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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刑法的基本原则随堂笔记(下午)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02刑法视频+讲义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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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6 年刑法学先行课后总结
(11 月1 日)
一、课程内容体系介绍
二、重点内容总结
第一章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的罪刑法定
(1)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刑法在规定犯罪和刑罚时,要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
含混不清。要让公民清楚知道什么行为是禁止的,会受到何种惩罚。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需要注意,在做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也要明确具体。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那些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规定为犯罪,例如在室
内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就不能规定为犯罪行为。
(3)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例如身体刑、肉刑,对重罪配置轻刑、轻罪配置重刑等
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基本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行(法
益侵害性)和主观的责任(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不能重罪轻罚,
轻罪重罚。
(二)基本要求
1. 在刑事立法中,要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 在刑事司法中,要结合客观罪行和主观责任,合理地裁量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
3. 在行刑中,对已经交付执行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
度的变化,兼顾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进行减刑、假释等,从而修正已经判处的刑罚。
4.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冲突。刑罚个别化,是在裁量刑罚时,对社会危
害性轻重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及其所对应之刑的个别化,其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
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体现的是一般正义,而刑罚个别化则是根据犯罪人
的具体情况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校正,体现的是个别正义。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我国刑法第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第一章第三节刑法的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 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视为我国领域,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适用我国刑法。但我国的汽车、国际列车等,不能视为我国领域。
2.“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理解
(1)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基于属
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2)对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
罪地,只要犯罪地属于我国,都适用属地管辖。
(3)对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者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
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有特别规定”包含的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问题。享
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主要是指外交官员,不包括商人、外国游客等。
(2)发生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大陆刑法的规定。
(二)属人管辖
1. 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所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3 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追究。
2.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三)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民或者国家犯罪,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
1. 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 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
奸罪等。
3. 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第9 条,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确立我国刑法的管辖权,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针对的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
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这些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基本都有规定。
2. 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 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 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对按照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不引渡便起诉的原则处理。
(3)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解释的溯及力
1. 法律解释是对现行刑法的解释,因此其效力适用于刑法生效的全部期间。
2. 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适用正式解释。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
其出台之前的行为,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3. 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
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行为的,适用旧的解释。
4. 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在
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新的解释。
三、随堂习题(多选)
1.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
权
B. 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 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
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 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 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2.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
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
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 A 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 国在中国的留学
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 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 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
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
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 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
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 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
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
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四、习题解析
第一题【答案】ABD
【解析】本题是对刑法空间效力的综合考查,四个选项分别考查了属地管辖中共同犯罪的管
辖、拟制领土、普遍管辖、保护管辖。
A 选项,考查属地管辖,对于共同犯罪,只要部分犯罪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
刑法对于全案都可进行属地管辖。
B 选项,根据《刑法》第6 条第2 款,所谓“拟制领土”只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刑诉法
规定的驻外使领馆),不包括汽车、列车。此外,本案犯罪不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不适用属
地管辖;行为人不是中国公民,不适用属人管辖;被害人不是中国公民或国家,不适用保护
管辖;犯罪不是国际条约中的犯罪,不适用普遍管辖。故而不适用中国刑法。
C 选项,根据《刑法》第9 条最后一句,对案件进行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依据“适用本
法”即国内法,而不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 选项,根据《刑法》第8 条,保护管辖的适用有三个条件:中国利益、3 年以上、双重犯
罪。如该行为在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则不适用中国刑法。
第二题【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几个选项分别考查属地管辖中共同犯罪的管辖、属人管
辖、属地管辖中“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以及保护管辖的含义。
A 选项,考查属地管辖,对于共同犯罪,只要部分犯罪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
刑法对于全案都可进行属地管辖。故A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B 选项,D 选项,以上情况均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按属人管辖原则可适用
中国刑法,故B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法定最高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对“可以不予追究”的反义解释即是: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故D 选项说法正确,不
当选。C 选项,考查属地管辖中“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根据《刑法》第6 条第3
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属
地管辖。本案绑架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适用属地管辖。保护管辖是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
外对中国公民和国家犯罪适用的规则,本案不适用保护管辖。故C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第三题【答案】BCD
【解析】A 选项,考查文理解释。
(1)按文理解释(字义解释),妻子是“妇女”,违背妻子意愿的强行行为是“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性交属“奸”,故该行为可解释为“强奸妇女”。刑法从未规定妻子
不能成为强奸对象。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认为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是因出于刑事政策(维护
家庭关系)的考虑,亦即,系特别的责任阻却事由(“白俊峰案”);不正常婚姻状况下丈
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仍可构成强奸罪(“王卫明案”)。
B 选项,考查体系解释。(1)体系解释并不一定要求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字词进行相同含
义的解释,而是要求前后文逻辑一致。
(2)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求直接、实际对人的人身实施有形力,“暴力”包括杀人;
强奸罪的“暴力、胁迫”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还包括以损害其他重大利益(如揭发
隐私)相威胁,“暴力”不包括杀人。二者含义并不相同。
C 选项,考查当然解释。
(1)入罪的当然解释即“举轻以明重”,除了要求对轻重进行比较,还要求符合刑法规定
(不属类推)。
(2)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比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性质更
严重,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理,理应更应定罪。
(3)但是,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判断上,抢劫罪的对象是“财物”,将婴儿解释为“财物”,
系类推解释,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
D 选项,《刑法》第24 条第1 款(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中的“或者”应当解释为“并且”,亦
即,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将
两个必需要素解为择一要素,解释结论错误。
五、课程预习任务
1. 第二章犯罪概说的第二节犯罪论体系
2. 第三章客观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