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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alk“刑法学人方鹏”
(一) 第一种分类方法:解释理由(解释依据)
1、文理解释:依据语文原理(语义、语法) 来解释
【案件】饭店老板甲,偷把饭店门口马路边行道树的树枝砍走,卖钱1万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本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本,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题二《刑法的解释方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产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授课人:方鹏副教授
新浪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新华词典》:“林木”: 长在一片土地上的许多树(树林)
一、解释刑法的主体
2、目的解释(实质解释) : 依据法条保护的目的来解释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通常是全国人大常委立法解释
·法条的且的:罪名保护的法益(客体)
· 【案件】在摩托车后备箱里放匕首抢夺,是否构成抢劫罪?
· 第二真六十七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携带凶盈抢夺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权解释
效力高于
会)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司法解释
(正式解释)
人民检察院)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没有法律
学理解释
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效力
(非正式解释)
·立法者规定抢劫罪,是为了保护何种利益?
有权解释的效力位阶
·“凶器”: 是否需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携带”: 是否需要威胁到人身?
· 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
· 同一机关:新解释高于旧解释
· 不同机关:效力同等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
3、体系解释:根据前后文解释;追求前后逻辑一致
1) 同类解释规则(保持体系的统一) :“等”、“其
EE K=FTRXWWKT
根据用还否义、语法等解
文理解释
图
根据条文目的解释(如罪名法兰)
使要还有由平不在形格文
且的解释
C
▶【案件】“其他危险方法“如何解释,连杀多人可否构成下罪?
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之一】放火
载
水
毒害
放射性、
化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着
其他
、
土
1 号
产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千年以个
公共安圣,尚朱造成
共
害公
害公
害
厄
想据前后文解程:
体系解释
同类解释规则;
但并非对相同词语作相同含义解释
公
解释理
将“种的解释到“属“中去(属种泛鞋)
逻辑解
当然解料
HREXKGEX
出罪举重以明轻(轻重汉
由
释
释
:需茶正类
只开长设明重级重
E2WXTWEXK
正不利于被告人的
解释结论班出用语最大文
毕设理共
【无锡杀人案】2024年11月16日18时30分许,江苏宜兴无
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共造成8人死
亡、17人受伤,犯罪嫌疑人徐加金被当场抓获。据宜兴市
公安局警情通报显示,犯罪嫌疑人徐加金因考试不合格未
拿到毕业证书以及对实习报酬不满遂回校发泄行凶,徐某
金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器
★类推解释
充许有利于被告人的
义、公民预测可能性
比较解释
对比国外刑法解释我国刑法
*医州盖保占册:B *#2保A
历史解释
按法条的历史沿基解释
解释结论等于一般文义
平义解释
RK¥RN
解释结论小于一般含义
解释结
(2) 并不要求相同字词相同含义(修正遵辑冲突)
缩小解释
论大小
EWRHX
解释结论大干一般文文
(解释技|★扩大解
体系解释是要求:前后逻辑协调
而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都要作相同的解释;
故而:相同的字词处于不同法条中时,不一定都会作出相同的解释。
平基
反对解料
巧)
据正面表述推导反面含?
没立
补正解释
补正刑法表述文字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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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然解释(根据逻辑原理当然推导) : 当然解释符合逻辑,但不一定符合法条
1、平义解释:解释结论与一般的文义相同
规定“
(1) 根据种属关系推导:将“种”的概念解释到“属”的概念中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文义(老百姓的理解): 有生命的人
甲:所有有生命的人(平义)
乙:不包括死刑犯(缩小)
丙:不仅包括活人,事后查明刚死不久的尸体(扩大)
>【案件】溺婴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里】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交轻
徒刑。
溺婴:“ 杀”、“人”
(2) 根据轻重逻辑推导
2、扩大解释:解释结论大于一般的文义
·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重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不适用死刑。
· 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可以类推)
·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禁止类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 18号)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
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 依法不适用死刑。
种属当然将“种” (下位范畴) 解释进入将要儿解释到“人”中去
逻辑
“属” (上位范畴)中
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不仅只比较轻注意: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轻重当然
释。故而,在入罪时:
重,而且要看是否属于类推)
逻辑
①不能只比较轻重(举轻以明重) ;
②夹键是要看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属类推)
5、类推解释:运用类比思维,依据类似性进行解释
【案例】拐卖男子的,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缩小解释:解释结论小于一般的文义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商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圆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容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
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 刑法第一直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
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 第二种分类方法:解释结论的大小
(将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进行比较)
4、[焚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解释结论超越“可能
的文文” (最大文义)”
属大文义
★★★难点: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
(1) 形式上区分:在于是否超过文义的最大范围、超出一般公众
平义解释
的预测可能性:
(2) 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系。
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 则为扩大解释;
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 则为类推解释。
解程
扩大解释
④类植解释
(3) 更通俗的讲;左手边是案情事实,右手边是法条
事实“靠不进”法条的=类推解释
事实勉强能“靠进”法条的=扩大解释
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别方法
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 ;
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
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体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体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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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法条“练手之一】
· 【左手边案情1】女朋友以10万块的价格,将男朋友卖给须北电诈集团。
· 【左手边案情2】甲以5万元的价格,将偷向女性的“两性人“(DNA为女性)卖给乙。
· 【右手边法条之一】
·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类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工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
特别产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拐类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类、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
为之一的。
· 【右手边法条之二】
· 第二直三士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构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酸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专题三案例分析题示例
案例分析题示例
·
[在手边案情3】张三吸毒后驾驶摩托车,险些撞死多人。
【右手边法条之一】
: 名青兰华生条之【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 二)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每个行为人分别认定:罪名(=客观+主观) 、犯罪形态、共同犯
罪、罪数
【关键词】例如:
·客观+主观;教唆犯、间接正犯、法条竞合;
·没有作为义务;没有共同行为
·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
·打击错误、具体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故意
:
二(危险犯的既逐)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具体危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毒丝瓜案”
['靠法条“练手之二】
· 1 甲为了杀乙。破坏了子的磨托车的刹车装置。乙骑上了磨托车后因刹车失灵撞死了路人丙,甲可构成
破坏交通工具罪(2022/客/1/13-D) (说法正确,还是错误? )
· 【附法条】
· 第一百一土产条【破坏交通工县器】破坏盗车、海车、忠车、船号、草空暴,尽以然炎套、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适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炮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罪(2018/客/卷-/1仿-A)
(说法正确,
础
· 3、甲在网上非法买卖杀伤力太的忌孥,因弓弩不同于枪支,故甲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2023/客B/卷
—/仿10-C) (说法正确,还是错误? )
· 【附法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罪了非法制造、
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物质
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危险
储存检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著死刑。
· 悲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 【案情】(1) 赵某与被害人A某两家东西相邻,因争执赵某对A某怀恨在心。赵某
找到与A某有过节的钱某,说起此事,钱某欲想借赵某之手报复A某。遂骗赵某说
“我这里有一种药水,吃了只会使人瞎掉,你拿去给A某吃,把她弄瞎” 。而实际
上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从家中甲胶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简剧毒农药,交给赵某。
· 当晚赵某潜至A某家门前丝瓜棚处,将钱某给的“药水” (实为甲胺磷农药) 打入
瓜藤上所结的5条丝瓜中。
(事实一)
· (2) 赵某的丈夫孙某见赵某鬼鬼祟祟,向赵某问及此事,赵某如实说明,并说
“放心吧,只会弄瞎,死不了人的” 。孙某未予以制止。(事实二)
· (3) 次日晚,A某采摘3条丝瓜后,将其送给婆婆B某。B某食用被注射有甲胺磷农
药的丝瓜后,因患有糖尿病,甲胺磷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因
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是临床医学中较为罕见的疑难病症,非常难以症治正确。
时逢实习医生李某值班,因其医术有限,且在诊断中存在轻微不当,而仅以糖尿病
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B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事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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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事实三中,赵某、钱某欲害A某,导致B某死亡,系打击错误,具
体认识错误。如何定性,涉及在故意认定标准上是采法定符合说,还是
采具体符合说。
· 1、观点一: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赵某、钱某对于A某、B某均有伤
害、杀人故意。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钱某构成故意杀人
罪既遂。
· 2、观点二: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赵某、钱某对于A某具有伤害、杀
人故意;对于B某死亡的结果具有过失。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
人死亡的想象竞合,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
合。
· 【问题】
· 1、事实一、事实三中,赵某、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说
明理由。
· 2、事实二中,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孙某、赵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说明理由。
· 3、事实三中,B某死亡的结果归谁负责? 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说明理由。
· 4、事实三中,赵某、钱某欲图谋害A某,却引起B某死亡,如何评价赵某、钱某的
行为? 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 【答案范本】(方鹏作答)
· 答:
· (一) 事实一、事实三中,按法定符合说,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钱某构成
故意杀人罪既遂,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 1、对于赵某的行为:茎观上,赵某投农药致B某死亡;志观上,赵某仅具有伤害故意,对
于死亡结果系过失。依照刑法第234条,赵某构成故意伤赛罪(致人死亡)。
· 2、对于钱某的行为:
· (1) 教唆并帮助赵某实施伤害行为,依照刑法第234、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的教唆犯。
·
(2) 钱某利用赵某的伤害行为而杀害他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罪故意。依照刑法第232条,
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
(3) 两罪系法条竞合,以高度罪名故意杀人罪论处。
· 3、赵某、钱某在A某家门前丝瓜棚打“药水” ,针对特定个人实施,不是针对不特定或者
多数人,未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对象要求,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二) 事实二中,孙某不构成犯罪,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 1、孙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孙某对赵某有保护义务(扶养义务) ,并没有监管义务。对于
赵某的犯罪,孙某没有刑法上的制止和报告义务,不制止、不报告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行为。
· 2、对于赵某实施的犯罪,孙某也没有实施共同实行、教唆、帮助行为,没有共同行为,不
能构成共同犯罪。孙某仅是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
·
(三) B某死亡的结果,由赵某、钱某负责。李某不构成犯罪。
· 1、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导致B某死亡结果的因素,是赵某(以及钱某) 打“药水” 行为,
与B某的疾病即特殊体质结合,介入了医生李某的诊断不当,最终导致结果。特殊体质不中
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只有轻微不当,不中断因果关系。故应认定B某死亡结果,与赵某
(以及钱某) 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亲。赵某、钱菜的行为应认为是致人死亡的行为。
· 2、由于实习医生李某的诊断不当只具有轻微不当,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
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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