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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26年刑诉采分点讲义(肖沛权)_2026法考主观_JX_采分点课程_092026年刑诉法肖沛权采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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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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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声明
本【读物】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文件、文档 、文本、图像、图形、设备及所含
编码,以及本【读物】的综合“外观与感觉”,以上均归重庆觉晓科技有限公司(“觉晓科
技”)。
请注意,觉晓科技高度重视其知识产权,未提前取得我们的书面允许,觉晓科技所有
的一切标识和商标均不得被使用和复制。
 除以上提出的特别注意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复制本【读物】部分或全部内容,包
括根据本【读物】和/ 或其内容设计、制作成任何派生作品,并入到其他载体、电子检索系
统或出版物。未提前取得我们的书面允许,不得在任何其他网站设置访问本【读物】的链
接。
除标明为其他公司所有的标识外,本【读物】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名称均为觉晓科技所
有的商标并保留版权。
(觉晓法考)
2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采分点——产品说明
主观题太难,总是不知道从何下手?虽知道知识点但一看到题目就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分
析?于是我们编写出“采分点”这个产品,手把手教你“标准化答题”。
一、适用人群
采分点讲义适用于主观题复习的学员,既覆盖主观题的必考点和85% 以上的常考知识点,又包
括标准化分析过程的梳理。无论是一轮还是二轮的学员,都可适用。
二、2026 年采分点重点板块简介
(一)重大升级
今年根据考频和难度,结合“主观题知识图谱”,对讲义中的知识点进行了综合评级的标注,分为
【必考】【常考】【可放弃】三种类型,有助于时间少的同学后期复习时,快速定位重点知识点,节省时
间、提升学习效率。
(二)经典保留
今年的采分点讲义依然保留完整的重点知识点、对应的标准化答题步骤与标准化案例、清晰的关
键词采分点凸显、考点识别、新增新修考点、民商诉大融合考点、延伸拓展实践案例,坚持“学——练
——测”三位一体学习模式。
1.【考点识别】为了解决学员看了题目却不知道本题在考什么的痛点,在每个考点之后,以一级
标题的形式,凸显考点识别板块,从真题考查方式为切入点,引导学员推演识别考点,解决大家无从
下手的难题。
2.【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标准化案例】为了解决学员不会写理由和分析过程的问题,采分点在考点
识别之后,提供该考点下各种考查角度的标准化做题步骤,以便于将学过的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语言,
教你学会如何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并附有对应的标准化案例,以供验证和练习。
3
  采分点——产品说明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3.【2026 新增、新修考点】近两年有新法修改的科目,均已加在相应的讲义中,并标注【新增/ 新
修】字样。
4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4.【民商诉大融合】为了更加贴合近几年的考查趋势,特意在《民诉采分点》讲义的第11 章,增
加了“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的内容,以方便学员集中学习和练习民事融合性考题。
5.【延伸拓展实践案例】为了帮助学员更好的感受拔高难度的考题风格,在磨练后更从容地应对
考试。本产品在每个科目的正文之后,第二部分增加了改编自实践案例的综合大案例,以“下划线
(问x)”的格式标出相关案情,并在参考答案中以“标注分数”的方式提醒同学们得分要点。
1
  刑诉主观题必考点表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 新增热点
重点法条
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
1.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2019、2023、
2024、2025
《刑事诉讼法》第15 条
《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6、7 条
2.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
2021
《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7 条
《公安机关规定》第188 条
刑事管辖
1. 立案管辖
2019
《监察法》第11 条
《刑事诉讼法》第19 条
2. 审判管辖(指定管辖)
2019
《刑诉解释》第18 条
3. 管辖权竞合(监察机关和其他
机关)
2019
《监察法》第37 条
4.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地
域管辖
2020
《刑诉解释》第2 条
辩护与代理
1. 刑诉当事人(单位犯罪)
2021
《刑诉解释》第336、337 条
2. 值班律师制度
2021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6 条
3. 指定法援与委托辩护冲突
2024 
《刑诉解释》第51 条
刑事证据
1. 达到证明标准的条件(间接证
据定罪标准;存疑有利于被告
人)
2018、2023
《刑事诉讼法》第55 条
《刑诉解释》第140、146 条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
查判断、重复性供述的排除等
2018
《刑诉解释》第69-146 条
3. 书证、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审查内容;证人拒绝出庭的后
果;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
2023、2025
《刑诉解释》第87-91 条、
第249—266 条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热点
《刑事诉讼法》第56 条
《排非规程》第4-7 条
5. 证据的关联性
2025、2020
《刑诉解释》第139 条
6.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有差
异的处理
2020
《排非规程》第24 条
7.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2020
《刑诉解释》第110-114 条
8.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能
作为证据使用
2020
《刑诉解释》第100 条
9. 视听资料的定义、载体不改证
据性质
2022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 条
10.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2025
《刑诉解释》第98 条
2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 新增热点
重点法条
强制措施
1.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
处理、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规则
2024
《刑事诉讼法》第71 条
《刑诉规则》第100 条
2.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评估
2025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
第12 条
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
1. 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2023
《刑诉解释》第175、192 条
2. 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
附带民事部分的注意事项
2022
《刑诉解释》第196 条
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漏罪漏人的处理
2019
《刑诉规则》第356 条
审判概述
1. 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
2014
《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
2. 审判组织(合议庭组成及分工)
2021
《刑诉解释》第213、215 条
第一审程序
1.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无罪判决)
2023
《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
2. 简易程序转换至普通程序的条
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2022
《刑诉解释》第365-368 条
3. 分案审理
《刑诉解释》第220 条
4. 检察院的举证、质证方式
2020
《刑诉规则》第399 条
5. 庭前会议的审查规则
(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程序
2016
热点
《严格排非规定》第25 条
《庭前会议规程》第4、11、20
条
第二审程序
1. 上诉不加刑原则
2. 二审审理程序
3. 并案审理与分案审理
4. 二审抗诉
5. 二审的审理结果
2016、2021、
2023、2024、
2025
《刑诉解释》第24、404 条
《刑事诉讼法》第228、234、
237、238、243 条
6. 二审判决的效力
2017
《刑诉解释》第413 条
死刑复核程序
1. 死刑复核程序(死缓)
2009
《刑诉解释》第423、424、428、
500、512 条
审判监督程序
1. 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
2017
《刑诉规则》第593-595 条
2.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再审处理结果
《刑诉解释》第472 条
3. 再审程序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第254-256 条
特别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
程序、救济途径
2014
《刑事诉讼法》第302-305 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23
《刑事诉讼法》第281-285 条
《刑诉解释》第555、578 条
公诉和解制度
2024
《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
1
  采分点——产品说明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1
Part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第一章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 2
知识点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必考】 ..................... 2
知识点二:论述题答题模板 ....................................... 9
第二章 重要诉讼参与人 ........................................ 12
知识点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常考】 ................... 12
知识点二:重要刑诉当事人【常考】 ....................... 14
知识点三:辩护的种类【常考】 ............................... 16
第三章 管辖 .............................................................. 19
知识点:立案管辖【常考】+ 级别管辖【常考】
+ 一般的地域管辖【常考】+ 特殊案件的管辖
【常考】.......................................................................... 19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 26
知识点一:证据三性【常考】+ 证据的法定种类
【常考】.......................................................................... 26
知识点二:证据的理论分类【常考】 ....................... 29
知识点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考】 ................... 30
知识点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必考】 ................... 34
知识点五:证明标准【必考】 ................................... 39
知识点六:其他证据规则【常考】 ........................... 45
第五章 强制措施 ..................................................... 47
知识点一:拘传【常考】+ 取保候审【常考】+
监视居住【常考】+ 拘留【常考】+ 逮捕【常考】
 ...................................................................................... 47
知识点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评估【常考】........... 57
目  录
Contents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 61
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常考】+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常考】+ 附带民诉的提
起和审理程序【常考】 ............................................... 61
第七章 侦查 .............................................................. 67
知识点一:讯问和询问 ............................................. 67
知识点二:勘验、检查、搜查【常考】+ 辨认【常考】
 ...................................................................................... 68
第八章 起诉 .............................................................. 73
知识点一:审查起诉的程序【常考】 ....................... 73
知识点二:不起诉【常考】 ....................................... 75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 79
知识点一:审判公开原则与例外【常考】
+ 集中审理原则【常考】 ............................................ 79
知识点二:审判组织【常考】  .................................. 81
知识点三:庭前准备【常考】 ................................... 83
知识点四:公诉案件第一审法庭审判【必考】 ...... 86
知识点五:一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常考】........... 93
第十章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 96
知识点:简易程序【常考】+ 速裁程序【常考】 ...... 96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重要】 ........................... 101
知识点一:二审程序的提起【必考】 ..................... 101
知识点二:二审程序的原则【常考】 ..................... 104
知识点三:二审的审理程序【必考】
+ 二审的审理结果【必考】 ...................................... 107
2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第十二章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111
知识点一:死立执的核准权和报请程序【常考】
 .................................................................................... 111
知识点二:死立执案件的复核与发回【可放弃】
 .................................................................................... 113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 118
知识点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常考】 ............. 118
知识点二:审判监督的具体审理程序【常考】 .... 121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124
知识点一: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制度【常考】 .... 124
知识点二:附条件不起诉【常考】 ......................... 125
第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131
知识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常考】 ............. 131
第十六章 缺席审判程序 ...................................... 137
知识点一: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常考】 ............. 137
知识点二:缺席审判的审理程序【常考】 ............. 138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案例一 .......................................................................... 143
案例二 .......................................................................... 145
案例三 .......................................................................... 147
Part 1学⾕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2
01
第一章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知识点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
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 含义:
(1)认罪:【要求认事实】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
①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
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此处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既包括对罪与非罪提出辩
解,比如认为自己行为是正当防卫,也包括对此罪与彼罪提出辩解,比如指控贪污,辩解是挪用,只要
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比如,被告人张三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故意伤
害事实不持异议,只是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
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
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不同阶段表现有所不同。
①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A. 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B. 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
刑建议,C.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③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提示】①【表里不一不认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
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
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
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②【程序选择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
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
  第一章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3)从宽: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
【提示】从宽幅度的把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A. 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
罪。
B.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C.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
大的从宽幅度。
D.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均应尽到告知义务: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或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安排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符合强制法律援助辩护条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提示】(1)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全部案件,轻罪可认罪认罚从宽,重罪也可认罪认罚从宽。
(2)“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
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3)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3. 被害人权益保护
(1)听取意见: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提示】意见应当听,但是否采纳被害方意见,由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决定。
(2)促进和解谅解
①应当促进和解:对符合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司法机
关(公、检、法)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②可以促进谅解:对不符合和解程序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此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3)被害人异议的处理
①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的适用。
②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
以酌减。
③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
议的,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4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
1. 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
 
 侦查阶段
 1.【告知】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规定
 2.【处理】
 自愿认罪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符合速裁程序,向检提速裁建议
 自愿供述犯罪事实+重大立功/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销案件
 
 
 
 
 3.具结书的签署
 一般: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辩/值班律师在场
 可不签: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的法代、辩护人有异议
 4.处理
 【起诉】检应当提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一般为确定刑,严重案件可幅度刑
 (起诉书写明/另行制作文书);符合速裁程序,可向法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可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
自愿供述犯罪事实+重大立功/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最高
检核准→检可不起诉(数罪中一项/数项不起诉)
 审判阶段
 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规定+审查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例外:1.不构罪/不追责2.违背意愿3.否认指控4.罪
 名不一致5.其他
 
检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
 区分
不
同
阶
段
认
罪
认
罚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1.【告知】检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规定
2.【应当听】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注意:
(1)【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2)【调整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a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b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c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d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
不一致的;e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
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
【注意:调整量刑建议的时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
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
【继续适用速裁程序需满足量刑条件】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
速裁程序审理。
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
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
(3)【不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a 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
整量刑建议。
b 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未认罪认罚,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5
  第一章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2. 不同阶段反悔认罪认罚的处理
 反悔的处理
 酌定不起诉后
1.无犯罪事实或符合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死亡情形之一
——法定不起诉
2.情节轻微,不需/免除刑罚——维持酌定不起诉
3.符合起诉条件——撤销不起诉,提起公诉
 公诉前
 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若需要转换程序则转换
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除了仅以量刑过重上诉外,必须是一审裁判
(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确有错误时,检察院才应当抗诉
[ 总结] 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认罪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的要求
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
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
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
认罚具结书。
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
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从宽的体现
(1)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2)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3)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
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1)提起公诉时提出从宽
的量刑建议,而且要求量
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3)酌定不起诉。
(4)认罪认罚特别不起诉。
(1)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2)符合非监禁刑适用
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
禁刑;
(3)具有法定减轻处罚
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考点识别
1.“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这个考点一般无需识别,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例如“是否可
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XX 做法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019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等。
2. 特殊情况需要识别:(1)结合刑法知识点,比如:出现“重大立功”字样,需结合刑法制度里
《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7 条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以及刑诉中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可撤销
案件的程序要求,在2021 年真题中出现。
(2)结合刑诉其他程序或制度: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可能结合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抗诉启
动条件、上诉权、无罪辩护权、简易程序的适用、程序转换等进行考查。该类题目主要字眼是“反悔”,
故看到该字眼,需注意可能会与其他程序相结合进行考查。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常见设问:本案按照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对XX 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否适用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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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从宽原则?
第一步:给出结论。须先判断正确与否:符合/ 不符合;适用/ 不适用;可以/ 不可以从宽判决。
第二步:阐述理由(法律规则+ 结合案情)。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数罪的需对所有罪名或事实都认罪。(1)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XX)自愿/ 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 不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对
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属于“认罪”/ 不能认定
为“认罪”,故可以/ 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数罪只认一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XX)涉嫌犯数罪(如A 罪和B 罪),但(XX)不承认B 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A 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如实供述的部分(A 罪),检察院可以
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XX)愿意/ 不愿意接受处罚(如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
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属于“认罚”/ 不能认定为“认罚”,故可以/ 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7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交警乙要求停车接受检查时,撞到乙后逃逸。甲自接受公安机关讯问
时起,就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但始终对妨害公务罪予以否认,辩称当时根本没看到乙,并
非故意撞伤乙,而是过失。
问题:对甲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答:不适用/ 不可以。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数罪的需对所有罪名或事实都认罪。本案中,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两
罪,但不承认妨害公务罪,仅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一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故不可以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对如实供述的危险驾驶罪,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 条。
 特别说明:回答普通一问一答题目时结论非常重要。若未给出结论或结论错误,将导致整题得0 分。
 特别说明:考试时未写具体法条条数并不扣分,但出于熟悉法条的需要,同学们可秉乘平时练习严格要求自己、
上考场才能更加从容的原则,养成翻法条的习惯,平时积累时就做到熟悉法条内容。
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 条:“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
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
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第7 条: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
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
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查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
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
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
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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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常见设问:本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的xx 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步:给出结论。结合案情先写明具体错误之处:xx 的做法不合法/ 违法/ 错误等。
第二步:阐述理由(法律规则+ 结合案情):
(1)告知义务:公安/ 检察院/ 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XX)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
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安/ 检察院/ 法院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XX)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的行
为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20 条第2 款或第173 条第2 款或第190 条第2 款。
(2)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犯罪嫌疑人(XX)认罪认罚,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
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中没有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具结书,故该程序违法。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第1 款。
(3)特殊情形:犯罪嫌疑人有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有异议情形之一,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系……,不符合/
符合可以不签署具结书的特殊情形,故本案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违法/ 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
法》第174 条第2 款。
(4)认罪认罚后反悔:被告人(XX)提出上诉,除了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外,检察院只有在发
现一审裁判(如定罪、量刑、证据、事实、程序等)确有错误时,才可以同时提出抗诉。本案中被告人
(XX)的一审裁判(定罪、量刑、证据、事实、程序等)不存在/ 存在错误,故检察院提出抗诉违法/ 合
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未告知甲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甲拒不承
认犯罪事实,但侦查人员收集到抢劫过程中的电子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周围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已
查证属实,因此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故终止侦查并移送至检察院。该案审查起诉期间,
检察院讯问甲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于是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检察院让甲独
自一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问题:本案程序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案情中多次出现“认罪认罚”字样,结合问题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可知,
本题的考点即“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具体程序要求”。
答:(1)侦查人员未告知甲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甲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甲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
 《刑事诉讼法》第120 条第2 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73 条第2 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
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190 条第2 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
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第1 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第2 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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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定的行为违法。
(2)检察院让甲独自一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甲认罪认罚,应当在辩护
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中甲并没有在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
下签署具结书,故检察院的行为违法。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第2 款、第 174 条第1 款。
案例2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发现甲的行为异常,经鉴定
后确认甲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甲表示认罪认罚,但拒绝签署认罪
认罚具结书。
问题:本案检察院可否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案情中出现“拒绝签署具结书”字样,结合问题“可否适用”,可知,本题的
考点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结书的签署程序”。
答:可以。犯罪嫌疑人有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有异议情形之一,不需
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甲已认罪认罚,且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符合可以不签署具结书的特殊情形,故本案检察院可在未签署认罪
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第 2 款。
案例3 :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甲认罪认罚,检察院对甲提起
公诉并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0 年。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对甲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甲以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认
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均无错误,但甲因上诉已不再属于认罪认罚,故提起抗诉。
问题:本案检察院对甲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否适当?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案情中出现“认罪认罚”“宣判后”“提起上诉”字样,此时需回顾与“认罪
认罚后反悔”相关的内容,结合问题“检察院提出抗诉”,二者相互联想可知,本题考点即“审判阶段反
悔认罪认罚的处理”。
答:不适当。被告人甲提出上诉,除了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外,检察院只有在发现一审裁判确有
错误时,才可以同时提出抗诉。本案中被告人甲的一审裁判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均不存在错误,
故检察院提出抗诉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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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知识点二:论述题答题模板
一、主观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值班律师制度
(1)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值班律师为既未委托辩护人又未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
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其更好地进行自行辩护,是对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
重要补充,性质上属于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2)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值班律师的派驻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并由法律援助机
构确定人选、进行指导和管理,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案件领域得以覆盖更大范围,为更多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3)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但需要以其专业的法律知
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法律帮助;法
院、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
提供便利。
(三)捕诉合一
即同一承办人既负责案件的批捕又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实行捕诉合一有利于保障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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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少捕慎捕,保障人权;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符合现实的需要;有利于提
高办案效率,既能及时惩治犯罪,又能减少羁押时间,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检察业
务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专业化。
(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与价值
(1)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准确、及时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非法侵害。
(2)实体公正,指定罪量刑公正;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定罪要准确、量刑要适当、法律要正
确;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3)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节省司法资源】;
(4)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有序追究犯罪;
(5)公正(核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6)效益:公正与效率结合,产出社会效益。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当它们二者间发生冲突,
根据利益权衡原则进行选择,但公正优先效率。)
二、考点识别
小论述题的考查方式考频较低,一般会直接给出需要论述的规则制度。结合案情,论述XX 规则/
制度/ 原则(发展历程、内容、诉讼价值),如“值班律师制度、捕诉合一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总结构:提出核心论点——结合案情——论述价值——提炼总结
1. 核心论点——XX 规则/ 制度/ 原则的概念或基本内容
破题:若记得就默写该规则/ 制度/ 原则的基础概念,若记不得就根据该考点名称,进行名词解释、
拆解概念词组,一个词一个词地解释。
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是自愿接受处罚;“从宽”
是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处理。(这是在不记得的情况下的办法,虽然不能保证得全,但采点给分
已足够)
2. 论述价值——基本上就是谈意义/ 完善建议等,在每一点意义中结合本案案情,呼应如何体现价
值的。
所有主题都可以套用的几个方面: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利于实现
严格司法(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等。
常用套路:建立/ 坚持/ 贯彻XX 规则/ 制度/ 原则,可以确保……享有……权利/ 顺利进行,充分
保障……的诉讼权利,发挥……作用,对……的实现有重大意义。
常用法言法语: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②迟来的正义非正义;③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守法
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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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3. 提炼总结——升华主题
一句话总结升华一下即可。比如:XX 规则/ 制度/ 原则确立和完善,对于刑事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对国家法治化治理水平的提高, 都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又比如:贯彻落实XX 规则/ 制度/ 原则,
真正发挥其作用,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标准化案例
案例: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目前法律援
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 余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
盖。2019 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 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 万件,
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 万件。
问题:结合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阐明值班律师制度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 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 字。
答:(1)关于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
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
律师。该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值班律师制度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保障人权。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可以确保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发挥法律援助保障诉权、尊重人
权的作用。
其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
公正;实体公正指定罪量刑公正,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定罪要准确、量刑要适当、法律要正确;
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法
律帮助,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最后,有利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以自身的专业知识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向其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处罚情节、从宽幅度等,对有效防范重大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3)因此,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刑事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对国家法治化治理水平的提
高, 都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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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要诉讼参与人
知识点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常考】
一、主观考点
 辩
 护
 人
 的
 权
 利
 阅卷权
 【非律师需
 法、检许可】
 阅卷对象
 查阅、复制、摘抄所有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
 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
 时间
 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
 【非律师辩护
 人无此权利】
 辩方证人
 律师辩护人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
 单位同意
 控方证人
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其证人取证时,
须经过检或法的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许可+同意】
 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辩护人可申请法、检调查取证,法检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检、法调取有关证据
 会见与通信权
 【非律师需法、
 检许可】
 证件
 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法律援助公函)
 时间
 看守所至迟不得超48小时安排见到
 “国恐”限制许可
 国/恐+在侦查期间+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核实证据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
 会见人员
 2名律师可共同会见或单独会见/律师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通信权
 及时传递往来信件+可进行必要检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
 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公、严重人身及涉
 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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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要诉讼参与人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个考点,一般会适当结合案情,但案情会比较简单,比如“律师王某在审
查起诉阶段申请阅卷”。常见提问方式“律师xx 申请阅卷/ 会见/ 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正确?/
律师xx 可否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做xx 行为?”
2. 识别标准
首先看主体,若问题里的主体是“辩护律师XX”,基本可以定位考点是“辩护人的某项权利”;其
次看阶段,看清楚问题里说的是侦查、起诉、审判的哪个阶段;最后看行为,是要干什么,阅卷、会见、
调查取证或其他,即可确定具体的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常见设问:是非判断类(XX 行为是否正确/ 合法/ 妥当?)
【辩护人权利】——阅卷权:根据相关规定,辩护人享有阅卷权,XX 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享
有阅卷权,可以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有(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及其
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以外的)案卷材料。
1. 本案处于……阶段,所以可/ 不可阅卷。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40 条。
2. XX 虽为辩护人,但其为非律师,应当经过……许可才可申请阅卷。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40 条。
3. 对于……材料,XX 不得阅卷。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3 条第1 款。
【辩护人权利】——调查取证权: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法院、
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
1. XX 虽为辩护人,但其为非律师,不得向他人自行取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43 条。
2.(XX 作为控方的……,)向XX 取证需要经过XX 同意,并取得法院/ 检察院的许可。本案有/ 没
有经过……同意、许可,所以可以/ 不可以取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43 条第2 款。
3.(XX 作为辩方的……,)向XX 取证只需要经过其同意即可,所以辩护律师可以取证/ 申请有关机
关调取证据。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43 条第1 款。
【辩护人权利】——会见通信权: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和通信。
1. 本案XX 作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本案属于/ 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刑事诉讼法》第40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刑诉解释》第53 条第1 款:“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
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 《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43 条第2 款:“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
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43 条第1 款:“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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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在押的……需要/ 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2.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论本案是否属于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在押的...... 都不需要检察机关/ 法院许可。
3. 本案XX 作为辩护人,非律师,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经过检察院/ 法院许可。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9 条第1、3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甲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委托乙担任自己的辩护律师。审查起诉期间,为更好地准备辩护资
料,乙请求查阅目前已有的案卷材料。同时,乙未经检察机关许可,但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自
行向被害人调查取证。
问题1 :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请求阅卷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①看主体:乙是辩护律师→辩护人的权利;②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③看行为:
请求阅卷;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本题考点是“辩护人的阅卷权”。
答:正确。根据相关规定,辩护人享有阅卷权,乙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自
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40 条。
问题2 :乙自行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推演过程如问1,也是看问题涉及的主体、阶段和行为,很快能判定考点是“辩护
人的调查取证权”。
答: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乙作为辩护律师享有取证权,向被害人取证要经被害人同意,检察院
许可。但是本案中,乙并未取得检察院的许可,所以不可以向被害人取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43 条第2 款。
问题3 :乙在审查起诉期间可否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甲?
【考点识别推演】推演过程同上,很快能判定考点是“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
答:能。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乙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无论本案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甲都不需要检察机关许可。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9
条第1、3 款。
知识点二:重要刑诉当事人【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
1. 公诉案件中,被告方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后到生效裁判作出之前称为“被告人”。
2.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被告方称为“被告人”。
 《刑事诉讼法》第39 条第1 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 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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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要诉讼参与人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1. 辩护权: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告知可申请法律援助或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2.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
3. 申诉、控告、申请复议权;
4. 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权;
5. 最后陈述权;
6.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反诉权(公诉转自诉不能提反诉);
7. 上诉权(任何案件都可以上诉,包括认罪认罚案件);
8. 对缺席审判的异议权。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1. 报案、控告权。
2. 立案时申请复议/ 复核、申诉和自诉权:
(1)作为控告人身份的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①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
决定仍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②向同级检察院申诉;③向法院自诉(公诉转自诉)。
(2)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①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②向法院自诉(公诉转自诉)。
3.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 人身保护权: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的,有权要求公、检、法提供人身保护措施。
5.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是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范围。
6. 出席法庭审理、陈述意见、质证、辩论等权利。 
7. 作出裁判/ 决定后申请抗诉、申诉、复议权:
(1)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2)不服生效裁判,有权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再审申诉。
(3)对法院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考点识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个考点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容易出简答
题,即纯知识点考查(包括少量结合案情)。例如“xx 在(侦查/ 起诉/ 审判)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 本案的被害人有哪些?”重点是看问题里问的主体和阶段。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问:本案的被害人有哪些?XX(侦查/ 起诉/ 审判)阶段他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本案有X 名被害人:分别是XX……和XXX。本案中,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害人的权利包括:(1)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XX……和XXX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
人身保护权(如果需要作证)。(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如果符合附民事由)。(4)出席法庭审理、
陈述意见、质证、辩论等权利。(5)申请抗诉、申诉或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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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案例
案例:赵某与钱某冒充港商以投资为名诈骗北京市朝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 万元。该公司员
工孙某前去讨债时与赵某发生争执,殴打中赵某用随身携带的榔头打击孙某头部致其死亡。朝阳区公安
分局侦查终结,以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赵某、钱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侦查阶段,孙某的母亲聘
请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问题:本案的被害人有哪些?移送审查起诉后他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主体和阶段,考点即“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答:本案有2 名被害人:分别是诈骗罪的被害人贷款公司和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孙某。本案中,移
送审查起诉后被害人的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贷
款公司和被害人孙某的母亲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孙某的母亲可以要求
赵某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3)出席法庭审理、陈述意见、质证、辩论等权利。(4)若
对判决不服,还可申请抗诉或申诉。
知识点三:辩护的种类【常考】
一、主观考点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委托
法律援助辩护
适用前提
以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种类
申请
法援
辩护
适用
情形
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强制
法援
辩护
适用
情形
1. 盲、聋、哑(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4. 贪污贿赂等被告人逃往境外的缺席审判案件;
5. 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6.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8.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
【总结】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未长大、申排非、
高院死复核、死缓故
注意
【法援与委托冲突】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区分
辩
护
的
种
类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辩护的种类”这个考点,一般会适当结合案情,但案情会比较简单,比如“犯罪嫌疑人提出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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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要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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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辩护律师/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已经为XX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等,常见提问方式如
“XX 做法是否正确(2024)/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2. 识别标准
第一,看题干中出现的是“委托”还是“法律援助”,基本可定位到考点是考查哪种辩护种类;第
二,没有明确说明的,就去看情形,看是否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
未长大、高院死复核、死缓故、申排非”的情形,则可定位到考点可能是考查“强制法援辩护”;第三,
看行为,若既出现“代为委托”,又出现“法律援助”,则可定位到考点可能是考查法援辩护与委托辩护
的冲突。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一)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常见设问:公安/ 检察院/ 法院是否应当为XX 指派法律援助辩护?
第一步:给出结论。须先判断正确与否:应当/ 不应当。
第二步:阐述理由(根据案情作出选择)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XX 系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
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未成年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涉嫌贪污贿赂等逃往境外的缺席审判案件/ 高
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XX 属于/ 不属于盲聋哑/ 半疯傻/ 无死缺/
未长大/ 申排非/ 高院死复核/ 死缓故,故公安机关/ 法院/ 检察院应当/ 不应当为XX 指派法律援助辩护。
第三步:引用法条。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5 条第2 款/ 第3 款/ 第278 条/ 第293 条/《非
法证据排除规程》第10 条第3 款/《刑诉解释》第47 条第2 款/ 第3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某小区湖边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甲具有重大犯案嫌疑,故对甲依法予以逮
捕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侦查期间,甲以其自身是法律专业出身为由拒绝委托辩护人。
问题: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为甲指派法律援助辩护?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强制法援适用范围”。
答:应当。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
 《刑事诉讼法》第35 条第2 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 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78 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93 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
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第10 条第3 款: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诉解释》第47 条第2 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
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 款: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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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公安机关应当为甲指派法律援助辩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35 条第3 款。
(二)委托辩护
常见设问:本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的XX 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步:给出结论。①结合案情先写明具体错误之处:XX 的做法违法;或②先判断正确与否:正确
/ 不正确。
第二步:阐述理由(法律规则+ 结合案情):
(1)委托辩护适用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
托辩护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已经被/ 尚未被讯问/ 采取强制措施,故公安/ 检察院/ 允许/ 拒绝
XX 委托辩护律师的做法合法/ 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4 条第1 款。
(2)法援与委托辩护的冲突: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XX1)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XX2)的意见,
由XX2 确定辩护人人选。故本案中,公安/ 检察院/ 法院以法律援助为由拒绝XX1 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
的做法违法。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1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甲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在这期
间,甲提出要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尚未清楚为由拒绝了其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
问题:本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拒绝委托辩护律师要求”字样,结合问题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可
知本题考点即“委托辩护的适用时间”。
答:侦查人员拒绝甲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做法违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已经被拘留,故公安机关拒绝甲委托辩护
律师的做法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4 条第1 款。
案例2 :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甲委托其母亲代为委托辩护律师,但法院以已经为甲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律师为由,拒绝了甲母为甲委托的辩护律师。
问题:法院拒绝甲母委托的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①代为委托→委托辩护;②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③结合题干“拒绝甲母委
托的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综合以上信息,即可定位考点为“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的冲突。
答:不正确。根据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甲
母)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甲)的意见,由甲确定辩护人人选。故本案中,法院
以法律援助为由拒绝甲母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的做法违法。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1 条。
 《刑事诉讼法》第34 条第1 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刑诉解释》 第51 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
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19
第三章 
管辖03
知识点:立案管辖【常考】+ 级别管辖【常考】+ 一般的地域管辖【常考】+ 特
殊案件的管辖【常考】
一、主观考点
 立
 案
 管
 辖
 公
 安
 原则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刑事案件侦查都归公安机关
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
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并案侦查
 法
 院
 纯自诉
 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无例外)
 可公诉可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3年以下)
 如: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
 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检不予追究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检
 察
 院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 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 可以立案
(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等)
 公安机关管辖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 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可以立案
 监
 察
 机
 关
 公职人员全覆盖 + 类公职人员(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管
 辖
 权
 竞
 合
 监察委调查中发现其他犯罪
 原则:一般应当以监察委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检自侦中发现监察
 委管辖的职务犯罪
 检、公竞合
 分别管辖:①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对方;
 ②主罪规则:涉嫌主罪的,主罪机关管辖,另一机关配合
 自诉与  
 公诉竞合
 公诉中发现自诉:①纯自诉,告知向法院起诉;②可公诉可自诉/公转自,一并立案侦查,
 一并移送检察院,法院一并审理
 自诉中发现公诉: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监、检处理
 检、监先沟通,全监或分别,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并将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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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审
 判
 管
 辖
 级
 别
 管
 辖
 中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贪贿国恐)缺席审判
 规则
 上可审下、
 下不可审上
 下移上
 无期徒刑和死刑(应当移上)
 重大复杂新类型,法律适用可指导(可以移上)
 就高不就低
 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的,部分应由上级法
 院管辖的,应当将全案移送上级管辖
 例外: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少年法庭审理
 上接不交基
 检察院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
 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地
 域
 管
 辖
 一般地
 域管辖
 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网络犯罪 
 犯罪预备地、与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关联的犯罪地
 多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初受理的法院(必要时才送主要犯罪地)
 特殊地
 域管辖
 在列车上 
 犯罪
 在车上被抓
 前方停靠站,必要时,始发站或终点站
 下车后被抓
 离开车站才被抓:乘警地
 在车站内被抓:乘警地+车站所在地
 中国人在
 国外犯罪
 使领馆外: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被害人为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
二、考点识别
无论是“立案管辖”还是“审判管辖”,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例如“本案在管辖上有无
问题(2019 年)/ 针对某一类具体案件应该如何确定管辖(2020)/ 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2019 年)/
由谁管辖?”等,只要问题题干中有“管辖”字样,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案例
1.【立案管辖】
常见设问:立案管辖的错误有哪些?/ 本案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 本案的立案管辖是否正确?
第一步:给出结论。结合案情指出具体错误;XX 罪属于/ 不属于XX 立案管辖范围;正确/ 不正确。
第二步:根据不同的机关进行选择:
(1)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
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系/ 不属于……案件,
可以/ 不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 条第2 款。
(2)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本案系……案件,属于/ 不属于……自诉案
 《刑事诉讼法》第19 条第2 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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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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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件,应/ 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 条。
(3)监察委:根据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
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本案系/ 不属于……案件,应当/ 不
应当由监察委立案调查。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11 条第2 项。  
(4)公安并案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
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并案侦查。本案中的犯罪嫌
疑人xx 的行为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 程序开发/ 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
传输/ 广告推广等,可以对他们并案侦查。法条依据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见》第4 条第2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侦查人员包某为了尽快破案,利用职权便利强行进入顾某家别墅,对其书房卧室等进行非
法搜查。(事实一)
罗密与朱莉相恋多年,罗密的父亲为了不让罗密和朱莉结婚,对罗密多次施加暴力。(事实二)
S 省的省长老胡受贿1000 万元后想要趁机逃到国外,在机场被抓获。(事实三)
问题:请分析每个事实中的案件应当由谁立案管辖。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立案管辖”,①结合案情“侦查人员”“利用职权”“非法
搜查”,可知考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②结合案情“结婚、暴力”,可以联想到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罪,可知考的是“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③结合案情“受贿”,可知考的是“监察委立案调查的范围”。
答:事实一属于检察院或监察委的立案管辖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可以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监察委对公
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本案系非法搜查罪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或监察委立案管辖。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19 条第2 款、《监察法》第11 条第2 项。
事实二属于法院的立案管辖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本案系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 条第1 项。
事实三属于监察委的立案管辖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本案系贪污
贿赂案件,应当由监察委立案调查。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11 条第2 项。
 《刑诉解释》第1 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
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
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
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
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监察法》第11 条第2 项:“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
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见》第4 条第2 款:
“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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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案例2 :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于某介绍,收购了任某、杨某、金某等人的
银行卡,邮寄给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成员,并从中获利。据统计,五张出卖的银行卡中,单边流水合计就
达1900 余万元。
问题:公安机关将宁某、任某、杨某、金某等人并案侦查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问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限”,结合案情“信息网络犯罪”可知,考的是
“公安并案侦查的管辖权”。
答:正确。公安机关可以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
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并案侦查。本案中宁某、任某、杨某、金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
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可以对他们并案侦查。法条依据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
见》第4 条第2 款。
2.【管辖权竞合】
常见设问:检察院/ 监察委/ 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公安/ 检察院/ 监察委管辖权竞合的处理原则是?
解题思路:
第一步:判断谁和谁管辖权竞合。
第二步:根据相应的竞合主体管辖原则答题。
(1)检监竞合:监检沟通→全监或分别;
(2)公监竞合: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协助;
(3)公检竞合:①以分别管辖为原则;②涉嫌主罪的,看主罪管辖权,另一机关配合(主罪公安管
→全案公安;主罪检察院管→全案检察院);
(4)公诉中发现自诉【公可并自】:纯自诉→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可公诉可自诉/ 公转自
→直接立案侦查,与公诉案件一起移送;
(5)自诉中发现公诉【自不可并公】:另案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标准化步骤:
第一步:亮明结论。——本案应当由XX 机关管辖。XX 机关应当……处理。
第二步:根据不同竞合情形进行选择:
(1)(检与监/ 公的管辖权竞合)根据相关规定,本案还涉嫌XX(检察院自侦案件涉及监察机关管
辖的职务犯罪/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应当由监察委/ 公安机关管辖,①(XX)检察机关应当及
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
一并移送(XX)监察委;认为分别管辖更适宜的,只需将(XX 罪)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对由检
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②(XX)检察机关应当将XX 罪移送给公安机关。法条依据为《刑诉规
则》第17 条第1、2 款 、第18 条第1 款。
 《刑诉规则》第17 条第1、2 款:“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
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
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
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
 《刑诉规则》第18 条第1 款:“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
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3
  第三章 管辖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2)(公、监管辖权竞合)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既涉嫌严重职务犯罪(XX1 罪),又涉嫌
其他违法犯罪(XX2 罪),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
37 条第2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S 市检察院在受理侦查司法工作人员顾某帆刑讯逼供一案时,发现顾某帆此前还涉嫌受贿
罪。(事实一)
Y 县检察院在受理侦查警察高某强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一案时,发现高某强还涉嫌诈骗罪。
(事实二)
问题:试分析事实一至事实二中检察机关分别应如何确定立案管辖?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立案管辖”,①结合案情“受贿”可知,事实一考的是
“检察院与监察委的管辖权竞合”;②结合案情“诈骗”可知,事实二考的是“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管辖
权竞合”。
答:事实一:本案还涉嫌受贿案件,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因此S 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S 市
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
S 市监察委;认为分别管辖更适宜的,只需将受贿罪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对由检察院管辖的犯
罪案件继续侦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17 条第1、2 款。
事实二:本案还涉嫌诈骗案件,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将诈骗罪依法移送给
公安机关。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18 条第1 款。
案例2 :A 区某税务局局长何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当地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其同时还涉嫌
故意伤害罪。
问题:本案的立案管辖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立案管辖”,结合案情“贪污+ 故意伤害”可知,考的是
“监察委与其他机关竞合——监主他辅”规则。
答:应由A 区监察机关为主调查,A 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何某既涉嫌严重
职务犯罪(贪污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故意伤害罪),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
以协助。法条依据为《监察法》第37 条第2 款。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设问:犯罪嫌疑人(XX)应由哪个级别法院一审。
第一步:应由XX 法院管辖。
第二步:根据不同级别法院管辖进行选择(一般考查中院):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案件具体情节),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涉嫌贪贿国恐案件的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所以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刑事
 《监察法》第37 条第2 款:“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
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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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诉讼法》第21 条 、第299 条第1 款、第291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杨某组织武装叛乱,在其活动进行数日后被捕,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问题:杨某案应由哪个级别的法院一审?
答: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杨某组织武装叛乱,该案系危害国家安全案
件,所以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1 条第(1)项。
4.【地域管辖】
常见设问:计算机网络犯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第一步:XX 地有管辖权。(涉及多个法院享有管辖权且未指明具体法院地的→可直接从第二步开始
进行)
第二步:本案属于……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应由XX、XX……等法院管辖。依据下列情况选择:
(1)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
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XX)、被害人(XX)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
(XX)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法院均有管辖权。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 条第2 款。
(2)在列车上的犯罪:①【在车上被抓】:本案中,罪犯XX 在列车运行中犯罪被抓,由前方停靠
站的XX 铁路运输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XX 或终点站XX 的铁路运输刑事
案件人民法院管辖。
②【下车后被抓】:罪犯XX 在列车上犯罪但在下车后被抓获的,如果离开车站才被抓,由负责该
列车乘务的乘警所在地XX 对应的铁路运输刑事案件法院管辖;如果是在车站内被抓获,可以由车站所
在地XX 或负责该列车乘务的乘警所在地XX 的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5 条。
(3)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本案中,中国公民(XX)在国外犯罪,应当由其登陆地/ 入境地/ 离境前
居住地/ 现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也可以由被害人(XX)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法
院管辖。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0 条。
 《刑事诉讼法》第21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
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刑诉解释》第2 条第2 款:“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
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
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 《刑诉解释》第5 条:“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
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 《刑诉解释》第10 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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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辖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宝某在大学期间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导致李某遭受损失,后被警方抓获。
问题:本案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地域管辖”,结合案情“计算机”可知,考的是“计算机
网络犯罪的管辖”。
答:本案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
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宝某、被害人李某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
害人李某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法院均有管辖权。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 条第2 款。
案例2 :G8505(由E 市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该列车乘务)是一列由A 市开往G 市的火车(途经B
站、C 站),列车在B 站往C 站运行的过程中,鲁某在车上与他人产生矛盾,双方大打出手。鲁某将对
方打成轻伤,遂立即在C 站下车,但在站台上被执勤人员抓获。
问题:对鲁某的犯罪行为可以由哪些地方的法院管辖?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管辖”,结合案情“列车”可知,考的是“特殊地域管辖
——列车上的犯罪”。
答:乘警地E 市、C 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鲁某在列车运行中犯罪并在下车后的途经车站
内被抓,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E 市)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也可以
由车站所在地(C 站)负责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 条。
案例3 :中国公民关某在美国故意伤害江某(中国籍),属于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以上的暴力
犯罪,回国后被抓获。
问题:江某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管辖”,结合案情“美国”可知,考的是“特殊地域管辖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答:有管辖权。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江某是中国公民,因此江某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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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证据能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明力
法庭
证据材料1
证明标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有罪
证据
 
证据
疑罪从无
证据材料2
证据材料3
证据材料4
知识点一:证据三性【常考】+ 证据的法定种类【常考】
一、主观考点
 证据三性
 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性
 指证据必须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因果关系
 类似行为、品格证据、表情、特定的诉讼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
 主
注意:虽然要求程序合法,但并非所有不合法收集的证据都要排除。合法性主要从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两个角度来判断
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8种法定证据种类+其他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例外:①鉴定意见;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证言;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
 的报告;④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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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物证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
 以表达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的材料
 物证VS书证
 物质属性VS思想内容
 物证、书证可能同体,关键看用什么去证明案件事实
 二者往往形成于案发过程中,二者都属于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证人一般要求在诉讼外了解案情,但侦查人员就其侦查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的,是证人
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民诉证人可以是单位);当事人不是证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证人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与年龄没有必然联系)
 特征:证人证言不可替代,证人身份优先
 形式:包括书面、口头、音像资料【载体不改变性质】
 被害人陈述
 不可替代性,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
 辩解(无罪、罪轻)
 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口供,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只排除非法的供述,辩解不排除
 鉴定意见
 书面的《鉴定书》
 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名
 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犯罪现场的记载,属于实物证据
侦查实验属于实物证据,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勘验对象
 
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
 
人身(活体)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所储存信息证明案件事实(CD、磁带、摄像头监控视频等)
 电子数据
 以数字化形式的一切材料证明案件事实(微信、微博、网盘等)
 有专门知识
人的报告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
 (1)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经法庭查证属实+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注意:用什么去证明案件,才能确定证据的种类,例如用录像的内容证明讯问过程合法,就是视听资料
 (不是供述),用一封信的笔迹去证明案件,这封信是物证(不是书证)
 都产生于立案前,
 即记录的是犯罪过程
证
据
的
法
定
种
类
二、考点识别
“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三性”这2 个考点一般会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查,但提问方式会比较直接
“XX 证据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种类(2020 年)/XX 证据其性质属于什么(2020 年)/ 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
据(2020 年)/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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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三性】
常见设问:XX 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种类?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步:给出结论。属于/ 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能/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步:结合证据三性进行分析(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判断):
1. 本案中……是xx 的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具有客观性,因此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
2. 本案中……是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特定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与
……(本案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即必须依法对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
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
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合法性中的法定程序,主要放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进行分析)
标准化案例
案例:被告人黄某为快递分拣员,某日,黄某女友叶某在家中被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黄
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最终黄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
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1)黄某的同事小张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黄某在快递站工作期间,品行恶劣,
偷拿工作区域的物品,且经常与同事发生冲突。(2)侦查人员出示的一份对黄某的测谎结果,结果显示,
只要黄某说未实施杀人行为,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3)叶某母亲的陈述,称自己在案发前连续一周梦
到黄某殴打自己女儿,证明黄某有暴力倾向。
问题1 :小张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问xx 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可知考查证据三性,结合案情可知,即“证据
的关联性”。
答:不能。关联性规则是用来判断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本案中,小张的陈述
是品格证据,与黄某是否实施杀人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2 :侦查人员出示的测谎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问xx 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可知考查证据三性,结合案情可知,即“证据
的合法性”。
答:不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即必须依法对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且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
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测谎结论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
问题3 :叶某母亲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问xx 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可知考查证据三性,结合案情可知,即“证据
的客观性”。
答:不能。叶某母亲的陈述是自己的主观想象,并非客观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客观性,因此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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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知识点二:证据的理论分类【常考】
一、主观考点
 证据的理论分类
 直接、间接
 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肯定人+事实;否定人;否定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
 原始、传来
 原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与证据本身真伪没有关系
始证据:第一手,原件、直接的见闻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
 言词、实物
 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以实物、痕迹等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二、考点识别
该考点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比如:“本案中,哪些证据属于直接/ 间接(其他理论分类)证据?”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本案中,属于直接/ 间接证据的有:XX…… ;
第二步:结合案例分析,某一证据是否按照该证据分类的含义证明了案件事实:
(1)XX 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本案中主要犯罪事实是/ 不是由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因此该证据属于直
接证据。
(2)XX 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因此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26 年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生杀人案件。被害人谢某倒在血泊中,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
现一把带有血迹的匕首,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谢某的A 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
型血。遛狗的小区居民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
当时身着灰色冲锋衣。
警察锁定嫌疑人朱某后,当即在朱某车上的后备箱中搜到一件灰色冲锋衣和一双鞋,并在鞋的缝隙
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 型血,且经抽血鉴定朱某为O 型血;另询问朱某的妻子,她说“案发时朱
某与我一起在家吃饭”。讯问朱某时,朱某说“那人不是我杀的”。
问题:本案中哪些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证据的理论分类——直接VS 间接证据”。
答:(1)本案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带有血迹的匕首,现场血迹,灰色冲锋衣,鞋,血型鉴定,小
区居民的证人证言,因为上述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结合其它证据,因此应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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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间接证据。
(2)本案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朱某的无罪供述、朱某妻子的证言“案发时朱某与自己一起在家吃
饭”,因为上述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是朱某实施的,因此应当属于直接证据。其中,朱
某的无罪供述,否认实施过杀人的行为;以及朱某妻子的证言“案发时朱某与自己一起在家吃饭”,证明
案发时朱某不在场,即证明不是朱某实施的犯罪。
知识点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考】
一、主观考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只要是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原则上都是禁止的,但为了平衡实体公正,并不是所有非
 法证据都需要排除,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标准【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供
 述
 应当排除
 没有例外
 刑讯逼供
 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地点违规: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应录未录: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无期、死刑、职务犯罪】
 受刑讯逼供影响
 的重复性供述
 原则上应当排除
 例外
 【换人】侦查期间因为非法取证更换新的侦查人员,其他侦查
 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
 自愿供述的
 【换阶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
 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自愿供述的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应当直接排除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变相肉刑(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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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审
 判
 阶
 段
 一
 审
 启
 动
 方
 式
 依申请
 当事人及其
 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一般开庭前提出申请
 例外:庭审期间发现线索材料→庭审期间提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不等于“举证责任”)
 依职权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有非法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开庭前
 申请排非
 (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申请排非+提供线索或材料→应当召开庭
 前会议,可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处理)
 庭
 审
 中
 申
 请
 排
 非
 举证
 责任
 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
 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申
【庭审期间提起】
请人说明理由
 →法院审查
 没疑问→应驳回;驳回后无新线索+相同理由再提→法院不再审查
 有疑问
 →应调查
 原则上: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
 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处
 理
 结
 果
 1.调查后→当庭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
 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2.作出排除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3.确认/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
 侦
 查
 阶
 段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依职权
 针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
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1.检察院经核查确有或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通知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2.侦查机关没有异议,或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排除非法证据
+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依职权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
及时调查核实
 
 
最后处理
最后处理
 
 1.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作出说明
 2.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若构成犯罪,应当
 移送立案侦查
 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
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不
 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
 形的,应当排除,不得作为提
 起公诉的依据
 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讯问录音录像及案卷
启
动
方
式
启
动
方
式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排
 
除
 
程
 
序
32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
 审
 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证据调查结论+上诉/抗诉;
2.一审中未申请排非+二审才提+说明理由;
3.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非
 检察院一审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一审排除→二审程序中检察院不得出示;
 例外:一审程序后发现
 处理
 一审应排未排
 二审法院可依法排除;排除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
 刑适当→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未审查
 排非申请
 +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影响公正审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考点识别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25 年新修考点,一般直接考查,若看到“合法
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字样,基本可断定是本考点。去年没有考,不排除今年会考,可适当关
注《排非规程》25 年新增的第4-7 条内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常见设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哪些错误?针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本案xx 机关的做法是否
正确/ 应如何处理?
1. 侦查阶段的排非
(1)依申请:正确/ 错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xx/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了相关线索
或材料,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故检察院的做法正确/ 故检察院不予核查的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严
格排非规定》第14 条第1 款。
(2)依职权:通知主体/ 方式/ 时间/ 对象错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 涉嫌xx 罪(如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重罪),属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①应是侦查机关通知,而非xx 机
关通知/ ②应书面通知,而非口头(如打电话)通知/ ③应在侦查终结前通知,而非XX(如移送审查起
诉)后才通知/ ④应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而非通知xx 机关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核查主体/ 时间/ 未全程录音录像错误。①应是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核查,而非xx(其他
人员)进行核查/ ②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xx,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
而非XX(如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进行核查/ ③询问核查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条依据为《排非规
程》第4 条。【25 年新增】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简称《严格排非规定》)第14 条第1 款:“犯罪嫌疑
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
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后文简称《排非规程》)第4 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
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
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3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3)处理结果:检察院经核查,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侦查机关对此结论没有异议,或者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
当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法条依据为《排非规程》第
5 条。【25 年新增】
2. 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
(1)依申请:正确/ 错误。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xx/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了相关
线索或材料,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故检察院的做法正确/ 故检察院不予核查的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
《严格排非规定》第17 条第1 款。
(2)依职权:正确/ 错误。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
及时调查核实,故检察院的做法正确/ 故检察院不予核查的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排非规程》第6 条
第1 款。【25 年新增】
(3)处理结果:
①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5 年新增】
②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5 年新增】。涉
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法条依据为《排非规程》第6 条第2 款、《刑诉规则》
第73 条第3 款。
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
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
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法条依据为《排非规程》第7 条。【25 年新增】
标准化案例
案例:李某吒涉嫌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前,检察机关书面通知了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
合法性核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通过询问李某吒的方式进行了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排非规程》第5 条:“人民检察院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对于
经核查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侦查机关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
法取证情形没有异议,或者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
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并制作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依法告知人民检察院。重大案件讯问合
法性核查意见书和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 《严格排非规定》第17 条第1 款:“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
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 《排非规程》第6 条第1 款:“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
当及时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线索
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 《排非规程》第6 条第2 款:“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
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刑诉规则》第73 条第3 款:“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 《排非规程》第7 条:“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
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
送人民法院。”
34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问题:本案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哪些错误?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答案:(1)通知主体错误。本案中,李某吒涉嫌故意杀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应是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而非检察机关通知。
(2)检察人员核查时间错误。根据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李某吒,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
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非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进行核查。法条依据为《排非规程》第4 条。
【法院排非程序知识点分析思路总结】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辩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调
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可按照以下模板回答。
(1)申请条件:根据《严格排非规定》第24 条及《排非规程》第11 条第1、2 款可知,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若未提供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辩
方未补充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前告知辩方。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应当决定启动非法
证据排除程序。
(2)法院启动排非程序后,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能
实质性处理。
(3)调查时间:根据《严格排非规定》第30 条可知,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
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是为了防止庭审的过分迟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在开庭以
后,法庭可在辩方申请后,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
(4)证明责任:根据《刑诉法》第59 条可知,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
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控方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5)处理结果:根据《严格排非规定》第33、34 条可知,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
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委会讨论。最后,法院不能排除非法收
集证据可能性或确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并将结果告知当
事人及其辩护人。
知识点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必考】
证据种类
排除规则
物证、
书证
直接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的
依据)
物证、书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①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
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记忆技巧】真伪不明、来源不明
 《排非规程》第4 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
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
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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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证据种类
排除规则
物证、
书证
直接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的
依据)
【例1】在没有签发搜查证的情况下收集到的书证和物证是否存在问题?
答:有问题,未按法定程序收集。但是该问题不属于“直接排除”的三种情形,
故可补正,补正后仍然可作为证据使用。
【例2】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把水果刀,但该水果刀并未附笔录也未附清单,请
问该水果刀能否作为证据?
答:不可以,犯罪现场的水果刀属于物证,该情形属于“未附笔录清单,不能
证明物证、书证来源”,应当直接排除。
可补正或
解释
(补正或
解释后可
以作为
定案的
依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采用:
①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
的; 
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③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
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有其他瑕疵的。 
【注意】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
直接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的
依据)
(1)【客观性考虑】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①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
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
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合法性考虑】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3)【真实性考虑】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
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由于我国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内容见后文),因此证人应当出庭而
不出庭,该证人的庭前证言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题目中的题干明确告知
法庭对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庭前证言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人证言,也应当排除】采用暴力、威胁以及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6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证据种类
排除规则
证人证言
直接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的
依据)
【直接排除的记忆技巧】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真实性无法识别 
【例】证人小红今年13 岁,侦查人员询问小红时并未通知小红的法定代理人到
场,请问小红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虽然侦查人员对小红的询问不符合法律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必
须通知该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是该情况并不属于“直接排除”的情形,
故可补正,补正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补正或
解释(补
正或解释
后可以作
为定案的
依据)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
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
地点的; 
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⑤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印证规则
①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
根据。 
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
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
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被害人
陈述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犯罪嫌疑
人、被告
人供述
直接排除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②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③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
④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区别证人】
【注意: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供述,也应当排除】
可补正或
解释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
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印证规则
①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
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
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37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证据种类
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
直接
排除,
不可补正
(不能作
为定案的
依据)
【资质、来源、程序、关联】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
件的;
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或者出具报告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或者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笔录
直接排除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
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记忆口诀】个别混杂有暗示,见到侦查不主持
可补正或
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瑕疵可补正或解释】:
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 人的;
②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③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
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④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⑤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
的真实情况的。
侦查实验
笔录
直接排除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案情,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
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
实验的一种证据调查活动。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
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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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证据种类
排除规则
勘验、
检查笔录
应当排除
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解释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合理解释说明的,则不排】。
【注意1】勘验、检查笔录没有“直接排除”的情况,均可以解释。
【注意2】勘验、检查笔录不能补正,只能解释。
视听
资料、
电子数据
直接排除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①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视听资料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③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④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可补正或
解释
其他程序性瑕疵 如:未封存、没有签名、名称类别等注明不清。
【注意】证据均需具备真实性,所以真实性无需特殊记忆,题目中提及无法确定真实性的证据均排除即
可。
【直接排除情形的总结】
证据类型
直接排除情形(除此以外的程序瑕疵,都可补正)
物证、书证(3 种)
①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②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的;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
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8 种)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
辩解(10 种)
疲劳刑讯场所外,录像威胁不自由,重复核译不在场
鉴定意见
原则上有任何问题都一律排除(资质、来源、程序、关联等)
辨认笔录(5 种)
个别混杂有暗示,见到侦查不主持(《刑诉解释》第105 条)
侦查实验笔录
实验条件有明显差异,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
勘验、检查笔录
没有直接排除的情形,都可以解释,但只能解释不能补正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①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真伪不明;②视听资料制作过
程等有疑问不能合理解释;③电子数据有增、删、改等情形,影响真
实性(《刑诉解释》第109 条、第114 条)
【真题重现】
1. 应当直接排除的证据:①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的被告人朱某、尤某的供述(2011 年);②证人
保安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的证言,不能确定其真实性(2015 年);提取时未制作笔录的物证手套、刮刀,
不能确定其真实性(2015 年);③犯罪嫌疑人李四可能判无期或死刑,未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2018 年)。
2. 不能直接排除,可通过其他证据印证、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证据:①何某父亲、牌友赵某、女友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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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某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证言,法庭没有查明真伪,不能直接排除(2011 年);②没有官方材料证
明的登记有误的钱二的出生证、钱二自己保管的初中毕业纪念册(2023 年);③钱二父母、爷爷提供的
钱二未成年的证人证言(2023 年)。
知识点五:证明标准【必考】
一、主观考点
 证
 明
 标
 准
 各阶段
 证明标准
 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
 有证据证明发生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部分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达不到标准
 的处理
 审查起诉
 2次补侦,仍证据不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审
 无罪判决
 二审
 可查清后改判,可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
 死缓
 可依法改判,可发回
 死立执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知识点三四五的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 提问方式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这3 个考点有时会融合在一起考查,有时也会分
开考查,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常见提问方式“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证明XX 有罪(2011、2015、2018
年)/XX 证据可否作为定案依据(2020 年、2025 年)/ 法院的XX 做法(对某些证据的认定)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2023 年)/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2012 年)?”
等。
2. 识别标准
题干中出现对多项证据的描述,比如“张三的口供xxxx、李四的证言xxxx、饭店监控录像xxxx、
法医死亡鉴定、医院送诊记录等如何如何的描写”,就要知道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证据的审查与认
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相关考点。
 因为出生证和纪念册都属于书证,书证有瑕疵并不是直接排除,只要不是“真伪不明、来源不明”的硬伤,都可
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 近亲属是法律允许的证人适格主体,近亲属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0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常见设问:上述案情中,有哪些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可以经过补正或解释予以采用?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重点):
(1)必须排除:关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侦查人员①采取暴力方法/ 变相肉刑的
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方法收集的/ ②采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
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收集的/ ③采取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应
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2 条/ 第3 条/ 第4 条。
④因为先前……侦查人员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供述,之后……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
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5 条。
⑤该笔录、供述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
……,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 为其提供翻译而未提供,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4 条第1-3 项。
⑥因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其未录音录像的/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侦查人员不
能说明且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依据为《冤假错案意
见》第8 条第2 款。
⑦因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应当排
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4 条第4 项。
(2)经补正/ 合理解释可以采信:关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①虽然在笔录中存在了……的瑕疵(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
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但是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5 条。
②虽然侦查人员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了该供述,但是更换了侦查人员后/ 在审查逮捕、审查
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仍然
 《严格排非规定》第2 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严格排非规定》第3 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严格排非规定》第4 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严格排非规定》第5 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
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
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
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
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 《刑诉解释》第94 条第1-3 项:“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
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
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冤假错案意见》第8 条第2 款:“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
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 《刑诉解释》第94 条第4 项: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讯问未成年人,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 《刑诉解释》第95 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
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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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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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供述的,可以采信。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5 条。
③该案因为属于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虽然未在规定的场所讯问,但在
笔录中进行了说明,并可以证明不是以非法方法获得的供述,可以采信。法条依据为《冤假错案规定》
第8 条第2 款。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用以证明……(待证事实)。(1)该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在……(毒品、醉酒、麻醉等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的状态下收集的,不
得作为证据使用,应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8 第1 款。
(2)对该证人、被害人陈述没有个别进行询问/ 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书面证言未经本人核对/
其属于……人士,应当为其提供通晓聋哑手势人员/ 翻译而未提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予以排除。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9 条。
(3)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应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1 条第3 款。
(4)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侦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结合
案情描述,此类的非法程度要与前面列举的暴力等程度相当)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严
格排非规定》第6 条。
(5)该证人/ 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询问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且不能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0 条。
3. 物证、书证:本案中……(物证、书证名称),用以证明……(待证事实)。
(1)在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的过程中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物证、书证的
来源,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86 条第1 款。
(2)在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 违法行为(结合案情描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且侦查人员对此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
 《严格排非规定》第5 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
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
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
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
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 《冤假错案规定》第8 条第2 款:“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
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 《刑诉解释》第88 条第1 款:“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
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刑诉解释》第89 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
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刑诉解释》第91 条第3 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
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严格排非规定》第6 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
予以排除。”
 《刑诉解释》第90 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
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
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 《刑诉解释》第86 条第1 款:“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
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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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严格排非规定》第7 条。
4.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融合考查
常见设问: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证明XX 有罪?
标准化案例 (2015 年真题):
案例1 :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
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
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
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 血型鉴定,
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
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
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
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1)
小区录像;(2)小区保安的证言;(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4)ABO 血型鉴定;(5)侦查讯问中三被
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6)男尸。三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
有罪的结论。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出现对多项证据的描述,就知道本题实际上是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非
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相关考点的融合考查。
答: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
套、刮刀;④ABO 血型鉴定;⑤侦查讯问中三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位被告人对以上证
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⑥男尸。上述证据中,小区保安的证言因为无法联系而对其证言的真实
性无法核对确认,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手套、刮刀属于物证,因为未附笔录,因此予
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讯问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虽然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但没有
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不予以排除,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余证据是
合法取得,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小区
录像;ABO 血型鉴定;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庭上翻供;男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和第55 条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140 条规定,排除合理怀疑要求
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上述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中,由于小区录
像、ABO 血型鉴定、男尸均是间接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虽然是直接证据,但庭上翻供属于否定性直接证
据,二者矛盾。因此,上述证据表明有可能是被告人实施犯罪,也有可能是别人实施犯罪,排除不了别
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亦即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程度,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第3 项规定,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严格排非规定》第7 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
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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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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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1 条、第55 条、第61 条、第200 条、《刑诉解释》第86 条、91 条。
5. 二审法院的处理
常见设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
据。在排除非法证据后:
①依然可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导致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③依然可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
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40 条第2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2(综合考查):
2014 年6 月12 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
王某倒在血泊中,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有血迹的水果刀(未附有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
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 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 型血。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
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
经过排查,警察认为孙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当时警方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
情况下对孙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
为A 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孙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 型血;且物证检验表明,在孙某家搜查到的一件
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孙某所有;孙某的妻子证实,
案发时孙某与自己一起在家看电视。
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孙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孙某吃饭
和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夜里受冻,最终孙某顶不住压力,作
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孙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孙某的供
 《刑事诉讼法》第51 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任由自诉人承担。”
 《刑事诉讼法》第55 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
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
实;(三)综 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刑事诉讼法》第61 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 
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严格排非规定》第40 条第2 款:“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
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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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并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卫衣。
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线索,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认为辩
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并不能证明孙某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孙某对一审
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问题1 :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本案中的非法证据有:孙某的有罪供述、水果刀、黑色卫衣和鞋。
(1)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理由:第一,孙某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应在看守所讯问,而其将孙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
讯问,且未进行合理说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18 条第2 款。
第二,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准许孙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
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夜里受冻,属于采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孙某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方法
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2 条。
(2)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扣押的一把水果刀是案发现场的作案工具,属于物证。在该物证的提
取过程中未附笔录,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其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86 条第1 款。
(3)孙某家里的黑色卫衣和鞋属于物证,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孙某家里搜
到的黑色卫衣和鞋,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如果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侦查人员不能进行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该物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7 条。
问题2 :本案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处理程序”。
答: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辩方只需要申请和提供相关线索即可,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让检察院就取
证的合法性举证,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
请的辩护律师承担了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31 条。
问题3 :分析案件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出现对多项证据的描述,就知道本题实际上是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非
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相关考点的融合考查。
答: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应当对孙
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根据问题2 的结论,分析对本案证据的处理:
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用以证明孙某的犯罪事实,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人员在勘验现
场时扣押的一把水果刀属于物证,未附笔录,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其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予
以排除。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孙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和鞋,如果侦查人员未
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故上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
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血型鉴定意见、小区保安证言、孙某妻子的证言。
(2)血型鉴定意见,属于间接证据,不足以确定孙某为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
 《刑事诉讼法》第118 条第2 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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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据制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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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
相同血型的血迹,也不足以认定其杀害了被害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
(3)关键物证缺失,孙某藏起来的溅有血迹的卫衣,侦查人员并没有找到,无法确定孙某具有作案
的嫌疑。
(4)小区保安作出的证人证言,只能表明当晚有穿黑色卫衣的男子进入小区,并不能证明孙某系当
晚出入小区的陌生男子;且孙某妻子作出的关于孙某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使得案件存在疑点,属于
否定性直接证据,未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和第55 条的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140 条的规定,排除合理怀疑
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证据进行排除后,剩
下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现有证据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
标准,对犯罪系孙某所为得不出唯一结论,故一审法院应当对孙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5 条第2 款、第200 条、《刑诉解释》第140 条。
知识点六:其他证据规则【常考】
一、主观考点
 调
 整
 证
 据
 能
 力
 传闻证据规则
 【非亲身经历、未出庭】
 传闻证据包括“书面传闻证据”(即证人在庭审外所作书面证言)
 和“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向法庭转述从别人那里听来的情况)
 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若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
 (及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愿】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做出的自白
 (有罪供述),才具有可采性
 意见证据规则
 【不猜测/评论】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
 证
四类意见是例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①鉴定意见;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
合事实;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④有关部门就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
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佳证据规则
 【原件】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只针对书证)
 调
 整
 证
 明
 力
 关联性规则
 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补强证据规则
 【印证】
 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主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
 他证据(补强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口供补强规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有罪
 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认定有罪
 一般证据的补强规则
 有缺陷、表达难、好说好、坏说坏,要补强
 补强证据:①必须具有证据能力;②独立于补强对象,不属于同一来源(如证明讯问合法
的证据不能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③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④可以是物
证,也可以是书证
 
 
其
他
证
据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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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点识别
“传闻/ 自白任意/ 意见/ 最佳/ 关联性/ 补强证据规则”这个考点一般会采取直接的问法,如“根
据xx 证据规则,本案中XX 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认定有罪的证据/XX 证据是否属于传闻证据
(2022)?”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结论。本案中XX 证据缺乏/ 具备证据能力(或证明力),不能/ 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
的证据;属于/ 不属于传闻证据。
第二步:分析案情+ 结合证明规则要求:
(1)根据补强证据规则要求,补强证据应独立于补强对象。本案中XX 证据因为……,不具有独立
来源/ 来源与补强对象具有同一性,不能补强该补强对象的证明力,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2)所谓传闻证据,是指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主要是庭外书面陈述;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主要是庭上转述他人言词陈述。本
案中,XX 的证言(……结合案情描述)是/ 不是庭外书面陈述/ 庭上转述他人言词陈述,因此属于/ 不
属于传闻证据。
标准化案例
案例:钟某超速行驶以致撞到路人顾某,钟某虽当即将顾某送医,但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
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由侦查人员孙某、董某将钟某带至案发现场进行指认,
钟某在现场承认当时是醉酒行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
指认现场承认酒驾。
问题:侦查人员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可知考点是“传闻证据规则”。
答:不属于。所谓传闻证据,是指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主要包括两
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主要是庭外书面陈述;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主要是庭上转述他人言词
陈述。本案中,侦查人员孙某的证言是在庭上就其亲耳听到钟某承认醉酒驾驶的案件事实作证,不是庭
外书面陈述,也不是庭上转述他人言词陈述,因此不属于传闻证据。
47
第五章 
强制措施05
知识点一:拘传【常考】+ 取保候审【常考】+ 监视居住【常考】+ 拘留【常
考】+ 逮捕【常考】
考点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一、主观考点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对象:未被
羁押的嫌疑
人、被告人
(不能针对
证人)
【对比】传
唤:
①传唤对
象是当事
人;②传唤
不具有强制
力;③手续
不同,可以
口头传唤,
不能口头拘
传。
可以取保
1. 刑罚:管制/ 拘役/ 附加刑
2. 危险:有期/ 病/ 孕/+ 无危
险
3. 羁押超期,案件未办结
【不符合逮捕条件,可以取保
候审】
替代逮捕
病/ 孕/ 唯
一扶养/ 超
期 
(符合逮捕
条件,不
适宜逮捕)1. 现行
犯或重
大嫌疑
分子
2. 人/
证据没
3. 流结
多
一般逮捕条件【应当】(缺一不可)
1. 证据(证据+ 人+ 已有查清) 
2. 刑罚(有期以上) 
3. 社会危险性(新犯罪、人没、证
据没)
【反之,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
取保候审】
不得取保
(病/ 孕/ 超期的除外)
1.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 自伤、自残
3.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的
替代取保 
符合取保
条件+ 无
保证人/ 不
交保证金
(注意:保
证人和保
证金不能
并用)
径行逮捕【应当】
1. 有证据+10 年以上
2. 有证据+ 徒刑以上+ 曾经故意犯
罪或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可以】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
节严重的【凡是违反较轻的强制措
施,都可以变更为更重的】
逮捕变更
(1)可以变更:病/ 孕/ 唯一扶养 
(2)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都是关于期限
的(刑期、超期)
 保证人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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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考点识别
1. 该考点一般需要适当结合案情,针对案情中某机关的做法,问采用某种强制措施是否正确(2013
年-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要求在一大段操作流程中去找关于强制措施的错误(比如:期间/ 适用条件)。
2. 该考点也可能以简答题形式进行考查,比如问“传唤与拘传的区别(2023)”“取保候审与监视居
住的区别”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须先判断正确与否:正确/ 错误;或某个具体做法是正确/ 错误的。
第二步:阐述理由(法律规则+ 结合案情)。
常见设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XX 强制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①【可以取保候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取保候审的,因此,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正确,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67 条。
【一般予以取保】因为对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犯罪嫌
疑人(XX)具有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一般予以取保候审。《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6 条第1 款。
【不能取保候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是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
查;/ 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并且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
查的特殊情况。因此,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错误,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82 条。
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XX)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因此对犯罪嫌
疑人(XX)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4 条。
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因此,对犯罪嫌疑人
(XX)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4 条。
 《刑事诉讼法》第67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6 条第1 款:“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
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
押的;(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 《公安机关规定》第82 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
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第74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
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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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强制措施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XX)符合逮捕条件,因案件特殊情况(无固定住处的/ 涉嫌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以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5 条第1 款。
③【拘留】犯罪嫌疑人(XX)属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并且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
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犯罪后
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身份不明/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
案重大嫌疑,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2 条。
④【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XX)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应当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XX)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
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应当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XX)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并且曾经故意犯罪/ 身份不明,因此应当予以逮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1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经检测,黄某每100ml 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0mg,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进行侦查。此时黄某双腿多处骨折需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取保候审。
问题: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一般予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答:正确。因为对醉驾案件的黄某,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黄某)具有因
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情形,一般予以取保候审。法条依据为《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6 条第
1 款。
案例2 :王某和张某同住甲村,张某母亲被王某伤害致死,留下年幼的张某和瘫痪在床的张某父
亲。21 年后张某蓄意报复,以残忍的手法杀死王某,并于同月17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
张某拘留后于3 日内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理由是其尚需供养年事已高、时刻需要人照顾的父亲,且无其他近亲属可以求助。
问题:张某被逮捕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答:可以。张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张某父亲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且张某是其父亲的唯一扶养人,
因此对张某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4 条第1 款第3 项。
 《刑事诉讼法》第75 条第1 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
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82 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
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
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刑事诉讼法》第81 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
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
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
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
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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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考点二: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主观考点
1. 拘传VS 拘留VS 逮捕
拘传
拘留
逮捕
证件
必须出示拘传证
(没例外)
传唤可口头
应当出示拘留证
(公安负责人签发)
例外:先行拘留例外,需补办手续
必须出示逮捕证
场所
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
点或住处进行讯问
拘留后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讯问
应当立即讯问
24 小时内讯问
24 小时内讯问
通知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国/ 恐+ 有碍侦查的以及无法通
知的除外;注意:黑社会性质犯罪
也应该24 小时内通知)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原因+羁押处所)
(无法通知的除外)
期间
一次:12 小时
重大、复杂<24 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
拘禁
(两次间隔>12 小时;保
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拘留】
一般3+7=10
特殊3+4+7=14
(流、结、多)30+7=37
(7 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 月+1 月(复杂或期满未结、
上一级检)+2 月(交集流广
重大复杂、省检)+2 月(10
年以上,省检)+X(最高检
报全常)
羁押期限自逮捕之日起计算
2. 取保候审VS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法定义务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离、变要报、传要到、不得扰、不得灭】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
住的处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
信(家庭成员、辩护律师可以会见);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酌定义务
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存。【注意:没有身份证】
51
  第五章 强制措施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3.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后果(惩戒措施)
一般违反
义务
1.【没收保证金】
(1)使用保证金保证的,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决定,
并通知决定机关。
(2)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
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情况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可以先行拘留,需要逮捕的,可以予以逮捕),并通知执行机关。
救济
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 保证人对罚款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5 日以内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核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申请复核一次。
违反
《治安管理
处罚法》
2. 【治安管理处罚】被取保候审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 条第4 项行为的(即被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
定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 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1000 元以下罚款)。
涉嫌故意
犯新罪
3.【暂扣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
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
当退还保证金。
4. 取保候审的执行与期限
取保候审
的方式
1. 保证金或保证人(二者只能二选其一)
2.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执行机关
只能是公安机关
执行地点
1. 一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2. 特殊:暂住地(也可)
(1)离开户籍所在地1 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
(2)被取保候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
(3)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
期 限
12 个月(公检法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 个月)
【同一阶段连续算】同一阶段再次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 累计
计算。
【不同阶段重新算】不同阶段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期间不得中断】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
相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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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考点识别
本考点一般存在于程序纠错类题目中,往往直接问“xx 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
存在哪些错误?”(2024 年- 取保候审程序)或是具体步骤类题目,如“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xx 措施,
应如何进行/ 如何确定?”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1. 拘传的程序要求
(1)决定:拘传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的批准,本案中,
在没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院检察长/ 法院院长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XX)进行
拘传违法。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78 条第2 款。
(2)证件: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XX)时,没有出示拘传证违法。法条依据为《公
安机关规定》第79 条。
(3)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应立即进行讯问。本案中,侦查人员在拘传犯罪嫌疑人
(XX)之后,并没有立即进行讯问,而是在……(时间)才对其进行讯问的做法违法。法条依据为《刑
诉规则》第83 条第1 款。
(4)期间:拘传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 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而且在讯问的过程中应
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时间)对犯罪嫌疑人(XX)适
用了拘传的强制措施,但是到……(时间)才结束,持续时间超过了最长规定时间/ 连夜审讯,没有保
证犯罪嫌疑人(XX)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疲劳审讯”。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2、3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22 年8 月10 日9 时,侦查人员直接决定对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拘传,并在
2022 年8 月11 日11 时对赵某进行了讯问,但是一开始赵某对杀人的事实予以否认,侦查人员为了尽快
破案,对赵某进行连夜突审,直到2022 年8 月12 日20 时,赵某才初步供认了犯罪事实。2022 年8 月
13 日,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 《公安机关规定》第78 条第2 款:“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规定》第79 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
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刑诉规则》第83 条第1 款:“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
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
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
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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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强制措施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结合案情可知考点即“拘传的程序要求”。
答:(1)侦查人员直接决定对赵某进行拘传错误。根据规定,拘传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的批准,本案中,在没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对
赵某进行拘传违法。(2)8 月11 日才对赵某进行讯问错误。根据规定,拘传犯罪嫌疑人之后应立即进行
讯问,本案中,侦查人员在拘传赵某之后,并没有立即进行讯问,而是在次日才对其进行讯问的做法违
法。(3)8 月13 日才决定对赵某适用拘留措施错误。根据规定,拘传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 小时,
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而且在讯问的过程中应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本案中,侦
查机关在8 月10 日对赵某适用了拘传的强制措施,但是到8 月12 日才讯问结束,8 月13 日决定对其适
用拘留措施,持续时间超过了24 小时,而且连夜审讯,没有保证赵某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疲劳审
讯”,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78 条第2 款、《刑诉规则》第83 条第1 款、《刑事诉讼
法》第119 条第2、3 款。
2. 拘留的程序要求
(1)证件: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XX)时,没有出示拘留证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并出示。紧急情况下符合先行拘留的,可以补办手续。
本案中,未出现“紧急情况”以及“先行拘留情形”,所以,对犯罪嫌疑人(XX)拘留,应当出示拘留
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5 条,《公安机关规定》第124 条、第125 条。
(2)送看守所: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本
案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XX)后XX 时才送看守所羁押错误。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5 条。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
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
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本案系XX 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不得以有碍侦
查为由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未在拘留后通知犯罪嫌疑人(XX)的家属,是错误的。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5 条。
(4)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内,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7 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不得超过30 日,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XX)在XX 就已经被拘留,直至XX,公安机关才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其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刑
 《刑事诉讼法》第85 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
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公安机关规定》第124 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
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
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公安机关规定》第125 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
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
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
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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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事诉讼法》第91 条第1、2 款。
3. 逮捕的程序要求
(1)证件:本案中,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XX)时,没有出示逮捕证违法。法条依据为《刑
事诉讼法》第93 条。
(2)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XX)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刑事诉
讼法》第91 条第3 款。
4. 取保候审
(1)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
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XX)与本案有牵连/ 不享有我国政治权利
/ 人身自由收到限制/ 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故其不能担任犯罪嫌疑人(XX)的保证人。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69 条。
(2)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本案中,公安机关既
要求犯罪嫌疑人(XX)提供保证人,又要求交纳保证金错误。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68 条。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的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
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时法院、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①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将护照等出入
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XX)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
……,既不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
法》第71 条第1、2 款。
(4)惩戒措施
①一般违反义务:xx(公/ 检/ 法)机关没收保证金/ 责令xxx 重新交纳保证金/ 重新提出保证人/ 变
 《刑事诉讼法》第91 条第1、2 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诉讼法》第93 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属。”
 《刑事诉讼法》第91 条第3 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
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69 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刑事诉讼法》第68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71 条第1、2 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
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
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
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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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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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强制措施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
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
予以逮捕。本案中,xxx(结合案情,即各种违反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的义务,故可以没收/ 责令重
新交纳/ 重新提出保证人/ 变更强制措施。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1 条第3、4 款。
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取保候审人xx 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1000 元以下罚款。法条依据为《取保候审规定》第28 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 条。
③涉嫌故意犯新罪: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做法正确/ 错误。被取保候审人xx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
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本案中,xx 被判构成xx 罪/ 无罪,故没收保证金的做法正确/ 错误。法条依据为《取保候审规定》第29
条。
(5)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最后连续
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若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
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
取保候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XX 属于……的特殊情况,可以在其暂住地(XX)执行取保候
审。法条依据为《取保候审规定》第16 条。
(6)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xx 机关重新/ 累计计算xx 取保候审期限的做法错误/ 正确。
①【同一阶段连续算】根据规定,同一阶段多次适用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 累计
计算。本案中,XX(公/ 检/ 法)机关在xx(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多次对xx 适用取保候审,期
限应当累计计算。《刑诉解释》第158 条第3 款、《刑诉规则》第100 条第3 款。
②【不同阶段重新算】根据规定,不同阶段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71 条第3、4 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
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
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简称《取保候审规定》)第28 条:“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 条第4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
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取保候审规定》第29 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
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 《取保候审规定》第16 条:“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
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
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居民的;(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 《刑诉解释》第158 条第3 款:“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
计算。”
 《刑诉规则》第100 条第3 款:“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
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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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本案中,xx1 机关和xx2 机关(公/ 检/ 法)分别在xx3 和xx4(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对xx 继续适
用取保候审,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刑诉解释》第162 条第2 款、《刑诉规则》第103 条。
5.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
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
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有固定住
处,而且所涉嫌的是XX 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所以,不能对犯罪嫌疑人(XX)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5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龙小丙涉嫌盗窃珠宝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10 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
经2 次传讯都没有到案。公安机关遂决定没收已交纳的10 万元保证金,责令其重新交纳12 万元保证金,
并重新计算了龙小丙的取保候审期限。
问题:公安机关对龙小丙适用取保候审时程序上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取保候审的程序(惩戒措施、期限)”。
答:(1)公安机关没收10 万元保证金、责令龙小丙重新交纳12 万元保证金的做法正确。根据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本案中,龙小丙经过2 次
传讯都没有到案,违反了在传讯的时候应及时到案的义务,故可以没收并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1 条第3 款。
(2)公安机关重新计算龙小丙的取保候审期限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同一阶段多次适用取保候审
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多次对龙小丙适用取保候审,期限应
当累计计算。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100 条第3 款。
案例2 :甲男与乙女是男女朋友关系,同为A 县某餐饮店员工,两人均是2 年前离开户籍地辗转多
处打工,现到A 县打工刚满半年,合租住在A 县某公租房。某天下班后,甲趁乙洗澡时将其手机盗走,
利用乙曾告知其手机解锁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乙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5000 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
账户并盗走手机(价值2000 元)。乙女报警后,甲男因害怕而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若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男取保候审,执行地点如何确定?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
答:可以在其暂住地A 县执行。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
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若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
 《刑诉解释》第162 条第2 款:“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
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 《刑诉规则》第103 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
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刑事诉讼法》第75 条第1 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
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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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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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2 年前离开户籍地辗转多地打工,到A
县刚满半年不满一年,属于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的特殊情况,可以在其暂住地A 县
执行取保候审。法条依据为《取保候审规定》第16 条。
知识点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评估【常考】
一、主观考点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与
 评
 估
 
 
 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不当或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评估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审查主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
审查内容
 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
 初审启动
 依职权
检察院依职权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值班律师
 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有相关证据材料的,
 应当一并提供
 审查、评估方式
 
①检察院、公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②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组织听证
 审查期限
 检察院:①在侦查、审判阶段收到申请后应10日内决定是否
 提释放/变更建议;②审查起诉阶段:3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
 
不能关(无罪免刑/徒刑以下);羁押期限将超过刑期;事实基本查清,符合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
【注意】: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己变更,其他阶段因办案机关是公、
法,只能建议变更。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不予释放/变更
 国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
 八大加重罪(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重大贪贿权(贪污贿赂、利用职权);
 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干扰证人、毁灭证据等)
评估主体
二、考点识别
本考点一般存在于程序纠错类题目中,往往直接问“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评估)程序上存在哪
些错误/ 本案存在哪些程序违法?”或结合案情让我们判断“xx 情节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
(2025 年- 曾因两次违规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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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1.【评估主体】①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是错误的,因为移送审查起诉前,发
现逮捕不当或犯罪嫌疑人(XX)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
应当进行评估。②本案中,评估工作由xx 部门进行是错误的,公安机关的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
门统一审核。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 条第2 款、第4 条第2 款。
2.【审查主体】本案中,检察院XX 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错误的,应当由检察院负责捕诉的
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575 条。
3.【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
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近亲属”是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XX 不是犯罪嫌疑人(XX)的近亲属,故其无权为其申
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574 条。
4.【审查内容】能/ 不能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根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
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XX)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其中
具体要审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XX)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而(XX)具有/ 并没有
xxxx(上述情节之一),属于/ 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
第12 条。
5.【审查后的处理】(除审查起诉阶段外)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或者
法院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案中,检察院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公
安机关/ 法院提出建议,而不能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575 条第1 款。
6.【处理结果】正确/ 不正确。本案属于/ 不属于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比如:国
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八大加重罪(故意杀人/ 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重大贪贿权(贪污贿赂、利用职权);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干扰证人、毁灭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后文简称《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 条第
2 款:“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
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4 条第2 款:“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 《刑诉规则》第575 条:“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
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
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
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 《刑诉规则》第574 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
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2 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
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犯罪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二)案件
所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情况,供述是否
稳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
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五)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六)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获得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
供担保等从宽处理情节;(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情况;(九)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
否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被判处拘役、管制、
独立适用附加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形;(十二)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关的其他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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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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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等)】,①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 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
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②虽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但并不
满足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故可以/ 不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8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卫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
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问题: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与问题,可知考点是“一般不予释放/ 变更的情形”。
答:不正确。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属于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虽因患有严重疾
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但并不满足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故不可
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8 条。
案例2 :2021 年9 月25 日,家住杭州市余杭区的王甲因生活琐事和邻居景某发生争执,王甲伙同
其好友孟乙将景某殴打成重伤昏迷。经过现场目睹案发全过程的证人指认,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认为王
甲和孟乙具有重大嫌疑,于9 月25 日当日派员到王甲家中,未出示拘留证即对在场的王甲和孟乙进行拘
留。拘留后补办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余杭区公安局讯问室对二人进行讯问,经过讯问,王甲和孟乙对自
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余杭区公安局在案发当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9 月28 日,余杭区公安局将二
人送往余杭区看守所羁押。因担心通知后有碍侦查,余杭区公安局未在拘留后通知王甲和孟乙的家属。
余杭区公安局对王甲和孟乙依法报请余杭区检察院对其批捕,检察院鉴于王甲是该案的主犯,对王甲批
准逮捕;对于孟乙检察院认为,孟乙系本案从犯,并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对其作出依法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
移送审查起诉前王甲的母亲申请变更羁押措施,公安机关认为王甲主观恶性较大遂没有对其羁押必
要性进行评估。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决定对孟乙适用取保候审,孟乙的好友丁宾(因违反《治安管
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提出担任孟乙的保证人,余杭区公安局还要求孟乙交3 万元保证金,同时,余
杭区公安局要求孟乙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小区,同时不得与景某接触。移送审查起诉后,
王甲的舅父徐某向余杭区检察院为王甲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余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认
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8 条:“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
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三)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四)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七)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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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为被害人景某存在过错,王甲的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顾,于是决定对王甲监视居住。
问题:本案存在哪些程序违法?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与问题,可知本题考点是“强制措施的程序——拘留的期间与通知家属、
取保候审的方式与义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评估”。
答:(1)余杭区公安局9 月28 日才将二人送往看守所羁押错误。公安机关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
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 小时。本案中余杭区公安局9 月25 日对王甲和孟乙拘留,9 月28
日才将二人送往看守所羁押,拘留后未在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5 条。
(2)余杭区公安局未在拘留后通知王甲和孟乙的家属错误。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本
案系故意伤害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被拘
留人王甲和孟乙的家属。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5 条。
(3)孟乙的好友丁宾提出担任孟乙的保证人错误。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
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丁宾因违反治安管
理法被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故其不能担任孟乙的保证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69 条。
(4)余杭区公安局同时要求孟乙提供保证人和交3 万元保证金错误。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
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本案中,公安机关既要求犯罪嫌疑人孟乙提供保证人,又要求缴纳保
证金错误。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68 条。
(5)余杭区公安局要求孟乙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小区错误。对于场所,被取保候审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酌定义务为不得进入
特定的场所。因此要求孟乙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小区,既不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
务,也不是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71 条。
(6)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错误,因为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不当或犯罪嫌疑人
(王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王甲的母亲)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应当进行
评估。法条依据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 条第2 款。
(7)王甲的舅父徐某向余杭区检察院为王甲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
王甲的舅父不是其近亲属,故其无权为王甲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574 条。
(8)余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错误。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捕诉部门负责,
故应当由余杭区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575 条。
案例3 :郑某涉嫌酒驾被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郑某曾因酒驾于1 年前分别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分
别被处以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郑某曾因两次违规酒驾受到行政处罚,这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与问题,可知考点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内容”。
答:能。根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犯罪事实、
主观恶性、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其中具体要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是否有前科劣
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而郑某具有两次违规酒驾的前科,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法条依据为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2 条第3 项。
61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06
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常考】+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常考】+ 附
带民诉的提起和审理程序【常考】
一、主观考点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成立
条件
 以刑事诉讼成立(公诉、自诉都可)为前提
 直接物质损失
 物
 注意: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意味着可以赔,
也可以不赔】
质损失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提起
时间
 当事人
 原告人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单位;2.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
3.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代【法代只是代为提起诉讼】
4.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未提→检察院
 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责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中,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注意】1.仅告部分侵害人→法院应告知可以对其他侵害人一并提起附民,在逃除外;2.被
害人放弃诉权,法院应告知弃权的后果;3.共犯不在案的,绝对不能将不在案的共犯列为附
民共同被告人;4.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可以提附民,但已经获得
足额赔偿的除外
 一般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后到一审判决宣告前
 例外
 一审未提,二审提附民: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诉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达成调解协议
 已经全部履行→法院不予受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除外】
 没有全部履行→可以再向法院单独提附民
 财产保全
 诉前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提起附民前申请保全
 
诉中
 依职权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
 依申请
 附民原告/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注意:以下情形不能提附民赔偿 
1.伤残/死亡赔偿金不赔【交通肇事除外】 
2.可期待收益损失(典型的是合同行为)
3.赃物赃款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 
5.物质损失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62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审理
 审理原则
 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
 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审
 理
 程
 序
 证明责任承担
 附民部分谁主张,谁举证
 可调解
 1.调解达成→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立即生效;
 2.即时履行完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
 调解未达成协议/签收前反
 悔→与刑事一并判决
 当事人缺席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1)附民原告→按撤诉处理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附民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特殊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可不将
 其列为附民被告+告知附民原告另行提民诉
 审理结果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先调解,不能达成调解→一并判决/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法准许检撤回公诉→(附民)调解;不宜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裁定驳回起诉+
 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上诉与反诉
 上诉期限
 按照刑事部分的上/抗诉期限确定
 判决效力
 1.只有附民部分上诉,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2.只有刑事上诉,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二审
 法院
 处理
 1.只对刑事上/抗诉+民事已经生效+民事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只对民事上诉+刑事已生效→应当对全案审查,分别处理:
 (1)刑事正确,只处理附民;
 (2)刑事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和附民一并审理。
 3.二审期间,一审附民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二、考点识别
“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考点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例如“法院应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
的附带民事诉讼(2014 年)/ 被害人母亲可否针对死亡赔偿金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3 年)/ 被害人
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等,一般来说只要问题题干中有“附带民事
诉讼”字样,即可定位到该考点。另外,比较具有迷惑性的是2022 年真题的问法“本案遵循‘先刑后
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此时要注意结合案情,因为案情中明确指出“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知考点其实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案例
1.【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常见设问1 :XX 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XX 是否可以作为附民原告人?
第一步:有权/ 无权提起;可以/ 不可以作为附民原告人。 
第二步:本案中……(结合案情,按照下列情形进行一一对应分析),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101 条。
(1)本案中,被害人(XX)由于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2)本案中,被害人(XX)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XX 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
 《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3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本案中,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并且受损单位没有提起,因此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
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示:反之,若不属于符合提起条件的,则无权提起附带民诉;比如:追缴、退赔】
常见设问2 :法院直接将XX 列为共同原告人/ 共同被告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步:先判断正确与否。……做法正确/ 错误。
第二步:结合案情分析+法条依据。
(1)本案中,XX 作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78 条第2 款。
(2)本案中,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选择针对所有侵害人
或者部分侵害人提起诉讼,这是原告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因此,法院首先应当告知XX
可以对侵害人(XX)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确认原告人(XX)是否明确放弃,告知其相应法律后
果,而不能直接将共同侵害人(XX)列为共同被告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81 条。
2.【附民中的财产保全】
常见设问: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启动主体有哪些?
本案中,XX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XX)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或者检察院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102 条。
3.【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事项】
常见设问:本案中XX 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一步:XX 行为不正确/ 不合法,XX 法院应该:
第二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选择:
(1)①【附民审理原则】(XX)法院应将刑事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
判过分迟延,才可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纠错题:本案中,XX 会/ 不
会导致刑事审判延迟,可以/ 不可以分开审理。)
②【特殊缺席】(XX)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且下落不明/ 用公告送达以外
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法院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无罪的处理】XX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
诉讼,先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民原告人
(XX)另行提起民诉。
(3)【撤诉的处理】本案属于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 《刑诉解释》第178 条第2 款:“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 《刑诉解释》第181 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
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
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102 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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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XX 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XX)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附民上诉的处理】当事人(XX)仅对附民部分上诉,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①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只需就附民部分作出处理;
②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民部分与刑事部
分一并审理。
【区别:刑上民不上,民事有错,对民事部分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反诉】本案中一审附民当事人(XX)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XX)另行起诉。(纠错题:
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对新的诉讼请求/ 反诉直接作出裁判。)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96 条、195 条第3 款、197 条、407 条、409 条、410 条。
标准化案例
案情:2022 年8 月,赵某之妻张某与被告人马大之父马老汉因地面上散落的碎玻璃发生争执,赵某
见状将张某手中的汤饭泼向马老汉脸部。被告人马大得知此事后,召集马老汉和弟弟马二在赵某家门前
对其谩骂,并与赵某和其哥哥赵大发生激烈争吵,马老汉上前手戳赵某脸部,马大则挑衅赵大,赵某遂
向马老汉胸部打出一拳还击,后马老汉、马大、马二三人恼羞成怒,合力殴打赵某和赵大,在此过程中
马大失手打伤了赵大,后被鉴定为轻伤,并打死了赵某。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大的刑事责任。马老汉、马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张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要求马大赔偿损失约60 万元。人民法
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顺利进行,且认为查封扣押确有必要,故依法查封和扣押了被告人的部分财产。
人民法院将赵某的哥哥赵大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并直接将马大、马老汉和马二列为附带民
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进行审判,但赵大表明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赔偿。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附带民事诉讼
部分案情比较复杂,人民法院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于是决定将刑事案件
 《刑诉解释》第196 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
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195 条第3 款:“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
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197 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
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407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
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第409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
审理。”
第410 条:“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本题改编自 2024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刑诉篇——案例七。
65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判决作出后,张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遂针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被告人马大提起了反诉,二审法院受理了其诉讼请求,并作出裁判。
问题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赵大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人的做
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人”。
答:(1)有权提起。本案中,作为被害人之一的赵某已经死亡,其妻子张某作为被害人赵某的近亲
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
(2)人民法院直接将赵大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人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中,赵大作为有权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78
条第2 款。
问题2 :张某只对马大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将马老汉和马二列为共同被告人的做法
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告人”。
答:不正确。本案中,马大、马老汉和马二是共同侵害人,虽然马老汉和马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都对被害人负有赔偿义务。赵某的妻子张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选择针对所有侵
害人或者部分侵害人提起诉讼,这是原告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因此,法院首先应当告
知张某可以对马老汉和马二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确认张某是否明确放弃对马老汉和马二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而不能直接将马老汉和马二列为共同被告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181 条。
问题3 :如果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大、马二、马老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马二下
落不明造成刑事案件审判超期,因此法院告知张某另行对马二提民事诉讼,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
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特殊缺席”。
答:正确。本案中,马二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且因为其下落不明造成刑事
案件审判超期,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法院可以不将马二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告知
张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95 条第3 款。
问题4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附民中的财产保全”。
答:正确。本案中法院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确有必要,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人
马大的部分财产。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02 条。
问题5 :张某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仅对附民部分上诉的处理”。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
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9 条。
问题6 :针对被告人马大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附民被告人在二审中反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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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答:不正确。本案中,针对被告人马大提出的反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该首先根据自愿、合法
的原则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被告人马大另行起诉,而不能就马大的反诉请求直接作出裁
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10 条。
问题7 :假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大不构成犯罪,那么应当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刑事无罪时附民的处理”。
答:本案中,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马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先进
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张某另行提起民诉。法
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97 条第1 款。
67
第七章 
侦查07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讯问和询问
 讯
 问
 与
 询
 问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地点
 已被羁押:看守所讯问室【注意:可提押出所辨认/追缴犯罪财物】 
 未被羁押的: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公安侦查-执法办案场所)或住处进行讯问
 特殊
 紧急情况: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
 疾病怀孕:住处/就诊的医疗机构
 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监狱服刑:执行场所
 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
 2.对拘留/逮捕的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
 程序
 讯问流程
 1.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无沉默权】,但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分别进行
 告知权利
 1.讯问同案犯分别进行;2.应当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制度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应当
 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的案件
 无期/死刑/重大
 检察院自侦案件/监察委调查案件
 每次讯问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远程网络视频讯问异地嫌疑人,
 应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讯
问
特
殊
主
体
 未成年人: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先法代,法代不能或不宜到场,
才通知合适成年人),均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应当提供翻译
 
 
 
 
 
 
 
 人员
 只能由侦查人员
 不少于 2 人
 方式
 应当个别进行【没有个别进行的应排除】
 地点
 现场【注意:无需紧急情况下】,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无单位】
 证人、被害人住所
 证人提出的地点(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
 必要时:通知到侦查机关(不是传唤)
 监察机关询问:
 可以通知到其
 “指定地点”
询
问
证
人
︑
被
害
人
68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知识点二:勘验、检查、搜查【常考】+ 辨认【常考】
 
勘验、检查
 
搜查、辨认
 主体
 原则:侦查人员;必要时:侦查人员主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对象
 勘验:场所、物品和尸体;检查:活人的身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见证人
 现场勘验+与案件无关+2人
 录音录像
 对重大案件现场的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尸体检验
 死因不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签名
 【注意:无需经家属同意,不同意的在解剖通知书上注明】
 人身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可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
 2.特殊:检查妇女身体→医师/女工作人员
 搜查
 主体
 侦查人员;特殊:搜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进行【无医师】
 对象
 1.犯罪嫌疑人+其他相关人;2.人身、住所、物品、有关场所
 证件
 原则:出示搜查证
 例外:执行逮捕、拘留+遇到紧急情况(藏东西、毁证据、藏人)→可无证搜查,
 24小时内补手续
 见证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笔录签名
 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见证人不签,在笔录上注明,不影响效力】
 辨认
 主持
 侦查人员/调查人员→≥2
 主体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原则
 主持+个别+混杂+防止预断/禁止暗示【可要求保密】
 混杂原则
 (相似相+
 数量)
 公安:人≥7;人的照片≥10;物品≥5件;物的照片≥10
 检察院自侦案件/监察机关:人≥7;人的照片≥10;物品≥5件;
物的照片≥5
 数量不受限制
 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独有特征的物
勘验、检查
二、考点识别
本章考点较为细碎,一般以程序纠错类题型呈现,常见设问“采取XX 侦查行为是否正确/ 本案侦
查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是否可以采用某种侦查手段/ 某种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 案件范围/ 适用
程序上有哪些要求?”(2013 年- 技术侦查,再考机率较低)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判断正误:正确/ 不正确;可以/ 不可以;或结合案情指出具体错误之处。
第二步:结合下列情况选择:
1.【讯问】
(1)公安机关对拘留/ 逮捕的人,必须在拘留/ 逮捕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法条依据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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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侦查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诉讼法》第86 条、第94 条。
(2)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182 条或《公安机关规
定》第202 条第2 款。
(3)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1 款。
(4)犯罪嫌疑人XX 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
(5)本案中,XX 涉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法条依
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208 条第1 款。
(6)【远程讯问】侦查人员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错误。因为XX 涉嫌信息网络犯罪,且在异地,
侦查人员讯问异地的犯罪嫌疑人(XX),可以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远程讯问的,
应当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法条依据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5 条。
(7)对未成年人(XX)讯问或询问,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
场或者是共犯的,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到场。
讯问/ 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该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未成年证
人(XX)的证言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323 条、326
条第1 款、《刑诉解释》第94 条、第90 条第5 项。
 《刑事诉讼法》第86 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刑事诉讼法》第94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
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刑诉规则》第182 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
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公安机关规定》第202 条第2 款:“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1 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
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
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
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
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公安机关规定》第208 条第1 款:“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
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5 条:“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
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并随案移送。”
 《公安机关规定》第323 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
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
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326 条第1 款: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即与讯问未成年人的规则相同)
 《刑诉解释》第94 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
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第90 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
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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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注意】讯问常考时间、地点、方式、录音录像等情形。
标准化案例
案例: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15 岁的证人小明依法进行询问,但因其父母在外地工作无法
返回,便在值班律师的陪同下进行询问。
问题:对于公安机关询问小明的行为是否正确?该证言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侦查制度中的“询问未成年证人”。
答:(1)不正确。询问未成年人小明,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
到场的,应当通知小明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而值班律师并不属于其他合适成年人。(2)小明的证言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条依
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323 条、第326 条第1 款,《刑诉解释》第90 条第5 项。
2.【勘验、检查】
(1)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215 条。
(2)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强制检查,XX 是……(比如证人、被害人),已经拒绝侦查人员对其
进行检查,可以/ 不可以强制检查或者XX 是女性,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
行,不能由男侦查人员进行。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32 条。
(3)勘验现场时应邀请2 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本案没有邀请/ 邀请了1 名见证人/ 见证人
XX 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违法。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197 条第1 款。
3.【搜查】
(1)根据相关规定,遇有可能随身携带凶器/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可能隐匿、毁弃、
转移犯罪证据/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可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本案
执行拘留/ 逮捕时发现XX 系……,属于/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不出示搜查证可以/ 不可以进行
搜查。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224 条或《刑事诉讼法》第138 条。
(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因此男侦查人员不能搜查妇女XX 的身体。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第2 款。 
4.【辨认】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
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XX1 和XX2 分别进行辨认。故本案应当……。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规定》第215 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刑事诉讼法》第132 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
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刑诉规则》第197 条第1 款:“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 《公安机关规定》第224 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
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138 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
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第2 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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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侦查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规定》第259 条或《刑诉规则》第224 条。
(2)对……进行辨认的,辨认数量应当不得少于……。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260 条或
《刑诉规则》第226 条第2、3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H 省P 市公安局在侦查李某、王某贩卖毒品案(初查确定涉案毒品为海洛因1500 克)中,首
先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称自己只是参与贩毒,这些都是王某指使的,侦查人员叫来王某与李某进行对
质。因为讯问室的录音录像设备正在维修,故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之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李某、
王某手机中的通话、短信记录等证据。经再次提审,公安机关查明王某上家“郭小猴”的真实姓名为郭
某,贩毒成员还有“清亮”“二孩”等人。遂对郭某等人立案侦查。随后,侦查人员将郭某的照片和其他
6 名“线人”的照片放在一起,让王某、李某同时从中辨认,王某和李某指认出郭某,侦查人员迅速将
其抓捕到案。后公安机关又两次到当地跟踪追查,经过调查走访P 市两个戒毒所,终于查清“清亮”“二
孩”等二人的真实身份为许某和郑某,后在另一起贩毒案件中,通过控制下的交付,将许某和郑某抓获
归案。
侦查人员在讯问王某时,王某称曾向“永胜”购买毒品。经调查,“永胜”真实姓名是尤某。P 市公
安局在本市尤某的家中抓捕尤某时,为防止尤某脱逃,未向尤某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对其住宅进行了
搜查,对相关财产予以扣押。P 市检察院鉴于此案重大、复杂,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在抓捕尤某时,提
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及时建议对从尤某身上起获的毒品包装物进行生物物证检验。经鉴定,该毒品包装
袋上提取的两枚指纹系尤某左手食指、拇指所留,有力证实了毒品系尤某所有。后查清其向B 市下家贩
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25.43 克、氯胺酮2.58 克。
此案经H 省P 市检察院提起公诉,H 省P 市中级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王某、郭某无期
徒刑,判处许某、郑某有期徒刑15 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尤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问题1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和问题,可知考的是侦查制度中的“讯问、辨认、搜查”。
答:(1)侦查人员叫来王某与李某进行对质,是错误的。王某和李某是同案犯罪嫌疑人,讯问同案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202 条第2 款。
(2)侦查机关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是错误的。本案中,李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
1500 余克)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
定》第208 条第1 款。
 《公安机关规定》第259 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 《刑诉规则》第224 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执行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
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 《公安机关规定》第260 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
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 《刑诉规则》第226 条第2、3 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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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3)侦查人员将郭某的照片和其他6 名“线人”的照片放在一起,让王某、李某同时从中辨认,是
错误的。首先,辨认人王某和李某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王某和李某分别进行辨认。
其次,对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辨认数量应当不得少于10 张。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259 条、
第260 条。
(4)P 市公安局在搜查时,未向尤某出示搜查证,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拘留、逮捕遇有
紧急情况的,可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本案中,P 市公安局在抓捕尤某时,为防止尤某脱逃不属于法
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不出示搜查证不可以进行搜查。法条依据为《公安机关规定》第2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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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起诉08
知识点一:审查起诉的程序【常考】
一、主观考点
 审
 查
 起
 诉
 的
 一
 般
 规
 定
 主体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期限
 正常1个月以内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10日内,可能判处有期超1年→延长至15日
 退回补充侦查或改变管辖→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方式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
 处理
 犯罪事实已查清
 依法起诉+移送案卷证据材料
 无犯罪事实
 法定不起诉
 特
 殊
 情
 形
 处
 理
 材料不齐
 要求补送相关材料
 管辖错误
 无管辖权
 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通知公安
 检自侦
 属监察委管辖,应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属公安管辖
 事实清+证据足+符合起诉条件→可直接起诉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漏
 罪漏人
 来自公安
 漏罪漏人: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侦,检也可自行侦查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直接提起公诉
 来自监察委:应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自行补侦
 检自侦:退回侦查部门补侦,必要时捕诉部门也可自行补侦
 同案犯在逃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嫌疑人在逃,不必等,对在案人员先进行审查起诉
 发现新犯罪
 1.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
 2.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后+又发现新犯罪→线索应移送公安/监察委;
 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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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二、考点识别
“审查起诉程序”这个考点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识别关键是看设问的主体,即检察院。比如“检
察机关的XX 做法是否正确/ 若出现XX 情况,检察机关能否起诉/ 本案的XX 情形下,检察院应如何
处理?”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得出结论。……做法是错误/ 正确的/ 检察院应XX。(如果题目问具体有哪几处错误,首
先写明存在几处错误,然后分点写出具体错误并分析错误的原因)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依据:
1.【决定逮捕】本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XX),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而
非……。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37 条。
2.【审查方式】检察院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xx 的做法错误,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做法正确。因为检
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并制作笔录。若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31 条、第261 条第2 款。
3.【遗漏罪行/ 同案犯】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
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要求补充移送起诉;
(3)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本案中,存在遗漏XX 罪行/ 遗漏
同案犯XX 未移送起诉的情形,应当要求XX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起诉。/XX 罪若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检察机关可以径行起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56 条。
【真题重现】2019 年: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若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其还涉
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问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
答:可以径行起诉。根据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漏罪或漏人时,处
理方式有:(1)要求公安补充侦查;(2)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因此,王小六涉嫌的诈骗罪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可以
径行起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56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A 县检察院审查一起A 县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检察院讯问陈某时,陈某交代2021 年11 月5 日当晚20 时许收到刘某一条微信消息,称其在自家后山
抓获一只疑似穿山甲的野生动物,询问陈某是否需要,陈某表示愿意购买后,双方约定每斤价格为600
元。22 时许,刘某、陈某按约到达交易地点,在对穿山甲称重后,陈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款项6000
元。23 时许,陈某乘坐同行人员车辆载着穿山甲返回于都县城,在路过于都县长征大桥时,被公安机关
 《刑诉规则》第337 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
 《刑诉规则》第331 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261 条第2 款:“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刑诉规则》第356 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
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
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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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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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查获。经鉴定,该疑似穿山甲野生动物确系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问题:对于刘某,检察院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刘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穿山甲,A 县公安机关存在遗漏同案犯刘某未移
送起诉的情形,A 县检察院应当要求A 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
第356 条。
知识点二:不起诉【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不
 起
 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1.没有犯罪事实;2.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亡→检察长
 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经批准→检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
 不起诉
 一次退回
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再次退回的必要+经批准→可以
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次退回
 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再次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刑法456章(人、财、社)+可能判处1年以下徒刑+
 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不起诉
 自
注意: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必经程序,但不受他
们意见的约束)
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
 核准→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撤案)
 程序
 批准
 2.检自侦/监移送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报请上一级检批准
 1.公安侦查案件→本院检察长批准
 宣告
 书面+公开宣布,决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送达
 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或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一方: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公安/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来的,被不起诉后,不起诉书送达对应机关
 人财物
 的处理
 1.决定不起诉,应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扣、冻机关解除查、扣、冻
 救济
 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
 向上一级检提请复议,上一级检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
 被害人
 非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向上一级检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自诉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向上一检提出申诉(不能自诉)
 被不起诉人
 (仅限酌定不起诉)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
 2.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先同级复议,同级检察院30日内做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
 上一级检复核,上一级检30日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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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二、考点识别
“不起诉制度”这个考点比较好识别,(1)如果考查不起诉的种类,一般需要适当结合案情,去判
断本案属于哪种不起诉类型,常见设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检察院作出的xx 不起诉决定是否正
确?”等;(2)如果考不起诉的程序和救济,往往直接问检察院如何如何,故看到“检察院”“复议/ 复
核”等字样时,就知道是该考点。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亮明结论——本案检察院应当/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步:结合案情分析+ 法条依据。依据下列情况选择:
1. 不起诉的种类
①【法定不起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没有犯罪事实/ 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 条规定的
情形,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65 条第1 款。
②【酌定不起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免
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70 条。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调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调查的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条依据为
《刑诉规则》第367 条。
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调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检察长批
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67 条。
④【附条件不起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是未成年人,其构成XX 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 五
/ 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
⑤【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XX)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有重大立功/ 涉及国家重大利
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条依据为《刑事
诉讼法》第182 条。
 《刑诉规则》第365 条第1 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
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刑诉规则》第370 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
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刑诉规则》第367 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
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
的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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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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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2. 不起诉的救济
常见设问:本案中XX(救济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①【侦查/ 调查机关不服】本案中,XX 公安机关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
请复核是错误的,应先向同级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79 条。
本案中,监察机关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是错误的,监察机关应当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79 条。
②【被害人不服】本案中检察院的XX 行为是正确的/ 错误的,因为本案是……(不能为附条件不
起诉类型),被害人(XX)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检察院收到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
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所依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条依据是
《刑诉规则》第377 条、第384 条。
③【被不起诉人不服】本案中检察院XX 的行为是正确的/ 错误的,因为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类型,
被不起诉人(XX)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 日内/7 日后提出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
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进行审查。法条依据是《刑诉规则》第385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张三、李四、王五涉嫌共同盗窃,被群众抓获扭送至渝北区公安分局。案件经侦查后移送至
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张三、李四的犯罪行为,经2 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王五因
盗窃时未满18 岁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王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
定。渝北区公安分局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遂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
问题1 :对于张三、李四,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证据不足”可知,考点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答: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67 条第1 款。
 《刑事诉讼法》第179 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
核。”
 《刑诉规则》第379 条:“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
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 《刑诉规则》第377 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
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
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
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
诉。”
第384 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
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刑诉规则》第385 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
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
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
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复查后,撤销不起诉决定,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条依据
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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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问题2 :检察院对王五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附条件不起诉”。
答:不正确。本案犯罪嫌疑人王五是未成年人,其构成盗窃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但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且王
五应有悔罪表现,故不能直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
问题3 :渝北区公安分局向市检察院提请复核的程序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不起诉的救济——侦查机关不服”。
答:不正确。本案中,公安机关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是错误
的,应先向同级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1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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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09
公诉案件第一审流程框架
庭前审查
决定开庭
审理
庭前准备
(组成合议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评议宣判
法庭审判
审理中特殊问题归纳
开庭
开庭前核实旁
听人(证/鉴/
专)
先控后辩
先人后物
被害人/附民原告/
辩/代理+许可→发
问被告
先控后辩
先刑后附民
不可剥夺/
替代/省略
程序可回转
重复多次可制止
评议一律不公开
宣判一律公开
1.当庭宣判:
5日送
2.定期宣判:
立即送
1.撤诉:公诉→无罪/无责;
             自诉→自愿;
2.新事实:
法发现→通知检察院补查补证
(检决定);
3.新的立功线索:
 被告人提出→法院可以建议检
察院补充侦查
审限:2+1+3+X
可以召开
庭前会议
庭前通知
知识点一:审判公开原则与例外【常考】+ 集中审理原则【常考】
一、主观考点
审判公开原则
含义
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一律公开进行
无论如何,宣判一律公开,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例外
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被告人审判时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
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集中审理原则
含义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
【不换人、不中断】
部分合议庭
成员不能履
职的处理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
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
→应当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
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
参加宣判→可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
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姓名
二、考点识别
无论是“审判公开原则”还是“集中审理原则”,一般都需要结合案情,针对案情中法院的做法,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014)”或要求在庭审程序中去找是否存在与两种原则不符合的程序错误之
处。重点是把握住这两种原则的基本含义和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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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给出结论。先判断正确与否:合法/ 不合法。或指出某个具体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步:阐述理由(法律规则+结合案情)。
常见设问1 :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1.【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审判时被告人是未成
年人的,不公开审理;当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
XX(案情)符合/ 不符合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故法院不公开/ 公开审理本案的做法合法/ 违法。法条
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88 第1 款、285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被告人甲(26 岁)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因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故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不公开审理”与问题“做法是否合法”,可知考点即“审判公开原则及
其例外”。
答:不合法。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或审判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时,不公开审理;当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
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是成年人,也不符合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其他情形,故法院不公开审理本
案的做法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
常见设问2 :本案庭审程序存在哪种(些)错误?
2.【集中审理原则】
①【评议前换人】法院决定让另一位审判人员XX1 代替(原合议庭成员)XX2 审判案件的做法错
误。根据规定,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XX2 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应当依法更
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01 条第1 款。
②【评议后换人】合议庭成员XX1 未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评议后、宣判前,
部分合议庭成员(XX1)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
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XX2)宣判,但裁判文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XX1 的姓名。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01 条第2 款。
 《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1 款: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285 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
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刑诉解释》第301 条第1 款:“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 《刑诉解释》第301 条第2 款:“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
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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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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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被告人甲因犯诈骗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原合议
庭成员乙因为离职无法再参与本案的评议,故法院决定由另一位审判人员丙代替乙参与本案评议。
问题:本案庭审程序存在哪种(些)错误?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代替乙参与本案评议”与问题“存在何种错误”,可知考点即“集中审
理原则”。
答:法院决定让另一位审判人员丙代替乙参与本案评议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庭审结束后、评议
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乙)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
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01 条第1 款。
案例2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甲涉嫌盗窃一案。合议庭成员经审理后休庭对该案进行评
议,并决定对甲判处2 年有期徒刑,评议后,合议庭成员乙因工作调动不能参加宣判,故乙并未在裁判
文书上署名。
问题:本案庭审程序存在哪种(些)错误?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评议后”“乙因工作调动不能参加宣判”与问题“存在何种错误”,可
知考点即“集中审理原则”。
答:合议庭成员乙未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做法错误。根据规定,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
(乙)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
判员宣判,但裁判文书上仍应署乙的姓名。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01 条第2 款。
知识点二:审判组织【常考】 
一、主观考点
审判程序
法院级别
组成
注意
一审
基层、中级
审判员
3 人
① 不存在5 人庭
② 7 人庭必须有陪审员
(3 法+4 陪)
审判员+ 陪审员
3/7 人
高级
审判员
3/5/7 人
5 人庭不存在陪审员
审判员+ 陪审员
3/7 人
最高
审判员
3/5/7 人
不存在陪审员
注意:发回重审/ 再审的,应当另组
合议庭(按一审、二审程序规定另组)
二审
中级、高级、最高
审判员
3/5 人
死刑复核
高级、最高
审判员
3 人
几人庭
陪审员权利
3 人合议庭
【完整表决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注意:不得担任审判长】
7 人合议庭
【法律适用无表决权】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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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几人庭
陪审员权利
应当组成7 人
庭的情形
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无期、死刑+ 社会影响重大;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 社会影响重大;
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考点识别
1.“合议庭组成”“人民陪审员”这2 个考点一般采取直接的问法,例如“法院应如何组成合议庭审
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应如何分工(2021 年)?”;注意问“分工”的意思其实就是问合议庭中的人民陪
审员应如何行使权利;
2. 该考点偶尔也可能藏在程序挑错题中作为其中一个错误,如“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可
能涉及应该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庭,几人合议庭等)”,此时需适当结合案情进行辨别。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结论:正确/ 不正确/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是: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内容:
(1)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一审/ 二审/ 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应当由xx 人组成(不存在5 人庭;
7 人庭必须有陪审员;存在/ 不存在陪审员等),但在本案中,由xx 和xx 组成(结合案情)。因此,本案
的合议庭组成正确/ 不正确。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83 条、第249 条。
(2)本案属于3 人组成的合议庭案件,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
本案属于7 人组成的合议庭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审理和表决事实认定问题,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
但不参与表决。法条依据为《人民陪审员法》第21 条、第22 条。
(3)根据规定,①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②根
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③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
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作为涉及xxx(上述3 类情
形之一)的案件,鉴于其影响的重大性,问题的复杂性和舆论的关注性,XX 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
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条依据为《人民陪审员法》第16 条。
 《刑事诉讼法》第183 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
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
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 《刑事诉讼法》第249 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人民陪审员法》第21 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
表决权。”
第22 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
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 《人民陪审员法》第16 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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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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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21 年真题重现):柯城公司股东贾某、赵某涉嫌指使员工宋某、李某暴力拆迁,干扰“钉
子户”居民正常生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热烈。
问题:本案一审法院应如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如何分工?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合议庭组成”“陪审员权利”。
答:(1)本案一审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
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本案作为涉及拆迁的案件,鉴于其影响的重大性,问题的复杂性和舆论的关注
性,某县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条依据为《人民陪审员法》
第16 条。 
(2)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某县法院在审理时,如果组成七人合议庭,三名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和
法律问题,并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均有表决权;四名人民陪审员,可以审理和表决事实问题,对法律适用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法条依据为《人民陪审员法》第22 条。
知识点三:庭前准备【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庭前会议的目的
庭前会议主要是就案件审判的相关问题集中听取意见,以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集中,提高庭审
效率。庭前会议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的参会人员
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其他。
2. 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情形:
(1)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
要的;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3. 通知:
(1)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25 年新增】。
(2)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形:
被告人申请①参加庭前会议,②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庭前会议③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
取意见,④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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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3)庭前会议中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
理人到场【25 年新修】。
(三)会议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四)处理
1. 观点一:庭前会议中可以作出实质性处理。法条依据为《庭前会议规程》第11 条第3 款:对于可
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25 年新增】,法院
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2. 观点二:庭前会议中不可以作出实质性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28 条第3 款:对于可
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3. 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25 年新增】。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
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
化。
(五)其他庭前准备
1. 开庭10 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
2. 开庭3 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控方和辩方+ 传唤当事人。
二、考点识别
“庭前会议”的考点很简单,往往直接问,比如“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
确(2012、2016 年)/ 庭前会议未通知被告人xx 到场是否正确?”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1.【庭前会议的召开】本案有/ 无……(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
情重大复杂/ 社会影响重大)的情形,需要/ 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故审判人员可以/ 不用召开庭前会
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26 条。
2.【参会人员】
①【被告人不必到场】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
助,但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本案中,召开庭前会议只是……(除了排非、证据、申请参加等情形),可
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也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参加。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30 条第2 款。
②【应当通知被告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庭前会议准
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 《刑诉解释》第226 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
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 《刑诉解释》第230 条第2 款:“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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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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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所以本案中应当通知XX(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30 条第3 款、《庭前会
议规程》第4 条第3 款。
3.【处理】根据法律规定,xx 的……做法错误。
(1)xx 争议点(如: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申请排非/ 管辖/ 回避等)属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
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质证/ 辩论错误。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法条依
据为《庭前会议规程》第11 条第3 款、第20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某诈骗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就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控方未发
表任何意见;同时为提高审判效率,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进
行了初步质证。
问题:本案在庭前会议中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错误?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庭前会议的处理”。
答:(1)控方未发表意见错误。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属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控辩
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2)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质证错误。庭前
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法条依据为《庭前会议规程》第11 条第3 款、第20 条第1 款。
案例2 :某案件庭前会议在法院办公室举行,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丙参加,现法
院就被告人甲是否可以参加会议,展开讨论如下:
问题1 :若法院就控辩双方对案件的管辖是否有异议了解情况,法院认为甲没有必要参会,从而未
通知甲参加庭前会议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庭前会议被告人不必到场的情形”。
答:正确。根据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但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
本案中,庭前会议只是对案件管辖是否有异议了解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甲参加,也可以不通知甲参加
庭前会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30 条第2 款。
问题2 :若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院是否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庭前会议应通知被告人到场的情形”。
答:根据相关规定,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所
以本案中应当通知甲参加庭前会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230 条第3 款。
 《刑诉解释》第230 条第3 款:“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
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庭前会议规程》第4 条第3 款:“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
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
和被告人。”
 《庭前会议规程》第11 条第3 款:“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
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第20 条第1 款:“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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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知识点四:公诉案件第一审法庭审判【必考】
一、主观考点
法庭审判的具体流程
(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
(一)宣布开庭
开庭前
书记员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是否到庭。
宣布开庭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告知义务
1.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回避、辩护、
代理、最后陈述等)
2.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
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
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注意】法庭调查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但不排斥在此阶段对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法庭调查环节流程】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处理)→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讯问、
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质证→调取新证
据→(补充侦查)→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 宣读
起诉书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
异议。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
况。
(3)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 分别陈述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 讯问、发
问被告人、
被害人
(1)【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注意】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2)【发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
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
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
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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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3. 讯问、发
问被告人、
被害人
【发问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3)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4)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注意】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5)【同案犯、分案犯、关联犯到庭对质】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
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4. 询问证
人、鉴定
人等
(1)证人出
庭作证
A.【证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
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缺一不
可)
B.【证人拒不出庭】
(强制到庭)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
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训诫→拘留)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
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 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
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C.【强制到庭程序】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
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D.【证人可以不出庭情形】①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
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
式作证。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
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
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鉴定人
出庭作证
(对比证人)
【鉴定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
要出庭的。
【鉴定人拒不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调查人
员、侦查人
员或有关人
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调
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
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刑诉解释》第249 条第2 款)
(4)专家辅
助人制度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 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
增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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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5. 出示物
证、宣读
鉴定意见
和有关笔
录与质证
(1)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
(2)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质证的方式(《刑诉规则》第399 条第2 款):
①【需要单独举证、质证】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
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②【仅说明即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
名称及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③【分组示证、质证】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
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4)【证据偷袭】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
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
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6. 调取新
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
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
决定延期审理。
7. 补充侦查
公诉人
主动提
(1)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
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2)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3)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法院可以
建议
【新立功线索】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8. 法庭调查
核实证据
(1)【有疑问】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手段】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
和查询、冻结。【不能搜查】
(3)【庭外证据】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
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
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
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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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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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涉案财
物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注意】主要是辩论法律适用问题等,但不排斥在此阶段对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发言顺序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公诉人发言。
2.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总结】也就意味着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进行辩论。
3. 被告人自行辩护。
4. 辩护人辩护。
5.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注意- 提出不同起诉意见需以书面形式】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
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
【未书面提出的以起诉书为准】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
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保证辩方
权利
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
时间。
审判长主导
审判长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地位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
可以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应当制止
1. 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
止。
2.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的,应当制止。
程序回转
程序具有可回调性:
1. 法庭辩论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
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2.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
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
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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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议与宣判
 
评议与宣判
 判决类型
 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或罪名不当→判决有罪
 无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注意: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无罪判决;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不负刑事责任判决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16周岁);精神病人
 宣判
 (一律公开)
 1.当庭宣判→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2.定期宣判→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审限
 2+1+3+X
 2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1)
 可能判处死刑/附民/交流集广+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3)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报最高法批准(+X)
二、考点识别
“第一审程序”的考查范围较广,考点往往集中在“法庭调查”“判决类型”之中。其中,①“法
庭调查”一般是对庭审流程的具体步骤进行考查,比如“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应如何质证?(2020
年)/ 法院强制XX 证人出庭的做法是否正确?”等;
②“判决类型”这个考点往往会结合“证据的审查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等考点进行融合性考查,
问题看上去简单,但考的却是综合分析能力,务必引起关注。如“针对某指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2012 年)/ 本案法院未认定构成XX 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023 年)?”这类考点的识别要注意,看
到“判决”“无罪”“认定构成/ 不构成xx 罪”这些字眼时,往往要结合案情中与证据相关的描述,进行
综合分析。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1. 法庭调查——证人出庭
常见设问:法院强制证人XX 出庭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步:给出结论。先判断正确与否:正确/ 不正确。
第二步:分析案情。
本案中,控方(如公诉人、被害人等)/ 辩方(如被告人、辩护人等)对XX 的证言有异议,且XX 的
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XX)有必要出庭作证,①且XX 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XX 拒绝出庭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 ②但XX 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③但XX 的理由属于正
当理由,故法院可以/ 不可以强制XX 出庭。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1 款、193 条第1 款。
 《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1 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
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193 条第1 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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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案例
案例:侦查期间,路人乙作证说亲眼目睹甲捅伤了被害人,后此案依法开庭审理,审理期间,甲的
辩护律师提出乙的证言有矛盾,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乙出庭作证,但乙以工作繁忙为由予以拒绝,后法
院强制乙出庭。
问题:法院强制证人乙出庭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即考点为“证人出庭规则”。
答:正确。本案中,辩护人对乙的证言有异议,且乙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
乙有必要出庭作证,且乙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乙拒绝出庭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故法院
可以强制乙出庭。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1 款、193 条第1 款。
2. 法庭调查——举证质证
常见设问: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应如何举证质证?
思考步骤:本题属于问具体步骤类题型,此类题目建议直接翻法条,因为很难记得住,本题问的
是“检察院”应如何举证质证,首先翻找《刑诉规则》,其次,举证质证发生在审判阶段,故可定位到
“第十一章出席法庭”,再从这部分里去翻找与“公诉人”相关的具体法条。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
证”,举证质证应“先控方、后辩方”的基本规则,分点排序有逻辑地组织答案。
(1)首先由公诉人举证,公诉人举证时一般通过讯问被告人(xx)、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出示言词
证据,再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实物证据,并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
明。
(2)公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方可以进行质证;辩护方也可以举证,由公诉方质证;
(3)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4)对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
明。
(5)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
分组示证、质证。
(6)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按照审判长的要求或经审判长的同意。
(7)质证应当紧紧围绕辩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98 条、399 条第1 款、第2 款。
 《刑诉规则》第398 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
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二)讯问被告人;(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
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等;(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
况记明笔录;(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399 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
者罪轻的证据。
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二)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
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三)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
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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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标准化案例
案例:被告人甲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证据有:甲的供述、甲作案
使用的电脑、公安依法从电脑中提取的受害人账号密码、鉴定机构就诈骗金额出具的鉴定意见。
问题: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应如何举证质证?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即考点为“举证质证规则”,解决方案:翻法条。
答:本案中,检察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甲的供述、甲作案使用的电脑、公安依法从电脑中提取的受
害人账号密码、鉴定机构就诈骗金额出具的鉴定意见。
在法庭调查阶段:
(1)首先由公诉人举证,公诉人举证时一般通过讯问被告人甲、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出示言词证
据,再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实物证据,并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
(2)公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方可以进行质证;辩护方也可以举证,由公诉方质证。
(3)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4)对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项、内容
作出说明。
(5)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
分组示证、质证。
(6)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按照审判长的要求或经审判长的同意。
(7)质证应当紧紧围绕辩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98 条、399 条第1 款、第2 款。
3. 判决类型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XX)
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XX)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XX)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
决。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
(4)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判决:排除非法证据后,全部有罪或全部无罪判决同上述判决类型的第(1)
和(3)情形;另外,若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本案中,XX1 部
分经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决构成XX1 罪;XX2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
于XX2 部分应宣告无罪。法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35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H 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根据小区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后A 检察院以抢劫罪
 《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
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严格排非规定》第35 条:“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
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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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承认入室盗窃7000 元,并经查证属实。但拒不承认抢劫杀人的事情,并声称遭
受刑讯逼供,当庭展示自己手臂、背部有多处淤青,申请排除其关于抢劫杀人的供述,A 市中级法院审
查后发现确属刑讯逼供。杀人部分事实除李某口供外无其他有关证据。
问题:针对A 检察院的指控,A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出现“判决”字眼,且案情中涉及“刑讯逼供”的描述,可知考的是
“判决类型——排除非法证据后的判决”。
答案:(1)A 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对于入室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
(2)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本案中盗窃部
分有李某本人的供述并且经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决构成盗窃罪;而入室抢劫杀
人部分的证据仅有李某经过刑讯逼供所作出的供述,证据不足,故对入室抢劫杀人部分应宣告无罪。法
条依据为《严格排非规定》第35 条。
知识点五:一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常考】
 审判期间
 特殊问题
 处理
 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
 指控罪名不一致
 程序上:变更罪名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例外:侮诽暴虐侵,终止审理+退回
 检+告知自诉)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
 影响定罪
 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决定是否补充/追加/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发现自首/坦白/立功等,但检未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特殊情形
 处理
 裁定终止审理
 《刑诉法》16条2-6项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亡
 裁定中止审理
 不可控制原因:疾病/脱逃/不可抗力
 决定延期审理
 可控制原因:新证人新物证/重新鉴定/补充侦查/申请回避
 并案管辖
 ①其他犯罪已提起公诉的,可以并案;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
 ②【未提起公诉】发现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侦查、调查的,可以与检、公、监协商并案
 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③二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处理
二、考点识别
“审判期间特殊问题”一般会结合案情直接问,如“出现xx 情形,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的处理是
否正确?”“法院终止/ 中止/ 延期/ 并案审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并案审理的决定是否妥
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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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先给结论。法院做法正确/ 错误。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依据。
1. 审判期间的特殊问题
(1)【变更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
一致,应当依据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听取控辩双
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第2 项、第
3 款。
(2)【新事实】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
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不应该……(直接变更罪名)。法条依据为《刑诉解
释》第297 条。
(3)【新立功】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漏材料】审判期间,法院发现被告人(XX)可能有自首/ 坦白/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
院没有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77 条。
2. 特殊情形处理
(1)【延期审理】本案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
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情形,法院可以
决定延期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
(2)【中止审理】本案有……(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被告人脱逃/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
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的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院可以裁
定中止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第1 款。
3.【并案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XX 还有另一起XX 犯罪正由公安机关侦查/ 检察院审
查起诉/ 监委会调查,法院可以协商公安机关/ 检察院/ 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延迟的
除外。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4 条第2 款。
 《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第2 项、第3 款:“……(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
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
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
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 《刑诉解释》第297 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
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
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 《刑诉解释》第277 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
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
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第1 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
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
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刑诉解释》第24 条第2 款:“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
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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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标准化案例
案例:袁某长期虐待先天性痴呆儿宋某,某日对不听话的宋某拳打脚踢,宋某倒地后又不停扇耳
光,导致宋某昏迷不醒(后死亡)。宋某的母亲刘某向甲县公安局报了案,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袁某也
畏罪投案。甲县检察院以虐待罪(致人死亡)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提出宋某生前就患有严重的先天疾患,并非自己殴打致其死亡,因此要求对宋
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同意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
该案后经再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
指控罪名不当。袁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宋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宋某致其死亡的
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袁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5
年。
问题1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在庭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宣布中止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可知,本题考的是“特殊情形处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答:法院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本案中,法庭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院可以
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宣布中止审理,所以法院的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
问题2 :法院变更罪名,最后以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是否正确?在程序上应如何进行?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审判期间的特殊问题——变更罪名”。
答:①正确。根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
罪名不一致,应当依据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听
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第
2 项、第3 款。
问题3 :若本案审理过程中甲县法院发现袁某另有一起抢劫犯罪正被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应
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并案审理”。
答:本案审理过程中,甲县法院发现被告人袁某还有另一起抢劫犯罪正由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
县法院可以协商甲县检察院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本案审判过分延迟的则不能并案处理。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24 条第2 款。
 本题改编自2023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刑诉篇——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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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章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知识点:简易程序【常考】+ 速裁程序【常考】
一、主观考点
程序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法院、审级
基层 、 一审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足、认罪、
同意简易
事实清楚、证据足、认罪认罚、
同意速裁、3 年以下
不适用情形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部分共犯不认
罪、部分有异议、不构罪、辩无罪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未成年、
部分不认罪认罚、共犯异议、附民不调和、
辩无罪【自诉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启动
检察院可建议+ 法院、被告人同意 / 法院决定 / 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 
审判组织
3 年以上→合议庭,3 年以下→合议庭/ 独
任制
独任制(审判员一人)
审理程序
1. 传唤、送达简便
2. 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检应当派员出庭
3. 通知辩护人出庭
4. 只是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被告人最后陈
述不可省)
5.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1.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2.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3. 判决宣告前应听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最后
陈述
4. 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5. 应当当庭宣判
程序转化
简转普:不构罪、不追责、不认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速转普:不构罪、不追责、不认罪、
不自愿、有重大争议
审限
20 日审结
超过3 年→一个半月
简转普→审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10 日内审结
超过1 年→15 日
速转简/ 普→审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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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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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二、考点识别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这2 个考点,往往采用直接的问法。一是容易考查各自的适用条件、
禁用条件、审理程序和程序转化情形等,比如“本案是否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 本案由简易或速裁程序
转化为普通程序是否正确(2022 年)?”等;二是可能考查二者之间的区别对比,或各自与普通程序
的区别对比,比如“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有什么区别/ 普通程序与简易或速裁程序在审理上有什么区别
(2022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1.【简易程序】
常见设问:本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步:得出结论。适用/ 不适用。
第二步:结合案情+法条依据。
(1)【适用条件】本案属于/ 不属于基层法院一审的公诉案件(例如:属于中院管辖的国、恐、无、
死、没、缺这几类案件,则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 不清楚、证据充分/ 不充分的,被告
人(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 没有异议,同意/ 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可以/ 不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59 条第1 款、《刑事诉讼法》第21 条。
(2)【禁用情形】本案中,被告人(XX)系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XX)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
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XX)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不适用简易程序。法条
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60 条。
(3)【程序转化】被告人(XX)可能不构成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XX)
予以否认(不认罪)/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对该案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简易程序
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68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2023 年5 月,被告人郝某涉嫌间谍罪被北京市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提起公诉,郝
某自被捕后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问题:法院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刑诉解释》第359 条第1 款:“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
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
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1 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刑诉解释》第360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被告人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
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
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 《刑诉解释》第368 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
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
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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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答:不适用。本案被告人郝某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最低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故不属于基层法院一审的公诉案件,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59 条第1
款、《刑事诉讼法》第21 条。 
案例2 :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钟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
法院决定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钟某当庭否认自己酒驾逃逸的行为,休庭后,法庭决定对钟某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问题: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答:正确。钟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酒驾逃逸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系属不认罪行为,因此,对该案
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68 条第1 款。
2.【速裁程序】
常见设问:适用速裁程序是否正确?适用速裁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第一步:得出结论。正确/ 不正确;.....(具体的程序违法内容)。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法条依据。
 (1)【适用条件】本案中,受理案件的XX 法院属于基层/ 中级法院,本案适用第一审/ 二审程序审
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属于/ 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并且被告人(XX)认罪认罚/ 未认罪认罚,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 有异议,可以/ 不可以适
用速裁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2 条第1 款。
(2)【禁用情形】本案中因被告人(XX)是盲/ 聋/ 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
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被告人(XX)与被害人(XX)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
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
(3)【审理期限】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10 日内审结(可能
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 年,可延长至15 日)。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5 条。
(4)【程序转化】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
任/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
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6 条。
 《刑事诉讼法》第222 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
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
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 《刑事诉讼法》第225 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刑事诉讼法》第226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
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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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5)【审理程序】①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应当当庭宣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2 款;②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2 条第
1 款;③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迪士尼企业公司于2021 年3 月12 日创作完成“玲娜贝儿”美术作品。同年9 月,以该美
术作品原形设计制作的“玲娜贝儿”玩偶发售。2022 年2 月,迪士尼企业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玲娜贝
儿”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2021 年10 月起,甲、乙(另案处理)伙同丙,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
自指使他人生产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1 万余件,在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销售。检察院审查
起诉过程中,甲、丙两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积极退赔违法所得。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该案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故决定以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同时由审判长杜某和审判员郑某、胡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审理过
程中,鉴于甲、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因此判决前没有听取两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
见;法院在受理后15 日内审结本案,在法庭审理结束10 天后进行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被告人
甲、丙判处有期徒刑1 年8 个月、1 年的刑罚,并处20 万元、3 万元的罚金。
问题1 :本案中适用速裁程序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答:正确。受理案件的浦东新区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本案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且被告人甲、丙认罪认罚,对适用速裁
程序没有异议,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2 条。
问题2 :若法院受理案件后,丙提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仍决定适用速裁程序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速裁程序的禁用情形”。
答:不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速裁程
序。本案中,丙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提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所以法院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
问题3 :本案的审理期限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
答:正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10 日内审结,但本案有
可能判处超过1 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审限可延长至15 日。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5 条。
问题4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中有哪些程序违法之处?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速裁程序的审理程序”。
答:(1)本案中是由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共同审理是错误的。适用速裁程序,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2 条。
(2)浦东新区法院没有听取甲、丙的辩护人的意见是错误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
 《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2 款:“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 《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1 款:“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
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改编自现实案例——迪士尼知识产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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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1 款。
(3)法庭审理结束10 天后才进行宣判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应当当庭宣判。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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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重要】11
知识点一:二审程序的提起【必考】
一、主观考点
 二
 审
 程
 序
 的
 提
 起
 提起理由
 上诉
 不需要任何理由(不服)
 抗诉
 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提起期限
 (上诉、抗诉)
 判决
 10天
 裁定
 5天
 附带民事诉讼
 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提起主体
 上诉
 独立: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民事部分
 非独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经同意)
 【例外】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近亲属可独立上诉
 抗诉
 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代只有针对判决申
 请抗诉的权利)
 书面/口头
 书面
 提起途径
 上诉
 实质:上诉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是递交上诉状有2种途径
 上诉状既可以(1)递交第一审法院 ;(2)也可直接递交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
 抗诉
 (1)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第一审裁判有错→向一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
上一检察院;(一审法院将抗诉书、证据、案卷移送上一级法院)
(2)上级检认为抗诉不当,可向该上级检的同级法院撤回抗诉+通知下级检察院;
上级检撤回抗诉前,应当听取下级检的意见
 
 
 申请的撤
 回及后果
 撤回上诉
 1.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最后一次意思表示)→应当准许
 2.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应当审查:①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准许; 
 ②原判确有错误→不予准许
 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开庭后宣判前撤回→不予准许
 撤回抗诉
 1.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应当准许
 2.抗诉期满后→可以准许,但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不予准许
 后果
 期满前
 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
 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
 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注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仅
因被告人上诉就随之抗诉;除非被
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因被告人反悔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
的,检察院应当抗诉
102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考点识别
1.“二审程序的提起”实质上就是一审的救济途径,明白其作用,就不难识别考点,常见问法“本
案中xx 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行为是否合法/ 检察院对xx 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是否适当(2024 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如何救济?”等,所以一般看到问题中出现“上诉”“抗
诉”“不服一审”“救济”等关键词,可以基本判定该考点。
2. 真题重现:另外一种考查方式是开放性问题,如:2025 年真题,上诉、抗诉期满后,上一级检察
院提交补充抗诉意见书的,二审法院是否应该审理?(需明确答出自己的观点,并说明对应的理由)
观点一:应该审理。理由:(1)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根
据规定,上一级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
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但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补充抗诉意见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内提
及,因此在抗诉期满之后,作为出庭支持抗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就下一级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进行补充、
变更。(2)审理补充抗诉意见,有利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以作出更加公正
的判决。故二审法院理应受理。
观点二:不应审理。理由:(1)根据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另根据规定,上一
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检
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据此可以推定,无论上级检察院是想要补充抗诉还是支持抗诉均应在抗诉法定期限
内作出。(2)法律规定上诉、抗诉期,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利,
若超出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后,仍旧允许上一检检察院补充抗诉意见,会导致当事人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得不到保障,是对被告人实质权利的不公正,也会造成控诉突袭,违反控辩平等原则。(3)根据规定,
上一级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
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知,上级检即便是补充抗诉理由也应是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
情形下,上一级检察院不能直接对其认为应抗诉而下级检察院未抗诉的理由进行补充。本案中,下级检
察院没有对妨害公务罪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故上一检也不能补充此抗诉理由。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得出结论。有权/ 无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行为有效/ 无效。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法条依据。
(1)【上诉】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XX 是/ 不是本案的被告人/ 自诉人/ 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
护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且经过了/ 未经过被告人(XX)的同意,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因此,XX 有权/ 无权提起上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第1 款。
(2)【抗诉- 理由】合法(适当)/ 不合法(不适当)。根据规定,检察院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必须
具有法定的理由,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本案中,①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 程序/ 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
/ ②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不存在错误,因此xx 检察院对xx 案的一审判决提出
 案情简介: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XX 进行指控,区法院判处XX 犯妨害公务罪,XX 上诉,区检
察院以未判决危险驾驶罪提起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法院补充抗诉意见。
 《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第1 款:“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
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03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抗诉合法/ 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
(3)【抗诉- 期限与形式】根据规定,本案中,XX 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 裁定有误 ,在判决书/ 裁
定书送达后XX 日内提交/ 未提交抗诉书,以书面/ 口头形式提出抗诉,提出抗诉的时间未超过/ 超过法
定的10 日/5 日抗诉期限,因此,抗诉行为有效/ 无效。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0 条、第232 条
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曾某、陈某共同故意杀人一案经海树省山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
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判令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 万元。
判决宣告后,山茶市法院分别向被告人曾某、陈某和山茶市检察院送达了判决书。陈某没有上诉,
曾某父亲经过曾某同意后,在上诉期内以曾某没有杀人为由向海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茶市人
民检察院在判决书送达后第3 日电话通知山茶市中院对陈某提出抗诉,但因故于判决书送达后第12 日市
人民检察院以对陈某量刑畸轻为由,签发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抄送海树省人民检察院。
海树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遂向海树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山茶市人民
检察院。
问题1 :该案中,曾某的父亲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上诉的主体”。
答: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曾某父亲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且经过了被告人曾某同意,不服
山茶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权提起上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第1 款。
问题2 :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中指明考的是“抗诉”相关内容,结合案情“电话通知”“检察院第12 日签
发抗诉书”可知,本题考点是“抗诉的期限与形式”。
答:无效。(1)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在判决书送达后第3 日
电话通知山茶市中院对陈某提出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非以书面形式提出抗诉,该抗诉无效。(2)市
检察院在判决书送达后第12 日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的时间超过法定的10 日抗诉期限,因此,抗诉行
为无效。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0 条、第232 条第1 款。
 《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刑事诉讼法》第230 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
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第232 条第1 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
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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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知识点二:二审程序的原则【常考】
考点一:全面审查原则
一、主观考点
 全
 面
 审
 查
 原
 则
 含义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体现
 1.审查事实、证据、 适用的法律 
 2.审查实体+程序
 3.审查上诉或抗诉的部分+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 →第二审法院应全案审查,一并处理
 5.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 →第二审法院全
 案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终止
 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6.附民案件+只有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上诉 →第二审法院应全案审查。刑
 事部分无误,只处理附民部分;附民部分正确→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考点识别
“全面审查原则”这个考点往往出现在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等场景中,问题一般呈现为
“一审宣判后,①被告人A 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但被告人B 上诉/ ②被告人A 和B 均未上诉,检察
院未抗诉,但被告人A 的近亲属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等;或在案情中
描述法院的处理方式,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得出结论。法院的做法正确/ 不正确。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法条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仅有XX(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 自诉人/ 检察院只对部
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作出判决,不能仅对提出上诉/ 抗
诉的被告人的刑事部分作出处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389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曾某、陈某共同故意杀人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5 年有期徒刑,被告
人陈某10 年有期徒刑。陈某提出了上诉,曾某未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由于只有陈某提起上
诉,故无须对曾某的判决部分进行审查,遂只审查了陈某的刑事部分。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刑诉解释》第389 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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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可知,本题考查的是“全面审查原则”。
答: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仅有陈某(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二审
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作出判决,不能仅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事部分作出处理。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389 条。
考点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主观考点
 上
 诉
 不
 加
 刑
 原
 则
 含义
 审理仅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体现
 可
 能
 加
 刑
 自诉人上诉(二审法院可加重)
 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可加重)
 被告人一方上诉,检未
 抗诉,二审发回重审
 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原审法院可加重;除此以外
 原审法院都不得加重刑罚
 原审法院重审判决后,检抗诉,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
 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但可以重于原审第2次)
 不
 加
 刑
 罪名/
 罪数不当
 可以改变罪名/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对刑罚
 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数罪中某罪可加重,总和刑期不可加)
 注意:《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绑架、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具
 体
 情
 形
 (1)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
 (2)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4)原判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审
 
 同
 案
 犯
 一并原则
 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既不加重上诉人也不加重其他同案犯的刑罚
 分离原则
 检察院抗谁仅能加谁,自诉人诉谁仅能加谁,其他同案犯不得
 加重刑罚
(3)原判:宣告缓刑/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但没适用/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决定
终身监禁→不得:撤销缓刑,延长缓刑考验期 /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限制减刑、决
定终身监禁
二、考点识别
本考点一般采取直接的问法,如“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2016 年)/ 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做法是否合法/ 改罪名的做法是否合法?”等。另外特别提醒,“上诉
不加刑原则”可能与刑法考点“禁止假释情形”相结合,考查对“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深层次
理解,此时需注意罪名和改后的刑期。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得出结论。合法/ 不合法;不违背/ 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法条依据。
本案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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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1)【新事实+ 补充起诉】根据相关规定,第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有/ 没有新的
犯罪事实,且检察院未补充起诉/ 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原审法院将被告人(XX)原判处
的XX 改判为XX,加重了/ 未加重被告人(XX)的刑罚,违反了/ 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237 条第1 款。
(2)【罪名/ 罪数不当】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二审法院将XX(罪名/ 罪数)改变为XX,加重/
没有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 没有产生不利影响。违背/ 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1 条第1 款第2、3 项。
(3)【具体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判对被告人(XX)宣告缓刑/ 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
止令/ 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而二审法院撤销/ 没有撤销缓刑,延长/ 没有延长缓刑考
验期,增加/ 未增加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 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增加/ 没有增加内容、延长
/ 未延长期限,限制/ 未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违背/ 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法条依据为《刑诉
解释》第401 条第1 款第4、5、6 项。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曾某、陈某共同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曾某5 年有期徒刑,陈某10 年有期徒刑。陈某
提出了上诉,曾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10 年有期徒刑,陈某10
年有期徒刑。 
问题: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是否合法?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
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未补充起诉,原审法院将曾某原判处
的5 年有期徒刑改判为10 年,加重了被告人曾某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法条依据为《刑事诉
讼法》第237 条第1 款。
案例2 :一审法院认定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 年,甲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
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问题:二审法院改罪名的做法是否合法?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涉及“改罪名”,结合案情可知考点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7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
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
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刑诉解释》第401 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
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
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
响;(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
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
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
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
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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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院将盗窃罪改判为抢劫罪,虽然没有改变刑期,但是抢劫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适用假释,罪
名的变更对刑罚执行产生了不利影响,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01 条第1
款第2 项、《刑法》第81 条第2 款。
案例3 :被告人乙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2 年。乙不服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
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处乙有期徒刑1 年缓刑3 年。
问题:二审法院判处乙有期徒刑1 年缓刑3 年是否合法?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涉及“改刑罚”,结合案情可知考点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判对
被告人乙宣告缓刑2 年,而二审法院延长缓刑考验期至3 年,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法条依据为《刑
诉解释》第401 条第1 款第4 项。
知识点三:二审的审理程序【必考】+ 二审的审理结果【必考】
一、主观考点
 二
 审
 的
 审
 理
 程
 序
 应当开庭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代,对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死刑/抗诉/其他
 (2)被判处死刑(死立执、死缓)的被告人未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
 
可以不开庭
(不是书面审
理,而是调查
讯问式审理)
 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发回重新审判
 决定不开庭的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检察院阅卷
 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阅卷,检察院应1个月内阅卷完毕,不计入审限
 自诉案件的二审
 对第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上诉
 (1)二审反诉:告知另行起诉【无调解】
 (2) 二审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3)二审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自诉+撤销一审裁判
 二审审限
  (2+2+X)
 (1)一般情况→2个月
 (2)死刑+附民+交流集广、重大复杂+高院批准/决定→可延长2个月
 (3)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审理结果
 (1)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事实没错,法律适用有错/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3)事实错——可发回/可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4)程序错——应当发回重审(无限次)
 
 
 
 对【只能发回1次】的解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
 决+被告人上诉/检抗诉→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多名被告人+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
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该部分被告人
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诉/检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
裁定→二审法院可并案审理
 
 
 
 
 一审VS二审【裁判生效时间】
 (1)一审: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上诉/抗诉期满未上诉、抗诉→一审裁判才生效
 (2)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理方式
 《刑法》第81 条第2 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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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二、考点识别
1. 本考点有一定难度,往往属于“具体步骤类”题型,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问题一般会比较笼
统,如果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则考点基本可锁定在“二审的审理结果”;如果问“二审法院在
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则注意考点是“二审的具体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审限等,甚至包括审理结
果)”。
2. 此外,审理结果和审理程序这2 个分支考点还容易与其他制度或程序结合进行考查,如:
(1)“二审的审理结果”与“其他程序或制度”的结合:比如本案一审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审判组
织、回避、当事人诉权受限制等问题的,要注意这些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尤其是
“未成年人的认定”很容易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可改判”的情形相混淆,要结合问题与案
情,仔细甄别。
(2)“二审的审理程序”与“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结合:①共犯二审的全面审查问题;②共犯死
亡的处理问题;③共犯的上诉不加刑问题;④共犯是否到庭、辩护权问题;⑤共犯的分案与并案审理问题。
3. 真题重现
2021 年:贾某和赵某指使李某暴力拆迁。问: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和赵某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不仅涉及审理结果,
还涉及是否可以分案审理的问题)
2023 年:钱二的辩护律师就钱二犯罪时不满18 周岁提交了3 份证据,但一审法院均未采纳。问: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的做法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如何处理?(注
意: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错误,则代表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未适用未成年人
特别程序进行审判,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钱二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2024 年:黄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对黄二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10 年有期徒刑,
黄二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随即抗诉。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保险起见,可以从程序和结果两
个层面进行全面作答,确保不会遗漏,因为多答不扣分)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得出结论。二审法院应当......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依据。
(1)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 人或5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
第1 款。
(2)①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程序是检察院抗诉引起的/ 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上诉引
起的/ 有死刑(视案情而定),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
诉讼法》第234 条第1 款。
②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抗诉引起的/ 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上诉引
起的/ 有死刑情形的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但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的三种情形之一,可以不开庭,
 《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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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重要】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注意:究竟答①还是②得视案情而定。】
(3)二审法院审理时,①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 ②应当遵循全面审查
原则进行审理,且因检察院抗诉,故本案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233 条、237 条。
(4)二审法院应当在2 个月内审结。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1 款。
(5)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如果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基础上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如果已经以此理由发回过一次的,
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再发回)。程序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应当改判,但受
制上诉不加刑的,又想加重刑罚的,只能维持原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238 条。
(6)(若涉及认罪认罚)因被告人XX 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量刑过重而上诉,等于反悔认罪认
罚,故二审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标准化案例
案例:曾某、陈某共同故意杀人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5 年有期徒刑,被告
人陈某10 年有期徒刑。陈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曾某未上诉,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一审所认定的
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都存在疑点,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5 年有期徒刑,陈某10 年有期徒刑。曾某不服再次
上诉。 
问题:本案第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二审的审理程序(含审理结果)”。
答:(1)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 3 人或 5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3)二审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233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
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237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
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
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
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
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238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
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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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4)二审法院应当在 2 个月内审结。 
(5)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①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②如果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在查清基础上改判(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③程序错误
的,应当发回重审。④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应当改判。但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又想加重刑罚的,
只能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33 条、第237 条、第234 条、第236 条、第243 条第1 款。
111
第十二章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2
知识点一:死立执的核准权和报请程序【常考】
一、主观考点
1. 核准权: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 报请程序:【注意:①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②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
护律师的意见。】
(1)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 日以
内报请高院复核:
①高院(即复核法院)同意判处死刑,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日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②认为原
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 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可以在纠正后作
出核准的判决、裁定;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2)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①高院(即二审法院)裁定维持→
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日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②高院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按二审程序依法
改判。
中院一审
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
 不上诉、
不抗诉
(不能马上生效)
上诉、抗诉
(引起二审)
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二审
同意
不同意
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按二审提审或发回重审
维持死刑判决
改判为非死刑判决
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审终审,生效)
发回重审
(3)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 日
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二、考点识别
“死刑立即执行的报请程序”这个考点一般需要适当结合案情,如果案情中出现“被告人XX 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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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死刑,立即执行”这类情节,问题一般会问“中院和高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中院或高院应按什么程序
处理/XX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XX 法院是否有权核准?”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案例
第一步:得出结论。……做法错误/ 正确;有权/ 无权。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依据。
(1)本案是由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并且被告人(XX)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XX
中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10 日以内报请高院复核。①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以
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②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
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
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3 条第1 款第1 项。
(2)本案是由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XX)上诉/ 检察院抗诉:
①高级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②高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程序是有死刑立即执行情形,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二
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③高级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
④高级法院应当在2 个月内审结。
⑤高级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如果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基础上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如果已经以此理由发回过一次的,就
不能再以此为理由再发回)。程序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应当改判,但受制
上诉不加刑,又想加重的,只能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为《刑诉法》第234 条、237 条、第233 条、243 条、236 条。
(3)本案为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XX)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应当在上诉、抗诉期
满后10 日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3 条第1 款第3 项。
标准化案例
案例: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
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
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问题:一审宣判后,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死刑立即执行的报请程序”。
答:本案是由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杨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中院应当在
 《刑诉解释》第423 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
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
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
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
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
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
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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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上诉、抗诉期满10 日以内报请高院复核。①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日以内报请最
高院核准; ②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杨某死刑并无不
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
发回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3 条第1 款第1 项。
知识点二:死立执案件的复核与发回【可放弃】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案
 件
 的
 复
 核
 复核程序
 合议庭
 审判员3人
 全面审查原则
 事实、证据、情节、责任能力、法律适用、程序等
 应重视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例:甲乙共同犯罪,甲被判处死刑,乙有期徒刑15年。甲乙都没有上诉,
 检未抗诉。复核时也需全案审查,但不影响乙的生效判决的执行
 讯问
 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意见
 1.当面反映的,应在办公场所听取+制作笔录
 2.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法律援助保障
 通知义务
 最高法复核死刑,被告人申请法援,应通知司法部法
 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3年以上+刑辩经历)
 拒绝辩护
 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最高法应当准许
 复核结果
 裁定核准
 直接核准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纠正核准
 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裁定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般应发回,必要时依法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但不应判处死刑的
 不予核准,发
 回重审的处理
 原审法院应当
 另组合议庭
 例外:1.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发回第一审法院(无论有/没有上诉抗诉,都可能发回一审法院)
 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第二审法院
 (有上诉/抗诉的)
 一般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可以直接改判
 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复核法院
 (没有上诉/抗诉的)
 高院可以按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最高法发回重审
 后又判死刑的
 第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死缓的,上一级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审
 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程序违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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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死刑复核的发回
最高法院
(复核)
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二审)
中级法院
(一审判死立执)
往下发回,
可发回
也
可
发
回
不上诉、不抗诉
也
可
发
回
上诉、抗诉
或者
往下发回,
可发回
最高法院
发回重审
①有上诉、
抗诉的
②没有上诉、
抗诉的
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二审法院
应当开庭
可以不开庭
发回一审法院
(但必须通过查事实、核证据、
纠正程序的,应当开庭)
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法院
可以直接改判
①
应当开庭
发回复核法院
可以自己提审(按第二审程序)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②
二、考点识别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与发回”这个考点难度较大、性价比较低,至今还未考过,不排除有可
能会考,但若后期时间很少,可放弃。该考点与“报请程序”的考点类似,如果案情中出现“被告人
XX 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发回重审”这类情节,问题一般会问“高院应当如何处理或审理/ 高院应按
什么程序处理/ 高院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XX 高院可否发回XX 中院重审?”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案例
常见设问:法院的XX 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步:得出结论。正确/ 不正确。
第二步:结合案情+法条依据。
(1)【调查讯问式复核】本案是由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XX);
辩护人(XX)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第1 款。
(2)【最高院的复核结果】本案中,......(根据案件情况和法条一一对应:①XX 原判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最高院应当裁定核准;②XX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
 《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第1 款:“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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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引用的法条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XX)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XX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④复核期间出现新的
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⑤XX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⑥XX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最高院的做法正确/ 不正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9 条。
(3)【上诉/ 抗诉案发回重审】本案是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发回第一审法院/ 第二
审法院重审(①发回第一审法院的,第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②发回第二审法院的,第二审法院可以
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XX 法院是
第一审法院/ 第二审法院,因此,XX 法院做法正确/ 不正确。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0 条。
(4)【没有上诉/ 抗诉案发回重审】本案属于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复核法院重审的案件,高院可
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也可以发回重审。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1 条。
(5)【发回重审后的审判组织】本案属于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原
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本案属于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原判认定
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432 条。
(6)【法律援助辩护】①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被告人(XX)申请法律援助的,最高法应当通知司法
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
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法。法条依据为《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
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1 条第1 款、4 条第1 款。
②最高法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XX)拒绝指
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法应当准许。法条依据为《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
 《刑诉解释》第429 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
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
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刑诉解释》第430 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
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 《刑诉解释》第431 条:“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
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刑诉解释》第432 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 《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1 条第1 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
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4 条第1 款:“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
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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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规定(试行)》第5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张某犯故意杀人罪,经A 省B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张某提出上诉。A 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最高院复核期间,张某的辩
护人提出意见,最高院未听取其意见,也未讯问被告人,但发现了新的影响量刑的证据和事实,故裁定
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A 省高院重新审判。A 省高院未重新组成合议庭但开庭审理了本案。
问题1 :最高院未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未讯问被告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方式——调查讯问式”。
答:不正确。本案属于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意见
的,应当听取。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第1 款。
问题2 :最高院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死立执的复核结果——发回重审”。
答:正确。本案中,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29 条第4 项。
问题3 :最高院发回A 省高院重审的做法,是否正确?A 省高院可否发回B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死立执发回重审——上诉案”。
答:(1)正确。本案是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或第
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A 省高院是第二审法院,因此最高院的做法正确。(2)A 省高院一般不得发回
B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因为本案是经高院二审的案件,最高院发回的是第二审法院(A 省高院),根据
规定,第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法院。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0 条第1、2 款。
问题4 :若张某未上诉,A 省高院复核同意死刑立即执行,报请最高院复核后,最高院发回了高院
重审,而A 省高院发回B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死立执发回重审——未上诉案”。
答:正确。本案属于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院重审的案件,A 省高院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
审,也可以发回重审。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1 条。
问题5 :A 省高院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死立执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
答:正确。 本案属于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
议庭审理,但是本案属于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情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32 条。
案例2 :死刑复核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没有辩护人,张某申请法律援助辩护,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收
到最高法通知后,为其指派了一位执业2 年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问题:(1)司法部的做法是否正确?(2)若被告人张某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是否应准
 《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5 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人
民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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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许?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辩护”。
答:(1)不正确。因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
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法条依据为《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4 条第1 款。
(2)应当准许。 最高法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
张某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法应当准许。法条依据为《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
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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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知识点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常考】
一、主观考点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提
 起
 
   申诉
(并非当然
     启动再审)
 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效力: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
 审查
 法院
 原则由【终审法院】处理(例外: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对一审判决
 提出申诉,可由一审法院处理)
 【
【越两级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申诉
越一级申诉】:①可告知向终审法院提申诉;②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
 处理+告知申诉人;③案件疑难、复杂、重大,也可直接自己处理
【驳回申诉】:对驳回申诉不服,可向上一级法申诉。上一级法认为不符
合再审理由,应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仍然坚持,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
新审判【两级申诉制,但有例外——新理由+符条件/可能宣告无罪】
 
 检察院
 
 启动主体
 与方式
 法院
 主体1:终审法院(发现生效裁判有错)
 方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本院另组合议庭审理
 主体2:最高法院、所有上级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错误
 方式:①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但若原审法院更
 有利查明案件,也可指令原审法院)或②按二审程序提审(原判法律适用错
 误,或疑难、复杂、重大,或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
 检察院
 方式
 【提出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错误→向同
 级法院提出抗诉
 主体:最高检、所有上级检察院
①原则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申诉;②同级检不予抗诉,申
诉人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③上一级检察院不予
抗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
据,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
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两级申诉制——有例外】④越级申诉,
可交生效法的同级检处理,案情重大复杂也可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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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考点识别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这个考点,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一般看到“申诉”“启动/ 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这些字眼时,就该知道与再审的提起相关。如“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的程序要
求是什么?检察院(或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17 年)/ 某高级法院认为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
当如何纠正(2017 年)/ 本案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本案中,XX 是否可以提起申诉?”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结论。本案中有权申诉的主体包括……/ 有权启动再审的主体是……/ 法院再审程序违法/
合法/ 法院应作出……的判决。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法条依据:
(1)【申诉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有权对生
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申诉,本案中XX 属于/ 不属于……,因此可以/ 不可以提起申诉。法条依据为《刑
诉解释》第451 条。
(2)【申诉的效力】①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法院的做法合法/ 不合法。②申诉并不
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申诉是否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法院的审查结果。法条依据为《刑事诉
讼法》第252、253 条。
(3)【向法院申诉】①申诉人(XX)首先应当向终审法院(XX 法院)申诉。XX 终审法院应当受
理。终审法院驳回申诉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
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
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②如果申诉人(XX)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而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
(XX 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
以直接审查处理。 
③如果申诉人(XX)直接向上上级法院申诉的,该上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申
诉。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53、459 条。
 《刑诉解释》第451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 《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
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53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
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
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
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刑诉解释》第453 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
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
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
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
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459 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
知不予重新审判。”
120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4)【申诉的处理】本案中XX 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因……(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主要证据之间
存在矛盾/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有误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予以受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457 条。
(5)【再审的启动主体】本案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法、最高检、XX 法院、XX 检察
院(结合具体案情,注意先找到终审法院)。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03 年5 月19 日早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旁水沟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后确认该
女尸为安徽省歙县人王某,并获悉王某于5 月18 日晚上9 时许从歙县竹铺镇搭乘张某、张某平叔侄二人
驾驶的货车前往杭州。张某、张某平遂被认为有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张某、张某平被抓获后,曾先后
供认强奸杀人事实。2004 年4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平无期徒刑。被告
人张某、张某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同年10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张某平有期徒刑15 年。
2013 年1 月,张某之父、张某平之兄张某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申诉。
问题1 :张某发认为生效裁判有错,向法院申诉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再审程序——向法院申诉”。
答:(1)申诉人张某发首先应当向终审法院浙江省高院申诉。浙江省高院应当受理。终审法院驳回
申诉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最高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经审查
认为申诉不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
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2)如果张某发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而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最高院)申诉的,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
法院(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
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不能越两级申诉(因本案终审法院已经是省高院,故不存在此种情形)。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53、459 条。
 《刑诉解释》第457 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
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
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
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
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 《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
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
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本题改编自实践案例,案情中所出现的地名、人物名称等皆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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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问题2 :请问张某之父是否为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本案有哪些主体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再审的启动主体”。
答:不是。本案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
知识点二:审判监督的具体审理程序【常考】
一、主观考点
 处
 理
 结
 果
 再
 审
 的
 审
 理
 程
 序
 审理组织
 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适用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可上诉、抗诉
 原来二审或提审的,按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注意:指令下级法再审的,原则上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审
 理更为适宜,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
 再审效力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可能经再审
 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可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必要时,可对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①按一审程序;②按二审需审事实/证据的;③再审抗诉;④可能加重刑罚
 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审理原则
重点审查,
全面审查
 再审不加刑
 除检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
 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刑罚
 特殊情况
 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
 明或者未到庭,法院应中止审理;待其到案后,恢复审理
 终止审理
 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
 强制措施
 法院决定再审,法院决定强制措施;检抗诉,检决定强制措施【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维持原判
 驳回申/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裁定纠正后维持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等方面有瑕疵
 应当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按二审程序审
 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1.审理后事实已查清的,应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改判
 2.审理后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裁定更正信息
 身份信息有误,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期限
 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应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可改判
可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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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二、考点识别
“再审的审理程序”这个考点,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一般看到“抗诉”“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这些
字眼时,就该知道与再审的审理程序相关。如“本案中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XX 行为是否合法/ 对
于本案再审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结论。合法/ 不合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法条依据:
(1)【审理程序】本案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上级
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66 条第2 款。
(2)【再审与执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本案中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
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
第464 条。
(3)【处理结果】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发现原裁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
刑适当/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撤销原
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72、473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李四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 年,李四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裁
定维持原判。李四服刑期间不停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诉,坚称自己无罪。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后由本院
院长决定再审,并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李
四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但应当判处李四3 年有期徒刑,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某县法
院重审。
问题:本案有哪些程序错误?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再审的审理程序(启动、审理组织、适用程序、处
理结果)”。
 《刑诉解释》第466 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 《刑诉解释》第464 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
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
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  《刑诉解释》第472 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
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
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
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
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473 条:“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123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答:(1)某市中级法院院长决定再审错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若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院长未提交本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直接作出再审决定错误。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60 条。
(2)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错误。某市中级法院是李四案件的二审法院,该法院启动再审应
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在二审程序中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以错误。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第466 条第2 款、《刑事诉讼法》第183 条。
(3)本案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人
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在查明事实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
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472 条第1 款第3 项。
 《刑诉解释》第460 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124
14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制度【常考】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的
 特
 有
 制
 度
 不公开审理原则
 1.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不公开审理
 2.宣判应当一律公开
 合适成年人
 在场制度
 1.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代无法到场时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2.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但其他合适成年人不能
 未成年人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补充陈述(不可代替未成年陈述)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犯
 罪
 记
 录
 封
 存
 适用条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5年以下(数罪并罚后也可)或免予刑罚=应当封存
 特殊情况
 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主罪是在18周岁前实施的
 +5年以下(含数罪并罚)或免予刑罚=应对全案封存
 封存效果
 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提供,入伍和就业时也免除报告义务;但涉嫌
 再次犯罪被调查时应如实供述【例外: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提供】
 解除封存
 漏罪/新罪/再审改判+并罚后5年以上=应当解除封存
 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不封存;真正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才封存
 逮捕
 检、法批准 / 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少年法庭
 应当
 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的案件
 可以
 1. 法院立案时不满 22 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 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
 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强制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
 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25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知识点二:附条件不起诉【常考】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适
 用
 条
 件
 实体条件
 1.未成年人(已满14,未满18周岁;特殊12周岁)
 2. 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第四章)、财产权
 利(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六章)的犯罪
 3. 可能被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 符合起诉条件
 5. 有悔罪表现的
 未成年
 人财社
 一起悔
 同时备
 程序要求
 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
 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异
 议
 和
 救
 济
 犯罪嫌疑人
 及法代
 1.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应当提起公诉
 2.无罪辩解+理由成立→检应作不起诉决定
 3.对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无异议+对所附条件/考验期有异议→合理
 意见依法采纳+作出调整;不合理意见不予采纳+释法说理
 4.作出起诉决定前+撤回异议→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申诉(不能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要求原检察院复议 →报请上一级检复核 
 考验
 期限
1.6个月以上1年以下 
2.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 
3.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4.考验期可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在法定期限范围内)
 考验主体
 检察院
 义务
 遵守法律、服从监督、报告情况、离开报批、矫治教育
 考验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
 考验期间发现新罪/漏罪、严重违规、严重后果→撤销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不起诉
 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期满后作不起诉决定
二、考点识别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考点一般都集中考查,比较好识别,①案情中出现关于年龄
的标注,如“小明(16 岁)”这类描述,就要想到可能会考“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等。②往往在问题中直接体现,比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
合法?”③也可能以程序纠错类题型出现,如“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此时也需结合案情看看
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的情节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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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案例
1.【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制度】
常见设问:本案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第一步:得出结论。...(做法)错误。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依据。
(1)【审理方式】审判时,XX……岁,系未成年人/ 成年人,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案件。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法
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
(2)【到场人员】(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
在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
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55 条第1 款。
(3)【最后陈述】本案为未成年人案件,应由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其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
补充陈述,而不是代为陈述。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1 条第4 款。
(4)【宣判】本案虽为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578 条第1 款。
(5)【犯罪记录封存】本案未成年被告人XX 在实施XX 犯罪时不满18 岁,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 免予刑事处罚,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法条依据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
法》第4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2023 年9 月9 日,犯罪嫌疑人范某(17 岁)伙同其他两人抢劫被害人刘某的手机。后该手机
被三人抵给他人作为车费。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000 元。抢劫后一周内案发,范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
留。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元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元宝区检察院将范某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开起诉,法院在未通知被告人范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情
况下审理了本案。但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范某的父亲到庭并代范某作最后陈述。经审查,法院认为检察
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成立,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当庭表示认罪,
配合公安机关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范某3 年有期
徒刑,宣判并未公开。判决生效后,法院未对范某抢劫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问题:本案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范某(17 岁)”可知,考点是“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制度(合适成年人
到场、最后陈述权、宣判、犯罪记录封存)”。
 《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刑诉解释》第555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刑事诉讼法》第281 条第4 款:“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
陈述。”
 《刑诉解释》第578 条第1 款:“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4 条第1 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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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答:本案主要存在以下程序性错误:
(1)(到场人员)法院在未通知被告人范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是错误的。法院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法院的做法错
误。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55 条第1 款。
(2)(最后陈述)范某的父亲代范某作最后陈述的做法错误。本案为未成年人案件,应由未成年被
告人最后陈述,其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而不是代为陈述。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281 条第4 款。
(3)(宣判)对范某的宣判并未公开是错误的。本案虽为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
宣判。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578 条第1 款。
(4)(犯罪记录封存)法院未对范某抢劫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错误。本案未成年被告人范某在实
施抢劫罪时不满18 岁,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法条依据为《关于未
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4 条第1 款。
2.【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常见设问:本案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是否正确?
第一步:得出结论。适用/ 不适用;正确/ 不正确。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依据。
(1)【具结书的签署】本案中XX 为未成年人,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
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虽认罪认罚,但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不需要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468 条第1 款。
(2)【速裁程序】本案中XX 为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第
1 款第2 项。
标准化案例
案例:犯罪嫌疑人高某(16 岁)时常霸凌被害人刘某,据统计在案发前2 月索要刘某钱财共计
1000 元,刘某身上新旧伤痕明显。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认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
关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件。虽然高某的辩
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是高某认罪认罚,所以检察院坚持让高某单独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
书。
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速裁程序审理了该案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裁判。
问题1 :检察院坚持让高某单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行为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结合案情“高某(16 岁)”可知,考点即“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具结书的签署”。
答:不正确。本案中高某为未成年人,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形下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高某虽认罪认罚,但其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
《刑诉规则》第468 条第1 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
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第1 款第2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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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结书,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468 条第1 款。
问题2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速裁程序的禁用条件”。
答:不正确。本案中高某为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第1
款第2 项。
3.【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异议和救济、考验、处理】
常见设问:本案中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XX)在考
验期内……(犯新罪/ 发现漏罪/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遵守了相应的义务),检察院在考验期满后作
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第一步:得出结论。正确/ 错误;合法/ 违法。
第二步:分析案情+ 法条依据。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本案中XX 是/ 不是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为……,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符合/ 不符合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第1 款。
(2)【听取意见】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中,检察院听取/ 未听取意见,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正确/ 错误。法条依据为《刑
诉规则》第469 条第2 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0 条。
(3)【救济方式】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XX(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可以
……(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要求复议、提请复核)因此,
XX 的做法正确/ 错误。法条依据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3 条第2 款、第35 条第1 款,《刑诉
规则》第472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1 :黄某(19 周岁,无业游民)与吴某(16 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
 《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第1 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 《刑诉规则》第469 条第2 款:“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0 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的意见。”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3 条第2 款:“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35 条:“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另行指定检察
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刑诉规则》第472 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具体程序
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由相应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129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16 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A 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直
接对黄某和吴某都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且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 个月。赵某不服检察院作出
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了自诉。
问题1 :A 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对黄某和吴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法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答:(1)检察院直接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本案中黄某19 周岁,已经年满18 周岁,
不是未成年人,不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第1 款。
(2)检察院直接对吴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
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
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中,检察院未听取意见,因此,检察院的做法
错误。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469 条第2 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0 条。
问题2 :赵某直接提起自诉的程序是否合法?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与问题可知,考点即“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
答:不合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赵某作为被害人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 日以内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赵某的做法错误。法条依据为《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规定》第33 条第2 款、《刑诉规则》第472 条第1 款。
(4)【嫌疑人及其法代的异议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
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本案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XX)及其法定代理
人(XX)提出了异议,因此,检察院不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第3 款。
(5)【考验后的处理】本案中XX 在考验期内……(犯新罪/ 发现漏罪/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遵
守了相应的义务),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条
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4 条第1 款第2 项。
标准化案例
案例2 :家住A 县的王某某(16 周岁)趁小姨家无人之际,利用保管小姨家钥匙便利,于凌晨时
分进入小姨家中,将小姨家二楼卧室保险柜内的3000 元现金盗走。A 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综合案件
情况,对王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且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 个月。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认为拿自家人的财物,属于借款,不应当构成犯罪。A 县人民检察
院仍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验期内,王某某3 次参与社会上闲散人员的打架斗殴,受到治
安管理处罚。考验期满之后,A 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第3 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284 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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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问题1 : 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后,A 县人民检察院仍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否
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与问题可知,考点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处理”。
答: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本案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异议,因此,
检察院不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A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王某某作出起诉的决定。法条依据为《刑事
诉讼法》第282 条第3 款。
问题2 :在考验期满之后,A 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是否正确?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案情与问题可知,考点即“附条件不起诉考验后的处理”。
答:不正确。本案中吴某在考验期内又3 次参与打架斗殴,属于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检察院应
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4 条第1 款第2 项。
131
第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5
知识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常考】
一、主观考点
概述
本章所指的刑事和解,如无特殊说明,仅指狭义的刑事和解,即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
(广义的刑事和解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的和解)
适用案件
范围和适
用条件
可以适用的
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 章、第5 章(人身、财产)规定
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注意1】如果不是人身、财产犯罪,则不能适用。
【注意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①雇凶
伤害他人的;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及寻衅滋事的;④涉及
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⑥其他不宜和解的。
【注意3】职务犯罪也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不能适用的
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
诉案件诉讼程序。
【注意】涉嫌实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罪名的犯罪,前5 年内曾故意犯罪,
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5 年以内曾故意
犯罪。
适用条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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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和解主体
被害人一方
(1)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2)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可以代为和解。
【小结】被害人一方不一定是被害人本人。
被告人一方
(1)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小结】被告人一方一定是被告人本人。
【注意—赔礼道歉等必须被告人本人履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
告人本人履行,但赔偿损失(赔钱)可以由近亲属代为赔偿。
和解内容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
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
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注意】 当事人和解不能针对公检法职权范围事宜。
和解协议
的反悔
和解协议的履行,在不同阶段(侦查阶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审查起诉
阶段
(1)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
迟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
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刑诉规则》第499
条)
审判阶段
(2)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刑诉解释》第593 条第1 款)
【注意1】和解协议达成的赔偿损失内容是否应当即时履行,取决于是哪个阶段达成的协
议。如果审判阶段达成的,应当即时履行;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则例外情况下可以不
即时履行。考生做题时应先判断是什么阶段。
【注意2】审判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约定的
赔偿损失内容可以分期履行。
(3)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
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审查起诉
阶段反悔
(1)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
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2)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
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审判阶段
反悔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
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33
  第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不同阶段达
成和解协议
的处理
总体阶段
和解适用于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注意】不可以直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
(3)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
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
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
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
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可以作为法
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
讼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
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考点识别
“和解程序”这个考点一般无需识别,在考试中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例如“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024 年)/ 本案中xx 机关适用和解程序的做法是否正确/ 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 达成和解后当事人反悔的,xx 机关应如何处理?”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1.【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常见设问:xx 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步:得出结论。能/ 不能;适用/ 不适用。
第二步:结合案情+ 法条依据。
(1)【可以适用和解的范围】根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人身、
财产)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
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案中,xx(结合案情)符
合上述条件,且没有禁用情形,故可以适用公诉和解程序。/xx 虽符合上述某几项条件(此处结合案情),
但由于①不属于人身、财产类犯罪/ ②法定刑为x 年(超过3 年)以上,不符合可能判处3 年以下刑罚
的要件/ ③其他……条件未满足。因此,xx 一案不能适用公诉和解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第1 款。
 《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第1 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
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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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2)【不能适用和解的范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 所触犯的xx 罪虽然属于可以适用和解程序的范
围情形(民间纠纷、人财三年、获得谅解),但是犯罪嫌疑人xx 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故不能适用和解
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第2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吴某因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期满释放后的第二年,因与李某发生口角而将其打成轻
伤被逮捕,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案的审判过程中,吴某真诚悔罪并自愿赔偿相关损失,获
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问题:吴某故意伤害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公诉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不能。本案中,吴某所触犯的故意伤害罪虽然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
五章(即人身、财产)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吴某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但是吴某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抢夺
罪),故不能适用和解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第2 款。
2.【刑事和解的主体与内容】
(1)【刑事和解的主体—被害人】本案中,①被害人xx 已死亡,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②被害人xx 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
为和解/ ③被害人xx 只是轻伤(或虽然重伤),(但)并不属于无/ 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不能(代为)和解。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88 条。
(2)【刑事和解的主体—被告人】本案中,①被告人的近亲属经/ 未经被告人xx 同意,可以/ 无权代
为和解/ ②被告人xx 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3)【必须本人履行的内容】根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但赔偿损失(赔钱)可以由近亲属代为赔偿。本案中,被告人xx 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代为赔礼道歉的
做法错误/ 违法,不能代为履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89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小吒因琐事将同县的小丙打成轻伤,后该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过程中,由于小吒在押,小吒的母亲殷某自行与被害人小丙达成和解。因小吒拒绝道歉,和解协议中约
定的赔礼道歉最终由殷某代为履行。
问题:本案和解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公诉和解程序”,再结合案情出现“殷某、代为履
 《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第2 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刑诉解释》第588 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
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 《刑诉解释》第589 条:“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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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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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行”等词汇,可知具体考查“公诉和解的主体”。
答:本案有两处违法行为:(1)殷某自行与被害人小丙达成和解的做法违法。本案中,被告人的近
亲属殷某未经被告人小吒同意,无权代为和解。(2)殷某代为履行赔礼道歉的做法违法。赔礼道歉不可
以由近亲属代为履行,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89 条第1 款、第3 款。
(4)【刑事和解的内容】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xx1 和xx2 可以针对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以及就
被害人xx2 一方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xx1 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
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检、法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法条依
据为《刑诉规则》第495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小吒和小丙因为邻里纠纷而争吵,小吒一怒之下将小丙打成轻伤,可能判处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后小吒真诚悔罪,向小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且小丙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小吒的道歉,二人自愿
和解。
问题:两人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协商?哪些内容不能协商和解?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刑事和解的内容”。
答:两人可以就小吒的民事责任事项、小丙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检、法对小吒依法从宽处理进行
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检、法职权范围的事
宜进行协商。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495 条。
3.【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与反悔】
(1)【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可以/ 不能分期履行。本案中,①犯罪嫌疑人xx1 与被害人xx2 在审查
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原则上应当立即履行,至迟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但由于确实难
以一次性履行,xx1 提供有效担保且被害人xx2 也同意分期履行,故可以分期履行/ 虽然被害人xx2 同意
分期履行,但xx1 没有提供有效担保(只要担保、同意这二个条件缺少其一,则不能分期履行),故不能
分期履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499 条。
②被告人xx1 与被害人xx2 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xx1 应当
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93 条第1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小吒和小丙因为邻里纠纷而争吵,小吒一怒之下将小丙打成轻伤,并损坏了小丙的棒棒糖乐
高模型(价值10000 元),可能判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审查起诉阶段,小吒真诚悔罪,向小丙赔礼道
歉,表示愿意赔偿一切损失,但因卡里没钱希望分期履行,小丙同意,二人达成和解协议。
 《刑诉规则》第495 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
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 《刑诉规则》第499 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
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 《刑诉解释》第593 条第1 款:“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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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问题:本案中,小吒是否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
答:不能分期履行。本案中,小吒和小丙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原则上应当立即履行,至
迟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虽然被害人小丙同意分期履行,但小吒没有提供有效担保,故不
能分期履行。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499 条。
(2)【刑事和解协议的反悔】
①本案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xx 此时反悔,可以另行达成和解。
若不能另行达成和解,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②检察院不撤销/ 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xx 此时反悔,检察院
不撤销原决定/ 虽然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结合案情),
当事人xx 此时反悔,检察院应当撤销原决定。法条依据为《刑诉规则》第503 条第2、3 款。
③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允许。本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xx 此时反悔,
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结合案情),当事
人xx 此时反悔,法院应当允许。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93 条第2 款。
标准化案例
案例:小吒和小丙因为邻里纠纷而争吵,小吒一怒之下将小丙打成轻伤,并损坏了小丙的棒棒糖乐
高模型(价值10000 元),可能判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审查起诉阶段,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法庭上,小丙提出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是小吒暴力威胁其签下的,实际上只赔偿了他3000 元,小丙表示不
原谅小吒。
问题:对于小丙的反悔,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已指明考点,即“刑事和解协议的反悔”。
答:法院应当允许。本案已进入审判阶段,虽然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但小丙有证据证明和解违
反自愿、合法原则(和解协议是小吒暴力威胁其签下的),当事人小丙此时反悔,法院应当允许。法条依
据为《刑诉解释》第593 条第2 款。
 《刑诉规则》第503 条第2、3 款:“……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
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 《刑诉解释》第593 条第2 款:“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
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37
第十六章 
缺席审判程序16
一、主观考点
知识点一: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常考】
 缺
 席
 审
 判
 的
 适
 用
 范
 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境外
(2)最高检核准的国、恐案件+需要及
时进行审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3)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4)被告人死亡,原则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5)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人民法院可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满足条件: 
 
监察、公安移送起诉+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应当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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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知识点二:缺席审判的审理程序【常考】
缺
席
审
判
的
审
理
程
序
 管辖法院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法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注意:检提起公诉,应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庭前审查
 1.符合缺席审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材料齐全→应受理
 2.不符合适用条件、管辖范围→应退回检察院
 3.材料不全→应通知检30日以内补送;不能按时补送的→应退回检察院
 庭前准备
 
(文书送达)
 传票
 送达被告人,载明到案期限及不到案的法律后果
 起
文书送达被告人的方式——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
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新增】“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
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
子等送达方式
诉书副本
 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涉案财产处理
 传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
 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权利保障
 (辩护权)
 1.被告人可委托辩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2.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到案后处理
 1.审查起诉期间到案→重新审查
 2.报请最高检核准期间到案→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
 3.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重新审理
 4.裁判生效后到案
 ①交付执行前应告知有权提异议+提出异议→重新审理
 ②交付执行后提出,按再审申诉处理
 救济
 上诉
 1.被告人/近亲属不服:都有权独立上诉
 2.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提出上诉
 抗诉
 检: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
 贪贿、国恐
 外逃型案件
二、考点识别
“缺席审判程序”这个考点一般会适当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如出现“外逃”“在境外”“贪污受贿”
等情节,则基本可以锁定识别该考点,然后往往采取直接的问法,如“法院缺席审理本案的做法是否合
法/ 请问本案(缺席审理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之处?”等。如果是程序纠错题,需要按点罗列。
139
  第十六章 缺席审判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与案例
第一步:得出结论。……做法正确/ 错误……应当……
第二步:分析案情+法条依据。
(1)【案件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本案中,被告人(XX)犯贪污贿赂犯罪,且逃往境外/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中止审理
超过6 个月/......,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不得适用:本案属于XX 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缺席审判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法条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291、296、297 条。
(2)【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犯贪污贿赂犯罪,且逃往境外/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
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案件应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
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
第2 款。
(3)【庭前审查】XX 法院经庭前审查发现:①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
齐全的,应当受理;②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③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0 日以内补送;30 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法条依据为
《刑诉解释》599 条。
(4)【文书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将起诉书副本和传票送达被告人,只有在被告人收到传
票和起诉书副本后不按照规定出庭接受审判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2 条。
(5)【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法院未对被告人XX 的犯罪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涉案财产作出处
理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一并对本案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2 条。
(6)【辩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无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缺席审判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被
告人XX 及其近亲属均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条依
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3 条。
 《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
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296 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
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依法作出判决。”
 《刑诉解释》第599 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
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二)不
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
院;(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第292 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
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
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293 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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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7)【审理中到案】法院应重新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
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赔偿。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
(8)【生效后到案】罪犯XX 到案后,法院直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判
决、裁定生效后,法院将罪犯XX 交付执行前应当告知其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异议,而非直接将
其交付执行刑罚。一旦罪犯XX 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
法》第295 条。
标准化案例
案例:夏某担任H 市L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因业务原因,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常到楚湘
公司进行综合执法的日常事务。楚湘公司的股东詹某某为和夏某搞好关系,在2022 年初,以谈合作的名
义在一家茶艺馆内将人民币10 万元送给夏某,夏某将该款收下。同年4 月,夏某接受H 市金泰食品有
限公司总经理杜某的请托,帮忙疏通关系,让该公司负责的之前因涉嫌违规而被暂停的“绿色食品联网”
项目得以重新启动。事成后,为了感谢夏某的帮忙,杜某于2022 年6 月10 日将现金人民币50 万元给了
夏某。
夏某于2022 年7 月10 日在接受H 市L 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脱逃。后该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
送H 市L 县检察院审查起诉。H 市L 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应当追究夏某刑事责任,遂向H 市L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H 市L 县法院经庭前审查认为本院不具有管
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H 市中级人民法院。H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H 市检察院阅卷并出庭
支持公诉。
H 市中级法院采取在该院公告栏和法院官网发布公告的形式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公告期满
后,夏某未按要求到庭,H 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夏某及其近亲属均未委托辩护
人,H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缺少辩护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夏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于2019 年9 月24 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
元。犯罪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涉案财产尚未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夏某及其近亲属均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夏某于2023 年1 月25 日回国,
H 市中级法院直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
问题:请问本案缺席审理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之处?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缺席审判的审理程序——庭前审查、辩护权保障、
涉案财产处理、到案后的处理”。
答:本案存在以下4 处错误:
(1)L 县法院经庭前审查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遂直接将案件移送给H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
是错误的。L 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L 县检察院,不能直接移送至H 市中
级法院,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599 条第2 项。
(2)H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无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缺席审判,是错误的。本案中,夏某及其近亲属均
 《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
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
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141
  第十六章 缺席审判程序 
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未委托辩护人,H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条依据为《刑事诉
讼法》第293 条。
(3)H 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夏某犯罪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是错误的。H 市中级人
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一并对本案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292 条。
(4)夏某于2019 年10 月回国,H 市中级法院直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是错误的。H 市中级法院将
夏某交付执行前应当告知夏某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异议,而非直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一旦夏某
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H 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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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143
案例一01
案情:2026 年1 月4 日下午,居某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潜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502 室,盗
取被害人阮某贵金属制品9 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 万元)、现金人民币1000 余元(问1)。
审查起诉期间,居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阮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阮某的谅解,后
检察院依法提出有期徒刑4 年的量刑建议,居某表示认可和接受,并在辩护律师李某见证下签署了《认
罪认罚具结书》。
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同年3 月19 日,居某以一审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虽认为本案事实认定、
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均无错误,但居某上诉已不再符合认罪认罚,故提出抗诉(问4)。
【本题改编自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83 号——琚某盗窃案】
问题1 :若居某承认实施盗窃,但辩称其盗窃的现金为500 元,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答案:可以(2 分)。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
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1 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居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分),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对现金金额的辩解并非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1 分),仍属于
“认罪”,故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条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6 条。
问题2 :被告人居某对适用何种程序都没有异议,本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8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1)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适用速裁程序(2 分)。(2)本案中居某盗窃罪的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1 分),且居某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1 分),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本案也并
不存在简易程序的禁用情形,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 分)。(3)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1 分),而居某涉嫌盗窃金额达到25 万元,应认定为盗窃金额数量巨大
(1 分),应判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1 分),故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14 条
第1 款、第222 条第1 款、《刑法》第264 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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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条第1 款。。
问题3 :被告人居某认罪认罚,若辩护律师李某突然发现新证据可证明居某与阮某是近亲属,偷拿
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其能否进行无罪辩护?请说明理由。(6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问的是能否进行独立辩护,实际上想考查的就是“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
答案:可以(2 分)。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辩护权(1 分),在被告人(居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
律没有禁止辩护人(李某)进行无罪辩护(1 分),李某应当按照其职责,向办案机关提出居某无罪(偷
拿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1 分),维
护居某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1 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7 条。
问题4 :本案检察院对居某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否适当?(6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案情中已知“居某认罪认罚”、“以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即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
②问提出抗诉是否适当→即考查“审判后反悔认罪认罚的处理”。
答案:不适当(2 分)。被告人居某提出上诉,除了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外(1 分),检察院只有
在发现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1 分),才可以同时提出抗诉(1 分)。本案中被告人居某的一审裁判事实认
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不存在错误(1 分),故检察院提出抗诉违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
问题5 :若被告人居某提起上诉后,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能否加重刑罚?(5 分)
【考点识别推演】①问题中已知“检察院未抗诉”→即仅有被告人上诉
②问能否加重刑罚?→即考查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案:不能(2 分)。因为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1 分),仅有被告人一方(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1 分),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 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
第237 条第1 款。
 《刑事诉讼法》第214 条第1 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
有异议的。”
第222 条第1 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
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法》第264 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1 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
 《刑事诉讼法》第37 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
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45
案例二02
案情:2011 年6 月某日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门BF 酒吧门前,酒后无故殴打郭某(16 岁)致
其轻伤,并将上前劝阻的刘某(16 岁)的iphone4 手机夺走。在附近执勤的王警官刚好路过此处,看到
李某拿走刘某的手机后又踢打郭某,遂上前将李某制服。朝阳区公安分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
结移送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提起公诉。
2011 年9 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问1),郭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刘某的父亲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手机损失(问2)。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
听说本案审判员周法官是被害人刘某的姑丈,故申请周法官回避。法庭同意其申请,宣布中止审理(问
3)。其后该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对打人一事辩称记不清,法院于是通知王警官出庭作证(问
4)。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李某系酒后无故殴打郭某,因担心上来劝架的刘某找
人报复,将其手机拿走,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纠正。
判决李某寻衅滋事罪(问5),判处有期徒刑1 年。
【本题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98 号——李某寻衅滋事案】
问题1 :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否合法?(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审判公开原则”。
答案:合法(2 分)。根据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1 分),但当案件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被告人审判时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绝对不公开(1 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可以不
公开(1 分)。而本案被告人李某是成年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公开审理情形”,所以法院公开审理合法。
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22 条第1 款、第2 款。
问题2 :郭某的母亲和刘某的父亲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答案:(1)郭某的母亲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 分),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犯罪行为造
成的物质损失(0.5 分),被害人郭某因被告人李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受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和误工费等物质损失(0.5 分)。(2)刘某的父亲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 分),因为赃款、赃物
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 分),该手机是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1 分)。法条依
 《刑诉解释》第222 条第1 款、第2 款:“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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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据为《刑诉解释》第175 条第1 款、第176 条。
问题3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提出回避申请,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4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一审中的特殊情形——延期审理”。
答案:法庭宣布中止审理的做法不正确(2 分)。根据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申请回避而不
能进行审判的(1 分),可以决定延期审理(1 分)。因为该事由是法院能控制的,法院不能控制的事由才
中止审理。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第3 项。
问题4 :侦查人员王警官可否出庭作证?若王警官拒绝出庭,法院能否将其拘传到庭?(8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证人出庭”。
答案:(1)可以(2 分)。根据规定,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1 分)。王警官在案发时
制服犯罪嫌疑人,属于证人,可以出庭作证(1 分)。(2)不能(2 分)。因为拘传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用于证人(1 分)。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但只能由院长签发强
制出庭令,而不能拘传王警官(1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55 条。
问题5 :朝阳区法院变更罪名的判决是否正确?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6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审判期间的特殊问题——变更罪名”。
答案:(1)正确(2 分)。根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
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1 分),应当依据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1 分)。(2)法院变更指控罪名
的,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2 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
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95 条
第1 款第2 项、第3 款。
 《刑诉解释》第175 条第1 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76 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刑诉解释》第255 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
机关协助。”
 《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第2 项:“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
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
决;……”
第3 款:“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
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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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03
案情:被告人王某玲不满丈夫包养情妇张某歌,于2001 年11 月2 日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张某
歌身上,并迅速点燃汽油,将张某歌烧伤,随后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逃离现场。顾某某路过时刚好目睹
了全程,遂立即报警。公安机关3 天后在邻县一废弃钢厂将其抓获。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
玲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询问顾某某目睹
案发过程细节的同步录音录像(问3)。被告人王某玲提出在侦查阶段遭受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讯
问,每天睡眠不足4 小时,实在扛不住了才作出有罪供述(问4)。检察人员表示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程
序合法,王某玲自愿供述,对此王某玲表示认可。
本案涉及证据如下:
1. 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玲就纵火烧人的事实所做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显示
侦查人员取证程序合法,但讯问人员未在讯问笔录上签字(问1);
2. 顾某某所作的关于王某玲纵火烧人的的时间、地点、穿着、工具以及纵火后的逃跑路线等细节情
况的叙述;
3. 侦查人员根据王某玲的供述搜查到的王某玲逃离时所驾驶的白色小轿车,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刚好
拍摄到了王某玲的作案过程。
【本题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60 号——王某玲故意伤害案】
问题1 :侦查人员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二者区别何在?(7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证据的审查认定——直接排除vs 可补正”。
答案:(1)属于瑕疵证据(2 分)。本案中,侦查人员未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属于瑕疵证据,根据规
定,瑕疵证据经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1 分);若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则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1 分)。
(2)区别:①违法程度不同。瑕疵证据多是技术性违法;非法证据多是侵权性违法(1 分)。②侵犯
的权利不同。前者侵犯程序性权利;后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1 分)。③处理规则不同。前者经补
正或合理解释,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后者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排除(1 分)。
问题2 :如果王某玲指控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公诉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6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检察院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方式”。
答案: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检察官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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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诉
(1)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2
分);(2)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王某玲的录音录像(2 分);(3)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2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35 条。
问题3 :本案中,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顾某某的录音录像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证据的法定种类”。
答案:属于证人证言(2 分)。因为以录音、录像或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1 分)。证据载体不改变证据性质(1
分),顾某某的证言虽然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呈现,但该录音录像是顾某某作出的用于证明被告人王某玲
故意伤害的事实的陈述(1 分),故属于证人证言。
问题4 :若王某玲侦查阶段确实遭受疲劳审讯,审查起诉阶段又自愿供述,该供述是否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5 分)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题干中已指明考点,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的排除”。
答案:可以(2 分)。因为重复性供述并不当然排除(0.5 分)。原则上,受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
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0.5 分)。但是有例外,换人或换阶段后(0.5 分),再次
讯问时程序合法(0.5 分),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0.5 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王某玲
在侦查阶段遭受疲劳审讯所作的供述应当排除,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合法讯问,王某玲自愿供
述,故该供述不用排除(0.5 分)。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124 条。
问题5 :本案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玲有罪?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排除合理怀疑?(7 分)
【考点识别推演】结合问题和案情中的各项证据可知,考点即“证明标准”。
答案:(1)可以(2 分)。我国刑事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0.5 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0.5 分);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0.5 分);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0.5 分)。
本案中,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且王某玲的供述与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行车记录仪这一
视听资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1 分)。
(2)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有效补充,进一步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便于办案人员
把握这一抽象、客观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应从情理、逻辑、经验法则及有无证据佐证等方面来综合
认定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做到主客观相统一(2 分)。
【第二小问属于开放性问题,言之有理即可】
 《刑诉解释》第135 条:“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
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 《刑诉解释》第124 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
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
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
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
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