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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客观冲刺阶段大模考-卷一
桑磊法考
总题数
答对数
客观题分数
主观题分数
试卷总分
用户得分
主观题状态
0.00
0.0
无需阅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有且只有1 个正确答案)
第1 题(单选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如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仅指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则将明知藿香正气水含有酒精成分仍大量
服用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解释为危险驾驶,属于类推解释
B.即使将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中的“毁灭证据”理解为湮灭、消灭证据,也不能据此将类似于把作案工具藏匿在自家地窖
的隐匿证据行为解释为“毁灭证据”,否则属于类推解释
C.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存在露骨刻画性器官、展示性暗示姿态的拼接式少女手办解释为《刑法》第367 条中的
淫秽物品,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刑事诉讼”概念加以明确规定,但将伪证罪中的“刑事诉讼程序”解释为包括侦查机
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至少属于扩大解释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刑法的解释、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命题和解题思路:如何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是历年法考真题中经常会考查到的知识点之一。本题以热点罪名构
成要件的解释为载体,深入考查考生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界分方法的灵活运用,具有较强的综合性,难度相对较大,
容易错选。对此,考生需要熟悉区分两者的标准,即形式标准是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标准则是没
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是看待解释对象与刑法条文字词之间的逻辑关系:若是并列关系,则
属于类推解释;若是包容关系,则属于扩大解释。本题的前两个选项所涉及的问题在理论上均存有争议,但命题人巧
妙地通过设置前提条件回避了相关争议,考生在解答时若不能正确理解前提条件与最终结论的对应性,则无法得出正
确答案。此外,C 选项还涉及文理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的区分,具有较大迷惑性。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认定犯罪
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也就是说,醉驾并没有限定于酒类。只要是服用过大量含
乙醇(俗称酒精)的物质后,酒精含量达到相应标准,都会被认定为醉驾。酒精含量是醉酒的本质特征,因此,只要
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就属于醉酒。据此,将明知藿香正气水含有酒精成分仍大量服用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解释为危
险驾驶,并未超出“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属于类推解释。A 选项错误。
尽管有观点认为将辩护人帮助当事人转移证据的行为解释为“毁灭证据”,属于超出“毁灭”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
类推解释,但若认为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即不仅包括将证据从物理上销毁或从内容上删除,使证据从形态上完
全予以消失,也包括将证据“隐匿”,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证明力,如玷污、涂画证据,使其无
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从这个角度来讲,“毁灭”是可以包括“隐匿”的。因此,若将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中的“毁
灭证据”理解为湮灭、消灭证据,那么将类似于把作案工具藏匿在自家地窖的隐匿证据行为解释为“毁灭证据”,至
多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B 选项错误。
《刑法》第367 条将淫秽物品界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
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存在露骨刻画性器官、展示性暗示姿态的拼接式少女手办,具有诲淫性,属于“其他淫秽物
品”。这是从字面上或语言学意义上对刑法条文的含义做出的解释,属于文理解释,而非扩大解释。即便它构成作品,
也不影响淫秽物品的认定。C 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是一个法律专业用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 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刑事诉讼的起始时间是立案,立案之前的初查不能理解为刑事诉
讼中的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对“刑事诉讼中”的平义解释并不包括初查活动。如果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理解,将伪证罪中的“刑事诉讼程序”解释为包括侦查机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的语义范
围,似乎属于类推解释。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这个概念并没有加以严格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将伪证罪
中的“刑事诉讼程序”解释为包括侦查机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被理解为扩大解释仍然是可能的。因此,至少是扩
大解释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D 选项正确。
第2 题(单选题)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于2017 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贿赂5 万元,2016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规定为6 万元,2026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将其改为3 万元。现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则应适用
2026 年的司法解释,认定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B.乙公司系国有企业,于2024 年6 月经集体决定并以单位名义收受请托人贿赂200 万元,2016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只
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的入罪标准,2026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收受200 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加重处罚。现
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则应适用2016 年的司法解释,不能对乙公司加重处罚
C.丙系某私企总经理,于2015 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私企公款5 万元占为己有,2016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将职务侵占罪
的“数额较大”规定为6 万元,2026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将其改为3 万元。现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则应适用2026 年的
司法解释,认定丙构成职务侵占罪
D.丁于2024 年某日下班途中,因醉酒驾驶被设卡检查的警察拦截,逃跑中将正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辅警打成轻微伤,
2025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将袭警罪的对象限定为人民警察。现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则应适用2025 年的司法解释,认定
丁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刑法的解释、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我国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
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答此类题目,通常需要遵循两个基本步骤:第一步,
要先判断行为时是否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若得出否定答案,未决案件则可以直接适用新的解释;第二步,若行为时
存在相关司法解释,则需要进一步比较新旧司法解释的轻重,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这背后的核心原理是司
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含修正案)的时间效力不同,其可以及于被解释的刑法条款生效时。
选项分析:
根据《规定》第3 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甲在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时,存在
相关司法解释,而且2026 年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入罪门槛,不利于甲,因此对甲应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即2016
年的司法解释。A 选项错误。
根据《规定》第2 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
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乙公司在实施单位受贿行为时,不存在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
因此对乙公司可以适用2026 年的新司法解释,加重处罚。B 选项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第2 条,丙于2015 年实施职务侵占罪时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对丙可以直接适用2026 年的司法
解释,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C 选项正确。
根据上述《规定》第2 条,丁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并无相关司法解释,依照2025 年的司法解释,丁袭击的是警务辅助
人员,不构成袭警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D 选项错误。
第3 题(单选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绑架被害人张某后,张某乘甲不备,逃离被关押场所,恰逢警方围捕持枪逃犯,在鸣枪警告后,张某因受惊狂奔,
警方误认为张某就是逃犯而将其击毙。甲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乙乘坐陈某的出租车,预谋抢劫该车。乙让陈某在某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持刀威胁并刺伤其肩部。陈某为求救下
车,慌乱中跑向快车道,被路过车辆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因怀疑余某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便上网以“人肉搜索”等方式对余某进行侮辱,余某因不
堪受辱自杀。丙的侮辱行为与余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其用拳头反复击打李某头颈部,致李某从楼梯摔下重伤昏迷,后被送医,受限于经济条
件,李某家属只能将其送至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医院治疗,最终其因头部损伤并继发感染而死亡。丁的殴打行为与李某
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犯罪构成理论、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介入因素的判断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了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更具体来讲,就是介入因素的判断。解答本题的基本思路是
“两步法”:第一步,首先判断介入因素与最初行为有无关联,关联大小(是否大概率导致、依附出现);第二步,
如果最初行为不会大概率导致介入因素,亦即二者之间是独立关系,则再判断各自对结果的作用力(影响力)大小,
作用大者有因果。需要特别注意,本题C 选项改编自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虽然该案最终裁判结论认为侮辱行
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严格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很难肯定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选项分析:
甲的绑架行为和警察的枪击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存在条件关系,因甲的绑架行为并不会大概率导致警察误认
并击毙张某的行为,故二者之间系独立关系。张某的死亡结果是由警察枪击行为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甲的绑架行为
致使张某死亡。A 选项正确,不当选。
乙的抢劫行为和路过车辆撞击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存在条件关系,因乙在高速应急车道持刀伤害陈某的行
为,大概率会导致陈某慌乱中下车求救被路过车辆撞击,故二者之间系依附关系。因此,乙的抢劫行为与陈某的死亡
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 选项正确,不当选。
丙的侮辱行为和余某自杀行为与余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存在条件关系,因丙的侮辱行为并不会大概率导致余某自杀,
故二者之间系独立关系。余某的死亡结果是由其自杀行为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丙的侮辱行为致使余某死亡。C 选项错
误,当选。
丁的先前行为具有致李某死亡的高度危险,李某家属受现实条件所限无法给李某提供“最优”救治,而选择其有能力
负担的医院的,应当认定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不能阻断丁的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丁应当对李某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4 题(单选题)
某日,甲与乙发生口角,后被劝开。不久,乙持刀返回又对甲进行挑衅。丙见状即随手捡起一根金属杆,将乙所持尖
刀打落,后赤手空拳与乙搏斗。其间,甲从丙身后冲上,持木棒连续击打乙头部两下,将乙打倒在地。经鉴定,乙系
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丙均构成正当防卫
B.甲、丙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丙均构成防卫过当
D.甲系防卫过当,丙系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正当防卫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同时防卫案件的处理。对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一体适用,
而应当根据各防卫人参与防卫的主客观情节分别加以判断,不应当因部分防卫人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而影响对其他防卫
人正当防卫的认定。此外,本题题干中“乙持刀返回又对甲进行挑衅”这一表述容易让考生误认为甲、丙系特殊防卫,
而忽略了甲冲上去击打乙头部时,乙的刀已经被击落,并不具有继续实施严重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因此甲并非属于
特殊防卫。
选项分析:
首先,甲、丙的行为均具有防卫性质。乙因之前与甲发生口角,遂怀恨在心,携带尖刀返回意图报复,甲处于随时被
伤害的现实危险之中。甲、丙基于防卫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反击,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不能否
定行为的防卫性质。
其次,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案中,甲的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属于“造成重大损害”。而对于防卫是否“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
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当甲手持木棒击打乙时,乙手中的尖刀已被丙打落在
地,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已大大降低,此时甲采用强度较小的防卫手段即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却用木棒连续强
力击打乙头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A 选项错误。
最后,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方面,丙的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丙用金属杆将刀打落在地,
后赤手空拳制止乙的不法侵害。这表明丙的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另一方面,丙不具有伤害故意,不存在与甲的犯意
联络,甲持木棒突然从丙身后冲出,并连续击打乙头部,对此丙不能预知,亦无法阻止。据此,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B、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第5 题(单选题)
某日凌晨,王某与恋人李某二人驾车来到河边,李某在河边喝酒祭祀其父亲,王某两次劝说李某回家未果,遂用脚踹
李某背部致其落入河中,后返回车内。几分钟后,王某回到河边发现会游泳的李某不见踪影,遂报警。后查明,李某
溺水而亡。关于王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主观上系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D.主观上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
难度:中
考点:犯罪故意与过失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认定,更具体来讲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难度不大。
对此,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持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有较大可能发生,而没有采
取防果措施、没有防果经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或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较大,但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或有防果经验。此外,解答此类题目,还要特别关注题干所给的关键词事实
提示,比如本题题干中的“会游泳”“遂报警”等。
选项分析:
首先,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王某主观上
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希望态度,因此不属于直接故意。C 选项错误。
其次,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
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过失作为一种无认识过失,其特征是在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预见,从而
没有避免结果的发生。王某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李某溺水而亡,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B 选项错误。
最后,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而以认可的态度予以容忍、纵容;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则是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同意其发生,而且是真的相信结果不会发生,不是不太明确地相信不会发
生构成要件结果。王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王某知道李某具备游泳技能,虽认识到李某可能会溺水而亡,但几分钟后
便返回河边,而且及时报警求助。由此可知,王某对危害结果持排斥态度,但过高估计了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有利条
件,虽采取相应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A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第6 题(单选题)
胡某因欠下巨额赌债,遂计划先将室友韩某弄昏,再将其杀死并取财。胡某趁给韩某倒水之机,在水中投入一定数量
安眠药,但由于过量直接致韩某死亡。胡某将韩某财物占为己有,又将其尸体肢解装入纸箱打包。后胡某以内装“毒
品”为名,唆使杨某帮其将该包裹送往外地,杨某照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B.胡某的预备行为导致韩某死亡,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C.杨某主观上系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属于对象不能犯
D.无论按照何种观点,杨某都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不可罚的不能犯)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结果的提前实现、不能犯未遂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将事实认识错误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融合在一起命题,同时还较为隐秘地考查了抢劫罪与故意
杀人罪的罪数问题,综合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的正确思路是客观与主观相统一,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
胡某主观上是为了取财而杀人,因此构成抢劫罪一罪,这是得出正确答案的前提。因胡某主观上还存在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结果的提前实现),客观上胡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将会影响胡某的罪名认定和完成形态。杨某的行
为属于不能犯未遂,但还要进一步判断其属于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情形,因此观点上就会存在分歧。
选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
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胡某计划是杀人取财,因此杀人是手段,
取财是目的,以抢劫罪论处。胡某主观上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实现,因此若认为胡某投放安眠药时
已经着手实行杀人取财行为,那么胡某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而非故意杀人罪既遂。A 选项错误。
即使认为胡某尚未着手实行杀人取财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而非故意杀人罪的
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B 选项错误。
杨某主观上是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系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毒品客观上不存在,属于对象
不能犯。C 选项正确。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不能犯可分为两种,即绝对的不能犯和相对的不能犯,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后者是因为偶然原因才未能造成犯罪结果。通常认为,绝对
不能犯不构成犯罪,而相对不能犯则构成犯罪未遂。因此,若认为杨某属于绝对的不能犯,则不构成犯罪;若认为杨
某属于相对的不能犯,那么杨某成立运输毒品罪的未遂。D 选项错误。
第7 题(单选题)
包某为谋取利益,组建工作室,长期从“上家”境外诈骗组织获取电话号码,通过向话务员传达话术及任务,冒充教
育机构等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引流被害人加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组,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上
家”通过虚拟货币将钱款转入包某的交易账户,并由其负责薪资分配;话务员在诱骗被害人入群后即可获得高额提成。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包某不存在共同诈骗的故意,只能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B.包某成立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择一重论处
C.包某成立诈骗罪共犯,话务员则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D.法院审理包某时,如“上家”未到案,则应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融合试题。本题以近年来实践中常见的帮助电诈团伙“吸粉引流”类案
件为素材,主要考查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非法利用信息网
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并附带考查了先行审理部分共犯的情形。本题具有一定难度。解答此类题目,
考生首先要考虑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对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故意;若不成立共同犯罪,
才需考虑是否进一步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其次应注意共犯无法同时追诉是司法实践
正常情形,在案犯的事实查清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项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往往通过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吸引、拉拢不特定的公众进入诈骗圈套,这是
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引流人员”可能构成不同罪名。在具体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
重点考量行为人与上游诈骗犯罪团伙是否有明确的犯意联络、是否形成稳定协作分工关系等因素。包某作为整个“引
流”团队的组织者,与境外诈骗组织直接进行任务对接,配合每日下发“引流”任务,并负责“引流”环节的分工管
理。据此,足以认定包某对其为诈骗行为实施引流具有主观明知,与上游境外诈骗组织形成了犯意联络。此外,包某
与境外诈骗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长期协作分工,起到了诱骗、拉拢被害人的作用,系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
因此,包某成立诈骗罪的共犯。A 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87 条之一第1 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
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特别罪名,优先适用。包某为诈骗组织“吸粉引流”的行为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应同
时成立特别罪名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B 选项错误。
包某同时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即诈骗罪的共犯;而作为“下家”的话
务员并无固定联系,不存在诈骗的共同故意,应认定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构成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 选项正确。
根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程序意见》第7 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
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14 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中止审理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
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由此可见,能否先行追究共犯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本人的事实能否查清,
而非共犯是否到案。D 选项错误。
第8 题(单选题)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赵某在某地大学城附近以鸭腿冒充鹅腿烤制后进行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赵某的行为同时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和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B.周某在宾馆强迫刘某为自己口交并发生性关系,后为逃避侦查,将刘某强行带至自己家中,在清理犯罪痕迹过程中,
又强制刘某为自己口交。周某成立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系吸收犯,择一重论处
C.张某对共同生活的继女王某长期实施虐待行为,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某日,张某与王某发生争执,遂用木棍连续击打
其头部,致其死亡。张某的行为成立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冯某贩卖海洛因给他人,每次收取对方毒赃后,再通过微信转账将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
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罪数规则、数罪并罚、罪名之间的法条竞合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罪数的判断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实践中发生的热点案例和入库案例为素材,综合考查了罪数的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对此,
考生需要掌握正确的解题步骤:首先,考生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个数,即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其次,若是只有
一个行为,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最后,若是有数个行为,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数个行为
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吸收或牵连,否则就是数罪并罚。
选项分析:
根据《刑法》第140 条,赵某用“鸭腿”冒充“鹅腿”,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达到
了入罪条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赵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
的构成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特别罪名,优先适用。A 选项正确,不当选。
周某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不应认为强制猥亵行
为是强奸行为的延续,不能成立吸收犯,应当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B 选项错误,当选。
张某长期或者多次对王某实施虐待行为,造成其身体损害,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在长期虐待王某期间,张某一次
行为的暴力程度较强,直接造成王某死亡,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王某生命被剥夺故意,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
罪进行并罚。C 选项正确,不当选。
冯某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应当以洗钱罪与其所犯的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9 题(单选题)
陈某为索要蒋某欠自己的赌债,便将其拘禁至郊区某处仓库内。在拘禁过程中,因蒋某不断辱骂,陈某一怒之下,用
拳头猛击其腹部,致蒋某倒地身亡。经鉴定,蒋某患有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系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陈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如认为非法拘禁罪转化犯条款系注意规定,则陈某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
C.如认为非法拘禁罪转化犯条款系法律拟制,则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
D.无论按照何种观点,陈某要么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要么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非法拘禁罪转化犯、因果关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非法拘禁罪转化犯条款的性质,考查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这是今年法考大纲新
增考点。正确解答本题,考生需要对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这两个学理概念作出正确理解。前者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
申,后者则是对某一问题的特别规定。具体至非法拘禁罪转化犯中,考生首先需要判断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还是暴力
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与暴力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需要进一步考查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态度,即故意
还是过失。转化犯条款的性质争议,不仅影响罪名的认定,同时也会影响罪数。
选项分析:
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蒋某客观上是受到打击后导致心力衰竭而死,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与蒋某死亡结果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A 选项错误。
如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规定系注意规定,那么只有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致人死亡的,才会成立
故意杀人罪。陈某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并无杀人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因此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同时,在罪数上,陈某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理应数罪并罚。B 选项错误。
如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规定系法律拟制,那么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无论其主观上是故意
还是过失,都将成立故意杀人罪。陈某主观上虽无杀人的故意,但使用暴力致蒋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同时,
在罪数上,将原本两个行为、两个罪名拟制为一罪。C 选项正确。
按照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系注意规定的观点,陈某则成立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D 选项错误。
第10 题(单选题)
关于自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在公交车上对吕某实施盗窃后,被吕某当场发现,大声呼救引来车上其他乘客将甲团团围住,司机趁机将车门关
闭后报警,警察到达后甲并未拒捕。甲应视为自动投案
B.乙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强奸罪而逃跑,尔后又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
犯罪事实。乙对所犯强奸罪仍可成立自首
C.丙在抢劫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审开庭时翻供,但在二审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时又如实交代了
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丙成立自首
D.丁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不同宗毒品的罪行。因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运输毒品
的罪行不属于同种罪行,丁成立自首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坦白、自首、立功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自首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了自首的成立条件,虽考点单一,但考查的情形较为细致,因此仍具有一定难度。正
确解答此类题目,考生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对此不仅要熟悉相
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还要结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对相关条款作出合理解释;只有不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时,
才需进一步考虑是否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选项分析:
2010 年12 月22 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 条规定:“《解释》第一条
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意见》在1998 年5
月9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5 类应当视为自
动投案的情形,其中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投
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解释》《意见》列举的各种自动投案的情形均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投
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某些客观原因所致,犯罪嫌疑人只能留在现场的情形,无法体现其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
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要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在现
场等待,是有机会逃走而未选择逃走,即犯罪嫌疑人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甲实施盗窃后被吕某发现并被乘客
包围,司机关闭车门,导致甲不得不留在现场被抓获,无法体现其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A 选项错误。
乙因犯盗窃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盗窃
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强奸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B 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该条规定中的“一
审”仅仅是指一审法院对某个案件的第一次审理。丙在二审发回重审后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在此情形下,其虽
然自动投案,但未能在第一次审判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既未体现出其悔罪态度,也未能体现出节约司法资源的
宗旨,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故不能认定为自首。C 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
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
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
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
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因此,丁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不同宗毒品的罪行,与司法机关
已经掌握的运输毒品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选择性罪名),故不能以自首论。D 选项错误。
第11 题(单选题)
某日,曹某看到妻子赵某手机内有与他人的不雅聊天记录,认为赵某有外遇,遂对其辱骂并殴打。后曹某将赵某手机
内的不雅聊天内容发送到亲属微信群。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敌草快”,倒地呕吐不止。曹某明知赵某喝农药,
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认为丈夫曹某对妻子赵某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则曹某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如认为妻子赵某自杀的行为系自陷风险,则可以免除曹某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曹某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即使认为丈夫曹某对妻子赵某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曹某主观上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也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即使认为丈夫曹某对妻子赵某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曹某仍然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不作为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不作为犯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曹某庆故意杀人案”为素材,考查了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判断。对
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考生一般可以按照形式四分法来进行筛查,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
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存在双重的作为义务来源,本题
便是考查此类情形。考生此时往往容易将目光集中于丈夫对妻子的自杀行为是否有救助义务,而忽略了丈夫曹某先前
的辱骂殴打等行为创设或提升了妻子生命法益面临侵害的风险,属于先前行为。
选项分析:
即使认为曹某对妻子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救助义务,也不能否认基于曹某先前的辱骂殴打等行为引发作为义务。A
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059 条第1 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应涵盖生活
中的相互帮扶和救助。救助义务可视为扶养义务的自然延伸,当夫妻一方处于紧急或危难状况时,另一方及时提供救
助是履行扶养义务的体现。据此,丈夫曹某具有救助义务。虽然自杀是妻子自己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妻子应当自
我担责,但是,刑法对于生命实行绝对保护,妻子的自我担责只是意味着妻子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
味着免除了丈夫的救助义务。B 选项错误。
曹某明知妻子赵某喝下农药并伴有中毒呕吐症状,已处于危险境地,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未履行,采取放任态度,
置赵某生死于不顾,最终导致赵某抢救无效的死亡后果,充分反映出曹某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曹某
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 选项错误。
无论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还是基于曹某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曹某均应积极给予赵某相
应的救援帮助。因此,即使认为丈夫曹某对妻子赵某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曹某仍然可以基于其先前行为,成立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 选项正确。
第12 题(单选题)
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区监察委员会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紧接着被采取留置措施,两个月后又被责令候查。案件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对刘某作出逮捕决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监察委员会强制刘某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B.刘某的辩护人有权向区监察委员会申请变更留置措施
C.检察院在对刘某决定逮捕前,应对刘某先行拘留
D.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与监察法的衔接、监察法要点
【解析】:
难度:中
考点:监检衔接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被调查人在监察调查期间被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变化,以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为主线,综合考查监察程序和监检衔接的几个知识点。解答此题,需厘清“强制到案→
留置→责令候查→无→逮捕”这几种措施变化的基本思路,牢记监察调查阶段无辩护人参与进而无法由辩护人申请变
更管护、留置措施,以及未留置状态下的案件移送无需先行拘留措施进行衔接,进而没有专门用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的期间,据此可排除BCD 这三个干扰选项。
答案解析:
A 选项考查强制到案的持续时间。根据《监察法》第46 条规定,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
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本案
中,刘某在强制到案后被采取留置措施,故其被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可以超过十二小时,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A 选
项正确。
B 选项考查留置措施的变更申请。监察调查程序不同于刑事侦查程序,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法》未规定被
调查人在监察调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在监察调查阶段无权介入,更无权向监察委员会申请变更留置措施。
根据《监察法》第50 条规定,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
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监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强制措施的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和《检察规则》第143 条规定,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但对
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时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如本案中刘某已被解除留置转为责令候查),根据《检察规则》第
14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直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措施,无需先行拘留。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监察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2 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
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该规定仅适用于监察机关移送时已采
取留置措施、检察院需先行拘留再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正如前述,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其所耗费的
期间应计入审查起诉期限。D 选项错误。
第13 题(单选题)
在吴某诈骗案的法庭辩论阶段,吴某当庭指出其辩护人柯某系因出庭检察官颜某推荐而委托,并申请二人回避。对此,
颜某当庭予以否认,表示吴某系污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吴某申请颜某回避,应提供证明材料
B.颜某应建议法庭当庭驳回吴某的回避申请
C.吴某申请柯某回避,由颜某所在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D.如颜某被决定回避,本案应在更换检察官后重新进行法庭审理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回避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回避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法庭审理环节被告人当庭申请回避为素材,对回避申请须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公诉人能否
建议当庭驳回回避申请、辩护人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和检察人员回避后已进行诉讼活动的效力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
本题考点分散,各选项均涉及回避制度的不同侧面,难度较高。解答本题,应注意被告人是以公诉人在本案中存在职
务层面的不正当行为为由申请其回避,需提供证明材料,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不能当庭驳回;虽然辩护人系
因该不正当行为而介入本案,但其不是回避的对象,通过解除委托的方式即可让其退出;最后需注意被决定回避人员
已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视具体情况而定,非一概否认。
答案解析:
A 选项考查申请回避的证明材料要求。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3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8 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
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虽然《刑诉法解释》第28 条规定的是审判人员的回避情形,但同样可以作为检
察人员回避情形的参考。吴某申请检察官颜某回避,理由是颜某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该理由直指办案人员的
不正当行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出庭检察官建议法庭驳回回避申请的情形。根据《检察规则》第28 条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
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很显然,本案中颜某为吴某推荐辩护人的行为同时属于刑诉法第29 条第4 项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的情形,出庭的颜某不能建议法庭当庭驳回。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辩护人回避的决定主体。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诉讼的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等,辩护人不属于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此外,即使认为辩护人存在法定的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如
《刑诉法解释》第40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也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或者被告人可直接拒绝其辩护,而非由检
察院的检察长决定。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此前诉讼行为的效力。根据《检察规则》第36 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
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据此,
本案中检察人员如被决定回避,其已经进行的庭审活动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认定有效,则无需重新进行
法庭审理,接着上次休庭继续法庭审理即可。D 选项错误。
第14 题(单选题)
明显醉酒的甲和乙意外开走他人停在路边的轿车。该车在多路段发生险情,且在某快速路段逆行时先后与三辆车对撞,
造成一人重伤后逃逸。甲、乙二人次日到案后均表示不记得上述情况。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和乙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B.交管部门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传来证据
C.甲出庭指认乙在案发时驾车,该当庭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D.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道路监控录像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审查判断、分类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证据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融合试题。本题改编自一起醉驾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将指控被告人构
成犯罪的三项核心证据分别从证据学理分类、证据基本资格、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查,同时融合考查
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解答本题,应注意以下几点:鉴定意见、行政书证等证据的产生
原理不同于传来证据,其虽依据其他证据产生,但其系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直接制作形成的新的种类的证据;不能正
常感知和记忆现场的人提供的有关案发时的证言不具有基本的证据资格;导致电子数据根本性缺陷的因素是失真,而
非程序缺陷。
答案解析:
A 选项考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二者的区分如下:一是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根据我国现
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要么是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引
发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要么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实践中酒驾肇事案件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酒驾类案件中多体现为间接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二是两罪在客观方面也存在本质差异,
核心在于行为的危险性质与危险程度。根据《刑法》第114 条、第115 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
他危险方法”,必须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即该行为一经实施,就会对不特
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紧迫、不可控的重大危险,且危险状态具有持续性。而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
驶行为,包括酒后驾驶行为,行为人对违章行为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肇事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其行为的危险性
通常局限于交通肇事的范畴,并未达到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不可控的危险程度。甲和乙明知醉酒,仍驾驶机
动车在多路段发生险情,并在快速路段逆行,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至少持放任的态度,具有故意;甲和乙醉
酒逆行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紧迫、不可控的重大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具有相当性,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传来证据的认定。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复制、转述、摘抄等中间
环节间接获得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权,在调查核实证人证言、现场勘查
笔录等原始材料的基础上,依据专业知识和法定程序独立制作形成的公文文书,属于原始证据(书证),而非对原始
证据的简单转述或复制。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8 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
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甲在案发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且到案当天表
示记不住醉酒后的情况,充分反映其在醉酒时无法正常感知周围情况。故其在法庭审理时的当庭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
用。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13 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据此,本案中道路监控录像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属于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但并非自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若能通过其他方式(如校验哈希值、审查提取笔录等)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该监控
录像数据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D 选项错误。
第15 题(单选题)
被控诈骗罪的朱某向法院申请排除某次非法供述,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发现该次供述很可能被排除。辩护人申请法院调
取公安机关已收集但未移送的证明朱某无罪的书证,同时申请复制某次讯问录音录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如法院同意辩护人的复制申请,可要求其承诺保密
B.如法院接受辩护人的调取申请,应向检察院调取相关书证
C.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得对庭审拟出示的证据进行展示和质证
D.庭前会议中法院如认为被排除供述系定案关键证据,可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庭前会议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辩护、庭前会议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为素材,综合考查辩护人能够对讯问录音录像主张的权利、辩护人
申请调取未移送证据的程序、庭前会议中证据展示与质证的范围和法院在庭前会议中的权限等知识点。就辩护人的权
利而言,需注意辩护律师只能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无复制权利;辩护人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法院如支持,则
向检察院调取。就庭前会议的限制事项而言,法院可组织展示证据,但不得组织质证;法院可对非法证据产生初步质
疑,但不得在庭前“排非”。
答案解析:
A 选项考查辩护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4 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
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相关辩护人阅卷权
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复制、摘抄的范围限于案卷材料。故辩护人对讯问录音录像只能查阅,不能像对案卷材料那样进
行复制、摘抄。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7 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据此,不管审前阶段是哪个机关未向后一机关移送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法院
接受申请的,都统一向检察院调取。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庭前会议对拟出示证据的处理方式。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20 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
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据此,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是被允许的,这是梳理证据争议的前
提。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的情形。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23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
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
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又根据《庭前会
议规程》第15 条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
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据此,庭前会议中法院如认为某供述应被排除,也应在庭审中进一步调查后再决定。
故D 选项描述的“庭前会议中法院如认为被排除供述系定案关键证据”不能直接等同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D 选项错误。
第16 题(单选题)
甲市公安局在对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周某进行监听时,发现周某准备在乙市出境,遂定位其行踪。在乙市拘留周某时,
警察发现其准备交易,并从其入住的酒店房间搜出两包毒品。关于甲市公安局相关侦查人员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在对周某进行行踪定位前,应报甲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
B.在乙市对周某进行拘留前,应报乙市公安局许可
C.在将周某押解回甲市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D.在对酒店房间进行搜查前,应经甲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拘留、侦查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拘留和侦查的相关知识点,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异地拘留的程序要求、拘留后
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限起算和搜查的审批程序。解答本题,首先应注意行踪定位作为区别于通信监听的另一种技术侦查
措施,如在监听过程中使用需另外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应注意把握异地拘留和本地拘留的不同之处,注意异地拘留
只需通知当地公安协助而非取得许可,据此可排除B 选项;拘留后至迟24 小时内送看守所关押的时限自抓获时起算,
从异地押回管辖地的应立即送看守所,据此可排除C 选项;牢记执行拘留、逮捕时紧急情况下可无证搜查,据此可排
除D 选项。
答案解析:
A 选项考查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267 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
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265 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
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本案中,行
踪定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其与通信监听不属于同种类技术侦查措施。故对侦查的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采取行
踪定位措施,应当另报甲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异地拘留的程序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 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
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异地拘留只需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协助执行,而非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许可(批准)。许可与协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要求,异地拘留不以上级或当
地公安机关许可为前提。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限起算。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126 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
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
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由
此可见,异地拘留犯罪嫌疑人至迟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限起算点仍是拘留时,而非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
时。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搜查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224 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
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本案中,警察在乙市拘留周某
时发现其正准备进行毒品交易,属于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紧急情况,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酒店
房间进行搜查,事后补办手续即可。故D 选项错误。
第17 题(单选题)
曾居住某市从事重大间谍活动的赵某潜逃境外后,经过侦查和起诉,市中级法院对赵某进行缺席审理。在一审判决前,
法院得到赵某意外身亡的消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市检察院报请核准起诉前,应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B.如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宜审判本案,可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C.法院应按赵某所在地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
D.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本案,可对赵某的违法所得一并作出处理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缺席审判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缺席审判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知识点,按“核准追诉→指定管辖→送达文书→终止审理”依次展开,
分别考查核准起诉的程序要求、管辖法院的确定、送达方式和被告人死亡后的处理。解答本题,需注意缺席审判案件
中,对“国”“恐”两类案件报请核准起诉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指定管辖则只能由最高法院决定,对境外被
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可采取其所在地所允许的各种送达方式,被告人如因死亡被终止审理只能另行处理违法所得。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缺席审判核准起诉的程序。根据《检察规则》第50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报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中赵某涉
嫌重大间谍活动,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市检察院报请核准起诉前,应经本院检
察委员会讨论决定。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缺席审判的管辖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规定,缺席审判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
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法定的,法院不能以
“不宜审判”为由自行决定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管辖。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缺席审判的送达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 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该条的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送达被告人。其中“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
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据此,送达方式并非只
能按被告人所在地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死亡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刑诉法解释》第
626 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被告人死亡后,对于违法所得的处理,需要另行通过独立的违法所得没
收程序进行,不能在终止审理裁定时一并作出处理。D 选项错误。
第18 题(单选题)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某医院护士吕某因不当操作导致病人许某死亡,检察院指控吕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吕某真诚悔
罪且取得许某近亲属的谅解。法院审理时认为指控的事实正确,但吕某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许某的近亲属针对医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B.如公诉人当庭认可法院认为的罪名,可按变更起诉处理
C.法院应在判决前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罪名进行辩论
D.法院应告知吕某和许某的近亲属可以自行和解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庭前会议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真实案例,考查法院审理认定罪名与检察院起诉指控
罪名不一致时对程序的要求,主要涉及对变更起诉、听取意见、和解告知的要求。解答本题,首先应注意指控的非法
行医罪不符合刑事和解的罪名条件,而拟判决的医疗事故罪则符合。其次应注意,变更起诉须由检察院书面提出;法
院不按指控罪名判决前须听取控辩意见;法院对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须履行和解告知义务。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0 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
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吕某作为医院的
护士,其不当操作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许某的近亲属既可以针对吕某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
可以将医院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非不予受理。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变更起诉的程序。根据《法院解释》第289 条规定,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
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据
此,变更起诉是检察院的职权行为,须由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并正式向法院提出。公诉人当庭认可法院认定的罪名,
仅代表公诉人个人的态度,不能等同于检察院正式变更起诉。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法院变更罪名时的程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95 条规定,法院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但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
进行辩论。据此,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进行判决的前提是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非一定要再次开庭。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法院告知当事人和解的义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87 条和588 条规定,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
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本案中吕某如构成医疗事
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其已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符合当事人和解的法定条件。
故法院应告知双方可以自行和解。D 选项正确。
第19 题(单选题)
甲、乙因共同诈骗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区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对二人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
实无误,但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甲的量刑畸轻。此时甲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关于市中级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对全案发回重审
B.不经开庭对甲发回重审
C.裁定准许市检察院对乙撤回起诉
D.一并对甲与乙作出改判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第二审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中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为此设计了二人各自不同的情况变化,以此增加
案情复杂度。解答本题,应厘清二人的案情脉络,甲:诈骗罪一审判决被抗诉→二审认为应该加重量刑→另发现甲涉
嫌强奸罪被起诉。乙:诈骗罪一审判决被抗诉→二审认为应改判无罪。掌握发回重审的条件限制——原判认定事实无
误时不应发回重审,可排除A 选项;掌握二审法院不经开庭即可发回重审的情形——原判因事实不清或严重程序违法
需发回重审,可排除B 选项;牢记二审阶段不存在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程序空间,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发回重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
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由于本案中的乙不存
在另外发回重审的情形,故只能对乙直接改判。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二审不经开庭即发回重审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中区检察院对甲乙二人均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全案。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394 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
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本案中的甲
并非这两种情形,应按照抗诉案件应当开庭的原则执行。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二审阶段撤回起诉的可行性。检察院撤回起诉是第一审阶段(宣判前)的制度安排,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
解释均未规定检察院在二审阶段可以撤回起诉。因此,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市检察院对乙撤回起诉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且不符合诉讼原理。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二审法院的裁判方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04 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据此,第二审法院可以对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的甲发回重审,也可以先对甲涉嫌的诈骗犯罪事实作出改判。如选
择作出改判,一并对甲(加重刑罚)和乙(改判无罪)作出改判,没有任何问题。D 选项正确。
第20 题(单选题)
赵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某中级法院认定为主犯而判处死缓,其未上诉,但在服刑时提出申诉。共犯何某到案后,
法院查明何某系主犯。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诉可由判处死缓的法院审查处理
B.如省检察院发现赵某被错误重判,应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C.如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应由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如赵某在法院启动再审后病故,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和理由、主体和方式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一起死缓案件为素材,考查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诉的审查处理、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层级、终审
法院启动再审的决定程序以及再审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解答本题,需注意死缓判决须经省高院核准才生效,虽然题
干中未点出,但应自行得出这一前提结论。故本案终审法院是省高院,而非判处死缓的中院,因此能对省高院终审裁
判进行抗诉的检察院只能是最高检。另外,依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不仅可缺席作无罪改判,
也可缺席作从轻改判。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申诉的审查法院。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53 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本案中赵某被判处
死缓,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终审法院为省高级人民法院,而非判处死缓的中级法院。因此赵某的申诉应由省高级
法院审查处理,而非由中级法院审查处理。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检察院再审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产生于省高级法院,故检察院要提出抗诉,只能由最高
检察院对省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如省检察院发现省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检
察规则》第595 条规定,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中系最高检察院)抗诉。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法院启动再审的决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本案中省高级法院
系终审法院,其启动再审均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再审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07 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中,原判认定赵某系主犯从而对赵某判处死缓系量
刑畸重。对此,再审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而非裁定终止审理。D 选项错误。
第21 题(单选题)
甲因故意损害乙的财物被逮捕,甲的哥哥丙代甲与乙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金,检察院据此对甲决定不起诉。甲被
释放后,持续骚扰并威胁乙退回部分赔偿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甲被羁押,丙代为和解无需征得甲的同意
B.乙和丙可就损害财物的价值数额进行协商
C.和解协议履行情况不是本案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必要考虑因素
D.检察院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对甲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刑事审判原则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代为和解、协商范围、协议履行与不起诉决定的关系、
和解反悔等知识点。其中,题干内容已充分展现甲乙之间的自愿和解情形系检察院对甲不起诉的主要依据,而甲的后
续行为足以被视为对和解协议的恶意反悔。解答本题,应掌握被羁押不等于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近亲属代为和解仍须
本人同意的要求,可排除A 选项;牢记案件事实(包括损害财物的价值数额)属于不得和解协商的内容,可排除B 选
项;须知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是检察院审查决定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近亲属代为和解的条件。根据《检察规则》第49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
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甲虽然被羁押,但
具有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丙代为和解必须征得甲的同意。被羁押本身不影响甲的诉讼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A 选项
错误。
B 选项考查和解协商的范围。根据《检察规则》第495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但不得对案件事实、证据、罪名、量刑等涉及刑事诉讼的内容进行协商。损害财物的价值数
额属于案件事实问题,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如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在当事人可协商的范
围内。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和解协议履行与不起诉决定的关系。根据《检察规则》第50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
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据此,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客观依据,因而是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不起诉决定的撤销。根据《检察规则》第50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
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
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D 选项正确。
第22 题(单选题)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当天,在南京公祭主场地的外围管控区,王某身穿仿制日军军服,佩戴旭日章,摆拍
“耍酷”照片,大声嬉笑打闹。现场工作人员和群众多次劝阻,王某拒不停止。后某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
12 日并处罚款3000 元的处罚决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对王某询问查证时间不应超过8 小时
C.区公安分局作出该处罚决定前,应告知王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D.若王某遇有近亲属病危情形,区公安分局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行政处罚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命题,考查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询问查证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等知识点。扰乱国家重要活动是新增的治安违法行为,属于扰乱
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据此可判断A 选项;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据此可排除B 选项;治安管理处
罚的听证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是重点考点,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本身不是应当告知相对人有听证权利
的范围,据此可排除C 选项;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是高频考点,构成要件有多个,只有符合这些构成要件了,方能够
暂缓执行,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 条第1 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
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本题中,王某在国家公祭主场地的外围管控区,故意从事违
背主题氛围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扰乱国家重要活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询问查证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 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
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 小时。”可见,本题中王某被处以12 日拘留,
对王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从法理上解释,查证询问是对行政相对人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限制,如果
这种人身自由的限制超过24 个小时就相当于在实施变相行政拘留了,因此,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第1 款和第2 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
许可证件、处4000 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
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依照本法第23 条第2 款规定可
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
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据此,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公安
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权利的适用情形包括:①吊销许可证;②处4000 元以上罚款;③采取责令停业
整顿措施;④针对未成年人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本题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3000 元的处罚,无需告知王
某有申请举行听证权利。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6 条第1 款规定:“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
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
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 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据此可见,行政
拘留处罚暂缓执行需要符合以下4 个条件:①适用情形: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遇有
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②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拘
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④按每日拘留200 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或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本题中,王某
遇有近亲属病危或者死亡情形,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如果区公安分局认为暂缓执行拘留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王某能够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本题中,选项D 仅是交代了
王某遇有近亲属病危情形,但没有显示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因此不符合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区公安分
局不应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选项D 错误。
第23 题(单选题)
顾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多名村民打针。市卫生健康局经听证程序后,依据《医师
法》第59 条规定,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省卫健委制定,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顾某作出责令
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4 万元的处罚决定。顾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同时一并审查《裁量基准》的
合法性。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师资格证书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类许可
B.市卫生健康局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程序
C.《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D.经审查,如《裁量基准》与《医师法》的规定相抵触,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裁量基准》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行政许可的种类、设定与实施程序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未取得许可进行非法执业活动展开命题,考查行政许可的类型、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裁量基
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附带审查等知识点。医师资格证书需要通过考试的方式获取,属于
“认可”事项,不是“特许”事项,据此可排除A 选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是必须参加处罚听证会,据此可排除B
选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据此可判断C 选项;即便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违法的,法院也无权直接判决
撤销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许可的类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 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类型有5 种:(1)一般许可。是指直
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
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驾驶执照、排污许可是典型的一般许可。(2)特许。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采矿许可,航线使用
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市政公用事业如水、电、公交、移动通信等经营权的许可,都是典型的特许。(3)认可。
是指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
质的事项。例如法律职业资格许可、医师执业许可、建筑资质等级等,都是典型的认可。(4)核准。是指直接关系公
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各种药品批文、各种产品合格证,都是典型的核准。(5)登记。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的
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如公司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本题中,医师资格证书属于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
从事医生执业的资格,通过考试的方式获取,属于“认可”事项,而不是通过参与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获取,
所以不是“特许”事项。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64 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4)听证由行政
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可见,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非必须亲自参加听证,可指定内部工作人员主持、参与听证,法律无负责人应当到
场的强制性规定。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法》第34 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据此,行政裁量基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
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法必须向社会主动公开、公布,不得内部适用不对外公示。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9 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
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
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机关。”本题中,《裁量基准》属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起诉行政行为
时,申请法院附带审查其合法性。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无权直接判决撤销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若
审查发现《裁量基准》抵触上位法《医师法》的,法院只能不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依据适用,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司
法建议,但无权判决撤销。选项D 错误。
第24 题(单选题)
国家信访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关于国家信访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其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B.其职责为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C.其负责人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
D.在设立国家信访局时,应当确定人员编制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主体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编制管理、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等知识点。国务院直属机构
的设立由国务院决定,其职能在于主管专门业务,据此可排除AB 选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但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据此可排除C 选项;根据“三定方案”,在设立国务院行政机构
时,人员编制应当同时确定,据此可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置程序。《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 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本题中,国家信访局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因此,它的设立报国务院决定。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 条第4 款和5 款规定:“国务院直
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
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例如侨务办、港澳办,承担的职责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本
题中,国家信访局不是国务院办事机构,而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B 选项错误。
选项C 考查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5 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本题中,国家信访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是国务院的
组成部门,其负责人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C 选项错误。
选项D 考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8 条第1 款规定,国务院行
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常有“三定”方案的说法。所谓
“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
源等;定职能,就是规定这个单位是干什么,有什么具体职能;定编制,是确定单位的编制数量以及领导职数。为什
么机构改革中要强调“三定”方案?因为政府机构的设立必须确定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
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三定”其实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本题中,设立国家信访局时,应当确定人员编制,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选项D 正确。
第25 题(单选题)
姚某系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人,在2025 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对姚某按照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应当作辞退处理
C.对姚某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D.姚某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2025 年的年终奖金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公务员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公务员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公务员的考核展开,考查了定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法律后果和定期考核的程序。公务员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据此可判断A 选项;在年度考核中,
只有连续2 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才能予以辞退,据此可排除B 选项;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按照非
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方式进行,据此可排除C 选项;定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没有年终奖金,据此
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公务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后果。根据《公务员法》第38 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
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50 条第2 款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
者职级层次任职。本题中,姚某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人,系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考核结
果为不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公务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后果。根据《公务员法》第88 条第1 项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 年被确定为
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本题中,题干信息并未交代姚某连续2 年考核结果不称职,故不应当对姚某作辞退处理。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公务员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
人员。《公务员法》第37 条规定:“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
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
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
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本题中,姚某是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并非公务员法上的领导成员,
应当先由姚某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应急管
理局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公务员的年终奖金。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在定期考
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本题中,姚某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能享受2025 年度的年终奖
金。选项D 错误。
第26 题(单选题)
行政机关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市水务局与张某签订《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合同》
B.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殴打小摊贩郭某
C.区政府发布6 号文指定立升公司负责全区的废弃物清理回收
D.教育局通知李某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其他行政行为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处分性、单方性展开命题,考查具体行政行为5 个要素的判断识
别。具体行政行为具有5 个要素:行政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行政协议
具有双方性,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据此可排除A 选项;公务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殴打行政相对人的,主观上并非
行政机关的意愿,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没有处分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排除B 选项;区政府发布6 号文属于
典型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判断C 选项;行政机关通知行政相对人补正
申请材料,在客观上尚未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作出最终的安排,没有处分性,是过程性行为,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而无需行政相对人同
意就可以使行为内容成立。行政协议是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得基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协商一致。
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有四个:①主体要素:行政协议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②目的要素:行政协议必须是为了
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③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④意思要素:行政协议
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本题中,《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合同》是“官和民”为了盘活自然资源的价值、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这一公共利
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双方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
单方行政行为。因此,《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合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选项A 不当选。
选项B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行政活动根据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分为行政行为和事实
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针对外部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处分性的行为。它是体
现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并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2)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
的的行政活动。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者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本题
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主观上并非是行政机关有致使
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者财物损害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事实行为。选项B 不当选。
选项C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尽管6 号文从名称上看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但从内容上看,
区政府发布6 号文是针对外部的特定对象(立升公司)、特定事项(实施全区的废弃物清理回收)作出的单方行政行
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选项C 当选。
选项D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过程性行为,又被称之为“阶段性行为”,是行政主体为最终作出有权利义务安
排的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准备性的、过程性的、中间性的、阶段性的行为。例如交警大队在作出交通处罚决定书之前会
先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交通处罚告知单,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
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这个交通处罚告知单就是过程性的行为。本题中,教育局通知李某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材料,主观上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没有最终作出安排,主客观不一致,没有处分性,
系过程性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选项D 不当选。
第27 题(单选题)
某药企生产的一批中药材不符合国家药典的性状和鉴别标准,省药监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没收假
药和违法所得2000 元、并处罚款50 万元的处罚。该药企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罚款50 万元过重,
变更为罚款4 万元,其余处罚部分予以维持。该药企不服,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被告为省政府
B.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没收违法所得性质为行为罚
D.药企的起诉期限为6 个月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行政处罚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管辖法院、起诉期限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管辖法院以及起诉期限等知识点。考生应注意,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一定就是复议改变,也可能是复议维持,比如原行政行为被
部分维持部分改变的,就属于复议维持。复议维持共同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据此可排除A 选项;复议
维持案件以原机关的身份确定级别管辖,据此可判断B 选项;行政处罚的种类有5 种,没收违法所得是财产罚,不是
行为罚,据此可排除C 选项;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都是6 个月,申请复议后起诉的案件起诉期限是15 天,据
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 条第2 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既有
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的,属于复议维持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
同被告。这种复议维持的情形需要准确理解:原行政行为被部分维持部分改变的,属于复议维持!本题中,原行政行
为包括两部分内容:罚款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 元。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没收违法所得2000 元罚款,但是
改变了原行为罚款的金额(由50 万元改为4 万元),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因此,原机关省药监局和复议机关省政府为
本案的共同被告。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遵循三步走的思路:“先找被告、再定级别、后定地
域”。第一步,先找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题属于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省药监局和省
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第二步,再定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4 条第3 款规定,复
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复议维持案件,以原机关的身份定级
别管辖。本题原机关为省药监局,身份级别不高,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步,后定地域。《行政诉讼法》第18 条
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本题是复议维持案件,结合第二步,原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可以管
辖。因此,本题中,原机关省药监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省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以管辖。选
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如下五种:(1)声誉罚:警告、
通报批评;(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4)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人身罚:行政拘留、驱
逐出境。本题中,没收违法所得2000 元属于财产罚,而不是行为罚。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经过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为15 日,而不是6 个月!
因为案件已经经过行政复议了,如果再给6 个月的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判断就会拖得比较久,所以经过复
议的案件,起诉期限只有15 日。本题为复议维持的案件,该药企的起诉期限为15 日。选项D 错误。
第28 题(单选题)
李某向甲区教育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局2025 年度因履行职责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
量、胜/败诉数、胜/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等信息。该局作出《答复书》,仅提供了案件数量和负责人出庭率
信息。李某认为甲区教育局未提供其申请的全部信息,遂向甲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区政府负责具体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B.可适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审理
C.若复议期间甲区教育局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D.李某不服《答复书》,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进行命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行政复议的
审理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等知识点。行政复议机构甲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查,行
政复议机关甲区政府负责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据此可排除A 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行政诉讼一
审和行政复议中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可判断B 选项;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后,需要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撤回的,行政复议才终止, 据此可排除C 选项;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案件,包括全部不予公开和部分不予公开的,需要复议前置,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行政复议法》第61 条第1 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行政复
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
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是
承办案件的“牛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上盖章。
本题中,甲区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甲区司法局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由甲区司法局审查案件,由甲区政府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或者调解书。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行政复议的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3 条第1 款的规定,行政复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2 类:
法定案件和合意案件。第一类,法定案件有4 种情形: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②被申请行政复议
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③案件涉及款额3000 元以下;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二类,合意案件:当
事人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题中,李某对《答复书》不服申请复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
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行政复议程序的终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 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本题中,若李某与甲区教育局
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撤回的,则纠纷得以解决,行政复议
终止。选项C 表述不够严谨,因为仅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时行政复议程序尚未终止。只有李某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程序方终止。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1 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
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 条、第15 条、第16 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
服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3 条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案件(指政府信息存在但行政机关决定全部不
予公开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情形)需要复议前置。本题中,甲区教育局在《答复书》中公开了一部分政府信息(案件
数量和负责人出庭率信息),另一部分政府信息(胜/败诉数、胜/败诉率)决定不予公开,属于部分不予公开案件,应
当复议前置,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选项D 错误。
第29 题(单选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
化的马克思主义行”。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毛泽东思想中的法治理论,创造性地论述了国体、政体和宪法原理
B.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原则
C.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重大成果
D.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定型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解析】:
难度:中
考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
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调整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
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本题据此进行命制。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毛泽东
思想中包含的法治理论,以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蕴含的法治思想,先后实现了重要
的历史性飞跃。考生只要掌握其中的要点(实际上就是领导人针对法制/法治问题作出的重要论述),就可以顺利判断
A 和B 两个选项。C 选项涉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这是2025 年法治思想主观题的考查内
容),D 选项则需要考生深刻把握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鲜明品格。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毛泽东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阐述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基础理
论,推进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论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原
理,特别是国体、政体和宪法原理。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邓小平理论中的法治思想。邓小平同志在1978 年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
向前看》这篇讲话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
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著名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
化”的重大法治原则。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考查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深厚的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中华
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延绵经久的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体现独特的民族法律品格的博大
精深的法律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发掘、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
重大成果。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与时俱进。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品格。当代中国正处于国家治
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过程之中,这一变革有力推动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持续创新
发展,而不是定型。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0 题(单选题)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过程中,针对立法、执法等各环节中出现的侵害人民权益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涵
盖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网约车经营准入等领域。关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坚持立法为民,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B.坚持执法为民,进一步完善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行政立法
C.坚持司法为民,在司法办案中注重把群众朴素认知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机结合起来
D.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人民通过人大和政协行使国家权力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推进科学立法、推进严格执法、推进公正司法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考点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本题根据其中的“依法保
障人民权益”进行命制。在解题时,考生除了需要掌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内涵,还需要联系科学立法、严格执
法、公正司法等,在不同的法治场景中准确把握“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对应要求。A 选项需要考生掌握法律草案征求
意见的例外情况,B 选项需要考生掌握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类型,C 选项需要考生掌握司法为民在办案过程中
的体现,D 选项需要考生辨别人大和政协的属性差异。
选项分析:
A 选项结合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考查立法为民,具有一定的干扰性。《立法法》第40 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
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据此,法律草案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也可以有例外。A 选项错误。
B 选项结合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行政立法考查执法为民,同样具有一定的干扰性。《立法法》第12 条规定:“本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行政机关不能进行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立法。考生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
强制措施的干扰,但是这些措施同样是由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行政法规规定的。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司法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体现。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关涉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涉人
民能否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必须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价值追求。法院应当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
不是法官自己,在司法办案中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注重把群众朴素认知、司法职业良知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机结合起来,
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 选项正确。
D 选项结合人大和政协的属性差异考查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贯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环节的全链条民主。就此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确实同人大和政协都有密切关联。但是,政协
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并不能行使国家权力。D 选项错误。
第31 题(单选题)
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对其进行劝阻,后段某猝死,其家属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
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劝阻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舆论普遍认
为,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关于这一理念,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所有的立法活动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
B.我国古代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共治思想,历代都秉持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
C.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
D.法律具有“他律”“他治”的特点,道德具有“自律”“自治”的特点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命题和解题思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原本属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关系”,2026 年考试大纲
将其调整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题据此结合一则真实案例进行命制。解题时,考生首先需要了解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特点(针对D 选项),这里可以联系法理学中法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等知识点;其次需
要掌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具体法治场景中的要求(针对A 和C 选项),这里的关键是两者要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此外还要结合同样被2026 年考试大纲调整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的传承中华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掌握我国古代的德法关系(针对B 选项),这里可以联系中国法律史的知识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灵魂,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入法入规。2018 年5 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着力把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考生可能对A 选项中“所有的立法活动”有所顾虑,担心这一表述
过于绝对。实际上,2023 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第8 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
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法法》是调整所有立
法活动的法律,因此这里的绝对化表述并没有问题。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我国古代的德法关系。我国古代确实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共治思想,选项的前半句是正确的。后半
句中的“德主刑辅”源自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在汉代中期理论成型,意在强调德为主、刑(法)为
辅。但是明清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理念是“明刑弼教”,这正好颠倒了德与法之间的主次关系。因此不能说“历代都
秉持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道德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努力使道德
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法律和道德在实施上的区别。法律是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保障实施
的,是一种外在的强制;道德主要靠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维持,是一种内心的感化。因此前者确实具有
“他律”“他治”的特点,后者具有“自律”“自治”的特点。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32 题(单选题)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
期性。”下列哪一选项最能体现这句话的内涵?
A.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
B.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C.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D.必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将“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
程”调整至首位,本题据此进行命制。在法治思想的真题中,“最佳阐释型”是一类比较有特色的题型(2022 年、
2023 年连续出现了这一题型),也是一类难度较大的题型。本题的题干引自习近平总书记于2022 年发表的署名文章
《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 周年》。在解答这类题目时,关键在于提炼出引文最
为核心的关键词,避免次要关键词的迷惑和干扰。以本题引文为例,“党”“人民”等固然也是关键词,但是整句话
的重心是落在最后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据此可以排除A 和B 两个选项;而在最后的这“四性”
中,考生又需要准确区分“全局性”与“全面”的区别,进而排除D 选项的干扰。
选项分析:
A 选项强调党的领导,本身表述并没有问题。题干引文中确实也出现了“党”,但是仔细分析可知,引文中涉及党的这
部分表述,是在强调宪法实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同党的领导之间虽有一定关联,但关联程度显然并非
最强的。A 选项不当选。
B 选项强调人民的拥护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意义,本身表述也没有问题。同理,题干引文中虽然出现了“人民”,
但是切入的角度并非如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而是人民意志同党的意志之间的关系。B 选项不当选。
C 选项强调宪法的“总章程”地位。所谓的总章程,就是指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
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而题干引文同样在强调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
性、稳定性、长期性”,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是最强的。C 选项当选。
D 选项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本身表述没有问题。题干引文中出现了“全局性”一词,可能会对部分考生造成干扰。
“全局”和“全面”在本题语境中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全局”强调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
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全面”则强调宪法实施不能是有选择的实施,必须确保宪法本身得到完整准确全面的贯彻。D
选项不当选。
第33 题(单选题)
张某在手机app 上购买了一份线上保险,事后发现保险公司在后台对自己的线上投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屏,遂以个人
信息受侵犯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记录投保行为信息,这属于自身
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需取得当事人同意。法院在检索和比较了类案后认为,“法定义务”是国家为了追求各
种公共管理的目标而设立,公共管理涉及多个领域,仅靠法律、行政法规难以实现全面覆盖,进而支持了保险公司的
主张。在该案中,法院对“法定义务”进行了何种法律解释?
A.比较解释
B.体系解释
C.主观目的解释
D.客观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6 年5 月作出一审判决的真实案例。案件的实际情况比题干更为复
杂,当事人张某是在前一起保险理赔纠纷的庭审过程中,才发现保险公司的录屏行为,随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在实际
的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可以无需当事人同意的“法定义
务”。本题正是将这一真实存在的解释难题,同“法律解释的方法”这一法理学的重要考点结合在一起。解题的关键
有两方面:其一,深入分析题干所提供的法院解释思路;其二,准确把握选项所提供的四种解释方法的内涵。需要特
别注意的是,题干中设计了一些干扰信息,考生切不可望文生义(如“比较”)。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比较解释,具有一定的干扰性。原因在于,题干提及“法院在检索和比较了类案后认为……”,考生可能误
以为这就是比较解释。实则不然,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概言之,比
较的对象一定是外国。而类案检索是指检索国内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例。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它是指将有待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
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而在本题中,法院并没有进行这样的操作。部分考生可能会再
次受到“类案”的干扰,认为“类案”也构成了一个体系。但是体系解释的关键在于前述的“此法条与其他法条”,
它一定是发生在“法条”之间的。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主观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又称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它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者立法资料,来揭
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含义。在运用这种解释方法时,必然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为根据。但是题干中并没有
出现类似的信息,法院只是在根据自己的意图来解释何为“法定义务”。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客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
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在本题中,法院正是从“法定义务”背后的客观目的出发,认为这种义务在客观上需
要覆盖差异化的各类领域,因而认为其中的“法”需要扩张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这是典型
的客观目的解释。D 选项正确。
第34 题(单选题)
“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关于这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在诞生之初与道德规范浑然一体,难以辨别准确的源头
B.探究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C.法律解释的关键在于探明法律本身的客观、理性目的
D.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权威性制定是首要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法的概念的学说、法适用的目标、法律解释的方法、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命题和解题思路:法谚题是法理学的保留剧目,也是其特色题型。在具体形态上,命题人可能选取简短的法律格言,
也有可能选取篇幅稍长的经典法理论述。但是解题思路仍然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准确理解题干引
文的含义,二是细致分析选项与引文之间的关系。就本题而言,理解含义的关键在于意识到这句法谚是在法律解释的
场景中所说的,意在表达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的区别。所谓的“父母”,其实是指立法者;所谓的“真实”,其
实是指法律自身的客观含义。明确法谚含义之后,就不难识别出A 和B 两个选项的无关性,至于C 和D 两个选项,则
需要仔细辨别是否准确反映了法谚含义。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从内容上看,法的产生确实经历了从法与道德等其他规范的浑然一体到不断分化、相对
独立的发展过程。换言之,该选项的表述并没有问题。但是,题干所引法谚中的“父母”,并不是指法律的起源或源
头,而是指立法者,两者在“各说各话”。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一般认为法律适用的目标包含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对案件
事实的准确把握。但是,题干所引法谚中的“真实”,不是指此种意义上的真实,而是特指法律自身的客观含义。B 选
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客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释都属于目的解释,区别在于:前者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是
探明法律本身的客观含义,后者则认为法律解释的关键在于查明和证成立法者的主观目的。很明显,真正体现了题干
所引法谚含义的是客观目的解释,也就是该选项的表述。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法概念的定义要素。在法概念的众多学说中,可以识别出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性和内容正确性这三种法
的定义要素。其中,前两者代表了法实证主义,后者代表了内容正确性。而在题干所引法谚的视角下,“法律不知父
母”意在强调“权威性制定”并不重要;“只知真实”意在强调“内容正确性”的关键地位。D 选项错误。
第35 题(单选题)
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982 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B.1988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民营经济的规定
C.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有经济”改为“国营经济”
D.1999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序言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考点修改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对其
中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本题据此进行命制。该考点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而且由于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
经济的转轨,因此该考点对应的宪法条文往往几经修改,非常容易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这一考点联动起来,这
也是本题的另一重命题背景。在解题思路上,四个选项都需要考生精准掌握1982 年宪法的原始文本和后续五个宪法修
正案中涉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对此没有什么捷径和诀窍,只能是通过做题不断巩固和夯实对相关知识点
的记忆。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宪法有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源自1978 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创造的包
干到户,党中央先后于1980 年和1982 年印发文件,肯定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明确指出这些都属于社会主义集体
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但是,1982 年通过的宪法并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直要到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才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这也反映出宪法相较于政策往往有一定的滞后
性。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宪法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1982 年通过的宪法在非公有制经济部分只规定了劳动者个体经济。1988 年
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私营经济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宪法上非公有制经济的构成。所谓的“民营经济”,实
际上大体相当于非公有制经济。而且考生需要注意,虽然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促进
法》也在2025 年制定出台,但是宪法上并未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宪法有关国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规定。1982 年通过的宪法在表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时,使用的概念
是“国营经济”。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这主要是考虑到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本
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但并不一定都要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宪法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考生一般比较熟悉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
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容易忽略1999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再一次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将“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序言。D 选项正确。
第36 题(单选题)
关于宪法的分类与渊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成文宪法典都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这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构成了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C.宪法惯例在得到国家机关的普遍遵循后,会呈现为固定的法律形式
D.国际条约能否成为宪法的渊源,取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宪法的分类与制定、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宪法的分类、宪法的渊源
命题和解题思路:近年来的宪法真题高度重视对于基本理论的考查,这是本题命制的宏观背景。在宪法基本理论中,
宪法的分类和宪法的渊源都包含了丰富的知识点,而且两者之间非常容易进行联动,从而加大考查难度,这是本题命
制的具体背景。在解题思路上,A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宪法典和刚性/柔性宪法的关系,B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宪法性法律
在成文/不成文宪法国家中的定位,两者都涉及不同类型的宪法渊源在各种宪法分类中的内涵;C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宪
法惯例的表现形式,D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国际条约成为宪法渊源的条件,两者都涉及不同宪法渊源的核心特征。此外,
A 和C 两个选项在表述上都蕴含了看似合理的逻辑关系,这实际上是命题时特意设置的陷阱,借以提醒考生仔细辨别
此类干扰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成文宪法典与刚性宪法的关系。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刚性宪法的
修改程序要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成文宪法典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但是也有例外。意大利1848 年宪法属于成
文宪法典,但是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属于柔性宪法。尽管严格的修改程序确实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稳定性,但是
成文宪法典并不都是刚性宪法。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定位。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
进行分类所得出的概念。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由于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因此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性法律。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宪法惯例的表现形式。宪法惯例确实需要得到国家机关、政党、公众等主体的普遍遵循,但是作为一种“惯
例”,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相关内容只是散见于政治实践之中。“得到遵循”与“形式固定”之间的逻辑关系,
实际上是一个诱引考生踏入其中的陷阱。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国际条约成为宪法渊源的条件。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国际条约一旦为各国所接受,
就应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的宪法渊源,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此时要看该国是否作出
明确的认可。例如,美国宪法就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D 选项错误。
第37 题(单选题)
香港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关条文进行解释,引发了巨大争议,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出面对基本法进行了首次解释。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基本法中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之前,应当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议案
D.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草案表决稿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命题和解题思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宪法的传统重点,也是众多考生颇为畏惧的一个难点,其难度主要在于记忆。本
题的命题思路有两个层面:其一,围绕基本法解释和修改中的知识细节设计选项,提醒考生精准记忆的重要性;其二,
围绕基本法解释和修改制度与全国人大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设计选项,提醒考生通过知识点的串联来破解记忆难题。
在解题思路上,A、B、C 三个选项都出自基本法的具体条文,考生在理想状态下当然可以通过对条文内容的精准记忆
来解题,但也可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等关联知识点进行侧面突破。D 选项则需要
考生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有全面掌握。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基本法的解释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 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
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
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因此,基本法中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
并非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程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
法进行解释前,确实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但是,该委员会并非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设立的工作机构,其名称中没有“政府”两字。考生即便不熟悉基本法的解释程序,只要掌
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这一知识点,同样可以识别出该选项中的陷阱。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和修改提案主体。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 条,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
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需要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
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同B 选项的情况相类似,考生即便不熟悉基本法的修改程序,只要掌握有哪些主体
能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同样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立法程序中的职责。考生一般比较熟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合宪性审查的职责,但是
在立法程序中,该委员会还具有众多其他职责。根据《立法法》第27 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
的过半数通过。D 选项正确。
第38 题(单选题)
2026 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该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序言
B.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C.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自治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D.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
制度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在宪法的附录法律法规中新增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本题的直接命题背
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对于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考生也需要注意,该法和《民族区域自治
法》的侧重有所不同,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传统重点的直接关联其实并不大。因此本题在命制时,着重从该
法中选取了同宪法的其他考点具有紧密关联的规定和条文。在解题思路上,A 选项需要考生了解序言并非宪法的独有结
构,普通法律也可以有序言;B 选项需要考生在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专门规定;C 选项需要考生意识到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D 选项需要考生掌
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村规民约提出的专门要求。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拥有序言的普通法律。考生都知道我国宪法有序言,但也可能因此误以为只有宪法才有序言。确实,我国的
大部分普通法律都没有序言,仅有的四个例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
治法》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原因在于,这四部法律具有深刻的根本法属性,而且有一些历史渊源的内容需要
通过序言这种形式加以描述。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宪法》第19 条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其中第5 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
用的普通话”,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也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
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5 条第2 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考查涉及民族团结进步的公益诉讼。《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系
统规定,但是其中并不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54 条第2 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
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考生即便不了解这一条
文,只要对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基础知识有所掌握,也不难作出判断。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村规民约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对村规民约的内容作了禁止性规定,
即“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
容”,没有从正面提出硬性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47 条第2 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
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促进共同进步。”事实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广泛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铸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职责,考生只要了解这一立法背景,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39 题(单选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工作,如设立国家宪法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等。
关于宪法实施的基本特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和普通公民都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体现了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B.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这体现了宪法实施的具体性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这体现了宪法实施的最高性
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职工的退休制度,这体现了宪法实施的间接性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宪法实施、宪法修改、宪法监督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宪法实施的基本特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将“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改为“宪法实施的基本特点”,本题根据这一改动进行
命制。在解题思路上,考生既需要了解宪法实施有哪些基本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
性),也需要熟悉宪法实施的各种表现形式(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的保障),通过两相结合,才能准
确判断宪法实施的某种形式究竟体现了宪法实施的何种特点。在这一过程中,考生可以把握一条主线:宪法在国家法
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规范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前者是指宪法
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后者是指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
行为才能实现。《宪法》序言最后一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据此,企业和
普通公民确实都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也确实体现了宪法实施的广泛性。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结合公民的监督权,考查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宪法》第41 条第2 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因此该选项的前半句没有问题。但是,“任
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只是确定了行为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并没有涉及行为的具体模式(例如它没有界定什么
叫“打击报复”)。据此,这一规定体现的恰恰是宪法实施的原则性,而非具体性。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结合宪法监督制度,考查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直接约束国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
机关有权撤销,这确实体现了宪法实施的最高性。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结合退休制度,考查宪法实施的间接性。间接性是与直接性相对而言的,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
但是宪法实施的间接性更为突出。也就是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普通法律,间接地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
《宪法》第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这里的“依
照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地表明宪法是通过普通法律来间接地实施退休制度,体现了鲜明的间接性。D 选项正确,不
当选。
第40 题(单选题)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该领域的成熟经验确立为法律
规范。关于该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发展规划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B.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C.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党中央同意
D.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的职权、审计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 年考试大纲随即收入,本题据此进行命制。
在宪法的传统考点中,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均涉及国家发展规划。《国家发展规划法》在这些
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本题也围绕这些规定设计了具体选项,意在帮助考生通过做题熟悉新
法内容。A 和C 两个选项均涉及党的领导问题,近年来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不再止步于基本原则层面,而是深入到各种
具体制度之中,考生需要精准把握领导的制度细节,才能作出准确判断。B 选项利用了考生的思维定势,需要考生细致
区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专业分工。D 选项既涉及新法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检验考
生能否意识到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党对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领导。《国家发展规划法》第7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第16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发展规划草案
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考生一般比较熟悉宪法
修改的建议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而可能误以为国家发展规划的建议也是如此。但实际上,党的领导
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体现。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国家发展规划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前,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全
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中,考生比较熟悉的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但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是
有分工的。国家发展规划属于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其初步审查并不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党对国家发展规划调整的领导。《国家发展规划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
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据此,“报党中央同意”是国家发展规划调整过程中的必经程序。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监察机关有关国家发展规划的职责。《国家发展规划法》第32 条规定:“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
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的具体工作。”第33 条规定:“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实际上,考生只要掌握监察机关的属性定位是行使国家
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就不难判断出其职责不应当是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D 选项错误。
第41 题(单选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深厚的成文法传统,法典编纂更是源远流长。关于我国古代的法典,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战国时期的《法经》将“盗法”和“贼法”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B.《北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
C.《北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总则
D.宋太祖时修订完成的《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法经》、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命题和解题思路:正如题干所述,我国古代的法典编纂源远流长。历代重要法典在体例结构等方面的特征,一直是中
国法律史的考查重点,本题据此进行命制。在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跟法典相关的历史细节,如A 选
项中《法经》的六篇顺序,D 选项中《宋刑统》作为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二是法典总则部分的演变过程(这本身
也是一个考查重点,对应B 和C 两个选项),核心线索是从《法经》的“具法”到《魏律》的“刑名”再到《北齐
律》的“名例”。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法经》的六篇顺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的李悝制定。其共分
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
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这两篇列为法典之首。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魏律》与《北魏律》的区别。这两部法典仅有一字之差,考生经常容易混淆。《魏律》是由三国时期的魏
明帝(曹丕之子)下诏制定的,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正是《魏律》。至于《北魏律》,是由北魏的
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修订完成的,其在内容上的特征主要是规定了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官当”制度。
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北齐律》的内容特征。《北齐律》由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订完成,在中国法律
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其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总则。C 选项正
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宋刑统》的历史地位。《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宋刑统》全称《宋
建隆重详定刑统》,在宋太祖建隆年间修订完成,由太祖下诏“付大理寺刻版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
刊印颁行的法典。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42 题(单选题)
《唐律疏议》针对十恶中的“不睦”指出:“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
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律》首次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对后代影响深远
B.《唐律》中的“故杀”指事先预谋故意杀人,处罚不同于“谋杀”
C.“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体现了《唐律》中的类推原则
D.“不睦”既属于《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内容,也属于十恶的内容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解析】:
难度:难
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唐律与中华法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历代法律制度中,唐律的内容属于中国法律史的考察重点。同时,历年真题也经常在题干中直接引
用律条(或者对律条的注释),通过古文阅读加大考察难度。本题依循上述思路进行命制,在题干中引用了《唐律疏
议》针对“不睦”的注释,将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具有一定的难度。在解题思路上,A 选项需要
考生掌握“准五服以制罪”的起源,B 选项需要考生掌握“故杀”与“谋杀”的区别,C 选项需要考生了解类推原则是
《唐律》的突出特征,D 选项需要考生清楚重罪十条和十恶的区别。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察古代的服制。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晋律》与《北齐律》在
此基础上,相继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唐律》确实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但考生也不能因此认为传统法
典中所有的重要制度都起源自《唐律》。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察《唐律》中的“六杀”。所谓“六杀”,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对杀人行为进行的区分。其中的“谋杀”
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正是由于两种杀人行为在“事先是否有预
谋”这一点上的关键区别,导致《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唐律》中的类推原则。题干引文的意思是,律条本文在规定“不睦”时只提到了“谋杀”(即所谓的“今
直言谋杀”),而没有提到“故杀”和“斗杀”(即所谓的“不言故、斗”)。用现代法律语言来说,这构成了一个
法律漏洞。对于这种情况,疏议作为对律条本文的解释,采取了类推原则加以解决。这是《唐律》的一个突出特征,
该原则的完善也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察重罪十条和十恶的关系。《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
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代《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增删,创设了“十恶”条款,其中新增
了本题涉及的“不睦”。D 选项错误。
第43 题(单选题)
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认为:“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
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明刑弼教”的本义与“德主刑辅”并无不同
B.“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意在提升“刑”的地位
C.《大明会典》集中体现了朱熹重新阐发后的“明刑弼教”思想
D.清代强化了重刑理念,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明清时期的立法
【解析】:
考点:明清时期的立法、明清时期的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礼法关系属于中国法律史每年的必考内容,其核心发展脉络是“德主刑辅—礼律合一—明刑弼教”,
本题正是围绕“明刑弼教”这一重要转折点进行命制。在解题时,考生既需要掌握“明刑弼教”一词的本义和朱熹对
此所作的新阐释(对应A 和B 两个选项),同时也需要了解含义发生转变后“明刑弼教”对明清两代法律制度的具体
影响(对应C 和D 两个选项)。本题涉及对题干中古文的解读,但考生只要熟悉教材中有关“明刑弼教”的内容
(“德”与“刑”的主次关系发生了反转),是不难作出判断的。这也提示考生,考题虽然会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
其宗的仍然是掌握重点内容和基本原理。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明刑弼教”的本义。从字面来看,“明刑弼教”中的“弼”乃辅佐之意,也就是指“刑”要辅佐“教”,
“教”为主、“刑”为次。而“德主刑辅”中的主次关系更为明显,“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
始终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因此,“明刑弼教”的本义确实与“德主刑辅”并无不同。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朱熹对“明刑弼教”的新阐释。所谓“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是指“在具体实施时,教与刑可能有先后
之分、缓急之别”。这一表述看似寻常,但是结合“刑”在此前一直处于辅助地位的背景,就不难发现朱熹的意图是
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这实质上就是提升了“刑”的地位,也导致中国传统的礼法关
系发生重要转折。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考查“明刑弼教”对明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在朱熹的新阐释之后,“明刑弼教”思想对于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
重要影响,特别是朱元璋凭借“弼教”之口实,大力推行重典治国。考生如果只掌握到这一层,很有可能被C 选项误
导,认为其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大明会典》并非刑事法典,而是仿照《唐六典》编修形成的行政法典,主要调整
国家的行政法律关系。真正集中体现了“明刑弼教”“重点治国”的是朱元璋手订的《明大诰》。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清代的文字狱。“明刑弼教”的影响不仅限于有明一代,也延续到了清代。清代延续并强化了“重其所
重”的立法原则,一方面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另一方面将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从
而导致因文字获罪者罪名最重。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44 题(单选题)
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次提出废除国民党伪宪法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解析】:
考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废除伪宪法伪法统
命题和解题思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主政权法制在中国法律史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中央一直强调要从我国革命、
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后来正
式宪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也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行了重要的探索,本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命制的。四个
选项分别针对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四部宪法性文件,在具体设计选项时采取了真题惯用的“偷梁换柱”手法,也就
是将某一部宪法性文件最显著的特征“偷换”到另一部宪法性文件上。这就需要考生对四部宪法性文件的核心特征有
精准记忆,不能只是蒙混过关。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
制度的宪法性文件,它确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至于选项中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是
由《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所确立的。当然,这两项制度都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身和渊源。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于
1941 年通过。该纲领规定了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部分考生可能疑惑这是否同中国共产党注重保障农民利益的立
场相冲突,实际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社会阶级,因
此对于各阶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调整。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由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于1946 年通过的,其背
景是国共两党在抗日战争结束后签订了“双十协定”,确立了制定省宪的原则,由此各解放区政府开始制定宪法原则
与施政纲领。但是,确立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的并非《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而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其背景仍然在于B 选项分析中提到的团结边区各社会阶级。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废除国民党伪宪法。1949 年9 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实在第17 条规定:“废除
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但首次
提出废除国民党伪宪法的是1949 年1 月14 日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发表的《关于时局的声明》。这份声明批驳了
蒋介石的元旦求和文告,提出了和平谈判八项条件,其中就包括“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D 选项错误。
第45 题(单选题)
甲国、乙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和《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两国因边境河流划界问题发生争端。此前,甲国曾发表声
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乙国从未发表过类似声明。安理会审议该争端后,建议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甲
国接受了建议,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和联合国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单方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不能使国际法院获得对本案的管辖权
B.因乙国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应当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C.安理会建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该建议对甲乙两国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D.如国际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联合国会员国都有义务服从该判决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国际法院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国际法院、联合国体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国际法院管辖权制度和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这两个考点都是国际公法中的高频考点。国
际法院管辖权分为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强制管辖三种类型,其成立条件各不相同。解题时如对具体规则不熟悉,应
把握“国际法院对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需非常谨慎,通常需要有国家明确表示接受管辖”这一原则,再综合利用排除
法等技巧进行分析。另外,需要明确安理会的权力范围,其向国际法院推荐管辖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成立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各国可以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
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对特定事项的强制管辖权。强制管辖权的成立以双方均发表接受声明为前提,单方声明不能
成立强制管辖。本案中仅甲国发表了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乙国从未发表,因此甲国单方声明不能使国际法院获得对
本案的强制管辖权。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前提,仅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不意味着当然接受国际法院对所有事项的管
辖,缔约国仍需通过自愿声明、特别协定等方式明确同意管辖。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安理会建议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安理会可以建议会
员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该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会员国无义务遵从。安理会的建议属于政治性建议,不构成
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国际法院判决的拘束力范围。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
力。诉讼当事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如曾参加该协定者,法院关于该协定之解释对其有拘束力。国际法院判决仅对案件当
事国具有拘束力,而非对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均有拘束力。D 选项错误。
第46 题(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在乙国从事商业活动。后中国与乙国发生外交争端,乙国法院以“危害乙国国家安全”为由,在众多同类
公司中,仅对甲公司作出缺席判决,要求冻结甲公司在乙国境内的全部资产。后乙国驻中国大使馆以使馆名义向中国
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甲公司拖欠使馆办公设备采购款项。中国境内某银行收到乙国法院要求协助冻结甲公司在
该行存款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国驻中国大使馆以使馆名义在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管辖
B.中国政府有权针对乙国法院冻结甲公司资产的判决采取相应措施
C.乙国驻中国大使如就案件实体问题出庭作证,视为乙国接受中国法院管辖
D.中国境内某银行如执行乙国法院冻结甲公司存款的通知,甲公司无权对该银行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条约法
【解析】: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
管辖条例》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以及《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其
中,《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是2026 年实施的新法,应予以关注。解题时,要把握外国国家豁免规则,明确管辖
豁免放弃的情形;同时注意对于外国法院针对我国公民或机构作出的不当歧视性管辖,我国有权依法采取反制措施。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外国国家豁免法》第5 条第1 款第1 项的适用。根据该条规定,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就特定
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一)作为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乙国
驻中国大使馆以使馆名义在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管辖。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根据《条例》第3 条的规定,针对外国法院作出的歧视性不当管辖,我国有
权依照该条例依法采取反制措施,因此中国政府有权针对乙国法院的歧视性不当判决采取对应措施,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外国国家豁免法》第6 条第2 项的适用。根据该条规定,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
证,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C 选项将“不视为接受管辖”的情形表述为“视为接受管辖”,与法律规
定相悖。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反外国制裁法》第12 条规定的诉讼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
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
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中乙国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在
众多同类公司中仅对甲公司作出缺席判决,属于典型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中国境内某银行如执行该冻结通知,甲公司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 选项错误。
第47 题(单选题)
甲市中级法院审理庄某贪污案。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广泛,合议庭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
题与公诉人谭某、辩护人楚某充分交换意见。为回应社会关切,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该案的庭前会议进行了图文直播。
开庭前,楚某私下约见审判长范某沟通案情被拒绝。在庭审中,谭某多次无端打断楚某发言,范某提醒谭某注意。关
于各方行为对司法公正构成要素的体现,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议庭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B.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前会议,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C.范某拒绝与楚某私下沟通,体现了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D.范某提醒谭某不要无端打断楚某发言,体现了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概述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司法公正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和庭审活动为素材,对司法公正的要素理解予以融合考查。解题的关键在
于准确了解司法公正各要素的内涵,再结合各主体的行为不难准确作出判断。法官单方会见辩护人是法定的回避事由,
违反了中立性的要求;虽然单方会见可能为司法腐败提供契机,但与廉洁性并无直接关系,据此可就C 选项准确作答。
选项分析:
司法程序的参与性,要求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司法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
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司法机关尽可能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判决。据此,我国庭前
会议由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等,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的会议制度。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参与、就程序问题发表意见,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参与性。选项A 正确,不当选。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指司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法院对
庭前会议进行微博直播,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选项B 正确,不当选。
中立性要求司法人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歧视或偏爱。审判长拒绝与辩护人
私下沟通,避免违规会见,这体现了维护审判人员中立性的要求,从题干情节表述看与廉洁性并无直接关系。选项C
错误,当选。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利;二是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司法权利的行使。据此,
庭审中公诉人多次无端打断辩护人发言,影响了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审判长范某提醒公诉人注意,这意在平等地保
护当事人司法权利的行使。选项D 正确,不当选。
第48 题(单选题)
苏某大学毕业后考入甲市乙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被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十五年后因个人原因,申请从
乙区检察院离职被批准。关于苏某离任后的任职选择,下列哪一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两年后可担任甲市内某律所的行政人员
B.五年后可在甲市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C.可被聘任为甲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D.考核合格后可担任乙区公证处的公证员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
【解析】: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5 年《仲裁法》修订对仲裁员的选任条件作出调整。本题以检察官苏某离任后的任职选择为主线,
对检察官离任后任职限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仲裁员的选任条件、考核担任公证员的条件进行综合考查。
“工作十五年”“一级检察官”是解题关键信息。一级以下检察官到律所的禁止任职期限是两年,据此可确定选项A;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据此可判断B 选项;曾任八年的检察官离职后可以担任仲
裁员,由此可确定选项C;考核担任公证员要求从事十年以上的检察工作,据此可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4 条第2 项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
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3 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2 年内,不得到原任
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
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据此,苏某曾作为一级检察官,离职两年后可以到
乙区内某律所担任行政人员。选项A 正确,不当选。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1 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据
此,苏某从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律师执业。而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律师执业
经历,因此,其离任五年后不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选项B 错误,当选。
《仲裁法》第22 条第1 款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据此,
苏某曾担任十五年检察官,离任后可以被聘任为仲裁员。选项C 正确,不当选。
《公证法》第19 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
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据此,苏某大
学毕业,从事检察工作已满十年,离开原工作岗位,可以经考核担任公证员。选项D 正确,不当选。
第49 题(单选题)
柳某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丁律师接受柳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负责诉讼和执行事宜。因未发现足够
财产,执行陷入停滞,双方协议解除委托合同。后柳某发现赵某在债务存续期间与妻子钱某协议离婚,并将二人共有
的房产无偿转移至钱某个人名下。柳某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诉讼中,赵某欲
聘请丁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关于丁律师的代理资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撤销权诉讼与民间借贷诉讼并非同一案件,丁律师可以接受赵某的委托
B.撤销权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派生案件,丁律师不得接受赵某的委托
C.委托关系终止一年后,经赵某同意,丁律师方可接受赵某的委托
D.委托关系终止一年后,经柳某同意,丁律师方可接受赵某的委托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律师制度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取材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和撤销权诉讼为切入点,对利益冲突规则
予以考查。利益冲突分为绝对和相对两类,正确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和撤销权诉讼是否存在关联性,
进而判断丁律师作为赵某的代理人是否构成利益冲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引发了撤销权诉讼,据此可认为撤销权诉讼
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后续处理,丁律师代理赵某的撤销权诉讼将构成绝对利益冲突。
选项分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据此,因民间借贷合同案判决未获执行,引发了债权人柳某后续提起的撤销权诉讼案,可以认为撤销权诉讼是民间借
贷合同案件的后续处理程序。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丁律师担任债权人柳某的代理人,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若在
撤销权诉讼中转而担任债务人赵某的代理人,则构成绝对利益冲突。故选项B 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第50 题(单选题)
黄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公证员卢某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出售的
房屋系黄某与妻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张某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且黄某未能提供张某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书面证明。
卢某要求黄某补充张某的同意出售证明,黄某表示张某在外地工作,短期内无法返回。关于卢某对公证申请的处理,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以接受黄某的意见,由黄某代张某签字后办理公证
B.应当终止公证,因为该事项在六个月内无法办结
C.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
D.可以先行办理公证,但应在公证书中注明张某未到场的情况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公证制度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一方出售夫妻共有财产申请公证为素材,对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定情形予以考查。题目考点单
一,考查意图明确,难度不高。根据案情表述,张某应该不同意出售房屋,黄某意在通过公证造成共有财产被出售的
既定事实,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当然也可能是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这都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定情形。
选项分析:
《公证法》第3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
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据此,本案中,房屋系黄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该房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张某
未签字且黄某未能提供张某的同意出售证明,黄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选项C 为正
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2 个正确选项)
第1 题(多选题)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为索取关某所欠自己的债务,趁关某不在,偷偷潜入关某家中,将谢某放在关某家桌子上的一块名表拿走。甲系
对象认识错误,构成盗窃罪既遂
B.乙服刑期间,将用于劳动的原材料头发私藏不入账,秘密转移出车间材料室,藏匿于自己工位并分发给其他服刑人员,
后被狱警发现。乙尚未控制财物,构成盗窃罪未遂
C.丙利用获取的王某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信息,重新设置了王某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其可随时将该账户内的1 万元余
额提现。丙还未来得及提现,便被抓获。丙构成盗窃罪既遂
D.丁偷偷潜入陈某家中实施盗窃,其翻窗行为被邻居尹某看见,尹某随即报警,并守候在陈某家门口。当丁得手走出
陈某家后,尹某立即将其控制。丁构成盗窃罪未遂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盗窃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具体认定,所涉情形多样,具有一定难度。对此,考生不仅要掌握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即“控制说”,也就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窃财物为标准判断盗窃既遂与未遂;还要学会在
具体情形中正确理解“控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是否改变权利人对财物的原有支配关系、建立一种新
的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支配关系。
选项分析:
甲为索偿债务,将第三人的财物误认为债务人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是债务人的财物还是第三
人的财物,体现的法益性质相同,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对犯罪行为性质不产生实质影响,甲仍构成
盗窃罪既遂。A 选项正确。
乙已经将有价值的原材料头发藏匿于自己工位,并成功分发给其他服刑人员,已经足以证明头发的占有控制已经从监
狱管理人员转移到乙。即使行为人处于相对封闭的监管环境,但只要在该环境内仍然具有控制甚至转移交付的时空条
件,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既遂。B 选项错误。
该资金的所有人系王某,丙通过修改王某手机支付宝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的方式已经将款项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丙
的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成,成立既遂。C 选项正确。
群众见义勇为自发的监视行为,不能替代被害人对自身财物的控制。所谓“控制”,在盗窃罪的语境中特指行为人对
财物的排他性占有,而不是指第三方对行为人的监视。丁在离开陈某家中时,已经排除了陈某对财物的原有支配关系,
建立了一种自己与财物之间的新支配关系,构成盗窃罪既遂。D 选项错误。
第2 题(多选题)
方某到其公司前台翻阅邮件时,发现了同事陈某的信用卡邮件,便趁工作人员不备,将邮件带走。后方某通过拨打银
行电话,提供信件中银行卡卡号、初始密码及身份资料等信息,将该信件内银行卡激活,并冒用该卡提现近万元。关
于方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D.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解析】:
难度:中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刑事审判参考》第874 号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为素材,融合考查了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
罪的区分,以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对生僻罪名的犯罪构成,具有一定难度。
正确解答此类题目的思路是: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这两类特殊情
形;其次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别是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最后可考虑盗窃罪、
诈骗罪等财产罪名。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识别方某前面盗窃的是并未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调
整的范围。
选项分析:
根据《刑法》第196 条第3 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立法意图在于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的性质界定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这里的信用卡本身已经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能够直接转化成相应价值的资金或者
财物。因此,未被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调整的范围。因为《刑法》第196 条第3 款中的“盗窃
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当是已被激活、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即具备消费、支付、转账、存取等全部或者
部分功能。无效卡、伪造卡、变造卡、涂改卡均不能归入其中。发卡行邮寄给陈某的信封中的卡片因未激活,还不具
备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属于广义上的无效卡范畴,故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超出了刑法第196 条第3 款规定的“信用
卡”外延。A 选项错误,当选。
信用卡作为一种记名的、使用时必须附随一定印鉴、身份证件、密码的金融凭证,行为人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后,并
不能无条件地获取财物。兑现财物需实施冒名激活、冒名使用的欺诈行为,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B 选项正确,不
当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为“邮政工作人员”,方某属于非从事邮政业务公司的一般工作
人员,不符合本罪主体要件。C 选项错误,当选。
“情节严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成立要件之一。一般认为必须具有以下情节之一,才属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情节严重”: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一次性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隐匿、
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精神受到巨大创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方某隐匿邮件行为的次数、
数量、价格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 题(多选题)
2026 年6 月22 日,刘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孙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李某同向行驶。孙
某在超越刘某时,对向驶来一辆卡车,孙某紧急右打方向,与刘某的车辆发生剐蹭,导致李某(未佩戴头盔)从后座
摔下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驾驶无牌车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孙某超车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刘某逃逸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孙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犯罪构成理论、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解析】:
难度:中
考点: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最高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刘某某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为素材,
主要考查了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一定难度。本题具有迷惑性的地方是刘某存在逃离
现场的行为,不少考生会因刘某存在逃逸行为,进而认为刘某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错误认为刘
某的逃逸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和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正确解答此题的思路是准确识别本题隐含
考点是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按照介入因素判断的方法分析后,再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即可得出正确
答案。
选项分析:
刘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仅具有条件关系,是造成本次交
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刘某驾驶无牌车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 选项错误。
孙某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
过错程度较大,因此孙某超车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 选项正确。
刘某逃逸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刘某逃逸行为与李某
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 选项正确。
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更不可能
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李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D 选项错误。
第4 题(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A.甲明知运输的海砂没有相关合法手续及单据,仍将朱某(尚未到案)非法开采的海砂运输转移
B.乙明知自己收购的奔驰汽车系宋某(15 周岁)盗窃而来,仍低价收购并代为销售
C.丙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伙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码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
D.丁明知丈夫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银行卡一张和现金50 万元,仍将该银行卡和现金藏匿
在自己家地板之下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ABCD
难度:无
考点:妨害公务罪、妨害司法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围绕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
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的具体认定,
所涉情形多样,具有一定难度。对此,考生需要熟悉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本罪与相近罪名
(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的区分。D 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少考生可能会因李某构成受贿罪,错
误认为丁构成洗钱罪这一特别罪名,却忽略了丁行为手段上并不符合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构成。
选项分析:
根据《解释》第10 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经查
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因此,只要朱某存在非法采矿
的犯罪事实,即使未经审判,也不影响甲构成该罪。A 选项正确。
根据《解释》第10 条,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因此,即使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
乙构成掩隐罪。B 选项正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罪则是典型的事后帮助犯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丙并非仅
仅提供、出卖银行卡,放任上游犯罪分子操作,而是在此基础上提供了刷脸和验证码的又一层次的帮助。丙对银行卡
内资金来路不正是有认识的,对其行为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持放任态度,即主观上具有转移犯罪所得的故意,客
观上确实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因此应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 选项正确。
“掩饰、隐瞒来源及性质”不需要局限在金融领域或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应当将其落脚点放在资金形式的“转换”
上而非“金融机构”上。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它
一定有一个类似交易、兑换等的转换过程。本案中,丁明知系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银行卡及现金而藏匿,其只是对其
丈夫受贿所得的现金、银行卡等实施了物理意义上的窝藏、转移行为,其行为的实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物
本身,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如将现金转换为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等,
故丁的行为仍应限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普通赃物犯罪的范畴里。D 选项正确。
第5 题(多选题)
2026 年6 月,杨某偷偷进入郝某家院子,从窗户进入屋内,成功盗得现金60 元、银项链4 条(无法估价)。其间,
郝某回家,在院中发现杨某的盗窃行为,杨某即在屋内将房屋前门反锁,欲将盗窃的钱还给在房屋外面的郝某,并让
郝某放其逃走。郝某继续招呼他人来抓捕杨某,杨某便从屋内拿起一把菜刀吓唬郝某,后见郝某仍在呼喊他人,遂打
开房屋后门逃走。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
B.系入户抢劫
C.构成盗窃罪
D.犯罪形态为既遂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CD
难度:无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抢劫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转化型抢劫罪成立条件的具体理解,不同于以往考查重点集中于前提条件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观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和当场要件,命题人此次将
考查重点放在了容易被忽略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要件。对此,考生应熟悉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2016 年1 月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后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
劫罪论处。若不熟悉上述司法解释,也可结合抢劫罪的保护法益即既是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通过目的解释方法
对这里的行为要件作出正确理解。
选项分析:
《意见》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
以抢劫罪论处。《意见》正是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对“摆脱抓捕”进行了单独规定,严
格了认定条件,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才可能构成抢劫罪,体现了对轻微暴力行为避免过度评价的谦抑性。如果将
“抗拒抓捕”“摆脱抓捕”与杨某逃避抓捕的行为进行排序,杨某的行为可以排在“抗拒抓捕”“摆脱抓捕”之后。
因为不论是“抗拒抓捕”还是“摆脱抓捕”,一般均要求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现场有肢体冲突或者有肢体冲突的现
实危险,这也是法律规定抢劫罪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的双重法益的内在要求。而在本题中,客观上杨某与郝某没有
肢体接触,胁迫程度也较低。如果杨某打开屋门,持刀冲出房屋,则行为性质另当别论,但杨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
主动将房屋前门反锁,又提出归还盗窃钱款让被害人放其离开,最后自行从后门逃离,这也说明主观上杨某没有当场
使用暴力的意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低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的行为。对于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
轻伤以上后果的“摆脱抓捕”尚不认定为抢劫罪,举重以明轻,对杨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A 选项错误,当选。
成立入户抢劫这一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要求行为人至少成立抢劫罪的基本犯。根据前述解析,杨某不成立抢劫罪基
本犯,自然也就无法成立入户抢劫。B 选项错误,当选。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产,即使不满足“数额较大”,其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C 选
项正确,不当选。
杨某入户盗窃,已经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改变了财物原本的占有状态,因此成立盗窃罪既遂。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6 题(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诈骗罪?
A.甲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以发生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为由,借得陈某等多名未成年人的手机等财
物,在让陈某等人原地等候时逃离
B.乙以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为目的,采取互换车牌、冒用装载鲜活农产品的绿色免高速通行费车辆的方式,使用不同车
牌多辆货车载普通货物从某省进入高速公路,在某服务区内将车牌与具备载水果、蔬菜等免通行费用的“绿通”车牌
互换,偷逃高速过路费
C.丙系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其利用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少量打车费,再
用本人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不足
部分将由平台公司垫付
D.丁到王某家,以驱鬼为由,诱骗王某拿出520 元及价值1314 元的黄金首饰作为道具,交给其“施法驱鬼”,丁在
“施法”过程中,乘王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待“施法”完毕,将该假纸包交还王
某,并嘱咐3 日后才能打开,随后将上述财物带离现场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诈骗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了诈骗罪的具体认定,所涉情形多样,个别选项有迷惑性,具有一定难度。解答此类
题目,考生除了要掌握财产犯罪推理的基本步骤(结合民法所学知识确定被害人、犯罪对象,再判断行为前犯罪对象
归谁占有,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最后确定行为人转移占有的手段。),更要正确理解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
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选项分析: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在
一般的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等侵财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并不存在密切的信任关系,被害人出借财物后多
在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等财物的使用状况,行为人“借用”后,多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携带财物离开现场,进而实现
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窃取,所以存在成立盗窃罪的可能性。而本选项情形不
同。甲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获得了陈某等充分信任,从陈某等人处骗得了手机等财物,又以欺骗手段使陈某
等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意甲带着手机等财物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候财物的归还。从整个过程来看,甲获取陈某等人
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欺骗而非窃取,故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 选项当选。
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产。本选项中,高速公路的收费行
为,其法律基础在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 条赋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收费权。乙运输普通货物,本不具
备享受“绿通”免费政策的实质条件,却通过互换车牌的物理手段,故意向收费系统及运营管理方传递其车辆为“合
法绿通车辆”的虚假信息。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虚构事实”的特征。收费方基于该虚假信息,误认为涉案车辆符合免
费通行条件,从而作出了“免收通行费”的财产处分决定,导致本应收取的通行费财产利益丧失。因此,乙构成诈骗
罪而非盗窃罪。B 选项当选。
丙虚构了“存在真实乘客用车需求”这一交易前提;平台基于虚假订单信息,误认为系正常交易而处分财产;丙通过
平台规则漏洞套取资金,完成财产转移。因此,丙构成诈骗罪。C 选项当选。
在交互使用欺骗与窃取手段的侵财案件中,认定行为的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
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若采用“虚构和蒙骗”的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若采用“秘密窃取”
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则应认定盗窃罪。就本选项而言,首先,王某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王某暂时交
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人利用财物“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交付被告人实际持有,不在被害人手中,但在
当时的情况下,行为过程均发生在王某的家中,王某对于其家中的财物当然具有实际的控制。王某即使将财物交给被
告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王某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该财物。因此,这种交付不能认定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其次,丁非法取得财物主要是以调包的秘密窃取手段来实现的。相对于欺诈行为而言,丁的“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
取的性质,正是丁实施的“调包”这一秘密手法,使得财物从王某手上转移到丁手上,因而丁最终通过调包手法取得
财物控制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成立盗窃罪。D 选项不当选。
第7 题(多选题)
高某利用担任某县园林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与甲公司总经理贾某商议,违规决定由园林所以甲公司名义承建政府工程,
实际由高某组织本所在编职工或公益性岗位人员完成,后获得财政拨付工程款150 万元,贾某按照高某指示,将100
万用于支付购买工程材料等,剩余50 万由二人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高某构成贪污罪,贾某构成诈骗罪
B.高某构成受贿罪,贾某构成诈骗罪
C.高某和贾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D.高某和贾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正犯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贪污罪、共同犯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贪污罪的具体认定,同时融合考查了共同犯罪与身份,具有一定难度。正确解
答本题,首先要从正犯高某的行为入手进行分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剩余50 万元工程款项的性质,该工程款应认定为
该园林所所有,不应认定为系高某为谋取私利自行承建工程获取的个人利润;其次再分析贾某的行为性质,二人存在
共同贪污的故意,在贪污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后还要特别注意贾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立贪污罪的共同
正犯,只能成立共犯。
选项分析:
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不能仅以单位的既有财产为限,应当归单位所有的收入及财产性利益同样应纳入贪污罪的对象范
围。园林所以甲公司名义承建的工程均是按照高某的指示由园林所在编职工或公益性岗位人员完成,故该工程款应认
定为该园林所所有,不应认定为系高某为谋取私利自行承建工程获取的个人利润。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诈骗的手
段,将这部分利益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
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贾某明知高某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公共财物,仍提供帮助,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非共同正犯。ABCD 四个选项均错误,均当选。
第8 题(多选题)
关于受贿罪的认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系某市副市长,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陈某让甲出资10 万元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不
久该公司顺利上市,股票价格飙升,甲随即将所持股份以市价100 万元全部抛售给第三人。甲构成受贿罪,数额为
100 万
B.乙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徐某为表示感谢,按照乙的指示将100 万元
直接转入该国有公司账户,后乙将其全部用于个人支出。乙构成受贿罪,数额为100 万元
C.丙系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向本市教育局局长张某打招呼,请其帮忙解决请托人子女入学问题。
丙构成斡旋型受贿罪
D.丁系某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好友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找到丁想让其与交警队队长丙说情“网开一面”,丁收
下李某给予的财物后便让其回家等候,但事后遭到丙严词拒绝。丁构成斡旋型受贿罪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ABCD
难度:无
考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受贿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结合2026 年法考大纲新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考查了受贿罪的具体认定,所涉情形多样,个别选项有
迷惑性,具有一定难度。解答此类题目,考生除了要熟悉新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还要特别注意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具
体区分,以及普通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的区别。
选项分析:
根据《解释(二)》第11 条,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
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
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甲属于收受预期性利益型受贿,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也就是90 万来认定,
而非100 万。A 选项错误。
根据《解释(二)》第15 条,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或者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以受
贿罪定罪处罚。乙收受的对象是徐某给予的贿赂款项,并非公共财物,其只是利用了单位账户经手自己收受的贿赂,
不再论以贪污罪,而是以受贿定罪处罚,数额为100 万元。B 选项正确。
根据《解释(二)》第14 条,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
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丙虽不直接
分管教育,但对于教育局局长而言,仍具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因此丙成立普通受贿罪,而非斡旋型受贿罪。C
选项错误。
根据《解释(二)》第13 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8 条的规定,以受贿论处。明知
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丁明知李某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斡旋型受贿罪。D 选项正确。
第9 题(多选题)
涉嫌诈骗罪的罗某被公安机关先监视居住后取保候审,并被责令交纳1 万元保证金。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首次传讯
罗某时其拒不到案,在被没收全部保证金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后,罗某继续被取保候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公安机关可对监视居住期间的罗某进行通信监控
B.检察院可决定没收罗某交纳的保证金
C.检察院可责令罗某重新交纳保证金
D.法院应继续沿用检察院对罗某采取的保证方式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取保候审
命题和解题思路:取保候审是法考客观题的常考点,往往与其他强制措施结合起来考查。
本题案例设计的基本思路是:1.侦查阶段:监视居住→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取保候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被没收全部保证金→继续取保候审;3.审判阶段:继续取保候审。解答本题,应注意对各环节依次分析。其一,侦查期
间可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通信监控;其二,无论哪个阶段,没收保证金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其三,审查起
诉阶段的取保候审由检察院决定,由决定机关决定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其四,各诉讼阶段办案机关应独立决定保证
方式而非当然沿用前一阶段的保证方式。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监视居住期间的通信监控。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第116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
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本案中,罗某在侦查阶段曾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对其进行通信监控。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主体。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27 条规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
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据
此,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执行机关),检察院不能直接决定没收保证金,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B 选项
错误。
C 选项考查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27 条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
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据
此,本案中检察院在罗某被没收全部保证金后,可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不同诉讼阶段保证方式的衔接。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26 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
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据此,各诉讼阶段的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独
立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以及采取何种保证方式。法院没有义务当然沿用检察院此前确定的保证方式,可以变更保证
方式(如改为人保)或变更强制措施。D 选项错误。
第10 题(多选题)
陈某系甲省乙市中级法院法官,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还发现其收受案件请托
人10 万元这一事实。该案后经甲省丙市检察院审查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甲省检察院发现陈某该不起诉决定
有误,遂决定予以撤销并令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B.丙市检察院对陈某审查起诉,应经甲省检察院指定
C.丙市检察院对陈某不起诉,应经甲省检察院批准
D.如丙市检察院认为甲省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决定有误,可暂不执行,并立即向甲省检察院报告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CD
难度:无
考点: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特殊管辖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管辖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融合试题。本题考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制度,涉及审查
起诉的指定管辖、不起诉决定的审批程序以及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决定的执行义务,还附带考查了民事枉法裁判
罪和受贿罪罪数的特殊规定。解答本题,应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原则)以及职务犯罪
案件办理中的审批层级要求。熟悉《刑法》第399 条第4 款的特殊规定,可排除A 选项;了解跨地区移送审查起诉须
经共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规则,可判断B 选项;掌握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
要求,可判断C 选项;牢记检察一体原则下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决定应当执行的基本义务,不得"暂不执行",可
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罪数关系。根据《刑法》第399 条第4 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民
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指定异地审查起诉。根据《检察规则》第22 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管辖
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前款案件的审
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据此,本案陈某的犯罪地在乙市,原由乙市检察院
立案侦查,如需避免乙市中级法院或其下级法院审理陈某民事枉法裁判案,需经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分别指定管辖。
故本无管辖权的丙市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应经共同的上级检察院即甲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当然,甲省检察院应与
甲省高级法院协商一致,保证诉审的管辖对应。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审批层级。根据《检察规则》第37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
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本案由乙市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丙市检
察院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甲省检察院批准。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决定的执行义务。根据《检察规则》第10 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
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
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这是检察一
体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丙市检察院如认为甲省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决定有误,仍应当执行,不能暂不执行。D
选项错误。
第11 题(多选题)
谭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其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按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建议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发现案件材料中没有被害人谅解书,随后谭某坚称刘某系自愿发生关系。关于
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前对谭某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B.法院应通知检察院补充被害人谅解书
C.法院应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D.由于谭某认罪认罚后反悔,法院应判处重于量刑建议的刑罚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ABD
难度:无
考点: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认罪认罚从宽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核心,综合考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职权开展、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反悔
的程序转换、量刑建议调整与判决的关系等多个知识点。解答本题,应细致梳理题干中案件办理的程序节点:案件处
于审判阶段,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随后出现两个关键变化——
案件材料中缺少被害人谅解书,应通知检察院补充;谭某当庭翻供坚称被害人自愿发生关系(即否认指控事实),应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准确把握以上两个程序节点的法律后果,可准确判断本题两个正确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审查起诉阶段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6 条第2 款规
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
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案中,谭某涉嫌强奸罪,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不符合“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前提条件,故检察院不负有在提起公诉前依职权对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义务。A 选
项错误。
B 选项考查法院对量刑情节材料的处理方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49 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
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
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未随案移送前款
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本案中,被害人谅解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依据,也是影响量刑的关键情
节,法院在发现案卷材料中缺少谅解书时,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68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
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本案中,谭某在审判阶段坚称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这实际上是对起诉指控的强奸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属于应当转
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定情形。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认罪认罚后反悔的量刑处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58 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法院应当根据庭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刑罚,而
不因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就直接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重判处。认罪认罚从宽是“可以从宽”,反悔后丧失的只是从
宽的机会,并不自动转化为“应当从重”或“重于量刑建议”。法院应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独立作出裁判。
D 选项错误。
第12 题(多选题)
涉嫌强制猥亵罪的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关于本
案的速裁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某签署的具结书应记载有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内容
B.公诉人出庭时,可不再宣读起诉书
C.法院当庭宣判后,可简化制作判决书
D.如法院认为对高某判处刑期超过三年,应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BD
难度:无
考点: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
【解析】:
难度:难
考点:速裁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速裁程序为核心,综合考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要求、速裁程序庭审中的程序简化、判决
书的简化制作以及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解答本题,应注意速裁程序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程序的简化
或省略贯穿起诉书宣读、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书制作等各环节。但程序简化应以保障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为底
线,包括具结书需确认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人需出庭宣读起诉书;判处刑期超过三年需转为普通程序或简
易程序,且组成合议庭审理等。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根据《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30 条规定,具结书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
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并详细记载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程序适用以及拟处理意
见等;……。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速裁程序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要求。根据《检察规则》第442 条规定,公诉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时,可
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72
条规定,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
意见。据此,速裁程序虽大幅简化审理程序,但公诉人仍需简要宣读起诉书,这是保障被告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的
基本要求,不可省略。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速裁程序判决书的简化。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74 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判的,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据此,速裁程序当庭宣判后,法院可以简化制作判决书,这是速裁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设计
之一。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速裁程序转为其他程序的情形。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75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
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判处刑期超过三年仅是量
刑问题,不是必须转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也行。D 选项错误。
第13 题(多选题)
甲因琐事纠纷将乙捅死,某市检察院对甲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乙的妻子丙提出申诉。省检察院复查期间,丙向市
中级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丙提起自诉,应提供自己与乙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
B.省检察院收到法院受案通知后,应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市中级法院
C.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不得开展任何调解工作
D.如市检察院认为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应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自诉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通过一起存疑不起诉后被害人近亲属提起自诉的案例,综合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不起诉
决定作出后案卷材料的移送、自诉案件的调解适用和二审抗诉的主体等知识点。解答本题,首先应厘清本案的程序脉
络:检察院对甲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近亲属丙提出申诉→省检察院复查期间丙向中级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作
出有罪判决→甲上诉。其次,要准确把握各诉讼阶段不同主体(被害人、申诉人、自诉人、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转换及其权利范围,须知“公转自”的自诉案件不能调解,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
调解;自诉案件控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系由自诉人通过上诉救济,而非检察院抗诉监督。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自诉案件近亲属起诉时应提供的材料。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17 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自
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
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A 选项正
确。
B 选项考查不起诉案件申诉复查时案卷材料的移送。根据《检察规则》第384 条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
检察院复查期间,如被害人提起自诉,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后,应当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
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本案中,省检察院收到法院受案通知后,应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市中级法院,以便法院
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
行调解;但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中,检察院对甲作出存
疑不起诉决定后,丙向法院提起自诉,属于典型的“公诉转自诉”案件,故不适用法院主持的正式调解程序。但是,
本案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9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
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据此,本案可根据情况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C 选
项错误。
D 选项考查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本案是自诉案件,检察院既不是公诉机关,也不会收到第一审裁判文书,故无权针
对第一审判决提出二审抗诉。自诉案件的指控方是自诉人,自诉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有权提出上诉。D 选项错误。
第14 题(多选题)
M 县N 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广告推销等业务,员工王某承接某涉赌网址推广业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推广涉赌信息2
万余条。经M 县公安局侦查,M 县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成立单位犯罪。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M 县公安局可对本案涉及的开设赌场行为并案侦查
B.如确实无法逐一调取2 万余条涉赌信息数据,可不用全部收集
C.法院如对调取的涉赌信息数据有疑问,可由公安机关、提供数据的网络服务商作出说明
D.法院应建议检察院对N 公司追加起诉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ABCD
难度:无
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庭前会议
【解析】:
难度:中
考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程序意见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为背景,综合考查关联犯罪的并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信息
数据的抽样取证、电子数据审查中的说明义务和单位犯罪案件单位未被起诉时的处理等知识点。解答本题,应准确把
握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则,包括并案侦查的条件(犯罪存在关联、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抽样取证的前
提(数量特别众多且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以及法院对电子数据有疑问时可要求网络服务商作出说明。同时应
掌握单位犯罪案件检察院只起诉自然人时的处理规则——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追加起诉犯罪单位。本题四个选项均涉
及具体明确的程序规则,需逐一对照法条仔细审查判断。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关联犯罪的并案侦查。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 条规定,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本案中,王某为涉赌网址推广信息的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与开设赌场
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推广的对象即为赌博网站),并案侦查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M 县公安局可对涉及的开设赌
场行为并案侦查。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抽样取证。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规定,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
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本案中,王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推广涉赌信息2 万余条,数量特别众多,且特征、
功能一致,如确实无法逐一调取,可适用抽样取证规则,不必全部收集。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说明义务。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
条规定,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说明,或者由原调取机关补
充收集相关证据。据此,当法院对调取的涉赌信息数据有疑问时,提供数据的网络服务商可以作出说明,以协助法院
准确审查和认定证据。此为网络服务商配合司法机关审查电子数据的法定义务。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单位犯罪案件单位未被起诉时的处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40 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
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
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
成立单位犯罪,而检察院仅对王某(自然人)提起公诉,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N 公司追加起诉。D 选项正确。
第15 题(多选题)
肖某因暴力致人重伤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肖某经鉴定系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审判阶段,法院在对肖
某重新鉴定后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肖某及其近亲属一直未委托他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检察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肖某提供辩护
B.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肖某的诉讼代理人
C.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法院应对肖某故意伤害案终止审理
D.肖某请求对强制医疗案不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同意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BCD
难度:无
考点:缺席审判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案情经历以下变化:1.侦查阶段:故意伤害犯罪案件;2.审查起诉
阶段:仍是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但行为人经鉴定系“有点精神病”;3.审判阶段:按故意伤害罪起诉,但行为人经重新
鉴定系“完全精神病”,然后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解答本题,应准确区分几组关键概念:一是“辩护”与“诉讼代
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帮助——前者只适用于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可适用于强制医疗程序中的
被申请人;二是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后“终止审理”与“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关系——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不意味
着终止原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两种程序并行;三是强制医疗案件不开庭审理的申请主体——只有法定代理人有权请
求不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本人无权提出该请求。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审查起诉阶段经鉴定肖某系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肖某提供辩护,
以保障其辩护权。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法律援助诉讼代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34 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
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案中,审判阶段法院重新鉴定后启动强制医疗程
序,说明法院认为肖某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此时肖某以被告人身份同时参与强制医疗程序。为保
障其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诉讼权利,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肖某的诉讼代理人。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后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
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
件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分别作出处理: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强制医疗,
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据此,法院启动强制
医疗程序后,并未终止原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将强制医疗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并行审理,最终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
应裁判。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强制医疗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35 条第1 款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
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本案
中,肖某本人请求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法定代理人才有申请不开庭审理的资格,被申请人本人
无权提出该请求。题干中肖某及其近亲属一直未委托他人提供法律帮助,也未提及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故法院不能
因肖某本人的请求而同意不开庭审理。D 选项错误。
第16 题(多选题)
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某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车牌号为豫BD*****5 的小型汽车
所有人由丙公司变更登记为马某。丙公司不服变更登记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中的变更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B.丙公司的股东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如法院通知马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确认的判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当事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行政确认的判断、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知识点。一般的机动
车所有人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协助法院所作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则为协助法院执行行为,据此可排除A 选项;
针对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公司的股东、监事会
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据此可排除B 选项;与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的,
则为第三人,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据此可判断C 选项;协助法院执行行为,没有处分性,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可判断D 选
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确认的概念判断。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状态作出的有法律效
力的认可和证明。常见的行政确认包括:工伤认定、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
船舶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户籍登记(姓名权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文物认定、居民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
等等。本题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确认,而是协助法院执行行为。协助法院执行
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 条第1 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是丙公司的股东不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因为公司
的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
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本题中,马某
与本案的裁判结果(即变更登记是否合法有效)具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如法院通知马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马
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 条第2 款第7 项规定,行政机关
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
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本题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
涉车辆所有人进行变更的行为,系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基于自己独立的意愿作出的行政行为,且
并未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
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选项D 正确。
第17 题(多选题)
甲县政府设立事业单位乙管委会,并授权其在洪泛区内行使国土、林业等行政综合执法职能。乙管委会与胡某签订
《租赁合同》,约定将2310 亩土地租赁给胡某进行林木开发,租赁期限至2045 年。2026 年7 月1 日,乙管委会作
出《解除通知书》,告知胡某《租赁合同》依法解除,7 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逾期将收回土地及其附着物。胡某逾
期未办理交接手续。7 月10 日,乙管委会组织人员对胡某种植的林木进行了强制清理。胡某对强制清理其林木的行为
不服,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被告为乙管委会
B.本案由中级法院管辖
C.强制清理林木的行为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
D.强制清理林木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BD
难度:无
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强制、行政诉讼的被告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行政强制执行进行命题,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法院、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知识点。政府授权一个组织从事行政执法的,政府是委托机关,这个
组织是受托组织,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据此可排除A 选项;被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
身份高级,由中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据此可判断B 选项;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依附性、目的性,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义务的,行政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义务安排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据此可排除C 选项;行政强制执行需要
遵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据此可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判断。《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5 项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乙管委会是甲县政府
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其在洪泛区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综合执法职能,是由于甲县政府的授权。而甲县
政府的授权并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其自行作出的行为。据此,胡某对乙管委会实施的强制清理其林木的行
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甲县政府是适格被告。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 条
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本题中,甲县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身份高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判断。《行政强制法》第2 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
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人身或对财物实施暂
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暂时性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
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特征为依附性和目的性。本题中,
乙管委会于7 月10 日对胡某的林木进行强制清理,该强制清理行为的目的不在于预防,而是为了实现收回土地,性质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政府从事行政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根据我国《行
政强制法》第35-37 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先催告 + 听取陈述申辩 + 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题中,强制清理行为性质为行政强制执行,被告在实施该行为时既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
履行催告程序,更未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了程序正当的要求。选项D 正确。
第18 题(多选题)
某业委会通过邮政快递向甲市乙区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公开华达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在土地增值税中是否将14 号楼业
主活动会馆的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乙区税务局作出《答复书》,以该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
公开。该业委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区税务局收到申请之日为双方确认之日
B.行政复议机关为甲区政府
C.业委会不服《答复书》,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答复书》构成违法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命题,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
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等知识点。通过邮政快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签收之日为收到
申请之日,据此可判断A 选项;对垂直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可判断
B 选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案件,需要复议前置,据此可判断C 选项;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非一律不予公开,
如果能够区分处理的,可以把涉及商业秘密部分进行区分(打上马赛克)后进行公开, 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题中,业委会是以邮政快递这种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乙区税务局签收之日是收到申请之日,而不是确认之日。
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B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法》第27 条规定,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甲市乙区税务局是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是甲市税务局。甲区政府不是乙区税务局的复议机关,因为甲区政府不是乙区税务局的领导机关。选项B 错
误,当选。
选项C 考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 条规定、《反垄断法》第65 条规定以及《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88 条规定,目前有六类案件,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有:①行政确权侵犯其他主体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②部分涉及纳税争议的行政行为案件(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算);③涉及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行
为案件;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案件(仅指政府信息存在但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需要复
议前置);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仅指消极不作为:在法定期限内未
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本题中,甲市乙区税务局以业委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案件”,应当复议前置,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 错误,当
选。
选项D 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 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
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
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
三方。”因此,我国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虽严格限制公开,但并不完全排除公开。此外,《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37 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
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因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
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不是绝对的不予公开,而是看能不能区分处理。本题中,业委会申请公开事项在区税务局保存
范围之内,申请公开内容仅为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内,并非要求公开征税的具体数额,不涉及公开企业的建筑成本,其
主要目的为确认产权。业委会申请的内容并非商业秘密,也不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即使信
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区税务局完全可以依法作区分处理,将不能公开的部分信息隐去后予以公开。因此,
区税务局作出的《答复书》以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构成违法。选项D 正确,不当选。
第19 题(多选题)
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空间出售给张某。甲区旗山街道办事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恢复共有部分建筑的原貌及用途,并处以20 万元罚款。物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申
请行政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旗山街道办事处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B.行政复议机关为甲区政府
C.经审理,若20 万元罚款不适当,甲区政府可予以撤销,并责令旗山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D.若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开展调解,行政复议程序中止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行政复议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等知
识点。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被申请人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还
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可判断A 选项;对地方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复议的,地方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可判断B 选项;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行为不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
作出变更决定,而不是撤销+重做决定,据此可排除C 选项;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解,申
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行政复议程序才中止,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 条第2 款规定,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指定1
至2 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
件:……(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见,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
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本题中,旗山街道办事处属于甲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对旗山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甲区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行政复议的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的区分。为了避免行政复议程序空转,提高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行
政复议首推变更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3 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
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可见,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变更决定。本题中,若20 万元罚款不适当,甲区政府应当作出变更决定,而不是撤销决定。选
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和终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9 条第6 项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依
法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行政复议程序中止。本题中,D 选项的表述不够严谨,尚缺“物
业公司与旗山街道办事处同意中止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程序不符合中止的条件。选项D 错误。
第20 题(多选题)
2021 年7 月,甲市乙区政府与丙公司签订生态旅游投资协议,承诺片区整体规划方案获主管部门批准后3 个月内开始
供地。2023 年11 月,甲市通过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协议签订后,丙公司开始租赁场地、
聘用人员、开展项目设计,投入一定前期成本。2026 年2 月,项目用地被甲市调出建设用地范围,协议事实上无法继
续履行。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生态旅游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B.投资协议可以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由乙区法院管辖
C.起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来确定
D.法院应当判决解除生态旅游投资协议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其他行政行为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协议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背景进行命题,考查行政协议的判断、
管辖法院、起诉期限、判决方式等知识点。官和民为了公共利益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
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据此可判断A 选项;行政协议允许约定书面的方式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反行政诉讼的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据此可排除B 选项;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原
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可判断C 选项;
法院经过审查,行政协议达到了解除条件的,法院判决解除,据此可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协议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的规定,行政协议
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
协议。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有四个:①主体要素:行政协议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②目的要素:行政协议必须
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③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④意思要素:行
政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很显然,行政协议需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才能够
订立。本题中,生态旅游投资协议是乙区政府(行政机关)与丙公司(相对人),实现生态旅游开发、片区规划管理
等行政管理目标,约定政府供地、规划审批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协议。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行政协议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规定,当事人书面
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
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据此,行政协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是有两个
限制:一是只能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二是可以约定管辖的仅限于一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不得约定。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题中,被告是区政府,身份高级,应由中级法院管辖。行政协议纠纷约定由基层法院即乙区法院管辖,违反了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无效。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 条规定,行政协
议案件的起诉期限分为如下3 种情形:(1)诉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6 个月);(2)诉行政机关除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之外的,仍然是行政诉讼,只不
过起诉期限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3 年),例如原告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原告要求法院撤
销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等;(3)诉行政协议无效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利害关系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中,丙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行政协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行政协议的判决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 条规定,原告请
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
以判决解除该协议。本题中,投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但因规划调整导致乙区政府无法提供项目用地,协议赖以存在
的基础丧失,构成情势变更,协议事实上无法履行,符合解除条件,法院应当判决解除。选项D 正确。
第21 题(多选题)
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申请并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掌握真
实情况后,撤销了该公司的这一资质。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司需要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B.撤销资质属于行政处罚
C.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D.该公司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行政许可的种类、设定与实施程序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许可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于“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案”,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
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等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据此可判断A 选项;撤销
许可是对违法实施许可的纠正,目的不在于制裁惩戒,不是行政处罚,据此可排除B 选项;违法骗取许可的,除撤销
许可外,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据此可判断C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1 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见,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撤销许可的性质判断。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授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由有权机关取消该行
政许可的行为。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在于该许可授予阶段存在某些违法行为,导致该许可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政
行为”。例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就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单独的行政行
为,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惩戒违法行为人。而行政许可的撤销,目的不是制裁惩戒违
法行为人,而是把本来不应颁发给被许可人的许可撤销掉,恢复之前的法律状态。本题中,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提交
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撤销该公司资质的目的不在于制裁惩戒,而是对违法颁发行政许可的纠正,在于恢复原状,
不是行政处罚,是独立的一类行政行为。选项B 错误。
选项CD 考查行政许可的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 条和第79 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本题中,某智能科技公司骗取资质,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应当撤销该项许可,并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等),3 年内该公司禁止申请该项许可。选项
C 正确,选项D 错误。
第22 题(多选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2026 年4 月17 日国务院第83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4 月29 日公布,自2026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关于该条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其修订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
B.由于仅是修订,无须由总理签署新的国务院令公布
C.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D.应当在国务院公报上刊载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考查行政法规的修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等知识点。
行政法规的修订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可判断A 选项;行政法规应由总理签署国务院
令公布,据此可排除B 选项;法律、法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据此可判断C 选项;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据此可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法规的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5 条第1 款规定,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行政
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行政法规的公布。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 条第1 款规定和《立法法》第72 条规定,原则上,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但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本题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亦应当由总理签
署新的国务院令公布,让广大公众和行政执法单位知悉该行政法规已经修订,须要遵守新的规定实施相应的活动。选
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
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可见,法律、法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规章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对于司法解
释,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本题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法院审理相关
行政案件的依据。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行政法规的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3 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中
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本题中,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国务院公报上刊载。选项D
正确。
第23 题(多选题)
狄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3 年3 月14 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 月29 日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于2024
年2 月2 日判决狄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狄某上诉。7 月17 日,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县法院
重审。县法院于2024 年10 月24 日决定对狄某采取取保候审,于2025 年2 月16 日判决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
事处罚。狄某上诉,市中院于2025 年11 月5 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狄某无罪。后狄某申请国家赔偿。对此,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应当对狄某在2023 年3 月14 日至2024 年10 月24 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县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C.狄某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D.侵犯狄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23 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司法赔偿范围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国家赔偿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麦良申请国家赔偿案”,考查刑事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
关、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的计算等知识点。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受到错误的实际羁押部
分,未受到实际羁押部分的,不予赔偿,据此可判断A 选项;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实行后置原则,由最后一
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可判断B 选项;侵犯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特别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可判断C 选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
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司法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 条第2 项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
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本题中,赔偿请求人狄某被县法院
无罪错判成有罪,当事人有权就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要求国家赔偿。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仅限
于受到错误的实际羁押部分。狄某受到错误实际羁押部分是自2023 年3 月14 日至2024 年10 月24 日,对于该部分
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从2024 年10 月25 日至2025 年2 月16 日,为取保候审期间,狄某并未遭到实际羁
押,故对该部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 条第4 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
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
关。实际上,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遵循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题中,县法院是最后一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因为县法院不该作出有罪判决,应该判决无罪或者退回检察
院,因此县法院是本案的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 条的规定,如果侵犯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1 款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35 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
任的人被羁押6 个月以上;……。”本题中,狄某无罪受到实际羁押约1 年6 个月,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已经超过6 个月,
狄某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每日赔偿金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3 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有权机关作出最终确定不变的赔偿决定当年的上一年。总之,哪一个赔
偿决定作出后再也没有变动过,就以它作出当年的上一年为计算基准。本题中,狄某申请国家赔偿是在2025 年,作出
赔偿决定的时间不可能早于2025 年,所以每日赔偿金不可能按照2023 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早按照
2024 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选项D 错误。
第24 题(多选题)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前妻张某名下多处不动产,诉争财产共计九千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
离婚前均为公职人员,原告还属于厅级干部,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收入不符,且原、
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涉嫌犯罪,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的审理体现了司法责任制的要求,遵循了依法裁判的责任
B.法院的移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治的组织保障作用
C.必须加强司法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运用能力
D.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具有重要责任,必须抓住这个“关键少数”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B
难度:无
考点: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推进公正司法;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
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将“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中的“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调
整为“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同时将“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中的“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
治国的关键”调整为“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本题在此背景下,利用一则真实
案例,结合其他两个相关联的考点进行命制。在解题思路上,同大纲变动直接关联的两个考点(对应C 和D 两个选
项)并无理解上的难度,考生依据常理常情就可以作出准确判断。主要的难点反而在于前两个选项:A 选项需要考生准
确把握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涵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B 选项需要考生准确把握法治保障中的组织保障
是指党组织发挥的保障作用。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司法责任制。选项的表述实际上是望文生义,将“司法责任制”简单地理解为“司法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责
任”。但实际上,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基本原则是“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
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题干引述的法院审理情况中并没有特别提及法官在办
案中的主体地位,无从体现司法责任制。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法治保障中的组织保障。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
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其中的组织保障,并非泛指各类组织提供的保障,而是特指党的各级组织、宣传、统战、
社会工作等部门,以及各级国家机关的党组(党委)的保障作用。题干引述内容中并没有出现党组织,无从体现组织
保障。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
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本案中,法院受理
的原本是民事案件,但是通过案情分析,发现其中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于是主动将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这
充分体现了司法人员的法律运用能力,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司法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性。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
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
者。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本案之所以引起较大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原、被
告双方的公职人员身份,特别是原告是按副厅级办理退休的。对于像这样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的案件,更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25 题(多选题)
2025 年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 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
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B.体现了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
C.体现了社会治理中源头治理的创新
D.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思维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领导干部要提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过程中,有不少内容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甚至是社会争议,治安
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这一制度背后的基本原理,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诸多考点都有密切关联,
本题据此进行命制。在解题思路上,考生首先需要明确,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
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由此可以分析出该制度同社会公平正义、源头治理
之间确实存在重要关联(对应A 和C 两个选项)。B 选项需要考生准确把握新兴领域立法主要涉及数字经济、互联网
金融等前沿领域。D 选项需要考生结合条文赋予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查询权进行判断。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围绕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讨论和
争议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该制度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但实际上,违法者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封存不是消除、删
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之所以要封存,是为了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这恰恰
体现了对被处罚人和其他群体的平等对待,符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新兴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主要是指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立法。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虽然是一项新制度,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仍属于传统领域立法。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社会治理中的源头治理。源头治理,就是要抓住问题、矛盾、纠纷产生的源头和根本,将其解决在萌芽、解
决在基层、解决在激化为对抗性矛盾之前,强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如果可以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治安违法记
录,客观上会造成被处罚人难以“再社会化”(例如难以找到工作),这就可能成为某些矛盾和纠纷的源头。从这个
角度来看,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确实有助于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创新。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所有的职权和职责都是法定的,如果法律没有作出明确授权,公
权力机关就不能随意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 条针对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查询被封存记录规定了例外情
形,这就属于典型的法律授权。如果法无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就不得自己凭借办案需要等名义进行查询。D
选项正确
第26 题(多选题)
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考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
A.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要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B.积极适应形势变化,按照不同标准对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进行区分管理
C.必须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D.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现行法律没有依据的,不能推行改革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新为“坚持在法治
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其中增加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将“坚持改革与法治
同步推进”移至本项核心要义。从内容变动程度来看,可以说仅次于完全新增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
一”。本题根据前述变动进行命制。在解题思路上,前三个选项均涉及“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考生需
要准确把握法治在经济、文化、生态等领域的具体保障作用。D 选项则需要考生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特别是
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之间并不冲突。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法治对经济发展的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
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内在要求。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法治对文化繁荣的保障。伴随着信息社会不断发展,新兴媒体影响越来越大。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建设全媒
体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应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
理。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法治对生态良好的保障。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要
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考生需要注意,在法治思想的题目选项中,并非
所有的绝对化表述都是错误的。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法
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就是一种不全面的看法。凡属重大改革要于
法有据,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D 选项错误,当选。
第27 题(多选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
障的格局。”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针对党员涉嫌违法的责任追究问题,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保持衔接即可
B.国家法律既可以确认党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地位,也可以规定党的领导活动
C.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不能严于国家法律
D.针对党政机关共同开展的工作,可以通过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进行规范
正确答案:ABD
用户答案:BD
难度:无
考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6 年考试大纲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新增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
二个坚持”,本题据此进行命制。题干引文集中阐述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在解题时,A 选项需要考生掌握有
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党内法规的边界,B 选项需要考生了解国家立法在规定党的领导活动方面的最新进展,C 选项
需要考生理解“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背后的基本原理。D 选项需要考生了解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这一立规方式。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所谓“衔接”,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要无缝对接。制定党内法规时,对于
党员涉嫌违法的责任追究问题(这属于国家法律的保留范畴),党内法规不能设定具体的违法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
任,只需原则性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同国家法律保持衔接即可。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国家法律对“党的领导”的规定方式。中央明确要求“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传统上,国家法律
一般是在总则部分确认党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地位,这是一种比较宏观的规定。但是近年来,也有不少国家法律开始对
党的领导活动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对外关系法》第9 条规定:“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
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督促落实。”这里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就是指作为党中央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的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B 选项
正确。
C 选项考查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确实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章和宪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
妨碍党内法规可以严于国家法律。“严于”并不意味着“超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
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自然应该更严。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3 条第2 款规定:“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
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D 选项正确。
第28 题(多选题)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关键在于办好自己的事,提高发展质量
B.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C.要坚定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切实保障涉外国家安全
D.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把国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BCD
难度:无
考点: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发展和安全
命题和解题思路:“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关系”原本包括“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
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这四组关系,经过2026 年考试大纲的调整,只剩下“政治和法治”。为了
夯实内容,新的大纲参考“马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新增了“发展和安全”,由这两组关系构成新的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关系”。本题据此进行命制。在解题思路上,A 和B 都属于常规选项,考
生依据常理常情就可以作出准确判断。C 选项需要考生准确把握国际秩序的基础在于国际法,D 选项需要考生对总体国
家安全观有必要的了解,特别是掌握放在首要位置的是政治安全。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隐患,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挑战,关键在于办好自己的事,提高发展质量。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安全发展理念。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思路,一手抓专
项打击整顿,一手抓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优化公共安全治理社会环境,着力解决影响社会
安定的深层次问题。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国际秩序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干扰性。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
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所谓“以规则为基
础的国际秩序”,实际上是某些西方国家的提法,这里的要害在于“规则”究竟由谁界定。显然,在国际秩序中,不
能以某一国自己的“规则”作为各国的行为准则。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样具有一定的迷惑性。2020 年12 月11 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就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个坚持”的重要要求,标志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体系的正式确立。
在“十个坚持”中,就包含了“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D 选项错误。
第29 题(多选题)
金某为了悼念逝者,将一辆奔驰车作为陪葬品填埋至墓中。当地政府事后发布通报,指出金某涉嫌违反《殡葬管理条
例》等法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丧葬用品作出具体限制,但是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当地政府不应干预金某对自身财产的处分
B.当地政府的通报和处理,体现了法律家长主义原则
C.当地政府对《殡葬管理条例》的援引,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D.奔驰车明显超出了“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在文义上的最大边界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BCD
难度:无
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律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漏洞的概念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源自2026 年4 月发生在辽宁省辽阳市的一起真实事件。事件发生后,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
讨论,有一部分网友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虽然不合常理,但在法律上也无可厚非。当地政府则在通报中明确提及一系列
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意在强调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这两方面的信息,恰好对应了“自由的边界”“法律原则的适
用”等法理学中的重难点问题,为本题的命制提供了绝佳的背景。在解题思路上,A 和B 两个选项需要考生明确自由
的法律边界所在,以及限制自由的各种正当理由;C 选项需要考生在具体场景中判断法律原则的适用是否合规;D 选项
则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文义解释作为法律解释边界的内涵。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自由的边界。自由是法的价值之一,其既有内在的运用,也有外在的运用。一个人对自由的外在运用,必须
要与其他每一个人对自由的外在运用相容。这就决定了自由必然存在边界。财产权主体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固然属于
自由的范畴,但绝非不受限制。只要存在合理的理由,国家(在本题中表现为当地政府)就可以进行必要的干预。A 选
项错误。
B 选项考查法律家长主义。法律家长主义正是一种限制自由的正当理由。其具体内涵是:国家认为当事人在一些特定领
域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能准确判断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滥用或误用自由。此时需要依靠国家在这些领域作出的正确
判断,来保护当事人免受伤害。形象地来说,国家认为自己是“家长”,并将当事人视为不懂事的“孩子”。但在本
题中,政府和金某之间并没有信息不对称,金某完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只不过他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等道德要求。
因此政府的干预实际上体现了法律道德主义,而非法律家长主义。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题干中引用的“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属
于典型的法律原则。在法理学上,“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而题干进一步指出,“《殡葬管理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丧葬用品作出具体限制”,这就是说金某填埋奔驰车的行为没有可供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因
此当地政府在通报中对《殡葬管理条例》的援引是妥当的,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文义解释的作用。文义解释是指按照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日常意义和技术意义来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
本或资料的含义。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终点,原因在于语言文字的意义边界构成了法律解释的边界,如果越过这一
边界,就不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进入到法律漏洞的填补等领域。在本题中,无论如何解释“绿色环保丧葬用
品”,都不可能将奔驰车解释进其中,后者已经越过了前者的文义边界。D 选项正确。
第30 题(多选题)
《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 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现行法律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B.其他法律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创设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基本原则
C.“其他法律有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D.其他法律草案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情况说明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立法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生态环境法典》在2026 年3 月通过后,已列入2026 年考试大纲环境资源法的附录法律法规。除
了环境资源法会从专业角度直接考查《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内容之外,可以预见的是,其他学科也有很大可能结合
《生态环境法典》,从自身角度进行针对性考查(一如当年《民法典》通过之后的情况)。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
《生态环境法典》并没有将先前的所有生态环境法律纳入法典之中,而是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路径。在法典通过
后,仍有20 余部法律将与法典同时适用。这就直击法理学的重点问题——“法律适用关系”,本题正是在该背景下命
制的。在解题思路上,考生既需要对法理学本身的知识点(如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
法等)有清晰掌握(针对A 和D 两个选项),又需要认真解读题干提供的《生态环境法典》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针
对B 和C 两个选项)。通过对两方面的结合,才能准确作答本题。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在我国,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属于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
法律,其他生态环境法律则属于非基本法律。但是,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都属于法律,两者之间没有效力位阶的差
别,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考查对题干信息的解读。题干引用的条文非常清晰:“其他法律……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里的“规定”,是指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考生也可以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如前所述,《生态环境法典》属于
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这一定位意味着《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地位,其他法律显
然不能更改法典中的基本原则。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题干引用的条文提及两类情形,一是“其他法律有具体规定”,二是“其他法律有进一
步规定”。前者相较于《生态环境法典》构成了特别法,后者相较于《生态环境法典》构成了新法。因此,“其他法
律有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属于典型的新法优于旧法。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法律草案与已有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的立法程序。《立法法》第64 条第1 款规定:“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
案。”提案人在这里负有的是“应当”义务,而非“可以”。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1 题(多选题)
某小区的多数业主由于不满物业服务质量,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以没有电梯维保费用为由,关停了小区内的电梯。
双方争论中,业主援引《民法典》第944 条第3 款: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物业费。”物业则援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 条第3 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
用。”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双方援引的法律条文,都属于包含完整逻辑结构的法律规则
B.《民法典》第944 条第3 款包含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C.《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 条第3 款的立法理念属于法律道德主义
D.该事例中的法律价值冲突,需要通过个人需求原则加以解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广西柳州市某小区发生的真实事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该事件涉及“法的价值冲突
及其解决”,这一考点是法理学的绝对重点,几乎达到了每年必考的程度。本题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和思路命制的。与
此同时,结合该事件中双方真实援引的法律条文,本题也对法律规则、法律关系等其他传统重点进行一并考查。在解
题思路上,A 选项需要完整把握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三要素”,B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第一性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的主次
之分,C 和D 两个选项都涉及法的价值问题中的处理原则,考生既要准确理解各项原则的内涵,更要精准定位不同原
则的适用场景。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逻辑结
构”的意思是“从逻辑的角度”来看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应当包括哪些“逻辑要素”。实际的法律条文有可能是不完
全法条,未必都会包含以上三个部分。题干引用的两个条文,都包含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但是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法律关系分类中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这组分类的标准是相关法律关系在作用和地位上的不
同。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指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
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是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944 条第3 款给物
业服务人设定了义务,此时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就依据该条建立起了第一性法律关系(同时也属于调整性法律关
系)。如果物业服务人违反该条规定催交物业费,业主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人进行处理。此时
有关部门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就形成了第二性法律关系(同时也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法律道德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的区别。法律道德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都属于限制自由的正当理由。法律道德
主义是指,如果一个行为与特定社会的道德是背离的,国家就可以禁止或限制该行为。法律家长主义是指,国家认为
当事人在一些特定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能准确判断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滥用或误用自由。此时需要依靠国家在
这些领域作出的正确判断,来保护当事人免受伤害。《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 条第3 款确实限制了人们使用特种设备
的自由,但是这种限制显然与道德无关,而是考虑到人们并不了解特种设备的潜在风险。这属于法律家长主义,而非
法律道德主义。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这里主要有两种原则: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和价值位阶原则。前者是指在具体个
案的情境中,对不同价值的优先性或分量进行权衡和比较;后者是指在不考虑具体个案的情境下,根据不同价值之间
的抽象优先性进行抉择。至于个人需求原则,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客观需求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这是一种分配正
义的原则,而非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2 题(多选题)
张三饲养了一只性格温顺的大型阿拉斯加犬。某日,张三的邻居李四在逗这条狗玩时,不慎被狗抓伤。李四认为,本
案中的责任认定,应当比照适用《民法典》第1247 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烈性犬”属于论断性概念
B.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C.李四的主张属于外部证成
D.李四的主张属于当然推理
正确答案:ABD
用户答案:BD
难度:无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法律概念;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的种类;法律漏洞的概念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2024 年2 月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将“法的本体”和“法
的运行”两大部分串联在一起,对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法的证成与法律推理这一系列传统重点进行综合考查。在解
题思路上,A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论断”是发生在两个事实之间,B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法律事实的分类标准在于是否以
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C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外部证成针对的是法律适用中的前提,D 选项需要准确把握当然推理和类比
推理之间的区别。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法律概念的分类。根据概念的功能,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描述性概
念是指描述事实的概念;评价性概念是指包含对事实或事物的价值判断的概念;论断性概念是指基于对某个事实的确
认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的概念,例如民法上的推定概念。考生可能误以为“烈性”就是在对狗的性格下“论断”,
但这里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来理解“论断”。“烈性犬”应当属于评价性概念。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属于法律事实,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
灭。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战争或自然灾害;法律行为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
志,可以进一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等。在本题中,李四显然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去逗狗
玩的,这并非法律事件。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别。内部证成关注的是,法律决定是否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
导出来;外部证成关注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是否合理、有效。在本题中,李四实际上主张《民法典》
第1247 条存在法律漏洞,应当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大型犬”。这显然是在针对法律适用中的大前提,属于典型的外
部证成。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考查当然推理的定义与特征。当然推理指的是,“如果较强的规范有效,那么较弱的规范就必然更加有效”,
其包括“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两种形式。当然推理与类比推理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性,类比推理也是基
于两种情形的相似性,将其中一种情形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另一种情形。但是在本题中,李四是在主张“大型犬”和
“烈性犬”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似性,两者并不存在事实性质层面的轻重之分。因此这属于类比推理,而非当然推理。
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3 题(多选题)
某村为解决本村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拟确定本年度重点帮扶人员名单及具体帮扶方案。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
误的?
A.该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
B.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该事项
C.帮扶方案通过后,需报乡镇政府备案
D.帮扶方案如果同法律相抵触,由村党组织责令改正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村民委员会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村民委员会
命题和解题思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宪法的传统重点,202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2026 年考试大纲据此对宪法的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本题根据修改后的《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进行命制,题干中的“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就属于新增的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
项。在解题思路上,四个选项实际上涉及两组关系:一是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同基层党组织、政府之间的关系
(A、C、D 三个选项),二是农村的各类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彼此之间的关系(B 选项)。考生应当注意2025 年修改
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这一点不同于基层政府的
“指导、支持和帮助”作用。在此基础上,考生需要对党的领导作用的具体体现有精准掌握(A 和D 两个选项都设置
了相应的陷阱)。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党组织对村民会议讨论事项的前置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 条规定了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
可办理的重要事项,该条第3 款规定:“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
论。”这实际上是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部党内法规中的对应规定写入国家法律之中,也是本次
修改的一个亮点。至于A 选项中出现的“乡镇党委”,固然也对农村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职责,但其职责主要在乡镇
这一级,并没有直接下沉至农村。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村民会议的授权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 条第2 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类似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至于村民委员会,并不能接受村民
会议的授权。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乡镇政府与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概
言之,乡镇政府与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之间并非领导/被领导关系。往年曾有一道真题设计了“村民会议讨论通
过的方案需报乡镇政府批准”的选项,考生很容易根据前述的“非领导关系”判断出“批准”是错误的,但是很可能
据此误以为本题C 选项中的“备案”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整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一个地方提到了备案,就
是第31 条第1 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
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既不需要报乡镇政府批准,也不需要向它备案。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责令改正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 条第2 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
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第3 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这里并不是由村党组织责令改正,从法理上
而言,党组织虽然有领导之权,但是并不能直接介入国家政权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具体事务,“领导”更多是一种
把方向、谋大局。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4 题(多选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 年通过了《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关于该决定的内容,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
A.坚持有件必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坚持有备必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C.坚持有错必纠,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在三十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D.省级人民政府发现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上报至国务院,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6 年考试大纲正式将该
决定新增至宪法的附录法律法规,本题根据大纲的这一变动进行命制。该决定的内容既有对原先规定的整理和重申,
也根据备案审查的实践发展新增了一些规定,本题的四个选项也涵盖了这两方面。在解题思路上,考生既需要巩固备
案审查的传统知识点(例如A 选项中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C 选项中的书面审查意见),也要关注该决定的新规定
新内容(例如B 选项中的共同审查,D 选项中的地方国家机关逐级上报机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全国人大常
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但是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并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家独大”,而是呈现出一定的多元化
特征。根据这一原理,可以避开很多陷阱(如本题中的A 选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确实规定了“坚持有件必备”,但考生务必注
意,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具体来看,只有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部门规章则报送国务院备案。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共同审查,这是《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作出的创新制度设计。该决定第4 条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
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B 选项正
确,不当选。
C 选项考查书面审查意见。《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13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
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这
里的时限是两个月,而非三十天(三十天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时限)。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地方国家机关的逐级上报机制,这也是《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作出的创新制度设计。该
决定第6 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同
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考生务必注意,这里恰恰不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5 题(多选题)
《法治宣传教育法》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关于该法的规定和内容,下列哪些说
法是错误的?
A.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C.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
D.国家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和教育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国务院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的组织
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宪法宣誓的范围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5 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法》。2026 年考试大纲将该法加入宪法的附录
法律法规,本题据此进行命制。新的考试大纲并没有专门新增同《法治宣传教育法》对应的考点,从该法的具体内容
来看,主要规定了各类主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上的职责。在法考的视角之下,这些内容实际上散见于各类国家机关的对
应考点中。因此考生在解题时需要沿着两个方面展开:一是《法治宣传教育法》本身的新内容(如A 选项的普法责任
制,C 选项的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二是涉及法治宣传教育,但本质上仍属于宪法传统考点的内容(如B
选项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层级,D 选项的宪法宣誓范围)。针对前一方面,考生应当结合做题来熟悉《法治宣传教育
法》的重点规定;针对后一方面,考生应当“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准确识别出真正的考点。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普法责任制。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规定:“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这是“谁执法谁普法”首次正式写入党的文件。2016 年中
央宣传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即“七五”普法
规划)也规定:“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这是“谁执法谁普法”首次写入全国普法规划。
《法治宣传教育法》第9 条规定:“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这是“谁执法谁普
法”首次写入国家法律,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A 选项正确,不当选。
B 选项实际上借《法治宣传教育法》考查地方人大常委会。《法治宣传教育法》第58 条第2 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这里之所以限定在“县级以
上”,是因为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有常委会,乡镇人大只有主席团而没有常委会。因此乡镇政府不存在所谓的
“本级人大常委会”,也就更谈不上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了。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治宣传教育法》则将
这一制度从个体层面上升至机关层面,在第19 条规定:“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
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实际上借《法治宣传教育法》考查宪法宣誓的范围。《法治宣传教育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国家实行宪法
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这里已经提到了“国家工作
人员”。《宪法》第27 条第3 款更明确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至于
“公职人员”,是《监察法》中用以界定监察范围的概念。这属于宪法真题屡试不爽的“偷梁换柱”手法。D 选项错
误,当选。
第36 题(多选题)
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
讯记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该地方性法规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符合法律保留要求。关于基本权利限制
中的法律保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都需要遵循宪法保留要求
B.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绝对法律保留
C.即便是狭义法律,也不能限制人格尊严
D.对通信的检查属于普通法律保留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基本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
命题和解题思路:基本权利的限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保留问题,是一个经典的理论难题。2024 年真题曾对此进行专
门考查,打了很多考生一个措手不及。本题正是旨在帮助考生进一步巩固和夯实该考点。在解题时,关键在于两个方
面:其一,考生需要准确理解法律保留的不同分类。宪法保留和普通法律保留的区分标准是“宪法是否直接规定了基
本权利的限制”,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的区分标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授权国务院就基本权利限制
问题进行立法”。其二,考生需要对具体的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法律保留类型有准确的把握。本题的四个选项实际上已
经涵盖了最重要的几个基本权利,考生进行针对性记忆即可顺利攻下这一难题。
选项分析:
A 选项结合私有财产权考查宪法保留,具有很强的干扰性。宪法保留是指宪法自身对于“应当如何限制基本权利”作出
了直接的规定。此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能对宪法规定进行具体化,而不能另行创设新的限制形式。
《宪法》第1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其中的“并给予补偿”,就是宪法自身作出的明确规定。考生很容易据此认为A 选项是正确的。本选项
中的关键表述是“……限制都需要……”。很明显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形式并不仅限于征收和征用,宪法只是对
这两种特殊的限制形式作了保留。至于其他的限制形式,遵循普通的法律保留即可。A 选项错误。
B 选项结合人身自由考查绝对法律保留。绝对法律保留是指,对于某些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法律,不能授权给国务院制定成行政法规。《立法法》第12 条规定:“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限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典型的绝对法律保留。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对人格尊严的限制。《宪法》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其中的“禁止用任何方法”意味着宪法针对人格尊严提供了最高程度的保障,
在学理上这被称为“无法律保留”。即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制定法律来限制人格尊严。C 选项正确。
D 选项结合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考查普通法律保留,实际上和A 选项的考查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宪法》第40 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
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很明显,对通信的“检查”属于宪法保留,除了“检查”之外的其他限制形式则属于普通法律保留。D 选
项错误。
第37 题(多选题)
“探索号”货轮在甲国登记并悬挂甲国国旗。该船进入乙国领海,声称无害通过。通过期间,船员通过无线电向乙国
沿海居民散发反对乙国政府的政治宣传材料。后该船驶入乙国专属经济区,未经乙国同意放下探测设备采集海洋水文
数据,完成后驶向公海。乙国海警船见其行迹可疑,直接开始追赶,在公海上将其拦截并登船检查,发现船上载有可
军用的高精度声呐设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船员在乙国领海内散发反对乙国政府的政治宣传材料,不属于无害通过
B.乙国有权要求“探索号”停止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测量活动
C.乙国海警船在公海上对“探索号”行使登临权,须有合理根据怀疑其从事海盗、贩奴、非法广播等特定不法行为
D.乙国海警船从专属经济区追赶至公海拦截“探索号”,完全符合紧追权的行使条件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海洋法重要制度
【解析】:
难度:难
考点:领海及领海制度(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公海登临权与紧追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将海洋法三大空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的法律制度融为一体综合考查,涉及无害通过
权的限制、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公海登临权的适用条件以及紧追权的行使要件。考生需要注意,船
舶从领海依次经过专属经济区到达公海,每个阶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解题时需根据船舶所处的具体海域分别判断
各选项所涉行为的合法性。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领海无害通过权的限制条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任何目的在于影
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属于无害通过。本案中
船员散发反对乙国政府的政治宣传材料,属于典型的影响沿海国安全的宣传行为,不属于无害通过。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
学研究享有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本案中“探索号”未经乙国同意即在专属
经济区内采集海洋水文数据,乙国有权要求其停止。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公海登临权的适用条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登临权的行使须以存在合理根据怀疑外国船舶
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等特定不法情形为前提。
公海登临权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不得随意扩大。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紧追权的行使要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行使紧追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沿海国当局有
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2)须先以视觉或听觉信号发出停止命令;(3)紧追须在被追逐船舶
在领海、内水、群岛水域、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时开始;(4)紧追必须是持续的且未曾中断。本案中虽然乙国海警
船从专属经济区开始追赶,但题目未表明乙国海警船已以视觉或听觉信号发出停止命令,因此,不能认定乙国海警船
的追赶行为完全符合紧追权的行使条件。D 选项错误。
第38 题(多选题)
曹某曾任J 市F 区法院的立案庭庭长,在其审理某民间借贷纠纷时,在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未经
举证、质证和开庭审理即作出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曹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直接作出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司法的交涉性
B.曹某被判处刑罚体现了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
C.应由F 区法院给予曹某开除的纪律处分
D.曹某的行为违反了维护司法形象的要求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司法功能、法官、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为素材,以法官故意犯罪为切入点,对司法的特征、司法功能、法官免职
的情形、法官职业道德的类型予以综合考查。题目考查范围广,难度颇高。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曹某行为的性质,
再结合选项中交涉性、纠纷解决等词汇的内涵即可准确作答。
选项分析:
司法的交涉性是指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司法者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
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据此,本案中曹某在当事人和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作
出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司法的交涉性。选项A 正确。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惩罚、人权保障等功能。司法的解决纠纷功能表现为司法机关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
义;司法的惩罚功能表现为司法机关预防、惩罚犯罪。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对曹某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
解决纠纷,而是对曹某的犯罪行为予以惩罚。选项B 错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
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据此,曹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对其予以开
除。选项C 正确。
“维护司法形象”强调法官在履职和业外活动中,通过遵守勤勉和礼仪等要求,向社会公众展示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具有的良好形象,具体涉及“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以及
退休及辞职法官谨慎行为等内容。因此,曹某枉法裁判行为和维护司法形象无关。选项D 错误。
第39 题(多选题)
甲县的钱某系革命烈士董某之外孙,其发现乙县的网络博主费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侮辱烈士董某的言论,损害了烈士
的名誉。钱某遂向甲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讼中需要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因钱某未委托
诉讼代理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关于本案法律援助的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当向甲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B.法律援助机构不必对钱某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C.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资深律师为钱某提供法律援助
D.接到钱某申请后,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命题和解题思路:法律援助制度是绝对的重点考点,几乎每年必考。本题以侵害英烈人格权益起诉申请法律援助为素
材,对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主体、适用条件、援助人员、援助程序等知识点予以考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向法律援助
机构提出,据此可排除A 选项;只有刑事辩护才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援助,据此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法律援助法》第38 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
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据此,钱某应当向甲
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而非向甲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选项A 错误。
《法律援助法》第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
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据此,本案属于英烈近亲属为维护英烈的人格权益起诉,不受经济困难条件
的限制,无须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选项B 正确。
《法律援助法》第12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
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
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据此,并非只有律师才是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指派资深律师的说法过于绝对。选项C 错误。
《法律援助法》第44 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
助:……(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据此,因钱某需要立即申请证据保全,法律援
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选项D 正确。
第40 题(多选题)
J 省R 市的孙某委托律师刘某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刘某并未将该案送至法院立案。
因孙某多次催问案件进展情况,便向孙某谎称案件已经立案正等待排期办理。为应付孙某的催促,刘某通过软件私自
伪造民事判决书提供给孙某。孙某申请执行时,被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判决书系伪造。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刘
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对刘某行为的评价和后果,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应由J 省司法厅吊销刘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B.应由J 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C.违反了“诚信”的律师职业道德准则
D.不得再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律师职业道德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行政处罚的真实案例,以律师伪造法院判决书为素材,对律师的违纪行为处罚、行政法
律责任、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等知识点予以考查。题目虽考查范围广,但考点明确,难度适中。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和
取消会员资格应当配套适用,应由省级司法局或者律协作出,据此可判断选项A 和B;律师办案欺骗当事人当然违反
诚信规则,据此可判断C 选项;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仍然可以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身份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
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律师法》第49 条第2 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
其律师执业证书。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是故意犯罪,应由J 省司法厅吊销刘某的律师执业证书。选项A 正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7 条第2 款规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
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据此,J 省司法厅吊销刘某
的律师执业证书,J 省律协应当取消其会员资格。选项B 正确。
诚信规范要求律所在职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刘律师接案后不立案,不履行律师职责,反而采用欺瞒手段敷衍当事人,违反了诚信要求。
选项C 正确。
《律师法》第53 条第2 款规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
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据此,刘某虽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但仍可以监护人、近亲属的名义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项D 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 个正确选项,多则不限)
第1 题(不定项选择)
2026 年6 月,唐某明知高某“以贩养吸”,仍答应为其从“上家”购买一套甲基苯丙胺(约10 克),高某为表达感
谢,让唐某留下1 克用于自吸。后唐某与高某见面准备进行毒品交易,因高某未带现金,唐某在等待高某去某银行提
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毒品仍被唐某攥在手中,未交付给高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B.唐某和高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C.如“上家”系警方人员,实施相关侦查行为应报请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D.如唐某辩解“以为高某全部用于自己吸食,从不知其贩卖”,该辩解属于无罪型证据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毒品犯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融合试题。本题主要结合《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
会议纪要)》,考查考生对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的具体理解,同时考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决定程序、无罪型证据等
考点。本题具有一定难度。正确解答此题,考生不仅需要熟悉《昆明会议纪要》有关涉毒相关罪名的认定规则,特别
是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更要准确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对此,法考通说认为贩卖毒品罪中,毒品进入实质性
交易环节的,犯罪即既遂。此外,B 选项具有较强迷惑性,不少考生会认为高某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却忽略了贩卖
毒品的实行行为也包括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另外,还需注意区分标准的技术侦查措施和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
交付,后者虽然规定在“技术侦查”这一节,但并不执行前者的审批程序。
选项分析: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唐某
明知高某实施贩卖毒品罪而为其代购毒品,虽只是从中截取少量用于自吸,但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而非非法
持有毒品罪。A 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 条,本条规定的“贩
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高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构成贩卖
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中,毒品进入实质性交易环节的,犯罪即既遂。因为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
度,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其贩卖毒品的过程是否顺利完成、犯罪的终极目的是否达到,均构成贩
卖毒品罪既遂。唐某和高某是在做好了前期商谈,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接头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但未完成毒品交付情况
下被抓获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高某向唐某提出购买毒品的意思表示后,唐某积极准备并购入,毒品虽尚
在上家唐某手里,但唐某和高某已经进入实质性交易环节,高某也应成立贩卖毒品罪既遂。B 选项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5、271 和272 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
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
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
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
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据此,本案中警方安排自
己人当“上家”,这是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即可。C 选项错误。
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都是无罪证据。D 选项中,
唐某虽否定自己知晓高某贩毒,但未否定代购牟利和非法持有的行为,前者也成立贩卖毒品罪,后者兜底成立非法持
有毒品罪(10 克以上)。故唐某的该辩解不属于无罪型证据。D 选项错误。
第2 题(不定项选择)
2026 年3 月初,李某预谋绑架陈某勒索钱财,并以帮助他人“要账”为由纠集刘某参与。二人冒充公安人员驾车将
陈某绑架至某院内,其间李某将陈某身上的手链等物抢走。后李某向陈某家属勒索50 万元。刘某在看押陈某期间,得
知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便对陈某提出可以将他放走,但事后应给予自己好处费10 万元,否则将会再次拘禁陈某。陈某
无奈答应,刘某后将其放走。陈某害怕再次遭到报复,回到家后便按照刘某指示向其账户转入10 万元。关于本案,下
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与刘某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C.刘某与李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D.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对此并不负责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共同犯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主要考查了绑架罪的具体认定,同时还考查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罪
数问题、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以及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综合性强,具有一定难度。对此,考生应当首先从正犯即
刘某的行为定性着手,并坚持“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的分析思路,准确得出适用罪名;其次再分析教唆
犯李某的刑事责任,同样也是坚持“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的分析思路。同时,还要注意实行过限的处理
规则。
选项分析:
刘某客观上虽实施了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主观相统一,成立索取债务型的非法拘
禁罪,因此李某与刘某在非法拘禁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李某成立绑架罪的间接正犯。A 选项错误,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
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李某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陈某随身携带
的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B 选项错误,当选。
刘某与李某仅在非法拘禁范围内存在共同故意,李某当场劫取陈某随身携带财物,属于另起犯意,超出了共同故意范
围,对刘某来讲属于实行过限,刘某不应对抢劫负责。C 选项错误,当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的行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威胁人质陈某,索取所谓“好处费”10 万元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罪要件。李某与刘某不存在敲诈勒索共同犯
罪的故意,因此对李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李某对此不负责。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3 题(不定项选择)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和情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某公司生产和销售化妆品上的注册商标擅自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销售。甲的行为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
B.乙将收购来的某品牌空调零部件组装成分体式空调,再私自贴上该品牌的注册商标后销售。乙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
标罪
C.丙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假冒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然后将商品全部销往境外。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D.丁公司在自己生产和销售的自行车上使用他人在汽车上注册的“小米”商标。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AB
难度:无
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疑难情形,主要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认定。随着近年来对知识产权
保护力度的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罪成为法考客观题中可能会考查到的热点。过往司考或法考偶尔会考查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考查相对较少,但该罪同样是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热点,因此考生对
该罪名的犯罪构成也应有所掌握。
选项分析:
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反向假冒”。所谓反向假冒,是指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再
投入市场的行为。换言之,反向假冒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由于行为人只是使用了他人的商品,而没有
使用他人的商标,故不应认定为本罪。如果该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如果该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则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A 选项错误。
行为人购买同一种商品的零部件进行组装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实质上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 选项正确。
2021 年2 月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01 号(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指出:“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
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
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所以,丙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已。C 选项错误。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行为。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
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D 选项正确。
第4 题(不定项选择)
2026 年6 月1 日,苟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得知该情况后,便找到律师符某,由自己出资10
万元,让其用于疏通关系。符某私自将其中5 万元占为己有,剩余5 万元给了时任公安局长的陈某。后陈某利用职务
便利,指示办案民警顾某将案件作为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符某与陈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
B.符某将5 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陈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
D.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妨害公务罪、妨害司法罪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侵占罪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融合考查了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罪数问题,并考查了共同犯罪和侵占罪的具体认定,综合性
较强,具有一定难度。解答此类题目,考生应当首先从最终办事的顾某开始“倒着推”,再分别分析陈某、符某、苟
某的刑事责任。具有迷惑性的是顾某虽按照上级领导指示,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但并未收受请托人财物,因此不能
构成受贿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符某作为“中间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的贿赂款占为己有,按照法考通说观点,
可以成立侵占罪。
选项分析:
陈某作为司法⼯作⼈员,明知苟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案侦查,在收受苟某贿赂后,为使苟某不受到刑事处罚,
利用职务便利,指示下属致使苟某没有被追诉。陈某的⾏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符某作为法律⼯作者,明知苟某因涉嫌
犯罪被公安机关⽴案侦查,为了帮助苟某逃脱刑事处罚,主动联系陈某请其帮忙不追究苟某的刑事责任,其⾏为构成
徇私枉法罪的共犯。A 选项正确。
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是维护财产秩序,因此刑法上肯定委托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以要求受
托人按委托关系约定将保管的行贿款予以返还,否则可以成立侵占罪。符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B 选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399 条第4 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陈某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 选项
正确。
顾某虽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并没有收受贿赂,与陈某也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因此不成立受贿罪。D 选项错
误。
第5 题(不定项选择)
甲(16 周岁)盗窃乙的手机,乙在追回手机后将甲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甲系受丙指使。检察院认定甲和乙犯
罪情节轻微且都有自首情节,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丙指使了甲,遂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本案,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如甲的法定代理人对甲的不起诉不服,检察院应对甲提起公诉
B.如甲对丙的不起诉不服,可提出申诉
C.如乙对丙的不起诉不服,可提出申诉
D.如乙对自己的不起诉不服,可提出申诉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不起诉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不起诉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检察院对三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为背景,综合考查不同类型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
径。本案涉及三类不起诉决定:对甲(16 岁未成年人)的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乙的酌定不
起诉、对丙的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解答本题,应准确区分不同主体(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
人)针对不同类型不起诉决定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差异。关键点在于:被不起诉人只能对酌定不起诉提出申诉(D 选
项);被害人可对所有类型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C 选项);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
应当提起公诉,但对酌定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仅限于提出申诉,并非必然导致起诉(A 选项);同案犯不能互相申诉(B
选项)。准确把握上述规则,可逐一判断各选项的正误。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决定的救济。从题干信息看,检察院认定甲“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
节”,对甲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至少可能是该种不起诉),不一定是附条件不起诉。对于酌定不起诉,法
定代理人如不服,救济途径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非必然导致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规定,
只有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检察院才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A 选项混淆了酌
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规则。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被不起诉人对其他同案犯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酌
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但这里指的是自己作为被不起诉人的案件,而非对其他同案被不起诉人的不起
诉决定。甲并非丙涉嫌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丙指使甲盗窃,甲是实行犯,丙与甲是共犯关系而非被害关系)。甲既不
能以被害人身份对丙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也不能以被不起诉人身份对丙的不起诉提出申诉。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本案中,乙的手机被甲盗窃(乙系
甲的被害人),如果丙指使甲盗窃乙的手机,那么乙同时也是丙涉嫌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因乙的财产损失是丙指使行
为的直接后果)。因此乙作为丙涉嫌犯罪的被害人,对丙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
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本案中,检察院认定乙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对乙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乙可对该不
起诉决定提出申诉。D 选项正确。
第6 题(不定项选择)
王某曾因醉驾被判处拘役,其在一年后又因醉驾被起诉至法院。由于案发当夜王某距酒驾检查点几百米时弃车逃跑,
导致其未被酒精检测,检察院用李某的证言和两人饮酒的监控视频证明王某案发当日饮酒量,并通过某日中午的侦查
实验证明在案发弃车点可以看到检查点的警车。李某记得两人平分了500ml 高度白酒,其表示“当晚王某好像喝了约
250ml 的白酒”。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应在庭上出示王某曾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裁判文书
B.本案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李某的推测性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如调取的监控视频未完整记录两人饮酒全过程,则该监控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审查判断、分类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证据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通过一起特殊的醉驾(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认定场景,综合考查被告人的前科证据
运用、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证人推测性陈述的证据能力和不完整监控视频的审查认定等知识点。本案的特殊之
处在于:王某在案发当晚弃车逃跑导致未能进行酒精检测,检察院通过间接证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侦查实验)
来证明王某的饮酒量和醉酒状态。解答本题,应准确把握各类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注意厘清“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强制排除,没有补正余地)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意见证据规则排除推测性陈述)的不同适用情形,比如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会导致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前科裁判文书的证据运用。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2 条和《检察规则》第399 条规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
事实,需要运用证据证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公诉人应向法庭出示。结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
意见》第10 条、12 条和14 条规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从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 毫克/100 毫升”降至“不满80 毫克/100 毫升的”,且一般不
适用缓刑。据此,本案中王某曾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系本案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其裁判文书即本案定罪量刑相
关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7 条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
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实验系某日
中午进行的,而案发时间为当夜,二者在光照条件、交通状况、人员流动、能见度等客观条件上存在明显差异。白天
中午在弃车点能看到检查点警车,不能等同于夜晚也能看到。因此,该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证人推测性陈述的证据能力。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8 条第2 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
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本案中,李某“记得两人平分了500ml 高度白
酒”是对客观事实的感知和记忆描述,不属于推测性陈述。而李某表示“当晚王某好像喝了约250ml 的白酒”则是基
于“两人平分500ml”这一客观事实进行的简单数学推算(500ml 除以2 等于250ml),属于“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
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情形,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推测性陈述的证据资格不应被否定。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不完整监控视频的审查认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9 条规定,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如按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标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14 条规定,电
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无
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据此,无论是从视听资料还是从电子数据的角度,真实性问题是证据内容欠缺情况下
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案中,监控视频未完整记录两人饮酒全过程,并不属于上述强制排除的情形。不完整的监控视频
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对其记录的部分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不完整性仅影响证明力的评价(即证明力大小问题),
不影响证据能力(即可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不完整就直接
排除。D 选项错误。
第7 题(不定项选择)
甲与乙(17 周岁)因共同诈骗被移送起诉,乙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拟对乙附条件不起诉。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乙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B.如乙一直对考验期内被采取的处遇措施有异议,检察院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C.如检察院在考验期内发现乙帮助甲时并不知甲在诈骗他人,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D.如考验期满乙未出现任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则视为已被不起诉处理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他特殊规定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核心,综合考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
内的撤销情形、考验期内发现新事实时的处理以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等知识点。解答本题,应根据题干和选项厘清
基本脉络,即: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法代、辩护人无异议则需签署具结书→附条件不起诉→对考验期内的处遇措
施有异议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未撤销的,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题干简洁,但每个选项涉及多个条文,
需要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完整制度框架中进行体系化判断。尤其需注意未成年人如不需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因为
其是未成年人,而是因为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异议。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
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8 条
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
罚具结书。本案中,乙(17 岁)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拟对其附条件不起诉。题干未交代乙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
认罪认罚有异议,故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前提(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异议)并不成立,乙仍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附条件不起诉撤销的情形。根据《检察规则》第479 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
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
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的。本案中,乙一直对考验期内被采取的处遇措施有异议,仅是正
常表达异议和行使权利,不等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更不符合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的撤销条件。被附条件不起诉
人对处遇措施有异议是行使合法权利的表现,不能因此遭受不利处分。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不起诉的撤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以“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即犯罪事
实清楚。如果犯罪事实不清或不构成犯罪,则附条件不起诉就失去基础。参照《检察规则》第278 条规定,发现犯罪
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如检察院在考验期内发现乙帮助甲时并不知甲在诈骗他人,
这意味着乙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乙事实上不构成甲诈骗罪的共犯。乙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来基于构成犯罪
所作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应予以撤销,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处理。根据《检察规则》第480 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考验期内没有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考验期
满的法律效果是由检察院进一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一种需要检察院积极行使职权、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的诉讼行为,
而非视为已被不起诉处理。“视为”意味着自动发生、无需另行采取相关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在考验期满后通过法定
程序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D 选项错误。
第8 题(不定项选择)
2025 年5 月9 日,某县综合执法局因杨某占道经营,遂作出《扣押决定书》,决定对杨某的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予
以扣押,扣押期限为5 月9 日至5 月13 日。2025 年5 月至2026 年1 月,杨某因三轮车被扣押问题持续向有关部门进
行信访。2026 年5 月16 日,杨某以不服扣押行为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因扣押问题进行信访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B.杨某提起的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C.综合执法局实施扣押,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加盖该局的印章
D.综合执法局的扣押行为违反比例原则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行政强制措施,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比例原则、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等知识点。
当事人选择信访途径维权,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相关期间不能从法定起诉期限中扣除,据此可排除A 选项;
杨某提起的诉讼超过了6 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据此可判断B 选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于现
场笔录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的安排,无需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据此可排除C 选项;扣押限于涉案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体现了比例原则之必要性的要求,据此可
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行政诉讼法》第48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
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8 条第1 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
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1)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2)因
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或者代理权;(5)其他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本题中,当事人选择信访途
径维权,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相关期间不能从法定起诉期限中扣除,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行政诉讼法》第4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扣押决定书》
于2025 年5 月9 日作出,杨某从当月对扣押行为开始信访,推定其5 月知晓该行政行为,迟至2026 年5 月16 日提
起的行政诉讼,结合选项A(信访所耽误时间不扣除)的分析,显然已经超过了6 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有关执法活动的现场
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现场笔录无需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因为现场笔录仅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
动的一个记载,不是有处分性的行政决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政府从事行政活动应当平衡和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利益,如果行政
目标的实现可能对公民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该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
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①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②必要性。要求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措施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最小的措施。③均衡性。
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对老百姓带来的损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 条规定,查封、扣
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
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否则,构成违反比例原则。本题中,杨某占道经营,县综合执法局可以扣押杨某的三
轮车,但是不得扣押车上的物品,扣押车上的物品违反比例原则的“必要性”。选项D 正确。
第9 题(不定项选择)
毕某先后向某区政务服务局提交36 份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务服务局收到后,就其申请中的第1 件至第10 件依法答复,
第11 件至第36 件告知毕某收费依据、标准、数额和缴纳方式、时间、地点、逾期未交费后果等。后毕某未在规定时
间内缴费,区政务服务局针对第11 件至第36 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向毕某收取信息处理费
B.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C.毕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区政务服务局未作出答复的做法构成违法
D.若毕某单独起诉区政务服务局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
难度:难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毕某与西城区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处理费进行命
题,考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处理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等知识点。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据此可判断A 选项;收
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据此可
排除B 选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
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可排除C 选项;行政相对人单独起诉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不具有单独诉的利益,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 条第1 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
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
费。本题中,毕某是大量、高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当事人,可以向其收取信息处理费。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 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可见,行政机关收取
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三个部门制定。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4 条第2 款规定,费用逾期未缴纳
的,行政机关可终止提供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
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
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题中,毕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区政务服务局将其未缴费行为视
为放弃第11 件至第36 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这种做法并不违法。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0 条第2 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
诉:……(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本题中,若毕某单独起诉区政务服务局收取信息处
理费决定的,不具有单独诉的利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D 错误。
第10 题(不定项选择)
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职业形象,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
的是:
A.刑辩律师何某在其社交账号上声称“警嫂,爱人系市局侦办经济犯罪警官”
B.甲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吕律师到附近社区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普及讲座
C.仲裁员佟某向仲裁机构口头告知所任职单位与案件一方代理人存在业务往来
D.公证员白某允许某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使用其执业信息,每月收取顾问费2000 元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
内容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采用“一拖四”案例题形式,对律师、仲裁员、法律顾问和公证员等职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
德规范进行综合考查。本题虽涉及考点多,考查范围广,但诸多内容依据常识即可辅助作出判断,难度适中。选项A
律师声称和警察有夫妻关系,明显属于违规业务推广行为;法律从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公益普法活动肯定不违规,
据此可排除B 选项;选项C 涉及《仲裁法》修订新增内容,将“书面披露”替换为“口头告知”设置陷阱;选项D 中
白某的行为实则属于有偿兼职,据此不难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10 条第3 项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据此,何律师明示与政府机关
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违反了业务推广规则。选项A 违规,当选。
吕律师参与社区普法讲座,虽不属于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但具有公益性质,也不存在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形。选项B
不违规,不当选。
《仲裁法》第45 条第1 款规定,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
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据此,仲裁员任职单位与案件一方代理人存在业务往来,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
而非口头告知。选项C 违规,当选。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 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
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据此,公证员白某“挂证取酬”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有
偿兼职”。选项D 违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