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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法考刑法教学组
刑法客观题考前必备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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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贿赂犯罪金额认定(26 年大纲新增)
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
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
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
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例1: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利,收受对方赠送全新名牌轿车一
辆,收受当日市场价80 万元,案发时车辆市场价值为20 万元,王某的受贿金
额为80 万元。
例2:企业老板李某为谋求项目审批,无偿送给公职人员张某公司10% 原始
股权,张某未实际出资。案发前该股权已经完成分红、股权转让,案发时累计实
际获利120 万元。张某的受贿金额为120 万元。
例3:公职人员赵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非上市公司股票,赵某仅持有未套
现、未分红,无实际收益。收受时赵某象征性支付少量价款,案发时该股票市场
总市值150 万元,赵某支付价款20 万元。赵某无实际获利,按案发时市场价
格减去本人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受贿数额130 万元。
对于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
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
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例1:执法人员周某收受他人赠送翡翠原石、高档珠宝一批,送礼方无法提供
正规发票、购买流水等完整票据,无法证实收受时真实价格。涉案财物属于玉石、
珠宝类特定财物,必须依法开展价格认定,以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受贿数额依据。
例2:国土局处长刘某明确示意老板钱某:按照自己指定品牌、款式、门店购
买高档奢侈品送礼,钱某听从安排专程采购并送出。钱某实际刷卡支付45 万元,
后期该物品市场行情出现涨跌波动。因系受贿人授意购买,不按市场评估价、不
按收受时市场价,直接以行贿人实际支付购买金额45 万元认定受贿数额,不受
后期物价涨跌影响。
考点2:袭警罪(客观重点,修正案十一新增,有新的司法解释,可考性高)
(1)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
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
为的,不属于“暴力袭击”。
(2)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并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
构成袭警罪,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
(3)暴力袭击的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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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依法履行职务的,可以视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在非执行职务期间,
对警察的暴力袭击行为,不成立本罪,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
构成袭警罪;如果满足妨害公务罪的成立条件,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如果是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
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考点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近几年一直在考)
(1)在A 明知B 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时,A 为B 提供帮助行为,
如果B 利用了A 所提供的技术实施了网络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A
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同时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在甲明知乙可能或
者将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乙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乙根本没有实施
任何不法侵害行为,甲不成立此罪。
(2)成立本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不“明知”,
不成立此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
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
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
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3)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例如,
甲误以为乙要进行网络诈骗而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实际上乙是进行网络赌博,甲
的行为依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考点4:妨害药品管理罪
赵某等人注册“六六顺”公司,未取得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淘宝上销售
熟地黄丸、炒鸡内金、当归片等药物,颇有疗效。赵某等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妨
害药品管理罪(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也不应评价为非法经营罪(法定刑太重)。
考点5:侵犯著作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技术手段,提供在线视频解析服务,绕开爱奇艺、优酷
等公司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供游
戏的“外挂”服务,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考点6:洗钱罪(修正案十一调整,有新的司法解释,可考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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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后,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原则上应当对上
游犯罪与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比如自己先受贿之后又洗钱的)。但不排除可能
想象竞合,例如:例1:乙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甲要求乙将行贿款直接汇往境
外的银行账户的,甲的行为是受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乙的行为是行贿罪与
洗钱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例2: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罪时,直接将公
款汇往境外的,也是贪污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
(2)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既遂或实际控制财物为前提:例如,国家
工作人员张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民营企业谋取了利益,随后张三向民营企业
负责人王五提出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实施贿赂行为。张三将300 万元汇入李四
的账户,李四将该300 万汇入王五的账户。三个月后,王五按张三的要求将600
万元转入李四账户,李四再将600 万元转入张三妻子的账户。李四的行为掩饰、
隐瞒了张三受贿所得的来源与性质,需要另评价为洗钱罪。
(3)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
应按想象竞合处理。
考点7: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成立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的被害人,但是小额贷款
公司的人员违规发放贷款的,不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
公众存款,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只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考点8:自首、立功的认定
被告人的家属把相关犯罪线索告诉被告人,被告人检举的,此行为构成立功。
检举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的,法律没有限制不构成立功,也可认定。行贿之后去
投案,行贿要构成自首,就必须说出来向谁行贿,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行为人检
举了一个受贿的犯罪,也是立功,但是不能既定自首也定立功,这是个竞合的关
系,在自首、立功里面选择一个情节认定。但是贩卖毒品不一样,行为人贩卖了
毒品去投案自首,然后跟公安人员说卖了500 克毒品,另外还供述了从哪个上家
买的毒品,这样既要定自首也要定立功。原因在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贩
卖毒品,交代了所有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事实就是如实交代了,从哪里获得毒品
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同时还交待了上家,就意味着检举了一个上
家,这是贩毒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当然还构成立功。
考点9:强制猥亵罪
在女性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偷录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或偷拍女性裸照的
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是如果是在趁着妇女熟睡期间,猥亵妇女的,成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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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猥亵罪。
考点10:猥亵儿童罪
偷拍女性裙底、胁迫女性自己拍摄淫秽视频发给行为人的,行为人不成立强
制猥亵罪,如果传播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并牟利的,成立传播淫秽物
品牟利罪。引诱、胁迫儿童拍摄淫秽视频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考点11:“掐卡”行为的认定(近年多次考察)
甲明知乙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乙提供银行卡,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的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甲再次挂失该卡,并取
出财物,在柜台取出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在机器取出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如
果卡里面的钱已经被冻结,属于不能犯。
考点12:“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如在职时明确约定退休后收取钱款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在职时“约定”
事后收取贿赂的行为本身就是受贿行为,就是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如没有上述约
定,在丧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取钱款的,当然不构成受贿犯罪。
考点13:利用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性质
贪污罪的成立必须利用自己能处分财物的权限,如果没有,属于诈骗罪,而
不是贪污罪。例:在某市征用农地时,镇长乙为了获得补偿款,要求村长钱某将
他人的房屋重复登记在乙妹妹的名下,并指使镇政府的相关人员确认钱某上报的
材料,进而从市财政骗取300万元补偿款,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贪污
罪。
考点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才成立犯罪。没有
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或者有真实交易但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符合其他条件的,则
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考点15: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既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
博,也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还包括组织身居境
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但是,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
设赌场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本罪不以行为人开设赌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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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
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只有以相应的作为方式不执行判决、裁定的, 才可
能成立本罪。
考点17:刑法的时间效力(修正案十二变化)
2024 年3 月1 日,《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其中,为亲友非法牟利
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主体均
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私营企业。2024 年3 月1 日之
前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从旧兼从轻),但如果是
持续犯,即犯罪行为一直延续到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后,构成犯罪。
考点1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并且虚设交易
环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务侵占
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考点19:不作为犯罪(每年必考)
(1)对自己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具有防止义务,但是如果
属于共犯过剩,那么不具有阻止义务。例1,甲销售的充电宝质量有问题,如发
现后不召回,构成不作为方式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例2:赵某与孙某共谋进入甲家
盗窃,孙某、赵某将甲女捆绑在卧室,如果此时赵某猥亵甲女,孙某因为先前的
捆绑行为负有阻止义务。例3:赵某和孙某共谋进入甲家盗窃,赵某猥亵甲女,属
于实行过限,孙某无阻止义务。
(2)即使存在作为义务,但是如果不具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
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20:因果关系的判断(每年必考)
判断因果关系时,先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不异常,结果归属于前行
为(比如被追杀时慌不择路、杀人后抛尸);如果介入因素异常,表明先前行为
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此时进行下一步的判断。再判断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
生的作用大小。如果大,归属于介入因素(比如被其他人打死,或者被车撞死,
或者自杀),如果小,归属于前行为,如果作为相同,那么都归属。
考点21: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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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人争吵不属于不法侵害,但是在争吵中一方先动手的,就属于不法
侵害,另一方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如果互殴中分不清楚谁先动手,谁后动手,其中有一方受伤或者双方
受伤的,只能根据存疑事实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任何一方都认定为对方先动手
实施不法侵害,于是能够认定双方均为正当防卫,也不作为犯罪处理。
考点22:共同犯罪(每年必考)
(1)共同犯罪中,即使不存在物理的帮助,也可能存在心理的帮助。例:
甲意欲盗窃他人汽车,让乙提供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甲未使用钥匙,用其他方
法开走汽车,乙提供钥匙的行为虽然没有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但是起到了心理
的帮助作用,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2)除了继续犯(持续犯)以外,承继的共犯只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例
1:甲窃取他人财物既遂后被被害人追赶,乙使用欺骗手段使甲摆脱被害人的追
赶,使甲最终获得财物。例2:甲非法拘禁被害人3 天后,知道真相的乙参与拘
禁行为,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3)在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恐吓、抢
劫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行为的,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4)承继的共犯人,只能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在
中途参与实施伤害、杀人的案件中,如果能够证明伤亡结果是后行为人参与后造
成的,则前行为人与后行为人均对伤亡结果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伤亡结果是
后行为人参与后造成的(伤亡结果可能是前行为人单独造成的),则前行为人必
须对伤亡结果承担责任,后行为人只承担未遂犯的责任。
考点23: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
例1:甲与妻子在私家车内发生矛盾后,顿起杀妻之念,于是在车内用啤酒瓶
砸妻子的头部,但由于空间狭小,砸的力度不够大,难以砸死,于是甲便改用手
掐妻子的脖子。此时妻子求情,甲顿生怜悯之心,松开手向妻子赔礼道歉。甲的
前后行为属于连续的行为,从整体上看,甲成立犯罪中止。例2:甲为杀害乙,趁
乙毫无防备之机使用暴力将乙推下山崖。8 小时后,甲下山回家时,发现滚下山
崖砸在巨石上的乙流血不止,情状惨烈,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是出于同情
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脱险。因为甲的前后行为相隔的时间较久,甲的前行为已经成
立犯罪未遂,不应该再认定为犯罪中止。
考点24:“逃单、逃费”行为的认定
逃债、逃费行为不符合转移占有的特征,不能成立盗窃罪。例:甲驾驶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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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几千公里,在收费站处突然冲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逃债、
逃费行为虽然使行为人获得了利益(事实上没有缴费),但不存在具体利益的转
移。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依然对甲享有债权,即使不知道甲逃往何处,但并未因此
丧失债权。
考点25:盗窃他人手机后使用微信、支付宝付款相关案例
例:行为人盗窃他人手机后,发现他人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本身没有余额,
但微信、支付宝绑定了储蓄卡,于是通过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直接将“钱”转
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①根本没有欺骗自然人的行为,而机器不可能被骗。②即使承认机器被骗,
也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行为人没有直接使用他人储蓄卡,只是使用微信与
支付宝,不能因为“钱”源于储蓄卡,就认定行为人冒用了他人信用卡。换言之,
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行为人从微信、支付宝中转出“钱”的行为,但该
行为并没有使用他人的储蓄卡的账号与密码,故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26: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1)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代
为保管”,进而非法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
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前行为
构成侵占罪,后行为属于诈骗罪,狭义的包括的一罪。
考点27:危险驾驶罪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一些特定的严重情节的(比如逃逸、无证
驾驶、超载超速等),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①血
液酒精含量不满150 毫克/100 毫升的;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
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③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
离驾驶机动车的;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
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补充:刑法蒙题技巧
(1)刑法的解释中,如果说某个相同的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含义一致,错误。
(考察刑法用语的相对性,说白了就是一词多义!相同的词语是相同的意思没有
考察的必要性)
(2)拿不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属于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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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非常有限,应尽可能激活该条款的适用)
(3)拿不准是不是牵连犯,那么就不是牵连犯。(尽量限缩牵连犯的成立)
(4)拿不准是否成立共犯,那么成立共犯(法考采取的行为共同说在共犯
的认定条件上宽于传统刑法理论的完全犯罪共同说)
(5)拿不准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那么选想象竞合。(法考采取的法
条竞合的理论,认为法条之间具有交叉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必须得是侵犯同种
法益,并且法条之间具有包含关系,才能认定为是法条竞合)
(6)拿不准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不构成。(限速口
袋罪,兜底罪名的成立范围)
(7)拿不准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那么不构成。(该罪目前认定过于宽泛)
(8)在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间纠结时。(尤其是结合支付宝、微信支
付考察时),选择盗窃罪。(法考认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付款的时候,使用的
是微信或者支付宝的付款密码,而没有使用信用卡的账号、密码,故不属于冒用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情形)
(9)如果出现冷门罪名,一般都是正确的。(冷门表明不具有可考性,凑
选项)
(10)如果选项中出现“如果采取什么观点,那么只能认定为什么”,这种
选项看不懂的话,大概率是正确的。
(11)如果选项中出现“如果采取司法解释,那么结论是什么”,这种选项,
大概率也是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