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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商经知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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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商经知暑期带背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DAY
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民商诉结合】
(1)制度要点
①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②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③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情形
①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
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②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
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
③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
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3)制度特点
①例外情形
②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③个案适用
(4)举证责任分配
①一般由受损害的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
益
②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横向否认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AY
2 公司担保【主】【民商结合】
1. 担保决策
分类
决议
(1)为非关联方提
供担保(为他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
①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③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此处的关联方,仅指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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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越权担保
(1)公司的责任
①相对人善意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②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的认定
相对人是否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进行合理审查;
法定代表人
越权担保
相对人
是否善意?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善意
有担保责任
1.未审查任何决议
只签了担保合同
2.审查了董事会决议
4.无论审查
何种决议
为他人
提供担保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是否对相关
决议进行合
理审查?
公司是否
承担担保
责任?
3.审查了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章
(含接受担保股东)
3. 未作出决议,担保有效的情形
(1)本业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儿子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合同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签字同意
DAY
3 股东出资【主】
1. 出资形式
债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民商结合】债权出资实质是“债权让与”
(1)无须债务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
(2)若出资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
金钱之债,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出资方式
有限公司:限制
认缴资本制
①出资额由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章程
约定的出资日期届满,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②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
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意】在针对公司的金钱债务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未届期限的
股东为被执行人。
(2)股份公司:
实缴资本制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时一次缴足。
3. 出资责任:对内责任
(1)原则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①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②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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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时出资瑕疵,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情形
①出资不实★★★
设立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
产贬值,不认定为出资不实
②出资违约
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责任
①差额部分:出资人补足+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出资责任:对外责任
(1)补充责任
未履行/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一次性
责任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3)内部追偿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股东追偿
5. 股东失权制度
(1)董事会的
核查义务
①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②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
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③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宽限期
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不得少于60 日
(3)失权通知
①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
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②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③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后续处理
①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相应出资
②救济: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AY
4 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知情权
(一)分红权
1. 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一致同意)
(2)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2. 诉讼
(1)当事人:列公司为被告
(2)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
①提交了,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未提交,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 利润分配
时间
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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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认购权【主】
1. 有限公司
(1)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
(2)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股份公司
股东无优先认购权,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三)知情权
1. 对一般文件的查阅和复制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
东名册(新增)、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 对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查阅(查账权)
(1)权利主体
①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②股份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2)查阅范围
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穿透规则)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3)前提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4)公司拒绝
查阅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委托中介
机构
①股东行使查账权,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注意】2023 年《公司法》修订后,不再有该股东在场的要求
②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3. 不得剥夺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
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4. 知情权之诉
(1)原告
起诉时有股东资格,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例外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
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DAY
5 董监高的行为规范
1.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自我交易)
1. 情形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 程序
(1)报告: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
(2)决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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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谋取本公司商业机会
1. 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2. 例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3. 竞业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 对董监高非法收入的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行为,违规自我交易、谋
取公司商业机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 对外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
单位责任
个人责任
一般员工
《民法典》
第1191 条
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董事、
高管
《公司法》
第191 条
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影子董事、高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DAY
6 股东代表诉讼【商诉结合】
1. 起因
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2. 原告
(1)有限公司中任意股东
(2)股份公司中连续180 日持股,且持股比例1% 以上的股东
(3)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3. 被告
致损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2)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
的其他人【穿透规则】
4. 第三人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5. 前置程序
(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2)交叉请求
董事、高管
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他人
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会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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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置程序
(3)遇到3 种情况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一般情况,未履行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但公司有关机关不
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豁免前置程序
6. 利益归属
所得利益归公司/ 全资子公司
7. 合理费用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
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DAY
7
公司财务制度
1. 利润分配顺序
利润总额――
缴纳所得税――
净利润――
弥补往年亏损(若有)――
提取10%
作为法定公积金――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2. 公积金
类别
来源
用途
盈余
公积金
法定
公积金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 列入法定公积金
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①弥补亏损
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③转增注册资本
【注意】
①法定公积金的留底: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②弥补亏损的顺序: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任意
公积金
①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②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
决定
资本公积金
①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
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②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
册资本的金额
DAY
8 减少注册资本与合并
(一)减少注册资本
(1)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2)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两种模式:
等比例减资和非
等比例减资
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②例外(非等比例减资):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
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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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资弥补
亏损
(简易减资)
①前提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
②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兼容: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③无须通知、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a. 无须通知债权人;应当公告;
b. 因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下降,故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④限制分红
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减资的后果
减资无效
1.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并
(1)形式
A+B=C(新设合并);A+B=A(吸收合并)
(2)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3)简易合并
董事会决议
母子公司合并
①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须经股东会决
议;
【注意】母公司仍须股东会决议
②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或者股份。
小规模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被合并公司仍须股东会决议
(4)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进行公告
(5)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DAY
9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 对内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完全自由,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转让★★★
(1)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①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②期限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两个以上股东
主张优先购买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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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民商诉结合】
①损害方式
A. 未告知其他股东;B. 欺诈;C. 恶意串通
【注意】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有《民法
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并不因损害优先购买权而当然无效
②保护原股东
原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③期限
原股东应当在:
A.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且
B.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内
主张优先购买权
④诉讼请求
原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
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⑤受让人救济
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的,可以请求转让人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特别重要】
1. 出资期限未
届满(未届期
股权转让)
(1)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2)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2. 出资期限届
满后(瑕疵股
权转让)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1)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 公司回购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股东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
股权:
①
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
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反压迫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
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回购股权的处理
公司回购的股权,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DAY
10 公司各机构的职权
1. 股东会、董事会
—
股东会
董事会
(1)地位
最高权力机构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
(2)经营、投资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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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
董事会
(3)人事任命
【找上级】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相互关系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的报告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5)重大决策
审议(作出决议)
制订方案
①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6)债券发行
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
(7)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
—
(8)机构设置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度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3. 法定代表人【主观】
(1)资格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
(2)辞任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DAY
11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一)股东会会议
1.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 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集和主持
(1)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3)其他股东会会议【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①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主持:董事长――
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
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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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提议主体
1/3以上董事
股东会召集主体
董事会
股东会主持主体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代表
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会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4)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形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5)会议形式
现场、电子通信
3. 表决规则: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般决议事项
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事项【主】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注册资本
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公司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此处的“2/3”是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而非“人数”
(二)董事会
1. 组成
3 人以上
2. 职工董事
(1)一般: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2)应当有职工董事的情形:
职工人数300 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
设有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除外
(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审计委员会
(1)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
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4. 唯一董事★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
事,不设董事会
(2)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5. 辞任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有上述情形的,继续履行职务
6. 留任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2)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
7. 议事规则
(1)表决规则
①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②表决1 人1 票
③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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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决议的效力【主】
1. 效力的类型
(1)不成立
(程序根本缺陷)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2)无效
(内容违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可撤销
(内容、程序瑕疵)
类型
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例外: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①轻微瑕疵,②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期间:
①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知道起60 日+1 年)
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是否成立
决议成立
决议有效
2.是否有效
3.是否可撤销
2. 决议效力被否认的影响
(1)撤销登记
根据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不影响与善意
相对人的外部关系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
公司内部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民事法律行为
外部相对人
外部
DAY
13 一人公司
1. 既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
2.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所涉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
后置备于公司。
3.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4. 担保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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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唯一的股东
一人公司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无须决议
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
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财产混同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母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须提供同意担保的相关决议。
DAY
14 国家出资公司
一、概念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
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只有国务院/ 地方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司,
才可能认定为国家出资公司,不包括国家出资公司的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二)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要点
不设股东会
1. 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归纳总结】7 -1+2
7 个特别决议事项-1 个变更形式+2(申请破产、分配利润)
董事会
1. 应当设立董事会
2.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任职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
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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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5 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1. 概念
面额股
(1)股票标明票面金额
例如,股份公司总股本100 万元,等额拆分为100 万份,
每1 份为1 张股票,股票面值为1 元/ 股
(2)每1 股的金额相等
(3)面额股的发行价格可以超过或等于票面金额,但不得
低于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
(1)股票不标明票面金额,仅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
(2)发行无面额股,发行价格不再受到“票面金额”的制
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低价发行股票
2. 择一采用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3. 相互转换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
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4. 财务处理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二)类别股
1. 类型
(1)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注意】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
更换,该种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
同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
发行这两种类别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3)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2. 特别事项的双层表决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特别事项(7 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1)除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外;
(2)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授权资本制★★★
1. 限制
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50% 的股份
例:A 股份公司已发行1000 万股(注册资本1000 万元),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3 年内最多发行500 万股,意味着董事会决议发行全部股
份后,发行的总股份为1500 万股,原股东持股比例为2/3
②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 董事会决议
规则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
3. 修改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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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6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特定主体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上市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2.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转让的限制
(1)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质权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二)禁止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 原则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2. 例外
(1)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
(3)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3. 责任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 情形(不适用于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1)
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合并、分立)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 后续处理
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3. 不含反压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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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1.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
决议机构
处理方式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会
10 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 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①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②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DAY
17 解散与清算
(一)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司法解散制度)【主】
1. 基本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经营管理严
重困难的认定
(1)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①公司连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规定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
的股东会决议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④其他
(2)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知情权或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②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③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
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3. 原告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
4. 被告
公司
6. 注重调解
(1)方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2)回购股份的处理: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
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3)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
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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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清算
1. 自行清算
(1)时间: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
行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2)清算组的组成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2. 法院指定
清算
(强制清算)
(1)适用的情形
①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担保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简易注销
1. 适用情形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
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存在异常状态的公司不能适用简易注销制度】
2. 程序
(1)公告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 日。
(2)注销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3. 责任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
债务的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DAY
18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份额流转
一、设立条件
(一)合伙人
1. 人数:2 人以上
2.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出资
1. 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协商确定
3. 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评估机构评估
(三)合伙协议
1. 书面形式
2.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合伙企
业的名称和生
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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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份额的流转
—
事项
规则
1
主动
转让
对内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强制执行
(1)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
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退伙/ 削减份额的结算: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
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
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陷阱:不能视为同意】
3
继承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4
质押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AY
19 合伙企业的决议与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 表决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
2. 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
3. 一致同意事项★★★
变更
(1)改变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主
要经营场所地点
(3)修改或者补充
合伙协议
处分
(4)处分不动产
(5)处分知识产权
—
招新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7)吸收新的合伙人
—
其他
(8)以企业名义为他人
担保
(9)合伙人与企业自我
交易
(10)合伙人增加
或减少出资
(11)普通合伙人与有
限合伙人身份变更
—
—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 共同参与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 部分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部分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
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 异议权
(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
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 撤销委托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
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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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限制的
外部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外聘经营
管理人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
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权限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DAY
20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与债务承担
一、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一)一般规则
约定优先→协商确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二)禁止规定
1.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
承担全部亏损
2. 此类约定无效
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
1.合伙企业清偿
2.不足部分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内部追偿
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
(二)合伙人的债务
1. 清偿规则
自有财产清偿
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 禁止抵销与禁止代位
(1)禁止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
(2)禁止代位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AY
2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1.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
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特殊的责任仅适用于:合伙人故意/ 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
(二)特殊的行业限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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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2 有限合伙企业1
(一)构成
—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 人数
≥2 人
2~50 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至少各有一个
2. 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应当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3. 偿债能力
要求具备偿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偿债能力要求
4. 劳务出资
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责任承担
1. 有限合伙企业中,对于企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 表见普通合伙
(1)前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2)责任:
①对外: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内部追偿: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
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合伙企业
清偿
B.不足部分+该有限合伙人与
其他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
C.内部追偿
该有限合伙人赔偿合伙企业、
其他普通合伙人的损失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 利润分配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否则,无效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亏损承担
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若有此类约定,则约定无效
3. 自我交易
相对禁止
(全体合伙人同意)
无该义务
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竞业禁止
绝对禁止
无该义务
5. 出质财产份额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可以出质
6. 对外转让财
产份额
除另有约定外,一致
同意,合伙人有优先
购买权
(1)按照约定对外转让,提前30 天通知,无优
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份额被强制执行时,有优先购买
权
DAY
23 有限合伙企业2
(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1.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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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退伙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1)丧失偿债能力
是其退伙事由
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丧失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若不能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
伙人,则当然退伙
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资格继承
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
当然继承
(4)责任承担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
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
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
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身份的变更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身份变更,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无限连带责任: 身份变更,须对原身份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或变更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证券法
DAY
24 证券法1
一、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由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陷阱】不是不审核,只是不由证监会审核
二、公开发行
1. 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 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先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再由证监会注册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等于股票票面金额,我国允许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我国允许溢价发行
(2)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
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无须证监会审批
(3)溢价发行款计入资本公积金
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我国禁止折价发行
三、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限制与禁止行为——禁止短线交易
1. 限制范围
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2. 禁止行为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3. 后果
(1)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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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证券法2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时间点
披露要求
1. 达到5%
(1)时点: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时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
内
①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并予公告
(3)冷静期: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
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决权
2. 增减5%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5%
(2)信息披露: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
公告
(3)冷静期: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 增减1%
(1)时点:达到5% 后,所持该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首次5%
+/-1%
11%
+/-5%
15%
+/-5%
20%
3日内
报告、通知、公告
冷静期:T+3
3日内
报告、公告
冷静期:T+3(最长)+3
次日
通知、公告
无冷静期
二、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责任★★★
1.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2. 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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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人诉讼【商诉结合】
1. 前提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 一般:登记
参加
(1)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法院可以发出公
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
登记
(2)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 特殊:默认
参加,明示除外
(1)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
讼
(2)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
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第四章 保险法
DAY
26 保险法总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
要求★★★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法院主动审查)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后果
若订立时无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承保
若已承保的,合同无效,保险人扣除手
续费后,应退还保费
若事故发生时无保险利益,
则被保险人不得请求赔偿
对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
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
二、投保人的最大诚信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询问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足以影响保险承保/提高费率
1.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解除权消灭
4.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而收取保费的,解除权消灭
故意/重大过失
未如实告知
保险人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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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如实告知
的后果
(1)故意的,不赔,不退
(2)重大过失的,不赔,应退
2. 拒绝赔偿必
先行使解除权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
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
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3)拒绝赔偿
(2)保险人解除合同
受到四个限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3)拒绝赔偿
(2)保险人未解除
三、保险欺诈
情形
处理方式
1. 谎称事故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 故意制造保
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编造原因、夸
大损失
保险人对真实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DAY
27 人身保险合同
一、受益人
1. 指定和变更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
但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则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否
则无效
(2)受益人变更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2. 范围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2)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人数的限制;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 权利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 保险金的法
定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下列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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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保险的特殊规定
1. 限制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
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
2. 被保险人
同意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除外
3. 保险单的
转让、质押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4. 解约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并认可金额意思表
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三、特殊的人身保险事故
1. 投保人故
意制造保险
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已经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
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记忆要点】不赔,交足两年,应退
2. 被保险人
自杀
(1)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记忆要点】自杀的,两年内,不赔,应退,有例外;两年后,应赔
3.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
死亡的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
【记忆要点】不赔,交足两年,应退
【陷阱】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非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DAY
28 财产保险
一、责任保险
1. 定义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赔付规则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3)当被保险人未向受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
①若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仍须赔偿第三者
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
第三者可直接请求赔偿
①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
(责任方)
第三者
(受害方)
保险人
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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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4. 诉讼时效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财产损失险中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多选】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造成财产损害
1.保险金
求偿权
2.代位求偿
第三者——致损者
(一)规则
1. 前提
(1)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且
(2)保险人已经赔付
2. 行使方式
(1)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
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
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 代位求偿
权的对象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4. 通知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代
位求偿
【例子】保险人于1 月1 日向被保险人支付宝现金,获得代位求偿权,于
1 月10 日通知第三者;但第三者已经于1 月5 日向被保险人赔付,此时
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代位求偿;
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仍可代位
求偿
【例子】保险人于1 月1 日向被保险人支付宝现金,获得代位求偿权,于
1 月10 日通知第三者;但第三者已经于1 月15 日仍向被保险人赔付,此
时保险人能够向第三者代位求偿。
(二)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1. 投保前放弃求偿权
保险人不得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2. 事故后,赔付前放弃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赔付后,放弃求偿权
放弃无效
4. 被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人
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有权要求相应扣减或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
投保
事故
赔付
保险人拒赔
被保险人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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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法
DAY
29 破产法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适用程序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清算、重整、和解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清算、重整、和解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效果
1
个别清偿无效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由管理人按清偿
方案统一清偿
2
保全/ 执行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
停止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
受理后的滞纳金
不予确认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
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
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
5
应向管理人清偿
/ 返还
(1)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
(2)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
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
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6
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的双务合同
(1)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
方当事人
(2)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
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
视为解除合同
(3)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
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020.1.1
受理日
2020.3.1
解除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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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诉讼/ 仲裁中止
【商诉结合】
(1)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应当中止
(2)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
进行
8
诉讼集中管辖
【商诉结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不予受理,
告知原告申报债权;
对债权登记表有异议,要求确认债权的,应当受理,只能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但双方签订仲裁协议/ 条款
的,依然仲裁
【陷阱】受理前的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
DAY
30 债权人会议和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
一、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双重多数决
(1)一般事项
1/2+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2)特别事项
1/2+2/3
重整
①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债权
人;普通债权人(必要时,设立小额债权人组);涉及出资
人利益调整的,设立出资人组
②通过标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
整计划草案,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③每组都通过
和解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二、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
1. 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3)借款;
(4)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 审议制度★★★
(1)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之前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之后
①管理人制作方案,债权人会议审议
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
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②管理人处分前,报告债委会(未设立债委会的报告法院)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提前10 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③债委会的纠正权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
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4.管理人
实施处分
1.管理人制作
财产管理/
变价方案
2.债权人
会议审议
(双1/2)
3.报告债委会
债委会
有纠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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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 债权申报与保证;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债权申报与保证
1 . 债务
破产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未代为清偿的,除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
外,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2. 保证人
破产
①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②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
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
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④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
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一般保证)
1.无论主债权是否
到期,以保证债权
申报
2.有先诉抗辩权的,
份额提存
保证责任确定的,可追偿
3. 债务人、
保证人均
破产:
①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
人分别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
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
总额
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
债权人
(债权金额100万元)
保证人
债务人
1.可以分别申报
2.在一方受偿后,另一
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3.保证人不再享有追偿权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陷阱提示】“劳务报酬”不属于职工债权,而属于“普通债权”
国家债权 (1)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2)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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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新债新办法)【理解大于记忆】
分类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内容
1. 破产案件的诉讼
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费
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
的费用、报酬和聘
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括借款偿还义
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清偿原则
1. 随时清偿
2.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3. 在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内部,每笔按照比例清偿
4.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程序终结
DAY
32 别除权、撤销权和取回权
一、别除权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担保物受偿,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
作为普通债权。
【注意】别除权人仅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二、撤销权【民商诉结合】【主】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1. 针对欺诈破产的撤销
(1)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
(2)情形:
①赠与
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高买低卖
A.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B. 交易撤销后,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对于
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列为共益债务
③追加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提前清偿
A.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B. 例外:若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予撤销,但符合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的除外
①
2015.1.1
提前清偿
2015.3.1
若到期日为③,则不撤销
若到期日为④,则应当撤销
③
2015.8.1
2016.1.1
④
2016.2.1
②受理日
受理前1年内
⑤消极行为
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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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
(1)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
(2)背景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
(3)行为
个别清偿
(4)例外
①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外: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例如:债权人债权金额100 万元,担保物价值200 万元,对其个别清偿,
不予撤销;若担保物价值50 万元,低于债权额,对其个别清偿,应当撤
销
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外: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如: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而支出的水电费,为购买维持生产所需的原材
料而支付的价款,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2015.1.1
2015.7.1
2016.1.1
受理
受理前1年内,针对非法行为的撤销
受理前6个月内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
三、取回权制度★★★
1. 基本规则
(1)破产清算: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
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破产重整时,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
例如:A 公司自B 公司租赁卡车,租期至2025 年,2021 年1 月A 公司破
产
若A 公司破产清算,虽租期未届至,B 公司仍可取回卡车
若A 公司破产重整,则B 公司不能立即取回卡车
债务人占有
的他人财物
被违法转让
【民法无权
处分】
(1)第三人善意取得,
权利人无法取回的
原权利人要求赔偿: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
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
益债务清偿
(2)第三人支付对价,
但未善意取得,原权利
人取回财产的,对第三
人已支付的对价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
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
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的
取回权
【民法所有
权转移】
(1)定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①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
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②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
中的标的物
(2)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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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 破产重整
一、重整原因(三种)
破产原因(两种)+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二、重整中的保护制度
—
清算
重整
1. 终点
企业注销登记
若重整成功,企业存续
2. 事务管理
债务人企业由管理人管理
可以由管理人管理,也可由债务人自行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 别除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
担保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
担保权暂停行使
4. 取回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权利人可
以取回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取回权受限制:权利人在重整期间取回
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六章 票据法
DAY
34 票据法1
一、出票
1.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效力:欠缺的,票据无效;
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陷阱提示】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补记前不得使用
相对记载事项
效力:记载的,以记载为准;
未记载,根据法律规定:
未记载付款日期,则为即期票据
2. 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
成为票据债务人;
(2)收款人
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并未签章,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当然发生效力;
(4)附条件
出票不得附条件,否则票据无效;
(5)不得转让的记载
出票人若记载“不得转让”,则票据不得再转让、质押。
(二)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 背书的连续性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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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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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背书★
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该票据不再具有流通性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该票据可以再作背书转让,但限制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
承担责任,对再后手不承担责任
3.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保证
1.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票据之外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的,不构成票
据法上的保证,而是成立民法上的保证。
2.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3. 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
手的追索权。
4.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部分保
证也是附条件。
DAY
35 票据法2
一、票据效力★★★
1. 非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签章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伪造:专指伪
造签章
(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任;伪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
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更改(有权主
体——出票人)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
记载人签章证明
4. 变造(无权主
体——非法的)
(1)票据要素被变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
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内容
1.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
2. 追索权
追索义务人
①追索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各追索对象为连
带债务人
②选择性: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
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变更性: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
④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
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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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 善意原则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对价原则: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赠与、继承、税收),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DAY
36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一、客体
(一)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
作成果
(1)作品是无形的,作品≠作品的载体【理解】
(2)体育运动不是作品
(二)著作权法
不适用的范围
1. 官方文件及官方译文
【陷阱】官方文件个人的翻译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单纯事实消息
【陷阱】对于新闻事件的分析、评述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应当受到著
作权法的保护
3. 历法、数表、通用
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征得同意+ 支付报酬)【核心考点】
1.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
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归属于著作权人,而非实际的出租方
(2)只有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录像制品才产生出租权
(3)音乐作品的作者,没有出租权
4. 展览权
客体:美术、摄影作品;主体:原件所有人
5.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2)是作者的权利,而非表演者的权利
6. 广播权
(1)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针对非现场受众)
(2)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
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针对在现场的受众)
(3)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7. 信息网络
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笔记: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均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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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7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取得
1. 中国公民、单位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
2.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
所在国或出版国,其一缔约,即受保护
二、著作权的主体:作者
1. 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1)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2)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了
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单位视为作者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
为作者
三、特殊类型作品
1. 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的新作品
原作品
作者的著作权
演绎者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
使用者
演绎
许可1
许可2
原作者对原作品有著作权;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有著作权;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2. 汇编作品⸺
报纸、期刊、数据库、论文集等
(1)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征得原作者(如有)和汇编人的许可。
作者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使用者
汇编
许可1
许可2
汇编者的著作权
作品A
作品B
3. 合作作品★
(1)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
(2)著作权的
行使
①先协商一致行使
②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阻碍他方行使除:A. 转让;B. 许
可他人专有使用;C. 出质以外的权利
③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可分割行
使的
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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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务作品⸺
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一般职务
作品
①权利归属
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单位2 年内的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2 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
品:A. 经单位同意;B. 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特殊职务
作品
①权利归属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
奖励
②情形
A. 四图一件: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
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
品
B. 三社两台: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
创作的职务作品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
有的职务作品
5. 委托作品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委托人可使用。
DAY
38 邻接权
(一)表演者的财产权(征得同意+ 支付报酬)【非常重要】
(1)网络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录制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直播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复发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5)出租
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述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记忆要点】网上录直播,复发租光盘。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 许可权(征得同意+ 支付报酬)【非常重要】
(1)网络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2)复发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出租
许可他人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记忆要点】网上,复发租光盘。
2. 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不需要征得同意+ 仅支付报酬)【非常重要】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
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1)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2)
餐厅等机械表演,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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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9 专利的客体和主体
一、专利权的客体
1. 发明
(1)概念: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 实用新型
(1)概念: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
(2)不包括“方法”
3. 外观设计
(1)概念:对产品的整体的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
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是“新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
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2
科学发现
3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
5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
6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 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单位
1. 概念
(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①本职工作
②本职工作以外,单位交给的其他任务
③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1 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
2. 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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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0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
产品发明、
实用新型
①制造
②销售
③许诺销售
④进口
⑤使用
方法发明
①使用专利
方法
②销售
③许诺销售
④进口
⑤使用依照该专利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
①制造
②销售
③许诺销售
④进口
—
(二)实施许可权
1. 许可的类型和诉权
(1)独占实施
许可
①概念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人)只授权一家被许
可人使用其专利,许可人和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权
②诉权
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排他实施
许可
①概念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人)只授权一家被许
可人使用专利,许可人保留对专利的使用权,但任何其他第三人均不享
有使用权
②诉权
A.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可共同起诉
B. 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
(3)普通实施
许可
①概念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人)授权多家被许可
人使用其专利,且许可人自己也保留对该专利的使用权
②诉权
A. 被许可人不享有起诉权
B. 双方可以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 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
讼
2. 禁止转许可: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
利。
DAY
41 专利侵权
(一)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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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领域
限制
时间
首次销售,权利耗尽
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
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陷阱提示】不含“制造” 行为
专利权人/经授权主体
A公司
无权主体制造
B公司
使用 √
使用 ×
进口至我国 √
销售、许诺销售给C公司 √
进口至我国 ×
销售、许诺销售给C公司 ×
售出
售出
空间
1. 先行实施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
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不视为侵
犯专利权
2. 临时过境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
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目的
1. 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行政审批需要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
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
2023年12月31日
A公司药品专利到期
A公司专利保护期
甲公司的仿制药
销售、许诺销售
不侵权:
为“仿制药”的审批
甲公司在我国进口、制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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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2 商标法: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
一、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损害公共利益
1. 标志内容违法(不能使用,也不能注册)
(1)与特定官
方标志相同或
近似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
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
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
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
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民族歧视、
欺骗公众或损害
道德风尚等不良
影响
①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MLGB”“512”
(3)特定的中
外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例外:
①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③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 标志不具有显著性(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
(1)固有显著性
不足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
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获得显著
性,可以注册
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 三维标志不得注册的情形(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 申请注册的范围、方式和目的违法
(1)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
(2)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
①基本规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②恶意的认定
A. 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
B. 联合商标属于善意
(3)采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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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
—
情形
1. 与他人驰名商
标相同或近似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损害的
2. 代理人、代表
人和其他关系人
抢注
(1)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
商标进行注册
(2)其他关系人抢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
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3. 误导使用地理
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4. 与在先注册或
初步审定的商标
相同或近似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
5. 以不正当手段
抢注他人已有一
定影响的未注册
商标
(1)不正当手段抢注:知道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进行抢注
(2)被抢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
6. 侵犯在先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DAY
43 商标续展、转让与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续展手续的办理
1. 办理期限
(1)注册商标期满前12 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2)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
2. 续展注册有
效期
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3. 未续展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核准注册
2008.3.1
2017.3.1
2018.3.1
2018.9.1
办理续展手续
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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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商标的转让
1. 共同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一并转让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
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 公告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
权
【注意】公告是商标专用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非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
要件
4. 不予核准情形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5. 不影响许可
合同效力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1. 质量监督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 备案
(1)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
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2)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许可方式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注意】商标转让:登记生效;商标许可:备案对抗;
DAY
44 商标侵权行为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的
2. 仿冒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
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
(2)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 销售侵犯商
标权的商品
(1)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2)善意侵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造假商标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的
5. 反向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
场的
6. 帮助实施侵
权行为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
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7. 给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1)作为企业的字号;(2)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3)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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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 非识别商品
来源的行为
(1)描述性使用
虽然使用了商标,但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
(2)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虽然使用了商标,但是为了说明商品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配套或指
示自己所提供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等
2. 商标权用尽
(1)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
之后
(2)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
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3. 通用元素的
正当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其他特点,或者
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
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
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4. 先用权
(1)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
(2)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无权禁止,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经济法
第八章 经济法
DAY
45 反垄断法1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
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垄断协议
(一)类型
1. 横向垄断协议
(1)实施主体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内容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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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纵向垄断协议
(1)实施主体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2)内容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①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②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
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安全港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
①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
②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3. 轴辐协议
(1)组织型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帮助型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
助。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
1. 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
力的其他因素。
2.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的
②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的
③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的
例外:有上述第②项、第③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 的,不应
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 垄断价格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 低价倾销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 强制交易
【二选一】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 搭售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
【大数据杀熟】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
行差别待遇
7. 其他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数字经济中的
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
等从事前述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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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6 反垄断法2
一、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
决定性影响
(二)申报制度
1. 达到申报
标准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未达到申报
标准
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3. 未申报的
后果
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
查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 初步审查
30 日
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2. 进一步审查
90 日+60 日
(1)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 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2)审查期限的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述规定的审查期
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 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 停表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
经营者
(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
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3)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
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
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4. 审查决定
(1)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禁止
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
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及时向社会公布:
①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②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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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
1. 可以直接诉,也可以在市监局认定垄断行为后起诉。
2. 不受理的情形:仅要求认定垄断行为,不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
3. 协议有仲裁条款的,法院仍会受理垄断民事诉讼。
4. 公益诉讼
原告: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
DAY
47 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
( 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
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4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
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例如: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
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5
经营者销售带有上述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
二、虚假宣传行为
1. 表现形式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
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
者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3)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4)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 帮助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赔偿损失的
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
1. 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视为商业秘密
(1)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
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
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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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
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2)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
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 主体
经营者
2. 行为
编造、传播或指使他人:(1)虚假信息;(2)误导性信息
3. 主观
故意
4. 对象
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也可以是整个行业
5. 维权主体
诋毁商誉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DAY
48 反不正当竞争法2
一、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
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
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
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服务
3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非法获取数据资产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
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
序。
三、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利益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
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四、平台强迫商家亏本销售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五、以大欺小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
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
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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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经营者的义务
1. 召回中各主体的角色
(1)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
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
(2)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
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2. 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
(1)禁止大数据杀熟: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
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2)自动续费提醒: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
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
意。
3. “网络购物”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1)基本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
到商品之日起7 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2)例外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
①消费者定作的
②鲜活易腐的
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
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注意】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
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
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3)其他规定
①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注意】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
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
予以退货
②退款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③运费承担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诚信原则
消费者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直播带货中的责任
1.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
机制。
2. 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
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三、预收款销售的责任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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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2)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欺诈的法律责任★★★
(1)前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2)赔偿标准
①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 倍
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 元的,为500 元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外
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
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不适用情形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
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退一赔三,五百保底”
的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AY
50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标准
(一)强制性
1.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二)分类
1.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
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2. 地方标准
(1)对地方特色食品
(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3. 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惩罚性赔偿规定★★★
(一)适用情形
1.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赔偿标准
1.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2. 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 倍或损失3 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 元的,为1000 元
(三)例外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
疵的除外
(二)知假买假★★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
10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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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者、经营者的无效抗辩事由(仅在食品、药品领域适用)
(一)明知抗辩
无效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
为由进行抗辩
(二)“赠品”
抗辩无效
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消费者
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四、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许可制度
主体
要求
道路运输
经营者
1. 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
2. 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
证
3. 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
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发货方
1. 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
2. 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收货方
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
否完整。
DAY
51 税法1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要素
1. 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进口货物
3. 计税依据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增值税计税价格
200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
100元
价外税
向买方收款
218元
价内税
向买方收款
100元
消费税30元
增值税(9%)
18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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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优惠
1.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科学援农医,旧残民生票)★
(1)农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
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
(2)医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旧
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科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援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
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民生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
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学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票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的门票收入
【总结】科学援农医,旧残民生票
2.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
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分类
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个人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个人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
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
计不满183 天的个人
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交
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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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综合所得
★★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6 万)- 费用-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专项附
加扣除(7 项)- 其他扣除
7 项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婴幼儿照护支出【新增】7 项专项附加扣除。
2. 经营所得
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 财产租赁所得
5. 财产转让所得
6. 偶然所得
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高级别公益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奖金
(2)可以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DAY
52 税法2
一、税收征收管理措施
(一)税收优先权
1. 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 有担保债权(1)先欠税,后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
先还税
(2)先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后欠税――
先还债,后还税
3. 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的追征
1. 税务机关
原因
(1)3 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缴税款
(2)不得加收滞纳金
2. 纳税人原因
(1)因失误导致未缴/ 少缴
累计欠税10 万元以内的
① 3 年内追征
② 加收滞纳金
累计欠税10 万元以上的
① 5 年内追征
② 加收滞纳金
(2)偷税、抗税、骗税
① 无限期追征
② 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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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
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审计范围
1. 对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的审计
(1)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
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 对事业组织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
审计监督。
3. 对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
(1)国有性质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
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
(2)其他金融
机构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
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4. 对项目的审计
(1)政府投资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
审计监督
(2)其他
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
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 其他
(1)国有资源、
国有资产
—
(2)特殊基金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
督
(3)外部援助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
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民营企业
的支付【新增】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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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3 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导)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管)
1. 要求商业银行交存款准备金
2.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3. 到境外借款
4. 批准开展结汇、售汇业务
5. 同业拆借
【记忆要点】存债借汇
1. 批准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2. 批准开设分支机构
3. 审查批准或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
的业务品种
4.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5. 同意银行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1. 贷款发放原则(1)审贷分离
(2)分级审批
2. 贷款分类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3. 人情贷款★
(1)关系人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及其近亲属
②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相关要求
①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 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
(1)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2)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3)从事房地产业务,有经营房地产资格的除外
(4)进行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与破产法结合】★
1.单一破产原因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行政审批前置
商业银行破产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 清算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DAY
54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
2. 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1)禁止擅自
占用或改变
用途★★
①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
变其用途
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③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转用审批
或征收由国务
院批准
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
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②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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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1. 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打破土地的“城乡二元结构”
(1)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
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方式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2. 程序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 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
3. 再流转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
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1. 用途转变
(1)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2. 流转
(1)已经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按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
额的25% 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
1. 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流转★
有权政府
审批
(1)受让方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划拨地变为出
让地
(2)有权政府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土地
收益上缴国家
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限期开发
制度
1. 应按出让合同,按期动工开发
2. 满1 年未动工开发的,收取土地闲置费(不超过出让金的20%)
满2 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预售的
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
资的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注意】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
以认定有效
(三)商品房
预售合同备案
1.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
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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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DAY
55 劳动法1
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情形
①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 双十规则: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
· 2+1 规则: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
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
者无过错,且能胜任),续订劳动合同的
续订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第1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1.1
2020.1.1
2020.12.31
第2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属于“2+1”:
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
延长期限届满的;
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
满的;
ᅠ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
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
同期限届满的;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的。
违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原则: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1)单位原因迟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①用工之日1 个月内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无责任
②用工之日起第2~12 月
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 倍工资★★★
③用工之日满1 年
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原因迟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①用工之日1 个月内
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仅需支付劳动报酬,无需支付补偿金
②用工之日起第2~12 月
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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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业限制期【热点】★★
1. 适用范围
明确约定,才生效
并不因为约定了保密义务,而当然有竞业限制期
两高一保:只能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未接触、未知悉单位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保密事项,条款不生
效,无约束力;
范围 / 地域 / 期限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无效
2. 期限
竞业限制期最长为2 年
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可以到非竞争单位工作
3. 竞业限制期
内的补偿
A. 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补偿
B. 未约定补偿标准的:劳动关系解除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30%
C. 单位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解除
4. 单位可主动
解除
须额外支付3 个月补偿
5. 劳动者违约
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且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竞业限制期
DAY
56 劳动法2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协商解除
(1)劳动者提出⸺
不给经济补偿金;
(2)单位提出⸺
给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不支付补偿金
①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任意解除
(单位过错)
应当支付补偿金
通知即可,无须提前30 天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单位欺诈、胁迫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单位单方解除
(1)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受限制】
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①伤病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不能胜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先行调整再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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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失性辞退(不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劳动者欺诈、胁迫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补偿金)【受限制】
概念
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 以上的
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
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优先留用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DAY
57 劳动法3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1)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无须支付
(2)因单位原因导致不续签的,应当支付
二、经济补偿金★★★
1. 支付规则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原则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过错的除
外
(2)劳动者提出解除,原则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有过错的除外
【总结】单位原因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原因解除,不支付
2. 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①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的工资
②工作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算
③不满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2)最高限额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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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
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2 倍的经济
补偿金)
【注意】
1. 继续履行与支付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2.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四、劳务派遣制度
(一)适用条件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
施。
1. 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 个月。
2. 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 替代性: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期间内可替代。
(二)法律责任★
1. 用工单位给被派
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意】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则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并无连带责任
2. 执行工作任务造
成他人损害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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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规划环评(先环评,后开工)
(1)总体规划
①环评对象: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编篇章或说明作为草案部分一并报送。
(2)专项规划
①环评对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
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提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建设项目环评
(1)分类管理
(2)委托环评单位资质与要求
对环境影响程度
编制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①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业务,确保环评文件客
观、真实、准确;
②单位与人员应具有良好
的信用记录,且关键岗位
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和从业经历;
重大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全面评价
轻度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
分析或专项评价
影响很小,
无须环评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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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得与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审批与备案(不得收费)
①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特殊性质建设项目(核设施等)/ 跨行政区
域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
②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可能造成跨区的不良生态影响,主管部
门对环评结论有争议;
③无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4)重新报批/ 审核与后评价制度
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②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 年决定开工,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③项目建设运行中不符合审批环评文件情形→组织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 审批部门责成后评价。
3. 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
(1)避免重复评价;
(2)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归纳总结】大项目小规划→项目要环评,规划不环评;大规划小项目→项目
规划均环评,项目环评应简化。
DAY
59 生态环境监督和保护制度
1. 监督管理制度
(1)主体职责与规划
①国务院、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级编制并报批公布本级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达国标
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地方政府,须编制并公布限期达标及改善相关规划,依规
落实措施按期实现环境达标;
③建立跨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其他跨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④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
予税收优惠,对为生态保护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予以支持。
(2)考核与报告
①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
完成情况,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
(2)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限制引进外来物种。
3. 标准和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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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
准;省级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
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①国家建立通用及水生态专项环境监测制度,统一制定监测规范、搭建监测网
络、规划布设监测站点;
②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监测;规范监测站点布设、设施设备使用,严禁不合
规监测设备产销使用;
③监测相关机构和单位须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性负责,并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4. 补偿制度: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纵向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 主体分类
补偿;鼓励指导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横向协商补偿。
5. 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 投产使用,且应
在建设项目投产/ 实际使用前验收。
6. 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缴纳。
7.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1)国家层面:国务院制定并实施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地方层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处
置、评估、恢复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辖区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监测预警机
制、依规发布预警、启动应急措施;事件处置完毕后,组织开展生态损失评估并公
示结果,作为处置、赔偿、修复依据;
(3)企业层面:企事业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排查消除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开
展应急演练,制定预案并备案;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控污止损、防止危害扩大,
主动通报、上报并接受处理。
8. 信息公开制度
(1)建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录违法行为+ 当事人纠
正修复信用;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9. 公众参与制度
(1)重大环评建设项目须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文件应公开并说明公众意见采纳
情况;
(2)公众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监管履职不作为,举报渠道公开,举报
人信息保密且受权益保护;(3)鼓励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DAY
60 污染防治和矿产资源法
(一)污染防治
1. 一般规定
(1)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准;省级政
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
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征求意见后下达→省级政府分解落
实→企事业单位守排放标准+ 单位总量指标;超标/ 未达质量目标,省级以上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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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环评。
(3)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 投产使用,且
应在建设项目投产/ 实际使用前验收。
(4)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缴纳。
2.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分类管理:
①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
许可重点管理;
②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均较小的,实行排污
许可简化管理;
③排污登记管理:污染影响极小的,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只需填报有效期五
年的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取得: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满足环
评批复或备案、排污达标、治污技术可行、自行监测合规及法定其他条件的,方可
核发。
(3)重新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变化。
(4)监测监督:排污许可单位需依规自行监测、建台账并留存记录至少五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运维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异常时企业
须上报检修,监管部门发现异常及时调查。
二、矿产资源
1. 探矿权的期限
(1)探矿权的期限为5 年。
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3 次,每次期限为5 年。
(2)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
续期。
(3)采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
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
2. 探矿权转采矿权
(1)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
转为采矿权。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设立采矿
权。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
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
限中止计算。
3. 无需取得矿业权的情形
(1)无需取得探矿权:
①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②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
(2)无需取得采矿权:
①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
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