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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一、回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员、
翻译人员、检察院指派聘请的有专门
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
申请
回避
申请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时间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
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
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诉讼的任何阶段。
形式
可以口头或书面。
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
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的除外。
被申请回避的侦查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其他人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回避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行为效
力
(1)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
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
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
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
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救济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回避的法
院申请复议一次。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在收到决定
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对驳回
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
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以在收到决
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
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以在接到决定时
申请复议一次。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
复议。
决定主体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
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和执
行员参照审判员,由院长决定)
1
(3)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
人员、鉴定人;(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
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3)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
人员、鉴定人;(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
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文书形式
决定书
1 《民诉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2015-2019 年法考的官方教材“四大本”都是认为书记员、执行员都属于“其他人员”,应当由审判
长决定。但是2020 法考官方教材“四大本”对上面内容进行了修改:‘书记员、执行员由院长决定’,其依据可能是《民诉解
释》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所以,书记员和执行员参照审判员,由院长决定。我们认
为司法解释是不应该修改法律的规定的,但是2020 官方教材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建议大家按官方教材掌握。
二、管辖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基层法院
一审案件
除上级法院管辖的以外
中级法院
(1)【专业强】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2)【级别高】
①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
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的案件可以除外。
②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
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
管辖。
(3)【重大复杂】
①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
②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③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
(1)重大涉外或涉港澳
台案;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总
结如下: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③公益诉讼案件;
④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
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
辖外,其他都由中院管
辖。此外,执行仲裁裁
决以中院管辖为原则,
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例
外。
(1)危害国家安全、恐
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案
件;
(4)对在境外的被告人
的缺席审判案件。
【注意】
(1)检察院认为可能判
处无期、死刑的案件,
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
判无期、死刑的,不得
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一人犯数罪、共同
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
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
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
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
管辖。
【注意】
(1)复议维持案件中,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为共同被告,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高
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
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此处能
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
院也包括中院。
高级法院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
(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
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
件。
(二)管辖权移转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向上
转移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决定。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
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
裁定将管辖权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
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
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1、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
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
上一级法院审判。
(1)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2)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
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向下
转移
不能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
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
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
级法院批准。
“确有必要”是指: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
诉讼案件;
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
诉讼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
类型案件。
不能
(三)共同管辖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最先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
判为辅
三、诉讼参加人
(一)概况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诉讼
参加
人
当事人
(1)原告、被告、第三人
(2)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1)被害人、自诉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
讼参加
人
(1)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
(1)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第三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称谓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作有独三和无独
三的分类)
参诉
理由
认为对本诉的诉讼
标的有全部或部分
独立的请求权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
关系,而参与到原被告的诉讼
中。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
2、与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利害关系
诉讼
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
提出管辖权异议)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依附于原告
或被告,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1、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
2、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也不依附于原告或被告。
诉讼
权利
除了不能提管辖权
异议外,其他都可
以。
(1)不能提管辖权异议、不能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
(2)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3)附条件行使两项权利:
①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
上诉;②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涉
及无独三义务的,需征得无独三
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无
独三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
院应及时判决。
(1)无权放弃、变更原被告
间诉讼请求,无权撤销原被告
间的诉讼。
(2)判决承担责任的可以提
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参诉
时间
(1)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2)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
的,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
始,但尚未终结之前。
参诉
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
得主动追加)。
(1)申请参加;
(2)法院依职权追加。
(1)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法院应当通知,第三
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
审理与判决。
(3)行政复议中,法院可以
通知参加。
(三)委托代理人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委托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财产没收程序的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5)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被告人
受托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
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
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律师;
(2)监护人、亲友;
(3)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证据
(一)证据的分类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证据
法定
分类
共有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特有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笔录。
当事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证据理论分类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本证和反证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二)鉴定意见与证人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名或盖章+鉴定部
门盖章
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
鉴定人应当出庭时,有正当
理由可不出庭,双方就书面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时,
必须出庭,否则不得
作为定案依据,并
可要求返还鉴定费;
法院应当建议有关
主管部门或组织对
其予以处罚;当事人
可以申请重新鉴
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时,有正当
理由无法出庭,延期审理或
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
案根据。
证人
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单位可以做证
人
(2)误工损失由败
诉一方负担
(1)单位不能做证人
(2)没有误工损失,因为单
位不得扣减
五、审判程序
(一)基本制度
1、审判组织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合议
制
(1)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
审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的单数。
(2)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
以上的单数。
(1)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基层和中级法院为审判员3人或者审
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高级法院为审判员
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
最高法院为审判员3人至7人。
(2)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或5人。
(3)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
独任
制
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
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单一
式合议制。
(3)支付令的审查。
(4)公示催告程序,但判决宣
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开庭审理和公开审判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开庭
审理
一审
一审必须开庭
二审
(1)原则:开
庭审理。
(2)例外:如
果经过阅卷、调
查和询问当事
人,对没有提出
新的事实、证据
或者理由,合议
庭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的,也
可以不开庭审
理。
(1)原则:开庭审理。
(2)例外:可以不开庭
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
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
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
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
理。
①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
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
裁定的案件;
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
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
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
件;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1)应当开庭审理:
①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
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
件;
③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
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⑤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对第一
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2)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
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再审
(1)原则:开庭审理。
(2)例外:按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
已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
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
外。
(1)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①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依照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
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2
公开
审判
应当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
可以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
2 《刑事诉讼法》第296 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
诉讼法》第297 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
决。
(二)简易程序
1、适用前提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
案件
2、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法定
简
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
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
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的。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
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可以适
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
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
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异议的。
协商
简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
简易程序。应当在开
庭前提出,且不得违
反适用简易程序的禁
止性规定
不得
简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
明
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多
③发回重审或者适用
审判监督再审
④涉及国家利益、社
会公众利益
⑤第三人撤销之诉
⑥其他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的;
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
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
序有异议的;
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其他情形。
3、程序转换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
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
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
普通程序。
(2)转为普通程序后,普通程
序的审理期限从最初立案之日
起计算。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
责任的;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
程序的其他情形。
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2)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情形: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
罪事实的;④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3)刑事诉讼的审限是从转化之日起算。
(三)二审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上诉
抗诉
上诉人
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
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独立的上诉主体:被
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
(2)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
诉。
(1)抗诉主体:提起
公诉的检察机关;
(2)申请抗诉的主
体:公诉案件的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申请抗诉权(只能针
对判决)
对象
一审判决,三类裁定(不予受
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判决、裁定
提出途
径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
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
第二审法院提出。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二审
法院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诉状形
式
书面上诉状
书面或者口头
书面
审理对
象
全面审理原
则
围绕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审理,
但一审判决违
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第三人合
法利益的除外。
全面审理原则
发回重
审
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
院重审的,对于同一案件,只
能发回重审一次
1、对于以事实不清理由发回重审的,最多发回重审
一次
2、对于以其他如程序性事由发回重审的,没有一
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