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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26 日民法课后总结
一、本日课程重点提示
民事权利的分类、自助行为、胎儿利益保护、监护、宣告死亡、法律行为效力体系
二、本日课程重点内容总结
一、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依据
作用的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支配权(绝对权)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支配权的核心要点是对世性
2.请求权(相对权) 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甲乙签订手机买
卖合同,买方甲有权请求卖方乙交付手机,核心特点是只能对特定人主张,且只有请求力。
3.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注意,抗辩权的逻辑是承认有请求权然后提出抗辩,而不是否认请求权的
存在。
4.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无需对方同意,
也无需对方作出某种行为。典型的形成权包括: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核心要点,是
单方意志。
(二) 权利的私力救济
重点掌握自助行为,原理是来不及公力救济
1.概念: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助时,对他人的自由或者财产进行拘束等行
为。例:甲去乙饭店吃饭,吃完不付钱就想溜走,乙饭店老板将甲摁住不让走并报警。
2.法律后果: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若超出必要限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自然人
1.自然人,生物意义上的人在民法上的表达,
2.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人人平等,无差别。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例外情况下是胎儿,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肯
定胎儿也有权利能力
4.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独立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即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核心取决于“年龄”与
“精神健康状况”, 具体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定性
法律效果
主体
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
完全民事行为能
意味着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
为
力人
年满8周岁的,但未满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
意味着可以自己独立实施部
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分法律行为(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力人
行为的成年人
的,纯获益的)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
意味着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人
为
三、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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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需要被监护。
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生存且具有行为能力的,不存在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父母与他人订立监护协议,约定免除自己的监护职责的,无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或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另一方仍有监护能力的,由另一方
担任监护人。
3.除了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协议确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
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4.关于指定监护。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
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
时监护人。对两委,民政,指定不服的,还可以请求法院重新指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
护)。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开始承担监护职责。在丧失行为能力前,
任何一方均可解除该监护协议。
四、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1) 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财产代管人;(2) 条件是下落不明满两年;(3) 效果
是财产代管人需要代替失踪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财产代管人具有原、被告资格;(4) 代管人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 财产代管人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于
代理人的权限,但他对代管的财产并无处分权。除为清偿债务、税款的目的外,财产代管人擅自处分
其代管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五、宣告死亡
能够申请失踪人死亡的有,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包括好儿媳、好女婿;其他近亲属
原则上没有资格,除非前述亲属已经死亡;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死亡,但是不申请宣告
死亡则无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也可作为申请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有人申请宣
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通常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方
面证明不可能生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
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死亡宣告会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在宣告死亡期间,如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则其仍具
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继承人” 的返还责任
依继承编的规定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适当补偿,若财产被第三人合法取
得,如被继承人转让他人的,不予返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侵权责任) 。
(2) 撤销死亡宣告对先前婚姻的影响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
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 子女被收养问题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
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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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法律承认其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组织体。
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独立。即原则上,法人的出资人、创办人不对法人债务
负责,除非人格否认。
《民法典》上的法人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
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法人、继承
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也是民事主体(组织体), 但是在责任承担上不同于法人,如果是非法人组织负债还不
上,其成员也要担责。
七、法律行为基本问题
1.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可以导致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提醒!
仅有法律行为才涉及效力问题,事实行为没有。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法律行为,指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包括遗嘱、动产抛弃、设立财团法人
时的捐赠行为、形成权行使行为等。
(2) 双方法律行为,即所谓“合同”, 因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3) 处分行为,变动物权
(4) 负担行为,产生合同义务,
甲乙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是负担行为,效果是乙有义务给甲过户,交房,甲有义务给钱,
但合同不身不导致物权变动
只有过户才会导致物权变动
(5) 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附加生效条件,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如
果附加的是失效条件,和合同成立后生效,条件成就时失效。
八、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将内心效果意思表示于外,意思表示需要相对人受领的,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在前者,相对人了解内容时,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在后者,则于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义在于因意思表示的完成而直接发生效力。例
如抛弃动产的意思表示等。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指以语言(口头、书面、肢体) 方式明确表示。默示通常
以行为来表现,即从行为推知当事人的意思,如将车辆停放于收费停车场,表示愿意按收费标准订立
停车管理合同。
沉默,指不作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法律规定、当事人事先的约定或习惯)才能作为意思表示,
如民法典规定,出租人要卖房子,通知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
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一)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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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涉及效力判断,成立是事实判断,效力是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
一经成立,即推定其具有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效力包括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与无效几种状态。
有效和无效是两种确定的、最终的效力状态;可撤销与效力待定是临时效力状态,最终将转化成
生效或不生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已生效的民事法律
行为溯及既往地丧失效力;如果撤销权消灭,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尚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得到追认或因其他原因得到补正,则转
化为生效行为;如果得不到补正,则效力待定行为最终确定不生效力。
提醒!!!“无效”与“不生效” (或“未生效”、“待生效”) 应加以区分。无效是因存在法律规定的
无效事由(如双方虚假、违背公序良俗等) 的结果。无效固然属于“不生效”, 但以下几种不生效并非
“无效”: 可撤销行为被撤销;效力待定行为未被补正;附停止条件的行为条件未成就;应审批而尚未
获得批准。须审批的合同在获得批准之前,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待批准合同约定一
方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的,该条款独立发生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履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的
手续。
(二)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虚假通谋的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
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
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注意,第三人转达错误也可适用重
大误解。
因受欺诈而撤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负有告知义务
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在双方当事人间,一方以欺
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如系第三人实施
欺诈行为,使当事人一方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只有在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
欺诈方才可请求撤销。
因受胁迫而撤销: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等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55
条规定的胁迫。无论胁迫来自相对方,还是来自第三方,受胁迫人均可请求撤销。
因乘人之危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撤销:“显失公平”的构成同时具备两方面,(1) 结果的不均衡,(2)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四)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1)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 无权代理行为(《民法典》第
171条); (3) 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未定行为的共同特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尚不发生效力;得到补正(如追认) 后,确定
生效;如果得不到补正,则确定地不生效。
三、随堂练习
1、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
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
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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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52, 多选)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
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2,
单选)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3、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
辈馈赠:7 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 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
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3/2, 单选)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4、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 万元价格出售甲
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
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3, 单选)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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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后习题答案
1.【答案】ABC
【解析】《民法典》第51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
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
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如果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
销死亡宣告之日恢复。故A选项正确。死亡宣告之后,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此时,乙将家里的轿车
赠送给丙的行为是有权处分,有效,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
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
的无法返还,是指继承财产已经消耗掉或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本题中乙合法获得了汽车的所有
权,并有权将之转让,丙可因此而合法获得轿车的所有权,没有返还的义务,C选项正确。甲将登记
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卖给丁,是无权处分,但缺少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D选项错误。
2.【答案】D
【解析】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
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故A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 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
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 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但是其懂得并且能够独立参加拍卖会,并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
元的表演道具应当认定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有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
正确。
3.【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岁,以演出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错误。《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民法典》第144条规
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7岁应属于无行为能
力人,受赠口琴,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B正
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肖特在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 岁时受赠名贵
小提琴1把。9岁和15 岁时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均应有效,故
C、D均错误。
4.【答案】D
【解析】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
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关。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其无须甲公司的授权行为,就
有资格对外代表甲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第二,王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执行职务时,
无独立的人格,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为甲公司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王某的行为。所以,
出售翡翠之要约的要约人是甲公司,而不是王某,故王某在要约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并不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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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
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题意,该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乙公司,故要约已经生效。假设王某
出售翡翠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一般也不会影响该要约的生效。
因为,《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
效力。” 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五、下次课程预习内容
代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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