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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民法课后总结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01民法视频+讲义+随堂笔记_26年法大先行筑基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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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11 月16 日民法课后总结
一、本日课程重点提示
上午:合同相对性、格式条款、要约的识别、承诺的迟到
下午:合同履行抗辩权、债的移转、债的保全、债的消灭
二、本日课程重点内容总结
上午:
一、合同的类型
(一)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预约常表现为认购书、预订书等。若上述这些协议已经清晰地体现了当事人未来订立
本约的意思,则这些协议本身即已具备本约的效力。
2.预约后,双方均有义务按先前约定的交易条件诚信订立本约(如依具有预约性质的认
购书,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即不诚信订立本约) 的,对
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对方订立本约。
3.预约合同可能与定金合并考察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承诺时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例外,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
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
成立。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识别,要约(一) 内容具体确定;(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
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
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4.出于尊重意思自治的考量,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要
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如果要约已经到达的,则无法撤回,
只能有条件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已经生效。出于信赖利益保护,
不是所有的要约都能撤销,如下三种情况不能撤销,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给定了承诺期限,
相对人有理由认定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准备工作。不具备这几点的要约具备可撤销的资格,
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要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
6.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实质变更的,不是承诺
7.承诺应当按照要约给定的期限到达,如果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正常能到达,但是由于
第三人的原因没有到达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成立,除非要约人有相反意思。反之,如果超过
了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正常情况承诺无法达到,才导致承诺迟到的,原则上认定合同不
成立,除非要约人有相反意思。
三、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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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为合同内容
(格式条款中对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尽特别告知、说明、揭示
的义务,使用人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对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
即使对方当事人已对合同整体上表示同意(如签字、盖章), 对方仍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
同的内容(即视为未订入合同)。
2.格式条款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权利;
(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 格式条款具有一般合同无效事由的,该条款当然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在性质上属于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排除此
类条款效力的情况下,剩余条款仍然有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而对于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中,应选择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相对不利的解
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发生矛盾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下午:
一、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 没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
(2) 在诉讼中,一方诉请他方履行合同,而后者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的,如该抗辩成立,
法院不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应作出“同时给付判决”, 即判决原告在履行了自己的给付
义务后,有权要求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
2.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的一方享有
二、债的移转
(一) 债权转让
1.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原债权人(让与人) 以合同将债权移转于新债权
人(受让人) 。
2.债权让与的限制;(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
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债权让与合同及让与通知
(1) 债权转让合同是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债权为内容的合同,债权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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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自成立时起。
(2)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债权让与的效果
(1) 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
(2) 债权的从权利随同移转,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物权不需
要办理登记。
(3)“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这意味着,如因债权让与导致履
行费用增加的,债务人可以此对抗受让人,并最终由让与人负担增加的费用。
(4)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 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
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所以,新债务人可
以以原债务人的抗辩(如债务未成立、债务被撤销、部分清偿等) 对抗债权人。
三、债的保全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其从权利。只要不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就构成怠于
行使。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须在其债权已届履行期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 债权人撤销权
1.客观要件
(1) 债务人方面有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①第53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②第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
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应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而
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
不合理的高价”。
(2)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债权
(3)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后,不要求债权已经到期
2.主观要件
债务人无偿减少财产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不需要要考受让人(受益人)
的主观因素。债务人实施了非对称减值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
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
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注意,知道不等于恶意串通,看题干描述
四、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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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偿
1.清偿,指债之关系因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而导致债的消灭。
2.清偿的抵充
(1)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
当按照下列顺序;到期、担保少、债务负担重、到期顺序、债务比例
(2)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一笔有利息和履行费用的金钱债务,而其一次给付不足以清
偿全部的,则根据《民法典》第561 条的规定按以下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
债务(本金)。
3.代为清偿
对于一般的债权,尤其是财物之债,第三人自愿清偿的,除非债务人明确反对,债权人
不得拒绝受领;如果第三人对于债务的消灭有利害关系,则即使债务人反对,债权人也不得
拒绝受领
(二) 抵销
1.抵销分为双方合意抵销与单方抵销,单方抵销是以行使抵销权的方式作出的抵销。单
方抵销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 债务属于同一种类(最为
常见者,均为金钱债务); (3) 主动债权(即抵销人的债权) 必须是到期债权,因为如果对
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则因期限利益在对方而不能抵销。
2.抵销权是形成权,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实现抵销,而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三) 提存
提存的实际意义在于:以提存机关替代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赋予其相当于清偿
的法律效果,从而使债务人的债务及时消灭。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已经交付了标的物,
债消灭
(四)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如,债权人以
其债权质押的,即便发生混同,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权也不消灭。
(五) 免除
略
三、随堂练习
1、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
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2012-13, 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2、甲公司在2011年6月1 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 月1 日,甲公司向丁基金
会捐赠50 万元现金。2011 年12 月1 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 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15, 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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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3、2011年5月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 日付款,乙公司6月
15 日交付“连升” 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 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 牌自动扶梯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 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
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 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14, 单选)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4、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 万元,广告有效
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
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8, 单选)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课后习题答案
1.【答案】D
【解析】A、B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都有效,未通
知乙仅仅是对乙不产生效力。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51 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
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有效。D选项正确,乙已经有效地将债务移转给戊,如果乙清偿了10万元债务,则构成第
三人代位清偿,乙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2.【答案】C
【解析】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2011年6 月1 日,甲公司负担对乙公司的债务,
2010年12 月1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与机器设备,2011年3月1 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
赠与50万元,甲公司两项赠与行为均成立于2011 年6月1 日甲公司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
无权撤销;2011年12月1 日,甲公司赠与希望学校价值100万元的电脑,该赠与成立于甲
负担乙的债务之后,乙公司有权撤销。D 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
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甲公司对戊
希望学校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甲公司无权撤销。
3.【答案】C
【解析】本题中,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自动扶梯买卖合同中,甲公司是先履行的一
方,乙公司是后履行的一方。后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该行为
在性质上属于债务转移。由于丙公司6月1 日未付款,作为后履行一方的乙公司当然可以拒
绝交付自动扶梯。故A、B 项均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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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
此,若应当先履行的甲确有证据证明履行顺序在后的乙方具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
对乙享有不安抗辩权。合同签订后20 日,甲通过三方合意将自己的债务移转给丙承担,此
时,根据上述第553 条,债务受让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的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
本题中的债务承担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甲经债权人乙同意,将其全部债务移转给丙承担
后,甲就不再是债务人。所以,乙不能要求甲对丙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4.【答案】A
【解析】依照《民法典》第473 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而不认定为要约,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依照该法第472 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应该符合的条件
是:(1) 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包括“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 万元” 的内容,对于汽车买卖合
同而言,完全符合了“内容具体确定” 的要求;“广告有效期10天” 的内容则表明甲公司愿
意在10天内接受他人承诺的约束。故该广告构成了要约。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
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即是符合要约要求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如今车全部售完,
无货可供,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A)
五、下次课程预习内容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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