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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6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026 年方鹏刑法主观题
“冲刺背多分”特训营(10.1-6)
关键词模板+事例习题
第6 天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罪数
主观题有套路,多背勤写得高分
方鹏著
第6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CCtalk:刑法学人方鹏
2026 年10 月6 日
1
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6 天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讲义
第六天: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罪数
第一部分:因果关系
带背口诀及关键词
方法:先判断条件关系,后判断原因(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相当性”)
1、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2、两个条件: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关系;独立关系,负主要责任、同等
责任(具有相当性)的条件,有因果关系。
3、两个行为均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且独立、均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均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
4、共同正犯: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共同正犯人均负责。
5、同时犯:不能查明哪个行为导致结果,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证据
规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6、多观点题(通说+胡说):相当因果关系中“相当性”的不同立场:客
观说VS 主观说VS 折衷说
O、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先判断条件,后判断原因(同等、主要、全部责
任=“相当性”)
【事例6-1:陈全安被控交通肇事案】陈全安驾驶悬挂假号牌的大货车,至某路口时违
章靠边停车等人。期间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车上搭载关某)同向行驶,追尾碰撞陈全安驾驶
的大货车尾部,导致小客车损坏、关某受重伤、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全安驾车逃
逸。
【问题】陈全安是否应对损失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说明理由。
【答案范本】注意:以下格式,适用于专问“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题目;其他情形,
一律简省。
(一)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刑事责任。
1、【条件】陈全安实施的违章停车行为,张某实施的追尾行为,与事故之间,都具有
条件关系。
2、【责任大小;因果关系】张某实施的追尾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具有相当性,与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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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财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陈全安实施的违章停车行为,只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
4、【罪名】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A(危害行为)+特殊体质→R(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事例6-2】甲、乙预谋拦截丙取财,乙某却擅自用沙袋欲将丙打昏,但打击丙某后其
却死亡,经解剖系其脑瘤破裂所致,正常人在当时的打击力度下不会死亡。【问题】甲、乙
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答案范本】
一、乙:抢劫罪(致人死亡)。
1、使用暴力劫取丙的财物,263 条,抢劫罪。
2、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丙的死亡结果与乙抢的暴力手段行为有因果关系。主
观上系过失。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
二、甲:抢劫罪(致人死亡)。
甲与乙系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即使乙某擅自用沙袋,亦属抢的行为。二人均对共同抢的
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
二、两个条件: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关系;独立关系,负主要责任、同
等责任(具有“相当性”)的条件,有因果关系
【事例6-3】刘某(男)将唐某(女)骗至其位于某市的一出租房内,持刀威胁逼迫唐
某交钱。唐某无钱,刘某又逼唐某打电话向朋友筹款现金20 万元,并让其对朋友谎称做生
意需钱。但唐某却未筹到钱,刘某只好逼迫唐某写下20 万元的欠条。之后,刘某见唐某貌
美,又持刀强行要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此时唐某爬上窗台跳楼逃离,摔成重伤。【问题】刘
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答案范本】
刘某:抢劫罪(未遂);强奸罪(未遂),致人重伤。
一、对第一个行为,抢劫罪(未遂)
1、暴力劫财,263 条,抢劫罪。
2、当场取财;没有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
3、未获财,未轻伤,未遂。
二、对第二个行为,强奸罪(未遂),致人重伤。
1、236 条,强奸罪;犯罪未遂。
2、介入条件跳楼逃离,与持刀威胁的强奸行为,系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关系;重伤
结果与强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系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
3、重伤不是抢劫行为导致,抢劫罪不属结果加重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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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个行为均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且独立、均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均有因果关系(现象:重叠因果)
A1(≥50%)+A2(≥50%)→R
【事例6-4】甲刺杀了儿童丙后逃离,丙的母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
因失血过多而死亡。【问题】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答案范本】
一、甲
1、杀的行为,杀人故意,232,故意杀人罪。
2、甲作用大、乙作用也大,甲、乙均对死亡结果负责。
3、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乙
1、有法律上救助义务,不作为行为,杀
2、不作为杀,与死亡有因果。
3、故意杀人罪既遂(不作为)。
四、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共同正犯人均负责。
五、同时犯:不能查明哪个行为导致结果,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证
据规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六、多观点题(通说+胡说):相当因果关系中“相当性”的不同立场:客
观说VS 主观说VS 折衷说
观点一:客观说,以行为导致结果当时的客观事实(上帝知道的事实)作为素材作为判
断依据,亦即裁判者依照客观的事后审查,判断一般人对于行为导致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
性;
观点二:主观说,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的事实(行为人认识的事实)
作为判断依据;
观点三:折中说,以社会一般人能认识到的,或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一般
人生活经验+行为人特别认识)作为判断依据。
【事例6-5】甲与乙吵架,一气之下,伸手扇了乙脸上一巴掌;不料乙脑瘤破裂而死。
甲并不知晓乙有脑瘤。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可以说明不同观点。
【答案】
观点一:如按客观说,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观点二:如按主观说,甲并不知晓乙有特殊体质,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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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即使主观上有过失,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观点三:如按折中说,即使甲并不知晓乙有特殊体质,但如果一般社会公众知晓乙可能
有特殊体质,则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一
般社会公众也不知晓乙有特殊体质时,才无因果关系。
方鹏主观题“背多分”带背班第六天练习题之一:因果关系
【方鹏主观题“背多分”练习题6-1:暗中帮忙案】甲想杀丙后拿走其财物,乙知情后
亦暗中“帮助”甲,二人同时朝丙的心脏射击,丙被击中胳膊致轻伤,诱发心脏病死亡。甲
事后才发现乙也在开枪,但仍拿走了丙的财物;乙没有制止。事后查明丙胳膊上只有一个弹
孔,无法查明是甲还是乙击中。
【问题】甲、乙二人如何定性?对乙可陈述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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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事实认识错误
带背口诀及关键词
一、对象错误VS 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VS 抽象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具体错误有故意,抽象错误系过失
罪名[客+主]:分不同对象,先客观[实际对象+欲图对象]+后主观[故意、过失]
对于对象B,行为人主观上系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或
抽象认识错误),具有故意(或过失)
二、多观点:打击错误+具体错误(甲开枪打乙误中丙):
观点一: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丙有故意。
观点二: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丙无故意,系过失。
三、多观点:三类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事前故意:[观点一]因果关系不中断,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抢劫罪
致人死亡,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
2、结果提前实现:[观点一]第一动作系实行行为,行为时对死亡结果具
有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具体流程偏离:主观上认识到了因果关系的大概部分,具有故意,构
成故意犯罪既遂。
四、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类别各自主观认定;罪名=正犯行为+各自故意。
1、正犯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具有故
意(过失)
2、教唆犯、帮助犯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
误),具有故意(过失)
一、对象错误VS 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VS 抽象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具体错误有故意,抽象错误系过失
罪名[客+主]:分不同对象,先客观[实际对象+欲图对象]+后主观[故意、过失]
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实行行为当时行为人主观有无认错客观对
象?
(1)先看行为人主观认识对象,再看客观实际对象。
(2)认错对象是对象错误,没认错对象是打击错误。
2、具体认识错误(=同一罪名之内的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罪名之间错误)的
区分:客观事实是否超出主观罪名故意?
(1)先看行为人主观上罪名故意,再看客观实际事实。
(2)客观事实在罪名故意内,是具体错误;不在罪名故意内,是抽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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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对象B,行为人主观上系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
具有故意(过失)
二、多观点:打击错误+具体错误:法定符合说,故意VS 具体符合说,过失
2、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
观点一: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丙有故意。
观点二: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丙无故意,系过失。
三、三类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事前故意:[观点一]因果关系不中断,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抢劫罪致
人死亡,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
2、结果提前实现:[观点一]第一动作系实行行为,行为时对死亡结果具有
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具体流程偏离:主观上认识到了因果关系的大概部分,具有故意,构成
故意犯罪既遂。
模型
1、事前故意:甲先杀人(抢劫、绑架),后“抛尸”,实际抛尸致死
2、结果提前实现:甲欲图先勒昏,后杀人(抢劫、绑架),实际勒死
3、具体流程偏离:甲欲图把人抛入桥下淹死,实际摔死
具体因果流
程偏离(狭
义)
欲图实行经由A
流程既遂(有杀
人故意)
实际实行经由B 流
程既遂(致死+杀
人故意)
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构成
要件)提前
实现
第一个动作(想
迷晕,实致死)
第二个动作(想绞
死)
观点一(通说)
杀人实行(致
死)+对死亡结果
未实施
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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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故意
观点二(少数)
观点三(少数)
杀人实行(致
死)+实行故意
(致死过失)
未实施
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
杀人预备(致
死)+预备故意
(致死过失)
未实施
故意杀人罪预备、
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
事前故意
第一个动作(想
杀死)
第二个动作(想抛
尸,实致死)
观点一(通说)
杀人实行(未
死)+杀人故意
致死行为,不中断
因果
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少数)
杀人实行(未
死)+杀人故意
致死行为+致死过
失
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类别各自主观认定;罪名=正犯行为+各自故意。
1、正犯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具有故意(过失)
2、教唆犯、帮助犯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具有故
意(过失)。
方鹏主观题“背多分”带背班第六天练习题之二:认识错误
【方鹏带背案例6-2:骗华子香烟案】方某、马某二人进入某烟酒店,马某打掩护,方
某趁机将10 条较贵的“中华”香烟(每条1200 元),装入提前准备好的“熊猫”(价格相
对较低,每条200 元)香烟的包装外盒;同时还拿了3 条“熊猫”香烟(10 条中华+3 条熊
猫=共计13 条香烟)。向店主黄某谎称购买10 条“熊猫”香烟,付款2000 元。黄某听信了
方某的话。
还没有拿到烟时,旋即,黄某发现了二人的伎俩,呼叫“抓骗子”,欲抓方某、马某。
方某遂掏出匕首刺黄某,未料黄某躲闪,方某刀法走偏,将马某刺成轻伤。(事实一)
路人陈某见状,捡起一块砖头上前朝方某的头部猛砸一下,方某受重伤倒地、渐无气息。
黄某、陈某见状,误认为方某死亡、出了大事。二人遂借口送方某去医院治疗,途中将方某
的“尸体”抛入河中。后方某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实系溺水死亡。(事实二)
后马某因实施另一起盗窃(盗窃朱某3000 元)被抓,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事实一,并揭
发了方某的全部罪行。对此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事实三)
【问题】方某、马某、陈某如何定性?说明理由(可以说明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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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正当防卫
带背口诀及关键词
1、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依据当时的客观事实判断,行为人有
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危险。
财产犯罪,既遂后阻止、追回:符合时间条件。
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符合时间条件。
2、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先看是否造成重大损
害(重伤、死亡);再看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需说:当时场景之下制止
不法侵害所需要的手段和损害)。
3、特殊防卫:为了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系特殊防卫。
4、假想防卫:客观上系不法;主观上有防卫意图,没有犯罪故意,(一般)
系犯罪过失。
5、偶然防卫(多观点题):客观上有合法、不法未遂、不法既遂三种观点。
6、主观上,与打击错误结合:法定符合说,系故意;具体符合说,系过
失。
第20 条【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特殊防卫:为了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系特殊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VS 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起因条件
防卫限度
一般
正当防卫
一般的不法侵害
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需说
无过当
防卫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
四、假想防卫:客观上系不法;主观上有防卫意图,没有犯罪故意,(一般)
系犯罪过失。
五、偶然防卫(多观点题):客观上有合法、不法未遂、不法既遂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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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辨析:偶然防卫的性质
偶然防卫: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效果(客
观上是合法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
法侵害事实,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主观上有
犯罪故意)
观点一
★合法行为(不法层面上)
观点二
不法未遂
观点三
不法既遂
偶然防卫推理:甲、乙共谋杀害丙,甲开枪打丙(未遂),子弹走偏打死同伙乙(偶然
防卫+打击错误)
甲的行
为
不法积极
层面(事
实层面)
不法消极
层面(价
值层面)
客观不法
与否
主观故意
(打击错
误)
罪名
罪数
甲对丙
(好人)
杀人未遂行
为
无
不法
杀人故意
故意杀人罪未遂
想象竞
合
甲对乙
(坏人)
杀人行为+
死亡结果=
杀人致死行
为
偶然防卫
①通说:合法
①法定符合
说:杀人故意
①无罪;②无罪;
③故意杀人罪未
遂;④过失致死未
遂,无罪;⑤故意
杀人罪既遂;⑥过
失致人死亡罪
②少数:杀人
未遂
②具体符合
说:过失
③极少数:杀
人既遂
【事例6-15:劫机案】甲、乙二人合谋劫持民航客机,甲持刀控制了一名空中小姐A 某,
乙假装乘客在一旁放风。空中小姐A 某反抗,甲持刀刺向A 某欲将其杀死,未料A 某挣脱;
甲刀法走偏,将一旁的乙刺成轻伤。
与此同时,乘客丁趁甲不注意,扔一块石头猛地砸向甲以阻制甲,石头在空中裂为两半。
甲躲闪未被砸中,石头的一半又砸中了一旁暗中放风乙,致乙死亡;石头的一半砸中了另一
乘客丙,致丙重伤。
【问题】甲、乙、丁的行为如何定性?可以说明不同观点。
【答案】
一、甲、乙:劫持航空器罪。
二、甲
1、对A 某,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对乙的轻伤:
(1)客观上偶然防卫,有合法、杀人未遂、轻伤既遂三种观点
(2)主观上打击错误、具体错误,有劫持航空器罪故意(法定符合说)、过失(具体符
合说)两种观点。
(3)客观主观统一,有无罪、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劫持航空器
罪基本犯几种观点。
三、丁
(一)对甲:正当防卫。
(二)对乙:正当防卫(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1、客观上偶然防卫,有正当防卫、杀人未遂、杀人既遂三种观点。
2、主观上系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按法定符合说,系防卫故意(无犯罪故意);按
具体符合说,无防卫故意,但认为有过失。
3、客观主观相统一,有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观点。
(三)对丙:过失致人重伤罪。
1、客观上致人重伤。
2、主观上系打击错误、抽象认识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按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系防卫故意(无犯罪故意);但认为有过失。
3、客观主观相统一,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四)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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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6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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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主观题“背多分”带背班第六天练习题之三:正当防卫
【方鹏带背案例6-3:为救儿子抢劫案】陈某绑架了张某的儿子,当场要求张某抢劫银
行的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张某的儿子。张某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被迫(持刀)抢劫银行。
王某叫来周某作帮手,但只告诉周某去抢劫银行事,并未告诉周某是为了儿子。
两人到了银行大厅,王某劫持了保安胡某,强迫银行职员曲某交钱。此时,曲某不知真
相,拿警棍对张某进行反击,致张某头部重伤。张某放下保安,拿刀回砍曲某,没想刀脱手,
将同伙周某砍死。
这时银行客户伍某,把刚取出的1 万元扔给张某,张某带伤逃出银行大厅。其它客户报
警后,警察在不远处将张某抓获,经讯问知晓了原由,于是通缉陈某。(事实一)
陈某被通缉后,仇恨社会,因而持刀在大街的乱砍,砍死5 名无辜群众。(事实二)
陈某杀人后逃跑,因身上有血迹,陈某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陈某的衣领,
试图将其带走。陈某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事实三)
陈某的朋友方某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陈某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
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陈某对方某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方某听信,捡起一块
石头,砸向程某,程某伸手挡开石头,导致手骨骨折受轻伤;石头被挡开后,砸中路过的路
人蒋某的头部,使蒋某受重伤。(事实四)
【问题】陈某、张某、曲某、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可以说明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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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方鹏主观题“冲刺背多分”特训营第6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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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罪数中的多观点题
(一)法条竞合之一: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整体法)法条,但符合一般法(部
分法)法条,能否构成一般法(部分法)
1、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不构成特别法,能否以一般法论处?
【事例5-16】合同诈骗1 万,未达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是否构成诈骗罪?
2、整体法与部分法的竞合:不构成整体法,能否以部分法论处?
【事例5-17】交通肇事致1 人重伤,未达交通肇事罪罪量标准,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
伤罪?
【事例5-18:2021 年法考真题B 组】赵甲与孙某共谋,把价值20 余元的低档白酒,冒
充3000 余元的高档白酒销售他人,共获利60 余万元。
【问题】如果认为赵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你是赞成还是反对,理由各是什么?
【答案】
1.因“低档白酒”与“高档白酒”均系可合法销售的不同品牌酒类,不存在“低等级、
低档次产品”、“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区分,赵甲的行为不属“以次充好”。
2.赵甲用不属高档白酒的产品,冒充高档白酒销售,属于“以假充真”;但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01】10 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
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因赵甲实际销售的低档白酒仍具有酒类使用性能。
故而赵甲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关于赵甲能否构成诈骗罪,涉及法条竞合关系中,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整体法)法
条,但符合一般法(部分法)法条,能否构成一般法(部分法)的问题。
观点一:认为法条竞合关系论规范层面上的竞合,两个法条系对立关系,只能择一适用;
故而一旦在法条选择层面上,选取了特别法(整体法)法条的,即不能再选取了一般法(部
分法)法条。故而,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整体法)法条,尽管符合一般法(部分法)法条的,
也不能构成一般法(部分法)。从而,赵甲因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选取诈骗罪法
条适用。赵甲不构成犯罪,只属行政违法。
观点二:认为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整体法)
法条,但符合一般法(部分法)法条,可以构成一般法(部分法)。从而,赵甲虽不构成销
售伪劣产品罪;但可构成诈骗罪。
(二)法条竞合之二:特别法(整体法)法条是轻罪,一般法(部分法)是
重罪,是以特别法(整体法)论处,还是以重罪论处
【事例5-19:2004/2/86 改编】投保人甲虚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保险金
1000 万元。第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 条规定保险诈骗罪
的法定最高刑为15 年有期徒刑。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如何论处?
【答案】
观点一:两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第266 条(诈骗罪)最后一句法条竞
合的处理规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仍以特别法保险诈骗罪论处。
观点二: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以择一重处,以重罪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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