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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齐贤客观真金题册刑诉-温云云_可搜索_2026法考客观_齐--X_真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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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一讲义,一真题
一颗耐得住寂寞的心,法考足矣!
|康康老师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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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题册温云云◎编著
首创保姆式教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齐贤教育◎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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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编 理论编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
考点一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
考点二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2
考点三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3
考点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 /4
考点五 刑事诉讼职能 /7
考点六 刑事诉讼构造 /8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2
考点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12
考点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12
考点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3
考点四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4
考点五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14
考点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6
考点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6
考点八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8
考点九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8
第三章 诉讼主体及权利⋯⋯⋯⋯⋯⋯⋯⋯⋯⋯⋯⋯⋯⋯⋯⋯⋯⋯⋯⋯⋯⋯⋯⋯⋯⋯⋯22
考点一 公检法机关的职权划分与相互间的关系 /22
考点二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23
考点三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4
第二编 制度编
第一章 管 辖 ⋯⋯⋯⋯⋯⋯⋯⋯⋯⋯⋯⋯⋯
⋯⋯⋯⋯⋯⋯⋯⋯⋯⋯⋯⋯⋯⋯⋯⋯⋯⋯28
考点一 立案管辖 /28
考点二 交叉管辖 /31
考点三 级别管辖 /33
·1·
齐贤教育
朝 tDana#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考点四 管辖权改变 /33
考点五 地域管辖 /34
考点六 网络犯罪案件 /38
第二章 回 避⋯⋯⋯⋯⋯⋯⋯⋯⋯⋯⋯⋯⋯⋯⋯⋯⋯⋯⋯⋯⋯⋯⋯⋯⋯⋯⋯⋯⋯⋯⋯⋯40
考点一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40
考点二 回避的程序 /41
考点三 指定管辖与回避的结合 /43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45
考点一 有效辩护原则及辩护权的重要性 /45
考点二 法律援助辩护 /46
考点三 辩护人的范围 /47
考点四 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49
考点五 值班律师制度 /54
考点六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综合题 /55
第四章 刑事证据⋯⋯⋯⋯⋯⋯⋯⋯⋯⋯⋯⋯⋯⋯⋯⋯⋯⋯⋯⋯⋯⋯⋯⋯⋯⋯⋯⋯⋯⋯⋯⋯⋯⋯⋯⋯⋯⋯⋯⋯⋯⋯⋯57
考点一 证据的基本属性 /57
考点二 证据的法定种类 /58
考点三 证据的分类 /65
考点四 证据的审查判断 /69
考点五 一般证据规则 /74
考点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78
考点七 证明对象 /82
考点八 证明责任 /84
第五章 强制措施⋯⋯⋯⋯⋯⋯⋯⋯⋯⋯⋯⋯⋯⋯⋯⋯⋯⋯⋯⋯⋯⋯⋯⋯⋯⋯⋯⋯⋯⋯⋯⋯89
考点一 概述 /89
考点二 拘传 /90
考点三 取保候审 /90
考点四 监视居住 /93
考点五 拘留 /94
考点六 逮捕 /96
考点七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97
考点八 羁押必要性审查 /98
第三编 程序编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103
考点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03
考点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04
考点三 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106
·2·
目 录
考点四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 /107
考点五 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 /108
第二章 期间、送达 ⋯⋯⋯⋯⋯⋯⋯⋯⋯⋯⋯⋯⋯⋯⋯⋯⋯⋯⋯⋯⋯⋯⋯⋯⋯⋯⋯⋯111
考点一 期间的计算 /111
考点二 送达 /114
第三章 立 案⋯⋯⋯⋯⋯⋯⋯⋯⋯⋯⋯⋯⋯⋯⋯⋯⋯⋯⋯⋯⋯⋯⋯⋯⋯⋯⋯⋯⋯⋯⋯115
考点一 立案程序 /115
考点二 立案监督 /117
第四章 侦 查⋯⋯⋯⋯⋯⋯⋯⋯⋯⋯⋯⋯⋯⋯⋯⋯⋯⋯⋯⋯⋯⋯⋯⋯⋯⋯⋯⋯⋯⋯121
考点一 侦查行为 /121
考点二 核准追诉 /134
第五章 审查起诉 ⋯⋯⋯⋯⋯⋯⋯⋯⋯⋯⋯⋯⋯⋯⋯⋯⋯⋯⋯⋯⋯⋯⋯⋯⋯⋯⋯⋯⋯⋯⋯135
考点一 审查起诉概述 /135
考点二 审查起诉的程序 / 136
考点三 补充侦查 /139
考点四 不起诉的种类 /140
考点五 不起诉的救济 /146
考点六 认罪认罚 /147
第六章 刑事审判概还⋯⋯⋯⋯⋯⋯I
A
⋯⋯⋯⋯⋯⋯⋯⋯⋯⋯⋯⋯⋯⋯⋯⋯⋯151
考点一 审判特点 /151
考点二 刑事审判的原则 / 152 
考点三 两审终审制度 /154
考点四 审判组织 /155
第七草 第一甲桂序⋯⋯⋯⋯⋯⋯⋯⋯⋯⋯⋯⋯⋯⋯⋯⋯⋯⋯⋯⋯⋯⋯⋯⋯⋯⋯⋯⋯⋯
考点一 庭前审查 /159
考点二 庭前会议 /160
考点三 一审审判程序 /162
考点四 自诉程序 /174
考点五 简易程序 /178
考点六 速裁程序 /181
考点七 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分 /183
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185
考点一 上诉、抗诉 /185
考点二 全面审查原则 /186
考点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 /187
考点四 二审的审理程序及处理 /190
第九章 死刑及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复核程序⋯⋯⋯⋯⋯⋯⋯⋯⋯⋯⋯⋯⋯⋯⋯⋯⋯⋯⋯200
考点一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00
·3·
齐贤教育
望AWIPyCAr9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考点二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05
第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209
考点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209
考点二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程序 /212
第十一章 执 行 ⋯⋯⋯⋯⋯⋯⋯⋯⋯⋯⋯⋯⋯⋯⋯⋯⋯⋯⋯⋯⋯⋯⋯⋯⋯⋯⋯⋯⋯217
考点一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 /217
考点二 执行程序的变更 /222
考点三 社区矫正 /225
第四编 特殊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28
考点一 基本原则 /228
考点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28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36
考点一 刑事和解的范围 /236
考点二 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 /237
第三章 缺席判决 ⋯⋯⋯⋯⋯⋯⋯⋯⋯⋯⋯⋯⋯⋯⋯⋯⋯⋯⋯⋯⋯⋯⋯⋯⋯⋯⋯⋯⋯⋯⋯241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44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47
考点一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247
考点二 强制医疗的具体程序 /248
考点三 强制医疗的审理与救济 /249
第六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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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理论编
0.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理论编的考查是众多法本及非法本的同学共同的痛点,因为其具体的知识点是司法部出台的
书籍里阐述的,很多概念同学们以往都没有接触过,而笔者的基础教材都已经作了编写,这一章
节的知识点首先你需要保证自己见过,其次你需要会熟练运用,因为从以往的考试来看它主要有
两种考法:一为理论知识本身的考查;二为理论与后面程序、制度等相结合的考查。目前看来第
二种考查方式难度较大。
考点一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016/卷二/64/多选】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
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
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
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
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
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
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考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解析】考生注意,此题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
惯用命题思路,主要结合具体的程序综合考察理
论知识点,要学生既要熟悉程序,又要理解理论。
刑诉法作为程序法与刑法(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主要体现为两大价值,一为程序法对实体法起到
的保障性价值,称之为工具价值,二为刑诉法作
为程序法独立存在的价值,独立价值一直是考试
的重点。
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
为刑诉法的规定本身体现的民主、人权、法治等
精神;二为弥补刑法之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之
功能;三为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知道刑
诉法的三个独立价值属于二级考点,关键是此题
不仅仅在考查二级考点,还考查了影响刑事实体
法的实现又有哪些具体内容属于三级考点的考查。
其价值之三为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
法实现的功能,并非实施实体法被动的“服务
器”,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实体法方面扮演非常积极
的角色。具体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
从启动方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
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
用刑事实体法;(2)从结束层面:当出现了某些
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
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3)对同一案件,如果
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
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而非依
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A项:和解而被从轻处理,体现了对同一个
案件,选择的程序不同,适用实体法的结果可能
就会不同。故A项表述正确。
B项: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了当特定情形出
现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故B项表
述正确,此处考生注意其他几种不起诉也属于此
情形,同时包括碰到《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情
形而作出的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的处理。
C项:考生一定要注意本选项不属于:当出
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
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因为结束的前
·1·
齐贤教育
ZKEDCa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提意味着程序已经开始,而在立案阶段就不予立
案说明程序从未开始,因为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
的标志,所以无法对应结束。故C项表述错误。
D项:上诉不加刑原则属于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规则,其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即
使原判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
的,二审法院也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设立此原则的目的是保证上诉权的行使,从启动
方面而言,上诉是引起二审程序的一种非常重要
的手段(即不告不理),而只有承诺被告人上诉不
会被加刑其才敢于上诉,因而其在启动方面扮演
了非常积极的角色。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主观题链接(2012年·卷四·第7题)】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
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结合本案,简要说
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解析】本题属于主观题中典型的简答题思
路,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
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
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
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
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
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
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
性提供了保障。
(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
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
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4)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
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
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
处理案件的效率。
考点二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2014/卷二/64/多选】关于“宪法是静态的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
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
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
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
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
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
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考点】刑诉法与法治国家
【解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刑事诉
讼活动、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和外国人在刑事诉
讼活动中享有相应权利的法律。可以说,刑事诉
讼法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小宪法”。此题的考
察方式属于考察四大本的原话,没有任何的拓展,
属于见过即可得分的选项。
A项: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
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
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
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故A项表述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
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
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
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
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
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例如逮捕必
须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
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的
发生。故B项表述正确。
C项: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
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
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
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
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
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
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
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D项表述过
于绝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三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2012/卷二/22/单选】关于《刑事诉讼
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
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
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考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解析】【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属于高频
考点!
A项: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
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不受非法侵犯,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
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故A项表述正确。
B项: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点是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并不是强调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上,如果权利至上存在,
公检法则无法追究刑事犯罪,刑诉法强调的是保
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例如辩护权,例如申请回避
的权利、上诉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本选项属于典型的干扰性选项,即说
法本身正确,但与题干风马牛不相及。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不
能有所偏废。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
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事实的认定靠证据,
并且要正确的定罪、适度的量刑、及时的纠错;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
公正,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为一
定的行为,要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本题中,只体现了部分的程序公正的内容,并没
有体现实体公正。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本项也属于无关选项,主要作干扰使
用。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人的司法资源(包括
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二者之间存在冲突时才会存在选择,而本题并未
涉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所以D项没有体现公正
优先、兼顾效率的考点,故D项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本题中的C、D两个选项是命题人惯
用的命题思路,属于说法本身正确但是与题干没
有关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2014/卷二/22/单选】社会主义法治公
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
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
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
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
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
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考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解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含义及具体内
容可参照上题“2012/卷二/第22题C选项的解
析”,即实体公正重结果,程序公正重过程。而实
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2)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程序公正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实体结果
的可接受程度;
(3)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
(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
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5)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
涵和标准,不能互相替代,二者应该并重。
综上,根据上述(3)(4)的内容可知A选
项错误,A选项也是考生凭借学到的基础知识可
以秒杀的题目,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际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为证据不足,法院只能
宣告其无罪,这类案件实现了程序的公正但是无
法实现结果的公正。B项:刑事程序的公开使得
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
讼程序依法进行,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故
B项表述正确。C项:联合具体程序编的知识点进
行考查,违反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种类是
·3·
齐贤教育
Q1 utA1O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可以补正与合理解释的,只有特定情形下违反程
序收集的证据才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 
据,例如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暴力取
证获得的证人证言等。具体内容参照证据的审查
与认定。故C项表述错误。D项:繁简分流的目 
的在于使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调配适用,充分 
发挥程序的约束调剂作用。故D项表述错误。其
实D选项也可做到秒杀,因为目前我国实行繁简
分流,例如同为一审程序根据其繁简程度的不同,
可以将其划分为一审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速
裁程序,而且是大受赞扬的划分,所以用价值观
判断也知道D项本身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
1.【2013/卷二/22/单选】在刑事司法实践
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反
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
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考点】刑事诉讼目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
诉讼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控制犯罪模
式,顾名思义其指的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程序
最主要的机能。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
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二)正当程序模式,其主张
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
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权。(三)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
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
系。(四)实体真实主义,其又可分为积极实体真
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
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
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其核心观点在于实体
真实优于程序、实体真实优于人权保障。消极实 
体真实主义,是指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
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
程 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
根 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即强调实体
取真实与保障无辜并重。结合本题,D项表述正确。
查(五)正当程序主义,认为并不必然追求实体上的
目 正义,而是以程序的正当为首要目标。刑事诉讼
分 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是其判断公正
的标准,只要刑事诉讼活动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其结果就是公正的。其特
,点在于不追究案件的实体是否真实。
其
简
观
考生注意此考点从题干到选项都是四大本的
原话,对于理论部分的考查,掌握四大本的表述
足够应对真题,而精讲讲义都是根据四大本及大
纲作出,考生直接记忆就可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2/卷二/23/单选】甲发现自家优质
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戴
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
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
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
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
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
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
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
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
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 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
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
略实体公正
【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
【解析】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
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
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诸
项内容。而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
,(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
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
,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
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
 积压。
A项:本案中公安机关本着有利于化解社会
,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考虑,主持双方当事人达
,4·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成和解协议,并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理,体现了刑 
事和解制度既能够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能使纠 
纷得到柔性的处理,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 
纷化解机制。考生注意直接用诉讼追究犯罪体现 
了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但是对于轻微的刑事案 
件允许以和解这种柔性化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 
实现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多元化的解决
机制更多的采取的是非对抗的形式。故A项表述
正确。
B项:本案中未涉及任何的特殊群体,属于
干扰性选项。故B项表述错误。
C、D项: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被害人可以
得到积极的物质赔偿及赔礼道歉,也给予了被告
人认罪悔罪的机会,因而可以说体现了公平正义。
但是考生请注意和解的适用并不必然提升诉讼的
效率,因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后案件依然要接
受法院的审理,只不过从结果上而言会对被告人
从宽处理而已,所以须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区
分开,因为效率强调的是快,因而本案中并没有
直接涉及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
同理,本案虽然涉及实体结果的处理,但是并没
有涉及具体的程序问题,更未直接涉及实体与程
序的矛盾选择问题。故C、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2012/卷二/64/多选】关于刑事诉讼的
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
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
【解析】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
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
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诸
项内容。
A、B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
义:(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
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
所破坏;(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故AB
项表述正确。
C项: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
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两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
 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
 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
 序的规范。故C项表述正确。
D项: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是:公正优先,
兼顾效率。如果不适当的追求高效率处罚,而忽
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结果会造成大量的冤
假错案,非但不利于秩序的实现,且还会严重地
损害秩序和公正。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4.【2015/卷二/22/单选】关于刑事诉讼价
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
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
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
应有之义
【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
【解析】本题存在重者恒重的特点,存在重复
考查的现象。
A、B项:根据上题2012/卷二/第64题C选
项解析可知AB项表述正确。B项考生朋友请注意
理解,刑诉法作为一门特殊的公法,控权理念一
直贯穿始终,即控制公检法等专门机关的公权以
便保证诉讼参与人的私权。转化为具体考点可以
理解为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自己职责的时候必须遵
守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
后果。
C项: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
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
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关于刑事
诉讼法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需要掌握的是,刑
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同
时,刑事诉讼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工具价值
主要有:(1)专门机关提供组织保障;(2)明确
权力职责、权利与义务,提供基本架构;(3)明
确活动方式和程序,为实体提供有序保障;(4)
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和程序规范;(5)通
过程序系统的设计,可避免、减少案件实体误差;
·5·
齐贤教育
Qi*s ouCsEIO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6)运用不同程序,使得案件简繁有别,合理调 即可。
动司法资源,保证效率。
A选项,扩大人民陪审员的范围既能保障人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有以下几 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又能够缓解法院案多人
点:(1)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少的压力,能够实现又快又好的目的。A选项
程序,本身体现着民主、法治、人权精神;(2) 正确。
刑诉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实体
法的功能;(3)有影响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B选项,简单的案件,实现讯问方式的多元
化,能够提升诉讼的效率。B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效益价值是十分特殊的刑事诉讼
价值,它既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通过程序
本身协调司法资源高效利用),同时也是刑事诉讼
法的独立价值(在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同时,就体
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益价值)。故C项表述错误。
C选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有正当理由的
证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证,但是可以采用视频作
证的方式进行替代,而正当理由就包括身处国外
短期无法回国。视频作证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
能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不用将整个案件暂停等
待证人回来再继续。其实现了又快又好的价值,
故C选项正确。
D项: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
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
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
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
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
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法
律关系上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
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
适度等等,情节较轻的通常选择取保候审或监视
居住,情节严重的通常则选择拘留或逮捕。强制
措施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比例性原则,也就
是五大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具体用哪一个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
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经济状况
等综合作出判断,其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D选项,认罪认罚案件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的重要方式,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量刑上从
宽,程序上从简。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快速地实现自愿
认罪认罚,有效提高诉讼效率。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6.【2019/卷一/多选】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
本理念之一,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效
率理念?
A.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在
正式开庭审理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B.检察机关可不经逮捕程序而直接起诉涉嫌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
C.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
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D.辩护人可通过申请在法庭审理中播放特定
时间段的讯问录像的方式,来调查口供收集的合
5.【2018/卷一/多选】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
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
效益。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做法有哪些体现效 法性
益价值?
A.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固
B.简易的案件,对被告人进行视频讯问
C.对短期内无法回国出庭作证的证人,允许
进行视频作证
D.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帮助的认罪认罚案件
【考点】效率理念
【解析】效率主要指的是处理案件的速度比
较快。
【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
【解析】本题属于结合程序与理论综合考查的
题型,考生只需要记住效益的价值是又快又好
A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的规定,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
开庭前会议:(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
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
会议的其他情形。”因而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
议,庭前会议中会讨论很多程序例如管辖、回避
·6·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问题,也会对证据问题进行梳理,审判人员可以 
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
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
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庭前会议的目的是追求
一次性庭审,提升诉讼的效率。因此,A选项 
正确。
B选项:交通肇事案属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过 
失类的犯罪案件,直接起诉而不采取逮捕措施,
可以缩减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B
选项正确。
C选项: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轻 
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 
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会设置一段时间称之为考 
验期,在考验期里会设置一定的义务让未成年人 
遵守,以此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矫正,考验期满如 
果未成年人遵守了义务、表现良好,检察院会作 
出真正的不起诉决定;如果考验期内违反义务,
或犯有新罪、漏罪,则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
依法公诉。附条件不起诉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案件
的分流处理,不需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有利
于提高诉讼效率。对未成年人的案件作不起诉的
决定也是检察院对轻微案件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辩护人可通过申请在法庭审理中播
放特定时间段的讯问录像的方式,来调查口供收
集的合法性,主要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将违反
程序收集的证据依法排除,未体现效率理念。因
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7.【2024/卷一/多选】关于刑事诉讼的价
值,下列说法正确的:
A.依法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理,
体现了公正价值
B.刑事诉讼规定了未成年涉嫌犯罪的特别制
度及程序,其体现了刑事诉讼会影响刑法实施的
价值
C.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审查与认定的标
准,体现刑事诉讼之工具价值
D.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是指在一定时间内
办更多的案子
【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
【解析】刑事诉讼的价值含有公正、秩序、效
益,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A项正确,
刑事诉讼既要解决定罪量刑也要解决涉案财产,
此为实体公正的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体现为两大价值,
一个是刑事诉讼法对刑法起到的保障性作用,称
之为工具价值;另一个是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
B项正确,刑事诉讼具有影响实体法实现的
功能,刑事诉讼并非实施实体法被动的“服务
器”,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实体法方面扮演非常积极
的角色。其核心内容包括:“(1)依照不告不理原
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
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2)当出现了
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
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3)对同一案件,
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
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而
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未成年人涉嫌犯罪
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会被从宽处罚的,
例如附条件不起诉,例如从宽判处刑罚,因而体
现了选择不同的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
会不同。
C项正确,刑事诉讼之工具价值主要有以下
几点内容:“1.专门机关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
通过明确权利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提供了基本
架构;3.明确活动方式和程序,为实体法提供有
序性保障;4.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和程
序规范;5.通过程序系统的设计,可避免、减少
案件实体上的误差;6.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
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对于证据的
收集、运用设置了标准,体现了工具价值的内容。
D项错误,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
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
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五刑事诉讼职能
【2019/卷一/单选】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取能的
说法正确的是?
A.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害人均
承担控诉职能
B.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指控的有利于被告人
的量刑事实,属于行使控诉职能
C.某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人的口供系刑讯逼供
所得,其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7·
齐贤教育
 sOUCn10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D.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检察院排除了其非法取得的证据,此行为 
体现的是控诉职能
【考点】刑事诉讼职能
【解析】控诉职能主要指的是积极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定罪量刑之刑事责任的职
能。也就是积极地主张对他人定罪量刑的职能。
在公诉案件中主要是检察院承担了控诉职能,被 
害人承担的是辅助的控诉职能;在自诉案件中主 
要是自诉人承担了控诉职能,而自诉案件中的自
诉人有可能是被害人自己,当其丧失行为能力时,
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死亡
时可以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所以在自诉案件中
积极提起诉讼主张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自诉人有
可能是被害人,也可能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
所以A选项不严谨,错误。
B选项:首先,量刑的前提是检察院已经提
出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主张,只不过存在
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意味着在量刑时可以适
当从宽,但从宽依然意味着被定罪量刑了,所以
也是检察院在承担控诉职能的表现。其次,控诉
职能的核心是在向法院诉讼时积极的主张对他人
定罪量刑。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证人一直是居中辅助诉讼向前推进
的人,在诉讼中其只需要客观的陈述其所看到、
听到的案件事实即可,不承担任何职能。因此,C
选项错误。
【考点拓展】与证人地位相似的人还包括翻译
人员、鉴定人,他们都不承担任何的职能。
D选项: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在履行
其监督职能,并非控诉职能,考生需要牢牢抓住
控诉职能就是想积极地对他人定罪量刑即可快速
做对题,本选项中将定罪量刑的证据排除出去显
然非控诉职能,而是检察院在履行其监督职能。
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六 刑事诉讼构造
1.【2014/卷二/24/单选】关于刑事诉讼构
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 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
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
 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考点】刑事诉讼的构造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理论的考查,可在四大
本上找到原话。
A项:特定时期的刑诉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
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刑诉价值
观的深刻影响,所以价值观只能影响刑诉构造,
而无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考生只需记住主观的
东西无法决定主观层面,此处属于文字游戏的考
查,经常出现。故A项表述错误。
i
B项:关于混合式的诉讼构造,其主要的使
用国家为日本、意大利等国。其历史原因是日本、
意大利在“二战”后接受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
的审判模式,进而在原先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
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为
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特点。所以B选项表述
反了,故B项表述错误。
C项:大陆法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其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允许法官
积极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适用于
实体真实的目的。故C项表述正确。
【考点拓展】此知识点可以简单记忆即职权主
义的诉讼模式中,法官的权力非常大,法官积极
调查必然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而当事人主义的
诉讼模式中,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反而是
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所以其目的是保障人权。
D项:无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构造还是当事人
主义诉讼构造,其最原始的目的与任务都在追究
犯罪与控制犯罪的问题,只不过二者的侧重点不
一样。职权主义特别强调结果的真实性;当事人
主义诉讼构造更强调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即强调通过正当程序追究犯罪、控制犯罪,强调
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所以与控制犯罪相矛盾的说
法不对。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013/卷二/23/单选】在刑事诉讼中,
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
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
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8·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考点】我国审判模式的特点
【解析】此题属于简单的题型,也是重复考查
的题型,根据上题【2014/卷二/24】的分析可知,
B项当选,因为只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法官
才处于消极中立的角色,控辩双方处于积极的
地位。
A项: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主
导和控制地位,法官是积极的角色。故A项不
当选。
C项:纠问主义审判模式,是封建社会普遍
采用的一种诉讼程序,诉讼的启动是以国家追诉
为主,裁判者的权力比较大,属于积极的角色。
故C项不当选。
D项:混合主义审判模式,是指吸收当事人
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长处,使两
者融合的一种审判模式,以日本作为代表国家,
虽然在吸收的时候其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吸收
的当事人主义的优点,但是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
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此模式中
体现职权主义特点的就是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调查
取证的规则,同时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故D项不
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5/卷二/34/单选】我国刑事审判模 
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
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 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考点】刑事诉讼的阶段
【解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
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
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强化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注
重对被告人方的权利保护,所以考生作此题秒杀
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抓到其核心点即增强控辩双方
的积极对抗。
具体改革的措施有:(1)完善了回避制度,
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2)改革辩护 
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
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
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
(3)修改证据制度,明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
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
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4)完善审判程序,建
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辩护人有权申
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
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
题进行辩论等等。
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主要是提
高证人的出庭率,让证人能够到庭接受当事人双
方的交叉询问,体现了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
ABD项跟控辩式改革没有联系,不当选。C
项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体现了当庭解决
讼争、积极对抗的要求,符合题意,当选。本题
当年属于新法题,考生一定注意刑诉法考查的基
本规则“新法必考”,即考试当年新纳人大纲的一
定会出题,属于性价比较高的题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17/卷二/22/单选】关于我国刑事诉
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
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辨
 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考点】刑事诉讼的构造
【解析】目前世界各个国家的诉讼构造主要分
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英美法系的当
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混合式的诉讼构造。而考生
只需要掌握我国既不属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
讼构造也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而是属于中国特色的“控辩式”诉讼构造。
A项:此选项属于可以秒杀的选项,本题问
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而我国的刑事案件当
然的包括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
件,也当然的包括自诉人自己向法院告诉的自诉
案件。所以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不属
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而是有中国特色的“控
 辩式”诉讼构造。故A项表述错误。
B项:“被告人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指控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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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AM OuCTeW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即被告人对于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罪名等予以认可,
并能够理解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在我国被 
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对定罪事实无异议,也 
不免除检察院的举证责任,检察院依然要举证证 
明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辩护人依然可以质证,所 
以依然存在控辩双方积极对抗。并且认罪的案件 
在量刑过程也存在控辩对抗。故B项表述错误。
C、D项: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案件均 
未移送至法院,审判机关即法院并未介入,侦查 
阶段只有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一方,审查起诉 
阶段只有检察院及犯罪嫌疑人一方,因而只存在 
控辩关系,无审判方。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
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2020/卷一/多选】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
诉讼的要求之一,其含义为未经起诉主体起诉的
事项,审判主体不得审判,审判范围受到起诉内
容的制约。下列选项体现控审分离理念的有?
A.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是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遂直接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B.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控诉的罪名不当
可以建议检察院把盗窃罪改成抢劫罪
C.在审理中法院发现检察院公诉的案件存在
遗漏罪行,只能建议检察院作补充起诉
D.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中的良好
表现,对法院的减刑提出意见
【考点】刑事诉讼的构造
【解析】控审分离的控指的是检察院的控诉职
能,审指的是审判职能,控诉与审判的关系是分
离的。其核心意思有两个层面:首先,从启动方
面遵循不告不理,即从启动方面只有检察院告诉
法院才能进行审理,未经告诉法院不得主动审理,
否则会侵犯检察院的诉权;其次,从法院审理的
范围上而言,检察院控告的内容为1,那么法院审
理的范围便只能是1,不能突破。
A选项属于重复性的考点,之前考查的是其
是否体现不告不理的特点,根据《刑诉解释》第
638条和第63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
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
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
决定。请考生一定要注意其依然遵循了不告不理
的规则,因为法院虽然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强制医
疗,但是前提是检察院对暴力性的刑事案件提起
 了公诉,如果检察院未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法
 院就不能审理刑事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不可能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所以从启动上而言其遵循了
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的规则。因此A选项当选。
B项与C项:考生注意在此题中首先得弄懂
两个恒重点的区别即补充起诉与变更起诉,补充
起诉主要针对的是原来公诉的内容有遗漏,属于
 诉的范围问题,人民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
如果检察院不同意法院不可自行增加,只能就公
诉内容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所以其体现了控审分
离的核心理念;但是罪名不当属于诉的内容定性
的问题,当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检察院不同
意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
的规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应
当按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即罪名的定
性属于审判权的内容,法院可以变更,其体现的
是法院通过审判权来制约、监督控诉权,所以其
并未体现控审分离。因而B选项不当选,C选项
当选。
D项:主要体现的是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其
认为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会
在一个月之内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体现
的不是控审分离。D选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6.【2021/卷一/多选】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
构造和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官开庭前审阅案卷材料,体现了职权主
义诉讼构造的特点
B.我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了检察院、侦
查机关和被追诉方的三方关系
C.实践中证人出庭较少,主要采用摘录宣读
笔录的调查方式,表明控辩式改革仍处于发展
阶段
D.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前审查由实
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对抗性
的改革思路
【考点】刑事诉讼的构造
【解析】考生注意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构
造体现出来的是超职权主义的特点,法官完全主
导和推动了诉讼的进程,其庭前审查为实体性的
·10·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审查。1996年修改的时候是在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 
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此处修改也将 
庭前审查由实体性的审查改为了程序性的审查。上
述改革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某 
些特征,学界一般称为“控辩式”。但是,这些改 
革还只是初步的,只是弱化了超职权主义而已,职
权主义色彩仍然相当严重,平等对抗机制还没有完
全形成。2012年、2018年的两次修改都是围绕着 
控辩式庭审方向在做进一步的改革。
A项正确,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
顾名思义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诉讼进程。在
移送案件的时候移送的是整个卷宗材料,允许法
官先入为主。我国目前移送的也是卷宗材料,体
 现了法官的职权主义,而考生注意在英美法系当
 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之下,检察院只能移送起诉
 状,不允许法官先人为主。
B项错误,起诉阶段体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检
 察机关的两方关系,侦查机关主要是侦查阶段会
 出现。
C项正确,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体现了
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是目
 前改革的方向。
D项正确,将庭前审查由实体性的审查改为
程序性的审查,降低法院未审先判的可能,强化
庭审的实质性,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符合
吸收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因素的改革方向。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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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02
考点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2014/卷二/65/多选】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
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
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
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
程序之中
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
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考点】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解析】A、B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
本规律;(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3)一般贯
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
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
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和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4)具有法
律约束力。综上所述,AB项表述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
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等等,
无论是民诉还是刑诉都应当遵循;另一类是刑事
诉讼所独有的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上诉不加刑等等。故
C项表述正确。
D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之(4)
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D项表述错误。注意本选
项还可以结合具体的原则来考查,例如,程序合
法原则,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违反这一原
则在二审中将会被发回重审,刑讯逼供取得的供
述将被排除。
【注意】最近几年加大了对刑事诉讼理论的考
查,使得刑事诉讼法考查科目不再单纯地考查记
忆和知识点,而加大法学理论层面的考查,以达
到拉开梯队层次的目的,望考生朋友重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1.【2015/卷二/64/多选】关于程序法定,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
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微信:fakao2026
【解析】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
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
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
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
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
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数法治国家所遵循。在
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
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
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
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
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和刑
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
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ABD选项正确,而C项错误,英美法系国家
虽然实行判例制度,但是也实行程序法定原则,
且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对程序的遵循,其
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注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贯彻程序正义,
但并未全面贯彻“无罪推定”规则,请考生注意。
·12·
第一编 理论编·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2.【2012/卷二/65/多选】二审法院发现一
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
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
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考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
格遵守法律程序
【解析】A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
约的原则,是指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的工
作原则,调整的是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及制约。
其目的在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题是关
于法院内部的重新审理案件的规则,其强调的是
二审法院作为监督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进
行的监督,不涉及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故A项
不当选。
B、C项:这两个选项是遵守程序原则的一体
两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
公检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
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违反法
律程序严重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排除、一审违反
程序二审将其发回重审。从该原则的含义可知,
BC项表述正确。
D项: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
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
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有效实施,实现秩序、公
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是实
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的过程,这称为刑事诉
讼法的独立价值。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因而承担法律后果,
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考点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原则
1.【2017/卷二/65/多选】某案件经中级法
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
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
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
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
哪些措施?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
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
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
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
如何发表意见
【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
【解析】A、B项: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
被监督的关系,每个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时独立
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所有法院
都无权干涉,即上级法院不可插手下级法院的具
体案件,下级法院也不可以就审理的具体案件向
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所以AB项中最高院直接插手
具体案件错误。
【考点拓展】考生切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
以每个具体法院作为单位的,在具体法院审理具
体案件时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干涉,例如A区法院
在审理张三盗窃案,B区法院无权插手,中院、
高院、最高院都无权插手干涉。
C、D项: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
立,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刑事
诉讼中,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
检察院的决定;发现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
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予以纠正。也就是说
作为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插手下级检察院办理的
案件。所以C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2003/卷二/89/多选】某大学教授在讲
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
·13·
齐贤教育
AM EDCn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
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
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 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
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
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考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解析】A项: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每个具
体法院的独立,非法官个人独立,因为法官在审
理案件时受限于合议庭,合议庭的评议规则为少 
数服从多数,所以法官个人并不独立。同时考生 
注意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也不是合议庭、审委会,
合议庭受限于审委会,审委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 
必须要执行,而针对审委会,只有特殊的少数案 
件才需要提交审委会,非每个案件都要交审委会 
评议。因此法院的独立,仅限具体的人民法院。
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要
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例如同级人大,还受到
党的监督。故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
D项:上级法院不可插手下级法院审理的具
体案件。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考点四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020/卷一/多选】关于分工负责、相互配
合、相互制约原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侦查阶段没有适用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
段继续开展认罪认罚体现了互相配合
B.检察院对提出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案件,
法院没有适用,检察院抗诉,体现了互相制约
C.认罪认罚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这体现了
三机关各自分工不同
D.法律援助机构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分工配合
【考点】刑事诉讼原则
【解析】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三
机关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
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
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其主要指的是公安机
关承担侦查职能、检察院承担审查起诉职能,法
院承担审判职能。相互配合是指三机关应当在分
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
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
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是
指三机关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
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
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
不枉不纵。
A项: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条第1
款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根据《公安
规定》第20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
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
规定。本选项中侦查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到了审
查起诉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体现了公安机关与检
察院的通力合作,首先,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
罚是建立在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事实的查明
之基础上,其次,是建立在不断的告知、理解认
罪认罚的规则之基础上,使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得
以延续,最终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所以A项
正确。
B项;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是检察院在
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制约一审法院的行为,因
此B选项正确。
C项:本选项与分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
分工的中心应当落在三机关职能的不同上,而本
选项未体现出三机关职能的不同,更多的是认罪
认罚的延续,因此不当选。
D项:不当选,因为这一原则讲的是公检法
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与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关系,
此选项属于干扰选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考点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
律监督原则
1.【2017/卷二/64/多选】某市发生一起社
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
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
·14·
第一编 理论编·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 
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
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
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
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考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
监督
【解析】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所以正确答对本
题的关键是考生必须知道——检察院有权提前介
入侦查,而后倒推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是监督职能
的体现,可以引导侦查、制约侦查。
根据《高检规则》第256条的规定,检察院
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
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可知,检察院提前
介人侦查活动主要是为了引导侦查,监督侦查机
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固定证据,以及
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侦查活动。故A项表述
错误、CD项表述正确,而检察院的监督制约也体
现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同时还要相互
制约,所以B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2.【2010/卷二/69/多选】关于检察院侦查
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
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
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
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
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
不能自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
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
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
 活动
【考点】不同其他阶段的监督
【解析】A、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6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
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
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根据《高
检规则》第5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
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
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A、B两项欺骗、引诱都属于违法手段,因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知当检察院作
为监督机关发现此种情形时可以发纠正意见,并
且根据《高检规则》第341条的规定既可以要求
侦查机关另行指定侦查人员重新取证,也可以自
行调查取证。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
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
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根
据《高检规则》第5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
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
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本题中刑讯逼供致人重伤已经构成犯罪,而此罪
名检察院又有管辖权,所以其应当立案管辖。故
C项表述正确。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如果单纯的问刑讯逼供
罪是应当由检察院立案管辖是否正确,其答案明
显是不正确,因为刑讯逼供案属于检察院可以管
辖,监察委也可以管辖的案件,遵行的规则是谁
先发现谁先管。但是请注意,如果发现检察院已
经发现了刑讯逼供案可否不立案管辖,答案是不
可以,因为对于自己有管辖权的犯罪,只要发现
检察院就有义务去管辖,所以问法不同答案则
不同。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256条的规定,
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
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可知,甲检察院不
仅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15·
齐贤教育
码EBCATO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而且可以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故D
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考点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原则
【2011/卷二/64/多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
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
质意义上的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解析】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
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被告人和犯
罪嫌疑人的辩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活
动中,是最基本的辩护权利。
(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常见的辩护形式,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
人,被告人则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3)法律援助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
判阶段,公检法机关都有义务为符合申请法律援
助条件的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二)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享有辩护权。公检法机关负有以下义务:(1)
告知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及时告知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
他诉讼权利,如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委托辩护人
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权等。(2)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如为符
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等。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而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
求。考生注意实质意义还考查过能否为可能判处
死刑的人提供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答案为
不可以,违反实质性的要求。
由此可知,AD项表述正确,而B选项错误,
不是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为特殊情
形例如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未成年等情形或是
经济上存在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考生注意本
题的前提设定已经将其界定为辩护权,所以其想
考查的是法律援助的知识点,而我们知道只有自
己未委托且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会被提供法律援
助。注意与值班律师提供的帮助进行区分,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
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辩护人,包括自己委托
的、也包括法律援助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都可以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普适性的帮助。
C选项错误,提供的义务主体只有公检法三
机关,并不包括除此以外的其他机关。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考点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2013/卷二/64/多选】社会主义法治的
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
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
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 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
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考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
【解析】A、B项:《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
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义:(1)明确规定了确
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
·16·
第一编 理论编·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
判权的核心,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 
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2)法院判决
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
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
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综上,AB项表述
正确。
C、D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
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作
为无罪的人进行对待。我国目前没有全面确定无
罪推定原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无
罪推定原则。故C项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本题的D选项属于争议选项,司法
部当时公布的答案是D错误故未选,然而根据四
大本的解释D为当选项。因为四大本规定:为贯
彻该原则,《刑事诉讼法》从几个方面作了相应规
定:(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
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
起公诉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2)控诉方承担举
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
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3)
疑案作无罪处理。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
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同时从本原则的基本核心内涵推断“依法确定有
罪”而有罪的标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所以当事实证据存疑时应该宣告无罪。法
院的依法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能得出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此点为
疑罪从无的表现。
【注意】无罪推定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
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言的。所谓有罪推定,是
对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1)
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而存在,没有辩护权;
(2)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罪口供是最有价
值的证据之一,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3)审判
无须公开;(4)司法程序缺乏公正的保障,司法
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5)被指控犯罪
的人,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被拥有审判权的
机关确定为有罪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2.【2025/卷一/多选】请问下列哪些选项符
合无罪推定的精神?
A.被告人在诉讼期间保持沉默可以推定其
有罪
B.被告人有罪应当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来源
D.起诉之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之后被
称为被告人
【考点】无罪推定
【解析】有罪推定是对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中
一系列现象的归纳: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而
存在,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
罪口供是最有价值的证据。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
审判无须公开;司法程序缺乏公正的保障,司法
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被指控犯罪的人,
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而被拥有审判权的机关确定为
有罪等等。所有这些,均体现了一种观念,即被
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罪犯,并给
予相应的处遇。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斗争中,提
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被许多国家规定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
法的基本原则。最早完整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
意大利启蒙法学家贝卡利亚,他说:“在法官判决
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
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
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后来,无罪推定原则
逐渐为许多国家所接受,有罪推定的一系列现象
也被取缔。
被告人在庭审期间保持沉默,仅是一种诉讼
行为,因沉默推定其有罪属于有罪推定,A项错
误;“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的表述隐含着将被
告人默认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前提,暗示其必然
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这与无罪推定所要求的
“无罪推定”状态相冲突,其次可能会在实践中导
致证明责任的不当转移,即要求被告人主动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但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
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
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所以C选项的表述属于有罪
推定的内容,错误,B项正确;被怀疑犯罪的人
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明确表明其犯罪
行为尚未得到法律确认,这与无罪推定原则中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核心要求高度一致。从“犯罪嫌疑人”到“被
·17·
齐贤教育
qinurzan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告人”的称谓转变,标志着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被追诉人正式成为法庭上的诉讼主体。此时,被
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质证权、最后陈述权等
诉讼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是无罪推定原则在程
序层面的具体体现。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考点八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2016/卷二/65/多选】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
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
障人权的具体化
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
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
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考点】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解析】A项;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
法》均明确规定“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应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但都比较抽象和概括,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
诉讼权利原则的树立明确了保护的对象为诉讼参
与人,将其具体化。故A项表述正确。
B项;辩论原则规定,刑事审判之裁判应当
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首先根据四大本的关
于程序公正的理论知识“要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
害人的诉讼权利”,可知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他们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应 
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 
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本条规定将辩
护权单独列出,体现了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中的重
要性与核心地位。而辩护权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最基本的防御权利,因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
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故B项表述正确。此选项为易错选项,考生请
一定注意。注意此选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至上是两个不同的表述,权利至上是错误的。
C项: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互统一,二者为相
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本选项属于说法本身错误。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
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
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
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该法第
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
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
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综上所述,被害人不
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主体,不享有上诉权。被害
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由检察院提起抗诉。且只有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
才享有向法院告诉的权利,而公诉案件中则不享
有此项权利。故D项表述错误。本选项是2015年
卷二第66题C项所涉及知识点的再现。
【注意】此种考法在历年真题中多次出现,同
一选项考查两个知识点,将细节点揉进大考点中,
考生一不小心就会选错。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重要考点提炼:
本原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恒重考点,多次
重复。具体情形必须进行理解识记,考生一定要
注意此处情形在具体考查的时候已经不会考情形
本身,而会深挖其中的内涵,所以光背诵应对现
在的考试一定不够,主要情形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
 罪的—(1)以故意伤害中造成对方轻微伤为这
 里的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注意如果是轻伤
则为情节轻微,达到了刑法中犯罪的标准;(2)
数额类的犯罪——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
标准也是这里的情节显著轻微;
(二)犯罪已过迫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
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迪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
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
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
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
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0年以后
18·
第一编 理论编·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必须追诉的由最高检核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
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本原则:任何一个阶段遇有第16条的情形都做其否定性的处理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前审查——法庭审理
不立案撤销案件 法定不起诉 [情形(二)
裁定终止
至(六)]
[例外情形(一)
遇有法定情
退回检察院
与(五)]
形时的处理
1.情形一为宣告无罪
2.情形五被告人死亡时案情通常分为查清和没有查清,已经查清的则分为查清有罪和无罪,有罪的
裁定终止,无罪的宣告无罪;未查清的则裁定终止。
考点解读:注意在一审普通案件(除缺席判决程序)中,审理的被告人死亡,如果案件没有查清直
接裁定终止不再审查,因为一审的审理对象就是活着的被告人,死之后不再有审理意义!而死亡时查
清无罪得还其清白,所以需宣告无罪,但是查清有罪,绝不可以宣判有罪,考生只需记住我国不可宣
告死亡的人有罪即可。
1.【2008/卷二/66/多选】关于依法不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
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
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解析】A项错误,犯罪嫌疑人可以和被害人 
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或和解处置,但是不可对刑 
事部分进行处置,因为公诉案件的追诉权归国家,
由检察院行使,当事人双方无权对此部分进行
处置。
B项正确,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情形。
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具体情
形为情节显著轻微,而非轻微,显著两字不可丢,
因为显著轻微本身不构成犯罪,在审理阶段会被
宣告无罪,但是在轻微属于已经构成犯罪,只不
过从结果上会从宽处理而已。
D项正确,犯罪嫌疑人死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2.【2013/卷二/74/多选】被告人刘某在案
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
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
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
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
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理该案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第1款:
⋯⋯(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以原则上应当
裁定终止审理,特殊情形为宣告无罪。故AB项表
述正确。
C项错误。对错误的裁定才会撤销,而本案
无法判断查没查清以及查清的具体结果,而选项
中直接用了“应当”过于绝对,所以错误。
D选项错误,针对已生效的裁定,确有错误
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申请再
审。本案无法推断已生效的裁定错误,所以D项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2014/卷二/23/单选】社会主义法治要
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
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19·
齐贤教育
7 tuck1O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
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
不足,决定不起诉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解析】A项:根据2013年4月2日两高《关
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
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
额特别巨大’。”A项甲涉案金额400余元,未达
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人罪标准。所以其符合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立案后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故A项表述
正确。
B项: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
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被决定不起诉,此种
不起诉为酌定不起诉,而非法定不起诉,《刑事诉
讼法》第16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起诉
才是法定不起诉。所以不属于法定情形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而考生注意我们国家的不起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此
三种不起诉是并列关系。故B项表述错误。本选
项所设陷阱与2008/卷二/第66题C项如出一辙,
即“情节轻微”是酌定不起诉;“显著轻微”是
法定不起诉。
C项:法院认为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目的,作出了无罪判决,相当于完全无
罪,因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求主客观相结合
才行,而本项缺乏主观要件。而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6条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
犯罪才能判决宣告无罪,此时宣告无罪要注意案
件事实已经发生,只是因为犯罪的程度没有达到
刑法规制的标准而非缺乏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
故本项并不符合。故C项表述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
的决定。”该条文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
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不同的不起诉制度,D项
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而非法定不起诉。故D项
表述错误。
【注意】本考点为恒重考点,多年来反复考
查,考生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法定不起诉的
关系。《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
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里有
两个:一是“没有犯罪事实”,二是“法定不予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刑事诉讼法》第16
条)”。
(2)无罪判决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区
别。无罪判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定罪权权力的
国家机关即法院,对公民宣告完全无罪的一种判
决,属于审判程序中的宣判环节。而法定不予追
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充分表明,犯罪嫌疑人仍然存
在种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条件约束
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典型的为“诉讼时效届满,
不再追诉”和“特赦”。此外无罪判决与法定不起
诉的关系也很明确,无罪判决属于审判阶段,而
法定不起诉则尚未进入审判阶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2020/卷一/单选】李某有事要外出托朋
友赵某照看自己价值6000元的乌龟,赵某随后将
乌龟出售,并告知李某去失,李某以盗窃罪向公
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调查以盗窃罪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行为
属于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
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考点】《刑事诉讼法》第16条法定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
【解析】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只
能由被害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无人告诉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法定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之一,而根据刑诉法规定在任何一个
·20·
第一编 理论编·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阶段遇到刑诉法第16条的任何一个情形,都应 
当作出否定性的处理决定,所以审理中发现侵 
占,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定终止的处理,并告知被
害人自己向法院诉讼。具体而言根据《刑诉解
释》第295条第1款(九)规定:属于告诉才处
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
权提起自诉。
考生一定要注意如果是庭前审查中发现告诉
才处理的情形则应当退回检察院;审理过程中发
现为告诉才处理的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所以
本题B选项正确。
【考点拓展】在审理中针对第16条只有两种
情况能作出无罪判决: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例如盗窃数额400余
元;二为被告人死亡但是已经查清其无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信
qa群
QQ群号:
52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21·
第三章
诉讼主体及权利
03
考点一公检法机关的职权划分与相互间的
关系
1.【2015/卷二/65/多选】关于公检法机关
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选项
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
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
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
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
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
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
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
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考点】刑事诉讼法中的各机关职能
【解析】公安机关内部的体制为领导体制,
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上下级的
关系也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检察院独立行
使检察权,独立的性质为检察院整体对外独立,
全国上下是一家,具体体现为审查起诉阶段当检
察院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对应的法院管辖时,需
内部调整案件的管辖权,之所以能做到平移、上
移、下移,主要是因为其整体独立,法院上下级
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独立行使审判权,其独
立的具体含义为每个具体法院对外独立,上级法
院及其他法院不可插手别的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
案件。
A项:属于理论与具体程序知识相结合的考
法,关于理论的表述完全正确,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
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
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
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即通
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且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故
A项表述正确。
B项:检察一体化的主要内涵是检察院上下
级之间存在着领导关系,上级的命令下级必须遵
守,也就意味着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作为一个
整体对外独立,检察系统内部上下是一家。故B
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89条的规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
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
持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
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
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
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当时公布
的答案C是正确的,但是根据新修订的《高检规
则》可知,上一级检察院撤销下级检察院的抗诉
之前,应当先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故现在C
项表述不正确。
D项: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
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
合适的可以提审,但是不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
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因为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转
移规则为可上不可下。故D项表述错误。
【注意】关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案件关系
问题,需要考生注意以下问题:(1)上下级法院
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对于刑事
案件审判,上级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
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下级移送的案件,
但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注意区分刑诉和民诉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
管辖权转移的规则为可上也可下,即上级法院也
可将自己的案件交给下级。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2020/卷一/单选】关于检察院办理刑事
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2·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三章 诉讼主体及权利
A.检察委员会可以对部分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B.检察办案组办理案件时应请求检察长或副
检察长主办
C.检察官可以授权助理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D.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错误的,可以撤回不起诉决定
【考点】检察院的内部关系
【解析】本题属于纯细节的考查,且结合了
《检察官法》作综合考查。
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条:人民检察
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
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条:人民检察
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
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
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
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
案组办理案件。所以B项不正确。
C项:根据《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检察
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
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
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检察官法》
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
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
辅助事务。检察官助理只能草拟,不能签发。可
知C项不正确。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89条规定: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
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
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也就是说上
下级检察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检察院
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可以通过撤销来纠正,
撤销是一种监督的手段。本选项用“撤回”属于
干扰选项,所谓撤回往往是启动主体自己主动撤
回,从结果上而言等同于从来没做过,例如检察
院公诉后发现被告人是无罪的可以主动撤回诉讼;
而撤销说明犯错被纠正,被纠正的行为主体还要
为此承担责任。可知D项不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重要考点提炼;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
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
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8条的规定可知,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其他诉
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2007/卷二/76/多选】下列哪些人是承
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考点】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解析】诉讼参与人参见上述考点提炼,而诉
讼职能的划分请参照下表:
刑事诉
定义及承担主体
讼职能
1.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
控诉
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的职能。
职能
2.检察院,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1.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的
审判
职能
职能。
2.法院。
1.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说明指控不存在、不成
辩护
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
职能
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
护人。
本题属于综合考查题,考生犯的错误主要在
于抓题点的时候有遗漏,本题的题点有两处:一
为承担控诉职能的人;二为诉讼参与人。大部分
人忽视了诉讼参与人的限制。综上所述,公诉人
为专门机关的人,不承担控诉职能。故A项不
当选。
自诉人为诉讼参与人,承担控诉职能。故B
项当选。
被害人为诉讼参与人,承担控诉职能。故C
·23·
齐贤教育
1 tDICT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项当选。
证人为诉讼参与人,但不承担控诉职能,不
管其是哪方提供的证人,证人始终是客观陈述即
可,其不承担任何的职能也没有角色倾向性。故
D项不当选。
【注意】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都不承担任
何职能,他们只是居中陈述,没有任何的倾向性,
例如控方申请出庭的人并不是帮助控方,而只是
居中陈述自己的所见、所闻。也不承担任何的举
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2017/卷二/66/多选】在袁某涉嫌故意
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
与人?
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 
翻译人员
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
人员
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
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考点】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解析】具体范围参照表格及上述考点提炼。
综上所述,A项翻译人和B项鉴定人属于诉
讼参与人,当选,考生一定要注意我国的鉴定人
有两类,一类是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另一
类是社会上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很多同学受影
视剧影响会觉得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属于专
门机关的人,其实不是,我国的鉴定人属性非常
特殊,当侦查机关内部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参与具 
体案件办理的时候其身份只能是鉴定人,属于诉 
讼参与人,不能代表任何公权力机关,如果当事
人觉得鉴定意见有问题时可以申请更换鉴定人重 
新鉴定的。而在诉讼参与人中并不包括专家证人。
故D项不当选。C项属于考试频率非常高的考点,
考生做题时首先需定性,即其是否是证人,而对
证人的界定为“了解案件实体事实的人”,或看到
案件事实或听到案件事实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
作的陈述,本案中证明的是程序本身的合法性问
题,所以此处的人员依然代表的是侦查机关的侦
查人员而非证人,所以其分类时属于专门机关
的人。
【注意】在本题当中考生一定要注意辨别B选
项中的法医,其属于鉴定人的范畴而非专门机关
的范畴。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考点三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1.【2014/卷二/25/单选】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
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
B. 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
用,有权获得补助
C. 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
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
 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考点】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
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
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在“立案
之日”。A项表述与法条不符,不当选。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的
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
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可知,本
条是关于证人作证时因履行作证义务而应获得补
助的规定,而不是被害人作证时给予其补助的规
定。证人、被害人同时出现的条款,主要在后面
章节中的保护条款中,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需要对其采
取措施进行保护。故B项不当选。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
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知,是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
院”申请复议。故C项表述错误。考生在二轮复
习的时候可以跟着老师把具体哪些找原机关复议,
哪些找上一级总结下来。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81条的规定:
·24·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三章 诉讼主体及权利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
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
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
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
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
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故D项
表述正确。
【注意】刑事诉讼法中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几
个关键词,要在日常训练中形成条件反射。即,
看到“同级”想“上一级”,看到“应当”想
“可以”,看到“法定”想“酌定”等,将对立知
识点并列记忆,提高做题准确率。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5/卷二/66/多选】关于刑事诉讼当
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考点】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
【解析】刑事诉讼主体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权
利:(1)控告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
合法权利。(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①对公 
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②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的申诉;③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3)委 
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自诉权。如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 
究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5)申请抗诉权。
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检 
察院抗诉。(6)申请复议权。包括两种情况:①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②对驳回回避申 
请的复议。
综上所述,BD项表述正确。在刑事诉讼中,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撤回起诉,但对于公 
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诉权,启动诉讼的权力由检 
察院行使,所以被害人不可以启动诉讼,也不能 
撤回起诉。故A项表述错误。同理,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不能提起上诉,其救济方式为向检察院提
出抗诉申请。故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3.【2017/卷二/67/多选】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
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
无罪的权利
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
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
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
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
诉的权利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
权利
【解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可以
分为两类:一类为防御性的权利;另一类为救济
性的权利。防御性权利:是指为对抗追诉方的指
控,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例如检察院享有控诉权,
相对的其享有辩护权、语言翻译权。
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
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
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申请复议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
 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权 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申请变更、解除强
 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的强制
 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4)申诉
 权。对于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
 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院申诉;
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
,权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
公 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5)上诉权。对地方各
检 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
能 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
,始。A项为防御性的权利,故A项不当选。
,
其
提 【注意】考生熟练后可以秒杀此题,所谓的救
·25·
齐贤教育
9 inuane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济性权利一定针对当事人的权利或人身权利或财产
权利已经遭受了侵犯,所以他们在寻求救济,例如 
复议、控告。而防御性权利一定是针对控诉行为而
存在的一种对等性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辩护权;(3)拒
绝回答权;(4)参加庭审权;(5)反诉权。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4.【2012/卷二/24/单选】关于诉讼代理人
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
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
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
讼权利
【考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权利
【解析】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
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律师,
也可以是被代理人的亲友等。诉讼代理人只能在
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能超越代
理范围,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A项: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
授权,本选项意在混淆考生对于法定代理人与诉
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代理人才是源于法律的规
定,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无法行使法院赋予
他的程序权,必须寻找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故
A项表述错误。
B项:诉讼代理人并不天然地享有被代理人
的诉讼权利,而是基于委托和授权获得的,所以
正确的说法为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不享有被代理人 
的权利,除非被代理人授权,本选项故意说反了,
本选项同样在混淆与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因为原 
则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之程序权利,法定代理人 
都享有,这就是设置法定代理人的目的与价值所 
在。故B项表述错误。
C、D项: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
诉讼活动。即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
行使诉讼权利,但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担,所以相应的被代理人承担的义务仍
然需要他们自己承担,无法赋予诉讼代理人。故
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注意】在整部刑事诉讼法中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的主体有:
(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
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
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
疗程序: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本考点会在辨护与代理章节细讲。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2009/卷二/67/多选】关于刑事诉讼法
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
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
理人的权利主要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C. 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
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
理人的意志
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考点】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解析】A、B、C项: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
理人的不同有:(1)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
主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
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但是考生需要注意现行
刑诉法修改后的规定,《刑诉解释》第634条第2
款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即目前主要是通过委托产生,但是也存
在法律规定产生的情形;而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
的规定产生,只有特定的主体才会产生法定代理
人。所以A项按照新法即不当选。(2)诉讼代理
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
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而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
·26·
第一编 理论编·第三章 诉讼主体及权利
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 
理人同意,例如其独立的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上诉权等。故BC项表述正确。
D项:在刑诉法中无人可以代替别人陈述,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最后陈述过后其法 
定代理人也只能代为补充陈述。考生注意虽然法
定代理人享有广泛地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但这种权利主要是程序上的权利。不仅不能代替
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
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如服刑、赔礼道歉等。而
诉讼代理人当然不能代替陈述案情。故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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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
01第一章
管 辖
考点一
立案管辖
本章中检察院的立案管辖一直是考试的恒重
点,每年都会考查,考生一定要理解,弄透。立
案管辖解决的是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之初由哪一个
主体进行立案侦查或者调查,建议考生先把案件
划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固定
归人民法院,对剩下来的公诉案件是考生要区分
记忆的重点,其主要在公安、检察院、监察委之
间分权,而我们国家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归公安机
关,所以考生只需要把重心放在监察委及检察院
的身上即可。2019年客观题及主观题都考查了监
察委及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交叉问题。
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明确贪污贿赂、滥
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由监察委等立案调查,而2018
年修改的刑诉法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重新作
出了规定,其将会导致原有的一些真题作出变更,
本书的真题都已作出相应的调整,考生直接训练
即可。所有答案已经参照新法作出调整。
考点提炼: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高检规则》第13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
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
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
一、可
具体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
直接管
14种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
辖的情形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滋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
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
续表
一、可
直接管
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罪。
辖的情形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二、经
批准才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可以管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辖的情形【注意】此案件的管辖权本来属于公安机关,
检察院内部必须报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才
可以立案侦查。
1.【2016/卷二/23/单选】关于监狱在刑事
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监狱监管人员收受贿赂对被监管人员给予
特殊照顾,由监狱立案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
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
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
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
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考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
【解析】A项:考生需要注意A项存在一个巨
大的陷阱,一般情况下监狱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归监狱立案侦查,但是如果是特殊的犯罪应当归
特殊的主体立案。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
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
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所以本
案应归监察委立案调查,而非监狱立案侦查。如
果是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则案件既可以人民
·28·
第二编 制度编·第一章 管 辖
检察院管辖,也可以归监察委管辖,其遵循的基 
本原则应该是谁先发现谁先管辖。故A项表述 
错误。
B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可知:“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
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
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首先监狱属于广义
的公安机关,监狱内发生的案件一般应当由监狱
立案侦查,对于其之前的漏罪属于一人犯数罪,
可以由监狱一并立案侦查,也可以由狭义的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本案非应当,而是可以。故
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
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
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
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
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
准。”因此,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分为交
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而交付执行后又分为在
监狱服刑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主要针对有期徒
刑不足三个月)的两种情况,只有在监狱服刑期
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
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
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
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在
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
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
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
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
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被判
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
并报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审核裁定。故D项表
述正确。注意本题如果考具体归哪级人民法院管
辖时则带有难度,考生注意能够应对切入点的随
时转换。
【注意】本题综合考查性很强,将有期徒刑减
刑假释的程序规定糅合在监狱减刑假释中进行考
查,在复习中已多次指出减刑假释的重要性,望
引起高度重视。且考生需注意,本题属于每个选
项考查不同的知识点,综合性较强,也是今后真
题考查的方向。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0/卷二/66/单选】检察院发现下列
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是?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张某非法拘禁李某案
C.隐瞒境外存款案
D.侦查人员甲在讯问乙的过程中对乙实施了
刑讯逼供致乙重伤
【考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题已
改编
【解析】我国80??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一般的职务犯罪应当由监察委立案管辖,
而检察院可以立案管辖的主要有两类案件。一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类罪名;二
为经过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而可以管辖的、原本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犯罪。
A项属于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项“非法拘禁案”非常特殊,属于刑法上不真
正的身份犯,也就是说一般主体实施的则归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则归检察院
立案侦查,本选项中无法判定张某的身份是否为
司法工作人员,题干问的是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本项不符合题意;C项为贪污贿赂类犯罪,由监
察委立案调查;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
规定可知,D为正确选项,因为其属于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个罪名之一,且考生
注意此罪名属于真正的身份犯,只能由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实施。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13/卷二/27/单选】检察院在查办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刑讯逼供案件中,发现刘某
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
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
·29·
齐贤教育
nUChn0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
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监察委
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
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
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
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
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考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
【考点】公安机关、检察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解析】A、B项;本案中,孙某为国家机关
【解析】本案中,刘某犯刑讯逼供罪,可知刘 工作人员,虽有利用职权的走私行为,但是直接
某应当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本案属于检察院 参与走私文物的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此罪原
可以直接立案管辖的14个罪名之一,所以本案由 则归广义公安机关即海关缉私部门管辖。而孙某
检察院负责侦查;刘某伙同其同事利用职权实施 的行为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
非法拘禁,既然是同事,说明苏某的身份也是司“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也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
围。而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的规定:具有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经甲省检察院决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综上所述,A、B项表述
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 正确。
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5条第3款的规
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 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
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 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
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据此,可以将刘某涉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
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 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可知,该案件可
检察院一并侦查。考生注意并案处理的前提一定 由甲省检察院直接侦查。故C项表述正确。
要符合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即本来对案件有管辖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9条的规定,
权才能并案,如果没有不仅不能并还必须移送给“本规则第13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
相应的机关。故A项表述正确,B、C、D项错误。 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
【注意】如果本题要变换考查的话,则可能会 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
命成下面这道题:如果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国家机 管辖。”同时根据该规则第20条规定,“对管辖不
关工作人员刘某刑讯逼供案件中,发现刘某之前 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
因为赌债的追偿问题还非法拘禁过其赌友王某,辖。”可知,本案中,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
则关于新发现的犯罪应当如何处理?本案刘某的 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丙市检察院侦查。故D项表
非法拘禁并没有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不属于检察 述正确。
院立案管辖,而属于公安机关,所以此点考察的
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案件的交叉问题,按照《高
检规则》的要求,应当将非法拘禁移送给公安机
关,然后区分谁为主罪则谁为主侦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5.【2021/卷一/单选】下列哪一案件属于检
察院看到即可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
A.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招投标收受巨额贿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B.政府官员疫情期间参加集会导致多人感染
4.【2015/卷二/67/多选】孙某系甲省乙市 病毒
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
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外势力打听情报
C.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为境
·30
第二编 制度编·第一章 管 辖
D.海警局的警察办案时殴打证人
【考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解析】A项错误,受贿罪属于应当由监察委
立案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B项错误,其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
机关立案管辖。
C项错误,为境外刺探、窃取、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属于国安立案管辖的案件,其符合
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报经省级
以上检察院批准可以立案管辖。也就是说其并非
可以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
D项正确,其涉嫌的罪名为暴力取证,可以
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二交叉管辖
1.【2016/卷二/66/多选】田某涉嫌抢劫罪
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
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抢劫罪与重婚互有牵连,公安机关可并
案侦查
B. 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
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抢劫而
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重
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考点】管辖权竞合与并案
【解析】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
罪嫌疑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案件范围的犯罪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根据
《公安规定》第176条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
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
受理。而重婚案件属于第二类自诉案件,即属于
轻微的刑事案件,符合一并立案侦查的规定。故
A项表述正确。D项正确,即自诉案件自诉人始
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C选项干扰性极强,当时好多考生掉人其
陷阱,考生一定要注意,我们平时说的不起诉主
要是对某一个人而不是某一个案件,是对具体的
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所以不可能
存在一个人身上兼具公诉及不起诉的情况。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
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
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数
罪案件如果只要有一个案件需要起诉的则检察院
只需对此案件公诉即可,其他案件是不会作出不
起诉决定的。所以C项错误。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15条的规定:
“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305条的规定重
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
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
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可知,检察院在侦
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罪,重婚罪属于
自诉案件的第二类即轻微的刑事案件,性质及严
重的程度不符合重新计算的条件,所以其不属于
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
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因此,侦查羁押期限不可重
新计算。故B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2.【2019/卷一/多选】司法工作人员甲在办
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甲在另一起案件的办理
中涉嫌受贿和暴力取证,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甲涉嫌的刑讯逼供案,检察院可以根
据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B.对于甲涉嫌的暴力取证案,检察院可以立
案侦查
C.对于甲涉嫌的受贿案,检察院与监察委员
会沟通后,认为由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D.在甲涉嫌的暴力取证案中,法院对于被害
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不予受理
【考点】交叉管辖、侦查、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本题属于典型的综合性考题,中等难
度,此题考查了分散在三个不同章节的知识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及《高检规则》
第13条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两类:一类为看到可以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
·31·
齐贤教育
TLIchnaW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 
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14种罪 
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 
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
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
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
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
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
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罪;另一类是经过批准才可以管辖的
案件——主要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知本题中B
选项正确。但是C选项错误,因为根据《高检规
则》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
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
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
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
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
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
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
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也
就说当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14类犯罪中的某一个罪时,例如暴力
取证罪,发现了应当归属于监察委立案管辖的案
件时,例如受贿罪。那么检察院首先应当将受贿
罪移送监察委,然后对于暴力取证罪进行沟通,
沟通后的结果有可能是检察院将自己管辖的暴力
取证罪一并移送监察委管辖。因为司法机关利用
职权实施的14类罪本身也属于职务犯罪,检察院
可以管辖,监察委也可以管辖。本题说反了错误。
所以C项错误,B项正确。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
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A选项
正确。
D选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附带民
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
物质损失。根据《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可
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
 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3.【2022/卷一/单选】曹某在一列行驶的高
铁车厢中实施盗窃,在下一站列车停靠后下车逃
跑,最终在曹某的居住地被抓获,请问下列哪一
个公安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
A.曹某下车地车站的铁路公安机关
B.负责该列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
C.该列车首发站铁路公安机关
D.曹某居住地公安机关
【考点】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之管辖权
【解析】根据《公安规定》第26条规定“在
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
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
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
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
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
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
管辖。”可知本题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主观题链接(2019年)】
考生注意2019年刑诉法的客观题及主观题都
考查了检察院与监察委立案管辖的交叉问题,接
下来笔者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主观题: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
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
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
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
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
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
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
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
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
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
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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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一章 管 辖
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请问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管
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
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解析】本题中假设的问题为王某一人多罪横 
跨三大机关如何处理,本案中受贿罪属于职务犯
罪,应当由监察委立案调查,徇私舞弊减刑罪属 
于检察院可以立案管辖、监察委也可以立案管辖
的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公安机关立案
管辖的案件。
根据《监察法》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
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
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
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
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
机关予以协助。
本题的考查不算难,但是考场上未配备《监
察法》的法条,导致很多考生紧张、恐慌,所以
此题也告诉考生必须以知识点本身作为导向,切
忌投机型的学习。
考点级别管辖
【2011/卷二/23/单选】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
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
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
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
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
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
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考点】各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解析】本题因法条更改而被修正,请考生
注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中级
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
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的案件。”《刑诉解释》第476条规定:“第一审
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21条至第23条
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
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
 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2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可以进行如下分析,本案私藏枪支、弹药罪
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案件,因此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表
述正确,BCD项表述错误。其实本题也可以用排
除法来做,B选项,只需要记住共同犯罪案件只
要一人归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全案应当归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除非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案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不将未成年人移
交上级法院。C选项,我国的级别管辖应当遵循
只可上移不得下放的原则,所以C项也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四 管辖权改变 微信:fakao2026
1.【2002/卷二/17/单选】根据我国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
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明确的案件
【考点】管辖权的转移、指定管辖
【解析】A、B项: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转
移遵循可上不可下的原则,即上级法院可以审理
下级法院的案件,但是,下级法院不可审理上级
法院的案件。故A项表述错误,而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
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故C项表述错误。
·33·
齐贤教育
siBUcAa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
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
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
民法院管辖。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4/卷二/66/多选】某县破获一抢劫
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
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
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
法院审理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
级检察院
【考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解析】A、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5条
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
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
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即总原则是“一人
在上,全案上移”。但是有例外,即未成年人涉案
问题。根据《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
定》第51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
成年人分案起诉⋯⋯"《刑诉解释》第551条规
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
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
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
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
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
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也就是说未成年
与成年人案件原则上就是由检察院分案起诉至法
院,而法院原则上也是分案审理,所以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不是必须由同一个法院进行审理,即不 
是必须随案移送,分案审理本来就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为公诉至同一个法院但由不同的审判庭来审,
另一类是直接公诉至不同的人民法院。而都是成 
年人共同犯罪的则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一 
人属于上级法院,全案属于上级法院。故AB项表
述错误。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7条第1、3
款的规定,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需
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
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
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
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
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
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
院。可知,若中级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请求移
送的法院依法审判;若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
知同级检察院。故CD项表述正确。
【注意】由C项可以延伸出来一组考点:(1)
基层法院可以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书面申请移
送中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移送的
申请,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2)检察院认
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
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由基层
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考点五 地域管辖
1.【2013/卷二/65/多选】周某采用向计算
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
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
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
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
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
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考点】地域管辖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条的规定: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
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
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
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
34·
第二编 制度编·第一章 管 辖
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
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故ABCD
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2016/卷二/92/不定项】甲、乙(户籍
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
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
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
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
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
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
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
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 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 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考点】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级别管辖的变
通规则、地域管辖
【解析】本题根据真实案件改编。A项:考查
级别管辖的相关考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
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故意
杀人罪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
由中级法院审理。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15条
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
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
甲犯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一人犯数罪,
甲乙共谋杀害丙属于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应该
由中级法院审理,所以全案均应由中级法院审理。
故A项表述错误。
B项:考查地域管辖的相关考点,对于此题
考生首先需要注意其问的不是在中国领域外海域
实施的故意杀人一案,因为此案归最初停靠口岸
和登陆地、人境地,具体参见 CD项的分析。本选 
项问的是进人中国领域内实施的非法拘禁一案的 
地域管辖,只要能剖析到这个程度就知道其采用
的是一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 
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 
时根据《刑诉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 
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发生
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
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
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
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
生地。可知,非法拘禁属于持续犯,A市和C市
均属于犯罪行为地,所以A市和C市均对非法拘
禁案有管辖权。故B项表述正确。本选项是2006/
卷二/第66题所考查知识点的再现。
C、D项:先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中,根据A
项分析可知,故意杀人案由中级法院管辖。再确
定地域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7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
登陆地、人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船
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从案例给
出的信息在B地修整并再次起航,B地应该是其
登陆地,所以笔者认为本题的最初停泊地和登陆
地应该存在重合,综上可知,B市中级法院对故
意杀人案有管辖权。故C项表述正确,但是A市
中院在本题中是存在争议的,即其是否能够认定
为登陆地在本案中是存疑的,根据《海警机构行
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1条最后一款规定:“登陆
地是指违法行为人自行上岸或者被押解、扭送上
岸的地点”,本案中因为行为人在B地作修整登
陆,后续航行再登陆是否属于登陆地的范畴目前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3.【2018/卷一/多选】住在甲市的郑某和沈
某一起去美国。郑某伙同美国人汤姆对沈某实施
绑架。之后郑某和汤姆一起从乙市入境之后居住
在丙市。沈某从丁市入境。问此案哪些法院有管
辖权?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考点】涉外管辖
【解析】本题属于法考惯用的命题思路,将两
 个关联法条叠加考查,考生只要有一个法条不熟
 悉就无法作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10条:中国公民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人境地、
 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
 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
35·
齐贤教育
望不sEucATo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实记忆起来
也非常简单,中国人在域外的犯罪中国法院要想
管,按逻辑推,首先他肯定要入境,其次,他是
中国人,会有经常居住地,而被害人只要是中国
人也会有离境前的居住地。
《刑诉解释》第1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
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
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考点也可以用逻辑
推理:外国人在境外犯罪,中国法院如果想管,
首先想到外国人的人境,其次,人了境他是没有
所谓的离境前居住的地方,但是他入了境必须找
居住的地方,同理被害人是中国人会有被害人离
境前居住地。
考生注意针对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只是多
了一个其离境前居住地,始终没有入境地。综上
所述,本题中甲市为郑某的离境前居住地,乙市
为人境地,本案中郑某和汤姆人境后居住地为丙
市,所以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4.【2020/卷一/单选】中国澳门籍公民甲在
S市注册公司,在L区和Y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90万后逃至越南,后从P市入境时被抓获,后检
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L区检察院可以向
Y县法院提起公诉
B.P市中院对此案有权行使管辖权
C.S市中院可以成为本案的一审法院
D.本案可以由L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考点】审判管辖
【解析】判断本题的关键在于要知道本题虽有
逃跑行为,但是与涉外案件没有关系,属于领域
内犯罪的行为。
刑事案件之地域管辖遵循的原则为:以犯罪
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为辅。《公安规定》第16条规定,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
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 
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
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
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
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
使用地、销售地。本案中L区和Y县都属于犯罪
行为发生地。同时,请注意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的数额为460万,一般刑期为十年以下,也就
是说其不可能构成无期、死刑,所以从级别管辖
的角度而言,基层法院即可管辖。可知L区和Y
县法院对案件都能行使管辖权,所以D项正确。
A项错误,首先考生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的规
则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一一
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Y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
件应当是由Y县检察院依法公诉,而不是L区检
察院,因而本选项可以秒杀。且考生注意指定管
辖从主体上而言只能上级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
无法指定人民检察院。就指定的情形,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1)根据《刑诉解释》第18条的
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
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
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
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
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刑诉解
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
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
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刑诉解释》第20条
规定: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
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可知A选
项表述不当。
B项错误,首先,P市不属于犯罪地也不属于
居住地,无法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注意本案不
属于涉外案件,即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实施的犯罪,
所以人境地无法取得案件管辖权。其次,本案也
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
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出逃境外缺席判决
和第299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考点拓展】注意只有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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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一章 管 辖
会出现入境地和抓获地。根据《刑诉解释》第10
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 
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
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第1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
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
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2条: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
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项错误,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单位
犯罪,所以S市既不是本案的犯罪地也不是本案
的居住地,无法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其次,同
B选项相同,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所以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2020/卷一/多选】中国公民甲和中国公
民乙乘坐M国的船舶,当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
两人因为琐事互殴致使乙死亡,请问针对本案哪
些法院有管辖权?
A.甲的入境地
B.甲的登陆地
C.甲入境后的居住地
D.乙离境前的居住地
【考点】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可知,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
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
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
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的正
确答案为ABCD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6.【2021/卷一/多选】我国居民甲某乘坐从
大江市到大河市的轮船,在途经大海市的时候,
在轮船卫生间内拍摄下来淫秽视频,到达大河市 
后,乘坐交通工具到达大山市,在大山市的酒店
内把淫秽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后因涉嫌传播淫秽
物品罪被拘捕,轮船一直行驶在我国的领海海域
内,以下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A.大江市人民法院
B.大河市人民法院
C.大海市人民法院
D.大山市人民法院
【考点】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的犯罪
地有大海市和大山市,大河市为本案的登陆地,
此点比较隐晦考生一定要注意。因此本题应当选
择BCD项。
考生注意如果是在领域外实施的犯罪,则要
考虑其是否在中国的轮船内实施的犯罪,如果是
则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
登陆地、人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都在中国的领
海则不需要考虑船舶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7.【2023/卷一/单选】徐某在A市B区因故
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A市监狱服刑
三年后,徐某逃往C市在C市D区持刀抢劫致一
人死亡,最后在E市客运站被抓获,以下哪个法
院有管辖权?
A. A市B区法院
B.C市D区法院
C. A市中级人民法院
D. C市中级人民法院
【考点】服刑期间脱逃后的犯罪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3条规定: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
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脱逃
期间的犯罪原则上应当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犯罪的,犯罪
地可以取得案件的管辖权。请注意本题是课堂中
一直强调的重点,本案的抓获地并非犯罪地C市,
所以应当回到服刑地,而本案又属于抢劫致一人
 死亡可处以死刑,因而归A市中级人民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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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nus isun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考点六 网络犯罪案件
1.【2023/卷一/多选】张某等人于境外实施
网络犯罪案件,诈骗了近千名被害人,获利数亿
元,关于本案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本案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B.如果张某等人被依法审判后,发现王某也
是涉案人员被遣漏,对于王某可以由原来的公检
法依法处理
C.对于本案中提供支付账户的姜某,确因客
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
案账户的资金来源可推定其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
为犯罪数额
D.对于姜某提供的账户,如果姜某能够说明
账户金额的合理来源,不应该推定其为涉案金额
【考点】网络犯罪
【解析】《网络犯罪案件意见》第8条规定:
“对于具有特殊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
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
证案件公正处理的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及
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
所以A项正确。B项正确,因为根据《网络犯罪
案件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
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
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
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前
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
办案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根据《网络犯罪案件意
见》第21条规定:“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
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
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
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
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
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
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
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
法审查。”因而C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2023/卷一/单选】周某向柏某等30多人
出售恶意软件代码用于网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
后刘某提供网上信息软件服务的帮助,获利较多。
现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立案侦查,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
A.公安机关可以抽样收集典型证据
B.对异地的柏某可远程视频讯问,并进行同
步录音录像
C.在初查中,公安机关可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D.对刘某公安机关可并案审查
【考点】网络犯罪案件之证据收集及管辖
【解析】A项正确,本案属于网络犯罪案件,
根据《网络犯罪案件意见》第20条规定:“办理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
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
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
明和论证。”本案涉案人数较多,确因客观条件无
法收集的可以抽样适量取证。
B项正确,根据《网络犯罪案件意见》第15
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
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
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
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C项错误,技术侦查手段只能在侦查中适用,
初查中不可以使用。且考生注意本案在侦查中是
否能够适用技术侦查,关键看案件的严重程度,
因为根据《公安规定》第263条规定:“公安机关
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
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
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
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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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一章 管 辖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 
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项正确,根据《网络犯罪案件意见》第4 
条第2款规定:“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 
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
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并案侦
查。”本案属于上下游犯罪案件可以并案管辖。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24/卷一/单选】甲乙两个人实施网络
诈骗,其中涉及到50多部手机,多张境外电话
卡,共诈骗了200余名被害人,涉及到十几个省
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远程询问异地被害人无需全程录音录像
B.本案涉及到50多部手机,和较多的电话
卡,确因客观条件无法逐一收集时,应当按比例
收集
C.本案中涉及到的犯罪金额需要达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D.案件在审理时所有的被害人都应当出庭
【考点】网络犯罪案件
【解析】A项错误,远程问询应当全程录音录
像。其依据为《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
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3款规
定:“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
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B项正确,依据上述《意见》第20条第1款 
规定:“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 
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
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 
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C项错误,依据上述《意见》第21条规定:
“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
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
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
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
 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
D项错误,到庭是被害人的权利但不是义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主观题链接(2020年)】
林某(住甲市B区)明知洪某实施犯罪,而
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
万元转走。林某明知张某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
钓鱼网站,并窃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
的资金转走。甲市B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
站,涉嫌犯罪,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
查起诉,甲市B区检察院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
公诉。
请问网络犯罪哪些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
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
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
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
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
 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
 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所以本案
中多个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具体包括林某实施
 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的服务器系统所在地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法院;被告人林某所在的
 B区法院;被害人洪某、张某使用的信息系统所
在地法院;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系统所在地即被侵
害时所在地、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法院都享有本案
 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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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回 避
考点一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1.【2014/卷二/67/多选】林某盗版销售著
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
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
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
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
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
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
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
丁应当自行回避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A项:本选项属于叠加式考法,既考
查了回避的情形又考查了申请人的范围。根据
《刑诉解释》第27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
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根据《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第1条
可知,此处的近亲属属于广义的即直系血亲、三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而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知,甲属于广义的近亲属,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
正审理,黄某的代理律师可以申请甲回避。故A
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
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本选项中考生首先要
知道从回避的范围上而言,一审书记员乙在回避
的范围之内;其次,是林某的表弟,属于有近亲
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属于应当回避的
情形;最后,乙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一审程
序违反回避制度规定,故第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
裁定发回重审。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
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
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丙是黄某的忠实读者,并不属于应当回避
的法定情形,对于利害关系不可作无限的延展,
通常的利害关系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包括老邻居、
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读者并不属于必然会影
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可知,C项一审合议庭审判
长丙不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参
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
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
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
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
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
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
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
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
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
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可知,
原则上一个审判人员能审结一个案件的机会只有
·40·
第二编 制度编·第二章 回 避
一次,如果是上级法院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的,下 
级法院应当另组合议庭,因为其审结过而且审错 
了,但是如果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说明二审对案 
件没有实际审结过,所以当案件再次来到二审法 
院,二审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不用重组。
丁某系发回重审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
成员,无须自行回避。故D项表述错误。
【注意】(1)关于D选项请考生注意,对于
第二审案件在发回重审后又上诉至二审法院的案
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需自行回避。(2)申请 
回避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2013/卷二/28/单选】法院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
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
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
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
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
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考点】回避的理由与回避的程序
【解析】A、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
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
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
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可知对赵某的申请理
由应该由院长进行审查,不符合理由时,应当驳
回。所以A项正确。考生一定注意数次打断发言
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符合要报至院长审查,
此种情形与没有正当理由申请回避是两种情况,
例如以审判员的年龄、学历、长相申请回避则不
需要审查,此时是由审判长当庭驳回。同时根据 
《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 
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 
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
并不得申请复议。”也就是说有正当理由申请回避
被驳回确实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只能向原法院也
就是驳回的法院申请,而非上级法院。故D项表
述错误。
B项:回避是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之中的,
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整个审判阶段。
在审理阶段一直到宣判前都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
避,因为回避是当事人知道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才会申请,所以遵
循何时知道何时即可申请,但最晚需要在宣判之
前。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2
款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
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
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
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知,
上诉仅针对判决和裁定,而回避的作出是决定,
因此无法上诉。而根据上述D项的分析可知,法
院驳回回避申请时,当事人只享有申请复议的权
利。故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二 回避的程序
1.【2015/卷二/68/多选】未成年人小付涉
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
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
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
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考点】回避的申请主体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
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
 39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
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所以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
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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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谢EDNICATau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
告人;⋯⋯”本案中,黄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袁某为自诉人、袁某的儿子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
人、小付的父亲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均有权
申请回避。故ABCD项表述正确。
本考点在2014年卷二第67题中进行过考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2010/卷二/21/单选】甲在办理案件中
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
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
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
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
一次
【考点】回避的程序
【解析】本题的破题关键是能够判断出来刑讯
逼供被立案侦查肯定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因为如果监察委插手会使用立案调查的字眼。所
以本题既考察立案管辖又考察回避的知识点。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
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
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可知,本案中,甲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依法由检察院管辖。该案侦查人员王某属于检察
人员,其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故C项表述错误。
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25条的规定: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提出,
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可
知,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故A项
表述正确。
B、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
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
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B项表述正确。
同时根据该法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回申 
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本案属于有正当理由申请回避被驳
回,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项表述正确。
【注意】刑诉真题中出现刑法具体罪名,考生
需要格外注意,因为这往往是出题老师命制陷阱
的地方。本题中,若不能迅速判断出涉嫌刑讯逼
供罪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就可能误认为C项表
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11/卷二/24/单选】郭某(16岁)与
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
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
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
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关于申请复议
说法正确的是?
A.郭某可申请复议
B.郭某父亲可申请复议
C.郭某姐姐可申请复议
D.李某不可以申请复议
【考点】回避的申请复议
【解析】本题虽因法条变更而导致答案变更,
但依然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
及《刑诉解释》的规定可知,关于申请回避的复
议权有以下值得注意的地方:(1)只有有因申请
回避,即有正当理由申请回避被驳回时,申请人
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所谓有因回避是指回避的
理由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规定的
情形。而当决定回避的情形发生时,无人享有复
议权,包括申请人,也包括被决定回避的人员。
(2)无因回避即不符合法定理由的,申请被驳回
时申请人则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综上本案审判
人员被决定回避,ABC项中的主体都不享有申请
复议的权利。所以本题只有D正确,无论是申请
人还是被决定回避的人都不得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主观题链接(2021年客观题改编)】
1.提出回避申请后至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
暂停工作,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是否暂停?
【解析】应当暂停。
2.申请出庭的检察官回避,法院应当决定休
庭并通知检察院。是否正确?
·42·
第二编 制度编·第二章 回 避
【解析】不正确,因为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
请检察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申
请复议。
考点三 指定管辖与回避的结合
1.【2017/卷二/24/单选】齐某在A市B区
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宣称刘某是当
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
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
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
确的?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
受理
B. 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
C. 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
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考点】管辖、回避
【解析】本题属于综合性极强的考题,要想做
对本题关键在于要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的
制度,即对B区法院一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
以上诉至二审法院。而本题中涉及A市中院院长
王某,暗示中院不宜审理此案,所以引起的连锁
反应必然是B区法院也不宜直接审理此案,否则
二审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所以本案中B
区法院需要逐级上报A市中院的上级法院指定管
辖。因此B项正确。
而A项错误,因为只要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
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只
有五个:(1)有适格的自诉人;(2)有明确的被
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三类自诉案件的一类);(4)被害人有证据证 
明;(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即使
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知道可能因为特殊原因不宜
再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也应当受理,受理后请求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不予受理侵犯的是 
自诉人的诉权。
而本题中好多考生容易混淆的是C项,其实 
考生只需要理解只有正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的 
人才需要遵守回避的规则即可。自行回避就是正 
在参与具体案件办理的人,发现自己与案件的处 
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会影响公正处理,而主 
动申请退出案件。王某并非正在参与B区法院具
体案件审理的法官,不需要自行回避,所以C项
错误。同理。我国不会出现申请法院法官整体回
避的情形,因为谁参与就可以申请谁回避,未参
与的人不得申请,但是考生注意如果说无论谁参
与都会被申请回避,就会上升为管辖问题,即整
个法院不宜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D项,A市及
其下辖的法院确实不宜审理此案,所以应当采用
指定管辖,即报请A市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无利
害关系的法院管辖。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9/卷一/单选】老马是甲省M市中级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兼刑事审判庭庭长,此前曾
在M市A区法院任副院长,在中院任职期间,老
马利用职务便利使无罪的张三受到刑事处罚,后
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向M市A区法院
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因老马曾担任M市A区法院副院长,被害
人张三可以此为由申请A区法院的所有法官回避
B.M市中级法院收到A区法院的管辖请求,
应当指定M市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 对于本案的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当移送
至被指定管辖的法院
D. A区基层法院和M市中级法院应将本案的
管辖问题层报甲省高级法院,由甲省高级法院指
定其他法院管辖
【考点】指定管辖与回避
【解析】本题属于重复性考题,2017年客观
题考过,2019年主观题也再次命题。读完题目考
生必须作出判断M市中院、A区法院都与案件存
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宜行使
案件的管辖权。但是请注意法院与被告人之间存
在利害关系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的法官
整体回避,因为在我国只能申请正在参与具体案
件办理的人回避。当A区法院的审判人员无论是
谁参与案件审理都会被申请回避时,那就意味着
A区法院不宜行使案件的管辖权。而在本题中不
仅仅是A区法院,M市中级法院也不宜行使对案
 件的管辖权,根据《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
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
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
·43·
齐贤教育
qiu rauen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 需要
他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层报甲省高院,
由甲省高院指定M市中院以外的法院来审理此案。
所以A选项错误;B项错误;D项正确。
需要。
而根据《刑诉解释》第22条规定,公诉案件
管辖权发生改变时,案卷材料应当退回检察院,
即我们课堂上讲的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公诉案
件管辖权转移时禁止法院之间直接提交案卷材料。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主观题链接(2019年)】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
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 案的
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
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
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
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
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 定:
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 认为
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 讼法
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 形,
市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并说明理由。
【解析】考生注意立案管辖已经分析过,本题 定:
在2019年作答时很多考生没看出来的一个点是,议庭
自己的法院能否审理自己的法官,这是一个埋藏 其他
型的考点,看不出来就没有分。而刑庭的法官都 在第
是曾经的同事,符合了刑诉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 在法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所以A市法院不宜审理此案,程序
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 的复
自行审理此案,也可以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此案。 员不
【注意】考生注意,其实本题与之前考查的客 审另
观题真题对比,难度是低于客观题真题的,因此 D项
希望考生在解答客观题真题时就尝试自己写解析,审的
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样在主观题的考查中 上级
才能游刃有余。且单独训练主观题高质量的题目 过案
较少,而客观题经典考题较多可以满足考生的
3.【2022/卷一/单选】张某涉嫌诈骗一案由
甲市
甲市乙县法院法官王某担任审判长,林某担任书
记员。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以事实
记员
不清
不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由甲市中院法官赵某担
任审判长,后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王某被
任审
任命
任命为乙县法院的专职审委会委员。该案经合议
庭报请审委会讨论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4年,
庭报
张某不服再次上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张某
确的
确的?
A.二审法院应开庭审理
B.该案被发回重审后,林某不能继续担任该
案的书记员
C.王某不能参与审委会对该案的讨论
D.张某再次提起上诉后,赵某不能作为该案
的审
的审判长
【考点】法官的内部回避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4条规
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
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
以A
以A项错误。
B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条第2款规
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
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
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
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
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可知B项错误,发回重
审另组合议庭的成员并不包括书记员;C项正确;
D项错误。考生可以简单记忆从上往下,发回重
审的法院一般应当另组合议庭,但是从下往上则
上级法院无需另组,因为上级法院没有实质审结
过案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4,
辩护与代理
03第三章
考点一 有效辩护原则及辩护权的重要性
1.【2015/卷二/69/多选】关于有效辩护原
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
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
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
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
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
有效辩护原则
【考点】有效辩护原则
【解析】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
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
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 
要求。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内容:(1)从阶段上而言: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可委托辩护:允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
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
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
程;(3)法律援助辩护: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
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
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综上所述,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
辩护权,而辩护权是对抗控诉方最为重要的权利,
所以其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故A项表述正
确。有效辩护原则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
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也不 
应随意打断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发言。故C项表述
正确。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不
能为被告人提供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所以
有违有效辩护原则。故D项表述正确。有效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审判阶段。
故B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2.【2018/卷一/多选】《关于开展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二审法
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的职责,导
致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对此规定,下
列哪些理解正确的?
A.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可能影响案件的事
实查明
B.体现了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的原则
C.表明律师对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
作用
D.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司法之人权保障的重点
之一
【考点】辩护权的意义
【解析】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
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A项正确,辩护权
是防御性的权利,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有利于帮
助法官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对被告人的辩护权
的剥夺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发现。同时根
据辩护权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出其是司法之人权保
障的重点之一,D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44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
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
·45·
齐贤教育
Q14时OUaTIe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 
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告知可以采取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而本题中一审法院应当履行 
通知义务未履行,属于程序违法,而根据《刑诉 
解释》的规定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二审法院一律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本题中的发回重审属于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所以B项错误。且考
生注意B项属于秒杀题,因为其本来说法就是错
误的,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时,程序公正
优先于实体公正。
C项属于干扰选项,本题中并未体现律师具
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更多体现的
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时需承担的后
果。此点属于说法本身没问题,但是与题干无关。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考点 法律援助辩护
1.【2004/卷二/25/单选】在下列哪种情形
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
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
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
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
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考点】法律援助
【解析】本题考查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是考试的高频考点,属于一级考点,从目前的题
型来看直接考查的比较少,往往会结合其他知识
点一起考,希望考生一定要掌握基础知识点,这
样串联的时候能做到游刃有余。
根据法律援助辩护考点可知,公、检、法三
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1)盲、聋、哑
人;(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4)未成年人;(5)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
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在审理阶段,根
据《刑诉解释》第48条规定:法院可以提供法律
援助的情形主要有: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
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②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被告人的行
为可能不构成犯罪;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的其他情形。
可知A项属于可以提供法援的情形,D项也
属于可以的情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只有
B选项。C项属于干扰选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6/卷二/28/单选】王某系聋哑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
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
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考点】辩护的种类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
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此处为应当而非可以。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的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
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
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25条的规定,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
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
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而
本案未交代此辩护人的身份,有可能是自己委托
的也有可能是法律援助的,因为其属于应当法律
援助的对象,所以必须要考生自己能分析到这一
·46·
第二编 制度编·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层面,而只要是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因为其代表
的是国家,国家提供免费的资源在帮助被告人,
所以即便被告人同意,其也必须出庭。故C项表
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
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
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
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
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知,本案不得适用简
易程序,即不得独任审判。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拓展】盲聋哑考点总结:第一,应当提
供翻译人员,未提供翻译所得供述、证人证言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
助的对象;第三,可以认罪认罚,但是不需要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四,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3.【2022/卷一/多选】根据《刑诉解释》第
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
供辨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
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
人人选。关于此规定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不是律
师,被告人应当选择法律援助的律师
B.由被告人自己选择,体现了对被告人辩护
权的保护
C.被告人选择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D.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应大于被告人近亲属
委托的律师
【考点】辩护的种类
【解析】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此处的辩
护人当然的包括律师辩护人也包括非律师辩护人,
法院应当充分的尊重被告人的意愿。C选项正确,
因为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之间的关系只能是
二选一的关系。D选项错误,法律援助的律师与
近亲属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权利基本一致,都享
有会见通信的权利、阅卷权等等。从权利的角度
而言,只有提到非律师辩护人时其权利范围是小
于律师辩护人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考点三 辩护人的范围
1.【2004/卷二/91/不定项】涉嫌抢劫罪的
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
中,谁可以接受委托成为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0条规定,我
国不得被委托成为辩护人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绝
对不可以被委托;一种是相对不可以被委托,即
原则上不行,但如果以近亲属、监护人的身份则
可以。绝对不可以的主要包括:(一)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
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相对不可以的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二)人民
陪审员;(三)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五)被开除公职、
吊销律师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A项属于正
在被执行刑罚的,不得被委托成为辩护人,故A
项不当选;B项原则上审判员不可以被委托成为
辩护人,但是父亲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所以张某
的父亲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故B项当选;C
项外国人原则上也不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除非
是监护人或近亲属,而叔叔并非近亲属的范围,
因为刑诉法上的近亲属只含有:父母、子女、配
偶、同胞兄弟姊妹。故C项不当选;D项符合,
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2.【2013/卷二/29/单选】鲁某与洪某共同
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
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
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
任洪某辩护人
·47·
齐贤教育
郭MUEAn0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
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
某辩护人
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
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
洪某辩护人
外。”也就是法官离任后的任职回避分为对原法院
和其他法院,对于原法院而言原则上终身不得以
【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的
任何身份作为辩护人,除非其是案件被告人的监
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
护人、近亲属则可以;对于其他法院限两年之内
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知,A项:若齐某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
辩护。”此规定是绝对禁止事项,此处的辩护人包 亲属,则其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括了委托的辩护人也包括了法律援助指派的辩护故A项表述错误。本案中,齐某已经从A县法院
人,而本案中沈律师已经担任鲁某的辩护人不可
辞职,洪某已经不是A县审判人员的配偶,其可
以再担任同案犯洪某的辩护人,与时间没有关系,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故
本题中时间只是干扰因素,综上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
B项:法律只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
【注意】法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原因在于两 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
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或者两名 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辩护。”但是并未限制夫妻两个人分别代理共犯中
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冲突。辩护人为一名
的不同主体,所以齐某和洪某可以分别担任同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辩护就可能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故B项表述错误。
将犯罪的主要事实都指向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
C项: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人。基于此,如果一名辩护人同时为多名犯罪嫌 为辩护人。齐某和洪某可以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辩护,就可能存在辩护理由互相矛
疑人的辩护人。故C项表述错误。
盾,顾此失彼,不利于维护所有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2024/卷一/多选】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
3.【2016/卷二/25/单选】法官齐某从A县 定的是?
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
A.甲市中院的副院长22年12月份退休,24
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年2月份不能担任乙市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正确的?
B. A区法院法官王某的父亲涉嫌犯罪被起诉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到A区法院,王某可以辞职为父亲进行辩护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
C.王某被监视居住应当上缴身份证和驾驶证
的辩护人
D.朱某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年,则过五年即可不再追诉
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
的辨护人
释》第41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
【考点】离任后之辩护人回避制度
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1条规定,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
【考点】任职回避、监视居住、追诉时效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 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
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 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护人,但作 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
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 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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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外。”即从甲市法院退休,两年之内可以以非律师
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离任后对于原任职的法院正
常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以近亲属的身份则可以。
C项正确,监视居住期间必须上缴身份证、
驾驶证、出入境证件。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过五年”这里
的刑期不是可能判处的刑期,而是涉嫌的罪名及
情节中可能的最高刑。如果该案件的法定刑为三
年至七年则需要过十年才能不再追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考点四 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1.【2012/卷二/25/单选】关于辩护律师在
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
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
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
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考点】辩护人的义务与权利
【解析】A、B项:根据《公安规定》第42条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
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
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
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
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
更强制措施。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的规
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知,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辩护律师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故A
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此考点多
次重复考查。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
院。”可知,并不是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都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此处并不包
括罪轻的证据,例如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
只限于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任何刑事
责任的三种情形。故C项表述错误。本选项所涉
及知识点在2016/卷二/第27题重现。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
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
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可
知,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律师没有报告的义务,
不仅不能报告还必须保密。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注意】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考点有:(1)
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介入诉讼;(2)公诉案件委托
诉讼代理人;(3)阅卷权;(4)核实证据的权利
2.【2014/卷二/68改编/多选】刘某涉嫌盗
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
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
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考点】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
【解析】本题受新法变更影响,已经过改编,
请考生仔细答题。
A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原则上持三证就可
以会见,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只有当案件
涉及危害国安、恐怖活动时侦查阶段会见才须经
侦查机关许可,本题并不符合条件,所以A项
错误。
B项:侦查期间辩护人可以申请强制措施的
变更,变更包括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变重,也包括
从重变轻,例如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也
包括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在固定住处执行
监视居住,因为在后面章节考生将会学习到指定
居所监视居住是比固定住处更为严格的一种强制
·49·
齐贤教育
1CET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措施,所以此处符合变轻的规定。故B项表述
正确。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
5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
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
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
规定。”可知,在侦查阶段,洪某会见刘某不得核
实证据,但会见不被监听。故C项表述错误,D
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注意】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核实证据的
考点多次重复,理解记忆即可。
3.【2012/卷二/39/单选】关于侦查程序中
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
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
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考点】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1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
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
卷。”故A项表述错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
机关应当听取。B项表述错误,只要提出意见必
须附卷。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
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
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
护律师。首先犯罪嫌疑人作为当事人有权获得通
知,而辩护人作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
权益的人也属于应当通知的对象。其次关于告知
的情形即是否告知辩护律师,考生只需记住只要 
有大的程序变动时则必须告知辩护律师,包括程 
序向前推进也包括程序的回流,例如移送审查起
诉、提起公诉、退回补充侦查,理解记忆,因为
每个阶段辩护人的权利及职责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故C项表述错误,而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2016/卷二/26/单选】郭某涉嫌参加恐
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
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
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
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以口头
方式进行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
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辨护意见
【考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新法修正进行了
改编)
【解析】A项: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辩护律
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据此,辩护律
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只能带一名律
师助理。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规定》第13条的规定,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
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
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
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本案中,
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中
所列的例外情况,看守所就可以截留、复制往来
信件。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8条的规定,辩
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第61条“本解释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
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
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对辩护律师
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准许、
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
的,应当说明理由。”可知,C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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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D项: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规定》第3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
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
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 
的,依据上述规定,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
题发表辩护意见。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2016/卷二/27/单选】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
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
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
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
周岁的证据
【考点】辩护人的证据开示义务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
院。”也就是三种法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
形。故C项当选。
本题出题老师挖了一个陷阱。请考生务必仔
细审题,A选项中是被害人为精神病人,而不是
犯罪嫌疑人。此种考法属于语文式考法,常有出
现。B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常会有争议,
所以其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情形,而D选项讲
的是刚满16周岁即已满而非未满,已满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所以不需要告知,考生解读刑诉法题
的时候一定要细心谨慎切勿掉人语言陷阱。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6.【2017/卷二/25/多选】成年人钱甲教唆
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
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
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
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
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 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
并案审理
【考点】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未成年
人犯罪
【解析】注意此题根据2021年的《刑诉解
释》,答案出现变更。
做本题的关键在于要能区分钱乙是非律师辩
护人,而武某是作为律师辩护人介入诉讼。这两
类主体的权利并不相同。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
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知,只
要是辩护人,无论是律师辩护人还是非律师辩护
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钱乙是钱甲的辩护
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
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也
就是说大的程序变动时只需要通知律师辩护人,
不需要通知非律师辩护,而钱乙是非律师辩护人,
所以不在应当通知的范围之内。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
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
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可知,原则上讯问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不管
是哪一主体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进行讯
问时,辩护律师都不可以陪同在场。故C项表述
错误。
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54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未成年
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
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法
院并案审理。”而根据《刑诉解释》第220条第2
款规定:“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
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
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
可以并案审理。”故按本规定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注意】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分:
第一,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律师辩护人侦查阶
段即可介入,而非律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之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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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7LDCeW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能介入;第二,重大程序变更时律师有获得通知
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没有;第三,律师辩护人
会见原则上不需要经过许可,而非律师辩护人一
律需要经过许可;第四,律师辩护人阅卷原则上
不需要经过许可,而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
第五,律师辩护人有调查取证权,而非律师辩护
人没有。
7.【2018/卷一/多选】周某涉嫌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律师马某接受周某的委托担任其辨护人,
马某开展的下列哪些辩护活动不合法?
A.侦查阶段周某被决定采取拘留措施,马某
到看守所会见周某并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周某被报请逮捕后,马某申请检察院调取
公安已收集但是未随案移送的能够证明周某无罪
的证据
C.自行向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提供)收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侦查终结后,马某到公安机关申请查看本
案起诉意见书
【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解析】本题综合性较强,四个选项考查了四
个不同的知识点。
A项:属于高频考点数次重复,考生需注意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可以核实证据,只有当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核实证据,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0条规定:案件
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公安
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
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
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
时审查。所以B项正确。考生注意辩护人申请的
时间既包括移送审查逮捕后,也包括移送审查起
诉后,因为这两个阶段检察院都是审查的主体。
同时本条为新法,即现在统一由捕诉部门负责
审查。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
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
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知,本案中辩护律师向被
害人方调查取证需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所以C
项错误。考生注意如果是辩护方自己寻找到的证
人,辩护律师在调查时只需要经过证人本人同意
即可,但是被害人一方提供的就必须经过双许可。
D项:考查阅卷权,阅卷权应当在审查起诉
之后才享有,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向检察院
申请阅卷,所以侦查终结的情况下辩护人不可以
到公安机关查阅起诉意见书,因为查阅是阅卷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等到移送后才能到检察院
阅卷。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8.【2018/卷一/单选】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
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
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
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
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
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
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
利的表现
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
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
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
权利
【考点】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
其他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7、99条)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辩护的内容。
A、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
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
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
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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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据此,侦查机关在第
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
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故A选项错误。同时
C选项也错误,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包括侦查
机关应当告知张某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
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同时如果张某符合法律援助
的情形,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3款规
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
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
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仅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
无须批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
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监听”当然包括办案
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据此,B选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
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
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因此,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是辩护律师
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9.【2019/卷一/单选】甲公司与耿某签订买
卖合同订购一批电子产品,双方约定甲公司预先
支付货款80万元,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后,
耿某因生产机器出现故障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完
成相应电子产品的交付。后耿某因涉嫌合同诈骗
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其资产也被采取冻
结措施,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涉案买卖合同原件已丢失,合同复印件不
能作为证据出示
B.公安机关告知辩护律师杨某,其主张耿某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出
C.辩护律师杨某申请检察院调取耿某积极履
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检察院在进行调取时,
杨某可以在场
D.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耿某在被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其资产的冻结自动解除
【考点】证据及辩护
【解析】本案属于综合性的考题,四个选项本
身涉及三个章节的知识点。但是难度不是很强,
属于中等难度。
A选项:该项考查最佳证据规则。该规则要
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
抄本、复制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
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根据
《刑诉解释》第84条第1款规定:“据以定案的书
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
副本、复制件。”因而复印件只要查证属实也可以
使用。A选项错误。
B选项: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既可以
采取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根据
《公安规定》第58条第1款规定:案件侦查终结
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
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也就是说,
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口头的形式提出也可以书面的
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也应当
记录在案,形成案件的组成部分,书面的意见应
当直接随案移送。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高检规则》第52条第2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因此,C选项正确。考
生注意,当辩护律师不便或者不能调取证据时,
可以申请检察院或法院调取证据材料,而无论是
检察院还是法院代为调取时,辩护律师都是可以
在场非应当。
D选项;《公安规定》第293条第1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
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依法
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外,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
封、扣押、冻结。也就是应该是办案机关主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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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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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除,不可能自动解除。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0.【2022/卷一/单选】李某因贩卖毒品罪
被甲省乙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
在复核死刑期间,李某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部法
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某作为其辩护人。后李某
又委托律师钱某作为辩护人。最高院复核后,裁
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的
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委托钱某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
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B.最高院应当听取钱某的辩护意见
C.最高院应发回乙市中院重审
D.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考点】辩护、回避
【解析】A项:考生注意法律援助和委托辩护
只能是二选一的关系,法律援助辩护存在的前提
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已经存在法律援
助辩护,被告人又自己委托了辩护人则意味着其
放弃了法律援助,因而法律援助辩护应当终止。
但是请注意,如果后期是由其近亲属委托辩护人
进行辩护,则按照《刑诉解释》第51条规定:对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
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
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因而
A项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
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的意见。可知,只有提出要求才应当听取,非必
须听取。B项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高
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
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
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最高
院可以发回高院,C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可知: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
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复核期间出现
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
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五项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
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
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
法改判)规定的案件除外。本案须结合发回重审
的具体情况判定,非必须另组合议庭。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五 值班律师制度
2019年AB卷都对值班律师进行了考查,也
体现了新法必考的特点,但是2019年的考题并没
有完全局限在大纲公布的法规中,略有超出其范
围,笔者将两卷的考点集合在了一道题目中,考
生需谨慎作答,指导备考。
1.【2019/卷一/多选】关于值班律师,下列
说法正确的为?
A.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值班律师可以
在场
B.当犯罪嫌疑人委托辨护律师后,值班律师
在场签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动失效
C.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
侯审
D.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
同的
E.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申
请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准许
【考点】值班律师
【解析】A项错误,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
的时候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都不可以派
员在场;B项错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要求审
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检察院就认罪认罚协商
完毕后原则上都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需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
场,他们在场起到的是见证、监督的作用,以便
保证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所以如果之前未委
托辩护人由值班律师在场,之后委托辩护人并不
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C项正确,值班律师能够提供的具体帮助内
容有:(1)提供法律咨询:主要介绍刑法和刑诉
法的具体规定,使其了解自己涉嫌的犯罪案件性
质、可能出现的后果及要进行的程序;(2)程序
选择建议:同为一审程序,根据繁简程度不同可
分为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可以
·54·
微信:fakao2026
第二编 制度编·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给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3)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主要从羁押变更为非羁押的状态;(4) 
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针对定罪、量刑、程序 
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提出意见;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对涉嫌 
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 
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人民检
察院提出意见;(6)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可以代理申诉、控告。因
此,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
D项错误,考生只需要记住一个是免费的一
个是收费的,所以其权利义务必然不一样,值班
律师只提供有限的具有普适性的最低意义的法律
帮助,不会提供深层次的法律帮助,例如其不提
供出庭服务、不提供上诉服务等等。
E项正确,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2
条规定可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E。
2.【2025/卷一/单选】关于值班律师的帮
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值班律师在侦查审判
期间可提供咨询服务
B.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在会见时可安排工作
人员陪同
C. 丁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值班律师可以代
表其出庭辩护
D.李某犯强奸罪,值班律师不是受托人,了
解到李某有其他犯罪行为,要上报相关工作单位
【考点】值班律师 微信:fakao2026
【解析】A项C项: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
法》第6条的规定:“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
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
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 
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
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
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可知提
供法律咨询是当然可以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
注意只是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因为值班律师
并非辩护人。所以,A选项正确,C项错误。
B项: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的
规定:“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
允许主动会见”也就是只是是否会见相对被动,
但只要会见依然应当遵循会见时不被监听、不可
派员陪同的规则,否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权利的保障。所以,B选项错误。
D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的有关
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除非准备或者正在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安全的犯罪。也就是说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
值班律师,本身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利而存在,只是服务的范围及程度有区别,
值班律师制度是对辩护制度的补充。所以,D选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六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综合题
1.【2010/卷二/22/单选】在张某故意毁坏
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
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
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
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
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
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考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联系与区分
【解析】本题因法条修改而被更正,请考生
注意。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
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同
时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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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KAN EBDCATQ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知,张 
某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只不过侦查阶段只能委 
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而李某则是自审查起诉之 
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
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
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知,赵律师、孙律师均
有权申请回避。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
的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
发问。”可知,题中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向被告
人张某发问。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
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
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刑诉解释》
第6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
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知,辩护人或
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的依据均是
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当事人的意见,当然在具体的
案件处理中,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意志影响,
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而辩
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委托人的意志左
右,可以独立地发表意见。综上所述,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8/卷一】小朋友甲将另一位小朋友
乙打成轻伤,乙的父亲老乙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
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问附民的被告人是
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解析】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本案中被告
人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因为其为限制行为
能力人,所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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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
刑事证据
证据一直都是主观题及客观题爱考查的角度,
属于每年必考考点,考生必须把历年真题研究透,
且学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重要考点提炼之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1.概念: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
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
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
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2.内容: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
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
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证据
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
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
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
方法、手段的事实。
3.层次:证据的关联性有两个层次,第一层
次是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以及这种关
联是否具有特定性,这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
格的重要标准,四大本有句原话经常考查考生需
要掌握:无关联性即无可采性,因为无关联性即
无作为证据的资格,而有关联性则未必具有可采
性因为其不一定符合客观性及合法性;第二层次
是这种联系的紧密以及强弱程度,这是判断该证
据证明力大小的重要标准。
【注意】根据证据关联性原理,品格证据、前
科、类似行为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特定的诉
讼行为(如曾经认罪后又撤回,不能作为不利于
被告人的证据采纳)、特定的事实行为(如事件发
生后积极救助不等于其实施了加害行为)和被害
人的过去行为(如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曾经的性经
历)等都不具有关联性。
考点一 证据的基本属性
【2014/卷二/27/单选】关于证据的关联性,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
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考点】证据的关联性
【解析】根据重要考点提炼可知:
A项:关联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
不限于因果关系。A项表述过于绝对,不当选。
B项:涉及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关系问题。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可
采性是指该证据在审判中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被采
纳作为定案的根据,用来定罪量刑。具有可采性
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
具有可采性,例如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供述,
虽然具有关联性,但会被依法排除,也就是说其
并不具有可采性。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涉及关联性与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关系
问题。关联性强调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内在联系的
大小,关联度越高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客观上联
系越强,该证据证明力就越大,也即证据与待证
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例如亲眼
看到案件事实的人与后面听别人转述案件事实的
人,同时向公安机关作陈述,必然是亲眼看到案
件事实的证人其证人证言证明力更高,因为其离
案件事实最近,关联性最强。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涉及类似行为,关联性典型排除的就
是类似行为及品格证据,所以其不能作为定案的
依据。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主观题串联】
在主观题中曾经考查过一道简答题即请简要
的描述如何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此题考生作答的时候需要按照重要考点提炼
也即四大本的内容进行作答,既要回答概念,又
要分析层次,同时要作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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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ziWE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考点二 证据的法定种类
1.【2017/卷二/92/不定项】甲、乙二人系
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
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
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
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
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
期徒刑3年和1年。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
记录清单是书证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
折是物证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
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考点】书证与物证的区分、证据种类的划分
【解析】1.物证的定义:物证是指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所谓物品,是指与
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
款赃物等;所谓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
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
纹等。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及存在状
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即必须以物品本身的客
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考生一定要注意的是:
实践中对于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
迹复制的模型或者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固定和保全的手段切不可与物证本身混同,其是
由侦查人员完成的,所以在证据种类划分时通常
划分为勘验、检查笔录。在运用时,作为物证发
挥作用的不是照片或模型本身,而是其反映的物
品或痕迹本身。
2.书证的定义: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
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
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
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作为书证载体的材料
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布匹、绸缎以及竹片、
木板,甚至可能直接写在地上或者墙壁上;书写
的方法,既可以用手写,也可用刀刻、印刷、剪
贴、拼接、复印等方法;至于书证内容的表达,
不限于用文字,也可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总之,
凡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书证。注意,并非一切记载
有思想内容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
3.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
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
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
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勘
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
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
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
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
载为主,也可以拍照、录像等。勘验、检查笔录
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
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
综上所述,B项属于书证,因为调取的通话
记录可以找到销赃的对象,是通过其具体内容证
明案件事实,同样C项也为书证,通过存折上记
载的内容能证明销赃的收入,所以B项正确、C
项错误。D项,属于干扰性最强的选项,当时司
法部的解析是“请考生不要把保全物证的手段等
同于物证本证”,其实很好理解,药材不宜保管因
而要对其进行保全,那么考生必须思考保全的主
体是谁?不难推断应该是办案的公安司法机关,
所以在本案中保全物证的照片应当属于勘验笔录
类证据,因此D项错误。考生一定要注意结合具
体案例做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属于笔录
类的证据,要结合制作的主体与时间进行判断。
而A选项,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的清单属于
笔录类的证据,而非书证,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4/卷二/69/多选】某地法院审理齐
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
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
保护
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
人信息
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
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
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
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
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考点】证人及证人证言、证人保护
·58·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解析】A、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 
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 
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 
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 
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 
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可知,
丙是侦查人员而非条文中的“证人、鉴定人、被 
害人”,因此不属于证人保护对象。故AB项表述
正确,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
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
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
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
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
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故D项表述正确。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
要求,原则上所有要用来定案的证据都应当当庭
查证属实,即经历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而
唯一的例外可以不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就是技术
侦查中获取的部分证据。需要注意的有两个点:
第一,并不是只有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在
庭外获得,只针对一部分如果当庭质证允许他人
旁听时会暴露卧底或者一些技术手段获得的证据;
第二,庭外核实也是要经历举证、质证的,而不
是不用质证。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3.【2012/卷二/72/多选】关于证人出庭作
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 
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
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
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
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
10日
【考点】证人出庭作证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2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
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
 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警察就其执行职务
 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
 规定。可知,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
况出庭作证,说明其要陈述的是自己看到的情况,
也就是以证人的身份在作客观陈述,因此,适用
证人作证的规定。此考点多次考查,考生只需记
住所谓证人即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人,与其
职务或者看到听到的具体时间没有任何关系,同
时证人只要出庭作证都需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故A项表述正确,B项为矛盾项,表述错误。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
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
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可知,证人
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原则上可以强制到庭,
但是如果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
外。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4.【2014/卷二/29/单选】关于鉴定人与鉴
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
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
规则的规制
【考点】鉴定人与鉴定意见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99条第
1、2款的规定,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
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
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
定。可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后果是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既不可以
,59·
齐贤数育
 nstATan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也不可以处罚鉴定人即对
鉴定人罚款拘留。注意只有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
庭的时候才可以强制到庭。故A项表述错误。
B项: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
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而
根据《刑诉解释》第27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
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
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
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
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
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
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从诉 
讼障碍的角度而言此处适用的应该是延期审理,
而非中止审理,考生注意延期往往是诉讼本身出
现障碍,而中止审理通常都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出 
现了客观情形不能到庭。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
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
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诉解释》第
259条规定:“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
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 
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 
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 
据案件情况确定。”《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前两条规定。”可 
知,向鉴定人发问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 
提出意见的重要方式,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也 
需要遵循上述规则,即如果是申请专门知识的主
体方提请通知的则可以先行发问,如果不是则需
经审判长准许再予发问。综上,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
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
的意见或者结论。意见证据规则只适用于证人证
言,并不适用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
据自己的经验及专业对特定问题作出的个人判断,
其恰恰带有主观性,其不受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2015/卷二/23/单选】关于证人证言与
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
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
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
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
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
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考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解析】A项: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以自己
的感官感知案情为前提来提供证言的,证人证言
只能由自然人作出,单位不能作证人。根据《高
检规则》第218条第2款规定:“鉴定由人民检察
院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聘请
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
人所在单位同意。”可知,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作出
的意见,不是鉴定单位出具的。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
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
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知,生理
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能正
确表达的情况下,是可以作证人的。根据鉴定人
的条件可知,精神有缺陷的人基本不可能成为鉴
定人,但是考生请注意生理的缺陷有很多种,包
括盲聋哑、肢体有残缺,而其中腿部有残缺的人
就是可以成为鉴定人的。因此部分有缺陷的人只
要符合鉴定人的资格也可以成为鉴定人对专业问
题进行鉴定。所以B项表述错误。
C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需同时符合
以下三个,简单的说即有影响、有异议、有必要;
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
即有异议、有必要,所以无论是哪一个都并非只
要有人有异议即应出庭作证的,法院一定会审查
是否有必要。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91条第3款的规
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
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
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
根据《刑诉解释》第99条第1款规定:“经法院
·60·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
只有在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才 
予以排除,而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 
见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6.【2016/卷二/95/不定项】甲女与乙男在
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
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
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
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
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
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
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
的依据
【考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电子数据,注意
此条新法作了修正。
【解析】2016年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
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
对刑诉法及其解释进行了完善和更为细化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案
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
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
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 
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
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 
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 
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
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据此,
网上聊天记录属于上述电子数据的一种。故A项
表述正确。
根据《规定》第8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
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
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根据《规定》第9条的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 
 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
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
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
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
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
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扣押原
始存储介质的情形。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
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
过网络在线提取。
根据《规定》第18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的
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
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也就
是原始的存储介质不是一定要查封扣押的,当未
查封、扣押时,直接将电子数据移送即可。所以B
项错误。
根据《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电
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
数据真实性的;(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
性的情形。所以C项中只要电子数据经过审查认
定符合法定条件即可,与当事人是否认可没有必
然关系,C项错误。
D项:该聊天记录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
能够证明案件的具体片段、环节,也就是说可以
证明部分案件事实,具体参见关联性的考点。故
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7.【2017/卷二/69/多选】甲涉嫌利用木马
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
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
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
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
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
码的说明
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
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
·61·
齐贤教育
qisxiN EoDCanes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考点】电子数据
【解析】本题在当年属于对新法的考查,考查 
角度并不简单,考生需要注意。
A项: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 
款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
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
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
态。”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上述《规定》第16条第2款: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
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
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
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
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
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上述《规定》第19条第1款:
“对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
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故C项
表述正确。
D项:根据上述《规定》第27条:“电子数
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
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
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
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章的;(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
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故D项表述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020年的选择题中出现了与16、17年类似的
选项。
8.【2020/卷一/多选】杨某通过非法手段获
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并制作公民的3D
头像通过人脸识别,以此获取邀请注册奖励红包,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支付宝公司报案时提取的电子记录等需在
立案后重新提取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B.存储个人信息的u盘需要扣押封存并随案
移送
C.支付宝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返还
红包
D.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应择一重
 罪处罚
【考点】电子数据的收集、附民、刑事牵连犯
【解析】A项不正确,根据《公安规定》第
 1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
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也就是说报案
时提交的证据会记录在案,只要审查认定符合法
定要求的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项正确,根据《公安规定》第66条第1、2
款的规定: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
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
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
取电子数据。本案中并未出现无法扣押提取的
情形。
C项不正确,因为只有财物被毁坏才能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属于诈骗,为非法占有类型
的案件,只能通过追缴及责令杨某退赔来解决。
D项正确,两罪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应当
择一重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2021/卷一/单选】关于电子数据,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发现电子数据存在篡改痕迹,应当先行补
正及合理解释
B.侦查人员在调取电子数据时应当有见证人
在场并对调取的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C.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的,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
D.拷取硬盘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提交电子
清单
【考点】电子数据
【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14
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
真伪的;(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
真实性的情形。”可知,其真实性有问题,直接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存在瑕疵时才需要补正及合
理解释。
·62·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B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 
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第1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
录像。”有见证人的时候无须录音录像。
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
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项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
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
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
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
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
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
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0.【2010/卷二/23/单选】法院审理一起受
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
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
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
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
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考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解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
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但是请注意并非录音、录
像都属于视听资料,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录音
录像是用来证明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证明实体问题的界定:作为视听资料、电子
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
犯罪实施过程之中。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
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例
如,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勘验、检查中进行的录像,应当是勘验、检
查笔录的组成部分。但是,该资料用于证明讯问
询问或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这一争议问题时,
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而本案的录音录像恰恰是为了证明侦查讯问
程序的合法性,所以应该属于视听资料。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1.【2020/卷一】老王让小王(15周岁老王
之子)、小马(13周岁),多次碰瓷骗取车主财
物,造成小马重伤,检察院以诈骗罪和故意重伤
罪对老王提起公诉,请问本案小马既是被害人也
是证人是否正确?
【解析】不正确,在诈骗案中小马的身份是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不改变客观层次的身份;在故意伤害中,小
马是被害人,本案中小马并不符合证人的身份。
12.【2023/卷一/多选】赵甲与儿子赵乙
(16周岁)因琐事与邻居康某发生争执,康某造
成赵乙轻伤,赵甲作为本案重要证人,下列说法
不正确的是?
A.赵甲可以要求康某支付出庭必要费用
B.赵甲可以作为赵乙的法定代理人
C.赵甲有义务协助康某律师调查取证
D.赵甲有权拒绝出庭作证,且不得强制其
出庭
【考点】证人
【解析】A项错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65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
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
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
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
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遇。”刑事诉讼作为公诉案件,属于国家在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以证人出庭作证,从本质
上而言是在帮助国家,因而作证的费用是司法机
关承担,从本质上属于国家财政承担。
B项错误,证人具有优先性,但是证人不得
·63·
齐贤教育
QiR DEAT108 1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旁听案件的审理,如果赵甲担任赵乙的法定代理
人则职责上会出现冲突。因为询问被害人时应当
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审判时法定代理人也会
在场,而从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角度就可发现二
者有冲突。包括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等权利,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
C项错误,康某的律师属于本案的辩护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
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材料。”
D项错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第1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
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也就是说
只有被告人的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才不得强
制,但是作为被害人的父母可以强制,此考点属
于重复考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13.【2023/卷一/多选】彭某采取破坏方式
盗窃变压器导致变压器毁损,被他人发现后逃离
现场,经鉴定变压器价值为5000元,后彭某主动
投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下
列选项中属于彭某供述的有?
A.那个变压器不值那么多钱,最多值800
多元
B.我不知道这个变压器是谁的我才偷的
C.我偷变压器时,徐某帮我望风
D.检察官和我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没
事了
【考点】证据种类之供述
【解析】被告人的供述主要针对的是承认自己
罪行的部分,注意不要与辩解混同,辩解强调的
是无罪或者罪轻。所以本案中A项属于辩解,B
项承认犯罪的事实属于供述,C项承认犯罪事实
属于供述,D项与案件的事实本身没有关联,主
要是和程序即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有关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14.【2025/卷一/多选】李某为了报复前女
友江某,将标注其姓名的大量裸照上传至某境外
色情网站,并将IT容量的污秽视频保存至国内某
网盘系统用于传播,检察院以传播污秽物品罪对
李某提起公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以侮辱罪对李某
提起自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两起案件
B.公安机关对李某上传至境外网站上的裸
照,可通过网络线上提取方式进行取证
C.公安机关对李某保存至网盘的视频,可通
过冻结线上数据进行取证
D.若李某及江某未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本
案可公开审理
【考点】电子数据、并案审理
【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324条规定: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
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
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
B项: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
款规定:“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
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
提取。”所以B项正确。
C项: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
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
结:(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
灭失的;(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
电子数据的;(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IT符
合数据量大不便提取,所以可以冻结取证。因而
C项正确。
D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
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涉及到大量裸照及淫秽视频属于涉及个人隐
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主观题链接(2020年)】
林某(住甲市B区)明知洪某实施犯罪,而
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
万元转走。林某明知张某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
+64·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钓鱼网站,并窃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 
的资金转走。甲市B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
站,涉嫌犯罪,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
查起诉,甲市B区检察院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公
诉。本案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林某
的供述、讯问林某时的全程录音录像、邀请有专
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等。
请问一、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
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解析】价格认定书属于检验报告,根据《刑
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因无鉴定机
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
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
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知符合条件时检验报
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本题是在2021年《刑诉解释》修订
前进行考查的,其难点在于鉴定价格认定报告为
何种证据,很多考生写出了鉴定意见,而考生需
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必须是有鉴定资格的鉴定
人才可以作出,本案中首先可以判断出物价局非
鉴定机构,进而可以推断其不可能是鉴定人作出
的,因此鉴定意见即被排除。
请问二、电子数据收集方式法院应审查哪些
内容?
【解析】根据《电子数据若干规定》可知,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层面:
一、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作为原则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
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2.原则上应当封存存储介质:①封存电子数
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
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
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
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②封存手机等
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
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二、无法扣押可以采取提取的方式:
1.直接提取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
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
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
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
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2.网络在线提取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
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三、可打印或录像保全: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8条、第9
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
说明原因。
考点三证据的分类
重要考点提炼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分
1.原始证据:
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
据材料,是原始证据。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
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
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
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
2.传来证据;
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
非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例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
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
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
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
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
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记载有关犯罪内容
的书证;(5)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
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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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加8RsOUCAT10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注意】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
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证明
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
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即可。
因为否定性直接证据的成立,就能够证明案件的
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
言词证据多数是直接证据,因为其往往可以
直接描述出谁做了什么事,但请注意,并非所有
的言词证据都是直接证据,例如盗窃案中被害人
只知道自己的财物被窃取,但是却并不知道被谁
窃取。
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
不能定案的原则。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
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其他证 
据的印证。此外,由于直接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
因此,在收集、审查和运用直接证据时应注意严
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证据。
2.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
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
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
事实。
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
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
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
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
1.【2010/卷二/24/单选】下列哪一选项既
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
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
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考点】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解析】A项:被告人的供述同时证明了案件
事实及犯罪的主体,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故
A项不当选。
B项:来源于证人亲眼所见为原始证据,但
是擦拭手上血迹不能证明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
因此并未同时证明什么人犯了什么事,不能单独
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为间接证据。故B
项当选。
C项:证人转述被害人的陈述,为传来证据,
但该证据同时证明了什么人犯了什么事,可以独
立证明案件事实,为直接证据。故C项不当选。
D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抄本不能单独证明
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间接证据。同时,抄
本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因此不符合
题意。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注意】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法定的(8
种),而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学理性的。按照不
同的标准,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分类:(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4)有罪证据与无罪
证据。考生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各个分类之间并
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相互排斥,一个证据按不
同的标准可以划入不同的分类当中。
2.【2011/卷二/25/单选】张某伪造、变造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
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 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
定结论
【考点】证据的分类: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解析】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
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
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都属于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及其内
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
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
据中,物证、书证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
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
+66·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
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 
证据。
据此分析,A项属于实物证据和间接证据,
故A项不当选;B项是实物证据和间接证据,故B
项不当选;C项属于言词证据和直接证据,故C
项不当选;D项属于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故D
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15/卷二/25/单选】甲涉嫌盗窃室友
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
但甲辨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
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
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
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
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考点】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解析】根据重要考点提炼可知:
解答此题的关键是考生需要判断出来本案的
关键待证事实是电脑是谁的,如果是甲的,则甲
不构成盗窃,如果是乙的,则甲构成盗窃,命题
思路与2018年主观题的命题思路一模一样。
C项:室友丁的证人证言未经转述,属于原
始证据。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
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证明了甲所卖的电脑是
其交给乙保管的,而自己拿自己的东西不构成盗
窃,因而此证言属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即直接
否定盗窃罪的存在。所以,C项是原始证据、直
接证据。故C项当选。
A项: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
甲的一枚指纹,提取的指纹直接来源于犯罪现场,
未经复制或转述,因此属于原始证据。我们单凭
指纹无法判断甲是否就是犯罪行为人,因此A项
不是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所以,A项是原始
证据、间接证据。故A项不当选。
B项: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
视频,丙手机中视频本身是属于原始证据,但此
视频经过侦查人员的提取之后即变成了传来证据。
根据视频内容只能判断甲打开储物柜取走了电脑,
因为本案的待证事实为电脑到底是谁所有,所以
并不能据此判断甲取走电脑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因而不是直接证据。所以,B项是传来证据,间
接证据。故B项不当选。
D项: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收条
原件未经复制,属于原始证据。但是现金收条只
能证明甲将电脑卖出,无法判断其卖的是自己的
还是室友乙的电脑,因此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所以,D项是原始证据、
间接证据。故D项不当选。
【注意】B项有高度的迷惑性,请考生在做题
时一定要认真审题;如果是侦查人员直接将丙手
机作为证物提存,那么丙手机内的视频将成为直
接证据。但侦查人员将手机内的视频提取保存,
这时视频就是第二手资料,变为传来证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16/卷二/67/多选】甲驾车将昏迷的
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
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
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
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
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
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
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
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
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考点】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
【解析】根据本章关联性之重要考点提炼可
知:本案中,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并
不存在因果联系,也无法反映与犯罪相关的空间、
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所以,甲垫付
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故A项
表述正确。
B项: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的证据。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
·67·
齐贤教育
qin aucmIa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倒”,只是陈述了自己被车撞倒的事实,无法据此
判断系何人撞倒,进而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故B项表述错误。
C项: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
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
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
该证言属于转述,故属于传来证据。故C项表述
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88条第2款的规
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
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
实的除外。”医生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
应该就是肇事者,该证言属于推断性证言,并且
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所以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
依据。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5.【2021/卷一/多选】甲涉嫌盗窃一批限量
版黑胶片,侦查过程中从甲的住处缴获被盗胶片。
请问关于证据的描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防盗门上的划痕是原始证据
B.失主提供的丢失胶片清单是实物证据
C.丢失的胶片是间接证据
D.监控拍摄的嫌疑人作案过程是传来证据
【考点】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解析】A项正确,直接来源案件事实的第一
手证据为原始证据,本案的划痕属于直接来源案
件事实的证据,表述正确;B项错误,失主提供
的丢失清单属于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陈述属于
言词证据,此种角度已经进行多次考查,请考生
注意,一定要分清证据的来源;C项正确,直接
证据需要同时证明什么人干了什么事,而间接证
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无法同时证明什么
人干了什么事,本案中胶片的丢失只能证明盗窃
事实的发生,无法证明是甲实施的盗窃行为;D
项错误,对于视听资料如果随着原始的存储介质
直接移送办案机关则属于原始证据,拷贝过后才
应该认定为传来证据,本案并未交代如何移送办
案机关,直接定性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6.【2022/卷一/单选】甲手写并复印了多份
恐吓信敲诈乙,后案发,甲被逮捕。在讯问时,
甲供述了自己敲诈勒索的过程,乙向公安机关提
交了自己书写的关于被敲诈的情况说明。甲在看
守所羁押期间把自己作案的过程告诉了同监室的
丙,丙向看守所管理人员举报了甲。对此,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复印的恐吓信是传来证据
B.在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出示的乙提交的情况
说明是传闻证据
C.丙的证言可以对甲的口供补强
D.恐吓信是言词证据
【考点】证据的分类
【解析】A项不正确:复印的恐吓信件属于直
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并非是经过转化、转述,
属于原始证据。如果是甲自行书写并且复印,那
么无论是手写的恐吓信还是复印的文件都是原始
证据。
B项正确: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
除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
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
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
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
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
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
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
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也就是
说传闻证据只看是否是本人在庭审上所作的亲自
陈述,本案中乙自己没有到庭而是提交了乙的书
面陈述,属于传闻证据。
C项错误:从下述补强证据的条件第三点看: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
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
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
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
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
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
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
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
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
述的补强证据”,可知来源同一不可以作为补强
证据。
D项错误:此题首先应当判断书信是何种法
定证据种类再进行理论上的分类,而稍作分析可
·68·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知,书信属于八大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而书证
属于实物证据;按照规定言词证据主要指的是口
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犯罪本身的陈
述,例如有无威胁别人、如何威胁别人等等)、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7.【2024/卷一/多选】公安机关在朱某的车
上搜查出一盒茶叶,茶叶中装有甲基苯丙胺,公
安机关扣押了茶叶和毒品,同时提取了盒子上的
指纹及朱某的通话记录。朱某辩解不知道自己持
有的盒子里有毒品,盒子是朋友李某放在他车上
的,下列哪些证据是间接证据?
A.扣押的甲基苯丙胺
B.提取的指纹
C.朱某的通话记录
D.朱某的辩解
【考点】证据的分类
【解析】按照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指的是能
够同时证明什么人犯了什么罪,或者是能够证明
什么人没有构成犯罪;间接证据则只能证明其中
的某个环节、某个片段。本题中只有朱某的辩解
能够说明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否定性
的直接证据。其他的三种证据都只能证明其中的
某一事实、某一片段属于间接证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四 证据的审查判断
1.【2011/卷二/27/单选】关于证据的审查
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
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
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
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
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考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种证据的审查
判断
【解析】A、B项:主要考查了补强证据规则,
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
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
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
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
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
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
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
的证言。”可知,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
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时所给出的陈述,在
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可以采信。考生请注
意认知和表达有一定的困难和完全丧失认知能力
与表达能力有本质区别,如果是完全丧失就像评
分时我们给它打了0分,其陈述是不得采信的;
而如果只是有一定的困难那么可以理解为0分以
上,10(满分)分以下,经过印证是可以采信的。
故A项表述错误。同理,B项表述错误,与被告
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作出的不利的证人证言经过
印证、补强也可以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02条的规定: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
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
签名或者盖章⋯⋯”该法第103条的规定:“勘
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可知,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属
于可以补正和合理解释的证据,因此C项表述过
于绝对,错误。考生注意原则上缺少签名或盖章
的情形都可以补正及合理解释,极少的情况才不
得作为定案根据,例如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要
缺少鉴定人的签名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
以考生只需要记忆特殊的情形即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第1款规
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
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
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知,未附
搜查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采
信。故D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如果单纯地描述
为未附带笔录或者清单是可以补正合理解释的,
但是只要明确说明来源出问题的则直接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所以其核心点在后半句来源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1/卷二/66/多选】具有特定情形的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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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M UEA1O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
同一个来源的
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
害瞧瞧”的陈述
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
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
【考点】证据的审查认定
【解析】本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
行修正。请考生注意。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故A项当选。其实,视听
资料的审查与认定标准也是比较低的,原则上出
问题都可以补正及合理解释,除非是真实性有问
题的,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项:鉴定意见在八大证据种类中,审查与
认定的标准是最高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全
都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故B项当选。具体情形笔
者不建议大家背诵,以下法条只供理解时参考使
用:根据《刑诉解释》第98条规定,鉴定意见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
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
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
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
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
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
业的规范要求的;(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
的;(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C项:本选项只能证明犯罪的某一个环节即
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不能同时证明什么人做了什
么事或者什么人犯了什么罪,属于间接证据,而
根据《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没有直接证
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
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
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
逻辑和经验。”即间接证据不是不能作为定案根
据,只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与其他证
据相互印证才可以。故C项直接说不得作为定案
根据不当选。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94条的规定: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
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
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
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
供的;(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
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但是如果经过核对或者不核
对而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的,由侦查人员
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高检
规则》第18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
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
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
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
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
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
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
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
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
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
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
签名。《公安规定》第206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
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
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可见,如果只是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
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是可以
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考生一定要注意犯罪嫌疑
人本身拒绝签名盖章并不会影响笔录的效力,只
有当无法核对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时才不得作为
定案根据。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2012/卷二/42/单选】关于证人证言的
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
·70·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 
指印的
【考点】证人证言瑕疵补正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 
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 
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 
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 
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 
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 
人不在场的。”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89条的 
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
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
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
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可知ACD项属于无法补正,不能作为定案依
据,必须予以排除的证据,考生尤其注意D选项,
因为如果单纯的说证人证言未签名、按指印是属
于可以补正及合理解释的情形,但是本案的关键
在于未经核对确认,注意未经核对确认说明证人
证言的真实性是有问题的,是否有遗漏及错误都
无从考证,所以其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经
过核对确认只是遗漏签名则是可以补正及合理解
释的。B项属于可以补正的证据。故B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2016/卷二/29/单选】公安机关发现一
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
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
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
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
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
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 
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
由,不予排除
【考点】物证的审查判断之见证人的缺失
【解析】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
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刑诉解释》第
80条第1、3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
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
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
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
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
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
 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
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
全程录音录像。本案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
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勘验
现场收集的物证可以使用。关于见证人会有两种
考法,一种为应当有还是可以有,这属于一级考
点;而二级考点则体现为应当有见证人的地方,
办案机关穷尽所有的手段去找都没有找到的时候
能否存在替代措施,此选项即为二级考点的考查。
如果应当有见证人的地方没有见证人,则录像加
注明可以替代见证人。故ABC项说法错误,D项
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2016/卷二/68/单选】辩护律师在庭审
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
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
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
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
供述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
易行为时收集的物证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
人所荻得的被害人陈述
【考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本题因为新法变动经过改编。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91条第3款的规
 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
·71·
齐贤数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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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
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证
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只有在
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
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
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公诉人不能证明被告人
庭前供述讯问的合法性,属于不能排除存在《刑
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法院对于辩护律师的
异议应当予以支持。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64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
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
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
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
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知
只要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可以采用,非一律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
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
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
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
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
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
人不在场的。”D选项应该属于可以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的情形,而不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
情形。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2019/卷一/单选】张甲涉嫌在火车上扒
窃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王乙和陈丙在案发时
与张甲处于同一车厢,两人在侦查阶段作为目击
证人提供了证人证言。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讯问笔录虽然没有
经过被讯问人张甲核对签名确认,但是如果可以
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以采纳作为定案
依据
B.辩护人柳丁向法院申请王乙出庭作证,法
院告知柳丁应当说明其拟证明的案件事实
C.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于王乙的证言
没有争议,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不再出示该证言
D.在法庭审理中,陈丙无正当理由拒不出
庭,法院以其在侦查阶段提供的证言作为定案依
据,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解析】A选项:本考点属于重复性考点。根
据《刑诉解释》第94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
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
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
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由
此,本案讯问笔录未经张甲核对确认的,即使可
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仍不得将其作为定
案根据。注意未经核对确认与遗漏签名是两个独
立考点,如果核对确认无误,但是就是单纯的拒
绝签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A选项
错误。
B选项:《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控辩双
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
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
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
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
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由此,法院告知辩护
人柳丁应当说明其拟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做法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庭前会
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
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
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据
此,对于庭前会议无异议的证据,只是在庭审时
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并不意味着该证据可以不再
出示。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刑诉解释》第91条第3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
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
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
·72·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是只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是可以作
为定案根据的。因此,D选项错误。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我国并未规定传闻证据
排除规则,不要把理论上的规则与我国的规定
混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7.【2023/卷一/多选】王某酒后驾驶,在地
下商场撞损4辆汽车后逃逸,被保安发现报警,
警察何某赶赴将其抓获。在现场讯问时,王某说
自己喝了4两白酒,经酒精测试仪测试为191mg/
100mg。之后在讯问时,王某又说只喝了一瓶啤
酒,白酒是在逃逸后喝的。检察机关以王某犯危
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以下经查证属实哪些证据可
作为定案依据?
A.何某抓获王某时的情况说明
B.何某关于现场讯问的讯问笔录
C.何某讯问王某时的执法记录仪录像
D.关于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超标的鉴定意见
【考点】证据之审查与认定
【解析】要想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客
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要求,本案中A项不属
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形式不合法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B项C项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B
项C项都属于口供的组成部分,根据《刑诉解释》
第94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
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 
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 
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
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根据《关于建立
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 
款的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
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
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首先,B项符
合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现场进行讯问,因而现场
的讯问笔录只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
项讯问同步产生的录音录像是作为保全口供的目
的而存在,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
属于鉴定意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8.【2024/卷一/多选】韩某涉嫌电信网络诈
骗被公诉,法院发现人民检察院未移送扣押电脑
的记录,鉴定意见只有机构盖章,没有鉴定人签
字。法院认为该案韩某有自首情形,韩某也向法
院提交了过去表现良好的材料,下列说法不正确
的是?
A.表现良好的材料作为定罪依据
B.鉴定意见可补证作为定案依据
C.电脑中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本案韩某应当就是否有自首提供证明材料
【考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解析】A项错误,根据证据关联性的原理可
知,品格类的证据不可以用于定罪,而只能用于
量刑。B项错误,因为鉴定意见属于八大证据种
类中审查与认定标准最高的一种,任何一个环节
出问题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可以补正及合
理解释。其法条依据为《刑诉解释》第98条规
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
的。⋯⋯"
C项错误,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不当原则上
都可以补正及合理解释,只有其真实性出问题才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113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
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
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
 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
 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刑诉解释》第114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
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情形。”
D项错误,因为定罪量刑之证明责任在公诉
案件中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只需要
提出相关线索和材料即可,如果就量刑情节无法
查清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去处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9.【2025/卷一/单选】赵某和韩某打架,韩
某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
·73·
齐贤教育
AsEUca1O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提起公诉。法庭上赵某的妻子作证,其提到:“赵 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某曾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妻子说是韩某先动的手,
A.传闻证据规则
赵某被迫还击,自己是正当防卫。”关于上述内
B.意见证据规则
容,以下选项正确的为?
C.补强证据规则
A.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D.最佳证据规则
B.赵某妻子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
【考点】证据规则
C.赵某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才
【解析】传闻证据原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
能宣告其无罪
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
D.赵某妻子身份特殊,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
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
证据
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其核心要求为证人本
人必须亲自当庭作陈述。与题干无关!
【解析】A项:正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鉴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
定的专门问题结合自己的专业和经验而发表的个
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
人意见,正如课堂所讲不同的鉴定人对统一问题或者结论。具体说来,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
的鉴定可能是存在差异的。所以A选项正确。
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
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考点】证据的种类、分类、审查与认定
B项:直接证据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又分为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的直
接证据,肯定性的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同时证明什
么人犯了什么罪,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则或者否定
人或者否定罪。只能证明某个环节或片段的是间
接证据,本案中赵某妻子的证言能够直接指向赵
某是无罪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其属于否
定性的直接证据,所以B选项错误。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
其他危险,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薄弱的证据认定
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
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其主要调整的是证据的证
明力问题。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
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
C项:刑事诉讼由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
举证责任,被告人不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当被告人提出自己是
正当防卫,案件即存在合理怀疑,需要检察院举
证排除上述合理怀疑方能定罪量刑,所以C选项
错误。
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只适用于
书证,与证人证言无关,可以秒杀式的排除。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2/卷二/28/单选】下列哪一选项表
D项: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
义务。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第2项规定: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
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
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也
就是说夫妻之间作了有利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
定案的根据,但是应当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加
以补强作为前提。所以D选项错误。
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侯,可以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
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考点】自白任意性规则
【解析】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
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
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
考点五一般证据规则
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
1.【2011/卷二/26/单选】“证人猜测性、评 性,必须予以排除。
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 只要抓住自愿性、不能强迫的点,即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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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秒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
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
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
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
助调查。”可知,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
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表明我国基
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故B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2/卷二/40/单选】关于补强证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考点】补强证据规则
【解析】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
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
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
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
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
险,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
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
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光有供
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印证供述
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也可以是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
补强证据也是证据种类之一,所以其必须满
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
能力,不需要对整个案件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
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不能与
主证据重合。
综上所述,A项表述正确,B、C项表述错
误。补强证据的种类除了物证和书证外,一切符
合条件用以补强原证据的证据种类均可。故D项
表述错误。本题侧重于对基础知识点的考查,只
要上课能听懂,做这类真题难度就会比较低。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2014/卷二/28/单选】下列哪一选项所
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
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
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
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考点】补强证据规则
【解析】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
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
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
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也就
说,首先,当对于定案而言非常重要的主证据出
问题的时候,出来帮忙的证据才是补强证据,这
一关键问题绝不能搞混。其次,按照规定补强证
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
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
象真实的能力,不需要对整个案件的待证事实起
到证明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不能与主证据重合。
A项:首先,补强对象是要担保主证据的真
实性,而同步录像要证明的是合法性;其次,即
便是用来证明真实性,来源同一的材料也不能作
为补强证据。故A项不当选。
B项:补强证据也必须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要具有证据的资格,B中的书面说明材料只是一
份说明,并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其次其目的也
是要证明供述的合法性而非真实性;其次找讯问
被告人的侦查人员作出过程说明,来源本身也不
具有独立性。故B项不当选。
C项:属于干扰选项,此选项描述的是特定
情形下取得的物证的运用规则,根据《刑诉解释》
第141条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
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
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
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
人有罪。此条讲的根据被告人说出的话找到的物
证,如何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明显物证本身属
于本案的主证据,证明力过低,需要其他证据加
以印证、补强,而非补强证据。故C项不当选。
D项:本选项中证人证言属于主证据,对案
·75·
齐贤教育
QIn科PsT1OH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件事实的查明有重要作用,但是因为其属于有利
害冲突关系的证人作的不利的证人证言,证明力
较低,所以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而本选项中
的书证就是补强证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2015/卷二/26/单选】下列哪一选项属
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
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
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
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
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
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
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考点】传闻证据规则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
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
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
有罪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其强调要想不被排除
的核心有两个:一为证人本人亲自作陈述;二为
当庭,即开庭当天法庭之上在法官面前作陈述。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
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
审期间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
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其违反了当庭作陈
述的要求;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
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
人那里听到的情况,其违反了亲自的要求。
综上所述,违反当庭及亲自规则的只有B项,
其属于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
述,违反了当庭的原则。考生理解后此题可以秒
杀,因为都是本人,那只需要看哪个选项违反当
庭即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2017/卷二/26/单选】下列哪一证据规
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则
【考点】证据规则
【解析】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
证据能力(指证据资格的问题,即能否作为证据)
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只要不符合要
求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
(证明力大小或者是高低问题)的规则,例如关联
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不符合要求的不可以直
接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
根据。
A项为传闻证据也叫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
知其解决的是证据的能力问题;B项解决的也是
证据能力问题,即非法获得的证据必须排除;D
项意见证据规则也即带有主观猜测性的证据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解决证据的能力。
关联性规则,既解决证据的能力也解决证明
力。因为其第一层次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
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
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其解决的就是证据的能力问题。但是其第二个层
次解决的就是证明力问题,因为关联性的强弱、
紧密程度决定了证明力的大小、高低。根据《刑
诉解释》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据的证明
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
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综上可知,关联性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
则。故C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7.【2017/卷二/96/不定项】某小学发生一
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
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
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
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
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
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
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
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
述,也是证人证言
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
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76·
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
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
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考点】刑事证据综合考查
【解析】A项: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
猥亵,自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属于被害人,被害
人说的话属于被害人陈述;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
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
亵,甲理解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属于证人证
言。故A项表述正确。
B项:“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
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
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
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
象的真实性。本案中,许某是通过甲的陈述了解
的甲被猥亵的经过。可知,许某的证言不具有独
立的来源,不能作为补强证据使用。故B项表述
错误。
C项:所谓传闻证据即传闻证据规则,也称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
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
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
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
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
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
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本案
和是否到庭亲自陈述没有关系,因而应该和传闻
证据没有关系,而关于乙被猥亵其实是乙自己向
甲陈述的,甲对此所作的证言应当是传来证据,
如果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
据的,故C项表述错误,其在故意混淆传闻证据
与传来证据的关系。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下
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
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
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
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
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
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
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
人的证言。”此条针对的是不具有相应的辨别及认
知能力,但是没有完全丧失的证人所作证言才需
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年幼的人只要具有相应
的辨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所作证人证言并不
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如果给他们的能力打
分的话,相适应为100分,无须印证;如果完全
不具有辨别及表达能力则为0分,一定不能采信;
需要印证才能用的话为0分以上,100分以下。本
案中交代了为小学三年级的女生,年龄应该在10
岁左右,其具有了相应的辨别能力及表达能力。
故D项表述错误。
【注意】此题与之前的真题非常类似,即8岁
的小女孩陈述其父亲是被被告人捅伤的,可以直
接采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8.【2018/卷一/单选】彭某系某幼儿园教
师,多次以别针针扎的方式虐待本班经常吵闹的
幼儿小天(4岁),同班幼儿小亮(4岁)发现并
且将彭某针扎小天的事情告诉其母,其母报警后
案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因小亮年龄太小,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
的依据
B.4岁的小天作为被害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甲进行辨认
C.由于小天的辨认笔录没有见证人的签名,
该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小天的母亲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考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证人的资格、证据的
审查判断以及辨认等知识点。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
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即只要具有相应的
辨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即可作为证人。在本案中,
虽然4岁的小亮年幼,但其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
能力,符合其智力水平,因此可以作为证人,其
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题考查角度非常细,
考生必须要利用生活经验才能作出判断。A选项
错误。
B选项,《公安规定》第258条规定:“为了
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
·77·
齐贤教育
ArrucAno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而
小天的年龄也是四周岁,具有的辨别及表达的能
力,可以进行辨认。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05条的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
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
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
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
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
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可知
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主要是其真实
性出问题,除了上述情形以外都可以补正及合理
解释。此选项也属于重复性的考查,回到基本原
则就可以作出判断——即原则上笔录缺少签名和
盖章都可以补正及合理解释,C选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
此,尽管小天的母亲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其也
有作证的义务,只不过根据《刑诉解释》第143
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
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
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
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
证言。所以母亲的证言只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9.【2023/卷一/单选】杨强有一女儿杨某,
公安机关检查其户口、身份证,显示杨某已满14
岁,杨某父母说办户口时报的假生日,杨某实际
年龄不满14岁,以下属于意见证据的是?
A.办理户籍的人说杨某的出生证明的涂改印
记可能是假的
B.鉴定人员说杨某骨龄与实际年龄可能差两
岁左右
C.村民说当年村里出生的女孩很多杨某也是
其中之一
D.当地民警说本地确实很多人会修改出生
时间
【考点】意见证据规则
【解析】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
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
的意见或者结论。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证据规
则只能针对证人证言适用,不得对其他证据种类
使用,因而B项属于鉴定意见,为错误选项。C、
D项属于客观描述,并没有加入个人主观推测,
因而本题应当选择A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12/卷二/67/多选】关于非法证据的
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
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
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
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解析】此规则是证据规则里面考频最高的规
则,在主观题的考查中出现过六年,选择题也一
直在考,所以要求考生将讲义中的知识点弄透,
并记忆,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
A、B项:属于当年的新法,考的比较浅显,
局限于法条本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
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
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
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
料。”可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依申请和依职权
两种启动方式。故A项表述正确。同时,当事人
等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
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
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
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
证明。”可知,庭审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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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 排除。
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知,只要不能排除存在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时,即查不清
到底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时候,相关证据就应当
予以排除。故D项表述错误。
(3)物证、书证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
2.【2013/卷二/68/多选】在法庭审理过程
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
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
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
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
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 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
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
就把你关进来”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解析】本题注意身份标注,屠某与沈某是被
告人,而朱某是证人。本题答案因为2017年《严
格排非规定》的出台而有所更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
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
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具体说来指的是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严格排非规定》第
2~7条的规定,应当排除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综上所述,A项属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
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
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
意愿供述”的情形,属于刑讯逼供获得的审前供
述。而C项属于使用严重损害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的方式进行威胁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
苦而违背意愿进行的供述,也应当排除。D项属
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言”。故A、C、D项当选。考生需注意的是本题
当年不选C主要是因为2013年当时并未排除威胁
获得的供述,当时明确规定的只有刑讯逼供获得
的才排除,威胁一直是到2017年才确定排除,所
以本题考虑的非程度问题,实践中我们认为“以
剥夺或限制其近亲属人身自由”进行威胁的,原
则上达到了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程度,例
如实践中李庄案牵连出的龚刚模案,当然不排除
有特殊人群不怕抓配偶(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
的),但是做题的时候应该以通常的情况作出
判断。
(1)供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获得应
当排除;
①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
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
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
予以排除。
B项属于诱供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52条的规定也属于违反程序的手段,但是考生请
注意,违反程序并不必然被排除,这是两个层面
的问题,需要排除的法律都会作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其不当选,与此相似的还有一个即通过欺骗
的手段获取的供述,虽规定违反程序但是未规定
要排除所得供述。目前很多学者都建议把引诱和
欺骗均排除,但是即便是2017年列明的也只有刑
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目前来看明确排除的
都是易于界定且对人权侵犯比较严重的。
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
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原答案为AD)。
③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
3.【2018/卷一/多选】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
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哪些?
A.侦查人员乙与丙对甲采用呛水的方式进行
讯问获取了甲的供述,后二人再次对甲进行合法
讯问,甲作出了与第一次供述相同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威胁甲,称若不如实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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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ALchTOk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述,就将甲偷税漏税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甲
遂作出了承认抢劫的供述
C.侦查人员在凌晨抓获甲后对其连夜审讯至
天亮而获得的甲的供述
D.侦查人员对甲非法拘禁,甲因害怕而作出
的有罪供述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析】A选项,《严格排非规定》第5条规
定属于重复性的供述,应当排除,具体参见法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
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
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
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侦查期间,根
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
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
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
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
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也即原则上重复性的
供述应当排除,因为其无法排除第一次的行为对
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心理影响,除非出现换人+告知
+自愿才不排除,而呛水属于典型的刑讯逼供的手
段,A选项正确。
B选项,《严格排非规定》第3条规定:“采
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
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
以排除。”B选项中向有关机关告发偷税漏税的事
实,并不属于“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情形,故
甲的供述不排除,B选项不正确。
C选项,《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
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
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
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
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据
此,疲劳审讯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但是
本题是否构成疲劳审讯当年存在争议,在实务中
虽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目前来看主要的做法有
连续讯问一般不超过8、10、12小时三种规定。
本题中连夜讯问本身是可以的,因为无论是拘留
还是逮捕要求24小时内必须讯问,而拘传到案要
求立即讯问。但是从凌晨问到天亮就存在模糊界
限,那只能按照最常规的方法去判断,一般凌晨
是过了夜里12点,天亮一般为6点左右,所以综
合判断按照未达到疲劳审讯的标准来判断,所以
C选项不正确。
D选项,《严格排非规定》第4条规定:“采
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考生注
意非法拘禁不要求程度,据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4.【2020/卷一/多选】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下列哪些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A.侦查人员跟王某说不老实交代就让他准备
法考的儿子来作证,王某担心耽误儿子于是供述
B.侦查人员连续审讯犯罪嫌疑人22小时,但
是期间保证了正常的饮食
C.侦查人员以泄露证人刘某的隐私相威胁,
刘某担心会影响自己的生活而作出的证言
D.侦查人员用欺骗方式获取有罪供述,第二
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因为暴力威胁作出相同供述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微信:fakao2026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严格排非
规定》可知采用威胁手段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
除,而根据《严格排非规定》第3条可知威胁指
的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
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所以D选项以暴力相威胁而获得
的供述应当排除,D项当选。但是A项并未以严
重损害其儿子合法权益的方式相威胁,且也未达
到使王某难以忍受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应当排除
的范畴。侦查人员有权力找了解案件事实的儿子
调查案件事实,只不过在审理阶段如果其没有正
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得强制其到庭而已,不可混
为一谈,所以A项不属于应当排除的范围,不
当选。
B项: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
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
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本选项虽然保障饮食但时
间太长已经构成疲劳审讯,属于应当排除的范围。
考生注意疲劳审讯与冻、饿、晒、烤等属于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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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关系。与2018年的题目相比,此选项更容易作出
判断。所以B项当选。
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
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而根据《严格排非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可
知C项应当排除,因为其属于通过威胁方式获得
的证人证言。所以C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
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
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
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
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
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
出判决。”也就是说调整量刑建议必须在庭审结束
以前提出。
5.【2021/卷一/多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通过被告人的供述找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
证,如果能够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可能性,
D项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
可以用来认定被告人有罪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
B.某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
排除:⋯⋯·(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
四次讯问,后查明第二次讯问采取了刑讯逼供的
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手段,第三次及第四次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
根据
6.【2024/卷一/多选】刘某涉嫌盗窃高某财
C.对于量刑建议不当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庭审
物3000元,高某为了能够获得较多的赔偿款,向
结束后进行调整,法院认为量刑建议合理的应当
公安机关谎称自己被盗窃30000元,并且指示赵
采纳
某在案件中作伪证。公安机关同时对赵某涉嫌作
D.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获得的供述
伪证进行立案侦查,并且公安机关讯问赵某、高
应当予以排除
某时都说到:“不如实交代谁都不能走”,并将赵
某和高某一直滞留在办案机关,后赵某、高某作
【解析】A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
出了相应的陈述。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141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
A.在赵某伪证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违反了
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
自白任意规则
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
B.高某被盗案中,其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证
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据应当排除
有罪。”
C.赵某作伪证案中,刘某可作为被害人做
B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24条 陈述
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
D.赵某作伪证案中,对高某的陈述也应当
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排除
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
形除外:(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
【解析】A项正确,因为在伪证案中赵某属于
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
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
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
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 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B项错误,在盗窃案中高某是出于自己的主
C项说法错误,《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 观意愿而说谎,在法院查明其真实性有问题的时
的意见》第23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即可。其并不属于非法证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量刑的调整
【考点】自白任意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 据,非法证据主要指的是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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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SM DUCR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过法律禁止的手段,例如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获得供述,因为其侵犯的人权,违反了法律的规
定所以才要排除。该题考察了法院审查后不得作 
为定案根据和非法证据排除二者之间的区别,不
得作为定案根据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相关人员
未做到;而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指的是办案人员做 
了法律禁止做的事。
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 
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 
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 
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
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 
证罪侵犯的法益是双重的,既妨害了司法的秩序 
又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因为赵某的行为可能使 
刘某被处以更重的刑罚。
D项正确,该陈述是基于非法拘禁获得的,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考点七 证明对象
1.【2010/卷二/25/单选】甲乙两家曾因宅
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
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
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
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
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
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
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
事项
【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免证事实
【解析】考生注意,就证明对象而言从最大程
度分类可以分为程序法的事实与实体法的事实,
这两类都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实体法的事
实又包括所有定罪加量刑的事实。具体而言,根 
据《刑诉解释》第72条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 
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 
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 
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 
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
件起因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
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
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
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
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
 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同时根据《高检规则》第401条的规定:“在
 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
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
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
定律。”简单的记忆需要证明的内容为实体法及程
序法的事实,而实体法的事实包括所有影响定罪
加量刑的事实。
ABC三项属于需要证明的事实,其中尤其要
注意的是A项,考生须记住并非被告人有特殊身
份时才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法院生效裁判
所确认的宅基地纠纷事项,属于免证事实。故本
题答案是D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6/卷二/69/多选】下列哪些选项属
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
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
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
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解析】就证明对象而言从最大程度上分类可
以分为程序法的事实与实体法的事实,两类都需
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实体法的事实又包括所
有定罪加量刑的事实。具体而言,根据《刑诉解
释》第72条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
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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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
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
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
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
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 
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 
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 
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 
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
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
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同时根据《高检规则》第401条的规定:“在
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
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 
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 
定律。”简单的记忆需要证明的内容为实体法及程
序法的事实,而实体法的事实包括所有影响定罪
加量刑的事实。
可知A、B项正确,B项亲友代为退赃属于影
响量刑的情节,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但C项:
在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
事实属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
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对
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不可混为一谈,所以证据事
实并不是证明对象。故C项不当选。
D项属于免证事实,即双方都没有异议的程
序法的事实,无须证明。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2020/卷一/多选】杜某以性交易为名通
过网络约失足妇女到酒店,杜某身穿警服,以带
有警察字样的钱包,跟妇女说自己是警察,向卖
淫女要钱,还以警棍相威胁。关于证据的运用说
法正确的是?
A.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可以直接证明杜某的犯
罪目的
B.警服、钱包可以用作证明招摇撞骗罪的
物证
C.警棍可以证明犯罪的手段
D.卖淫女本身的行为违法所以可以从宽
【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解析】本案杜某冒充警察诈骗他人财物涉嫌
招摇撞骗罪,是通过一些外在的因素使被害人陷
入认识错误而后诈骗被害人的财物。警服、钱包、
警棍都是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因素,他们以
本身的存在证明杜某的冒充行为,属于物证。所
以B选项正确。同理,C选项正确,警棍也是作
为警察的标志之一,在本案中也是使被害人陷人
认识错误的主要因素之一,能够证明杜某的作案
手段,本案的手段就是伪装成警察骗取他人财物,
所以警棍是能够作案手段的证据之一。
A项:本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充警察
作为手段,而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不能直接证明杜
某的犯罪目的,反而是用来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
之一,本案中需要综合运用案件的多个证据相互
印证才能证明出犯罪的目的,用来证明其招摇撞
骗的目的的证据主要应当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被
害人的陈述等等这些偏直接性的证据。所以A项
不当选。
D项错误,从宽的行为主要是自首、坦白、
立功、认罪认罚、正当防卫等,被害人的错误行
为会接受行政处罚,并不是法定从宽情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4.【2023/卷一/多选】魏某使用抽取设备抽
取地下水私设水厂,将其灌桶后销售给徐某等人,
徐某明知该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仍对外销售获利100
万元左右。以下证据能证明其有犯罪故意的是?
A.鉴定意见:该桶装水不符合国家标准
B.勘验笔录:水厂罐装现场脏乱不堪
C.徐某的询问笔录:显示其从未要求魏某提
供营业执照
D.徐某从魏某处进货单据:显示魏某之价格
远低于其他正规品牌
【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解析】考生注意本题属于从实务角度进行的
考查,而刑事案件中的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有直
接故意即积极追求的故意,也有间接故意即放任
的故意,因而本案中B选项中水厂罐装现场脏乱
不堪,在业务过程中徐某是能接触到现场的,也
是应该要去关注的,现场这情况能够推断出徐某
应该能认识水厂的生产存在问题,能认识到到水
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C
·83·
齐贤教育
qRucsno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项徐某从未要求魏某提供营业执照,没有尽到应
有的注意义务,主观持放任态度,属于故意犯罪
的范畴;D项属于明显低价,可以推定徐某主观
知道产品存在问题,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A项
属于事后的鉴定,徐某行为时也不知道鉴定的结
果,无法直接推测当时的心理状态。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5.【2024/卷一/不定项】李某与荣某于网上
结识,后相约酒吧,荣某醉酒昏迷,醒来后发现
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转走4万元,于是向公安机
关报案,经检测发现荣某体内含有致昏药剂成分。
后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以下证据
可证明李某构成抢劫罪的是?
A.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反复劝荣某将支付方
式改为指纹支付
B.上网记录显示李某曾多次搜索下药、迷药
等词汇
C.李某朋友作证,李某曾讲到自己给别的网
友下药并发生关系
D.监控记录显示,李某曾在荣某去洗手间时
拿过酒杯并摇晃
【考点】证据
【解析】根据证据关联性原理及《刑诉解释》
第72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
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
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
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
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
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
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
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
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 
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
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
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
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
充分的证明标准。”
结合本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可知A项正确,
将支付方式更改是获得被害人财物的手段之一;B
项正确,与作案的手段存在关联性;C项不正确,
前科劣迹,类似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不得作为定罪
的证据使用;D项正确,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
作案的手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考点八 证明责任
1.【2016/卷二/30/单选】关于《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
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
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
的责任
【考点】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
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
人承担。”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
担如下:(1)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
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自诉
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在自
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
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
明责任。(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
出证据的责任。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那部分财产、
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财产、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
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A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被告人不
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故A项表述错误。
B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是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中需遵循的分配规则,自诉案件由自诉人
承担。故B项表述错误。
C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告人只承担提
出证据的责任而不承担说服责任。故C项表述
错误。
D项: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承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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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出证据的责任。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7/卷二/70/多选】关于我国刑事诉
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是证明主体
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
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考点】刑事诉讼证明主体
【解析】证明主体,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根据上题的知识分析可知:
A、B项:附带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而
在附民中附民的原告人提起诉讼时必须要提出自
己的诉讼主张,即需要赔偿的范围及金额,所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百分百的证明主体,因为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要没有明确的诉讼主张
人民法院即裁定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
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B项中当被告人就自诉案
件提起反诉时其身份在新的反诉案件中就属于自
诉人,所以其在反诉案件中承担了证明责任属于
证明主体。故A、B项表述正确。
[命题提示]综合性极强,将三个知识点糅合
在一个选项中考查,考生复习时需注意搞清每一
个概念。
C项:证人只有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并不
承担证明责任。故C项表述错误。
D项: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及诉讼
参与人,而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他的诉
讼参与人。无论是检察院、自诉人、附带民诉的
原告人,抑或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的被告人,
都是刑事诉讼主体。检察院属于专门机关的范围,
自诉人、附民的当事人等都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故D项表述正确。此选项既注重考查法律知识又
在考查法律逻辑。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3.【2019/卷一/单选】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
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
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
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
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下列法 
庭审理中的行为哪一项体现了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的承担?
A.郑某因涉嫌侵占罪被起诉至法院,后其向
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电脑原本就为自己所有
B.任某抢劫一案中,辩护人提供了案发时被
告人正在出差途中的证据
C.申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告人指出自己被
羁押后曾被带至看守所之外进行讯问,法院由此
对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检察院提供证
据解释说明
D.李某被指控犯绑架罪,被告人当庭要求排
除之前的有罪供述,理由是曾被侦查人员打伤肋
骨,同时提供了被羁押前就医时所拍的X光片
【考点】举证责任
【解析】A选项: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自
诉人承担证明责任。郑某作为被告人,并不承担
举证责任,考生注意郑某有证据可以提供,但是
并不意味着其承担了举证责任,责任说到底是一
种风险,即当事实查不清的时候谁承担不利的风
险,在自诉案件中应该是自诉人,本案中当案件
事实证明不了时郑某并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不利的诉讼后果应当由自诉人来承担。因此,A
选项错误。
B选项: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
辩方提供证据属于积极辩护行为,而非承担证明
责任,与A选项相似有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方
可以提供,但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辩护
方,案件真伪不明时依然由检察院承担不利的后
果。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即证据是由检察院提出的,而自己提出的证据必
须要保证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条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加以证明。即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由检察
院承担。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被告提供X光片的行为属于提供线
索材料,并非承担证明责任,且根据C即可知,
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应当由检察院承担。因此,D
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主观题链接(2015年·卷四·第3题)】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
 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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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KAWIECAron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
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
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
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
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
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
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
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
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
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
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
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
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
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监控录像;
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
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
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提出 
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
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解析】本案请考生注意,不仅仅要分析刘四
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分析张氏兄弟是否构成犯
罪,知识点有遗漏将会丢掉较大分值,不可以
粗心。
而回答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回答法院应当 
作出怎样的裁判结果思路都较为一致,具体而言
分以下几步走:第一步,简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标准;第二步,简要的提炼案件中能够认定被告
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第三步,将上述证据一一分
析,主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第四步,得出结论,
进行综合分析。
一、简析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
此案无法认定被告人刘四有罪,因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想认定被
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理怀疑。
二、涉案证据的具体分析:
本案中能够认定刘四构成犯罪的证据主要有:
(1)小区监控录像:只能确认案件事实的发
生,无法据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刘四,所以从性
质上而言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
相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2)小区保安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
据,因为该保安在开庭时无法找到,无法审查判
断其证言的真实性。
(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其属于物证,
但提取程序即未附笔录不符合规定。对此可以进
行补正和合理解释,如果补正不了、合理解释不
了,无法证明物证来源的,则其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
(4)ABO血型鉴定:此鉴定意见是对同一性
的认定,关联性本身较弱,因而证明力本身较低,
可建议做较高证明力的鉴定,例如DNA血型鉴
定;且鉴定意见属于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
 加以印证。
(5)刘四的有罪供述:首先,口供合法性存
在疑问,因为虽然他们都提出排非申请却未能提
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但是请注意,按照法律规
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
依申请,还有一种是依职权,即当法院已经发现
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时候,法院应当依职权进
行调查,而本案并未调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其次,刘四庭审中翻供,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翻
供发生时要想采用庭前的有罪供述,必须有其他
证据相印证,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
得采信庭前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案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
怀疑,所以刘四应认定无罪。
而关于张氏兄弟也应该认定无罪:
因为在本案中能够认定张氏兄弟构成犯罪的
证据只有刘四的供述及张氏兄弟的供述,而关于
他们的供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本案三被告人的口供合法性存在疑问,
因为虽然他们都提出排非申请却未能提供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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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四章 刑事证据
线索和材料,但是请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非 
法证据的调查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申请,
还有一种是依职权,即当法院已经发现证据的合 
法性有疑问的时候,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而本案并未调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张氏兄弟和刘四庭审当中进行了翻供,
而他们的庭前有罪供述没有办法和其他证据相互
印证,所以他们庭前的有罪供述不可以作为认定
他们有罪的证据。
第三,刘四对张氏兄弟的检举性质属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
言,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
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本案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
怀疑,所以张氏兄弟均应认定无罪。
【主观题链接(2011年·卷四·第3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
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
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
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
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
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
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
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
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
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
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
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
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
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
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
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
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
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
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
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
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
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
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
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
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
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
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
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
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
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
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
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
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
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
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
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
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
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
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
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
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
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
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
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
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
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
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
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
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
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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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影M IBNGATiOW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1
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
否适当?为什么?
【解析】
1.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
定:本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法庭应当
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
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
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且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证
据,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对
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应当是检察院承担,并
且必须确认没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可
能,法院不做任何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
不正确的。
【考生注意】此题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考点
涉及的都是当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现在《刑事诉讼法》及
《刑诉解释》《严格排非规定》已经作出了更为详
尽的规定,所以现在学习时考生需把侧重点放到
更为详尽的新法上来,此题考生需要学习的方向
主要为考查的方法和答题的思路,同时也要明白,
非法证据排除一直是证据里面非常重要的考点。
2.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
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
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
材料;调取并播放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
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
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
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
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
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
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
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
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
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有罪,
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本案中涉及
何某犯罪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朱某、尤
某在侦查中的供述尚未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2)
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
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属于间接证
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3)监控录像只
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无法证明
何某参与其中;(4)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
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
没有办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
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
据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需要考生详细分析案件中出现的具体证据,然后
回归到认定有罪的标准,考生切忌凭主观感受进
行猜测答题,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正
确的答案。
5.(1)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
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
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
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判断时主要依据为:第一,该证据能够证明
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
没有实质性意义,例如能否证明案件的时间、地
点、手段、方式、因果关系等等;第二,这种关
联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不可以是人为创造的联系。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
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议点
问题,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定,以便确认何某是
否有作案的时间;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
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
实的可能不存在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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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强制措施
考点一 概述
1.【2017/卷二/71/多选】我国强制措施的
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
性原则的要求?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
以拘留
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
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
其先行拘留
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
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
【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解析】[命题提示]此题是典型的理论与程
序相结合考查的题型,考生需在掌握细节知识点
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
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
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考生需要理解,强制措
施是一种保障性的手段而非惩罚性的手段,其是
为了保障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以随着案件的进展会出现变化,同时考生需要
注意变更既包括从轻变重也包括从重变轻。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
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因为案件出现
了新的情况,强制措施从拘传升格到拘留,属于措
施的变重,符合变更性原则。所以,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01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
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
实施新的犯罪的;⋯⋯”也就是说原则上对于犯
罪嫌疑人犯有新罪一般直接采取逮捕,不再适用
取保候审措施。B项表述错误。
C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
后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所以从
取保到拘留属于强制措施的升格,符合变更性的
要求,此处的拘留也扮演了一个临时的应急手段,
因为逮捕需要特定的手续,如果不先拘留犯罪嫌
疑人可能会逃跑、自杀等等。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
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
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解释》第
170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
强制措施:(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
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
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
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
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
期限的;(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的。”所以从逮捕变更为非逮捕的情形符合变更原
则的要求,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2.【2008/卷二/28/单选】关于法院可以决
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
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考点】强制措施
【解析】本题的题点有三个:一为拘传;二为
强制措施;三为法院决定,针对题点设置了不同
的选项,考生必须谨慎。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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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n isucAne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因 
此,强制措施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适用,
所以可知AD错误,虽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作为单位诉讼代表人时,不出庭法院可以决定拘 
传(具体见单位犯罪章节),但此处的拘传只是强 
制手段而非强制措施,因为A项隐藏了一个考点,
即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出庭的,其一定 
不能是自然人被告人,所以A项错误。而证人不 
出庭时法院强制出庭的方式是发出具体的强制出 
庭令,其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证人不属于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对象。
而题干中问的法院适用的拘传,在法院审理
阶段就不再称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而一律称之
为被告人。故B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9/卷一/多选】关于强制措施的特点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变强,办案机关
决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体现了强制措施的
可变更性
B.刑诉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
条件、程序和时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体现了强
制措施适用的法定性
C.具体适用五种强制措施里的哪一种体现了
适用强制措施须遵循比例性原则
D.强制措施会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体现了强制措施的惩罚性
【考点】强制措施的特点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
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
法。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
程度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前三项是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后两项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而强制措施首先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非惩罚
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所以D项错误;ABC项正确,因为五种强制措施
具体要适用哪一种需要综合考点案件情节的严重
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等,此为比例性原则的
要求,所以C项正确;同时强制措施是随着案件
的进展而随时会出现变更的,有可能从轻到重也
有可能从重到轻,主要是围绕查明的案情及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的,此为变更性
 原则的要求,所以A项正确;刑诉法对各种强制
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程序和时间都进行
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
用,防止滥用而侵犯人权,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
 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其法定性,所以
 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二拘传
【2012/卷二/66/多选】关于拘传,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
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
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
24小时
【考点】拘传的适用对象、主体与程序
【解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可知:对在现场发
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
“传唤”,而不是“拘传”。传唤本质上是通知犯
罪嫌疑人到特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而拘传是办案
机关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性质不
同。因此A项错误。
拘传的时间,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在通常情
况下,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在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时候,
拘传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尽管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
时间可以达到24小时,但这期间必须保证被拘传
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注意可以拘传24小
时,但绝不意味着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否则属
于疲劳审讯。故B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考点三 取保候审
1.【2010/卷二/68/多选】关于被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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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五章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
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考点】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解析】考生请注意作出此题的关键在于明确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有两类:一类为法
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被取保候审期间必须要遵
守的义务;另一类是酌定义务,即办案机关决定
取保候审的时候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义务,
要求即需要遵守,未要求则无须遵守。具体而言
法定义务主要包括:(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 
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
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或者串供。综上所述:
A项:看似正确,其实设有陷阱,因为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由执行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而不是法院。故A项
表述错误。
B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是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在取保候审中其属于酌定义务,即决定机关决定
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其才需要遵守。故B
项表述错误。
C、D项:“及时到案”、“不得扰证”是被取
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故C、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2013/卷二/31/单选】关于取保候审的
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
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
C.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
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 
第2款的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
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可知,保证金
是由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存人公安
机关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而不是由决定机关统
一收取后再存入指定账户的。故A项表述错误。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我国原则上是禁止侦查
机关直接接触货币这种种类物的,缴纳取保候审
保证金是要缴到银行的专门账户,退还保证金时
也是直接到银行去领取。同样,对于案件中查明
收缴的赃款也不可以留在办案机关,必须存到银
行的专门账户。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知,对
于判处有期徒刑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50条第2款的
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
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
保证与保证金保证。”故C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
此选项多次重复进行考查。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
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
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
行拘留。”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14/卷二/30/单选】未成年人郭某涉
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
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
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
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
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
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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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9nD mcte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 
察院决定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A、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89条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
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 
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 
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对符合取 
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 
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 
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其他 
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可知,A项表述错误,B项
表述正确。
C、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99条的规定:
“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70条
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
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保证人的刑事责任。”考生一定要注意,保证人不
需要对民事赔偿承担责任,同时对保证人的罚款
决定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决定,因为只有执行
机关才知道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义务,以及违反义
务的程度。故C、D项表述错误。
【注意】本题A项在真题中多次重复。2013、
2014、2015连续三年考查同一考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2015/卷二/27/单选】司法工作人员郭
某涉嫌非法拘禁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
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
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
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
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
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本题根据新法作出改编。
A项:本案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阶段
检察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但是需要交给公安机关
执行,所以本案侦查机关即检察院有权决定取保
 候审但是无权执行,需交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
项错误。
B项:保证人与保证金是择一选择的关系,
 不能并用。故B项表述错误。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
 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
 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
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人
 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知,本案
 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
间不得进人蒋某居住的小区。故C项表述正确。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非不可以变更住
址,而是应当在住址发生变动后,及时向执行机
关报告。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2016/卷二/31/单选】甲与邻居乙发生
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
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
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
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
场所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本考点属于高频考点,多次重复,考
查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而非酌定义务。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具体包括:(1)未经执
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
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
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项。A、B、D为酌定义务。
【注意】考生需要学会区分被取保候审人的法
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以及被取保候审人义务与被监
视居住人义务的联系与区别。监视居住只有法定
义务即必须遵守的六种义务,无酌定义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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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五章 强制措施
6.【2020/卷一/多选】张某涉嫌犯罪被公安
机关决定取保侯审,张某缴纳了保证金1万元,
但是在侦查阶段张某多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公安机关发现后决定没收张某的保证金,
并对其重新适用取保候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
A.公安可视情况决定没收张某保证金八千元
B.新的取保候审中可以要求张某既缴纳保证
金又提供保证人
C.取保候审的期间累计计算
D.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张某上交驾驶证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
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
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人特定的
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
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
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
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
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可知上交驾驶证属于取保候审的酌定义务,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遵守,但是考生请注意公安
机关不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上交身份证,因为
取保候审的活动范围是市县,随时可能用到身份
证。综上D选项正确。
A项正确,违反义务的是没收部分或者全部
保证金,本案中没收8000元属于没收部分。
B项属于重复性考点,且重复多次,属于错
误选项,因为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只能二选
一,不能并用。
C项正确,同一阶段数次适用取保候审应当
累计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但是也请考生注意,
如果侦查阶段被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后,检察院依然能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但是时间为重新计算12个月。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7.【2023】撤销案件不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
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正确,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二
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
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
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
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
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
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
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
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
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
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
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
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
机关。”
考生一定要注意,如果是不起诉则自动解除
取保候审,但是撤销案件并非自动解除,而是侦
查机关主动解除。
考点四 监视居住
1.【2012/卷二/68/多选】在符合逮捕条件
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考点】监视居住的条件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
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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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18 Dzi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 
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 
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 
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在学习中考生可记住
监视居住主要针对的是人道主义的情形,综上所
述,本题选ABC项。D项属于干扰性的选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2013/卷二/69/多选】在侦查过程中,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
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
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考点】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执行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解析】A项:此考点属于重复性考查考点,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辩
护人,但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时候律师可以在场陪同。所以侦查人员拒绝律师
讯问时在场的要求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故A项不当选。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
公检法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
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
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B项公安机关变
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故B项当选。考生注意此选项属
于细节点考查。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
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
人立即释放。因此C项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
嫌疑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C项当选。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的
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
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
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可知,原则上应当告 
知,但出现例外情况的时候也可以不告知。D项 
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住
所并不必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D项不
 当选。
【注意】由B项延伸的一组考点,公安机关逮
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院的批准。但是公安机
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须检察院批准,
只需要通知检察院即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主观题链接(2019年客观题改编)】
张某涉嫌放火罪,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符合
监视居住的条件,但其有固定住处,请问可否对
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解析】不可以。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针
对侦查阶段,涉嫌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的人,有
固定住处但是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才能适用,其他阶段其他犯罪都不可能被适用。
放火罪不属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不能采用。
考点五 拘留
1.【2012/卷二/29/单选】甲涉嫌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
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
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
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
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
提请检察院审批
【考点】拘留
【解析】A、B项:根据规定可知,对于甲的
拘留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送看守所,而期间的计
算为“去头不去尾规则”即开始的小时不算在之
内,从下一个小时计算,所以最晚6日上午10时
送至看守所,故A项表述正确。
同时,根据《公安规定》第127条第1款规
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
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可知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的例外只有危害
国安、恐怖活动这两种犯罪有碍侦查,并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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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五章 强制措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以B项表述错误。本题
为选非题,B当选。此种题型经常出现,要求考
生记忆考点时既要精确又要熟练。
C项:此选项结合了侦查章节之讯问犯罪嫌
疑人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必须
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同时24小时之内进行讯
问,而公安机关可以在送看守所羁押之前,对被
拘留的人进行讯问,也可以先送看守所再进行讯 
问。没有必然的先后关系,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款的
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日。可知,甲10月5日被拘留,拘留后的
3日内提请批捕,10月8日提请批捕,不违反规 
定。故D项表述正确。
【注意】B项可以提炼总结的考点有:采取强
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考生应当重点
记忆。(1)采取遗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 
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2)采取拘留措施
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
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
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6/卷二/93/不定项】甲、乙(户籍
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
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
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
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
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
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
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 
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
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
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考点】拘留、逮捕的条件
【解析】本题A、C项都是与2012/卷二/第29
题重合的考点。
A项:本案中,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拘留,
在可以通知的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非在“送看守所
 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本选项偷换
了概念。故A项表述错误。属于细节点考查。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的
,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
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本案中,故意杀人
 罪属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故B项表述正确。
,
 1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
以内进行讯问。可知,公安机关拘留乙后,应在
24小时内进行讯问,符合上述规定。故C项表述
正确。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09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
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知,乙因捆绑拘禁时
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如果
符合逮捕条件,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本题
需注意,D项表述为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只要存在转为监视居住的可能性,即可当选。故
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3.【2015/卷二/28/单选】章某涉嫌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
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
 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
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
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考点】拘留
95·
齐贤教育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qinu uter1u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25条的
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
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
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
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
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
合本规定第12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
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同时根据该规定第
12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也就是说原则上拘留应当出示拘留证,但是在先
行拘留时可以先拘留后补证件。本案中,章某属
于犯罪后企图逃跑的,应当将其先带至公安机关
后立即审查,后办理法律手续。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本知识点多次出现,拘留章某后,应在
24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
往看守所羁押,且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
问。而侦查人员可以选择先讯问或者是先送看守
所。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119条的规定
可知,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
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
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
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
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的证明文件。如果侦查机关选择先送往看守所,
讯问的地点才只能在看守所进行。故C项表述
错误。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205条第2款的
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
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知,章某随身携
带管制刀具属于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情况,可不
另用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六逮捕
1.【2011/卷二/67/多选】逮捕条件中“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
情形?
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
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
属实的
【考点】逮捕条件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128条第2款的
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
实的。”也就是说此处的事实指的是实体法的事
实,即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的事实。而B选项属
于干扰选项指的是证据事实本身。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2.【2012/卷二/26/单选】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
疑人?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考点】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80条第1款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
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
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
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
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知,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依法应
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故B项表述正确,ACD项表
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3/卷二/67/多选】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逮捕,下列哪些惰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
矛盾
B.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
·96·
第二编 制度编·第五章 强制措施
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考点】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
【解析】与2012/卷二/第26题相比,原知识
点重现,但难度有增加,存在转化考查。根据
《高检规则》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
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
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
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
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
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知:
A项:属于逮捕条件有疑问,所以应当进行
讯问,A项表述正确,当选。
B、D项:属于上述规定(二)、(七)项内
容,B、D项表述正确,当选。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
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
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知,C项
中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后将其送交看
守所,属于依据《高检规则》第280条第1款第
(三)项,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察
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故C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2017/卷二/72/多选】甲、乙涉嫌非法
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
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
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B. 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
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
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A项: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取保
候审,根据《刑诉解释》第162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
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
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本案提起公诉后,法
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可以决定对甲
适用取保候审,而法院依然需要在保证金或者保
证人中择一适用,不可同时适用。所以,法院可
以选择适用保证人保证。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的
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此题干扰
性极大,考生一定要注意有原则也有例外,此处
不可忽视关于刑事拘留最基本的考点,即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才有刑事拘留权,而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
所以其不会因为第71条的规定而取得刑事拘留
权。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
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
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74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
必要性审查。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考点七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1.【2010/卷二/26/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下,
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
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
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考点】变更强制措施
【解析】本题因法条修改,修正题目及答案,
 请考生注意。
根据《刑诉解释》第170条规定:“被逮捕的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
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第
·97·
齐贤数育
和V Itocare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 
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 
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 
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 
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四)案件不能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BC项表述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169条规定:“被逮捕的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知AD为
可以变更,考生无须识记,人道主义都是可以变
更,而非应当变更,所以此题属于秒杀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2016/卷二/70/多选】下列哪些情形,
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
现怀有身孕
B, 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
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
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
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考点】被逮捕后应当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析】A、C项:本题与2010年的考题属于
重复性考题,根据规定可知四种人道主义的情形
皆为可以变更。因此,对于怀孕的已经被逮捕的
被告人以及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的被告人,
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非“应当”变更
强制措施。故A、C项表述错误。
B、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70条的规
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
措施;(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
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
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
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
B项表述正确;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
 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
 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
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
 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
 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3.【2018/卷一/多选】赵某、钱某、孙某与
李某四人涉嫌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
四人均被逮捕。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赵
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孙
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无罪。本案只有赵某上诉,
一审宣判后属于应当解除或变更的主体为?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李某
【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诉解释》第170条的规定;“被逮捕的被
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
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第一
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
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
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四)案件不
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本案中,赵某一
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属于“应当”变更强
制措施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钱某被判处缓刑,
法院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B选项正确。
孙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李某被判无罪,法院
应当在宣判后释放,故C、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主观题链接(2019年)】
甲涉嫌犯罪被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甲无
罪,请问对甲逮捕作何处理?
此考点同2018年的考点属于重复性考查,按
照上述分析可知原则上应当将甲释放。
考点八 羁押必要性审查
1.【2014/卷二/31/单选】关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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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制度编·第五章 强制措施
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 
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
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
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
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
解除羁押
【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解析】A项: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
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要在为保
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
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应当尽量减少
审前羁押。故A项表述正确。
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
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
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
审前羁押这一强制措施,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
以变更的。故B表述正确。检察院是应当建议释
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由检察院释放或变
更强制措施。故C项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C
项当选。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70条的规定: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
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民法院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
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四)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可知,对
于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
羁押。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016/卷二/32/单选】甲乙二人涉嫌猥
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
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
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
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
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
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解析】A项: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
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责刑事执行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
予以配合。可知,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
责。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77条规定,必
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本案甲
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
件,所以不可对甲进行公开审查。故B项表述
错误。
C项:注意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
定》第六条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主动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
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
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即一般的案
件检察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故C项表述正确。
也请考生重点记忆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判三
年以下的案件至少应当依职权审查一次。此点属
于新法修正是增加的知识点,考查的可能性更大。
D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
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
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主观恶性较小的
初犯;(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的;(六)认罪认罚的;(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
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八)已经
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九)患
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十)怀孕或者正
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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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ns DuCnis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 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七)进
抚养人;(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人;(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与书面意见、调查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十六)其他不予羁 核实获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附卷。”。可知检
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本案中,经审查 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所以C项正确。
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
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可以”
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而不是“应当”。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17/卷二/27/单选】甲涉嫌盗窃罪被
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
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B.审查应不公开进行
C.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
进展情况
D.如甲父向控告部门提出申请,控告部门应
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捕诉部门
D项: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
第10条规定,“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负责控告申诉或者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
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在当日将相关申请、线索和
证据材料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刑事执
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
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
诉的部门。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的其他相关
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当日移送办案部
门。”。注意必须是当日送达,而一个工作日的起
算点当日不算,应该是第二日移送,故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20/卷一/多选】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
性审查时,下列属于检察院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变
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解析】本题因为新法变更导致原有D选项
A.年满65周岁且身体较弱
没有法条依据,因此被改编。
B.自愿认罪认罚
A项: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
C.身患新冠肺炎且生活不能自理
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D.达成和解协议但还未履行
由捕诉部门负责。故A项表述错误。本考点属于
【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重复考点。
【解析】《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7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77条规定,必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
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可知一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
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才应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
当保密。可知,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案件进 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
行公开审查。故B项表述错误。
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C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3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主观恶性较小的
【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以采取 初犯;(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四)
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 过失犯罪的;(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六)认罪认罚的;(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
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八)已经或者
值班律师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九)患有严
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 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十)怀孕或者正在哺
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四)听取公安 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
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 七十五周岁的人;(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
宗中有关证据材料;(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人;(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六)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
·100·
第二编 制度编·第五章 强制措施
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可知A项不当选,因为老年人应当满75周
岁,所以65周岁属于典型的干扰选项,且考生注
意体弱不足以导致强制措施的变更,其一定要达
到的一定的程度,即属于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
理。因此C选项符合上述情形,当选。B项属于
新法修改后的新增加的情形,也是课堂强调的重
点,当选。D选项按照新法当选,现在只要达成
和解协议,不需要全部履行也可以建议变更。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主观题链接(2013年·卷四·第3题改编)】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企业从事财务
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
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
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300万元现金未来
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
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
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公安机关,公
安机关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
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
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
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对
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
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
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公安机关能够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长为
多久?
2.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
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辨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
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解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
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
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
疑人的时间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最长
可以拘留至37日。
2.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
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
居住措施。而本案中李某无固定住处,所以对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法律规定。
【考生注意】很多考生读题不仔细导致遗漏关
键信息,请一定要注意题目中已经交代赃物全部
追回,也就是暗示目前其处于无固定住处之状态,
所以办案机关可直接决定在指定住处执行监视
居住。
【考点拓展】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固定住处
执行,但是在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有: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
有固定住处
危害国安、
有碍侦查
上一级公
恐怖活动
安批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程序:
第一,如果是在开庭审理前申请,则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
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
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
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加以说明。
第二,如果是在庭审中申请,则应当按照以
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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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W iucAtgn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
应当说明理由。
(2)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
应当驳回申请。
(3)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
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4)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讯问笔录、提
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
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
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播放录音、录像;提 
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
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5)经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6)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
【考生注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
审理阶段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都包括两种形式,
一为依申请,二为依职权。而法庭审理阶段的依
申请最为复杂,需要考生注意庭前申请与审理中
申请的程序并不相同。考生一定要在框架之下掌
握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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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程序编
01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2011/卷二/28/单选】在罗某放火案中,
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
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
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
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
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
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
独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00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
判决。”可知,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在刑事案件的身
上提起,刑事案件不在了附民就无法提起了,但
是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吴某只能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故B项表述正确,AD项表述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98条的规定:“第一审
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
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考生注意,附民需要附在刑事案件的
身上,原则上必须在一审提出,因为二审提出如
果宣判会变成一审终审,故而会剥夺当事人的审
级权利。所以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4/卷二/32/单选】韩某和苏某共同
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
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
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
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
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
不予受理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
(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
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故李某的父母有权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李某的祖父母无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
 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
的除外。”本案苏某在逃,不可对其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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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M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
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
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知,韩某抢走吴某的手
机,对手机应当责令退赔。故C项表述错误。对
于财产类型的犯罪必须是财物被毁坏才能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果仅
仅是非法占有、非法处置,例如盗窃、诈骗、抢
夺等,只要原财物还能找回意味着被害人没有财
产损失。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5条的规定: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
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
法原则的除外。”本题为案例分析,从案例中的条
件判断不出存在例外情况。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微信:fakao2026
3.【2015/卷二/30/单选】法院可以受理被
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
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
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
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
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解析】A项:只有财物被毁坏才可以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A项中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属于被
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并且未被毁坏的被害人的
财产,应当通过追缴和退赔程序解决,不属于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A项不当选。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
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寻衅滋事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故B项当选。
C、D项:虐待被监管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
人应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而并非附带民事诉讼。非
法搜查的罪名干扰性极大,因为其主体既有可能
是一般主体也有可能是特殊主体,如果是司法工
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损失应当走国赔,而
一般主体实施则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而根据D
项的描述无法作出判定。故C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2013/卷二/95/不定项】张一、李二、王
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
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
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80条第1款的
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
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
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
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
本案中,李二在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李二
的父母是李二遗产的继承人(本题不够严谨,未
说明李二留有遗产,所以考生做到清楚即可),能
够成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人;张一是未成年人,其
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人,所以张一的父母
负有赔偿责任;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能够成为民事赔
偿的责任人。综上D选项正确,符合分析的结果。
A项李二在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不能成为民事
赔偿的责任人,张一是未成年人应将其监护人作
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人。B、C项对依法负有民事赔
偿责任的人列举不全,B项缺少王三,C项缺少李
二父母。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6/卷二/71/多选】甲、乙殴打丙,致
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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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
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
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
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解析】注意本题因为新的《刑诉解释》导
致答案出现变更。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
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
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本案中,被害人丙长期昏迷,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根据该
法第108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弟弟作
为近亲属,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A项表
述正确。与2014年32题属于相同考点重复考查。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
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
的除外。”本案中,因乙在案发后潜逃,所以乙不
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B项表述错误。
C项:附民的赔偿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
的物质损失,而其本身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
和必然遭受的实际损失。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
指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如犯罪分子
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
这种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失;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必然损
失,如被害人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这种损失又
称为消极损失。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赔可期待
的利益。本案中,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
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就属于可期待性的
利益,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C项
表述正确。
D项:根据2021年修订的《刑诉解释》第
180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
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因此,甲的朋友愿
意代为赔偿的,法院是可以准许,非应当准许。
根据《刑诉解释》第194条的规定,审理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
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
予以考虑。因此,法院应当将赔偿情况作为酌定
量刑情节考虑。综上所述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3.【2017/卷二/28/单选】甲系某地交通运
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
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
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
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
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解析】考生读完此题要能识别出甲被提起公
诉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为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
务时所犯罪行而并非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千万
不可陷人思维定式。
AB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
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也就是说
本案并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没有人能
成为附民的原告人及被告人,其根本就不能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错误,
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
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
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
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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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s* ipicno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 
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 
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 
件。”本题中,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非民 
间纠纷引起的第四章、第五章故意犯罪。可知,
本案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故 
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三 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1.【2010/卷二/76/多选】某县检察院以涉
嫌故意伤害罪对十六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
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
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
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五万元,法院
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
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
通知马某
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
财产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解析】本题因法条修改而被更正,请考生
注意。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0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
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
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财产保全适用的就是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5条的规定: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
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
合法原则的除外。”可知,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并全部履行,除调解违法外,法院不再受
理附带民事诉讼。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7条第1款规
定:“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
录。”故C项表述正确。注意此题为语文题,其提
到要送马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其并未强调不要送
达其法定代理人,类似的题目考过多次,即必须
的对象出现了就可以。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9条第1款规
定:“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
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法院也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可知,审判中,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措施。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2013/卷二/96/不定项】张一、李二、王
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
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
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
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
的是: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
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
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
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处于原告人地位的人
该来不来、不该走走了,应当按照撤诉处理;除
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人该来不来、不该走走
了可以缺席判决。
A、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95条第1款
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
当按撤诉处理。”本案中,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
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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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择期审理”。故A项表述错误。故B项表述 
正确。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95条第2款 
的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所
谓的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指的是其身上 
没有刑事案件,只有民事案件。也就是没有人对
其提出定罪量刑的主张,只有赔偿的诉讼主张,
具体而言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主要包括: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行为人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人。本案中,王三属于
被不起诉的人,其符合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
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可
以缺席判决”,而不是“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
到庭”。故C项表述错误。李二父母也属于刑事被
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可以缺席判决”而
不是“应当”。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四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
1.【2012/卷二/30/单选】关于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中保全措施,其主要
的特点在于既可以依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
权采用;且在适用的过程中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根据《刑诉解释》第189条第3款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其主要依据为民 
诉法及民诉解释。A项为可以采取诉中保全非应 
当,因而错误;C项错误,不仅受《刑事诉讼法》
的限制,附民里面关于保全的规定也受《民事诉 
讼法》的限制;D项错误,保全的范围限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综
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本题结合民诉法作了
考查,所以需要考生对关联考点进行刻意的对比
记忆。
考生还需要注意,诉前的财产保全只能依申
请而启动,且必须提供担保。而区分诉前与诉中
财产保全的关键在于看提起保全申请及附带民事
诉讼的时间,如果是先提起保全申请隔一段时间
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为诉前的财产保全,但
是如果提起附民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则属于诉
中的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3/卷二/32/单选】王某被姜某打伤
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
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
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解析】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分
是本题的考查重点,考生一定要注意先提起财产
保全申请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诉前财产保全,
先提起附带民诉后提起保全申请,或者在提起附
民的同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则称之为诉中的财产
保全。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
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
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186条的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
 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王
某被姜某打伤,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01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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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nUca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
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9条第3款的 
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同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采 
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
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项的破题关键
在于考生一定要注意,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同
时提出保全申请的,属于诉中保全。因此,本案
中法院是可以责令王某提供担保,并非只有王某
提供担保后才予以财产保全。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的
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
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法
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可知,被保全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和对案件有管辖权
的法院均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并非需要移交财产
所在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五 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
1.【2019/卷一/多选】甲于2018年3月份生
产、销售了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膨化零食,
在市场流通后多人因食用而出现不适症状,于是
检察院以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外检察院认为甲的行为
致多人出现健康问题,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
命健康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因其涉及公益
诉讼
B.检察院可以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提起
上诉
C.检察院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
时,要求甲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D.法院对甲判处罚金的同时要求甲向检察院
交付赔偿款,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
【解析】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
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
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
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
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
5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地位相当于附带
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针对法院相关判决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
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
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
求。”考生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很多的规则
是援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侵权之诉,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等。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
偿款应交付给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而非
检察院。因此,D选项不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2020/卷一/多选】老王让小王(15周岁
老王之子)、小马(13周岁)多次碰瓷骗取车主
财物,造成小马重伤,检察院以诈骗罪和故意伤
害罪致人重伤对老王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说法不
正确的为?
A.本案小马既是被害人也是证人
+108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B.可强制小王到庭作证
C.本案小马可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老
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D.由于老王对小王故意犯罪,法院可以在附
带民事诉讼一并对其撤销监护人资格
【考点】证据、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A项不正确,在故意伤害案中小马是
被害人,在诈骗案中小马是共犯,而共犯就同一
犯罪事实即诈骗作出的陈述属于口供的组成部分,
小马虽然年龄较小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
改变客观层面其是犯罪共犯的身份。
B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
偶、父母、子女除外。在故意伤害案中,小王未
参与但了解案件事实,所以其身份应当是证人,
但是本案中小王是老王的子女,不在可以强制出
庭的范围。
C项说法不正确,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
制行为能力人时,其当然的享有诉讼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享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资格,但是
请注意其没有提起诉讼行为的能力,具体提起诉
讼的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D项不正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1
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
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
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
费用。但是根据《刑诉解释》第192条的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
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
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
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
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
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
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
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
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
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
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
失。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实际物质损失,
如果要撤销监护人资格则需要利害关系人另行提
起民事诉讼。本题为选非题,ABCD均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3.【2023/卷一/多选】在甲涉嫌故意伤害乙
的案件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下列说法不
符合规定的有?
A.刑事部分被宣告无罪,法院可以对附民部
分作出判决
B.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支持精神损
害赔偿
C.在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中,附民的被告人
甲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D.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在附民中可以主张死
亡赔偿金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综合题
【解析】《刑诉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
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
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不构成
犯罪并不影响附民案件的审理。因而A项正确。
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75条第2
款规定可知:“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附民原则上只承担物
质性的损失,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但是考生注
意驾驶机动车类的案件,可以支持,因为其承担
赔偿责任的主体属于保险公司。根据《刑诉解释》
第192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
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
定确定赔偿责任。”
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95条第2
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即
并非所有的附民被告人都能缺席。只要兼具刑事
被告人和民事被告人身份的则在附带民事诉讼中
不得缺席,本案中甲既是刑事被告人又是附带民
·109·
齐贤教育
qin ioani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事诉讼的被告人,因而不能缺席。
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2条第1、2款
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
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
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
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可知只赔实际损失,并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其
中包括残疾人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本题为选非
题,BCD选项是错误的,所以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主观题链接(2014年)】
法院对于涉嫌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审理后,发
现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遂转入强制
医疗程序审理,并且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请
问对于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如何
处理?
【解析】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会对被告人
涉嫌的刑事案件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对
于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一并判决也可以告
知附民的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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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二章
期间、送达
考点一 期间的计算
1.【2011/卷二/29/单选】关于期间的计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
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
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
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
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
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考点】期间的计算
【解析】本题因法条修改修正题目及答案,请
考生注意。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
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
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
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可知,被告人
逃脱中止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计入审限。故A项表
述正确。
B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5条第2款的
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
入法院的审理期限。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13条的规定: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
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庭审结束后、判决宣 
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 
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可知,被告 
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延期审理的时间
为15日而非10日,同样因为拒绝辩护而延期审
理的时间计人审理的期限。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73条第1款规
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
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
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可知,因当
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是适用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时间计入审理期限。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2013/卷二/33/单选】关于刑期计算,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 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
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
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
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考点】期间的计算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
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
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
期一日。”可知,甲被判处拘役,因此其被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的154天,2日折抵1日,共可折抵拘
役刑期77天。故A项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
故A项当选。
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
的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
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
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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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L DCna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因此,乙
暂予监外执行的267天以及丙脱逃的78天均不计
人刑期。故BC项说法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因此,丁
被判处管制,其羁押的208天,1日折抵2日,共
计折抵416天。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2014/卷二/33/单选】关于期间的计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
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
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
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
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
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
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考点】期间的计算
【解析】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
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
期。”可知,C项表述符合法条规定。故C项表述
正确。
A项: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
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
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
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例如案件退回补充
侦查后,当补侦机关再次移送案件时,审查起诉
期限重新计算,但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是无
法重新计算的,考生切不可将期间的暂停与恢复
(例如上诉期间遇到不可抗力)同重新计算混淆。
故A项表述错误。
B项: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故B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222条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和办案期限。”可知只有精神病的鉴定期间才不计 
人羁押期限,而医治严重疾病依然要算入羁押期
限,不应扣除。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15/卷二/31/单选】关于办案期限重
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
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 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
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
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
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
理期限
D. 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
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
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
【解析】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15条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
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305
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
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
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原则上
指的是不同种类的犯罪,如果同种类的要影响量
刑的档次,例如一般的盗窃遇到盗窃金融机构。
本案中,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
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并不属于另有重要罪
行。可知A项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A项
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
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
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退回补充侦查
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
限。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
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
审判的。”可知申请回避引起的程序应是延期审
理,而这种情形下的延期审理是计人审限的,而
非重新计算。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
·112·
第三编 程序编·第二章 期间、送达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
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
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
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检察院的阅卷
期限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并不是重新计算二审
审理期限。故D项表述错误。
【考点拓展】期限的重新计算主要发生在以下
两种情况:一,一般发生在程序出现回流的时候,
主要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
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监察委补充调查,当案件再次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审查起诉的期限重
新计算;同理,审理阶段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案件再次移送人民法院,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案件的管辖权出现转移的时候,例如A区检
察院发现案件不归A区人民法院审理而是归B区
人民法院审理,遂将案件移送B区检察院公诉,B
区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再例如,A区
法院受理的案件出现了不宜审理的情形,经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将案件送往B区人民法院,B区人
民法院重新计算审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2015/卷二/38/单选】黄某倒卖文物案
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 
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
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
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
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
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考点】期间的计算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
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
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
386条的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
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 
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
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
之日起生效。”
本案于6月9日送达判决书,日的计算为次
日即第二日开始计算,所以上诉抗诉期限从次日
即6月10日起算,所以其上诉期满之日是6月19
日。黄某于6月13日撤回上诉,属于在上诉期满
前撤回上诉,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检察院于6月17日撤回抗诉,也是在抗诉期满前
撤回抗诉,第一审判决在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所以本题一审判决生效时间是上诉、抗诉期满之
日生效,也就是6月20日,考生一定注意“之
日”的具体计算为第2日。19日不可能生效,因
为19日被告人依然可以选择上诉或撤回上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6.【2017/卷二/29/单选】卢某妨害公务案
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
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
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
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
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
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
 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考点】期间的计算、一审判决生效时间
【解析】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日为计算单位的
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
计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
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
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
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A、D项: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
日。所以本案中卢某的上诉期为22日至10月1日
(因为9月没有31日),而10月1日是上诉期的
 最后一天,但10月1日为国庆假期,所以应该以
10月8日作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而黄某8日寄
 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A项表述错误,D项表
·113·
齐贤教育
qinn rDUCania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述正确。此题为细节题,考生需判断出无31日以
及国庆假期才可顺利做题。
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
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
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
讼活动。”本案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耽误期
限,上诉的期间不适用中止。故B、C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二送达
【2013/卷二/70/多选】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
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
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
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
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考点】送达
【解析】本题当看到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的
条件时,应当知道其想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送达。
根据《刑诉解释》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收件
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
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
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
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可知留置送达主要为两种方式,一种为找见证人;
一种为拍照、录像。故ACD表述正确。B项错误,
因为书记员和见证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而不是起诉书副本。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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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
立 案
考点一立案程序
1.【2016/卷二/72/多选】公安机关获知有
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
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
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考点】立案中的初查
【解析】B、C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74
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
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
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
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
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
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查询王某
的银行存款、询问王某均属于公安机关在初查阶
段可以采取的措施。故B、C项表述正确。考生注
意不能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例如强制措施不
能采取,但是单纯的询问是可以的;不能限制初
查对象的财产,例如不能查封、扣押、冻结,但
是单纯的查询是可以的。
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3条规定:“公 
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
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可知,监听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只有在立 
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而初查
属于立案之前,所以,公安机关不可对王某进行
监听。故A项表述错误。
D项:此项属于与A项切入点相同的考点。
根据《公安规定》第274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
捕归案。”可知,发布通缉令的条件是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在逃。通缉作为法定的侦查手段应该
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而本案尚处于初查阶段,
为立案之前,所以公安机关不可对王某进行通缉。
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2019/卷一/多选】出租车司机张三被乘
客举报贩卖毒品,A区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即
对张三进行初查,发现其确有重大嫌疑,便正式
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侦查行为,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区公安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可对张三实施监
听,但要经上一级公安局局长批准
B.在公安机关查明张三确有毒品准备出售
时,侦查人员可以隐匿身份,向张三表示希望购
买毒品,以便更好地获取犯罪证据
C.在毒品交易现场对张三进行拘留时,侦查
人员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张三当时驾驶的汽车
进行搜查符合法律规定
D.对于张三的毒品交易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考点】立案中的初查
【解析】A选项:考生须知监听属于技术侦查
措施,根据《公安规定》第263条规定可知只有
在立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因此,A选
项错误。
【考点拓展】根据《公安规定》第265条规
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
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
书。也就说符合技术侦查条件的案件需要报设区
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B选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71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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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n oucIO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
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
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 
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本案判断的关键在 
于是否属于诱使他人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诱 
使的界定为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
而本案中已有毒品准备出售,不属于诱使的范畴。
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进行 
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
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 
以进行搜查。紧急情况比如:(一)可能随身携带 
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的;(三)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其 
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无证搜查后,要补办相 
关手续。本案中属于可能隐藏危险物品的情况。
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公安规定》第272条规定:对涉及 
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
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的事实,根据侦查需
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
控制下交付。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3.【2017/卷二/30/单选】环卫工人马某在
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
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
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
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
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
理由通知书
【考点】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
监督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
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
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
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可知,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
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不需要知道其他
 的情形,因为其他的情形恰恰需要侦查机关侦查。
本案中,遗弃婴儿的原因不影响遗弃罪的成立。
所以,A项表述错误。
B、C项:本案必须要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环
 卫工人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即报案、控告还
是举报。报案是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但是只知道
 事不知道实施主体;控告是只能被害人实施,知
 道事并且知道实施主体;举报是被害人以外的人,
 知道事并知道实施主体。可知本案属于报案。同
 时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因为其不是直接的
 被害人,所以其行为应该是举报而非控告。所以
C项错误,且通常举报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
根据《公安规定》第179条第1、2款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
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
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
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
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
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可知只有控告人才
能申请复议,所以B项错误。
D项: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113条及《六机关规定》第18条的规定
可知,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
理由通知书。所以,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主观题链接(2018年客观题改编)】
彭某系某幼儿园教师,多次以别针针扎的方
式虐待本班经常吵闹的幼儿小天(4岁),同班幼
儿小亮(4岁)将彭某针扎小天的事情告诉其母,
其母报警后案发,请问小亮母亲的报警行为是报
案对不对?
【解析】不对,小亮母亲的行为应该是举报。
因为其虽然作为非被害人,但是能够清楚的知道
什么人犯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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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三章 立 案
考点二 立案监督
1.【2013/卷二/34/单选】卢某坠楼身亡,
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
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
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
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考点】立案监督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3条的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
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
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
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
通知后应当立案。本案中,存在他杀的可能性,
应当予以立案,而此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
案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
由。故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
C、D项: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
案。故C、D项表述错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
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是“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而非“建议”。考生注意本题的C选项,其
属于干扰性较强的选项,并非属于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的案件检察院都能立案侦查,此点需要结合
检察院可以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
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也就是说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犯罪才可以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2015/卷二/32/单选】甲公司以虚构工 
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 
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
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
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 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
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
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考点】立案监督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79条第
1、2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
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
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
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
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
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
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根据
《高检规则》第55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
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
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
并进行审查。”可知,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
决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并
不是必经程序,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
立案监督。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
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
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知,“应当”而非“可
以”。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3条第2款的规
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根据《高检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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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毕和M EUEn10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5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 
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
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 
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 
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考生注意这 
两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即不经立案监督,只要 
省级检察院决定要立案侦查的就可以直接立案侦 
查。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可知,本案属于第(三)项,属于侵犯他人 
财产权利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D 
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16/卷二/33/单选】甲乙二人在餐厅
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
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
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
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
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对撤销案件的救济、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本题为偷换概念的题,考查考生对考
点记忆的精确性,且在D选项中存在暗藏考点。
根据2015年卷二第32题的解析可知,法律只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规定了具体的监督与救
济权,即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
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而从未规定在
撤销案件的情况下可以复议复核,此题当年的考
生很多处于茫然状态,得分率非常低。根据《公
安规定》第186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
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说公安
 机关撤销案件从情形上而言都是法定情形,要么
 是无罪要么是被告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
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撤销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
也应该是有利的情形,没有必要申请救济。综上,
 ABC选项都错误,此三种都是在不立案情形下的
 救济权。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
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
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同时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
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
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属
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
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
公诉转自诉案件。只要考生能判断出其近亲属可
以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本案中D选项的考点就
迎刃而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
中,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
起附带民事起诉。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2018/卷一/单选】张某发现某公司在生
产有毒有害食品,于是向A县质童监督局举报。A
县质量监督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其行为已经构
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将案件移送给A县公
安局立案侦查。A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
的决定。关于张某与A县质量监督局的诉讼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
申请复议
B.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
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C. 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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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三章 立 案
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 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考点】不立案的救济权
【解析】本题属于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的处
理,根据《公安规定》第181条规定:“移送案件
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
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
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
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知行政机关只能
申请复议不能申请复核。所以C项正确,D项
错误。
而根据《公安规定》第179条第1、2款规定
可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
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
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
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
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本案不符合
控告的构成要件,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向公安司法
机关进行的行为,同时能够说明人和事;本案是
第三人直接找到了行政机关,所以A、B项错误。
请考生注意此题与2017年的真题属于同质考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2024/卷一/单选】张某发现某食品公司
生产的食品有违禁成分,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县市监局受理后调查发现食品厂涉嫌生产有毒有
害食品罪,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受理
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请问对县公安局不予立
案的监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局申请
复议
B.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可以直接
通知县公安局立案
C.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D.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
安局申请复核
【考点】立案监督
【解析】A项错误,因为张某并非被害人,在
不立案的时候只有控告人即被害人才可以申请同
级复议上级复核,考生注意该考点为重复性考察;
B项错误,检察院对于立案行为的监督无论是应
当立案而不立案还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都存在
前置程序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只有公安机
关不说或者不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才能通知公安
机关立案;C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公安规
定》第181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
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
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可知行政机关只能申请复议不能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主观题链接(2021年)】
黄某、李某共同生产假药被提起公诉,在审
查批准逮捕时,发现李某未满16周岁,检察院应
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于李
某终止侦查,是否正确?
【解析】正确,因为不满16周岁,不需要对
生产假药罪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诉讼法》
第16条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因而
首先检察院不应当批准逮捕,其次对于共同犯罪
案件,根据《公安规定》第186条规定:“经过侦
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
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
案件继续侦查。"
【主观题链接(2019年)】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
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
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
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
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
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
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
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
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
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另案起诉。
请问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对于王小六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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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9A UCATO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立案,检察院能否径行起诉? 
【解析】不可以,因为立案是任何一个刑事案 
件必经的环节,只有立了案公安机关才能实施侦 
查的手段,才能收集固定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只有达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公安机关才 
能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将案件公诉。未立案则 
不能采用法定的侦查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本案中
如果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符合条件但未立案可以
启动立案监督,但是不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考生注意此处不可以与《高检规则》第356
条混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
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
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
诉。”此处确实存在径行起诉,但是其前提是公安
机关已经立案并且进行了侦查,但是在移送时未
全案移送,遗漏了部分人或部分罪,此时只要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可以提起公
 诉,也就是可以直接起诉。此处强调的是检察院
的监督职能,即案件明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公安机关却有所遗漏,说明其存在包庇的嫌疑,
检察院当然可以监督。其次,本案有立案,也有
搜集固定证据已经达到了公诉的标准,因而检察
院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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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
侦 查
考点一1侦查行为
1.【2012/卷二/92/不定项】关于讯问犯罪
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 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
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解析】此处新法有变动。
A、B、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
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
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
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可知,如果犯罪嫌疑
人没有被羁押,侦查机关可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
行讯问。2020年修正的《公安规定》第198条在
此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为:“讯问犯
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
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
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
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
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
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
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
行讯问。”故A项表述正确,而按照新法的规定指
定地点不再含有单位,所以B项不再正确。
D项: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
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
注明,故D项表述正确。考生要注意的是口头传
唤与讯问是两个不同的考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
疑人并不能当然在现场进行讯问,只有出现紧急
情况才能在现场进行讯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
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
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司法部原答案
因为新法修正而变更)。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就分为两大
类,一类为已被羁押:讯问地点应当为看守所。
还有一类为未被羁押的时候:为指定地点或住处,
根据最新的《公安规定》第198条规定,应当遵
循以下规则:1.讯问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在公
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对于不需要
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2.紧急
情况下可以在现场进行讯问;3.对有严重伤病或
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
人,可以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4.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
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
进行讯问。
2.【2014/卷二/70/多选】关于讯问犯罪嫌
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
行讯问
B.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
押前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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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A FDaCA1O8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C.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
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D.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解析】A项:讯问属于法定的侦查手段,立
案之后即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拘留属于强制
措施,一般立案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想逃
跑、在逃、毁灭、伪造证据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对
其决定拘留。所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之间没
有必然的关系,拘留之前可以讯问,拘留之后也
可以讯问。故A项表述错误。
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
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
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根据该法第
11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
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
内进行。故B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
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
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监视居住不属于拘留、
逮捕,所以适用未被羁押的讯问规则,即可以传
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
他的住处进行讯问,非应当在指定居所内。故D
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3.【2017/卷二/73/多选】在朱某危险驾驶
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
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
反法律规定?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
员完全不同
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
拒绝
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
D. 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
【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02条规
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 
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此处并未规 
定前后侦查人员不可更换,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 
特定情形应该允许侦查人员的更换,故A未违反
规定。其实考生在做此题时可以联想公安机关侦
查人员在讯问时采用非法手段时,公安机关需要
主动更换侦查人员即可知可以由不同主体进行。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
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
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
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
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
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故B项
表述违法。
C项: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故C项表述违法。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01条规定,传
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
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而D
项中并未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疲劳审讯。
故D项表述违法。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4.【2024/卷一/多选】刑事诉讼中的“讯
问”手段,可以发生在下列哪些阶段?
A.立案前
B.侦查阶段
C.审查起诉阶段
D.审判阶段
【考点】讯问
【解析】“讯问”作为法定的侦查手段,公安
机关在案件立完案进入侦查阶段即可使用,但是
初查中不得使用,因为初查是立案之前,只能用
询问,其依据主要是《公安规定》第174条第2
款:“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
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
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
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
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
取技术侦查措施。”。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进
行讯问;审理中检察官、法官都可以讯问被告人。
 所以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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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四章 侦 查
5.【2013/卷二/30/单选】在一起聚众斗殴
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
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
询问证人丁
【考点】询问证人的地点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款
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
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
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 
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 
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的证明文件。可知,对证人,只能用“通知”
的方式通知其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
能“传唤”。故B项表述错误,AC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注意】询问证人的地点共有五个:现场、证
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办案机关。
这里需要提请考生注意的是“证人提出的地点”
而非“办案机关提供的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为
“办案机关指定地点”。可见,知识点的类比记忆,
对我们的复习备考大有裨益。比如,(1)勘验的
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
身体。(2)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于
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3)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医师不限女性;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没有
医师。
6.【2012/卷二/93/不定项】关于询问被害
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 
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
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考点】询问被害人
【解析】A、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24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
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
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
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
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
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同时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
节各条规定。”可知,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
规定。故AC项表述正确,B项应为被害人提出的
地点,而非办案机关提供的地点,故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
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
 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同时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本法第122
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可知,询问证
人、被害人笔录的制作,适用制作犯罪嫌疑人讯
问笔录的规定,即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
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
者改正。故D项表述正确。
【注意】在考查证人和被害人的时候,考生只
需记住无论是讯问的规则还是证人证言与被害人
陈述的审查与认定规则都是一致的,所以只需要
记住证人的考点直接套用就可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7.【2017/卷二/95/不定项】某小学发生一
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
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
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
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
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
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狠亵丙。讯问杨
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
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
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
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
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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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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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担任见证人
【考点】侦查措施
【解析】A项:本项的关键点在于判断甲的身
份,甲自己被猥亵说明甲是被害人,同时甲还陈
述了别的案件事实也即其还有一重身份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侦
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
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
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
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文件。另外,根据该法第127条的规定:“询问被
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可知,本案中学校为
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
甲。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
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
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
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
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
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
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诉讼权利。”所以原则上必须通知乙的法定代理
人,不可以当然地由学校老师在场行使权利。故
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款
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而根据
《公安规定》第221条第3款规定可知,“进行侦
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
伤风化的行为。”本项的关键在于侦查机关侦查实
验的内容不是猥亵案件本身,而是在特定的条件
下甲能否看到案件的发生。所以并未涉及有伤风
化的情形。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80条第1款,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1)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
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3)行使勘 
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
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许某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所以不可做本案的见证人。故D选项错误。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与询问证人的
地点,一直是考试的高频考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8.【2020/卷一/单选】甲带女儿到医院就
诊,医生宋某发现女童身上有勒痕,怀疑女童是
被父亲虐待,但是父亲坚持说是女童顽皮自己摔
伤的。于是宋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侦查人
员赶到现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父亲有作案嫌疑,故公安可以就小女
孩的勒痕,在医院单独询问小女孩
B.本案中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讯问甲
C.侦查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女童父亲甲到派出
所调查
D.宋某的行为构成控告
【考点】侦查措施、立案
【解析】A项错误,根据《公安规定》第
323、326条规定可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原则上
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
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
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
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
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通
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出问题时应当通知适
格成年人。因此不可单独询问女童。
B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98条规定:讯
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
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
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
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
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
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
讯问室进行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
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
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本案并未出现紧
急状况,所以B项不对。
C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99条第3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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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四章 侦 查
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
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 
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可知C项正确。
【考点拓展】根据《公安规定》第210条的规 
定:询问证人的地点为当然的五选一,其中包括:
现场、单位、证人提出的地点、住处、办案机关。
请注意现场询问没有出现紧急情况的限制,且出
示个人证件即警察证就可以进行。
D项,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本案医生非
被害人,但其知道何人犯了何事,属于举报。所
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9.【2014/卷二/34/单选】关于勘验、检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
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
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
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
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
【考点】勘验、检查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 
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知,除了侦 
查人员还包括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时检察院发现
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有错误时也可以进行复验
复查。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检
察院是侦查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
安机关是侦查机关。B项表述与法条相符,故B
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3款
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
者医师进行。可知,法条中无女医师的限制,医
师不分男女,只有当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亲自进行 
时才要求是女性工作人员。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03条的规定,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
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
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
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
关联性。故D项表述错误。本题考生还可以从另
一个角度秒杀,即法律规定勘验、检查应当有见
证人在场,但是如果找不到适格的见证人是可以
采取录像的方式进行替代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0.【2012/卷二/94/不定项】关于查封、扣
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
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
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
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
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
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考点】查封、扣押书证、物证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
 第1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
查封、扣押。可知,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就可以查封、扣押,不限制于勘验、搜查程序。
查封、扣押一般是在勘验搜查中实施的,但是也
可以独立进行。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
的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
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配合。可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
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是不得扣押。
考生注意,有形财产通常用查封、扣押措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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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FEucAnoM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是无形财产只能查询、冻结。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 
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 
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根据《公安规定》第232条第1款规定:“扣押犯
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
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
押。”可知,侦查人员无权直接通知邮电机关。故
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
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可知,D项说法
符合法律的规定。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1.【2013/卷二/93/不定项】迅辉制药股份
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
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
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
法院应当追缴
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 
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
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
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 
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考点】查封、扣押、冻结
【解析】A、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41
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
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
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故
A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42条的规定: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
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 
保。”可知,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 
产,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而不是 
“应当”。因为对于单位一般会判处罚金,而罚金
的执行由法院进行,法院会自由裁量是否需要先
行保全、控制单位的财产。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42条的规定: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
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
保。”可知,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
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12.【2016/卷二/94/不定项】甲、乙(户籍
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
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
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
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
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
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
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
列选项正确的是: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
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
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勘
验、查封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
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
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案中,甲涉嫌
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的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
录音或者录像。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本案中有两起案件,根据《六机关规
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
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
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
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126+
第三编 程序编·第四章 侦 查
的。本案属于关联犯罪,公安机关可以并案侦查。
但是考生注意在故意杀人案中乙是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讯问的目的是获取口供;在另一起案件 
中其是被害人,询问的目的是获得被害人陈述。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被害人从地点到具体的程 
序完全不同,且所得两种言词证据的性质也完全
不同,所以不可以在讯问的同时获取另一个案件 
的被害人陈述。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94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
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27条第1款规
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
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
押。本案中,船只属于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或者无罪的财物,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查封。故D
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13.【2010/卷二/67/多选】关于司法鉴定,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
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
定实行回避
B.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
作为定案根据
C.当事人对鉴定人胡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
经法院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
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
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 
出结论
【考点】鉴定
【解析】A项:回避的主体除了公检法的工作
人员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有专
门知识的人。也就是说当鉴定人与案件的处理存
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应当退出
具体案件的办理。故A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鉴
定人之所以需要回避是因为当其与案件有利害关
系,不公正进行鉴定例如将死因、死亡时间等改 
变,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处理,制造冤假错案。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99条第1款规 
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出庭唯
一的法律后果就是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
案根据,考生切记,法院不可强制鉴定人出庭。
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
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
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C项中当事人对
胡某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胡某
应当出庭作证。所以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51条规定:“鉴
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
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
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也就是说鉴定人之间
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当同一个专业问题请了两
个以上鉴定人时,每个鉴定人各自写下自己的意
见并签名盖章,并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
可知,D项中3个鉴定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
鉴定意见上注明,并分别签名或盖章,而不是按
照一部分人的意见作出。所以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4.【2010/卷二/29/单选】关于检察院的辨
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时
可将其混杂在其他五人中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
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
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考点】辨认规则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26条的规定,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
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
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
少于五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
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故A项表述错误。考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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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nan tauATiO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意按照新法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组织辨认时
数量是一致的,不得少于7人。辨认前不可见到
辨认对象,否则所得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故B项表述错误。
根据《高检规则》第225条规定,几名辨认
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
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故
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此考点同询问证人
的考点类似,都应当个别进行,否则会互相影响。
【考点拓展】关于辨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组
织的辨认规则原则上一致,但是根据最新的法律
规定,是否有见证人的知识点存在不同。公安机
关组织的辨认根据《公安规定》第194条规定为
应当有见证人,而根据《高检规则》规定,检察
院组织的辨认为必要时可以由见证人在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5.【2011/卷二/69/单选】公安机关抓获一
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
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
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考点】辨认规则
【解析】新法修订答案改变。
AB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59条第2款的
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可知,应该让黄某单独
对王某进行辨认。故B项表述正确,A项表述
错误。
C项:根据修订后的《公安规定》第194条
规定,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
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
见证人。故C项违反了法律规定,不正确。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0条的规定: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
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
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
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
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
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
片。”可知D项将王某混在其他5人中不符合大于
等于7的规定。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6.【2012/卷二/27/单选】关于辨认程序不
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
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
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荻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考点】辨认规则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05条的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
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
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
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
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
情形。”可知ABD三项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C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7.【2014/卷二/93/不定项】赵某、石某抢
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
辨认。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
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
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
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
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
合理解释
【考点】辨认规则
【注意】本题与2012/卷二/第27题高度重合。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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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四章 侦 查
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
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
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知,对辨认过程进
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
认过程进行录像。故A项表述错误。
B、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05条、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
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
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 
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 
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同时根据 
该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 
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
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 
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 
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 
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 
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 
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可知,B项不属于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 
法定情形。虽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应当 
有见证人,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未找到合适的见证 
人的,可以在笔录里面注明并且录像来代替见证 
人。C项违反上述规定第2款第(二)项,通过 
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
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项对应上述规定第2
款第(五)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综
上所述,B、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8.【2016/卷二/34/单选】某地发生一起以
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
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
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
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限制
【考点】辨认程序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0条第
3款的规定,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
于5件。本案将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混杂在另外4
套同类工具中让证人甲辨认,符合上述规定。故
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2条规定:对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
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非必须进行,故B项表述
错误。
C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94条规定,辨
认应当有见证人,但是根据《刑诉解释》第80条
第3款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
 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
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既然本身就存在替代措
施,则不用对比关于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的情形,也可以得出答案。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辨认不是
 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
 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
 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
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
 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
的。”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0条第4款的
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
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
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只有在对场所、尸体等特定
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
品独有特征时,陪衬物的数量才不受限制。王某
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的数量应该符合辨认的相
关规定。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9.【2017/卷二/31/单选】关于侦查辨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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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nay foucinu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
辨认
B. 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
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
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
犯罪嫌疑人
【考点】辨认程序
【解析】A、B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58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
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
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进行辨认。也就是说,只能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
人而不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故
A项表述错误。辨认的对象包括场所,B项表述
正确。
[命题提示]考生注意掌握知识点的时候一定
要精确,真题在考查的时候经常偷换概念,要能
判断出来。
C项:《公安规定》第259条规定,多个辨认
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
人单独进行辨认。故C项表述错误。
【考点拓展】如果组织辨认的时候未个别进
行,则所得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D项:刑讯逼供案为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修
订后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辨认规则基
本一致。根据《高检规则》第226条的规定,辨
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
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
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
少于五张。所以D项不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0.【2012/卷二/71/多选】关于技术侦查,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
使用
【考点】技术侦查措施
【解析】A、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
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
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
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故AB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因为检察院只
有决定的权利,没有执行的权利,必须送交公安
机关执行。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
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项表述错误。
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与其他侦查手段获得证
据一样可以直接使用,只不过一般的证据需要当
庭查证属实,但是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如果为了
保护特定的人员及技术手段,可以在庭外调查核
实而已。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1.【2015/卷二/94/不定项】鲁某与关某涉
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
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
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
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
B. 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
个月
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
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
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
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
【考点】技术侦查措施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72条的
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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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四章 侦 查
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2款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
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可
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本案属于毒品犯罪案件,知购买毒品的人员都可以采取技侦手段,对电话
经过批准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故A项表述正确。 进行监听。所以A错误。
B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5条第1款规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 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
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可知,对鲁某采取 书。”根据《公安规定》第271条第1款规定:为
技术侦查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 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个月,并不是不得超过9个月。故B项表述错误。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
C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3条的规定: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监听通话作为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1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一般的技术侦查手段报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即可,
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 而隐藏身份只需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
施。”第271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 B项错误。
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3
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款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
实施侦查。”可知,隐匿侦查作为技术侦查的一种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措施,必须在立案后实施。故C项表述正确。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
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
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
其他用途。即使涉及国家秘密依然可以使用,只
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
是需保密。所以C项错误。
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7条规定:采
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
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
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因此D项表述符合法律规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
定。故D项表述正确。
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规定第265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所以D项
正确。
22.【2018/卷一/单选】某嫌疑人可能构成
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中
决定采取监听通话和隐藏身份的手段进行。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有可能向其买毒品的人,公安机关不
能进行电话监听
B.采取监听通话和隐藏身份进行侦查均需报
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C.监听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审判时不得
采用
D.如申请监听通话和隐藏身份后即将满3个
月,侦查机关想更换为另一种技术侦查则应重新
审批
【考点】技术侦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3.【2018/卷一/多选】某建设工程公司总
经理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聘请某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
验,检验人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该建设工
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张某在本案中是鉴定人身份,属于应当回
避的对象
B.经法院通知,张某需出庭作证
C.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D.张某所进行的检验属于勘验、检查的一种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64条第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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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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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检验及检验报告
【解析】因为2021年《刑诉解释》修订,答 
案出现变更。
A项: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鉴定人与检验人,
鉴定人是指有专业鉴定资质的人,而检验人通常 
没有鉴定资质但是在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技 
能,可以弥补鉴定人的不足。根据《刑诉解释》
第100条第1、2款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 
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据此,尽管检验人是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且接受聘请,但案件中检验 
人并非鉴定人的身份。故A选项错误。而检验人 
在诉讼中的规则参照适用鉴定人的规则,因为鉴 
定人适用回避,所以检验人也应当回避,综上所 
述A项错误。
B项:《刑诉解释》第100条第3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
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实际上考生
只需要知道检验人参照适用鉴定人的规定即可知
检验人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故B选项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00条第1、2款 
的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 
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
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
有关规定。”故C选项正确。
D项: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
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
一种侦查行为。二者的适用主体都只能是侦查人
员,且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
则是针对活人的身体。而本案中的检验是弥补鉴
定不足而存在的专业方法,不属于勘验、检查的
一种,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4.【2023/卷一/多选】某地发生命案,侦
查人员请治保主任刘某做勘察的见证人,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刘某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
B.刘某作为见证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保护
其安全
C.刘某也是诉讼参与人
D.勘验笔录有争议时,法庭可以通知刘某出
 庭作证
【考点】见证人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
 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
 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故A
 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人、鉴定
 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由此可见,
 可以申请保护人员范围不包括见证人,见证人也
只是见证勘验、搜查等情况,并不是直接参与证
实犯罪事实,其因见证而引发人身安全危险的可
 能性很小,故无必要规定其可申请保护。故B
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诉
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见证人
并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故C错误。
《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为查明案
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
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即法庭可以通知出
 庭作证的人范围实际上没有明确限制,除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
外,还有一个类似于兜底的其他人员,这个其他
人员只要是与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有关
即可,见证人是见证勘验情况的人员,当勘验笔
录存在争议时,见证人出庭有助于查明勘验情况,
属于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故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25.【2025/卷一/多选】犯罪嫌疑人张某因
涉嫌毒品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取
保候审期间,不能参与和毒品有关的活动、不能
进入与毒品有相关活动的场所。张某考虑一番,
打算做点什么来立功,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跟毒
贩李某进行联系,对李某说想要高价购买毒品,
并与李某约定在经常进行毒品交易的酒吧进行交
易。在约定之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
安机关的监督下和李某进行毒品交易,公安机关
遂成功将李某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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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四章 侦 查
A.张某进入与毒品有相关活动的场所的行
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义务性规定
B.张某与毒贩李某联系进行贩毒交易的行
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义务性规定
C.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贩李某的行为,
属于控制下交付
D.公安机关可以让毒贩李某实行隐匿身份协
助侦查
【考点】取保候审的义务、技术侦查
【解析】AB项:本案中办案机关已经明确要
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酌定义务中的“特定”要求,
即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他人会见通信,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上述义务,其主观的目的
本身即出于什么原因违反义务,是执行机关考量
是否要没收保证保证金及变更强制措施的因素,
不影响客观是否违反的认定。所以A、B项正确。
C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72条规定: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
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
实施控制下交付。”本案事先报请公安机关,并在
其监督下实施交付及抓捕,符合控制下交付的规
则。所以C项正确。
根据《公安规定》第271条的规定:“为了查
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
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
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
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课堂中我们一直强调很多
有前科的人是可以作为卧底而存在的,因而D项
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26.【2021/卷一/单选】关于技术侦查手段
及其获得的证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证据材料中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依据
B.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必须及时销毁
C.技术侦查的对象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D.技术侦查的时间为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之日
起3个月有效
【考点】技术侦查
【解析】A项说法错误,因为根据《公安规 
定》第270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应当保密。”也就是说即便涉及到国家秘
密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只不过在使用的过
程中应当保密。
B项说法正确,因为根据《公安规定》第269
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
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并制作销毁记录。”
C项说法错误,因为根据《公安规定》第264
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
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
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
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D项说法错误,因为根据《公安规定》第266
条第1款规定:“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
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可知三个月应当从
决定签发之日起计算,并非批准后立即开始计算,
此种考法在附条件不起诉中也考查过一次,即附
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从宣告之日起计算,并非
作出之日起。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主观题链接(2019年客观题改编)】
1.请问共同犯罪中一个共犯逃往邻省,公安
机关需向公安部申请发布通缉令是否正确?
【解析】正确,因为发布通缉令必须在自己管
辖的辖区内进行,超过管辖辖区报有权决定的上
级公安机关发布,本案跨省应当报请公安部。
2.对1中在逃的共犯决定采取适用技术侦查
手段的需要报省公安厅批准是否正确?
【解析】不正确,此考点属于重复考查,根据
《公安规定》第265条第1款规定:需要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
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非必须报省公
安厅。
【主观题链接(2013年·卷四·第3题改编)】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企业从事财务
 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
·133·
齐贤教育
朝51B LDKCarw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友及亲咸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
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300万元现金未来
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 
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
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公安机关,公
安机关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
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
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
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对
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辨护律
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
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公安机关对李某职务侵占采取技术侦查措
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
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
特殊要求?
【解析】
1.不正确。(1)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
采取,初查中不得使用技术侦查。(2)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根据《公安
规定》第265条第1款的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
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2.(1)使用主体之决定主体:包括公安机
关、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主体之实施
主体为: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2)具体的适用案件范围:①公安机关: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犯罪案件,其他严重犯罪,依法可能判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
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
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
机关执行;③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
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
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具体程序: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
可以。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每
次不得超过3个月。
考点二核准追诉
【2017/卷二/23/单选】1996年11月,某市发
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
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
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
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
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考点】核准追诉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21条的规定: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
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
施。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
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
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
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
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
公诉”。故ACD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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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第五章
审查起诉
考点一 审查起诉概述
1.【2010/卷二/70/多选】关于我国刑事起
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
采起诉便宜主义
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考点】起诉的基本理论
【解析】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
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刑事公诉兼
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
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
许公民自诉。
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
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
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
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
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
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
由裁量,也就是就诉与不诉之间,检察院享有自
由裁量权。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
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
原则。
A项:通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
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
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
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我国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
诉机制,是指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
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B
项认为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的说
法是对公诉为主的错误理解。故B项表述错误。
C项: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
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法》中
有关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即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故C项表述
正确。
D项:本选项可以快速排除,因为其本身描
述就出现了“为主”二字,法定为主意味着一定
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即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案件应
当起诉,但是对于部分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
权。检察官起诉裁量权虽然受到严格限制,但也
有一定的裁量权,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
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
是凡构成犯罪的就必须起诉。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2.【2013/卷二/36/单选】只要有足够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
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考点】起诉的基本理论
【解析】A、B项: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
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存在两种不
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
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起诉,
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情节;二是起诉
便宜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
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
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本题中,只
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
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属于起诉法定主义。故B项
表述正确,A项表述错误。起诉法定与起诉便宜
主义都是在讲诉与不诉的问题。
C、D项:这两个选项都在讲谁来诉的问题,
即诉的主体问题。公诉垄断主义,即刑事案件的
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私人诉追
主义则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归于私人。所以这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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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DUCIs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两项与题干无关,但考生要注意我国采取公诉为
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故C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21/卷一/多选】当地影响较大的一起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
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办理
案件的检察官经全面审查移送的案卷材料,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该案犯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最终被公安机关接
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体现了保障犯罪嫌疑
人的辩护权及对律师权利的保障
B.坚持正确意见,体现了“检察担当精神,
强化法律监督”的职业道德准则
C.依据事实和证据查明罪与非罪,体现了检
察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
正的办案立场
D.审查认罪认罚的情况,有助于了解犯罪嫌
疑人的真实意愿,确保认罪认罚制度正确实施
【考点】起诉的基本理论
【解析】A项说法正确,本案充分的听取了辩
护律师的意见,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尊
重,因为辩护权本身即含有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的权利。而表达辩护意见是辩护律
师的基本权利。
B项说法正确,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应当遵循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审查起诉环节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作出了否定
性的处理,恰恰体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
C项说法正确,审查起诉环节到底是否应当
公诉,取决于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院的做法符合公正的办案立场。
D项说法正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需要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D项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考点二 审查起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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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卷二/32/单选】检察院在审查起
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 
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作出不起诉 
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
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
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
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
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
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
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
县公安局
【考点】审查起诉的程序
【解析】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65条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
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
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
新调查或者侦查。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58条第3款的
规定,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
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
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并非全案中止处理,故B项表述错误。
C、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28条的规
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
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
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
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属于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
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
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
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
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C
项中的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
·136·
第三编 程序编·第五章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
处死刑,而无期死刑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故应当将该案报送它的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考生永远记住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一一对 
应,包括级别也包括地域,而找到正确的一审法 
院永远是检察院的责任。检察院是内部整体独立,
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审查起诉
阶段发现案件的管辖权有错误时,由检察院内部
进行调整。故C项表述错误,而D项同样错误,
应当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2017/卷二/32/单选】叶某涉嫌飞车抢
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
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
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
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
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
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
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考点】审查起诉
【解析】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65条第
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
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
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
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可
知,检察院是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而非
“撤销案件”。因为事实还在,但是人抓错了,所
以案件不能撤销。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67条第1款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
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知,对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证据
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依法提起公
诉,如果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而如果两次退回后发现犯罪事实并
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则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 
定。故B项表述错误。
C项: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
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是被害人法定的救济
权之一,但是“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
动撤销”说法于法无据。故C项表述错误。
 [命题提示]考查了一个隐含考点即此处的不
起诉为何种不起诉,我国的传统不起诉主要分为
四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
诉、附条件不起诉,而此处为法定不起诉。这是
刑诉法的典型命题方式,综合性非常强,考生要
能灵活运用。
【考点拓展】被害人四种不起诉的救济权并不
是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附条件不起诉不可以
向法院提起自诉,而本案为法定不起诉,因而可
以自诉;同时考生要注意,在不起诉的惰形下,
被害人都可以在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项:因为检察院内部的体制为领导体制,
根据《高检规则》第38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
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
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19/卷一/多选】罗辉与郭鹏系大学好
友,两人毕业后共同出资在甲省M市设立佳绩公
司经营日化用品。公司设立后不久,二人分别以
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佳绩公
司以现有资金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案发后罗辉
和郭鹏被M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罗辉得知消息
后潜逃至相邻的乙省,公安机关只抓捕到郭鹏一
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公安机关对于郭鹏的骗取贷款行为和
其他相关事实已调查清楚,可以将郭鹏单独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
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在审查
时如果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可以直接增加佳绩公司为犯罪嫌疑人
C.对于罗辉,M市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发布通
缉令,而应当逐级报请公安部发布
D.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应当在作出判决前
调查郭鹏的财产状况
【考点】共同犯罪先行起诉、遗漏单位被告
人、通缉令的发布、财产
【解析】A选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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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AVuEAto8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第3款的规定: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 
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
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
诉应当受理。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5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
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也就是
说在审查起诉阶段,考生注意检察院既承担审查
起诉的职能也承担了监督的职能,对于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这种情形,公安机关仍然遗漏犯罪
嫌疑人、遗漏罪名,说明其存在包庇行为,检察
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可以直接追加遗漏的人
与遗漏的罪行。所以B项正确。
【考点拓展】如果是审理阶段出现漏罪漏人则
不同,根据《刑诉解释》第340条规定:对应当
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
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
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
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究刑事贲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
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
事责任的条款。公诉案件中关于诉权的问题一直
遵循检察院不告不理的规则,而诉的对象属于诉
权的组成部分,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或
追加起诉,只要检察院不同意,法院一定不能自
行增加,否则就违反了不告不理的规则。
C选项:根据《公安规定》第274条第2款
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
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
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本案属于
跨省案件,只能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因此,C
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
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
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
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
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
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本案属于骗
取贷款罪,一般会处以罚金即处以财产刑,因而
审判部门应当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调查。D项说
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2021/卷一/多选】李某涉嫌职务犯罪被
监察委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李某被采取了留置措
施,后案件调查终结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A.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可将案件退回监察委,并商请监察委重新采
取留置措施
B.经监察委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与
监察委的调查工作
C.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权请辨护人
D.人民检察院认为供述有问题,可商请监察
委调取录音录像
【考点】监察委移送案件之审查起诉
【解析】A项说法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
3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
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
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
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
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
要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可知案件
只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采取、采取何种
强制措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而对于监
察委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
先行拘留,在拘留后的10—14天时间里需要将其
变更为适格的强制措施,其中可能为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也可能是适用逮捕,而根据上述规定
可知,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调查,并不会当
然的解除强制措施,所以退回时不需要再商请监
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对于此,考生只需要注意,
退回补充调查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发生的一个程序
性事项,也就是从阶段的定性上而言,其依然处
于大的审查起诉阶段,而非调查阶段。
B项说法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256条
第2款的规定:“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
以派员介人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请考
生注意对于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依公安
·138·
第三编 程序编·第五章 审查起诉
机关的商请,也可以依职权直接介入公安的侦查
活动,但是对于监察委的案件,目前只能依监察
委商请介人其调查工作。
种,一是退回补充侦查,而退回只能退两次,每
次不得超过1个月;还有一种为自行补充侦查,
需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
C项说法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40条第
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
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
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考生注意职务犯罪在
监察委立案调查阶段,被调查人无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其有权
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作辩护。
2.【2015/卷二/70/多选】关于补充侦查,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
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D项说法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263条
第2款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认为需要调取有关录音、录像的,可以商监察机
关调取。”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考点三补充侦查
【考点】补充侦查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
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
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
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知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
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故A项表述正确。
1.【2013/卷二/25/单选】高某涉嫌抢劫犯
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
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
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
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
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
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46条的规定,
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的案件,均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调查、补充侦
查完毕。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
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
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22条的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
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
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
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
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49条的规定;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
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
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
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
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 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
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 充侦查。”可知,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
当依法提起公诉。”故D项表述正确,ABC项表 充侦查。故D项表述错误。
述错误。
【考点】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注意】审查批捕阶段不可以将案件直接退回
【注意】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有两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有在不批捕的时候才可以
·139·
齐贤教育
L Dicrs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判阶段检察院在法庭
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可以
同意。
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
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
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
实依法作出裁判。
在审判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
进行,不可再退回公安机关。
3.【2016/卷二/35/单选】甲、乙共同实施
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
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
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
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考点】补充侦查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49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
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
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
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
当依法提起公诉。”故D项表述正确,A、B、C
项表述错误。
【注意】本题与2013年第25题为重复考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四 不起诉的种类
1.【2014/卷二/35/单选】检察院对孙某敲
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
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
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
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
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
监督机关的属性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
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存疑不起诉(证据不
足不起诉)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67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
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
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
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
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
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该规则第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
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
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
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
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
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
证据。”也即原则上要想作证据不足不起诉至少经
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审查起诉阶段出现非法
证据排除的则可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项:题干情形属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符合存疑不起诉的定义。故A
项表述正确。
B项:本题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属于存
疑不起诉的特殊情况,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不起
诉的决定,B项错误。
C项: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诉讼监
督权,检察院应当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如
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应该予以通知、纠正。因此
检察院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这一行为符合该要求。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69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
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
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
诉决定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故D项表
述正确。
【注意】证据不足不起诉原则上必须经过退回
·140·
第三编 程序编·第五章 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才可以作出,退回一次为可以作,退回
两次为应当作,唯一的例外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存
在排除非法证据情形,而其他证据不足以支持公
诉的,可直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019年真题串联】
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
时可否再行公诉?
【解析】本题属于与2014年D项的重复考查,
发现新证据,检察院可以再行公诉。
2.【2015/卷二/33/单选】甲、乙、丙、丁四
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
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
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
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
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
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
【解析】法定(应当)不起诉: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177条前两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
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
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
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宜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也就是说法定不起诉首先针对的情形是不用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是无罪的;其次,检察院没有自由
裁量权,看到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
2款的规定,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犯罪嫌
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
定。也就是说其针对的情形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是
情节轻微;其次,检察院有自由裁量权。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
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
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67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
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
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题关键是做题思路要正确,其实是几种不
起诉的混合考法,做题时可分别列出:甲乙丙丁,
并在后面标注出所有的情形。甲和乙共同盗窃1
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甲法定不起诉一
次,乙法定不起诉一次;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
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增加可以酌定不起
诉一次,丙酌定不起诉一次;甲、丙、丁三人共
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甲丙丁分别加一次证
据不足不起诉。
综上,在不同案件中甲应当法定不起诉一次、
可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一次,而甲后来在审查起诉
中死亡,所以对甲综合应当做出法定不起诉的决
定;乙应当法定不起诉一次、可以酌定不起诉一
次;丙酌定不起诉一次、证据不足不起诉一次;
丁证据不足不起诉一次。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
错误,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13/卷二/72/多选】检察机关对未成
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
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
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
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
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查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
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附条件不起诉
·141·
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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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479条的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 
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 
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 
罪的;(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
犯罪需要追诉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四)
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
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
管理规定的。”
A项更改过年龄说明其不符合未成年的前提,
应当撤销,而BCD项也符合法律规定,应当
撤销。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
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
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
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惰况,
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
起诉决定。据此回答(1)~(3)题。
(1)【2014/卷二/94/不定项】关于本案审查
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
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
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
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A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
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
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同时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
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是依据情况而定的,所以是可以而非应
当。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到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
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
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
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
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
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2)【2014/卷二/95/不定项】关于对黄某的
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
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A、B、C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检
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
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
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
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
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故A项表述
错误,B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正确。
+142+
第三编 程序编·第五章 审查起诉
D项:在缓刑考验期内,黄某并未被剥夺人
身自由,若对黄某提起公诉时,已经过的考验期
不应折抵刑期。考生注意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和羁押的期限才能折抵刑期。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3)【2014/卷二/96/不定项】关于本案的办
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
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
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
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查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
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
册,予以封存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
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
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
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定。”根据条文规定,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
定时,不需要达成和解,和解只是有悔罪表现的
一个方面体现而已。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
此,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时,也不需要达
成和解。故A项表述错误。考生注意按照刑诉法
规定和解结案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具体而言主要
表现为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结案的,检察院可以视
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但绝不意味着
作出不起诉的条件必须具备和解。故A项表述
错误。
B项:《高检规则》第373条第1款:“人民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74条规定:“在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
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
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
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
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本案中,对黄某的监
督应由检察院进行。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6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
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可知,检察院只是对不
起诉的吴某作出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
存。黄某是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考验期满后确
定不起诉,才需要封存记录。因为如果其违反规
定,可能会被撤销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公诉。故
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2016/卷二/75/多选】未成年人小天因
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
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附条件不起诉期间要遵守的义务主要
有两大类,一类是必须遵守的义务,称之为法定
义务。根据《高检规则》第475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应当监督考察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
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
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
当报经批准;(四)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另
一类是检察院要求遵守则需要遵守,未要求可以
不用遵守的义务,称之为酌定义务——根据《高
检规则》第4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
143·
齐贤教育
qisun oUc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
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 
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人特定场所,与特定的
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
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
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
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A、B、C项表述正确。附条件不
起诉可以附带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查机关批准,而不得规定“不得离开
所居住的县”。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6.【2017/卷二/39/单选】未成年人小周涉
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查期限为6
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
定之日起中止
C. 监督考查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 B县继
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查
D.监督考查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
定,表现优异,可将考查期限缩短为5个月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A项:同学们应该知道附条件不起诉
与其他三种不起诉的不同主要在于其是一种不稳
定状态,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同时给出
一段时间称之为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如果小周在考验期遵守了相关规定及义务,考验
期满会真的被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自此,小周才
可以被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小周未遵
守相关的规定及义务,则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
依法公诉。故A项表述错误。
B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规定》第45条的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
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
计算。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4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
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因而B区检察院只能协助,
所以,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检察院决定附条件
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
上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
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
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也就是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得
短于6个月,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长于1年。故D
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7.【2015/卷二/71/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解
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
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
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
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
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身
起
出
如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
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
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而作为案件中的被害人
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院
申诉,但是不可以提起自诉。
不允许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是怕其再次将
未成年纳人刑事诉讼中,冲撞检察院之定向处置。
因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检察院就会对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在考验期遵守特定的义务进行审查,并根
据据其义务的遵守情况最后决定是否公诉。此种做
法也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转向处置,使其更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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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五章 审查起诉
回归正常社会体系之中,保障未成年嫌疑人的身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心健康,促使未成年人的转化。同时也赋予了被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
害人相应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综上,ABC三项说法正确。
法定不起诉—《高检规则》第365条:是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意义是所有的犯罪进行 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
起诉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并且由代表国家的检察 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
官具体行使公诉权,其强调的是谁将案件公诉至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
人民法院。本题题目并未体现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D项错误。
特殊裁量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
8.【2020/卷一/单选】周某(17周岁)在未
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向盐业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情况下,多次购买工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业盐并销售给周边群众用于喂养牲畜,获利20余
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万元,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不起诉。
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检察院对本案的处
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2023/卷一/单选】齐某(16周岁)与王
A.因周某积极退赃且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
某故意伤害刘某致其轻伤,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罪对齐某、王某立案侦查,移交审查起诉后检察
B.因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
院决定对齐某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行为会影
表现,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响对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C.因相关盐业管理规定,工业盐不属国家限
A.齐某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制买卖物品,应当对周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B.王某表明齐某系主犯,不同意对其适用附
D.因周某行为情节轻微,未扰乱市场秩序,条件不起诉
应当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C.齐某表明是刘某先对其动手,自己是正当
防卫,并提供相应证据
【解析】本题看起来很复杂,涉及的是非常小
D.齐父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不同意检
众的罪名,还涉及盐业管理规定,但其实这道题
察机关要求齐某在观护基地进行帮护
是可以做到秒杀的,因为我国的不起诉主要有四
种传统的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
【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而在这些不起诉 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中基本都是“可以”作出,只有法定不起诉才是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应当”作出,所以可以选出C选项。其次,还可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
以通过四种不起诉中只有法定不起诉对应的是无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
罪,其他都是针对已经构成犯罪作出的,所以可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以选出C项。
定。”也就是说只要求未成年人罪轻并悔罪即可,
具体而言:附条件不起诉——根据《刑事诉 并没有要求其一定要认罪认罚,即认可事实、罪
讼法》第282条: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名及量刑的建议,例如未成年承认自己犯罪,也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 愿意悔罪,但是不同意量刑建议不影响附条件不
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起诉的适用,同时注意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原则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只要法定代理人及
以A项不一定会影响,除非齐某是因为不认罪不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 辩护人有异议则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
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根据《高检规则》第370条: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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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学MN FDaEOW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B项错误,共犯的意见并不当然的影响附条
件不起诉的适用。
C项正确,因为如果齐某确实是正当防卫,
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适用法
定不起诉的决定。
D项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470条第1
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提起公诉。”只有对不起诉本身提出异议才不
得适用,对于具体的义务有异议可协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主观题链接(2023客观题改编)】
酌定不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检察
院能否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解析】不可以,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只是从宽处理的情节,
所以正常在认罪认罚后检察院通常作出酌定不起
诉的决定,而法定不起诉按照规定只能适用于没
有犯罪事实或《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法定不
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考点五 不起诉的救济
1.【2008/卷二/24/单选】某公安干警甲,
因涉嫌刑讯逼供某乙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期
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
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考点】不起诉的救济
【解析】本题的破题关键在于看到罪名“刑讯
逼供”被立案侦查,必须要反映出来是属于检察
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而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案件范围,因此,虽然考生都知道公安机关对案
件移送检察院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申
请同级复议、上级复核,但是本案与公安机关没
有任何关系,所以,对于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无
权申请复议、复核,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对于人
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
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
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就
是说甲作为被不起诉人只有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下,才有权申诉,但从题干“显著轻微”四个字
可知,此不起诉为法定不起诉,所以甲无权申诉,
B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
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
决定告知被害人。”可知被害人在传统的四种不起
诉的情形下都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所以C
正确。
而被害人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下除了附条
件不起诉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本案不属
于中院管辖,因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
是“危害国安、恐怖活动及可能判处无期死刑”
的三种情形,所以本案应当向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所以D错。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011/卷二/31/单选】被害人对于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
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
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
起诉
【考点】不起诉的救济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
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
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
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
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
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
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法院起诉。A项错误,非向作出决定的检
察院,而应当是上一级检察院;B项错误,非向
法院申诉;C项错误,被害人可以同时进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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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五章 审查起诉
是如果自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一般终止
处理。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22/卷一/不定项】甲、乙二人结伴逛
街,丙盗窃了乙的手机,在追回被盗手机的过程
中,丙被打成重伤。甲、乙、丙三人都被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甲成立防卫过当,但是
乙的行为与丙的重伤无关,丙系初犯且认罪态度
好,遂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本案,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如甲对丙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B.如丙对乙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C.如甲对自己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D.如乙对自己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考点】不起诉的救济
【解析】本案中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在丙盗窃
乙手机的案件中,丙被作出的不起诉属于酌定不
起诉,对于此不起诉被害人乙可以7日内向上一
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A项错误;而在甲乙伤
害丙的案件中,甲被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乙
与案件的重伤无关,乙的不起诉决定应该属于法
定不起诉。在本案中被害人丙可以七日内对于甲
和乙的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因
而B项正确。而在酌定不起诉决定中如果被不起
诉人对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检察院申诉,
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主观题链接(2018年客观题改编)】
1.监察委移送审查的案件,被作出不起诉决
定后,请问监察委的救济权为何?
2.请问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
时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解析】
1.根据《监察法》第54条规定:“对监察机
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
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
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
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
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
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
请复议。”可知监察委的救济权为向决定不起诉的
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的
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决定逮捕、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
请考生一定要注意,《监察法》虽然在大纲部
分放进了宪法,但建议考生放置于刑诉法中对比学
习,因为《监察法》解决的非常重要的一块是职务
犯罪,且其调查结束必须移送检察院,需要与刑事
诉讼法进行衔接,同时对比考点会变得简单。
考点六认罪认罚
1.【2020/卷一/多选】关于认罪认罚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A.甲犯数罪,但只认一罪,对其全案不得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法院也不得对其从宽
B.对于穷凶极恶的杀人犯,他认罪认罚并且
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对其不
从宽
C.在审查起诉中未认罪认罚,到了审判阶段
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D.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到了审判阶段
反悔,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考点】认罪认罚
【解析】A项,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
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
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
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
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所以A项错误。也就是
说对甲必须数罪都认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
是其只认其中一个罪更像部分的坦白,坦白的部
分是可以从宽的。
B项,“从宽”的理解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
见》第8规定,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
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可
·147·
齐贤教育
望WWitucanGw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
神,予以从宽处理,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律从宽将
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形。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条规 
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 
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只不过考生需 
注意,认是都可以认的,但是具体的从宽幅度会
有不同,认的越早从宽的幅度越大,此点2019年 
主观题也进行考查过。所以C项错误。
D项,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根据《认罪认罚 
指导意见》第53条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 
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 
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
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所谓依法判决就是 
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定罪量刑,不在原有的 
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同于没有认罪认罚
过。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2.【2020/卷一/单选】关于认罪认罚,下列
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涉嫌交通肇事认罪,没钱赔偿,被害人
家属不谅解,不能对他认罪认罚
B.乙侵犯著作权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但是
要求适用普通程序,不能适用认罪认罚
C.丙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只认贪污罪,
不认滥用职权,全案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D. 丁涉嫌杀妻后被抓,如实供述,认罪认
罚,但是说自己不后悔杀人,公安机关认为他不
真诚,没有将他认罪认罚的情况记录在案
【考点】认罪认罚
【解析】A项,被害方异议的处理,根据《认
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
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被害人有异议本身不
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本案中甲属于客
观上确实赔不起,客观上赔不起依然可以适用认
罪认罚从宽,只不过与犯有相似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作了相应的赔偿对比而言,从宽的幅
度应当酌减。所以A项错误。
【考点拓展】考生一定要注意,如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则不能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
B项,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条规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
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
的认定。可知B项不当选。且考生请注意在审查
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就三个层面即定罪层面、量刑
层面、程序适用层面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影
响认罪认罚的关键是定罪层面与量刑层面,协商
程序的适用主要要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因为按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简
化了被告人的程序权,所以要想适用前提是被告
人的同意,在三个程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了
普通程序,检察院记录在案就行,不影响认罪认
 罚的适用。
C项,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条规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
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
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
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所以C项正确。
D项,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条规
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
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丁没有
悔罪表现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是公安机关
应当将这一情形记录在案。因为其即便不能适用
认罪认罚,也可以认定为坦白,坦白不需要有悔
罪表现。且根据《公安规定》第205条规定可知: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
解如实地记录清楚。所以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20/卷一/单选】未成年人甲和未成年
人乙涉嫌共同犯罪,在侦查阶段两人都表示认罪
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甲满了18周岁,
乙未满18周岁。请问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表述正
确的有?
A.对于甲,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
其提供辨护律师
B.检察院应当询问甲和乙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C.检察院在征求乙父亲意见时,父亲不同意
乙认罪认罚则不得对乙适用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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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五章 审查起诉
D.如果乙认罪认罚,检察院公诉时可以建议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考点】认罪认罚
【解析】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89条规
定:“本节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
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刑事案件。本节第四百六十条(应当提供
法律援助)、第四百六十五条(讯问时应当通知法
定代理人)、第四百六十六条(一般不得使用戒
具)、第四百六十七条(认罪认罚应当听取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意见)、第四百六十八条(认罪认罚
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有异议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称的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
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上述规定。”A项
中甲已满18周岁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
象,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为其提供辩护。所以A项当选。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67条规定:“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
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
罚的法律规定,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
条的规定,听取、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
见。”也就是说只有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才是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成年人非应当听取。B
项不当选。但是考生注意,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
成年认罪认罚的案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都
要求辩护人在场,如果成年人没有辩护人的,则
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68条第1、3款
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署具结书
的,不影响从宽处理。”父亲不同意只是不需要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已,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所以C项不当选。
D项: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2条规
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
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
程序。”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案
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案件
禁止适用速裁程序。D项不当选。此选项属于叠
加式的考查,也是命题人惯用的命题方式,考生
只需要抓住未成年人禁止适用速裁程序这一考点
即可秒杀此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2021/卷一/单选】李某涉嫌贪污犯罪,
在留置期间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后案件移送人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应该指定异地法院
管辖,可以和同级法院协商指定事宜
B.审查起诉中,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后,留
置措施自动解除
C.审理中李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
应当为他提供值班律师提供出庭辩护
D.本案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可监
察委提出的量刑建议
【考点】认罪认罚、改变管辖、审查起诉、值
班律师
【解析】A项说法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
329条规定:“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
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
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协商同级人
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B项说法错误,留置是监察委根据《监察法》
可以作出的唯一一个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
手段,只能在调查阶段适用。而只要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则就应当由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
等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只要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留置措施立即解除。因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
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
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
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
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
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即因为留
置措施立即解除,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所以
移送后检察院需要立即对其采取先行拘留,而后
·149,
齐贤数育
QL DT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在10—14天的时间里变更为适格的强制措施。
C项说法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值
班律师提供的都是浅层次、普适性的法律帮助,
但是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C项属于可以秒杀
之选项。
D项说法错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犯罪 
嫌疑人应当认可的是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因 
为狭义的认罪认罚只存在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
认可案件的事实,又要认可具体的罪名还需要认 
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在其他阶段只要其认可
案件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即可。其实考生可以
秒杀此选项,因为在众多主体中,只有检察院可
以提出量刑的建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5.【2022/卷一/单选】甲交通肇事致乙死
亡,在审查起诉中与乙的妻子丙达成和解协议,
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
理,但甲在庭审中态度恶劣,不愿悔罪,丙反悔,
不再同意和解。一审法院宣判后,甲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甲态度好转,
又想认罪认罚。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A.若甲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
内容,一审法院对丙的反悔应不予支持
B.法院可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对甲作出
判决
C.对于上诉期间的认罪认罚,法院应听取检
察院的意见
D.本案如果以速裁程序审结,二审法院应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考点】认罪认罚、和解
【解析】A项错误,首先和解的前提也需要行
为人甲真诚的认罪悔罪。同时根据《刑诉解释》
第593条第2款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
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
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根据《刑诉
解释》第590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
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
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
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
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而和解的条
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
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
定的程序。”综合来看其不再悔罪,被害人不愿谅
解,不符合自愿性之基本要求,法院应当认定和
解无效。
B项错误,在审理中甲不再悔罪,不符合认
罪认罚之客观表现的基本要求,并且丙就和解之
民事赔偿部分反悔,存在较大争议,因而不得适
用速裁程序继续审理,应当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
审理。《刑诉解释》第372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
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
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
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
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
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C项错误,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50条规
定:“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
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
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
出裁判。”在二审中出现的认罪认罚,法院可以直
接视作新的量刑情节裁量,可以不用听取检察院
的意见。此考点考生可以总结为哪个阶段出现的
量刑情节主要由哪一个机关进行考量。
D项正确,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45条第
1款第1项规定:“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
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
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
宽处罚;”可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50·
刑事审判概述
06第六章
考点一审判特点
1.【2014/卷二/36/单选】刑事审判具有亲
历性特征。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
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
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
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
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
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
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
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考点】刑事审判的亲历性
【解析】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
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
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53条的规定: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
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
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
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
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视频即远程作证也是在同一时间大家同时参与。
故A项表述正确。
B项:刑事审判的亲历性特征体现的是直接
言辞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根据集中审理原则,
在法庭审判中,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 
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 
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 
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 
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若合议庭成员因病不 
能参加审理,应该由始终在场的候补陪审员参加 
审理并继续审理,如果没有始终在场的人,则应 
当由新的陪审员重新审理。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79条第1款的规
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调
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
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所以庭外核实
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核实的时候是三方都在,
符合亲历性的要求。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00条的规定,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
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审判主体亲自讯问及听取不
同主体的意见,符合亲历性要求。故D项表述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7/卷二/74/多选】《关于推进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
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的辨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
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
色彩的发展方向
B.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
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
D.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
量刑进行
【考点】庭审概述
【解析】A项:职权主义审判模式,顾名思义
非常注重裁判者的职权性,具体是指法官在审判
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
极性的审判模式。而从《意见》的内容可以看出,
完善法庭辩论规则,强化控辩的积极对抗,加强
控方的权利,就是在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向
控辩式的方向深化改革。所以其就是在向逐步弱
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故A项表述正确。
·151·
齐贤教育
Qs nices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B项: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 题中要求完善当庭宣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
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而在法庭上强化 的效率,同时又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体现
辩护权的核心就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 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所以综合来看其
发表意见。在审理中一般不能限制辩护的时间及 体现了对效益价值的追求。所以A正确。
次数。故B项表述正确。
B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
C项:刑事审判的公开性,即公开审判,是 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
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
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
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
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
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
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内容包含了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所以
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公开审判B项正确。
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
外,一律公开进行。因而公开审判主要强调允许
旁听,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而完善法庭辩论规
则并未体现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故C项表述错误。
C项: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
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最简单可以理解为作
出了生效的裁判,盖棺定论。本题中完善当庭宣
判制度并未体现这一点,因为如果是一审法院作
出的裁判在特定的时间内是允许被告人一方上诉、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对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
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
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
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定罪没有争议可以不再
辩护,但是对于量刑问题依然要保障辩护方的辩
护权。故D项表述正确。
公诉人抗诉的,一旦存在上诉和抗诉则一审的裁
判结果并不生效,需要等待二审的裁判结果。所
以C项错误。一般情况下二审的裁判具有终局性,
最高院一审的案件也具有终局性。
D项:根据AC两项的分析可以推导出本规则
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防止案件久拖
不决。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3.【2018/卷一/多选】《关于推进以审判为
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规定完
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关
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论对效益价值的追求
B.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终局性特征
D.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
考点二 刑事审判的原则
1.【2010/卷二/30/单选】《刑事诉讼法》规
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
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
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考点】审判概述
【解析】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
成在法庭上,指的是法官的裁判应当基于法庭调
查、法庭辩论的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及
时的进行宜判,从实体上首先保障结果的公正性,
防止其他因素的干扰,其次提升诉讼的效率。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考点】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
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
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A项: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 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 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知,在审判时被告人不
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可以简单的称为“又 满18岁的,不公开审理。故B项表述正确,ACD
快又好”,而宜判又分为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本 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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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六章 刑事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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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1/卷二/32/单选】审判长在法庭审
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
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
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
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考点】集中审理原则
【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
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
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
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
续进行。
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
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
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
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
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
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
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始终在
场的成员,应该指定新的成员重新审理此案。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根据《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合议庭由
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
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
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也就是说人民陪
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可知,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故A项表述
错误。且合议庭成员更换后,庭审应当重新审理,
故B、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13/卷二/37/单选】开庭审判过程中,
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
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
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
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考点】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解析】本题很多考生选择错误,主要是因为
无法精确的区分集中审理与直接言词原则。
A项:职权主义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
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
审判原则。职权主义原则要求法官处于中心地位,
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本案中,并未体现法官的
职权。陪审员离开法庭40分钟也并未违背职权主
义原则。故A项不当选。
B项:证据裁判规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
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
认定事实。本案中,并未体现证据裁判规则。故B
项不当选。
C项: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
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
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
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
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本案中,陪
审员离开直接违背了亲自听取口头陈述的规定,
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故C项当选。
D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
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
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
中审理原则强调的是合议庭不中断审理,而不是
个别法官的中断,而且本案中也并没有出现更换
个别法官的情形。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16/卷二/22/单选】《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
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
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
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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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nn roeeri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解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简
单的说就是谁审谁判,因为只有亲自审理案件的
人才最了解案件,才能作出最公正的裁判。
而直接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直
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
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
述。言词原则是指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
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
调查。其要求是: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合议
庭成员原则上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全过程;
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
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接受质证;证人出庭是一
般情况,不出庭是例外;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
辩论机会和时间。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强调了裁判
者的“亲历性”,要求审理者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
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
证据,要求审判者与裁判者要相一致,体现了刑
事诉讼的直接原则。故B项表述正确。
A项为干扰选项,诉讼职能包括控辩审三大
职能,本题中没有任何体现诉讼职能细化的地方,
所以错误。C项,程序性指的是司法活动必须遵
守法律程序,没有遵守应当承担一定的后果,本
题未体现。D项控辩式强调的是控辩双方积极对
抗,本题未体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2021/卷一/多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01条
规定:“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
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
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关于这一内容
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体现了集中审理之原则
B.更换合议庭成员时要求所有成员全部更换
C.体现了亲历性之原则
D.重新开庭审理前的所有审理程序都归于
无效
【考点】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解析】首先,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
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
人员,更换的是出问题部分的合议庭成员,并非
所有的合议庭成员,因而B项说法错误。
其次,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
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
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
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
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连续进行。
亲历性的特征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
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
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
有参与了庭审过程的人才能够对案件依法作出判
决。不中断审理、中断后重新审理,均能体现集
中审理原则,故A、C正确。
D项说法错误,如果更换的是始终在场旁听
的审判人员或人民陪审员,则案件是继续开庭审
理,前面的程序无须重新进行;若更换的是并非
在现场始终旁听的人员,则案件是重新开庭审理,
但是即便是重新开庭审理也是侧重于事实、证据
的审查,而对于一些基本的程序性的事项处理并
非当然无效。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考点三 两审终审制度
1.【2017/卷二/33/单选】下列哪一选项属
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
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
法院核准后生效
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
二审判决
【考点】两审终审制度
【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
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
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
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
限制。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
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
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
+154
第三编 程序编·第六章 刑事审判概述
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中,ABD项不属于两审终审
的例外,C项属于两审终审的例外规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009/卷二/32/单选】关于两审终审制
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
生效
B.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是生效
裁判
C.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所作的裁
判不能上诉
D.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就不
能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考点】两审终审制度
【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
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
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从被
告人的角度而言,其有获得两级法院审理的权利,
对于一审的判决被告人有上诉获得二审法院审理
的权利,但是请记住,其也只能对一审的判决上
诉,因为二审的判决、裁定原则上是具有终局性
的生效裁判,也就是说其不可以对二审的裁判结
果上诉。
而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
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
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
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所以A项错误,因为首先最高院的案件一审
即终审,不可以上诉;其次,对于普通法院的一
审判决被告人有权利选择是否上诉,如果被告人
信服一审的裁判结果选择不上诉,那么当上诉、
抗诉期满,一审的裁判结果也会生效。
B项错误,死立即的裁判及法定刑以下量刑
的案件,即便经过二审也不能生效,因为其必须
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C项正确,上诉只针对一审的裁判结果,不
能针对二审的裁判结果。
D项错误,生效裁判当事人认为有错的,可
以申诉引起审判监督也就是再审程序。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四 审判组织
1.【2011/卷二/35/单选】陪审员王某参加
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有正当
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
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
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
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
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
调查
B.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
C.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
D.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解析】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的成员,首
先需要明确的是从程序上而言,其除了不能担任
审判长,其他的权力与法官相同;其次,从表决
的权力而言要学会区分是3人合议庭还是7人合
议庭,在3人合议庭中陪审员既可以参与事实问
题的表决,又可以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而在7
人合议庭中,陪审员只能参与事实问题的表决,
不能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
根据《刑诉解释》第216条第4款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
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合议庭中无论
是法官还是陪审员要将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首先必须以合议庭的名义,其次,一定要经过院
长,禁止合议庭直接接触审委会。故D项表述正
确,ABC项表述错误。
【注意】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
庭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3/卷二/26/单选】关于我国人民陪
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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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望u Pcnn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
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
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
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解析】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
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
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陪审团是指
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件作出裁决的一组人
员。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
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
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A项: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条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
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所以人民陪审制
度的目的在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审判活动,
体现司法民主的精神而非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
陪审团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陪审团主
要负责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部分的适
用,陪审团能制约法官。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第2款
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
同等权利。”根据第2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
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根据第22条规定: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
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
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所以陪审
员原则上同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是也存在例
外情况;陪审团主要负责认定事实,法官则负责
法律部分。所以本选项根据新法判断存在不严谨
的地方,故B项表述不正确。
C项:《人民陪审员法》第5条规定:“公民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可知,人民陪
审员并不是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的。陪审团要
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西
方国家的通例。如在英国,根据1974年《陪审团
法》的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
年龄18岁至65岁,自13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
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审判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
参加陪审的男女,可充任陪审员。美国的联邦法
院和各州法院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是从陪
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
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故C
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规定: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
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
组成合议庭审判。”可见,是否适用陪审员制度当
事人可以申请,但是由法院决定。陪审团审理的
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
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故D项表述错误。
本题因为新法出台答案发生变更。综上所述,
目前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3.【2020/卷一/单选】王某涉嫌重大贪污一
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由某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关于本案的合议庭组成及人民陪审员
的考点说法正确的有?
A.人民陪审员应当由法院院长任命
B.本案可以由五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
C.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只能对事实问题
进行表决
D.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此案的过程中可以对受
害人和被告人进行调解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解析】A项,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0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
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A项不
当选。
B项,本案属于严重的案件,由中院一审说
·156·
第三编 程序编·第六章 刑事审判概述
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如果吸收人民陪审员只 
能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 
1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
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 
议庭。”七人合议庭只能由三名法官与四名陪审员 
组成。B项不当选。
C项,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 
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
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可知C项
正确。
但是考生注意,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21 
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
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 
决权。”即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行使同法官 
相同的职权,既能表决事实问题,又能表决法律 
问题。
D项错误,因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
件不可以调解。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10/卷二/72/多选】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
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
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
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
责任
C.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
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
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
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
笔录
【考点】合议庭制度
【解析】A项: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4
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
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
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
议庭。”即根据新法并非随机组成,同时合议庭中
还可以有助理审判员组成,故A项表述错误。
B、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合
 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
 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
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
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
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
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
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
 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
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
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B、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合议
庭成员在开庭审理时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的,
 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合议庭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
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可知,
 对于合议庭成员的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
“休庭”而不是“延期审理”。考生注意休庭主要
应对突发情况,是一种临时的应急手段,而延期
是一种诉讼障碍,必须出现法定的情形,例如新
证据的出现,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故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5.【2013/卷二/73/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下,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
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
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
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
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
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
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
决发回重审的
【考点】合议庭制度
【解析】本题与2010年的题目属于重复考查,
A、B、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合
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
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
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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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x isucsnie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
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
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
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
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 
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
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ABD项当选。
C项合议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线索和证据材 
料应当调查而不予调查导致裁判错误,合议庭成
员应当承担责任。故C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6.【2022/卷一/单选】甲县法院由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起因征地拆
迁引发的故意致人重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合议庭重新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报请院长将
该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可以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不
能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考点】人民陪审员法
【解析】A项错误: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
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
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
表决。”从发表意见的层面而言都可以,但是就法
律问题是不可以参与表决的。
7.【2024/卷一/单选】甲与妻子乙女因琐事
发生争吵,乙女为泄愤将甲与前妻的孩子推出窗
外,致其跌落死亡,此案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
成三人或者七人合议庭
B.证人丙出庭作证后可以旁听该案的审理
C.如合议庭评议认为乙女应当被判处死刑,
应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D.一审宣判后,若甲对乙女的量刑不服,可
提出上诉
【考点】审判组织、旁听规则、上诉
【解析】A项错误,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死刑、
 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因而吸收人民陪审员
只能组成七人合议庭,其依据为《刑诉解释》第
213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
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B项错误,证人绝对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包括作证前也包括作证后。
C项正确,其依据为《刑诉解释》第216条,
其规定:“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
决、裁定。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
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需要再审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78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刑事
部分上诉,附民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
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甲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对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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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考生注意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根据其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
序、速裁程序。而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当检察院将案件公诉至人民法院后,正常会经历以下流程:
第一个必经的环节为人民法院的七天庭前审查,即法院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自己受理及审理的条
件,审查后如果觉得有问题往往是将案件直接退回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觉得没问题会决定开庭审
理。也就是说正常的案件法院审查没问题都会决定开庭审理,但是如果在之间间隔的这一段时间
内,法院发现即将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比较复杂、材料较多,其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所以,总
的而言一般经历以下三大流程:庭前审查——庭前会议——正式开庭审理。
考点一 庭前审查
1.【2010/卷二/72/多选】法院对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
确的?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
的,原则上应当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
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
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
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
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解析】本题答案因法律调整而发生变化,请
考生注意。
根据《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
民检察院;(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
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
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
提起自诉;(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
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 
作出处理;(四)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9项规定
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三日以内补送;(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
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
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六)依
照本解释第296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
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
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
日以内审查完毕。”综上所述,AC项表述正确。B
项属于新法规定的“依照本解释第219条规定裁
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
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应当“退检”
而不是“不予受理”。所以B项表述错误。D项属
于新法规定的“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应当“予以受理”而不是“不予受理”。所以D
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2.【2007/卷二/25/单选】法院对公诉案件
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
撤回起诉
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一般应当决定退回
检察院
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
·159·
齐贤教育|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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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
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
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
原则不予受理
【考点】庭前审查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
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
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
人有权提起自诉;(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
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
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
的规定作出处理;(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
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
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
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撤
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
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
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A项错误,应
当为退回检察院;B项正确,本案非出逃境外缺
席审理的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审理的对象是活
着的被告人,被告人必须到庭,庭前审查不在案,
原则上退回检察院处理;C项应当退回检察院;D
项错误,在我国只要找到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法
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二 庭前会议
1.【2014/卷二/71/多选】关于庭前会议,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
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
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辨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
人名单进行讨论
【考点】庭前会议
【解析】庭前会议的召开主要是为了提升庭审
的效率,法院可以召开也可以不召开,非必须经
历的流程,在庭前会议中主要会讨论程序问题与
证据问题,梳理争议点。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30条第3款的
规定:“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
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
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
人。”可知,只能特定情形才是应当通知被告人,
除此以外的情形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也可以不
通知其参加,而权利的意思是只要被告人提出要
求,法院就应当准许,而其说法明显与法律规定
不符。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第2款的
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
调解。”考生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在任何一个阶段都
可以调解,可不必刻意背诵。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30条:“开庭审
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
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
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
议,说明情况。”也就是说,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只
能了解情况、提取意见,不可直接作出排非决定,
所以C项错误。考生注意本考点还在主观题中进
行过考查。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第1款的
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
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不
公开审理;(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五)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或者勘验;(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
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八)是否申请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
处理建议有异议;(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160,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可知,D项符合第(八)项,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2.【2015/卷二/72/多选】高某利用职务便
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
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 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
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
质证可简化
【考点】庭前会议
【解析】本题与2014年的题目高度重合,所
以具体解析可参照上题。具体而言:A项:根据
《刑诉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第2款的
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
调解。”故B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所以在诉讼的任何
一个阶段其实都是可以调解的,无须识记。
注意C项与2014年71题原知识点重现。根
据其分析可知,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
见,因为其并非是实质庭审的组成部分,所以不
可以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决定。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
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
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
化。”可知,并非对于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
庭审时都可以简化举证、质证,需要区分处理。
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2021/卷一/多选】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吸收了人民陪审员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关于人民
陪审员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B.可以庭前阅卷
C.庭审中可以经审判长同意向证人发问
D.有权参加庭前会议
E.裁判文书的副本应当送达给人民陪审员
【考点】人民陪审员
【解析】A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
215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
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
件,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
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
表决。”对于法律问题可以发表意见,只是不能参
与表决。
B项说法正确,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解释》
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
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
条件。”可知,在庭前人民陪审员当然可以阅卷。
C项说法错误,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解释》
第11条规定:“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
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
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人民陪审员作为
审判主体的组成有权利向证人发问,无须经过审
判长准许,但是就发问的重点,审判长会进行
提示。
D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
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
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
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
可以简化。”第230条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长
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
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
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
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可知,作
为审判人员的组成之一,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庭
前会议,其实此选项可以进行秒杀,因为在庭前
会议中会就有关事实证据问题听取意见,无异议
的庭审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简化的,那么如果陪审
员不参加,其就不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详细情况,
会影响其后面的审判行为。
E项说法正确,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解释》
第16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
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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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KA BUEATia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4.【2023/卷一/多选】关于参加庭前会议的
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B. 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
C.法院应当通知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
D.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考点】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30条规定: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
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
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
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
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
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首先,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参
加庭前会议,其次请注意被告人不是应当到庭的
对象,是否通知需要考量案件讨论的是否是证据
材料问题,是才应当通知,不是的则不需要。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考点 一审审判程序
1.【2019/卷一/单选】张三因故意伤害罪被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张三觉得侦查人员收集证据 
的程序不合法便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合议 
庭因此召开了庭前会议,其后法院对此案开庭审
理,法庭审理包括了下列环节:①公诉人对被告
人张三进行讯问;②辩方证人李四出庭作证;③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④张三对控方出示的作案工
具匕首进行辨认;⑤法庭宣布庭前会议对证据收
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关于以上庭审环节的先后
顺序,排列正确的是哪一项?
A.③①⑤②④
B.③⑤①②④
C.⑤③①②④
D.③⑤①④②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及庭审排序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考生应该能够判
断出法庭调查之初应当由公诉人宜读起诉书,因
此可以排除C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
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
情况。”可知第一为③,第二为⑤。
而在法庭调查的举证方面遵循的基本规则为:
先控方举证辩方质证,然后是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从具体证据的举证顺序规则上看应当遵循先言词
证据再实物证据。因而本题排第三的为①,而后
两个排序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考查实务中
的具体操作,实务中都是控方举完所有证据再由
辩方举证。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0/卷二/337单选】法院在审理一起
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
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
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裁定驳回起诉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考点】法院审理中发现遗漏自首、立功情节
的处理
【解析】本题答案因法律调整而发生变化,请
考生注意。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款
 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
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
知,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法院才
可以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而根据《刑诉解
释》第277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
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
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
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
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A项表述错误。B
项表述错误,正确答案应该是通知移送而非补充
侦查。也就是说目前只有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新
的立功线索才能建议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因为其涉及重新收集的问题,如果只是单纯的发
现已经收集但是未随案移送的量刑材料,只能通
知检察院移送。D项也错误,因为这里是应当,
即必须通知移送,否则的话量刑层面就会出现错
误,且明知有从宽处理的材料而不调取属于程序
违规,二审会被发回重审。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
162·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
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
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知,只有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行的,法院才裁定驳回,对于公诉案件,
无权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目前无答案。
3.【2012/卷二/41/单选】法院在审理案件
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
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
是正确的?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考点】法院审理中发现遗漏自首、立功情节
的处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
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
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
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
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
充侦查。”可知,对于被告人有立功情节,而起诉
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的,应当通
知检察院移送。故B项表述正确。考生注意单纯
的发现存在已收集但是检察院未移送的从宽量刑
材料,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的材料,直接通知
移送就可以,但是如果存在新的立功材料意味着
要进行新的调查,此时才能建议退回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2013/卷二/66/多选】法院审理郑某涉
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
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
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
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
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
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
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
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考点】补充、变更、追加起诉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423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
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
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
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
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
接追加、补充起诉。
而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的规定:“审判
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
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
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
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
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
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裁定。”也就是说在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出现漏罪
还是漏人,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
的规则,即只能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作追加起
诉、补充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不可自行增
加及补充起诉。故A项错误,BC项表述正确。
【注意】也就是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漏
罪、漏人,检察院可以选择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针对原有的公诉内容有错检察院可以选择变更起
诉。而请考生注意,漏罪漏人都属于诉的范围问
题,如果检察院不作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法院
不可以自行补充及追加,否则就侵犯了检察院不
告不理的诉权。但是关于变更注意,如果是罪名
不当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但是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检察院不变,法院也可以
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即法院可以变更。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24条规定:“人
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
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163·
齐贤教育
q129 Duan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
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
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知只有遇到
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才能撤回起诉。所以
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5.【2013/卷二/39/单选】检察院以抢夺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
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
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
改变起诉罪名
C. 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
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
起诉
【考点】补充、变更起诉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
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
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
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
告被告人无罪;⋯⋯”综上所述,B项表述正确,
ACD项表述错误。其实本选项的内容在上题中我
们已经作出了分析,就具体的定罪量刑而言属于
审判权的范畴,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相
适应的判决应该是法院的权力,所以具体罪名认
定时如果发现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公诉的罪
名不一致时,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也可以自己
直接变更。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2016/卷二/36/单选】法院在审理胡某
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
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 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
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考点】补充、变更起诉
【解析】本题按照2021年修订的《刑诉解
释》,答案出现变更。
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的规定:“审判期
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
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
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
依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
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胡某存在新的犯罪
事实,可能影响定罪,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
定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若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
定时间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
犯罪事实进行裁判。所以,本案按照新法的规定
不能直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本题
的A选项请注意,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相印证,说明案件不可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程度,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改判。综上所
述,本题说法均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本题目前无答案。
请考生注意对于审理中人民法院到底是否可
以建议检察院作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需要结合案件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状态,当案件事
实相对清楚,证据相对充分的时候,如果发现检
察院公诉的罪名不当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
针对漏罪漏人可以建议检察院作补充起诉,对于
公诉的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现漏罪、漏
人可以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如果对于出现
新事实,明显案件的情况不明朗,法院不应该作
出具体建议,而应当通知检察院自行作出处理,
因为检察院需要根据新收集的证据作出具体判断,
此行为也是属于检察院诉权的范围。
7.【2017/卷二/93/不定项】甲、乙二人系
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
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
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
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
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
·164·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期徒刑3年和1年。
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
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
甲、乙发问
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
甲和乙赔偿被盗窃的药材损失
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
【考点】第一审程序
【解析】A、B项: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
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
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
讼。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
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相同。所以被害人
享有的权利,代表人当然可以代为行使。刑事案
件中的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其
法定代表人自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
讼。所以A项表述正确。
而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第1、2款的规
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
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
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
后向被告人发问。”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被
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
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选项中是被盗窃的财
物,属于非法占有,不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永
远记住财物类犯罪必须是财物被毁坏才能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故C项表述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
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
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而根据《刑诉
解释》第36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
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
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
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
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不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不能适用,而需转化为普通
程序,并不包括被害人反对。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命题提示]命题人经常通过偷换概念来考查
考生的思维定式,此种考法在2016年辩护人证据
开示中同样考查过。
8.【2015/卷二/36/单选】关于我国刑事诉
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
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
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
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考点】审理、自诉案件
【解析】注意,本题因为2021年《刑事诉讼
法》修改导致答案变更。
考生首先明确起诉代表的是诉权,审判一般
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即自诉案件必须自诉
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公诉案件必须检察院向法院
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得主动审理刑事案件;然
而案件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作为审判主体就占据
了主导地位,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相适应
的判决是法院的权力,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审
判是可以制约诉讼主体的行为的。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
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
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
许。”可知,法院应该对自诉人申请撤诉是否是自
愿的进行审查,并不是都应准许。故A项表述
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
+165·
齐贤教育
朝u EBEn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 
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 
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罪名
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法院并不是只能就 
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也可以按照审理 
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故B项表述错误。
C项:如上题所述,请考生注意对于审理中 
人民法院到底是否可以建议检察院作变更起诉、
补充起诉、追加起诉,需要结合案件具体的事实 
和证据状态,当案件事实相对清楚,证据相对充 
分的时候,如果发现检察院公诉的罪名不当可以 
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针对漏罪漏人可以建议检 
察院作补充起诉,对于公诉的内容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出现漏罪、漏人可以建议退回补充侦查,
但是,如果对于出现新事实,明显案件的情况不 
明朗,法院不应该作出具体建议,而应当通知检 
察院自行作出处理,因为检察院需要根据新收集 
的证据作出具体判断,此行为也是属于检察院诉
权的范围。所以,按照本题的问法是符合规定的。
所以C项正确。
D项:《刑诉解释》第219条第1款第5项规
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
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
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可知,如果以证据不
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
据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9.【2021/卷一/单选】关于证人及有专门知
识的人,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A.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不能超过两人
B.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由控方先行
发问
C.被害人的配偶在案件中拒不出庭作证,法
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
D.证人在庭审中拒绝出庭作证,应当由公安
机关强制其到庭
由
【考点】审理、自诉案件
【解析】A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储
250 条第2款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并
 增加人数。”此考点属于重复性考点,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是根据案件中鉴定意见的种类来确定的,
有两种鉴定意见就可以申请四个人出庭。
B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
 规定:“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
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
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
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
情况确定。”《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鉴定
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适用前两条规定。”也就是
说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原则遵循谁提请通知谁
 先问的基本规则,而不是当然的由控方先问。
 C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19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
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首先为了
防止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被过度滥用,不得强制
的对象只限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而强制
被害人的亲属天经地义,此题属于偷换概念题,
经常考查。同时,审理中具体强制的行为是由法
院的司法警察完成的,而非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0.【2022/卷一/多选】李某涉嫌重大毒品
犯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案件后
被依法公诉至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法院依职权
通知鉴定人张某、刘某出庭作证。关于本案的审
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应将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得的电
子数据的原始介质移送至法院
B.法院可在庭外核实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电
子数据
C.如张某拒不到庭,法院审查后可将其出具
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D.对出庭的鉴定人刘某的询问,发问顺序应
由审判长决定
【考点】证据、质证
【解析】A项错误,因为按照《刑诉解释》第
118条第2款规定“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
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
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
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
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必须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否
·166·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则会暴露技术设备、技术手段,不利于技术侦查
工作的推进。
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20条规定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 
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
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可知,原则上也应当当庭查证属实,但是必要时
可以在庭外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C项错误,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第99条第
1、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 
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 
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 
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 
者重新鉴定。”可知,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 
庭,所得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请
考生注意,如果是证人,即便没有正当理由不出
庭作证,只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以核实确认
即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规
定:“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
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
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
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
情况确定。”第260条规定:“鉴定人、有专门知
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的,参照适用前两条规定。”本案的鉴定人是法院
依职权通知,因而发问的顺序应当由审判长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11.【2011/卷二/70/多选】关于量刑程序,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
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
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
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
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
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考点】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量刑
【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
 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的规
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
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
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
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故B项表述错
误,不可以公开发放调查问卷。
C项: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
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
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
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
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
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
宣读,并进行质证。”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案件
考生首先要知道,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作社会调
查,辩护人也可以作社会调查,其次他们既可以
自己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制
作调查报告。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12.【2011/卷二/65/多选】诉讼文书一般由
首部、正文(事实与理由部分)、尾部组成,下列
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B.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C.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
D.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
的理由分析
【考点】判决文书样式
【解析】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
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规定,判决书的事实
部分包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
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理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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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AU DIT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是判决的灵魂,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 表人
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
阐述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
何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A、B项中的内容属于判
决书的事实部分,C、D项中的内容属于判决书的
理由部分。故CD项当选。
【解析】考生注意单位犯罪时,因为单位不会
说话,无法行使辩护等权利,会产生诉讼代表人
代表单位参加诉讼,根据《刑诉解释》第338条
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所有
被告单位享有的权利其诉讼代表人都享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13.【2005/卷二/32/单选】某县人民法院在
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
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
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
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
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
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
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
回起诉的裁定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30条第3款的
规定:“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
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
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
人。”因而不是应通知齐某参加,只有遇到排非和
讨论证据问题才是应当通知。故A项表述错误。
【考点】撤回起诉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6条规定,在
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
否准许的裁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开
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
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
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
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
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
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
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
作为信贷科科长,属于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所
以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而不可
拘传其到庭,注意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这种对单位负有义务的人,不到庭才
可以拘传。故B项表述错误。
14.【2015/卷二/37/单选】某国有银行涉嫌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
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
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
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
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
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可知: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
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
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
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
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
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
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
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
【考点】庭前会议、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 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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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
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所以齐某具有当庭拒绝辩护人的权利。故C
项表述正确,当选。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
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5.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
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
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
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
到法院。据此回答(1)、(2)题。
(1)【2013/卷二/92/不定项】可以作为迅辉
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
【解析】考生注意诉讼代表人必须是与案件没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是自然人被告,也
不可以是证人。而诉讼代表人的遴选主要有两种,
根据《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
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
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
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
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
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难以
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
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
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
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也就说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单位承担了一定
的义务,所以有义务成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而
除了他们以外的人,例如单位的普通职工,他们
对单位没有承担这类义务,所以要让这些人成为
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需要单位出具委托。
A项中陆某为自然人被告,不可成为诉讼代
表人,C项保管员必须单位出具委托,D项副经理
不在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之内,需单位出具委托。
(此处与公司法的范围不同,根据真题给出的范围
应当是董监高。而高管主要包括经理和财务负责
人。)ACD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3/卷二/94/不定项】如迅辉公司在
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
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
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
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
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
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
责任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
【解析】A、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44
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
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
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
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
当继续审理。”可知,公司被撤销、注销,对单位
不再继续追诉。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的规
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
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
收益为限。”故C项表述正确。公司被分立,仍应
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主观题链接(2018年客观题改编)】
请问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中公司被合并,应以
合并后的公司作为被告人是否正确?
【解析】不正确,仍然应当以原公司作为被告
人,此考点与2013年的考点属于重复性考点。
16.【2021/卷一/单选】某公司涉嫌走私普
通物品罪,森园律所的律师秦某作为该公司的诉
讼代表人,杨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本
案的直接责任人。关于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的说
法,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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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n IU21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A.杨某可以找秦某所在律所的其他律师作为
辩护人
B.秦某可以同时一并担任该公司的辩护人
C.秦某担任诉讼代表人,可由该公司委托,
也可由检察机关指派
D.秦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拘传其
出庭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36条规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 
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 
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
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 
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 
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 
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 
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 
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可知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辩护人,所以B项错误,
而A项正确,由其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职责上
并无冲突。C项错误,律师作为诉讼外的主体,
只能接受单位的委托。
D项说法错误,因为只有对单位负有义务的
人担任诉讼代表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才能拘
传,例如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当普通的职工或其他部门负责人抑或是单位外的
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时,不能拘传,只能由单
位重新委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7.【2013/卷二/38/单选】在法庭审判中,
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
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辨护,合议庭应当
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辨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
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
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
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考点】拒绝辩护
【解析】A、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11
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
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
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
续进行。”根据法条的规定,被告有权拒绝辩护人
辩护,第一次当庭拒绝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故A项表述正确。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地位,在
辩护的具体内容上可以形成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
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但是被告人依然享
有拒绝辩护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拒绝
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11条第5款的
规定:“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
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
许。”也就是说,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一次拒绝辩护应予准许,重新开庭后,第二次
当庭拒绝的才一律不予准许。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11条第3款的
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
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
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
审继续进行。”因此,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合
议庭应当准许。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8.【2012/卷二/31/单选】下列哪一选项属
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
【考点】诉讼障碍:中止审理、延期审理
【解析】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因为
出现某些诉讼外的、对推动诉讼发展无关的特殊
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
院暂停审判,待影响诉讼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
审理的诉讼活动。考生注意不需要死记硬背概念,
中止主要是案件中的当事人主体出现了问题,本
案中混同了延期的一些情形,延期审理主要是诉
讼本身出现了障碍,例如审判主体被申请回避,
例如出现了新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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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的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
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
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
原因。可知,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
出庭的属于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故C项当选。
延期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于遇到了
与诉讼发展有关的并且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
法庭决定推迟案件的审理,等影响案件进行的原
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的制度。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
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
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可知,ABD项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故ABD
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注意】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与推动诉讼进程
无关,法庭恢复审理的期限一般不具有可预测性;
而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与诉讼发展相关,法律对
延期审理的各种适用情形的期间都作了较为明确
的规定,法庭恢复审理的时间具有可预测性。
19.【2012/卷二/70/多选】关于对法庭审理
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考点】法庭秩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
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
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
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
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知,对于法庭审理过程
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以采取警告制止、强 
行带出法庭、1000元以下罚款。故D选项错误,
ABC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0.【2019/卷一/单选】某人民法院一审张
某涉嫌抢劫案后,以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案无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后生效。生效后检
察院发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构成抢劫罪,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
本案进行监督
B.检察院可以新证据为由重新提起公诉
C.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但必须要求原审
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
D.检察院需要先向原法院提交原判决无效的
司法建议书,才能再行公诉
【考点】无罪判决后出现新证据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19、298条的
规定;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
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
事实、证据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
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200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
销。可知B项正确,C项错误,前案因为证据不
足而宣告无罪的判决从法院的角度而言人民法院
没有错误,因为举证责任是检察院承担的,所以
无须撤销前案判决。A项错误,并非必须通过再
审程序纠错,抗诉启动再审主要强调的是检察院
的监督权,即当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
判存在错误时,通常会通过抗诉进行监督,而本
案很特殊,本案属于检察院未尽到自己的举证责
任才导致被告人被作出无罪判决,从裁判结果而
言错不在人民法院,因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重新
起诉。D项错误,考生注意区分民诉与刑诉的考
点,且在本案中即便重新起诉也不撤销原来的判
决,因为只有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才需要撤销,
而本案的错误并不在法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1.【2019/卷一/多选】高某抢劫一案在甲
市A县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高某的辩护律
 师林某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不当行为,被多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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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n scarn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醒、制止、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审判长遂指令法 
警将其带出法庭,旁听人员谢某因强烈支持辩方 
而对法院的做法大为不满,一气之下殴打了法警,
后被法院移送A县公安机关处理,关于本案扰乱
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林某被带出法庭后,高某要求自行辩护
的,庭审应当继续进行
B.林某被带出法庭后,高某要求另行委托辩
护人的,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C.林某对A县法院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的做法
不服,可以向甲市检察院申诉
D.如果A县检察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将谢某
起诉至A县法院,A县法院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
甲市法院管辖
【考点】扰乱法庭秩序
【解析】A、B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
310条规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
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
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
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
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可知A项正确,因为本案属于
基层法院审理的抢劫案,未出现需要法律援助的
情形,所以被告人愿意辩护则庭审继续,被告人
要求委托辩护人则休庭处理。B选项过于绝对,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休庭,休庭后如果签署保证
书,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所以B项不当选。
C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
可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
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
纠正。A县法院的行为,其可以向A县检察院申
诉,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
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
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
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殴打的是法警,
法警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同事关系,这一关系
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A县法院不宜行使
案件的管辖权。因此,D选项正确。
【考生注意】2019年的客观题考的是被害人
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因为司法警察与法官是
同事关系,基本每一场庭审都会合作处理案件,
所以本案如果放在A县法院审理,会影响结果的
公正性。而2019年主观题考查的是,自己法院的
法官涉嫌犯罪,可否由原任职的法院进行审理,
考查的是被告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也就是说同样的知识点从不同的切入点进行了考
查。答案都是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管辖,也可以指定下级
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23.【2024/卷一/单选】张某是A公司法定
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虚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向
社会公众募集资金500万人民币,张某因集资诈
骗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审判程序正确的是?
A.法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当驳回检察
院的起诉
B.张某开庭审理时认罪认罚,法院未通知检
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C.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法院以抽签的方式
遴选若干代表人
D.法院冻结A公司账户资金700万人民币用
于追赃
【考点】一审程序
【解析】A项不正确,因为根据《刑诉解释》
第340条的规定,只要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明
确,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对于发现是单位犯
罪却按照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
院作补充起诉,但是请考生注意,检察院不同意,
法院不能增加单位作为被告人。从诉的角度而言,
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56条规定:“被
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
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
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
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
条和本解释第35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在审理阶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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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段认罪认罚算是新的情节,因而可以不再通知检
察院。
C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24条:“被害人
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
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到庭是被
害人的权利不是义务,所以可放弃不可被剥夺,
法院以抽签的方式遴选若干代表人到庭,属于变
相的剥夺被害人到庭的机会。
D项错误,应当冻结与涉案财产相当的资金。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微信:fakao2026
【主观题链接(2007年·卷四·第3题)】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
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
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
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
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
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
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
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
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
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
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
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
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
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解析】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对
同案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的规定。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就刑事案件部分
的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其只能针对附民
部分的案件事实向被告人进行提问,所以丁不可
就刑事犯罪部分进行发问。
【考生注意】此错误属于对细节知识点的考
查,考生需细心进行鉴别。
【考点拓展】第一,法庭调查中对被告人的发
问规则;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
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
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
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
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二,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规则:向证人
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
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
序错误,对证人的发问规则为:应当先由提请通
知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补充或
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因为根据《高检规则》
的规定,补充起诉针对的情形为“发现遗漏的同
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而撤回起诉针对的是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
人所为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为是犯罪的;(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6)法律、司法解释发
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7)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6.补充、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检察
院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
不能当庭径行决定。
【考点拓展】根据《高检规则》第425条规
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
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
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
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高检规则》第426条规定:“变更、追加、
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
向人民法院提出。”
7.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
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8.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
进行审查,包括甲、乙刑事判决部分及附带民事
诉讼部分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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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xu kaiein钟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考生注意】全面审查是二审的基本原则,其
含义为一审审理过的内容及主体都在二审的审理 
范围之内。内容包括刑事及民事部分,还包括事
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主体指的是
共同犯罪案件无论共犯是否上诉都在二审的审查
范围之内。
考点四 自诉程序
1.【2010/卷二/31/单选】某法院在审理张
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
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
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
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
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
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24条的规定: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
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
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而“人民法院在
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
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
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处理。”也就说;被告人实施了两个以
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
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
时,原告人提起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对原告人
提起的自诉案件一并审理;(2)法院在审理自诉
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属于公诉案件的犯罪
行为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
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处理,因为公诉案件严格遵
循检察院不告不理的规则。简单的记忆技巧为公
可并自,自不可并公。故A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2010/卷二/74/多选】下列哪些案件法
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
 案件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考点】自诉案件调解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
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同
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
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
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就说对
于自诉案件,第三类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可以调
解。所以AB正确,C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190条第1款:“人民法
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
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由此可知,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可以调解,附民主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都可以调解。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遭受
损失的时候,如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自己不提,
检察院也可以以附民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而此种情形下依然可以调解。因而D项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注意】三类自诉案件中第三类即公转自的案
件不适用调解也不可提起反诉。因为即便是公诉
案件转成自诉案件,其也兼具了公诉案件的一些
属性,而公诉案件本身不能调解、不能反诉。
3.【2011/卷二/72/多选】关于自诉案件的
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
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
以解除
【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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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2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
2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
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 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三项 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三项规定的
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同时根据该法第210条 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
规定:“⋯⋯(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 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8条第一款、第
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
以内宣判。”因此,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程序
事责任的案件。”可知,和解和调解都可以适用于
中,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和解。故B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故
项表述正确。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
B项表述正确。同时可知,“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羁押的,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未被
可以和解但不可以调解。故A项表述错误。
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故A项表
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12条的规定:
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
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 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的
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反诉。故C项表述错误。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11条的规定: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
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同时根据《刑诉解释》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32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 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
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可知,解的,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私 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裁
下行为,不是必须制作和解协议,且即便制作和 定。”考生需要注意二审调解结案一定需要制作调
解协议书也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因为和解协解书,而调解书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即二审
议更像一个民间的合同。故C项表述错误。
法院出来了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其效力更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30条的规定,高,会自动替代一审的判决,因而不需撤销。故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
D项表述错误。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可知,裁定准许撤诉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被
告人的强制措施。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2014/卷二/72/多选】方某涉嫌在公众
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
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4.【2014/卷二/37/单选】关于自诉案件的
A.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
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父亲可代为起诉
A.不论被告人是否羁押,自诉案件与普通公
B. 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
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都相同
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
B.不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在
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
宣告判决前,当事人都可和解
C.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
C.不论当事人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中提
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
出反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到庭
D.在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应当裁定撤
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销第一审裁判
【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
【考点】自诉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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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学 DucATO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317条第1
款的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
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
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
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知,原则上必须自行起诉,只有出现特殊的法
定情形才能允许特殊的主体起诉。任某不能因为
担心影响不好而让任某的父亲代为起诉。故A项
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3条第2款的
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
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
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
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
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
予受理。可知,任某在法院通知并告知后果之后
仍未出庭,在第一审宣判后不得再行自诉。其实
考生只需要记住自诉案件中无论是自诉人放弃参
加,还是自诉人选择被告人时遗漏了部分,能够
参加诉讼的机会只有一次。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
的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
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
偶、父母、子女除外。可知,同胞兄弟姐妹依然
可以强制到庭,方某的弟弟不属于本条所述的强
制出庭排除范围,因此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可以强制其到庭。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7 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
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本题没有说明具体情形,不能确定是否符合简易
程序的条件,即便符合条件也是可以适用,非
“应当”。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6.【2018/卷一/单选】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
与审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对乙侮辱自己的行为提起自诉,在双方
自愿的情况下法院主持调解并制作刑事案件调解
书,由审判人员签字并加盖法院印章
B.甲在网络上诽谤乙,乙想小事化了不愿起
 诉,乙的近亲属代为告诉,并提供了其与乙关系
的证明,法院予以受理
C.甲暴力干涉女儿乙的婚姻自由,乙提起自
诉后顾念父女感情而撤销起诉,两个月后乙再次
就甲之前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提起自诉,
法院予以受理
D.甲因财产被乙侵占提起自诉,但起诉时乙
下落不明,法院予以受理并裁定中止审理
【考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8条规
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
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综上A
项正确。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不可以与附民混同,自
诉案件必须制作调解书,且加盖法院印章,但是
附民调解结案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项:属于重复考查项,原则上必须本人起
诉,出现法定情形才可以由他人代为诉讼。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317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
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
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
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
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
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原则上必须被害人自己告诉,
本案为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本案中乙
并不符合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所以说法
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1条规定:“⋯⋯
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
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必须有新证据才可以再次
·176·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起诉,考生须理解记忆,如果随意撤回随意起诉
会浪费司法的资源即如果。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0条规定:“对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 
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 
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 
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 
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 
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 
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知起诉时便下落不明,法院
不应当受理。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7.【2021/卷一/多选】赵某和陈某共同在网
上侮辱周某,对周某名誉造成了较大损害,周某
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其只选择告诉赵某,请问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周某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B.周某无法收集在网上被侮辱的证据,法院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
C.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赵某还对周某诈
骗,应当一并对其进行处理
D.周某告诉法院放弃对陈某的自诉,法院可
追加陈某为第三人
【考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A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
331条第1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B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 
规定:“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 
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 
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
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
解释》第32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
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
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
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
 是说应当尊重自诉人意愿,法院不可以强行追加。
 且考生注意无论自诉案件中遗漏的是同案被告人;
还是被害人有多人,其中部分被害人放弃自诉,
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一次,放弃了便
不可以再就同一事实告诉,否则会浪费司法的
资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8.【2025/卷一/不定项】徐某和李某是夫
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和王某在外同居并育
有一女,李某以徐某和王某重婚罪起诉。以下选
项正确的是?
A.如果徐某和王某承认案件的事实且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法院可采用简易程序
B.法院可对徐某和王某李某进行调解
C. 法院可以拘传王某到庭
D.李某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应当
准许
【考点】自诉案件的程序适用
【解析】A项正确,因为自诉案件只要符合简
易程序的适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只要被告人
承认案件的事实,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适
用简易程序。
B项正确,该案件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自诉案件中只有公
诉转自诉的案件才不能适用调解。
C项正确,对于被告人不出庭的,法院可以
决定并自行派出司法警察将其拘传到案。
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
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
 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
时调取。”注意非应当准许,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
判断。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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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彰A8 EDUCAHOH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主观题链接(2021年客观题改编)】
自诉人有正当理由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应
当如何处理?
【解析】如果有正当理由,例如患有严重疾
病,则看其是否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如果有则案
件继续审理,如果没有委托则裁定中止审理;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或未经许可
中途退庭,应当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考点五 简易程序
1.【2011/卷二/71/多选】关于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
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
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
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考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解析】本题因法条变更修改答案,请考生
注意。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
审理。”此处“第一节”“第二节”分别是关于公
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因此,
公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案件仍然
在法院审判阶段,只是审理程序的内部转换,不
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只需在转为普通程
序后重新审理即可。而《高检规则》第444条规
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
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
理。”所以从程序上而言只会适用延期审理让检察
院做准备。故A项表述正确。
B项: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
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当简易程序需变更为普通程序后,不改变自
诉案件的性质,因此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是正
确的。故B项表述正确。
C项:其实本项与A项有极大的相似性,诉 
已被法院受理,繁简程度的转化不影响诉本身的
存在,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
仅是审理程序发生变更,不改变自诉起诉的有效
性,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
审理。”可知,简易程序必要时可变更为普通程
序。但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
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2012/卷二/32/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不
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解析】考生只需记住简单的、被告人认罪的
刑事案件,且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使
用。根据《刑诉解释》第360条规定:“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
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案件有
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
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
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
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注意】未成年人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的。只要未成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三方都
无异议即可适用。但是未成年人案件不得适用速
裁程序。
3.【2014/卷二/73/多选】关于简易程序,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
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
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
易程序
·178·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 C项表述错误。
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8条的规定,
D. 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
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考点】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
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 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
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
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
程序的其他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D项属于
进行审判。”可知,甲涉嫌持枪抢劫,可能判处10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故D项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当表述正确。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考生需注意持枪抢劫的最
高刑为无期、死刑不意味本案会判处到无期死刑,
案件的具体量刑需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判断,本案
未暗示有任何从重的情节,所以只能判断在10年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须适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用合议庭。同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
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
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一)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问题进行审理
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本案如果只是单纯的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组成三人合议庭也是可以的,
【考点】简易程序
但是如果社会影响重大则只能吸收人民陪审员组
【解析】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30条的
成七人合议庭,所以对于A项组成三人是有可能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的。故A项表述正确。
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66条的规定,
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
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
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
异议的。”甲犯抢夺罪,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
易程序。故B项表述正确。此处考生一定要注意
件,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
为语文式考法,“只有——才”是正确的,但是改
用简易程序,而非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故A
成“只要——就”则不对,因为必须要其法定代
项表述错误。
理人和辩护人同意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是绝不
意味着他们俩同意就能适用,最终是否适用还得
看他自己是否同意。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4.【2016/卷二/37/单选】甲犯抢夺罪,法
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考点拓展】成年人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
件,检察院都是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如果是未
成年人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则检察院是应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0条第(五)
项的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简易程
序。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当提出建议。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4条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
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
C项中辩护人为丙做无罪辩护,符合《刑诉解释》 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知,即使被告
第360条中的第(五)项,不适用简易程序。故 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审判长
179·
齐贤教育
qiuia toucarie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或者独任审判员也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意见。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5条规定:“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二)公诉
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
以简化或者省略;(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 
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
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
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四)控
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
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
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
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知,证据调查是必须
进行的,只是根据是否有异议而决定是否简化。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
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
题进行。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本项将其合二为
一,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7条第2款的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
判。”对于本案,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故D项表述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2017/卷二/34/单选】下列哪一案件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
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
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
护人作无罪辩护
【考点】简易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才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而A项中涉及国家秘密,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
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可知其归中院管辖,因而不可适用简易程序。故
A项表述错误。此项属于埋藏型的考法,看起来
在考简易程序实际上在考管辖,一定要小心。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款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
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考生注意检察院是否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不影响法院对于简易程序的适
用。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以得
出,可能判处的刑期在3年以上的也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所以B项正确。
【考点拓展】考生一定要注意其实本题考点在
2014年第73题的A选项中考查过“甲涉嫌持枪抢
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在此处考生只需判
断其刑期在3年以上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只不过
程序特殊而已。考生要小心并不是说具体罪名的
刑期中最高刑期为无期、死刑的就不能用简易程
序,因为最高刑和可能判处的刑期是两个概念,
如果题目想考查无期、死刑一定会给出具体的条
件进行暗示。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0条的规
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
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
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
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故C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2018/卷一7不定项】甲犯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法庭
B.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
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
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80·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
D.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院接受检察院的建议对四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集
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 中开庭审理。关于这些案件的审理,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解析】A、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的林杨进行辩护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应当在10日内审结
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
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
定期作出宣判
员出席法庭。”据此,A项正确,其实考生只需要
记住一审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公诉案
件中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二审、再审
不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本案
属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案件,所以可以合议庭,
也可以独任审,因此B选项正确。
【考点】简易程序
A.法院可以安排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
B. 法院在受理余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后,
C.对于楚凌案,法院认为检察院所指控的罪
名需要变更,可以在庭后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D.在潘武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如果认为其
应当判处的刑罚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应
当转化程序并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
【考点】速裁程序
【解析】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
条的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
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
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
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368
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
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
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
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
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简易程序的承认
自己所犯的罪行主要指的是涉嫌的犯罪事实而非
罪名本身没有异议,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
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
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选项中,甲被判处
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并
没有超期。故D选项错误。
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
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
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应当注意的是,值
班律师是国家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具有最低限度的
帮助,值班律师的职能只在于提供一些普适性的
法律帮助,这些帮助中并不含有出庭进行辩护。
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
的,可以延长至15日。”本题的关键在于得判断
出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可
知一般处拘役,并处罚金,属于可能判处的刑罚
为1年以下的案件。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2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
庭宣判。”可知本选项错误。其次,请考生注意,
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而被告人又认罪认罚,既承认案件的事实,
又承认指控的罪名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如果就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罪名的认定控辩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将程序升格
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因此,C选项错误。
考点六 速裁程序
D选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指的
1.【2019/卷一/多选】林杨案,余周案,楚 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本
凌案和潘武案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 案如果判处的处罚不符合说明该案可能判处的刑
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 期高于三年,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181·
齐贤教育
朝5 sUtanm |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 
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 
员出席法庭。”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2.【2021/卷一/单选】谷某诽谤李某从事淫
秽色情行业,对李某造成不良影响,李某提起自
诉,法院进行审理。之后由于该案在社会上影响
力大,对网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自诉和公诉的
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在自诉案件中,若谷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
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B.在提起公诉案件后,法院可以将自诉与公
诉案件一并审理
C.在公诉案件中,若谷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
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D.若谷某对李某真心悔过,无论是自诉案件
还是公诉案件双方都能达成和解
【考点】速裁程序、自诉案件、刑事和解
【解析】A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刑诉解释》
第327条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 
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自诉案件只能适用简易
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其实从
最简单的角度理解,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是犯罪
嫌疑人与检察院达成了狭义的认罪认罚协议,因 
而直接能够推定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C项说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 
适用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
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 
 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
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
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
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可知,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本案造成了重大的
社会影响。
B项说法错误,诽谤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
但是当造成严重影响时其不再属于自诉案件,而
应当属于公诉案件。当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时,意味着公诉程序已经启动,对于自诉案件法
院应当终止处理。也就是说同一案件自诉或公诉
只能选用一个程序,且公诉程序优于自诉程序。
D项说法正确,自诉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
而对于公诉案件,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刑
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案件,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和解。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22/卷一/多选】常某和郑某交往期
间,以投资为由从郑某处骗得8万元,后因涉嫌
诈骗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常某认罪认
罚,积极退还部分款项并取得郑某谅解。在法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时,常某辩称欺骗郑某感
情为真,但8万元系借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
是不正确的?
A.检察院可在速裁程序审理中调整对常某的
量刑建议
B.常某的表态仅影响认罚,不影响认罪
C.法院可将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D.法院仍可按照速裁程序审理并以积极退赔
为由从宽量刑
【考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解析】A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
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4
条规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
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
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
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
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
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
民检察院应当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在适用普通程
序中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或者转化为普通程序,由
人民法院考量相关因素。本题中被告人不再认罪
·182·
第三编 程序编·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认罚因而也不可以继续适用速裁程序。
B项错误,狭义的认罪认罚行为人既要认事
实又要认罪名,还需要认量刑建议,本案中被告
人常某否认犯罪事实,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处理。
C、D项错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需要
被告人承认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对事实不可以有
争议,而本案中被告人对于是否存在骗钱的事实
有争议,所以本案只能只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而
D项也错误,不可以继续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对
于退还的八万元应当用作量刑情节进行从宽考量。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2024/卷一/不定项】苏某因醉酒驾驶涉
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
苏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案件被
提起公诉。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果法院发现苏某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应
当转为简易程序
B.检察院不再负责派员出庭参加公诉
C.可以不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D.若苏某因为量刑不当提起上诉,二审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考点】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二审
【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60
条第6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
易程序:(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 
成犯罪的;”只要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不仅不 
能适用速裁程序,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适 
用普通程序。
B项错误,请注意按照《高检规则》第441
条规定,速裁程序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即只要是公诉案件一审,无论适用的是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
法庭。
C项正确,速裁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但是请注意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可以省
略,同时请注意简易程序只能简化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
D项错误,按照五机关《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第45条的规定:“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
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
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
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
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
经审理后依法改判。”即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应当依
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七 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分
1.【2010/卷二/35/单选】关于刑事判决与
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
的程序问题
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
干个
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
头作出
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不同
【考点】判决
【解析】关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说认为主
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判决只解决案件的
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
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
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
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抗
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抗诉期限
为5日。
D项:依据上述第四个区别可知,不服判决
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
定的上抗诉期限为5日。故D项表述正确。
A项:依据上述第一个区别可知,裁定既解
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而不是只解决程序
问题。故A项表述错误。
B项:依据上述第二个区别可知,在一个案
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裁定有若干个。缺少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限
制,而单独表述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若干个
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和部分裁定是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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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in LDVCano8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的,若当事人上诉,则可能会出现第二个判决或
裁定,但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
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裁定可以有若干
个。故B项表述错误。
C项:依据上述第三个区别可知,裁定既可
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故C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17/卷二/35/单选】在一审法院审理
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
出裁判?
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
追诉的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
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考点】判决、裁定、决定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第
(八)项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
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
终止审理。”可知,是“裁定”而非“判决”。故
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31条第1款的
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按撤诉处理。”可知,是“裁定”而非
“判决”。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第(七)
项的规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
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
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
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可知,针对C
项,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第(十)
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可知,D项被告
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
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应当裁定终
止审理。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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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考点一 上诉、抗诉
1.【2005/卷二/34/单选】叶某因挪用资金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
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
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
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
上诉
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
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考点】上诉权
【解析】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之一,上
诉主体是否提出上诉,根据《刑诉解释》第378
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
的意思表示为准。也就说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
被告人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选择撤回,撤回后也
可以再次上诉,以上诉期满前的最后一次意思表
示为准,即如果期满前最后一次被告人表示要上
诉则案件顺利进入二审程序,如果被告人表示要
撤回上诉,则上诉期满一审的裁判即生效。而本
题并未提到案件具体的宣判日期,所以考生只要
咬住作出判决后的10日被告人可以随意的上诉或
者撤回,具体是否需要上诉以其最后一次的意思
表示为准。所以本题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005/卷二/76/多选】甲与乙婚后六年,
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
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
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
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考点】上诉权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
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
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
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
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
诉。”本题为重婚罪,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享有
上诉权的主体为自诉人及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
理人。所以AB选项正确。而甲、乙从本案判断并
非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没有法定代理人。
根据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及辩护人经过被告人同
意也可以上诉,综上,乙的父母及辩护人经过同
意可以上诉,甲为自诉人,其近亲属不可以上诉,
所以CD选项错误。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在三类诉讼中即公诉案
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相对应的
六类主体只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
权,其他都有,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
件的自诉人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
被告人。而这五类主体可以上诉,他们的法定代
理人也享有上诉权。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2019/卷一/单选】2015年3月6日李某
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
公诉后李某外出办公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法院
遂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2016年7月8日李某到
案,法院裁定恢复审理,检察院以刑法规定的盗
窃罪定罪标准已提高不应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为
由,要求撤回起诉。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均应裁
定准许
B.若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李某对该裁
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C.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准许后,应
决定对李某酌定不起诉
D.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不得针对李某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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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彰OAS EBUCATO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行为再次提起公诉
【考点】撤回起诉、上诉的对象
【解析】A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6条
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
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
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A选项错误。
【考点拓展】检察院撤诉本身法律作了严格的
规定,即非随意可以撤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
根据《高检规则》第424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
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
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
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
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
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
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
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
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
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
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
行起诉。”
可知,其实撤诉的情形要么针对的是无罪、
要么针对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B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78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
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
决和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的,有权在
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
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
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
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
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可知法院准许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会作出裁定,被告人对裁
定不服的,5天内可以提起上诉。因此,B选项
正确。
C选项:酌定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
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免除刑罚。本案中,
李某因定罪标准提高不再构成盗窃罪,无罪应当
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高检规则》第424条第3款规定,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
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也就是说检察院
撤回起诉之后,如果又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可
以再次提起公诉。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二全面审查原则
1.【2004/卷二/33/单选】某人民法院对被
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
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
作出判决或裁定
【考点】全面审查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90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
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
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
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
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
裁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04/卷二/66/多选】张某、王某合伙
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
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
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考点】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庭
审程序
【解析】二审的审查原则为全面审查,既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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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查上诉、被抗诉的主体,又要审查未上诉未被抗 
诉的主体。考生只需要掌握一审中涉及到的所有 
人二审都要进行审查即可。而既然要审查其就享
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刑诉解释》第399条规定,同案审理
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
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
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可知AB项
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392条规定,共同犯罪
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
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
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
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可知C项正确。
而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
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
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可知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谁提起抗诉则二审可以
加重对该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而对未被提起抗诉
的张某法院不可以加重对其的刑罚。所以 D项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考点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
1.【2009/卷二/35/单选】下列哪一选项违
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
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
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
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
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
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
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
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
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
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
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本题答案根据新法答案出现变更
上诉不加刑是一项绝对的原则,即当光有被
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对一审被告
人的刑罚。
A项: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说法本身正确,
但是考生请注意无论是自己审理还是发回重审,
原则上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A项正确,
不当选。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审
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
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
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
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
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所
以B项正确,即单纯的加重罪名是可以的,本案
综合刑期未变,对于刑罚的执行方式也未产生不
利影响,考生请注意,如果本案基本刑为10年以
下,则不可轻易变更为暴力性的罪名例如抢劫,
因为只要变更则不得假释,属于对刑罚的执行方
式产生不利影响。因而B项未违反规定,不当选。
C项:检察院抗诉二审可以加刑,但是共同
犯罪案件中检察院抗谁只能加谁,没有被抗诉的
人不可以被加刑,所以C项正确,不当选。
本题D选项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
为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审理被告人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
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三)原判认定的罪
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
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
响;⋯⋯“”可知,石某一审为两个罪一个为故意
杀人,刑期为死立即,一个为抢劫,刑期为无期,
两罪合并为死立即。而二审法院将两个罪合为抢
劫一罪,虽然抢劫罪被加重了,但是总和刑期未
变,符合2021年修正的司法解释。因而D项未违
反规定,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目前无答案。
2.【2010/卷二/36/单选】某法院判决赵某
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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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UcAni0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 
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 
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
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
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本题按照新法答案出现变更
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审理被告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
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
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三)原判认定
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
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
利影响;⋯⋯”可知本案属于数罪并罚案件,加
重其中的一个罪但是总和刑期不变符合法律的规
定。因而C项正确,A、B项表述错误。本案属于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量刑不当不得发回重
审。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10/卷二/77多选】朱某自诉陈某犯诽
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
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
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
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
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
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
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
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
程序纠正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 
定,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可知,上诉不加刑仅限被
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同时上诉的,对被告人的判决不受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限制,即可以加重。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弄
懂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即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
二审才不能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A、B、C项:本案中,朱某与陈某互为案件
的自诉人与被告人,而双方又都同时上诉,所以
就意味着两个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都上诉了。因此,
法院可以加重对其中任何一人的刑罚。故A、B项
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D项:本案属于二审案件,因此一审的判决
并未生效,且双方都上诉的,法院不受上诉不加
刑限制,故法院可以通过二审程序来直接加重,
而无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故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4.【2011/卷二/36/单选】关于死刑缓期执
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
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
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
制减刑
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
发回重新审判
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
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
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考点】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
【解析】考生注意无论二审审理的是一般的案
件还是死缓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时都不得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但是减轻可以。
A项:原则上对于一审作出的裁判结果,被
告人不服都可以上诉,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
利之一。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
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条的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
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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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可知,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故
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
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
规定,高级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
判,撤销限制减刑。可知,B项表述符合法律的
规定。故B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
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
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
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
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
其限制减刑。”可知,C项中应是“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而非“可以裁定”,D项中应为“可以同时
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而非必须“裁定不予核准”。
故C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2022/卷一/不定项】甲被提起公诉,一
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甲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5
年、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5年,两罪合并执行8
年。甲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以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
法院判处甲犯盗窃罪有期徒刑6年,对诈骗罪不
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抗诉后再到二审,二审法院对盗窃罪的判
罚不能超过6年有期徒刑
B.抗诉后再到二审,二审法院对诈骗罪的判
罚不能超过5年有期徒刑
C.抗诉后再到二审,二审法院对两罪的判罚
合并执行不得超过8年有期徒刑
D.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盗窃罪6年有期
徒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
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三)
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
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
行产生不利影响;⋯⋯”也即上诉不加刑指的是
实质不能加重。因而根据《刑诉解释》第403条
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
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
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
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可知,发回重审后法
院单独改判盗窃为6年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D
项错误;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不得判处重于原
判的刑罚,主要指的是合并执行的8年,所以C
项正确,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主观题链接(2021年客观题改编)】
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检察院抗诉,
被告人同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改判重
于原判两年有期徒刑?
【解析】可以。首先因为上诉不加刑限只有被
告人一方上诉;其次很多考生理解成了《刑诉解
释》第403条,根据此法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
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
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
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
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
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也就是说第一次只有
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发回重审后检察院
才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才需要遵循不得重于原
判刑罚的规则,如果检察院刚开始就抗诉则二审
法院可以加刑。
【主观题链接(2016年·卷四·第3题)】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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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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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
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 
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
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
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
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
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
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
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
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
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
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解析】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
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
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既不符合补充起
诉的条件,也未出现新事实,按照《高检规则》
规定新的事实是指原有的起诉书中未出现的事实,
而本案中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
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2.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
应如何处理?
【解析】(1)根据上诉的具体理由确定是否
开庭审理,如果是对事实和证据有异议提出上诉
的应当开庭,如果以其他原因提起上诉的则二审
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开庭审理检察院需要
派员出席法庭;(2)无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为何,
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一审的判决;(3)如果认
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
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
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
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对原被告人的刑罚;
(4)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
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因为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5)
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考生注意】此处需要综合运用二审基本程序
的知识点进行判断,要尽量写全,切忌只提出并
分析某一个程序。
【考点拓展】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刑事诉
讼法》第234条)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
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
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考点四 二审的审理程序及处理
1.【2011/卷二/73/多选】关于检察院办理
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
或者辩解
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应当询问证人
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考点】第二审审判程序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450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
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
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听取辩护人的意
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
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
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C项错误,因为
按照规定是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2.【2014/卷二/38/单选】甲乙丙三人共同
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
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
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
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
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
丙的刑罚
【考点】第二审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3条规
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一)被告人、自
·190·
第三编 程序编·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 席法庭
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
C.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 审判
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
D.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
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 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
A项表述错误。
【考点】第二审程序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9条的规定,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
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
到庭。本案中,甲未提起上诉,若无必要,甲可
不再到庭。故B项表述正确。
【解析】A项:与2014年38题原知识点再
现,考生注意根据《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
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所以A项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2条的规定,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
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
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
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
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
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此规则也是全面
审查原则的延伸,故C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7条第1款规
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
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本案二审属于应开庭
审理的公诉案件,所以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故B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
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提出抗
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事实不清可以发回重审,但需满足新事实及检察
院补充起诉两个条件,才能加重对丙的刑罚。故
D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
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
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属于
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只有事实不清及违反程序
才可以发回重审。故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5/卷二/95/不定项】鲁某与关某涉
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
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
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
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考点拓展】而考生也必须知道,本案中改的
时候只能加重,而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又不
能加重刑罚,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
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
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
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新审判。⋯⋯”所以本案二审法院只能先裁
定维持原判。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
正确的做法是:
A.二审应开庭审理
B.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可知,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
不得限制减刑。解答本题有个技巧即高院不管是
二审还是复核死刑案件均需要遵循不加刑的规则,
而限制减刑属于典型的加重手段,因而即便没有
看过本题的相关法条,考生也能通过基本功作出
判断,这也是主观题对考生提出的要求。故D项
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91·
齐贤教育
gi#18 IDBEnW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4.【2016/卷二/38/单选】龚某因生产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 
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 
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
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
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
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
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
刑罚
【考点】第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3条规
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一)被告人、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
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
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
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
案中,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而非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所以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该开庭
审理的情形。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
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五)
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
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
容、延长期限;⋯⋯”本案中,原判宣告龚某禁
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
业,二审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属于延长禁止令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故B
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
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
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
 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依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若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
 当,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
 有害食品罪。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03条的规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
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
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
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
重被告人的刑罚。”补充起诉主要针对的是漏罪。
对于发回重审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
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若检察院仅是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
罪,一审法院仍然不可加重龚某的刑罚。考生注
意补充起诉主要针对原有罪名有遗漏,而变更起
诉针对原有罪名错误。发回重审遇有遗漏罪行检
察院作补充起诉,之所以能加刑是因为诉已经不
是原来的诉了,诉的范围变大了。故D项表述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2017/卷二/94/不定项】甲、乙二人系
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
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
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
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
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
期徒刑3年和1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
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程
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
阅案卷
B.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的1起盗窃事实
C.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
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考点】第二审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6条的
规定,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
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
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
人审理期限。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192·
第三编 程序编·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规定:对以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 
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综 
上本案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而只有开庭
审理的案件在决定开庭审理后才应当通知检察院
阅卷。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
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
的限制。所以对于一审认定错误的事实二审法院
原则上可以认定。但是本案中还存在一个问题需
要考生进行判断,即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基于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如果认定案件事实将可 
能导致原审被告人刑期的增加。所以综合判断B
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题干可知,一审对乙判处有期徒 
刑1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加重了对乙
的刑罚。尽管二审决定适用缓刑,但缓刑并非独
立的刑罚,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故不能认为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是减轻了对乙
的刑罚。所以C选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2条第1款的
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
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
护。”可知,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
辩护也可继续委托原来的辩护人。故D项表述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主观题链接(2018年客观题改编)】
某法院对甲涉嫌盗窃一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甲盗窃手机的事实已经查清,但盗窃电脑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随后法院对盗窃手机的事实进行
宣判,对盗窃电脑的事实未予认定。检察院以一
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抗诉,甲上诉。关于本 
案请回答:
1.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是否正确?
2.二审法院审理时认定了一审法院未认定的
事实,是否正确?
【解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可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
 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本案属于检察院抗诉的
案件,所以正确。
2.本题考生一定要注意与2017年真题94题
的B进行对比区分,命题角度非常刁钻。二审作
为一个纠错程序,在审理时的基本原则又是全面
审查,即一审审理过的内容及主体二审法院都可
以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而除了遵
守全面审查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
则。对一审未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往往涉及到加
刑。而本案检察院抗诉同时被告人上诉,所以法
 院可以在纠错的同时对被告人加刑,因而对一审
法院未予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可以认定。
考生注意2017年考查了只有被告人上诉,二
 审法院是否可以对一审未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其答案是不可以,因为上诉不能加刑。所以二者
对比起来看知识点相似,关键在启动二审的主体
上有不同,一个为上诉启动,一个为抗诉启动。
6.【2018/卷一/多选】关于刑事诉讼中查
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做
法是正确的?
A.张一盗窃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盗
窃的电视机返还被害人陈某
B.王二贩卖毒品案,本案关键证据海洛因应
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李三受贿金条案,金条未随案移送,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后,公安机关将该金条上缴国库
D.黄四受贿案,黄四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杀身
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将冻结的黄四的存款、
汇款上缴国库
【考点】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的处理
【解析】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
 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
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
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
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
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电视机属于被害人陈某的合法
财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返还,A选项正确。
·193·
齐贤教育
qin iouane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B选项:《刑诉解释》第441条规定:“对实
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
内容:(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是否随案
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
注明存放地点等;(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
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
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
等;(三)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
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
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等。上述未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
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对
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实物的,
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
文件。”据此,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不移送原
物,B选项错误。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款规
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
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
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
库。”受贿所得金条属于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应上
缴国库,C选项正确。
D选项;《六机关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
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
法第五编第三章(现第四章)规定的程序,由人
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据此,检察机关不能直接通知上缴,得通过启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没收,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7.【2019/卷一/多选】公安机关接举报称本
市张大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后立案展
开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张大明并
获检察院批准,最终张大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
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其始终辩称是被冤枉,声称
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并非自己所有,而
是被恶人栽赃陷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
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遂判决宣告张大明无罪。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提
起抗诉,在二审开庭前检察院发现了关于毒品来
源的关键证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辩方查阅、摘抄或复制检察
机关发现的新证据
B.因二审开庭前本案出现新的关键性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依据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本案
中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并无不当
D.张大明应于一审宣判后立即被释放,检察
机关可对其另行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考点】二审的程序、处理结果
【解析】A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95条
规定: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
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察二审审理后结果的处理。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可知:(3)原判决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非应当。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证据裁判原则最重要的内容是有证
据才有事实,即人民法院必须根据法庭审理中当
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作出相适应的判决,而公诉案
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所以一审法院根据
当时现有的证据作出无罪判决是恰当的。因此,C
选项正确。
D选项:一审中,被告人被宣判无罪,应立
即释放。但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后,只有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告人
采取强制措施。考生记住,一般情况下从阶段就
可以判断出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侦查阶段由当
家做主的侦查机关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当家做
主的检察院决定,一审中由当家做主的一审法院
决定,二审中由二审法院决定。所有程序中唯一
一个程序不遵守此规则的就是再审程序,只有再
审程序遵循谁启动的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的采取,
因为检察院抗诉可以启动再审,法院也可以决定
启动再审。所以本题故意设置这一选项混淆二审
和再审程序,请考生注意。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8.【2020/卷一/单选】甲涉嫌毒品犯罪被区
检察院提起公诉到区人民法院,后来检察院因证
据不足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甲认为自
己无罪,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裁定提起上诉,
·194·
第三编 程序编·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请问如果中院认为撤回起诉的裁定不当,本案中
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区法院的裁定,要求区法院继续审理
此案
B.中院应当开庭审理此案,作出相应的判决
C.以甲无权上诉为由,驳回甲的上诉
D.裁定撤销区法院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
审,并且该裁定是终审裁定
【考点】撤诉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96条规定:宣
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
定。其次,根据《刑诉解释》第378条可知:准
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所以C选项错误不
当选。
而从逻辑上而言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不当,那么按照规定二审法院会撤销错误的裁定,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以A选项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
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
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
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
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
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
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
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
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
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
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也就是说本案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其实体部
分进行审理,不符合原判决有错的情形。根据上
述规定可知必须是一审判决结果出现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是违反程序的规定,才会出现发
回重审,且发回重审指的是一审审过但是审错了
的情况,所以D项错误。且考生注意所谓的终审
裁定指的是生效的裁定,具有终局性。一般最高
院核准死立即的裁定才具有终局性,或者二审法
院裁定维持原判才具有终局性。发回重审的裁定
主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一般不用终局性来描述。
B项,二审法院如果决定自己审理只有符合
以下情形才会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
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
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考生需要
明确本案一审未做过实体审理,如果二审法院直
接审理则构成一审即终审,所以二审法院不能直
接审理此案,更不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B项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9.【2023/卷一/多选】天一市威远县法院一
审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4年,高某提出了
上诉。天一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定
性准确,但认定诈骗数额较低,高某实际诈骗数
额达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天一市中院二
审裁定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天一市
中院决定对高某诈骗案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和
二审裁定,指令威远县法院重审,关于本案的处
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威远县法院重审
时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
B.威远县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 只有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再审抗诉的,威远
县重审后才能对高某判决十年有期徒刑
D.本案再审可由天一市中院院长决定启动
【考点】合议庭的组成、上诉不加刑、再审的
启动、再审不加刑
【解析】《刑诉解释》第213条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
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
人合议庭进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故A正确。
《刑诉解释》第466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
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故B正确。
《刑诉解释》第469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
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195·
齐贤教育
u nucasie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
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故C正确。 
《刑诉解释》第46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 
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本案经历了二审,实质上是天一市中院的二审裁
定也有错误,此时再审天一市中院院长无法直接
决定启动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
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发现在认
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有错,必须提交审委会处
理。即一般生效法院对单独的量刑不当无权启动
再审。故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主观题链接(2008年·卷四·第3题)】
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
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
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
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
当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属于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同时上
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因为二审的基本原则为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刑事
部分又要审查民事部分,而根据法律规定,适用
法律有错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改判。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
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
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
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第
40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
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
部分予以纠正。
【考生注意】此处只问民事部分如何处理,考
生只需就民事部分进行作答就可以。同时注意附
民部分已经生效,受全面审查原则的影响,所以
二审需要对附民部分进行审查,若附民部分有错,
 刑事部分继续二审程序,而附民部分进入审监程
序,切不可一并进入二审。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
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
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第
40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
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
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
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考点拓展】本案例第二问、第三问都是对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全面审查规则的考查,而此
考点本身也是重难点,请考生一定注意。考生必
须厘清思路:第一、刑附民的案件本身包括刑事
与民事两份判决;第二,各自判决的上诉期相同
却并不影响,即十天只对一部分上诉另一部分已
经生效;第三、生效依然要接受全面审查原则限
制,而具体的上诉对象不同处理程序即不同,考
生一定要提升综合把控知识点的能力。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
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
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
处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规定可
知:“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
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
另行起诉。”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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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 
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
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
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
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
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
决。(《刑诉解释》第190、191条)
【主观题链接(2021年)】
甲房地产公司征地拆迁。为了赶走钉子户,
在股东贾某、刘某的指示下,员工李某和赵某到
钉子户住的地方进行骚扰。后钉子户报警,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员工李某构
成“重大立功”,公安撤销案件,将贾某、刘某和
赵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
贾某和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其中,赵
某没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值班律师马某为其提供
帮助。此案引起舆论强烈反响。
另经查明,该公司针对拆迁补偿存在单位行
贿,监察委对此正在调查。
问题;
1.怎样理解侦查中认罪认罚“重大立功”?
公安机关撤案应经过什么法定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
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
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
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首先,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可知重大立
功主要指的是以下情形:(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
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
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
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其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根据《公安规定》
第18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
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
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
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
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可
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应当先层报公安部,再由公安
部报最高检审核。
2.一审中,对征收拆迁案件,法院应怎样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怎样分工?
【解析】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
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
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
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
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
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
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
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
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也就是说本案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
以由专业的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也
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但是
如果吸收人民陪审员其只能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
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为本案
涉及征地拆迁,且社会影响重大。如果是专业的
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则其职责与权利是一致的,
而如果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则根据
《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可知,人民陪审员,
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
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值班律师马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
如果审判阶段中,赵某还是没有委托辩护人,能
否继续委托马某进行辩护?
【解析】(1)马某作为值班律师是国家为被
追诉者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也是辩护制
度的补充,具体而言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
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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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xi ucaiv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 
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
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
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但是注意其不得提供出庭
辩护的服务。
(2)不可以,首先,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 
师工作办法》第2条之规定可知:“本办法所称值 
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 
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第18条规定:“法
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
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 
册或值班律师库。并将值班律师库或名册信息、
值班律师工作安排,提前告知公安机关(看守 
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30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直接费 
用、基本劳务费等因素合理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 
助补贴标准,并纳人预算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值 
班律师是国家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具有最低限度的 
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提供服务的时候代表着国
家,其工作的内容也源于有关机关之依法安排,
依法领取国家的补助。而根据其第29条明确规
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
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作为代表国家的值班
律师是不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产生直接
的利益关系,以提供服务的机会招揽客户承接案
源。这违反了值班律师的职业纪律。
目前各个省、市基本上都制定了自己的内部
规范,都是明确禁止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其中比较典型的有:
(1)浙江在其岗前培训中明确要求值班律师
必须做与不能做的事情,其中不能做指的是:“包
括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
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
其它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
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本市开展法
 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第11条:“值
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
 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
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
及其它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
(3)2021年4月1日《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
律师工作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值班律师提
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纪
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
况,不得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
用值班便利提供或转介有偿法律服务。”
 (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
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家安全局、宁波市
 司法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若干意见》第22条
规定:“值班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推荐或变相推荐自己或其他律师担任辩
护人。”
 4.一审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审结后,被告
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法院在审查
 时发现,监察委对房地产公司行贿调查完毕移送
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
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
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
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
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
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
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
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
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处理。”
而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98·
第三编 程序编·第八章 第二审程序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既要
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三被告人成为了单位行
贿案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被移
送审查起诉时,二审法院可以并案,但是并案时 
应当与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如果可能导致庭审
过分迟延的一般不进行并案处理。当二审人民法 
院决定并案后应当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5.如果最终贾某、刘某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责
任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
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
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
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
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
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
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
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
护人。”
基于本案,首先原则上应当通知贾某、刘某 
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例如公司的董事、监事、判
高管,也可以通知他们以外的法定代表人、实际 次
控制人。如果确实没有其他主体或者其他主体由 
于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应当由单位委托其他与案
件没有直接牵连的负责人或普通职工进行。通过
上述两种方式无法找到适格的诉讼代表人则可以
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员例如律师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此人不可以是本案直接责任人员及单位的辩
 护人。
6.二审法院认为贾某、刘某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但赵某的案件事实不清,该如何
处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04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
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
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
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
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并案审理。”
可知,对于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审理
依法改判,也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对于本案发
回重审时,可以将全案发回重审,如果赵某部分
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关联也可以只将赵某的案件部
分发回重审,将贾某和刘某部分依法审理作出裁
判。但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赵某再
次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就贾某和刘某部分还
未作出判决,则可以将案件并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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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九章
死刑及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复核程序
考点一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2010/卷二/37/单选】被告人甲犯数罪
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
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 应当为甲指定辨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考点】死刑复核中的全面审查
【解析】A、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27
条的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
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
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
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
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
立即执行;(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
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
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
辩护意见。”可知,C项审查犯罪情节、后果及危
害程度符合上述第(三)项的规定。故C项表述
正确,A项表述错误。其实考生只需要明确审查
的内容一定是和定罪量刑有关系,便可快速排除
A选项。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7条的规定: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
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
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甲已经 
委托了辩护人,因此不具备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
护的条件。故B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
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可知,死刑复核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同时,
该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
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
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可知,
并未要求开庭审理,也未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
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011/卷二/74/多选】关于死刑案件的
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
果以及其他情节
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考点】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
【解析】A、B项: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
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3款的
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
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
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
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
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可知,在办理死
刑案件时,证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
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
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事实需要证据
 确实、充分。故A、B项表述正确。
 C、D项: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在对被告人
·200·
第三编 程序编·第九章 死刑及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复核程序
作出有罪认定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
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 
节:(1)案件起因;(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 
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3)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4)被告
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5)被害人附带民
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
害人近亲属谅解;(6)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
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
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
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可知,办理死刑案件时,应
审查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
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
助抓获被告人等影响量刑的情节。故C、D项表述
正确。
【注意】其实死刑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非常
相似,所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都需要运用证据
加以证明,但是由于对死刑案件持慎杀的态度,
会比一般的案件多考虑一些因素,这就是《关于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于问题的规定》第
36条列明的情况,例如其会考虑近亲属是否有协
助抓捕。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3.【2012/卷二/33/单选】关于死刑复核程
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
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
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
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察院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
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
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
报最高检察院。故D项表述正确,ABC项表述
错误。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几个特殊点主要有:(1)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二审决定不开
庭审理时应当讯问被告人;(3)最高院复核死立
即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4)高院复核死缓时应
当讯问被告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2013/卷二/75/多选】张某因犯故意杀
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
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
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
A.对全案栽定核准死刑
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
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
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
【考点】死刑复核结果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
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
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
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
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回重
审,不得改判,改判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只是单纯的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故
AB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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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Vnos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考点拓展】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立即的
案件,基于谨慎的态度,原则上无论是事实、证
据还是量刑、程序出问题,都应当裁定不予核准
将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是非常特殊的惰形,必须
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单纯量刑不当才可以。
5.【2014/卷二/39/多选】甲和乙共同实施
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
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
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
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
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
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
重审
【考点】死刑复核结果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 
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 
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 
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
本案属于事实证据没问题,单纯的量刑有问
题,按照新法可以发回重审、可以改判。所以C
正确,而在A、B选项中考生会存在疑问,即改判
都知道,但到底是裁定核准还是判决核准拿不准,
此题也告诉考生要注意对细节的把控。因为只要 
有一人被改判说明原来的裁判结果即被变更,那 
么只能作出一个新的判决,在新的判决中对没问 
题的人予以核准,有问题的直接改掉。所以B项 
也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6.【2015/卷二/96/不定项】鲁某与关某涉
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
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
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
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
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
确程序是: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
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
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
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
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24条第
1款的规定,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
 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
请高级法院核准。可知,本案中关某已经上诉,
 且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处理,而二审法院自己
 作出的死缓处理,不需由B省高院再另行复核。
 故A项表述正确。
【考点拓展】最高院自已作出的死立即判决,
最高院也不需要自己复核。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
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可知,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可以吸收人
民陪审员。故B项表述正确。
【注意】考生注意只有在普通的一审案件中才
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且其须是最高院以外的下
 级法院一审的案件,因为人民陪审员必须是非专
 业的法律人士,可以简称为门外汉,所以对最高
 院一审的案件,一定是非常严重的,为了保证其
 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不吸收陪审员;二审主要是监
+202·
第三编 程序编·第九章 死刑及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复核程序
督纠错程序,对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也不得吸 
收人民陪审员。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刑诉解释》第434条的规定:“死刑复核期
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
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 
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也就是说死刑案件复核中并非都应当听取辩护律 
师意见,只有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的,才 
应当听取。而听取时应当遵循在办公场所听取的 
规定。本选项属于将两个考点叠加进行考查。故 
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 
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 
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7.【2016/卷二/39/单选】甲和乙因故意杀
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
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
已生效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
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考点】死刑核准程序
【解析】A项:此选项考了个非常细节的点。
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的判决后,由于乙并未被
判处死立即,所以高院的二审裁定为终审的裁定,
但是问题在于裁定生效的时间非作出而是宣告后
才生效,其打了个时间差,也就是说二审的裁判
结果都是在宣告过后才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23条规定:“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 
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
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
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
甲、乙均提出了上诉,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
级法院自身无须再进行复核。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
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
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可知改判必须符
 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单纯的量刑出错才可以,
因而C项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可知,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
 事实未查清,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8.【2017/卷二/36/单选】段某因贩卖毒品
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
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
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
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
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
终审判决
【考点】发回重审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2条的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
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即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
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无须重
组合议庭。可知,本案属于上述情形所以无须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A项表述错误。
·203·
齐肾教育
e LIucanaH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B项:《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
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就说可以三人、也可
以是五人。所以,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0条第3款的 
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 
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 
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 
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此案只是量刑过 
重,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故C项表述 
错误。
D项:省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对于发回重
审的案件可以改判。另外,高院自己作出的死刑
缓期2年执行判决是生效的判决,无须自己再次
复核,所以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9.【2018/卷一/单选】杨某因故意杀人被A
省B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某未
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
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不应判处死刑,不予以核准后
发回A省高级法院。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本案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应在一审判
决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由A省高级法院报请
最高法院核准
B.如A省高级法院提审本案的,应依照第一
审程序审理
C.如A省高级法院发回B市中级法院重新审
判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D.如B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对其作出的裁
判,可以上诉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本题属于课堂上讲解的重点,也提醒
考生回归基本法条,掌握恒重点。
A项,死刑复核的报请复核程序为层报,所
以应该由B市中级法院先报高院,高院审核同意
判处死刑的,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再将案件报
请最高院。如果高院审核不同意的,则高院可以
将案件发回中院重审也可以提审此案。所以A项
错误。
B项,《刑诉解释》第423条规定:“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 
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
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
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
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
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
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
 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
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
判;”可知本案高院可以提审,但考生请注意提审
需用二审程序审理。所以B项表述错误。
C项,首先,根据《刑诉解释》第431条规
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
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
A省高院作为复核法院可以选择将案件发回重审。
而根据《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
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
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
外。”即如果有新事实新证据,或不应当判处死刑
这两种情形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不需要另组合
议庭。所以C项错误。
D项,B市中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一
审程序审理,所以所作判决与一般的一审结果相
同,等同于全新的一审裁判结果,可以上诉、可
以抗诉。因而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0.【2024/卷一/多选】甲乙涉嫌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由某地中院一审,一审人民法院判处
甲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乙有期徒刑八年,甲不服
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不正确的是?
A.乙应当立即交付执行
B.最高法复核发现乙的量刑较重,可以直接
改判
C.最高院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
院可将案件再次发回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D.解剖被害人尸体时其近亲属应必须在场
【考点】死刑复核、执行、侦查
【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12
条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
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
·204·
第三编 程序编·第九章 死刑及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复核程序
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
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 
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后交付执行。”本案两个人共同犯罪,属于乙参与 
了甲所犯的死立即之罪,因而,乙应当暂缓送监 
执行,暂缓至最高院复核讯问完甲之后交付执行。
B项错误,按照《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
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
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
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即单纯的不应当判处死刑才可以改判,对
于其他情形都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430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
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
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D项错误,按照《公安规定》第218条规定: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
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
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
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即不是必
须在场,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到场,无正当理由注
明即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主观题链接(2020年客观题改编)】
1.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最高
院应当听取是否正确?
【解析】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
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的意见。考生注意如果换种说法即最高院复核死
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则不正确,也
就是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才应当听取。
2.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发现遗漏罪行应当如
何处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
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考点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2002/卷二/14/单选】被告人郑某因贪
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
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
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
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
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栽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
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
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考点】死缓复核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28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
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
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
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
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
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
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
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审理后依
·205·
微信:fakao2026
齐贤教育
qAUCATiou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 
重被告人的刑罚。”
可知,高院同意的可以作出核准的裁定;事
实证据有问题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因而A、D项
表述正确。
B选项不对,高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发现量刑
过重的应该改判,且特别强调高院复核死缓案件
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而B项直接加重了
被告人的刑罚所以错误,因此当选。而C项正确,
因为高院复核死缓案件不得加重但是可以减轻。
针对高院复核死缓的结果,考生可以灵活记忆死
缓案件的复核结果,因为其除了正确核准的情形
外,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都是参照二审的处理
结果。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21/卷一/多选】为勒索钱财,李某绑
架王某之女并将其杀害,某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判
处李某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
民币35万元。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李某和王某对
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二审法院可以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
一并审理
B.二审审结前可暂缓将李某送监执行
C.二审期间对于附民部分王某增加独立诉讼
请求,法院可以调解
D.二审法院不得增加附民部分的赔偿数额
【考点】死缓复核
【解析】A项错误,此考点属于2009年主观
题的知识点再现,本案中,李某被判处死缓,故
而此时只有附民当事人上诉的,刑事部分上诉期、
抗诉期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复核程序对案
件进行审核,而非是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查。复
核程序的启动具有自动性,上诉、抗诉期满必须
向上报。所以本案正确的做法是附民部分通过二
审程序进行,刑事部分通过复核程序进行。
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08条的规 
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 
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 
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
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此案的刑事案件部分在高院
复核裁定核准之后需要送监执行,而李某又属于
二审附民部分的被告人,所以在二审附民审结前
可以暂缓送监执行。但是对于本案考生需要注意
一个细节,因为本案并非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
件,就其刑事部分必须要经历高院的审核程序,
高院裁定核准之前刑事部分不会生效,也不会出
现送监执行的问题。此选项针对的主要是高院复
核核准后,二审附民审结前。
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规定: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
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
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起诉。”
D项错误,二审中如果发现一审判决数额不
当可以依法改判,也就是说依据目前二审之规定,
只限制了刑事部分上诉不加刑,即仅有刑事被告
人一方对于刑事部分上诉,二审不得加重对刑事
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对于附民的赔偿部分并没有
作出限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3.【2023/卷一/多选】刘某因故意杀人被判
处死立执,同案钱某因涉其他案件被另案处理。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刘某辩护律师可将辩护意见直接寄送最高
人民法院
B.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报告中应包括钱某处
理情况
C.如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刘某应当判处
死缓并限制减刑,可直接改判
D.如死刑复核期间最高检提出意见,最高院
应当面听取并制作笔录
【考点】死缓复核
微信:fakao2026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
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三条规定,辩护律
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
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
 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
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
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故A正确。
·206,
第三编 程序编·第九章 死刑及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复核程序
《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复核 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
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 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
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案件综合报告应 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
当包括以下内容;(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 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
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案 徒刑15年。
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问题:
故B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
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
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
别应当如何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
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
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
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
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
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
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
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
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解析】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
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
重新审判。”考生注意复核不得加刑,但可以减
刑,从死立即减为死缓并限制减刑属于减轻处罚。
因而C项正确。请考生注意不得再参照2011年的
旧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
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杨某:因为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遂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生效,具体而言:
中级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
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
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
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
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
新审判。(《刑诉解释》第423条)
《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复核
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
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D项
错误,混淆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与最高检意见的
相关规定。
(2)董某:被判处死缓须报请高院复核。具
体而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
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
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高院复核后没问
题的应当裁定核准,有问题的可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主观题链接(2009年,卷四·第3题)】
[题干]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
(3)樊某: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
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
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
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
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
执行。本案中樊某参与实施了有关死刑之罪,应
当在最高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杨某后
交付执行。(《刑诉解释》第512条)
2.(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
·207·
齐贤教育
7xAR EDUCTIi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
(2)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 
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 
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只有部分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 
决提出上诉,或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 
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进行审查,又 
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进行审查。
3.(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2)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
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
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也就是说
刑事部分已经生效。而死刑复核的启动具有自动
性,即中院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报上
一级法院。所以,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董某的
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
处理。
【注意】考生需区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与复核
程序的区别。二审在审查附带民事案件的时候也
需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但是切记不是刑事部分
直接适用二审程序。本案中因为涉及两被告人为
死立执和死缓判决,因此必须进入复核程序,二
者是一个并行的程序,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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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1.【2015/卷二/39/单选】关于审判监督程
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
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
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
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
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53条规
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
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
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审查处理。”根据规定为“可以”由一审法院审
理,而非“应该”,因为这类案件也可以由二审人
民法院审查处理。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53条第2款的
规定,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
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
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
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B
项表述为应直接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
表述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
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的规
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
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
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规定,以及刑事案
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可知存
在例外情形。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55条的规定: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
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
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
法院审查处理。”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2003/卷二/20/单选】某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
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
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考点】再审抗诉
【解析】本题难度不大,但需要考生知道直辖
市的概念等同于省,直辖市的市检等同于其他省
的省检,市检下辖的分检等同于其他地方地级市
的市检,区县的检察院与其他区县的检察院一致。
再审的抗诉规则根据《高检规则》第597条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
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
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
是说从检察院抗诉的角度而言应该是上抗下,向
同级抗,即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再审的抗诉,而本院的生效判
决是市中院作出的,所以本题应该选C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10/卷二/38/单选】甲因犯抢劫罪被
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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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naw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
误的?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考点】再审的启动机关
【解析】本题的做题关键在于要能发现“省高
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即生效判决为省高院
作出。
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
款的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可知,最高法院有权对
高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审,也有权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故A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
的规定,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可知,最高
检察院有权针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向同级法院
即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
的规定,上级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可知,在审判监
督程序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有权监督。本
题中,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也就意味着生效
判决是省高级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
即最高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无权对省高级
法院的生效判决抗诉。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2017/卷二/75/多选】王某因间谋罪被
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
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本题单纯从知识点角度而言难度不
大,但是有一个隐藏的考点即死缓案件生效应当
经过高院复核了,也就是说本案的生效法院应当
是省高院。
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
2款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另外,判处死刑的案件,核
准的法院为终审法院。该案经甲省高级法院核准,
所以终审法院为甲省高级法院。可知,甲省高级
法院作为生效法院有权自行启动再审,最高法院
作为上级法院有权启动再审。故A项表述错误,B
项表述正确。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
款的规定,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可
知,最高检察院作为生效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有权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
正确。
本案中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有省高
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注意】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在历年考题中原
题再现过,具体参见:2006/卷二/第76题;2008
年延考卷二第27题。
5.【2019/卷一/单选】请问甲一审被A省高
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无人上诉、检察院
未抗诉,后生效。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不服生效判决可以向A省高院申诉
B.甲不服生效判决可以向A省检察院申诉
C.本案A省高院可以自行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D.本案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抗诉启动再审
程序
【考点】再审程序的启动
【解析】A、C项:向法院申诉应当向作出生
效裁判的法院提起,本案考生注意死立即的案件
只能经过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所以本题隐藏了
此点,也就是说本案的生效法院应当是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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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所以申诉需要向最高院提出,A项错误;C项,生
效法院自己可以启动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启动 
再审,本案的生效法院为最高院,只有最高院才 
能启动再审。
B、D项:申诉人找检察院申诉,按照《高检
规则》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 
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依法办理。”可知,应当找最高院的同级即最高检
去申诉,因为死立即的判决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
能生效,此点也是做题的关键所在。隐藏了死立
即的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所以B项
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597条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
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
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一般检察院
的抗诉遵循的规则是上抗下,即上级检察院对下
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抗诉,但是最高检可
以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最高院手里生效的案件,只能
由最高检抗诉。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主观题链接(2020年客观题改编)】
如果生效法院认为自己当初审判的案件中存
在能够证明罪犯系正当防卫的证人证言,但没有
予以质证,可否据此启动再审吗?
【解析】可以。首先根据《刑诉解释》第457 
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
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 
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 
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 
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 
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
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
 应当书面通知驳回。”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
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
会处理。”本案属于认定事实上有错,生效法院有
权启动再审。
6.【2020/卷一/不定项】张某涉嫌抢劫被A
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某不服遂
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维持原
判。张某对本案的结果依然不服希望申诉启动再
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A.本案张某应当向甲市中院提出申诉
B.法院立案后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可以召
开听证会并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C.本案甲市中院确实觉得生效裁判错误,可
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D.张某的妻子需要经周某委托才可以代为
申诉
【考点】再审程序的启动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53
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本案
的终审即生效人民法院就是甲市中院,所以其应
当向甲市中院提出申诉。
B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56条
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
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
 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
 可以进行听证。”
C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461条
 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
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
审。”也就是只有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才能指令下
级法院依法审理,而生效法院只能决定自己重新
 审理已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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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T tDutnIOw 1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D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451条
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
行。”也就是说从申诉的主体来看,近亲属有法定
的申诉权,无须他人委托授权可以直接申诉。考
生此处需要注意,从上诉权的角度则不同,普通
刑事案件中,近亲属要想上诉必须经过被告人的
同意。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7.【2023/卷一/多选】乙省甲市中院判处李
某死缓,案件生效后,本案中李某申诉应当向哪
些主体提出?
A.乙省高院
B.甲市中院
C.乙省省检
D.甲市市检
【考点】再审程序的启动,本题属于重复性
考查
【解析】考生请注意首先要知道申诉原则上要
向生效法院或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来,其
次,本案属于死缓案件需要复核后才能生效,本
案的生效法院应当是高院,所以李某或者向乙省
高院申诉,或者向乙省省检申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考点二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程序
1.【2011/卷二/38/单选】邢某因涉嫌强奸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
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
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
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继续执行原判决
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
【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解析】本题因法条修改变更答案,请考生
注意。
本题的破题关键在于从题干可知邢某不在犯
罪现场可能被改判无罪。
根据《刑诉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决定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
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
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
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也就是说再
审期间原则上不终止原判决原裁定的执行,除非
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可知,本案可以中止执行,
但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应该使用“决定”而不
是“裁定”。
故C项表述正确,AB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原答案为B,因法
条修改而变更为C)。
2.【2012/卷二/34/单选】关于审判监督程
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
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
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
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
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第4款的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
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可知,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上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故A项表
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
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
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故B项表述
正确。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
定,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
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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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察院依法决定。也就是在再审当中是谁启动的再
审就由谁决定强制措施的采取,所以C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464条的规定,再审原则上
不中止原判决原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再审可能
改判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导致原判刑期届满,可以
决定中止执行,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3/卷二/40/单选】法院就被告人
“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
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
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
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考生注意,本题给出的关键信息是案
件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也正确,也就是说实
体判决部分完全正确,单纯的是个人信息存在错
误。根据《刑诉解释》第473条的规定,原判决、
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故D项表述正确。也就是说本案无须启动再审程
序,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通过裁定予以更
正即可。
【注意】此处作出裁定的主体为作出生效判
决、裁定的法院,目前此考点未考查过。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2014/卷二/75/多选】关于审判监督程
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
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
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
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考点】审判监督的方式、主体、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51条的
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
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
查处理。可知,除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
属以外,案外人也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提出申诉。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
的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64条的规定,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
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
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
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措施。故C项表述正确。
【注意】此考点多次重复。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
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同时根据《刑诉解释》
第461条第2款的规定,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
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
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故D
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5.【2016/卷二/74/多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9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
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
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
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
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
刑存在例外情形
【考点】再审不加刑原则
【解析】考生需要读懂题意,再审原则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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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DM SUCM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加刑,但是检察院抗诉就可以加重,这是一种
例外。
A项: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再审程序,属于
当事人的一种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
人的利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刑事
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同时又规定,除检察
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
刑罚,在体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的同时,规定
了一种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例外情况,又
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基本理念,因此,题
干所述法条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基本理念的平衡。故A项表述正确。
B项: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
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该规定在再审不加刑原
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总结为实体上
有错需要改,这是实体公正的体现,而并不是谁
启动的再审都可以加重,从程序上而言要是检察
院抗诉的才可以。所以其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
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故B
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审
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
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
利的改判。”故C项表述错误。考生要注意区别
《刑诉解释》第403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
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
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
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
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此处因为有新的事实出现
且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视为一个新的案件,已
经突破原有案件的范围,所以不应该视为上诉不
加刑原则的例外。同时注意,很多考生会把检察
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作为例外,这是对概念的理
解存在障碍造成的,上诉不加刑一定仅只有被告
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所以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但
是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故C项表述错误。
D项: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
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
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也具有纠错功能,再审不加刑的例外是再审程序
纠错功能的体现。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6.【2021/卷一/不定项】张三、李四、王五
涉嫌职务侵占罪,在一审中张三和李四被A区法
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四年及五年,王五被判无罪。
后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本案确有错误,遂指令
A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张三为王五
顶包,实际上张三并未参与此案,并且张三还为
李四分摊了部分的数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符合
规定的有?
A.再审法院审理时可以对王五进行定罪量刑
B.上级法院指令A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
A区法院应当重组合议庭
C.再审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本案
D.再审中应当中止三名被告人原判决的执行
【考点】再审不加刑原则
【解析】A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
469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
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
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再审也遵循不
加刑的规则,如果要加刑应当是检察院依法提出
抗诉。
B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66条
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项说法错误,原则上只有再审的被告人死
亡且查明其非轻罪被重判才能裁定终止,本案对
于张三而言应当改判,对于李四和王五根据再审
不加刑的要求,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裁定维持其
原来的判决,维持后由检察院依法抗诉启动再审
加重对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D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464条
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
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
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
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措施。”也就是说原则上不中止原判决、原裁定的
执行,只有针对改判无罪或有重大错误可能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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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告人才能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7.【2025/卷一/多选】王某因犯故意杀人
罪,被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
于上诉期满后生效。服刑两年后,王某以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甲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对于王某申诉应该公开听证
B.甲省法院可以指定省内其他中级法院审理
王某申诉
C.若启动再审,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王某申诉
理由进行审理
D.若启动再审,甲省高级法院可以提审并依
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
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
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
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
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
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
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
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
求是什么?
2.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
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考点】申诉、再审的审理程序
【解析】
【解析】A项错误,其属于无中生有型的题
目,法院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正常审查程序审查
即可,没有关于必须公开听证的要求。
1.本案向检察院申诉的目的是引起审判监督
程序,而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遵守以下程序:
B项正确,此为异地申诉规则,根据《刑诉
解释》第45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
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
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
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请注意原则
上申诉人申诉,应当先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即
本案的乙市中院,如果违规找到上一级也就是本
案的高院,按照《刑诉解释》第453条的规定,
原则上需要将案件交给下一级法院,例外的时候
可以自行处理。而指定异地管辖是非常特殊的
情形。
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65条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
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因而C项正确。
D项错误,因为只要高院提审该案即应当按
照二审程序予以审理。
(1)根据《高检规则》第593条的规定: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
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所以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
如果申诉人直接向上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申诉的,
省检察院可交由下级即S市检察院处理,也可直
接处理。(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
不服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
理,但是根据《高检规则》第594条规定对不服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
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
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
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3)检察院抗诉引起
的再审应当遵循上抗下的基本规则,所以S市检
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
检抗诉。(4)同时再审抗诉遵循上级检察院向同
级法院抗诉的基本规则,所以省检认为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主观题链接(2017年·卷四·第3题)】
2.法院上下级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启动再审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 程序。
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
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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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
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 
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 
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 
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
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
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刑诉解释》第461、4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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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执 行
以转换的。故D项表述错误。
考点一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
程序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1.【2010/卷二/95/不定项】被告人王某故
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下题。
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法院
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法院审判
委员会
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D.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执行
2.【2013/卷二/24/单选】赵某因绑架罪被
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
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
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
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
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
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考点】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
【考点】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
的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可知,死刑立即
执行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故A项表述正确。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99条第2款的
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法院
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本案中,罪犯的原服刑地在甲省B市,故仍由B
市中级法院执行。故B项当选。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
当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可知,
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由最高院院长而不是审判委员
会签发。故B项表述错误。
【注意】本题考查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的核准
执行死刑的法院管辖问题,属低频考点,但考生
注意死缓被核准死立即的,无论其是在监狱内重
新犯罪还是脱逃后的重新犯罪,执行法院都是服
刑地中院不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99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法院交付第一
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
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可知,死刑执行由一审
法院执行。故C项表述正确。考生还需注意一审
法院可能是中院,也可能是高院,如果有题目说
死立即的执行一定由中院执行则该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2款
的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执行。可知,是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只不过执
行的地点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进行,
而不是交由这两个地方负责,执行的主体是不可 妻子
3.【2020/卷一/多选】王某和周某因共同贩
卖海洛因2000克,被M省L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
品罪责令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
执行,经最高院和M省高院各自核准后,2人被
交付执行,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如周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由
M省高院一审后再报最高院核准
B.周某只有在最高院核准王某的死刑立即执
行后才可以交付执行
C.王某在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之前有权会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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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周某在死刑缓期期间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考点】死缓、死立即之执行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97条规 
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
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
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所以A选
项错在不属于M省高院一审此案。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12条规定:“同
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
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
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
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
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本案周某与
王某共犯一罪,属于参与了死立即之罪,所以应
该等到最高院复核讯问完王某交付执行,非整个
案件复核完毕。所以B项不当选。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
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6
条,第一审法院在执行前,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
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
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
见的,应当告知罪犯。可知C项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15条规定可知:
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才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4.【2010/卷二/96/不定项】被告人王某故
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B.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应改为十五年
【考点】无期徒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
执行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
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
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
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
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表述
正确。注意此考点为刑诉法与刑法的交叉考点。
C项:根据《刑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可知,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
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
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5.【2016/卷二/40/单选】关于生效裁判执
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 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 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
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考点】执行机关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
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知,甲被判处管制1
年,应该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项表述
错误。乙被宣告缓刑2年,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
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
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
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
218·
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一章 执 行
机关执行。可知,丙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
个月,超过了3个月,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丙送
交监狱执行刑罚,而非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故C
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
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
关执行。因此,没收财产部分应该由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故D项
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注意】执行机关小专题:(1)法院负责无
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一审法院判决被 
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法院还负责罚金、没收财 
产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2)监狱负 
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 
决的执行。(3)公安机关负责拘役、剥夺政治权 
利的执行。(4)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依法被判
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另
外,考生应当注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
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剩余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6.【2010/卷二/97/不定项】被告人王某故
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
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
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
求先行予以偿还
【考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
【解析】本题答案因法条变化而修正,请考生
注意。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
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
关执行。”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27条的规定,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
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可知,应
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
责任。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28条的规定: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
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
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法院
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则中止执行,
异议不成立则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故C项表述错
误。按照新法的规定非一律中止。
D项:《刑诉解释》第527条规定:“被判处
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
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诉解
释》第528条规定:“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
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可知,D项说王某在案发前
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先行予以偿
还的表述错误,法院一定会进行审查,只有所负
的“合法正当”债务才可先行偿还,非法债务无
须偿还。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7.【2015/卷二/40/单选】关于刑事裁判涉
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
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
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
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
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
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
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考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解析】此题属于细节题的考查。
A项: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侦查机关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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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
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审判或
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
冻结,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
押、冻结。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故B项
表述错误。
C项: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于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裁判涉
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
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
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可知,涉案
财产和被害人并不是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
明。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
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
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故D项表述错误。考
生注意,委托执行只能委托同级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8.【2017/卷二/37/单选】甲纠集他人多次
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
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
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
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
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
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
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
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考点】执行
【解析】本题属于可以秒杀的题目,只需要考
生记住永远先赔的是医疗费,其次是有优先受偿
权的债务即可判断出A项符合,具体而言:
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
规定》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
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
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
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
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
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
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
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本案中银行贷款
存在抵押,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优于普通
债务,所以银行贷款应优于财产损失受偿。据此
可知,BCD表述错误,A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9.【2018/卷一/多选】甲涉嫌盗窃被判处刑
罚,判决生效后,下列哪些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
财物?
A.价值100万卖给古玩店10万的古董
B.价值一万元的手镯赠予女友
C.以6000元的价格卖的二手电脑
D.4万元用于还之前的赌债
【考点】追缴
【解析】考生只需要抓住恶意获得的财物一律
追缴即可,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
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
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
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A项属
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涉案财物应当追缴,B
属于无偿获得应当追缴,C项属于善意取得不可
以追缴,D项属于非法债务清偿应当追缴。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10.【2021/卷一/单选】周某因涉嫌诈骗罪,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将其位于南区的一处房屋进行
查封,而房屋此前已被抵押给银行。周某一审被
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周某
不服提起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判决生效后法院要想处置房屋必须要公安
机关先出具解封手续
B.若银行主张优先受偿,应将其排在补偿完
·220·
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一章 执 行
受害人被骗金钱后进行
C.本案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进
行处置
D.南区法院可受委托帮忙处置房屋
【考点】涉案财物的执行
【解析】A项说法错误,根据《关于刑事裁判
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
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
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
冻结的事实。”
B项说法错误,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
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
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
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
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
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
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可知银行
主张优先受偿,应该排在退赔被害人之前。
C项说法错误,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
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
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
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涉案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本案中一审
人民法院为北区人民法院,而非中院。
D项说法正确。其为一审法院北区法院的同
级法院,也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1.【2019/卷一/单选】关于死刑立即执行
的暂停执行及处理结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重大立功如果查明不影响继续执行死刑,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
B. 法院发现没有其他因素影响执行死刑的,
应当直接继续执行死刑
C.发现罪犯怀孕6个月,法院应当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D.发现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法院应当一并
判决执行
【考点】死立即的暂停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504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
改判;(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
新审判;(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
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
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确认原
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
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
死刑的命令。”
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需要最高院院长
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再由最高院递交高院,由
高院交一审法院执行;C项错误,应当改判;D项
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2.【2024/卷一/多选】外国人汤姆在中国
犯罪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附加
驱逐出境。请问该判决生效后涉及到的执行机关
会有哪些?
A.法院
B.监狱
C.公安局
D.外事部门
【考点】执行机关
【解析】本案有期徒刑10年归属于监狱执行;
罚金属于财产刑由法院执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
关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3.【2024/卷一/单选】谭某在未取得商品
房销售许可的前提下,与苏某、张某等多户签定
协议,收取订金39万元。其中10万用于股票,25
万购买轿车,3万用于偿还欠款,剩余用于日常消
费,后谭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对于本案涉及
金钱的处置,哪一说法正确?
A.苏某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返还订金
B.法院可追缴偿还的欠款3万元
C. 法院在庭审中可自行决定拍卖轿车
D.法院应该一并没收股票产生的相应收益
【考点】涉案财产之处理
【解析】A项错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针
对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非法占有
或者非法处置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项错误,只有恶意获得的财物才应当追缴,
根据《财产规定》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
+221·
齐贤教育
MM DuCATOM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 
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 
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 
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
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
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
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
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
理。”即一般非法债务清偿才需要追缴,正常的还
款不在追缴的范围内。
C项错误,涉案财物原则上必须在判决裁定
生效后才能进行处置,提前处置涉案财物必须符
合相应的条件,同时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才可以。
根据《刑诉解释》第439条规定:“审判期间,对
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
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
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
D项正确,根据《财产规定》第10条规定: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
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二 执行程序的变更
1.【2002/卷二/56/多选】在刑事诉讼执行
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
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
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
其正值哺乳期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本题因法条变更答案变化,请考生
注意。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
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
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
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
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
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
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
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对于有期徒刑、拘役出现
四种人道主义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暂予监外执
行,而无期徒刑主要针对怀孕和哺乳自己的婴儿。
但是注意要排除自伤自残的情形。由此可知,A
项可以,B项自伤自残不可以,CD两项可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2.【2007/卷二/27/单选】张某因盗窃被判
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
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
一个机关?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考生记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
按照时间点来确定的,交付执行以前由作出判决
的人民法院决定;而交付执行以后由执行的机关
写出书面意见报相应的主管机关批准。所以本题
选D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2014/卷二/26/单选】钱某涉嫌纵火罪
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
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
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
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
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
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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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一章 执 行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 
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
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A项表述正确,不
当选。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
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故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16条规定:“人
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
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二)未经批
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
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故C项表述正确,
不当选。
D项:决定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
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与
判决、裁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决定一经作出即发
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诉或抗诉。为了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有
关机关或当事人对有限的几种决定形式申请复议
或复核,如不起诉的决定等。然而,现行法律并
没有规定被监外执行人对收监决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可知,“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
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说法于法无据。
且本选项考生反应不出对应点的时候可以用逻辑
进行推理,即本该送进监狱的人,先可以暂缓送
监,且在外面待一天就算执行一天,对罪犯而言
是非常好的事情,根本不会出现复议,因为复议
权属于救济权,只有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才会享有。
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
【注意】由D项延伸出来的一组考点,《刑事
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复议的决定如下:①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
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②公安机
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
候,可以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不服复议结果的
可向上级复核,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③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
候,可以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不服复议结果的,
可向上级检察院复核。④控告人如果对公检法机
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⑤证人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
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
一级法院申请复议。⑥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2017/卷二/38/单选】张某居住于甲市A
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
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
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本题与2007年的题属于同质考点,
抓住报批的时间即可判断出具体的机关。
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
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
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
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
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可知,本案中,张某是在执行期间突发严
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执行机关提
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
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
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而根据《社区矫正法》第8条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第17条
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
223·
齐贤教育
uEO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 
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张某的居住地为A
区。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款
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
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
关。”《公安规定》第310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
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一)发现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
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
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也就是说,实质上谁决
定暂予监外执行就由谁决定收监。而本案中,张
某是在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并非法院决定的,而是执行机关决定的,
所以应当由执行机关决定收监。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主观题链接(2021年客观题改编)】
请问罪犯在执行期间因严重疾病被报请暂予
监外执行,对于疾病的鉴定应当由法院作出是否
正确?
【解析】此说法错误,因为根据《刑诉解释》
第514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
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
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
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也就是说交付
执行前才由法院组织,交付执行后应该由执行机
关组织。
5.【2015/卷二/41/单选】关于减刑、假释
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
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
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
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 
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考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34条规
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
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
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
个月。可知,甲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其减刑由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
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不是高
级法院,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
释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
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
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
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
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可知,乙
作为被报请减刑的罪犯,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
庭审。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
(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
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应当开庭审理。可知,丙所犯的是受贿罪,属于
职务犯罪,应当开庭审理,此处属于较大陷阱,
很多考生在此失分。故C项表述错误。
D项:辩护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针对的
是控诉机关的控诉,考生可以抓住其核心关键点
即有控诉——积极的主张定罪量刑,才会有辩护,
例如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
中的被告人。而减刑、假释解决的问题是是否要
提前释放罪犯,无须辩护。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2018/卷一/单选】甲因盗窃被判处12年
有期徒刑,在执行4年后关于减刑的问题,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关于减刑的证明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关于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可通知能证明甲确
有悔改表现的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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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一章 执 行
C.对于减刑法院应当书面审理
D.对于减刑法院可以由审判员适用独任制
审理
【考点】减刑
【解析】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
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其没有所谓的诉讼主张,即只要符合条件,执行
机关即可报请减刑,报请减刑的同时提交证明材
料即可。所以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证明材料
的提交也非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指的是对自
己的诉讼主张承担提出证据并说服裁判者的责任,
如果诉讼主张未获得支持则需要承担不利的风险,
在减刑假释中检察院不用承担任何的风险。因而
A项错误。
B项: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的规定》第11条规定:“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
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
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
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
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
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
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可知B正确。考生注意
本考点属于重复性考点,之前真题有过考查。
C项: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
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
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
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
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
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
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
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
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即法院是否书面审
理需根据案件的性质,报请减刑的情形来判断。
所以C项未区分情形的表述错误。
D项: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
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
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所以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三 社区矫正
1.【2004/卷二/34/单选】孙某在甲市服刑
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
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
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
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关撤销
原来的假释裁定?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 乙县人民法院
C.甲市监狱
D.乙县公安机关
【考点】减刑、假释
【解析】根据《社区矫正法》第46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
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
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
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2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
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
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
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
有关证据材料。”也就说对于假释的撤销分两种情
况,如果是出现新罪、漏罪则由审理该罪的法院
进行;如果是违反规定,例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
重等行为违规,则既可以由原审地法院也可以由
执行地法院撤销。本案是由于漏罪被报请撤销,
所以应该由审理诈骗罪的乙县人民法院进行。所
以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4/卷二/74/多选】关于有期徒刑缓
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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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1I IE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住地
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
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
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
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考点】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
的执行
【解析】考生首先需要反应出来缓刑属于非监
禁刑,其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本案中关键
的干扰项应当为A项,即到底谁来核实其居住地。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19条第1款的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注意首先缓刑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所以其要遵守的规定是社区矫正机构告知,与法
院无关;其次没有向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
事实的规定。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46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
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
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
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
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
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
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
有关证据材料。”即应当由审理该罪的法院撤销。
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第1
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
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撤销缓
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故D项表
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3.【2020/卷一/多选】李某涉嫌犯罪被甲市
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李某被甲
市中院裁定假释,在甲市B区执行社区矫正期间,
李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裁定假释后李某需要自行到矫正机关报到
B.杜区矫正机构可以对李某适用电子监控
C.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李某有逃跑的可能性可
以提请法院逮捕李某
D.李某假释的撤销应当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
【考点】社区矫正
【解析】A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1条
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
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所以A项
正确。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只有暂予监外执行才是
移送罪犯至社区矫正机构,其他三种情形都是罪
犯主动报到。
B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9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
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
强监督管理:(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所以B项当选。
C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47条规定: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
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
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也就是说申请撤销缓刑、假
释建议的同时,可以提请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所
以C项当选。考生请一定要注意,此处的逮捕属
于一种应急的手段,因为只要申请撤销假释,罪
犯就需要收监,为了防止其逃跑,可提请法院逮
捕,且逮捕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
D项,首先考生必须清楚撤销假释分为两种
不同的情形,根据《社区矫正法》第46、48条规
定,一种是因为涉及新罪漏罪而被报请撤销假释,
此种情形应当由审理该罪的法院撤销;另一种是
因为行为违规而申请撤销。本题是因为行为违规
而报请撤销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
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
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因而本案属于可以向原审法
院提出申请,非应当。所以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拓展】假释的撤销并不需要找决定机关
·226·
第三编 程序编·第十一章 执 行
即具体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撤销的原因不
同由不同的人民法院进行撤销;但是暂予监外执 
行则不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罪犯进
行收监通常由决定机关进行,也就是谁决定暂予
监外执行谁决定进行收监,根据《社区矫正法》
第49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
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4.【2020/卷一/单选】武某因贷款诈骗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被裁定假释,接
受社区矫正1年后发现武某还有招摇撞骗案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审理招摇撞骗案的基层法院可直接撤销中
院作出的假释裁定
B.法院可以书面审理武某的假释案件
C.武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变更执行地的,应当
由裁定假释的法院作出变更裁定
D.武某的假释裁定被撤销后,应解除对其的
社区矫正
【考点】社区矫正
【解析】A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46条
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
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 
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
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可知A项正确。
B项,《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
定》第6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
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
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
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
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
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
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
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
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
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
其他。本案涉及贷款诈骗犯罪,属于典型的金融
 诈骗罪,必须开庭审理,所以B项不当选。
C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7条规定,社
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
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
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
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
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
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
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
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
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
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知社区矫
正机构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就可以,因此C项不
当选。
D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45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
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
止。”可知被撤销假释社区矫正自动终止,无须解
除,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主观题链接(2009年·卷四,第3题)】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
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
 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
处董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
15年。
问题: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
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
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下级法院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
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过后确认杨某有其他犯
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没有其他犯罪,
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
·227·
01
第四编 特殊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考点一基本原则
【2012/卷二/73/多选】《刑事诉讼法》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
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
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
是错误的?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
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考点】不公开审理
【解析】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一律不得公开审理,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
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所以A项说可以公开审理,
说法错误。
而原则上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可以旁
听,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特殊的情况,即其虽
然不公开审理,但经过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却可以让学校和保护组织进行旁听,因为处
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是通晓未成年身心特点的 
人,他们参与有利于教育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积 
极改造。所以C项正确而B项错误,因为未成年 
案件审理只有这两类人可以参与,其他与案件无 
关的人一律不得参与。同时,该制度与公开审理
并不存在矛盾,是公开审理原则中的特殊情形,
所以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2010/卷二/78/多选】根据《人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
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
确的?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
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
 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
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考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
殊权利
【解析】A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7
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
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规定》第17条第7款的规定,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
员参加。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规定》第18条的规定,讯问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即原则上不
得使用戒具,但是例外情况下可以用。故C项表
述正确。
 D项:根据《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
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
·228·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其 
实对于此考点考生只需要记住存疑时按有利于被 
告人的规则处理即可。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2011/卷二/33/单选】赵某因涉嫌抢劫
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
院时已年满19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B. 对赵某不公开审理
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到场
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考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
殊权利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50条的
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
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
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
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
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二)强奸、
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
权利的犯罪案件;(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
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案中,赵某实施抢劫罪时未满
18周岁,但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满19周岁却还不
满20周岁,所以可以由少年庭审理。故A项表述
正确。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57条第1款的
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
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
由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可知,赵某在开
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应当开庭审理。故B项表
述错误。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55条第1款
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
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 
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 
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
情况记录在案。”而根据《刑诉解释》第567条规
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开庭时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人民法院
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本案中,
赵某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或监护人,而一般应该通知其近亲属到庭。故CD
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2012/卷二/74/多选】关于犯罪记录封
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考点】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犯罪记录
封存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
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可知,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包括:(1)犯罪
的时候不满18周岁;(2)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故AB项当选,CD项不当选。考生注意
犯罪记录的封存是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手段,只
要符合条件必须适用,而其条件只有两个:一为
年龄条件;二为犯罪的严重程度。并未要求其具
备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4.【2015/卷二/73/多选】律师邹某受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
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
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
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
陈某的法庭教育
【考点】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解析】A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辩
护人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查,所以邹某作为辩护人
可以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
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故A项表述正确。
+229,
齐贤数育
 reinsH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B项:只有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三方都没有异议的才可适用简易程序。而
邹某作为辩护律师反对适用,则不可适用。故B
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4款
的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
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可知,享有补充陈述权利的是其法定代理人,不
是辩护人。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76条第2款的
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
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
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
加有关活动。”可知,辩护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
可以经法庭同意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
等工作。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5.【2015/卷二/74/单选】甲、乙系初三学
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
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
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 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
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
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
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考点】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考生注意此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有瑕疵。
【解析】A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5款的规定,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
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另行通知其他
合适成年人到场。从此条可知,并非未成年人拒
绝,检察院都应当准许,检察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而只有检察院决定准许的时候才是应当另行通知。
而A项并未考虑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从A项作
出的解读可以看出其认为未成年人拒绝时,检察
院是应当同意,所以本项应该是错误的,而司法
部当年公布的答案却是正确的,所以需要考生注
意,自行更正答案。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55条规定:“到
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
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
等工作。”《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规定: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
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
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
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可
知,其伯父可以对其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
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但是
并不能代为控告。故B项表述错误。考生注意如
果是法定代理人到场,原则上未成年人的程序权
利其法定代理人会当然的享有,但是如果是法定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则权利
比较小,主要是提出意见与参与教育的权利。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5款
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而前三款的内容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
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
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
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
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
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
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
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
人员在场。”可知,询问丙时也应该通知其法定代
理人。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
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
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
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
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
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
·230·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诉讼权利。”可知,即使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应该有
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6.【2018/卷一/不定项】未成年人甲(17周
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
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
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
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
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罪,A区人民检察院
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故意伤害
罪先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
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可以
组织人员旁听
B. 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
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
C.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定是违法的
D. 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
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A选项:《刑诉解释》第557条规定: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
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
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
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
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
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
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故
意伤害轻伤符合了应当封存的条件,所以审判时
不得公开,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项不正确。
【考点拓展】注意只要是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
案件,无论审理时被告人是否满18周岁,审理的
过程,宣判的过程一律不得组织他人旁听。因为
只要组织他人旁听,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便丧失
了其本来的意义。
B选项:《刑诉解释》第566条规定:“对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
易程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必须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考生请注意,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已经满了十
八周岁,不再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无须听取父亲
的意见。据此,B选项不正确。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
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
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
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
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案中,附条件不起
诉的年龄计算以犯罪时为准,甲在犯罪时未满18
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判处1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刑诉解释》第550条规定:“被告
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
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
判组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
组织审理:(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
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二)强奸、猥亵、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
件;(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
的其他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
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
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据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7.【2019/卷一/多选】未成年人小蔡和父亲
蔡某贩卖淫秽物品,小蔡被取保候审,蔡某被逮
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批捕小蔡和蔡某时都应当讯问
犯罪嫌疑人
B.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征得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C.可以对小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同
时禁止其进入娱乐场所
D.应当对小蔡和蔡某分别起诉,用不同的程
序审理
·231·
齐贤教育
H ouznei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A项错误,审查批捕时原则上是可以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时才应当讯问犯罪
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
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
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6)犯
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7)犯罪嫌疑人是盲、
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知对小蔡应当讯问,
对蔡某非应当讯问。
B项正确,《高检规则》第469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
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而
根据修订后的《高检规则》第470条规定:“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
诉。”因此,B选项正确。考生注意一般法定代理
人由父母中的一人担任即可,本案中父亲成为共
犯,一般由母亲担任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
的处理。
C项正确,《高检规则》第476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
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
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人
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
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
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所以C项
表述正确。
D项错误,根据《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
件的规定》第51条可知,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
件原则上应当分案起诉,由人民法院分案审理,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
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
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
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而本案看不
出来未成年人是否是主犯,即便是主犯也是可以
不分案处理,所以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8.【2023/卷一/多选】未成年人小明被徐老
师猥亵,在刑事侦查环节,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在小明家里一次性完成询问
B.经过小明和小明父母的同意对小明进行身
体检查
C.给小明看徐老师的照片,确认徐老师身份
后组织对徐老师进行辩认
D. 对徐老师逮捕后,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三
天后通知其家人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侦查、
强制措施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210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
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
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
安机关提供证言;第326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
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
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
二次伤害。因此,A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
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
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
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
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由此可见,只能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的身体检查,不能对被害人
强制身体检查。同时,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
不仅需小明同意,还需小明父母同意。故B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
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
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
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故C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
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
速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
·232·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本条规定的“无
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
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同时,第1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一)不讲真实姓
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没有家属的;(三)
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防止证据灭
失并不是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
时内通知家人,故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主观题链接(2020年客观题改编)】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成年人是
否可以适用少年法庭?
【解析】经院长决定可以适用,不得当然适
用。根据《刑诉解释》第550条规定:“被告人实
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
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
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审理:(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
校学生犯罪案件;(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
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
他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
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
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9.【2021/卷一/多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审判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曹某(14周岁)涉嫌强奸杀人,被决定
逮捕,办理案件的机关应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
教育
B.邓某利用孙某(13周岁)运输毒品,孙某
可在不暴露外貌、声音的条件下出庭作证
C.于某涉嫌猥亵儿童案,询问被害人时应同
步录音录像并尽量一次性完成
D.在校大学生涉嫌盗窃案,法院受理本案时
张某刚满20岁,不能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审理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53
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
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
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考生
注意只限义务教育。
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58条规定: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
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
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
施。”而根据《刑诉法》本身的规定,典型的保护
手段就是不暴露外貌和声音。
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56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
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
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猥亵儿
童属于性侵害的典型案件,发问时原则上应当遵
循一次性发问之规则。
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50条规定: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
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
件审判组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
审判组织审理:(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
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二)强奸、猥亵、虐
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
罪案件;(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
适宜的其他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
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
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0.【2021/卷一/单选】15岁的男孩小马与
13岁的女孩小刘发生了性关系,公安机关对小马
进行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由于小马涉嫌的罪名较重,不适用附条件
不起诉
B.审查起诉期间,小马父亲对小马认罪认罚
有异议,应当将异议内容在具结书中注明,但不
影响对小马从宽处理
C.在对小刘进行询问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其被害人陈述不得
·233,
齐贤教育
*MituaTd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作为证据使用
D.法庭审理中,侦查阶段对小马进行社会调
查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出庭说明情况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A项说法错误,首先,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
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
说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考
量,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定罪量刑的方式,由法院
进行具体的把控。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
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
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定。可知,对于此案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适
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B项说法错误,根据《认罪认罚若干问题指
导意见》第3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
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适用。”可见本案可以不用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
C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90条规
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
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
适成年人不在场的。”被害人陈述的审查标准同证
人证言的审查标准。因而C项不正确,但是请考
生注意如果讯问未成年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陪同则所得供述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D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75条
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
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
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
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
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1.【2022/卷一/单选】谭某(17岁)殴打
何某(15岁)致其重伤。谭某被逮捕后起诉至甲
县法院,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甲县法院可以选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的人民陪审员王某作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
B.甲县法院拟对谭某取保候审,但如谭某无
法提供保证人,法院应为其指定合适的成年人担
任保证人
C.甲县法院可以对何某进行心理测评
D.谭某在最后陈述后,法庭应询问其到场的
舅舅是否补充陈述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条第3款规定:“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
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
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
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54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
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
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
社会观护。”也即如课堂上重点强调的,并非是未
成人就要指定,而是“孤儿”才需要指定保证人,
本题并未出现“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
前提条件,不属于应当指定保证人的情形。
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69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
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
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
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可知心理测评只能对被告人
适用,不可以对被害人适用,这也是我们课堂强
调的重点,请考生一定注意学懂学透,灵活应对。
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77条规定: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也就是说能够作补充陈述
的只能是法定代理人,不可以是其他合适成年人。
·234·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2.【2024/卷一/单选】张某(刚满16周
岁)涉嫌故意伤害赵某(15周岁)被立案侦查,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在审理中法院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
师为其提供辩护,张某父亲为其委托了辩护人,
法援律师应当退出
B.张某的辩护人因客观原因没有到场签认罪
具结书,法院可以通知值班律师在场
C.检察官在讯问张某时张某拒绝合适成年人
陪同,应当准许并直接对张某进行发问
D.如果发问张某时其父亲在场,则父亲可以
对讯问笔录提出异议
【考点】未成年、值班律师
【解析】A项错误,按照《刑诉解释》第51
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人自己作出选择;B项错误,
有辩护人的应当辩护人在场,不得绕开辩护人找
值班律师;C项错误,讯问未成年应当有合适成
年人陪同,按照《高检规则》第465条第3款规
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
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
适成年人到场。”且请考生注意,如果讯问未成年
时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则所得供述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D项正确,按照《公安规定》第325
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
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
或者补充。”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3.【2024/卷一/多选】甲组织乙、丙、丁
(刚满十六周岁)卖淫,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侦查中对丁应当少询问
B.发问丁时应当有合适成年人陪同
C.审理中可以组织乙丙进行对质
D.如果一审宣判,甲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发
现对甲的量刑过轻,则二审法院应当裁定维持
原判
【考点】未成年、上诉不加刑
【解析】本题在做题中需要重点注意的知识点
是需要了解组织卖淫中的卖淫女一般认定为证人。
A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56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
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
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考生注
意,在实践中一般将被组织者认定为证人。
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刑诉
解释》第555条;《高检规则》第465条)对于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
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C项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402条规定:
“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
盾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通
知有关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
询问被害人。”
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
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七)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
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
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
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
判。”量刑畸轻不得改判,只能维持原判,在二审
裁定生效后依照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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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考点一 刑事和解的范围
1.【2012/卷二/75/多选】关于可以适用当
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考点】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
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
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
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
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
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综上,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A项: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
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交通肇事
罪属于过失犯罪,且有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此交通肇事罪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故A项当选。
B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
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
讼程序以公诉案件为前提,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罪不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故B项不
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 
知,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且有可能被
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其可以适用当事人
和解程序。故C项当选。
D项: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其属于
故意犯罪,但是其并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因
此其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2.【2013/卷二/71/多选】李某因琐事将邻
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
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
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
条件?
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
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考点】刑事和解制度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
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
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
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
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可知A、B、C项当选。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
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依
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
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并不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236,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定的必要条件,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D项 
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3.【2016/卷二/41/单选】下列哪一案件可
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
意伤害致人轻伤
B. 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
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
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
愿意和解
【考点】刑事诉讼和解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
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
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
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
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
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A项: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
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
犯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A项不可以适用当
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
是,甲虽然被免除处罚,但法院依法判定其犯侵
占罪,属于定罪免刑,其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
致人轻伤,仍属于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
故A项表述错误。
B项:属于与刑法结合式的考法,即本题的 
关键在于能否判断出寻衅滋事罪是否属于《刑法》
第四、第五章规定的犯罪,而熟悉的同学应该知
道其不属于,其应当属于《刑法》第六章规定的
犯罪。因而其不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其
实考生注意不用刑法的专业知识也能秒杀此题,
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必须是民间纠纷引起的
故意犯罪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寻衅滋事罪显然不 
属于民间纠纷。《公安规定》第334条规定了不属
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1)雇凶
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
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故B项表述错误。同时考生注意本题即便范围符
合,选项本身描述也不符合规定,被告人的近亲
属代为和解前提需要被告人同意。
C项:首先,过失致人重伤属于7年以下的过
失类的犯罪,符合和解的案件范围。其次,根据
《刑诉解释》第588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系无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可知,被害人系限制行为
能力人,被害人的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
解。故C项表述正确。
D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第
286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
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且涉嫌《刑
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所以,即
使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也无法适用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 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
1.【2012/卷二/37/单选】对于适用当事人
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考点】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
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
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
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
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BCD项表述正确,
不当选。
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A项是否正确,考生只
需要抓住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公安机关才能撤销案
 件,其没有酌定撤销案件的情形,目前来看只有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237+
齐贤教育
Qisn BCanan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形公安机关才可以撤销案件。即便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 
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
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 
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其 
裁量权也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以A项表述错 
误。本题为选非题,故A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注意】《刑诉解释》第596条第1款规定: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
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
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
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为人民法院具体
从宽处罚的内容,非常重要需要考生识记。
2.【2014/卷二/40/单选】甲因邻里纠纷失
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
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
行和解
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
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
与和解协商
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
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
【考点】刑事和解制度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89条第
1款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
代为和解。可知,若甲在押,其近亲属需经甲同
意才可与被害方进行和解,而不能自行与被害方
进行和解。故A项表述错误。
B、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87条第2款
的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
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
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同时根据该解释第588
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
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
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可 
知,B项中乙已死亡,其近亲属是以自己名义参
与和解,而不是代为和解。故B项表述错误。同
样可以得出甲的辩护人、乙的近亲属所聘请的诉
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89条第3款的
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
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
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知,D项和解协
议中的赔礼道歉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甲的近亲
属代为履行。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015/卷二/75/多选】甲因琐事与乙发
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
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
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
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
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
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考点】刑事和解制度与调解制度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
的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
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
自愿决定调解协议的内容,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
经过协商也可以分期履行。因为对于附带民事诉
讼而言调解结案的原则上必须制作调解书,除非
能够当庭履行完毕。因而即便是协商分期履行后
附民的被告人反悔,附民的原告人一方也可凭借
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87条的规定,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
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
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
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
和解。可知,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
商以达成和解。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93条规定,和
·238·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
签署后即时履行。所以D项和解协议本身不可以
分期,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串联】
1.根据《高检规则》第499条的规定,和解
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
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
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
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
行。可知,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一次
性履行,只有在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情况下,
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
分期履行。即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分期,法庭审理
阶段不可分期。
2.《刑诉解释》第595条规定,被害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
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也就
说单纯的通过和解解决的案件,不能分期,如果
履行不了视为和解不成功,但是,对于同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因为就解决赔偿方面存在一致
性,因而和解不能及时履行,就附民部分不用二
次解决,可以直接制定附带民事的调解书。
4.【2017/卷二/40/单选】董某(17岁)在
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
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
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
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
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
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
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解
程序
【解析】本案的解题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本案
属于过失类的犯罪,即失火罪,属于可以和解的
罪名;另一个侵害的是集体企业的利益。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79条第1、2款
的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
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
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检察院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可知检察院可代为提起,但原告是检察院
而不是大风公司,故A项表述错误。
B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可以就民事
赔偿达成和解,但是刑事处分不行,因为公诉案
件严格遵循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则,所以提不提
起公诉的权利掌握在检察院的手里,而达成和解
协议,法院往往会将和解的情况综合考量从宽处
罚,也就是从宽处理也是由公权力机关决定,当
事人双方就刑事的定罪量刑部分不可以进行和解
与处置。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本案中,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
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属于当事人民事赔
偿内容,意思真实,不违反国家、集体、他人合
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考生注意
和解的内容当然包括直接提供金钱的赔偿服务,
也包括提供一定的劳务。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24条规定,人
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
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
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
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而D项并不符
合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故D项表述错误。此项
考生注意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但是绝不意味着其公诉后可以撤
回起诉。对于审理阶段达成和解,法院会按照
《刑诉解释》第596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判处
刑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主观题链接(2018年客观题改编)】
彭某系某幼儿园教师,多次以别针针扎的方
式虐待本班经常吵闹的幼儿小天(4岁),同班幼
儿小亮(4岁)将彭某针扎小天的事情告诉其母,
其母报警后案发,请问小天的法定代理人可代为
·239·
齐贤教育
qixiks soUcaniok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与彭某达成刑事和解是否正确?
理的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部分都不可以有
【解析】本案属于虐待被看护人罪,属于《刑 争议。
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年以下的犯罪,
B项错误,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必须是民间
符合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刑诉解释》 纠纷引起的,根据《公安规定》第334条规定:
第588条规定:“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
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
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
解。”本案中小天作为被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所
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以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
5.【2021/卷一/多选】薛某涉嫌寻衅滋事一
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也就是说寻衅
案,在侦查阶段薛某拒不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报
滋事案件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请人民检察院对薛某进行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
C项正确,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
段薛某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在民事赔偿方面未能
见》第21条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
与被害人付某达成一致意见,关于本案,人民检
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
察院处理正确的为?
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
A.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
B.可积极促成薛某与付某进行刑事和解
就是说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此处的从宽包括实体
C.应及时对薛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处理结果的从宽,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程序上
D.检察院认为薛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可
的从宽主要表现为不逮捕,所以对于认罪认罚的
以自行进行社会调查
案件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
要性。
【考点】速裁程序、刑事诉讼和解程序、认罪
认罚
【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70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
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被告
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的;(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四)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
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
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六)被告人与被害人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
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
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可
知,A项错误,民事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可
以适用速裁程序,请考生注意,适用速裁程序审
D项正确,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
见》第36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
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
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
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
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
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考生注
意其实在三大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
院的做法都是两种,也即既可以委托其他机构,
也可以自行审查,做题时可以秒杀。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40·
03第三章
缺席判决
1.【2019/卷一/单选】关于缺席审理程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具有终局性的特点,是两审终审的例外
B.是诉讼效率原则的体现
C.是亲历性的例外
D.是控审分离的例外
【考点】缺席判决的特点
【解析】A项:所谓的两审终审制指的是一个
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二审
的裁判结果是具有终局性的。对于一审的裁判结
果不服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29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
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
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
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缺席审理程
序依然遵守两审终审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
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
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同时对于重病中止超过
六个月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特殊案件可以适用
缺席判决程序。设立缺席审判程序体现了诉讼的
效率,所以B项正确。
C项: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
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
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主要强调的 
是裁判者必须亲自到场,而缺席程序只有被告人 
是不在的,且为了维护其辩护权,法院必须为其 
指定法律援助辩护。所以其并没有违反亲历性的
要求。C项错误。
【考点拓展】考生注意亲历性强调的主体是法
官,此点要与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区分,因为直接
原则指的是法官必须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直接
接触,直接审查案件的事实材料及证据,也就是
说直接原则强调被告人也需要直接参与,而缺席
审判程序属于直接原则的例外情况。
D项:控审分离指的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与审
理的主体应当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以此保障裁判
结果的公正性,就起诉与审判的关系来看,二者
之间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缺席判决程序依
然要遵循检察院公诉,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所以其体现了控审分离的特点。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20/卷一/单选】王某涉嫌受贿罪被立
案侦查,在调查阶段王某逃跑,不知去向。后甲
市检察院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
院可以依法公诉至法院,启动缺席判决程序
B.妻子以涉案财产中有其合法财产为由申请
参加诉讼,需要提供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C.妻子对财产中其婚前所得应承担提出证据
的责任,不需要承担说服责任
D.经市监察委决定可以限制出境,但需要公
安执行
【考点】缺席判决的程序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
规定可知:“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
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可知只有逃往境外的情形下才可以
·241·
齐贤教育
sR Imu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启动缺席判决程序,本案未交代逃往哪里不符合 
启动的前提,故A项不当选。(注意,此选项有考 
生回忆的是“经最高检核准可以启动缺席判决程
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也不正确,因为即便逃往 
境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不需要核准,只有危 
害国安、恐怖活动案件才需要。)
B、C项,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没收的
规定》第1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
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
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可
知B项当选。
同时也可以判断出C项中妻子作为利害关系
人也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但是,根据《没 
收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 
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
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 
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 
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 
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 
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 
的,应当视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 
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也就是说 
利害关系人不仅仅要承担行为上提出证据的责任,
还要承担说服责任。否则财产不会返还,会被依
法没收。
D项,根据《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 
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
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
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
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
除。”可知非市级监察委,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21/卷一/单选】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
罪被批准逮捕。在公安侦查期间,发现其还涉嫌
贪污罪。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贪污罪一起向法
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期间,张某自杀身亡。
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涉嫌贪污罪的线索交给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后,逮捕措施自动解除
B.将涉嫌贪污罪的线索交给监察机关后,应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C.检察院就张某涉嫌贪污罪申请启动违法所 
得没收程序,可以由审理张某贪污罪的合议庭
审理
D.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张某非故意杀人案的
凶手后,可以做出无罪判决并裁定对贪污罪终止
 审理
【考点】交叉管辖、缺席判决的程序、没收违
法所得
【解析】根据《公安规定》第2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
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
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
以协助。”可知B项错误。A项说法也错误,移送
贪污案件线索并不当然的解除公安机关采取的逮
 捕措施,原则上须等到监察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公安机关才会解除逮捕措施的适用。
 C项说法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626条
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死
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
得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可以由同一
审判组织审理。”
 D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06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
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
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张某死亡时,只要不是有证据能证明其两个
罪都是无罪,原则上都是裁定终止审理,也就是
说虽然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罪是无罪,但只要另
外一个罪依然构成犯罪,从程序上而言,对张某
直接适用裁定终止审理即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24/卷一/多选】甲省乙市A县县委书
记王某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委立案调查,调查中
王某逃跑至国外,后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
启动缺席判决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法院作出定罪量刑判决的同时,可以一并
判决没收王某的相关涉案财产
B.最高院可以指定甲省其他县法院审理
C.庭审最后的被告人陈述,其妻子可以代为
陈述
·242·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三章 缺席判决
D.向其妻子送达起诉状副本
【考点】出逃境外缺席判决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 
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 
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
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
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
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B项错误,出逃境外缺席判决应当由中级人
民法院作为其一审人民法院,其依据为《刑事诉
讼法》第291条:“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
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
C项错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法庭给与被
告人最后一次认罪悔罪的机会,不得由近亲属代
为进行。根据《刑诉解释》第603条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参照适用公
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近
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
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即
可以举证、质证、可以与对方进行辩论,但是不
得代为陈述。
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600条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
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
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
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
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微信
qq群
QQ群号:
527771399
紧急通知
务必添加微信(QQ)1520103738进行验证
凡是在拼多多、淘宝、咸鱼、小红书等平台购
买的,都是被骗了,他们都是二道贩子。断更
影响心情,影响成绩。
·243·
04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2012/卷二/38/单选】关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
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
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
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
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
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
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
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
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
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
违法所得的申请。”可知,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
动权掌握在人民检察院手里,除此以外无论是人
民法院还是公安机关都没有权力启动没收程序,
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
请,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是否采纳由检
察院决定。故B项表述正确,A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
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
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故
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
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
审理。”可知,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是“终
止”而不是“中止”审理,因为只要被抓获,按
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其
定罪量刑的责任并一并解决涉案财产,没收程序
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014/卷二/41/单选】A市原副市长马
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
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
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
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
误的?
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
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
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
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
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不服的,有权上诉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解析】A项:此处有个隐含的考点即《刑事
诉讼法》第16条,如果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死亡
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而根据《刑诉解释》
第626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
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
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
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综上A项表述正确,不
当选。考生只需牢牢记住只有检察院可以申请启动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即能快速判定此种题型。
·244·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26条第2款规
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
程序审理。”也就是说是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而
非应当。故B项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
当选。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22条的规
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
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可知,C
项中马某的妻子若不服裁定,可以在5日内提出
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4/卷二/42/单选】下列哪一选项不
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
管制刀具
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
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
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解析】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没收违法
所得的规定》第6条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
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
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
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
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
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
得”。A项属于违禁品,属于应当没收的其他涉案
财产。BD项属于违法所得。但是,制造爆炸装置
使用的单位仪器设备,属于单位的合法资产应当
返还单位。不属于涉案财产。本题为选非题,故
C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2021/卷一/多选】关于涉案财物的移送
与处理,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A.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的被害人财物,可
以决定返还给被害人
B.贩卖毒品案中,一般仅要移送毒品照片和
清单给检察院和法院
C.法院裁定终止审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扣押
的物品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D.法院判处了罚金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
接将被告人缴纳的保证金用来折抵罚金
【考点】涉案财产的移送、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解析】A项说法正确,《公安规定》第234
条规定:“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
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
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
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
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
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领取人应当是涉案
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
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
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查找不到被害人,
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
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也就说权属明确的涉案财
物,可以决定返还给被害人。
B项说法正确,《公安规定》第236条第2款
规定:“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
理。”《高检规则》第353条规定:“追缴的财物
中,属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
结果附卷。”《刑诉解释》第441条规定:“对实物
未随案移送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
容:⋯⋯(三)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
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
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
和清单等。上述未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
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
见。”因为毒品属于典型的违禁品,侦查机关一般
会直接进行处理,移送时主要移送毒品的照片和
清单。
C项说法错误,对于法院裁定终止审理的案
件,如果案件中存在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需要
由检察院依法申请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无论
是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还是调查阶段的监察委,
亦或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院都不得直接决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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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QKAW EDCATso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财产直接上缴国库,必须经过法定的没收程序审
理后才可以。
D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59条
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
后,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
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
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
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
告人。”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此决定,
其他机关不可以。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5.【2022/卷一/多选】张某涉嫌受贿后逃
匿,甲市人民检察院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违
法所得没收申请。张某妻子李某申请参加庭审,
后开庭时又无故退庭。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没
收裁定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利害关系
人刘某申请参加诉讼,并说明自己系因身体原因
没有参加一审。二审期间张某回国投案自首。关
于本案的办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故退庭后,法庭可转为不开庭审理
B.法院应准许刘某参加诉讼
C.张某投案后应裁定中止审理
D.如甲市检察院对张某以受贿罪向甲市中院
提起公诉,甲市中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解析】A项正确。根据《没收规定》第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
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参
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
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624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
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可知,刘某具有正当理由才不到
庭,并非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才不到庭,二审法
院应当准许其到庭,但是考生请注意,为了维护
其审级利益,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C项错误,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
625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
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
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
审理。”可知,在逃被告人归案,没收程序应当终
结,因为在逃被告人归案,会启动普通刑事诉讼
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会一
并解决其涉案财产,没收程序没有继续的必要。D
项应为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而非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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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05第五章
的强制医疗程序
考点一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2012/卷二/95/不定项】犯罪嫌疑人刘
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
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
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
实施强制医疗。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
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 法院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考点】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的规
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法
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
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
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
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
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
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
保护性约束措施。综上,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可以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所以BC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2013/卷二/41/单选】公安机关在案件
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
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
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
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
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
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考点】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解析】A项:根据《公安规定》第343条的
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
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
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
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
院。”根据《高检规则》第539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
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
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
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
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
查。”也就是说第一,公安机关并不是一定要写意
见书,需看前提条件是否符合;第二,对于公安
机关移送的意见书检察院需要审查,而不是必须
向人民法院提起。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公安规定》第186条规定可知: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
刑事责任的。”本案中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属于上述(六)其他情形,故B选
项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6条的规定,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
断评估。注意,诊断评估是指行为人已经被人民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了,在强制医疗期间需要对其
定期进行诊断评估,目的是看其是否符合解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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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gini cAN10W I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制医疗的条件。故C项表述错误。
而非“裁定”不服;②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
D项:根据《公安规定》第344条规定:“对
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
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
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
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故D项表述错
误,其并非是近亲属无能力的替代措施,而是当
然可以采取的一种措施。
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
诉。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2.【2016/卷二/42/单选】甲将乙杀害,经
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
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
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考点 强制医疗的具体程序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
1.【2012/卷二/96/不定项】法院审理刘某
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
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
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
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人代为发表意见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
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考点】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考生一定要注意检察院及法院都可以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是如果是检察院申请启动,
则甲会被称为被申请人,因为检察院首先会对甲
所犯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对于甲
而言已经不存在定罪量刑的诉讼主张,只有强制
【考点】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强制医
疗的救济程序
医疗的申请。如果是法院启动则说明检察院对刑
事案件提起了公诉,则称甲为被告人。本案考生
【解析】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04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
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
帮助。故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因为根据规定
只要是除最高院以外的下级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
理的案件原则上都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B项表
述错误,强制医疗程序中刘某只要没有委托诉讼
代理人则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诉
讼代理人。
必须快速识别出案件是由检察院申请启动的。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35条第2款的
规定,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
见被申请人。故A项表述正确。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34条的规定: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
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
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
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的规
定,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
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
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 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可知,对于被申请人或 见。可知,甲出庭,其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均
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强 可以发表意见,C项表述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
制医疗的“决定”而不是“裁定”。故C项表述 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不符合上述规定。故
错误。D项有两个错误,①对强制医疗的“决定” C项表述错误。
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36条第2款的
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
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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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37条的规定,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 
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 
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可知,经审理发
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故D项表述错误。
考生一定要注意检察院申请启动的强制医疗
与人民法院自己决定启动的强制医疗其处理结果
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是法院启动的强制医疗其发
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用普通程序继续审
理。因为检察院启动的强制医疗行为人涉嫌的犯
罪已经被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其只有一个强医的
申请,而法院启动的行为人的刑事案件还存在。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主观题链接(2021年客观题改编)】
对于精神病人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可以临时
邀请精神病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吗?
【解析】上述说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304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
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其本身
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但是请注意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9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
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
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
定。”也就是说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但是其必须
在名单库中,不可以从名单以外选取。
考点三 强制医疗的审理与救济
1.【2013/卷二/42/单选】法院受理叶某涉
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
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
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
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
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考点】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48条的
规定,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
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
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
个月内作出决定。故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B、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
第2款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C项表述错误,
当选。BD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2015/卷二/42/单选】依法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
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
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
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
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
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
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阶段
【考点】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
规定可知:“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
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303条规定:“根据本章
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法院决定。公安
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
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
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
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
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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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Rs TUCMTQW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
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
施。”可知,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
序,但请考生一定要注意,法院启动的前提是在
审理暴力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精神病而启动,所以
虽然强制医疗程序是法院自行启动的,但请不要
忽视其审理的刑事案件即暴力犯罪,依然遵循检
察院不告不理的原则,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就
不可能审理,也不可能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故A
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36条第2款规
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
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
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
意见。”可知,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过程中,法院
需要审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不稳定的时候不会准许其出庭,所以可在被申请
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故B项表述正确。
C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是申请复议并不等于
启动二审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为特别程序。根据
《刑诉解释》第643条规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
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
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情形分别作出复议
决定。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36条的规定: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
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
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
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
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
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
明;(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 
行辩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
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
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
简化。”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017/卷二/41/单选】甲在公共场所实
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
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
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 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
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42条的
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可知,复
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故A项表述
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41条的规定: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
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
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送交强制医疗。”故B项表述正确。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45条的规
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
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
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
请被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可知,只有在提出解除强制医疗
申请被法院驳回,再次申请解除的,才需要隔6
个月再次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而相关法律从未限
制第一次申请解除必须满几个月。故C项表述错
误。而本案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县法院作出的,所
以应该向县法院申请解除。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50·
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2018/卷一/多选】韦某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一案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经鉴定
发现韦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于是
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关于本案处理,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对韦某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B.对韦某做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 
期限
C.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D.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 
力,可直接对韦某定罪量刑
【考点】强制医疗之程序
【解析】A、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03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 
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
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 
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
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 
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
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
措施。”可知A项错误,应该由公安机关采取临时
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30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可知C项正确。
B项:《高检规则》第222条规定:“对犯罪
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
案期限。”所以B项正确。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637条规定:“对
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申请人具有
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
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可知D项错误,检察 
院申请启动的只能驳回申请并退回检察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5.【2021/卷一/单选】某流浪汉流浪至甲 
市,无法核实其身份,也无法联系其近亲属,后 
被送去甲市的救助所救助,在救助所内其涉嫌故 
意杀人,经鉴定其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在审判期间,法院需要对强制医疗的人先
进行临时看护
B.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临时保护
性约束措施
C.民政部门的人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
D.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时需要一并确定强制医
疗的期限
【考点】强制医疗之程序
【解析】A、B项说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303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
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
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根据《公安规
定》第34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
 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
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
接受治疗。”也就是说首先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
 原则上只能由公安机关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检
察院和法院不得采取,其次公安机关一直是可以
采取并非必须采取,也可交精神病医院。
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法典》第32条规
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
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
任。”此选项属于民法与刑诉法相结合的考题,其
实从民法角度此选项属于简单选项,可以秒杀。
D项说法错误,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
法院会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当精神病人被
强制医疗后,医疗机构会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对
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
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同时被强制医疗的
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院再
次审理后发现确实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则应当决定
解除。也就是法院不会直接附上期限,其实从常
识角度进行判断考生也应该知道,法院不会具备
如此专业的评估能力。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6.【2021/卷一/单选】刘某持刀随机砍杀路
 人致多人伤亡,一审判处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刘
 某不服遂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过鉴定,
发现刘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二审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先宣告刘某无罪,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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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先裁定终止审理,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C. 认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
D.可以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考点】强制医疗之程序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640条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 
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
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可知,本题应当选择D项。对于 
A项考生注意,若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则二审法 
院直接将普通程序转人强制医疗程序即可,审理 
后应当判决宣告刘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对其 
强制医疗,因而,首先宣告无罪错误,因为刘某 
从客观层次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其次是在强制医
疗中直接作出两项处理;B项可以直接排除;C
项,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的问题,专业性程度较 
高,故而二审法院是不可以发回重审的,且本案
需要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已经不再是单
纯的去纠正一审判决本身是否错误的问题,故C
项也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7.【2024/卷一/多选】甲因故意杀害乙被提
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遂决定转为
强制医疗程序。关于强制医疗程序,下列说法符
合规定的有?
A.法院应通知乙的妻子到庭
B.甲的母亲请求不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准许
C.审理强制医疗时需要更换法官
D.法院如果最终作出对甲适用强制医疗决
定,甲在押,法院一般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考点】强制医疗之审理程序
【解析】A项不正确,《刑诉解释》第635条
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没有要求
必须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到庭。但是请考生注意,
按照规定必须通知精神病人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做题时一定要看仔细,不要混淆。
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635条规定:“审
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
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C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38条规定:“第
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
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
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
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未要求必须更换
法官。
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70条规定: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
 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请考生注意,很
多考生认为释放会造成新的危险,但是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
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
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也就说国家会
作出一些防卫性的措施,不是完全放归社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主观题链接(2014年·卷四·第3题)】
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
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
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
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
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
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
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
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
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
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
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
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
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解析】
1.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1)实施了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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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特殊程序·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 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不属于指定法律援
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助辩护的对象,但是考生注意,如果甲是尚未完
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案中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
段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用刀伤人符合了暴力犯罪
的条件,并经鉴定确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
的条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救济权为:(1)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2)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
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
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3.不合法。具体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
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并未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且被告人也不是未成年人,所以不属于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
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且在庭审的时
候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
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
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5)作出
强制医疗决定的同时应当对刑事案件部分也作出
相应的处理,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D项错误,因为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由人民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格的强制措施,根据
《高检规则》第376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
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
活动应当记录在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
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
除。”本案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强制措施情况进行处
理。根据《公安规定》第344条规定:“对实施暴
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
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
施是可以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8.【2022/卷一/单选】甲冲进幼儿园持刀砍
伤数人,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为完全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且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对此,
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指派辩护人
C.对甲做出不起诉决定
D.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甲的强制措施,并采
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
9.【2024/卷一/单选】张某在医院持刀砍伤
医生,正就医的A县法院院长朱某目击到了该起
事实。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由A县
法院法官王某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审理中张某以
公诉人态度恶劣为由申请其回避。审理中法院发
现张某符合强制医疗程序,遂决定启动强制医疗
程序。对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对张某的回避申请,法院应休庭,并通知
检察院作出决定
B.朱某出庭作证时,张某可申请其回避
C.本案书记员系张某辩护人的胞妹,被害人
可申请回避
D.王某因担任张某故意伤害案的审判长,故
不能参与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
【解析】A项错误,C项正确,审查起诉阶段
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根据
《高检规则》第54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
【解析】A项错误,态度恶劣不属于法定的回
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避理由,因而审判长可以当天驳回,其法律依据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为《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 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
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所以A项不正确,如果 区分情况作出处理:(1)有正当理由——通知检
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自行发现则应当作出撤销案察院: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
件的决定,C项正确。
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
院尽快作出决定;(2)无正当理由—直接驳回: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回避
B项错误,甲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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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
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B项错误,证人不需要遵守回避的规则,请
考生注意本案法院的院长属于证人,只要身份定
性准确即可判断证人无需回避。
C项正确,首先书记员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
其次与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属于回避的法定理由
之一,胞妹属于近亲属的范畴。
D项错误,因为法院启动的强制医疗是从审
理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直接转入的强制医疗程序,
是不需要另组合议庭的。其依据主要是《刑诉解
释》第63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
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
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
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
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
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
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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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2011/卷二/95/不定项】李某、阮某持
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
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
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
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
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
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
的规定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
【解析】A、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8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
当事人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
名。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
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
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
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
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
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
要时,应当录音录像。”可知A项表述正确;同
时,被告人使用本国语言时,“应当”而非“可
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B项表述
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85条的规定,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或者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
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
业证书的律师。可知,如果委托律师辩护的,只
能委托中国律师,但是如果接受委托的人不是以
律师名义辩护的,则可以委托其他人,例如其近
亲属。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91条第2款的
规定:“对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
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
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
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
商办理。”故D项表述错误。
B项: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
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
由中级法院管辖。故B项表述错误。
[命题提示]考生注意真题考查的时候不会直
接考查中院管辖的情形,而是会转化为具体的
罪名。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2017/卷二/42/单选】W国人约翰涉嫌
【解析】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85条第
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
1款的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
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
确的?
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
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表述错
为其辩护
误。即其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除非其委托近亲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属以非律师的名义进行辩护。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
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
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84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
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名。人
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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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贤教育
xM DUCArW I 2026年刑事诉讼法·真金题册
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
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
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
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
应当录音录像。”C项中只能是约翰自己拒绝他人 
翻译,并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不能由法院主动,
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主观题链接(2016年·卷四·第3题)】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
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
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
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
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
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
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
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问题:
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解析】(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
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
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人民法院对
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
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
控方: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
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
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
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
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辩方: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
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
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
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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