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18年法硕(法学)基础解析_法硕法学真题(2010-2025)_1.真题及解析(2010-2025)_考研法硕(法学)基础3972010-2025_2018考研法硕(法学)基础397真题+解析

2018年法硕(法学)基础解析_法硕法学真题(2010-2025)_1.真题及解析(2010-2025)_考研法硕(法学)基础3972010-2025_2018考研法硕(法学)基础397真题+解析

  • 2026-03-13 11:57:09 2026-02-05 0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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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 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 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一、单项选择题 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1.【答案】 A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 I.【答案】 A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 【 【 解 解 析 析l】 根 根 据 据 解 解 释 释 的 的 方 方 法 法 , , 刑 刑 法 法 解 解 释 释 可 可 分 分 为 为 文 文 理 理 息息系系统统的的行行为为,,甲甲的的行行为为不不属属于于该该行行为为,,不不成成立立非非法法 解解释释和和论论理理解解释释。。文文理理解解释释是是根根据据条条文文的的字字面面含含义义 侵 侵 入 入计 计 算 算 机 机 信 信 息 息 系 系 统 统 罪 罪 , ,D D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 进 进 行 行 的 的 说 说 明 明 。 。论 论 理 理 解 解 释 释 是 是 根 根 据 据 立 立法 法的 的 精 精神 神 与 与 目 目 的 的 对 对 5 5. . 【 【答 答 案 案 】 】 C C 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 【解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 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 【解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C项 等等。。扩扩大大解解释释是是指指当当刑刑法法的的条条文文中中所所使使用用的的文文字字、、词词 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C项 语 语 的 的 含 含 义 义 过 过 于 于 狭 狭 窄 窄 , .不 不 足 足 以 以 涵 涵 盖 盖 立 立 法 法 者 者 所 所 欲 欲调 调整 整的 的 范 范 正 正 确 确 ; ;洗 洗 钱 钱 罪 罪 是 是 作 作 为 为 犯 犯 罪 罪 , , A A 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 BD BD 是 是纯 纯正 正的 的 不 不 围 围 时 时 , ,为 为 符 符 合 合 立 立 法 法 本 本意 意 , ,对 对 文 文 义 义 进 进 行 行 扩 扩张 张 , ,将 将 排 排 除 除 在 在 适 适 作 作为 为 犯 犯 罪 罪 。 。 用 用 范 范 围 围 之 之 外 外 的 的案 案 件 件 纳 纳 人 入调 调 整 整 范 范 围 围 的 的 解 解 释 释 方 方 法 法 。 。 本 本 题 题 6 6 . . 【 【答 答案 案 】 ] D D 中中,,最最高高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将将运运钞钞车车解解释释入入““ 银银行行或或其其他他金金融融 【 【 解 解 析 析 】 】 对 对 象 象 错 错 误 误 , , 指 指 行 行 为 为 人 人 预 预 想 想 侵 侵 犯 犯 的 的 对 对 象 象 与 与 机 机 构 构 ”” 中 中 , , 扩 扩 大 大 了 了““ 银 银 行 行 或 或 其 其 他 他 金 金融 融 机 机 构 构 ””的 的 范 范 围 围 , ,是 是 行 行 为 为 人 人 实 实 际 际 侵 侵犯 犯 的 的对 对象 象 在 在 法 法 律 律 性 性 质 质 上 上 是 是 相 相 同 同 的 的 ( (属 属 于 于 扩 扩 大 大 解 解 释 释 , ,A A项 项 正 正 确 确 。 。 同 同 一一构 构 成 成 要 要 件 件 ) ) 。 。 因 因 果 果 关 关 系 系 错 错 误 误 , ,指 指行 行 为 为 人 人对 对自 自 己 己 的 的 2.【答案】 D 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 2.[答案] D 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 【 【 解 解 析 析 】 】 单 单 位 位 分 分 支 支 机 机 构 构 可 可 以 以 构 构成 成 单 单 位 位 犯 犯 罪 罪 , ,不 不能 能 误 误 认 认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甲 甲 误 误 将 将 张 张 某 某 当 当 作 作 李 李 某 某 , ,是 是对 对 象 象 错 错 误 误 。 。 张 张 因 因 为 为 其 其 没 没 有 有可 可 供 供 执 执 行 行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而 而 认 认 定 定 不 不 构 构 成 成 单 单 位 位 犯 犯 罪 罪 , , 某某没没有有淹淹死死而而是是摔摔死死,,是是因因果果关关系系错错误误,,既既有有对对象象错错 A A 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外 外 国 国 公 公 司 司企 企 业 业 也 也 属 属 于 于 单 单 位 位 , ,适 适 用 用单 单 位 位 犯 犯 罪 罪 误 误 也 也 有 有 因 因 果 果 关 关 系 系 错 错 误 误 , .但 但 是 是 选 选 项 项中 中 并 并 没 没 有 有 对 对 象 象 错 错 误 误 , , 的规定,B项错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需要进 因此选因果关系错误,D项正确。 的规定,B项错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需要进 因此选因果关系错误.D项正确。 行主从犯的区分,C项错误;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 7.【答案】 B 行主从犯的区分,C项错误;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 7.[答案】 B 接接责责任任人人员员在在实实施施犯犯罪罪行行为为中中主主从从关关系系不不明明显显的的,,可可 【 【 解 解 析 析 】 】 抢 抢 夺 夺 罪 罪 需 需 要 要 有 有趁 趁 人 人 不 不 备 备 , ,公 公 开 开 夺 夺 取 取数 数 额 额 以不区分主犯从犯,因此D选项正确。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不符合公开夺取。 以不区分主犯从犯,因此D选项正确。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不符合公开夺取。 3.【答案】 D A错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3.[答案】 D A错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解析】 放火罪、虐待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 遗忘物、埋藏物,本题的犯罪对象不属于侵占罪的犯 [解析] 放火罪、虐待罪、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 遗忘物埋藏物,本题的犯罪对象不属千侵占罪的犯 面都是故意,只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 罪对象,C项错误;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 面都是故意,只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 罪对象,C项错误;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 意 意 和 和 过 过 失 失 。 。 食 食 品 品 监 监 管 管 渎 渎 职 职 罪 罪 是 是 指 指 负 负 有 有食 食 品 品 安 安 全 全 监 监督 督 他 他方 方 法 法 , ,本 本 题 题 不 不 是 是 使 使 用 用 暴 暴 力 力 压 压 制 制 被 被 害 害 人 人 的 的反 反 抗 抗 取 取 得 得 手 手 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机,因此不是抢劫罪,D项错误。甲在物主在场的情 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机,因此不是抢劫罪,D项错误。甲在物主在场的情 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况下,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数额较大,构 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况下,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数额较大,构 果。本题选D。 成盗窃罪。 果。本题选 D。 成盗窃罪。 【特别说明】 D项涉及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 8.【答案】 C 【特别说明】 D项涉及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 8.【答案】 C 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 【解析】 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A项错误;《刑 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 【解析] 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A项错误;《刑 监 监 管 管 渎 渎 职 职 犯 犯 罪 罪 , , 进 进 一一步 步 细 细 化 化 食 食 品 品 、 、 药 药 品 品 渎 渎 职 职 犯 犯 罪 罪 情 情 形 形 , , 法 法 》 》没 没 有 有 明 明 确 确 规 规 定 定 罚 罚 金 金 数 数额 额 标 标 准 准 的 的 , ,罚 罚 金 金 的 的 最 最 低 低数 数 额 额 加重了药品监管人员的责任,罪名变更为食品、药品 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加重了药品监管人员的责任,罪名变更为食品、药品 不能少于1 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监 监 管 管 渎 渎 职 职 罪 罪 。 。 轻轻判判处处罚罚金金,,但但罚罚金金的的最最低低数数额额不不能能少少于于550000元元。。所所 4 4 . . 【 [ 答 答 案 案 】 】 C C 以 以 罚 罚金 金 的 的 最 最 低 低 数 数 额 额 是 是 法 法 定 定 的 的 , , 而 而 非 非 由 由 法 法 官 官 酌 酌 情 情 确 确 定 定 , ,B B [ 【 解 解 析 析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 , 甲 甲 非 非 法 法 破 破 解 解 张 张 某 某的 的 账 账 号 号 , ,主 主观 观 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 《 刑 刑 法 法 》 》 第 第 6 6 9 9 条 条 规 规定 定 : : ““ 数 数 罪 罪 中 中 有 有 判 判 处 处 附 附加 加 刑 刑 上没有窃取财物的故意,虽然造成赵某资金损失,也 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 上没有窃取财物的故意,虽然造成赵某资金损失,也 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 不不成成立立盗盗窃窃罪罪,,AA项项错错误误。。该该情情形形不不属属于于法法律律和和司司法法 行行,,种种类类不不同同的的,,分分别别执执行行。。””因因此此罚罚金金和和没没收收财财产产需需 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B项错误;甲破解 要分别执行,不能合并执行,D项错误;多个罚金刑应 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B项错误;甲破解 要分别执行,不能合并执行,D项错误;多个罚金刑应 张某的账号,明知自己没有操作能力而进行操作,造 该合并执行,C正确。 张某的账号,明知自己没有操作能力而进行操作,造 该合并执行,C正确。 成 成赵 赵 某 某 资 资 金 金 损 损 失 失 , ,构 构 成 成 故 故 意 意毁 毁 坏 坏 财 财 物 物 罪 罪 , ,C C项 项 正 正 确 确 ; ;非 非 9 9 . . 【 [答 答 案 案】l D D【解析】 甲在飞机推出阶段打开应急舱门,不属 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 (解析] 甲在飞机推出阶段打开应急舱门,不属 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 千于破破坏坏飞飞机机,,因因此此不不构构成成破破坏坏交交通通工工具具罪罪;;甲甲也也没没有有 合 合 其 其他 他 条 条 件 件 , ,即 即 取 取 得 得 该 该 动 动 产 产 或 或 者 者 不 不 动 动 产 产 的 的 所 所 有 有权 权或 或 者 者 使 使 用 用 暴 暴 力 力 , ,因 因 此 此 不 不 构 构 成 成 暴 暴 力 力 危 危及 及 飞 飞 行 行 安 安 全 全 罪 罪 ; ;重 重 大 大飞 飞 他 他 物 物 权 权 的 的 制 制 度 度。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 ,乙 乙 是 是 无 无权 权 处 处 分 分 人 人 , ,其 其 擅 擅 自 自将 将 行 行 事 事 故 故 罪 罪 主 主 体 体 主 主 要 要 是 是 航 航 空 空 人 人 员 员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甲 甲 是 是 乘 乘 客 客 , , 且 且 相 相 机 机 卖 卖 给 给 不 不 知 知 情 情 的 的 丙 丙 , ,且 且 已 已 完 完成 成交 交付 付 , ,丙 丙 是 是 善 善 意 意 第 第三 三 未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因此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人,基于善意取得能够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之后丙把 未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因此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人基千善意取得能够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之后丙把 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 相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 相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导致地勤 丁是基于丙的交付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B项正确。 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导致地勤 丁是基于丙的交付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B项正确。 人人员员将将飞飞机机迫迫停停,,构构成成以以危危险险方方法法危危害害公公共共安安全全罪罪。。 1 1 3 3. .【 【 答 答 案 案 ] 】 D D 本 本 题 题 选 选 D D 。 。 【【 解 解 析 析 】 】 著 著 作 作 权 权 的 的 合 合 理 理使 使 用 用 是 是 指 指 自 自 然 然 人 人 、 、 法 法 人 人 或 或 (【特特别别说说明明】】 D 项D项涉涉及及以以危危险险方方法法危危害害公公共共安安 者 者 其 其 他 他 组 组 织 织 为 为 了 了 个 个 人 人 欣 欣 赏 赏 、 、 评 评 论 论 、 、新 新闻 闻报 报道 道 、 、教 教 学 学 与 与 艺 艺 全 全罪 罪 , ,根 根 据 据 之 之 前 前 的 的 司 司法 法 解 解 释 释 , ,抢 抢 夺 夺方 方 向 向 盘 盘 、 、殴 殴打 打 、 、拉 拉 拽 拽 术术研研究究以以及及公公益益事事业业等等目目的的,,根根据据《《著著作作权权法法》》的的规规 驾 驾 驶 驶 人 人 员 员 , ,高 高 空 空 抛 抛 物 物 等 等 危 危 害 害 公 公 共 共安 安 全 全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 ,可 可 以 以 适 适 定定,,可可以以不不经经作作者者同同意意而而使使用用其其已已经经发发表表的的作作品品,,并并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规制。但是以危 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规制。但是以危 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比较严重,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行为,其中第4种行为是:报纸、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比较严重,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行为,其中第4种行为是:报纸、 某 某 些 些 案 案 件 件 中 中 可 可 能 能 达 达 不 不 到 到 该 该 罪 罪 的 的 定 定 罪 罪 标 标 准 准 。 。 现 现 在 在 《 《 刑 刑法 法 期 期 刊 刊 、 、广 广 播 播 电 电 台 台 、 、 电 电 视 视 台 台 等 等 媒 媒 体 体 刊 刊 登 登 或 或 者 者 播 播 放 放其 其 他 他 报 报 修正案(十一)》现在将这两种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犯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 修正案(十一)》现在将这两种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犯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 罪 罪 , ,刑 刑 罚 罚 是 是 拘 拘 役 役 、 、 管 管 制 制 或 或 者 者一一 年 年 以 以 下 下 有 有期 期 徒 徒 刑 刑 , ,但 但 这 这 并 并 治 治 、 、经 经 济 济 、 、 宗 宗 教 教 问 问 题 题 的 的 时 时 事 事 性 性 文 文 章 章 , , 但 但 作 作 者 者 声 声 明 明 不 不 许 许 刊 刊 不 不 是 是将 将 这 这两 两 种 种行 行 为 为 从 从 ““重 重 罪 罪 ”“ 变 变成 成 ““ 轻 轻 罪 罪”” , , 而 而 是 是 在 在 不 不 登登播、播放放的的除除外外。。本本题题中中乙乙杂杂志志社社转转载载甲甲发发表表的的时时事事 满足“”重罪”” 构成要件时可以按照““轻罪””定罪处罚, 性文章,且甲未声明不允许刊登,所以乙杂志社的行 满足 重罪 构成要件时可以按照 轻罪 定罪处罚, 性文章,且甲未声明不允许刊登,所以乙杂志社的行 如如果果同同时时符符合合“” 重重罪罪”” 的的构构成成要要件件,,就就是是想想象象竞竞合合,,择择 为为属属于于著著作作权权的的合合理理使使用用。。DD项项正正确确。。 一重罪处罚,依然要按照““重罪”” 定罪处罚,这样就可 14.【答案】 B 一重罪处罚,依然要按照 重罪 定罪处罚,这样就可 14.【答案】 B 以 以做 做 到 到 罪 罪 刑 刑 相 相 适 适 应 应 。 。 【【 解 解 析 析 】 】本 本 题 题 属 属 于 于 对 对 用 用 人 人 单 单 位 位 责 责 任 任 的 的 考 考 查 查 。 。 用 用 10.【答案】 B 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10.(答案] B 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本 【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本 泄 泄 情 情 绪 绪 、 逞 逞 强 强 耍 耍横 横 等 等 , ,无 无 事 事生 生 非 非 , ,进 进 行 行 扰 扰 乱 乱破 破 坏 坏 , ,情 情 节 节 题题中中,,乙乙是是酒酒店店的的工工作作人人员员,,对对千于甲甲在在酒酒店店受受到到的的损损 恶恶劣劣的的行行为为。。本本题题中中,,AACCDD项项都都是是有有具具体体针针对对目目标标,, 害 害, ,酒 酒 店 店 应 应 该 该 承 承 担 担 全 全 部 部 的 的 侵 侵 权 权 责 责 任 任 。 。B B 项 项 正 正 确 确 。 。 且且是是有有原原因因的的行行为为,,而而不不是是为为寻寻求求刺刺激激无无事事生生非非的的行行 1 1 5 5. .【 【 答 答 案 案 ] 】 C C 为为,,因因此此都都不不成成立立寻寻衅衅滋滋事事罪罪。。BB项项中中为为了了发发泄泄情情 【[解解析析】】无无因因管管理理是是指指没没有有法法定定的的或或约约定定的的义义 绪绪,,随随意意殴殴打打路路人人,,情情节节恶恶劣劣,,成成立立寻寻衅衅滋滋事事罪罪。。BB项项 务 务 , , 为 为 避 避 免 免 他 他 人 人 利 利 益 益 受 受 损 损 失 失 而 而 进 进 行 行 管 管 理 理 或 或 者 者 服 服务 务的 的 行 行 正正确确。。 为 为 。 。 无 无因 因管 管理 理 要 要求 求有 有 为 为 他 他 人 人 谋 谋 利 利 益 益 的 的 意 意 思 思 , ,该 该 意 意 思 思 无 无 1 1 1 1 . .【 【答 答 案 案 ] 】 C C 须须表表示示,,只只要要管管理理行行为为在在客客观观上上避避免免了了他他人人利利益益受受损损 【【 解 解 析 析 】 】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 》 第 第 25 25 条 条规 规 定 定 : : ““ 自 自 然 然 人 人 以 以 户 户 且 且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不 不 纯 纯 粹 粹 是 是 出 出 于 于 为 为 自 自 己 己 谋 谋 利 利 的 的 目 目 的 的 , ,就 就 构 构 成 成 无 无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 因管理。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 因管理。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 常 常 居 居 所 所 与 与 住 住 所 所 不 不 一 一 致 致 的 的 , ,经 经 常 常 居 居 所 所 视 视 为 为 住 住 所 所 。 。 经 经常 常 居 居 观 观 上 上 使 使 自 自 己 己 同 同 时 时受 受 益 益 , ,仍 仍 不 不 影 影 响 响 无 无 因 因 管 管 理 理 的 的 成 成 立 立 。 。 本 本 所 所 是 是 公 公 民 民 离 离 开 开 住 住 所 所 地 地 最 最 后 后 连 连 续 续 居 居 住 住 一一年 年 以 以 上 上 的 的 地 地 方 方 , , 题 题C C项 项 中 中 , , 甲 甲 虽 虽 然 然 有 有 为 为 自 自 己 已 出 出 行 行 便 便 利 利 的 的 目 目 的 的 , ,但 但 也 也有 有 但但医医院院治治病病的的除除外外。。”“甲甲的的原原籍籍是是甲甲市市,,但但是是其其自自22001133 为 为 邻 邻 居 居 谋 谋利 利 益 益 的 的 动 动 机 机 , ,其 其 没 没 有 有 出 出 钱 钱 修 修 复 复 邻 邻 居 居 院 院 墙 墙 的 的 义 义 年 年8 8月 月 开 开 始 始 即 即 在 在 丙 丙 市 市 租 租 住 住 , ,至 至 2 2 0 0 1 1 4 4 年 年9 9 月 月 , , 连 连续 续居 居 住 住 务务,,为为了了避避免免邻邻居居利利益益受受损损而而进进行行管管理理,,甲甲的的行行为为成成 一一年年以以上上,,丙丙市市是是甲甲的的经经常常居居所所。。虽虽然然甲甲后后来来在在丁丁市市 立立无无因因管管理理。。本本题题选选CC。。纯纯粹粹道道义义上上或或者者一一般般生生活活 的 的 医 医 院 院 住 住 了 了 一一年 年以 以 上 上 , ,但 但 是 是 医 医院 院 不 不 能 能 作 作 为 为 经 经 常 常 居 居 所 所 , , 事事务务不不构构成成无无因因管管理理,,AABB两两项项不不选选。。DD项项中中,,甲甲的的狗狗 所以2015年10月时,李某的经常居所是丙市,住所 将他人咬伤,本身就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所以不构 所以2015年10月时,李某的经常居所是丙市,住所 将他人咬伤,本身就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所以不构 地是经常居所,即丙市。C项正确。 成无因管理,D项不选。 地是经常居所,即丙市。C项正确。 成无因管理,D项不选。 112 2..【 (答 答 案 案】 ] B B 1166..【【答答案案 】 】 A A ( 【 解 解 析 析 ] 】 善 善 意 意 取 取 得 得 是 是 指 指 无 无 权 权 处 处 分 分 人 人 将 将 其 其 不 不 法 法 占 占 【 [解 解 析 析 ] 】 混 混 同 同 是 是 指 指 债 债 权 权 人 人 和 和 债 债 务 务 人 人 合 合 为 为一一 人 人 的 的 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 事实。混同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既 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 事实。混同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概括承受既 让 让 与 与 第 第 三 三 人 人 或 或 者 者 为 为 第 第 三 三 人 人 设 设 定 定 他 他 物 物 权 权 时 时 , ,如 如 果 果 受 受 让 让 人 人 有 有 企 企 业 业 法 法 人 人 和 和 其 其 他 他 组 组 织 织 的 的 概 概 括 括 承 承 受 受 , , 也 也 有 有 个 个 人 人 的 的 概 概 括 括承 承 受 受 。 。 前 前 者 者 如 如 相 相 互 互 有 有 债 债 权 权 债 债 务 务 关 关 系 系的 的 企 企 业 业 合 合 并 并 为 为 一一 也 也很 很小 小 , ,或 或 者 者 几 几 乎 乎 没 没 有 有 , , 所 所 以 以 为 为 了 了 体 体 现 现 罪 罪 责 责 刑 刑 相 相 适 适 应 应 个 个 企 企业 业 , ,债 债 权 权 债 债 务 务 即 即 同 同 归 归 于 于一一 个 个 企 企 业 业 而 而消 消灭 灭 。 。 本 本 题 题中 中 原 原 则 则, ,法 法 院 院 对 对 甲 甲 宣 宣 告 告 缓 缓 刑 刑 。 。 B B 项 项 正 正确 确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甲 甲 主 主 观 观 甲 甲公 公 司 司 与 与 乙 乙 公 公 司 司 互 互 负 负债 债 务 务 , ,之 之 后 后 双 双 方 方 合 合 并 并 为 为 同 同一一公 公 上 上 没 没 有 有 非 非 法 法持 持有 有枪 枪 支 支 恶 恶 性 性 , ,只 只 是 是 用 用 于 于娱 娱 乐 乐 性 性 经 经 营 营 , ,不 不 司 司 , , 属 属 于 于 债 债 的 的 混 混 同 同 的 的 情 情 形 形 。 。 A A 项 项正 正 确 确 。 。 知 知道 道 自 自 己 己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触 触 犯 犯 法 法 律 律 , ,没 没 有 有 主 主 观 观 恶 恶 性 性 或 或 者 者 主 主观 观 恶 恶 1 1 77..【 【 答 答 案 案 】 】 B B 性 性 较 较 小 小 , ,所 所 以 以 判 判 处 处 缓 缓 刑 刑 , , 从 从 轻 轻 处 处 罚 罚 体 体 现 现 了 了 主 主 客 客 观 观 相 相 统 统 【 【 解 解 析 析 】 】本 本 题 题 属 属 于 于 租 租 赁 赁 、 、借 借 用 用 机 机 动 动车 车 发 发 生 生 交 交 通 通 事 事 一一, ,DD正 正 确 确 。 。 故 故 的 的责 责 任 任 承 承 担 担 。 。 《 《民 民法 法 典 典 》 》第 第12 1 029 0 条 9条 规 规 定 定 : : “ “ 因 因 租 租 赁 赁 、 、 2222. .[ 【 答 答 案 案 】 】 A A C C D D 借 借 用 用 等 等 情 情 形 形 机 机 动 动 车 车 所 所 有 有 人 人 、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与 与 使 使 用 用人 人 不 不 是 是 同 同 一一 【 【解 解 析 析 ] 】““自 自 动 动 投 投 案 案 ””要 要 体 体 现 现 出 出 ““自 自 动 动 性 性 ”” , , 即 即行 行 人 人 时 时 , ,发 发 生 生 交 交 通 通 事 事 故 故 造 造 成 成 损 损 害 害 , , 属 属 于 于 该 该 机 机 动 动 车 车一一 方 方 责 责 为 为 人 人 主 主 动 动、 、自 自 愿 愿 向 向 公 公 安 安 机 机 关 关 交 交 代 代犯 犯 罪 罪 事 事 实 实 , ,被 被 捆 捆 绑 绑 到 到 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 派出所不算自动投案,B项不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 派出所不算自动投案,B项不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规定,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犯罪事 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规定,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犯罪事 任 任 。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机 , 动 机动 车 车 所 所 有 有 人 人 甲 甲 对 对 于 于 损 损 害 害 的 的 发 发 生 生 没 没 有 有 过 过 实 实 的 的, ,属 属 于 于 自 自 动 动 投 投 案 案 ,A , 正 A正 确 确 ,而 ,而 CDCD 也 也符 符合 合 自 自 动 动投 投 案 案 错 错 , ,所 所 以 以 由 由 机 机 动 动车 车 使 使 用 用 人 人 乙 乙 来 来 承 承 担 担 。 。 的 的特 特 征 征 。 。 1 1 8 8 . .【 【 答 答 案 案 ] 】 C C 2233.. [ 【 答 答 案 案 ] 】 A A C CDD 【解析】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 【解析】 B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贷款,赚 【解析】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 【解析】 B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贷款,赚 一一定 定 载 载体 体 上 上 所 所 反 反 映 映 的 的 特 特 定 定 自 自 然 然 人 人 可 可 以 以 被 被 识 识 别 别 的 的 外 外 部 部 取取利利息息,,构构成成强强迫迫交交易易罪罪,,B项B项不不选选。。根根据据司司法法解解释释 形 形 象 象 。 。 肖 肖 像 像 权 权 是 是 指 指自 自 然 然 人 人 依 依 法 法 制 制 作 作 、 、使 使 用 用 自 自己 己 的 的 肖 肖 的 的规 规 定 定 , ,违 违 反 反 国 国 家 家 药 药 品 品 管 管 理 理 法 法规 规 , ,未 未 取 取 得 得 或 或 者 者 使 使用 用 伪 伪 像,借此享受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然人有 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 像,借此享受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然人有 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 权 权 决 决 定 定 是 是 否 否 允 允 许 许 他 他 人 人 使 使 用 用 自 自 己 己 的 的 肖 肖 像 像 , ,未 未 经 经 肖 肖 像 像 权 权 人 人 的 的 , , 依 依 照 照 刑 刑 法 法 第 第22 5 5 5 5 条 条 的 的 规 规 定 定 以 以 非 非 法 法 经 经 营 营 罪 罪 定 定罪 罪 处 处 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甲未经乙同意以营利 罚,A项当选。C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 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甲未经乙同意以营利 罚,A项当选。C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 为目的使用乙的肖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C项 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 为目的使用乙的肖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C项 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 正确。 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 正确。 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 1 1 9 9 . .[ 【 答 答 案 案 】 】 B B 场 场 秩 秩 序 序 , ,属 属 于 于 非 非 法 法 经 经营 营 行 行 为 为 , ,情 情 节 节严 严 重 重 的 的 , ,以 以 非 非 法 法经 经 营 营 【 【 解 解 析 析 】 】 名 名 誉 誉 是 是 指 指 社 社 会 会 对 对 民 民事 事 主 主 体 体 的 的 品 品 行 行 、 、才 才 罪 罪定 定 罪 罪 处 处 罚 罚 。 。 司 司 法 法 解 解 释 释 规 规 定 定 , ,以 以 供 供 他 他 人 人 开 开 设 设 赌 赌场 场 为 为 目 目 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 的,非法生产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的,情节严 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 的,非法生产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的,情节严 享 享 有 有 的 的 维 维 护 护 其 其 名 名 誉 誉, ,享 享 受 受 名 名 誉 誉 给 给 自 自 己 己 带 带 来 来 的 的 利 利 益 益 并 并 排 排 重 重 的 的 以 以 非 非 法 法经 经营 营罪 罪论 论处 处 。 。因 因此 此选 选A A C C D D 。 。 除 除 他 他人 人 非 非 法 法 侵 侵 害 害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 。 任 任 何 何 人 人 都 都 不 不 得 得 侵 侵害 害 他 他 人 人 的 的 224 4 ..[ 【 答 答 案 案 ] 】 B BDD 名 名 誉 誉 。 。 本 本 题 题中 中 甲 甲虚 虚构 构 乙 乙 欠 欠 债 债 的 的 事 事 实 实 , ,并 并到 到 处 处 散 散 布 布 , ,使 使 [ 【 解 解 析 析 】 】聚 聚 众 众 斗 斗 殴 殴 中 中 的 的 “"械 械 ”” 是 是 在 在 斗 斗 殴 殴 中 中 使 使 用 用 会 会 社 社 会 会 主 主 体 体 降 降 低 低 了 了 对 对 乙 乙 品 品 行 行 的 的 评 评 价 价 , ,甲 甲 的 的 行 行 为 为侵 侵 犯 犯 了 了 乙 乙 严 严 重 重威 威 胁 胁 人 人 身 身 安 安 全 全 的 的 物 物 品 品 , ,只 只 要 要 使 使 用 用了 了 就 就 会 会 对 对 人 人 身 身 安 安 的 的 名 名誉 誉权 权 。 。 B B 项 项 正 正 确 确 。 。 全 全 造 造成 成 严 严 重 重 威 威 胁 胁 的 的 , ,就 就 是 是 聚 聚众 众 斗 斗 殴 殴 之 之 ““械 械 ”" , , 不 不 限 限 于 于 管 管 20.【答案】 A 20.[答案】 A 制 制刀 刀 具 具 、 、枪 枪 支 支 等 等。 。 但 但 “" 械 械”” 不 不 包 包 括 括 动 动物 物 , ,A A选 选项 项错 错 误 误 。 。 【 【 解 解 析 析 】 】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 》 第 第 1 1 1 1 9 9 1 1 条 条 第 第1款 1款 规 规 定 定 : : “ “ 用 用 225 5 . .[ 【 答 答 案 案 】 】 A A B B C C D D 人 人 单 单 位 位 的 的 工 工 作 作 人 人 员 员 因 因 执 执 行 行 工 工 作 作 任 任 务 务 造 造 成 成 他 他 人 人 损 损 害 害 的 的 , , 【 【 解 解 析 析 】 】 生 生 产 产 、 、 销 销 售 售 伪 伪 劣 劣 产 产 品 品 罪 罪 是 是 指 指生 生 产 产 者 者 、 、销 销 由 由 用 用 人 人 单 单 位 位 承 承 担 担 侵 侵 权 权 责 责 任 任 。 。 用 用 人 人 单 单位 位 承 承 担 担 侵 侵 权 权 责 责 任 任 售 售 者 者在 在 产 产 品 品 中 中 掺 掺 杂 杂 、 、掺 掺 假 假、 、以 以 假 假 充 充 真 真 、 、 以 以 次 次 充 充 好 好 或 或 者 者以 以 后 后 , ,可 可 以 以 向 向 有 有 故 故 意 意 或 或者 者 重 重 大 大 过 过 失 失 的 的 工 工 作 作 人 人 员 员 追 追 偿 偿 。” 。 ”乙 乙 不 不 合 合 格 格 产 产 品 品 冒 冒 充 充 合 合 格 格 产 产 品 品 , , 销 销 售 售 金 金 额 额 达 达 5 5 万 万 元 元 以 以 上 上 的 的 是 是 甲 甲公 公交 交公 公司 司 的 的 员 员 工 工 , ,乙 乙 执 执 行 行 职 职 务 务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产 产 生 生 的 的 损 损害 害 行行为为。。因因此此本本题题AABBCCDD项项全全选选。。 由 由 用 用 人 人 单 单 位 位 承 承担 担赔 赔 偿 偿 责 责 任 任。 。 B B C C 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 2266..[ 【 答 答 案 案 】 】 A A B B C CDD 二 二 、 、多 多项 项选 选择 择 题 题 【 【 解 解 析 析 ] 】 《 合 《 伙 合伙 企 企 业 业 法 法 》第 》第 4 4 4 4 条 条 第 第22款 款 规 规 定 定 : : 21.【答案】 ABD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21.【答案】 ABD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解析】 关于本题,从旧兼从轻是新旧法的时间 任。”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 [解析】 关于本题,从旧兼从轻是新旧法的时间 任。“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 效力问题,题目中没有涉及;C项不选。法院以非法 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 效力问题,题目中没有涉及;C项不选。法院以非法 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 持有枪支罪定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法律规 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可以改变连带责任的承 持有枪支罪定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法律规 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可以改变连带责任的承 定了该罪,而甲提供的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因此以 担。”因此本题中,丙虽然退伙了,丁虽然是新入伙,且 定了该罪,而甲提供的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因此以 担。”因此本题中,丙虽然退伙了,丁虽然是新入伙,且 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A项正确。但 二人都与甲、乙约定了债务承担的条款,但是不能对 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A项正确。但 二人都与甲、乙约定了债务承担的条款,但是不能对 是甲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主观恶性 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是甲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主观恶性 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 须 承 承 担 担 无 尤 限 限 连 连 带 带责 责任 任 。 。A AB B C C D D 项 项 全 全 选 选 。 。 先 先履 履行 行 一 一 方 方 履 履 行 行 债 债 务 务 不 不 符 符 合 合 约 约 定 定 的 的 , ,后 后 履 履 行 行 一 一 方 方 有 有权 权 2277..【 【答 答 案 案 】 】 B B D D 拒 拒绝 绝 其 其 相 相 应 应 的 的 履 履 行 行 要 要 求 求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 ,甲 甲 公 公 司 司 是 是 先 先 履 履 行 行 债 债 【 【 解 解 析 析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 》 第 第 4 4 43 4 条 3条第 第 1 l 款 款 规 规 定 定 : : “ “ 以 以 基 基 务务的的一一方 方 , ,其 其 履 履 行 行 债 债 务 务 不 不 符 符 合 合 约 约定 定 , ,因 因 此 此 丙 丙 幼 幼 儿 儿园 园 可 可 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规 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规 因 因此 此股 股权 权出 出质 质须 须 办 办 理 理 登 登 记 记 才 才 能 能 设 设 立 立 , ,AA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 《 《 民 民 定 定 , , 债 债 务 务 人 人 将 将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义 义 务 务 全 全 部 部 或 或 者 者 部 部 分 分 转 转 移 移 给 给 第 第 三 三人 人 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 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幼儿园与丙幼儿 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 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幼儿园与丙幼儿 , 更更、、转转让让和和消消灭灭,,未未经经登登记记,,不不得得对对抗抗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因因 园 园 的 的 合 合 同 同 转 转 移 移 已 已 经 经 经 经 过 过 甲 甲 公 公 司 司 同 同意 意 , ,因 因 此 此 有 有 效 效 。 。 D D 项 项 此,轮船的所有权转让,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正确。乙幼儿园已经将债务完全转移,脱离了该债权 此,轮船的所有权转让,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正确。乙幼儿园已经将债务完全转移,脱离了该债权 的 的 效 效 果 果 , , 但 但 是 是 不 不 能 能 对 对 抗 抗 善 善 意 意 第 第 三 三 人 人 。 。 B B 项 项正 正 确 确 。 。 《 《民 民 债 债务 务 , ,丙 丙 幼 幼 儿 儿 园 园 不 不 能 能 要 要 求 求 其 其承 承 担 担 违 违 约 约 责 责 任 任 , , C C 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 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 本题选ABD。 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 本题选ABD。 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 30.【答案】 BCD 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 30.【答案] BCD 时 时 设 设 立 立 。 。 登 登 记 记 机 机 构 构 应 应 当 当 向 向 建 建 设 设 用 用 地 地 使 使 用 用权 权人 人 发 发放 放 权 权 【 【 解 解 析 析l】 依 依 占 占 有 有 人 人 是 是 否 否 直 直 接 接 占 占有 有 物 物 , ,可 可 以 以 将 将 占 占有 有 属证书。因此C项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建设用地 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 属证书。因此C项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建设用地 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 使用权,C项错误。《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 以管理之占有,本题中,乙对手表的占有是直接加以 使用权,C项错误。《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 以管理之占有,本题中,乙对手表的占有是直接加以 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管理,是直接占有,C项正确。依占有人的占有是否 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管理,是直接占有,C项正确。依占有人的占有是否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土地承 具有本权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土地承 具有本权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 包经营权转让的,不需要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 有。本题中,手表是甲拾得的,甲应当将手表归还失 包经营权转让的,不需要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 有。本题中,手表是甲拾得的,甲应当将手表归还失 果果,,但但是是不不能能对对抗抗第第三三人人。。DD项项正正确确。。 主 主, ,无 无 权 权 对 对 手 手 表 表 进 进 行 行 处 处分 分 , ,甲 甲 是 是 将 将 手 手 表 表 赠 赠与 与 乙 乙 , ,而 而 不 不 是 是 2288..【 【答 答 案 案 】 】. C C D D 以 以 合 合 理 理的 的 价 价 格 格 转 转 让 让 给 给 乙 乙 , ,所 所 以 以 乙 乙 不 不 能 能 基 基 于 于 善 善 意 意 取 取 得 得 制 制 【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 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此乙对手表的占有不是有权 [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 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此乙对手表的占有不是有权 知 知 道 道 受 受 遗 遗 赠 赠 后 后 六 六 十 十日 日内 内 , ,作 作 出 出 接 接 受 受 或 或 者 者 放 放 弃 弃 受 受 遗 遗赠 赠 的 的 占占有有,, A A 项 项 错 错 误 误 。 。 但 但 是 是乙 乙 不 不 知 知 道 道 手 手 表 表 是 是 拾 拾 得 得 的 的 , ,所 所以 以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作为受 是善意占有,B项正确。乙以为手表是甲合法赠与自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作为受 是善意占有,B项正确。乙以为手表是甲合法赠与自 遗遗赠赠人人,,应应当当在在5月5月220日0日前前作作出出接接受受或或者者放放弃弃受受遗遗 己 己的 的 , , 乙 乙 的 的 占 占 有 有 具 具 有 有 所 所 有 有 的 的意 意 思 思 , ,因 因 此 此 是 是自 自 主 主 占 占 有 有 , ,D D 赠的表示。甲在5月15日表示拒绝接受古籍,也就 项正确。本题应选BCD。 赠的表示。甲在5月15日表示拒绝接受古籍,也就 项正确。本题应选BCD。 是放弃了遗赠中的古籍。其没有表示接受3万元,视 三、简答题 是放弃了遗赠中的古籍。其没有表示接受3万元,视 三、简答题 为 为放 放 弃 弃接 接 受 受 遗 遗 赠 赠 中 中 的 的 3 3 万 万元 元 。 。 因 因 此 此 , ,丙 丙无 无须 须向 向 甲 甲 交 交 付 付 3 31 1..【【答答案案】】 连连续续犯犯,,指指行行为为人人基基于于同同一一或或者者概概 3 3 万 万元 元 , ,也 也 无 无 须 须 交 交 付 付 古 古 籍 籍。 C C C D D 项 项 正 正 确 确 。 。 括括的的犯犯罪罪故故意意,,连连续续多多次次实实施施犯犯罪罪行行为为,,触触犯犯相相同同罪罪 [ 【 特 特 别 别 说 说 明 明 ] 】 关 关 于 于 遗 遗 赠 赠,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继 继 承 承 编 编 解 解 释 释 名 名 的 的 犯 犯 罪 罪 。 。 ( (一一) ) 》 》明 明 确 确 规 规 定 定 , , 继 继 承 承 开 开 始 始 后 后 , , 受 受 遗 遗 赠 赠 人 人 表 表 示 示 接 接 受 受 遗 遗 连 连续 续 犯 犯 具 具 有 有 以 以 下 下 特 特 征 征 : : 赠 赠 , ,并 并 于 于 遗 遗 产 产 分 分 割 割 前 前 死 死 亡 亡 的 的 , , 其 其 接 接 受 受 遗 遗 赠 赠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转 转移 移 ( ( 1 1 ) )行 行 为 为 人 人 实 实 施 施 数 数 个 个 犯 犯 罪 罪 行 行 为 为 。 。 给 给 他 他 的 的 继 继 承 承 人 人 。 。 ((22))数数个个犯犯罪罪行行为为具具有有连连续续性性。。 2299 . .【 [答 答 案 案 】 】 A A B B D D ( (3 3 ) )数 数 个 个 犯 犯 罪 罪 行 行 为 为 出 出 于 于 同 同 一一或 或 概 概 括 括 的 的 故 故 意 意 。 。 【 【 解 解 析 析l】 根 根 据 据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 》 规 规 定 定 , , 有 有 下 下 列 列 情 情 形 形 之 之 一 一 ( ( 4 4 ) )数 数 个 个 犯 犯 罪 罪 行 行 为 为 触 触 犯 犯 相 相 同 同 罪 罪 名 名 。 。 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可可以以解解除除合合同同::(1)(1)因因不不可可抗抗力力致致使使不不能能 【 【 点 点 评 评 】 】 本 本 题 题 考 考 查 查 的 的 知 知 识 识 点 点 为 为 罪 罪 数 数 形 形 态 态 理 理论 论 中 中 实 实 现 现 合 合 同 同 目 目 的 的 ; ;( (2) 2)在 在 履 履 行 行 期 期 限 限 届 届 满 满 前 前 , ,当 当 事 事人 人 一一方 方 的 的 连 连 续 续 犯 犯 。 。 罪 罪 数 数 形 形 态 态 理 理 论 论 是 是 刑 刑 法 法 总 总 论 论 的 的 重 重 要 要 组 组成 成 部 部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分,亦是法硕考试中的常见考点,能够以多种题型考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分,亦是法硕考试中的常见考点,能够以多种题型考 ( (3 3 ) )当 当 事 事 人 人 一 一 方 方 迟 迟 延 延 履 履 行 行 主 主 要 要 债 债 务 务 , ,经 经 催 催 告 告 后 后 在 在 合 合 理 理 查 查, ,考 考 生 生 要 要 给 给 予 予 高 高 度 度 重 重 视 视 。 。 该 该 理 理 论 论 中 中 尚 尚 未 未 以 以 简 简 答 答 题 题 形 形 期 期 限 限 内 内 仍 仍未 未 履 履行 行 ; ;( ( 4) 4)当 当事 事 人 人一一 方 方 迟 迟延 延履 履行 行债 债务 务 或 或 者 者 式式出出现现过过的的概概念念,,如如集集合合犯犯、、继继续续犯犯、、牵牵连连犯犯、、吸吸收收犯犯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 等,以简答题形式出现的概率较高,并且选择题和案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 等,以简答题形式出现的概率较高,并且选择题和案 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丙幼儿园购买净化器的目的 例题的解答往往需要运用罪数形态理论,考生应熟练 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丙幼儿园购买净化器的目的 例题的解答往往需要运用罪数形态理论,考生应熟练 是 是 去 去除 除 P PM M 2 2 . . 5 5 , , 但 但 是 是 甲 甲 公 公 司 司 提 提 供 供 的 的 净 净 化 化 器 器P PM M 2 2 . . 5 5 去 去 除 除 掌 掌握 握 。 。 考 考 生 生 除 除 了 了 要 要 掌 掌 握 握 各 各 种 种 罪 罪 数 数 形 形 态 态 的 的 概 概 念 念 和 和 特 特 征 征 , , 率 率 远 远未 未 达 达到 到 合 合 同 同 约 约 定 定 的 的 标 标 准 准 , ,导 导 致 致 合 合 同 同 目 目 的 的不 不 能 能 实 实 也 也 要 要将 将 各 各 种 种 罪 罪 数 数 形 形 态 态 的 的 处 处 罚 罚 原 原 则 则 熟 熟 记 记 于 于 心 心 。 。 现,因此丙幼儿园有权解除合同,A项正确。根据《民 32.【答案】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 现,因此丙幼儿园有权解除合同,A项正确。根据《民 32.【答案】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 法 法典 典 》 》规 规 定 定 , , 当 当 事 事 人 人 互 互 负 负 债 债 务 务, ,有 有 先 先 后 后 履 履行 行 顺 顺 序 序 , , 先 先 履 履 刑 刑以 以 后 后 , ,应 应 当 当 实 实 际 际执 执 行 行 的 的 最 最 低 低 刑 刑 期 期 。 。 行 行 一 一 方 方 未 未 履 履 行 行 的 的 , ,后 后 履 履 行 行一 一 方 方 有 有 权 权 拒 拒 绝 绝 其 其 履 履 行 行 要 要 求 求 。 。 根 根 据 据 我 我 国 国 《 《刑 刑法 法 》 》以 以 及 及 相 相 关 关司 司 法 法 解 解 释 释 规 规 定 定 , ,减 减 刑 刑的 的限 限 度 度 为 为 减 减 刑 刑 以 以 后 后 实 实 际 际 执 执 行 行 的 的 刑 刑 期 期 , , 判 判 处 处 管 管 制 制 、 、 拘 拘 役 役 、 、有 有 身 身 份 份 的 的 权 权 利 利的 的 保 保 护 护 期 期 不 不 受 受 限 限 制 制 , ,表 表 演 演 权 权 则 则 有 有 保 保护 护 期 期 的 的 期 期 徒 徒刑 刑 的 的 , ,不 不 能 能 少 少 于 于 原 原 判 判 刑 刑 期 期 的 的二 二 分 分 之 之 一一; ;判 判 处 处无 无 期 期 限限制制。。 徒徒刑刑的的,,不不能能少少于于1133年年;;对对于于死死刑刑缓缓期期22年年执执行行的的罪罪 【 【 点 点 评 评 】 】本 本 题 题 的 的 考 考 点 点 涉 涉 及 及 知 知 识 识 产 产 权 权 , , 要 要求 求考 考 生 生 答 答 犯 犯, ,缓 缓 期 期 执 执 行 行 期 期 满 满 后 后 依 依 法 法 减 减 为 为 无 无 期 期徒 徒 刑 刑 的 的 , ,不 不 能 能 少 少 于 于 出出表表演演者者的的权权利利与与表表演演权权的的区区别别,,实实际际上上这这两两者者的的比比 2 255年年;;缓缓期期执执行行期期满满后后依依法法减减为为2255年年有有期期徒徒刑刑的的,,不不 较 较 正 正体 体 现 现 了 了 著 著 作 作 权 权 与 与 邻 邻 接 接 权 权 的 的 区 区 别 别 。 。 能能少少于于2200年年。。 四四、、论论述述题题 【 【点 点 评 评 ] 】 本 本 题 题 考 考 查 查 的 的 是 是 刑 刑 罚 罚 执 执 行 行 制 制 度 度 中 中 的 的 减 减刑 刑 3 3 5 5 . . 【 【答 答 案 案 】 】 我 我 国 国 刑 刑 法 法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犯 犯 罪 罪 具 具 有 有 以 以 下 下 三 三 制制度度,,题题目目难难度度并并不不高高。。刑刑罚罚执执行行制制度度包包括括减减刑刑制制度度 个 个基 基 本 本 特 特 征 征 : : 和 和 假 假 释 释 制 制 度 度 , ,都 都 是 是 能 能 以 以 多 多 种 种 题 题 型 型考 考 查 查 的 的 高 高 频 频 考 考 点 点 , , 考 考 ( ( 1 1 ) )犯 犯 罪 罪 是 是 严 严 重 重 危 危 害 害 社 社 会 会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 ,具 具 有 有严 严 重 重 的 的 社 社 生 生 一 一 定 定 要 要熟 熟 练 练掌 掌 握 握 , ,注 注 意 意 区 区 分 分 减 减 刑 刑 与 与 假 假 释 释 的 的 适 适 用 用 条 条 会会危危害害性性。。 件件,,避避免免混混淆淆。。同同时时,,注注意意其其与与另另一一种种制制度度一———缓缓刑刑 首 首 先 先 , , 犯 犯 罪 罪 必 必 须 须 是 是 人 人 的 的 具 具 体 体 行 行 为 为 。 。 不 不 能 能 把 把 人 人 的 的 道 道 制制度度的的区区别别,,缓缓刑刑虽虽然然是是最量刑刑制制度度,,但但在在选选择择题题中中常常 德 德 、 、宗 宗 教 教 信 信 仰 仰、 、思 思 想 想 观 观念 念 作 作 为 为 犯 犯 罪 罪 。 。 与 与 减 减 刑 刑 和 和 假 假 释 释 制 制 度 度 同 同 时 时 出 出 现 现 , ,要 要 理 理 解 解 量 量 刑 刑 制 制 度 度 与 与 刑 刑 罚 罚 其 其 次 次 , , 犯 犯 罪 罪 不 不 是 是一一 般 般 意 意 义 义 上 上 的 的行 行 为 为 , ,而 而 是 是 必 必 须 须具 具 执执行行制制度度这这两两种种不不同同的的制制度度,,避避免免落落入入出出题题陷陷阱阱。。 有 有 严 严 重 重 社 社 会 会 危 危害 害 性 性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 。 所 所 谓 谓 严 严 重 重 社 社 会 会 危 危 害 害 性 性 , , 是 是 3 3 3 3 . . 【 [答 答 案 案 】 】 效 效 力 力 待 待 定 定 的 的 民 民 事 事法 法 律 律 行 行 为 为 , ,是 是 指 指 民 民 指指对对我我国国刑刑法法所所保保护护的的重重要要利利益益的的侵侵害害。。行行为为不不具具 事 事 行 行 为 为 成 成 立 立 之 之 后 后 , ,是 是 否 否 能 能 发 发 生 生 效 效 力 力尚 尚 不 不 能 能 确 确 定 定 , ,有 有 待 待 有 有 社 社 会 会 危 危害 害 性 性 , ,就 就 不 不 能 能 认 认 为 为 是 是 犯 犯 罪 罪 。 。 某 某 种 种 行 行 为 为 即 即使 使 具 具 享 享 有 有 形 形成 成 权 权 的 的 第 第 三 三 人 人 作 作 出 出 追 追 认 认 或 或 拒 拒 绝 绝 的 的 意 意 思 思 表 表 示 示 来 来 有 有 一 一 定 定 的 的 社 社 会 会 危 危害 害 性 性 , ,” “ 但 但 是 是 情 情 节 节 显 显 著 著 轻 轻 微 微 危 危 害 害不 不 大 大 使 使 之 之 有 有 效 效 或 或 者 者 无 无 效 效 的 的 法 法 律 律 行 行 为 为 。 。 的 的”" , , 也 也 不 不 认 认为 为 是 是 犯 犯 罪 罪 。 。 效效力力待待定定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的的效效力力确确定定基基于于以以下下不不 严严重重的的社社会会危危害害性性是是犯犯罪罪的的实实质质特特征征。。国国家家之之 同同法法律律事事实实:: 所 所 以 以 要 要 禁 禁 止 止 、 、 惩 惩 罚 罚 犯 犯 罪 罪 行 行 为 为 , , 就 就 是 是 因 因 为 为 它 它 违 违 反 反 了 了 社 社 会 会 ((11))权权利利人人行行使使追追认认权权的的,,效效力力待待定定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 基基本本伦伦理理规规范范,,侵侵害害了了国国家家、、社社会会和和个个人人的的法法益益,,破破坏坏 行 行为 为 有 有 效 效 ; ;权 权 利 利 人 人 拒 拒 绝 绝 追 追 认 认 的 的 , , 效 效 力 力 待 待 定 定 的 的 民 民 事 事法 法 律 律 r了 公 公 共 共 秩 秩 序 序, 寻妨 妨 害 害 了 了 社 社 会 会 生 生 活 活 的 的 正 正 常 常 运 运 行 行 。 。 对 对于 于 某 某 些 些 行 行 为 为 自 自 始 始 无 无 效 效 或 或 对 对 特 特 定 定 人 人 如 如 被 被 代 代 理 理 人 人 不 不 发 发 生 生 效 效 力 力 。 。 破 破 坏 坏 社 社 会 会 生 生 存 存、 、发 发 展 展 所 所 必 必 要 要 秩 秩 序 序 的 的 行 行为 为 , ,国 国 家 家 或 或 组 组 成 成 ((22))善善意意相相对对人人行行使使撤撤销销权权,,从从而而使使效效力力待待定定的的 社 社 会 会 的 的 成 成 员 员必 必 须 须 以 以 法 法 律 律 的 的 名 名 义 义 对 对 该 该 行 行 为 为 加 加 以 以 禁 禁 止 止 、 、 惩 惩 民 民 事 事 法 法 律 律 行 行 为 为 归 归 于 于 无 尤 效 效 。 。 罚 罚 。 。 这 这 种 种 有 有 严 严 重 重 社 社 会 会 危 危害 害性 性的 的 行 行 为 为 , ,被 被 刑 刑 法 法 规 规 定 定为 为 ((33))效效力力待待定定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会会因因特特定定事事实实的的 犯 犯罪 罪 。 。 .出 出 现 现 而 而 补 补 正 正 其 其 效 效 力 力 。 。 ((22))犯犯罪罪是是触触犯犯刑刑律律的的行行为为,,具具有有刑刑事事违违法法性性。。 【 [点 点 评 评 】 】 本 本 题 题 的 的 考 考 点 点 为 为 效 效 力 力 待 待 定 定 的 的 民 民 事 事 法 法 律 律 行 行 这 这 是 是 在 在 罪 罪 刑 刑 法 法 定 定原 原 则 则 制 制 约 约 下 下 , ,犯 犯 罪 罪 不 不 可 可 或 或缺 缺 的 的 基 基 为为,,考考查查了了效效力力待待定定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的的法法律律后后果果。。民民事事 本本特特征征。。具具有有严严重重社社会会危危害害性性的的行行为为只只有有同同时时被被刑刑 法 法 律 律行 行为 为 是 是 民 民 法 法 体 体 系 系 中 中 的 的 核 核 心 心 概 概 念 念 , ,甚 甚 至 至 基 基 本 本 贯 贯 穿 穿了 了 法 法 明 明 文 文 规 规 定 定 为 为 犯 犯 罪 罪时 时 , ,才 才 是 是 犯 犯 罪 罪 。 。 社 社 会 会 危 危 害 害 性 性 是 是 犯 犯罪 罪 民 民 法 法 体 体 系 系 , , 考 考 生 生一一 定 定 要 要 重 重 点 点 理 理 解 解 掌 掌 握 握 。 。 根 根 据 据 民 民 事 事 行 行为 为 的的本本质质特特征征,,因因为为某某种种行行为为之之所所以以被被刑刑法法用用刑刑罚罚所所禁禁 的 的 效 效 力 力 可 可 以 以 分 分 为 为 有 有 效 效 的 的 民 民 事 事 法 法 律 律 行 行 为 为 、 、可 可 撤 撤 销 销 的 的 民 民事 事 止止,,就就在在于于它它具具有有社社会会危危害害性性。。而而具具有有刑刑事事违违法法性性作作 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效效力力待待定定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以以及及无无效效民民事事法法 为为犯犯罪罪的的基基本本特特征征,,则则是是社社会会主主义义法法制制原原则则的的必必然然要要 律律行行为为,,考考生生要要分分别别掌掌握握其其概概念念、、特特征征、、情情形形及及法法律律后后 求 求 。 。二 二 者 者 密 密 切 切 联 联 系 系 , , 不 不 可 可 分 分 割 割 。 。 果 果 , , 除 除 了 了 作 作 为 为 简 简 答 答 题 题 要 要 熟 熟 练 练 记 记忆 忆, , 更 更 要 要 理 理 解 解 透 透 彻 彻 其 其 含 含 ( ( 3 3 ) )犯 犯 罪 罪 是 是 应 应 受 受 刑 刑 罚 罚 惩 惩 罚 罚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 , 具 具 有 有 应 应 受 受 刑 刑 罚 罚 义 义, ,要 要 达 达 到 到 在 在 案 案 例 例 中 中 熟 熟练 练 判 判 断 断 和 和 应 应 用 用 的 的 程 程 度 度 。 。 惩惩罚罚性性。。 3 3 4 4. . 【 【答 答 案 案 ] 】 (1 (1 ) ) 表 表 演 演 者 者 的 的 权 权 利 利是 是表 表演 演 者 者 对 对 作 作 品 品 某 某 种 种危 危 害 害 社 社 会 会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同 同 时 时 又 又 触 触 犯 犯 刑 刑 法 法 , ,就 就 应 应 承 承 担 担 的 的 表 表 演 演活 活 动 动 所 所 享 享 有 有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 ,属 属 于 于邻 邻 接 接 权 权 ; ;表 表 演 演权 权 是 是 著 著 受受刑刑罚罚处处罚罚的的法法律律后后果果。。因因此此,,应应受受刑刑罚罚惩惩罚罚是是犯犯罪罪 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 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 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 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 送送作作品品的的表表演演的的权权利利,,属属于于著著作作权权。。 际 际 适 适用 用 刑 刑 罚 罚 。 。 ( (2 2) ) 表 表 演 演 者 者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的 的 客 客 体 体 是 是 作 作 品 品 的 的 表 表 演 演 活 活 动 动 ; ; 表 表 以以上上三三个个基基本本特特征征紧紧密密联联系系。。严严重重的的社社会会危危害害 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可罚性 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可罚性 ( ( 33) ) 表 表 演 演 者 者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包 包 括 括 人 人 身 身 权 权 与 与 财 财 产 产 权 权 ; ; 表 表 演 演 权 权 的 的基基础础,,而而社社会会危危害害性性如如果果没没有有达达到到违违反反刑刑法法、、应应受受 属属于于著著作作权权中中的的财财产产权权。。 刑 刑 罚 罚 处 处罚 罚 的 的 程 程 度 度 , ,就 就不 不 构 构 成 成 犯 犯 罪 罪 。 。 ( (4 4) ) 表表演演者者的的权权利利中中的的有有些些权权利利,,如如表表明明表表演演者者 ( 【 点 点 评 评 】 】 本 本 题 题 考 考 查 查 内 内 容 容 是 是 刑 刑 法 法 总 总 论 论 中 中 犯 犯 罪 罪 论 论 最 最基 基 础 础 的 的 知 知 识 识 点 点 , ,犯 犯 罪 罪 的 的 特 特 征 征-—— 即 即 什 什 么 么 是 是 犯 犯 罪 罪 。 。 由 由 千 于 活 活 动 动 和 和 民 民 事 事 司 司 法 法 均 均 有 有 约 约 束 束 力 力 , ,如 如绿 绿 色 色 原 原 则 则 要 要 求 求 民 民 事 事 主 主 考试分析上有关于这道题答案的表述,所以只要考生 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 考试分析上有关于这道题答案的表述,所以只要考生 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 认认真真准准备备过过,,这这道道题题本本身身的的解解答答难难度度并并不不大大。。犯犯罪罪的的 态 态 环 环 境 境 , ,在 在 追 追 求 求个 个 人 人 利 利 益 益 的 的 同 同 时 时 , ,兼 兼顾 顾 社 社 会 会 环 环 境 境 公 公 益 益 ; ; 基本特征包括如下三点: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 补充功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无具体规范可供适 基本特征包括如下三点: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 补充功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无具体规范可供适 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 用,可依据绿色原则寻求立法本意或法律价值取向, 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 用,可依据绿色原则寻求立法本意或法律价值取向, 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 通过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 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 通过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 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但这并不代表犯罪 【点评】 《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了绿色原则,《民 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但这并不代表犯罪 【点评) 《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了绿色原则,《民 论只需掌握上述最简单的知识点,学习犯罪的概念和 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典》的其他 论只需掌握上述最简单的知识点,学习犯罪的概念和 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典》的其他 特特征征是是学学习习犯犯罪罪论论的的起起点点,,对对千于认认定定罪罪与与非非罪罪,,理理解解 条 条 款 款 对 对 于 千 节 节 约 约 资 资 源 源 、 、保 保 护 护 生 生 态 态 环 环 境 境 也 也 多 多 有 有体 体 现 现 。 。 考 考 生 生 整整个个犯犯罪罪都都具具有有重重要要意意义义。。即即使使今今后后儿几年年该该知知识识点点 要要清清楚楚这这些些变变化化。。 在在法法律律硕硕士士((法法学学))的的考考试试中中再再以以论论述述题题、、简简答答题题形形式式 五 五 、 、案 案例 例 分 分 析 析 题 题 出 出 现 现的 的 可 可 能 能 性 性 并 并 不 不 高 高 , ,但 但 是 是 其 其 作 作 为 为 学 学 习 习 犯 犯 罪 罪 论 论的 的 基 基 础 础 337 7 . .[ 【 答 答 案 案 】 】( ( 1 1 ) ) 甲 甲 和 和 乙 乙 构 构 成 成 挪 挪 用 用 公 公 款 款 罪 罪 。 。 根 根 据 据 考考生生依依然然需需要要掌掌握握犯犯罪罪概概念念及及特特征征。。 刑刑法法及及司司法法解解释释的的规规定定,,国国家家工工作作人人员员甲甲和和乙乙利利用用职职 3366..【【 答 答 案 案 】 】根 根 据 据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 》 规 规 定 定 , ,民 民 事 事 主 主 体 体 从 从 事 事 务务上上的的便便利利,,挪挪用用公公款款,,数数额额巨巨大大,,且且超超过过三三个个月月未未归归 民民事事活活动动,,应应当当有有利利于于节节约约资资源源、、保保护护生生态态环环境境。。绿绿 还还,,构构成成挪挪用用公公款款罪罪。。 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 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 ( ( 2 2 ) ) 甲 甲 为 为 掩 掩 盖 盖 挪 挪 用 用 公 公 款 款 的 的 罪 罪 证 证 勾 勾 结 结 接 接 替 替 其 其 职 职 务 务 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 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 的的乙乙做做假假账账,,两两人人构构成成共共同同犯犯罪罪,,甲甲起起主主要要作作用用,,是是主主 要 要求 求 , ,当 当 代 代 社 社 会 会 经 经 济 济 的 的 发 发 展 展 不 不 能 能 牺 牺 牲 牲 未 未 来 来 的 的 社 社 会 会 资 资 源 源 犯 犯, ,乙 乙 起 起 次 次 要 要 作 作 用 用, ,是 是 从 从 犯 犯 。 。 乙 乙 在 在 单 单位 位 向 向 其 其 询 询 问 问 时 时 , , 交 交 和 和 环 环境 境 。 。 绿 绿 色 色 原 原 则 则 也 也 是 是 社 社 会 会 可 可 持 持 续 续 发 发 展 展 的 的 要 要 求 求 , , 对 对 于 于 代代了了全全部部犯犯罪罪事事实实,,视视为为自自动动投投案案,,且且如如实实供供述述全全部部 民 民 事 事活 活动 动 中 中 民 民 事 事 责 责 任 任 承 承 担 担 的 的 利 利 益 益 考 考 量 量 , ,应 应 当 当 符 符合 合 绿 绿 色 色 罪罪行行,,成成立立自自首首。。到到案案后后,,乙乙协协助助侦侦查查机机关关抓抓捕捕重重大大 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 案件嫌疑人甲(因甲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成立 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 案件嫌疑人甲(因甲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成立 则则而而确确定定其其特特殊殊的的构构成成要要件件。。 重 重 大 大 立 立 功 功 。 。 甲 甲 被 被 抓 抓 获 获 后 后 , ,如 如 实 实供 供 述 述 自 自 己 己 的 的 罪 罪 行 行 , ,成 成立 立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 》 规 规 定 定 绿 绿 色 色 原 原 则 则 也 也 是 是倡 倡 导 导 性 性 的 的 原 原 则 则 规 规 定 定 , , 坦 坦 白 白 。 。 倡 倡 导 导 民 民 事 事 主 主 体 体 的 的 民 民 事 事 活 活 动 动 应 应 有 有 利 利 于 于 节 节 约 约 资 资 源 源 、 、 保 保 护 护 生 生 【[点 点 评 评 】 】 本 本 题 题 考 考 查 查 的 的 罪 罪 名 名 是 是 挪 挪 用 用 公 公 款 款 罪 罪。 。 其 其 作 作 态态环环境境。。民民事事主主体体应应当当选选择择低低能能耗耗、、对对环环境境友友好好的的生生 为为常常考考罪罪名名,,考考生生要要牢牢记记构构成成挪挪用用公公款款罪罪的的三三种种情情 产产、、生生活活方方式式,,以以实实现现节节约约资资源源、、保保护护环环境境、、绿绿色色发发展展 形形::((11))挪挪用用公公款款归归个个人人使使用用,,进进行行非非法法活活动动的的;; 的 的 理 理 念 念 。 。 ( ( 2 2 ) )挪 挪 用 用 公 公 款 款 数 数 额 额 较 较 大 大 , ,进 进 行 行 营 营 利 利 活 活 动 动 的 的 ; ; ( ( 3 3 ) )挪 挪 用 用 绿绿色色原原则则进进入人民民法法典典,,是是民民法法的的一一大大进进步步。。如如果果 公公款款数数额额较较大大,,超超过过三三个个月月未未归归还还的的。。其其次次,,要要注注意意 民民法法典典不不对对民民事事活活动动施施加加环环境境保保护护的的义义务务,,无无法法遏遏制制 挪 挪用 用 公 公 款 款 罪 罪 与 与挪 挪 用 用 资 资 金 金 罪 罪 、 、贪 贪 污 污 罪 罪 之 之间 间 的 的联 联系 系 与 与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 区别。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 区别。 的 的 个 个 人 人 生 生 命 命 健 健 康 康 以 以 及 及 财 财 产 产 损 损 害 害 , ,如 如 果 果 不 不在 在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中 中 做 做 量量刑刑情情节节几几乎乎每每年年都都会会在在刑刑法法试试题题中中以以各各种种形形 出 出 明 明 确 确 规 规 定 定 , ,污 污 染 染 破 破 坏 坏 者 者 的 的 法 法 律 律 责 责 任 任 无 无 法 法得 得 到 到 有 有 效 效 追 追 式 式 出 出 现 现 , ,其 其 涉 涉 及 及的 的 知 知 识 识 很 很 广 广 , ,考 考 生 生一一定 定 要 要 准 准 确 确 把 把 握 握 , , 在 在 究究、、受受害害者者得得不不到到充充分分赔赔偿偿或或补补偿偿。。如如果果民民法法典典中中不不 考考试试中中正正确确认认定定各各种种量量刑刑情情节节。。 规定相关内容,即便《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有了规定, 38.【答案】 (1)2013年10月份,甲乙都是丙 规定相关内容,即便《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有了规定, 38. [答案】 (1) 2013 年10月份,甲乙都是丙 也 也 难 难 以 以 执 执 行 行 , ,尤 尤 其 其 是 是 司 司 法 法 机 机 关 关 在 在 审 审 理 理 案 案 件 件时 时 会 会 遇 遇 到 到 极 极 的的监监护护人人。。 大大问问题题。。现现在在《《民民法法典典》》规规定定了了绿绿色色原原则则,,如如果果法法官官在在 根 根 据 据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规 规 定 定 , , 父 父 母 母 是 是 未 未 成 成 年 年 子 子 女 女 的 的监 监 护 护 审 审 理 理 案 案 件 件 时 时 , ,再 再 遇 遇 到 到 类 类 似 似 情 情 况 况, ,就 就 可 可 以 以 依 依 据 据 绿 绿 色 色原 原 则 则 人人。。父父母母与与子子女女间间的的关关系系,,不不因因父父母母离离婚婚而而消消除除。。离离 来来作作出出判判决决。。绿绿色色原原则则可可以以为为法法官官寻寻找找立立法法的的本本意意 婚 婚 后 后 , ,子 子 女 女 无 无 论 论 由 由 父 父 或 或 母 母 直 直接 接 抚 抚 养 养 , ,仍 仍 是 是 父 父 母 母 双 双方 方 的 的 或者法律价值取向,通过法律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 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8月离婚,但是不 或者法律价值取向,通过法律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 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 年 月离婚,但是不 2013 8 起起到到至至关关重重要要的的作作用用。。 影影响响甲甲乙乙与与丙丙的的父父母母子子女女关关系系,,作作为为父父母母,,甲甲乙乙都都是是 绿绿色色原原则则又又称称生生态态保保护护原原则则,,是是我我国国《《民民法法典典》》所所 丙 丙 的 的 监 监 护 护 人 人 。 。 确 确 立 立 的 的 民 民 法 法 基 基 本 本 原 原 则 则 之 之 一一, ,其 其功 功 能 能 主 主 要 要 有 有 三 三 项 项 : : 指 指 导 导 ((22))乙乙无无权权主主张张房房屋屋买买卖卖合合同同无无效效。。 功功能能,,绿绿色色原原则则对对民民事事立立法法、、民民事事活活动动和和民民事事司司法法均均 根 根 据 据 《 《民 民法 法 典 典 》 》 规 规 定 定 , ,不 不 动 动产 产 物 物 权 权 的 的 设 设 立 立 、 、 变 变 更 更 、 、 转 转 有 有 指 指 导 导 意 意 义 义 , ,如 如 编 编 纂 纂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时 时 应 应 以 以 该 该 原 原 则 则 为 为 指 指 导 导 进 进行 行 让 让 和 和 消 消 灭 灭 , ,经 经 依 依 法 法登 登 记 记 , ,发 发 生 生效 效 力 力 ; ;未 未 经 经登 登 记 记 , ,不 不 发 发生 生 具体制度设计;约束功能,绿色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在房屋过 具体制度设计;约束功能,绿色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在房屋过户 户 给 给 丙 丙 之 之 前 前 为 为 所 所 有 有 权 权 人 人 , ,离 离 婚 婚 协 协 议 议 的 的 约 约 定 定 不 不 影 影响 响 甲 甲 卖 卖 踪踪人人。。可可以以提提出出申申请请的的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主主要要包包括括被被申申请请 房房行行为为的的效效力力。。所所以以,,买买卖卖合合同同有有效效。。 失失踪踪人人的的配配偶偶、、父父母母、、子子女女、、兄兄弟弟姐姐妹妹、、祖祖父父母母、、外外祖祖父父 ((33))戊戊没没有有义义务务偿偿还还该该债债务务。。 母母、、孙孙祖祖女女、、外外孙孙子子女女以以及及其其他他与与被被申申请请人人有有民民事事权权 根根据据司司法法解解释释规规定定,,债债权权人人就就一一方方婚婚前前所所负负个个人人 利利义义务务关关系系的的人人,,如如失失踪踪人人的的债债权权人人或或债债务务人人。。本本题题 债债务务向向债债务务人人的的配配偶偶主主张张权权利利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不不予予支支 中中,,丙丙系系甲甲的的子子女女,,丁丁系系甲甲的的债债权权人人,,戊戊系系甲甲的的配配偶偶,, 持持。。但但债债权权人人能能够够证证明明所所负负债债务务用用于于婚婚后后家家庭庭共共同同 均均为为有有权权申申请请宣宣告告甲甲失失踪踪的的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 生生活活的的除除外外。。本本题题中中,,该该债债务务系系甲甲在在婚婚前前所所欠欠,,属属于于 【【点点评评】】本本题题考考点点为为监监护护制制度度、、债债权权合合同同效效力力与与 个个人人债债务务,,根根据据我我国国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戊戊没没有有偿偿还还义义务务。。 物物权权变变动动效效果果的的区区分分原原则则、、夫夫妻妻共共同同债债务务的的认认定定、、宣宣 ((44))丙丙、、丁丁、戊戊有有权权宣宣告告甲甲失失踪踪。。 告告失失踪踪制制度度,,涉涉及及考考点点较较为为分分散散,,涉涉及及面面较较广广,,需需要要考考 根根据据《《民民法法典典》》规规定定,,自自然然人人下下落落不不明明满满二二年年的的,, 生生分分别别运运用用不不同同的的知知识识来来回回答答。。 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可可以以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申申请请宣宣告告该该自自然然人人为为失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