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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带背
觉
笔记区
2026 年民诉暑期带背
小红书、抖音、B 站、微博:@ 民诉韩心怡
DAY
1
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
公力救济;适用范围广(财产+ 人身);不告不理;执行力保障;规范
性
民商事仲裁
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适用范围有限(财产权益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
无须仲裁协议;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先仲裁、后诉讼)
人民调解
(“可诉可确”)
合同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
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直接针对原纠纷起诉
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执行力
DAY
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
1.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平等性≠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VS 诉讼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区别性)
2.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内容
同等是常态(“一视同仁”);对等是报复(“你欺负我 我就报复你”)
比较
平等原则VS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
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
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
诉讼
3. 处分原则VS 辩论原则
(1)处分权和辩论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2)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 程序性处分。
(3)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VS 辩论原则
法院行为
违反原则
“超判”
处分原则
“超事实/ 超证据”
辩论原则
既“超判”又“超事实/ 证据”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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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
1. 诉讼诚信原则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诉讼诚信原则。
2. 检察监督原则
(1)监督对象:法院的审判权+ 执行权。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仲裁机
构、人民调解组织,都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
(2)监督方式:①抗诉;②检察建议(同级同地域监督,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
案)。
3.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1)适用条件:当事人同意。
(2)在线诉讼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方当事人同意以在线方式进行,
另一方不同意的,同意的一方可以以在线的方式进行诉讼。
DAY
4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
陪审制
的适用范围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包括:(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3)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二审案件、非讼案件不得适用陪审制
独任制
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案件
(2)大部分的非讼案件
(3)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部分二审案件: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
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
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独任转合议
法院依职权转换
当事人申请(异议)转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
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题秘籍
(1)可以适用独任制的两类二审案件:(1)简易程序案件的二审;(2)对可上
诉裁定的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一审普通加判决,二审独任不能用”。
(3)“中院一审不独任,中院二审可独任”。
(4)“高院最高院,独任不能用”。
(5)“一审独任法院定,二审独任当事人定”。
(6)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
诉、代表人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均不得适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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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二)
1. 回避制度
申请时间
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
方式和事由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决定回避(兜底)
回避的决定权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的回避:院
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法律
效力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
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决定的
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 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申请
本院复议一次,但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
一审终审的
情形
(不得上诉)
“无处可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非讼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一审中法院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不能上诉
大部分裁定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小额诉讼程序
3.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为
原则
公开的范围:庭审过程+ 宣判+ 裁判结果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不公开审判
为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离婚案件
DAY
6 诉的基本理论
1. 诉讼标的VS 诉讼请求VS 诉讼标的物
2.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种类物、特定物)+ 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变更之诉
(形成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权诉讼、离婚诉讼、增减原“三费”数额、公司
解散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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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1)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2)谨防“用非讼来骗人”。
(3)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通常属于确认之诉。例外——如果原告以情势
变更为由起诉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4)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因此撤销权诉讼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3.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
客体合并
一方或双方当事
人为两人以上
单纯合并
预备合并
重叠合并
(选择合并)
无牵连关系
主位请求不成立时,
才审理备位请求
主位请求成立时,
才审理备位请求
针对不同标的提出
同一诉讼请求
DAY
7
反诉
主体同一
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
程序同一
本诉与反诉适用的程序须为同一种类
管辖同一
本诉与反诉的管辖法院须同一
目的对抗性
旨在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请求独立性
反诉VS 反驳:即使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牵连关系
(3 种)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民商诉全家桶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反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反诉
解题秘籍
识别反诉的从易到难“三步法”
DAY
8 管辖秘籍与级别管辖
1. 主管与管辖的破解路径
(1)先主管,后管辖:先判断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先级别,后地域:先确定级别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
(3)确定地域管辖须“先定性”,对案件的请求权做出准确定性,之后依次检
索(“专协特一”):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4)“牵一发而动全身”:当案件存在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情况时,选择不同的
请求权基础,将对管辖、当事人的确定、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证明责任的具体分
配等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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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大多数第一审诉讼案件+ 非讼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包括小额诉讼)
互联网法院:北广杭+ 基层+ 集中管辖(违约、侵权)+ 线上进行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DAY
9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管辖常考
的四类型
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
离婚案件
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监禁、强制性教育措施)
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三费”案件
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
原告就被告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和被告均
可管
三种特殊被告(不在中国境
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
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解题秘籍
经常居住地的判断:起诉时仍住在这里且已连续居住1 年以上。
DAY
10 特殊地域管辖(一):合同纠纷
1. 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1)原则上“约定为王”
①合同中有约定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时:看约定履行地能否与任意一方当
事人住所地重叠⸺
若重叠,则约定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若都不重叠,只能由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不看实际看约定”:合同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除非双方
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合同履行地,否则仍应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履行地不明时
没有约定履行
地或约定不明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
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
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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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要钱: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理解,须结合合同性质予
以具体分析。
(2)网购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两步法”
①第一步——交付标的的方式:①通过信息网络交付(买受人住
所地+ 被告住所地);②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 被告住所地)
②第二步——起诉的地方是否有互联网法院:北广杭+ 基层+
集中管辖(违约、侵权)+ 线上进行为原则
DAY
11 特殊地域管辖(二)
1. 侵权纠纷的管辖: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管辖: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
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 公司诉讼的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
(1)公司住所地的确定: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主要办
事机构所在地优先。
(2)公司诉讼的具体种类:公司设立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分配利润纠
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
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
等。
解题秘籍
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纠纷、公司与股东的出资违约纠纷、股权转
让诉讼,不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则。
DAY
12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
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四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农建房政”):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解题秘籍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2)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
析产纠纷等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但是不排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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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
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公司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劳动诉讼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形式
须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对象
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进行约定
限制
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
其他
选择明确且有实际联系
允许多选
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
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题秘籍
1.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没
有拘束力。
2. 协议管辖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
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AY
14 裁定管辖
1.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适
用情形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适
用情形
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
逐级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时
2. 移送管辖VS 管辖权异议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功能
纠正立案错误
变通和微调级别管辖
条件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下向上移”:下级报请+ 上级同意
“上向下移”:确有必要+ 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具体情形
法院自行纠错或
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上向下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
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
法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方式
地域管辖错误—横向移送
只能纵向进行
级别管辖错误—纵向移送
内容
送出去的仅是案件
既送出去了案件,也送出去了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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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1)有错才纠错,纠错才移送;没错不纠错,不纠错原则上就不
会移送管辖。
(2)不能主动伸手要: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将上级法院管
辖的案件交给自己审理。
DAY
15 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提出管辖权
异议的条件
主体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由被告提出
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
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
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
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对象条件
(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处理方式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救济方式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应诉管辖成立
条件
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
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DAY
16 管辖的民商诉全家桶
破产案件的
集中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法院提起(集中管辖)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中
止诉讼,等待管理人接管破产法人的财务后,诉讼程序恢复继续进行
有担保合同的
主管的管辖
主管问题: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
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管辖问题
“从随主”: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
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
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代位权诉讼
的管辖
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
撤销权诉讼
的管辖
由被告(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
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原告就被告”
劳动诉讼
的管辖
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无需仲裁协议
诉讼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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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当事人概述与变更当事人
广义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广
义
当
事
人
2. 变更当事人
诉讼中转移
权利义务与
变更当事人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和诉讼地位
无论受让人想替代出让人承担诉讼抑或作为无独三,均只享有申请权,
最终法院说了算
受让人的三种可能结局:(1)受让人完全不参诉(当事人恒定);(2)受
让人作为无独三;(3)受让人替代出让人成为新的当事人
无论受让人是否参诉,最终的裁判结果对受让人均有拘束力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
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DAY
18 各类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1. 挂靠关系:原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
2. 个体工商户VS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VS 合伙企业
3. 双重劳动关系纠纷
4.“一揽子诉讼”: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
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 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6. 涉彩礼纠纷的当事人确定
7.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确定
8.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确定
9. 一般保证中的当事人确定
10. 连带保证中的当事人确定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12.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13. 追索赡养费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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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作为适格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实体责任。在确定当事人时,需要综合考
虑三个要素:(1)民商事实体法的规定;(2)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3)民诉法
的规则和原理。通常来说:(1)如果实体法规定某甲和某乙承担连带责任,则“原
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原告可以只起诉某甲,可以只起诉某乙,也
可以将某甲和某乙作为共同被告。(2)如果实体法规定由某甲承担责
任,某乙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可以只
起诉某甲,也可以将某甲和某乙作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起诉某乙。
DAY
19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不可分之诉:同一诉讼标的;可依职权追加
常见情形(固有的VS 类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企业法
人分立;连带保证;遗产继承诉讼;共有财产关系;无、限人致他人
损害;追索赡养费的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撤销权
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可分之诉:同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事人愿意合并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DAY
20 代表人诉讼
1. 起诉时人数确定VS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2.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性质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无法推举出诉讼代表人+ 法院组织协商后仍旧无果+ 对法院最终指定
的代表人不满意:可以退出代表人诉讼而另行起诉
公告与登记
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遭受的损
害;无法证明的,不予登记,但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裁判效力及
适用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且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
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预决效力)
民商诉全家桶
两类证券代表人诉讼
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
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
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机构
加入原则
“明示加入”规则:必须明确声
明参加诉讼才能成为当事人
“默示加入”:法院认定投资者范围后,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除非明确向法院声
明退出诉讼,都自动具有当事人身份
裁判效力
仅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
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对所有法院认定的投资者都有既判力,
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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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诉讼第三人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3)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
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原告或被告在实体法上的
牵连关系)。
(2)参加诉讼的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3)无独三诉讼权利的有限性: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附条件行使上诉权(有责就
有权、无责就无权)。
(4)无独三的常见情形:代位权诉讼;债权债务转让引发的诉讼;因缺陷产品
引起的侵权诉讼;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解题秘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双重反对)VS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致对
外)
DAY
22 诉讼代理人
1. 法定代理人
权限来源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权限范围
法定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
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
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
消灭事由
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2. 委托代理人
权限来源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书面授权为原则、口头授权为例外――
简易程序)
资格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含近姻亲)或工作人
员;(3)社区、单位及有关社团推荐的公民(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
荐的专利代理人)
权限范围
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
反诉或提起上诉等。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
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原则上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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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能力
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主要关注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证明力主要关注证据在多大程
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谈不上证明力
证据的
法定种类
当事人陈述:诚信义务+ 禁反言;当事人的到场义务及保证书制度
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
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
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
定
证人证言
自然人和单位;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
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义务:无、限人豁免
证人作证费用: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必要
费用+ 误工损失;事后支付为原则、事先预支为例外
鉴定意见
启动方式:依申请启动(释明)+ 依职权启动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及法律后果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类似于
私文书证的地位和效力
VS 专家辅助人:依申请参诉;不回避;费用谁申请谁承担;
视为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民商诉全家桶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时,谁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就应当向法院申请
鉴定,否则当该事实真伪不明时,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
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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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2.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待证事实的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旨
在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
解题秘籍
(1)判断是否属于直接证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与证据是否是原始证据毫无关系。
(2)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属于
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属于反证。
(3)区分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
DAY
25 免证事实
(一)免证事实
绝对免证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相对免证
众所周知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反驳:只
要能动摇法官对相关事实的
确信,法院就不采信相关事
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
的另一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不仅
要动摇法官对相关事实的确
信,还需让法官相信相反的
事实成立
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
事实(预决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自认
自认走人
诉讼中的自认VS 诉讼外的自认
自认VS 认诺:委托代理人代为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代为认诺需要特别授权
附条件或加以限制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自认的独立可分VS 必要共同诉讼中自认的一体牵连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1)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2)自认的事实与法
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撤回自认的条件和后果:时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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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证明责任(一)
1. 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只要当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
事实主张,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如果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无法形成心
证),谁对该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解题秘籍
分配证明责任的路径(权利要件分类法):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分
析相关的待证事实究竟属于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还是属于权利妨碍或
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从而有效地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
2. 合同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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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纠纷
原告主张借款法律关系存在:由原告对借款事实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被告承认借了钱,但主张借款关系已经消灭(已还钱或债务已被免除
等),则由被告对还款事实或债务免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被告不承认借了钱,主张款项是货款、代购费等其他性质,此时被告
不承认借钱事实即主张借款法律关系不存在,被告无需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但需要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从而动摇法官
的内心确信。至于款项究竟是否为货款、代购费,压根不是本案的证明对
象,更谈不上证明责任的分配
劳动纠纷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违约金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
DAY
27 证明责任(二):侵权纠纷
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的案件: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本不是证明对象,原告不用证
明被告有过错,被告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有没有过错在所不问)
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其实就相当于倒置了过错要件
一般侵权
纠纷
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1)侵权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
关系;(4)过错
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
作业案件
无过错归责原则,由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实由受
害方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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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案件
无过错归责原则,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动物致害
案件
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归责):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
者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害(过错推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
侵权案件
无过错归责原则,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
由受害方证明
物件
致害案件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倒置过错要件)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
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
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医疗纠纷
案件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
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教育机构
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推定,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
证明
解题秘籍
分配证明责任的“三步法”
第一步——先定性:合同纠纷VS 侵权纠纷
如果是合同纠纷:(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
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
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步——如果是侵权纠纷,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VS 无过
错归责
(1)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案件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根
本不是证明对象。
(2)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就相当于倒置了过错要件。
第三步——检查:(1)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2)是
否存在免证事实(自认、预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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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
(1)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2)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较大可能性标准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
DAY
29 证明程序(一):取证+ 举证
确定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
分配证明
责任
提供证据
(举证)
当事人质证
(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
法院认证:确认
事实,公开判决
的理由和结果
认定事实的流程
1. 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法院依职权
调取证据的情形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 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
关的程序性事项
法院依申请
调取证据的情形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情况紧急+ 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30 日内起诉
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
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
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效果
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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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举证
举证期限的确
定方式
(1)法院指定
(2)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的具
体时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 日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日
简易程序案件:不得超过15 日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过7 日
逾期举证
的法律后果
视为未逾期
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异议
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则上不予采纳;但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
有关的,则应当采纳并依法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
逾期举证的损失赔偿
法院可予支持必要费用
解题秘籍
答辩期限届满前VS 举证期限届满前VS 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辩期限届满前
提出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
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法庭辩论终结前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撤诉;撤回自认;申请回避
DAY
30 证明程序(二):质证+ 认证
1. 质证
质证的主体
当事人
质证的内容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
质证的方式
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需要质证的
证据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
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
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解题秘籍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1)不需要质证;(2)不适用自认;
(3)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4)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
2. 认证
(1)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
①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引用方举证;签章署名的真实性,引用方举证。只要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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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证有制作者或代理人签章或捺印,就具备了形式上的真实性,法院即推定其内容
为真实,而对方当事人若想质疑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则应当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最佳证据规则
(3)补强规则
(4)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申请条件
原因: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
申请主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申请时间和方式:举证期限届满前+ 书面申请
适用范围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处理方式
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
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
为真实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商诉全家桶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
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法
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DAY
31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法院
法院调解VS 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的原则
不得调解的案件:非讼案件;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执行案件
一审中和解后的“两条路”:(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2)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作调解书结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限一审):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
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送达双方生效
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两种情形:(1)无人的离婚案件;(2)涉外
诉讼的调解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也不会因此就免除其担保义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
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民商诉全家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
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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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
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
程没有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DAY
32 期间、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 期间
期间
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法定可变期间与法定不可变期间
文书的在途时间不算在期限内
申请顺延期限:正当理由+ 依申请+ 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 法院决定
2. 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诉讼
行为的强制
措施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罚款:院长批准+ 决定书;个人――
10 万元以下,单位――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拘传:主体特定+ 两次传唤+ 无正当理由+ 院长批准+ 拘传票
拘留:院长批准+ 决定书+15 日以下
救济机制:对罚款和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AY
33 送达
送达
直接送达的“三方式” :(1)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送达文书;(2)通知当事人
来法院领文书;(3)在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方送达文书
留置送达:拒签文书+ 见证;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受送达人
要求提供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委托送达: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挂号信
转交送达:三种受送达人(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公告30 日;
支付令、调解书、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DAY
34 保全、先予执行
诉前保全
(应当担保)
保全
诉中保全
(可以担保)
执行前保全
(可以不担保)
财产
保全
行为
保全
财产
保全
行为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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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诉前保全:情况紧急+ 依申请+ 应当提供担保+30 日内起诉
诉中保全:依申请或依职权+ 可以提供担保
执行前保全: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依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
履行期间届满后5 日内申请执行
行为保全的常见形式:临时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禁令
救济机制:本院复议
保全执行
在保全执行中,不得对保全标的物采取变价、划拨等处分措
施
保全标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
理,由法院保全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全价款:
①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②不及
时变价会导致价值严重贬损;③保管困难或保管费用过高
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转换:法院依据保全裁定采取的查封等措施,进入终局执行
之后,自动转化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
先予执行
情况紧急+ 救命钱+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依申请+ 诉中+ 担保非必须+
本院复议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前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劳动仲裁庭具有先予执行的裁决权,但没
有执行权,其做出的准许先予执行的裁定只能移送法院执行
民商事仲裁中没有先予执行制度
DAY
35 起诉条件
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
立案受理
审前准备
分流案件
不予受理
转入非讼程序或
审前调解结案
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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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
积极条件
原告适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明确: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被告适格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
消极条件
(不予受理)
主管或
管辖问题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禁诉期
孕产妇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流产后
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
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
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民商诉全家桶
1.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2. 一个分支机构起诉另一个分支机构,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
围。
3. 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起诉条件
①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
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②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
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DAY
36 撤诉与缺席判决
1. 撤诉
申请撤诉的
条件
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回反诉(谁提的谁撤)
时间: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
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方式:须书面申请
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按撤诉处理
的情形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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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全家桶
(1)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
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
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
方的除外。
2. 缺席判决
适用对象
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不限于被告,还可能是原告、有独三、无独三等
缺席判决的
主要情形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本诉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对反诉可以
缺席判决;但对本诉按撤诉处理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三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
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
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DAY
37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
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
补充调查
延期审理用决定,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推迟或重新确定一个开庭日期,其
他诉讼活动不受影响
2. 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
的情形
在等人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
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在等其他案件: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
审结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
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诉讼中止在等待,等人或等其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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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全家桶
(1)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
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关于刑民交叉: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
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
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3. 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
情形
无法
继续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没必要
继续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
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
行起诉,法院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解题秘籍
诉讼中止VS 诉讼终结:当事人死亡时间和案件类型
(1)起诉前死亡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的,要看案件类型:无论是在一审中死亡、上诉期限内死亡抑
或二审中死亡,只要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均属于“诉讼中死亡”。
①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确定权
利义务继承人(“在等人”)。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的,则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
序恢复继续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②如果是不可继承的身份关系案件(离婚、收养、赡养、扶养、抚
养),直接裁定诉讼终结,此乃“不可继承不等人”。
DAY
38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VS 离婚诉讼
1. 确认婚姻效力案件的特殊规定
确认婚姻效力
案件的特殊
规定
适格原告
以重婚为由――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
当事人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确认婚
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
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作调解书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判决结案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
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 53 ·
2026 年民诉暑期带背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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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效力
案件的特殊
规定
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
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
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法院应当继续审
理,依法判决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但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在起诉时
已经消灭的,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原理: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法院的职权主义增强,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限
2. 离婚诉讼VS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离婚诉讼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适格原告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诉的种类
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
法院调解
应当调解
婚姻效力不得调解,
财产和子女问题可以调解
撤诉
可以申请撤诉,但可能受到“禁
诉期”的限制
不准许撤诉
起诉前对方当
事人死亡的
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才发现该情况的,
裁定驳回起诉
依法受理起诉
诉讼中一方当
事人死亡的
裁定诉讼终结
继续审理
DAY
39 法律文书及其救济机制
判决
裁定
决定
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为主
特殊事项
具体情形
一个诉讼标
的对应一个
生效判决
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
误;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
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
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回避;延期审理;罚
款、拘留;法院自行启
动再审;法院对顺延期
限申请的回应
救济机制
上诉、再审
原级复议:保全、先予执行
上一级复议: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
为异议、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
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
异议
上诉、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原级复议:回避
上一级复议:罚款、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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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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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0 民事判决的“各种力”
民事判决的
效力
判决的执行力:文书生效+ 给付内容+ 内容明确具体
判决的形成力:只有形成判决才具有形成力
判决的事实效力:证明效力(预决事实)
判决的既判力
客观范围:原则上只有裁判主文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或
实体权利才产生既判力
部分请求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主观范围:原则上只有参加了法院审理和言词辩论的
人,才有义务接受法院裁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
能出现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例如:自然人死亡;
法人合并、分立;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等
时间范围:判决只对标准时(判决生效时)之前发生
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标准时之后发生的事项没有既
判力
DAY
41 重复起诉的识别
构成要件
“三同”: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都相同
“两同”: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虽然不同,
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诉发生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
诉,此时通过诉讼系属的效力禁止重复起诉
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起诉
讼,此时通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禁止重复起诉
法律后果
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一审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
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核心原理
不得重复救济:“一事不再理”
不得人为故意拆分请求,否则可能导致既判力的扩张
民商诉全家桶
1. 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先提起违约之诉,之后再提起侵权之诉,是否构成重
复起诉?此时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但民事救济原则上追求“填平”即可,
而不能重复救济、多吃多占。因此,如果前诉中胜诉,则不得提起后诉;如果前诉
中败诉,可以尝试提起后诉。
2.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167 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
支持。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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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2 传统型简易程序
法定适用
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案件
约定适用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要的更
少、但不能多吃多占)
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
非讼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三撤、公益诉讼、代表人诉讼,
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法院
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起诉方式简便
书面起诉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
灵活发送
开庭通知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
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
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举证期限与
答辩期限灵活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
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 书记员;不得自审自记
审限较短
3 个月+1 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裁判文书简化
可以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情形:(1)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
事调解书;(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
分诉讼请求;(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
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且法院认为理由正当;(4)当事人双方一致同
意简化
判决书的送达
当庭宣判的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裁判文书的,指定领取
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DAY
43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
法定适用(50% 以下):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以下的
约定适用:50% 以上、两倍以下+ 双方同意
不得适用的情形: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诉讼;一方下
落不明;提出反诉;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
的纠纷
管辖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举证和答辩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 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
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
理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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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转换
“小转简”: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
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
他规定审理
“小转普”: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
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程序异议权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法院审
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
人并记入笔录
再审
(1)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可以上诉
(2)以《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
审裁判可否上诉
文书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审限
2 个月+1 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DAY
44 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上诉的条件
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
对判决的上诉期:15 日
对裁定的上诉期:10 日
必须提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
提起上诉
的途径
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
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在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
院。二审法院不得拒绝接受上诉状或者告知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提起
上诉
上诉人和被上
诉人的确定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
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
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解题秘籍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法院不能自行启动二审程序。如果一审宣判后原
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分为两种情形:(1)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一审
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审理。(2)当事人不上诉或上诉不成功的,按照再审程序处理。
原审法院无权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条件,只有二审法院才有审查处
理权。原审法院仅仅是协助二审法院完成相应的诉状送达工作和案卷移
送工作。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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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5 二审案件的审理
1. 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
上诉案件
的审理范围
原则: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例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三益”时,不受上诉
审理范围的限制
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中的禁反言: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
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
的诉讼行为时,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审理地点
既可以在本院审理,也可到案发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审理
二审案件
的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
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
诉裁定;(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3)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
发回重审
审判组织形式:单一式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不适用陪审制
2. 二审案件的调解
不得合意放弃
审级利益
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
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时的调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第一审
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可以合意放弃
审级利益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
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
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
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DAY
46 二审中的撤诉
1. 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
上诉期间
二审程序中
不得再上诉+ 原审裁
判尚未生效
如果撤回上诉的人是案件唯一的上诉人,则原
审裁判生效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裁判发生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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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撤回起诉
一审中撤回起诉
二审中撤回起诉
再审中撤回起诉
条件
自愿、合法+ 法院准许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
法律后果
可以再次起诉
不得再次起诉
解题秘籍
“谁提的谁撤”:有权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原审原告或有独三;有权
申请撤回上诉的是上诉人。
3. 二审中和解后的可选方案
(1)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2)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
(3)撤回起诉:没有留下执行依据,也不得对原纠纷再次起诉。
DAY
47 二审案件的裁判与审限
1. 二审案件的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或裁定
直接维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纠正瑕疵后维持:一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有错必改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撤销、变更原裁定
可改判、可发回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只能发回重审
严重的程序违法:漏人、违法缺席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回避
制度、未经法定诉讼代理、违法剥夺辩论权
解题秘籍
(1)发回重审限一次,避免“终审不终”。
(2)发回重审案件的特点整合: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
用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适用陪审制,但当事人在原审中的
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对法院和当事人有拘束力。
2. 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
6 个月+6 个月(本院院长批准)+X(上级批准)
传统型简易程序
3 个月+1 个月(本院院长批准)
小额诉讼程序
2 个月+1 个月(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中判决
3 个月+X(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中裁定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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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再审的三个对象和三条路
再审的三个
对象
生效的判决书:非讼程序不上诉、不再审、不三撤
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检察机关—损害国
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启动再审的
三条路
法院启动
本院自行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
申请
上级法院启动:谁启动、谁负责
法定事由:13 种四大类
管辖: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双方均为公民或一方人
数众多的,可以找原审也可以找上一级
期限:6 个月(不同起算点)
法律效力:当事人仅有申请权,能否真的启动再审取决于
法院的审查结果
检察机关
启动
抗诉:“上抗下”;法院应当再审
检察建议(同级同地域):再审检察建议VS 对人检察建议
VS 执行检察建议
法院救济在先、检察监督在后,找法院和找检察院均限一
次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当事人和案外人
DAY
49 再审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
审理程序
法院启动再审后,原则上应中止执行,但“四费一金一酬” 可以不中止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
再审。如果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则“原一还
一”“原二还二”;如果再审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则适用二审
程序再审
再审的审理范围:再审程序的核心功能是事后纠错、原地检查,原则
上不能够增加、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诉,但有四种例外
再审案件的裁判
再审程序的终结
解题秘籍
(1)上诉、再审、三撤均只能救济诉讼案件。
(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
让,债权受让人不能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时仍然属于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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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主体
有独三和无独三
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部分错误
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为上述错误遭受损害
时间条件
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 个月内(法定不可变)
适用范围
不予受理三撤的情形:非讼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实际受害人对公益诉讼的生效裁
判
管辖
作出相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事项
合议庭+ 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可上诉)+ 开庭审理
诉讼地位
提起三撤的第三人为原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法律效果
受理三撤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
以准许
处理方式
(1)请求成立且确权主张成立: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部
分
(2)请求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未请求确权:仅撤销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与再审
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但如果涉及虚假恶意诉讼,则中止再审,先审
三撤
与案外人
执行异议
(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第三人不得申请再审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执行异议被驳回时应依法申请再审,
法院不受理三撤
解题秘籍
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
本诉
作出生效
裁判
启动执行
程序
作为有独三/无独
三参诉
原告起诉
提起三撤
执行结束
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提起三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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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市级以上、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
年以上、无违法记录;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除外(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告知义务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释明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增
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调解和解
“先公告、后审查”:将协议进行不少于30 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审
查认为协议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则继续审理并依法
裁判
撤诉限制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
与其他民事
公益诉权
主体
(1)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诉的:共同原告
(2)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享有公益诉权的主体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提
起公益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私益诉权
的关系
受理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私益诉讼
反诉
公益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程序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陪审制
检察
公益诉讼
后顺位(诉前公告);公益诉讼起诉人;移送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行政检察公益诉讼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解题秘籍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四种角色” :(1)民事检察监督主
体(抗诉或检察建议);(2)支持起诉的主体;(3)民事公益诉讼起
诉人;(4)民事私益诉讼当事人。
DAY
52 特别程序
1. 特别程序概述
性质
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六种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共性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制为例外
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不适用三撤
不得调解
审限较短
免交案件受理费
文书
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用裁定书;其他五种案件均用判决书
救济机制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
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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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申请主体
须由利害关系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或有关组织
向法院申请
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遗产管理人的
变更
(1)申请另行指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
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撤销“黑化”的遗产管理人并指定“新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
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
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
的遗产管理人
3.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司法确认)
适用范围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
主体要求
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共同申请
管辖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谁邀请、谁确认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
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该中院管辖就找中院
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
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 材料提交
审查内容
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方式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法律效力
确认后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保障
不予确认后的可选路径: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起诉
4.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申请权人
担保物权人+ 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
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管辖法院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审查方式
独任制为原则,重大、疑难时组成单一式合议庭审查
审查内容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争议;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
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
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力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
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解题秘籍
仲裁排斥诉讼,但仲裁不排斥非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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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3 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
条件
金钱或有价证券+ 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
明+ 未申请诉前保全
程序事项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独任制+ 不上诉、不再审
支付令的法律
效力
督促效力:15 日的异议期
执行效力
对支付令的
异议
异议无效的情形
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程序转换
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双向转换
救济机制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核心原理
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有可能前后相继、双向转换,但绝对不能同时并
行(不得“脚踩两条船”)
DAY
54 公示催告程序
程序特点
非讼程序:两阶段;书面审查和公示;基层法院;不上诉、不再审
申请公示催告
条件
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 书面申请+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公示催告阶段
止付通知:支付人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除权判决阶段
依申请启动: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
单一式合议制;公告之日生效
没有执行力
救济机制
利害关系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 向作出判决
的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普通程序
DAY
55 执行程序概述
1. 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的种类
执行管辖法院(近人近财产)
(诉讼类)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法院
非讼案件中的
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
物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
作出裁定、支付令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谁作出、谁执行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的法定性: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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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讼管辖异议VS 执行管辖异议
诉讼管辖权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
申请主体
原则上限于被告
被执行人
异议成立
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撤销执行案件
救济机制
上诉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民商诉全家桶
(1)代位权诉讼的执行:代位权的特点是直接清偿,因此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
执行。
(2)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在
股东代表诉讼中,起诉的股东和公司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所获得的实
体权益只能归属于公司。
DAY
56 执行担保、执行和解
1. 执行担保
担保的提供
方式及要求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或者保证
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
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暂缓执行的期
限与担保期间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 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救济机制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
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
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2. 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中止执行VS 终结执行
(2)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或恢复、或起诉(二者择其一)
(3)执行和解中的那些“诉”
执行和解引发
的诉讼(执行
法院管辖)
(1)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针对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的损失,
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3)“打掉”和解协议: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
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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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执行承担、执行竞合、终结本次执行
1. 执行承担
(1)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具体情形
(2)救济机制:①上一级法院复议;②变更追加异议之诉(未按期足额缴纳出
资的有限合伙人、抽逃出资、一人公司、未清算即注销)
2. 执行竞合
(1)先定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不涉及执行竞合,
而是涉及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执行转破产(被执行人是
法人)。
(2)“物权完胜债权”:①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
债权受偿;②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3)“先动手的法院,当事人先吃肉”:各债权均为无担保债权的,按照执行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4)登记对抗主义: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
财产权的,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
押、冻结。
3. 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
在申请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方
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法律后果及救
济机制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违法的,可以向执行法
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DAY
58 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
1. 参与分配
(1)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已取得生效的执行根
据(对法院查扣冻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2)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谁先找事儿谁起诉):对方案一有意见的人,起
诉对方案二有意见的人(15 日内)。
2. 执行转破产
(1)适用条件: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
条第1 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
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2)转换成功: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3)转换失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
件的,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
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
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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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1. 执行行为异议
提出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
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程序性事项),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
为
具体程序
形式和管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救济机制
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其他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
2. 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判错了)
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认为原
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申请再审
解题秘籍
案外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VS 案外第三人——案外第三
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要以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作为“跳板”,但可以
提起三撤;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申请再审,但不能提起
三撤。
3. 第二类执行标的异议(执行错了)
第二类执行标的异
议:与原判决、裁
定、调解书无关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
前提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被裁定成立
目的功能
阻碍执行
恢复促进执行
两种诉请:(1)只要求排除执行;
(2)要求排除执行+ 确权
诉讼地位
原则上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被
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作为共
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如果案外人同时主张确权的,应当将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
原则上申请执行人为原告,
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
对申请执行人的,作为共同
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
三人
裁判结果
胜诉――
判决不准对该执行标的执
行
败诉――
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
求
胜诉――
判决准许对该执行
标的执行
败诉――
判决驳回申请执行
人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
两种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均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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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案外人“不爽”时的救济机制——谁、何时、对何不爽
法院作出
生效裁判
启动执行
程序
原告起诉
执行结束
认为“判错”
①第三人:三撤or先执行
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
人:再审
①作为有独三或无独三参诉
②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必要
共同诉讼人
①案外第三人:三撤
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
诉讼人:再审
认为“判错”
仅认为“执行错”: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DAY
60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的考点夯实
1. 关于管辖(三合一):执行行为异议管辖= 执行标的异议管辖= 执行异议之
诉管辖。
2.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申请执行
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3. 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
执行标的
案外人类型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新建
商品房
商品房
消费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以及一
般金钱债权(超级优
先权)
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
合同;②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
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
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余款
交付法院执行;③所购商品房用于满
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4. 被执行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
执行标的
案外人类型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被执
行人名下
不动产
不动产
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以及一
般金钱债权
①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
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
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
同;②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在查封后
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
付法院;③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
该不动产;④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
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抵偿
给案外人
一般金钱债权
①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
限已届满,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
产抵债协议;②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
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③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④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5. 申请执行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
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
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案外人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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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②有证据证
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DAY
61 《仲裁法》修调内容夯实
修调内容
考点解读
名称调整
“仲裁委员会”改称为“仲裁机构”
增加仲裁诚信
原则
规制恶意仲裁
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
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增加在线仲裁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
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第11 条)
明确仲裁机构
性质
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默示的仲裁
协议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
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第27 条)
完善仲裁协议
的独立性
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
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30 条)
仲裁庭有权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机构:(1)仲裁机构;(2)仲裁庭;(3)法院
完善仲裁保全
制度
增加仲裁行为保全(第39 条)
增加仲裁前保全:财产、行为、证据保全(第39 条、第58 条)
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第41 条)
首席仲裁员的
选定
确定首席仲裁员的三种方式:(1)当事人共同选定;(2)由当事人共同委
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3)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43 条)
仲裁员的披露
义务
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
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
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45 条)
细化仲裁不公
开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
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52 条)
仲裁庭收集
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
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第55 条)
缩短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第
72 条)
细化通知重新
仲裁
(第74 条)
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
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依职权裁定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76 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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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1.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的适用范围
财产权益争议(可仲裁性)
仲裁的适用条件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主体;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VS 法院首
次开庭前)
2. 仲裁协议的效力识别
仲裁协议中存在
“大错” :自始无效
口头协议
约定了根本不存在仲裁机构
约定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
违反了“或裁或审”的要求
无人或限人订立的协议
受胁迫订立的协议
仲裁协议中存在
“小错” :协商补
正,无法协商一致
的,仲裁协议才
无效
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只约定了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
只约定了仲裁的规则
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
DAY
63 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确定
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仲裁员的回避: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后果
仲裁保全
财产保全VS 行为保全VS 证据保全
仲裁前保全VS 仲裁中保全
适用前提;管辖;担保要求;具体及措施;裁定与救济
送达
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VS 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
受理仲裁申请后的
程序
送达文书;答辩;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提出仲裁反请求
审理方式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
撤回仲裁申请与
缺席裁决
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不得起诉;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缺席仲裁的适用情形
仲裁和解、调解
仲裁和解后的选择:撤回仲裁申请;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调解后的选择: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
裁决方式;法律效力;文书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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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仲裁的司法审查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VS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主体
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或案外人
申请时限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 个月内
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
执行程序终结前
管辖法院
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程序设置
通知重新仲裁只可能发生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中
相同之处
(1)总体性质:均属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
(2)法定事由相同
(3)法律后果相同: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
接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2.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
需要报核的裁定
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拟撤销仲裁裁决
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报核的通常原则
原则上向高院报核,待高院审核后,按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相应裁定
特殊情形
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首先向
高院报核,高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向最高院报核,待最高院审核后,
按最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