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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阶段讲义
坚持到底,主观上岸
商
法
融
合
阶
段
讲
义
刘安琪
商法融合阶段讲义
坚持到底,主观上岸
专题一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法人人格否认
一、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一) 概念
1.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以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的独立性
出资设立
名义独立
限
财产独立
公司
股东
责任独立
股东权利
1.名义独立
公司成立后以独立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财产独立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对应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取回或擅自使用。公司
经营取得的利润归属于公司,未经法定的利润分配程序,股东不得擅自占有。
3.责任独立
责任独立是公司独立性的重要体现,公司对自身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通常情
况下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东追索。
【命题逻辑】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一般不会直接考查,但深刻理解该制度,分清股东
财产与公司财产、股东行为与公司行为,往往是复杂题目解题的关键和突破口。
【题目】2022年商法真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成立于2015年6 月,股东A、B、C、D、E 分别
持股55%、26%、11%、5%、3%。其中,A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3 月,A 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
第一,A、B、C、D、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A
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
第二,A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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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提议除E 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
A
E
B
D
C
55%
26%
11%
5%
3%
甲公司
【设立丁合伙企业之前甲公司的股权结构】
B
c
E
A
D
54%股权出资
26%
11%
5%
3%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丁有限合伙企业
99%
1%
甲公司
【两个提议通过后的甲公司股权结构】
【问题】
若A 的提议得以实施,是否属于甲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答案】
(1) 不属于甲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2) A 的提议实质上是A、B、C、D、E 五人分别出资设立丁合伙企业,只是出资形式
不是传统的货币形式,而是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按照提议二,A、B、C、D、E将其持有
的甲公司股权出资至丁合伙企业,可以理解为将股权转让给丁合伙企业,之后丁合伙企业持
有甲公司99%的股权。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 概念
【纵向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母公司
过度支配与控制
股东/母公司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横
向
否
认
纵
向
否
认
过度支配与控制
控制
D公司
公司
严重损害
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
严重损害
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的债权人
(二) 制度要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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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学会套用】
1.行为
2.后果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3.责任承担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例外情形: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是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例外
(2) 特定股东:仅存在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非所有股东均承
担连带责任
4.要点
(3) 个案适用: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是否适用该制度,并非只要对该公
司适用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后,对该公司就当然地否认其独立法人地位
(4)主张才适用:权利人主张才能适用,法院/仲裁委不能主动适用
(二) 常见适用情形
1.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
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答题套路】XX股东与XX公司财产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由XX 股东与XX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人格混同,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该内容无需记忆,是题目中会提供的素材】: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1)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
(2)
财务记载的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3)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4)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6)
【注意】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
①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
②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
③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
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典型案例】
入库案例“王某诉吉林某景健身公司、张某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公司股东仅使用个
人账户单次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
的,不构成滥用情形,股东不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
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题套路】XX是控股股东,对XX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由XX控股股东与XX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的情形包括【该内容无需记忆,是题目中会提供的素材】: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1)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2)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3)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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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
(4)
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5)
【典型案例】
入库案例“赵某某诉某餐饮有限公司、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 : 【特别重要,是可能
的拔高考点】
法人人格否认纠纷本质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股东在持股期间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过度
支配等滥用行为,已实际损害公司偿债能力与债权人利益,该责任在行为实施时即已产生,
属于“行为时责任” , 不因后续股权转让、丧失股东身份而消灭。
股东实施人格混同行为后再转让股权,仅发生股权权属变动,不改变此前滥用行为已造
成的损害状态,亦不能溯及消灭已成立的侵权责任。即便转让股权,该股东仍应对其行为期
间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举证责任
1.一般:由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 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2.特殊【核心内容】: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入库案例“郭某宁诉林某稀及第三人北京伊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
议之诉案” : 一人公司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法院须实质审查(形式合规+实质真实) ; 债
权人提出合理怀疑的,股东举证不能则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商诉全家桶】
股东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对公司的债权已经确认
当事人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法院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驳回起诉
对公司的债权未经确认
错误方式:仅列股东为被告
专题二法定代表人
1.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注意】董事、经理是基础职位,辞去基础职位,衍生职位法定代表人一并辞去;但若
仅辞去法定代表人,仍可担任董事或经理。
4.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签署
【典型案例】
入库案例“四川明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童某君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 自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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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对外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管理人行使,
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无权代表企业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
相关合同或协议,未经管理人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不产生法
律约束力。
【民商诉全家桶】
1.真人假章:看人不看章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
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印章是伪造/ 非备案为由
主张合同对其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定代表人违反内部限制对外签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题三公司担保
一、公司提供担保
(一) 担保金额不存在法定限制
1.公司法层面对公司的担保金额并无限制。
2.若章程对公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 公司担保的决策
分类
决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1.为他人担保(非关联方、
非控制方)
(1) 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
(2)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关联方、控制方)
(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为关联方担保
张三
(实际控制人)
90%
为关联方担保
A公司
90%
为非关联方担保
B公司
【注意】若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无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 越权担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
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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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公司的责
任
(2)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1)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
超越权限
(2)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3.善意的认
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
定
造的除外
【注意】①限于形式审查;②没有审核任何决议的,非善意;③拿错文件的,
非善意;④对关联方担保,多个被担保方签字的,非善意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
4.法定代表
人的赔偿责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任
【考查方式】
1.未审查任何决议
只签了担保合同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2.审查了董事会决议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公司是否
是否对相关
决议进行合
理审查?
承担担保
责任?
法定代表人
相对人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越权担保
是否善意?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3.审查了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章
(含接受担保股东)
4.无论审查
何种决议
善意
为他人
有担保责任
提供担保
【典型案例】
入库案例“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
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
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场合,法院仍需要主
动依职权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四) 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
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本业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2.全资
全资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不适用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
3.签字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典型案例】【可以作为拔高考点】
入库案例“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非上市公司为其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实质系为自身利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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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害中小股东之虞,属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①无需决议的情形。
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民商诉全家桶】
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根据不同情形
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
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例:B公司自银行获得1000 万元贷款,A 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B 公司提
供担保。后B公司违约,银行诉A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查明:《保证
合同》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擅自签订的。银行未对相关决
议进行合理审查,故A 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后B公司向银行清偿贷款本金200万元,未清偿部分为800 万元。此时,银行有权要
求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 条的规定,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不超过800
万元的二分之一.
【设问方式】越权担保中,相对人非善意,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是否无需承担任
何责任?
专题四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转让
债务人
(公司股东)
债权人
还款后,股权转回
、一形式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标的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标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2.溢价回购股权: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标的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
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
例:张三持有A 有限公司10%的股权,2020年1 月1 日,张三与B 公司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 约定:张三将持有的A 有限公司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 公司,合同签
订之日B公司即向张三支付1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10 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
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 公司为其全
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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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1 月1 日,张三应当按照110万元的价格回购标的股权,否则B公司有权处分
标的股权,并获偿110万元。
二、公示产生物权效力
当事人已经完成标的股权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参照民
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流质条款” 无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标的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1.该约定无效.
2.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流质条款的变种】
甲与乙股权让与担保,约定: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股权由乙指定的第三方以评估
值的一半进行收购,收购价款归乙所有。
四、债权人不具有股东身份★★★
1.虽然股权登记在债权人名下,但不能将债权人认定为股东。
2.债权人不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
专题五公司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效力
外部
内部
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
变更登记
签署合同等
一、各机构的职权
董事会
股东会
1.地位
最高权力机构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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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投资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3.人事任命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监
4.相互关系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事) 的报告
审议(作出决议)
制订方案
(1)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重大决策
(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归纳总结】公司的人事任免
1.人事任免由上级决定
选举/罢免
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解聘
董事会/董事
(1) 经理
(2)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股东会
选举/罢免
监事会/监事
【注意】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仅能建议,是
否解任由股东会决定) 。
2.公司与董事之间系委托关系
(1)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2)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子以赔偿。
二、股东会会议
(一)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 1/3 以上的董事
2.临时会议
(3) 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首次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1) 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一
一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2.其他会议
(2) 监事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3) 重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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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归纳总结】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
3.提前通知
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4.会议记录
录上签名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
5.召开方式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开会的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情形
7.召开会议
当事人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可诉
临时股东会提议主体
股东会召集主体
股东会主持主体
董事长—副董事长一代表
董事会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会
1/10以上表决权的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V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
(三) 表决规则
1.表决权行使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比例.
(2) 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
(3) 如果股东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
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表决程序★★★
(1) 一般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公司合并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注册资本
⑥解散
⑤分立
⑦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此处的“2/3” 是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 而非“人数”
三、决议效力★★★
(一) 决议效力的类型
1.不成立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1) 未开会
(2) 未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3) 参会不达标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4) 表决不达标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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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 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则。
例:某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董事。
(2)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事项并非其职权范围。
例:股东会选举经理,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合并的决议。
3.决议可撤销
(1) 决议内容存在瑕疵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属于对公司股东之间的合意的违背。处理时更尊重公司
自治和股东自治。此时赋予股东撤销权,由股东自行选择是否要求否定决议的效力。
(2) 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例: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15 日通知;②召开股东会未通知个别
情形
股东;③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直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④对关联方提
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而行使了表决权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支持撤
销
“轻微瑕疵” 的判断标准:该瑕疵是否会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
例外
的形成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判断标准:程序瑕疵不具有影响决议结果的可能性
例: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 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召集人仅提前14 日
通知股东;②股东会会议时间比预定计划延误了数小时;③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而实际情况是以电话或网络通信的形式发给全体股
东。上述情形虽属程序瑕疵,但没有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
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应当认定为“轻微瑕疵”
【注意】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均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若决议根本不成立,如未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或虽然召开了但未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就不存在讨论决议是否有效或可撤销
的必要了。
(3) 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
①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知道起60 日+1 年)
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0 号“李某某诉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
销纠纷案” : 公司股东申请撤销公司解聘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审查
哪些方面?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22 条①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
①现《公司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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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阶段讲义
坚持到底,主观上岸
由此可知,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撤销公司解聘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
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
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至于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法
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须审查。
【归纳总结】
1.决议效力的判断顺序
决议有效
决议成立
3.是否可撤销
1.是否成立
2.是否有效
2.决议效力的答题模板
(1) 该公司对于【× ×事项】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进行了表决,以【× ×% 】
表决权/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了决议,故该决议成立。
(2) 该决议内容是关于【× ×事项】的,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故该决
议并非无效/是无效的。
(3) 该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不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违
反章程,故该决议并非可撤销/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综上,该决议【合法有效】/【无效】/【可撤销】。
(二) 决议效力相关诉讼
当事人
诉的类型
时效/期间
类型
(1)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
1.无效/不成立
确认之诉
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之诉
(2) 被告:公司
(1) 原告:只有股东,起诉时具有
除斥期间:
2.撤销之诉
形成之诉
股东资格
决议作出之日起60
(2) 被告:公司
日
(三) 决议效力被否定(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1.撤销登记
根据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决议被否决
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2.不影响与善
股东会
意相对人的外
董事会决议
部关系
与相对人的
善意相对人
外部行为
不受影响
决议被否决
公司内部决策
公司行为
【案例】A 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不得为负债率60%以上的主体提供担保。2025 年7 月,
经股东会决议,A 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B 公司此时负债率为70%) , 并与债权人银行签
订《保证合同》。
问题: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若该决议被撤销,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专题六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代位权原理
一、有限公司限制认缴制
(1)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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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届满前,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3) 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
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意】在针对公司的金钱债务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未届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出资瑕疵股东的对外补充赔偿责任
(1) 补充责任
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一次性责任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3) 内部追偿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股东追偿
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未按期足额出资
补足
(
对
外
责
任
)
(
对
内
责
任
)
债务清偿
连带责任
债权人
公司
连带责任
发起人
专题七董事、高管的责任
一、董事、高管的对外责任(职务侵权) (《公司法》第19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归纳总结】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与一般员工的职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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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单位责任
个人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一般员工
《民法典》第1191条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董事、高管
《公司法》第191条
公司应当承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二、影子董事、高管(共同侵权) (《公司法》第19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专题八公司法与民诉程序
一、代表诉讼
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1.起因
(1) 有限公司中任意股东
2.原告
(2)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致损方:
3.被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4.第三人
单层代表诉讼:
双层代表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
在以他人(董监高以外的主体) 为被告的代表诉讼中
(1) 应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
5.反诉
(2) 不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
公司提出的反诉
(1) 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2) 交叉请求
董事、高管
监事、他人
损害公司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
6.前置程序
监事会
董事会
(3) 内部机构不起诉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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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监事会或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4) 未履行前置程序的处理:应当驳回起诉
豁免前置程序的例外:
①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②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
7.利益归属
所得利益归公司/全资子公司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
8.合理费用
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1)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
调解书予以确认
9.调解
(2) 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以股东会为决
议机关
二、股东的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归纳总结】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
类别
1.起因
股东利益受损
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
2.原告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受损股东
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
损害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他
3.被告
东利益的董事、高管
人
4.前置程序
书面交叉请求,紧急、拒绝、30 天
无
公司/全资子公司
5.利益归属
股东
三、知情权之诉
(一) 查账之诉的前置程序:书面请求,被拒绝
(二) 当事人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1.原则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
2.例外
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三) .材料未保存的责任: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为原告,负有责任的董高为被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股东知情权
所涉及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四) 股东知情权受损,不能启动司法解散之诉。
四、分红权之诉
(一) 当事人
1.当事人
(1) 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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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
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1)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
2.关键证据
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2)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 股东收益分配权受损,不能启动司法解散之诉。
五、决议效力之诉
当事人
诉的类型
时效/期间
类型
1.无效/不成立
(1)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
确认之诉
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之诉
(2) 被告:公司
(1) 原告:只有股东,起诉时具有
除斥期间:
2.撤销之诉
股东资格
形成之诉
决议作出之日起60
(2) 被告:公司
日
六、强制解散之诉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认定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1)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
(2)
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4)
2.不受理解散之诉的情形
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1)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2)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3)
【典型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8号“林某某诉常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
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
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民商诉全家桶】
原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①公司
②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
被告
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①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
解散与清算
相分离
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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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
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
保全
①股东提供担保②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①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②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注重调解
③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④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①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约束力
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
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一) 举证责任
1.一般:由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 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2.特殊: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二) 当事人
股东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对公司的债权已经确认
当事人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对公司的债权未经确认
法院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驳回起诉
错误方式:仅列股东为被告
八、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法院不受理
专题九破产法与民法、民诉的结合(上)
一、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无效
二、保证与破产中的债权申报
(一) 债务人破产,存在连带债务人(保证人)
1.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
2.未代为清偿的,除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外,以将来的求偿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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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1.2以求偿权申报
2.2无须申报
3.2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
(二)保证人破产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
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
以分配
4.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
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权人
1.无论主债权是否到期,以保
证债权申报
2.有先诉抗辩权的,份额提存
保证责任确定的,可追偿
债务人
保证人(一般保证)
(三)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1.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
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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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金额100万元)
(1)可以分别申报
(2)在一方受偿后,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3)保证人不再享有追偿权
债务人
保证人
三、担保物权与破产法
(一) 动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4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
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
押合同的除外;
(二) 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
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 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
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别除权的行使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
2.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
清算
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破产
2.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
重整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破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
和解
利
(三) 取回质物、留置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
回质物、留置物。
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
为限.
四、债的保全与破产法
(一)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撤销权
民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破产法中针对欺诈破产的撤销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转
1.前提
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移财产
2.情形
放弃债权
(1) 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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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
无偿转让财产
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 有偿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担保
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的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对相对人的主观方面并无要求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3)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 二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1) 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对上述行为予
3.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权的行
以撤销并追回相应的财产
(2) 并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受
使范围
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制约
(二)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破产法中的特殊规定
民法中的代位权
破产法中的特殊规则
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债务人未及
时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
1.债权
是否到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权实现的,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
期
到期,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破产管
理人申报债权
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
债务人的相对人破产的,债权人只
2.效果
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
能主张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
清偿
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申报
3.方式
诉讼
五、破产法中的取回权
(一) 基本规则
(1)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
通过管理人取回
1.一般
(2)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重整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
情形
例:A公司自B公司租赁卡车,租期至2026年,2022 年1 月A公司破产
(1) 若A公司破产清算,虽租期未届至,B公司仍可取回卡车
(2) 若A公司破产重整,则B公司不能立即取回卡车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未支付的,保管人可拒绝其取
2.前提
回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
3.不易
保管的
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就该变价款行使
财产
取回权
4.债务
(1) 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
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
人占有
取回的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
的他人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
财物被
违法转
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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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2) 第三人支付对价,但未善意取
对第三人已支付的对价: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
得,原权利人取回财产的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
共益债务清偿
(1) 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
权利人可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
金、代偿物
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
5.原物
予以区分的
毁损灭
(2)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
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
失
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①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6.出卖
债务人尚未收到,②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人的取
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
回权
人交付标的物
替代物特定化
取回特定物
有替代物
替代物不特定
无原物
受理前
原则上取回原物
普通债权
赔偿损失
无替代物
受理后
共益债务
(二) 破产法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与取回权
1.民法: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1) 概念(《民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法典》第641 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
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2) 出卖人的取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回权(《民法典》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第642条)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
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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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回权的阻
却事由
①买方已经支付价款比例达到75%
②买方无权处分标的物,第三人善意取得
2.破产法:取回权
基本规则: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一方破产的,破产方的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若继续履行,原则上,买受人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若解除合同,则一般是出卖
人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取回价款。
(1) 出卖人破产
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
管理人决定
继续履行
出卖人有取回权
买受人违约/对标的
物无权处分
无法取回
若买受人付款75%,
或第三人善意取得
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
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人破产
不存在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情形
买受人的无效
抗辩事由
不存在无权处分标的物情形
管理人决定
解除合同
要求买受人向其
交付买卖标的物
向买受人返还价款,并承担损失:共益债务
买受人违约:普通破产债权
(2) 买受人破产
买受人及时支付价款,不再享有期限利益
管理人决定
继续履行
出卖人有取回权
无法取回
买受人违约/对标的
物无权处分
若买受人付款75%,
或第三人善意取得
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
承担赔偿责任
(列为共益债务
买受人破产
出卖人有取回权
管理人决定
解除合同
标的物有损失的,出卖人扣减损失后返还差额
买受人管理人要求
返还价款
损失大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的,不足部分要求
买受人赔偿,作为共益债务
专题十破产法与民法、民诉的结合(下)
一、破产对诉讼的影响★★★
(一) 旧案:受理前的案件
1.有关债务人的案件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特殊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
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
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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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到底,主观上岸
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3)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4)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A.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
到期负债
次债务人
负债
出资责任
债权人
股东等
债务人公司
破产主体
人格混同
股东
B.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C.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
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后续处理
(2)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
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二) 新案: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案件
1.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
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是否受理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
认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集中管辖
提起
★★
2.但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条款的,依然仲裁
(三) 新案中的债权确认之诉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异议主体
被告
异议对象
债务人
被异议债权人
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债权人
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
被异议债权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
二、保全解除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延伸考点】钱在法院执行账户,尚未拨付给申请执行人
该笔款项仍属于债务人(破产人) 的破产财产,不归申请执行人单独所有。
三、执行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四、执行转破产★
1.移送破产审查
(1)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有破产原因
(2) 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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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阶段讲义
坚持到底,主观上岸
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1) 地域: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2.管辖
(2) 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中院
经高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1)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3.禁止重复移送
破产审查
(2) 不得重复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五、合并破产
合并破产分为实质合并破产和形式合并破产。
(一) 实质合并破产(破产程序+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前提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
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操作方式
(1) 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
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2)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3)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
(4) 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
(二) 程序合并破产
1.前提
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
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2.管辖
人民法院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
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3.操作方式
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
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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