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26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7 页PDF · 145.3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4 页
100%
1
《26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1页预览
2
《26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2页预览
3
《26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3页预览
4
《26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4页预览

本文档共 7 页 剩余 3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觉晓法考
2026 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一)
(2021.1.1 施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二)(2026.6.30 施行)
考点提示
说明:
法条标红的地方是改动部分。“考点提示”列标蓝的部分需要重点看。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
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
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
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
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
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
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
效。
新修,重点关注
以前规定:该招标未招
标,合同无效;
现在调整成:如果起诉
时不再属于须招标,合
同有效。否则合同依然
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
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
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
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
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
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
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
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
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
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
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
中标合同无效。
新增,常识也能判断
提前内定,招标只是走
过场,中标合同无效。
2026 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
2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
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
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
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
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
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
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
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增,重点关注
1.借用资质(挂靠)的
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因此不能
主张借用费。
3.虽然没资质但做出
来的工程质量合格,可
以请求出借方折价补
偿。
第四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
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
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
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
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
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
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
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新增,重点关注
发包人(甲公司)和出
借方(乙公司)签施工
合同,但其实是丙公司
实际干活,只是用乙公
司名义——丙公司能找
甲公司要钱吗?
1.原则不能。因为不能
突破合同相对性。
2.除非发包人知道借
用资质,可以请求发包
人给钱,出借人是第三
人。
第五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
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
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无需关注,表见
代理的具体适用
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签
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
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合
同责任。
觉晓法考
2026 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
3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
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
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
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
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
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责任。
第六条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
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
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
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
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
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
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
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修,重大变更,重点
关注
以前规定:转包人和违
法分包人可以直接找发
包人;
现在规定:只能找承包
人,不能再找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
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
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
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第七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
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
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
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
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增,重点关注
要想找发包人,需要满
足代位权条件。以前只
规定接受转包人和违法
分包人有,现在借资质
的人也有。
(当然根据第4 条,借
用资质人找发包人还有
一个途径:发包人知道
借用资质)
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
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
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
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
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增,看一眼即可
农民工可直接找发包
人、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
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
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
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
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
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
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
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
变更规定的除外。
新修,与考试无关
固定价格合同,就按合
同约定来,不能轻易变
更价款,除非满足情势
变更。
2026 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
4
第十条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
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
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
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
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
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
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
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
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新增,与考试无关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
按比例计算已完工价
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第
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
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
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承包人。
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
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
方法等相关内容。
新增细化
合同无效,请求参照工
程款约定给出了具体参
照什么的细化。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
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
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
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
款达成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新增,与考试无关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
合格,如果双方有另外
的协议,按协议定,不
按“参照”处理。
第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
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
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
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
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
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
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
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
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
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
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
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新增,与考试无关
1.需要出审计结论但未
出或有问题,可以申请
鉴定。
2.没约定需要审计,就
不能按审计定。
觉晓法考
2026 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
5
文件之日起一年。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
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
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
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
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
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
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
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
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
工,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以其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
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
起算。
新增,与考试无关
合同解除/无效后,预留
保证金怎么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
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
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新增,与考试无关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要
移交资料。
第十六条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
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
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
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
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
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不是重点
质量不合格,不能直接
要求支付修复费,先让
他修。
他不修,发包人修复后
可以请求承担修复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
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
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
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
新增,简单关注
1.法院判决要明确有优
先受偿权的价款数额和
工程。
2026 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
6
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主文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发包人原因的停
工等损失,不能主张优
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
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民法
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二)建设工程可以折价;
(三)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
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支付;
(四)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
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新增,简单关注,很容
易判断
工抵房协议行使优先受
偿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质量合格+工程可折价+
催告后还不给工程款+
抵债金额和工程实际价
值基本相当。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
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
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
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
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
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新增,重点关注
优先受偿权可以跟着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
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不是重点
物上代位,优先受偿权
可以到保险金等。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
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
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了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
期,当事人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
协商变更给付日期,承包人主张自
变更后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
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
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应
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或者约定不
明,但是当事人在结算协议中明确
约定了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承
新增细化,与考试无关
什么时候给工程款?
1.有约定按约定,变更
约定按变更后。
2.施工合同没约定,但
结算协议约定了,按结
算协议来。
觉晓法考
2026 年民法新增专题讲义
7
包人主张自该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
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
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
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
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
关。
新增,与考试无关
发现违法行为,要告诉
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6 年6
月30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
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
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
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