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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刑法学先行课后总结
(11 月14 日)
一、课程内容体系介绍
二、重点内容总结
第四节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
1. 只有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才能让行为人对此结果负责。
2.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不法要件的
一个要素,只具备客观不法要件,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要构成犯罪,还需要具有
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
3. 因果关系中的“因”指实行行为。不是实行行为的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预备
行为,都不是因果关系中“因”。
4. 因果关系中的“果”,是指实害结果。对于实害犯,如果实害结果与行为之
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既遂(但仍然可能承担犯罪未
遂的责任)。对于结果加重犯,如果加重结果与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
成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中的“果”必须是现实的实害结果,而不是“假想”的结果。
二、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
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形成了诸多理论。应当说,各理论都有优点,
但又各有不足。
1. 条件说。如果无A 则无B,A 就是B 的原因。
2. 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
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相当”,就是在社会生活经验上是正常的、一般的事态,而不是异常的、
稀罕的事态。
3. 客观归责理论。该说认为,如果一个行为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并且在
结果中实现了这种危险,没有超过规范的目的,则可以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4. 危险现实化说。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具有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同时需要进行规范的判断。以
条件说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再以此为基础,采取某种学说判断是否存在
规范的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通常涉及的是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的问题。
1. 介入因素包括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因素
等。
2. 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1)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由前行为引起的,则前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且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独立作用时,则认为是介入
因素引起了危害结果,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是异常的,但对结果的作用小,则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
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4)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与前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作用大致相当,则前行
为与介入因素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而所谓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是指如果介入因素是先前行为合乎常理的引发的,
则介入因素就是正常的。而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很偶然、不常见、不合乎规律,
不是有先前行为引发的,就是异常的。这需要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进行判断。
3.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
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导致死亡后果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注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超出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保护一个具体的法益,
超过保护法益的危害结果,便不是这个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能归属于行为。
第二,管辖范围外的结果。刑法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
的结果,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
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第三,被害人自陷风险导致的结果。如果被害人对结果有:①认识能力,即对危
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且②有控制能力即对结果能够控制、避免或者消除时,但
使自己陷入风险之中,即使行为人有教唆或者帮助的行为,对此风险也应由被害
人自行承担,行为人的行为与此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有认识
能力且有控制能力,被害人接受危险行为的,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与结果有因果关
系。
第四,介入了阻断救助的行为,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第五,被害人自杀的结果原则上不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但有两个例外:在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第四章客观不法(违法阻却事由)
三、随堂习题(单选)
1.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
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
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
矛盾
2.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
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 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 分钟后,超速
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
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 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
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
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
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
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 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
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四、习题解析
第一题【答案】D
【解析】(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由于三人是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是共同犯罪,无论具体是谁造成丁死亡的结果,按照共同
正犯对结果共同负责的归责原则,三人均需对此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三
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本案完全能够证明丁死亡的结果与三人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对此证据证明和事实认定没有疑问,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
矛盾。定罪时无需证明具体是谁造成了死亡结果。这与同时犯的归责原则不同。
第二题【答案】D
【解析】选项,考查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1)甲的伤害行为(A1)、
警察车辆故障(A2),二者均与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条件关系。(2)二者
之间系独立关系。因题干中写有“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介入因素(A2)
对于死亡结果具有主要作用,中断因果关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
有因果关系。(3)注意,本选项应当与后例叙述的案情相区别。2010/2/57-D,
“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
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
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说法正确)。该选项中的“由于
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应当理解为“由于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它车交通事故
(如车祸)耽误一小时”,亦即介入因素系可以预料的日常事件,亦即在行为当
时即存在此客观因素,与之前行为是依附关系,则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
B 选项,考查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1)甲撞倒丙后不救助的行为(A1)、
乙轧压行为(A2),与丙死亡的结果(R)之间均有条件关系。(2)选项中的
“路中央”“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结合起来,应该理解为“乙
虽有超速,但一般不超速的司机当时也会来不及刹车”。亦即,甲撞倒丙后不救
助的行为(A1),会大概率的导致后车轧压(A2),二行为之间是依附关系;
乙虽有轻微过错,但不负主要责任,由此,应认定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甲
的行为(A1)与丙的死亡(R)之间有因果关系。
C 选项,考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1)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与行为人主观认识
没有关系。在丙的死亡结果发生之后来叙述客观因果流程,丙死于“中弹”,是
甲开枪打死的。如果甲不开枪,丙不会中弹死亡,有条件关系。并且是唯一条件,
负全部责任,甲的开枪行为(A),当然与丙死亡结果(R)之间有因果关系。
(2)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无关。即使甲主观上没有预见到(“不
可预见的原因”),对该具体结果而言系意外事件,也不能否定客观因果关系的
存在。(3)在主观上,本例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按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死
存在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具体符合说,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构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类似事例参见2010/2/3-B。
D 选项,考查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甲的投毒行为(A1)、乙自杀(A2),
均与自杀身亡的死亡结果(R)之间存在条件关系。(2)在责任大小上,当自
杀是自杀者本人自由选择的自主自愿的自害行为时,二者可认为是独立关系。在
作用大小上,乙客观上的死因是“自杀身亡”,而不是中毒身亡,自杀者本人的
自杀行为(A2)负主要责任,投毒行为(A1)只是负次要责任的条件。故而,
故乙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自杀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类似的事例,
第三题【答案】D
【难度】一般
【解析】本题考查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解。
A 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行为时发生结果的概率的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
因果关系说)。(1)老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行为当时导致结
果概率较高(存在必然因果)的条件,才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但法考观点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结果发生之后,首先判断条件关系
(结果发生之后判断),将所有导致结果的客观条件,无论是行为当时概率较高
的条件,还是行为当时概率较低的条件,只有符合“无A 则无B”的规则,都同
等作为导致结果的条件;如果认为该条件负主要责任,就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在本选项的事例中,如果甲不跳楼自杀,就不会砸死行人乙,按照条件关
系判断规则,甲跳楼的行为(A)是乙死亡结果(R)的条件。在相当性判断上,
因该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危害行为,故而负全部责任,与死亡结果之间当然具
有因果关系。选项A 说法错误。
B 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1)在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中,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A1)、被害人的认识错误(A2),均是导致资金被骗结果
(R)的条件。但在相当性上,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因行为的诈骗行为引起;在
责任方面,刑法认为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仍承担主要责任,
故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骗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有因果关系。选项B 说法
错误。
C 选项,(1)甲的肇事行为(A1)、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的行为(A2),均
与乙财产损失的结果(R)之间具有条件关系。(2)但造成财产损失的最主要
条件显然是丙拿走的行为。故而前者仅有条件关系;后者才是负主要责任的条件,
具有因果关系。选项C 说法错误。
D 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相当性判断、责任认定的关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
诸多条件中,应当负主要责任、作用最大、最为重要、最通常的条件,才与结果
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次要责任仅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
说法正确。
五、课程预习任务
1. 第四章违法阻却事由
2. 第五章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