.应当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D.应当由吴某自己承担
【考点】本题考查过错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的侵权责任。
【解析】A、B、D选项,均涉及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认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群众性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管
 理者、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首
先,红山村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红山
 村村委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然负有保
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全保障
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
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
景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
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委会
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
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游客
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
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其
次,吴某的受伤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
红山村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
红山村村委会对吴某私自爬树摔伤的后果不存在
·193·
齐贤教育
UGAi04 1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过错,吴某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
村委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
后果。
据此,本案中,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
慎摔伤,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
红山村村委会所有,但是红山村村委会并未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吴某
自己承担该不利后果。同理,李某也未违反安全
保障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项、B
项均错误,均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C选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朱某
主观上并无造成吴某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
施侵害吴某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无须承担侵权责
任。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答案】D
7.【2021网络回忆版】甲在超市挑选水果时
发现乙将自己的手机遗忘在水果摊位,因甲觉得 
乙刚才挑选水果的动作非常粗鲁,故甲未告知乙
而是等乙走远后将手机送到超市前台的失物招领
处。乙听到广播到失物招领处领取手机时,超市
工作人员丙不小心将丁的鱼缸打翻,乙的手机因
被水浸泡而损坏。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将手机送到失物招领处构成无因管理
B.甲构成拾得遗失物
C.甲与超市对乙手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D. 丁与超市对乙手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用
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解析】A选项,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返还
的义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
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甲
拾得乙的手机,返还手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甲主观上并无避免乙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意
思,其仅是履行返还义务,故甲将手机送到失物
招领处不构成无因管理。因此,A项错误,不
当选。
B选项,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
而丧失占有,现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物的动产,拾
得是指发现遗失物并为占有。本案中,甲将乙的
手机送到前台构成拾得遗失物。因此,B项正确,
当选。
C、D选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超市工作人员丙将丁的鱼缸打翻并导
致乙的手机损坏,故应由超市承担责任。因此,C
项、D项均错误,均不当选。
【答案】B
8.【2021网络回忆版】李某与赫柏婚庆公司
签订跟拍协议,约定该公司应于李某结婚当日指
派专人对其妻于某进行全程跟拍,任何一方违约
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结婚当日,李某觉得自
己也需要跟拍,否则将会留下遗憾。于是李某与
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公司再指派另一摄
影师对其进行跟拍。婚礼结束后,当李某向该公
司索要自己的录像时,被告知跟拍他的摄影师在
拍摄完成后把摄像机弄丢了,李某因此郁郁寡欢
并抑郁成疾。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跟拍协议系非典型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
托合同的规定
B.李某有权请求该婚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
C.李某有权请求该摄影师赔偿其精神损害
D.该婚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该摄
影师追偿
【考点】无名合同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精神损
害赔偿、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解析】A选项,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
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
类似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
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
因跟拍协议未被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故其为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又因跟拍协议属于委托
他人处理事务的合同,故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的规定。因此,A项正确,当选。
B选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
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
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对于李某
而言,拍摄有李某结婚影像的摄像机属于具有人
身意义的特定物;摄影师作为专业的工作人员,
弄丢摄像机,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且李某因
此郁郁寡欢并抑郁成疾,故李某有权请求该婚庆
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因此,B项正确,当选。
C选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该摄影师系该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
194·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故其无须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进而李某也就无权
请求该摄影师赔偿其精神损害。因此,C项错误,
不当选。
D选项,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
因摄影师将摄像机弄丢具有重大过失,故该婚庆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摄影师追偿。因
此,D项错误,不当选。
【答案】AB
9.【2020网络回忆版】甲乙二人在某游泳馆
玩耍时,决定测试一下游泳馆的救援能力。于是
二人在距离救生员最远处的泳池一角假装溺水求
救。正巧路过泳池去更衣室的丙见状,立即跳进
水中救援。后发现甲、乙二人并未溺水,但丙却
未来得及换衣服,导致裤兜里的手机泡水损坏。
关于丙的行为及损失,根据《民法典》,下列哪些
选项是错误的?
A.丙属于自甘风险,不能向任何人主张任何
权利
B.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丙予以
赔偿
C.丙因保护他人权益受损,可请求甲、乙给
予适当补偿
D.丙未来得及更换衣服即跳入水中,其也应
分担一部分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
任、自甘风险、见义勇为。
【解析】A、C选项,丙对甲、乙二人实施救
助行为,其后受到损害(手机泡水损坏),这属于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而并不是
自甘风险。同时,本案中并没有侵权人,故丙有
权请求权甲、乙给予适当补偿,因此,A选项错
误,C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案情来看,本案是因甲、乙二
人假装溺水求救而引起的,目前案情中并未说明
游泳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其
对丙的损害有过错,故游泳馆对丙并没有赔偿责
任,该选项错误。
D选项,如前分析,本案中丙是在保护他人
民事权益中而受到损害,其本人也没有任何的过
错,故该选项中所谓丙“也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ABD
10.【2015-3-2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
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
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
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
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
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贵
任、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解析】A选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
性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管理者、
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洗浴中心属于经
营场所,其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应承担侵权责
任。需要注意的是,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
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未将贵重物品放置前台,故甲对自己玉镯的损
失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不能由此
就主张由甲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该选项判断
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本案中因
受害人甲也具有过错,故洗浴中心无须承担全责,
而是可以主张减轻责任。该选项判断错误。
C选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1)
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
损害,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死者
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被侵权人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种场合下,还要求行
为人一方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精神损
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必须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
神损害。结合本案案情,首先,甲在更衣时因地
滑摔成重伤,这是甲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故符
合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第(1)项;其次,甲
的定情信物玉镯摔碎了,符合精神损害赔偿适用
范围的第(4)项,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
侵害。综上分析,甲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
·195·
齐贤教育
 rucAnO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选项判断正确。
D选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为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造成了甲伤
害,应由洗浴中心承担侵权责任,乙对外不直接
承担侵权责任。该选项“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
害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错误。
【答案】C
11.【2015-3-2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
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
一小朋友丙的眼晴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
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
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
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
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
的利益
【考点】本题考查监护人责任。
【解析】A选项,被监护人侵权的,由监护人 
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
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
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本案中,乙(8岁)侵害了
丙的权利,需要赔偿2万元,对此,应当由其监
护人甲承担侵权责任,但乙从其祖父处继承了10 
万元遗产,故应首先从乙的财产中支付该赔偿费 
用,而乙所继承的财产已经足以支付该笔费用,
故不再需要用甲的财产予以赔偿。该选项正确。
B选项,该选项较易出错。首先,考生需要 
注意的是,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形下,虽然法律
规定可以先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
此时责任主体仍然是监护人,只是在支付赔偿费
用时,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进行支付而已,不
能将被监护人直接确定为是责任主体。因此,本
案中,虽然乙的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但责任 
主体仍然应认定为甲。其次,案情中明确“甲已
尽到监护职责”,此时,监护人可以减轻侵权责
任,但不能主张免除责任。因此,该选项认为甲
“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是错误的。
C选项,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的判断是正确
的,但是,在法律上,不存在被监护人内部向监
护人追偿的法律规则,故该选项中“乙赔偿后可
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的说法是错误的。
D选项,按照前述A选项所述规则,本来确
实应当由监护人甲直接赔偿,但本案的特殊之处
是被监护人乙本人有财产,故应首先从乙的财产
中支付赔偿费用,此时谈不上侵害了乙的利益。
该选项错误。
【答案】A
12.【2015-3-66】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
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
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
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
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
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用
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
【解析】A选项,首先,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为刺探、侵扰、泄露、公
开等。本案中,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翻看箱内物
品,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刺探行为,故侵犯了张某
 的隐私权。其次,侵权责任人是谁?本案中,李
某属于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
程中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由其所在单位甲公
司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来看,该选项“甲公司侵
 犯了张某的隐私权”的判断是正确的。
B选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1)
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
损害,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死者
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被侵权人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种场合下,还要求行
为人一方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精神损
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必须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
神损害。本案中,张某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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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犯人身权益,符合适用范围的第(1)项;但
是,案情描述中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的说
明,根据法考的命题惯例,没有提及的情节视为
不存在,故应认为没有给张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仅就现有案情来看,张某无法主张精神损
害赔偿。该选项错误。
C选项,李某的行为损坏了平板电脑,故其
所在单位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该
选项判断正确。
D选项,李某作为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
务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即甲公
司承担,而不是由李某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选项错误。
【答案】AC
13.【2014-3-2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
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
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
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
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
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
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
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D.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
原则
【考点】本题考查归责原则、用人单位侵权
责任。
【解析】A选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工作人员对外是不直接承担责任的。劳务 
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安 
装空调过程中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而李某是乙 
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甲公司是接受派遣的用工 
单位,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李 
某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 
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说明乙公司 
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该选项关 
于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黄某承担补充责任的说
法是错误的。
B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本案正确
的结论应当是甲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乙公司
承担相应责任或按份责任。该选项将乙公司描述
为承担补充责任,是错误的。
C选项,根据上述A选项的分析,乙公司承
担的只是按份责任,而不是和甲公司连带,该选
项错误。
D选项,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是不论
其是否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属于用人单位侵权的
表现,故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该选项
错误。
【答案】无答案(原公布答案为B,因法律修
改,现无答案)
14.【2012-3-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
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
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
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
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
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个人劳务关系中
的侵权责任。
【解析】A选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人管理了他人事务;(2)管理人为他人
利益而管理;(3)管理人管理事务不违反被管理
人的意思;(4)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案中,乙
将甲送往医院,属于管理了他人事务;乙的行为
是为了甲的利益;将甲送往医院治疗,也不违反
甲的意思;而甲只是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本
身对甲没有照顾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
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无因
管理。该选项正确。
 B选项,乙委托丁照看小孩,乙、丁间成立
了委托合同,丁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丁对
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
理。同时,丁疏于照看小孩,致使甲的小孩在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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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中受伤,丁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该选
项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
的判断,均是错误的。
C选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
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丙聘请丁做家务,两人之
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但是,丁替乙照看甲的小
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
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
担责任,故C项错误。
D选项,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
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
任了,故D项错误。
【答案】A
15.【2012-3-67】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
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
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责任。
【解析】A、B选项,在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中,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
丙的损害是甲造成的,故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A
选项判断正确;同时,商场地板湿滑,表明商场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丙的损失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
在责任范围上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即不
负责全部兜底),但本质上仍然属于补充责任,故
B选项的判断也是正确的。本题要求选择错误的
说法,故这两个选项不当选。
C、D选项,丙的损害是甲碰撞造成的,而乙
追小偷甲是正当行为,乙无须就丙的损失予以补
偿,C选项判断错误;商场和甲之间是补充责任
关系,而不是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判断错误,
故C、D选项当选。
【答案】CD
16.【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
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
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
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
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网络侵权。
【解析】网络用户侵权后,被侵权人通知网络
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
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本案中,甲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
网站,甲对乙构成侵权(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乙
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
损害扩大,故丙应当与侵权人甲就乙遭受的扩大
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C选项正确;A选项,“甲承
担全部责任”的说法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本题是
单选题,就A选项而言,其没有就丙的责任进行
判定,故没有C选项严谨;B选项则没有就甲的
责任进行判定,同样没有C选项严谨;D选项则
是错误的。
【答案】C
第二节 其他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1.【2025网络回忆版】石某饲养的黑狗遇到
熟人就喜欢跟着跑。某日,石某在小区里遛狗,
黑狗遇到下楼晨跑的邻居王某,就跟着王某跑出
小区。王某没有注意到,主人石某也没有制止。
黑狗在跟跑过程中,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吓到
正在路上正常骑电动车的路人张某,张某慌乱中
跌倒受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对此,以下说
法正确的是?
A.石某应对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对张某的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C.王某属于无因管理,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
部分责任
D.张某没有任何过错,对自己的损失无须承
担责任
198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饲养动物侵权、无因管理、
受害人过错。
【解析】A、B选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黑狗的
饲养人为石某,该黑狗跟着王某跑出小区,王某
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形,因王某并不是其饲养人,
也不是其管理人,张某的损害,应当由石某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这两个选项均
是正确的。
C选项,无因管理,是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
的义务的情形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
他人事务。从案情描述来看,王某对石某的黑狗,
并没有任何的管理行为,故不构成无因管理,该
选项错误。
D选项,张某在正常骑电动车过程中因受到
黑狗的惊吓而跌倒受伤,其本身并无任何过错,
故对自己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ABD
2.【2025网络回忆版】甲公司的周某驾驶大
型油罐车在公路上发生侧翻,油罐里的油漏出。
该路段的管理方乙公司仅进行了简单处理,在漏
油的地面上撒了一层泥沙,未采取其他措施。之
后,漏出来的油顺着路面流到了张某的鱼塘,导 
致张某鱼塘的鱼苗大量死亡,损失金额达35万
元。关于该案中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甲公司和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C.鱼苗损失不是甲公司造成的,因此甲公司
不承担责任
D.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公
共道路上遗撤物品致害)、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解析】本案案情明确,可先从总体上进行分
析,再确定答案。首先,甲公司在公共道路上遗
撒了物品(油罐车侧翻导致油漏出),导致张某受
到损害,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公共道路的 
管理方乙公司仅对漏油事故进行了简单处理,未 
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故也应当承担责 
任。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的规定,乙公司的 
责任,应定性为“相应的责任”,其在本质上是一 
种按份责任。再次,本案还可以从甲公司、乙公 
司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由于两家公司之间不存 
在共同过错,故不是共同侵权行为,而应当属于
无意思联络侵权,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这与前述结论相同,即甲公司、乙公司
承担的是按份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D选项正确,A、C选项
明显是错误的。就B选项而言,由于周某是在执
行工作任务中引发的侵权,故应由其单位甲公司
承担侵权责任,周某个人对外是不承担侵权责任
的,该选项错误。
【答案】D
3.【2021网络回忆版】邓某与姜某不仅是非
常要好的邻居,而且上班的地点也相差不远。近
日邓某喜提爱车一辆,除了自己上下班使用外,
姜某也经常搭乘邓某的车上下班。某日,邓某因
在驾车过程中刷抖音而致精力不集中,最终酿成
车祸,搭乘人姜某因此身受重伤。经查,邓某的
车已投保交强险。关于姜某的人身伤害,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邓某应承担违反客运合同安全运输义务的
无过错违约责任
B.因姜某是无偿搭乘,邓某无须承担责任
C.邓某有权以姜某无偿搭乘为由减轻其赔偿
责任
D.因邓某存在重大过失,故无须减轻其对姜
某的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客运合同、交强险的适用范
围、无偿搭乘的责任承担。
【解析】A选项,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
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本案中,邓某与姜某之间并无订立客运合同的合
意,邓某仅仅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实施的使
姜某受恩惠进而增进邻里情谊的行为;既然双方
之间并无客运合同,那么邓某也就无须承担违反
客运合同安全运输义务的无过错违约责任。因此,
A项错误,不当选。
B、C、D选项,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姜某系无偿
 搭乘邓某的非营运机动车,但是因邓某在驾车过
程中刷抖音而致精力不集中有重大过失,故其无
权以姜某无偿搭乘为由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
 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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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4.【2021网络回忆版】姚某去4s店买车。
在销售人员告知可以试驾后,姚某提议去高速公
路试驾一下。后在4s店经理的陪同下,姚某按照
4s店指定的线路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行车途中,
遇上横穿高速公路的任某,姚某躲闪不及时,将
任某撞伤。经查,姚某试驾的车辆既投保了交强
险,又投保了商业险。关于任某被撞伤的责任,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再由
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B.姚某有权以任某故意横穿高速公路为由拒
绝承担责任
C.因4s店既未支配该车,亦未享有运营利
益,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D.任某对自己被撞伤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
肇事方的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
担、受害人故意、过错相抵。
【解析】A选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
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因
肇事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险,故
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再由承保商
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因此,A项正确,当选。
B选项,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
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任某系故意横穿高速公
路,但是其对于自己被撞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并
非出于故意,姚某无权以任某故意横穿高速公路为
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对于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后仍然不
足的损害,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4s店应否承
担责任,存在争议。现以该选项中涉及的支配和
享有运营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肇事车辆的
运行支配来看,在4s店将车辆交给姚某试驾期
间,姚某必须按照4s店规定的试驾路线行驶;姚
某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4s店是车辆运行的支配
者。从肇事车辆的运行利益来看,4s店在举办试
驾活动中推广销售车辆以便获取潜在客户,其商
业利益是明显的;姚某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
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
利益。综上所述,4s店与姚某共同支配了肇事车
辆,并各自获取了运行利益,应共同承担超出交
强险与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C项错误,
不当选。
D选项,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
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
虽然任某对于自己被撞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并
非出于故意,但是因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应适当
减轻肇事方的责任。因此,D项正确,当选。
【答案】AD
5.【2021网络回忆版】甲村村委会把村里的
一块非农业用地无偿交给村民使用。村民冯某与
马某在该地块上共同经营了一个马场。某日,游
客陆某来马场玩,因陆某没有骑马经验,故只得
由冯某带着陆某骑。第一圈冯某小心地跟在陆某
的身边,第二圈陆某说想自己骑,于是冯某就离
开了。在陆某独自骑第三图的时候,因马受到惊
吓,陆某失去了对马的控制,将刚进马场照顾马
的马某撞伤。本案中,马某被撞伤的责任应如何
承担?
A.应由甲村村委会与冯某承担
B.应由冯某与陆某承担
C.应由马某自己承担
D.应由陆某承担
【考点】本题考查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
侵权。
【解析】A选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因甲村村委会对于马某被撞伤并无任何过错,故
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B、D选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冯某作
为马的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游客陆某明
知自己无骑马经验,仍坚持自己骑,对最终导致
的损害也有过错,应当担责。因此B选项正确,
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马某进马场照顾马是正常行为,其
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不对自
己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答案】B
6.【2020网络回忆版】阿东将汽车借给阿南
使用。一天,阿南在行驶汽车的途中,停车去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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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边的超市买烟,但是汽车并未熄火,也未关车门。
这时,阿西(15岁)和阿北(13岁)看到这辆 
车,阿西对阿北说:“这辆车和我家的一模一样,
我都开过,你也试试。”于是,阿西和阿北共同进 
入汽车内,在阿西的指导下,阿北掌握方向盘驾 
驶汽车。在驾驶一百余米之后进入人行道,将路 
上的行人阿中撞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阿东应对阿中承担赔偿责任
B.阿南应对阿中承担赔偿责任
C.阿西的监护人应对阿中承担赔偿责任
D.阿北的监护人应对阿中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可以先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再结
合选项进行判断。本题考查的具体知识点是未经
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责任承担,对此,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阿西、阿北
属于机动车的使用人,故应对受害人阿中承担赔
偿责任。同时,阿西、阿北分别为15岁、13岁,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造成的损害,应
当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
机动车的所有人为阿东,其对阿中损害的发生没
有任何的过错;机动车的管理人目前是阿南,其
停车时并未熄火,也未关车门,表明其存在过错,
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A选项由阿东承担责任的说
法是错误的;B、C、D选项分别提到由阿南、阿
西的监护人、阿北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均是正
确的。
【答案】BCD
7.【2017-3-24】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
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
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
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
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是动物的
饲养人,其将动物交给戴某看管,戴某是管理人。
侵权的发生是因为张某偷狗时被狗咬伤,张某对
偷狗本身是故意的,所以不论是王某,还是戴某,
均有权主张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D项正确。A、
B、C项认为须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答案】D
8.【2016-3-24】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
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
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
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
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
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
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
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不明抛掷物侵权。
【解析】A选项,安全保障义务,仅发生在经
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群众性活动中;就小区来
说,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物业服务
企业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业主个人并不存在安
全保障义务,该选项错误。
B选项,在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中,由可能
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如果能够证明
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则没有责任。因此,如果顶
层业主能够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则表明其证明了
自己不是侵权人,故可以免责。该选项正确。
C选项,如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254
条的规定,小区物业确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
果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侵权责
任。但就本案描述的案情来看,并不能说明小区
物业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节。该选项错误。
若该选项在一开头加上“如果”二字,表述为
“如果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
任”,则是正确的了。
D选项,如果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则本
案就不属于不明抛掷物侵权了,而是有明确的侵
权人,即10层的业主,则显然应由10层的业主
承担侵权责任,此时10层以上业主就没有任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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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1E EGUcanw |2026年民法·真金题册
任了。该选项错误。
【答案】B
9.【2016-3-67】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
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
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
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前也
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D.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
而免责
【考点】本题考查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地
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不可抗力。
【解析】A、B选项,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
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A选项错
误,B选项正确。
C选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粪坑致人损
害,属于可预见的范围,事实上之前也发生过同
类事故;并且,也是能够避免的,故不属于不可
抗力。该选项错误。
D选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
则的一种,在该责任原则下,行为人证明了自己
没有过错的,无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如果牧场
管理人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则表明其没有
过错,故可以免责。该选项正确。
【答案】BD
10.【2015-3-67】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
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
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
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
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C.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
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
侵权责任
D.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
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
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饲养动物侵权。
【解析】A选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下,侵权人无任何免责
事由。因此,甲8周岁的儿子被邻居的藏獒咬伤,
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选项正确。
B选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
该选项中,受害人乙既可以找第三人丙,也可以
找饲养人王平主张侵权责任。该选项错误。
C选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可以减轻责任。据此,该选项中,邻居饲养的小
猪趴在路上,说明邻居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由此
造成他人损害,邻居应当承担责任;且本案中受
害人丁也不存在故意的问题。该选项正确。
D选项,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动物园动物侵权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该选项中,动物园的老虎从破损
的笼中蹿出伤人,说明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有过错,动物园应当承担责任。该选项正确。
【答案】ACD
11.【2013-3-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
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
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
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
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
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
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考点】本题考查产品责任。
【解析】A选项,产品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生
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本案中,李某可以直接起诉
生产者乙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0元损失。该
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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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二章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B选项,由于产品责任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
者主张,该选项中“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
中的“只能”是错误的。
C选项,李某也能向甲商场主张产品侵权责
任,赔偿500元损失,而不是以100元为限,该选
项错误。
D选项,“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中的“只能”一词,同样是错误的。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按照《侵权责任编司
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赔偿
范围包括产品自损在内。本题中,李某花费100
元购买的热水壶有漏电问题,这说明李某就热水
壶本身也有损失,不过,该损失有多大,题目中
没有说明。不能说李某就热水壶的损失就一定是
100元,要分情况判断:如李某将热水壶拿去修
理,花费了30元修理费,此时李某的损失就是30
元;又如热水壶发生爆炸直接损毁,则李某的损
失为100元。就本案目前的案情以及选项设置而
言,并未涉及产品自损这个考点。
【答案】A
12.【2011-3-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
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 
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
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 
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
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
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考点】本题考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 
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
迅达公司已经将机动车交付给周某,在尚未办理 
登记手续时,因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伤,
故其损害应当由买方周某承担责任。
据此,A、B选项“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
偿”的表述均是错误的;C选项由周某予以赔偿
的判断是正确的;D选项“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答案】C
13.【2010-3-21】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
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
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
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
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产品责任。
【解析】A选项,根据案情描述,本案发生的
原因是甲购买的电视机发生爆炸导致甲乙丙三人
受重伤,因此应适用产品责任的规定。在产品责
任中,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甲作为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
任。该选项正确。
B选项,乙、丙也是本次产品责任案件的被
侵权人,而不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此不
是本案的责任主体,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该选项错误。
C选项,乙、丙作为被侵权人,也有权要求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该选项认
为“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
任”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责任是一种
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被侵害人请求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不以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
 系为前提。
D选项,甲不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乙、
丙是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该选项
 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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