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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方鹏刑法-案例指导书讲解-讲义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方鹏_05主观黄金冲刺班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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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1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方鹏
讲授
2026 年8 月21 日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2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方鹏刑法“冲刺急救包”系列
《刑法客观急救包》
《刑法主观急救包》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3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刑法主观题的命题形式和考点
(一)2019-2025 年刑法历年真题命题格式+考点
刑法主观题近七年(10 个)真题:命题模式+考点
年份
命题模式
考点
2025
《赵钱周李实施的老生常谈的犯罪》
四段故事、五个问题(3 个多观点问
题+2个普通问题;实际是6个小问题)
1、帮信罪、诈骗罪帮助犯;犯罪形态;罪数。
2、掐卡、信用卡账户款项的占有人;侵占罪;犯罪形态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债务
4、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的区分;罪数
5、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转化型抢劫;司法解释;罪数
6、自首
2024
《诈骗惯犯周某的四宗罪行》四段故
事、四个问题(3 个多观点问题+1 个
普通问题;实际是6 个小问题)
1、诈骗罪(被害人处分;与盗窃罪的区分)、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实行行为、因果关系]
2、收卡型受贿的既未遂认定、存款的占有
3、自首、立功
2023
《儿子陈某“黑吃黑”、母亲洪某“捞
人”案》
四段故事、四个问题(2 个多观点问
题+2 个普通问题)
1、帮信罪、片面帮助、概括故意
2、掐卡、信用卡账户款项的占有人
3、连环贿赂、徇私枉法罪、收卡型受贿
4、共同犯罪中自首、坦白、立功
2022
《两个骗子亡命天涯》
四段故事、五个问题(5 个多观点问
题)
1、财产犯罪的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共
同犯罪、犯罪形态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信用卡:多倒几手
4、非法拘禁:转化犯、罪数
2021
《赵某所犯四宗罪》
A 组:四段故事、四个问题(3 个多
观点问题+1 个普通问题)
1、财产犯罪既遂标准、承继共犯
2、转化型抢劫:对象人
3、非法拘禁:转化犯、罪数
4、犯罪中止
B 组:《赵甲所犯四宗罪》
四段故事、四个问题(3 个多观点问
题+1 个普通问题)
1、抢劫罪:对象人
2、信用卡:多倒几手
3、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法条竞合
4、财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
C 组:《还是四宗罪》
四段故事、四个问题(2 个多观点问
题+2 个普通问题)
1、共同犯罪、不作为:先前行为义务
2、信用卡:多倒几手
3、抢劫罪、盗窃罪
4、贩卖毒品罪:既遂、中止、未遂
2020
全国卷:《洪某重出江湖偷沉香案》
五段故事(综合题、单问题)
1、林木犯罪、土地犯罪;追诉时效;2、徇私枉法罪;3、
受贿罪,犯罪数额;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4、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5、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6、正当防卫、偶然防卫、猪队友、共同犯罪
新疆卷:《被家暴男的毒苹果反击》;
三段故事(综合题、单问题)
1、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2、信用
卡、转化型抢劫;3、连环贿赂、徇私枉法
2019
《洪某罄竹难书的罪恶一生》
五段故事(综合题、单问题)
1、抢劫罪、共同犯罪、事前故意、因果关系,结果加重
犯;追诉时效;2、各种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
诈骗;盗窃罪(所有权人盗窃被他人占有财物);3、连环
贿赂、徇私枉法;4、自首、立功;5、信用卡、共同犯罪;
6、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特
殊体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4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刑法主观题必考考点列表
分则罪名:三章加两节
总论: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
1、财产:四步法推理法(被害人[损失]-对象
-原占有人-转移占有手段);诈骗、盗窃、侵
占;抢劫、敲诈
1、犯罪形态:中止(自动性)、未遂与预备
(实行行为)
2、信用卡:盗窃、抢劫;信用卡诈骗;普通
财产犯罪。掐卡、占有认定、收卡型受贿
2、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承继共同犯罪、片
面共犯、行为共同说、共犯从属性、共犯脱
离、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
3、贪贿渎职:贿赂(连环贿赂)、司法渎职
(徇私枉法);贪污[职务侵占]与挪用
3、认识错误:事前故意、结果提前、具体流
程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4、网络(帮信罪、非法利用…罪);妨害司
法(洗钱;袭警等);伪劣产品、黑社会
4、因果关系:特殊体质、介入、共犯
5、经济犯罪:金融诈骗(特别是贷款)、合
同诈骗
5、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假想、偶然
6、人身:拘禁(催收非法债务)与绑架;杀
人与伤害;收买、拐卖
6、刑罚:自首、立功;追诉时效
7、汽车肇事及公共安全(妨害安全驾驶)
案例指导用书刑法案例:3+12=15 个
01
答题指引
王某抢劫、盗窃、诈骗系列案
02
王某财产犯罪、贿赂犯罪系列案
03
宠物伤人系列案
01
犯罪构成
颜某、韩某故意杀人案
方
02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李某、杜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方
03
共同犯罪
钱某等故意杀人、盗窃、放火案
方
04
罪数形态理论
田某、向某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非法经营案
05
刑罚
B 公司申请赔偿;李某缓刑考验期内
犯新罪、发现漏罪;王某假释案
0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王某、张某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案
方
07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系列案
08
侵犯财产罪
魏某等侵犯财产案
09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袭警案
10
贪污贿赂罪
吴某受贿案
11
赵某挪用公款、受贿案
方
练习题
丁某、赵某诈骗系列案
刑事法律进阶案例(17 个刑法+7 个刑诉=24 个)
01
唐应龙系列案
刑法
社会热点案例
刑
法
02
刘某江交通肇事案
03
张某等人诈骗、盗窃案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民法典》、
机动车辆管理法规
最高法刑事审判
参考
04
唐某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
社会热点案例
05
安某入户抢劫、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案
06
秦某运输毒品、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累犯、交通肇事罪、侵占罪、毒品、
非吸
真实案例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5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07
刘某亮搭建虚假期货交易
平台骗取投资人财物案
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赌博罪
真实案例
08
张三浴场错柜取财引发系
列案
09
张某、王某绑架、故意杀
人案
犯罪形态、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教唆犯、包庇罪
真实案例
10
周某和郑某受贿案
受贿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挪
用公款罪、立功
真实案例
11
丁某、李某借贷纠纷致丁
某死亡案
高利贷、正当防卫、累犯
最高检指导案例
12
孙某涉嫌诈骗案
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退回
补充侦查等
真实案例
刑
诉
13
王某翠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刑诉
真实案例
14
刘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监视居住、委托辩护等
真实案例
15
肖某诈骗案
刑诉
真实案例
16
马某贪污罪再审申诉案
错案、再审申诉
真实案例
17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刑诉
真实案例
18
焦某、李某互殴伤害案
比例原则、自侦、不起诉
真实案例
19
邵某交通肇事、故意杀人、
盗窃案
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故意犯罪
形态、共同犯罪、包庇罪、自首
最高院《刑事审
判参考》
刑
法
20
孙某抢劫、制造毒品案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
因果关系;罪数;销售假药、信用
卡、洗钱、帮信等
真实案例
21
刘某、吴某、陈某系列犯
罪案
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共
同犯罪
真实案例
22
吴某系列案
经济犯罪、社会秩序犯罪、套路贷、
催收非法债务
真实案例
23
杨某故意杀人、保险诈骗
案
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投放危
险物、绑架罪、抢劫罪、合同诈骗
罪
真实案例
24
沙某内幕交易、为亲友非
法牟利案
网络犯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自
首
最高法刑事审判
参考
指导案例特点
1、题干:案情是由四个至六个案情事实组成的;问题:问五个小问题。
2、案例素材来源:最高法、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实务热点案件,均
为真实案件。
3、综合性:总论知识与分则罪名结合。
4、精细:考察问题比较精细、深入。
5、分则罪名单一:案例考点比较单一,难度较小。
第一部分正式案例
案例一(1):颜某、韩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颜某等人追小偷不救致死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至刑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2008 年第1 集·总第
60 集)上刊载的第475 号案例“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
【涉及考点】
犯罪构成;先前行为;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过当;避险;16 岁生日;共同犯罪;
特殊体质。
【案情】
(1)2017年5月25 日11时许,颜某(17 岁)、韩某(当天16 岁生日)发现周某(13 岁)
正在盗窃颜某的自行车,便尾随追赶周某至河边码头。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
打周某头部等处,致周头皮裂创(轻伤)。(事实一)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6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周某挣脱逃跑,颜某、韩某分头继续追赶周,周某被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而
跳入河中。颜某、韩某二人在船上见周某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在水中挣扎,并向船上
的颜某、韩某二人呼救。货船主人蒋某告诫二人“要出人命了”,船上虽有救生圈,但二人
却无动于衷。(事实二)
(3)此时,周某抓住了货船边的一条绳子,蒋某想将周某拉起。颜某见状,用扳手顶
着蒋某脑袋,喝斥道“谁叫你拉的?把绳子解掉,不然打爆你的头!” 蒋某被迫将绳子解掉。
(事实三)
(4)半小时后,颜某、韩某二人直到看见周某逐渐沉入水中、不见身影,才下船离开。
在此期间,当地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张某一直在一旁观看,也没有救助。(事实四)
(5)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事发地点,欲抓捕颜某、韩某二人。韩某暴力拒捕,将一名
干警打成重伤。颜某趁机逃跑。(事实五)
(6)颜某逃跑时推了一名围观群众,导致该群众朱某倒地后心脏病发作死亡。
(事实六)
(7)后公安人员将周某打捞上来时,周某已溺水身亡。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二、事实四,颜某、韩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对于周某死亡有
无罪过?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三,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四,张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五,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颜某是否对此结果负责?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六,颜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有无罪过?如何定性。
说明理由。
条件1:严重暴力伤害+ 条件2:跳河=
【因果关系】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7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推理罪名结论的思维方法: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分则罪名)=客观不法+主观责任
第一段故事:追杀不救、小偷跳水
【考点及判断标准】
1、成立不作为犯的一般条件
不
作
为
犯
总
论
中
三
个
客
观
条
件
行为人负
有特定积
极义务
(具有
“保证人”
的身份)
四
种
形
式
根
据
法律、法规规
定的义务
三
种
实
质
根
据
基于对危险源支配产生的监督义
务
符
合
分
则
具
体
罪
名
构
成
要
件
职务或者业
务要求的义
务
基于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
产生的保护义务
法律行为引
起的义务
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
产生的报告阻止义务
先前行为引
起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作为可能性)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主
观
故意,过失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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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的实质标准
1、先前行为与危险的造成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引起作为义务。
2、行为人引起他人自主自决的自陷风险行为(有认识能力、有自由意志),风险由自陷风险
者造成,行为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3、先前作为行为后续的不救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
(1)先判断因果关系,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作为行为
(2)当结果可归因于不救助时,还需看不救助行为与先前作为行为能否合并评价
①能够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不能单独成罪
②不能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可以单独成罪
4、当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等行为(作为行为)时
评价后续的不救助行为,也采用前述判断方法,只不过先考虑合并评价,再考虑是否
过当。
【本节案情分析和解析】
(一)对于事实一、事实二、事实四,颜某、韩某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对于周某死亡
有直接故意,二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颜某、韩某有救助周某的义务。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追打周某,导致周
某跳水。尽管介入了周某跳水的条件,但是,先行行为系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迫不得
已或者几乎必然实施躲避行为而跳水。因此,介入因素并不中断因果关系。颜某、韩某的追
打行为对造成周某落水负有主要责任,具有因果关系。由此,颜某、韩某具有先行行为引
起的作为义务。
颜某、韩某抓捕盗窃违法犯罪分子,意图不是制止犯罪(也不是为了夺回财物),不属
防卫,但具有扭送性质。但是,之后实施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明显超
过了扭送的正当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失。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9
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2、颜某、韩某对于周某死亡具有故意。颜某、韩某明知周某会死亡,而拒不救助,甚
至阻碍他人进行救助,对于死亡结果希望追求,根据刑法第14 条,具有故意杀人罪的直接
故意。
3、颜某、韩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颜某、韩某之前实施的击打周某头部的行为,系作为的伤害行为;之后实施的不救助的
行为能够支配周某生命,系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合并一起评价,应当认定为不作为的杀人行
为。
二行为人均已满14 周岁,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对过当及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 条,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段故事:被逼杀人
【考点及判断标准】
1、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 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般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本质
以正对不正
以正对正
客观条件(阻却不
法)
起因
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不法)
现实的危险(人的行为、自然原因、动物
侵袭、疫病等)
时间
正在进行(危险可能)
正在发生
对象
不法侵害者
合法权益(通常是第三人的)
不得已
无
不得已(避险是唯一方法)
限度
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损
害可以大于保护利益)
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所保护
利益>所损害利益)
主体
无限制
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
主观条件(阻却故
意)
主观
防卫认识、防卫意志
避险认识、避险意志
2、欠缺期待可能(责任阻却事由)
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以下三类情况,期待可能性有无的判断才有必要。
【事例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欠缺期待可能性,
因而没有责任。不宜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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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2:以命换命的避险】没有其他选择迫不得已实施“以命换命”的避险(避险过
当),虽是不法,但欠缺期待可能性。
【事例3:本犯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一般认为,本犯(犯罪人本人)为本人犯罪,而实
施妨害司法的行为(如毁灭、伪造证据,伪证,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窝藏、包庇),或者教唆、帮助他人为本人犯罪实施前述妨害司法的行为,认为欠缺期
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
【本节案情分析和解析】
(二)对于事实三,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蒋某将绳子解掉的行为,使周某丧失救助措施,创设了死亡风险,并导致死亡结果,
属于作为的杀人行为。
2、蒋某因受颜某的暴力威胁,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实施该杀人行为。虽具
有避险性质,但属于以命换命的避险,超过避险应有限度,属于避险过当。
3、蒋某主观上对过当和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根据刑法第232 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4、因系避险过当,依照刑法第21 条第2 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迫不得已
而欠缺期待可能,实务中应免除处罚。
第三段故事:冷眼旁观(作为义务的判断,同第一段)
(三)对于事实四,张某有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不构成犯罪。
检察官张某的职责中不包含救助危难的义务,没有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也没有其
他作为义务来源。其不救助行为,不属于刑法面上的不作为行为。
第四段故事:未成年人打伤警察
【考点及判断标准】
第17 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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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 种行为
包括
不包括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
转化犯
过失致死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抢劫
普通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
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
(抢劫枪支等特别法)
转化型抢劫行为(不定抢劫罪)
强奸
强奸妇女
奸淫(嫖宿)幼女
两小无猜(责任阻却)
放火、爆炸、投毒(投放
危险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
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交通工具、劫持航空器等
贩卖毒品
制造、运输、走私毒品
绑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12 号)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
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
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
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本节案情分析和解析】
(四)对于事实五,韩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颜某对此结果不负责。
1、韩某暴力拒捕,将一名干警打成重伤,实施了妨害公务(袭警罪)、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的行为。
2、因为韩某当天16 岁生日,系不满16 周岁,根据刑法第17 条第2 款,其不对妨害公
务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 条,构成故意
伤害罪(致人重伤)。
3、颜某对此没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无需对此行为及结果负责。
第五段故事:撞人引发心脏病死
【考点及判断标准】
1、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1)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2)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存在疾病或者具有特殊体质,只是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
(3)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
2、过失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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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 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 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形式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认识程
度
意志内容
故
意
直接故意(有目的
的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明知必然、可能
必然、大
概率、小
概率
希望
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无目的
的故意)
明知可能(概率高)+
放任(意志空缺)
明知可能
大概率放任(意志
空缺)
不追求
不反对
过
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认识的过失)
预见+没有避免(应当
避免)+过于自信(有
客观依据)
预见到可能
大概率、
小概率
轻信(有客
观依据)能
够避免
反对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没有预见+(公
众认为)应当预见
没有预见(应当
预见)
无认识
无
罪
过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反对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关键要看“我们能否预见”)
行为人没有
预见
我们(公众,同行)能
预见
行为人对危险物品、危险环境没有尽
到妥善义务
疏忽过失
我们(公众,同行)也
不能预见
尽到了妥善义务
意外事件
【本节案情分析和解析】
(五)对于事实六,颜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具有过失,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
1、颜某推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规范,系过失行为。
2、被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认定朱某的死亡结果与颜某的行为具
有因果关系。
3、在主观上,颜某没有预料到死亡结果,但应当预料到逃跑冲撞他人具有致死的危险,
根据刑法第15 条,对死亡结果具有疏忽大意过失。
4、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3 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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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李某、杜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介】各种防卫的情况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涉及考点】犯罪构成理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案情】
某日凌晨2 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
看见有人(事后查明是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 周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
“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
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
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
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刘乙见李某正与刘
甲对打,刘乙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
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
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一声“我是刘乙”就昏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
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
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于是
二人回屋。两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
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
人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
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
身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
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考点及答题要点】
第20 条【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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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不法侵
害
不法侵害:(1)不法性:人的侵害。既包括犯罪行
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不包括合法行为。(2)
客观性。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
人的侵害行为,可以防卫;
2.过失行为、不作为行为、预备行为,也可防卫;
3.对于“黑吃黑”也可正当防卫。
阻
却
不
法
假想防卫(实际并无
现实侵害,行为人主
观臆想有侵害):一般
是过失犯罪
时间正在发
生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1)开始时间:实行、预备开始均可。
(2)结束时间:不再具有侵害危险。
(3)财产犯罪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尚在现
场,损害尚可通过防卫挽回时,也被认为是不法侵
害尚未结束。
2.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符合时间条件。看是否过
当。
防卫不适时。包括事
前防卫、事后防卫。
一般是故意犯罪。
对象不法侵
害人
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财产(系不法侵害工具
时)
防卫第三者。假想防
卫、紧急避险、故意
犯罪
限度
未超过
必要限
度造成
重大损
害
1、先看是否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
2、再看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需说):当时场
景之下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手段(当时采用其他
较低程度的手段无法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
般是过失
主观防卫意
图
1 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
2 防卫意志: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有防卫意图(包括假想防卫),就没有犯罪故意(可
能有犯罪过失)
阻
却
故
意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偶然防卫(客观上没
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结
果)
(二)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的提示规定)
一般正当防卫VS 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起因条件
防卫限度
一般
正当防卫
一般的不法侵害
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需说
无过当
防卫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
(三)防卫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假想防卫、偶然防卫
1、假想防卫:不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法)+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无故意)
2、偶然防卫: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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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辨析:偶然防卫的性质
偶然防卫: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效果(客
观上是合法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
法侵害事实,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主观上有
犯罪故意)
观点一(结果无价值):
客观上没有造成法益
侵害结果(对不法侵害
人)
★合法行为(不
法层面上)
观点二(行为无价值)不法未遂
观点三(行为无价值)不法既遂
第一段故事:对精神病人防卫
1.对于事实一,杜某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实施侵害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
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
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段故事:防卫之后不救致死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
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
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2)在正当防卫
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责任能力,但在客
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可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因此,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段故事:对防卫人进行“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
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
进行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
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
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
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第四段故事:防卫时认错人、后埋尸致死
【考点及判断标准】
1、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后继行为实现结果)的处理
第一个动作(想杀死)
第二个动作(想抛尸
实致死)
罪名
通说观点
杀人实行(未死)+杀人故
意
致死行为,不中断因
果
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观点
杀人实行(未死)+杀人故
意
致死行为+致死过失
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数罪并罚或想象竞
合
2、当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等行为(作为行为)时
评价后续的不救助行为,也采用前述判断方法,只不过先考虑合并评价,再考虑是否
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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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案情分析和解析】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作为杀人,事前故意,杀人致死】
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
行为,李某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
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人死
亡行为。
(2)【假想防卫,过失】
在主观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
具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杜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
埋尸致死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杜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
识到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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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3):钱某等故意杀人、盗窃、放火案
【案情简介】共同犯罪的复杂情况
【涉及考点】犯罪构成理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案情】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 万元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
(事实一)
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
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
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 周岁)帮忙,商量好
一起声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 元。(事实二)
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
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
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周某(共同客观行为的从属性、客观主观相统一、俩俩之间)
1、客观上,帮助+钱某(故意伤害致死、盗窃)+李某(故意杀人致死、放火)行为
2、主观上,帮助二人抢劫的故意
3、客+主=
(1)周与钱: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帮助犯、盗窃罪帮助犯
(2)周与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
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击打数下,见其没再动弹便停止下来,钱某发现床头有
一部手机(价值8000 元),临时起意拿走。
李某看到钱某盗窃,但是没有制止。钱某先行离开后,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
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事实四)
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
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
里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儿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事
实五)
共同故意伤害(条件1)+李某为了毁证而放火(条件2)=火灾风险
杀人+抛尸=致死
抢劫既遂+为了灭口而杀人=抢劫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
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
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
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但不能查明是轻伤还是重伤引发的心脏病)。(事实七)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
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
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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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
由。
6.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
如何承担责任?
7、雇凶者的定性?教唆与精神帮助?教唆犯,不是精神帮助犯;也不是“共谋的共犯
正犯(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推理逻辑:先正犯后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定罪之用)
第一组人物:赵某、钱某、李某弄死张某
(一)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
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1、钱某、李某在故意伤害范围系共同正犯。对共同伤害导致的轻伤、重伤负责。
2、二人实施的共同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不中断因果,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认定为致死行为。
3、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根据刑法第234 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 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赵某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伤害、致死的行为,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根据刑法第234
条、29 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教唆犯。
第二组人物:老婆附合
(二)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1、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教唆、共谋行为,只是附合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仅是知情不举,不是犯罪。
第三组人物:被骗放风的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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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
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周某与钱某:
(1)客观上,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
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
(2)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
(3)是钱某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2、周某与李某:
(1)客观上,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提供了帮助
(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
(2)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
(3)周某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李某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杀人罪,系吸收犯(将书上“牵连犯”更正),以故意杀
人罪论处。
4、周某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盗窃罪,系吸收犯,以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盗窃罪论处。
5、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脱离,没有有效阻止既
遂结果发生,不属犯罪中止。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6、放火:
(1)客观上,有未帮助放火的行为?有
(2)主观上,周某有无放火的故意?没有
(3)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帮助犯
第四组故事:钱某拿手机,李某不制止
(四)钱某构成盗窃罪,李某对此行为不负责。
1、钱某临时起意拿走手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4 条,构成盗窃罪。
2、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虽与共同伤害有条件关系,但无因果关系;作为伤害的共犯
人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不需对此行为负责,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组故事:李某放火,钱某不管
(五)李某、钱某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1、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 条,构成放火罪。
2、犯罪之后大概率会毁证,放火是因之前二人实施了共同伤害行为进而破坏现场,系共同
犯罪行为而引起,与之具有因果关系,钱某具有因先前共同行为引起的制止义务,不制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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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放火行为。对此容认具有共同故意。构成放火罪,系不作为形式的共同放火罪,片
面帮助犯。
【问题】共同犯罪人甲、乙,共同实施A 罪;共犯人甲实行过限,实施B 罪。共犯乙有无
制止义务?
【标准】如B 罪行为,与A 罪行为有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才有制止义务。
第六个问题:正犯-共犯,主犯-从犯分类法
(六)关于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1)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
(2)周某系帮助犯,是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3)赵某是教唆犯,系主犯。
2、对于盗窃罪:
(1)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
(2)周某系帮助犯,是胁从犯。
3、对于故意杀人罪:
(1)李某系实行犯,是主犯。
(2)周某系帮助犯,是胁从犯。
(3)周某只有一个帮助行为,一个概括的故意,应当以重罪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或者以
抢劫罪的胁从犯论处。
4、孙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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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4):田某、向某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
【来源】“向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第290 号)、“田某某重婚
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62 号)、“王某某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第477 号)
【案情】
2015 年,向某(女)利用担任某供电公司(非国有)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多次动用自
己保管的公司账上资金用于赌博。2016 年10 月,向某从自己保管的供电公司的小金库中取
款22 万元,用于填补挪用差款。后向某认为供电公司的小金库管理松懈,遂产生侵吞供电
公司小金库资金的念头。之后,向某伙同其夫田某侵吞公司小金库资金70 余万元。
经查,1998 年田某与向某登记结婚。2008 年4 月,田某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年
8 月,二人举办了婚礼,在B 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居住,并育有一子。2010 年,田某前往D
市工作,未告知杨某。2013 年,杨某找到田某要求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田某拒绝并再次离
开杨某。2014 年年初,田某回到B 市向某处生活;同年5 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田
某(登记在其名下)将曾与杨某同居的房产出售。2015 年3 月,杨某找到田某并报警,田
某被抓获。
2014 年年初,田某从他人处得知某装订厂能够印刷无委印手续书刊,便与厂长李某联
系,称自己是书商,想印一些大学教材,但无任何手续。厂长李某认为所要印的教材不是“黄
色”和“反动”的,即同意印刷。依据约定,李某安排图书的印刷及装订。田某接货将盗版
书销往全国各地,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72 万余元。后因分配不均,田某扬言要举报李某。
李某出逃,后因经济困难,想找点钱花。2015 年2 月某日晚,李某将一女子张某骗至
公共绿地,并将三唑仑片(“迷奸药”)放入饮料中,骗张某饮用,趁张某服药神志不清之
机,抢走张某2 万余元现金。在强摘被害人耳环时,遭张某反抗,李某对张某进行殴打。(认
为打死了,又抛“尸”)。次日上午10 时许,张某的尸体在葺绿地东南边的水沟里被发现。
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他人扼颈后溺水致窒息而死亡。
李某知道自己犯下了命案,觉得这都是田某所致,遂决定除掉田某。李某从警察王某处
窃取枪支一把,在前往田某家的途中被抓获。
【问题】
1.向某挪用并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吸收犯?应当如何处理?向某的赌博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田某的重婚行为属于何种罪数形态?其追诉时效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3.田某与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哪些犯罪?它们是什么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4.对于抢劫行为,李某始终辩称,他只想谋财,从未有过害命之意。那么,李某的抢劫
行为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为什么?
5.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假设李某使用盗窃来的枪支杀
死田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罪数规则的认定顺序
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一个行
为
继续犯
(
行
为)
线状行为是一个行为
①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罪,重婚罪;②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
法持有假币罪。窝藏罪,窝赃类犯罪。③一些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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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
行
为)
刑法规定反复多次实施才是一个行为。
以赌博为业行为;非法行医行为;虐待罪的虐待行为
分则罪
数(法定
的一罪)
法条竞
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节择重)
整体法优于部分法: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叉竞合(择一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结果加
重犯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与基本犯行为有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
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杀害、伤害(致死、重伤)被
绑架人等
结合犯
刑法强行规定将两罪合并为一罪。常考杀人、强奸、妨害公务、非法拘禁
绑架罪+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致死)=绑架罪,拐卖+强奸=拐卖罪;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一行为
(实质的
一罪)
想象竞
合犯
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①盗窃公共设施(如盗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易燃易爆设备等,同时触
犯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②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
罪、盗窃罪的;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的;④抽象(异类)认识错误:误将他人当作是熊猫猎杀
数行为
(处断的
一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同性质数个行为
连续盗窃、连续诈骗、连续抢劫、连续杀人等
牵连犯
两个实行行为触犯两罪:伪造后诈骗;关联行为后伪造
(1)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后诈骗(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
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实施关联行为(如窃取信息)之后再伪造。
(3)妨害信用卡管理,后信用卡诈骗。
吸收犯
两个实行行为触犯两罪,违禁品后持有,入户犯罪
(1)违禁品犯罪后又持该违禁品;
(2)入户犯罪。
事后不
可罚
两个实行行为触犯两罪,同一对象、同一类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禁止重复评
价)。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兑现,两行为触犯两罪,会重复评价的。
(1)实施财产犯罪之后,针对赃物的持有、处分、毁坏行为。
(2)非法取得财产凭证、单据、票据之后,为实现价值而实施兑现行为。
(3)违禁品犯罪后对违禁品持有。
(4)其他数行为可能会引起重复评价的情况,例如先盗窃到赃物,之后又对失主
敲诈让其出钱赎回赃物等。
【答案】
1.(1)赌博罪是一种营业犯(集合犯),但向某并未以赌博为业,也不是聚众赌博,所
以不构成赌博罪。
(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3)侵吞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有身份+无身份犯,内外勾结。
(4)数罪并罚。
向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个犯罪构成。但是两者并不具备吸收关系,
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2.(1)重婚罪,事实婚姻属于重婚罪。
(2)田某的重婚行为属于继续犯,行为终了时才结束。
(3)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田某回到原配向
某处生活,并变卖房产,这个时间节点可以认沏甬某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不再维持事实婚姻的
意思,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故追诉时效从2014 年开始计算,田某的重婚犯罪仍然在追诉
时效之内。
(4)民法问题:房子,是否属于田、杨的共同财产?不是共同共同,是按份共有。
(5)民法问题:大老婆,对田某购房时支出的款项,有无请求权?有。对房子(假设
涨价了)有无求偿权?又分多少?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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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田某与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触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其中,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吸收关系,前罪吸收后罪(答事后不
可罚亦可)。
(3)法条竞合,非法经营罪是一般法,以特别法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因此,田某与李某的行为应该只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4.对于李某的抢劫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1)抢劫过程中杀人
(2)事前故意,不中断因果。
(3)结果加重犯。
5.(1)盗窃枪支罪既遂。
(2)故意杀人罪预备。
(3)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同时还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一个行为触犯两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以盗窃枪支罪论处。
(4)假设李某使用盗窃来的枪支杀死田某,李某构成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犯
罪,两个实行行为,分别量刑后数罪并罚。不是牵连犯。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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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5)、B 公司申请赔偿;
李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王某假释案
【案情】
某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并判决:A 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构成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 年,罚金3 万元;与A 公司有合作关系的B 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实
施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 年缓刑1 年;B 公司及实控人、原法定代表人白某被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扣押、调取B 公司100 余册财务文件,
并扣押B 公司人民币2000 万元。刑事判决未对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扣押的财务文件和资金作
认定和处理。刑事判决生效后,B 公司申请公安机关解除对财务文件的扣押、返还2000 万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事实一)
判决生效后,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他人住院发生医疗费损失,在
犯罪后的逃跑过程中自觉罪责难逃,主动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表示要自动投案,公安机关电信
定位到李某,没有等待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便将其抓获。李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故意伤害
他人的客观罪行,但是辩解说自己是出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伤害他人;同时,李某还交代在其
实施隐匿会计凭证罪11 年之前发生的一起失火案,系自己的失火行为所造成,公安机关查
证属实,该起失火案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并且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安全。(事实二)
判决生效后,王某被从看守所移送某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执行机关以王
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奎明,王某在服刑期
间2 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原判罚金人民币3 万元未履行、未能执行;同时还查明,王
某在狱内三年服刑期间,共计消费46,990 元,月消费趋过1300 元,明显高于当地服刑人员
狱内消费水平。(事实三)
【问题】
1.B 公司申请公安机关解除扣押财务文件、返还20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应当如何
定性?
2.假设李某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医疗费和失火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在不考虑诉讼时
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3.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意伤害罪)并发现漏罪(失火罪)的情况如何处理?李某
是否构成自首?(附《刑法》第115 条第2 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假释王某?
5.李某实施隐匿会计凭证罪,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判处禁止李某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
【答题要点】
1.公安机关扣押的财务文件,无论是否属于本案的证据,在案件审结后都应当退还B
公司;2000 万元款项属于公安机关超出刑事案件范围扣押的B 公司合法财产,是违法扣押,
应当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2.不考虑诉讼时效,李某个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执行两种赔偿的,赔偿医疗费的执行顺位
先于赔偿失火罪造成的财产损失。
3.李某缓刑考察期内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将原判1 年有期徒刑与故意伤
害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失火罪已
经超过追诉期限,不再追诉。
4.王某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重要的是,其确有承担罚
金刑的能力,而不履行刑事判决,不符合假释条件,对王某不予假释。
5.对于李某实施隐匿会计凭证罪,人民法院无须判处禁止其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后5 年内
不予注册即可。
案例六(6):王某、张某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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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考点】金融诈骗犯罪、非吸、伪劣产品、走私犯罪
【案情】
王某系A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底,使用虚假
的证明文件,以A 公司名义,向B 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申请贷款200 万元,欲用于A 公
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事实一)
B 银行信贷部主任张某在审核A 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发现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
符合。为此,王某送与张某20 万元,希望网开一面,保证贷款会如期归还,张某遂将款项
贷出。(事实二)
王某将其投入A 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后因遭人举报,伪劣白酒未及售出即被查
封,经查,该酒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工业酒精,货值金额20 万元,导致投资款均不能收回。
(事实三)
为了弥补亏空,王某编造引资理由,许诺年利率40%的高额利息回报,以A 公司名义
向社会集资1000 万元。A 公司将此款多途使用,因为利率太高,资金无法周转。王某明知
不能归还,又集资3000 万元,其中2000 万以被其用于归还之前的利息,导致该笔款项不
能归还。经查,A 公司另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事实四)
另有1000 万元,被王某从A 公司挪出,与蒋某合伙,从国外走私香烟入境。但蒋某却
瞒着王某,在香烟中夹带十枝钢珠枪走私入境。后王某、蒋某在销售走私的香烟时被查获,
经查,二人无烟草销售许可证。香烟及涉案款项均被没收。(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一,王某构成何罪?A 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如有不同处理方法,
可予以分别说明。
2、对于事实二,王某、张某构成何罪?A 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王某构成何罪?A 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王某构成何罪?A 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五,王某、蒋某构成何罪?A 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第一段故事:贷款诈骗
骗取贷款行为:贷款时弄虚作假
无非法占有目的
造成重大损失
骗取贷款罪
自然人、单位
骗贷时以转贷
牟利为目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
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犯罪数额:以具有非
法占有目的的部分款项认定)
只能由自然人
构成
欺骗金融机构贷款行为:(1)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重大损失,定骗取贷款罪;具
有转贷牟利目的,定高利转贷罪;(2)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
然人构成
1、对于事实一。
(1)A 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系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 公
司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
(2)由于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对于单位实施贷
款诈骗行为,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其一,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
释》的规定,对单位认为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贷款诈骗罪自然人犯
罪论处。由此,A 公司不构成犯罪,王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为A 公司构成合同诈
骗罪,王某因A 公司犯罪则承担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第二段故事:银行人员收钱后放贷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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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
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主体身份(自然人、单位)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或情节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过错形式
对违法发放行为是明知故犯,但对重大损失结果是过失
对合行为人(申请贷款人)
定性
采取欺骗手段:不构成犯罪
采取欺骗手段申请贷款,无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
采取欺骗手段申请贷款,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
2、对于事实二。
(1)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数罪并罚。
①在处理贷款业务时,明知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仍然发放贷款,构成违法
发放贷款罪。
②因为并不明知骗贷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骗贷人没有贷款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贷
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③张某是国有控股银行中的职员,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
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④数罪并罚。
(2)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①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20 万元,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②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3)王某送与贿赂,是为A 公司谋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由单位构成,故而
A 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段故事:伪劣白酒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它犯罪的法条竞合及处理规则(择一重处)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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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步骤
第一步,根据数额(销售金额5 万、货值金额15 万)确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
第二步,确定特殊伪劣产品属于哪一类,根据成罪条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确认是否构成该罪。
第三步,确定是否存在法条竞合。
3、对于事实三。
(1)A 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伪劣白酒,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A 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5 万元,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4)王某因为A 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段故事:非吸案
非法集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亲友
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
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
形。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还可包括: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
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
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
犯罪数额: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部分款项认定
【金点口诀】符合四个条件是非法集资(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社会公
众);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7种推定)的部分成立集资诈骗。
4、对于事实四。
(1)对于之前非法集资1000 万元的行为,以及之后集资中的1000 万元,A 公司违反国家
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
(2)对于之后非法集资中的2000 万元,A 公司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导致资
金不能归还,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3)王某因为A 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段故事:走私香烟
5、对于事实五。
(1)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2)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3)王某对蒋某实施的走私武器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4)所涉罪名为王某、蒋某的共同犯罪,不是单位犯罪,A 公司不负责。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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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7)、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系列案
【案情】
案例1:被告人杨某、吴某、李某驾车至某市海燕歌舞厅门前,用黑布袋套住田某(女)
的头部,并用宽胶带将其双手缠住。后吴某、李某将田某架到车上,杨某驾车将田某绑架至
某县一旅馆内拘押。第二天一早,杨某等三人胁持田某到市区银行柜员机,从田某存折中取
现金5000 元后将其放走。
对于此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吴某、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采用暴力方式绑架他人,均构成绑架罪。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向被
害人田某暴力劫取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其他人,其行为特征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
人行为明显不同,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案例2:被告人刘某因经商不善欠下巨额债务,遂产生劫持他人勒索财物之念。刘某邀
约被告人岳某共同劫持某公司董事长张某,岳某同意并邀陈某参与,刘某还邀冯某参与。随
后,刘某出资购买跟踪器、窃听器等物品,出资并安排陈某租房、租车,冯某提供自己的车
用于跟踪张某。经多次策划、踩点,刘某等四人商定劫持张某后逼其杀害一名女性,拍摄张
某杀人过程并以此逼迫其支付钱款。为此,刘某购买手枪一支、子弹19 发,出资、安排陈
某购买面包车,安排岳某、陈某、冯某从网上购买木箱、手铐、匕首等物品,并租用某村的
一农民房。1 个月后,被告人刘某等人依照计划作案,刘某与岳某等人一起将张某劫持,三
人将张某捆绑后运至租住房内。此后,刘某持枪向张某索要钱款。
岳某、陈某驾驶面包车外出,将甲女(殁年23 岁)骗到租住房的另一房间拘禁。其间,
刘某反复威胁张某交付钱款,岳某也持刀对张某进行威胁,张某答应给付1 亿元后,刘某等
人胁迫张某一起杀人,以确保张某不报警并按约定付款。
(抢劫未遂?还是敲诈?)
次日凌晨2 时许,陈某在旁持刀威胁,张某被逼与岳某、陈某一起发力,用绳子勒住甲
女的脖子,致甲当场死亡,刘某对整个杀人过程进行录像。随后,刘某驾车将张某送回家,
并将冯某接至租住房内。岳某、陈某、冯某将甲的尸体抬入之前所砌炉灶焚化。当日,张某
报警,公安人员抓获刘某等人。
案例3:被告人李某、袁某、胡某、东某四人预谋绑架被害人石某勒索钱财。袁某以帮
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某、刘某二人参与作案。李某、袁某、胡某、东某、燕某、
刘某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石某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石某绑架至一
处住房。李某、袁某指派东某在石某住地监视石某家属是否报警,并指派燕某、刘某负责就
地看押石某。之后,李某、袁某、胡某分两次向石某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 万元,均让
石某的家属将钱款打入事先开立的银行卡账户中。随后,李某、袁某、胡某用该款购买大量
黄金私分、挥霍。被告人燕某、刘某在看押被害人石某时得知,石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根本
不存在债务关系,在石某答应给10 万元的情况下,将石某放走。
【问题】
1.对于案例1,评述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的理论观点有何不同?
2.对于案例2 的定性,请回答以下三个具体问题:(1)被告人刘某等人劫持张某并向其
勒索巨额财物的行为,与案例1 是否有明显不同?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这一行为构成何罪?(2)
被告人刘某等人劫持并杀害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的竞合?(3)
被绑架人张某与被告人岳某等人一起用绳子勒死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案例3,被告人燕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石某答应给10 万元而获得释
放的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答案要点】案件是好案件,但该书的解析答案实在太烂,答案重写如下。
一、案例1: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观点一:抢劫罪。
观点二:绑架罪。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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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法发【2005】8 号):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
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
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
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
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
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
一重罪定罪处罚。
二、案例2:间接正犯、抢劫罪
(一)张某
1、面临被杀死的危险,被逼杀害甲女,系避险过当。
2、主观上对过当的不法侵害具有故意,但欠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3、根据刑法第21 条,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险处罚。
(二)刘某、岳某、陈某、冯某
1、对甲女:用相杀害逼迫张某杀害甲女,利用没有意志选择自由人的避险过当行为,
杀害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同时,亲自实行、共谋杀害甲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
3、焚化尸体:系本犯,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4、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5、对于1 亿元: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抢劫罪论处。系犯罪未遂。
三、案例3: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一)燕某、刘某
1、对于石某:客观上绑架行为+主观上索债意图,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系
索债型非法拘禁。
2、对于10 万元:得知真相后,趁人之危得钱,至少系不当得利。
(1)如果燕某、刘某主动要钱,否则不放人,则系利用拘禁暴力当场劫财,构成抢劫
罪。
(2)如果系被害人石某主动提出拿钱换取放人,则只是不当得利。
(二)李某、袁某、胡某、东某
1、利用没有勒赎目的燕某、刘某绑架石某,构成绑架罪的间接正犯。
2、同时,亲自实行、共谋绑架,构成绑架罪的直接正犯。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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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8):魏某等侵犯财产案
【涉及考点】抢劫、盗窃
【案情】
2015 年3 月,魏某(2000 年1 月20 日出生)听说同村村民刘某代收了电费款后,遂萌
生抢劫之念。某日2 时许,魏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刘某家,发现刘某在东屋睡觉,便
钻入西屋,翻找钱款未果,又至东屋,寻找,刘某被惊醒。魏某用钳子朝刘某头部猛击,见
刘某不动,在认为刘某已死亡的情况下,用钳子将抽屉撬开,将里面的9700 元电费款拿走,
并将刘某的手机、信用卡等物品搜刮一空。为毁灭罪证,魏某用打火机点燃一纤维编织袋扔
在刘某所盖的被子上,导致刘某颅脑损伤后吸入一氧化碳窒息死亡,价值7209 元的物品被
烧毁。
魏某后逃亡,化名孙某,应聘到某乳品公司担任业务员,出于为该公司创造经营业绩的
动机,从2016 年10 月起向该公司虚构了某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并利用伪造的学院行政章
与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从2016 年10 月起至2017 年3 月,魏某将该公司钙铁锌奶
321500 份(每份200 毫升)送至其暂住地,每天将牛奶全部销毁。经鉴定,上述牛奶按0.95
元/份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05425 元。
经查,2017 年3 月,魏某在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结识了该公司员工方某,两人预谋以
贩卖移动公司手机“靓号”的方式牟利。之后,方某利用工作之便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
查得14 个号码的机主资料信息,通过制假证伪造了14 张与机主资料相同的假身份证。同年
7 月,魏某分别持上述假身份证到移动公司营业厅,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非法过户到自己名
下。随后,魏某隐瞒真相,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四个号码卖给他人,共计获取8.1 万元。
【问题】
1、魏某在取财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2.如果魏某用刘某的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中取钱,对此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魏某用刘某的手机拨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4.魏某将牛奶销毁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5.手机“靓号”是否属于财产犯罪中的财物?魏某与方某利用手机“靓号”牟利的行
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6、事实三中,如果先获信息,再伪证,再过户。解犯罪名,罪数。
第一段故事:抢劫后放火杀人
1.魏某主观上想通过故意杀人的方法来劫取财物,在客观上放火毁灭罪证致人死亡。
(1)这属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事前故意,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抢劫手
段负责。
因此,魏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2)同时,魏某构成放火罪,但不属于放火致人死亡这种加重情节。
(4)由于魏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岁,应当对抢劫、放火负责;因
不满18 周岁,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魏某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3.如果魏某用刘某的手机拨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
处罚。
第二段故事:假报业绩毁奶
认定财产犯罪的基本步骤(四步法)
第一步,确定被害人(以民法确权为基础)。
第二步,确定犯罪对象。
第三步,确定犯罪对象(财物)的占有状态(他人占有VS脱离他人占有)。
第四步,确定转移占有的手段(非法VS合法;何种非法转移占有的手段)。
4.(1)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魏某销毁牛奶的行为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不构成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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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2)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段故事:盗窃信息后、伪造证件,骗电信公司转移号码:虚拟财产(此
答案有待商榷)
5.观点一:
(1)伪造身份证件罪
(2)偷了机主的靓号再转卖。
观点一(通说):认为有价值、可控制,是财物。被害人是机主。方某利用职务盗卖,
但并不属本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机主构成盗窃罪。
或者认为移动公司为占有人,可构成三角诈骗罪。
购买者善意取得,不是被害人。
观点二(少数):手机号码本身不是财物,它不具有价值。手机号码价值的实现在于之
后的转让。被害人是购买手机号的人。因此,这并非盗窃后销赃的行为,而是欺骗他人财物
的举动,故两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最高检检例第37 号(具有司法解释同等效力):张四毛盗窃案
【判决要旨】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20 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孟动利用黑客程序并通
过互联网,窃得茂立公司所有的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后与何立康取
得了联系,预谋人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 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孟
动在找到买家并谈妥价格后,通知何立康为买家的QQ 号充入Q 币,并要求买家向其工商银
行牡丹灵通卡内划款。期间,何立康除按照孟动的指令为买家充人Q 币外,还先后为自己及
其朋友的QQ 号充人数量不等的Q 币。何立康陆续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窃取Q 币32298 只,
价值人民币24869.46 元;窃取游戏点卡50 点134 张、100 点60 张,价值人民币1041.4
元。以上两被告人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5910.86 元。【问题】孟动、何立康二人可否构成
盗窃罪?数额如何计算?
四、罪名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伪造身份证件罪;前两罪是牵连犯
3、如果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
如果是诈骗罪:牵连犯,择一择重处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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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9):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袭警案
【案情】
2025 年1 月5 日,陈某拖欠供货商货款5 万元,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其名下虽有房
产、存款,但陈某为逃避执行,与他人虚构借款合同并提起虚假诉讼,最终导致原判决无
法执行。3 月20 日上午,警察甲、乙和辅警丙在市区街道维护市容治安。三人发现陈某在
其商铺前占道经营,摊位占了大半人行道,阻碍行人通行,影响周边商家经营。于是三人
来到陈某摊位前执法,甲匆忙地从口袋里掏出证件,晃了一下,陈某无法看清证件内容;
乙、丙则只是手里拿着证件,未递到陈某面前展示。由于着急完成任务,且现场环境嘈杂,
三人的语气生硬,要求陈某立刻清除占道的摊位。陈某之前曾因占道经营被罚款,对执法
警察一直心怀不忿,加之三人态度强硬令陈某更加气愤,出现强烈的反抗心理。趁三人不
备,陈某猛地用力推搡警察甲,致使警察甲后退好几步,差点摔倒,但未造成身体损伤。
警察乙见状,立即上前准备控制陈某,陈某迅速从旁边捡起一块木板,朝着警察乙挥去,
警察乙侧身躲避,木板擦身而过。辅警丙上前协助,陈某转身用力挣脱丙的拉扯,朝丙的
脸上打了一拳,导致丙脸部红肿,但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之后,陈某冲向警车,使劲踢打
警车车门,致使车门出现多处凹陷,还企图抢夺警车上的警棍。在制止陈某的过程中,警
察甲的手臂遭陈某拳头击打,造成轻微瘀青,但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问题】
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说明理由。
2.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说明理由。
3. 如何看待警察甲、乙和辅警丙的执法行为,其对陈某袭警罪的认定是否有影响?说明
理由。
4. 陈某针对辅警丙的袭击应当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 综合全案,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陈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通过虚假诉讼逃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陈某踢打警车、抢夺警棍等系列行为属于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其明知警察甲、
乙和辅警丙正在执行职务而实施暴力袭击,构成袭警罪。
3.警察甲、乙和辅警丙的执法行为未对诱发袭警行为起到主导作用,属轻微瑕疵行为,
不影响陈某袭警罪罪名的认定,但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4.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不包括辅警,单独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罪,而应按妨害公务
罪处理。但本案中陈某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甲、乙和辅警丙,根据司法
解释的规定,应按照袭警罪从重处罚。
5.综合全案,陈某因警察甲、乙和辅警丙对其执行职务而实施暴力袭击,构成袭警罪。
同时,需要结合三个情节对陈某的量刑进行综合认定:(1)警察甲、乙和辅警丙存在轻微执
法瑕疵,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2)陈某同时袭击警察和辅警,按照司法解释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3)陈某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参考法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负有被执行义务的人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不作为行为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对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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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
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25〕1 号)
(2024 年11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 次会议、2024 年6 月27 日最高
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 年1 月18 日起施行)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
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
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
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
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
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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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10):吴某受贿案
【涉及考点】贿赂犯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情】
2010 年下半年,在吴某担任某国有独资基建公司(以下简称基建公司)总经理期间,
徐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承接该公司某项目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吴某原计划安排情妇
赵某承接该业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30
万元,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利用职权,决定以徐某的名义承接总额700 余万元的钢绞线
供应业务。2010 年9 月底,徐某按约定联系吴某交付30 万元好处费。吴某带徐某与赵某见
面,谎称赵某系领导的朋友,徐某将30 万元交给赵某。
2011 年,徐某又为某公立学校承包工程,工程按质按量完工后,学校一直拖欠工程款
(3000 余万元)。徐某听说吴某与校长张某很熟,便送给吴某10 万元,请吴某帮忙。吴某
让张某帮忙解决,张某于是将工程款给付徐某。
2012 年,基建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吴某明知公司的应付款账
户中有三笔共计460 万元系上几年虚设,而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隐瞒该款项的真实情况,
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该三笔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并予以确认。同年底,政府发文同意该公司产
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此后,基建公司在570 名职工中平均配股。2013 年6 月,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长为吴某。之后,吴某收购了其他569 名股亲的全部股份,并于
同年8 月正式成立蓝天基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2013 年9 月,蓝天公司向区财
政局交清国有资产购买款4650 万元。随后,吴某积极办理公司产权转移手续。案发时,手
续尚在办理之中。
【问题】
1.吴某谎称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让徐某支付30 万元给赵某,吴某的行为是
的否构成受贿罪?如果构成,是否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为什么?
2.徐某支付30 万元给赵某,徐某和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徐某请求吴某帮忙解决学校的工程款一案,徐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
么?
4.如果该公立学校属于基建公司开办的学校,徐某和吴某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
么?
5.吴某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潜在流失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又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第一组故事:贿赂犯罪
(一)普通受贿(索取贿赂、收受贿赂):出卖自身职权
第385 条第1 款【普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索取贿赂(主动要)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被动收)
需要“为他人
谋取利益”(正
当、不正当)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上承诺即可)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
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
由收受;4、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
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二)斡旋型受贿:出卖职位便利条件(打招呼)
第388 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要有“官位”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
便利条件
本人利用“官位影响”,与被招呼的办事官员之间具有职
位影响、工作关系。包括影响关系(同级同事关系、下
上级关系)、制约(上下级关系),工作联系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直接利用本人“官位”、间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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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接利用他人职权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即可。内容上,或程序上不正当,或谋取竞争优势
索取或收取请托人财物
利用“官位影响”收钱,也是权钱交易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
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有无受贿通谋
国家工作人员
关系密切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对收
受、索取财物事有通谋
受贿罪正犯
受贿罪共犯
无通谋
滥用职权犯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题要点】
1.徐某表面是因为吴某的欺骗交付财物,实质上是因为有求于吴某,所以给付财物。因
此,吴某构成受贿罪。同时,吴某主动索要财物,应以索贿论处,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1)触犯了诈骗罪
(2)触犯了索贿型受贿罪
(3)以受贿罪论处。
2.赵某是吴某的情妇,是特定关系人。吴某与赵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徐某构成行
贿罪。
3.不成立斡旋受贿。行为人必须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但是在本案中,徐某向学校索要
工程款是正当利益,因此,吴某不构成犯罪,徐某也不构成行贿罪。
4.如果该公立学校属于基建公司开办的学校,吴某对校长具有制约关系,属于“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即便谋取的利益是
正当的,也构成受贿虱。但是,由于徐某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所以不构成行贿罪。
第二组故事:庙里改制和尚肥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贪污的区分)
第396 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
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贪污的区分:单位行为VS个人行为。(1)私分的人员的多少;(2)
单位集体研究与否;(3)单位内部员工知情与否。
5.(1)在本案中,吴某将公司所有的股权都收为己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个
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2)不是分配为多数人,不构成私分罪。
(3)由于改制手续尚在办理之中,吴某并未实际控制所隐匿的国有资产,所以思当以
贪污罪的未遂论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比照既遂从宽处理。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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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11):赵某等挪用公款、受贿案
【案情】
赵某系某国有公司A 公司副总经理,其高中同学钱某找到赵某,对赵某说,“现在炒股
很挣钱,你从公司倒点钱出来轻而易举,我给你一成好处,钱会马上还”。赵某遂未经公司
董事会决定,以A 公司名义将200 万元资金借给钱某。钱某给了赵某好处费20 万元。(事
实一)
钱某得到钱款后,用于购进假币,在黑市转卖销售获利甚丰。钱某还将部分所购假币用
于商场购物等,总面额5 万元。(事实二)
期间,钱某告知银行职员孙某该款的真实来源,让孙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存款。(事
实三)
两个月后,钱某将其中150 万元本金归还给赵某,赵某将其还回本单位。又过了两个月,
赵某得知钱某借钱的真实用途是购买假币,匆忙催促钱某归还另外50 万元。赵某得款后知
事态严重,携带50 万元潜逃。(事实四)
【原题被删部分:案发后,监察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调查,为了获得轻判,赵某给承办该
案的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李某送钱10 万,让其将携带50 万元潜逃的事实情节不写入卷宗。
李某收钱后照办,后被揭发。(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一,赵某、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数额为多少?说明理由。
【原题被删部分:5、对于事实五,评述李某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说明理由。】
6、如果给的欠条,但没有收到钱?(未遂)如果是免除债务(既遂)。
【答题要点】
1、对于事实一。
(1)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①个人决定将公款50 万借给钱某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第4 款,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
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
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可见,挪用公
款罪中的“用途”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本人认识
的用途与使用人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本人认识为根据。本案中,赵某由于受到钱某的欺
骗而产生认识错误,主观上认为钱某将公款用于“炒股”即进行合法营利活动,则应认定其
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②收受钱某给予的好处费5 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③受贿后挪用公款的,应当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犯)、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①指使、策划挪用公款,与赵某一起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
活动。
②向赵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③犯行贿,又实施挪用公款的,应当数罪并罚。
(3)赵某、钱某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受贿罪、行贿罪也成立共同犯
罪。
2、对于事实二,钱某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钱某实施购买假币、出售假币、使用假
币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第l 款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最终
以出售、购买假币罪一罪论处。
3、对于事实三,孙某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l 条的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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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4、对于事实四,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为50 万元。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对
查明具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数额,以贪污罪定罪。
(2)剩余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原题被删部分:5、对于事实五。
(1)观点一:根据刑法第399 条第1 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
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
法工作人员,本案李某系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其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关键在于认定其是
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2)根据刑法第94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的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二)依法监察公职
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
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
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有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职权,应当认定为刑法层
面上的“司法工作人员”。
(4)由此,李某可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触犯受贿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观点二:按宪法,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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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丁某、赵某诈骗系列案
【案情】
钱某甲、钱某乙和李某是牌友,因为李某手气比较好,经常赢钱某甲和钱某乙的钱,使
得钱某甲怀恨在心。某晚,三人又在某宾馆一起喝酒打牌。其间,李某再次赢钱。到次日凌
晨两点,输钱的钱某甲很生气,到屋外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带人假冒警察说是查赌,来宾
馆把李某赢的钱夺回来。张某答应,随即借了警服,开车带着丁某、赵某一起到宾馆,并告
知两人此行是要替他人拿回所输赌资。因不知钱某甲和李某等人所在房间,张某便让丁某和
赵某穿着警服到宾馆谎称临时检查,欺骗宾馆服务员挨个打开房间。张某自己则在车上等待,
准备接应丁某和赵某。宾馆服务员信以为真,陪着丁某和赵某逐个房间“检查”。其间,丁
某和赵某意外撞见魏某在宾馆房间嫖娼,于是临时起意要求魏某交3000 元“罚款”,并威胁
称若魏某不交钱便将其抓回派出所。魏某无奈交完钱后,打电话问公安局的朋友是否确有抓
嫖行动,遂发现自己被骗。魏某立即联系朋友徐某,让其带人持砍刀来堵假警察。丁某和赵
某查到钱某甲等人所在的房间后,谎称抓赌。李某正欲辩解,丁某和赵某抢了桌上李某赢的
一沓钱(5000 元)拔腿就跑。李某立刻起身追赶,追至宾馆门口,丁某和赵某坐上张某的车
离开。李某见状,马上坐进自己的私家车,发动车辆准备继续追。此时,徐某刚好开车带着
齐某等人赶到,徐某以为李某是丁某等人的同伙,就带齐某等人拦住李某去路,用砍刀猛拍
李某车窗,让李某下车还钱。李某见徐某等人来势汹汹,又手持凶器,也误以为其是丁某的
同伙,因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便出于撞伤徐某脱身的意图踩下油门加速向拦在车
前的徐某撞去。徐某反应快,立马跳到一边,堪堪躲过李某的撞击。然而,就在此时,宾馆
老板莫某听到动静跑出宾馆查看,李某来不及刹车,将莫某撞倒在地致其重伤。李某知晓自
己撞伤了莫某,但因害怕徐某等人,并未停车,继续开车逃离。在场的徐某、齐某、魏某和
钱某甲、钱某乙等人见到事情闹大,也都纷纷逃窜,未对莫某施以救助。莫某因未能及时得
到救助而身亡。
【问题】
1.问题一:张某、丁某和赵某可能构成什么犯罪(不考虑数额)?请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
2.问题二:李某驾车撞伤莫某,能否认定李某对莫某的重伤结果具有犯罪故意?具体符
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是否会得出不同结论?请说明理由。
3.问题三:在莫某重伤后,徐某是否对莫某负有救助义务?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对问题一的解答
(1)丁某和赵某骗走魏某3000 元,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此时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还是法条竞合关
系,存在不同观点,但这种见解分歧不影响本案的结论。
(2)丁某和赵某取走李某所赢的5000 元赌资,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见解。
①对于丁某和赵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见解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取回所输赌
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不成立财产犯罪。根据这种理解,丁某和赵某取走李某赌
资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赌博者所输掉的赌资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输
家无权取回所输赌资。根据这种观点,可以肯定丁某和赵某对李某赌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②在肯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下,对于丁某和赵某构成何种财产犯罪,也存在见解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以秘密窃取为前提,丁某和赵某并未秘密窃取李某所赢赌资,而是乘
李某不备取走财物,应当构成抢夺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不要求必须使用秘密窃取的
手段,抢夺罪则必须以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为对象,并且造成了被害人伤亡的抽象危险。
根据这种主张,丁某和赵某取走李某赌资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对李某人身法益的危险性,不能
构成抢夺罪,只能考虑认定构成盗窃罪。
(3)张某对丁某、赵某骗走魏某3000 元的行为不知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若肯定丁某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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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赵某取走李某所赢赌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张某与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2.对问题二的解答
李某驾车误伤莫某,对莫某的重伤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该
问题上的结论并无不同。
(1)根据具体符合说,李某在行为时仅具有撞伤徐某的意思,没有伤害莫某的故意。
(2)法定符合说也否定李某对莫某的伤害故意。其中,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误伤无
关第三人的情形不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的情形,不能适用法定符合说。另
一种观点则认为,李某对莫某构成假想防卫,故李某对莫某不具有伤害故意。
3.对问题三的解答
徐某对莫某负有救助义务。虽然徐某没有直接对莫某的人身权益造成威胁,但其带人对
李某实施不法侵害,造成李某被迫以驾车冲撞的方式进行反击并因此误伤莫某。徐某通过实
施危险的先前行为致使莫某遭遇生命危险,故其有义务对莫某施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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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答题指引案例
指引案件01:王某抢劫、盗窃、诈骗系列案
【案情】某日凌晨2 时50 分左右,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某手机店,用放在电动自行车
储物筐中的铁锤砸破该店的落地玻璃门,潜入店内欲盗窃手机,因触发自动报警装置,王某
匆忙盗窃3 个手机盒逃离该店。数分钟后,王某发现所窃手机盒中仅存放有破旧报废的手机
配件,并未窃得手机,遂又返回手机店查看情况。发现店内报警装置已无报警声,便于凌晨
3 时左右再度潜入店内继续盗窃。在店内经过一番查找后,王某发现店内的手机大多属于低
端机型,即便盗窃后转卖也难以获得利润,于是决意待店主进货新款旗舰机之后再来实施盗
窃行为,便转身离开该店。(事实一)
就在王某到手机店外准备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路人丁某和陈某恰好路过。王某见状,
误以为丁某和陈某系接到手机店自动报警装置的报警信息后前来现场处置的民警。为能顺利
逃脱,王某决定先发制人,先击伤丁某再制服陈某,遂取出电动自行车储物筐中的铁锤向丁
某头部扔去。丁某出于本能反应躲过铁锤,王某立刻上前扑倒丁某进行殴打。陈某为保护丁
某,拾起铁锤欲砸击王某,却因王某与丁某扭打在一起,慌乱之下不慎砸中丁某头部。趁丁
某受伤不能反抗,陈某忙于查看丁某伤势之机,王某迅速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后查明,
丁某所受为轻伤。(事实二)
数日后,王某碰到好友苏某,跟苏某谈起在手机店的经历。苏某称自己邻居周某新近购
置了某款高端旗舰机(价值1.5 万元),建议两人共同劫取周某手机,再由王某予以变卖,
两人平分赃款。王某同意。两人夜间尾随周某至偏僻小巷,苏某担心被周某认出,遂让王某
先上前殴打周某,自己藏身于一旁观望。王某上前对周某拳打脚踢,逼周某交出手机,但周
某即便被打得倒地不起也拒不遵从。王某感到疲惫,欲稍加歇息,便回来让苏某继续殴打周
某劫其手机。苏某上前欲殴打周某,不料周某见苏某前来,误以为苏某只是恰好路过,赶紧
将自己的手机交给苏某,吩咐苏某携带手机离开并替自己暂时保管,以免手机被劫。苏某假
意答应,接过周某手机离开现场。后苏某依约将周某手机交给王某,谎称手机系殴打周某劫
得,要求王某尽快变卖。次日,周某要求苏某返还手机,苏某谎称手机在前日夜间已被王某
劫走,周某只好作罢。(事实三)
王某从未用过高端旗舰机,便计划先使用周某手机一段时间再予变卖。某日,其用手机
在某快餐店App 客户端点餐的过程中,无意间发现该快餐店App 客户端与微信客户端(小程
序)不同步的漏洞,遂决意通过此漏洞牟利:其在App 中用兑换券下单兑换套餐,但不进行
订单的支付,而是停留在待支付状态中,然后通过微信客户端将该笔订单撤销,此时微信客
户端会退回一张兑换券,App 也会退回一张兑换券,从而使王某免费额外获取了一张兑换券。
之后,王某再通过App 或微信客户端用免费获取的兑换券下单,在快餐店向店员兑取套餐。
王某以此方法多次套取累计价值1 万元的兑换券,并为自己和他人兑换等值套餐。(事实四)
苏某屡次催促王某变卖周某手机以便两人平分赃款,王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苏某见
变卖手机一事久拖无果,心生怨愤,遂趁王某不备将周某手机从王某处窃回,自行转卖后获
得赃款1 万元。随后,苏某对王某谎称手机仅卖得4000 元,分给王某2000 元。(事实五)
【问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王某与苏某的刑事责任(设定当地财
产犯罪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均为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限度)。要求说明理由,并同时回答出
不同观点和理由。
【方鹏重写的解析】该案情较为啰嗦,但考点较为简单。
一、事实一
1、盗窃罪
2、犯罪形态:未遂VS 中止
(1)第一次盗窃罪系犯罪未遂,没有争议;
(2)第二次盗窃罪
①对现实对象“低端机型”系中止
②对预期目的物“新款旗舰机”系未遂
A、观点一:如果整体看待(“主观说”),或择一重处,则为目的物障碍(客观对象
与主观预期不符),系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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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观点二:犯罪中止。
两次盗窃,为连续犯,认定为盗窃罪一罪。一次未遂,如果另一次为中止,则:
a、观点一:整体上认定为未遂(另一次中止,作为量刑情节)
b、观点二:整体上认定为中止(有利于被告人)
二、事实二
(一)王某:对丁某
观点一:如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客观对象人可以是一切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观点二:如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客观对象人只能是原占人、抓捕人,客观上伤害行为+主
观上抢劫故意=故意伤害罪(未遂)。
(二)陈某:对丁某的轻伤
1、客观上,轻伤不法行为
2、主观上,打击错误
(1)观点一:法定符合说,防卫意图,系假想防卫,系过失
(2)观点二:具体符合说,系过失
3、过失轻伤,不构成犯罪。
三、事实三
(一)前半段:王某、苏某:抢劫罪(未遂)。取得系诈骗所得,与抢劫行为无因果关
系,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二)后半段:苏某,诈骗罪既遂
(三)第三段:变卖手机
1、王某:客观上掩饰隐瞒他人诈骗罪所得行为+主观上误认为变卖自己抢劫罪所得
(1)对象错误、具体错误,仍有故意
(2)期待可能性错误,不具认识可能性
(3)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苏某:利用他人期待可能性错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由于其系本犯,不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事实四:财产犯罪四步法
1、被害人:快餐店
2、对象:多退的一张兑换券(不记名、有价值、可控制)
3、原占有人:快餐店
4、转移占有的手段:隐瞒已退一张的兑换券的事实,多骗一张兑换券
(1)处分意识不同观点:快餐店是否知情一共退了两张兑换券?
5、骗得兑换券之后,再兑换快餐;是将骗得的财物,转化为实物的行为,不另外构成
犯罪。
五、事实五
1、偷回手机:手机本来就是苏某诈骗罪既遂所得赃物,被王某占有。苏某主观上无非
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2、苏某系本犯,出售手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谎称手机仅卖得4000 元,因本是苏某赃物,分给王某2000 元;王某无损失,不构
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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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案件02:王某财产犯罪、贿赂犯罪系列案
【案情】某医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即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先缴纳预存金(押金),
待本次所有诊疗结束、患者出院时再与医院统一结账。王某是该医院的医生,因之前参加体育
运动受伤,时常需使用药物镇痛。为节约开销并达到较好的镇痛效果,王某开始打起医院药物
的主意。王某利用自己担任副主任医师,可以给患者开具地佐辛(镇痛类处方药)的便利,在
给患者吴某开具的诊断单中擅自加入地佐辛。按医院规定,医生开具地佐辛的,应当由护士到
医院药房取药并直接给患者注射,医生不得接触药物。但王某却在护士陈某根据自己的诊断单
从药房取得地佐辛后,向陈某谎称可以替之为吴某注射。陈某信以为真,便将地佐辛交给王某。
王某马上返回办公室给自己注射地佐辛。待吴某出院时,不知情的医院财务人员从吴某事先所
交预存金中将吴某住院花费(含王某开具的地佐辛的费用)扣除,将剩余的预存金还给吴某。
吴某并未发现账单中增加了地佐辛,结清款项后离开。(事实一)
数月后,医院内部开展纪检巡察,王某感到自己有暴露的危险,便想找医院分管纪检工作
的领导胡某(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替自己“平事”。但王某与胡某不熟,便找到自己在当地任
财政局局长的好友黄某,问黄某是否有关系能联系胡某。黄某也不认识胡某,但其与当地卫生
健康委员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刘某素有公务往来、关系很好,便跟王某说,自己可以跟刘
某打个招呼,让刘某去请胡某帮忙。王某大喜过望,当场交给黄某20万元,让黄某帮自己把事
情“搞定”。黄某收下钱,满口答应。次日,黄某约见刘某,说明王某的请托,并给刘某10万
元作为“辛苦费”。刘某感觉反腐风声太紧,不愿联系胡某,但为能获利,仍然假意答应黄某,
收下“辛苦费”后未给胡某打招呼。(事实二)
王某等待数日后,在医院大会等场合见胡某对自己的态度没有变化,感觉之前通过黄某和
刘某联系胡某的事情可能不太顺利,心急如焚,便又托关系联系上了胡某的妻子姜某(非国家
工作人员)。王某交给姜某10万元作为酬劳,请姜某在家中给胡某“做做工作”,劝说胡某对
自己网开一面。但王某又怕自己与胡某不熟,姜某贸然跟胡某提起10万元酬劳的事情反而会促
使胡某拒绝帮忙,便再三叮嘱姜某,务必要跟胡某“打感情牌”,千万别提钱的事情。姜某答
应。姜某回家后,跟胡某提起王某的请托,胡某果然拒绝帮忙。姜某情急之下将王某送给自己
10万元的事实告知胡某,并闹着称若胡某不答应就离婚。胡某无奈,只好假意答应关照王某。
后胡某没有实际为王某谋取利益,但任由姜某将10万元用于家庭消费。(事实三)
【问题】
1.在事实一中,王某可能对哪些财产对象构成什么财产犯罪(不考虑数额)?请说明不同观
点和理由。
2.在事实二中,黄某、刘某、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
3.在事实三中,胡某、姜某、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不同观点和理由。
【方鹏重写的解析】
一、事实一:财产犯罪四步法,先民后刑
1、被害人:医院。由于是医生的职务行为导致,因此,应当由医院退还给患者钱款(这
是纯粹的民事关系);之后,医院再向医生追偿。因此,行为人是医生的话,被害人就是医
院。
2、对象:
(1)医生利用职务便利为患者多开患者不需要的药品,显然,在民法上,患者不会主
张医院返还药品,只要主张医院退还多支付的钱。因此,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标的,
是药品的费用。
(2)但是,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医院退还给患者钱款之后,本医院的药品地佐辛
被医生消耗了。因此,医生与医院之间的标的,是药品地佐辛。
3、原占有人:地佐辛一直都在医疗人员的管理之中。
4、转移占有的手段: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管理药品,而侵吞,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事实二,连环贿赂倒着推
(一)医院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胡某(国家工作人员):无罪
(二)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刘某:收钱10 万元+假意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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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触犯斡旋型受贿罪,承诺即可
2、触犯诈骗罪
3、法条竞合,以斡旋型受贿罪论处
(三)财政局局长黄某
1、送给刘某10 万,行贿罪
2、收受王某20 万元,斡旋型受贿罪(双重斡旋,能否构成斡旋型受贿罪?)
3、数罪并罚
(四)王某:行贿罪,20 万
三、事实三,连环贿赂倒着推
(一)医院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胡某(国家工作人员)
1、明知妻子收钱,不退还,不作为形式的受贿罪
(二)胡某的妻子姜某:有通谋,受贿罪共犯
(三)王某
1、客观上,向受贿的共犯人行贿的行为
2、主观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故意
3、客+主=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指引案件03:宠物伤人系列案
【案情】王某在半年前被他人宠物犬咬伤,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涉事宠物犬被主人赠与其
他第三方,导致事件不了了之。民警遂叮嘱王某日后若发现该犬就及时拍照留证并报案。一日,
王某果然在路边看见吴某牵着该犬散步,遂赶紧上前用手机对该犬拍照。吴某误以为王某在偷
拍自己,侵犯自己的隐私,要求王某删除照片,王某不从,要求报警。吴某认为王某不配合自
己的要求,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动手夺取王某手机,王某反抗,两人扭打在一起。此时,王
某的邻居陈某路过,陈某与吴某素有仇怨,见王某与吴某扭打,误以为王某在侵害吴某,遂为
趁机“教训”吴某而出手与王某一起殴打吴某。王某则误以为陈某在帮助自己维权,也与陈某
一起殴打吴某。打斗中,王某被吴某打成轻伤,吴某也被王某、陈某打成轻伤,但无法查清吴
某的伤势是由王某还是陈某造成。(事实一)
吴某伤愈后,感觉自己在上次事件中吃了大亏,心存怨愤,遂企图利用穷困潦倒的黄某致
陈某毁容(重伤)并劫取陈某的财物。吴某将一瓶具有极强腐蚀性的发烟硫酸谎称为“迷药”
交给黄某,欺骗黄某称,将该“迷药”泼洒至陈某脸上即可致陈某昏迷而后轻松洗劫陈某的财
物。
吴某要求黄某当即前往数公里外的陈某家袭击陈某,并与自己平分犯罪所得。黄某信以为
真,从吴某处接过“迷药”后赶往陈某家。途中,黄某出于好奇打开瓶子验证“迷药”是否有
效,发烟硫酸刺鼻的气味使黄某感觉到这瓶“迷药”应该是危险化学品,遂将之抛弃,也未再
找陈某。(事实二)
吴某报复陈某不成,正在心情烦闷时收到旧友刘某的短信。刘某问吴某是否能将其银行卡、
密码、U盾、身份证“四件套”借给自己使用一段时间,并允诺给吴某2000元租金。吴某曾通过
新闻报道了解到电信诈骗集团经常租借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感觉刘某借自己银行卡应该也是
出于相同用途,但为了赚取租金,仍然欣然同意。数日后,吴某忽然想到,既然汇到自已银行
卡的钱来路不正,自己将钱取走刘某应该也不敢报警,遂起意“黑吃黑”。吴某通过网络银行
查看,发现卡中果然有刘某诈骗所得80万元,遂起意挂失补办银行卡将资金全部取出。吴某持
临时身份证赶到银行,对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银行卡丢失,挂失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
置了密码。因取款数额较大,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吴某第二天再来取款。次日,吴某又到银行企
图将账户中的80万元取走,不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已被公安机关
冻结。(事实三)
求财不得的吴某最终决意利用为张某(买方)和李某(卖方)介绍房产交易之机牟利。三
方约定,李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自己的房产,张某先向李某支付200万元首付款,李
某将自己房产过户给张某,张某再以房产为抵押向小额贷款公司即甲公司贷款100万元交给李某
作为尾款。吴某自始便企图将交易中的100万元尾款据为己有,遂在撮合李某将房产过户给张某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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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谎称替张某申请贷款并向李某支付尾款。张某同意。吴某以张某的名义将该房产抵押给
甲公司,让后者放款100万元到自己账户(吴某的账户)。100万元到账后,吴某立即将之全部
用于个人消费。(事实四)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从以上四个事实任选其一,分析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要求说明理由,并同时回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方鹏重写的解析】
一、事实一
先分析客观层面上,民事侵权和行为的合法非法性质:王某只拍狗,没拍人,拍照是合法
行为。故,吴某打王某,客观上即是不法侵害;王某反击,则为合法行为。
(一)吴某打,导致王某轻伤结果:
1、客观上,轻伤,不法侵害
2、主观上,维权欲图、防卫意图,假想防卫
3、客+主:过失轻伤,不追究刑责
(二)吴某的轻伤结果:系王某、陈某打的,不知谁造成
1、王某:客观上伤害行为,防卫性质的行为
与陈某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通说:不法行为共同说)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均不对轻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另计)。
故而王某:轻伤未遂,正当防卫。
2、陈某,客观上伤害行为(未遂)。偶然防卫的问题,有三种观点。
+主观上误以为王某在侵害吴某趁机“教训”吴某、伤害故意
二、事实二
(一)黄某:
1、抢劫罪
2、预备阶段中止
(二)吴某
1、抢劫罪的教唆犯,犯罪预备
2、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犯罪预备
3、罪数:以抢劫罪(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的预备,论处。
三、事实三
参见2023年主观真题(事实一)
四、事实四
(一)张某(买方)和李某(卖方):无罪
(二)吴某以张某的名义将该房产抵押给甲公司,让后者放款100万元到自己账户(吴某的
账户),财产犯罪四步法,先民后刑
1、被害人、对象:
民事关系层面上。张某向甲公司申请贷款,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吴某代张某操作。
无论吴某是否有诈骗意图,甲公司能够取得张某房产的抵押权,100万元已经按与张某的约
定支付给了吴某(指定交付);完成了放贷过程。但吴某收到贷款后,没有交付给李某。
被害人不是甲公司,也不是李某,而是张某。对象是张某申请到的贷款100万。
2、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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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进阶案例案情摘要
进阶案例1
唐应龙系列案
故事冗长,考点平庸,没什么好看的
进阶案例3
张某等人诈骗、盗窃
案
参见2019 年真题“罄竹难书的洪某案”:
行为人先骗租汽车后;后又将车用于质押借款案;
最后再偷回来
进阶案例4
唐某正当防卫案
简单的正当防卫案件
进阶案例6
秦某运输毒品、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
交通肇事+毒品+虚假诉讼+非法集资+携凶抢夺
进阶案例9
张某、王某绑架、故
意杀人案
参见2017 年真题“甲、乙、丙绑人案”:
简单的绑架+拘禁
进阶案例10
周某和郑某受贿案
简单的贿赂犯罪
进阶案例7:刘某亮等人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骗取投资人财物案
【案情】2015 年4 月至2019 年2 月,刘某亮、杜某龙、吴某云、方某豫、吴某等人为
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广州恒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
州恒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上公司统称恒禧集团),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设立办
公地点,招募员工组成犯罪集团,并为逃避司法打击,于后期在马来西亚设立海外事业部。
该集团自行搭建HDI、CIG、AGE 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通过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交易规则,
如高杠杆(50 倍到200 倍)、高手续费、高点差、高平仓线(80%)、仓息等参数,诱骗客户
炒卖所谓的沪深300 指数、恒生指数、黄金指数、美元指数、石油指数、天然气等产品,
并在虚假交易平台上造成客户亏损,进而取得客户钱款。
该集团员工中,一部分以虚假身份(证券分析师或股友)用微信添加对股票、期货感兴
趣的客户,筛选出无相关专业知识及敏感度的客户,以虚假宣传诱骗客户进入微信群、直播
间,以股票老师、开户顾问等身份为客户分析、推荐股票,并推荐虚假平台给客户;另一部
分则在直播间或微信群里充当“水军”,发送模拟账号在AGE 等平台上盈利的虚假截图诱骗
客户,引导客户开户入金。客户开户入金后,该集团员工继续对客户交易进行引导,诱导客
户频繁操作、重仓交易、高买低卖、追涨杀跌、小赚大亏,最终使客户亏损入金。该案中,
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的资金并未实际接入任何真实期货市场,行情数据通过支付流量费的方式
导入,没有对接指数平台提供的数据接口和账户接口,客户开户后向平台提供的账号转账,
资金随即由吴某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号上使用和分配。平台则为
客户生成账号并填入虚拟的数字进行对应(以6.6 元人民币兑换1 美元的比例显示)代表入
金。客户出金时,由客户在平台申请,吴某云在后台审核,并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内资金再向
客户付款出金,以此制造出客户投资期货市场的假象。该集团以赚取客户的手续费、点差和
亏损作为盈利。经对涉案平台数据库进行审计,共核实有441 名客户在AGE 和HDI 平台交
易,合计入金1628 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0,748 万余元),平台造成客户损失1298 万余
美元(折合人民币8571 万余元)。
该集团架构为股东5 人:刘某亮(占股40%)、杜某龙(占股20%)、吴某(占股20%)、
吴某云(占股10%)、方某豫(占股10%);下设行政部、推广部、技术部(负责AGE 等平台
的开发和维护)、媒体中心(负责员工业务内容及话术沟通培训)、销售部5 个部门。集团股
东获利,除基本工资外,对公司盈利按占股比例分成;集团其他人员获利为基本工资加所发
展客户亏损提成或所发展客户交易手数提成。该集团除了本案所涉业务外没有其他业务活动。
【摘要】
1、全部是假的,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开设赌场”。
2、系自然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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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案例8:丁某、李某借贷纠纷致丁某死亡案(最高检指导案例)
【案情】
丁某,26 岁,2015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 年,2018 年刑满释放。丁某刑满释
放后,从事放贷活动。2019 年年底,渔民李某欲购买渔船捕鱼赚钱,向丁某借款2 万元,
李某与丁某约定年利率为40%,借期2 年。丁某刨除2020 年利息,于2020 年1 月实际借
给李某1.2 万元。2021 年3 月2 日,丁某要求李某再还利息8000 元和本金2 万元。李某因
渔船经营亏损,无法清偿本金及利息。丁某连续3 天跟踪李某,每天到李某的渔船上要求还
钱,辱骂李某无能,往船上泼脏水,以木剑“作法”诅咒李某行船遇风,每天折腾1 小时左右
方收场。第四天,丁某又在李某渔船上辱骂李某,李某不堪受辱,推了丁某一把,丁某未站
稳落水。丁某不会游泳,落水后拼命呼救,李某见状,哈哈大笑,不予理会。丁某扑腾几分
钟后沉水淹死。李某见状慌神,从渔船出逃。
出逃途中,李某见马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四顾没有发现车主,李某遂将车开走,
前往A 市。行驶途中,行人刘某拦车要求搭乘顺风车,李某同意。刘某上车后,李某见刘
某提包鼓囊,怀疑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李某谎称面包车发
生故障,请刘某下车帮助推车。刘某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李某趁机发动
面包车欲逃。刘某察觉出李某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 余米。李某见
刘某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刘某摔倒在地,造成重伤。后刘某被人救起并予
报警,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李某查获。
【摘要】
1、催收非法债务罪。
2、高利贷。年利率36%,构成非法经营罪
3、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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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案例16:邵某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
【案情】2015 年9 月20 日,邵某驾驶轿车从A 市驶往B 市某县。22 时5 分许,邵某
行至B 市华埠镇新汽车站路段时,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
邵某驾车离开现场,徐某在原地呼救。邵某驶往县城方向,打电话告知其朋友赵某自己肇事
的事实。接到赵某后,邵某开车带其返回华埠镇(行驶轨迹图证实,邵某的轿车离开肇事路
段后行驶距离为23.937 公里),途中打“110”报警,并在国道某大桥附近等待交警到来。
但在等待期间,邵某越想越怕,经与赵某协商,赵某同意顶替其罪责。邵某付给赵某20 万
元,乘出租车逃离A 市。
当日22 时7 分许,章某驾驶卡车行至华埠镇新汽车站路段,碰撞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
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多根肋骨骨折伴随右侧血气
胸死亡。在第一次碰撞中,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在第二次碰撞中,邵某与章
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事实一:最高院“邵某交通肇事案”)
邵某逃至C 市,隐姓埋名,在一家超市做蔬菜运输员,并与收银员邢某相恋。相识第
三年,邢某不幸罹患不治之症。2018 年11 月9 日,邵某不堪忍受精神压力,遂以购买游戏
机为诱惑,唆使邢某13 周岁的外甥蔡某从家带来足以致死量的农药混入邢某的晚饭中。邢
某食用后,因毒性发作而腹痛,邵某看见此惨状,心生不忍,遂告知邢某实情,求其一同火
速前往医院。邢某听罢悲愤万分,一把推开邵某,跌跌撞撞地跑下楼。待邵某追下楼时,邢
某已自行乘坐出租车前往医院。邵某赶到医院时,邢某刚被推入急救室,幸亏救治及时,邢
某免于一死。此事之后,邢某毅然与邵某分手。邵某深感无颜继续居住在C 市,遂前往D
市再谋生计。(事实二:13 周岁的外甥蔡某)
在去往D 市的途中,郭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邵某骗至某酒店套房。邵某在客厅等待期
间,郭某、成某等4 人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邵某察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多次请求离开但
均遭阻止。在4 人继续逼近时,邵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表示警告,提出愿交付所有钱财
以求离开,但郭某等人仍向邵某逼近。邵某以为对方要强行摘取自己的器官,遂在成某上前
意图夺刀时持刀挥刺,刺中成某的左侧胸部,随即趁乱逃离现场。当晚,医院对成某的伤口
进行处理后,嘱咐其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但成某未遵医嘱,在离开医院的两日后死亡。经
法医鉴定: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
心包填塞而死亡。事实上,郭某等人只是非法传销组织,意图对邵某通过“洗脑”、恐吓、
体罚、殴打等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团伙,并无伤害邵某之意。
(事实三:
“盛某平正当防卫案”)
D 市是历史文化名城,经营古董及文玩的商家甚多。经人介绍,邵某在古董街附近的工
地做土石运输工,并住在工地。邵某想到工地的工作又脏又累,不如倒卖古董来钱快,遂萌
生盗窃之念。但古董街多为平房或二层老建筑,店主为防盗,一般皆留人住在店内。邵某因
不敢独自前往,便于2019 年7 月22 日约工友黄某一同盗窃,不料遭到黄某的拒绝与唾骂。
黄某称:“胆小你就带把刀壮胆,但不要拉别人螳浑水!”邵某无奈,默默地将一把从工地捡
来的铁锥磨尖,带上后于当晚深夜前往古董街。
7 月23 日2 时许,邵某潜入一家店铺,为不惊醒在楼上熟睡的店主,邵某打开手电筒
在一层悄悄翻找。因不懂古董的价值,又不想搬走太沉的物品,邵某拿起一个大花瓶犹豫不
决。此时,在窗外路过的李某小声对邵某说:“这件可以卖给我。”邵某听罢果断地将花瓶塞
进背包,又胡乱抱了一些字画。正要离开时,却不小心碰倒一个板凳,惊醒了睡梦中的店主。
店主急忙下楼查看时,不慎一脚踩空,从楼梯上翻滚下来,导致手臂骨折。
次日,邵某以5 万元的价格将花瓶卖给李某。一部分字画以20 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富
商,剩余一幅名人真迹,因一时无人购买,邵某恐留其在手上夜长梦多,遂悄悄焚毁。店主
报案后,经查,失窃古董价值共计40 万元。店主因下楼摔伤,治疗骨折花费6000 元,古
董店因此停业一个月,损失3 万元。
邵某返回工地后心神不宁,工友黄某前来寒暄,意欲逃离D 市的邵某谎称家人病重,
想换一份收入稍微高些的工作。黄某说自己的哥哥在E 市郊区开了一家采石场,正急需人手
帮忙,工作辛苦但收入可观,还提供吃住,可安排邵某过去。邵某欣然接受。在黄某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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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排好邵某后,想起前几日邵某提及的盗窃一事,便问邵某去没去。邵某出于感激而实言
相告,并叮嘱黄某不要张扬。黄某想到此事与自己无关,还能帮助哥哥招募采石场的工人,
便答应一定保密,临走还给转给邵某500 元,让他先在采石场安心工作。
2020 年1 月,派出所与社区工作人员突击检查E 市的流动人口情况,问答间邵某神色
慌张。民警深觉可疑,便将其带往村委会的保安室盘问。邵某以为盗窃古董一事在某个环节
败露,为争取宽大处理,忙主动交代了盗窃古董店的事实,但隐瞒了之前交通肇事与毒杀女
友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司法人员发现2015 年B 市的交通肇事案、2018 年下
毒杀人案以及成某之死均与邵某有关。
进阶案例17:孙某抢劫、制造毒品案
【案情】
吸毒成瘾的孙某因缺少毒资而产生劫财之念。一日,孙某于深夜闯入独居女性王某的家,
持刀逼近王某,称“快给钱,不然弄死你”。惊慌不已的王某推开孙某,欲翻越阳台从隔壁
家逃生,不料不慎一脚踏空而从高空坠亡。孙某见状从王某家离开。
一周后,孙某夜里在街上闲逛时遇到下夜班的李某,又心生劫财之念,便捡起砖头将李
某砸晕。因正巧有人走来,孙某未来得及拿李某的背包便匆匆逃离。李某随身携带的贵重物
品共计约人民币1 万元,因昏迷不醒,当晚被路过的小偷窃取。经鉴定,李某头部被砸成轻
微伤。(事实一:抢劫罪,因果关系)
孙某在逃离途中路过一处ATM 机,见有人将银行卡遗忘在机器内且尚未退出取款操作
界面,遂分两次从该卡内取走人民币9000 元。(事实二:信用卡,冒用信用卡)
以这9000 元为资本,孙某与同伴共谋加工“咖啡”贩卖。两人将毒品“摇头丸”碾成
粉末,并与毒品“K 粉”混合后掺进咖啡粉内,用封口机封好,以每包100 元的价格卖给附
近的娱乐场所和吸毒人员。(事实三:贩卖毒品罪)
通过与吸毒人员的交往,孙某得知售卖市面上稀缺的药物“A 霉素”十分赚钱,便用售
卖“咖啡”所获的利润,低价购入了大量假冒“A 霉素”,计划以真“A 霉素”的市场价格
销售。在孙某往家里大量囤货的过程中,其举动引起邻居怀疑,遭到举报,假冒“A 霉素”
尚未销售便被查获,孙某因外出进货而未被抓获。公安机关按照假药的出售单价结算,合计
孙某可得销售金额30 万元。(事实四:销售假药罪)
半年后,孙某靠私下售卖“咖啡”攒下的资金,创建了C 智能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接
受境外赌博网站的委托,办理赌客的资金结算事务,从中赚取使用费。由于C 智能公司未
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孙某遂雇用技术人员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
建了“第四方支付”系统,通过向他人收买、要求本公司员工注册等方式收集大量无实际经
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资料,利用这些资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了数百个公司支付宝、微信等
账户,再将上述账户绑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第四方支付”系统与境外赌博网站直接
联通,赌客在赌博网站充值后,该网即向系统发送指令,系统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支
付宝、微信等账户,与赌客间生成虚假商业交易(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
赌客扫码支付后,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
银行账户。经层层转账后,资金最终转入赌博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孙某借助这一生意日进
斗金。(事实五: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洗钱罪)
孙某的同乡陈某开了一家小厂,却因工资问题与工人发生纠纷。陈某因担心工人讨要工
资时出事,遂请所谓的“成功人士”孙某临时到工厂劝一劝工人,在稳定秩序的同时,显示
自己交际面广、实力雄厚。孙某为表现江湖义气,对陈某说:“你生意不顺,我义务帮你,
日后你发了财请我喝酒!”陷入资金运转困境的陈某感动万分,同意了孙某的提议。次日,
工人柳某讨要工资时过于激动,与陈某发生争执,孙某上前劝架不成,遂与柳某发生厮打。
柳某咬中孙某的手臂,孙某用力甩开柳某时,致其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一级。一周
后,柳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对柳某死亡一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发现
孙某系销售假药“A 霉素”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对孙某所犯罪行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柳
小某(柳某之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经济
损失,共计9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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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案例18:刘某、吴某、陈某系列犯罪案
【案情】
刘某在甲快递公司工作。为激励员工,甲公司执行快递员提成制度,即快递员可以从自
己收发快递形成的快递业务费中提成20%作为个人收入。为提高业绩获得提成,刘某让自
己的朋友假借乙高校的名义,跟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高校的包裹均由甲公司负责运送,
快递费年底结清。一年间,刘某虚构乙高校为发件人,不停发出空箱子给自己的亲朋好友,
伪装成收件送件业务,形成了高达30 万元的“快递业务费”,并据此从甲公司获得了6 万元
的提成。到年底时,甲公司领导多次催促刘某找乙高校收取快递费业务费,刘某无奈,明知
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从自己的信用卡中透支14 万元交给甲公司,后经发卡银行两次有
效催收后超过3 个月仍未归还。剩余16 万元“快遠业务费”至案发时也未支付给甲公司。(事
实一:历年真题客观题,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甲公司同时与丙手机公司签订有业务合作协议,当客户在丙公司官网订购手机时,由甲
公司为丙公司将手机运送给客户,并替选择货到付款的客户收取手机货款。为偿还银行欠款,
刘某又虚构顾客身份,连续在丙公司官网上订购手机,收货地点则填写在自己负责配送货物
的B 地。待手机被运抵自己所在的收发点后,刘某再利用自己派件之机。低价将手机卖给
他人,所得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几天后,刘某故伎重施。又自己虚构订单且负责配送的手机
低价卖给他人,所得货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作为上批手机的货款上交给甲公司。如此
反复数次之后,刘某见亏欠的货款数额越来越大,该在最后一次应构订单并将手机定出后携
货款潜逃,造成甲公司被迫向丙公司垫付160 万元货款。(事实二:财产犯罪四步法,职务
行为,被害人是公司,职务侵占罪)
刘某逃离甲公司后,化名在从事保安押运的丁公司入职。某日,珠宝商贵某将价值100
万元的珠宝封置于价值2 万元的移动保险箱中,委托丁公司将之运往1500 公里外的戊市,
但未将保险箱的钥匙交给丁公司。丁公司经理王某遂派刘某和另一名公司员工陈某携保险箱
乘高铁前往戊市。在前往戊市途中,刘某又起意将珠宝据为已有,遂趁陈某不注意,微信告
知自己在戊市的朋友吴某,让吴某在戊市高铁站外等候,待自己提着保险箱出现时,就将保
险箱劫走,事后两人可以平分珠宝。吴某同意。在戊市高铁站下车后,刘某故意让陈某走在
前面,自己则持保险箱走在陈某身后,与陈某保持2 米左右的距离。两人刚出高铁站,吴某
就按照计划从人群中冲出,从刘某手中夺过保险箱逃跑。陈某见状,立刻动身追赶,但跑出
几步后,发现刘某反应平静,立刻参透了刘某的阴谋。此时吴某刚跑出十余米,陈某不难追
上,但是,为了让自己也从中获益,陈某放弃追赶,任由吴某携带保险箱离去。后刘某与陈
某返回丁公司向王某汇报称保险箱被劫走,吴某则将保险箱砸毁后,将其中珠宝以80 万元
的价格变卖,自己与刘某各分得40 万元。(事实三:封缄物、占有。职务侵占罪)
一个月后,陈某找到刘某索要封口费,并威胁称否则就向丁公司告发刘某的罪行。刘某
无奈,分给陈某20 万元作为封口费。(事实四)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刘某、吴某与陈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
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进阶案例19:吴某系列案
【案情】
2009 年9 月,吴某以其实际控制的诚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和甲市乙村村
委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约定由诚信公司对乙村一块30 亩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用开发,
诚信公司按协议向乙村支付了1900 万元补偿款。后该地块被甲市政府征收,土地性质由乙
村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2011 年7 月,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该块30 亩土地使用权挂牌出
让公告,规定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都可以前来报名出价竞标。吴某为确保诚信公司获得
该宗地的使用权,便在土地挂牌报名期间,出资雇请乙村村民静坐于甲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
中心门口,并对前来报名的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宣称“这块地已经有主了,快回去吧”。
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员见状,均放弃报名参与土地竞标,最终只有诚信公司一家报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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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事实一:没有暴力、威胁,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016 年6 月,甲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下达了甲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
知,计划对甲市丙村等城中村进行整村拆迁改造。改造项目开始后,为顺利中标,吴某找到
甲市嘉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欲借用该公司的相关资质参与报名投标。王某同意,将公司
的相关资料交给吴某,并在吴某提供的投标委托书上盖章。吴某以其实际控制的诚信公司和
乾发公司,再加上嘉园公司,以三个独立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名。由于没有其他公司参与竞标,
经过评审,诚信公司中标,成为丙村改造项目投资商。(事实二:只有一个投标人,不构成
串通投标罪)
2016 年11 月,吴某用诚信公司名下价值数亿元的商场作为抵押,谎称公司商场装修需
投资2 亿元,与当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在收到贷款后,吴某并未按约定将资金用于商
场装修,而是将2 亿元资金悉数投入上述丙村的拆迁改造工程。至案发时,该笔贷款尚未到
还款期限。(事实三:没有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20 年3 月,广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业务运营急需资金,遂向吴某借款1000
万元,约定期限1 年,年息36%。吴某以预扣前三个月利息为名,实际仅向刘某支付910
万元。为掩饰过高的利率,吴某在与刘某的《借款合同》上仅写明借款年利率为12%,同
时伪造了自己向刘某支付1000 万元的银行流水,并与刘某签订虚假的门店《租赁合同》,
伪称将自己名下的门店以每年150 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广厦公司。2021 年3 月借期届满后,
广厦公司无力偿还欠款,吴某为使刘某归还债务,安排自己公司的员工到广厦公司控制该公
司公章、财务章、U 盾,控制广厦公司财务,同时还安排员工掌控刘某的车钥匙,24 小时
跟随刘某,严重干扰广厦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刘某的人身自由。2021 年4 月,刘某不堪其扰
报警,导致案发。(事实四:套路贷,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进阶案例20:杨某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案情】
杨某与其弟杨小某听闻骗取保险金能一夜暴富,二人遂为杨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之后
又以请客为名,将刘某骗至家中一起喝酒。其间,杨某与其弟将刘某灌醉后摁倒在床上,用
衣物捂压其口鼻致其窒息死亡。次日晨,杨某把汽油浇在刘某的尸体上和房间内,点燃后逃
往外地躲藏。杨小某则按约定计划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死者系其兄杨某,并让家人等共同
欺骗公安机关,骗取了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杨小某持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因
引起工作人员的怀疑而未能获取保险金。(事实一: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杨某在杀害刘某后,为打消恐惧而沉迷于毒品,并因此感染了艾滋病。当时社会一度有
艾滋病患者为报复社会,持装有艾滋病病毒血液的针管偷扎无辜群众的传言。正巧杨某因身
患艾滋病而遭女友分手,绝望中,杨某准备效仿传言,用铁锥蘸取自己的血液,见到与其女
友相像的女性便刺伤以使其感染艾滋病。一日,杨某在公交车上趁人多拥挤之机,用铁锥刺
伤了一名女乘客的腿部。因该举动引起了车厢内的严重骚乱,吓得杨某仓皇逃走。经诊断,
被害人腿部只被轻微刺伤,并未感染病毒。(事实二:寻衅滋事罪[实际上难以感染])
杨某逃走后常陷入惊惧。一日,杨某在大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出现被警察追
捕的幻觉。为了逃离“抓捕”,杨某闯入一家仓库,手持西瓜刀劫持了仓库的管理员李某,
并不停殴打、恐吓李某不准报警。仓库负责人白某发现,忙上前询问杨某要求。杨某称:“你
立刻开车送我去火车站,不然我就杀人!”但白某拒绝配合。杨某见要挟不成,推开李某独
自逃窜。(事实三:原因自由行为;非法拘禁罪)
不久,杨某结识了地摊摊主邱某,二人筹划以“摸奖”的方式设局骗钱,并事先约好如
果“摸奖”人不愿交钱,就围住并胁迫对方交付。一日,沈某“摸奖”后发现被骗,不愿交
钱。杨某与邱某上前将沈某围住,迫使其交出了300 元人民币。深感窝火的沈某从自行车
上取下一个装有切料刀具的袋子挥打反击邱某,杨某夺下袋子,从中取出一把刀具,与邱某
共同殴打沈某。其间,杨某持刀朝沈某左大腿砍去,致其左股动脉、左股静脉断裂而死。(事
实四:抢劫罪)
杨某与邱某发现闹出了人命,遂连夜逃亡外地,投奔至同乡秦某处请求收留。秦某经营
着一间个体工作室,由于不知杨某与邱某的经历,便出于好意收留了二人。当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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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公司研发的广告平台刚刚上线。该公司与开发者约定,开发者依照ABC 公司的要求,
通过申请登录注册,能够成为ABC 广告联盟会员,之后即可在ABC 公司的平台上创建小程
序,ABC 广告联盟定向在这些小程序上投放广告。ABC 公司统计普通用户浏览使用小程序
的过程中点击广告所产生的有效点击量,以此作为与开发者结算的依据,并于次月向开发者
支付广告费。秦某为增加点击量,安排杨某与邱某私下招募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充当网络“水
军”,并由杨某亲自教授如何进行恶意点击,以产生点击量。ABC 公司根据恶意点击量向秦
某支付了高额广告费。秦某叮嘱杨某与邱某说:
“我带你们做的生意是要判刑的,不可声张”,
还为杨某与邱某支付了房租与工资。杨某感激不尽,发誓终生追随秦某。三人以上述方式多
次从ABC 公司赚取了巨额费用。(事实五: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后来,秦某的举动被ABC 公司发现并报案,警察欲带走秦某进行讯问。杨某见“恩人”
被抓,忙挺身而出,拿出一把水果刀顶住自己的手腕,对警员叫嚣称:“谁敢带他走,我就
割腕!”警员为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与杨某对峙数小时后将其制服,连同秦某一并带回公安
局。讯问过程中,杨某对办案警员谎称秦某并非恶意点击广告的组织者。警员也在讯问过程
中发现,杨某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进阶案例21:沙某内幕交易、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案情】
沙某系琴松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总公司(以下简称琴松公司)从业员,与其子沙小某
均精通计算机程序技术。2022 年,沙某与沙小某合谋设计了多款木马病毒,侵入并控制了
某证券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多条内幕信息,并在敏感期内进行了一系列股票交易,
获取违法所得320 万元(事实一:非法获取、控制罪,内幕交易罪)。
沙某用股票交易所得款作为启动资金,设立并实际控制欣艺合作社。某园林公司为贷款
和资金使用方便,与沙某达成合意,由沙某以欣艺合作社的名义开设农业银行账户供园林公
司使用,但要求该账户只能办理网银业务,园林公司掌握账户U 盾和密码,沙某将账户的
银行短消息绑定为自己的手机号码。一日,园林公司将2000 万元贷款转入该账户。三日后,
沙某擅自注销该账户的网银业务,重新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并以转账方式将2000 万元转
入其控制的另一欣艺合作社的账户,之后据为已有。园林公司发现资金被转移后多次向沙某
催要,但均被拒绝(事实二:银行账户里的钱款归银行占有,名义存款人具有合法请求权。
侵占罪)。
2023 年年初,沙某升任琴松公司副总经理,为解决其子就业,沙某安排成立了常青农
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沙某与儿子、表弟等出资入股了常青公司,沙某实际
占股约45%,是公司最大股东,其子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2024 年3 月3 日,琴松公
司的人力资源部长为采购员工福利品一事向沙某征求意见,沙某称“我看常青公司的商品价
格虽略高,但品质极好”,建议人力资源部为员工购买常青公司的农产品。琴松公司遂以210
万元的价格从常青公司采购了4 万公斤五常大米。经鉴定,所购大米当时的市场价格为87.57
万元,常青农公司非法获利122 万余元。该款后被用于常青公司购车及日常经营等(事实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时间效力;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园林公司因索要2000 万元未果,向法院提起自诉。沙某之妻得知,恐沙某其他行迹被
查出后受到重罚,遂建议沙某去自首以换取从宽处罚,但被沙某拒绝。一日,沙某之妻将沙
某灌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沙某实施过内幕交易。沙某在昏睡中被警员带回公安局,酒醒后
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其内幕交易的细节,却隐瞒了其子一同参与的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此
案较为复杂,需要继续侦查,遂对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后来沙某又供称,因“想让自己的
家人挣点钱”,曾安排常青公司向琴松公司高价销售大米。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显示,沙某
和相关证人均称销售大米的利润用于了常青公司买车和日常经营,但因账目不全,公安机关
未能查明常青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及资金去向(事实四:绑首,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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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进阶案例2:刘某江交通肇事案
【案情】
2023 年6 月9 日11 时30 分许,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江西省
白云市泽区李官线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坤同向行驶。
孙某平在超越刘某江时恰遇对向驶来一辆正常行驶的卡车,孙某平紧急右打方向,与刘某江
的车辆发生剐蹭,导致李某坤从后座摔下颅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
驾车离开现场,李某坤在被刘某江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对于本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1)关于事故发生
原因。孙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
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
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
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2)关于责任认定。刘
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
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
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江负该亭故的全部责
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问题】
请分析被告人刘某江的刑事责任。
【简要答案】
刘某江实施的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并非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实行行为,应当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适用,因此刘某江对李某坤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
任。
(新增)进阶案例5:安某人户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情】安某在一次回老家过节期间,酒后产生了弄点钱的念头。深夜,他误将一处亮
灯的村民住宅认作仍在营业的商店,持木棍闯入,威胁屋内独居的老人,劫得现金800 余元
后逃离。
安某的妻子马某,在一家私立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由于缺乏教学耐心,马某时常以“上
课不听话”“读书不认真”为由,用缝衣针扎刺多名4 岁至5 岁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
幼儿园园长郑某在知晓该情况后,因曾与部分幼儿家长就费用问题产生过矛盾,而未对马某
予以制止,致使该行为持续长达一年。后来,此事被家长举报,马某被幼儿园开除。经鉴定,
被害幼儿的损伤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失业的马某不得不另谋职业,但在驾驶员考试中屡次失败。安某与马某要求驾校退还学
费,遭到驾校拒绝。安某盛怒之下,威胁驾校老板说:“你不退我钱,也休想踏实赚钱!”
随后纠集十余名亲友,连续数月到驾校的训练场内拉标语、大声喧哗,阻碍正常教学。马某
知晓此事,既未去现场,也未阻止安某。安某等人的行为导致驾校声誉受损,生源锐减,在
半年后倒闭。
安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团伙成员。该团伙在骗取了巨额资金后,
拜托安某提供洗钱通道。安某遂用借来的多张他人银行卡接收赃款。为了更加“安全”,安
某又在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用银行卡接收的赃款分批购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通过频繁的提币操作,将这些虚拟货币在不同匿名钱
包地址间反复转移,最终转至诈骗团伙指定的国内账户。在此期间,安某使用某电信网
络诈骗团伙提供的分成赌博并沉迷其中,欠下30 万元债务。在债主的紧逼下,安某同意将
30 万元暂时作为结婚“彩礼”,并趁着马某外出参加就业培训之机,瞒着马某将15 周岁的
女儿花花送去债主家抵债。双方约定,待债务还清后,由安某接花花回家。
1 个月后,马某结束培训回到家中,得知女儿被送走的真相,与安某发生激烈争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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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报警寻找花花。安某担心自己其他犯罪行为暴露,为争取从宽处理,便私下以高价贿买
他人,获取了同乡孙某贩卖毒品的线索。随后,安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安机关讯问。在
此期间,他不仅承认了将女儿送去抵债的事实,还如实供述了自己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
伙赃款的行为,主动交代了涉案资金的转移路径和去向,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司
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安某提供的重要线索,对侦查案中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犯罪
起到了关键作用,推动了案件的侦破进展。同时,安某还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孙某贩毒的线索。
经查证,该线索属实,公安机关据此成功破获了孙某贩卖毒品一案。
【问题】
结合案情以及下述诸问中的情形,给出结论并阐述理由。
1.公诉机关认为,安某抢劫独居老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应以抢劫罪的加重犯处
罚。但安某的律师认为,安某误以为民宅为商店而实施抢劫,属于认识错误,因其主观上不
具有入户的故意,应在抢劫罪基本犯的幅度内处罚。你是否支持律师的这一主张?
2.针对幼儿在一年内遭受针扎的事件,马某与幼儿园均被列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与幼儿
园园长郑某以下述理由辩称自己无罪:其一,与被害幼儿无家庭成员关系;其二,被害幼儿
所受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其三,所有家长均未告诉。请回答,马某与郑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3.针对安某纠集多人去驾校闹事并导致驾校倒闭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破坏生产
经营罪,马某知情却未阻止,属于不作为犯罪,系安某的共同犯罪人。如果你是法官,应当
如何看待这一主张?
4.安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洗钱的行为触犯哪一罪名,公诉机关是否可以根据安某到案
后的表现作出不起诉决定?
5.安某将女儿花花暂时送给他人抵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谈
谈你的看法。
6.安某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协助破获孙某贩毒一案,是否构成立功?
【答题要点】
1.支持律师的主张。安某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升格处罚条件,只承担抢劫罪基
本犯的刑事责任。理由:《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
该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使被害人面临更高的人身侵害风险。
适用加重构成要件仍需遵循责任主义,即只有在行为人对升格处罚条件具有故意的场合,才
能适用比基本犯更重的刑罚。本案中安某未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住宅”,属于对升格处罚
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缺乏实施加重构成要件行为的故意,因此不应承担升格处罚的刑事责
任。
2.辩解理由不成立。理由:幼儿园的幼儿与马某和郑某均无家庭成员关系,因此,马某
和郑某并不构成虐待罪。但是,幼儿属于幼儿园的被监护人,马某长期采用针扎的方式折磨
幼儿身体,在未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场合,只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本罪并非亲告罪,
不以家长告诉为启动刑事诉讼的条件。郑某作为私立幼儿园园长,默许员工虐待幼儿,幼儿
园构成单位犯罪,其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应承担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刑事责任。
3.不认可公诉机关的主张。
(1)安某纠集多人长期在驾校闹事,并导致驾校倒闭,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安某作为首要分子,应承担比其他积极参加者更重的刑罚。
理由:首先,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强调行为对生产经营赖以存续的物质条件进行毁损、
破坏,本罪的实行行为应具有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行为相当的破坏性;本罪的犯
罪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赖以存续的物理基础。安某虽然在驾校的训练场内拉标语、大声喧
哗,最终导致驾校无法正常经营,但这些行为并未直接对驾校的教学车辆、训练场地、教学
设施等经营条件造成物理性毁坏或功能性损毁,与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求的采用“破坏
性方法”破坏经营的“物质条件”存在本质区别。其次,安某等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的构成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
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安某“纠集十余名亲友”符合“聚
众”的特征;“连续数月到驾校的训练场内拉标语、大声喧哗,阻碍正常教学”,属于“扰
乱”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驾校的正常教学无法进行,且造成了“驾校声誉受损,生源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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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年后倒闭”这一严重损失。因此,安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作为聚众者,
系本罪首要分子,应承担比
其他积极参加者更重的刑罚。
(2)马某并非安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同犯罪人。理由:《民法典》第1059 条规定
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间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不
包含夫妻一方阻止配偶犯罪的义务。因此,马某知晓安某去驾校闹事后即便未予以阻止,也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4.(1)安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洗钱的行为,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罪。理由:根据《掩隐犯罪所得解释》第1 条第2 款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
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
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本案中,安某借用多张他人银行
卡接收赃款,随后用赃款购买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制造
了复杂的资金流转路径,最终实现了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的目的。安某的行为符合《掩
隐犯罪所得解释》第1 条第2 款的规定,属于《刑法》第312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的“其他方法”。但由于本案的上游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不在洗钱罪的上
游犯罪之列,对安某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2)对安某所触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
起诉决定。理由:首先,《掩隐犯罪所得解释》第4 条规定了四类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的情形,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
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其次,安某
到案后的表现符合上述不起诉的条件,表现为:其一,安某到案后对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赃款的事实供认不讳,明确表示认罪认罚,符合该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行为人认罪认罚”的
前提条件。其二,安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不仅主动交代赃款去向,还
通过提供资金转移路径,参与追缴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挽回经济损失,满足该司法解释第
4 条中“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一条件。其三,安某提供了有助于侦查上游电
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关键信息,对破获该案件具有较大贡献,符合该司法解释第4 条第3 项中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这一条件。因此,公诉机关可以对安某所触犯
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5.安某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首先,《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刑法》对本罪的保护法益采纳的是通说,即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①人格尊严强调人
身不同于物,具有不可买卖性。拐卖妇女的行为即便未侵害人身自由,也将人物化,侵害了
被出卖者的人格尊严。因此,包括亲生父母在内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
成为拐卖妇女罪的主体。其次,成立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出卖他人的目的,
即只要行为人明知其在以人身作为对价换取财物,就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无须考虑动机;
并且,此处的“出卖”不限于永久性出卖,因为即便是暂时性“出卖”,也侵害了妇女的人
格尊严。最后,行使监护权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违法性。因为,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未成
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和
保护的一种身份权,该权利不包括支配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综上所述,安某暂
时以亲生女儿抵债,即便约定债务还清后赎回,也同样成立拐卖妇女罪。
6.虽然安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孙某贩卖毒品一案,但该提供线索的行为不构
成立功。理由:安某获取孙某贩卖毒品线索的方式是私下贿买,属于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不能认定为立功的第一种情形,即“犯罪分
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
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安某的行为不构成
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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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进阶案例8:张三浴场错柜取财引发系列案
【案情】
个体户张三某晚与朋友饮酒后,到洗浴中心洗浴,将衣物存入7 号柜。半小时后,张三
洗浴结束并准备离开,忙乱中将钥匙错插入8 号柜的锁孔,发现竟然能够将其打开。张三发
现8 号柜中有手提包,便将手提包中的3 万元现金放入口袋拿走。因急于离开,张三没来得
及关闭8 号柜柜门,便径直走出浴场。此后,浴场服务员李四发现8 号柜门没锁,柜中还有
手机等物品,就将柜中的手机拿走据为己有。张三在凌晨2 点驾车回家,驾车半小时后,因
头晕脑涨,不慎撞到路边停驶的王五的车辆。随即,张三联系妻子赖七赶至现场,二人仔细
查看后发现王五车辆仅是后保险杠凹进去一块,并无其他大的损伤,且凌晨四周无人,二人
遂驾车离开现场。
第二天清早,王五见自己的车被撞坏,就调来摄像头录像查看,发现车是被张三的车撞
到。而王五知道张三和自己住在一个小区,便去张三家里找到宿醉未醒的张三。王五见张三
身上有酒气,便说:“你醉酒撞了我的车,必须赔10 万元,否则我就报警。”张三认为车
只是轻微追尾,损失不大,只同意赔5000 元。王五不允,二人遂大声争执。争执中,王五
见张三桌上放着一块手表,便趁张三回头之际迅速将手表塞入口袋。张三当场发现,随即起
身抓住王五衣领试图夺回手表。王五为抵抗,猛力推搡张三,并用拳头击打其腹部,致张三
腹部疼痛、倒退两步。王五趁机逃离现场,张三因受伤无法继续追赶。
在张三和王五纠缠中,邻居听到隔壁发生了纠纷,遂报警。警察赵六赶到后,向张三的
妻子赖七询问车辆被撞的事故情况。为包庇老公张三,赖七向赵六表示是自己开的车,当时
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才不慎撞到王五的车。后经调取路面监控,赵六发现事故发生时实际驾
驶人为张三,赖七存在替张三顶包的行为。随后赵六对张三进行酒精吹气检验,吹气显示张
三酒精含量为180 毫克/100 毫升,遂将张三控制。赵六将张三带至派出所,对张三进行拍
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张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 毫克/100 毫升。张三在被赵六审问期
间,向赵六举报王五盗窃手表一事,同时向赵六送上随身携带的2 万元现金。警察赵六遂出
具材料并盖上派出所的公章,认定张三举报王五的行为构成立功。
【问题】
1.张三的行为如何定性?
2.李四的行为如何定性?
3.王五的行为如何定性?
4.赵六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由哪一机关进行管辖?
5.赖七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要点】
1.第一,张三打开8 号柜取走3 万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
秘密窃取8 号柜内3 万元,构成盗窃罪。第二,张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其血
液酒精含量为145 毫克/100 毫升,且存在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认定为危险驾驶
罪。第三,张三举报王五盗窃手表的行为,系以被害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对自己实施
的犯罪,而非“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因此不认定为立功。第四,张三向身为司法工作人员
的赵六行贿2 万元,构成行贿罪。综上,张三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行
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2.本案中,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顾客将手机放在自助储物柜中,即使柜门未锁,财
物仍属顾客占有,并未交给浴场服务员李四保管。李四明知柜中物品属于顾客,却擅自取走
据为己有,破坏了顾客对手机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3.第一,王五以“报警”相威胁,要求张三赔偿10 万元,远超过实际损失,主观上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要挟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张三未支付10 万元,王五
未得逞,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第二,王五趁张三不注意将手表塞入口袋,实施了
盗窃,并为抗拒抓捕在盗窃现场猛力推搡张三,用拳头击打其腹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
二者不存在吸收关系。综上,王五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4.(1)赵六的行为的定性。本案中,警察赵六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张三2 万元后,
明知其行为不构成立功,仍出具虚假立功材料,构成徇私枉法罪。(2)赵六行为的管辖机关。
方鹏刑法-2026 版《案例指导用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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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刑法学人方鹏”: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赵六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
5.本案中,赖七在明知张三涉嫌危险驾驶罪,仍在警察调查时作假证明包庇,谎称自己
是驾驶人,意图帮助张三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