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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法考民诉法教学组
民诉法客观考前必背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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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客观题考前必背锦囊
考点1: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5 次,每年1-2 分)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
(一)
第10 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 条
1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11 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
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
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12 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
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
决。
第13 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
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14 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
据民法典第1051 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
第15 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 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
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16 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
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诉讼。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
(二)
第1 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 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
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
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民法典》第105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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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管辖权异议(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3 次,每年1-2 分)
提出条件
⑴主体条件:由被告提出;
⑵时间条件:应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
⑶异议对象: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注】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处理方式
⑴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⑵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考点3: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客观、主观双重点,近五年考过3 次,
每年1-2 分)
代位权
诉讼管辖
⑴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5 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
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
定的除外。
⑵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
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 条)
撤销权
诉讼管辖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8 条、第539 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
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
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
考点4: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客观、主观双重点,近五年考过3 次,
每年1-2 分)
延期审理(决定)
诉讼中止(裁定)
诉讼终结(裁定)
⑴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
当理由没有到庭;
⑵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⑶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新的证据,重
新鉴定、勘验,或需要
⑴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
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
加诉讼;
⑵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
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
代理人;
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
⑴原告死亡,没有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
讼权利;
⑵被告死亡,没有遗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
的人的;
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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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调查;
⑷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⑷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⑸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
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
案尚未审结;
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
形。
死亡的;
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
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
人死亡的。
考点5:鉴定人VS 专家辅助人(客观、主观双重点,近五年考过5 次,每年1-2
分)
——
鉴定人
专家辅助人
功能作用
对专业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及其他专门性问题发
表意见
参诉方式
依申请/依职权
依申请
专业知识
是
是
回避制度
是
否(原则)
费用承担
败诉方
申请方
【注】
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虽然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但并不等于证据
种类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而相当于当事人就鉴定意见或专门性案
件事实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之外的陈述。
(2026 大纲新增)
考点6:简易程序(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5 次,每年1-2 分)
——
传统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
法定适用——基层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约定适用——基层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
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议不大+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⑴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
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
下的,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⑵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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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但在2 倍以下的,当事人可以协
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不得适用——起诉时被告下
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非讼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
众多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三
人撤销之诉等其他案件。
不得适用小额的案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
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
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案件等其他案件。
考点7:重复起诉(客观、主观双重点,近五年考过5 次,每年1-2 分)
构成要件
“三同说”与“两同说”
⑴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
⑵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
⑶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
诉裁判结果。
法条链接:《民诉解释》第247 条
法律后果
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
【注】
⑴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⑵二审中或者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⑶如果前诉的裁判结果涉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如前诉的裁判结果中,法院要求
被告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认定合同已经解除,此时就
意味着合同是有效的),而后诉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时就实质上否定了前诉
的裁判结果,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⑷当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先诉侵权后诉违约,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此时
需要分类讨论:如果前诉胜诉后,就不得再诉另外一种了,否则就会导致重复
救济,不当得利,构成重复起诉。但是,如果前诉败诉了,可以再诉另外一种,
不会导致重复救济。基于民法中的填平原则,防止重复救济)
⑸诉讼请求原则上一次性提出,不能人为故意拆分诉讼请求,否则可能出现既判
力的扩张,而导致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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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客观、主观双重点)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商品房消费者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
执行标的
支持条件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商品房
消费者
新建商品房
(一手商品房)
①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
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
买卖合同;
②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
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
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
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
民法院执行;
③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
居住生活需要。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以及一般金钱债权
【例】甲公司将幸福小区商品房项目10 号楼发包给乙公司,2025 年1 月甲公司
将幸福小区10 号楼2 单元1201 号房出卖给丙。截止到2026 年2 月甲公司未向
乙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且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1201 号房屋的所
有权仍登记在甲公司的名下。
在本案中,丙对1201 号房屋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需要同时满足4 个
条件(①执行标的物为新建商品房;②查封前,丙与甲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
买卖合同;③查封前,丙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
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④所购商品房系用于
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若丙对1201 号房享有商品房物权期待权,则优于乙公
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乙公司申请对10 号楼强制执行,丙享有的商
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对1201 号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2 条: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
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
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
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2 条:商品房消费者因购房款返还提起的执行异议之
诉
案外人
执行标的
支持条件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商品房
预售资金
①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
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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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监管账户
②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行并申请向其发放
【法条链接】《商品房消费者保护批复》第3 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
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考点9:执行和解(客观、主观双重点,近五年考过5 次,每年1-2 分)
性质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效力
⑴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法
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
行。
⑶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程序即告终结。
救济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
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
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
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注意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等造成的损失,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指导案例
(2016)最高法民申218 号案件的裁判要点: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作执行结
案处理,以终结纠纷,原则上不能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原生效法律
文书)申请再审。(有例外)
但是,如果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明确做了声明条款,对
自己申请再审的权利进行了保留,那么即使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就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6 号: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
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
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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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0: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VS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客观、主观双
重点,近五年考过5 次,每年1-2 分)
——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法定事由
⑴没有仲裁协议的;
⑵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⑶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⑷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⑸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主体
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申请时间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 个月内
执行终结前
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程序设置
以两项证据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时,法院可以通知重新仲裁
法院不能通知重新仲裁
【注】总体性质--均属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
法律后果---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