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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民法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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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民法暑期带背
小红书、抖音、B 站、微博:@ 民法李劲松
DAY
1
自然人的能力问题
一、民事能力
(一)权利能力
1.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视为其具有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
3.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二)行为能力
1. 完全:年龄大、本领强,什么行为都能干。
2. 限制:年龄八、半疯傻,可干“纯获利”与“相适应”,其他行为效力待定。
3. 无:年龄小、全疯傻,什么都不能干,一律无效。
二、诉讼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就有诉讼权利能力。
2. 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
2.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
DAY
2 自然人的监护问题
一、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意味着:
1.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必须登记)、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 父母离婚,不改变其监护人身份。
3. 当然监护是底线,绝对不能被违反,其他监护违反当然监护将被认定为无
效。
4.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不能担任监护人。
5. 父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可以被恢复,但对孩子有过故意犯罪的不能恢
复。
二、意定监护
1. 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书面协议。
2. 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3. 解除:丧失能力前,任意解除;丧失能力后,限制解除
三、遗嘱监护
1. 条件:父母+ 遗嘱+ 被指定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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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3. 不能违反当然监护。
DAY
3 法定代表人
1. 担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的董事。
2. 违反职权限制:
(1)违反约定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违反法定职权限制:不得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
3. 异常人章关系:看人不看章。
4. 公司对外担责后,对内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侵权行为:
(1)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对内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DAY
4 人格否认
一、纵向否认(枪挑一条线)
(一)构成要件
滥用行为+ 滥用故意+ 滥用结果。
(二)法律后果
滥用股东连带+ 个人否认。
(三)诉讼程序
1. 举证责任:
(1)原则: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例外:一人公司。
2. 诉讼被告:
(1)分步走:先告公司,再告股东。
(2)一网打尽:股东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二、横向否认(棍扫一大片)
关联企业混同――
连带责任。
DAY
5 代理权的滥用
一、滥用类型
1. 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2. 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3. 恶意串通:效力待定+ 连带责任。
二、民诉问题
1. 举证责任:主张恶意串通的被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3. 举证责任的迁移:
(1)第一步:被代理人证明恶意串通的存在达到高度可能性。
(2)第二步:代理人与相对人进行合理解释并提出证据,否则,认定恶意串通
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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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一)要件
无权代理+ 权利外观+ 善意无过失+ 权利外观可归责。
(二)效力
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举证责任
1. 相对人举证:权利外观。
2. 被代理人举证:相对人非善意。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1.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方才有效。
2. 未追认时:
(1)相对人善意:选择权,赔偿责任或履行债务。
(2)相对人恶意:按过错分担损失。
3. 举证责任:推定相对人善意,由无权代理人举证。
DAY
7
虚假行为
一、基本规则
1. 虚假行为:意思虚假+ 双方通谋――
行为无效。
2. 隐藏行为:意思真实+ 被隐藏――
不因被隐藏而无效。
二、特殊规则
1. 名不副实的合同认定:应当以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认定合同的性质,而不应
拘泥于合同的名称。
2.【新】双方虚假行为不存在于身份行为之中,不能基于意思表示虚假主张结
婚、离婚的行为无效。
3. 一个交易签订多份合同均为真实时,按照合同的变更处理。法律禁止变更
的,变更无效。
DAY
8 重大误解
一、三个一般要件
错误认识+ 不知错误+ 错误重大。
错误认识包括:对人、对物、对行为。
单纯对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认识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一个特殊类型
使者传达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三、三个排除事由
1.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误载无害真意,直接根据内心真意认定即可。
3. 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
四、关联考点
1. 重大误解的撤销的短期除斥期间为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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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于重大误解而撤销法律行为的,误解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AY
9 欺诈
一、构成要件
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行为+ 欺诈的结果。
积极欺诈行为:如教育机构谎称授课老师为名校教授、命题专家;贷款机构虚
构低利率、无征信要求诱导借款人签约;医美机构虚构手术效果、医生资质、无副
作用,诱导消费者消费。
消极欺诈行为:如开发商卖房时刻意隐瞒房屋紧邻垃圾站、高压电塔、殡仪
馆、凶宅等重大信息;故意隐瞒事故、泡水、火烧汽车的信息;股东转让股权时,
隐瞒公司巨额对外担保、隐性债务。
二、第三人欺诈
1. 撤销权: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可以撤销。
2. 责任: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三、关联考点
1. 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2. 在途货物已经毁损灭失,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 欺诈与违约责任可能发生竞合,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
4. 基于欺诈而撤销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5. 受欺诈方主张撤销须承担证明存在欺诈的举证责任。
6. 欺诈的证明标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
7. 如果申请执行人是因为受欺诈、胁迫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先通
过诉讼程序撤销和解协议,之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DAY
10 时效的后果
1. 时效长度:3 年(原则)+5 年(环境保护)
2. 时效的变化:
(1)中止:最后6 个月+ 客观障碍――
暂停计算+ 恢复6 个月。
(2)中断:短期时效内+ 主张权利――
重新计算。
3. 时效经过:
(1)义务人取得抗辩权可拒绝,也可自愿履行。
(2)权利人权利不消灭,可以起诉。
(3)法院不得主动释明、适用诉讼时效。
4. 时效抛弃:届满后+ 明示或默示⸺
重新计算。
【民商结合点】
1. 一审中,一定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2. 二审中,原则上不能主张时效抗辩,除非基于新证据。
3. 再审中,一定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4. 主张时效抗辩属于反驳,不属于反诉。
5. 法院作出判决后,不再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适用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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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VS 占有返还请求权
区别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权利人
物权人
占有人
义务人
无权占有人
侵夺人、概括继受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
产生基础
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
行使期限
除未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外,
原则上无期限限制
自侵夺之日起1 年
飞升秘籍
1. 选项中出现“返还原物”只需要考虑“返还原物请求权”。
2. 选项中出现“返还占有”只需要考虑“占有返还请求权”。
3. 选项中出现“返还X 物”,那就需要考虑“返还原物请求权”与
“占有返还请求权”中只要有一项成立,即可请求返还。
4.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都需要是标的物的占有
人,针对非占有人不产生两项请求权。
DAY
12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一般情形
1. 具备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不具备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一有一无)
(1)不动产所有权已办理首次登记。
(2)不存在预告登记消灭的事由。
破产案件
1. 前提:抵押人破产。
2. 原则: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例外: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
登记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撤销权)
消灭
1. 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
2.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 日内未申请登记。
3.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
典型案例
1. 抵押预告登记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但并非一定会产生
“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的法律效果,因此,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与办理抵
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并不直接等同,抵押权不因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而当然设立。
2. 人民法院在认定预告登记失效中九十日起算点时,应从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
参见入库案例:松原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江支行合同纠纷案。
参见入库案例: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来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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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3 多重买卖
一、多重买卖
含义
出卖人同时将一个标的物卖给多个买受人,且每份买卖合同均属于有权处
分。
具体规则
1.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
付款――
合同成立在先。
2.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
登记――
合同成立在先。
救济
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二、一房数租
含义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
主张履行合同。
规则
合法占有——备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救济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飞升秘籍
债权平等性的例外
1. 受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 动产多重买卖、一房数租。
3.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4. 职工的工资等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破产程序)
DAY
14 善意取得
一、五个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 权利外观+ 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完成
公示。
二、三个排除事由
1. 交易不合法: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
2. 占有脱离物:盗赃物、遗失物。
3. 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
三、法律后果
1. 构成善意取得: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2. 不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
DAY
1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专有部分是单独所有权,但行使不得损害建筑物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利益。
(业主在住宅内开民宿、棋牌室,噪音扰民)
2. 可以住改商,但必须取得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天然的利害关系人+ 证
明的利害关系人)
3. 占用公共部分形成的停车位归属于业主,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归属于业主。
4. 业主不满物业对外墙广告收益管理混乱,拒交物业费。物业费与共有收益是
两个法律关系,不得直接拒交;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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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主基于合理需求可以利用屋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无需取
得其他业主同意。
6.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即使投反对票的业主,也对其具有拘
束力。
7. 开会须满足:全体面积三分之二+ 全体人数三分之二。
8. 一般事项通过须满足:参会面积过半+ 参会人数过半。
9. 特殊事项通过须满足:参会面积四分之三+ 参会人数四分之三。
10. 特殊事项:【筹钱动土,经营用途】
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经营。
典型案例
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于业主的正
当权利,在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即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DAY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家庭承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不以
登记为生效要件,也不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内部进行流转,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变
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经营收益可以继承。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
外地可以继承。
4.“四荒地”对外发包,承包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5. 承包人可以在承包地上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超出自己的剩余承包期。
6.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 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典型案例
农村集体土地采取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的户
内成员均去世而出现“整户消亡”的,除林地家庭承包外,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土
地承包经营权亦随之消灭。不属于承包方户内成员的继承人,请求继承该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AY
17 居住权
1. 居住权可基于合同、遗嘱、裁判三种方式设立。
2. 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 以裁判设立居住权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 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专属性)
5.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参见入库案例:赖某标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某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参见入库案例:黄某富、黄某坤诉黄某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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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担保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
1. 原则:
(1)担保物权随之移转(即便没有办理公示手续,也发生转移)。
(2)未通知担保人的,债权转移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 例外:
(1)商事留置权。
(2)最高额抵押权中债权确定之前,个别债权移转的,最高额抵押权不
随之移转。
(3)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人约定禁止债权人转让债权或约定仅对债权
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承担
1. 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其他担保人书面同意,其他担保人不再承担相
应的担保责任。
2. 并存的债务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飞升秘籍
若为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的,则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DAY
19 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
原则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借新还旧
1. 旧贷担保人的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
再承担担保责任。
2. 新贷担保人的责任: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新贷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
①新贷担保人知情的:承担担保责任。
②新贷担保人不知情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3. 顺位延续: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
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其担保物权的顺序按照
原登记时间认定。
飞升秘籍
担保物权的消灭与时效
1. 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受主债权诉
讼时效的限制。
2. 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
限制。
典型案例
1. 担保人依法对债务享有诉讼时效的独立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
效后重新确认债务的,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行
使担保权利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参见入库案例:黑龙江省林口某银行诉邓某生、白某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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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债务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债权
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时,还诉请担保人及债务关联方承担担保等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结合原告的诉请、在案相关证据等,对主债权的真实性、主合同和担保合
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不能仅以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备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
“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等为由,简单全案
驳回原告起诉。
DAY
20 不动产抵押
1. 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 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基于抵押合同追究抵押
人的违约责任。还能办理登记的,就主张继续履行;不能办理登记的,就主张损害
赔偿。
3. 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抵押建筑物,其占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
押;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房地一体主义”不及于新增建筑,抵押后修建的建筑物,可以一并处分,
但不能优先受偿。
主观拓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
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
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
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DAY
21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构成要件
1. 满足三个要件:正常经营活动+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取得抵押财产。
2. 不看两个限制:无论是否登记;无论是否善意。
3. 发生一个后果: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抵押权人不得再主张
抵押权。
正常经营活动
1. 正面认定: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 反面排除:
(1)数量不正常: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标的不正常: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目的不正常: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债务。
(4)关系不正常: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参见入库案例: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诉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
参见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02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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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抵押物转让
抵押人
抵押权人
通知
买受人
能否追及
转让抵押物
1. 抵押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就是有效
的,哪怕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了禁止转让、哪怕该约定办理了登记,均不影响
《买卖合同》的效力。
2. 只要不动产登记了、动产交付了,买受人就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除
非: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该约定虽未登记,但是买受人知
情。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且该约定办理了登记。
3.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可以对买受人继续主张,除非:
(1)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飞升秘籍
1. 若转让抵押物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
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2. 买受人若无法取得抵押权或者取得的抵押权有追及力时,买受人
可以代为清偿,涤除抵押权。
3. 抵押人违反禁止转让而让与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可以追究抵押人
的违约责任。
DAY
23 价款优先权
一、《民法典》――
超级动产抵押权
1. 构成要件:动产抵押+ 担保价款+10 日登记。
2. 法律效力: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不能优先于留置权。
二、《担保制度解释》――
价款优先权
1. 担保方式的扩张:保留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
2. 价款范围的扩张:间接的价款。(为价款的支付提供融资的借款)
同一个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先登记的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后登记的价
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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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款优先权中最好判断的因素是时间,“交付后10 日内登记”,所以看到题
目中存在交付的时间,又存在登记的时间,反向去判断是不是价款优先权。
2. 价款优先权只能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不能直接优先于出卖人的
担保物权人。
DAY
24 留置权的成立
项目
普通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主体
无限制
双方均为企业
债权
到期债权(无限制)
到期债权(持续经营中产生)
动产
合法占有动产(债务人或第三人)
合法占有动产(仅限债务人)
法律关系
占有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占有与债权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飞升秘籍
1. 基于普通留置权,可以直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
2. 留置权可以和履行抗辩权相竞合,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可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3. 留置权可以和违约责任竞合,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构成违约,
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 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不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DAY
25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1. 主体:一般保证人。
2. 效力: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3. 丧失事由:(四没钱一放弃)
(1)经依法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
(5)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4. 意义:
(1)诉讼阶段:不得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否则驳回起诉。
(2)财产保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保全的债务人财产足
以清偿债务,不得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执行阶段:尚未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完毕之前,不得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特别保障
【小报告制度】
1. 要件:一般保证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导致财
产不能执行。
2. 效果:保证人在该财产价值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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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证期间
长度
1. 有约定的,从约定。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6 个月。
(1)没有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先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约定不明:约定其保证到主债务本息偿还为止
主张权利
方式
1. 一般保证:
(1)主张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就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就赋强
公证申请强制执行。
(2)撤诉:撤诉了,相当于没起诉。
2. 连带保证:
(1)主张方式: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撤诉:送达了,相当于请求了。
经过的效力
1. 按期主张权利: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 未按期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
飞升秘籍
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债权人也需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
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过错责任。
【民商诉全家桶】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到期,
故保证期间也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开始计算。
DAY
27 让与担保
一、一般规则
1. 合同有效,但是其中存在流担保条款的,条款无效。
2. 不发生让与的效力,债权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3. 发生担保的效力,进行了公示(登记、交付),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飞升秘籍
1. 让与担保与流担保条款的关系:流担保条款仅为担保合同中的一
个条款,让与担保合同中可能有此类条款,也可能没有此类条款。
2. 担保期间,债权人处分担保物属于无权处分,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二、特殊类型
1.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流担保条款无效。债权人不能取得股权,进行了
登记,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权。
2. 回购条款
界定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
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
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规则
1. 存在标的物的:按让与担保处理。
2. 不存在标的物的:按实际交易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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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共同担保
对外关系
1. 有份额按份额:明确约定了担保责任的份额时,各担保人对外承担按份
责任。
2. 无份额则连带: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份额时,各担保人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对内关系
1. 原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选择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请求担保人
分担。
2. 例外: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可以进行分担。
(1)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2)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同债同签)
3. 怎么分担:
(1)有份额按份额。
(2)无份额按比例。
DAY
29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认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第三人未在合
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效力
1. 突破履行主体的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
2. 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利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限制
第三人无权主张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
返还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履行
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请
求债权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DAY
30 预约
1. 预约与交易意向的区别:明确的法律拘束力。
(1)明确: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
(2)法律拘束力:约定将来订立合同或支付了定金(立约定金)。
2. 预约与本约的区别:保留最终决策权(留一手)
(1)要么没有保留:未约定将来需要另行订立合同。
(2)要么已经放弃:虽然约定将来需要另行订立合同,但是已经实际履行义务。
3. 违反预约的表现:违反诚信原则导致本约未订立。
飞升秘籍
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导致本约未能订立的,不构成违反预约。
4. 违反预约的后果:
(1)非违约方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
(2)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包括实际缔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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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格式条款
预先拟定:可以来自于示范文本。
重复使用:主观目的,不要求客观已经重复使用。
不予对方协商: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格式条款的认定。
①不合理地对自己有利,对村方不利。
②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③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
①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②通常解释规则:社会大众的一般理解。
③不利解释规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
提示说明义务
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
解释规则
未订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
一
步
第
二
步
第
三
步
DAY
32 双务合同抗辩权
履行有
先后顺序
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应
产生事由: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
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不安事由)
法律效力:中止履行、通知对方一
提供担保、恢复能力,恢复履行一
不提供、不恢复,解除合同、违约
责任(预期违约)
应当后履行的一方:
不安抗辩权
履行无顺序(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对方相应的请求
飞升秘籍
1. 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可以产生抗辩权。
2. 一方不履行非主要义务(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产生抗辩权,
除非另有约定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基于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不需要
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无效时,双方互负的返还义务,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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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主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保存行为之代位】乙对丙的次债权即将过时效、丙即将破产而乙未申报债权,
此时甲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两个特点:不需起诉+ 不能要求丙还钱给自己(甲)。
2.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的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1)可以代位:次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 从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2)不能代位:人身性债权(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 生活费债权(劳动报
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3. 债务人很穷:无力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4. 债务人很懒:未诉讼、未仲裁。
DAY
34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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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
【处分权受限】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
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相对人
【抗辩权的行使:实体+ 程序】
1. 找次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
2. 找主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找代位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权人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
对债权人
【直接清偿主义】
1. 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债务人破产或
财产被保全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2. 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负
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
份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相对人向债权人完成清偿后,主债权与次债权均在相应的范围内归于消
灭。
4. 行使代位权将导致主债权与次债权的诉讼时效均发生中断。
DAY
35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负债不当处分,恶意损害债权。
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需到期)
不当处分
【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诈害行为(财产处分行为)】
1. 时间:负担债务之后。(债权在前,行为在后)
2. 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
债权的履行期限。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
价百分之七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市场交易价或
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他以不合理价格实施
的互易、出租、抵债等行为。
【注】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百分之七十、百
分之三十的限制。
3. 不可撤销的行为:
(1)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等。
(2)拒绝接受赠与、拒绝接受继承、遗赠、拒绝他人提供担保、拒绝工作
机会以获得报酬的行为。
损害债权
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
权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状态。
主观恶意
1. 无偿行为:受益人无须具有恶意。
2. 有偿行为:受让人须具有恶意,明知或应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影
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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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自始无效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入库规则
1. 相对人须返还财产、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特别保护
1.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1)前提: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处理;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
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执行: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
现债权人的债权。
DAY
37 债权质押
生效要件
办理出质登记。
债务人
确认债权
【举证责任】
1. 已确认:债务人不得主张不承担责任。
2. 未确认:质权人承担证明债务真实有效的证明责任,不得仅以办理出质
登记为由进行证明。
通知
债务人
【冻结履行】
1. 通知前:债务人可向债权人清偿。
2. 通知后: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其仍向债权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
的效力。
实现方式
1. 以现有的债权出质: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还可以主张该应收账款债权上的从权利)
2. 以将有的债权出质:存在收费账户,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不存在
账户或账户中资金不足,可以对该将有的债权(收费权)进行拍卖、变卖。
DAY
38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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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1. 原则: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方才对债务人生效。
2. 效力:通知前,债务人(乙)向让与人(甲)履行;通知后,债务人
(乙)向受让人(丁)履行。
3. 主体:
(1)原则:让与人(甲)向债务人(乙)发出通知。
(2)例外:受让人(丁)可以起诉方式进行通知,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
(乙)时,即为通知。
抗辩
债务人(乙)对抗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继续对抗受让人(丁)。
抵销
【两种情形符合其一,债务人(乙)可以向受让人(丁)主张抵销】
1. 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享有债权,且债务人(乙)的债权先到期
或同时到期。(时间早)
2. 债务人(乙)与让与人(甲)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同合同)
DAY
39 一般法定解除权
1.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可解除)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3.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4. 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飞升秘籍
1. 客观事件在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1)客观事件对合同无任何影响的,不具有法律意义。
(2)客观事件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
(3)客观事件导致合同虽然可以履行,但是履行将造成不公正的结
果的,构成情势变更。
2. 迟延履行如果直接造成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不需要催告,即可直接解
除。
3. 不履行非主要义务(从给付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另有约定
时,才能产生法定解除权。
4.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的解除事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非违约方合同目
的的实现,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除外。
DAY
40 情势变更规则
一、情势变更规则
1. 要件:异常变化+ 履行阶段+ 不可预见+ 不可归责+ 明显不公。
2. 后果:协商⸺
请求法院、仲裁委变更或解除(尽可能变更)
3. 效力:强制性规定,不得约定排除适用。
飞升秘籍
如果异常的变化属于商业风险,如风险投资产品的价格涨跌,不属于情势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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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
1. 要件:不适用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不解除。
2. 效果: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仲裁委解除+ 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DAY
41 违约损害赔偿
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1. 实际损失:因违约导致的现有利益的减少,如准备履行的费用、采取
补救措施支付的费用等。(积极损失)
2. 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但因违约而无法获
得的利益。(消极损失)
责任限制
1. 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
偿。
3. 过失相抵规则:在非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
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4. 损益相抵规则:非违约方基于导致损失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
将所得利益从损害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DAY
42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1. 认定:履行中+ 不可归责。
2. 效果:归卖方(买方不付价款)、归买方(买方继续付价款)
3. 一个原则:交付主义
基本内容
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交付认定
1. 约定交付地点:按照约定。
2. 未约定交付地点+ 出卖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
3. 网购合同:签收交付。
基本关系
1. 风险的负担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不挂钩。
2. 风险的负担与违约责任不挂钩。
(1)违约的交付也可以移转风险,但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进而拒绝承担风险。
4. 两个例外:路货买卖+ 买受人违约
路货买卖
1. 前提:就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买卖合同。
2. 规则:
(1)原则:合同成立,风险转移。
(2)例外:订立合同前,标的物已经毁损,卖方知情不告知,风险不转
移。
买方违约
买方违约导致标的物不能交付,违约之日,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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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保留所有权
(一)取回权
1. 什么时候取回:未付款⸺
未完成条件⸺
不当处分。
2. 怎么取回:协商取回、诉讼取回、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取回。
3. 什么时候不能取回:已支付75% 价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正常经营活动买
受人取得。
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车辆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出卖
人依约采取远程锁车方式,暂时限制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属于合法行为。
(二)回赎权
1. 怎么回赎:消除产生取回权的情形。
2. 什么时候回赎:约定期限内――
出卖人指定期限内。
3. 回赎后怎么办:合同继续履行。
(三)再次出卖权
出卖人另行出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
清偿的价金。【多退少补】
(1)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
(2)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DAY
44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适用条件
合同有效+ 租赁内卖方+ 同等条件+ 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
通知后15 日内、拍卖房屋的当天。
除外情形
卖给共有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权利救济
1. 前提:未通知即出售。
2. 救济:
(1)合同不无效: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受影响。
(2)侵权须赔偿: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1. 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 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
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
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参见入库案例:新疆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候某儒买卖合同纠纷案。
参见入库案例: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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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1. 前提:合同无效+ 工程合格(直接合格、修复合格)。
2. 参照对象:无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多份合同时,实际履行的合同――
最后一份合同。
3. 责任主体:
(1)承包人乙为实际施工人时,请求发包人甲进行补偿。
(2)次承包人丙为实际施工人时,请求承包人乙进行补偿。只有符合代位权的
要件,丙方可请求甲进行补偿。
4. 被告确定:若丙直接起诉甲,应当将承包人乙追加为第三人。
飞升秘籍
1. 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对无效的补偿进行协议,该
协议无其他瑕疵即为有效。
2. 参照无效合同补偿,只能参考价款的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等约定不能参照。
DAY
46 侵害人格权的表现
1. 生命权:把人弄死。
2. 身体权:破坏他人身体完整、限制他人身体自由。
3. 健康权:导致他人的生理机能或心理机能不能正常运转。
4. 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
5. 肖像权:AI 换脸、擅自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6. 名誉权:公开侮辱、诽谤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7. 荣誉权:题目中必须出现荣誉称号、荣誉奖章。
8. 隐私权: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发骚扰短信、电话)。
9. 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擅自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
10. 一般人格权:如果不构成对上述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侵害的,但是如果
侵害了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可以认定为对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如就业歧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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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精神损害赔偿
成立要件
1. 主体:被侵权人为自然人(法人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适用范围:
(1)人身权益: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死者人格利益、身
份权。
(2)人格象征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常见:坟墓、骨灰、婚纱照、婚礼录像、唯一一张父母生前的照片
等。
3. 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
权利人
1. 被侵权人。
2. 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精神损
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责任
1. 原则:在违约之诉中,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例外:侵害人格权的,即便选择违约之诉,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手机及其他电子平台上存储的自己及近亲属照片、通讯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
的人格权保护范围。拾得人基于侵占目的,恶意删除上述资料及信息,应当依法承
担侵权责任。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拾得人的过错程度、
具体侵权情形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DAY
48 彩礼
认定
特殊时节、日常消费给的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未办登记
1. 原则:应当返还彩礼。
2. 例外:虽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此时,需结合各种因素酌情判决。
已办登记
1. 原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2. 例外: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的。
(2)双方虽共同生活但是时间短暂且彩礼数额过高,可酌情返还。
(3)婚前给付但当事人离婚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诉讼地位
1. 婚约纠纷:
(1)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 离婚纠纷: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飞升秘籍
父母只能与男女双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被告),而不能单独作为原告、被告。
参见入库案例:张某敏诉刘某凯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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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婚姻的效力瑕疵
效力瑕疵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法定事由
重婚+ 亲属关系+ 未达婚龄
胁迫+ 重大疾病未告知
起诉主体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1)重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
(2)婚龄: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
属。
(3)近亲属关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
(1)被胁迫方。
(2)被隐瞒方。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调解程序
(1)婚姻关系部分不适用调解程序。
(2)子女与财产分割可以调解。
诉讼类型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审理程序
无效先行
(1)审理离婚,发现无效,宣告无效。
(2)有人诉离婚,有人诉无效,先审无效。
撤诉限制
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瑕疵补正
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
未在1 年的除斥期间内起诉
法律后果
1. 人身关系:夫妻关系自始不存在,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2. 财产关系:同居财产,共同共有;协议分――
判决分。
3. 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上诉
二审终审,可以上诉。
DAY
50 特殊房屋的认定
1. 结婚前父母出钱买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
2. 结婚后父母出钱买房,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
(1)一方出全资:离婚时房屋判归出资方,对另一方补偿。
(2)一方没出全资:离婚时根据情况判归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3. 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房屋给予另一方
(1)撤销:不属于赠与,登记前,没有任意撤销权;接收方忘恩负义,可以参
照法定撤销权;存在欺诈、胁迫可以撤销。
(2)归属:根据对家庭的贡献判决房屋归属以及是否给予补偿。登记不是唯一
判断因素,不要认为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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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意义
1.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还,夫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 夫妻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个人还,夫妻一方个人承担责任。
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债务。
2.【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
3.【共同目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
营。
飞升秘籍
1. 记住夫妻共同债务的四个标准,只要不符合四个标准,其余债务均属于个人
债务。
2. 除上述几类意定债务之外,就夫妻间的法定债务根据其他规则进行处理,如
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夫妻因未成年子女侵权所负的债务等。
3. 债权人主张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须对此承担
举证责任。
DAY
52 法定继承
配偶
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保持合法夫妻关系。(已经离婚的不行)
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必须登记)+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儿媳、女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
偶女婿,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飞升秘籍1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如果继父母放弃对继子女的扶养,这一扶养关系终止,
其继承权也终止。
飞升秘籍2
继承权可能失去
1. 继承权可主动放弃:
(1)放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自己书面或法院笔录书面)。
(2)如果放弃导致不能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放弃无效。
2. 继承权可被动丧失:
(1)继承人干了坏事:杀被继承人、杀其他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篡改
遗嘱、欺诈胁迫被继承人立遗嘱。
(2)杀人行为不能被原谅,绝不恢复继承权;其他行为可以原谅,可以恢复继
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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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代位继承
1. 典型情形:
(1)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2)侄子女、外甥代位继承叔伯姑妈、舅舅姨妈的遗产。
2. 构成要件:被代位继承人(乙)先死+ 被代位继承人(乙)没有丧失继承权
+ 被代位继承人(乙)是被继承人(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人(甲)是
被代位继承人(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
【口诀】子女兄妹未丧权,先死晚辈来代位。
3. 法律效力:代位继承人(甲)作为继承人之一,拿走一份。除非他是弱者
(没劳动能力且没生活来源)或者是好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可以
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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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高空抛物
发生高空抛物事件
公安调查
查清侵权人
侵权人担责
未查清侵权人
物业公司直接过错责任
可能加害业主进行补偿
物业公司过错范围内补充
不足部分
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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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能加害的业主的补偿,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业主而免责。
2. 物业公司的过错是没有尽到防范高空抛物的义务。
3. 物业公司的责任:
(1)查得清加害人:物业公司是补充责任(第二顺序)。
(2)查不清加害人:物业公司是直接责任(第一顺序)。
4. 物业公司担责后、其他业主补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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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多数人侵权
有无意思联络
有联络
单独可以造成全部损失
因果关系不确定
因果关系确定
单独不能造成全部损失
有联络
多个人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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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产品责任
一、产品缺陷责任
1. 责任承担:
(1)对外: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原因造成,也是
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
(2)对内:按过错进行追偿。(第三人过错造成,向第三人追偿)
2. 生产者免责:未投入流通+ 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 当时的科技无法发现。
典型案例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属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二、产品跟踪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须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扩大的
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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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责任
1. 原则:开车者承担责任,车辆所有权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
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
(1)出租、出借机动车:使用人担责。
(2)转让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担责,与登记无关。
(3)擅自驾驶:驾驶者担责。
(4)试乘服务:试乘服务提供者担责。
(5)驾校责任:驾校担责。
2. 对原则的补充:责任的范围。
(1)好意同乘:无偿搭乘,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除外。
参加入库案例: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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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肇事逃逸:侵权人担责,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抢救费,垫付后可追
偿。
3. 例外规则:连带责任
(1)挂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责任
(2)拼装、报废机动车:所有买卖的人全部连带责任,不知情不能免责。
(3)盗抢机动车:盗抢人与实际使用人连带责任。
(4)套牌机动车:同意套牌的人与使用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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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 :乘客开门导致损害【新】
1. 责任承担: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须赔偿——乘客、驾驶者赔偿。
2. 责任追偿:交强险担责后可以向有故意的乘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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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环境侵权
1. 多数人侵权:
(1)存在意思联络: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
(2)不存在意思联络:单独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失,连带责任;单独不足以造成
全部损失,按份责任;有人单独造成全部损失,有人单独造成部分,部分连带责任。
(3)两种物质产生新物质:连带责任。
2. 委托机构:
(1)委托机构代为运营(在内部):排污单位担责,对内可向有过错的机构追
偿。
(2)委托机构代为处置(在外部):机构担责,排污单位有过错的,相应责
任。
(3)明显恶意的,连带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按照排污单位的指示,违反污染
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将明显存在缺陷的环保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
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利用该设施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
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违反
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 第三人原因:
(1)排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第三人:排污单位无过错,第三人全部连带;排污单位有过错,第三人部
分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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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 义务主体: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
2. 归责原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注意,安保义务人只承担与
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保义务。
3. 责任承担:
(1)未尽到安保义务直接造成损失:安保义务人直接担责。
(2)第三人造成损失+ 未尽到安保义务:第三人直接责任――
安保义务人补充
责任(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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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 宾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通过规范入住
程序,严格落实身份核验、登记、报告制度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导致受害人在经营场所遭受性侵的,宾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
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
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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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用人者责任
一般劳动关系
对外: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对内:可以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劳务派遣关系
对外
1.接受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
对内:可以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1. 责任前提:劳动者执行职务的行为
(1)本职工作标准。
(2)内在联系标准:虽然不是本职工作,但是与本职工作具有内在联系。
2. 工作人员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唯独有一个例外,请小心!小心!
小心!
《公司法》第191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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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行为拿捏不准时,均认定为“职务行为”。
2.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此
处用人者责任。
3. 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
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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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监护人责任
一、一般规则
无、限人侵权
前提
对外: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起诉
无限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起诉
第一步:无限人有财产的,先执行无限人
第二步:无限人无财产、财产不足
监护人无过错的
替代责任
(1)监护人的责任是替代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参见入库案例:果某诉张某某等人、某商贸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参见指导案例227 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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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诉讼中不体现无限人的责任:监护人不能抗辩要求无限人先担责,也不能请
求法院判决无限人担责。
②执行中体现无限人的责任: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
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2)监 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便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只
是减轻责任。
二、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
前提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无、限人致人损害。
责任
1. 对外:
(1)监护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
2. 对内:
(1)无偿委托:监护人向有过错的受托人追偿。
(2)有偿委托:监护人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托人追偿。
程序
无限人+ 监护人+ 受托人= 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