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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王建华
1
民法客观考前必背锦囊
考点一:监护(客观重点,每年2-3 分,可考性强)
法定
监护
未成
年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躲坑秘籍】
(1)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
定监护
(2)父母离婚的,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的父母仍为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与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资格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
任监护人
协议
监护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协议监护不受顺序限制
【躲坑秘籍】协议监护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指定
监护
前提
被监护人的父母双亡或者全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争议
解决
1.两步走: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指定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躲坑秘籍】对两委一部指定不服,30 日内找法院指定;超过
30 日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一步走: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
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遗嘱
监护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
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顺序监
护确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劣后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躲坑秘籍】
(1)谁指定:遗嘱监护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作出,且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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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母的监护权未被撤销
(2)为谁指定:未成年子女、行为能力存在欠缺的成年子女
意定监护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也优先于遗嘱监护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任意解除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人以法定理由解除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不会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
监护权的
撤销和恢复
1.撤销理由:作为(如虐待、性侵害等)或不作为(如赌博、
吸毒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2.谁申请撤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3.谁有权撤销:法院
4.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应当继续履行抚养费、赡养费等
5.是否可以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
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可以恢复
【躲坑秘籍】
(1)可以恢复的主体: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时被撤销监护
资格
(2)故意犯罪永久不可能恢复
考点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对比(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三次,
可考1-2 分,可考性强)
利害关系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配偶、父母、子女
属于
属于
对被申请人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
偶女婿
属于
属于
其他近亲属
(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
代位继承人
属于
原则:不属于
例外: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形
之一:
(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2)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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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债权人、债务人、
合伙人等
原则:属于
例外:不申请宣告失
踪不影响其权利行
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原则:不属于
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
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考点三:民法中的撤销权(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四次,可考2-4 分,可考性
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债权人的撤销权
4.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具有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
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和法定撤销权
5.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因胁迫结婚的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
有如实告知
考点四: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盖章与不盖章的法律效果(主客观重点,近五年
考过四次,可考1-3 分,可考性强)
1.只要未超越职权
(1)真人假章:加盖的印章真假不影响合同效力
(2)真人无章:仅签名未盖公章
①真人无章:合同效力归属于法人
②例外: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3)真章无人:仅盖章未签名
①能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
【命题陷阱】
(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来行使
【学科交叉】
(1)被告: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和相对人属于共同被告
(2)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对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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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②不能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
行为对法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五:抵押权的追击效力及其例外情形(主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四次,每
年2-3 分,可考性强)
1.原则: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2.例外:抵押权不再具有追及效力
(1)动产抵押,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学科交叉】商法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由章程规定)
(2)侵权行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命题陷阱】(1)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命题陷阱】善意第三人的类型
①善意买受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向购买并取得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
主张
②善意承租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实现时不影响在抵押权设立后承租该动
产的善意第三人的租赁关系
③查封、扣押债权人: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
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未经登记的动产
抵押权人不得再主张优先受偿
④破产债权人:抵押人破产,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主张对抵押财产优
先受偿
【记忆面包】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查封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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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动产抵押的,买受人满足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①满足三个要件: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
②不看两个限制:不看是否登记;不看是否善意
③发生一个后果: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抵押权人不得再主张抵押权
考点六: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主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四次,每年1-2 分,
可考性强)
【答案】两者都是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就看是否办理了公示,如果已经办理
了公示就是让与担保,没有办理公示就是后让与担保
考点七:共同担保(主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四次,每年1-2 分,可考性强)
分类
按份共同担保:指各担保人同时与债权人约定了其各自
承担担保责任份额的共同担保
1.对外按份:债权人只能请求各个担保人在约定的份额
【解题思路】如何认定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
(1)正面认定: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
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反面排除:
①买太多: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买设备: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目的是担保: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让
与担保或者后让与担保)
④关联关系: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母子公司)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解题思路】
第一步,看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流担保条款,如果约定了流担保条款,
那么流担保条款就是无效的,但是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步,看是否办理了公示(不动产办理了过户登记,动产完成了交付),
如果已经办理公示,此时就是让与担保,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如果没有办理公示,此时就是后让与担保,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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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担保
内承担担保责任,超过约定的份额,担保人无担保责任
2.对内无关: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只能向债务人
追偿,不能向其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非按份共
同担保
连带共同担保:三种追偿的情形
1.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2.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是连带共同担保
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
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没有追偿的三种情形
之外的担保
混合共同
担保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
1.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物
保实现权利
(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主张权利没有顺序限制
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1.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三种法定追偿的情形
(1)直接分担请求权:直接追偿(无前置程序)
明确约定可以追偿,而且约定份额,可以直接请求其他
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此时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2)间接分担请求权--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能再按
照比例追偿
①担保人明确约定可以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
②担保人明确约定是连带共同担保
③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同债共签)
考点八: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主客观重点,近五年考过二次,每年1-3 分,
可考性强)
1.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看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1)情势变更: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平,此时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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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抗力:合同完全履行不了,此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考点九: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和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主客观重点,可
考2-3 分,可考性强)
1.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和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区别:看第三人是否享
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
(1)若第三人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2)若第三人不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属于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考点十:以物抵债(主客观重点,可考2-3 分,可考性强)
1.看达成以物抵债的时间:
(1)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可能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新债
清偿或债务更新
①若当事人约定是先履行旧债务,应当认定是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看是
否公示)
②若当事人约定可以直接要求履行新债,此时属于新债清偿、债务更新
【命题陷阱】
(1)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
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不属于重大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
(2)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合同变更或
者解除的时间
(3)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命题陷阱】
(1)违约责任突破相对性:法定或者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
行且其未明确拒绝时,合同的相对性被突破,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
责任
(2)撤销权、解除权遵循坚持合同相对性: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
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若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
已经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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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只能是新债清偿或债务更新
①若当事人约定新债消灭旧债,属于债务更新
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新债消灭旧债,此时属于新债清偿
【学科交叉】民诉
考点十一:婚姻效力(客观重点,可考2-3 分,2026 必考)
无效婚姻
1.情形:
(1)重婚
(2)未到法定婚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法院处理:法院可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注】当事人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
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
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撤销婚姻
1.情形:
(1)胁迫
(2)隐瞒重大疾病欺诈对方
2.法院处理: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方可撤销
3.期限:
(1)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
1.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可以导致物权变动
【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可以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可以制作以物抵债调解书
3.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原
生效裁判,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
【命题陷阱】针对新债清偿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2)如果没有约定属于债务更新还是新债清偿,属于新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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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疾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提出
确认婚姻效
力的案件
适格原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一-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2.以重婚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确
认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
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作调解书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判决结案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
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注】当事人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
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
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
于离婚案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
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法院应当继
续审理,依法判决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但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在起
诉时已经消灭的,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原理: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因此法院的职权主
义增强,当事人的处分权受限
考点十二:离婚财产的分割
1.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
销权诉讼
2.未结婚同居的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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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分割
(1)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
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2)共同出资购置: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
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
行分割
婚前或婚后
约定加名
1.原则:该协议有效
2.例外:若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
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
不履行等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协议
1.仅约定但未加名: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判决
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
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约定了也加名了:先协商,协商不成,婚姻关系
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房屋
归与给予方
夫妻一方私
自赠与“第
三者”财产
1.对外:赠与协议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2.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
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
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
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3.孩子抚养: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
子女的,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
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的,作为对其不利因素,
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父母为子女
购房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有约定按照约定,没约定的
归出资人子女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2.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有约定按照约定,没约定的交给法官个案情况分别
处理
对股权的
分割
1.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合
同有效,除非属于恶意串通
2.登记在双方名下:不看股东名册和出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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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放弃继承的
处理
放弃行为有效,除非是放弃导致无法履行法定抚养
义务
离婚协议中
约定将财产
给子女
1.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
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
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2.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
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
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约定子女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子女可以要求其履
行
4.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
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
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
考点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归责原则
机动车与机
动车
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或行
人
无过错责任
挂靠形式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
驾驶
1.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
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部分连带责任)
3.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
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开门杀
1.开门杀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先由交强险和第三者
商业险赔偿
【注】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开门等行为造成他人损
害,被侵权人主张该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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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买卖拼装、
报废机动车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无效抗辩: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
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
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盗抢的
机动车
1.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盗抢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若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无偿搭乘
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1)公安交管部门就事故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
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
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2)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
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未投保交强
险的责任
1.对外责任: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
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
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
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部
分连带责任)
2.对内追偿: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保险免责
1.正面认定: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
造成损害,交强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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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
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
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
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2.反面排除:驾驶证过期但未注销发生事故,不属于其免责事由
【注】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
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并审理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
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一并
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