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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民法4
1.【主观题】
东海市A区的强盛公司为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需
要,2024年2月12日,与住所地为西海市B区的甲公司商议购买其位于南海市C区的一块闲置土
地。经过数轮谈判,双方达成转让合意。2月13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5亿
元,强盛公司应于3个月内付清全款。付清全款后,甲公司为强盛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协议
还约定,无论发生何种变化,双方均按照1.5亿元履行合同,绝不反悔。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
纷均由南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3月2日,强盛公司感觉土地价格要上涨,遂向南海市C区法院起
诉请求甲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在诉讼中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强盛公司应当先给付价
款,现强盛公司未依约给付价款,自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南海市C区法院认为该抗辩成
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强盛公司的诉讼请求。4月21日,强盛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5亿元的价款。
但是,由于南海市C区政府发布规划,土地附近将修建高铁站,导致地价大幅攀升,土地价格上
涨至2.5亿元。4月22日,甲公司将强盛公司支付的1.5亿元价款全额退回,并通知强盛公司解除合
同。4月25日,甲公司以2亿元将该土地出卖给位于北海市D区的乙公司,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
约定,由于该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由西海市B区法院管辖。为担保乙公司支付价款,乙公司的参
股子公司汇丰公司(位于北海市E区)经过内部合法决议后向甲公司出具一份函件,内容为本公
司愿意为乙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流动性支持。4月27日,甲公司为乙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乙公司一直未给付购地款。 5月2日,强盛公司得知此事后,无奈,以5亿元的超高价格从丁公
司(住所地位于南海市C区)处购买了相邻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月5日,强盛公司向南海市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甲公司索赔3.5亿元。5月6日,强盛公司将乙公司和汇丰公司作为共同被
告向北海市D区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提交答辩状期间,乙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强盛公司
和甲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当然约束强盛公司。因此,强盛公司无权向
北海市D区法院起诉;(2)甲公司和自己之间均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该案依法应当由西
海市B区法院管辖,北海市D区法院无管辖权。汇丰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自己不是适格的被
告,强盛公司对自己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6月10日,强盛公司向位于中海市F区的丙公
司融资5000万元,期限1个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于该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均由中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强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佳茵公司
(住所地在中海市G区)单方向丙公司出具增信函,上书:“如到期强盛公司不能还款,本公司
提供差额补足责任。”该增信函盖有佳茵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孟某的签章。后强盛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海螺公司(住所地位于中海市H区)经过内部合法决议又与丙公司单独签订协议约定,
海螺公司自愿为强盛公司的债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协议上仅加盖了海螺公司的公章并无法定代表
人签字。借款到期后,强盛公司未还款。 7月20日,丁公司向强盛公司索要到期债权5亿元。强
盛公司表示会尽快归还,望丁公司宽限2个月。8月25日,强盛公司立即与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滨海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东海市B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将自己价值200万元的铲车以
160万元抵债给滨海公司并交付。同时,该以物抵债协议经东海市B区法院确认并出具确认书。2
个月后,强盛公司依然不还款,丁公司发现强盛公司与滨海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认为该行
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聘请律师将强盛公司和滨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东海市A区法
院,诉讼请求有三:(1)要求撤销强盛公司和滨海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2)要求滨海公
司将铲车返还给强盛公司;(3)要求强盛公司和滨海公司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用2万元。在诉讼过
程中,强盛公司答辩称:(1)铲车抵债价格完全符合市场价;(2)以物抵债协议有东海市B区
法院生效的确认书,铲车所有权已发生物权变动归滨海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
求。滨海公司答辩称:(1)铲车抵债价格是合理的;(2)本公司不知道强盛公司欠丁公司到期
债权未还之事;(3)法院应当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9月1日,东海市C区的戊公司通过合法
的招投标程序中标了强盛公司位于南海市C区的幸福小区项目,双方于9月2日签订了一份《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3亿元。2026年9月10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强盛公司未向戊公
司给付工程款。9月12日,戊公司将该3亿元工程款转让给位于东海市D区的己公司并于当日通知
了强盛公司。9月13日,因戊公司财务紧张,又将该3亿元为债权人东海市E区的庚公司设定了质
押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9月15日,戊公司再次以该3亿元与东海市F区的辛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并登记。后己公司、庚公司和辛公司产生纠纷。
甲公司和强盛公司关于“无论发生何种变化,双方均按照1.5亿元履行合同,绝不反悔”的约定性
质如何?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情势变更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约定属于预先排除情势变更(2
分);无效(2分)。 理由: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三:(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1
分);(2)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1分);(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1
分)。同时,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民
法典》第533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强盛公司起诉甲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判决驳回强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法律依
据?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先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存在(2分)。 理由:当事
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顺序履行抗辩权(1分)。当事
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
立(1分),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
据:《民法典》第526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
4月22日,甲公司通知强盛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情势变更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不合法(2分)。 理由:情势变
更属于司法解除权(1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甲公司应当先与强盛公司事后协商(1分),
协商不成的,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司法解除合同而不能通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汇丰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保证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保证(2分)。 理由:第三人向债权
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1分),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1分),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
5月5日,强盛公司向南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甲公司索赔3.5亿元。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损害赔偿金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部分支持(2分)。 理由:非
违约方依法实施了替代交易,但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1
分),依法应当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1分)。 法律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
5月6日,强盛公司将乙公司和汇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北海市D区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根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评价乙公司的两项答辩意见。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均不予支持(2分)。
理由:基于类推适用规则(1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1分)或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两段债权债务关系各订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1分)
仍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强盛公司可否对汇丰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可以(2分)。 理由:
债权人依法可以向债务人的担保人(即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1分)。 法律依据:《民法
典》第535条。
佳茵公司出具的增信函性质如何?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保证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一般保证(2
分);有效(2分)。 理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无力偿
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差额补足就是保证的意思)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
的意思表示的(1分),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同时,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
担保无需决议(1分)增信函亦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25、36条。
如佳茵公司因承担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对海马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海马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自
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参考答案和解析] 理由: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强盛公司不
能证明佳茵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2分),其他债权人海马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强盛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2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
请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的规定,评价海螺公司和丙公司的协议。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异常人章关系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合同仅加盖法人的印章而无
人员签名或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
立(2分),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2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22条。
如海螺公司承担了责任可否向佳茵公司追偿?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不能(2
分)。 理由:在共同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前提条件是互相有意思联络,即互
相知道对方的存在(1分),如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背对背担保”),担保人之间无追偿权(1
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均向债务人(最终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
度解释》第13条。
强盛公司和滨海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如何?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双方的旧债是否消
灭?请说明理由。如有不同观点,请全部列明。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
(1)观点一:诺成性协议说(1分),即双方意思表示合意协议即成立(1分)。 观点二:实践
性协议说(1分),即除双方意思表示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交付时协议成立(1
分)。 (2)原则上为新债发生说(1分),即新债和旧债并存(1分)且债权人原则上应当优先
选择新债,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对新债和旧债享有催告后的选择权。例外为债务更新说
(1分),即新债产生旧债消灭(1分)。但是,该说需要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1
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
丁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丁公司的诉讼请求(1)和(2)可否并用?请说明理
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债权人撤销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 (1)需要符合四个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1分);②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且相对人
知情;③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1分);④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存在因果关系,1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9条。 (2)可以并用(2分)。 理由:债
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
等法律后果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
强盛公司答辩称:以物抵债协议有东海市B区法院生效的确认书,铲车所有权已发生物权变动归
滨海公司。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不
予支持(2分)。 理由:以物抵债协议经法院确认或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
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
(2分),法院不予支持。即法院在审判阶段作出的确认书系确认文书而非形成文书,有债权效
力无物权效力(2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
法院对于滨海公司的答辩意见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债权人撤销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予以支持(2分)。 理由:
强盛公司和滨海公司之间虽然存在关联关系(1分),客观价格要件不受70%的限制(1分),但
是,有偿诈害债权的行为依然需要相对人知情(2分)。本案中,相对人滨海公司不知情。因
此,丁公司无权撤销以物抵债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9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42条。
己公司是否有权对强盛公司的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 观点一:有权
(2分)。 理由: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分),但是该从权利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
偿的,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7条、《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9条。 观点二:无权(2分)。 理由: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
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分),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分)。建设工程价款
债权的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
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
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9条。 [一招
制敌] 观点一: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
于债权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该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
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价款优先支付,该债权附属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
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款债权发生转让(江苏省高院/广东省高院)。 观点二:否定说。否定说
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
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通过债权转让受让所得的债权可以
被认定为普通金钱债权(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349号)。
己公司、庚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纠纷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考点名称]应收账款质押权、债权转让和保理合同的冲突解决 [参考答案和解
析] 答:庚公司>辛公司>己公司(2分)。 理由: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
和债权转让,当事人有权主张参照《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1分),即先看登记
(1分),再看通知(1分),最后按比例(1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68条、《民法典
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68条[一债多保的处理]应收账款债权人
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
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
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
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版权声明:本资料系众合学校资料中心精心编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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