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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26年刑法采分点(蒋四金)_2026法考主观_JX_采分点课程_062026年蒋四金刑法采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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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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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声明
本【读物】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文件、文档 、文本、图像、图形、设备及所含
编码,以及本【读物】的综合“外观与感觉”,以上均归重庆觉晓科技有限公司(“觉晓科
技”)。
请注意,觉晓科技高度重视其知识产权,未提前取得我们的书面允许,觉晓科技所有
的一切标识和商标均不得被使用和复制。
 除以上提出的特别注意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复制本【读物】部分或全部内容,包
括根据本【读物】和/ 或其内容设计、制作成任何派生作品,并入到其他载体、电子检索系
统或出版物。未提前取得我们的书面允许,不得在任何其他网站设置访问本【读物】的链
接。
除标明为其他公司所有的标识外,本【读物】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名称均为觉晓科技所
有的商标并保留版权。
(觉晓法考)
2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采分点——产品说明
主观题太难,总是不知道从何下手?虽知道知识点但一看到题目就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分
析?于是我们编写出“采分点”这个产品,手把手教你“标准化答题”。
一、适用人群
采分点讲义适用于主观题复习的学员,既覆盖主观题的必考点和85% 以上的常考知识点,又包
括标准化分析过程的梳理。无论是一轮还是二轮的学员,都可适用。
二、2026 年采分点重点板块简介
(一)重大升级
今年根据考频和难度,结合“主观题知识图谱”,对讲义中的知识点进行了综合评级的标注,分为
【必考】【常考】【可放弃】三种类型,有助于时间少的同学后期复习时,快速定位重点知识点,节省时
间、提升学习效率。
(二)经典保留
今年的采分点讲义依然保留完整的重点知识点、对应的标准化答题步骤与标准化案例、清晰的关
键词采分点凸显、考点识别、新增新修考点、民商诉大融合考点、延伸拓展实践案例,坚持“学——练
——测”三位一体学习模式。
1.【考点识别】为了解决学员看了题目却不知道本题在考什么的痛点,在每个考点之后,以一级
标题的形式,凸显考点识别板块,从真题考查方式为切入点,引导学员推演识别考点,解决大家无从
下手的难题。
2.【标准化做题步骤和标准化案例】为了解决学员不会写理由和分析过程的问题,采分点在考点
识别之后,提供该考点下各种考查角度的标准化做题步骤,以便于将学过的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语言,
教你学会如何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并附有对应的标准化案例,以供验证和练习。
3
  采分点——产品说明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3.【2026 新增、新修考点】近两年有新法修改的科目,均已加在相应的讲义中,并标注【新增/ 新
修】字样。
4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4.【民商诉大融合】为了更加贴合近几年的考查趋势,特意在《民诉采分点》讲义的第11 章,增
加了“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的内容,以方便学员集中学习和练习民事融合性考题。
5.【延伸拓展实践案例】为了帮助学员更好的感受拔高难度的考题风格,在磨练后更从容地应对
考试。本产品在每个科目的正文之后,第二部分增加了改编自实践案例的综合大案例,以“下划线
(问x)”的格式标出相关案情,并在参考答案中以“标注分数”的方式提醒同学们得分要点。
1
  刑法主观题必考点表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热点
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2012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
2024、2019、2016、2013、2012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偶然防卫
2020、2013
犯罪主观与
认识错误
故意、因果关系错误
2025、2023、2020、2019、2016、
2015、2010
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2025、2024、2021、2016、2015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与责任承担(共同犯罪的成
立条件、部分犯罪共同说、实行过限、承继
共犯、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
2025、2024、2023、2022、2021 及
延考、2020、2019、2018、2017、
2016、2015、2014、201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认定、
教唆未遂、间接正犯)
2025、2023、2019、2016、2015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2025、2015
罪数
结果加重犯
2019、2016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2021 延考
牵连犯
2022、2019
刑罚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
2025、2024、2023、2019、2014、
2011、2010
立功
2023、2019、2014、2011
追诉时效
2020、2019
侵犯财产权利
犯罪
抢劫罪(基本犯、加重情节、事后转化抢劫)
2025、2021 及延考、2020、2019、
2016、2013
盗窃罪(盗窃罪的成立、盗窃罪与相关犯罪
的区分)
2024、2023、2022、2021 延考、2020、
2019、2015、2013、2011、2010
侵占罪的成立
2024、2021、2016、2015、2013、
2011
诈骗罪(诈骗罪的成立、诈骗罪与相关犯罪
的区分)
2025、2024、2023、2020、2018、
2017、2016、2011、2010
银行卡内存款的占有问题
热点、2024、2023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2021、2020、2016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2012
财产犯罪的共性问题(财产犯罪后处分赃物
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0、2019、2016
2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重点章节/ 考点
具体考点
真题考查/ 热点
侵犯人身权利
犯罪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2025、2022、2021、2018、2017
绑架罪的认定
2025、2018、2017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025、2021、2020、2019、2018、
2017、2016、2013、2011
侵犯经济秩序
犯罪
信用卡诈骗类犯罪
2023、2022、2021 延考、2019、
2015、2011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
2022、2019
侵犯社会管理秩
序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热点、2025、2023
妨害公务罪
2020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
20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5
贩卖毒品罪
2021 延考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2020
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受贿罪的认定、斡旋受贿)
2024、2023、2020、2019、2014、
2013、2012
贪污罪(贪污罪的成立及、贪污罪与相关犯
罪的区分)
2014、2012、2010
行贿罪(行贿罪的认定、行贿罪与相关犯罪
的区分)
2020、2019、2014、2013、2012
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2020
    刑法主观题必考点表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1
Part1:学和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第一章 不作为犯罪 ................................................... 3
知识点:不作为犯【常考】 ......................................... 3
第二章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与事实认识错误 ...... 8
知识点一:故意【必考】+ 过失【常考】 ................. 8
知识点二:对象错误【常考】+ 打击错误
【常考】+ 因果关系错误【必考】+ 抽象认
识错误【可放弃】 ......................................................... 9
第三章 正当防卫 ..................................................... 16
知识点:正当防卫【必考】 ....................................... 16
第四章 因果关系 ..................................................... 25
知识点:因果关系【必考】 ....................................... 25
第五章 犯罪形态 ..................................................... 29
知识点:犯罪既遂【必考】+ 犯罪预备【常考】
+ 犯罪中止【必考】+ 犯罪未遂【必考】 ................ 29
第六章 共同犯罪 ..................................................... 36
知识点一:共同犯罪的成立【必考】+ 共同犯
罪相关学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必考】.......................................................................... 36
知识点二:间接正犯【常考】+ 共同犯罪人的
分类【必考】 ............................................................... 42
知识点三:共同犯罪人的责任承担与犯罪形态
【必考】.......................................................................... 46
第七章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 49
知识点:法条竞合【常考】+ 想象竞合【必考】 ....... 49
第八章 自首、立功与追诉时效 .......................... 52
知识点:自首【常考】+ 立功【常考】+ 追诉
时效【常考】 ............................................................... 52
目  录
Contents
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 60
知识点一:强奸罪 ..................................................... 60
知识点二:非法拘禁罪【必考】 ............................... 63
知识点三:绑架罪【必考】 ....................................... 66
知识点四: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常考】 ......................... 69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 73
知识点一:侵占罪【必考】+ 盗窃罪【必考】
+ 抢夺罪【常考】 ........................................................ 73
知识点二:抢劫罪【必考】 ....................................... 79
知识点三:诈骗罪【必考】 ....................................... 92
知识点四:敲诈勒索罪【必考】 ............................... 98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 100
知识点:贪污罪【必考】+ 挪用公款罪【常考】
+ 受贿罪【必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常考】
+ 行贿罪【必考】+ 其他贪污贿赂类犯罪【可
放弃】 .......................................................................... 100
第十二章 其他可能考查的犯罪 ........................ 113
知识点一:信用卡诈骗罪【必考】 ......................... 113
知识点二:洗钱罪【常考】 ..................................... 117
知识点三:交通肇事罪【常考】 ............................. 117
知识点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考】 .... 119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案例一 .......................................................................... 122
案例二 .......................................................................... 126
案例三 .......................................................................... 129
Part 1:学和练 
(知识点+ 考点识别+ 步骤)
2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观点展示问题使用说明
1. 概述
本讲义既包含传统的刑法主观题知识点,也包含部分常考、重要的观点展示问题。涉及观点展示的
知识点部分,讲义中会用“观点展示型”的标识提示考生。
注意 观点展示型题目的知识点内容一般可以直接应用在答题中,因此,为了避免相似表述的多次
重复,本书观点展示内容的知识点部分将与标准化做题步骤部分合并在一起,即观点展示的知识内容就
是按照考试作答步骤编排的。
2. 观点展示型题目整体答题步骤
(1)必答:第一种观点的结论+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根据所学知识内容、法条并结合案情分析);
(2)选答(视题目要求):第一种观点的不足、理由;
(3)必答:第二种观点的结论+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根据所学知识内容、法条并结合案情分析);
(4)选答(视题目要求):第二种观点的不足、理由;
(5)选答(视题目要求):自己支持的观点、理由。
注意 观点展示型题目一般答两种观点即可,有时题目要求答出3 种及以上观点的,按照上述步骤
重复即可。
其他问题说明
一个知识点或罪名一般会由多个内容或构成要件组成,考试的时候应视题目的侧重答出该题侧重的
核心内容或构成要件即可,不必逐一写全,这样可以做到重点突出,也能节约考试时间。
但本书作为基本的工具书,为方便考生学习,一般会写得比较细致。考生后期比较熟练后便可以充
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作答核心构成要件、自由排列组合构成要件顺序,前期还是要安分学习、练习。
3
第一章 
不作为犯罪01
知识点:不作为犯【常考】
本知识点需要考生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主要应对方式是掌握常考的作为义务来源并核
对案情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再结合不作为犯罪的其他成立条件得出正确结论。
一、主观考点
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 有履行义务能力+ 不履行义务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结
果。
(一)常考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
1. 制止危险型的义务来源
(1)对自己控制管理的危险源(危险物、他人危险行为等)的监督管理义务。例宠物主人有制止
宠物侵害他人法益的义务、父母有制止年幼子女侵犯他人法益的义务。
注意 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之间没有互相制止犯罪的义务。
例1 甲收养流浪狗后,次日流浪狗在路上咬人。甲在收养之后,对危险物制造的危险具有制止义
务。
例2 儿子甲偶然间发现父亲乙(精神病人)猥亵儿童,甲有制止义务。
例3 儿子甲偶然间发现父亲乙(正常人)在公交车上行窃,甲没有制止义务。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发生的危险的制止义务。
例1
卖淫女甲在家从事卖淫活动,嫖客乙进入甲家便突发心脏病,甲有救助义务(甲的支配空
间);但若反过来,是甲来乙家卖淫,甲刚进门乙便突发心脏病,甲没有救助义务(非甲的支配空间)。
例2 出租车司机对男乘客强奸女乘客的行为负有制止义务,但男乘客没有制止出租车司机强奸女乘
客的义务。
例3 乘客甲乘坐出租车,发现出租车司机醉酒驾驶。因为司机面相凶恶,甲不敢让司机停车,司机
转弯时,撞死了路边的小孩。甲没有制止司机停车的义务(出租车不是乘客的支配空间)。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制止义务。例在10 岁女童对成年男子实施猥亵行为时,该男
子负有制止女童行为的义务。
 常考:考频中+ 简单/ 较难/ 困难+ 特殊题型。
4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2. 救助型的义务来源
(1)基于特定关系、身份产生的救助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救助义务。
例1 父母生下婴儿后有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例2 甲男和乙女刚办理完离婚手续从民政局出来,甲被车撞,乙没有救助义务。
②基于职务或业务产生的救助义务。
例1 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具有救助义务。
例2 警察乙出于义愤开枪打本不该判处死刑的歹徒,同时执行抓捕任务的另一个警察甲有救助歹徒
的义务(或制止乙开枪的义务)。
(2)对先行行为所制造危险的救助义务
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制造或提升了刑法所不能容忍的风险,单纯遇到风险、日常生活行为制造了
社会所能容许的风险、降低风险的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
例1 批发商甲将食品批发出售给超市后,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甲先前行为(出售有问题的食
品)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有召回食品的义务。
例2 甲旅游时在路边看到了奄奄一息的路人乙,甲只是遇到风险,没有救助义务。
例3 甲、乙是球友,二人相约去踢球。踢球过程中乙心脏病发作,甲在刑法上没有救助义务,不构
成不作为犯罪。
例4 将弃婴从野地抱到民政局前,然后离去,没有创设刑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是降低风险的行为,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注意 合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1 紧急避险损害无辜者,在危险解除后有救助无辜者法益损害的义务。
例2 甲和乙为共同抢劫而捆绑妇女丙,甲欲趁机强奸丙时,乙有救助义务。
(3)基于自愿救助而产生的义务
自愿救助者实施的自愿救助行为,使得被害人无法获得其他人的救助,所以自愿救助者必须一救到
底。如果自愿救助还没有起作用,或者没有排除被害人获得其他救助,则没有救助义务。
例1 甲将弃婴从野地抱回家养了几天后,因为婴儿经常哭便又将弃婴抱到民政局前,然后离去。甲
对婴儿具有抚养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捡回家之后,使得被害人无法获得其他人的帮助。注意:
这不是上述降低风险的行为。
例2 甲见有人落水,抛出救生圈要救落水者,救生圈快要到落水者手边的时候,甲才看清其是自己
最讨厌的同事乙,于是将救生圈拉回,乙溺亡。甲的自愿救助行为还没起作用,没有救助义务,不构成
不作为犯。
(4)紧密的危险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密切的危险共同体成员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
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例共同攀登珠峰的队员,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入
危险时,有义务救助。但若只是爬“小山”游玩,谈不上结成紧密的危险共同体,相互之间无救助义务。
(二)其他成立条件
1. 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刑法不强人所难,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例甲不会游泳,看到自己10 岁的儿子落入江
5
  第一章 不作为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中没有救助,甲虽然有救助义务,但没有救助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 不履行义务
(1)不履行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也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只要没有履行刑法要求的义务就属于不履行
义务。但刑法不强人所难,只需要尽到一些救助、降低危险的义务即可。例救助不需要实际救活、治疗
好,只需要积极地去救助即可。
(2)若无论行为人履不履行义务,结果都必然会发生(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例甲邀请乙品尝新品种蘑菇汤,不料该蘑菇有毒,乙当场中毒倒地,但甲没有救助。事后查明,该蘑菇
剧毒,吃下便救不活。本案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三)存在认识错误时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1. 事实认识错误
对产生作为义务来源的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没有犯罪故意,但可能因有过失而成立过失犯罪。例
甲的未成年儿子乙掉入河中,甲会游泳,但误以为掉入河中的不是乙,而是与自己无关的丙,因而没有
救助,导致乙死亡。甲本来对未成年儿子乙具有救助义务,但甲对产生作为义务来源的事实产生了认识
错误(没认清是自己儿子),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罪。
2. 违法性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没有错误,只是对于自己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有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即只要满足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例甲的未成年儿子乙掉入河中,甲
会游泳,但误以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儿子,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甲认清了是自己儿子,没
有事实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认为甲具有故意,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二、考点识别
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重点在于识别出某个人是否应该做,这就需要考
生对作为义务来源有较敏锐的感知。
当案情中出现“行为人没有救助、没有管、不理会”之类的消极表述时,就有可能在此处考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之前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
作为义务。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核心是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
1. 思考步骤
(1)发现案情中行为人应该做一个事情,但没有做;
(2)根据所学作为义务来源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
(3)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是否存在认识错误情形。
2. 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行为人(XX)构成/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6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XX)因……(判断作为义务来源),具有作为义务,其有能力履行该义
务但故意/ 过失不履行导致……结果,构成不作为的……罪。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1)行为人(XX)没有作为义务(判断作为义务来源),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行为人(XX)因……(判断义务来源)具有作为义务且没有履行,但是行为人(XX)没有能
力履行该义务/ 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所以行为人(XX)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不作为犯罪】行为人(XX)因……(判断作为义务来源)具有作为义务。行
为人(XX)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因为……(产生作为义务来源的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而没有履行义
务,(1)行为人(XX)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2)行为人(XX)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不作为犯罪】行为人(XX)因……(判断作为义务来源)具有作为义务。行
为人(XX)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因法律认识错误误以为自己没有作为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这种错误
不影响定罪,行为人(XX)构成不作为的……罪。
四、标准化案例
王某在某健身房和游泳教练赵某发生纠纷,王某欲杀赵某,尾随赵某来到河边,王某在实施杀人行
为过程中因紧张不慎落入水中。王某向赵某呼救,赵某因担心王某上岸后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而未予救助,
后王某溺水死亡。(事实一)
赵某下班后因为着急回家,不小心将王某撞到路边的河里,赵某马上从路边找来竹竿伸向王某,王
某抓住竹竿后开始对赵某破口大骂,赵某气愤不已于是扔下竹竿扬长而去,后导致王某被淹死。(事实
二)
赵某继续沿着河堤步行回家,忽然发现河里有人求救,以为掉进河里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人,于是没
有救助,但实际上掉入河中的是赵某逃学出校玩的儿子赵晓(小学二年级)。赵晓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溺
水身亡。(事实三)
和赵某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的钟某得知此事后,因实在无法承受打击也投河自杀。赵某看到后认为
双方都要离婚了,自己没有义务救助钟某,因而没有救助,导致钟某溺水死亡。(事实四)
问题1 :对于事实一,赵某是否成立犯罪?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没有救落水者,可能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案(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赵某不构成犯罪。
赵某虽为游泳教练,但事发时没有在履行业务、也没有实施先行行为,没有作为义务,王某是因自
己的行为落水,与赵某无关,赵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问题2 :对于事实二,如何评价赵某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没有救落水者扬长而去,可能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案(构成不作为犯罪):赵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赵某因将王某撞到河里的先行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危险,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赵某有能力履行该
义务,但是因痛恨王某的谩骂而故意不履行该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3 :对于事实三,赵某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7
  第一章 不作为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没有救助落水的儿子,没有救助是因为自己的主观认识“出错了”,
可能考查存在认识错误的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案(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不作为犯罪):赵某不构成故意犯罪。
赵某因为法律的规定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赵某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因误认为河里的人与
自己无关产生了认识错误而没有履行义务,赵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最多具有过失,不构成故意犯罪。
问题4 :对于事实三,假设赵某认出落水之人是自己的儿子赵晓,但因不会游泳而没有救助,赵某
是否构成犯罪?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没有救助落水的儿子,没有救助是因不会游泳,可能考查没有履行
义务能力时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案(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赵某不构成犯罪。
赵某因为法律的规定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且没有履行,但是赵某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所以
赵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问题5 :对于事实四,赵某是否构成犯罪?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没有救助落水的妻子,没有救助是因为行为人认为要离婚了就不需
要救助,有一个认识错误,可能考查存在认识错误的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案(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不作为犯罪):赵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赵某因为法律的规定对
钟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赵某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因法律认识错误误以为自己没有作为义务而没有履
行,这种错误不影响定罪,赵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8
02
第二章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与事实认识错误
知识点一:故意【必考】+ 过失【常考】
在刑法中,给行为人定罪离不开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主要是故意和过失),但正是由于“哪里都离
不开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反而使其在主观题考试中没有专门考查的必要,一般都是结合其他知识点附带
考查,只需要考生在作答时点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即可,一般不会设置较高的分值(故本
部分不专门设置标准化案例)。考生简单掌握以下几点足以应对考试。
注意 对于故意和过失,通常情况下只需要简单作答(因为一般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只是附带考,不
需要着重分析);如果发现题目可以作答的点很少,可以详细作答。
一、故意犯罪
(一)主观考点
1.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结果发生。
2.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结果发生。
3. 另起犯意:当一个行为人在短时间内犯多罪时,常会考到另起犯意,即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
中止后(终局性),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且前后两罪侵犯的法益一般不同。原则上按照所犯
的罪,数罪并罚。
例甲入室抢劫,看到女主人很漂亮便觉得抢劫没前途,不如强奸,便放弃抢劫并实施了强奸。甲
构成抢劫罪中止、强奸罪既遂,数罪并罚。
4. 犯罪目的(犯罪是为了什么?):通过实施犯罪要实现的结果。
例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财
产犯罪通常要求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标准化做题步骤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认定】
1. 简单作答:行为人(XX)故意……/ 行为人(XX)主观上具有……罪的故意。
2. 详细作答:行为人(XX)明知会……仍然追求/ 放任,主观上具有……罪的犯罪故意。
【另起犯意】
1. 简单作答:行为人(XX)实施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罪,应与之前实施的……罪数
 必考:考频高+ 简单/ 难+ 新增主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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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与事实认识错误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罪并罚。
2. 详细作答:在本案中,行为人(XX)实施了X1 行为,且X1 罪已经成立犯罪中止(或既遂、未
遂)。行为人(XX)又另起犯意,实施了X2 行为,构成X2 罪。对行为人(XX)应当以X1 罪与X2 罪
数罪并罚。
【非法占有目的】若题目涉及财产犯罪,一般需要附带作答:行为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过失犯罪
(一)主观考点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有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和能力,但因为粗心大意、不小心
没有预见到,进而违反了规则导致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也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因为轻信能够
避免(很相信自己的判断),实际违反了规则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
(二)标准化做题步骤
1. 简单作答:行为人(XX)过失导致……/ 行为人(XX)主观上具有过失。
2. 详细作答:行为人(XX)应当预见到……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已经预见到……但自信能够避
免,主观上具有过失。
知识点二:对象错误【常考】+ 打击错误【常考】+ 因果关系错误【必考】+ 抽
象认识错误【可放弃】
在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行为人脑海中预想的犯罪和实际发生的不
一致(所认识到的和客观发生的不一致),就是发生了认识错误。这种不一致分为两大类:
1.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在法条规定的词以外发生了不一致(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例甲想打爆蜡像的头(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实际上打爆的是人头(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的法条规定的词是“财物”,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的词是“人”,甲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条规定的
词“财物”之外发生了不一致。
2.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在法条规定的词以内发生了不一致(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例甲想杀害乙,但将丙误认为乙,开枪杀死了丙。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的词是“人”,甲杀的都
是人,是在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的词“人”之内发生了不一致。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考点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观点展示型】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考查模式比较固定,考生熟悉概念和基础例子、记住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
说的分析过程和结论即可应对考试。
 可放弃:考频低(放弃)。
 观点展示型题目的知识点内容一般可以直接应用在答题中,因此,为了避免相似的表述多次重复,本书观点展示
型题目部分的知识点部分将与标准化做题步骤部分合并在一起,知识内容同时也是答题采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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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一、主观考点
甲想杀乙,但把丙误认
为了乙,杀死了丙
甲想杀乙,但因为枪法
不好打偏了,杀死了丙
 对象错误与
 打击错误区分
 方法1(主观错还是客观错):主观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客观错误属于打击错误
 方法2(判断错误的时间):一开始错属于对象错误,中途错属于打击错误
方法3(判断对象是否出现):想害对象没出现属于对象错误,想害对象出现属
于打击错误
行为人(XX)意欲侵害的对象
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
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
错导致的,属于对象错误
行为人(XX)意欲侵害的对象
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
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犯罪行为
的偏差所导致的,属于打击错
误
 
对
象
错
误
与
打
击
错
误
(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为
例
)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XX)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人
(XX)主观上想杀眼前的被害人(XX),客观上也杀死了眼
前的被害人(XX),在具体层面达到了一致,成立故意杀人
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也认为行为人(XX)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
人(XX)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一个人,在故意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内达到了法定的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XX)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
人(XX)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一个人,在故意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内达到了法定的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XX)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
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行为人(XX)主观上对被害人(XX1)
有杀人故意,但因打偏了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没得逞,故对被
害人(XX1)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行为人(XX)对被害人
(XX2)没有杀人故意,只有过失,故对被害人(XX2)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XX)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
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二、考点识别
需要考生记住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概念和基础例子,见到案情中有这类表述即为考查对象错误和
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行为人的主观认错了人,导致实际发生的事实与预想不一致(案情中有能体现“认错、
看错了、误认、误以为、没看清”的相关词汇),例甲想杀乙,但把丙误认为了乙,杀死了丙。
打击错误:行为人打偏了,导致实际发生的事实与预想不一致(案情中有能体现“打偏了、打歪
了、枪法不好”的相关词汇),例甲想杀乙,但因为枪法不好打偏了,杀死了丙。
三、标准化案例
赵无极与徐灿熙自2011 年结为夫妻,赵无极婚后一直进行走私和贩卖毒品的非法活动,赵无极为
了抢占在闸北市的毒品市场,预谋杀害另一个贩毒团伙头目杜老板,赵无极于某日夜晚在偏僻处埋伏,
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杜老板,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赵无极发现死者不是杜老板而是杜老板的父
亲。(事实一)
杜老板自父亲被杀了之后,知道自己已经被赵无极盯上,于是每次出门都带着自己的保镖。而赵无
极自上次失手之后,一直在寻找机会再次谋杀杜老板,某日在闸北市黑道会议上,赵无极找准机会向杜
老板开枪,但是因为担心人多眼杂被发现,没有瞄准就匆忙射击,打中了杜老板的保镖,保镖当场死亡。
(事实二)
问题1 :对于事实一,如何评价赵无极的行为?理论上有何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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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与事实认识错误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杜老板”,是主观上认错人的体现,属于对象错
误。
答案(具体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赵无极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
是由于赵无极主观认错导致的,属于对象错误。
具体符合说认为赵无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无极主观上想杀眼前的杜老板的父亲,客观上也杀
死了眼前的杜老板的父亲,在具体层面达到了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也认为赵无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无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一个人,在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内达到了法定的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问题2 :对于事实二,如何评价赵无极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的“没有瞄准”就是客观打偏了的体现,属于打击错误。
答案(具体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赵无极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
是由于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属于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认为,赵无极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赵无极主观上对杜老
板有杀人故意,但因打偏了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没得逞,故对杜老板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赵无极对保
镖没有杀人故意,只有过失,故对保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无极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
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认为,赵无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无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一个人,在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内达到了法定的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考点二: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由于可以结合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知识点,故在过往考试考查的次数
较多,但考查模式和结论比较固定,熟悉分析过程和结论即可应对考试。
一、主观考点
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提前实现三种情形。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想的犯罪进程和实际的犯罪进程不一致,例甲想将乙推到井里淹
死,但实际是枯井,乙被摔死。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比行为人预想的要晚发生。例甲用刀刺中乙的胸部,以
为乙死亡,便将乙的“尸体”抛入河中,乙被淹死。
结果的提前实现: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例甲想先用安眠药将乙迷晕,再用刀将
乙刺死,结果安眠药放多了乙直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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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仍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
害的对象一样,但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和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预想的犯罪进程和实际的犯罪进程不一致
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故意
(结果推迟)
观点展示型
结果的提前实现
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
未着手,
预备阶段
有过失: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
无过失:单独定犯罪预备
已着手:
犯罪既遂
着手: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为
例
)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合并评价行为人(XX)的前后两个行为,行为人
(XX)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行为(第二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
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死亡
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XX)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分开评价行为人(XX)的前后两个行为,……行
为(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行为(第二行为)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被害人(XX)的死亡结果比预想的要晚发生,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事前
故意。理论上对此主要有合并评价、分开评价两种观点
二、考点识别
1. 识别标准
需要考生记住上述因果关系错误三种情形的概念和基础例子,见到案情中有这类表述即为考查因果
关系错误。
2. 真题重现
2019、2016、2010 年:抢劫致人重伤/ 故意杀人后误以为被害人死亡而抛尸,结果是抛尸行为导致
的被害人死亡,问分析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性质。
2015 年:行为人计划先将被害人掐晕,再扔到水里溺死,结果被害人直接被掐死。问分析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的行为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结果的提前实现。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XX)想杀的人和实际死亡的人一致,只是预想的犯罪进程和实际
的犯罪进程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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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与事实认识错误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提前实现】被害人(XX)的死亡结果比预想的要提前实现,属于因果关系
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实现,对于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判断是否着手。
1. 已着手:
行为人(XX)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案中,行为人(XX)实施了……行为,已经对被害人
(XX)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着手,同时具有杀人的故意,最终也导致了死亡
结果,故行为人(XX)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 未着手:
本案中,行为人(XX)的行为对被害人(XX)的……法益没有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没
有着手,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行为人(XX)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 不具有过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
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四、标准化案例
杜老板为报仇决定杀赵无极的父亲赵四。杜老板趁赵四饭后遛弯时将其推下大桥欲造成溺水死亡的
假象,但赵四撞到了河面的一块大石头上直接摔死。(事实一)
赵无极为报杀父之仇,在某次酒会上将毒药加到杜老板的酒杯里,结果该毒药致杜老板休克,赵无
极以为杜老板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杜老板扔进河里,实际上杜老板是溺水身亡。(事实二)
赵无极自将杜老板谋杀之后,生意越做越大,内心有些飘飘然,在外勾搭上了别的女人,就想要杀
害自己的妻子徐灿熙。赵无极将毒酒置于酒柜顶层,准备第二天徐灿熙出差回来毒死她,谁料妻子提前
回家,恰好选中了毒酒,饮酒身亡。(事实三)
问题1 :对于事实一,如何评价杜老板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杜老板想淹死赵四,实际是摔死,摔死、淹死没有本质区别,只是预想的
犯罪进程和实际的犯罪进程不一致,考查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答案(具体认识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杜老板想杀的人和实际死亡的人一致,只是预想的
犯罪进程和实际的犯罪进程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问题2 :对于事实二,赵无极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上有哪些争议观点?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杜老板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晚发生,考查事前故意。
答案(具体认识错误- 事前故意):杜老板的死亡结果比预想的要晚发生,属于具体认识错误中的
事前故意,理论上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分开评价赵无极的前后两个行为,使用毒药致杜老板休克的行为,成立故意
杀人罪未遂,将杜老板扔进河里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合并评价赵无极的前后两个行为,赵无极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将杜老板扔
进河里的行为(毁尸灭迹)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赵无极的行为
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赵无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问题3 :对于事实三,如何评价赵无极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徐灿熙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提前实现,考查结果的提前实现。
答案(具体认识错误- 结果的提前实现- 未着手):徐灿熙的死亡结果比预想的要提前实现,属于结
果的提前实现,对于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判断是否着手。
本案中,赵无极的行为对徐灿熙的生命法益没有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没有着手,犯罪尚
14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处于预备阶段,赵无极对妻子的死亡具有过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
一重。
考点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掌握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关键是理解好包容评价思维,这一思维在刑法中的应用较广,例学习
部分犯罪共同说、结果加重犯也会用到包容评价思维。
一、主观考点
刑法的包容关系
刑法分则的法条规定的词不是割裂的,是可能存在包容交叉关系的(所以
抽象的认识错误需要熟悉分则罪名)
类型
刑法上的包容评价思维,讨论的是刑法上罪名之间的包容关系,是背后法
益的大小、多少,而不是逻辑上的范围大小
枪支和财物,在逻辑范围上是财物范围大,枪范围小。但在刑法的法益
上,枪是大范围,因为枪有两个法益:既有普通财物的法益、又有国家管控
的违禁危险物品的法益,财物是小范围:只有普通财物这个法益
结论:重罪是大范围,轻罪是小范围。重罪的故意/行为可以被评价为轻罪
的故意/行为
抽象认识错误的
三种情形
要看清楚行为数量,若只有一个行为,则想象竞合择一重
无法包容
主观A罪+客观B罪=主观A罪未遂(或无罪)+客观B罪过失
(或无罪)
甲开枪杀乙,但打偏了打碎了乙旁边的蜡像。甲构成故意
杀人罪未遂(过失毁坏财物无罪)
客观超出
(超出部分:
过失)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主观轻罪故意既遂+客观重罪过
失犯罪(或无罪)
甲想偷普通财物却偷到了枪。枪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盗窃到枪支的行为无罪,因为没有盗
窃枪支罪的故意)
主观超出
(超出部分:
未遂)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主观重罪未遂(或无罪)+客观
轻罪既遂
甲想偷警察包里的枪,却只偷到普通财物。甲没偷到
枪,构成盗窃枪支罪未遂,对于偷到普通财物,由于偷枪
的故意可以评价为偷普通财物的故意,故甲构成盗窃罪既
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如果根本没有盗窃到枪支的可能,
则不构成盗窃枪支罪未遂,只构成盗窃罪既遂)
抽
象
的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
不
同
犯
罪
构
成
间
︶
1.交叉包容
3.没有包容关系
2.大包小
例
例
例
例
15
  第二章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与事实认识错误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二、考点识别
案情中“行为人预想实施的犯罪和实际发生的犯罪出现了不一致,而且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就要注意考查抽象认识错误。常见情形“跨越人和财物之间、违禁物品(枪支、毒品等)和普通财物之
间、抢劫罪和盗窃罪之间、盗窃罪和侵占罪之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无法包容】行为人(XX)主观上想犯X1 罪,客观上犯了X2 罪,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
象的认识错误;X1 罪和X2 罪不具有刑法上的包容评价关系,需要各自分别判断。行为人(XX)构成X1
罪未遂(或无罪)和X2 罪的过失犯罪(或无罪)。
【客观超出】行为人(XX)主观上想犯X1 罪(轻罪),客观上犯了X2 罪(重罪),跨越了不同的犯
罪构成,属于抽象的认识错误;X1 罪和X2 罪有刑法上的包容评价关系,行为人(XX)在主客观一致的
范围内成立X1 罪(轻罪)既遂,对超出部分:成立X2 罪(重罪)的过失犯罪,行为人(XX)成立X1
罪既遂和X2 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刑法没有规定……行为的过失犯罪,最终只定X1 罪的既遂。
【主观超出】行为人(XX)主观上想犯X2 罪(重罪),客观上犯了X1 罪(轻罪),跨越了不同的犯
罪构成,属于抽象的认识错误;X1 罪和X2 罪有刑法上的包容评价关系,行为人(XX)在主客观一致的
范围内成立X1 罪(轻罪)既遂,主观超出部分成立X2 罪(重罪)未遂,最终成立X2 罪(重罪)未遂
和X1 罪(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
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既遂)。
四、标准化案例
杜小娘是一个盗窃的惯犯,杜小娘觉得盗窃一般财物满足不了自己的盗窃癖好,就想要盗窃枪支,
经多次观察后,偷走了军人石大海的手提包,回来打开手提包却发现没有枪支,只有普通财物。(事实一)
偷了军人的财物后,杜小娘为了避风头转移阵地跑到了闸北市。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只能在火车站继
续偷。杜小娘偷了一天收获颇丰,回家清点自己盗得的财物时,发现其中竟然有一把枪。(事实二)
问题1 :对于事实一,如何评价杜小娘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预想实施的犯罪和实际发生的犯罪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违禁品和普通
财物之间),考查抽象认识错误。
答案(抽象认识错误- 主观超出):杜小娘主观上想犯盗窃枪支罪,客观上犯了盗窃罪,跨越了不
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认识错误。
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有刑法上的包容评价关系,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主观超
出部分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最终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问题2 :对于事实二,如何评价杜小娘盗得枪支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预想实施的犯罪和实际发生的犯罪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违禁品和普通
财物之间),考查抽象认识错误。
答案(抽象认识错误- 客观超出):杜小娘主观上想犯盗窃罪,客观上犯了盗窃枪支罪,跨越了不
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认识错误。
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有刑法上的包容评价关系,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对于超
出部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过失的盗窃枪支罪,所以杜小娘最终仅构成盗窃罪既遂。
16
03
第三章 
正当防卫
知识点:正当防卫【必考】
考点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从整体上看,正当防卫的五大成立条件比较“规整”,但每个成立条件内都有一些小陷阱需要注意,
掌握本考点的关键便是注意这些小细节、躲避陷阱。
一、主观考点
(一)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 不法侵害来自于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不能是单纯的动物侵害。
例甲遛狗时遇到情敌乙,便让养的猎犬去撕咬乙,甲唆使动物实施伤害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不
法侵害的条件。但若是野生动物攻击乙,则不满足不法侵害的条件(反击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2. 须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防卫”构成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对
于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例甲在夜里看到乙一直在跟踪丙,在某个巷口乙快速靠近丙,甲以为乙是坏人,便赶过去将乙打
昏让丙逃跑,实际上乙是合法执行任务的便衣警察。甲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停止。
1. 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不能是预备行为)。没有着手则没有紧迫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避免
损害。
停止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
胁法益(已经被制服、已经结束犯罪等)。
注意 是否停止要综合案情看待,不能用上帝视角,要在被害人视角看待,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急
情况下能精准判断出不法侵害是否结束。
例甲撕扯掉乙女的衣服欲强奸,乙奋力逃跑,甲在追赶时不小心掉进粪坑。乙怕甲爬上来后继续
强奸,就在甲快爬上来时用棍子两次打落甲的手。甲扬言上来就要把乙先奸后杀,乙很害怕就在粪坑边
一直打甲的手不让其爬上来(甲其实已经力竭没有能力继续侵害),最终甲溺亡。综合全案案情,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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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正当防卫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的紧急情况下,不能要求乙能精准判断甲是否力竭,乙成立正当防卫。
2. 提前准备防卫措施,只要该措施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发生作用的,就满足时间条件。
例甲为了安全在床边设置隐蔽的电网,仇人乙夜晚入室欲杀害甲时被电网击成重伤。甲满足正当
防卫的时间条件。
3.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实施的“反击”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4. 财产类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对于财产型犯罪
可以适度延长防卫时间。
例甲成功去乙家盗窃了某古董花瓶。在离乙家很近的一条巷子处,甲正好遇到了下班的乙,乙看
到甲手里的花瓶便去追甲,将甲打成重伤抢回古董花瓶。虽然甲已经犯罪既遂,但在乙家附近、可以挽
回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延长防卫时间。
对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继续犯,由于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在不法侵害持续期间都可以正当防
卫。
(三)意思条件
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防卫认识+ 防卫意志)。
1. 防卫认识:认识到存在不法侵害。
2. 防卫意志: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注意 “黑吃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否则人
人都去黑吃黑,社会秩序会混乱,也会导致违禁品、赃物流动更快。
例甲持刀伤害毒贩乙意图抢劫毒品,乙可以对甲实施正当防卫。
3. 通说认为正当防卫需要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故意挑衅他人来侵害自己,再假借正当防卫名
义侵害他人)和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缺乏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例1 甲想打残乙再趁机霸占乙的老婆,甲在酒桌上不断嘲讽挑衅乙,乙气不过抓起酒瓶打甲,甲趁
机“防卫”将乙打成重伤,甲属于防卫挑拨,只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没有防卫意识。
例2 两伙人在酒吧打架,甲和仇人乙恰巧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手臂,甲用木棒将乙打
晕。双方属于相互斗殴,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注意 如果相互斗殴中一方明显升级暴力,对此可以正当防卫。例甲和乙本来只是相互赤手空拳
打架,但突然甲拿出砍刀来要杀乙,对此明显升级的暴力,乙可以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
1. 防卫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 财产。
注意 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实施防卫的,要求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一般场景
是不法侵害人使用财产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
例甲骑摩托车意图撞死乙,甲本人和甲的摩托车(犯罪工具)都可以成为防卫对象,乙既可以打
甲,也可以砸车,都能制止不法侵害。但甲的其他财产不能成为防卫对象。
2. 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多个人,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
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例甲意图杀死仇人乙,丙在一旁不断给甲提供刀子、锤子、转头等犯罪工具,乙可以对丙实施防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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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的相当性,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
当。
【做题技巧】考试中,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重伤、死亡),一般都没有“过当”。
注意 防卫过当,可作为量刑条件(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过当要符合正当防卫的
其他条件,只是不符合限度条件,不能只是“过当”,啥都不具备。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意思条件+ 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即除了限度条件外,其他条件都要满足)。
(六)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意思条件。
1. 核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不受罪名的限制,指的是犯罪行为,有可能威胁受害
人生命的严重暴力行为。例针对暴力劫持航空器也可以无限防卫,因为也属于可能侵害别人生命的暴力
(可能坠机)。
2. 非暴力不可以构成特殊防卫,如非暴力手段的杀人(不作为),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对人
没暴力),非暴力的强奸(昏醉强奸)。核心是严重暴力!因为生命法益是不可恢复的,所以刑法需要对
此绝对的保护,哪怕是犯罪人的生命也需要保护。所以特殊防卫不宜解释过宽。
二、考点识别
1. 识别标准
少数问题会直接提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若题目中没有提示则需要考生在案情中发现蛛丝马迹。
当案情中出现“反击、制止不法侵害、制止犯罪行为、见义勇为”等表述或凭借朴素的正义观感觉是
“正对不正”时,就可能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在判断出可能考查正当防卫后,要注意案情中若出现
“重伤、死亡”这类严重后果,就要考虑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2. 真题重现
2020 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期间被殴打后进行反击致不法侵害人重伤,问是成立正当防卫
还是防卫过当。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得出结论。行为人(XX)构成/ 不构成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XX)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XX)实施……手
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满足起因条件】本案中,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行为人(XX)误以为存在不
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不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XX)主观上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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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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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构成……罪。
【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满足时间条件】本案中,不法侵害人(XX)尚未着手实行/ 实施的不法侵害已
经结束,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行为人(XX)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满足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本案中,……不是不
法侵害人,故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行为人(XX)不构成正当防卫。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0 条第1 款。
【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满足限度条件】本案中,行为人(XX)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不
法侵害人(XX)实施……手段,造成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0 条第2 款。
【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本案中,行为人(XX)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不法侵害人(XX)实施……手段,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
该案属于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不属于防卫过当,依然属于正当防卫。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0 条第3 款。
四、标准化案例
某日深夜,光棍甲喝了酒,不顾父亲乙的劝阻,独自去找同村的世仇李某寻仇。李某及其妻杜某被
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甲持尖刀正在砍院门,就要将院门打开。见杜某过来,甲透过
院门缝隙刺杜某,声称要报仇。杜某躲过尖刀,猛推门一把,致甲撞在院墙上受轻伤,杜某趁机返身逃
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帮助妻子,与甲对打。此时,甲的父亲乙,怕甲闹出大事出来寻
甲,也进入李某院内。李某对乙大喊:“你儿子来杀人你还不管一管!”但乙怕儿子甲吃亏,反而抓起一
把铁锹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事实二)
问题1 :事实一中,如何评价杜某致甲轻伤的行为?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一方手持尖刀欲报仇,另一方反击,有“正对不正”,可能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
答案(构成正当防卫):杜某构成正当防卫。杜某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甲
实施轻微暴力致其受轻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0 条第1 款。
问题2 :事实一中,假设杜某推门正好撞到甲的头部,甲重伤。杜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请说明理
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提示考查防卫过当。且案情中有“正对不正”。注意出现的重伤结果,在
正当防卫案件中,重伤、死亡这类严重后果的出现就要考虑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答案(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杜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杜某为了制止正在
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不法侵害人甲实施暴力,虽然造成了甲重伤的严重后果,但该
 《刑法》第20 条第1 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20 条第2 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 《刑法》第20 条第3 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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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属于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不属于防卫过当,依然属于正当防卫。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0 条第2 款、第3 款。
问题3 :事实二中,乙将李某打成轻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题目直接提示+ 案情中父亲为了救儿子而对被侵害者实施暴力,考查正当防卫的
成立。
答案(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满足起因条件):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
李某为了制止甲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铁管击打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即本案中不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乙明知儿子在侵害他人,仍然帮助儿子伤害他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0 条第1 款。
问题4 :事实二中,假设乙刚进入李某院内,李某看到后为了让甲知难而退,就“围魏救赵”,用
铁管打乙,希望震慑住甲,最后造成乙轻伤。对此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满足对象条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
害人本人实施,本案中,乙不是不法侵害人,故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李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0 条第1 款。
考点二:对无罪过/ 未达责任年龄/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反击是否构成
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理解)【观点展示型】
这一问题的观点分歧比较大,马工程观点与过往的法考真题观点不同。在当下官方宣布法考要以马
工程为指导的精神指引下,即便考这个问题也会以观点展示的形式考(或直接回避这个问题),不会要求
考生二选一,不必在此纠结。
一、主观考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过往法考真题观点)。
理由: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是客观上的侵害。无罪过/ 未达责任年龄/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XX)实施的侵害行为属于客观上不法侵害,可以对其实施防卫。这种观点有利于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
权益、和侵害行为作斗争。
不足:扩张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且将这类侵害者与故意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同等对待并不妥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的反击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马工程观点)。
理由: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侵害。无罪过/ 未达责任年龄/ 不具有责任能力
的人(XX)实施的侵害不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条件,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这种观点适当保护了侵害者
的权益,因为与故意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相比,这类侵害者毕竟没有故意,主观恶性不高。
不足:限制正当防卫的范围不利于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考点识别
先根据问题或案情中的“反击、制止不法侵害、制止犯罪行为、见义勇为”等表述或凭借朴素的正
义观感觉是“正对不正”,知道要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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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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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到案情中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是有问题的”:主观上无罪过、未达责任年龄的小孩、不具有
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就有可能要考查观点展示问题: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理解。
三、标准化案例
案例:某日凌晨2 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
同村的精神病甲持尖刀正在砍院门,就要将院门打开。见杜某过来,甲透过院门缝隙欲刺杜某,声称要
“降妖除魔”。杜某猛推门一把,致甲撞在院墙上受轻伤。
问题:对于杜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理论上有哪两种对立观点?请分别说明理由和不足。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提示本题为关于正当防卫的观点展示,且案情中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是精神病
人,考查观点展示问题: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理解。
答案(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杜某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是客观上的侵害。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甲实施的侵害行为属
于客观上不法侵害,可以对其实施防卫。这种观点有利于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和侵害行为作斗争。
不足:扩张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且将这类侵害者与故意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同等对待并不妥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杜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侵害。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甲实施的侵害
不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条件,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这种观点适当保护了侵害者的权益,因为与故意实
施不法侵害的人相比,这类侵害者毕竟没有故意,主观恶性不高。
不足:限制正当防卫的范围不利于保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考点三:偶然防卫是否成立犯罪【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行为人(XX)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
果,属于偶然防卫,对于偶然防卫行为的评价,理论上有两种对立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人(XX)成立故意犯罪。(法考、马工程观点)
理由:行为人(XX)客观上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有……的犯罪故意,从规范行为的角
度看,构成故意犯罪。
不足:过于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和行为性质,忽略了偶然防卫的结果是一个好结果。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行为人(XX)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行为人(XX)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
客观上被法律所允许,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不足:过于关注结果,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和实施的行为具有危险性,类似行为重复上演很可
能会发生坏的结果。
注意 考生也可以从防卫意识必要说、防卫意识不要说的角度回答:
 有观点认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也有观点认为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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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行为人(XX)成立故意犯罪(法考、马工程观点)。
理由: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有防卫意识,这是主观正当化要素,行为人(XX)缺乏防卫意识,在主
观上不具有正当性,不成立正当防卫,应成立故意犯罪。
不足:过于强调主观面,忽略了偶然防卫的结果是一个好结果。
防卫意识不要说认为行为人(XX)成立正当防卫。
理由: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备防卫意识,行为人(XX)阻止了犯罪,是一个好的结果,没有危害
值得保护的法益,因此属于正当防卫,无罪。
不足:过于强调结果面,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具有犯罪故意。
二、考点识别
1. 识别标准
需要考生记住偶然防卫的概念,见到案情中有这类表述即为考查偶然防卫:
概念: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
基础例子:甲开枪杀死了仇人乙,甲的枪杀行为正好制止了乙杀丙的行为,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2. 真题重现
2020 年:甲和乙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打偏了打到了乙,刚好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考查甲的
行为性质。
三、标准化案例
案例:猎人甲在猎人乙每天打猎的必经之路上挖了个内有尖刀的陷阱,意图杀害乙。乙去打猎的路
上看到了驴友丙很有钱,便追杀丙取财。乙刚好掉入陷阱惨死,丙趁机逃走。
问题:甲将乙杀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分歧的,需答出不同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事实符合偶然防卫的概念,是基础例子的丰富版,考查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答案(偶然防卫是否成立犯罪):
甲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
防卫,对于偶然防卫行为的评价,理论上有两种对立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甲成立故意犯罪。
理由:甲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主观上有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
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甲客观上制止了乙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客观上被
法律所允许,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考点四:正当防卫后防卫人是否有义务救助不法侵害者【观点展示型】
本考点是不作为犯罪与正当防卫的结合,解决关键是判断行为人的反击是否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此基础上进行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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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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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考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如果防卫人的行为自始至终都能被评价为正当防
卫,即便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创造了风险,也不会产生救助义务。
例甲持刀故意杀乙,乙拼死反击将甲打成重伤,乙能救助甲却不救助导致甲死亡。因为乙满足特
殊防卫的条件,即便导致甲死亡乙的行为也不过当,属于正当防卫,故乙没有救助甲的义务。
但若正当防卫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害后(此时属于正当防卫不过当),具有演变为防卫过当的危险
时,防卫人是否有义务救助不法侵害者存在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防卫人(XX)对不法侵害者(XX)有救助义务(法考观点、非观点展示时选此观
点)。
理由:正当防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但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防卫人(XX)的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
为结合起来有导致防卫过当的危险,因此防卫人(XX)有救助不法侵害者(XX)的义务(防止发生防卫
过当结果的义务)。
不足:认为刑法鼓励的防卫行为会产生作为义务不合理,防卫人的地位优于不法侵害人,要求防卫
人在现场判断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危险比较困难,要求其履行救助义务也不当加重了防卫人的负担(不
公平)。
另一种观点认为,防卫人(XX)对不法侵害者(XX)没有救助义务。
理由:防卫人(XX)的防卫行为本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不宜认为刑法鼓励的防卫行为还会产生刑
法上的救助义务,让防卫人(XX)履行救助义务会将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等同看待,会加大防卫人的负
担,对防卫人并不公平。
不足: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防卫过当的危险毕竟是防卫人的正当防卫引发的,否认防卫人的救助
义务并不合理,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考点识别
案情中出现“先正当防卫+ 后不法侵害者需要救助”的表述时,就有可能考查本观点展示问题。
三、标准化案例
甲夜里去乙家盗窃,乙惊醒后抓起花瓶打甲,甲头破倒地(轻伤)后声称自己有病,受伤会流血不
止,请乙送自己去医院。
问题:对于乙是否具有救助甲的义务,理论上存在何种分歧?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乙打倒小偷致其轻伤属于正当防卫,小偷受伤后需要救助,可能考查防卫
人是否应该救助不法侵害者的观点展示。
答案(正当防卫后防卫人是否有义务救助不法侵害者):乙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而对甲实
施暴力致其轻伤,构成正当防卫。由于小偷甲有特殊体质可能因受伤而流血死亡,有演变为防卫过当的
危险,对于这种情况下防卫人乙是否有义务救助不法侵害者甲,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乙对甲有救助义务。
理由:正当防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但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乙的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为结合起来
有导致防卫过当的危险,因此乙有救助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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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乙对甲没有救助义务。
理由:乙的防卫行为本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不宜认为刑法鼓励的防卫行为还会产生刑法上的救助
义务,让乙履行救助义务会将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等同看待,会加大防卫人的负担,对防卫人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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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因果关系04
知识点:因果关系【必考】
因果关系知识点能够犯罪形态、共同犯罪、财产犯罪等多个重要的主观题知识点结合考查,称之为
主观题的“万金油”也不为过,因果关系认定中常考和介入因素相关的案件。
考点一:存在介入因素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
一、主观考点
介入因素是指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在结果尚未发生前,又作用了一个因(介入因素)。介入
因素的“半路杀出”会影响原定因果链条,具体有两种情形:
1. 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中断了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论】(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结果的发生只有一个因:介入因素。
(2)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不属于犯罪既遂,若前面有中止行为、真
诚努力,则前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中止有效性的例外);若前面没有中止行为,则成立犯罪未遂。
2. 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因素未中断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论】(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 前行为。结果的发生有两个因:介入因素+ 前行为,类
似于二重/ 重叠因果关系,只是两个因作用于被害人的时间先后不同。
(2)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3. 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
中断:介入因素异常+ 作用大。
不中断:介入因素不异常或作用不大。
(1)异常要求。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才异常(低概率事件)。如果是前行为通常会引起的一些附
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则不异常。是否异常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境来判断。
例1 甲驾车将乙撞倒在道路中央后逃逸,随后途经此处的丙驾车将乙撞死。丙驾车撞人属于介入因
素,不异常。因为并不是独立发生,是甲的前行为将乙撞倒在道路中央后,通常会引发的结果。
例2 甲驾车将乙撞倒在道路中央后逃逸,随后发生地震,一棵树倒塌砸中乙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地震导致树的倒塌属于介入因素,异常。因为是独立发生的,甲的前行为通常不会引发树的倒塌。
(2)量的要求(作用大小的判断)。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单独介入因素就足以
导致结果的发生,就作用大,否则便作用小(一些不产生实质作用的干扰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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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因果链条)。
例1 甲将乙打成重伤后又良心发现,立即将乙送医。但送医路上一辆火车脱轨侧翻将乙砸死,甲自
己也受了重伤。火车脱轨这一介入因素异常,且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甲的重伤行为与结果的因果链条。
例2 甲将乙打成重伤,乙被送医抢救时,医生有轻微过失行为最终乙死亡。医生的轻微过失行为这
一介入因素异常,但所起的作用不大,不会中断甲的重伤行为与结果的因果链条。
4.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被害人特殊体质严格来说不是介入因素,因为在行为人实施前行为之前,被害人已经具有特殊体
质,属于行为时就存在的客观条件。被害人特殊体质一般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中断因果链条,危
害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例甲用刀轻划破乙的胳膊致其轻伤,乙有特殊疾病血流不止,最终死亡。甲的行为对乙的身体制
造了危险,该危险蕴含了引发乙特殊疾病(血流不止)发作的危险,这种引发关系并不异常,故甲的行
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有无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注意2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也即看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如
上例中,虽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进一步看甲的主观方面:若甲明知乙具有特殊
疾病还这样做,那甲就是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若甲不明知,则甲只有故意伤害
的故意,没有杀死乙的故意,因此即便有因果关系,也不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考点识别
1. 考查形式、提问方式
因果关系在主观题若单独考查,会直接问,例“行为人(XX)是否应当对……结果负责?理由是
什么?(2013 年);行为人(XX)的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也会和事前故意、犯罪形态等知识点结合考查,这种结合考查中,因果关系只是其中的一
小部分,考生自行判断并顺带回答一下即可。例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时,有因果关系就成立犯罪既遂;
问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时也需要分析因果关系问题;考查事前故意时,其中一种观点需要
用介入因素的知识来回答。
2. 识别标准
重点在于识别出有介入因素,一旦在第一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就是有介
入因素。要特别注意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情形,特殊体质的常见表述是“心脏病、白血病、有先天疾病、
特殊疾病”等。
3. 真题重现
2019 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伤害具有特殊体质的人致其死亡,问是否要对结果负责。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具有/ 具有因果关系或行为人不需要/ 需要对……危害结果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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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因果关系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本案中,行为人(XX)先实施了……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
因素异常并且作用大/ 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或作用不大),中断/ 未能中断了行为人(XX)……的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具有/ 具有因果关系或行为人不需要/ 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
第三步(选答):附带判断犯罪形态。
行为人(XX)成立……罪的中止/ 未遂/ 既遂。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程某故意伤害周某,拿刀砍中周某的胳膊后逃跑。周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医院着火,周某被
火烧死。
问题:程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中直接问了因果关系,且存在介入因素。
答案(介入因素):程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程某先实施了伤人行为,在周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医院着火这一介入因素,
该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中断了程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程某的行为与周
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考点二:可能存在争议的因果关系判断【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对刑法案件的定性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结论就会存在不同。部分
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就可能存在争议,考试中可能会让考生从有、无因果关系两个角度分析。这主要是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有观点认为介入因素异常,也有观点认为不异常。
注意 即便是争议案件,也会存在主流观点(我们通常所学的知识点就是主流观点),没要求观点
展示就按照通常所学的因果关系判断即可。
1. 认为有因果关系时通常可采取的分析方法:结合案情分析认为……不异常/ 是前行为引发的附随
行为/ 是前行为的延续/ 根据条件说,无A 则无B,没有前行为就不会有结果……
2. 认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时通常可采取的分析方法: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异常/ 是独立发生的行为/
是另行实施的行为……
【再次提醒】在这种因果关系的观点展示中,有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和我们通常所学的因果关系判
断是冲突的,没要求观点展示就按通常所学知识点作答。
二、考点识别
考因果关系观点展示的时候通常会在问题处明确提示,如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是什么?认为没
有因果关系的理由是什么?或者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成立犯罪未
遂,请分别说出两种观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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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三、标准化案例
案例:甲放火烧乙家,但火蔓延到了乙的邻居丙家。丙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但想起卧室还有2 万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但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认定甲放火与丙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是什么?认定甲放火与丙被砸死不存在因果
关系的理由是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中直接问了因果关系的观点展示问题。
答案(可能存在争议的因果关系判断):(1)一种观点认为,甲放火与丙被砸死具有因果关系:根
据条件说,无A 即无B。没有甲的放火行为丙就不会返回火场取财物,也就不会死亡,而且不同的人对
财产的看重程度是不一样的,着火慌乱情况下为了取财物返回火场属于不异常的介入因素,所以具有因
果关系。
(2)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放火与丙被砸死不具有因果关系:为了财物冒生命危险返回火场属于异常
的介入因素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甲的放火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具
有因果关系。
29
第五章 
犯罪形态05
知识点:犯罪既遂【必考】+ 犯罪预备【常考】+ 犯罪中止【必考】+ 犯罪未遂【必考】
考点一:各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区分
犯罪形态在主观题考试中既可单独考查,也可以和共同犯罪、分则主要罪名一同考查,是比较重要
的主观题知识点。正确掌握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区分,关键在于准确解决两个关键点:着手的认定、行为
人主观自动性的判断。
一、主观考点
犯罪形态
自动放弃→中止
意外被迫放弃→预备
2.没有种下因:自动放弃→中止
预备前阶段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1.意外被迫放弃→未遂
犯意表示无罪
结果发生
既遂
3.种下因:自动放弃+有效→中止
4 .有效性例外:介入因素异常+ 作用大→中止
预备的预备无罪
犯罪形态发展图
1.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犯罪成立(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 有因果关系。犯罪
既遂具有优先性,只要有因果关系优先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需要再去考虑犯罪中止等其他犯罪未完成形
态。
例甲看到乙拿着最新款苹果手机,便快速靠近乙,一把夺走手机。甲跑出500 米后发现手机是盗
版,便回去将手机丢给乙,并打了乙一巴掌:“没钱出来装什么!”——夺走手机时已经成立抢夺罪既
遂,之后归还手机的行为不需要考虑。
2.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 实施预备行为+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1)预备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例买犯罪工具、踩点。
(2)不能是为了预备而犯罪(预备的预备),因为没有法益侵害危险。
例甲为了杀人去买管制刀具,甲很穷,没有私家车便乘坐公交去。甲买刀是为了杀人准备犯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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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具,属于预备行为。坐公交车属于“预备的预备”,不是刑法规制的对象。
(3)意志以外的原因——非自愿。
例甲为了杀人去买管制刀具,买完刀后因形迹可疑而暴露,被警察抓走。甲还没来得及去杀人
(没有着手实行)便非自愿被抓,成立犯罪预备。
3.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 已着手实行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得逞。是否着手实行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的区分点。着手实行= 实行行为(分则规定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 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例甲为了杀人去买管制刀具,买完刀后正好遇到仇人乙,便举刀砍乙,乙四处逃窜。恰好附近有
警察巡逻,甲当即被制服。甲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被抓,成立犯罪未遂。
【观点展示型】着手实行的判断标准(2024 年真题):对于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罪名的实行行为,
但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的情形,是否已经属于着手实行,存在观点分歧:
(1)形式的客观说认为行为人(XX)已经着手实行。
理由: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实行行为就认为犯罪已经着手实行。本案中,行为人(XX)
已经实施了……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实行。
(2)实质的客观说认为行为人(XX)没有着手实行。
理由:只有实施了实行行为并且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为犯罪已经着手实行。本
案中,虽然行为人(XX)已经实施了……罪的实行行为,但……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故行
为人(XX)没有着手实行。
注意 没有考观点展示就按照实质的客观说作答。
4.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 中止行为+ 有效性。
(1)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注意 犯罪既遂或未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
止。
(2)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人不希望犯罪能够既遂,在能继续犯罪时,自动放弃犯罪。
【观点展示型】对“能不能”继续实施犯罪中“能”的判断,存在观点展示:
客观说认为,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本案中,一般人认为还能
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行为人(XX)自动放弃犯罪,应成立……罪的犯罪中止/ 本案中,一般人
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XX)放弃犯罪属于被迫放弃,应成立……罪的犯罪未
遂。
主观说(法考、马工程观点)认为,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
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其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罪的犯罪
中止/ 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被迫放弃,成立……罪的犯
罪未遂。
(3)中止行为、有效性
没种下因(没有作用到被害人身上)时,自动放弃犯罪即可。例甲故意杀害乙,向乙捅了一刀,
乙躲避开来,甲瞬间顿悟不再继续,放弃了犯罪,甲成立犯罪中止。
种下了因(作用到被害人身上)时,除了自动放弃,还要真诚地实施挽救行为+ 有效避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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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犯罪形态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 虽然发生了结果,但是由异常且作用大的介入因素导致的。
例1 甲捅了乙两刀欲杀之。经乙哀求甲决定放过乙,遂将乙送至医院治好。甲真诚实施了挽救行为
有效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例2 甲捅了乙两刀欲杀之。经乙哀求甲决定放过乙,遂将乙送至医院。送医途中乙的仇人丙朝乙打
了两枪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查明,送医之后乙完全可以脱险。甲真诚实施了挽救行为,虽然还是发生了
乙死亡的结果,但该结果是由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的,中断了甲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甲
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考点识别
1. 提问方式、考查形式
(1)若单独考查犯罪形态,会直接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行为
人的犯罪形态应如何认定。”
(2)若结合其他知识点考查,犯罪形态一般是在分析完某罪的构成要件后,最后附带答一下犯罪形
态。这种通常会综合问:“如何评价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全面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性质。”
2. 识别标准
案情中出现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了一个结果、成功实现、目的达成”等表述(犯罪既遂);案情中
有“为实施犯罪做准备的表述”;案情中“有意外的干扰因素、突发的事件导致行为人想实施的某个犯
罪行为被迫放弃、没有得逞、没有成功、计划中断”的表述(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了某
个犯罪行为后又“后悔、不忍心、良心发现、不想参与、中途离开”的表述(犯罪中止),即可能要考查
犯罪形态问题。
3. 真题重现
2024 年: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被害人开始时上当但随即又识破骗局,没有财产被骗的风险。问
行为人成立诈骗罪预备还是诈骗罪未遂(观点展示)。
2021 年:行为人当亲生孩子面放弃继续杀害妻子,问行为人是成立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2015 年:行为人打电话给同伙表示不参与犯罪了,问行为人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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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1. 思考步骤
是否具有
因果关系
犯罪既遂
自动性
着手
犯罪中止
有因果关系
无因果关系
有自动性
无自动性
已着手
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
能达目的而不欲
未着手
犯罪预备
只看主观
客观是陷阱
实行行为+现
实、紧迫危险
2. 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XX 罪的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犯罪既遂】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有犯XX 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
了……的结果,该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成立……罪既遂。
【犯罪预备】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有犯XX 罪的故意,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这
一意志以外原因被迫放弃犯罪,成立……罪的犯罪预备。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2 条。
【犯罪未遂】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有犯XX 罪的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这一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了犯罪行为,成立……罪的犯罪未遂。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 条。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有犯XX 罪的故意,但尚未着手犯罪,在预
备阶段,在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罪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法条依据为《刑
法》第24 条第1 款。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1)没有作用到被害人身上时:行为人(XX)主观上有犯XX 罪的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能
 《刑法》第22 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刑法》第2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24 条第1 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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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犯罪形态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已经作用到被害人身上时:
①行为人(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实施了……的中止
行为,有效阻止了结果的发生,成立……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②行为人(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实施了……的中止行
为,虽然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但该危害结果是由异常且作用大的介入因素……导致的,行为人(XX)
成立……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4 条第1 款。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趁情敌乙在酒吧醉酒回家时,用砖头猛击乙的头部数下,乙当场死亡。
问题:对于甲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成功实现了杀人的目的,要附带评价犯罪既遂。
答案(犯罪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主观上有犯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乙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死亡结
果与甲的杀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2 :甲嫌弃丈夫乙不务正业,想要杀死丈夫乙。甲将有毒(该毒有效期为3 天)的红酒放在客
厅的酒柜上,准备等乙下班回来毒死他,在等待的途中接到丈夫乙的电话,说自己会出差一个月,今天
出发,不会回家。甲想到计划无法执行,为避免其他人误饮该红酒,便将红酒销毁。
问题:如何评价妻子甲的犯罪形态?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中行为人为犯罪准备工具、想实施的犯罪行为因为被害人意
外出差而计划中断,考查犯罪预备。
答案(犯罪预备):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丈夫出差导致毒药超过有效期这
一意志以外原因被迫放弃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2 条。
案例3 :某日,甲驾车偶遇妇女乙,趁其不备将乙拖进车里,准备在车里实施强奸。乙大声呼救,
引来警察,甲当场被捕。
问题:对于甲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想实施的犯罪行为因为警察的出现而没有实施成功,可能考查犯罪
未遂。
答案(犯罪未遂):甲成立强奸罪未遂。
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已着手实行强奸,由于被捕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了犯
罪,甲成立强奸罪未遂。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 条。
案例4 :甲嫌弃丈夫乙不务正业,想要杀死丈夫乙。甲将毒酒放在客厅的酒柜上,准备等丈夫乙下
 《刑法》第24 条第1 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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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班回来毒死他,期间儿子先回家,看着可爱的儿子,甲不忍心让其没有爸爸,便拿出毒酒,并将其销毁。
问题:对于甲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为犯罪准备了工具+ 因为不忍心而放弃犯罪,可能考查预备阶段的
犯罪中止。
答案(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尚未着手犯罪,在预备阶段,甲能够继续犯罪,但因为不忍心
儿子失去爸爸,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4 条第1
款。
案例5 :甲没上过学十分迷信,从小便听村里人说,如果和来月经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会走几年霉
运。甲某日强奸乙女,脱下乙的裤子后发现其正值月经期间,甲赶紧提上裤子逃走。
问题:对于甲的犯罪形态认定,理论上存在哪两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因为迷信主动放弃了犯罪,且题目表明了是观点展示,可能考查
“能不能”继续犯罪的观点展示。
答案(能不能继续犯罪的观点展示):
主观说认为,甲成立犯罪未遂。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本案
中甲因为十分迷信,主观上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被迫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客观说认为,甲成立犯罪中止。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本案中,
在强奸时遇到妇女来月经一般人会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行为人主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
考点二:相对不能犯是否成立犯罪【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不能犯在学理上有具体的细化分类,但大方向上只有两种:绝对不能犯和相对不能犯。
1. 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本身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既然不成立犯罪,更谈不上
有犯罪形态。
例用扎小人的方法诅咒别人、在无人的大沙漠里误将树根当做仇人而开枪射击,没有任何法益侵
害可能性,所以属于绝对不能犯。
2. 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只是因为偶然因素在个案中没有可能实际侵害
到法益。对于相对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类似行为重复上
演就会造成危害结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不能得逞,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罪的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从结果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在本案中不会侵害到法益,不可能发生危害
结果,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成立犯罪。
二、考点识别
案情中,行为人实施了某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在这个具体的案件中“或因为对象根本不存在
(强奸遇到男人)、或因为手段没有能力(误将白糖当砒霜)导致不可能实现犯罪”,就有可能要考查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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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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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不能犯的观点展示问题。
三、标准化案例
案例:甲夜里在酒店走廊看到一个穿着花裙子的“女性”在开门,便扑上去将其推入房中,脱下其
裤子欲实施强奸行为,但该“女性”是男性,只是喜欢女装,甲落荒而逃。
问题:有观点认为甲构成犯罪,也有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犯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提示本题为观点展示,案情中行为人实施了强奸,但因为不存在妇女(对象
不存在)而不可能实现犯罪,考查相对不能犯的观点展示问题。
答案(相对不能犯是否成立犯罪):甲实施的强奸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只是因为遇到
男性的偶然因素在本案中没有可能实际侵害到法益,属于相对不能犯,对于相对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
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甲在酒店有较大可能遇到真实妇女,从行为的角度来看,甲实施的强奸行为具
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类似行为重复上演就会造成危害结果,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妇女存在,从结果的角度来看,甲的行为在本案中不会侵害到法
益,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成立犯罪。
36
06
第六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主观题中很重要的考点,考生需要分析案情中多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实施的犯罪行
为,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来分析各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技巧:以正犯为核心,连接其他共犯人——找出某个犯罪的正犯(实行犯),即对犯罪起核心、支
配作用的犯罪人,再围绕正犯看其他共犯人对犯罪结果贡献了什么力量。
知识点一:共同犯罪的成立【必考】+ 共同犯罪相关学说(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1. 二人以上
(1)人和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和单位之间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要注意,单位犯罪
中,单位内部成员之间、单位内部成员与单位之间不是构成共同犯罪。
(2)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需要考虑责任层面(和精神病、“小孩”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观点展
示型】
例 15 周岁的甲与16 周岁的乙共同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种观点认为(过往法考真题观点),甲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客观层面
的,与责任能力和责任年龄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工程观点),甲和乙不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是主客一体的,
和不具有责任能力、未达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2. 共同故意
二人以上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犯人对共同犯罪具有意思联络,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并
肩作战”。
(1)故意犯罪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因为双方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是恰好同时实施了犯罪
而已。
(2)承继共犯
即中途和他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加入到共同犯罪中来的犯罪人。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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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共同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结束(不是既遂,因为继续犯在既遂后加入,依然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
犯罪。中途加入后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
犯。
承继的共犯不对加入前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结果负责,加入后形成共同犯罪,适用共同犯罪的原理
(加入之前不负责,加入后都负责;查不清的,全程参加者负责)。
(3)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只是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事前行为的共同犯
罪,对事后行为单独定罪。但如果题目表达“事先明知/ 事前通谋”,那么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 犯罪分子本人不可能成立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等罪名(不具有期待可能
性)。所以如果已经形成共同犯罪,后面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等行为不需要定罪。
(4)片面共犯(仅一方有共同故意)【观点展示型】
片面共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有共同故意),另一方没有
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没有共同故意)。主要有片面的帮助犯、片面共同正犯、片面的教唆犯几
种情形。
①片面的帮助犯:行为人(XX2)在实行犯行为人(XX1)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
为。
例甲散步时发现乙进入同事丙家盗窃,恰好此时丙正欲回家,甲为了帮助乙顺利盗窃,拖着丙聊
天2 个小时,最后乙顺利盗窃而离去。甲是片面的帮助犯。
②片面的共同正犯:行为人(XX2)在行为人(XX1)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同参与实施了……罪的实
行行为。
例甲砍杀妻子乙,在甲中途休息时,甲的母亲丙为了加速乙的死亡,亦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
砍了两刀,最后甲将乙砍死。丙属于片面的共同正犯。
③片面的教唆犯:行为人(XX2)教唆行为人(XX1)实行犯罪,但行为人(XX1)没有意识到自
己被教唆。
例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放在乙的办公桌上,欲激怒乙杀害丙。乙发现后果然立即回
家将丙杀死。甲是片面的教唆犯。
对于上述几种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知情者行为人(XX2)需要对其主观上认识到的全部行为负责任,
即需要对不知情者行为人(XX1)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整体承担责任,因此行为人(XX2)构成……罪,
不知情者行为人(XX1)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构成……罪。
观点二(马工程观点):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知情者和不知情者都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单独
承担责任,各自单独定罪。因此行为人(XX2)构成……罪,不知情者行为人(XX1)构成……罪。
3. 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包括共同作为(包括共谋)、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甲、乙深夜闯入丙女家抢劫,二人一起将丙绑起来后搜刮到了5 万元财物,乙又趁机强奸了被
捆绑的丙,甲没管。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共同作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作为+ 甲不作为),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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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1. 部分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1)部分犯罪共同说(法考、马工程观点):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不要求两
人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 在适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时候,要注意使用包容评价的思维。
例1 以下各组罪名可以在后罪的范围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强
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例2 法条竞合可以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重合:甲想盗窃枪支,乙想盗窃财物,二人一同去派出所行
窃。二人在一般罪名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例3 转化犯可以在转化前的罪名范围内重合:甲和乙一同盗窃,甲转化为抢劫,但二人在盗窃的范
围内依然成立共同犯罪。
(2)完全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
的犯罪(罪名相同)成立共同犯罪。
例甲想杀丙,乙想伤害丙,二人一拍即合一起对丙实施暴力。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可以在
重合的范围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有两人都是故
意杀人、或都是故意伤害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3)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只要客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
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
思联络(甚至过失的意思联络),即不要求“我们一起去持枪杀人”,只要求“我们一起去射击”就可以
成立共同犯罪。
例甲、乙一起去练习射击,一发子弹不小心(过失)打中路人丙致其死亡。按照行为共同说,甲
和乙对共同“射击”是共同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和完全犯罪共同说,甲和乙
都不成立共同犯罪。
2. 共同过失犯罪应如何处理【观点展示型】
情形1 :二人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且能查明是其中一人造成的结果:
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共同实施过失行为导致……结果,对于共同过失行为应如何处理,
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行为人(XX2)构成……罪(过失犯罪),行
为人(XX1)不构成犯罪。
理由: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没有……罪的故意,仅有过失,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
犯罪,每个人均只需要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不能适用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原则。本案中
的……结果是行为人(XX2)自己造成的,行为人(XX2)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其行为导致了……
结果,构成……罪(过失犯罪)。由于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能将行为人(XX2)造成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XX1),故行为人(XX1)对该结果不负责任,过失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XX1)不
构成犯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5 条。
不足: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毕竟导致了……的犯罪结果,有一人却没有构成犯罪,这种处理在结果
 《刑法》第25 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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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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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上并不妥当。
(2)根据行为共同说理论,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均成立...... 罪(过失犯罪)。
只要有共同的客观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共同实施了……行
为,即便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成立共同犯罪。所以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均需要对整体的结果
承担责任,均成立...... 罪(过失犯罪)。
不足: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
原则的要求。
情形2 :二人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且无法查明是谁造成的结果:
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共同实施过失行为导致……结果,对于共同过失行为应如何处理,
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不构成犯
罪。
理由: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没有……罪的故意,仅有过失,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
犯罪,每个人均只需要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不能适用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原则。由于过
失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定罪处罚,且无法查明结果是谁造成的,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将结果
归属于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二人均无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5 条。
不足: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毕竟导致了……的犯罪结果,最终却没有人构成犯罪,这种处理在结果
上并不妥当。
(2)根据行为共同说理论,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只要有共同的客观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共同实施了……行
为,即便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成立共同犯罪。所以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均需要对整体的结果
承担责任,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足: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
原则的要求。
3. 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讨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原共同犯罪谋定的范围之外,另实施了其他犯
罪行为,其他共犯人是否需要对过限人的实行过限负责的问题。
【判断标准】先判断对超出部分的犯罪是否有主观故意,再判断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有没有对结果
注入因果力。
例1 甲和乙共谋盗窃丙女家,进入丙家后,乙又起了色心强奸了丙。对于乙另实施的强奸行为,甲
主观上没有强奸罪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贡献因果力,因此不需要对实行过限负责,甲只构成盗窃罪,
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例2 甲、乙共谋伤害丙,甲望风,乙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过失导致了丙死亡,故意伤害与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之间具有重合性,甲需要对该死亡结果负责。对于乙将人打死的行为,甲主观上至少有放任
的故意,客观上贡献了因果力,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二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刑法》第25 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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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二、考点识别
1. 识别标准
案情中,一个犯罪是“汇集多个人的因果力一起完成的”,就是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案情
中一般会出现“二人、共同、一起、一同、和/ 与”。
承继共犯的典型标志是“参与犯罪有先后顺序”;片面共犯的典型标志是有一方“被蒙在鼓里”;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常考情形是“各个共犯人所触犯的罪名不同,但罪名间有包容关系”;实现过限的典
型标志是有共犯人“不守规矩、另实施新犯罪”。
2. 真题重现
2025 年:一人明知他人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诈骗,仍然出借银行卡,问出借银行卡的人是否成立
诈骗罪的共犯。
2021 年:一人实施敲诈勒索,中途让另一人加入去取赃款。问中途加入的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的
共犯。
2020 年:两个人一同砍伐林木、一同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过程中,一人另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问另外共犯人是否负责。
2019 年:两个人共同抢劫,一人实施暴力,一人取财,问共同犯罪的成立;一人盗窃信用卡后指示
另一人去使用,问二人在什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行为人(XX2)构成……罪,行为人(XX1)构成……罪,二人构成……罪的共同犯罪/ 行为人
(XX2)和行为人(XX1)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XX2)构成……罪,行为人(XX1)构成……罪。
视情况增加:
行为人(XX2)/ 行为人(XX1)属于承继的共犯/ 片面共犯/ 实行过限。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在
……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不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2)/ 行为人(XX1)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本案中,行为人(XX1)明知行为人(XX2)正在实施……罪,却仍然中途加入,属
于承继的共犯,但行为人(XX1)只对加入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部分犯罪共同说】本案中,行为人(XX2)有犯A 罪的故意,行为人(XX1)有犯B 罪的故意,
二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行为人(XX2)构成A 罪,行为人(XX1)构成B 罪,A 罪与B 罪之间具有
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XX2)和行为人(XX1)在B 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的实行过限】本案中,行为人(XX2)行为人(XX1)仅有A 罪的共同故
意,而行为人(XX2)又自己实施了B 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人(XX1)对过限行为在客观上没
有贡献因果力/ 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对实行过限负责,所以两人只成立A 罪的共同犯罪,
行为人(XX1)仅构成A 罪,无需对B 罪承担责任。
【其他共犯人承担责任的的实行过限】本案中,行为人(XX2)行为人(XX1)仅有A 罪的共同故
意,而行为人(XX2)又自己实施了B 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人(XX1)对过限行为客观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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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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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了因果力,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需要对实行过限负责,所以两人都构成……罪。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和乙失业后商议去大户蒋某家劫点钱花花。二人找到丙称去蒋某家盗窃,丙答应为盗窃
望风。当晚,丙在外望风,甲和乙进入蒋某的别墅暴打蒋某一顿,迫使蒋某交出200 万元。
问题:如何评价甲、乙、丙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的犯罪是汇集多个人的力量一起完成的,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且各共犯
人的主观故意、所涉罪名有不同,涉及部分犯罪共同说。
答案(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甲和乙成立抢劫罪,丙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甲和乙意图劫取财物,有抢劫罪的故意,丙以为是帮他人盗窃望风,仅有盗窃罪的故意,
三人去蒋某家共同实施了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甲和乙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与盗窃罪之
间具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2 :甲将妇女乙打晕成重伤后,绑在自己家地下室,打算将乙卖往深山。甲的朋友丙听说后帮
助甲成功联系到买家。
问题:结合上述事实,分析甲与丙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乙被卖出是汇集甲和丙的力量一起完成的,而且丙是后加入的,可能考查
承继共犯。
答案(承继的共犯):甲构成拐卖妇女罪,适用致人重伤的加重刑,丙构成普通拐卖妇女罪。
本案中,丙明知甲在实施拐卖行为,却仍然中途加入帮忙找买家,甲与丙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
罪,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但丙只对加入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不需要为其加入犯罪前甲将乙打成重伤的
行为负责,只构成普通拐卖妇女罪。
案例3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
(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 万元的财物。
问题: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评价?理论上有何观点分歧?
【考点识别推演】乙对甲的存在不知情,“被蒙在鼓里”,可能考查片面共犯问题。
答案(片面共同正犯):
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同参与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属于片面共同正犯。对于片面共同正犯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知情者甲构成抢劫罪,不知情者乙构成盗窃罪。片面共同正犯成立共同犯罪,甲需要对其
主观上认识到的全部行为负责任,即需要对乙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整体承担责任,因此甲构成抢劫罪,
乙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知情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知情者乙构成盗窃罪。片面共同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知情
者和不知情者都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各自单独定罪。
案例4 :甲在物色犯罪对象的过程中,遇见乙,两人合谋“干一票大的”,甲乙驾车来到富人区,
由甲进屋实施盗窃,乙在门外望风。甲在摸索财物的过程中,看见卧室的女主人的美貌,忍不住见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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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意,意图强奸女主人,对女主人上下其手,但由于自身原因未得逞。甲窃得5000 元现金,并在之后与乙
均分了财物。
问题:乙是否需要为甲的强奸行为负责,与其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识别推演】有共犯人另实施新犯罪,考查实行过限问题。
答案(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的实行过限):乙不需要为甲的强奸行为负责。
甲乙仅有盗窃的共同故意,而甲又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乙对过限行为在主观上不
具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对实行过限负责,所以两人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仅构成盗窃罪,无需对
强奸罪承担责任。
案例5 :猎人甲、猎人乙二人在森林里打猎看到一只兔子,二人打赌看谁先打到兔子。二人一边追
赶一边争先恐后地开枪,不慎打死了猎人丙,无法证明是谁的子弹打中的。
问题:对甲和乙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有哪两种主要不同观点,请说明理由与不足。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两个人共同过失导致了犯罪结果,考查观点展示。
答案(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的实行过限):甲和乙共同实施过失开枪行为导致丙死亡,对于共同
过失行为应如何处理,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和乙不构成犯罪。
理由:甲和乙没有犯罪的故意,仅有过失,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每个人均只需要对自己
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不能适用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原则。由于过失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定罪处罚,
现无法查明结果是谁造成的,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甲和乙,二人均无罪。法
条依据为《刑法》第25 条。
不足: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毕竟导致了丙死亡的犯罪结果,最终却没有人构成犯罪,这种处理在结
果上并不妥当。
(2)根据行为共同说理论,甲和乙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只要有共同的客观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甲和乙共同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即便没有共
同犯罪故意也成立共同犯罪。所以甲和乙均需要对整体的结果承担责任,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足: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
原则的要求。
知识点二:间接正犯【常考】+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即犯罪事实支配),如
下面几种情况:
1.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甲让3 岁小孩去盗窃财物。
2. 利用没有意志力的身体活动;例甲利用有梦游症的乙去砍杀丙。
 《刑法》第25 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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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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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致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例医生利用不知情的护士给他人注射毒药。
4. 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例甲用枪指着乙,要乙去抢丙的财物。
【理解】被利用者需要达到“工具”这个程度,无意识或者意识弱(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
工具、利用他人合法行为)。一般情况下,被利用的“工具”不成立犯罪,只有间接正犯一个人构成犯
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二)教唆犯
故意从无到有地引起他人产生实施特定犯罪的意图的,是教唆犯。
1.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引起犯意:教唆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从无这个罪的犯罪意图到有这个罪犯罪意图(引起
犯意)。
他人已有某罪犯意的情况下教唆他人犯此罪,属于强化犯意,是帮助犯(没有引起)。 
他人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因为降低了法益受到
的危险(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本来想轻罪,教唆重罪,成立重罪教唆犯(盗窃罪→抢劫罪)。本
来想基本犯罪,但教唆加重情节成立加重情节的教唆犯(普通抢劫→入户抢劫)。 
(2) 特定犯罪: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
为教唆行为。【区分传授犯罪方法】 
(3)教唆故意:主观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即说错话不成立教唆犯)。
(4)被教唆者适格:被教唆者应具有基本的规范意识,被教唆者通常应满14 周岁,否则可能成立
间接正犯。
2.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不是排斥关系,存在竞合。可以认为间接正犯是更为严重的教唆: 
主观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教唆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例甲以为乙是 12 岁的小
孩,便唆使乙去盗窃丙家,乙成功去丙家盗窃了财物。实际上乙已经18 周岁(营养不良)。甲主观上有
支配 12 岁小孩犯罪的间接正犯故意,但实际上乙已经 18 周岁,没有被支配,实际起到了教唆犯的作用。
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主观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例甲以为乙是 18 周岁的小
伙子,便唆使乙去盗窃丙家,乙成功去丙家盗窃了财物。实际上乙才 12 周岁。甲主观上只有教唆成年人
犯罪的故意,但实际上起到了支配 12 周岁小孩的间接正犯效果,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3. 教唆未遂【观点展示型】
行为人(XX2)教唆行为人(XX1)实施……罪,但行为人(XX1)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对于行为
人(XX2)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2)无罪。理由: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只有被教唆者着手实行被教唆的
罪,教唆者才成立犯罪,本案中,由于被教唆者行为人(XX1)没有着手实行,故教唆者行为人(XX2)
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2)构成犯罪,属于教唆未遂。理由: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便被教
唆者行为人(XX1)没有着手实行,但教唆者是独立的,单独的教唆行为就值得刑法处罚,所以教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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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行为人(XX2)构成教唆未遂。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9 条第2 款。
(三)帮助犯
1. 帮助犯包括提供物理性和心理性的帮助,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例甲
想杀仇人乙,一直下不了决心,丙给甲做心理疏导,坚定了甲的杀心。丁将祖传的猎枪借给甲,最终甲
拿着猎枪将乙杀害。丙属于心理的帮助犯,丁提供了犯罪工具,属于物理的帮助犯。
2. 成立帮助犯要“明知”并且对结果有重要的、紧迫的、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如果不明知他人在
犯罪,过失提供了帮助的,或没有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只是生活中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
例1 五金店老板甲看到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杀人仍卖给
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死,甲主观明知+ 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构成帮助犯。
例2 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
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丁没有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不构成帮助犯。
二、考点识别
1. 识别标准
间接正犯:案情中有“行为人在支配他人、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提线木偶)”,就是在考查间接正
犯问题。常出现的情形是“利用小孩、精神病、不知情的人去实施犯罪”。
教唆犯:案情中有行为人起到了“导火索的作用,让一个人从无到有的产生犯罪意图”,就是在考
查教唆犯。常出现的表述如“教唆、唆使、指使、指示、劝说、雇凶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
行犯罪”,则考查教唆未遂的观点展示问题。
帮助犯:案情中有“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的犯罪提供帮助”的相关表述,就是在考查帮助犯。常出现
的情形是“提供犯罪工具、望风”。
2. 真题重现
2023 年:一个人实施电信诈骗,另一个人明知其可能实施诈骗,仍然出卖银行卡。问卖卡者是否具
有共同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帮助犯。
2019 年:一人想故意杀人,欺骗他人去实施,考查间接正犯。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得出结论。
行为人(XX2)构成/ 不构成……罪的间接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间接正犯】本案中,行为人(XX2)利用了行为人(XX1)的……行为,将行为人(XX1)作为自
己犯罪的工具,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 并未达到支配、控制行为人(XX1)的程度,不属于间接正犯的
情形。
【教唆犯】本案中,行为人(XX2)具有教唆故意,从无到有地引起了行为人(XX1)实施……犯罪
 《刑法》第29 条第2 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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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的意图,成立……罪的教唆犯/ 行为人(XX2)没有引起犯罪的意图/ 不具有教唆故意/ 被教唆者不适格,
不构成……罪的教唆犯。
【帮助犯】本案中,行为人(XX2)明知行为人(XX1)实施……罪,仍然为犯罪提供了……属于物
理性/ 心理性帮助,对犯罪结果起到了实质帮助作用,成立……罪的帮助犯。/ 行为人(XX2)没有提供
实质的帮助/ 没有帮助故意,不构成……罪的帮助犯。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手头很紧,想要挣点“快钱”,便给8 岁的小孩乙买玩具,让乙去丙家把丙的钱包拿出
来。乙从窗户爬进丙家,将丙的钱包递给了甲。
问题:甲是否成立教唆犯?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引起了小孩“实施盗窃行为”,但小孩更像个“工具”,考查教唆犯、
间接正犯的区分。
答案(间接正犯、教唆犯):甲不构成教唆犯,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未满14 周岁,不是适格
的被教唆者。甲利用8 岁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乙实施盗窃,将乙作为犯罪的工具,属于间接正犯的情
形。
案例2 :甲唆使乙去强奸丙女,乙晚上在丙女家门外徘徊半天不敢下手,遂作罢。
问题:甲是否成立犯罪?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唆使他人实施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考查教唆未
遂。
答案(教唆未遂):甲教唆乙实施强奸罪,但乙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对于甲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
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无罪。理由: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只有被教唆者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才
成立犯罪,本案中,由于被教唆者乙没有着手实行,故教唆者甲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犯罪,属于教唆未遂。理由: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便被教唆者乙没有着
手实行,但教唆者是独立的,单独的教唆行为就值得刑法处罚,所以教唆者甲构成犯罪,属于教唆未遂。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9 条第2 款。
案例3 :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
“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甲为乙的犯罪提供了犯罪工具,考查帮助犯。
答案(帮助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本案中,甲明知乙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仍然为乙
的犯罪提供了犯罪工具,属于物理性帮助,对犯罪结果起到了实质帮助作用,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 《刑法》第29 条第2 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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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知识点三:共同犯罪人的责任承担与犯罪形态【必考】
一、主观考点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认定成立共同犯罪后,就不分你我,所有为犯罪结果
注入因果力的人都必须对整体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 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行为人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
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1)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2)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3)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4)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2. 共犯中止
中止只对自己有效。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共同犯罪+ 消除物理上因果力。
注意:教唆犯消除因果力,必须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几乎不可能,除非报警之类的阻止结果发
生),所以实行犯一旦既遂,教唆的因果力没有被消除,那么教唆犯依然既遂。
例甲教唆乙去盗窃,后来甲良心发现,便告诉乙不要去盗窃了,要好好做个人。但是乙依然去盗
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甲是教唆犯,即便让乙不要去盗窃,但并没有消除乙的犯意(很难消除),乙依然
盗窃成功,甲不成立盗窃罪(中止)。若甲阻止了乙的盗窃,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考点识别
1. 先识别考查共同犯罪:案情中,“一个犯罪是汇集多个人的因果力一起完成的”,就是要考查共同
犯罪的成立问题。案情中一般会出现“二人、共同、一起、一同、和/ 与”。
2. 再识别考查犯罪形态:案情中出现某个共犯人“导致了一个结果、成功实现、目的达成”等表述
(共犯既遂);案情中有“为实施犯罪做准备”的表述;案情中有“意外的干扰因素、突发的事件导致
共同犯罪行为被迫放弃、没有得逞、没有成功、计划中断”的表述(共犯预备、共犯未遂);案情中有
某个共犯人“后悔、不忍心、良心发现、不想参与、不干了、不想继续、中途退出、中途离开”的表述
(共犯中止)。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得出结论。行为人(XX2)构成……罪,行为人(XX1)构成……罪,二人构成……罪的
共同犯罪。行为人(XX2)/ 行为人(XX1)属于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或者行为人(XX2)构成……罪的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行为人(XX1)构成
……罪的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二人构成……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共犯既遂】本案中,实行犯行为人(XX2)导致了……结果,成立犯罪既遂,根据“一人既遂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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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共同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部既遂”的原则,行为人(XX1)也成立犯罪既遂。
【共犯预备、未遂】本案中,实行犯行为人(XX2)未着手实行/ 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
的因素被迫放弃犯罪/ 未能得逞,成立……罪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由于要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
形态,所以行为人(XX1)也成立……罪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共犯中止】本案中,行为人(XX1)通过……明确告知退出共同犯罪,也通过……消除了物理的因
果力,构成犯罪中止。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李某彬欺骗燕某峰说石某清欠债不还,邀请其和自己一同控制石某清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燕
某峰欣然同意。李某彬称自己有事,让燕某峰先去执行控制石某清的任务,自己处理完事情再汇合。
问题1 :假设燕某峰成功控制了石某清,如何评价燕某峰、李某彬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的犯罪是汇集多个人的力量一起完成的,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且题干假
设案情中有“成功控制”的表述,考查共犯既遂。
答案(共犯既遂):燕某峰成立非法拘禁罪,李某彬成立绑架罪,二人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都属于犯罪既遂。
本案中,李某彬意图绑架被害人以勒索钱财,有绑架罪的故意,燕某峰以为是帮他人讨债,仅有非
法拘禁罪的故意,燕某峰在李某彬的指示下实施了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燕某峰构成非法拘禁罪,
李某彬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李某彬和燕某峰在
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实行犯燕某峰导致了被害人人身自由被控制的结果,成立犯罪既遂,根据“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
的原则,李某彬也成立犯罪既遂。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8 条第3 款。
问题2 :假设燕某峰控制石某清时,被警察发现并被抓捕,如何评价燕某峰、李某彬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的犯罪是汇集多个人的力量一起完成的,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且题干假
设案情中有突发的事件导致共同犯罪行为没有得逞,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答案(共犯未遂):燕某峰成立非法拘禁罪,李某彬成立绑架罪,二人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都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彬意图绑架被害人以勒索钱财,有绑架罪的故意,燕某峰以为是帮他人讨债,仅有非
法拘禁罪的故意,燕某峰在李某彬的指示下实施了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燕某峰构成非法拘禁罪,
李某彬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李某彬和燕某峰在
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实行犯燕某峰已着手实行犯罪,因警察抓捕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由
于要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所以李某彬也成立犯罪未遂。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8 条第3 款。
问题3 :假设燕某峰在着手控制石某清时,经石某清辩解,得知全部真相。燕某峰随即打电话给李
某彬表示不干了并劝李某彬也放弃,还好心叮嘱石某清小心,李某彬因此未能如愿。如何评价燕某峰、
 《刑法》第238 条第3 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 《刑法》第238 条第3 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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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李某彬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的犯罪有两个人实施,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且题干假设案情中有部分共
犯人中途退出的表述,考查共犯中止。
答案(共犯中止):燕某峰成立非法拘禁罪,李某彬成立绑架罪,二人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燕某峰属于犯罪中止,李某彬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彬意图绑架被害人以勒索钱财,有绑架罪的故意,燕某峰以为是帮他人讨债,仅有非
法拘禁罪的故意,燕某峰在李某彬的指示下实施了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燕某峰构成非法拘禁罪,
李某彬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李某彬和燕某峰在
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燕某峰通过打电话给李某彬明确告知退出共同犯罪,也放弃控制被害人消除了物理的因果力,构成
犯罪中止。实行犯燕某峰已着手实行,李某彬因共犯人放弃犯罪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
罪未遂。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8 条第3 款。
 《刑法》第238 条第3 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49
第七章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07
知识点:法条竞合【常考】+ 想象竞合【必考】
一、主观考点
(一)法条竞合(必然,法条导致)
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竞合,这种竞
合是法条本身的问题,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因此,法条竞合是一种必然的竞合,触犯一个罪名,必然会
同时触犯另一个罪名。
例任何人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必然也会触犯诈骗罪,也必然会触犯合同诈骗罪(保险当然要签合
同)。这种必然关系在立法立这3 个罪名时就已经存在了。
1. 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 例外——重法优先:
(1)分则有特殊规定,重法优先: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同时满足
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法)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犯罪(特
别法),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
(2)【观点展示型】按照特别法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存在观点展示:
例行为人(XX)实施保险诈骗行为非法获取保险金100 万(数额特别巨大)。对行为人(XX)应
以保险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论处存在观点分歧:
观点一:对行为人(XX)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理由:法条竞合应坚持特别法优先,保险诈骗罪是
合同诈骗罪在特殊领域的体现,因此应对行为人(XX)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观点二:对行为人(XX)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理由:法条竞合原则上应特别法优先,但例外情况
下,特别法因法定刑较低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时,应坚持重法优先。行为人(X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刑罚更重,因此应对行为人(XX)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法条依据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八条、二百二十四条。
 《刑法》第198 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24 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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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注】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15 年有期徒刑,但合同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另外,不能适用诈
骗罪,因为诈骗罪有明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二)想象竞合(偶然,案件事实导致)
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偶然),且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不存在竞合
关系的,会出现这种偶然关系,是由于行为人“倒霉”所导致的,不是立法者立法有意为之(区别法条
竞合)。
例故意偷走他人昂贵的救命特效药导致他人死亡,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
在法条上是没啥必然联系的,之所以在这个案件中交织在一起,就是案件事实的特殊导致的。
1. 适用原则:定一个罪,择一重罪处罚。
2.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法条竞合是法条本身的问题(静),是立法者故意设立的特殊罪
名和一般罪名,无论什么人触犯这个罪名都会竞合;但想象竞合是法条没问题,行为人在案件中偶然
(动)、“倒霉”导致自己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条。
3.【观点展示型】交叉竞合罪名关系的定性: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
罪名之间的包容关系有三种可能情形:大包小、交叉包容、没有包容关系。如果两个罪名之间是大
包小的包容关系,则这两个罪名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如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等金
融诈骗罪、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若两个罪名之间是交叉包容关系,如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销售伪劣
产品罪与诈骗罪,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存在争议:
行为人(XX)的……行为同时触犯了A 罪与B 罪,对行为人(XX)应以何罪论处,存在以下观点
分歧:
观点一:行为人(XX)的行为应以……罪论处。理由:A 罪与B 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行为是一
种特殊领域的……行为,应坚持特别法优先。
观点二:行为人(XX)的行为应以……罪论处。理由:A 罪与B 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认定为想象竞
合能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应坚持重法优先。
二、考点识别
1. 识别标准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可能涉嫌两个罪名,就有可能考查两个罪名之间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关系。
2. 真题重现
2021 年延考:行为人卖酒时用低档白酒冒充高档白酒,获利数额特别巨大。问应认为其构成销售伪
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得出结论。对行为人(XX)应以……罪论处。
 《刑法》第266 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1
  第七章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法条竞合】行为人(XX)实施的……行为,同时触犯了A 罪与B 罪,A 罪与B 罪是法条竞合关
系,应坚持特别法优先。
【想象竞合】行为人(XX)实施的……行为,同时触犯了A 罪与B 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
处罚。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为了贪小便宜,在深夜将某条交通要道上的多个井盖偷走,卖得几千元钱,汽车行至此
处发生多起交通事故。
问题: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考点识别推演】甲偷井盖的一个行为既侵犯财产有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
罪),可能考查罪名之间的关系。
答案(想象竞合):对甲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甲实施的偷交通要道上的井盖行为,同时触犯
了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2 :李某穿假警服冒充警察,拦下超载的货车司机徐某,声称查毒品要扣留徐某的车,李某向
徐某出示虚假文件并开走了徐某的大货车,转手出卖获利80 万元。
问题:对于获取大货车获利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李某构成招摇撞骗罪,也有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诈骗
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李某欺骗徐某一个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可能考查两个罪名之间是法条
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关系。
答案(交叉竞合罪名关系的定性):李某冒充警察骗取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对李某应以何罪论处,存在以下观点分歧:
观点一:李某的行为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理由: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招摇撞骗
行为是一种特殊领域的诈骗行为,应坚持特别法优先。
观点一:李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理由: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认定为想象竞
合能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应坚持重法优先。
52
01
第八章 
自首、立功与追诉时效
从近几年的主观题考查趋势来看,刑法主观题考查完核心知识点后,会在案例最后顺带考查一下刑罚部
分的知识点,这部分分值一般不高,但考得比较简单,属于必须要拿的分。其中,自首与立功考得比较多。
知识点:自首【常考】+ 立功【常考】+ 追诉时效【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自首
 一
 般
 自
 首
 自动
 投案
 主动的想将自己
 置于司法机关的
 合法控制之下
 如实
 供述
 供述自己及与自
 己相关的主要犯
 罪事实
 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如果有欺骗、隐瞒、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不能成立自首
 只需要对事实的供述,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实施数罪,投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对供述部分成立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是自首;但在一审
 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
 别
 自
 首
 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
 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
 它异种罪行
 只掌握犯罪事实+ 未掌握犯罪人,仍属于未掌握的罪行
 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密切关联的不属于异种罪名
 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免除处罚
 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效果可以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待
 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坦白
 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后果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动归案后逃跑,然后又回司法机关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主动归案后逃跑,然后又回司法机关投案的→成立自首
 只需要对事实的供述,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
自
首
53
  第八章 自首、立功与追诉时效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二)立功
 立功
 立功的具体
内容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客观阶层的犯罪即可,主观上无罪责也构成
 提供其他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
 协助抓捕
 (包括同案犯)
 约至指定地点/带领抓捕
 当场指认、辨认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
 重大立功
相比于一般立功,重大立功针对的对象是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省级、全
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后果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认定为立功
 查禁犯罪职务活动中取得/非法取得/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
 自首
 V S
 立功
 共同犯罪
 同案犯信息
 及协助抓捕
 
 
 
 
 揭发同案犯
 犯罪事实
 若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可构成自首
 若为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事实,可构成立功
 法律效果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
 立功的法律效果可及于行为人所犯的所有罪
如实供述同案犯基本情况,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
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如实供述,不
构成立功,可以构成自首(但提供共同犯罪后额外努力
得到的同案犯信息可以构成立功)
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同案犯,或者带领侦
查人员 抓获同案犯的,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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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三)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
 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期限计算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
 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起算
 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的计算:犯罪成立之日
 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计算:犯罪结束之日
 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不受限制
 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受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二、考点识别
1. 提问方式
如何认定行为人(XX)的量刑情节;行为人(XX)是否成立自首/ 立功;行为人(XX)的……行
为是否还能追诉/ 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2. 识别标准
在刑法题目中,一旦案情讲述了“行为人归案后,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之间有关交代罪行、检
举揭发犯罪的事”,就很有可能考查自首与立功。自首主要是行为人“交代自己一方的罪行”,立功主要
是行为人“交代别人的罪行”。
一旦案情中出现行为人“多个犯罪的时间线/ 犯罪多年后被发现”,就有可能要判断追诉时效的问
题。
3. 真题重现
2023 年:行为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 揭发他人罪行,问如何认定量刑情节。
2019 年: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揭发他人犯罪,问如何认定量刑情节;行为人归案后
交代多年前的犯罪事实,问是否还能追诉。
55
  第八章 自首、立功与追诉时效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 不成立自首/ 立功;行为人所犯的……罪已超过追诉时效/
不可以追诉/ 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可以追诉。
第二步:结合法条、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成立自首】
(1)【一般自首】本案中,行为人(XX):
①【标准情形】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知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②【主动归案逃跑】主动归案后逃跑,但后来又回到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一
次投案后又逃跑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后一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可以成立自首;
③【翻供后如实供述】自动投案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
④【辩解不影响自首】虽然行为人(XX)不认为自己构成X 罪,但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罪轻辩解)。
因此,行为人(XX)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特别自首】本案中 ,虽然行为人(XX)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但是
行为人(XX)主动的、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异种犯罪事实/ 司法机关虽掌握了犯罪事实,但对
于是行为人(XX)作案不知情,行为人(XX)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成立自首】
(1)【非自动】本案中,行为人(XX)……的行为,表明其并非主动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
制之下,而是被动归案的,并无自愿性。因此,行为人(XX)不成立自首。但行为人(XX)如实供述,
可以成立坦白。
(2)【供述同种罪行】本案中,行为人(XX)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虽然行为人(XX)主动
的、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但该种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
种罪行,因此,行为人(XX)不成立特别自首,但可以成立坦白。
(3)【未交待共犯】本案中,行为人(XX1)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作为共同犯罪的
罪犯,行为人(XX1)并未交待同案犯(XX2)的相关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XX1)不成立自首。
(4)【不成立犯罪】根据行为人(XX)所交待的事实来看,由于……,行为人(XX)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也就不存在自首成立与否的问题。
(5)【翻供后未如实供述】行为人(XX)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且并未在一审判决前如
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 《刑法》第67 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
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
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
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
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
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即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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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3.【成立立功】
(1)【一般立功】本案中,行为人(XX)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
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③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
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此,行为人(XX)成立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本案中,行为人(XX)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案
件/ 阻止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应的对象是在客观上有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
犯罪人)/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4.【不成立立功】
(1)【立功主体】本案中,行为人(XX)虽然举报了他人犯罪的线索/ 对侦破案件提供了具有重要
作用的线索,但并非是行为人(XX)本人提出的,而是他人提出的,不满足立功的成立条件,故行为人
(XX)不成立立功。
(2)【立功内容】本案中,行为人(XX)交待的内容为本人的行为,而非他人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
(XX)罪揭发的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情形。因此不满足立功的成立条件,故行为人(XX)不成立立功。
(3)【线索、材料来源】行为人(XX)虽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提供犯罪线索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但这种线索是通过查禁犯罪职务活动/ 非法手段/ 违反保密义务/ 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等方式获
取的,不成立立功。
(4)【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行为人(XX)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但该犯罪行为
属于是在交代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认定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的必要条件,因此不构成立功,可
以成立自首。
(5)【有效性】行为人(XX)虽提出了……线索,但该线索经查证不属实/ 对侦破案件并无实际作
用。不满足立功的成立条件,故行为人(XX)不成立立功。
注意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既包括他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例甲揭发乙曾对自己有强奸行为的事
实。还包括揭发他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例甲揭发乙实施了强奸罪,但经查证,当时乙只有13
周岁。
5.【已过追诉时效/ 不可以追诉】
本案中,行为人(XX)所犯的……罪法定最高刑为X 年,已经过X1 年,已过追诉时效/ 不可以追
 《刑法》第68 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
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
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
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
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的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 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
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
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
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57
  第八章 自首、立功与追诉时效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诉。
6.【没超过追诉时效/ 可以追诉】
(1)本案中,行为人(XX)所犯的……罪法定最高刑为X 年,经过X1 年,没超过追诉时效/ 可以
追诉。
(2)本案中,行为人(XX)属于在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被害人在追诉
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可以追
诉。
(3)本案中,行为人(XX)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行为人
(XX)所犯的……罪法定最高刑为X 年,从重新起算之日起到目前经过了X1 年,没超过追诉时效/ 可以
追诉。
第三步:(自首)法条依据为《刑法》第67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X 条。
(立功)法条依据为《刑法》第6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X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 条。
(追诉时效)法条依据为《刑法》第87 条、第88 条、第89 条。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洪某与赵某关系不好,某日洪某抢劫赵某之后逃到外地,因缺钱花,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
质押骗取他人借款,租到一辆奥迪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骗取小贷公司借款50 万
元。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后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小
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构成诈骗罪;洪某还如实交代了自己抢劫赵某的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
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查明犯罪嫌疑人)。
案例1—问题1 :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对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是否成立自首?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自
己一方的罪行,可能考查自首。
答案(不成立自首- 非自动):洪某不成立自首。
本案中,洪某系被公安机关经过网上通缉后抓获归案的,表明洪某并非主动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
关的控制之下,而是被动归案的,并无自愿性,因此,洪某不成立自首。
但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可以成立坦白。法条依据为《刑法》第67 条第1 款。
案例1—问题2 :洪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抢劫赵某的事实,是否成立自首?
 《刑法》第87 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同上注。
 《刑法》第88 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
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刑法》第89 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58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自
己一方的罪行,可能考查自首。
答案(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洪某成立自首,系特别自首。
本案中,虽然洪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但是其主动的、如实供述了司
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掌握犯罪事实,但对于是洪某作案不知情,仍属于“未掌
握”)。法条依据为《刑法》第67 条第2 款。
案例2 :赵某表面上是个体工商户,背地里实施替人洗钱的工作,看到洪某落网后觉得自己罪行迟
早会败露,于29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
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
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为什么?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自
己一方的罪行,可能考查自首。
答案(成立自首- 一般自首- 主动归案逃跑):赵某成立自首。
本案中,赵某主动归案后逃跑,但后来又回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前一次投案
后又逃跑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后一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成立自首。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
案例3 :白某为一在逃嫌疑犯。白某在逃途中盗窃边某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
抓。白某在公安人员讯问时起初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
自己2 年前入户盗窃赵某家数额较大的财物事实。
问题: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自
己一方的罪行,可能考查自首。
答案(不成立自首- 同种罪行):白某不成立自首。本案中,白某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虽然
白某主动的、如实供述了2 年前年入户盗窃赵某家数额较大财物的事实,但该种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
握的其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的同种罪行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因此,白某不成立特别自首,但可以成
立坦白。
案例4 :犯罪嫌疑人王某一和王某二是兄弟,二人在参加了一起团伙诈骗案件后自动投案,其中王
某一在投案后作虚假供述,在一审宣判前也未作改口。王某二虽然自动投案,但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
罪行为,没有供述他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犯罪的情况。
案例4—问题1 :王某一是否构成自首?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自
己一方的罪行,可能考查自首。
答案(不成立自首- 翻供后未如实供述):王某一不成立自首。
本案中,王某一在投案后作虚假供述,且并未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不成
59
  第八章 自首、立功与追诉时效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立自首。
案例4—问题2 :王某二是否构成自首?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自
己一方的罪行,可能考查自首。
答案(不成立自首- 未交待共犯):王某二不成立自首。本案中,王某二自动投案并且供述自己的
罪行,但作为共同犯罪的罪犯,王某二并未交待同案犯的相关犯罪行为,因此,王某二不成立自首。
案例5 :陈某和钱某共同杀害了仇人赵某,后逃到外地。几日后,两人被抓捕归案,陈某如实供述
了自己的杀人事实,并揭发其朋友钱某曾入户盗窃的事实。(事实一)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还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
线索告诉检察人员,上述事实经查证均属实。(事实二)
案例5—问题1 :事实一中,陈某揭发其朋友曾入户盗窃的事实是否成立立功?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他
人的罪行,可能考查立功。
答案(成立立功):陈某成立立功。
本案中,陈某揭发同案犯钱某与其共同杀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法条依据
为《刑法》第68 条。
案例5—问题2 :事实二中,陈某向检察人员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是否成立立功?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 案情主要讲述了行为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且行为人交代他
人的罪行,可能考查立功。
答案(不成立立功):陈某不成立立功。
本案中,陈某虽有提供犯罪线索的行为且线索属实,但这种线索是其通过原查禁犯罪职务活动中取
得的,不成立立功。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的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 条。
案例6 :陈某11 年前曾因聚众斗殴被公安局抓获并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潜
逃。公安机关因陈某一直未到案,而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问题: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对陈某进行追诉?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直接表明,考查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可以追诉。
本案中,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属于在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
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可以追诉。法条依据为《刑法》第88 条。
60
09
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知识点一:强奸罪
一、主观考点
 强奸罪
 构成要件
 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法益
 违背妇女意愿,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看妇女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
 主体
 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
 犯、帮助犯
 对象及
 行为方式
 已满14周岁妇女——行为方式:使用强制手段发生性关系
 明知是不满14周岁幼女——行为方式: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
 强奸致人
 重伤、死亡
 必须是强奸行为导致+主观目的是为了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
 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包括被害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罪数问题
 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其余犯罪行为(收买等),同时又强奸的,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
人员性侵罪
 主体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对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行为
 利用特殊地位形成的依赖关系和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无需强迫,自愿也构成)
 竞合
 用强迫手段违反14-16周岁的被照护少女的意志发生性关系,和强奸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二、考点识别
“强奸罪”在考试中的案情通常比较明确,会直接使用“奸淫”“强奸”等表述,如果案情中出现行
为人与被害人是师生、亲戚、监护、扶养、看护关系等描述,可能涉及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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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常见设问:如何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一)强奸罪
第一步:给出结论。
行为人(XX)构成/ 不构成强奸罪,同时适用/ 不适用升格法定刑。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 标准强奸
(1)【构成强奸】行为人(XX)实施了……的行为压制妇女的反抗(或利用妇女不知反抗/ 不能反
抗的状态),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不构成强奸】妇女对自己的性自主权自愿进行了处分,行为人(XX)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
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2. 奸淫幼女型强奸
行为人(XX)明知或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 没有认识到对方为幼女的可能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有
/ 没有奸淫的故意,成立/ 不成立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6 条。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一步:给出结论。
行为人(XX)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行为人(XX)属于负有监护/ 收养/ 看护/ 教育/ 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
14-16 岁未成年女性,利用特殊地位形成的依赖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
条依据为《刑法》第236 条之一。
四、标准化案例
赵晓梅与李明为夫妻,赵晓梅出轨被李明发现,为弥补李明,赵晓梅哄骗自己的朋友张豆豆喝下迷
药,由李明对其实施奸淫行为。李明过于兴奋用力,导致张豆豆死亡。(事实一)
赵晓梅出轨的对象是某企业的老总马某,二人刚认识的时候,马某对赵晓梅说:“只要陪我一晚上,
 《刑法》第236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刑法》第236 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
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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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就给你买GUCCI 包。”赵晓梅欣然同意,事后马某反悔。(事实二)
马某得知某市工商局局长张得意到本县视察工作。为了公司利益,马某约张得意到某高级会所,并
特意找来两名发育成熟,看上去已经成年模样的13 岁幼女。当晚两人各领了一名幼女回到房间,张得意
并不知道女孩未满14 周岁,女孩与张得意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马某回到房间后也与另一女孩发生了性关
系。当晚公安局突击检查,两人被抓捕。(事实三)
李明原先是福利院的看护人员,负责看护3 名15 岁的未成年少女。在其工作期间,诱使1 名未成
年少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实四)
问题1 :对于事实一,如何评价李明、赵晓梅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喝下迷药”“实施奸淫”直接点明了强奸罪的考点。
答案(构成强奸):两人构成强奸罪(既遂)的共犯,适用强奸致人死亡的升格法定刑。
赵晓梅采用哄骗他人喝迷药的方式,压制张豆豆的反抗,李明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被
害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二人具有强奸罪的共同故意,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且李明致使被害人死亡,对二人应适用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6 条
第1 款、第3 款。
问题2 :对于事实二,如何评价马某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发生性关系的“承诺”,考查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答案(不构成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马某虽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并没有违背赵晓梅的意志,赵晓梅对自愿对性自
主权进行处分,马某不构成强奸罪。
问题3 :对于事实三,分析张得意和马某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了被害人年龄的表述,考查奸淫幼女行为的分析定罪。
答案(奸淫幼女型强奸):张得意不构成强奸罪,马某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张得意没有认识到对方为幼女的可能性,没有奸淫的故意,不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两女孩是马某特意找来,其明知对方是幼女,仍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有奸淫的故意,构成奸淫幼女
型的强奸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6 条第2 款。
问题4 :对于事实四,分析李明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看护”一词表明考查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答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李明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李明属于负有看护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14-16 岁未成年女性,利用特殊地位形成
的依赖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6 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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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知识点二:非法拘禁罪【必考】
一、主观考点
构成要件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法益:被害人没意识到自
由被剥夺时应如何处理
观点展示型
主体
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对象
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行为
非法拘禁
从重情节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转化犯
《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
 罪处罚
暴力种类:超出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
非法拘禁后另使用暴力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在
罪数上应如何处理
非法拘禁后另使用暴力
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观点展示型
观点展示型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
债务认定
观点展示思维拓展:对“债务”
的理解存在讨论空间(宽松理
解还是严格理解),可以在此
设置观点展示
宽松理解:但凡事出有因索财+非法
拘禁,就认为满足本规定,不构成
绑架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例如,分手后为了索要青春损
失费而非法拘禁他人,向其近
亲属索要财物
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客观存在的债务)
凭空捏造债务的,定绑架罪
非
法
拘
禁
罪
索
债
型
非
法
拘
禁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
法益是可能的人身自由,被害人(XX)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自
由被剥夺,但随时可能会意识到,存在侵犯人身自由的可能性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
法益是现实的人身自由(法考观点),被害人(XX)没有认识到
自己的自由被剥夺,行为人(XX)没有现实地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一种观点认为,对行为人(XX)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
禁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在“罪数”的认定上是法
律注意规定,不改变罪数的原则,数行为就应定数罪。行为人( XX)
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两个行为,就应数罪并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行为人(XX)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
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在“罪数”的认定上是法律拟制,将
多个行为拟制为一罪。行为人(XX)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两个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拟制规定,只能认定为一罪
观点一:行为人(XX)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8条
第2款后半段在“罪过形式”上是法律拟制,只要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
重伤/死亡,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还是过失。
本案中,行为人(XX)过失导致被害人(XX)重伤/死亡,应当转化为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行为人(XX)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238条第2
款后半段在“罪过形式”上是法律注意规定,在拘禁过程中只有行为人主
观上是故意的,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致人重
伤/死亡,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本案中,行为人(XX)过失导致被害人(XX)重伤/死亡的行为,应当
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严格理解:确有财物纠纷才可以认定为存在债务。上述索要青春损失费
主要是基于人身纠纷,不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应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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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二、考点识别
非法拘禁罪容易考查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的区分与关联,对以下词语对应的考点要
敏感:
1. 案情中出现“为了索取债务”“为要回赌债”等索取债务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表述,就是考查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分,为索取债务而绑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常见的表述如“将被害人(XX)
绑起来,要求其家人还钱”“为了索取债务而控制被害人(XX)的小孩”“控制XX 的小孩以逼被害人
(XX)还债”(2017 年)。
2. 案情中出现“捆绑过程中”“不慎”“不小心”“导致重伤/ 死亡”等词语时,通常考查非法拘禁的
结果加重犯,要注意看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是否是拘禁行为本身/ 出于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对
重伤、死亡结果是否是过失心态。常见表述如“捆绑过紧导致被害人(XX)窒息而亡”“在捆绑被害人
(XX)过程中,不慎将被害人(XX)摔成重伤”(2018 年)。
3. 案情中出现为“泄愤”“教训”“恼羞成怒”“毁尸灭迹”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等案情时,通常考查
非法拘禁的转化犯,要注意看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是否是出于完成非法拘禁以外的其他犯罪目的
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否有故意。常见表述如“将被害人(XX)的大拇指
砍下来(重伤)”(2021 年)、“逼迫被害人(XX)未果,遂将被害人(XX)从二楼推下,致使其重伤”
(2022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死亡)/ 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普通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犯】
(1)行为人(XX)故意实施了……的行为,非法拘禁被害人(XX),构成非法拘禁罪。
(2)行为人(XX)故意实施了……的行为,非法拘禁被害人(XX),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拘禁行为
本身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行为人存在过失,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 死亡)罪。法条依据为
《刑法》第238 条第1 款、第2 款。
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XX)为索取债务,故意实施……的行为非法拘禁被害人(XX),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
绑架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8 条第3 款。
四、标准化案例
李明因张正勾引其妻,十分愤怒,于是把张正捆绑在柱子上,因被张正言语辱骂,就用木棍连续击
打张正五下致其重伤。(事实一)
 《刑法》第238 条第1 款、第2 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
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第238 条第3 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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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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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张正伤好后对李明进行报复,将李明捆绑在柱子上,因为怕其逃脱,便将绳子捆到最紧,结果致其
窒息死亡。(事实二)
张正在李明死亡之后匆忙逃窜,因缺少逃跑的资金,于是想把赵小伟所欠的赌债收回,但遭拒绝。
张正遂将赵小伟绑在家中要求赵小伟的老婆还钱,不然就不放他回去。(事实三)
问题1 :李明的行为在罪数上应如何认定?对此有几种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就想教训其几下”表明使用了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考查的是非法
拘禁罪转化犯的认定。“有几种观点”直接表明需要回答出多种观点。
答案(非法拘禁罪转化犯):
李明非法拘禁张正后,另实施了暴力行为,该行为暴力程度超出了拘禁行为本身,导致了张正重
伤,对于在罪数上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李明应以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在
“罪数”的认定上是法律注意规定,不改变罪数的原则,数行为就应定数罪,李明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故意
伤害罪两个行为,就应数罪并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李明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在“罪数”的
认定上是法律拟制,将多个行为拟制为一罪。李明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两个行为,但由于
法律的拟制规定,只能认定为一罪。
问题2 :对于事实二,如何认定张正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怕其逃脱”“结果致其窒息死亡”表明死亡结果由拘禁行为本身造成,考
查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答案(普通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犯):张正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
张正故意实施将李明捆绑的非法拘禁行为,拘禁行为本身造成李明的死亡结果,张正对于死亡结果
存在过失,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
问题3 :对于事实三,如何认定张正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要求赵小伟的老婆还钱”表明考查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认定。
答案(索债型非法拘禁):张正构成非法拘禁罪。
虽然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但只要索要的是客观存在的债务,都属于索取债务。
张正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赵小伟,向赵小伟的老婆索取财物,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8 条第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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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知识点三:绑架罪【必考】
一、主观考点
 绑架罪
 构成要件
 主体
 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未满16周岁绑架的,不构成绑架罪。有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
人致其重伤/死亡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行为
 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
 对象
 他人(不包括自己)
 既遂标准
 实力控制人质
 包
 容
 犯
 绑架罪+故意杀人(已杀死)= 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法定刑)
 绑架罪+故意杀
 人(未杀死),
 存在观点展示
 行为人(XX)实施绑架,同时有故意杀害被绑架人(XX)的行为,但
 被绑架人(XX)未死亡,对此应如何定性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展示型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罪(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法定刑)
 绑架罪包容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
 成立绑架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想象竞合择一重 
 额外行为导致→数罪并罚
观点一认为行为人(XX)成立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理由:本
案中,行为人(XX)在绑架过程中有故意杀人的行为,依然适用杀害
被绑架人的法定刑,但被绑架人(XX)未死亡,同时也应适用总则关
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观点二认为行为人(XX)成立绑架罪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理由: 
只要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本包容犯,因此,即使绑架人
(XX)未死亡,行为人(XX)仍成立绑架罪既遂,适用绑架罪的升格
法定刑
 
二、考点识别
绑架罪由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和索要财物/ 作为人质要挟两个行为构成,核心要有利用第三人担忧
人质安危的意思,因此案情中出现“捆绑/ 锁起来/ 挟持+ 要挟/ 恐吓/ 索要赎金+ 第三人”三个要素,
就可能触犯绑架罪。常见的表述如“以孩子在手上为名索要赎金”“控制了被害人(XX)的小孩”“交
50 万元赎人”(2017 年)。
其次,如果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重伤”“轻伤”等词语,可能考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间的罪数问题、包容犯问题。注意,当案情中出现杀害被绑架人并且未杀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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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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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即被绑架人的状态是“获救”“重伤”“轻伤”等非死亡的结果时,需要进行观点展示。如果直接将被绑
架人杀死了,不需要观点展示。
最后,如果出现了对犯罪人年龄的表述(16 岁以下),则可能考查绑架罪的主体。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思考步骤
第一步:注意主体年龄——是否能够构成绑架罪?未满16 周岁不构成绑架罪,但若故意伤害或故
意杀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第二步:是否实施了绑架行为,是否控制人质?——既遂/ 未遂
第三步:若出现了重伤或死亡后果,则要判断重伤或死亡后果是由什么行为导致、主观上是故意还
是过失?——是只成立绑架罪一罪,还是要评价为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
(二)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1. 构成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
2. 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3. 构成绑架罪与……罪的想象竞合/ 数罪并罚。
第二步:分析案情。
1.【绑架罪+ 绑架罪的包容犯】
(1)【普通绑架罪】行为人(XX)出于……目的,故意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索取财物/
提出其他要求,构成绑架罪(注意分析犯罪形态,控制即既遂)。
(2)【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行为人(XX)有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情
形,适用绑架罪的升格法定刑。
(3)【包容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已杀死)】同时行为人(XX)有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死亡
的情形,适用绑架罪的升格法定刑。
2.【不满16 周岁的人绑架】
(1)行为人(XX)虽然出于……目的,故意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索取财物/ 提出其他
要求,但是因为行为人(XX)不满16 周岁,故不构成绑架罪。
(2)但是,行为人(XX)有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 死亡的情形,构成故
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17 条第2 款。
3.【绑架罪的罪数】
行为人(XX)出于……目的,故意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索取财物/ 提出其他要求,构
成绑架罪。
(1)同时,行为人(XX)的绑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XX)对此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
人死亡罪,与绑架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2)同时,行为人(XX)的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绑架之外的行为),行为人(XX)对此存在
 《刑法》第17 条第2 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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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3)同时,行为人(XX)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轻伤(绑架之外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轻
伤),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四、标准化案例
王五生活穷困,为了一夜暴富绑架了邻村的首富福德贵,将其关在牛棚中,并向福德贵的老婆周可
人索要一百万赎金。得到赎金后,王五打算再关福德贵一天以备逃跑,结果不小心将烟头掉在牛棚引起
大火,福德贵被烧死。(事实一)
王五后来又绑架了县教育局副局长万千金,并向其老婆钟知书索要一百万。但由于捆绑过紧致万千
金窒息而亡,于是王五携款潜逃。(事实二)
王五的儿子王小五(15 岁),由于没钱就动起了歪脑筋,学父亲绑架,绑架了同学唐林,向唐林的
父亲索要两万。因被绑架过程中遭唐林讽刺,一怒之下直接拿刀捅死了唐林。(事实三)
问题1 :针对事实一,如何分析王五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绑架”“赎金”等词直接指明考查绑架罪,“不小心”“烧死”指明考查绑架罪与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系。
答案(绑架罪的罪数- 数罪并罚):王五构成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王五出于索财的目的,故意控制了福德贵的人身自由,向周可人索取了财物,构成绑架罪(既遂)。
同时,王五又实施了不小心丢弃烟头引起大火这一绑架外的其他行为,导致福德贵被烧死,王五对
此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问题2 :假设福德贵被关在牛棚期间言语激怒王五,王五便用绳子勒死福德贵,但被警察及时制
止,福德贵只受轻伤。对此应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有几种观点”直接表明观点展示。“勒死”“被警察及时制止”“只受轻伤”表明
考查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杀死的观点展示。
答案:观点一认为王五成立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理由:本案中,王五在绑架过程中有故意
杀人的行为,依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但被绑架人福德贵未死亡,同时也应适用总则关于犯罪
未遂的规定。
观点二认为王五成立绑架罪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理由:只要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即可适用绑
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因此,即使绑架人福德贵未死亡,王五仍成立绑架罪既遂,适用绑架罪的升
格法定刑。
问题3 :针对事实二,如何分析王五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捆绑过紧”“死亡”表明考查绑架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判断。
答案(绑架罪的罪数- 想象竞合):王五构成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王五出于索财目的,故意控制了万千金的人身自由,向钟知书索取了财物,构成绑架罪(既遂)。
同时王五的绑架行为导致被害人万千金死亡,其对死亡的结果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处罚。
问题4 :针对事实三,如何分析王小五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有年龄,考查的是绑架罪的主体要求。
答案(不满16 周岁的人绑架):王小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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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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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五虽然出于索财目的,故意控制了唐林的人身自由,向唐林父亲索取财物,但王小五不满16
周岁,不构成绑架罪。
王小五有故意杀人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17 条第2 款。
知识点四: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常考】
一、主观考点
 拐卖妇女、
 儿童罪
 主观
 以出卖为目的
 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象
 妇女、未满14岁的儿童
 既遂标准
 实力控制被害人
 例外: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 ,收买后出卖妇女、儿童
 的,以卖出为既遂标准
 两罪联系
 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与他罪的关系
 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两罪,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太轻,无法包容其他任何行为,故都要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适用法定升格刑
 主观上是为了实现拐卖目的+结果与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象限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阻拦的亲属,不包括其他第三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与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罪
二、考点识别
拐卖妇女、儿童罪由“拐”“卖”两个行为构成,其中“拐”通常表述为“绑架”“迷晕”“打
昏”“骗走”等具体行为,“卖”主要强调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或行为,一般直接用“卖”字表述。
同时,需要注意案情中对被拐卖人实施“打骂”“拘禁/ 限制人身自由”“奸淫”“猥亵”等行为时,就可
能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
罪等罪的罪数问题。例如“行为人(XX)将被害人(XX)卖给他人为妻,其间关押了被害人(XX)近
一个月,还强奸了被害人(XX)”“收买人(XX)买下被害人(XX)后,将被害人(XX)关押一个月,
其间还强迫被害人(XX)为其口交”。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思考步骤
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出卖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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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步:判断是否已经实力控制人质?——既遂/ 未遂。
第三步: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包容/ 结果加重犯/ 数罪
并罚?
(二)做题步骤
1.【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一步:给出结论。构成/ 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标准拐卖情形+ 法定刑升格/ 数罪并罚】行为人(XX)以出卖为目的,故意实施了……的行为,
已实力控制人质,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
视情况添加:①行为人(XX)有强奸/ 强迫卖淫/ 致人重伤/ 死亡/ 卖往境外/……的情形,同时应
当适用升格法定刑。②此外,行为人(XX)有强制猥亵、侮辱/ 为了……而故意伤害/ 杀害……的行为,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2)【不满16 周岁的人实施拐卖】行为人(XX)以出卖为目的,故意实施了……行为,已实力控制
人质。但由于其不满16 周岁,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行为人(XX)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杀人/ 强
奸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3)【收买后转卖】行为人(XX)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不再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40 条、第17 条第2 款、第241 条。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同时构成……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行为人(XX)以收买为目的,……,构成收买妇女、儿童罪。此外,行为人(XX)有强制猥亵、
侮辱/ 强奸/ 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41 条。
 《刑法》第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刑法》第17 条第2 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241 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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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化案例
李明从人贩子手中买下张美丽,后觉得张美丽奇丑无比,于是将其转卖。(事实一)
转卖后,李明发现此事有利可图,于是将女白领赵天仙拐卖到大山。途中想与赵天仙发生性关系,
但遭到其强烈反抗,李明说那就算了吧,就此作罢。(事实二)
赵天仙想要逃跑,遂大声呼救。山脚的武大山闻声赶来救援赵天仙,结果不敌李明,被打成重伤。
李明带着赵天仙火速逃离现场。(事实三)
李天真买到赵天仙后,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为防止其逃跑,将其监禁在房间。(事实四)
李明的弟弟李大智(15 岁),在和李明一起贩卖妇女崔小花途中,见其姿色不错就强奸了小花。(事
实五)
问题1 :针对事实一,如何评价李明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收买”+“转卖”考查收买后又出卖妇女的行为。
答案(拐卖妇女罪- 收买后转卖):李明构成拐卖妇女罪。
李明以收买为目的,购买张美丽,后将收买的张美丽出卖,只构成拐卖妇女罪一罪。法条依据为
《刑法》第241 条第5 款。
问题2 :针对事实二,分析李明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拐卖”+“发生性关系”考查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妇女的法定升格刑。
答案(标准拐卖情形+ 法定刑升格):李明构成拐卖妇女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中止
的规定。
李明以出卖为目的,故意实施了拐卖赵天仙的行为,有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构成拐卖妇女罪的
同时应当适用升格法定刑。
由于赵天仙的反抗,李明在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适用犯罪中止的规定。法条依据为《刑
法》第240 条。
问题3 :结合事实二,针对事实三,分析李明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首先,“拐卖”一词直接定位到拐卖妇女罪。其次,看到“重伤”一词,要立刻反
应出可能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需要判断重伤对象是否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答案(标准拐卖情形+ 数罪并罚):李明构成拐卖妇女罪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李明以出卖为目的,故意实施了拐卖赵天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此外,李明为了阻挡武大山救援而故意伤害武大山造成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与
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问题4 :针对事实四,分析李天真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首先,“收买”定位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次,“强行”“发生性关
系”“监禁”考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罪数关系。
答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李天真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数
罪并罚。
李天真以收买为目的,实施了收买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此外,还有强奸、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非法拘禁罪,应当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
罚。
问题5 :针对事实五,分析李大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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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考点识别推演】“15 岁”是关于行为人年龄的描写,该主体实施了“贩卖”“强奸”表明本题考查
拐卖妇女罪、强奸罪的主体。
答案(不满16 周岁的人实施拐卖):李大智构成强奸罪既遂,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李大智以出卖为目的,故意实施了拐卖崔小花的行为,由于其不满16 周岁,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但其有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17 条第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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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10
知识点一:侵占罪【必考】+ 盗窃罪【必考】+ 抢夺罪【常考】
考点一:财产犯罪的法益是否包括占有权【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1. 法考、马工程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包含所有权、占有权(合法、非法)。合法占有> 所有
权> 非法占有。按照该观点,自己所有的财物,处于他人的合法占有之下,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回来的,
由于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占有权),成立财产犯罪。
2. 另有少数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只有所有权,不包含占有权。按照该观点,自己所有的财
物,处于他人的合法占有之下,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回来的,由于没有侵犯所有权,不成立财产犯罪。
二、考点识别
当案情出现财物的所有人未经占有人允许,从占有人处以非法手段取回财物时,则可能考本观点展
示。
三、标准化案例
甲违章驾驶,其宝马汽车被交警队暂扣,甲深夜潜入交警队停车场将车偷开回家。
问题:有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宝马车是甲所有,但由交警队合法占有。甲未经交警队允许采用非法手段取回汽
车+ 题干明示考观点展示,本题考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
答案(财产犯罪的法益是否包含占有权):
观点一:财产犯罪的法益包含占有权,甲秘密窃取汽车,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构成盗窃
罪。
观点二:财产犯罪的法益不包含占有权,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取回,没有侵犯所有权,不构成盗窃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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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考点二:侵占罪、盗窃罪的成立与区分
一、主观考点
(一)侵占罪
侵占罪主要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
1. 行为对象: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
注意 通过借用、租赁、担保、委任、寄存等合法方式占有的财物都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物”。
(2)他人的遗忘(失)物、埋藏物:基于捡拾、发现而占有。
2. 行为方式:不想还,据为己有(变占有为所有)
(1)据为己有的形式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拒不返还。
(2)也可以作为的方式,如直接将财物变卖、赠与、消费、出借等。
(二)盗窃罪及其与侵占罪的区分
盗窃罪主要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定罪标准(非加重情节):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 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2. 占有的判断(侵占VS 盗窃)
占有: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的状态。
(1)二者的区分主要看取得财物时的占有状态:若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秘密窃取定盗窃;若为自
己占有的他人所有财物——据为己有定侵占。
(2)常考占有状态
①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例他人家中、车中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
②虽处于支配领域之外,但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时,也属于他人占有
的财物。例他人家门口的快递、用来占座的手机、农村散养的禽畜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③转移占有问题: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若该财物转移为特定空间的管理者占有时,属于他
人占有的财物。
注意 是否发生转移占有,要结合该空间的流动性、管理力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1 宾馆、飞机、出租车等场所较封闭、有一定管理力度,可以发生转移占有。
例2 公交、地铁、公园等场所要么流动性大,要么管理力度弱,一般不发生转移占有。
④封缄物委托问题:受托人只占有封缄物的整体,里面的财物仍归主人占有。
例甲欲将手机送到乙处,便叫丙帮忙跑腿,丙跑腿中途拆开包裹将手机拿走,丙构成盗窃罪。
⑤遗失的手机内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财物属于失主占有。
例乙捡到了甲的手机,乙试出甲的支付宝密码,将支付宝里的余额2000 元转走。甲只是遗失了手
机,并未遗失支付宝余额,乙构成盗窃罪。
【做题技巧】做题时假设自己是一个无关的第三人,如果你捡到该财物,你会归还给谁?如果有具
体的人,则该财物归此人占有;如果没有具体的人,只能交公,那么属于无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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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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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者占有问题【观点展示型】
明确前提:这里的死者是死在马路、野外等无序场所,不是死在家里。
①死者死了很久时,死者身上(掉落身边)的财物属于无人占有。
②死者刚死不久时,存在观点分歧: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财物的占有状态,……财物属于有人占有,行为人(XX)窃取
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死者不能占有,财物属于无人占有,行为人(XX)
将无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3. 行为方式
秘密窃取:被害人没有发现,或行为人主观上以为被害人没有发现,就是秘密的。
例1 甲趁着大巴车内拥挤,悄悄用镊子夹取正在睡觉的乙的钱包,乙下车才发现钱包丢失。被害人
没发现,甲属于秘密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例2 甲趁着大巴车内拥挤,悄悄用镊子夹取正在睡觉的乙的钱包,乙睡得正香不知情,周围的乘客
都看到了但不敢发声,甲顺利拿走钱包。即便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盗窃,但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其没
发现,甲仍然属于秘密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例3 甲趁着大巴车内拥挤,悄悄用镊子夹取正在睡觉的乙的钱包,乙没睡着感知到了,但怕甲狗急
跳墙,假装不知道。甲顺利拿走钱包,还自以为技术高超。虽然客观上乙已经发现,但甲主观上自认为
没有被乙发现,仍然认为是秘密窃取而成立盗窃罪。
4. 既遂标准
失控说或经过扩大解释的控制说:通常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意味着行为人控制了财物。
注意 前者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看其失去了财物,后者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看其控制了财物。两种
学说没有本质区别,做题结论也基本相同。
(1)通用标准: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小件物品,以将其置于私密掌控领域为既遂;大件物品,以将其搬出场所为既遂。
(2)警方事先控制下的盗窃行为(瓮中捉鳖),仅成立犯罪未遂,因为财物没失控、行为人无法控
制。
(3)通常认为,不要求将财物“拿到手”,只要将财物放至行为人指定的藏匿或保存位置,就成立
既遂。【观点展示思维拓展】若考试时偏要求考生进行观点展示,这里也存在“狡辩”的余地(可以论述
放到指定位置时,行为人还没有严密控制财物,不成立既遂)。
二、考点识别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在案情中可能出现的词有“保管”“遗忘/ 遗
失”“埋藏”“借用”“租用”“拾捡”等,变为己有的常见表达为“不退还”“不想还”“不返还”等,只
要有上述两种案情,就可能考查侵占罪。
盗窃罪的案情通常比较直接,会使用“偷”“窃”“暗中”“悄悄”“潜入”等词。常见表述有“行为
人(XX)潜入被害人(XX)家行窃”(2021 年)。
考查死者占有问题的案情比较明确:取走死人财物,例如案情表述为“行为人(XX)将被害
人(XX)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被害人(XX)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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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2021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不成立……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成立侵占罪】行为人(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他人
遗忘(失)物/ 埋藏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2)【成立盗窃罪】行为人(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秘密窃取……达到数额较大的
标准/ 是入户盗窃/ 是扒窃的情形/ 是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 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
(3)【盗窃罪犯罪形态】被害人对财物失去了控制,行为人取得了控制/ 行为人并未取得任何财物,
成立盗窃罪既遂/ 未遂。
四、标准化案例
张强祖上是有名的地主,王五料想张家必有祖传之物。王五深夜潜入张家大院暗寻,最终在牛棚墙
壁夹层中发现1 块金锭,王五将该金锭带走变卖。实际上张强对该金锭不知情。(事实一)
王五将金锭变卖的钱挥霍后,又潜入张强卧室内窃取财物,但由于张强也将家财败尽,王五空手而
归。(事实二)
家道中落的张强在城里打工时捡到一个钱包(内有1 万元),失主李女士通过监控寻到张强要求其
归还钱包,但张强一直逃避拒绝归还。(事实三)
张强某次酒后遇到仇人李四,张强对李四痛下杀手,李四当场死亡。张强要走时看到李四手上有个
金戒指,遂摘下来带走。(事实四)
问题1 :对于事实一,王五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推演】“深夜潜入”“暗寻”表明本题考查盗窃罪的认定。
答案(成立盗窃罪):王五成立盗窃罪既遂,不成立侵占罪。王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客观上潜入他人院中秘密窃取张强占有的金锭,张强对财物失去了控制,王五取得了控制并变卖,成立
盗窃罪既遂。金锭不属于遗忘物、埋藏物,是有人占有的财物,不满足侵占罪的对象条件,王五不成立
侵占罪。
问题2 :对于事实二,王五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推演】“窃取”直接明示本题考查盗窃罪的认定。
答案(盗窃罪犯罪形态):王五成立盗窃罪未遂,属于入户盗窃的情形。王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
物的目的,客观上潜入他人卧室秘密窃取,但并未取得任何财物,成立盗窃罪未遂。
问题3 :对于事实三,张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有捡拾、拒不归还的相关表述,考查侵占罪的成立。
答案(成立侵占罪):张强成立侵占罪。张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将他人遗失物据为
己有,成立侵占罪。
问题4 :对于事实四中张强拿走金戒指的行为,根据不同的学说,可能有几种处理意见?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有拿走死者财物的表述,考查死者占有的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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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答案(死者占有问题):关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意见: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财物的占有状态,金戒指属于有人占有,张强窃取他人占有的
财物,构成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死者不能占有,金戒指属于无人占有,张强将无人
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考点三: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
一、主观考点
 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
 原则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盗窃违禁品又处分的,数罪并罚
 盗窃之后销赃时具有明显欺骗故意的,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二、考点识别
考查处分赃物的行为,关注是否针对赃物有“卖出”“交易”“毁坏”等动作,如果赃物同时是“毒
品”“文物”“枪支弹药”等特殊财物或实施的是诈骗行为的,就是考查需要处罚的处理赃物的行为。例
如“行为人(XX)担心公安部门追查,将赃物均沉入河道中销毁”(不需要处罚处分赃物行为)“行为人
(XX)发现盗来的包里只有一小袋毒品,便在毒品里掺了些淀粉后出售给他人”(需要处罚的处分赃物的
行为)。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1.【盗窃普通财物销赃】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仅成立盗窃罪/ 成立盗窃罪和……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行为人(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普通财物)的行为,成立盗
窃罪。
(1)之后处理该普通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成立犯罪。
(2)之后处理该普通财物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如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欺骗他
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另成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2.【盗窃违禁品销赃】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的行为成立(对违禁品)的……罪/ 盗窃罪,之后处理赃物的行
为另成立/ 不另成立犯罪,数罪并罚/ 只成立盗窃一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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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盗窃违禁品的故意/ 概括的故意+ 销赃】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意图盗窃违禁品/ 对于盗窃
持一种概括的故意,客观上盗窃了……(对违禁品)成立……罪。
①事后行为人(XX)持有……违禁品的行为不单独评价,被盗窃行为所吸收,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②行为人(XX)处分违禁品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另成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2)【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 销赃】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盗窃
了……违禁品,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违禁品)不成立……罪,只成立普通盗窃罪。
明知是违禁品事后仍持有或处分的行为,另成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四、标准化案例
张无良趁一名执勤警察不注意偷走了他随身佩戴的枪支并将其卖给了赵无极。(事实一)
张无良从赵晓梅处偷走了赵晓梅的镯子,拿去鉴定得知只值5000 元。为了可以脱手,张无良谎称
该镯子是明清流传下来的并以80 万元价格卖给了钱多多。(事实二)
问题1 :请分析事实一中张无良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偷走”+“枪支”= 盗窃枪支罪,要立即反应出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被盗窃吸收这一
考点。
答案(盗窃违禁品+ 销赃):张无良的行为成立盗窃枪支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张无良主观上意图盗窃警察随身携带的枪支,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枪支罪。事后
张无良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单独评价,被盗窃行为所吸收,不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张无良将枪支
出卖给赵无极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所以,张无良的行为成立盗窃枪支罪与
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
问题2 :请分析事实二中张无良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偷走”= 盗窃行为,后面的“谎称”“卖给”= 诈骗行为,考查处分赃物同时触犯
诈骗罪的情形。
答案(盗窃普通财物+ 销赃):张无良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张无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手镯的行为,将赵晓梅的财物转
移为自己占有,成立盗窃罪。之后张无良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钱多多使其认为该价值5000 元
的镯子系明清流传的方式,将手镯出卖,具有欺骗的故意,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
分了财产,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另成立诈骗罪。所以,张无良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应当数
罪并罚。
考点四: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围绕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否是秘密窃取,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无暴力、公然取得被害人财物,存在观
点分歧:
观点一(法考、马工程通说观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抢夺罪是公然夺取。本案中,
行为人(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公然夺取财物,成立抢夺罪。
观点二(平和手段说、少数观点):盗窃罪不必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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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均成立盗窃罪。而抢夺应是对物有暴力,对
人有危险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XX)采用和平方式获取财物,成立盗窃罪。
二、考点识别
考查盗窃罪是否要求秘密窃取的观点展示型问题,一般会出现公然+ 无暴力取走财物的案情。
三、标准化案例
赵无极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不能行动的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赵无极不
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金项链。
问题:对于赵无极的行为,可能有几种处理意见?
【考点识别推演】盗窃”直接点明考查盗窃罪,“哀求”表示是公然地取走财物,考查盗窃罪与抢夺
罪的区分。
答案(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关于本案的处理,可能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抢夺罪是公然夺取。本案中,赵无极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潜入老妪家中,被发现了之后仍翻找并获取财物,不满足秘密性,是在公然夺取财物,应当成立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窃罪不必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
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均成立盗窃罪。本案中,赵无极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潜入老
妪家中,并无暴力行为,是采用和平方式获取财物,成立盗窃罪。
知识点二:抢劫罪【必考】
考点一:抢劫罪的行为结构
一、主观考点
抢劫罪的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排除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
为人取得财物。
1. 行为方式(抢劫行为)
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其他方法(拘禁、麻醉等)等强
制手段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不知/ 不能/ 不敢反抗),才可以评价为抢劫行为。
实施强制手段时没有劫取财物目的、没有实施强制手段排除反抗——都不能被评价为抢劫行为,不
构成抢劫罪。
【做题技巧】劫取财物的目的、强制手段排除反抗缺一不可,且二者之间要建立起密切关联,才能
构成抢劫罪。
例1 甲看到乙喝醉了,便趁机去拿走乙的钱包,甲拿走钱包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盗窃罪:因为甲
没有实施强制手段,只是利用现实状况盗窃财物(缺强制手段)。
例2 为了获得财物把他人灌醉后,再趁机拿走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因为行为人以劫取财物为
目的实施了强制手段(二者都有,且有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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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甲故意实施暴力重伤仇人乙致其昏迷后,临时起意拿走乙的钱包。甲拿走钱包不构成抢劫罪,
只构成盗窃罪:因为甲实施暴力时没有劫取财物目的(没有密切关联)。
例4 甲故意实施暴力重伤仇人后,临时起意欲拿走乙的钱包,乙拽着钱包不给,甲瞪了乙一眼,乙
害怕再被打,便任由甲拿走钱包。甲拿走钱包构成抢劫罪:因为甲拿钱包时在利用之前的暴力余威来威
胁乙(二者都有,且有密切关联)。
2. 行为对象
(1)暴力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也包括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害劫取财物的人
使用暴力。
(2)【观点展示型】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当作普通抢劫罪的财物占有人而实施暴力的,能否成立抢劫
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法考观点),财物的占有人(XX)不在场的情况下,行为人(XX)在客观上不
存在实施抢劫的可能性,行为人(XX)取走该财物的,对财物的占有者(XX)来说是秘密窃取。故行为
人(XX)仅成立盗窃罪。
主观主义立场认为,从行为人(XX)主观看,其有抢劫的故意,即便财物的占有人、保管人(XX)
不在场,也应认定为是抢劫罪。但客观上对无关第三人(XX)实施暴力行为,不可能压制被害人反抗,
其取得财物的结果与暴力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XX)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3. 抢劫罪的既遂
(1)既遂标准:劫取到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2)因果链条:行为人因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取得财物,才会成立抢劫既遂。如取得财物和前面排除
反抗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
二、考点识别
1. 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由“暴力”+“取财”两个部分组成,当题干中同时出现“暴力”“使用凶器、
武力威胁”“拦路抢劫”等手段以及“交出财物”“取走财物”等行为时,就要注意,很可能考查抢劫罪。
考过的表述有“二人决定拦路抢劫被害人(XX)的财物”(2020 年)“行为人(XX)对小孩威胁道:‘你
敢出声我的大拳头会让你的小脑袋难受的哦。’”(2021 年)。普通抢劫罪主体年龄的要求是14 周岁以上,
如果题干同时提到行为人的年龄,则考查的是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在识别出案情考查“抢劫罪”的基础上,看到使用暴力的对象有“误以为”“路人”“无关的人”
等描述,就要知道本案情可能考查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当作普通抢劫罪的财物占有人而实施暴力取财的定
性。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 不成立抢劫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抢劫罪的成立和既遂】
(1)行为人(XX)主观上有劫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足以排除反抗的强制行为,成立抢
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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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XX)的强制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未遂;或行为
人(XX)虽未取得财物,但造成/ 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未遂。
2.【不成立抢劫罪】
(1)行为人(XX)主观上有劫取财物的目的,但客观上没有实施足以排除反抗的强制行为/ 实施强
制行为时没有劫取财物的目的,不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抢劫罪。
(2)行为人(XX)虽然实施了足以排除反抗的强制行为,也获取了被害人的财物,但实施强制行为
时没有劫取财物的目的,不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抢劫罪。
四、标准化案例
张无忌吃饭时感觉隔壁桌的牛德金像暴发户,便想着一会找机会抢一笔。谁知牛德金越喝越多,最
终醉倒在饭桌上。张无忌趁机将牛德金的包里的5 万元拿走。(事实一)
张无忌很快花完5000 元,于是进入朱开山家并将朱开山的卧室门反锁(足以压制朱开山的反抗),
拿走了朱开山的苹果电脑(价值18000 元)和珠宝若干。但在张无忌拿走朱开山财物的过程中朱开山一
直都未醒过来。(事实二)
张无忌回家的路上,发现楼下停放一辆崭新的电动车,张无忌误以为站在电动车旁抽烟的马文才是
车主,遂一把将马文才推倒在地,骑上电动车逃走。事后查明,马文才只是路人,电动车车主并不在现
场。(事实三)
问题1 :事实一中,如何评价张无忌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机会取得财物,可能考抢劫罪的成立。
答案(不成立抢劫罪):张无忌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劫罪。
张无忌主观上虽产生了劫取财物的目的,但客观上没有实施足以排除反抗的强制行为,不满足抢劫
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抢劫罪。
张无忌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了牛德金不能反抗的状态,秘密窃取了财物,符合盗窃
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问题2 :事实二中,张无忌是否成立抢劫罪既遂?如何评价张无忌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足以压制朱开山的反抗”+“拿走”财物的案情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构成,但“反
锁”“未醒来”暗示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考查抢劫罪的犯罪形态。
答案(抢劫罪未遂):张无忌成立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张无忌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压制朱开山反抗的反锁卧室门的行为,但
是其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朱开山在此过程中并未醒来),张无忌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未
遂。张无忌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取得了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应与抢劫罪未
遂数罪并罚。
问题3 :事实三中,如何评价张无忌的行为?请说出不同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误以为”“路人”“车主并不在现场”提示了本题考查抢劫罪中对无关第三人实施
暴力的认定。“请说出不同观点”要求考生至少列举两种观点,并说明理由。
答案:一种观点认为,张无忌成立盗窃罪。理由:如果站在客观主义立场,电动车车主不在场的情
况下,张无忌在客观上不存在实施抢劫的可能性,张无忌取走该财物的,对电动车的占有者来说是秘密
窃取。故张无忌仅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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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无忌成立抢劫罪未遂。如果站在主观主义立场,张无忌的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
意,即便电动车车主不在场,也应认定为是抢劫罪。但张无忌客观上对无关第三人马文才实施暴力行为,
不可能压制电动车车主的反抗,其取得财物的结果与暴力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张无忌成立抢劫
罪的未遂。
考点二:事后转化的抢劫
一、主观考点
(一)前提条件
前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只要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实行行为即
可。通说认为,前罪可以包括其他具有侵犯财产属性的,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构成要件的罪名,
如盗窃枪支罪、盗伐林木罪、信用卡诈骗罪、抢夺弹药罪等——这些罪名也可以满足事后转化抢劫的前
提条件。
例甲正在盗伐大量林木,为了把林木运走对护林员实施暴力,甲虽然构成盗伐林木罪,但由于法
条竞合理论,盗伐林木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甲可以满足事后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
【观点展示思维拓展】盗窃枪支罪、盗伐林木罪、信用卡诈骗罪、抢夺弹药罪等虽然符合盗窃罪、
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毕竟不是“纯种”的,故可以在此衍生出另一种少数观点——认为这些
罪名不满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
(二)主观要件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尚未取
得财物即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直接升级的抢劫,不属于事
后转化的抢劫。
例甲盗窃丙的钱包时,被丙发现,甲为了继续取得财物,用刀威胁丙,丙被迫放弃,甲取得财物。
甲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相威胁,此处属于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本身就应定抢劫罪。
(三)客观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及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即现场的延伸)。
【观点展示思维拓展】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当然满足“当场”的条件,但对于现场的延伸,
如果追捕过程太长,距离现场较远了,就可以衍生出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满足“当场”条件。
2. 暴力需要有人身危险性。只能针对人身实施,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且必须要达到足以排除被害人
反抗的程度。
3. 暴力、胁迫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他人则不限于事主本人,可以是其他抓
捕者。
【观点展示型】事后转化抢劫中,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无关第三人是阻拦自己的人,为窝藏赃物/ 抗拒
抓捕/ 毁灭罪证而向第三人使用暴力,对此行为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成立事后转化抢劫,理由: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应强调前实施的盗窃/ 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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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 诈骗行为与后实施的暴力之间主观上的关联。因此,从主观方面认定,行为人(XX)以为被害人是
阻拦自己的人,只要主观上是为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即可转化为抢劫
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成立盗窃/ 诈骗/ 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理由:成立事后
转化抢劫应强调前实施的盗窃/ 抢夺/ 诈骗行为与后实施的暴力之间客观上的关联。因此,从客观方面认
定,被害人(XX)作为无关第三人客观上并没有阻止行为人取走财物的想法,行为人(XX)客观上所实
施的是盗窃/ 诈骗/ 抢夺以及故意伤害的行为,二者间不存在客观上的关联,故仅能认定为盗窃/ 诈骗/
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四)行为主体
年满16 周岁的人。14-16 周岁不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269 条),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时造成被害人
重伤、死亡时,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考点识别
1. 案情中如果出现“盗窃、诈骗、抢夺”+“暴力”的搭配,通常就可能考查是否成立事后转化的
抢劫,需要特别关注行为人是否符合前提条件、主观要件等。考过的表述有:行为人(XX)为了抗拒
抓捕对被害人(XX)实施暴力(2020 年);行为人(XX)为了窝藏赃物,将被害人(XX)打成轻伤
(2021 年)。
2. 案情中提及行为人的年龄时需要注意,与普通抢劫不同,事后转化抢劫的主体年龄是16 周岁以
上。
3. 在识别出“事后转化抢劫”的基础上,看到使用暴力的对象有“路人”“无关的人”等描述,就
要知道本案情可能考查事后转化抢劫中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的行为的认定。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思考步骤
第一步:判断前提条件是否满足?——不满足的,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考虑他罪的可能。
第二步:判断是否符合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主体条件?——不符合的,考虑他罪的可能。
第三步: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同案犯对过限行为是否知情?——同案犯不知情的,对转化后的结果
是否承担责任?
(二)做题步骤
第一步:得出结论。
行为人(XX)成立/ 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如果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答出其他的可能犯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行为人(XX)(已满16 周岁)有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后又为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毁灭
罪证对……当场使用暴力/ 以暴力相威胁,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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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1)行为人(XX)虽有对……使用暴力/ 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但是前行为不满足犯盗窃/ 诈骗/
抢夺的前提,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2)行为人(XX)虽有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又出于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毁灭罪证的目的对
……使用暴力/ 以暴力相威胁,但因行为人(XX)未满16 周岁,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3)行为人(XX)有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后又有对……使用暴力/ 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但是行为人(XX)并非出于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的,或者行为人(XX)……不
满足“当场”条件,或者……行为仅属于轻微暴力的行为。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直接升级的抢劫】
行为人(XX)在实施盗窃/ 诈骗/ 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即被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
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排除被害人反抗,属于直接抢劫的情形。
四、标准化案例
刘振在修车之际,用假币支付5000 元修车费,当场被识破,刘振因害怕被扭送到派出所,对店主
使用了暴力,造成其轻伤,后刘振开车逃跑。(事实一)
刘振深夜盗窃5 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 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赵某。赵某见刘振形迹可疑,紧拽住刘
振要报警。刘振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赵某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刘振乘机离去。(事实二)
刘振去农田里盗窃玉米、茄子、豇豆等蔬菜(不考虑犯罪数额)。正在偷窃时,被来田里巡视的农
场主金某逮了个正着。刘振为继续偷窃蔬菜,竟顺手拿起一块大石头砸向金某的头部导致金某头部流血
不止。后经医院鉴定,金某系轻伤。(事实三)
某天,刘振在张三家盗窃后,刚出门时遇到路人李四经过。刘振误以为李四是房主张三,会阻止自
己逃跑,将李四打昏后逃走。(事实四)
问题1 :事实一中,刘振是否成立事后转化抢劫?请说明不同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根据题干,行为人基本满足事后转化抢劫的条件,但题干明示是观点展示问题,
故要寻找破题点——行为人“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这是使用假币的行为,也是一种诈骗行为,故应围绕
行为人是否满足前提条件进行观点展示。
答案(是否满足前提条件的观点展示):
观点一:刘振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刘振使用假币符合犯诈骗罪的前提条件,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
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观点二:刘振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刘振使用假币构成使用假币罪,不是典型的诈骗罪,不符合事
后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问题2 :事实二中,刘振是否成立抢劫罪?
【考点识别推演】先实施了“盗窃”+ 因“无法脱身”+“顺手一拳”= 事后转化抢劫的基本行为结
构,考查事后转化抢劫。“离现场一公里”= 不满足“当场”条件。
答案(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非当场):不成立,应以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刘振有盗窃行为,后又有为抗拒抓捕而对赵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但是刘振此时在现场1 公里之外,
对赵某实施暴力的行为不满足“当场”要件,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刘振的盗窃行为和伤害行为分别成
立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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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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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问题3 :事实三中,刘振是否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考点识别推演】“盗窃”+“砸”= 事后转化抢劫的基本行为结构,考查事后转化抢劫。“为了继续
偷窃”= 直接升级的普通抢劫。
答案(直接升级的抢劫):不成立。
刘振在实施盗窃蔬菜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蔬菜即被发现,为了继续实施盗窃,取得蔬菜而使用暴
力,用石头砸伤金某,压制被害人反抗,属于直接升级的普通抢劫的情形。
问题4 :事实四中,刘振构成抢劫罪吗?为什么?有多种观点的可以答出不同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盗窃”+“阻止自己逃跑”+“打昏”= 事后转化型抢劫的基本行为结构,“路人
“+”误以为“说明是对无关第三人实施的暴力,考查盗窃后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是否构成事后转化型
抢劫的观点展示。
答案:观点一:构成。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应强调前实施的盗窃/ 抢夺/ 诈骗行为与后实施的暴力之
间主观上的关联。因此,从主观方面认定,刘振犯盗窃罪后,以为李四是抓捕自己的人,主观上为了
“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观点二:不构成,刘振应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成立事后转化抢劫应强调前实施的盗窃/ 抢夺/
诈骗行为与后实施的暴力之间客观上的关联。因此,从客观方面认定,李四作为无关第三人客观上并没
有阻止刘振取走财物的想法,刘振客观上所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二者不存在客观上的关
联,故仅能认定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考点三: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一、主观考点
1. 凶器:可用于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凶器。包括:
(1)性质上的凶器:枪、管制刀具等。
(2)用法上的凶器: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锤子、砖头、铅球、浓硫酸等。
2. 携带: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想法、客观上有随时使用的可能。
注意 不能“真”使用:如果直接使用或者显示凶器威胁,属于直接升级的普通抢劫。
3. 行为主体:14-16 周岁的人是否能构成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观点展示型】
观点一(马工程观点)认为,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的主体是年满16 周岁以上的人。14-16 周岁
的人只对典型的普通抢劫罪负责,而且司法解释规定14-16 周岁的人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与之相比,
携带凶器抢夺社会危险性更低,当然也不应该转化为抢劫罪。因此,本案中,行为人(XX)未满16 周
岁,即便携带凶器抢夺也不构成抢劫罪。
观点二认为,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的主体是年满14 周岁以上的人。14-16 周岁的人要对所有类
型的抢劫罪负责,司法解释只特殊规定了14-16 周岁的人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该规定不对其他情况适
用。因此,本案中,行为人(XX)已满14 周岁,其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二、考点识别
如果考查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通常在题干中会提示行为人随身携带了刀具、板砖、棍棒等具
有杀伤力的凶器,看到有凶器,但没拿来用的,则可能考查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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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若题干里的行为人年龄处于14-16 周岁之间,可能考查观点展示问题。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普通抢夺】本案中,虽然行为人(XX)有携带……凶器,但是从案情来看,行为人(XX)并
无对人使用的目的/……凶器无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能认为是“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人(XX)主观上
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公然夺取财物,成立抢夺罪。
(2)【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携
带凶器夺取他人的财物,转化为抢劫罪。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67 条第2 款。
四、标准化案例
甲(15 周岁)想购买一款新的手机,但又不愿意出门工作,于是动起了小心思。甲携带匕首在街上
闲逛,看到丙拿着新款手机,便冲过去一把夺过丙手中的手机就跑。(事实一)
某日,甲的朋友王某(17 周岁)回家途中去超市买菜刀打算做饭,买好菜刀后放进手提包里。回家
路上偶然见到一位穿金戴银的大妈将包放在一边的花坛上,正在打电话,遂起歹念,突然抢夺大妈的包
后飞速逃离。(事实二)
问题1 :事实一中,对于甲是否构成抢劫罪,理论上存在何种观点分歧?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携带匕首”“夺过”考查携带凶器抢夺,且行为人15 周岁,考观点展示。
答案(14-16 周岁的人是否能构成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观点一认为,甲未满16 周岁,即便携带凶器抢夺也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
劫的主体是年满16 周岁以上的人。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典型的普通抢劫罪负责,而且司法解释规定14-16
周岁的人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与之相比,携带凶器抢夺社会危险性更低,当然也不应该转化为抢劫
罪。
观点二认为,甲已满14 周岁,其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的主体是年
满14 周岁以上的人。14-16 周岁的人要对所有类型的抢劫罪负责,司法解释只特殊规定了14-16 周岁的
人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该规定不对其他情况适用。
问题2 :事实二中,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考点识别推演】“菜刀”“抢夺”考查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答案( 普通抢夺) :王某的行为成立抢夺罪。本案中,虽然王某有携带菜刀,但是从案情来看,王
某是做饭用,并无对人使用的目的,不能认为是“携带凶器抢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客观上公然夺取财物,成立抢夺罪。
 《刑法》第267 条第2 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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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抢劫罪与绑架罪
一、主观考点
1. 主观方面不同:绑架罪是三方关系,行为人有利用第三人担忧人质安危的意思,而抢劫罪是两方
关系,没有该意思。
2. 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具有“当场性”; 绑架罪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3. 索财对象不同:抢劫通常是直接向暴力胁迫的对象(即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绑架是绑了人
质,向第三人索要财物。
注意 在抢劫的过程中,有第三人出现时,则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想将其控制人质的事实告诉第三
人(利用第三人担忧人质安危的意思),而认定为绑架罪或抢劫罪。
例1 甲将乙绑到烂尾楼,持刀威胁乙交出财物,甲的行为具有当场性,且不存在第三人,构成抢劫
罪。
例2 甲将乙绑到烂尾楼,持刀威胁乙交出财物,乙没钱就打电话给爸爸说“我被人绑了,快给绑匪
转5 万块钱,不然他就要杀死我”。虽然乙电话称自己被绑架,但甲仅向乙当场索要财物,没有利用第三
人担忧人质安危的意思,仅构成抢劫罪。
例3 甲将乙绑到烂尾楼,对乙说“打电话给你爸爸,准备5 万赎金,不然就等着撕票”,乙担心他
爸爸受惊吓,便打电话说“我在医院,急需用钱,你给我转5 万块钱吧”。本案中,虽然乙打电话撒谎
了,但注意应当关注行为人甲的行为,而不应以被害人的反应判断行为人构成何罪。甲有利用乙的爸爸
担忧乙的安危的意思,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4.【观点展示型】行为人(XX)控制他人自由,当场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处理:
观点一:行为人(XX)构成抢劫罪。理由:绑架罪与抢劫罪是对立关系,在此种情形下所有人都在
犯罪现场,是两面关系,所以行为人(XX)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劫罪。
观点二:行为人(XX)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理由:绑架罪与抢劫罪是竞合关系,此种
情形下行为人(XX)的行为同时符合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5. 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
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二、考点识别
绑架罪案情中一般有三方主体,一方是被勒索财物的、一方是被控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是行为人,
同时出现三个人以及“勒索”“要挟”“暴力威胁”等词语时,可能考查绑架罪。而抢劫罪一般仅有两方
关系。
如果出现“行为人、被挟持者、第三人都在同一现场”的案情,即可能考查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竞
合的观点展示问题。例如“行为人(XX)持刀架着被害人(XX),到被害人(XX)家中当面向被害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 条第3 款:“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
自由的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
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
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
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
“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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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的妻子要钱”。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思考步骤
第一步:判断勒索财物指向的对象是谁?——被绑架人还是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
第二步:判断当场劫取的是被害人还是第三人的财物?——是否存在竞合关系?
(二)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成立抢劫罪/ 绑架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
第二步:分析案情。
1.【抢劫罪】
行为人(XX)虽实力控制了被害人,但是索要财物的对象是被害人本人(并非第三人),满足抢劫
罪的“当场性”要件,整体上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2.【绑架罪】
行为人(XX)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向/ 意图向被害人的亲属/ 第三人索要财物,……符合绑架罪的
犯罪构成,成立绑架罪。
3.【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
行为人(XX)……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
架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四、标准化案例
钱多多系当地一富豪,某日独自出行被蹲守已久的王亮亮打昏带到了一个废弃仓库。王亮亮要求钱
多多给自己50 万元就放钱多多走,钱多多遂签了一张支票给王亮亮。(事实一)
过了两年,王亮亮连夜潜入赵晓晓的家中,将赵晓晓不满1 岁的孩子偷出,并留了字条要求赵晓晓
给自己送5 万元。赵晓晓为了救孩子不得不将5 万元交给王亮亮。(事实二)
赵晓晓怀恨在心,一直伺机报复。某日看见王亮亮的小孩王光光(10 岁)独自回家,将其骗至家
中,并打电话假意邀约王亮亮前来进餐。待王亮亮到赵晓晓家时,赵晓晓挟持王光光,要求王亮亮交付
10 万元,否则将王光光杀死。王亮亮无奈给付了财物。(事实三)
问题1 :事实一中,如何评价王亮亮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打昏”= 暴力,向被绑架人本人要钱+ 没有第三人参与= 考查抢劫罪。
答案(抢劫罪):王亮亮成立抢劫罪(既遂)。
王亮亮虽实力控制被害人,但是索要财物的对象是钱多多本人,并非第三人,满足抢劫罪的“当场
性”要件,整体上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而王亮亮获得支票一张,即获
得了财物,成立抢劫罪既遂。
问题2 :事实二中,王亮亮的行为成立何罪?
【考点识别推演】小孩+ 赵晓晓+ 王亮亮三方参与,初步判断考查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王亮亮成立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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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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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亮潜入赵晓晓的家中并偷出赵晓晓的不满1 岁的孩子,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向被害人的亲属赵
晓晓索要财物,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绑架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9 条第3 款。
问题3 :事实三中,如何评价赵晓晓的行为?有何不同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王亮亮+ 王光光+ 赵晓晓都在同一现场,考查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竞合的观点展示。
答案(当场劫取第三人财物):观点一:赵晓晓构成抢劫罪。理由:绑架罪与抢劫罪是对立关系,
赵晓晓劫持王光光当场向王亮亮索要财物,所有人都在犯罪现场,是两面关系,所以赵晓晓不构成绑架
罪,构成抢劫罪。
观点二:赵晓晓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理由:绑架罪与抢劫罪是竞合关系,赵晓晓劫持
王光光当场向王亮亮索要财物,赵晓晓的行为同时符合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处罚。
考点五: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一、主观考点
 入户抢劫
 户的范围
 供他人家庭生活
 与外界相对隔离
 入户目的须具有非法性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商住两用成立入户抢劫
 非营业时间进入
 营业时间进入生活区域(生活区域和营业区域有明显的隔离)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客车、火车、船只、飞机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包括抢劫运钞车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指3次以上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属于结果加重犯
 必须是抢劫行为(以劫取财物的目的实施的强制手段)本身导致
 包括被抢劫的人、前来阻挡的第三人或同伙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包括非军警人员冒充军警、军人冒充警察、警察冒充军人
 持枪抢劫
 必须是真枪,不需要配有子弹
 显示或实际使用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这些物资
抢
劫
罪
加
重
情
节
 《刑法》第239 条第3 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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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点识别
如果抢劫行为发生在“公交车上”“地铁上”“家里”“银行里”等地,则需要注意判断是否存在加
重情节;除此之外,与“重伤”“死亡”“枪支”“军人”“警察”“军用物资”“救灾物资”等有关的词语
也要敏感。加重情节的案情表述如“行为人(XX)持刀进入被害人(XX)家中要求被害人(XX)交
出财物。”“为了继续在被害人(XX)家中搜刮财物,行为人(XX)将醒来发现被抢欲报警的被害人
(XX)捅死”。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成立抢劫罪,属于/ 不属于……(法定刑升格)情形。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行为人(XX)实施……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在此过程中,为了抢劫故意
/ 过失的导致了被害人/ 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同伙的重伤/ 死亡的结果,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的情形。 
注意 行为人(XX)在抢劫行为外又另实施……行为,造成……重伤/ 死亡,应当另行评价为故
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2.【入户抢劫】(1)行为人(XX)基于……非法目的进入……,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非法占
有被害人的财物,成立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的情形。
(2)行为人(XX)虽然是在室内抢劫,但由于……行为人(XX)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不是刑
法意义上要求的“户”,所以不属于入户抢劫的情形。
3.【公共交通工具】(1)行为人(XX)在……上实施……以劫取财物,成立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
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
(2)……(如小型出租车等)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XX)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情形。
4.【持枪抢劫】(1)行为人(XX)意图抢劫,使用枪支……/ 通过显示枪支……,压制了被害人的
反抗,成立抢劫罪,属于持枪抢劫的情形。
(2)行为人(XX)所持枪支并非真枪,不属于持枪抢劫的情形。/ 行为人(XX)虽持有枪支,但枪
支并未对被害人显示或使用,而是使用……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是普通抢劫罪。
5.【特定款物】(1)行为人(XX)明知是……(特定款物),采用……手段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该财
物,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军用物资/ 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的情形。
(2)行为人(XX)以为……是……(前后都是特定款物),进而实施……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该财物,
在特定款物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是该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抢劫罪的认定,行为人(XX)的行为成
立抢劫罪,属于抢劫军用物资/ 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的情形。
(3)行为人(XX)误以为普通财物是军用物资/ 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或者将军用物资/ 抢险/ 救灾
/ 救济物资认为是普通财物,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而采用……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该财物,在普通财物
的范围内成立普通抢劫罪,不属于抢劫军用物资/ 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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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化案例
小王受邀到朋友小李家做客。在小李家中,小王看到了小李家有一个非常值钱的古董花瓶,想占为
己有。遂对小李进行殴打并将花瓶抢走(花瓶价值10 万元)。(事实一)
小王的朋友小赵乘坐大巴的时候拿着枪逼迫乘客和售票员交出身上的财物或者用支付宝、微信转
账,共抢到了5 万元。(事实二)
小谢和小张在凌晨的街头抢劫路人甲的时候,遭到路人甲的反抗,小谢捡起路上的石头本想砸路人
甲,却误将小张砸成重伤。(事实三)
小何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实施抢劫,但是他实际上抢劫的是抢险物资。(事实四)
问题1 :试分析事实一中的小王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殴打”“将花瓶抢走”提示考点是抢劫罪,“家中”暗示了可能考查加重情节。
答案(入户抢劫):小王成立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的情形。
小王主观上想要抢劫花瓶,客观上实施殴打压制了小李的反抗并取得了财物,成立抢劫罪既遂。虽
然小王是在室内抢劫,但是由于小王受邀进入小李家,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所以小王的行为不属于入
户抢劫。
问题2 :试分析事实二中的小赵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逼迫”“交出身上的财物”提示考点是抢劫罪,“大巴”“拿着枪”暗示了可能考
查两种加重情节。
答案(持枪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小赵成立抢劫罪,且属于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的情形。
小赵意图抢劫财物,通过使用枪支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并取得了财物,成立抢劫罪既遂,属于持枪
抢劫的情形。且小赵是在大巴车上实施暴力行为以劫取财物,又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应
当适用升格法定刑。
问题3 :试分析事实三中的小谢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抢劫”明示考点是抢劫罪,“重伤”提示可能考查结果加重犯。
答案(抢劫致人重伤):小谢成立抢劫罪,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情形。
小谢实施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甲的反抗,在此过程中,过失导致了小张重伤的结果,成立抢劫罪,
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情形。
问题4 :试分析事实四中的小何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抢劫”明示考点是抢劫罪,“抢险物资”提示了可能考查加重情节。
答案(特定款物):小何成立抢劫罪。
小何将抢险物资认为是普通财物,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其采用暴力手段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该财
物,在普通财物的范围内成立普通抢劫罪,不属于抢劫抢险物资的情形,不适用升格法定刑。
 理由:“抢劫致人重伤”中的“人”包括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
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小谢与小张抢劫路人甲的时候遭到反抗,小谢遂用石头砸路人甲却失误砸到小张导致小张重伤的行
为,系打击错误,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仍然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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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诈骗罪【必考】
考点一:诈骗罪的构成
一、主观考点
行为结构(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被骗人产生或者继续
维持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
产损失。
(一)诈骗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欺骗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谎称假画为古董真画、
他人以为假画是古董真画时维持其错误。
(二)处分
处分是盗窃和诈骗的核心区别点,如果没有处分,不成立诈骗罪,一般成立盗窃罪。
1. 处分权
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三角诈骗: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
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有则构成诈骗,无则构成盗窃)。
例甲和乙是同事,工位相邻,甲出去吃饭,丙欺骗乙说:“我是甲的朋友,他叫我帮他拿下手机。”
乙就把甲的手机递给了丙。同事乙没有处分权,丙成立盗窃罪。
2. 处分能力
精神病人、小孩没有处分能力。欺骗精神病人、小孩让其“帮拿财物”,成立盗窃罪。
3. 处分行为
(1)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对方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并且自愿放弃自
己的占有。没有处分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例1 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
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被害人乙虽然自愿交付了钥匙给甲,但没有自愿将汽车交给甲独
自占有,放弃自己的占有。甲是利用被害人乙不知情的情况开走了乙的汽车,故甲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
例2 甲向乙说“你这个车还不错,借我开几天”,乙同意,其实甲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拿到钥匙
后立马将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放弃了自己的占有,让甲独自占有。
(2)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的处理: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自愿放弃自己的占有,交由对方独自的、排
他的占有;如果有,就属于自愿处分,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仅仅是在被害人不注
意的时候,悄悄顺走,成立盗窃罪。
例1 甲谎称手机没电了,借打乙的手机然后突然逃走,乙没有自愿放弃对手机的占有,甲应定盗窃
罪。
例2 甲与乙是网友,某日见面后,见乙的车十分拉风,遂起歹念想据为己有。甲借口有急事想借用
乙的车2 个月,乙将车借给了甲,后甲将车开走,并将乙拉黑。乙自愿暂时放弃占有,将车处分给甲使
用一段时间,甲构成诈骗罪。
4. 处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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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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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在处分财产。
暗中调包:因为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罪;调虎离山: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因为受害者没有处分意
识,仅仅因为被骗而离开。
例1 甲去手机店买手机,老板乙将甲选中的手机递给甲观看,甲趁乙接电话的间隙用高仿模型调换
了真手机,然后以不买为由将模型还给乙并离开,乙因为打电话也没仔细看。乙将手机递给甲不是在处
分手机,也没有处分手机的意识,故甲构成盗窃罪。
例2 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 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 分钟。”乙
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
车后携物潜逃。乙没有处分意识,甲构成盗窃罪。
二、考点识别
案情中出现“谎称”“欺骗”“假装”“冒充”“欺诈”等表示欺骗的词语+ 对他人的财物有非法占有
目的,大概率就是考诈骗罪。例如“行为人(XX)将价值20 元的低档白酒当作价值3000 元的高档白
酒销售”(2021 年,诈骗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XX)将一幅赝品交给被害人(XX),被害人
(XX)误以为是真品,以600 万元的价格买下”(2016 年)“行为人(XX)以被害人(XX)(已死亡)被
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被害人(XX)家属交20 万元”(2011 年,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竞合)。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 未遂)/ 行为人(XX)的行为不构成
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诈骗罪既遂】本案中,行为人(XX)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
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物,行为人(XX)取得财物控制使被害人遭受损失,成立诈骗
罪既遂。
2.【诈骗罪未遂:无错误认识】虽然行为人(XX)有……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之后处分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即使行为人(XX)取得财物,也成立诈骗罪未
遂。
【诈骗罪未遂:未取得财物】虽然行为人(XX)有……的行为,但行为人(XX)并未取得财物控
制,不能认定为既遂,而是犯罪未遂。
3.【三角诈骗- 有处分权限】本案中,被害人是(XX2),被骗人是(XX3),(XX3)对被骗财物具
有处分权限,而行为人(XX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欺骗(XX3)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
了被害人(XX2)的财产,构成三角关系的诈骗罪。
4.【盗窃- 无处分权限】本案中,(XX2)是被害人,而被骗人是(XX3),但是(XX3)对(XX2)
的财物并无处分权限,行为人(XX1)欺骗(XX3)将(XX2)的财物转移给自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5.【盗窃- 无处分意思】本案中,虽然被害人(XX2)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被害人(XX2)并
没有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XX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完全违背
被害人(XX2)的意思取得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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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四、标准化案例
案例1 :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将
外币捡走。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不考虑数额)?
【考点识别推演】从甲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来看,其对外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对乙谎称是假币,
属于欺骗行为,考查诈骗罪。
答案(诈骗罪既遂):甲成立诈骗罪(既遂)。
本案中,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欺骗乙说所持外币是假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
为,甲的行为使乙陷入了错误认识,误以为自己所持外币为假币,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甲因
此取得外币,乙遭受损失,甲成立诈骗既遂。
案例2 :甲欲出售山地车,欺骗丁自己的山地车是名牌,价值1 万元。丁明知这辆车是山寨货,仅
值500 元,但看甲可怜,给了甲1 万元。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欺骗”表示有欺骗行为,可能考查诈骗相关犯罪的认定。
答案(诈骗罪未遂- 无错误认识):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本案中,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欺骗了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甲有欺骗的行
为,但是丁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是看甲可怜,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即使甲取得财物,也
成立诈骗罪未遂。
案例3 :乙上班后,丙前往乙家欺骗乙的妻子甲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忘了带提包,让
我来取。”甲信以为真,丙从甲手中得到提包(价值6000 元)后逃走。
问题: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推演】“欺骗”“得到提包”提示具备基本的诈骗罪行为结构,被骗者和受损者不是一个
人,考虑三角诈骗。
答案(三角诈骗- 有处分权限):丙成立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本案中,被害人是乙,被骗人是甲,甲作为乙的妻子,对被骗财物具有处分权限,而丙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欺骗甲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乙的财产,构成三角关系的诈骗罪。
案例4 :张三是洗衣店经理,李四是临时工。张三见乙家走廊上晒着西服,于是骗李四说:“乙要洗
西服,但没时间送来,你去他家走廊上把晒的西服取来。”李四信以为真照办,张三将西服据为己有。
问题:张三的行为如何定性(不考虑数额)?
【考点识别推演】“骗”“据为己有”具备诈骗罪的基本结构,被骗者和受损者不是一个人,考查三
角诈骗,看处分者是否有权处分。
答案(盗窃- 无处分权限):张三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乙是被害人,而被骗人是李四,但是李四对乙的财物并无处分权限,张三欺骗李四将西服
转移给自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而是盗窃罪。
案例5 :甲与朋友丁在吃饭时,欲非法占有丁的手机,谎称自己手机没电想借打一下丁的手机,丁
答应。甲假装打电话,趁丁不注意拿着手机逃离。
问题: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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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考点识别推演】“谎称”“拿着手机逃离”可能在考查诈骗罪,但注意此时丁没有处分给甲的意思,
要结合盗窃罪分析。
答案(盗窃- 无处分意思):甲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丁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没有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只是将手机借用给甲。
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考点二:诈骗罪的处分意识【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诈骗罪中对于处分的财物具体要认识到何种程度,存在不同的观点:
(1)依据概括(抽象)的处分意识说,只要被骗人(XX)主观上大致认识到交付财产的种类,就可
以认为其有处分意识。依据此观点,被骗人(XX)具有处分意识,行为人(XX)采用欺骗手段使被骗人
(XX)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
(2)依据具体的处分意识说,只有被骗人(XX)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才能认
为其有处分意识。依据此观点,被骗人(XX)并未清楚的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被骗人
(XX)不具有处分意识,因此行为人(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盗窃罪既遂。
二、考点识别
在调换类的诈骗罪案件中,需要区分有处分(处分人误以为处分的A 财物,实际处分的是B 财物。
此时要关注处分意识的认识程度,进行观点展示),还是无处分(被害人不知道财物已被转移占有),无
处分的不成立诈骗罪,可能成立盗窃罪。
三、标准化案例
甲去商场购买衣服,其将两件分别为1 千元与1 万元的衣服的价格标签进行调换,甲付款1000 元
买走1 万元的衣服,收银员乙并未发现甲换标签的行为。
问题: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推演】“调换”“买走”可以看出有欺骗行为与处分,考查诈骗罪。其次,收银员虽有处
分,但对事实的认识程度有瑕疵,涉及到处分意识的观点展示。
答案:本案由于对处分意识的要求不同,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1)概括的处分意识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大致认识到交付财产的种类,就可以认为其有处分意
识。依据此观点,本案中,乙具有处分意识,甲采用欺骗手段使乙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构
成诈骗罪既遂。
(2)具体的处分意识说:只有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
识。依据此观点,本案中,乙并未清楚的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乙不具有处分意识,因此
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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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考点三:侵占后欺骗被害人以免除债务【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的行为仅成立侵占罪。行为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
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侵占物的不法占有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
行为,行为人仅侵害了一个法益,故不另行成立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处理。行为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
……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行为人(XX)后面又欺骗财产性利益,如果仅以侵占罪论处的话,罪刑不
相适应,因为诈骗罪比侵占罪法定刑重,后面的欺骗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以侵占罪和诈骗
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二、考点识别
题干中出现先侵占+ 针对同一财物欺骗被害人以免还,则可能考本观点展示问题。
三、标准化案例
赵无极要出国,遂将自己家中的一个祖传花瓶交给张无良保管。张无良对花瓶爱不释手,在赵无极
回国后多次找借口不想归还,最后干脆欺骗赵无极花瓶已经被人偷走,赵无极无奈只好放弃索要花瓶。
问题:张无良的行为可能有几种处理意见?
【考点识别推演】针对同一财物先侵占、后欺骗,考查观点展示。
答案(侵占后欺骗被害人以免除债务):张无良的行为可能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本案中,张无良的行为仅成立侵占罪。张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受被害人委托占有的
花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侵占物的不法占有而实施的不可罚的
事后行为,张无良仅侵害了一个法益,故不另行成立诈骗罪。
第二种:本案中,张无良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处理。张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受被害人委托占有
的花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张无良后面又欺骗财产性利益,如果仅以侵占罪论处的话,罪刑不相适
应,因为诈骗罪比侵占罪法定刑重,后面的欺骗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以侵占罪和诈骗罪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考点四:银行卡内存款的占有问题【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一)银行卡内存款的可能占有人
对于银行卡内存款的占有,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归银行卡名义人占有(用身份证开户的人):银行卡在法律上只允许开户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卖、
出借,银行原则上只对开户人负责,名义人对银行卡及卡内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强势的支配控制,卡内
存款归名义人占有。
2. 归银行占有: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就占有该笔存款,银行卡权利人只是享有债权。实际上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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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侵犯财产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一直由银行在占有、经营使用。
3. 归银行卡实际持有人占有(实际使用该卡的人、与名义人分离):他人已经将银行卡的占有、使
用权让渡出去,实际持有人实际使用银行卡、掌握密码,存款归其占有。
注意 如果银行卡没发生出卖、出借、遗失等情形,就不会有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了,只涉及
银行、银行卡名义人这两方主体。
(二)电信诈骗案件中银行卡名义人挂失取款的行为定性
银行卡名义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 出借后,获悉他人用该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并在
卡内存入资金后,去银行卡挂失该银行卡并取款的,理论上对此存在以下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名义人占有,行为人(XX1)成立侵占罪。行为人(XX1)作为银行
卡的名义人,对银行卡及卡内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强势的支配控制,应认为该余额由行为人(XX1)占
有,行为人(XX1)以非法占有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的卡内存款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实际持卡人占有,行为人(XX1)成立诈骗罪。行为人(XX1)已
经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出去,行为人(XX2)作为实际持卡人,对银行卡和卡内余额有事实上
的支配。行为人(XX1)通过欺骗手段让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将本属于行为人(XX2)的债权处分给了行
为人(XX1),行为人(XX1)成立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的情形。
第三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实际持卡人占有,但行为人(XX1)成立盗窃罪。行为人(XX1)
已经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出去,行为人(XX2)作为实际持卡人,对银行卡和卡内余额有事实
上的支配。行为人(XX1)以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人(XX2)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挂失补卡的方式转移
了存款的占有,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占有,行为人(XX1)成立诈骗罪。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就占有该
笔存款,银行卡权利人只是享有债权。该笔存款本不属于行为人(XX1),行为人(XX1)以非法占有目
的,欺骗银行的工作人员,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存款,行为人(XX1)成立诈骗罪。
二、考点识别
考查银行卡内存款的占有问题,一般会出现“出卖/ 出借银行卡、银行卡的持卡人和名义人不一致,
挂失银行卡”等案情表述。
三、标准化案例
甲手头有点紧,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以2500 元的价格租给乙使用。甲后来发现该银行卡常会收到来
自全国各地的转账,猜测乙可能用该卡实施电信诈骗。甲某次赌博输钱后,发现卡内又有一笔5 万元的
资金到账,便到银行谎称该卡已丢失,需要重新补办,并将卡内5 万元取出。
问题: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出不同的观点?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有出租银行卡、实际持卡人与名义人不一致、挂失补办的表述,注意银行
卡存款的占有问题。
答案(银行卡内存款的占有):关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名义人占有,甲成立侵占罪。甲作为银行卡的名义人,对银行卡及卡
内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强势的支配控制,应认为该余额由甲占有,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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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人所有的卡内存款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实际持卡人占有,甲成立诈骗罪。甲已经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
让渡出去,乙作为实际持卡人,对银行卡和卡内余额有事实上的支配。甲通过欺骗手段让银行产生错误
认识,将本属于乙的债权处分给了行为人甲,甲成立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的情形。
第三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实际持卡人占有,但甲成立盗窃罪。甲已经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
权让渡出去,甲作为实际持卡人,对银行卡和卡内余额有事实上的支配。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在乙不知
情的情况下,以挂失补卡的方式转移了存款的占有,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占有,甲成立诈骗罪。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就占有该笔存款,银行
卡权利人只是享有债权。甲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银行的工作人员,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存款,
甲成立诈骗罪。
知识点四:敲诈勒索罪【必考】
一、主观考点
行为结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
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必须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否则威胁行为与取得财物没有因果关系,成立未遂
行为
通常是能使对方产生恐
惧的威胁或要挟手段
也可以是轻微暴力手段(不能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威胁、要挟内容
不要求是真实的事情,
也包括虚假的事情
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
进而处分财产的,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
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可以是非法的,但也可以是合法的
曝光隐私、揭发检举犯罪事实
敲诈勒索VS抢劫区分技巧
敲诈勒索
压制程度不高,有选择余地(可报警)
抢劫
直接压制反抗,别无选择(报不了警)
敲
诈
勒
索
罪
二、考点识别
考查敲诈勒索罪,案情中必然有要挟/ 威胁+ 处分财产的情节,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心理有时不会
直接表达出来,考生可以根据常识进行判断,常见的会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要挟行为有“通过网络
公布隐私”(2021 年)“谎称被害人(XX)被绑架,不拿钱赎人就杀死被害人(XX)”(2010 年)“向公
安机关揭发被胁迫人(XX)的犯罪行为”(2016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的行为构成/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敲诈勒索罪既遂】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敲诈行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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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得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交付了……财物,行为人(XX)取得财物,被害人因
此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2.【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本案中,行为人(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行为人
(XX)……既是编造虚假事实/ 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也是敲诈的行为,使得……既陷入认识错误也产生
了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其行为同时符合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XX)一行为同
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3.【敲诈勒索罪未遂】由于……原因,行为人(XX)的行为并未使……产生恐惧心理/ 行为人
(XX)的行为虽使……产生了恐惧心理,但行为人(XX)并未取得财物,行为人(XX)的行为成立敲
诈勒索罪未遂。
四、标准化案例
某日,甲在餐馆吃饭时,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而索
要精神损失费3000 元,店主知道苍蝇是甲放的,但害怕甲在店里打砸,迫于无奈给甲3000 元。(事实
一)
甲知道乙最近在出差经常联系不上,于是发短信给乙的妻子丙:“我已经绑架了乙,准备好30 万,
不然就等着收尸吧!”丙报案,在警方的控制下,向甲交付了30 万,甲被捕。(事实二)
问题1 :事实一中,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威胁”“索要”考查敲诈勒索罪。
答案(敲诈勒索罪既遂):甲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本案中,甲故意投放苍蝇在食物中,意图索要他人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
敲诈行为,这种行为使得店主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交付了3000 元,甲取得财物,店
主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问题2 :事实二中,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考点识别推演】虚构了事实+ 造成错误认识和恐惧心理+ 勒索财物,考查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
竞合。
答案(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甲一行为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
论处,并有未遂的情节。
本案中,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发短信给丙的行为,既是编造虚假事实的诈骗行为,也
是敲诈的行为,使得丙陷入认识错误,且也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其行为同时符合了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甲一行为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之后,
甲在警方控制下“取得”财物,不能认定为甲取得了财物,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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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知识点:贪污罪【必考】+ 挪用公款罪【常考】+ 受贿罪【必考】+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常考】+ 行贿罪【必考】+ 其他贪污贿赂类犯罪【可放弃】
考点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一、主观考点
认定标准
常见情形(熟悉即可,不必硬背)
1. 核心:看是否从事公务(代表公权力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国家财产的职
权)。如果题目未涉及是否从事公务,或
者公务和职务无法区分,则看单位是否
是“国有”
2. 具有多重身份的人,要看其实施行为
时是在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
是在实施纯技术、劳务行为(不是国家
工作人员)。例国有医院院长坐诊开药
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技术),决定
从哪个公司采购药品时是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管理公共事务的公权力)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
②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③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会等村基层组
织人员
5.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仅限贪污罪的国家工
作人员)
二、考点识别
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犯罪,通常其任职单位是“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
位”等,或者其职务的内容与公共事务管理相关,考过的表述有“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XX)”(2014
年)“镇长(XX)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2012 年)“行为人(XX),某国有
企业出纳”(2010 年)“行为人(XX)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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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思考步骤
第一步:看从事公务与否——如果从事公务,无论在哪个单位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步:看单位(若题目未说是否从事公务)——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是。
(二)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属于/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本案中,行为人(XX)在X 单位任职,在做……
时会/ 不会使用身份带来的公权力,属于/ 不属于从事公务,故行为人(XX)属于/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
四、标准化案例
甲和乙分别是国有医院的院长和药品管理部门主任,甲收受医药代表10 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
时多开相关药品;乙在管理医院药品时,利用职务便利把治疗癌症的进口药打折卖给药贩子朋友。
问题:甲和乙在从事相关行为时是否可被认定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是“是否可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国有
医院”“院长”“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都是反映身份的词语。
答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判断):甲在从事本案行为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甲在国有医院任院长一职,在“多开相关药品”时并不会使用院长身份带来的公权力,只
需用医生这个身份帮助开药,属于一般医务人员的行为,甲不属于“从事公务”,故甲在从事本案行为时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乙在从事本案行为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乙在国有医院任药品管理部门主任一职,在“把
治疗癌症的进口药打折卖给病人”时会使用身份带来的公权力,属于“从事公务”,故乙在从事本案行为
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考点二:贪污罪
一、主观考点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目的+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产。
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贪污罪中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仅限于贪污罪】。
2. 主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成立挪用公款罪)。
3. 对象:公共财产,主要是国家、集体、社会公益事业所有财产,个人的财产被国家管理控制,属
于公共财产。
若不是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不构成贪污罪,可构成普通财产犯罪。
例土地局科长甲与村民乙勾结,由乙虚报土地面积,甲盖章证明,从而从开发商的公司多领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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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万补偿款。甲不成立贪污罪,仅成立诈骗罪。因为受损失的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开发商的钱。
4. 利用职务便利
(1)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直接操作);例国企出纳将经手的单
位资金私自吞下。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手下”间接影响);例国企财
务主管指示出纳将其经手的单位资金私下交给自己挥霍。
注意 不包括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便于进出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权无关的条
件。
5. 既遂标准: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控制财物后,是否使用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二、考点识别
贪污罪、贿赂类犯罪的案情比较接近,都有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等要件,贪污罪与贿赂类
犯罪的关键区分就在于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是公共财产。贪污罪的表现形式很多,需要掌握好犯罪的构
成要件,透过现象看本质。考过的行为方式有“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定将100 万
元虚设的应付账款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2008 年)“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利用职
务之便,与供应商合伙制造虚假交易,非法占有货款”(2014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 不成立贪污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成立贪污罪】
(1)【标准情形】本案中,行为人(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采……方式将公共财物/ 被国家管理控制的个人财物据为己有,已经取得/ 未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
控制,成立贪污罪既遂/ 未遂。
(2)【共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XX1)与国家工作人员(XX2)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相互勾
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XX2)职务上的便利,采……方式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2.【不成立贪污罪】
(1)【无主体资格】本案中,行为人(XX)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故不
成立贪污罪。但其……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罪。
(2)【无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行为人(XX)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对公共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
的,不成立贪污罪。但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挪用公款罪。
(3)【无利用职务便利】本案中,行为人(XX)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其……的行为,没有利用其
职务上的便利,因为其对该财物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等权力,行为人(XX)不成立贪污罪。但其
……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罪。
(4)【行为对象不满足】本案中,行为人(XX)虽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非
法占有财物,但是损失的是私人财产,不是公共财物,不成立贪污罪。但其……行为符合……罪的构成
要件,成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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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四、标准化案例
清水村的村委会主任甲,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4 万元的补偿款
据为己有。(事实一)
甲的丈夫乙(某工商局的职员)向甲讨要零花钱被拒绝。乙无奈利用配发的大门钥匙进入单位,用
斧头劈开局长保管的保险柜,取走公款10 万元。(事实二)
甲、乙的儿子丙是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见被征用土地的刘某可怜,于是与刘某协商,由刘某多
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丙加盖土地局印章证实,多领取开发商的补偿款。(事实三)
镇长丁负责某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丁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
占用的荒山20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 万元,分给丁30 万元。(事实四)
问题1 :事实一中,甲是否成立贪污罪?
【考点识别推演】“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 国家工作人员,“补偿款”=
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之便”“据为己有”,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成立贪污罪- 标准情形):甲成立贪污罪。本案中,甲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
会使用身份带来的公权力,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属于公
共财物的4 万元的补偿款据为己有,已经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成立贪污罪既遂。
问题2 :事实二中,如何评价乙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用斧头劈开”= 未利用职务之便,不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不成立贪污罪- 无利用职务便利):乙成立盗窃罪(既遂),不成立贪污罪。本案中,乙虽为
国家工作人员,但其用斧头劈开局长保管的保险柜的行为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为其对该财物不
具有主管、管理、经手等权力,乙不成立贪污罪。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
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问题3 :事实三,丙是否成立贪污罪?
【考点识别推演】国家工作人员虽与人共谋,但领取多余的“开发商补偿款”,对象不是公共财产,
不满足贪污罪的对象条件。
答案(不成立贪污罪- 行为对象不满足):丙不成立贪污罪。本案中,丙虽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
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但是损失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补偿款,不是公共财物,不成立
贪污罪。但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成立诈骗罪。
问题4 :事实四中,对丁、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推演】“镇长”= 国家工作人员;“拆迁和评估工作”+“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 利用职
务之便;“骗取补偿款”= 公共财产;“分给丁30 万元”= 非法占有,满足贪污罪构成要件。
答案(成立贪污罪- 共同犯罪):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丁为镇长,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国家工作人员丁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相互勾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李
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 亩植树的方式将补偿款这一公共财物骗为己有,构成贪污罪的共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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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考点三:挪用公款罪
一、主观考点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
 公款,对公款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公款、国库券、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谋取了个人利益,上述任意一种
 要求是个人行为,单位行为不成立本罪
 成立标准
 进行非法活动(3万元)
 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5万元)
 进行其他活动(合法且非营利)+ 数额较大(5万元)+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数额:多次挪用,同一用途,数额合并计算,如果不同用途的,重行为的
 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例如,非法活动2万元、其他活动4万
 元——可以将非法活动评价为其他活动,认定为其他活动共6万元)
 贪污罪
 V S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后如果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不想归还),
 应转化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全程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不能归还的,也
 仅成立挪用公款罪
二、考点识别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比较简单,通常有“借用”“归还”“挪出”“应急”等表述,注意结合成立
标准判断,如果不符合四种成立犯罪的情形,则是直接不成立挪用公款罪,而非犯罪未遂。挪出的行为
方式如“某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局长(XX)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10 万元借给了该局某办公室主任
(XX)”“某国有企业出纳(XX)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 万元”(2010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 不成立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要求“数额较大”,在分
析数额时要注意使用包容评价的思维)。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成立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本案中,行为人(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
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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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2)【多次挪用的数额计算】本案中,行为人(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元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元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元进行其他活动(三者交叉选择),三个月未
还。虽然未达到各自的数额标准,但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即非法活动可以评价为
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 营利活动可以评价为其他活动,本案数额为……,行为人(XX)成立挪用公款罪。
2.【不成立挪用公款罪】(1)本案中,行为人(XX)不属于国家工作人人员,不满足主体资格,故
不成立挪用公款罪。(2)本案中,行为人(XX)虽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挪用不属于公款/ 挪用公款的
目的是为了公用/ 不满足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故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四、标准化案例
乙谎称自己急需钱去看病,唆使某国有独资企业的会计甲挪用公款6 万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
以为真并照办。乙实际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半年后还给了甲。(事实一)
甲了解到毒品交易利润巨大,于是挪用5000 元贩卖毒品,获利后,甲在一周内将5000 元归还。甲
尝到甜头后又挪用了2 万元进行贩卖毒品,挪用了3 万元进行炒股。(事实二)
问题1 :在事实一,甲是否成立挪用公款罪?
【考点识别推演】“国有独资企业”“会计”=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贩卖毒品”= 非法活动,
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成立挪用公款罪):甲成立挪用公款罪。本案中,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乙使用,数额为6 万元,数额较大,且半年后才归还,已超过三个月,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甲成立挪用公款罪。
问题2 :对事实二,甲是否成立挪用公款罪?
【考点识别推演】“挪用5000 元贩卖毒品”“挪用2 万元进行贩卖毒品”“挪用了3 万元进行炒股”,
多次挪用,用途不一致,可能考查挪用公款罪中不同用途数额的包容评价关系。
答案(成立挪用公款罪- 多次挪用的数额计算):甲成立挪用公款罪(既遂)。本案中,甲作为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2.5(2 +0.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贩卖毒品),挪用3 万元进行营
利活动(炒股),虽未达各自的数额标准,但重行为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数额之中,即非法活动可以评
价为营利活动,本案中数额为5.5 万元,甲成立挪用公款罪。
考点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主观考点
贿赂类犯罪的核心:权钱交易。单纯的送钱或者滥用权力不构成受贿类犯罪(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一)受贿罪
1. 行为对象:财物,包括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注意 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如性利益。例单纯安排性服务难以衡量价值,不能算作财物。但
是代付性服务的费用时就可以算作财产性利益。
2.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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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
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索贿: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包括勒索贿赂)【无须谋利的目的】
(3)收受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谋取利益(包
括默认承诺和虚假承诺)、实际谋取利益】
注意 虚假承诺至少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实现承诺的可能性,即客观上有办事的条件和办事的职
权。若根本没有能力实现,为获得贿款故意欺骗请托人,构成诈骗罪。
(4)常见受贿方式
①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②交易型受贿——通过高买低卖输送财物;
③干股分红型受贿——通过给股份、分红输送财物;
④赌博型受贿——故意输钱;
⑤干薪型受贿——不工作白拿工资;
⑥特定关系人收受——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
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3. 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
(1)犯罪形态:收受(控制)财物就既遂——要看是否实际占有、掌控财物,不要看表面名义。例
收受有密码的银行卡、收受没变更权属登记的房屋、汽车的,只要能实际掌控财物,就成立犯罪既遂。
注意 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没有考观点展示时就按照上述观点作答即可。但考试时也有可
能会要求考生对一些特殊财物进行观点展示,观点展示的原因就是一些特殊财物的占有、掌控问题可能
会有观点展示的余地:
例收受有密码的银行卡、收受没变更权属登记的房屋、汽车:通常情况下受贿人实际掌控这些财
物就可以认定受贿罪既遂了,但也存在“狡辩”的余地,比如行贿人可以去挂失银行卡把卡内财物取回
来、只要没办理权属登记行贿人就有操作卖房、卖车的可能——这就存在论证受贿人没有实际掌控财物、
受贿人成立受贿罪未遂的可能。
(2)受贿金额:按照收受财物当时的金额计算,收受的财物事后升值或贬值不影响数额的认定。
4. 共同犯罪
家庭成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商议受贿/ 传递信息、沟通关系/ 帮助索贿/ 诱劝催逼受贿,二者构成受贿
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家庭成员收受贿赂,仍用权为他人谋利,二者构成受贿罪共犯。
注意 家庭成员知情不举、享受受贿财物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5.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找另
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帮忙,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
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
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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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行为主体
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例亲属、情人、老同学等。
2. 行为方式
有影响力的人索取或收受财物,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找到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力),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
3. 犯罪的成立
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少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允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的实质仍是“权钱交易”,即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金钱的“间接交易”。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连允诺都没有,就只有“钱”,没有“权”。
例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妻子丙50 万元,让其给乙吹枕边风。乙知道后让丙
将钱退还给甲,丙假装同意但并未退还留作自用。本案中,乙连允诺都没有,说明没有达成权钱交易,
故丙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拒不退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丙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根本发挥不了影
响力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4. 离职型受贿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 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时用权,约定离职后收钱,属于有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如果在职时没有约定,
说明当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权钱交易,不成立受贿罪——看权钱交易是在何时形成的以及是否形成
权钱交易。
二、考点识别
只要是直接的或变相的让国家工作人员/ 有影响力的人获得财物,都可能构成受贿类犯罪。看到收
钱的是A,用权的是B 时,或案情中提到同学、好友、夫妻、亲戚等关系,可能考查斡旋型受贿和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分。
贿赂犯罪考过的情形有“请托人(XX)向财政局局长(XX)请托,希望其找人对请托人(XX)
从宽处理,并答应事成后给予100 万元的报酬”(2023 年)“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XX)购买一套房屋
后,让请托人(XX)负责装修,并将50 万元的装修费转交给请托人(XX),同时对装修提出了需要花
费100 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2020 年)“请托人(XX)请环保局副局长(XX)帮忙向公安局领导说
情,并给其五万元现金。”(2019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成立受贿罪】
(1)【标准情形】本案中,行为人(XX)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利用有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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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利用有制约关系的人员的职权,索取财物/(承诺/ 实施/ 实现)为
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
(2)【收受回扣型】本案中,行为人(XX)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
请托人(XX)交付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本案中,行为人(XX1)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 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XX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XX3)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向请托人
(XX3)索取财物/ 收受请托人(XX3)的财物,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成立受贿罪。
(4)【离职受贿】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XX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
之后,双方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可以认定行为人(XX1)有受贿的故意,并且行为人(XX1)
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客观上有受贿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特定关系人】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XX1)的特定关系人(XX2)(夫妻/ 父母/ 子女等
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人(XX1)知道后未退还/ 未上交,可以认定行为人(XX1)有受贿的故
意,并且行为人(XX1)客观上有受贿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2.【不成立受贿罪】
(1)【无主体资格】本案中,行为人(XX)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索取贿赂/ 收受他人
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成立……罪。
(2)【无受贿故意】本案中,行为人(XX)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 收受他人财
物,但行为人(XX)是为了(公用)并无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意思 / 行为人(XX)根本不知道
自己收受了财物/ 暂时收下财物,准备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无受贿的故意,故行为
人(XX)不成立受贿罪。
(3)【无利用职务便利】本案中,行为人(XX)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 收受他人财物,但行
为人(XX)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因为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是一种公务行为,公务仅指对公共事务进行
管理的、带有行政性质的事务,而本案中行为人(XX)取得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
此行为人(XX)不成立受贿罪。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本案中,行为人(XX1)与国家工作人员(XX2)是……关系,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XX2)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XX3)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收受了财物,行为人
(XX1)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离职】本案中,行为人(XX)已经离职,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
(XX)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收受了财物,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标准化案例
(一)【受贿罪】
镇长王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王某和村民孙某勾结,由孙某出面承包
  《刑法》第385 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刑法》第388 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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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某村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时任村长的大学生甲不同意发包该荒山(集体所
有)。王某打电话给甲施压,并安排孙某给甲送去6 万元现金后,甲放弃了自己的坚持,同意签订承包合
同。于是孙某出资1 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 棵,雇人种在荒山上。(事实一)
副县长乙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孙某给乙的父亲丙(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
去3 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乙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孙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孙某名
下。(事实二)
甲经过奋发图强,成为公务员,进入某国有医院任副院长。在采购过程中,某公司老总承诺,只要
甲的医院采购其公司的药物,每件药物可给甲提成10%。甲照办,指使采购人员签署了100 万的购药合
同。该公司将10 万元以劳务费的名义打入甲的私人账户。(事实三)
某日,甲接受乙的请托,联系了有业务联系的B 国有医院院长老周,通过老周的职权,将不符合录
取条件的戊(乙的儿子)录取到B 国有医院,事后,甲收受乙8 万元现金。(事实四)
问题1 :事实一中,甲是否成立受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问“是否成立受贿罪”,且“村长”“集体所有”“签订承包合同”说明甲不属
于履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考查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答案(不成立受贿罪- 无主体资格):不成立受贿罪。本案中,甲为村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题2 :事实二中,乙、丙是否成立受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收钱后答应关照”= 钱权交易,“乙的父亲”出现了亲属关系,可能考查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分。
答案(成立受贿罪- 特定关系人):乙、丙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乙带队开展拆迁、评
估工作的验收,属于从事公务的活动,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乙的父亲丙收受孙某的财物,
乙知道后未退还,可以认定乙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且乙答应关照孙某,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有
受贿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问题3 :事实三中,甲是否成立受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采购”“提成10%”= 吃回扣的行为,考查收受回扣型受贿。
答案(成立受贿罪- 收受回扣型):甲成立受贿罪。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规定,以劳务费名义收受回扣10 万元,将其归个人所有,成立受贿罪(既遂)。
问题4 :事实四中,甲是否成立受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请托”“职权”考查受贿罪,“通过老周的职权”“甲收受乙8 万元现金”收钱和
用权的人不一致,且题干问“是否成立受贿罪”,可能考查斡旋型受贿。
答案(成立受贿罪- 斡旋受贿):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本案中,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老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收
受乙8 万元,属于斡旋受贿的情形,成立受贿罪(既遂)。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甲为人社局副局长,甲父让甲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 万
元。(事实一)
大学生乙是公务员笔试、面试的第一名,也完全符合其他条件,但打听到第二名的丙有亲戚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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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内任职,丙的名额被内定了。乙听后十分慌张,于是送给甲父2 万元,以期甲可以按照《公务员法》依
法、依程序录取自己。甲父让甲秉公处理此事,甲按照法律规定录取了乙。(事实二)
问题1 :在事实一中,甲父是否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是否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直接点明本题考点。同时“人社局副局长”“甲
父”“收受”,收钱的人与用权的人不一致,可能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分。
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职):甲父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甲父与国家工作人员甲
是父子关系,甲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为亲
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
问题2 :事实二中,甲父是否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是否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直接点明本题考点。
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益正当):甲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甲父与国家工作
人员甲是父子关系,甲父虽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职务行为,并收受了财物,但其为乙谋取的是正当
利益,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考点五: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一、主观考点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非法财产利益与非法程序利益(比别人优先)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追诉前主动交待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量刑
 交代受贿人,属于出卖同案犯,属于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内容
 协助抓获受贿人的,可以成立立功
 从重情节
 (熟悉即可)
 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生态、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
 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111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对有影响力
 的人行贿罪
 行贿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对合犯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考点识别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合犯,一般出现受贿罪的时候就有行贿罪。因此,在看到受贿相关的案情
后,就要立即反应:送钱的人可能构成行贿罪。除非收钱者只为请托人(送钱者)谋取了“正当利益”。
行贿罪考过的表述有“行为人(XX)为使国有化工长副厂长(XX)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其妻子未出
资确长期享有原料公司10% 股份”(2014 年)。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成立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行贿罪】
(1)【标准情形】本案中,行为人(X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XX)财
物,成立行贿罪。
(2)【被勒索情形】本案中,行为人(XX)被国家工作人员(XX)勒索,要求给予财物,事后行为
人(XX)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成立/ 不成立行贿罪。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本案中,行为人(X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了……的行贿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四、标准化案例
某国有机关的招投标活动中,候选单位为A 公司、B 公司,两公司旗鼓相当。但A 公司的负责人甲
为了中标,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乙10 万元。(事实一)
人社局的丙知道甲的儿子丁在公务员考试中以笔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遂要求甲给予其3 万元现
金,否则让丁肯定落选。甲被逼无奈,只好将现金给丙,丁因此违规取得公务员面试成绩的第一名,成
功上岸。(事实二)
问题1 :事实一中,甲是否成立行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中“是否成立行贿罪”点明考点;“国有机关”“负责人”= 国家工作人员,
“旗鼓相当”“为了中标”= 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行贿罪- 标准情形):甲成立行贿罪。本案中,甲为了谋取优先中标的不正当利益,为此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乙10 万元财物,成立行贿罪。
  《刑法》第390 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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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问题2 :事实二中,甲能否成立行贿罪?
【考点识别推演】问题中“是否成立行贿罪”点明考点;“要求”“让丁肯定落选”= 勒索财物,“违
规取得”= 不正当利益,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行贿罪- 被勒索情形):甲成立行贿罪。本案中,甲虽被国家工作人员丙勒索,要求给予财
物,但事后丁也因此违规取得面试成绩第一名,可以认定甲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成立行贿罪。
113
第十二章 
其他可能考查的犯罪12
知识点一:信用卡诈骗罪【必考】
考点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一、主观考点
本罪的信用卡要做扩大解释,包括现实中的信用卡、储蓄卡、借记卡等各种银行卡。
1. 使用的信用卡如果是伪造的、作废的:均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包括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
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
2. 如果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不想还),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属于恶意透支,认
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ATM 出现故障,第一次不知情,不构成犯罪,第二次以后如果知情,还利用故障取钱,构成盗
窃罪。
3. 如果使用的是别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如果是盗窃、抢劫的信用卡,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按照来源定罪,盗窃信用卡并
使用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定抢劫罪——只有这两个特殊。
(2)其他各种方式(捡拾、侵占、诈骗……)使用别人真实有效信用卡的行为,都属于“冒用他人
信用卡的行为”,定信用卡诈骗罪。
二、考点识别
信用卡诈骗罪的案情中,一般的犯罪对象有“借记卡”“银行卡”“信用卡”等几种表述,只要涉
及到这几类卡的犯罪行为,就有可能考查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使用该卡,在案情
中可能表现为“取钱”“透支”“转账”“刷卡消费”等情形。考过的表述有“行为人(XX)冒充被害人
(XX)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被害人(XX)储蓄卡中的2 万元”(2015 年)“行为人(XX)以虚假身份证
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 余次,金额达3 万余元,从未还款”(2011 年)“行为人
(XX)通过被害人(XX)的身份证号码试出被害人(XX)的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
两万元的皮衣”(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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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三、标准化做题步骤
(一)思考步骤
第一步:信用卡的来源是什么?
第二步:行为人有没有使用信用卡?对信用卡实施了什么行为? 
(二)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行为人(XX)构成/ 不构成……罪。
第二步:结合法条或知识内容、案情分析说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本案中,行为人(XX)伪造信用卡/ 使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牵连关系,行为人(XX)同时触犯
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定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本案中,行为人(XX)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
个月仍未归还,因此行为人(XX)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后来是
经济状况恶化而不能归还,不能认定为是恶意透支,因此行为人(XX)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ATM 机故障】本案中,行为人(XX)第一次取款XX 元的行为无罪,因为行为人(XX)没有
犯罪故意,是ATM 机自己的故障,事后拒不返还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之后,行为人(XX)明知机器
出现故障,依然数次取款,有盗窃的故意,成立盗窃罪(后续行为),因为行为人(XX)使用的是自己
的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XX)拾得/ 侵占/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刑法规定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 抢劫他人信用卡】行为人(XX)盗窃/ 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
规定,构成盗窃罪/ 抢劫罪。
四、标准化案例
无业游民甲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及资料,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额度为30 万元的白金信用卡,收到信
用卡后,甲到刘某经营的商店,刷卡30 万元购买貂皮大衣。(事实一)
甲某日在去往商场的路上拾得一张信用卡,到购物结束时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消费。(事实二)
甲将自己所有钱用完后,想起自己在招商银行还办有一张信用卡,遂透支套现,共刷卡套现15 万
元。虽然在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但是过惯了大手大脚的生活后,甲难以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经发卡
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 个月仍没钱归还。(事实三)
甲的朋友高某取钱时发现ATM 机出现漏洞,可以无限透支取款,故多次利用机器故障陆续取款。
后查明,第一次取款5000 元,后来又透支取款共20 万元。(事实四)
问题1 :事实一,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信用卡”,考查信用卡诈骗相关犯罪。“虚假身份证明及资料”= 以虚
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刷卡”= 使用。
答案(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甲用虚假身份证明骗
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牵连关系,甲同时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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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其他可能考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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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卡诈骗罪,对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定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2 :关于事实二,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信用卡”,考查信用卡诈骗相关犯罪。“拾得”= 他人的卡,考查冒用
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消费”= 使用。
答案(冒用他人信用卡) :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甲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刑法规
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3 :关于事实三,试分析甲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直接问“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点明考点,“透支”考查的是恶意透支的
判断。
答案(恶意透支):甲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甲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后来是
经济状况恶化而不能归还的,不能认定为是恶意透支。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4 :根据事实四,高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什么罪?
【考点识别推演】“机器故障”“无限透支取款”=ATM 机故障型犯罪,“多次”“陆续取款”= 后续行
为有盗窃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ATM 机故障):本案中,高某第一次取款5000 元的行为无罪,因为高某没有犯罪故意,是
ATM 机自己的故障,事后拒不返还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之后,高某明知机器出现故障,依然数次取
款,有盗窃的故意,成立盗窃罪,又因为高某使用的是自己的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二:财产犯罪结合信用卡诈骗罪【观点展示型】
一、主观考点
1.【死者占有问题+ 信用卡犯罪】行为人在死者刚死不久后,拿走死者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是
否承认死者占有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行为人(XX)构成盗窃罪。应当肯定死者财物的占有状态,银行卡
属于有人占有,故该银行卡是盗窃所得,行为人(XX)拿走被害人身份证和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属于盗
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行为人(XX)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死者不能占有财物,银行卡属于
无人占有,故该银行卡是侵占所得,行为人(XX)拿走被害人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属于捡拾
并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观点展示】未经允许,通过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
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从而消费了该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绑的信用卡,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理由:第三方支付工具(XX)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信用
卡使用过程中的一种识别方式,行为人(XX)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内的余额,其行为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
卡,故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不足:通过使用被害人(XX)的第三方支付工具(XX)而消费信用卡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使用银
行卡的账号与密码,是典型的秘密盗窃行为,其行为特征上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差距。
(2)另一种观点认为(法考观点),成立盗窃罪。理由:第三方支付工具(XX)与信用卡二者之间
具有独立性,行为人(XX)并没有使用信用卡,而是使用了第三方支付工具(XX),属于通过第三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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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付工具(XX)秘密窃取被害人(XX)财物,成立盗窃罪。
不足:没有全面的保护法益。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是金融管理秩序及财产所有权。若按照盗
窃罪定性,显然不能涵盖所要保护的全部法益,将会遗漏评价行为人(XX)的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
害。毕竟第三方支付工具(XX)本身上也是一种金融支付工具,而且第三方支付工具(XX)事实上也依
赖于银行卡,脱离银行及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工具(XX)难以独立存在。
二、考点识别
拿走并使用死者的信用卡的问题,只要案情有“死者”“死后”“拿走银行卡”等词语,即可能考查
死者占有问题。
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工具的问题,案情中会直接出现“支付宝”“微信”“第三方支付软件”“绑定的
银行卡”等表述。考过的案情有“行为人(XX)将被害人(XX)银行卡内的2 万元转入被害人(XX)
的支付宝余额,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 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2022 年)“行为人(XX)遂将被害人
(XX)银行卡上的3 万元转到被害人(XX)的支付宝账号上,来到商场通过支付宝付款消费了3 万元”
(2021 年)
三、标准化案例
黄某威胁钱某,二人争执之下钱某将黄某杀害,在处理杀人现场时钱某发现了黄某身上有5000 元
现金、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钱某将现金据为己有,并后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事实一)
钱某与毛毛系邻居,毛毛将手机、身份证和信用卡交给钱某,交代钱某帮忙激活该信用卡并绑定毛
毛的微信账号。钱某在绑定的同时,偷偷将毛毛的微信登录在自己的手机上,并通过微信支付消费了毛
毛信用卡中的 8000 元。(事实二)
问题1 :关于事实一,钱某杀害黄某之后,拿走黄某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推演】“将黄某杀害”“拿走”“银行卡”考查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的死者占有问题。
答案(死者占有问题):根据是否承认死者占有存在不同观点:
(1)观点一: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钱某构成盗窃罪。应当肯定死者财物的占有状态,银行卡属于
有人占有,故该银行卡是盗窃所得,钱某拿走黄某身份证和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钱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死者不能占有财物,银行卡属于无人占
有,故该银行卡是侵占所得,钱某拿走黄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属于捡拾并使用的冒用他人
信用卡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2 :关于事实二,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存在几种观点,请分别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信用卡”“微信”考查第三方支付软件使用信用卡的情形,“存在几种观点”要求
观点展示。
答案(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使用他人信用卡):钱某未经允许,通过使用他人的微信,从而消费了
该微信绑定的他人的信用卡。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多数观点)认为,钱某成立盗窃罪。理由:微信与信用卡之间具有独立性,本案
中,钱某并没有使用信用卡,而是直接使用了微信,属于通过微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成立盗窃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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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其他可能考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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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另一种观点认为,钱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微信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信用卡使用过程
中的一种识别方式,钱某的行为的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知识点二:洗钱罪【常考】
一、主观考点
1.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他人的,也包括自己的,即自洗
钱),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由黑变白)。
2. 明知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所得赃款(但最终定罪时没有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罪名),仍操作
“洗白”的是否成立洗钱罪,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罪行说(法考观点)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行为人(XX)的……行为虽然要以
……罪(非洗钱罪上游罪名)处罚,但该行为仍然是……罪(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犯罪行为,属于洗钱
罪的上游犯罪。因此,行为人(XX)构成洗钱罪。
罪名说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体罪名,行为人(XX)的……行为最终要以……罪(非洗钱
罪上游罪名)处罚,……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行为人(XX)不构成洗钱罪,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考点识别
考查洗钱罪的案例一般会提及处理赃款等犯罪所得,需要记清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来源。如果不满
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来源,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标准化案例
乙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后使用,获得赃款10 万元。乙找到甲帮助处理赃款,甲明知赃款的具体来源,
仍然为乙跨境转移资产。
问题:对于甲是否构成洗钱罪,理论上存在哪两种观点分歧?请说明理由。
答案(洗钱罪的上游罪名):罪行说认为甲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甲盗窃
信用卡并使用虽然要以盗窃罪处罚,但该行为仍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属于洗钱罪的
上游犯罪。因此,甲构成洗钱罪。
罪名说认为甲不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体罪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最终要以盗窃罪
处罚,盗窃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甲不构成洗钱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知识点三:交通肇事罪【常考】
一、主观考点
(一)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要件
1. 行为主体:年满16 周岁的正常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均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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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方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1)最常见的定罪标准:①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②重伤1 人,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有酒驾、毒驾、无照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 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车/ 报废车而驾驶、严重超载、肇事逃逸等严重情节。
(2)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虽然违规,但
发生交通事故与此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后正常行驶,但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寻死,
行人的死亡与酒驾没有因果关系,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 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对于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本身,行为人往往是明知、故意的。
4. 空间范围: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
场所。
5. 交通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但也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是否成
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
(XX)没有逃离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观点二: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是指不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
(XX)虽没有逃离现场,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应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二、考点识别
考交通肇事罪时,案情中会出现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有酒驾等违反交规的情形,最终过失导致了重
大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有“逃跑、逃离现场、不救助被害人”等相关表述时,就有可
能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三、标准化案例
甲喝了酒后驾车回家,因意识不太清晰不小心将正在过马路的老太太乙撞倒导致其重伤。甲下车查
看时想起网上的相关言论,怕后半生要一直要照顾老太太,遂没有救助乙,致其最终因救助不及时死亡。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理论上有何观点分歧?请说明理由。
【考点识别推演】“驾车”“酒后”“重伤”提示考查交通肇事罪。“没有救助”“观点分歧”提示可能
会涉及逃逸认定的观点展示问题。
答案(对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不同理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驾,过失致使行人乙重伤,
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甲肇事后不救助乙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上有
以下观点分歧:
观点一:甲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甲没有
逃离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观点二:甲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是指不履行救助义务。甲虽没
有逃离现场,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应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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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其他可能考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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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考】
一、主观考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
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一)对本罪的性质,存在观点展示
明知他人要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他人事后并没有实施网络犯罪活动,
应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观点分歧:
观点一(法考观点、通说):本罪属于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只有被帮助者实施了网络犯罪活动,
帮助行为才能够以本罪论处。本案中,帮助者(XX)虽然为被帮助者(XX)提供了……帮助,但被帮助
者(XX)没有实施……犯罪活动,因此帮助者(XX)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观点二:本罪属于帮助行为绝对正犯化。只要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互联网帮助行为,就构成本
罪。本案中,帮助者(XX)为被帮助者(XX)已经提供了……帮助,即使被帮助者(XX)没有实施
……犯罪活动,帮助者(XX)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对“明知”的程度理解,存在观点展示
如果行为人仅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某种犯罪,但不确信具体实施的是何种犯罪的,对其
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处理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帮助者(XX)的行为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理由:成立帮助犯要求具
有确定的犯罪故意,仅具有不确定的故意不成立帮助犯。帮助者(XX)仅是知道被帮助者(XX)可能利
用帮助行为实施网络犯罪,不成立帮助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帮助者(XX)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被帮助者(XX)实施的相
关犯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理由:成立帮助犯的犯罪主观既包括确定的故意,也包括未必
的、不确定的故意。帮助者(XX)主观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的帮助实施网络犯罪,客观上仍为犯罪
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行
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者(XX)主观上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在客观
上对网络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也同时成立相关犯罪的帮助犯。帮助者(XX)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
名,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帮助者(XX)的行为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理由:《刑法》第287 条
之二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这一立法目的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无须再认
定为是具体犯罪(如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者(XX)仅仅依靠其实施的帮助行为获利,没有与相关犯
罪的犯罪人事先通谋,没有对被帮助者(XX)的犯罪活动具有清晰的认知,帮助者(XX)不构成相关犯
罪的共犯,不具有与被帮助者(XX)实施相关犯罪的共同故意,仅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即
可。
二、考点识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几个常见的关键词“网络”“电信诈骗”等,注意本罪的行为方式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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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只能是“提供银行卡”“提供网络技术”等“帮助”的行为,而非直接实施其他相关犯罪实行行为。常见
案情有“行为人(XX)以为他人(XX)使用银行卡用于开设网络赌场而提供银行卡”“行为人(XX)
明知他人(XX)可能是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仍然将银行卡卖给他人(XX)”(2023 年)。
三、标准化案例
乙找到程序员甲让其帮忙提供网络技术帮助,允诺给甲10 万元报酬,甲猜到乙可能将其用于网络
诈骗,仍为乙提供了技术支持。最终乙果然将该技术用于实施网络诈骗。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认定,可能有哪几种观点,你的观点和理由是?
【考点识别推演】“网络技术帮助”+“实施网络诈骗”,考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案:甲明知乙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帮助的,存在以下处理观点:
(1)第一种观点:甲的行为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成立帮助犯要求具有确定的犯罪故
意,仅具有不确定的故意不成立帮助犯。甲仅是知道乙可能利用帮助行为实施网络犯罪,不成立帮助犯。
(2)第二种观点:甲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
罚。成立帮助犯的犯罪主观既包括确定的故意,也包括未必的、不确定的故意。甲主观上明知他人可能
利用其技术支持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客观上仍为犯罪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甲主观上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对网络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也同时成立诈骗罪
的帮助犯。甲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3)第三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 条之二将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这一立法目的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无须再认定为是诈骗罪
的帮助犯,对甲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即可。
(4)我赞成第三种观点,甲仅仅依靠其实施的帮助行为获利,没有与乙事先通谋,没有对乙的犯罪
活动具有清晰的认知,不具有与乙实施诈骗罪的共同故意,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且刑法将帮
助信息网络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原则上应遵循这一特别规定优先。综上,对甲仅以帮助信息网络活
动罪论处即可。
Part 2:䐥伸拓㺥㵄鴬呿例
122
01
案例一
案情:甲和甲二盗窃蒋某的钱包,蒋某冲上去欲制服二人,甲和甲二当即一同攻击蒋某,但蒋某学
过武术,擒拿住了甲二,甲一边逃跑一边打电话“摇人”去救甲二,混社会的同乡乙了解清楚详情后表
示过来帮忙。半小时后,乙骑摩托车持斧头赶到现场,二人对蒋某大打出手,将蒋某打成轻伤逼走,救
回了甲二(问1)。
甲为了表达感激,邀请乙吃饭,乙带了朋友丙一起,几人相谈甚欢。丙在席间分享了其最近的“战
绩”:在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大量发布、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甚至配文字杜
撰、夸大情节。在有热度后,丙联系涉事企业老板寻求“商务合作”,否则便不删帖、借一步炒作,多名
企业老板怕影响经营,向丙支付“合作费”,丙共获利10 万余元(问2)。
某周末,丙回请甲和乙,邀请二人去野外野餐,乙吃的差不多后恰好中途有事离开。乙离开半小时
后,甲发现乙才坐的位置有一台手机,以为是乙忘了拿走,甲一时贪财捡起手机装入手提袋中找了个借
口也匆匆离开,丙就餐完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不翼而飞(问3)。甲拿到手机后打开支付宝,恰好猜出密
码,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转了5000 元到自己的支付宝小号内(问4)。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不如找人打甲一顿出气,丙同意,让乙办好此事。乙便找到小混混丁,让丁去打
断甲的腿。但中途丙因害怕打伤甲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又两次打电话给乙,明确要求乙取消殴打甲的
计划,但乙应承后却并未及时通知丁停止计划,丁喝了一斤白酒壮胆,将甲打成重伤(问5)。
丁的叔公戊正好看到了丁行凶的过程,戊劝丁去自首,以后要走正道。丁表示先回家与妻子告别再
去投案,但回家后即醉倒,丁的妻子主动报案后,协助公安将昏睡的丁带至公安机关。次日,丁醒酒后
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问6)。
除此之外,丁还交代:前年外出打工时,某晚见女邻居张某孤身一人便起歹心,将张某拖至自己住
处内强行奸淫,事后丁又害怕张某报警,便用手掐其颈部。张某嘶吼着做鬼也不会放过丁,再加上张某
愈发呼吸困难,面容扭曲恐怖,丁又是个极其迷信的人,害怕张某变成厉鬼报复自己,遂松手逃离现场,
张某只受重伤(问7)。
问题1 :如何评价甲、甲二的行为?对于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定性,理论上有什么不同观点?请说
明理由(8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187 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了盗窃+ 暴力反抗抓捕的相关表述,考查事后转化抢劫。
答案:甲和甲二先有盗窃财物的行为,后又为了抗拒抓捕对蒋某当场使用暴力,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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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由于乙是案发后一段时间后从其他地方赶来,其赶来后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和前面甲、甲二的盗窃、
抗拒抓捕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还是单独来评价,存在观点分歧:
观点一:乙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共同犯罪(1 分)。应将乙的暴力和前面甲、甲二的行为作为一个整
体评价(0.5 分),事后转化抢劫的“当场”及于盗窃现场及抗拒抓捕的整个过程,乙的加入具有时间、
空间上的延续性,仍满足当场的条件(0.5 分),乙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抗拒抓捕仍然中途加入,是承
继共犯(0.5 分),乙和甲为了抗拒抓捕营救甲二(0.5 分),一同对蒋某当场实施暴力(0.5 分),构成事
后转化抢劫的共同犯罪。
观点二: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1 分)。应将乙的暴力和前面甲、甲二的行为分开评价
(0.5 分),乙是事后加入,且加入时甲、甲二的盗窃、抗拒抓捕已经结束,不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延续
性,不满足当场的条件(0.5 分),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0.5 分)。乙和甲具有共同的伤害故意(0.5 分),
共同实施了暴力行为(0.5 分),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问题2 :如何评价丙的行为?(3 分)
【本问改编自2026 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行为人以不删帖、借一步炒作为名要挟企业老板以获得财物,考查敲诈勒
索罪的成立。
答案:丙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1 分)。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散布、炒作企业
负面信息为要挟实施了敲诈行为(0.5 分),使得企业老板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交付
财物(0.5 分),丙取得财物(0.5 分),涉事企业老板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0.5 分),丙成立敲诈勒索罪
既遂。
问题3 :如何评价甲拿走手机的行为?(4 分)
【本问改编自(2015)郏刑初字第178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了“捡起手机”,但实际上手机主人就在一旁,行为人预想实施的犯罪
是侵占遗忘物,实际发生是盗窃有人占有的财物,预想与实际出现了不一致,而且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
成(侵占罪与盗窃罪),考查抽象认识错误、侵占罪、盗窃罪。
答案:甲构成侵占罪既遂(1 分)。
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欲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主观上想犯侵占罪(0.5 分),实际上窃取
了他人占有的财物,客观上犯了盗窃罪(0.5 分),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认识错误(0.5 分)。
侵占罪和盗窃罪有刑法上的包容评价关系(0.5 分),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成立侵占罪既遂(0.5
分)。对于超出部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过失的盗窃罪(0.5 分),所以甲最终仅构成侵占罪既遂。
问题4 :如何评价甲使用支付宝的行为?对甲的行为,理论上有哪两种主要观点分歧?请说明各
自的理由与不足(5 分)。
【本问改编自(2013)金刑初字第52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会直接出现“支付宝”,涉及到第三方支付软件的问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与盗窃罪。
(1)一种观点认为,甲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 分)。理由:甲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内的余额,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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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仅仅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一种识别方式,不具有独立性(0.5 分),其行为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0.5
分),故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不足:甲并没有直接使用丙银行卡的账号与密码,是典型的盗窃行为,其行为特征上与信用卡诈骗
罪有差距(0.5 分)。
(2)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成立盗窃罪(1 分)。理由:支付宝与信用卡二者之间具有独立性,支付
宝具有独立的地位(0.5 分)。甲并没有使用信用卡,而是使用了支付宝,属于通过支付宝窃取丙的财物
(0.5 分),成立盗窃罪。
不足:没有全面的保护法益。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是金融管理秩序及财产所有权。若按照盗
窃罪定性,显然不能涵盖所要保护的全部法益,将会遗漏评价甲的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0.5 分)。
问题5 :如何评价乙、丙、丁致甲重伤的行为?假设丙没有害怕,但丁在跟踪甲准备下手时害怕自
己打不过甲而放弃的,应如何认定乙、丙的行为?理论上存在哪两种观点?(9 分)
【改编自《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了雇凶伤人的表述,且甲的重伤是汇集多个人的因果力一同导致的,
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教唆犯。案情中最终出现了一个结果,且中途有一人想停止犯罪,考查共犯既遂
和共犯中止;假设案情中实际实施伤害的人没能着手实行,问对雇凶的人应如何评价,可能考教唆未遂
的问题。
答案:(1)乙、丙、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乙和丙属于教唆犯。三人都成立犯罪既遂,丙
不成立犯罪中止(2 分)。
本案中,三人具有共同的故意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0.5 分)。乙、丙具有教唆故
意,从无到有地引起了丁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意图(0.5 分),乙、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丁属于实
行犯。实行犯丁导致了甲重伤的结果,成立犯罪既遂(0.5 分),根据“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的原则,
乙、丙也成立犯罪既遂(0.5 分)。
丙虽然通过电话明确告知乙停止共同犯罪,具有中止的自动性,但没有根本上消除被教唆者的犯
意,没有消除自己的因果力,也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0.5 分),不构成犯罪中止。
(2)乙、丙教唆丁实施故意伤害罪,但丁没有着手实行犯罪(0.5 分),对于乙、丙是否构成犯罪,
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乙、丙无罪(1 分)。理由: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只有被教唆者着手实行被教唆的
罪,教唆者才成立犯罪(0.5 分),本案中,由于被教唆者丁没有着手实行(0.5 分),故教唆者乙、丙无
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乙、丙构成犯罪,属于教唆未遂(1 分)。理由: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便被教唆
者丁没有着手实行,但教唆者是独立的(0.5 分),单独的教唆行为就值得刑法处罚(0.5 分),所以教唆
者乙、丙构成犯罪,属于教唆未遂。
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9 条第2 款。
问题6 :丁是否成立自首?请说明理由。(2 分)
【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078 号指导案例】
 《刑法》第29 条第2 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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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考点识别推演】题干中涉及犯罪人和公安机关+ 问题明示考查自首的认定。
答案:(1)丁成立自首(1 分),丁具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的意愿,属于自动
投案(0.5 分),醒来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0.5 分),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7 :如何评价丁外出打工时时所实施的行为?存在不同观点的,答出不同观点并说明理由。丁
交代该起犯罪事实具有何种量刑情节?(10 分)
【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出现了“奸淫”,考查强奸罪的成立,案情中行为人因为迷信主动放弃了犯
罪,且题目表明了可以观点展示,可能考查“能不能”继续犯罪的观点展示。
答案:(1)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1 分)。丁使用暴力压制张某的反抗(0.5 分),
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0.5 分),构成强奸罪既遂。
(2)丁掐张某脖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1 分)。丁为了灭口而实施
故意杀人行为,不是为了强奸(0.5 分),属于另起犯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0.5 分)。
(3)对于丁故意杀人的犯罪形态,理论上存在观点分歧:
主观说(通说)认为,丁成立犯罪未遂(1 分)。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
断为标准(0.5 分),本案中丁因为迷信主观上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被迫放弃(0.5 分),成
立犯罪未遂。
客观说认为,丁成立犯罪中止(1 分)。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
(0.5 分),本案中,在犯罪逃亡过程中为了防止暴露行踪,一般人会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行为
人主动放弃(0.5 分),成立犯罪中止。
(4)丁成立特别自首(1 分)。丁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0.5 分),又主动
的、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异种犯罪事实(强奸罪、故意杀人罪)(0.5 分),成立特别自首,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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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案情:甲系铁路某公安所民警。某日,666 次长途旅客列车驶抵火车站。鸭贩乙、丙从行李车上向
下卸鸭崽时,甲的妻子戊向二人索要鸭崽遭到拒绝。甲当即提出查票,因而发生争执。甲以妨碍执行公
务为名,用手铐将乙、丙铐住,强行将二人带至列车行李车箱(非封闭式)关押。列车运行途中,甲解
下皮带多次抽打乙、丙二人,并扭转二人的胳膊反铐在高处。1 天后,二人均重伤(问1),甲才将二人
放走。
乙、丙伤好后欲实施报复,二人找到了小偷丁,说甲当黑警多年,家里定有大量值钱东西,三人一
拍即合,计划盗窃甲家的财物。某天三人听说甲家没人便决定实施计划,丙在路上有事先离开,乙与丁
携带作案工具翻入甲家,不料甲的妻子戊在家,乙见状持木棍猛击戊的头部,丁扼掐戊的颈部,最终致
戊死亡。二人从戊的身上和家中搜得价值10 万元的财物后逃离。随后,乙打电话通知丙钱已到手,让丙
开车前往现场附近将二人接回(问2)。
丙送乙、丁回家后,在国道上碰撞到行人王某,致王某腰部受伤倒地无法起身,丙驾车逃离,后驾
驶轿车的梁某行驶至此碾压到倒在路上的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问3)。
丁的妻子天生残疾,生下的儿子小丁也有先天残疾。在妻子因生孩子去世后,丁为了避免麻烦欲将
小丁出卖给他人抚养。丁经乙牵线搭桥,将孩子以2 万元价格卖给山里的李某。后李某因嫌弃孩子长得
难看,找到丁要求“退货”,丁将孩子收回继续抚养,并返还2 万元(问4)。
丁为了供养小丁,只能继续小偷小摸。某次其从同行处学到了最新的赚钱技术,丁便通过某二手电
商平台发送木马链接给被害人,诱导被害人进行点击,被害人点击后银行卡内的1000 元就会被转移到丁
的账户中。丁通过此方式获利10 万元(问5)。
丁的母亲金某害怕丁作恶多端会遭报应,便劝丁去投案,丁同意但想回家看一下生病的金某后再
去。丁在老家的胡同口看到前来抓捕的警察,在警察尚未认出他就是丁之前,丁便主动自报家门,后警
察将其带回公安局,丁如实交代了其他和自己有关的犯罪事实,但丁很讲江湖义气,说在甲家发生的犯
罪事实是其一人所为(问6)。
问题1 :如何评价甲在列车上的行为?甲将乙、丙打伤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有不同观点的答出不
同观点,并说明理由(8 分)
【本问改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8 年第3 号】
【考点识别推演】警察随意关押他人,可能考查非法拘禁,也神似刑讯逼供。案情中“解下皮带多
次抽打、扭转二人的胳膊反铐”表明使用了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可能考查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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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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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答案:(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想象竞合,不构成刑讯逼供罪(1 分)。
甲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殴打乙和丙并不是为了逼取供述(0.5 分),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甲故意
将二人强行带至行李车厢,非法拘禁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0.5 分)。甲实施非法拘禁行
为同时也是在滥用警察的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0.5 分)。
(2)甲非法拘禁乙、丙后,另实施了暴力行为,该行为暴力程度超出了拘禁行为本身,导致了二人
重伤,对于在罪数上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两种观点(0.5 分):
一种观点认为,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1 分)。《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
段在“罪数”的认定上是法律注意规定,不改变罪数的原则(0.5 分),数行为就应定数罪,甲实施了非
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两个行为,就应数罪并罚(0.5 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2 分)。《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在“罪数”
的认定上是法律拟制,将多个行为拟制为一罪(0.5 分)。甲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两个行为,
但由于法律的拟制规定,只能认定为一罪(0.5 分)。
问题2 :如何评价乙、丙、丁三人在甲家实施的行为?说明理由。(8 分)
【本问改编自(2018)赣刑终293 号刑事裁定书】
【考点识别推演】犯罪结果是汇集多人因果力一起造成的,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有共犯人另实施
新犯罪,考查实行过限问题,且另实施新犯罪导致各共犯人所犯罪名有不同,涉及部分犯罪共同说。
答案:乙、丁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的共同犯罪,属于直接升级的抢劫,不构成事后转化抢
劫(1 分)。乙、丁以共同盗窃故意进入甲家,被戊发现后二人为了直接取得财物(0.5 分),共同当场实
施暴力压制戊的反抗(0.5 分),故意导致了戊的死亡,进而强行取得财物(0.5 分),应直接成立抢抢劫
罪(致人死亡)既遂的共同犯罪。二人实施暴力不是为了抗拒抓捕(0.5 分),故不成立事后转化抢劫。
(2)丙构成盗窃罪既遂,丙不需要为乙、丁的抢劫行为负责(1 分)。乙、丙、丁三人仅有盗窃的共
同故意(0.5 分),而乙、丁又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属于实行过限(0.5 分),丙对过限行为在主观上不
具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对实行过限负责(0.5 分),仅构成盗窃罪,由于最终取得了财物(0.5 分),构成
盗窃罪既遂。
(3)三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1 分)。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0.5 分),根
据部分犯罪共同说(0.5 分),乙、丙、丁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问题3 :丙是否要为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2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118 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题目直接问是否要为……结果负责,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答案:丙要为死亡结果负责(1 分)。
本案中,丙先实施了驾车撞人行为,在王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后来车辆二次碾压这一
介入因素(0.5 分),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未能中断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0.5 分),
所以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
问题4 :如何评价乙和丁对小丁所实施的行为?(4 分)
【本问改编自(2019)闽01 刑终985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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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有卖儿童的表述,考查拐卖儿童罪,注意案情中的退还表述,这里很可能
要考犯罪形态问题;儿童被出卖是汇集两个人的因果力完成的,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
答案:丁和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的共同犯罪(1 分)。
丁以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李某(0.5 分),构成拐卖儿童罪。一般拐卖儿童罪以实力控制
儿童为既遂标准(0.5 分),但在本案中,丁本来就控制着小丁的自由,所以应以卖出为既遂条件,丁已
经实际卖出小丁,成立犯罪既遂(0.5 分)。犯罪形态具有不可转换性,即便后来“退货”,也不改变犯罪
形态(0.5 分)。
乙明知丁要拐卖儿童,仍然牵线搭桥提供了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帮助犯
(0.5 分)。根据“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的原则,乙也成立犯罪既遂(0.5 分)。
问题5 :丁在二手电商平台实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 分)
【本问改编(2011)浙杭刑初字第91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有“诱导”这类欺骗表述,但注意此时要分析被害
人有没有处分,可能考查诈骗罪相关考点。
答案:丁构成盗窃罪既遂,不构成诈骗罪(1 分)。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因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并点
击木马链接,但被害人没有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0.5 分),故不构成诈骗罪。丁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完全违背他人的意志秘密窃取财物(0.5 分),应构成盗窃罪。
问题6 :应如何评价丁的量刑情节?(3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598 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题目直接问“量刑情节”,且案情表述的是丁归案后和司法机关之间发生的有关供
述的事,可能考查自首。
答案:丁犯数罪,对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成立自首,对在甲家发生的抢劫行为不成立自首(1 分)。
丁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且是在看到警察后才表示自首,但丁内心是做好了自首的准备,且见
到警察主动表明身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0.5 分),属于自动投案(0.5 分)。丁隐瞒了在甲家共同犯罪的
犯罪事实,没有交代同案犯的相关犯罪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0.5 分),故对抢劫罪不成立自首。丁犯
数罪,除了抢劫罪,丁对其他犯罪事实都做到了如实交代(0.5 分),因此对其他犯罪成立自首。法条依
据为《刑法》第67 条。
 《刑法》第67 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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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03
案情:甲男和乙女是男女朋友,甲用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乙保管,乙将银行卡租给丙使用。
丙某次取钱时,卡被ATM 机吞入。丙便打电话给乙请其到银行帮助领卡。乙和甲一商量,便立即背着丙
去银行挂失并补办新卡,将丙储于卡内的20 万元侵吞,两人瓜分(问1)。
甲获得意外之财后,为寻求刺激便背着乙在网上“约炮”。甲在某直播软件上看到张某在招嫖。甲
以嫖娼为名电话联系张某并获知其住址。当晚,甲来到张某的住宅,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甲料想张某也不
是什么好人,不敢报警,就抓起茶几上的水果刀逼迫张某交出现金5000 余元(问2)。
甲买了一辆新车,在去外地旅游中途发现汽车即将没油、备用油桶也空了,于是来到加油站加油。
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王某给汽车、2 个油桶加满油后,甲想着这是外地,便想一跑了之。甲趁王某回头挂
加油枪的间隙,一脚油门踩到底溜走,王某追赶了200 米未能追上(问3)。王某立刻报警,警察在路口
处堵截,成功抓获甲。
甲的父亲丁为了救甲,找到了办案民警蒋某的好朋友杨某,送给杨某20 万元请杨某帮忙向蒋某说
情,杨某找机会和蒋某说甲是自己的朋友,希望蒋某高抬贵手,蒋某答应考虑此事(问4)。
问题1 :应如何评价甲和乙获取丙的存款的行为?理论上有什么观点分歧?至少答出三种观点并
说明理由。(7 分)
【本问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年第9 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勇、仇国宾、张
志国盗窃案】
【考点识别推演】卡是甲的身份证办的,实际用卡的是丙,持卡人与名义人不一样,考查存款占有
问题。
答案:甲和乙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共同采取挂失补办的方式侵吞了丙的银行存款,二人构成
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至于构成何种财产犯罪,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分歧(1 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名义人占有,甲和乙成立侵占罪(1 分)。甲作为银行卡的名义人,
对银行卡及卡内存款具有法律上的、强势的支配控制(0.5 分),应认为该余额由甲占有,甲和乙以非法
占有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的卡内存款据为己有的(0.5 分),成立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占有,甲和乙成立诈骗罪(1 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就占有该笔
存款,银行卡权利人只是享有债权。该笔存款本不属于甲,甲和乙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银行的工作人
员(0.5 分),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存款(0.5 分),成立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存款由银行卡实际持卡人占有,甲和乙成立盗窃罪(1 分)。甲已经将银行卡的
占有、使用权让渡出去(0.5 分),丙作为实际持卡人,对银行卡和卡内余额有事实上的支配。甲和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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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采分点
刑法
非法占有目的,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挂失补卡的方式转移了存款的占有,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0.5
分),成立盗窃罪。
问题2 :应如何评价甲在张某住处的行为?(3 分)
【本问改编自(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301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水果刀逼迫”“交出现金5000 余元”提示考查抢劫罪,地点发生在被害人家里要
注意分析加重情节。
答案:甲构成抢劫罪既遂,但不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1 分)。
甲嫖娼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持刀威胁张某压制其防抗(0.5 分),并取得了5000 元的财物(0.5
分),成立抢劫罪既遂。
甲入户时没有抢劫财物的非法目的(0.5 分),是入户后才形成的,而且张某家不仅仅是单纯的用于
生活起居,部分时间是在从事卖淫营业活动,在卖淫时张某家不属于刑法上的户(0.5 分)。因此,甲不
构成入户抢劫。
问题3 :应如何评价甲在加油站实施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几种处理观点?请说明理由与不足。
你支持哪种观点?理由是什么?(6 分)
【本问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第868 号案例】
【考点识别推演】汽油也属于财物的一种,行为人针对汽油实施犯罪,且问观点展示,可能考查财
产犯罪之间的区分。
答案: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抢夺罪(1 分)。盗窃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具有公开性(0.5 分),甲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汽油的目的,客观上公然夺取汽油(0.5 分),不构成盗窃罪,构成抢夺罪。
不足:如果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的,会限缩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导致处罚漏洞(0.5 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1 分)。盗窃是和平方式获得财物,抢夺是对物暴力并对人有危险
性(0.5 分),甲没有实施对物暴力,对人身没有危险性,属于以和平手段公开盗窃汽油(0.5 分),构成
盗窃罪。
不足:认为盗窃罪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超出了“盗窃”的文义,不符合刑法解释的原则(0.5 分)。
我支持构成抢夺罪的观点(0.5 分)。传统通说观点认为盗窃具有秘密性,这符合对“盗窃”所作的
文理解释(0.5 分)(支持其他观点言之成理即可)。
问题4 :应如何评价丁、杨某的行为?理由是什么?(4 分)
【本问改编自(2012)浦刑初字第2441 号刑事判决书】
【考点识别推演】案情中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杨某与其关系密切,丁是求人办事送钱的人,可能
考查行贿类、受贿类犯罪。
答案:丁构成对有影响的人行贿罪(1 分)。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0.5 分),给予与国家工作人员
关系密切的人杨某财物,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0.5 分)。
杨某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 分)。杨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蒋某是关系密切的朋友关系,杨某利用蒋
某的职务便利(0.5 分),为丁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0.5 分),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