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第
一
部
分
观
点
展
示
的
方
法
论
一、观点展示
的种类
观点展示主要考查逻辑推理能力。观点展示包括两种类型
1.学术型
观点展示
特点:观点内容固定不变,背下来、写出来即可
📑例如: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与必要说的对立
2.实务型
观点展示
特点:控辩双方对判断标准没有争议,但标准适用于具体案件,双方得出不同结论
📖例如(2021年主观题)赵某杀妻案:
中止还是未遂?
判断标准:能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中止;不能继续而被迫放弃=未遂;
能否继续按社会一般人判断
第一种观点:孩子面前赵某不能继续犯罪→被迫放弃→定未遂
第二种观点:孩子面前赵某能够继续犯罪→自动放弃→定中止
🧭两种类型对比
学术型:数量有限,需要背下来,直接套用
实务型:数量很多,无法背,只能记住判断标准、学会具体应用
判断标准=客观题复习中常考的标准(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等)
二、观点展示
的推导类型
1.并列式
观点展示
不同观点之间是并列关系
📑例如:打击错误中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2.递进式
观点展示
一层一层的层级,推导需要走几个十字路口
📑例如:结果的推
迟发生中的「介入
因素两步走」
第一步: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少数说:不异常(杀人后抛“尸”是常见行为)→前行为与死亡结果
有因果关系→二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既遂
多数说:异常(将活人当作尸体处理不常见)→前后行为是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前行为与后
行为谁的作用更大
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多数说: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观点展示
的推导方法
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是对立的两种观点
掌握一种观点,就能推导出另一种观点
📖例如(2015年主观题)高某掐
晕案:计划先掐晕、再扔入湖中
淹死,实际掐死后并未抛
第一步:掐颈对生命制造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于着手实行行为
第二步(多数说):死亡结果由实行行为导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立推导:既遂↔未遂→未遂未评价死亡结果→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提示】做题标准
1.本书标记多数说与少数说,依据是历年真题反映的官方立场
2.若考唯一答案,按多数说作答;开放
式考查时选多数说或少数说都给分
(1)单选题考唯一答案
(2)多选题开放式考查:考前提与结论的逻辑自洽性、对应性
(“如果认为……,则……”)
(3)主观题开放式考查:要求写出两种不同意见
3.平分秋色的观点不考唯一答案,只考前提与结论的逻辑自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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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观
点
展
示
的
大
汇
总
第一章 行为
一、被害人自陷风险
二、作为义务
第二章 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的观点展示
第三章 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一、打击错误
二、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三、结果的提前发生
第四章 排除违法事由
一、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与必要说(平分秋色)
【注意】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二、偶然避险:避险认识不要说与必要说(平分秋色)
三、防卫过当
第五章 犯罪形态
一、着手的判断标准
二、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四、重复侵害行为
第六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正犯
二、间接正犯
三、共犯从属性
四、教唆犯
五、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六、片面的共同犯罪
七、共犯与认识错误
第七章 罪数
禁止重复处罚(评价)
禁止遗漏处罚(评价)
第八章 人身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二、绑架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九章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体系图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侵占罪
第三节 盗窃罪
第四节 抢劫罪
第五节 敲诈勒索罪
第六节 诈骗罪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
第八节 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
第九节 财产犯罪的数额
第十节 财产性利益
第十一节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第十章 经济犯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第十一章 贪污贿赂犯罪
一、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二、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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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行
为
一、被害人自陷风险
📖例1 放火烧屋案:甲放火烧乙
家,乙进屋抢救5千元现金被烧死
1️⃣多数说:乙自己负责。理由:为普通物品不应奋不顾身,乙的行为比较异常
2️⃣少数说:甲负责。理由:乙的行为并不异常,乙是被甲放的火烧死的
🧭结论:不看救援者身份,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
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例2 暴风雨渡河案:甲执意过
河,乙劝阻无效冒险摆渡,甲溺死
1️⃣多数说:乙负责。理由:乙是危险的实行者,认识到了危险并支配危险的发展
2️⃣少数说:甲负责。理由:甲有承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二、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实
质的二分说
危险源→监管义务: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自己养的狗咬人)
危险源→监管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熊孩子打人)
危险源→监管义务: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正当防卫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法益对象→保护义务:1.特定关系(法律规定/职务业务/合同约定/自愿救助的依赖关系)
法益对象→保护义务:2.特定领域(是该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形成依赖关系)
❓【问题】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是否要
求先行行为是违法行为?
观点一:不要求。理由:只要求客观上对法益产生危险即可
观点二:要求。理由:只有违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合法行为不产生
📖例1(防卫行为)甲对乙仅实施
一般性伤害,乙防卫反击致甲重
伤倒地;乙故意不予救助,甲死
亡。乙有无救助义务?
1️⃣多数说:乙有救助义务。理由:①先行行为只要求客观制造危险,不要求违法;
②防卫行为客观上制造紧迫危险,可成为先行行为;③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2️⃣少数说:乙没有救助义务。理由:①要求先行行为是违法行为;
②正当防卫是防卫人的权利,是合法行为
📖例2 无违规肇事案:甲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则,
撞倒闯红灯的乙,乙负全责,甲不救助离去
第一种意见:甲负有救助义务(只要求客观上对法益产生危险)
第二种意见:甲没有救助义务(要求违法行为,且事故由乙负全责)
✍🏻巩固练习 跳车案:甲骑车载乙回乙家,
中途改道去自己爸妈家,乙跳车身亡
第一种意见: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甲有预见的可能性,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理由:①司机对乘客会不会跳车没有注意义务;
第二种意见: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②乙跳车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全科主观题电子卡组在公众号小予要发光回复:
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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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因
果
关
系
「介入因素两步走」
标准的观点展示
第一步: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例如:丙女逃离强奸现场跑上高速公路呼救,被一辆汽车不慎撞死——该车祸是否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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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主
观
要
件
(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
一、打击错误
行为模型: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1️⃣具体符合说
理念: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
🧭结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
理念: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
🧭结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可修改为持故意心理→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事前故意
(结果的推迟发生)
行为模型: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焦点问题: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结论:递进式推导,同
「介入因素两步走」
第一步: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少数说:介入因素不异常,因为杀人后抛尸是常见行为→前行为与
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属于二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多数说:介入因素比较异常,因为将活人当做尸体处理是不常见的现象
→前行为与后行为是独立的关系→进入第二步判断
第二步:前行为与后行为,
谁的作用更大?
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多数说:前后行为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
、
结
果
的
提
前
发
生
📖标准案例1 毒酒案:妻子欲杀
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
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
递给他喝,然后出门办事;不料
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
死亡
❓焦点问题:前行为(放毒酒)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着手之前是
预备阶段,着手之后是实行阶段,既遂结果发生在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
🧭结论:妻子放毒酒的行为对丈夫的生命尚未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不属于着手实行行
为,而属于预备行为;死亡结果不算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结果→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从过失犯罪的角度看: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对共同居住者制造了过失的危险;妻子没
有预见到丈夫会提前回家,但有预见可能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妻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妻子的一个放毒酒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标准案例2 掐晕案:甲欲杀乙,计
划先将其掐晕、然后扔入湖中淹死;
甲掐完后,以为掐晕了、实际掐死
了,准备扔时发现乙已经死亡
多数说:由于死亡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
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甲掐的时候没有想掐死,对死亡属于过失心理,所以死亡结果应当算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果、不应
算作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焦点问题:前行为
(掐的行为)是否属
于着手,是否属于实
行行为?
🔔第一步: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
直接的危险?掐颈对乙的生命制造了现实、紧
迫、直接的危险 → 属于杀人的着手实行行为
着手之前是预备阶段,着手之后是实行阶段
既遂结果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
🧭结论:死亡结果由实行行为导致 →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多数说)
✍🏻巩固练习 迷药案:甲欲杀
乙,计划用迷药迷晕乙,然后
将其搬至轿车驾驶座,再将车
推进海里,伪造成交通事故;
甲依计行事,但在保险公司理
赔时被抓捕。现无法查明,乙
死于迷药过量,还是死于溺亡
(1)若乙死于迷药过量→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第一种意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迷药对乙制造了紧迫危
险,其杀人行为已经着手,死亡结果发生在实行阶段);第二种意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
竞合(甲投放迷药时并没有想通过迷药导致死亡,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死亡结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果,不属
于故意杀人罪的结果) (全科主观题电子卡组在公众号小予要发光回复:卡组)
(2)若乙死于溺亡→不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属于结果的正常发生→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将死亡时间认定为更早的时间点
对被告人更有利→本案应根据第一种可能情形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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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排
除
违
法
事
由
一、偶然防
卫:
防卫认识不要
说与必要说
(平分秋色)
1.偶然防卫的辨认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
观相一致——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故意型 范例: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
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
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甲→乙→丙)
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
制止了不法侵害→甲成立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
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
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
过失型 范例: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了正要
杀丙的乙;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1️⃣防卫认识不要说→甲无罪,并且成立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甲无罪,但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2.偶然防卫与
假想防卫的比较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
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假想防卫(好心办坏事):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结论:偶然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观点展示;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注意】打击错误
与
偶然防卫的结合
📝例如(2016年第52题、2022年试题)猪队友帮倒忙案:甲、乙共同向丙
射击,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分析顺序: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打击错误),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
(偶然防卫);先分析打击错误,后分析偶然防卫
📌要点:偶然防卫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分析素材,不考虑法定符合说将甲对乙的过失拟制为故意
第一步 打击错误
(三边关系:犯罪人甲、预
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
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故意杀人未遂,对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故意杀人既遂(此处可见
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实的问题),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步 偶然防卫
(双边关系:甲→乙)
防卫认识不要说:甲打死乙,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综合比较,甲导致乙死亡、
救了丙,没有制造坏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
造坏的实害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
🧭最后总结结论
(1)甲对丙(预定目标):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甲对乙(实害对象)分两步:先打击错误→都认为构成犯罪(只是罪名不同);后偶然防卫→
都认为不构成犯罪(只是理由不同)
(3)先立后破:最终按偶然防卫的结论处理,即甲对乙不构成犯罪
二、偶然避险:
避险认识不要说与必要说
(平分秋色)
🔔辨认标准:在避免危险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范例: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
璃,却碰巧救了被锁在车里的快要窒息的小孩
1️⃣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甲
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避险认识必要说: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
甲不成立紧急避险,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
、
防
卫
过
当
🔔判断标准:必要性和相当性。判断必要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从事后专家角度判断,防卫手段是否必要
第二种观点: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防卫手段是否必要
📖例如 仿真枪案:甲乙共同抢劫运钞车,
押运员见甲手持冲锋枪便开枪将甲击毙,事
后查明是毫无杀伤力的仿真枪
第一种意见:押运员存在防卫过当(根据事后专家调查标准,甲没有实施严重暴力)
第二种意见:押运员不存在防卫过当(根据行为时一般人标准,没人知道是仿真枪,
击毙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巩固练习 补刀案:甲欲杀乙女,在乙身后拿木棒
猛击其后脑勺;乙忍痛拿菜刀反击一刀致甲倒地,
担心甲爬起反扑又补了一刀,欲杀死甲,十分钟后
甲死亡。事后查明,甲努力爬起只是为了求饶,但
无法查明致命一刀是第一刀所致还是第二刀所致
(1)乙是否
属于事后防卫
第一种意见:构成事后防卫(从事后查明事实看,甲没
有再次实施侵害的危险性,不法侵害已结束)
第二种意见:构成防卫适时(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看,甲有再次实施不法侵害的危险性)
(2)乙是否
构成防卫过当
第一种意见:构成防卫过当(甲倒地后不法侵害程度很低,此时用刀捅属于防卫过当)
第二种意见:不构成防卫过当(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死亡时间认定为第一刀;
第一刀前甲的不法侵害性质是杀人且使用严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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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
罪
形
态
一、着手的判断标准
🔔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若是则属于着手(甲欲毒杀乙,寄出毒药时不是着手,乙收到时是着手)
📝【范例】(2024年主观题)甲给乙打诈
骗电话,进行到哪一步算诈骗罪着手?
第一种观点(少数说):等到乙受骗开始打钱时才算着手
(此时乙的财产法益才受到紧迫危险)
第二种观点(多数说):甲铺垫以后提及让乙打钱时就算着手
二、不能犯与
未遂犯的区分
🔔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有→未遂犯;没有→不能犯
不能犯与未遂犯(对比)
客观要件:不能犯=危害行为×(对法益没有危险);未遂犯=危害行为√(对法益有危险)
主观要件:二者均为犯罪故意√
结论:不能犯=无罪;未遂犯=有罪,未遂
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学说:主观说(以行为
人主观认识为准)/客观说(以客观情况为准)
客观说又分为:客观危险说(事后专家角度)与具体危险说(行为时一般人角度)
1.主观说(少数说)与
客观说(多数说)
📑例如:甲将面粉交给乙谎称是毒品,让
乙运输,乙以为是毒品而运输,途中被抓
主观说:从乙主观认识看运输行为有危险性,乙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客观说:乙根本不可能运到毒品,运输行为没有危险性,
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属于对象不能犯
2.客观危险说与具体危
险说(都属于客观说)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这是“事后诸葛亮”的标准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例如:甲欲杀乙,向乙投放1毫克毒药,乙服
用后未死;事后专家鉴定该剂量不会致人死亡
客观危险说:甲的行为没有危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
具体危险说: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看1毫克毒药也是毒药,甲
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
止与犯罪未
遂的区分
🔔区分标准(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
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能达目的而不欲: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
欲达目的而不能: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被迫放弃犯罪
“能够继续犯罪”属于前提条件(外在条件);“自动放弃犯罪”属于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成立条件与判断标准的学说
(旧版:犯罪中止)
客观说:“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依据社会一般人的
看法,看在当时的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笔记来自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主观说:“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的判断标准——前提条件是能够继续犯罪,
在此前提下只要放弃犯罪,就是自动放弃犯罪,可成立中止
📖例1:赵某欲杀妻子,两人的小孩出现,赵
某认为在孩子面前没法杀妻子便放弃
多数说:构成犯罪中止(从社会一般人角度看赵某能够继续杀人,在能够继续的前提下放弃=自动放弃)
少数说:构成犯罪未遂(从社会一般人角度看赵某无法继续杀人,在无法继续的前提下放弃=被迫放弃)
📖例2:甲用带刺的钢棍猛击乙面部致鲜血
四溅,甲感觉恐怖便扔掉钢棍逃离现场
少数说:构成犯罪未遂(甲感觉很恐怖,表明已经不能继续犯罪,属于被迫放弃)
多数说:构成犯罪中止(从社会一般人角度看甲仍能够继续犯罪,放弃=自动放弃)
四、重复侵害行为
🔔判断标准: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看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
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一般相隔一天或一夜则认为终局)
📑例如:甲向乙开枪,有五发子弹,第一枪
没打中,准备打第二枪时见乙可怜而放弃
时间间隔很短→第一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整体考察,定犯罪中止
✍🏻巩固练习
题1 撬保险柜案:甲第一天晚上没撬开便放
弃,次日晚上带工具又来撬、中途自动放弃
第一个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未遂;第二个行为构成中止;
不并罚,按重罚方案(未遂)论处
题2 强奸女服务员案:甲在酒吧
厕所对乙实施暴力,乙谎称“明
天来我家”,甲次日刚进门即被
抓获
(1)第一天放弃
第一种意见:不构成犯罪中止(甲此时并未放弃犯意,次日还要来继续强奸)
第二种意见:构成犯罪中止(前后两次行为相隔一夜,没
有紧密的时空联系,应视为独立的两次行为)
(2)次日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带着犯意前来成立强奸罪;
开始实施强制手段才算着手,刚进门被抓=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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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
同
犯
罪
一
、
共
同
正
犯
🔔成立条件:通过实行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要件:一起实施实行行为(意思联络+实行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多数说)
📖例如 抢银行案:甲乙共谋一起抢劫银行,甲持枪压制银行职员,乙用麻袋装钱
(一)“一起实行”与
意思联络:看二人是否
有意思联络
1.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成立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
甲击中丙、乙未击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双方均有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表明二人是一起干)
(二)法律后果: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一起性→产生连带性:“即使只有一部分正犯有实行行为、制造违法结果,全部正犯都要为此负责”
理由根据:二者有意思联络,在心理上相互加持,形成合力
📝例如(2008年第52题):丙与同伙丁同时向王某开枪,丁击中导致王某死亡,丙未击中→丙也对死亡结果负责,构
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引申总结】犯罪“既遂”的含义有两种
一是自己亲力亲为制造了既遂结果
二是自己为共同犯罪人的既遂结果负责
例1 越狱案:甲乙一起越狱相互帮忙,乙逃出甲未逃出→甲也构成脱逃罪既遂
例2 强奸案:甲乙一起强奸丙,乙奸淫成功甲未成功→甲也构成强奸罪既遂
🧭【总结】
无法查明的情形
(1)故意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故意杀人、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不构成共同正犯,
单独处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过失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各自过失导致子弹飞向丙、丙死亡→不构成共同正犯;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3)故意的共同正犯: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
但无法查明是谁→“部分实行、全部负责”→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共同过失案(打野猪案):甲乙有意思
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①要求故意且无罪说(少数说):不构成共同正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都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②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多数说):不构成共同正犯,但相互给对方的
致人死亡结果都有心理性贡献→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练习】(2018年主观题)林某、丁某
教训保安武某案:二人向武某腿部开枪,
武某腿部没有中弹,腹部中弹身亡,无法
查明击中腹部的子弹是谁射击的
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焦点是二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第一种观点:不用负责(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各自单独处理;
无法查明是谁过失致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每个人都不负责)
第二种观点:需要负责(共同过失犯罪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无需查明谁导致死亡结果)
第三种观点:需要负责(虽不构成过失型共同犯罪,但二人有意思联络,均为对方的“过失致人死亡”提供了心理性贡献)
二、间接正犯
❓【问题】欺骗与支配力
📖例如:甲得知乙想杀
死丙,故意欺骗乙“这
个人就是丙,可以开
枪”,乙信以为真打死
过路行人
(1)乙存在对象错误,但该认识错误不重要→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关于甲的欺骗行为
第一种意见:甲构成间接正犯(甲欺骗了乙,对乙形成了支配力)
第二种意见:甲不构成间接正犯,只构成教唆犯(在“前方是人及杀人”
这个事实上没有欺骗乙,没有形成支配力)
第三种意见:甲不构成教唆犯,而构成心理性的帮助犯(乙一开始就有杀人的故意,
甲的指认行为促进了乙杀人)
三、共犯从属性
📑行为模型:例1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没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例2甲帮助乙盗窃在墙外望风,实际乙回家睡觉了,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共犯独立性:即使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甲(共犯)也构成犯罪——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主流观点):正犯对法益侵害
具有直接性,共犯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
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
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
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四、教唆犯
❓【问题】侦查陷阱
📖例如:警察甲知道乙
是贩毒者,为抓捕乙穿
着便衣冒充吸毒者,让
乙将毒品卖给自己
(1)关于乙的贩卖行为
第一种意见: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购买者是警察,毒品不会扩散到社会上,
该贩卖行为没有危害性)
第二种意见:乙构成贩卖毒品罪(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贩卖行为就构成该罪)
(2)关于甲的行为
第一种意见: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甲自己是警察,不是真正的吸毒者,
这种教唆行为没有危害性)
第二种意见: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乙构成实行犯);但甲的行为属于职务
行为,能够排除教唆行为的违法性,最终不构成犯罪
五、共同犯罪的
参与时间
1.中途参与:
承继的共同犯罪
📖例如:甲抢劫丙,使
用暴力行为导致丙昏迷,
乙才参与,在昏迷的丙身
上拿走钱包给了甲
第一种观点:乙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理由是:①甲的抢劫罪蕴含盗窃罪;②乙不需
要对参与之前甲的暴力行为负责,只需要对自己以平和手段的取财行为负责,该行为就是盗窃
行为。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定抢劫罪,乙定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
第三种观点(多数说):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帮助犯(乙的取财行为利用了甲制
造的丙的昏迷状态;丙已昏迷,乙的作用较小)
2.中途退出:
共犯关系的脱离
📖例如:甲乙约定共同抢劫,甲
在暴力压制丙反抗时心生悔意、
放弃暴力、离开现场,没有阻止
乙;因失去甲的配合,乙无法取
得财物
第一种意见:甲不成立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不仅要求自动放弃,
还要求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乙未遂→甲也构成未遂)
第二种意见:甲成立犯罪中止(甲的放弃暴力已起到有效阻止的效果)
六、片面的
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甲暗中帮助乙
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例如:甲欲杀丙,看到
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
绳索将丙绊倒(轻微
伤),乙顺利杀了丙,乙
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肯定说(多数说):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
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
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
否定说(少数说):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
甲只导致丙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二)片面实行:甲暗中
与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
对此不知情。肯定说是多
数观点
📑例1: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
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后退
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
肯定说(多数说):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正犯);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少数说):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
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2017年第54题):甲知道乙计划
前往丙家抢劫,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
(轻伤)后离去,乙来后发现丙已昏迷,
以为是疾病发作,盗窃既遂
肯定说:甲构成抢劫罪(属于片面的实行犯,即单方面构成抢劫罪的实行犯);
乙单独构成盗窃罪既遂
否定说: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同时构成乙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论处;乙单独构成盗窃罪既遂
七、共犯与
认识错误
❓【问题】共同正犯中,另一正犯成为被害人
📖例如: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家,约定抢劫后如果丙
追赶就都向丙开枪;抢劫后甲发现丙追赶便开枪,实
际打伤的是正向外逃跑的乙,丙当时在现场而甲没有
看到
(1)分析正犯甲:①对预定目标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②对实害对象乙有对象错误,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分析正犯乙:①甲对丙构成犯罪预备→乙对丙也构成犯罪预备;②关于实害对象——第
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是乙自己,对此乙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乙应对甲的行为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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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罪
数
禁止重复处罚(评
价)
原理:为了保障人权,禁止重复处罚行为、禁止重复处罚结果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只能定一个罪,不能数罪并
罚(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
📑例如: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若数罪并
罚则意味着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侵犯了人权
两个行为制造一个结果→对
这一个结果只能处罚一次
📑例如:甲杀乙致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乙溺亡。杀害行为和
扔河里共同导致死亡(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罪;不能数罪并罚,只能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多数说)
禁止遗漏处罚
(评价)
原理:为了保护法益,禁止遗漏处罚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
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
个罪名→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例如:甲暴力抢劫乙,乙逃跑途中钱包落地,甲
捡走。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捡走钱包构成侵
占罪既遂,应数罪并罚
用抢劫罪吸收侵占罪,会遗漏评价
拿走钱包这一法益侵害结果;只定
侵占罪,会遗漏评价暴力行为
例外的作一罪处理:要么有法条依据(如结合犯),要么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如吸收犯、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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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人
身
犯
罪
一、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后又故意伤害(重
伤):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
罪的罪数
📝【问题】(2021年、2022年主观题):甲非法拘禁乙,构
成非法拘禁罪后,又故意伤害乙,将乙打成重伤
多数说:非法拘禁罪与
故意伤害罪并罚
理由:①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
②保护法益不同(人身自由 vs 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无
法吸收非法拘禁罪;③不处罚非法拘禁罪会遗漏评价
少数说:只定故意伤害罪(都是人身犯罪,非法拘禁罪是轻罪、
故意伤害罪是重罪,重罪可以吸收轻罪)
2.第238条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处罚
多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但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这是一个法律拟制性规定(特事特办),也被称为转化犯
少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故意致人伤残、死亡。所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是注意规定(正常办事)
3.非法拘禁罪与
过失致人死亡罪
❓【问题】甲对乙已构成非法拘
禁罪后,乙辱骂甲,甲拿鞭子
要抽打乙,第一鞭碰巧打到乙
的太阳穴致乙死亡
多数说:法条在此存在法律拟制——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已经用到了非法拘禁罪,定了故意杀人罪后不能再与非法拘禁罪
并罚,否则重复评价
少数说:法条在此不存在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
死亡罪,并罚
二、绑架罪
1.行为二的地位
❓【问题】甲带着向乙的丈夫丙勒
索财物的目的非法拘禁了乙,尚未
向丙要钱便被警方抓捕
多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既遂。理由是,绑架罪是人身犯罪,不要求实施向第三人勒
索财物的行为,只要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构成既遂。也即,绑架罪是单行为犯
少数说:甲构成绑架罪未遂。理由是,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要求实施向第三人勒
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既遂(不过,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到钱财)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该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讨债目的不是非法
占有财物,不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
3.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加重处罚)
❓【问题】甲绑架乙向丙勒索财物,丙
不给钱,甲便将乙活埋,等甲离开后乙
从土里爬了出来
多数说:不能适用该结合犯
(该结合犯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少数说:能够适用该结合犯
(不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问题】(2022年主观题)乙
常年不在家住,家是空房子,甲
潜入乙家居住了一个月
多数说:甲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生活安宁状态,
空房子不存在人的生活及安宁状态)
少数说: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进入许可权,
甲擅闯民宅侵犯了乙的住宅进入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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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财
产
犯
罪
第
一
节
基
本
原
理
一
、
保
护
法
益
🔔就有形财物而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模型1: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
次日第三人丙从甲家盗窃了该摩托
车→丙构成盗窃罪
理由一:丙没有侵犯甲的所有权,甲对车仅存在非法占有事实
理由二:非法占有事实若未达到平稳状态,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予以挽回
理由三:非法占有事实若达到平稳状态,则刑法予以保护,不允许这种类型的“黑吃黑”
🧭刑法保护财产侧重维护一种财产秩序,民法保护财产侧重保护财产权利
📑模型2: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
日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对于平稳的非法占有事实,刑法只是有限保护——可以对抗一般
人,但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违法性)
少数说:乙构成盗窃罪(所有权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不能私力救济,刑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
📑模型3: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主
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成立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
目的,不要求非法所有目的)——参见2003年第10题、2008年第2题
少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成立盗窃罪要求有非法所有目的)
✍🏻巩固练习 讨债公司抢车案:甲
认错人和车,将无关第三人的车
抢走
第一种意见:甲不构成抢劫罪(成立抢劫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甲抢车的目的是抵债、为了行使权利)
第二种意见:甲构成抢劫罪(①抢车不属于行使权利,乙借的是金钱,丙只享有金钱性质的债权;②甲具有非
法占有车辆的目的;③对象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和既遂)
二
、
行
为
对
象
(一)劳务能否成为
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
📑例如:甲用刀威胁出租车司机乙,强迫乙开车将自己送回家,车费200元
观点一(多数说):甲构成抢劫罪,抢劫的对象是债权(车费)而非劳务(抢劫罪
要求对他人的财产实施转移占有,而劳务无法被转移占有)
观点二(少数说):甲构成抢劫罪,抢劫的对象是乙的劳务(预设报酬的有偿劳务
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若强迫私家车司机送自己回家则不构成抢劫罪)
(二)欠条能否成为
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
📑例如:甲从乙处借到一万元并打了欠条,次日甲潜入乙家偷走该欠条
观点一(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欠条是一种财物,具有证据价值,值得刑法有
限保护——抢劫罪和特殊类型的盗窃罪;甲入户盗窃欠条)
观点二(少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欠条不是债权本身,而是证明债权的证据,只是一张纸条)
第
二
节
侵
占
罪
❓【问题】侵占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是否构成侵占罪?
一、委托给付
的财物
📝例如(2017年第18题):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
肯定说(少数说):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否定说(多数说):对于贿赂款,国家应予以没收,甲丧失所有权、没有返还请求
权,乙不构成侵占罪;否则会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
二、委托保管
的财物
📑例如: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
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窝藏后拒不返还。乙构成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外,是否还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少数说):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否定说(多数说):甲是基于不法原因将赃物交给乙保管,没有返还请求权,
乙不构成侵占罪——这种类型的“黑吃黑”不构成犯罪
🚩【注意】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
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
📑例如:甲盗窃一辆摩托车,对修理师傅乙称“请将我的摩托车修理好”,乙察觉是赃车仍
拒不归还→甲基于合法原因(修车)委托保管,享有返还请求权,乙构成侵占罪
第
三
节
盗
窃
罪
一、封缄物的占有
❓【问题】甲将一个行李箱交给乙,让乙拿回家保
管。乙在保管时打开行李箱,取走里面的珍贵珠宝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主人甲对内容物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的整体在占
有);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少数说:乙构成侵占罪(乙对内容物和整体物均占有)
二
、
死
者
的
占
有
问
题
1.当场杀,杀人者拿
情形(1)甲当场发现乙身上的财物,当场拿走
盗窃说(多数说):构成盗窃罪(甲故意制造死亡结果并很快利用该死亡状态,
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短时间延续)
侵占说(少数说):构成侵占罪(死人对财物没有占有意思,因此失去占有)
情形(2)甲离开现场,过后又返回现场才发现财物并拿走
唯一结论:构成侵占罪(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已经消失)
🧭总结:当场杀、当场拿→多数说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2.第三人拿:甲杀死乙后离开现场,无关的丙路过拿走死者身上财物
第三人任何时候路过拿走死者财物→构成侵占罪
🧭总结: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3.家里拿:甲基于报仇目的在乙住宅内杀死乙
无论甲当场发现财物后拿走,还是过后发现后拿走→均构成盗窃罪
第三人任何时候入户拿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总结: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三
、
盗
窃
房
产
(一)盗窃房产产权
📝【问题1】甲违背乙的意志,伪造相关材料,在
房产局将乙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房产的产权,而不是房屋本身
少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
📝【问题2】甲伪造材料欺骗买家丙,谎称乙
的房屋是自己的,将乙的房屋卖给丙并过
户,丙支付了行情价的价款
多数说:甲对乙构成盗窃罪,对丙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少数说:甲不构成犯罪
📝【问题3】(2022年客观题)甲公
司以职工乙的名义购买房屋,与乙
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甲公司、房产
证由甲公司保管;乙到房管局声称
丢失房产证并补办,后将房屋卖给
不知情的丙并过户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盗窃了甲公司的房产产权(对房产产权的归属应采取实质标准)
少数说:乙构成侵占罪(对房产产权的归属应采取形式标准;乙在形式上占有房产产权,
擅自处分构成侵占罪)
📌【脚注】乙构成侵占罪是张明楷教授 2021 年观点(《刑法学》2021年版第1262页,采
形式判断);2022 年《刑法的私塾(三)》第450页已改为盗窃罪,应以新观点为准
(二)盗用房屋
📝【问题】(2022年主观题)
乙的房子常年是空的,无人居
住,甲潜入乙的房子居住了三
个月
1.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多数说→甲不构成(保护法益是住宅的居住安宁状态,无人居住的空房子不存在居
住的安宁状态);
少数说→甲构成(保护法益是住宅的进入许可权)
2.关于盗窃罪:
多数说→甲不构成(①并未将房屋或房屋产权转移为自己占有;②并未盗窃乙的租
金收入这一财产性利益,仅享用了房屋的居住功能);
少数说→甲构成(盗窃了乙房屋的财产性利益)
四、盗窃罪的秘密性
📝【问题】(2021年试题)主人中风瘫痪在床睡着了,保姆将主人家财物往外
搬;搬的过程中主人醒了只能干瞪眼,保姆继续搬;主人又睡着,保姆仍继续搬
法考界的多数说:
保姆整个行为构成盗窃罪
成立盗窃罪不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行为构成何罪取决于行为
的客观特征(平和还是暴力)
三罪区别:盗窃罪=对物平和手段、对人没有危险;抢夺罪=对物暴力夺取、
对人有危险;抢劫罪=对人暴力压制反抗
法考界的少数说:主人醒来之前构成盗窃罪,醒来之后构成抢夺罪,
又睡着后又构成盗窃罪(成立盗窃罪要求具有秘密性)
不足之处:主人眼睛一闭一睁,保姆的同一个行为一会儿
构成盗窃罪、一会儿构成抢夺罪
第
四
节
抢
劫
罪
一、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问题】甲出于伤害目的将乙打晕在地,然
后看到乙的钱财,拿走
多数说:甲不构成抢劫罪(甲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强制手段——虽然实施了暴力行
为,但没有带着取财目的实施暴力)→构成盗窃罪
少数说:甲构成抢劫罪(甲的取财行为利用了本人制造的乙无法反抗的状态)
二
、
事
后
转
化
抢
劫
🔔《刑法》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盗窃的数额问题
❓【问题】甲正在街头盗窃一辆价值200元的自行车,被路
人乙发现,甲逃跑,乙追赶,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倒
多数说:甲不构成抢劫罪(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要求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少数说:甲构成抢劫罪(只要求有盗窃行为,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
(二)盗窃罪的范围
❓【问题】甲在盗伐林木,被乙发现,甲逃跑,乙
追赶,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倒
多数说:甲构成抢劫罪(盗伐林木的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少数说:甲不构成抢劫罪(只有“盗窃罪”才能转化抢劫)
(三)暴力的对象
📝【问题】(2021年主观题)甲盗窃后逃跑,误
以为路人乙是主人,对乙实施暴力,实际上现
场没有抓捕者
多数说:甲不转化为抢劫罪(“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少数说:甲能构成转化抢劫(“为抗拒抓捕”只是一种主观心理,不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四)既遂标准
📝【问题】(2022年主观题)甲在乙家
盗窃到珠宝,出门后便被小区保安发
现,甲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对保安
实施暴力,但被控制并扣押了珠宝
多数说:以前三罪为准——前三罪既遂,转化型抢劫罪便既遂→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
少数说: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
(五)承继共犯
❓【问题】甲盗窃到丙的财物后逃跑,丙追赶甲;甲
看到乙路过,告知真相让乙
和自己一起阻拦丙,二人一起将丙打倒在地致轻伤
多数说:甲乙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乙帮助甲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罪的
实行行为,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
少数说:甲乙不构成(乙不需要对参与之前的甲的盗窃行为负责)→构成故意伤害
罪的共同犯罪,甲定转化型抢劫罪,乙定故意伤害罪
三、抢劫罪致人死亡
❓【问题】甲持枪抢劫乙,乙答应给钱但要求甲放
下枪;甲在放枪过程中不慎触动扳机,打死了乙
多数说:甲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原因行为必须是抢劫的实行行为即强制手段和
取财行为,放枪行为不属于)→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少数说: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只要在实施抢劫的期间致人死亡)
第五节 敲诈勒索罪
❓【问题】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
📑例如: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
蝇,遂以向媒体曝光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多数说:这种场合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少数说:这种场合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
六
节
诈
骗
罪
一、“买短乘长”问题
📑例如:甲欲从A地乘火车到C地。甲
购买了从A地至B地的车票,乘车后一
直坐到C地,在C地出站时编造理由欺
骗检票员,检票员予以放行
观点一(少数说):甲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观点二(少数说):甲构成盗窃罪,对象是铁路公司的有偿服务(一种财产性利益)
观点三(多数说):甲构成诈骗罪,骗免了车费(财产性利益);若甲翻越出站则
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盗窃罪,只能作无罪处理
二
、
财
产
损
失
的
认
定
1.观点展示
(1)个别财产说(多数说):判断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应算个别的账,应考虑被害
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2)整体财产说(法考界的少数说):应算总账不应算个别的账,最终算总账不吃亏就没有财产损失
2.具体应用
📑例如:甲盗窃了一辆汽车,谎称是自己所有的车,以
正常行情价卖给乙,乙不知情而购买
多数说:乙用正常行情价买到赃车,花冤枉钱了,有财产损
失→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
少数说:乙获得了汽车,没有财产损失→甲仅构成盗窃罪
✍🏻巩固练习1 扶贫奶牛案:甲借用不愿领养奶牛
的五户农民的身份证,领养到25头奶牛,五年后
归还了相同品种的25头
第一种意见:甲不构成犯罪(甲五年后按要求归还了奶牛,县政府没有财产损失)
第二种意见:甲构成诈骗罪(补贴是针对当地农民的,甲没有资格享受,欺骗县政
府致其遭受财产损失)
✍🏻巩固练习2 山寨手机案:甲给乙一部“苹果手机”
(实际是山寨手机,市值2千元),乙花6千元购买
第一种意见:诈骗罪既遂数额是6千元(乙损失6千元;2千元山寨手机属犯罪工
具,价值不能在既遂数额中扣除)
第二种意见:诈骗罪既遂数额是4千元(乙支付6千元但获得价值2千元的财物,
实际损失4千元)
三、盗窃罪、诈骗罪、
侵占罪的区分
❓【问题】多找钱
例1:甲给客户乙多找了钱,乙拿到手后发现多找了1万元。资金是种类物,乙花掉
不构成侵占罪;但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例2:收银员乙弄错找钱数字问顾客甲
“是要找你5000元吧”,甲点头,乙将
多找的钱给了甲
多数说:弄对账目数字是收银员的义务,法律上顾客没有告知
真相的义务,甲只是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事后乙索要
甲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巩固练习】提包感谢费案:甲拾得乙遗忘在摊位
上的提包(内有身份证、5千元现金),欺骗乙说自己
没捡到,但要乙给4千元感谢费才肯说出提包下落
第一种意见(不妥当):甲不构成诈骗罪既遂(乙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并非基于认
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不妥当):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甲的行为仅仅是谈条件,不足以使
乙产生恐惧心理) (全科主观题电子卡组在公众号小予要发光回复:卡组)
第三种意见(妥当):甲构成侵占罪(甲要求乙给4千元才愿归还提包,在性质上属
于拒不归还)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
❓【问题】实行行为的范围
📑例如:民营公司的财务总监甲,利
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的财产
多数说:甲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侵占、盗窃、诈骗)
少数说:甲仅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仅包括侵占,甲的实行行为是诈骗)
第八节 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
❓【问题】如何理解取得控制?
📝【问题】(2021年主观题)甲敲诈勒索乙,要
求将1万元现金放进街边垃圾桶里;乙将现金放
进垃圾桶,甲因为害怕未前往取现金,后乙将现
金取回
少数说:甲构成犯罪既遂(垃圾桶是个秘密地点,
乙将现金放进垃圾桶甲便取得控制了现金)
多数说:甲构成犯罪未遂(街边的垃圾桶清洁工、捡瓶子的
人会时不时检查,甲并没有实际控制)
第九节
财产犯罪的数额
❓【问题】数额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例如:甲欲盗窃某珠宝店100万元
的珠宝,手伸进橱柜时临时认错,
拿走旁边价值1万元的珠宝
多数说:甲构成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未遂,同时构成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司法解释的观点)
少数说:“数额巨大”只有客观具备与否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练习】(2016年主观题)孙某敲诈勒索赵某,
要求交付价值800万元的名画,赵某将价值8千元的
一幅画谎称是800万元的画交给孙某
多数说:孙某的一个行为一方面构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财物的未遂,另一
方面构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
少数说:孙某只构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第
十
节
财
产
性
利
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有形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价值的利益
一
、
总
结
债
权
问
题
类型一:
行为人是
债务人,
被害人是
合法债权
人
1.用诈骗、抢劫方式,
使债权人放弃行使债权
→构成诈骗罪、抢劫罪
📖例1 骗免过路费案:甲使用假军车牌骗免过路费,收费员见甲的车是军车便免
收→甲通过欺骗方式使收费员放弃行使债权,构成诈骗罪
📖例2 抢劫车费案:王某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后用刀威胁司机“要车费,我就要你的命!”,
司机被迫放弃车费→构成抢劫罪(2002年第12题)
🚩【注意1】“财产性利益”的含义:合法债权人放弃当场行使债权,“债权人当
场实现债权”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债务人获得的是延迟履行债务的利益
🚩【注意2】“转移占有”的问题:少数说→不构成诈骗罪、抢劫罪(并未将他人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
多数说→“转移占有”是针对有形财物所要求的,侵犯财产性利益只要求①他人丧失财产性利益、自己获得财
产性利益,②条件关系+加减关系
✍🏻巩固练习:题1 甲欠乙50万元,乙讨债时甲杀死乙→多数说:构成抢劫罪(故
意)致人死亡;少数说: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巩固练习:题2(2016年主观题)赵某为免除返还名画的义务杀死钱某→多
数说: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少数说: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用盗窃方式,
逃避债务
📖例如 餐厅逃单案:甲在餐馆开始
有付费意思,吃完后店家让买单时不
想付费,从后门偷偷溜走
多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①店家没有放弃行使债权;②这种逃单行为按民事纠纷
处理即可,刑法应保持谦抑性)
少数说:甲构成盗窃罪(甲逃避债务使店家损失了“当场实现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
✍🏻巩固练习 闯卡逃费案:甲跟车逃出收费站,或
冲撞栏杆逃出收费站(2021年试题)
多数说: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少数说: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
🧭【总结】
逃费行为
类型二:
行为人是
债务人,
被害人是
非法债权
人
❓【问题】用非法方式,使非法债权人放弃行使非法债权,是否构成犯罪?
📖例如 骗免嫖资案:甲与卖淫女乙约
定嫖资是3千元,事后甲用假币支付
(构成使用假币罪)
法律的财产说(少数说):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乙
的债权不是合法财产权→甲不构成诈骗罪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只要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刑法就应保护→甲构成诈骗
罪,与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刑法保护法秩序认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法秩序不认可乙的非法债权→甲不构成诈骗罪
✍🏻【巩固练习】欺骗分赃案:苏某与王某共同抢劫周某的手机,约定销赃款平分
由苏某负责销赃;苏某销赃得1万元却谎称仅卖得4000元,分给王某2000元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苏某不构成诈骗罪(法秩序不认可
王某对销赃款的请求权)——这种类型的“黑吃黑”不构成犯罪
类型三:
行为人与
被害人没
有债权债
务关系
1.用非法方式为自己生成非法债权,
使被害人成为债务人→构成财产犯
罪;若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则构成
既遂
📖例1 强迫写欠条案:甲持刀逼迫乙写下“乙欠甲1万元”的欠条并拿走,后甲未
能实现债权→甲构成抢劫罪,属于未遂
📖例2 非法充值案:甲技术手段非法充值会员卡1万元并使用,导致电影院损失
1万元票房收入→甲使自己对电影院享有1万元非法债权,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
🚩【注意】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类型一、类型二中行为人侵犯的是被
害人已然存在的债权;类型三中非法债权不属于行为对象,而属于行为滋生之物
(如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所以不需要遵守该原则
2.非法使用被害人的财产
(既未侵犯被害人已然存
在的债权,也未为自己生
成债权)→不构成侵犯财
产性利益的犯罪
📝例如(2013年第61题):
甲得知邻居出国,撬开其
门,对乙谎称自己是房东,
将房屋出租给乙
甲对邻居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①甲撬门进去时邻居并未已然拥有财产性利益即
租金收入;②甲并未生成债权、未使邻居成为债务人)
甲的侵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所得租金应按不当得利返还给邻居;若拒不返还,
则构成侵占罪
📌【脚注】
(1)多数说认为,甲非法进入邻居家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该罪的保
护法益是居住的安宁状态,屋内长期无人;
(2)甲对乙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乙的损失情况:乙先住、甲后收钱→乙无损
失,不构成诈骗罪;甲先收一年钱→乙存在损失的危险(如房东随时回来)→构成诈
骗罪;乙住够租期、无损失→构成诈骗罪未遂;房东提前回来致乙损失3千元租金→
构成诈骗罪既遂
3.冒名行使债权(被害人
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行为
人代为行使导致被害人丧
失债权)→多数说:构成
三角诈骗;少数说:构成
盗窃罪
📖例如 冒名收款案:狗蛋是甲
公司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
收款;甲公司辞退狗蛋但未及时
通知乙客户,狗蛋谎称代表公司
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
了狗蛋
🧭做题方法: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
中找出被害人,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
本案:狗蛋的收款行为具有权利外观形成表见代理,乙客户算履行了付款义务、
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甲公司不能再向乙客户行使债权、钱又没收到,
是被害人
多数说: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传统三角诈
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新型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巩固练习】偷换二维码案:
甲偷偷将某餐厅收银台上的二维
码调换成自己的,顾客买单时收
银员让顾客将餐费打入该二维码
账户
顾客将餐费打入该账户就履行了付款义务,餐厅无权要求再次付款,因此顾客没有
遭受损失,不是被害人;餐厅是被害人
少数说:甲在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餐厅对顾客的债权,盗窃了餐厅的债
权并实现,构成盗窃罪(既遂)
多数说:甲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餐厅,受骗人处分的是自
己的财物)
二
、
总
结
存
款
问
题
🔔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现金归银行所有、占有,储户换来针对银行的债权(存款债权),被称为卡里“资金”,也即已经被实体化
存款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普通债权无法自由地转移、转让;存款债权就像有体物一样,可以自由地转移、转让
🧭因此分析侵犯存款债权的案件时,可将其理解为有形财物,使用“占有”及“转移占有”的概念;卡主(存款人)在占有
存款债权,不占有存款指向的现金,现金由银行所有并占有
📑例如 非法转账:甲利用技术手段将乙存折里的资金划到自己存折里→对
这笔资金实施了转移占有,构成盗窃罪,盗窃存款债权
如果甲利用技术手段将乙银行卡里的资金划到自己账户,按照2018年
司法解释,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这是特殊规定
(一)卖卡后,
针对合法资金,
掐卡、转账、取
款
模型: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或借给)乙,日后甲发现该卡中乙存入一万元资金
争议焦点:谁是该资金的占有人?事实占有说(多数说,实质标准)→乙在事实上
占有;法律占有说(少数说,形式标准)→甲在法律上占有
1.事实占有说的看法
(多数说)
(1)甲掐卡(凭身份证到银行柜台挂失该卡)→构成盗窃罪(甲的掐卡行为导致乙
无法支配卡内资金、失去占有,并且甲建立了排他性占有)(2025年试题)
(2)甲掐卡后转账→不再构成犯罪(掐卡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既遂,即已经占有卡内
资金,再转账属于将自己左口袋财物放进自己右口袋)
(3)甲掐卡后取款(让银行职员取出一万元现金)→多数说(事
实占有说):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甲不是资
金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少数说:甲对银行不构成诈骗罪
在ATM机取现金→少数说:甲对银行
不构成盗窃罪
多数说: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
银行的现金;
2.法律占有说(少数说):掐卡行为与之后的转账、取款行为应一体看待→甲
将乙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二)卖卡后,
针对赃款,掐
卡、转账、取款
模型:甲向乙卖卡,知道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某日甲得知卡里多了一万元,
是乙诈骗所得赃款。甲先掐卡,然后转账、取款
1.甲出售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甲的掐卡、
转账、取款行
为
(1)事实占有说的看法(多数说):
将掐卡与转账、取款一体化看待,构成
盗窃罪
理由:①刑法保护乙对卡里“资金”的非法占有事实,这种非法占有事实能够对抗
第三人;②甲只是诈骗罪的帮助犯,没有事实占有赃款,乙在事实占有赃款;
刑法不允许甲对乙的“黑吃黑”(2024年试题,2023年主观题)
(2)法律占有说的看法(少数说):一体化看待,构成侵占罪(甲作为卡主在法律上占
有卡里资金,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
(3)具体判断说的看法(少数说):①掐卡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卡内资金是乙的赃款,甲的掐卡行为导致乙无法转
移赃款,客观上帮助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不是危害行为);②掐卡后转账,不构成犯罪(掐卡行为已经导致甲占
有控制了卡内资金);③掐卡后取款——第一种意见(多数):甲对银行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
甲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意见(少数):甲对银行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有取款权限
✍🏻【练习1】甲向乙卖卡,不知道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某日甲得知卡里多了一万元,才得知是乙诈骗所得赃款
→甲出售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掐卡、转账、取款行为分析结论与上文相同
✍🏻【练习2】(2019年试题)乙诈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乙的银行卡账户;乙向甲告知真相,让甲到银行柜台取走该现
金(或让甲在ATM机取走该现金)→多数说: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
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少数说:甲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
“掐卡案”
🧭【总结】
“黑吃黑”
(1)有罪的情形(多数说):对甲非法占有
的财物,乙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乙有罪
——刑法保护甲对财物的非法占有,非法占
有能够对抗第三人
第一种类型:甲非法占有的赃物(甲偷到丙的摩托车,乙从甲家偷走→乙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类型:甲非法占有的赃款(甲诈骗到丙的钱款存在存折里,乙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乙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类型:共同犯罪中的赃物、赃款(甲乙共同盗窃丙的摩托车,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
犯,由甲负责保管占有,乙没有事实占有该车;乙从甲家偷走该车→乙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类型:甲非法占有违禁品(毒品、淫秽物品、假币、枪支等,乙从甲家偷走→乙构成盗窃罪)
(2)无罪的情
形(多数说):
甲只有非法请求
权,乙无罪——
刑法不禁止这种
“黑吃黑”
第一种类型:
甲仅有非法债
权
例1(骗免嫖资案),卖淫女为嫖客服务完后,嫖客用假币支付嫖资。嫖客不构
成诈骗罪,因为法秩序不认可卖淫女的非法债权。嫖客构成使用假币罪
例2(欺骗分赃案),甲乙共同盗窃到丙的手机,二人约定销赃款平分,由乙负责销
赃。乙销赃获得赃款1万元。乙对甲谎称手机仅卖得4000元,分给甲2000元。乙对
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法秩序不认可甲对销赃款的请求权
第二种类
型:基于不
法原因的委
托物
例1,委托给付的财物。甲欲向官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官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
还。乙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此时财物属于贿赂款,甲的返还请求权是非法的,不受法秩序认可
例2,委托保管的财物。甲将其盗窃的摩托车委托给乙保管,告知是偷来的。乙窝藏后,并且拒不返还。乙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对赃物的返还请求权是非法的,不受法秩序认可
例3,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对修理师傅乙称:“请将我的摩托车修理好,我明天来取。”乙察觉出该车是甲盗窃来的,
第二天拒不归还。乙构成侵占罪。这是因为,甲是基于合法原因(修车)而委托乙保管,因此甲享有合法的返还请求权
(三)错误汇款
模型:乙本想给丙汇款1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甲占有卡里这笔资金,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义务
1.甲针对乙: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不构成侵占罪;但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2.甲针对银行:甲从银行
ATM机上取走这1万元现
金
多数说:甲构成盗窃罪,对象
是银行的现金(甲不是该资金
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
罪数上,甲如果先是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后取现金构成盗窃罪,则对先后两
罪,可以重罪吸收轻罪,不并罚,因为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如果甲尚无拒
不返还行为,直接在ATM机取现金,则这个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这个行为尚不
构成侵占罪,因为对于资金这种种类物,只有拒不返还才构成侵占罪
少数说:甲不构成盗窃罪(甲是该资金的法律占有人,有取款权限)
🧭引申情形:甲在银行欺骗柜台员取走这1万元现金→多数说:甲构成诈骗罪;
少数说:甲不构成诈骗罪
✍🏻【巩固练习】养卡案:甲谎称信用卡欠款1万元,让
乙帮忙还款并给手续费500元;乙拿到甲的信用卡和密
码后汇款1万元,甲得知后立即到银行将该卡挂失并修
改密码
第一种意见:甲构成诈骗罪(①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乙1万元的目的;②甲欺骗
乙给自己汇款1万元,乙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1万元,信用卡收到1万元时诈骗罪既
遂;③挂失并修改密码属于对赃款的事后的维持手段,不具有可罚性)
第二种意见:甲构成盗窃罪(①乙在事实上保管信用卡和密码,因此乙在事实上占
有该1万元,此时乙并没有财产损失,甲尚不构成犯罪;②甲挂失并修改密码导致
乙对1万元失去控制和占有、甲建立自己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第十一节
财产犯罪的
罪数联系
一、销赃行为
📑例如 卖树案:甲指着邻居丙(丙不在家)的树木对商贩乙
说“这些树是我的,3万元卖给你”,乙信以为真交给甲3万元
甲的一个卖树行为:对邻居构成盗窃罪
对乙:多数说→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少数说→不构成诈骗罪(乙没有财产损失)
二、免除返还义务
📑例如:乙将财物交给甲让甲拿回家保管,后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
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
对两罪不需要并罚(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
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观点一(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定诈骗罪
观点二(少数说):只定前行为的罪名即侵占罪,将后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22年试题)
三、先偷后骗
例1:甲将摩托车借给朋友乙使用,后又从乙家偷回来;次日乙告知甲摩托车丢失并提出赔偿4000元,甲隐瞒真相接受赔偿
例2:甲从超市盗窃一部手机,又要求“退货”换取到现金
例3:甲从游戏厅的游戏机中盗窃游戏币,又“兑换”现金
上述案例,甲的第一个行为
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构
成诈骗罪
观点一(多数观点):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
没必要数罪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
观点二(少数说):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
是财物,后者是现金或另一财物),应数罪并罚
🚩【注】对于例2、例3中甲的第二个行为,少数说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该行为属
于等价交换,相对方没有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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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经
济
犯
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
🔔微信、支付宝账户不等于银行卡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不
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结论:盗用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取得主人账户内资金,一律定盗窃罪
📝例1(2020年试题)微信钱包、
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甲获取了
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
第一种情形 盗划:将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第二种情形 盗刷:消费掉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
🧭甲的盗划行为、盗刷行为,一律定盗窃罪
📝例2(2022年主观题、2023年客观题)微
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甲获取乙的
微信支付密码,发现乙的微信钱包中没
钱,但绑定的银行卡账户里有1万元
第一种情形 盗划:用微信支付密码将该银行账户内的1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第二种情形 盗刷:用微信支付密码消费掉这1万元
多数说:定盗窃罪(甲非法使用的是微信支付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不等于
银行卡信息资料,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
少数说:定信用卡诈骗罪(微信支付密码等同于银行卡支付密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
二、贷款诈骗罪
❓【问题】虚假担保(两头骗)
📑模型1:甲想实施贷
款诈骗,欺骗乙让乙
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
物,带着非法占有贷
款的目的向银行贷款
后跑路;贷款到期银
行未能收到本息,便
向乙行使质押权获得
追偿、挽回了损失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
甲对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看银行是不是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危险⬇️
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的危险,
是被害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
罪 (笔记来自小予要发光)
理由:①甲有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就有财产损失的危险;②根据个别
财产说,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贷款到期时为准,此时银行未能收
到本息就有实际财产损失,事后追偿是挽回损失;③银行能否顺利行
使质押权存在风险,至少存在损失风险
罪数: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
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的危险,不
是被害人,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022年主观题)
理由:①甲提供了足额担保、保障清偿;②根据整体财产
说,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追偿后为准,银行获得了追偿
便表明没有实际财产损失
📝模型2(2019年主观题):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
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款后
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行使质押权获得追偿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
多数说: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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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章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一、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问题】打信息差案:某高考考生的成绩完全可以选择某重点高校的任何专业,
但考生家长不知道;招生人员甲趁机说“只要给我5万元,我就能帮忙办成此事”,
家长便给了甲5万元(实际上甲没有做任何违规的事情)
第一种观点(少数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甲没有做任
何违规的事情,没有侵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构成受贿罪,甲仅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多数说):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甲许诺
“只要给钱就办事”,会让家长认识到甲的职务行为可以被收买→甲构成受贿罪
甲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注】家长不构成行贿罪(虽主观上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但客观上家长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
❓【问题】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认定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乙所在电
视台新办公大楼建好后,因资金
有限一直拖欠八位建筑商的工程
款;其中一位建筑商甲送给乙50
万元,希望乙能优先支付自己的
工程款,乙答应并照办
第一种意见:甲构成行贿罪。理由:甲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
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种意见:甲不构成行贿罪。理由:甲享有合法的债权,只是在行使债权;甲与电视台
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甲希望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不属于谋取竞争优势
✍🏻【巩固练习】“捞人”
案:甲的小舅子丙涉嫌犯罪
被抓进看守所,甲请法官乙
找人帮忙想“捞人”,乙答
应;乙在内部会议上听到主
审法官讲丙会被宣告无罪,
便对甲讲“这事我能办成,
需要10万元”,甲给乙10万
元;两周后丙被宣告无罪
(1)关于甲对
乙的行为
第一种意见:甲构成行贿罪。理由:甲主观上想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
第二种意见:甲不构成行贿罪。理由: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表示一种主观意图,
还要求该利益在客观上是不正当的;虽然甲主观上想谋取不正当利益,但由于丙会被宣告无
罪、也即丙是被冤枉的,所以客观上甲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
(2)关于乙是否
构成斡旋受贿
第一种意见:乙不构成斡旋受贿。理由:乙没有实施斡旋行为,也即向主审法官实施请托行为
第二种意见:乙构成斡旋受贿。理由:成立斡旋受贿,只要求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
不要求实施斡旋行为,更不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或办成事;乙许诺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构
成斡旋受贿。并且乙基于此收了10万元,构成斡旋受贿的既遂
(3)关于乙是否
构成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乙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其一,乙是真心实意为甲办事,没有欺骗甲;
其二,既然乙构成受贿罪,那么就不可能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乙构成诈骗罪。理由:其一,乙一开始答应办事时是真心想办事,此
时没有诈骗意图;其二,乙得知丙会被判无罪,此时隐瞒真相、以自己办事出力为
由向甲要钱,构成诈骗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其三,斡旋受贿与诈骗罪不是排
斥关系,乙同时触犯斡旋受贿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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