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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18 日民法课后总结
一、本日课程重点提示
合同解除、情势变更、违约责任
二、本日课程重点内容总结
一、合同的解除
(一) 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或者因法定原因而产生,或者因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专门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产生。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自动解除,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解除。
VS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
2.法定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
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
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方。
3.任意解除权
指解除权人无须出具任何理由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主要规定了两种
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1)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2)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
人与受托人均可任意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并非完全没有代价。
行使任意解除权不代表没代价,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解除一方应赔偿损失。
(二) 解除权的行使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
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
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
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4.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
除行为的效力。
5.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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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势变更
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在合同订立时预料到了风险,则不属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的效果:(1)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对方有诚信磋商之
义务,尽可能达成解决问题的妥协;(2) 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
机构根据公允的标准变更合同,法院则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变更是否妥当及确立何种公平
的变更方案,如无变更条件,则应判决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
1.违约,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2.违约包括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义务,效果是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特定物买卖,在双方约
定的交货期间,出卖人将该特定物再次出售给他人并交付。
3.违约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即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则原则上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
过错,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注意: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约责任减轻事由:债权人未采取减损措施(第591 条) 和债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
错(第592 条) 等情形。
6.部分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实行过错责任。
7.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①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②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
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如果合同得到正常的履行,债权人将会达到的利益
状态,例如,出卖人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可举证证明其转卖标的物能够实现的利
益,并对此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损失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违约一方如能证明对方主张的某些损失是自己在缔约
时根本不可能(同时也不应当) 预见的,则其可免于赔偿这些损失。
③违约金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
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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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因此,违约金实际上接近于实际
计算的损害赔偿金。根据司法解释的界定,在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30%以上时,违约的一方
就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适当减少。只要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权利人即可要求增加
违约金。
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6.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违约金加以调整,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调整会导致
显失公平的,则法院不应支持不调整的主张。
7.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
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不能合并适用,否则会产生对违约一方不公平的结果。
8.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行为本身也可能同时侵害对方当事人的人身与其他财产,尤其是所谓加害给付,例
如,出卖质量不合格的电器,因漏电使买受人受伤。责任竞合的典型事例还包括,在旅客运
送合同中,承运人未尽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旅客受伤等。
在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提起侵权之诉。
不过,当事人的选择有时会受到其目标的限制,例如,在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竞合时,
如欲以生产商为被告,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为消费者与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三、随堂练习
1、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
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
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
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
损害
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
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
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
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
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 万元,共计33 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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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后习题答案
1、【答案】ABCD
【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
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商店销售
的洗衣机缺陷致赵某损害,构成加害给付,赵某有权请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
偿。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C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1203 条的规定,生产者造成产品缺陷致人
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D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83 条规定,侵
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答案】D
【解析】A选项错误,汤某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玉器的受领人,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
约责任。B、C选项错误,玉器尚未交付,方某、汤某都不是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朱某承担
侵权责任。D选项正确,方某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双方成立承揽合同,余某未能按时交付,
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
理。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3、【答案】A
【解析】A选项正确,本题考查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违约金是对赔偿损失
额的预先约定,故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65条第2 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
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甲乙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8 万元,只比实际损失15 万元高了3万元,
不应认定为“过分高于”。
五、下次课程预习内容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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