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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私塾
主观冲刺阶段讲义
邓金华
私塾:诺远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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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商法的命题角度与解题思维(新公司法两年考题为例)
2025 年商法主观题(本题28 分)
年份
命题角度
解题思维
2025 年
越权担保合同之效力认定
区分思维之善意与非善意
越权买卖合同之效力认定
区分思维之善意与非善意
董事任意辞任权之例外
三人董事会之善后义务
公司变更登记
义务主体之合理性
股权转让之章定优先
意思自治之人合性
股权转让之效力认定
区分思维之善意与非善意
一.【案情】
2023 年1 月,甲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共有A、B、C、D、E、F 六位股东,董事会由A、B、F 三
人组成,F 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批准。
2025 年1 月,甲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公司提前20 天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但D(持股
10%)因故未参加,其他股东到会。会上讨论表决“法定代表人签订超过50 万元以上的合同要经
董事会批准”事项,到会股东均表示同意。后甲公司将决议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各股
东,D 因为自身疏忽而没有阅读该邮件。
2025 年3 月,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50 万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F 在没有提供任
何决议的情况下,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2025 年4 月,F 又以甲公司名义,与D 签订了总价款为60 万元的原料采购协议。
2025 年5 月,F 书面申请辞去甲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劝阻无果后批准,但F 没有同时辞任法
定代表人职务。7 月,甲公司选任B 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求F 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F 拒绝配
合,导致公司一直未能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25 年8 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要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征得其他半数以上股
东通过,全体股东均同意该决议内容,但此次章程修改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25 年9 月,C 将
自己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其中12%转让给了E,8%转让给第三人丁,并完成了股东名册变更。
经查,丁对甲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知情。
【问题与解析】
1.2025 年3 月,F 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为什么?
解析: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
议对外担保属于越权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
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批准,而F 作为法定代表
人未提供董事会决议即签订担保合同,构成越权担保。相对人丙公司未审查甲公司董事会决议,
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因此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思想维度之提升:如何论证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2.2025 年4 月,F 以甲公司名义与D 签订的原料采购协议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为什么?
解析:原料采购协议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合同所涉事项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
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
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本案中,股东会决议依法成
立,内容与程序均合法,为有效决议。F 未经董事会决议签订超过50 万元的原料采购协议,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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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代表。相对人D 作为甲公司股东,因自身疏忽未及时查看决议,属于非善意相对人。因此原料
采购协议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3.F 辞去甲公司董事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为什么?
解析:F 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履行董事职务,此为董事善后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本案中,F 辞任后董事
会成员只剩下A、B,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所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F 仍需继续履行董事职
责。
4.2025 年7 月,甲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需要F 配合?为什么?
解析:不需要F 配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
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
人签署。本案中,甲公司选任B 担任法定代表人,由新的法定代表人B 签署变更申请书并提交相
关文件即可,不需要原法定代表人F 配合。
5.C 和E 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析:无效。《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 年8 月修改章程决议,符合特别决议通过比例,成立且有效,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章程
未经变更登记(未经变更备案),不影响章程效力。本案中,C 违反章程规定,将自己持有的12%
股权转让给了E,且E 作为股东对章程规定知情,为非善意相对人,因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影
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另有观点,对内转让不破坏人合性,相关限制可限缩解释为针对对外
转让,C 和E 的股权转让有效。
6.甲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 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为什么?
解析:甲公司不能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 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相对人,需要区
分善意与非善意,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以对抗非善意相对人。本案中,受让人丁并非公司股
东或董监高,且其对章程规定并不知情,构成善意相对人,故甲公司不能主张C 和丁之间的股权
转让无效。
2024 年商法主观题(本题28 分)
年份
命题角度
解题思维
2024 年
关联交易合同之效力认定
区分思维之善意与非善意
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认定
意思自治之人合性
股权转让之公司配合义务
权利主体之合理性
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之关系
权利主体之合理性
法定代表人之法定代表权
权利主体之合理性
股权瑕疵转让之连带责任认定
区分思维之善意与非善意
二.【案情】
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于2021 年9 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 万元。利达公
司有甲、乙、丙、丁、戊共5 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7%、5%、5%、5%和48%。公司章程规定各
股东须在公司成立后3 年内完成出资,且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甲在公
司设立时已缴纳一半出资。利达公司设有董事会,由甲、丁、戊三位成员组成,戊担任董事长兼
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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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 月,戊因身体抱恙无法继续任职,遂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位,后公司经股
东会决议选任甲担任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经过董事会同意后,代表利达公司与其妻子实
际控制的A 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期两年,租金400 万。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交付设备,
利达公司支付了400 万元租金。后利达公司发现该设备租金与市场价格相比虚高,且因设备故障
造成公司较大损失。
2024 年10 月,甲欲将其持有的利达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便与金某达成《股权转让协
议》。甲在该协议上载明其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金某可放心受让,但实际上此时甲仍未缴足剩
余的一半出资。就转让一事,甲以书面方式告知利达公司,股东会随即进行表决,其他股东均反
对,并最终作出不同意转让的决议。后金某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利达公司予
以拒绝。
2024 年11 月,甲代表利达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B 公司向利达公司交付货物
后,利达公司以甲已将股权全部转让,不能代表利达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24 年12 月,利达公司以甲和金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金某承担未实际
缴纳部分的出资责任。金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与解析】
1.《设备租赁合同》效力如何?就利达公司遭受的损失,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无效。本案中,A 公司为董事甲妻子所控制,系利达公司的关联方,其与利达公司之间
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此表决时,甲作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甲回避
后,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3 人,此时应当将此事提交股东会审议。因此,甲未获股东会批
准即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越权代表,且基于A 公司为甲妻控制的事实,能够认定A 公司非善
意。因此,该合同无效。
应当。本案中,董事甲未获股东会批准进行关联交易,已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 条、第182 条、第185 条。
2.利达公司能否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解析(1):不能。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并未规
定在股东会不予通过时,公司将为股东提供公司回购、公司减资等后续救济途径。如此规定,实
际已造成股东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者不可能,也即变相禁止了股权转让。因此,该规定有违公司
法的立法精神,应属无效,甲无需遵守。其次,甲与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利达公司的主张不
能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民法典》第143 条。
解析(2):不能。甲与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利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股东向股东以外
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
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
先购买权。本着效率原则,新《公司法》不再赋予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本案中,
其他股东在30 天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故而本次股权转让有效。当然,如果以未载入股东名册为由
抗辩,则另当别论。
3.金某能否单独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若公司拒绝,金某能否单独起诉利
达公司?
解析(1):能单独要求变更;能单独提起诉讼。金某是股权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利达公司向
公司登记机关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若利达公司拒绝,金某可以单独起诉利达公司。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86 条。
解析(2):不能单独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
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金某是受让人,故而不可单独提出,可以由转让股东甲请求。当然,假设金某已经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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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则金某可以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金某可以单独起诉。《公司法》第86
条第1 款规定,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金某作为受让人,因此可依法提起诉讼。
4.甲转让全部股权以后,是否立即丧失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解析:否。本案中,在转让全部股权以后,甲丧失股东身份,但其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并不因股东身份的丧失而丧失。首先,董事应当经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利达公司股东会并未作出
罢免甲董事职务的决议,甲亦未辞任董事职务,甲仍然是利达公司董事。其次,公司章程载明了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在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且甲亦未辞任法定代表人
的情况下,甲仍然是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6 条、第59 条。
5.甲与B 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解析:有效。本案中,甲不因股权转让而丧失法定代表人身份,其仍为利达公司法定代表
人,有权代表利达公司对外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且该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1 条、《民法典》第143 条。
6.金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1):能。本案中,利达公司于2021 年9 月成立,章程规定股东须在公司成立后3 年
内完成出资。2024 年10 月,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至,而此时甲尚有一半出资未实际缴足,
在此情况下,甲转让股权的,构成瑕疵股权转让。鉴于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其已履行全
部出资义务,可推知金某在受让股权时对甲到期未缴纳剩余出资的事实并不知情,金某系善意。
因此,就甲未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资,利达公司只能向甲主张,不能向金某主张,金某的抗辩理由
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
解析(2): 金某的抗辩理由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规定,未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在2024 年
10 月转让股权时,其出资已经到期,但是仍有一半的出资额未缴纳,已经构成违反出资义务,甲
转让股权构成瑕疵股权转让。鉴于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其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可推知
金某在受让股权时对甲到期未缴纳剩余出资的事实并不知情,金某系善意。因此,就甲未实际缴
纳的剩余出资,利达公司只能向甲主张,不能向金某主张,故而金某主张成立, 金某的抗辩理由
能得到法院支持。
思想维度之提升:如何论证金某为非善意?
重点一、主体与责任
主体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公司
独立性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回归思维
股东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
区分思维
股份公司: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
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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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外有别
劣后责任
瑕疵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受偿。
【提示】深石原则、公平原则
衡平思维
三.【课堂讲解题·案情】
拉尔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尔夫公司”)成立于2020 年,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
股东为老帅公司和弹痕公司,其中老帅公司持股70%,弹痕公司持股30%。公司主营电子产品制造
与销售,经营状况良好。
2024 年1 月,老帅公司为启动其自行投资的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与拉尔夫公司主营业务无
关),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通过以下方式将拉尔夫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该项目中:
1.未经拉尔夫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老帅公司指令拉尔夫公司向其无偿“划转”流动资
金500 万元;
2.将拉尔夫公司名下价值300 万元的生产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0 万元)出售给老帅公
司的关联企业;
3.以拉尔夫公司名义为其房地产项目提供2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操作导致拉尔夫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生产经营全面停滞。2025 年6 月,拉尔夫公
司的债权人巴顿公司(供货商)因拉尔夫公司拖欠货款800 万元(已到期)提起诉讼。诉讼中查
明:拉尔夫公司名下仅剩银行存款5 万元,已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资产;弹痕公司对此完全不知
情,从未参与上述任何决策,且每年均按公司章程正常获得分红,对拉尔夫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施
加任何影响。
各方主张:
巴顿公司主张:老帅公司滥用拉尔夫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800 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弹痕公司作为股东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老帅公司辩称:拉尔夫公司系独立法人,其债务应由公司自身承担,与股东无关;即使老帅
公司存在不当行为,也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弹痕公司辩称:其对老帅公司的行为毫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与解析】
1.老帅公司是否应对拉尔夫公司欠巴顿公司的800 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当承担。依据《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帅公司利用控
股股东地位无偿划转公司资金500 万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公司核心资产300 万元;擅自以
公司名义为其个人项目提供担保200 万元。上述行为直接导致拉尔夫公司资产流失殆尽、丧失偿
债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巴顿公司的利益。该行为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刺破面纱),老帅
公司应对拉尔夫公司8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弹痕公司是否应对拉尔夫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承担。依据《公司法》第23 条,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是股东存在“滥用”行为。本案
中,弹痕公司持股30%,但对老帅公司的违法操作完全不知情,未参与任何决策,未施加管理影
响,也未从中受益。弹痕公司仅为财务投资者,依法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因此,弹痕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3.老帅公司和弹痕公司是否对巴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滥用行为引起。本案中:老帅公司存在滥用法人
独立地位的行为,应单独承担连带责任;弹痕公司无滥用行为,仍受有限责任保护。因此,老帅
公司和弹痕公司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正确的责任形式是:老帅公司对拉尔夫公司的800 万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弹痕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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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顿公司是否必须先申请拉尔夫公司破产,才能向老帅公司追偿?
不需要。依据《公司法》第23 条,债权人巴顿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滥用股东地位的老帅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需以拉尔夫公司破产为前提条件。破产程序仅是债权人受偿的途径之一,而
非前置程序。巴顿公司既可选择向拉尔夫公司主张债权,也可同时或单独向老帅公司主张连带责
任。因此,巴顿公司并非“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5.弹痕公司主张老帅公司应先行承担全部责任、弹痕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担责,是否成立?
部分成立。老帅公司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不成立。老帅公司和拉尔夫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
任,债权人巴顿公司有权选择向任一主体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不存在“老帅公司先行承担”的
顺序限制。
弹痕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担责:成立。弹痕公司无滥用行为,依法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无需对超过出资范围的债务负责。
四.【课堂讲解题·案情】
向日葵公司出资200 万元(持股66.7%)、香草公司出资100 万元(持股33.3%)共同设立浅唱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浅唱公司”),主营日用消费品生产与销售。东文公司系向日葵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主营原材料供应。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关联交易发生):浅唱公司成立后,向日葵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通过以下方式
操控浅唱公司的经营活动:1. 向日葵公司通过其控制的浅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浅唱公司生
产所需的某关键原材料,必须全部从东文公司采购,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2. 向日葵公司指
示浅唱公司管理层,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从东文公司采购原材料;3. 上述决议未经浅唱公司小
股东香草公司同意,香草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但因向日葵公司控制多数董
事席位,决议仍获通过。
第二阶段(损害后果发生):因原材料采购成本远高于市场同类企业,浅唱公司产品定价居高
不下,导致产品严重滞销。截至2025 年12 月,浅唱公司累计亏损达300 万元,其中因高价采购原
材料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50 万元。浅唱公司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面临破产风险。
第三阶段(各方主张):
香草公司主张:向日葵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浅唱公司利益,应对浅唱公司的全部亏损300 万
元承担赔偿责任;东文公司作为关联交易的直接受益方,应与向日葵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向
日葵公司和东文公司不赔偿,香草公司作为浅唱公司股东,有权直接向向日葵公司和东文公司提起
诉讼。
向日葵公司辩称:浅唱公司亏损系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不善所致,与其采购决策无关;从东文
公司采购原材料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且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程序合法;即使存在关联交易,向
日葵公司也仅对浅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对香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东文公司系独立法人,应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向日葵公司无关。
东文公司辩称:其与浅唱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正常的买卖合同关系,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不
存在违法行为;东文公司系独立法人,浅唱公司的亏损与其无关;即使价格偏高,也是浅唱公司自
愿接受,东文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阶段(补充事实):经法院委托的审计机构鉴定查明:浅唱公司从东文公司采购原材料的
单价,比同期市场同类原材料均价高出30%;该高价采购行为与浅唱公司产品滞销、产生亏损之间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0 万元;向日葵公司未向浅唱公司小股东香草公司披
露该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市场比价信息;浅唱公司其他经营决策(销售策略、人工成本等)造成
的亏损约为150 万元。
【问题与解析】
1.向日葵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通过董事会决议让浅唱公司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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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司采购原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哪项规定?
违反了《公司法》第22 条关于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2
条第1 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第22 条第2 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
向日葵公司系浅唱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文公司系向日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向日葵公司与浅唱公
司之间、浅唱公司与东文公司之间的交易均构成关联关系。向日葵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操控浅
唱公司以不公平的高价从东文公司采购原材料,损害了浅唱公司的利益,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东文公司是否应对浅唱公司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依据《公司法》第22 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关联交易的操控方。东文公司是关联交易的
交易相对方和受益方,但并非“利用关联关系”的实施主体;东文公司虽为向日葵公司的子公
司,但其与浅唱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东文公司参与策划或共同实施
损害行为的情况下,东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东文公司从该关联交易中获取的不当利益(即
高于市场价30%的差价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浅唱公司可另案向东文公司主张返还差价。
3.向日葵公司是否应对浅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向日葵公司应当对浅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2 条第2 款,向日葵公司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浅唱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向日葵公司是否应对香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香草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1)向日葵公司不直接对香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日葵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的是浅唱公司
的利益,而非香草公司的直接利益。
(2)香草公司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依据《公司法》第189 条,当公司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
起诉讼。若浅唱公司怠于向向日葵公司追偿,香草公司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向日葵公
司向浅唱公司赔偿损失,但诉讼利益归属于浅唱公司,而非香草公司。
五.【高仿模拟题·案情】(24 分)
笑若扶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风投资”)成立于2023 年,注册资本2000 万元,my
持股60%,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悦湾持股40%,担任总经理。my、悦湾、河马、刘小新、飞
鱼五人组成董事会。扶风投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审计
委员会成员一直未能选定。
为拓展业务,扶风投资全资设立了三家业务关联的子公司:物流公司、销售公司、技术公
司。集团内资金调配频繁,时常出现扶风投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三家子公司之间相
互转账、代为支付费用或提供无息借款的情况,财务边界模糊。
2026 年8 月,物流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对债权人“随风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风仓
储”)的到期债务1000 万元。随风仓储经调查发现:
1.my 曾以母公司名义,无偿调用了技术公司的一项核心专利用于扶风投资的项目,但未支付
任何费用。
2.为让销售公司显得业绩优良以获得贷款,my 指示扶风投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销售公
司供货,导致扶风投资利润受损。
3.在物流公司出现偿债危机后,my 迅速将公司一笔关键资金以“偿还旧债”名义转移至扶风
投资,导致物流公司账面资金枯竭。
【问题】
1.扶风投资拟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应行使何种职权?其未能成立,可能导致何种公司治理问
题?
2.债权人随风仓储能否主张三家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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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随风仓储主张扶风投资(母公司)与物流公司(子公司)人格混同,请求法院判令
扶风投资对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可能考虑哪些因素?
4.my 无偿调用技术公司专利以及指示扶风投资低价向销售公司供货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何
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悦湾欲追究my 违规行为的责任,悦湾如何维护公司利益?其法律路径是什么?
6.针对my 在偿债危机期间将物流公司关键资金转移至扶风投资的行为,债权人随风仓储可以
依据《公司法》的哪项规定来保护自身权益?
7.为收集证据,债权人随风仓储申请法院指定中介机构,欲查阅扶风投资及其子公司的会计
账簿、凭证等材料,该项申请应予支持还是不予支持?
【答案】
1.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1 分)。该公司审计委员会未能成立,导致公司内部监督机
制缺失,无法有效制约相关主体的行为(1 分),为my 后续的一系列滥用控制地位、利益输送行
为提供了条件,加剧了公司治理风险(1 分)。
2.可以主张(1 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利用
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1 分)。本案中,实际控制人my 滥用控制权,使三家子公司在财产、人事、业
务上丧失独立性,相互进行利益输送和资金调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情
形(1 分)。
3.符合规定(1 分)。法院审查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考量因素包括:财产是
否混同且无法区分(1 分)、业务是否混同、人事是否混同、以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滥用控制权进行
不当利益输送或逃避债务等(1 分)。
4.my 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1 分),my 因此给扶风投资或子公司造成损
失(1 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分)。
5.悦湾可以书面请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起诉讼(1 分),由于该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一直未能
选定(1 分),悦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要求my 向公司赔
偿损失(1 分)。
6.随风仓储可以主张转移资金的行为是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1 分),依据《公司
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1 分),请求法院否认扶风投资与物流公司的独立人格
(1 分),判令承担连带责任(1 分)。
7.应予支持(1 分)。《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1 分)”虽然该权利主体是股东,但法院在审理案
件中,在债权人申请下(1 分),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查阅扶风投资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等
材料(1 分)。
六.【高仿模拟题·案情】(25 分)
杜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满公司")成立于2023 年,是一家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
技术企业,注册资本1 亿元。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律政疯医持股15%,担任董事
长。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其中包含3 名独立董事,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
2024 年,杜满公司发行了5 亿元公司债券,由众多投资者认购。2024 年下半年,公司因重大
投资失误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可能无法按期偿付债券本息。债券持有人发现以下问题:
1.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损失情况。
2.律政疯医指示将公司资金8000 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3.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4.独立董事未对关联交易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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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决策忽视中小股东权益。
部分债券持有人准备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权益,中小股东也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题】
1.债券持有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2.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3.律政疯医作为控股股东,其资金挪用行为违反了什么义务?
4.独立董事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失职?应承担什么责任?
5.审计委员会应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6.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7.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追究途径?
【答案】
1.债券持有人保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1 分);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1 分);可
以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1 分);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1 分)。
2. 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1 分);投资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1 分);严重情况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1 分)。
3. 控股股东律政疯医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守法义务与不得滥用权利义务(1
分),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之义务(1 分)。
4.独立董事存在失职(1 分)。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履行监督职责,未尽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 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1 分)。
5.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1 分);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1 分);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发现问题(1 分);保持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1 分)。
6. 中小股东保护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分);提案罢
免不称职的董事(1 分);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 分)。
7.多重追责机制:行政责任(1 分),证监会行政处罚(1 分);民事责任,投资者损害赔偿
(1 分);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 分)。
七.【高仿模拟题·案情】(9 分)
2024 年3 月,自然人孙佳以其100%持股的“南丰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一人股份公司,下称
南丰公司)名义,与白杨银行签订《绿色项目贷款合同》,借款800 万元用于“废旧塑料循环利
用示范项目”。贷款到账后,孙佳当日即将其中600 万元直接汇入其100%持股的“春风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下称春风公司)”,用于偿还春风公司此前拖欠他人的借款。
南丰公司与春风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所、同一套财务软件,银行账户U 盾由孙佳同一名财务
人员保管,日常资金收付无法区分。2024 年6 月,南丰公司因无资金偿还到期贷款被白杨银行起
诉。
【问题】
1.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一人公司与非一人公司有何差异?
2.白杨银行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3.若法院认定孙佳滥用南丰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如何确定其责任范围?
【答案】
1.(1) 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只需提出“财产混同”的初步事实(如共用账
户、资金随意划转),股东即负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1 分)。(2) 非一
人公司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1 分),债权人须就“股东存在滥用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
系”等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1 分)。
2.南丰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白杨银行只需证明:600 万元贷款当天即转入股东控制的春
风公司(1 分);公司与股东共用办公场所、财务系统、U 盾(1 分)。至此,举证责任转移至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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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其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推定混同,成立法人人格否认(1 分)。
3.(1)纵向否认:孙佳须对南丰公司全部贷款本息(8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
任(1 分)。(2)若法院同时认定春风公司与南丰公司构成“横向人格混同”(1 分),可依据第
23 条第2 款判令春风公司亦承担连带责任(1 分)。
八.【课后练习题·案情】
抬手公司的债权人露西尔轮胎公司认为,抬手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因在与喆喆公司的
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抬
手公司与喆喆公司“人格混同”,要求喆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露西尔轮胎公司认为抬手公司与喆喆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
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
不成立。根据新《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抬
手公司与喆喆公司并非股东与公司关系,而是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适用该规定。
重点二、公司能力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权利能力
与
行为能力
起止时间
起: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止:公司营业执照注销之日。
登记主义
公司机构
1.四大机构: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代
表机构法定代表人。
同一性
2.代表机关: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5)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6)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九.【课堂讲解题·案情】
摩西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西亚公司”)于2024 年7 月1 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股东为艳辉公司(持股60%)和艳利公司(持股4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五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任职与章程规定):2024 年7 月5 日,摩西亚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蔷薇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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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并依法将蔷薇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阶段(辞任):2024 年8 月1 日,蔷薇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辞去总经理职
务。同日,董事会接受其辞呈,但未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任何决议或安排。蔷薇认为,其
辞去总经理职务即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自8 月1 日起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艳辉公司则认为,
蔷薇辞去总经理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应当延续至公司正式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之
日,且辞任后仍应对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承担责任。
第三阶段(选任纠纷):2024 年9 月15 日,艳辉公司推荐牛奋担任新法定代表人,艳利公司
则推荐调皮酱担任。双方股东争执不下,未能形成一致决议。直至2024 年10 月10 日,董事会才
以4 票赞成、1 票反对通过决议,选举牛奋为新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随即办理了变更登记。
第四阶段(职权限制与对外交易):摩西亚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合同,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024 年12 月,蔷薇(错误认为其仍
享有代表权,实际登记尚未变更前)以摩西亚公司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草莓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50
万元的采购合同。牛奋得知后,主张该合同未经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应为无效,拒绝履行。草莓则称其从未见过公司章程,不知晓该限制,合同应当有效。
各方争议:
艳辉公司认为:蔷薇辞任总经理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动终止于辞任当日(8 月1 日)。艳利
公司认为:蔷薇辞任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仍应视为法定代表人,否则公司对外交易无法进
行。牛奋主张: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具有对内绝对效力,可对抗包括善意相对人在内的
全部第三人。草莓主张:其对章程限制不知情,合同应为有效。
【问题与解析】
1.摩西亚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符合规定。依据《公司法》第10 条第1 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总经理即经理,属于法定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范围。因此,该章程规定完全合法有效。
2.蔷薇于2024 年8 月1 日辞去总经理职务,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于同日自动终止?
自动终止。依据《公司法》第10 条第2 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该规定为法定自动生效规则,无须公司另行决议或办理变更登记。蔷薇
于8 月1 日辞去总经理职务,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自该日起同时自动终止。因此,艳辉公司认为
“法定代表人身份延续至变更登记完成”的观点错误;艳利公司认为“未变更登记前仍应视为法
定代表人”的观点亦错误——辞任的法律效果不因登记状态而延迟。
3.摩西亚公司于2024 年10 月10 日才确定牛奋为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不符合法定时限要求。依据《公司法》第10 条第3 款:“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蔷薇于2024 年8 月1 日辞任,公司应在
2024 年8 月31 日前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实际于10 月10 日才确定,逾期40 天。
4.若蔷薇辞任总经理但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其在辞任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
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但需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蔷薇自辞任之日起已非法定代表人,其以法
定代表人身份签约属于无权代表。依据《民法典》第504 条及《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未经变
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人若不知且不应知其已辞任(如工商登记仍显示蔷薇为法定代
表人),则公司不得以内部辞任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对公司有效。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蔷薇已
辞任(如公司已公告或相对人知悉内部变动),则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若草莓对蔷薇
辞任不知情,且工商登记尚未变更,草莓为善意相对人,合同对公司有效。
5.摩西亚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签署大额合同的职权限制,能否对抗善意相对人?能否对抗
非善意相对人?
(1)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依据《公司法》第11 条第2 款:“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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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章程是内部文件,第三人通常无法知晓其内
容。草莓作为善意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章程限制),合同应为有效,摩西亚公司应履行合同义
务。
(2)可以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依据“区分思维”,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
人的职权限制,仍与之签约,则该相对人不属于“善意”,公司可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摩西亚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知情)。
十.【课后练习题·案情】
2022 年12 月1 日,勇往直前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法定代表人由魏强变更为魏传东,但
未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
假设勇往直前公司发生代表权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
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
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
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
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重点三、公司资本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资本类型
1.注册资本是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2.实缴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区分思维
出资禁止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
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定主义
资本四原则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充实。
提升维度
十一.【课堂讲解题·案情】
2024 年7 月1 日,阿桥、阿丹、晓辉三人共同发起设立莲华之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莲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公司章程规定:阿桥认缴200 万元(40%),阿丹认缴150 万
元(30%),晓辉认缴150 万元(30%);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四年内缴足。
公司成立后,晓辉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我们三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而非章程中认缴
的500 万元。因为大部分出资尚未缴纳,应以实缴金额作为注册资本进行登记。阿桥对此表示同意,
阿丹则认为应以认缴出资额为准。
2025 年1 月,债权人张双庆向莲华公司供货后,发现公司账上资金不足,遂以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但实收资本仅50 万元”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主张莲华公司的出资期限(四
年)违反《公司法》关于“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要求责令改正。
【问题与解析】
1. 晓辉主张“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该观点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据《公司法》第4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股东承诺认缴的总额,而非实际缴付的金额。莲华公司
注册资本应为章程约定的500 万元(认缴总额),而非实缴的50 万元。晓辉的观点混淆了注册资
本与实收资本的概念。
2. 莲华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为四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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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依据《公司法》第47 条第2 款: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规定的上限为五年,股东可以在五年内自主约定具体期
限。莲华公司约定为四年,未超过五年上限,符合法律规定。
十二.【课后练习题·案情】
2015 年6 月,布丁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 万元,共有两个股东:刘小新持股70%(董
事,法定代表人);赵令国持股30%(监事)。公司发展急需新资金的注入,燕山雪投资(有限合
伙企业,伍壹玖为执行合伙人)与布丁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向布丁公司投资2000 万,占股
20%,分两批支付,第一批2016 年6 月投入,并需办理股东登记;第二批2016 年12 月投入。协
议中约定,未按期支付出资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投资协议》。
【问题】
燕山雪投资的2000 万投资是否都要计入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案】
不应全部计入。布丁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增资后燕山雪投资持股20%,因此对应增加
的注册资本应为25 万元。根据新《公司法》第213 条,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因此溢
价款1975 万应计入布丁公司资本公积金。
重点四、公司投资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投资权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区分思维
投资禁止
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十三.【课堂讲解题·案情】
南栀公司是一家从事医学美容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华、刘海燕、黄光
普、李盈四人。公司成立两年来经营状况良好,拟进一步开拓全国市场。为此,公司制定了以下
拓展计划:
计划一(设立子公司):南栀公司拟在上海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南栀(上海)医学美
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由南栀公司100%持股。同
时,南栀公司还拟在深圳设立另一家控股子公司——“南栀(深圳)医学美容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子公司”),南栀公司持股60%,当地合作方持股40%。
计划二(设立分公司):南栀公司拟在哈尔滨设立一家分公司——“南栀公司哈尔滨分公
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由公司股东李盈担任。同时,公司还拟在成都、武
汉各设立一家分公司。
事件经过:
事件一(子公司独立责任争议):2026 年3 月,上海子公司与某医疗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份
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00 万元。后因上海子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供应商货款80 万元。供应商向
南栀公司追偿,主张南栀公司作为上海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南
栀公司辩称,上海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自行承担债务,南栀公司不承担责任。供应商则主张,
上海子公司是南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南栀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件二(分公司责任争议):2026 年5 月,哈尔滨分公司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办公场所装修
合同,合同金额为50 万元。装修完成后,哈尔滨分公司仅支付了20 万元,尚欠30 万元。装修公
司向南栀公司主张支付剩余30 万元。南栀公司辩称,哈尔滨分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主
体,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哈尔滨分公司的负责人李盈已承诺个人承担该笔债务,南栀公司不应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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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三(设立数量争议):2026 年6 月,南栀公司在办理成都分公司设立登记时,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南栀公司已经设立了哈尔滨分公司,又拟设立成都分公司和武汉分公
司,合计三家分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只能设立两家分公司,超过限额不
予登记。同时,南栀公司已经设立了上海子公司和深圳子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一家公司只能设
立一家子公司,上海子公司和深圳子公司只能二选一。
事件四(债务混同争议):2026 年8 月,深圳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200 万元,南栀
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深圳子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要求南栀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南栀公司主张,其作为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应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
证责任。
【问题与解析】
1.事件一中,上海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要求南栀
公司承担上海子公司的债务,是否应得到支持?
(1)上海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3 条第1
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子公司虽由南栀
公司100%持股,但经依法登记成立后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民事活动,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南栀公司作为股东,仅以其对上海子公司
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供应商要求南栀公司承担债务,不应得到支持(除非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一般
情况下,南栀公司不对上海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需注意:若南栀公司存在滥用上海子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无偿转移资产、混同经营等),依据
《公司法》第23 条,债权人可要求南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供应商若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情
形,其主张不成立。
2.事件二中,哈尔滨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南栀公司辩称“哈尔滨分公司应自行承
担责任”是否成立?
(1)哈尔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财产,无独立法人资格。
(2)南栀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哈尔滨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南栀公司承担。南栀公司以
“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3.事件二中,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李盈承诺个人承担债务,该承诺是否免除南栀公司的责
任?
不免除南栀公司的责任。李盈个人承诺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或个人
担保,是李盈个人对装修公司作出的额外承诺;但该承诺不能免除南栀公司作为总公司对分公司
债务的法定清偿责任;装修公司有权选择要求李盈个人承担、要求南栀公司承担,或要求二者共
同承担。南栀公司不得以“李盈已承诺”为由拒绝履行自身法定责任。
4.事件三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张“一家公司最多设立两家分公司”和“一家公
司只能设立一家子公司”,该观点是否正确?
两个观点均不正确。(1)关于子公司:《公司法》第13 条第1 款对子公司设立数量未作任
何限制。南栀公司可以设立多家子公司(全资、控股均可),法律不予禁止。(2)关于分公司:
《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对分公司设立数量同样未作限制。南栀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多家
分公司,不受数量限制。工作人员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南栀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多家子公司和
分公司。
5.事件四中,南栀公司为深圳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主张“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应承
担保证责任”是否成立?
不成立。南栀公司作为深圳子公司的股东,通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南栀公司
为深圳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基于其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基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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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保证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的身份性
责任,保证责任是合同法上的契约性责任;南栀公司自愿签订保证合同,即应承担保证责任,不
得以“股东有限责任”为由免除保证义务。
十四.【课后练习题·案情】
2018 年1 月,白羽公司、信号塔公司、爱拼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书》,协商成立半岛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半岛公司)。2018 年8 月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十亿人民币,三位股东持股比例
分别为34%、33%、33%。半岛公司章程规定,各位股东认缴的出资,应最迟于2018 年12 月缴纳
到位,股东白羽公司的出资超出章程期限迟迟不到位。
2019 年1 月,半岛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2019 年股东会1 号决议,一致同意以普通合伙人身
份,与普通合伙人小生、有限合伙人少军、少东共同设立米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米可投资)。2019 年8 月,半岛公司自行决定以其在米可投资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债权人龙凤银行为善意第三人。
【问题】
1.如半岛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白羽公司股东资格,须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2.2019 年股东会1 号决议是否合法?半岛公司用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效力如何?
【答案】
1.公司需要催告白羽公司缴纳出资,如果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其
股东资格,但公司应及时办理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出资。
2.2019 年股东会1 号决议合法,股东会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人。
半岛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五、公司担保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担保程序
1.非关联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
区分思维
2.关联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决议。
回避原则:
(1)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
(2)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越权担保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
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
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五.【课堂讲解题·案情】
木头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木头人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股权结构为:刘小
涛持股51%,担任董事长;邓小强持股1%,系公司小股东;其余48%由若干小股东分散持有。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担保总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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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026 年5 月,木头人公司发生以下四起担保事件:
事件一:总经理小龙女(非董事)未经任何决议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好友经营的“大
致贸易公司”向银行借款1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事件二:董事长刘小涛认为客户“远洋公司”信誉良好,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仅凭自己
签字便决定以木头人公司名义为远洋公司提供200 万元担保。
事件三:小股东邓小强因个人投资需要,请求木头人公司为其向银行借款50 万元提供担保。
刘小涛主持召开董事会,除邓小强本人回避外,其余4 名董事一致通过该担保决议。随后,公司
依此决议签署了担保合同。
事件四:刘小涛因个人经营的另一家公司急需资金,提议木头人公司为其本人提供300 万元
担保。刘小涛未召开股东会,仅凭其董事长身份和手中持有的51%股权,签署了同意担保的书面文
件,并安排财务加盖公司公章。
【问题与解析】
1.事件一中,总经理小龙女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15 条第1 款,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总经理属于执行层,无权单独决定对外担保。小龙女未经任何决议程
序,仅凭个人意志加盖公章,该担保行为违法。
2.事件二中,董事长刘小涛以个人名义决定为远洋公司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
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15 条,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归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董事长无权决
定对外担保事项。刘小涛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仅凭个人签字即决定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3.事件三中,董事会为持股1%的股东邓小强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
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就此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邓小强虽仅持股1%,但仍属公司股
东,为其提供担保依法应由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超越权限,因此不合法。董事会决议中邓小
强回避这一点虽符合回避原则,但因决议主体错误(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整体仍不合法。
4.事件四中,刘小涛以其董事长身份签署同意为本人提供担保的文件是否合法?该担保合同
效力如何?
决定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15 条第2 款,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刘小涛持股51%,系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刘小涛仅凭董事长身份自行决定不合法。刘
小涛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其自行签署同意文件,严重违反回避制度。
该担保行为系越权担保,且相对方(银行)若明知或应知刘小涛系被担保人却未尽审查义务
(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若银行已尽合理
审查义务(如刘小涛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十六.【课后练习题·案情】
2021 年8 月,黑麦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发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擅自为牛奋公司向牛
牛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银行未要求提供决议。
【问题】
王大发未经授权擅自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
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王大发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
保,构成越权代表,由于银行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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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六、公司章程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订立和修改
1.公司章程订立:
(1)有限公司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
章程上签名盖章。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成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区分思维
2.公司章程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章程的效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外有别
十七.【课堂讲解题·案情】
2024 年7 月1 日,郭旭红、王静娴、李维维、刘玲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大道至简影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影视公司”),注册资本为400 万元,四人各持股25%。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设
总经理一名;设财务经理一名。
影视公司章程包含以下条款:
条款一:本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具有约束力,但对财务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不具有约束力。
条款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条款三: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条款四: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
事件经过:
事件一(章程约束力争议):2024 年10 月,公司财务经理鼠宝宝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财务
报表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30 万元损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向鼠宝宝追偿,鼠宝宝辩称:“公
司章程条款一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财务经理不具有约束力,故公司无权依据章程追究其责任。”
事件二(法定代表人争议):2024 年12 月,公司总经理郭旭红(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代表
公司与某投资方洽谈合作时,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签署了一份对公司不利的合同,造成公司损失50
万元。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据章程条款三向郭旭红追偿。郭旭红辩称:(1)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
代表公司,一切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个人不应承担责任;(2)公司章程条款三关于追偿的规定
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该条款未经其本人同意。
事件三(表决权争议):2025 年3 月,影视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一项增资议案。郭旭红和王静
娴投赞成票(合计持股50%,2 票),李维维和刘玲投反对票(合计持股50%,2 票)。主持会议的王
静娴宣布:“按照公司章程条款四的规定,股东会按一人一票表决,赞成票2 票,反对票2 票,该
议案未通过。”李维维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郭旭红+王静娴合计持股
50%,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无论按哪种方式计算均未通过,但李维维坚持认为章程条款四本身违
法,应属无效。
事件四(章程修改争议):2025 年6 月,郭旭红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条款一,删除“对财务经理
不具有约束力”的内容,改为“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对此进行表决,郭
旭红、王静娴、李维维三人赞成(合计持股75%,3 票),刘玲反对(持股25%,1 票)。决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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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主张该修改决议无效,理由是: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减损,应当经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而非仅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问题与解析】
1.事件一中,公司章程条款一规定“公司章程对财务经理不具有约束力”,该条款是否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鼠宝宝的辩解是否成立?
(1)该条款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 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财务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定约束
力,该约束力是强制性的,公司不得通过章程条款予以排除。因此,条款一关于“对财务经理不
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鼠宝宝的辩解不成立。财务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受公司章程约束。鼠宝宝不得
以该无效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依据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向鼠宝宝追偿(但
需证明鼠宝宝存在过错)。
2.事件二中,公司章程条款三规定“公司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该条款是否合法
有效?郭旭红辩称“个人不应承担责任”是否成立?
(1)该条款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第11 条第3 款: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律明确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此,条款三具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2)郭旭红辩称“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不成立。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但
该规则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内部免责。当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时(如本案中未经董事会决
议擅自签署不利合同),公司有权依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向其追偿。郭旭红的辩解混淆了“对外责
任承担主体”与“内部追偿”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3.事件二中,郭旭红辩称“章程条款三未经其本人同意,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该主张是否成
立?
不成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宪章,其约束力来源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非
个别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经股东会依法定程序通过后,即对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约束力,无论该等人员是否投赞成票。郭旭红作为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
人,依法受章程约束,其“未经本人同意”的抗辩不成立。
4.事件三中,公司章程条款四规定“股东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李维维的主张是否正确?
(1)该条款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第65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影视公司章程规定“一
人一票”(即每名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论出资额),属于法律明确允许的例外情形,合法有
效。
(2)李维维主张“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错误。李维维混淆了“法定默认规则”与“章
程特别规则”的关系。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默认规则,章程另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章程规
定。因此,本案应按章程规定的“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
5.事件三中,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增资议案(修
改章程)须经多少比例的表决权通过?本案中是否达到该比例?
(1)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据《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修改公司
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本案中未达到该比例。若按出资比例表决:郭旭红25% + 王静娴25% + 李维维25% +
刘玲25%,每人持股比例相同;郭旭红+王静娴赞成= 50% 表决权;50% < 66.7%(三分之二);
因此该增资议案(涉及修改章程)未通过。
6.事件四中,刘玲主张“修改章程条款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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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应当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规定是法定最低要求,除非公司章程有更严格的规定(如“须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依法适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标准。本案中,影视公司章程对修
改章程的表决比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依法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郭旭红、王静娴、
李维维三人赞成合计持股75%,超过三分之二,该修改决议合法有效。刘玲“须全体一致同意”的
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十八.【课后练习题·案情】
向前冲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有损公司利益,股东会有权决议罚款。库里作为股东在公司章程
上进行了签名,但该章程中未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
2008 年12 月31 日,向前冲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对库里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
处理决定的股东会决议,对库里处以人民币50000 元的罚款。
【问题】
分析向前冲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的效力。
【答案】
有效。本案中,向前冲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
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重点七、公司财务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资本
公积金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顺位思维
分取红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
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意定主义
十九.【课堂讲解题·案情】
可可、琦琦、韬韬三人于2025 年3 月共同出资设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贸公
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公司章程约定:可可认缴出资200 万元(20%),琦琦认缴出资300
万元(30%),韬韬认缴出资500 万元(50%);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公司章
程对于红利分配方式未作任何特别约定。
出资情况:可可:已于2025 年4 月全额缴足200 万元;琦琦:已于2025 年5 月全额缴足300
万元;韬韬:仅于2025 年6 月缴纳了300 万元,剩余200 万元认缴出资至今未缴,且出资期限已
于2025 年9 月届满,经公司书面催缴后仍未缴纳。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分红争议):2025 年12 月,科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当年
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100 万元。韬韬提出:其认缴出资比例为50%,应按50%的比例分得50 万元
红利。可可和琦琦则认为:韬韬未足额缴纳出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即韬韬仅实缴300 万
元,占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总额800 万元的37.5%,应分得37.5 万元。
第二阶段(韬韬的异议):韬韬对此提出三点抗辩:1.公司章程规定“各按20%、30%、50%的
比例出资”,该比例即为分红比例,应按认缴出资比例分红;2.其虽未缴足200 万元,但出资期
限刚刚届满不久,公司应给予宽限期,不应在首次分红时就按实缴比例计算;
第三阶段(股东会决议):可可和琦琦联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韬韬违反出资义务为由,
提议取消韬韬当年全部分红资格,并将其未缴纳的200 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作减资处理。该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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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可可和琦琦赞成(合计持股50%)、韬韬反对(持股50%)的表决,因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减
资提议未通过;但取消分红资格的提议以过半数通过。
第四阶段(韬韬的救济):韬韬对股东会决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其应按50%
的比例分红;(2)股东会无权取消其分红资格。
【问题与解析】
1.科贸公司章程未对红利分配方式作特别约定,韬韬应按什么比例分红?
应按实缴出资比例37.5%分红。依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3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本案中: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总额= 200 万元(可可)+ 300 万元(琦
琦)+ 300 万元(韬韬)= 800 万元;韬韬实缴出资比例= 300 万元÷ 800 万元= 37.5%;可分
配利润100 万元× 37.5% = 37.5 万元。韬韬应按37.5%分红,其主张按50%认缴比例分红缺乏法
律依据。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依法适用实缴出资比例规则。
2.韬韬提出“出资期限刚届满不久,应给予宽限期”的抗辩,是否成立?
不成立。出资期限是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的法定义务,韬韬的出资期限已于2025 年9 月届满,
其未按期缴纳即构成出资违约;本案中,公司已进行书面催缴,韬韬仍未缴纳,其以“刚届满不
久”为由要求宽限期,无法律依据。
3.股东会以过半数通过“取消韬韬当年全部分红资格”的决议是否合法?
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3 款,韬韬依法享有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
利,该权利是法定权利,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剥夺;韬韬未足额出资,应当承担的是出资责
任,而非丧失全部分红权;股东会无权通过决议取消股东依法享有的分红权。该决议内容违法,
无效。但需注意:对于韬韬未实缴的200 万元出资对应的部分,该部分不产生分红权,这与“取
消全部分红资格”有本质区别。
4.若韬韬在分红前补缴了剩余的200 万元出资,其分红比例应如何计算?
应按补缴后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若韬韬在分红前补缴200 万元: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总额=
200 万+ 300 万+ 500 万= 1000 万元;韬韬实缴出资比例= 500 万÷ 1000 万= 50%;韬韬
应分得利润= 100 万元× 50% = 50 万元。若补缴发生在分红决议作出之后,则补缴不影响已通
过的分红决议的计算基数,仅影响后续期间的分红。
二十.【课后练习题·案情】
目标公司洋洋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双方协商,目标公司洋洋全部股权作价4000 万元,增
资后投资公司瑶瑶要持股60%。
【问题】
1.投资公司瑶瑶需要投资多少万元?
2.需要将多少投资款登记到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3.需要将多少投资款登记到资本公积金中?
【答案】
1.设:投资公司瑶瑶投资X 万元
X/(4000+X)=60%解得:X=6000(万元)
投资公司瑶瑶需投资6000 万元。
2.设:需要将Y 万元投资款登记到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Y/(1000+Y)=60%解得:Y=1500(万元)
需要将1500 万元投资款登记到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3.6000-1500=4500(万元)
需要将4500 万元投资款登记到资本公积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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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八、公司增资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特别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资本决
优先权
1.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提示】公司享有融资利益,股东享有比例利益。
3.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衡平思维
股份公司
授权
资本制
1.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区分思维
二十一.【课堂讲解题·案情】
良朋益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良朋公司”)成立于2023 年3 月,注册资本为300 万元,
共有6 名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多来经营良好。2025 年6 月,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增加注册资
本500 万元(即由300 万元增至800 万元)。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增资决议表决):良朋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增资议案。表决结果为:琳荣、邱青、魔
法人及其他两位股东投赞成票(合计持股85%),仅一位小股东投反对票(持股15%)。决议通过后,
公司随即发布了增资方案,主要内容如下:新增注册资本500 万元,由全体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认缴;各股东认缴新增出资的期限为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缴足。
第二阶段(琳荣的主张):琳荣提出,其认缴出资比例为30%,但实缴出资也为30%(两者在本
案中相同),其按30%比例认缴新增出资150 万元没有问题。但琳荣同时提出以下主张:新增注册资
本的决议应当经全体6 名股东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4 名股东)同意,而非按表决权比例通过,
决议程序不合法;若公司后续再次增资,其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认缴
新增资本,以维护其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第三阶段(邱青未履行出资义务):邱青按方案应认缴新增出资100 万元(500 万元×20%)。增
资方案规定的缴资期限为2026 年6 月30 日。期限届满后,邱青仅缴纳了40 万元,尚有60 万元未
缴。公司董事会多次书面催缴,邱青仍拒绝缴纳。
第四阶段(魔法人的责任争议):邱青未缴纳新增出资60 万元,公司债权人赵某(对公司享有
100 万元到期债权)得知后,主张公司董事长魔法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增资过程中未尽到
催缴义务,应对邱青未缴纳的60 万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魔法人辩称:(1)催缴义务主体是董事
会而非董事长个人;(2)公司已多次书面催缴,其已尽到勤勉义务;(3)即使邱青未出资,也应由
邱青个人承担责任,与董事长无关。
第五阶段(公司融资利益与股东比例利益的平衡):公司因邱青未缴足新增出资,导致原定扩
产计划资金缺口达60 万元。公司拟引入外部投资者“新益公司”认购剩余的新增资本份额。琳荣
得知后主张,其作为持股30%的股东,享有优先认缴邱青未缴纳的60 万元新增资本的权利,公司不
得将该部分份额让与外部投资者。
【问题与解析】
1.第一阶段中,良朋公司增资决议的表决结果(赞成85%)是否符合法定通过比例?琳荣主张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人数)同意”是否正确?
(1)符合法定通过比例。依据《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增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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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次表决赞成票合计持股85%,已超过三分之二(66.7%),决议合法有
效。
(2)琳荣的主张不正确。法律采用的是表决权比例标准,而非股东人数标准。琳荣混淆了表
决权与股东人数两个概念,其主张“须经4 名股东同意”缺乏法律依据。
2.琳荣主张“有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该主张是否正确?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应
按照什么比例?
(1)该主张不正确。依据《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
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
认缴出资的除外。
(2)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本案中,琳荣认缴比例为30%,实缴比例亦为30%,两
者相同,故按30%认缴在结果上一致。但琳荣主张“认缴出资比例”这一表述本身不准确,正确的
表述应是“实缴出资比例”。
3.邱青未按期缴纳新增出资60 万元,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邱青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剩余的60 万元新增出资(《公司法》第49
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逾期出资造成的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等);公司可对
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启动失权程序(《公司法》第52 条)。
4.第四阶段中,债权人赵某主张董事长魔法人对邱青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得到
支持?
不应支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魔法人已履行催缴义务的情况下,其不承
担连带责任。赵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十二.【课后练习题·案情】
芦苇荡、绵绵冰公司均为鲁斯兰有限公司股东。其中芦苇荡出资67.6 万元,出资比例
14.22%;绵绵冰公司出资27.6 万,出资比例5.81%。各位股东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且全体股东
对增资没有另行约定。
鲁斯兰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关于吸纳有点子好运为新股东”的决议(75.49%同意,
20.03%反对,4.48%弃权)。芦苇荡及绵绵冰公司投反对票,并要求行使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的
优先认缴权。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
鲁斯兰公司、有点子好运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有点子好运出资800 万元,以每股1.3
元认购鲁斯兰公司新增的615.38 万股。
鲁斯兰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的工商变更,芦苇荡、绵绵冰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降低
至6.20%及2.53%。芦苇荡和绵绵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鲁斯兰公司股东会通过的
“吸纳有点子好运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
【问题】
分析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答案】
对于涉及新增出资20.03%的部分,鲁斯兰公司在其股东绵绵冰公司、芦苇荡明确表示反对并
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情况下,未给予绵绵冰公司和芦苇荡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侵犯了其按照
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因此该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归于无
效。对于涉及新增出资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东以同意或弃权的方式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而
发生法律效力。另外,由于该股东会决议中实际包含增资800 万元和由有点子好运认缴新增出资
两方面的内容,由有点子好运认缴新增出资的决议内容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增资决议的效力。
二十三.【课后练习题·案情】
第24 页
踏雪寻梅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00 万,公司股东为白发哥、梅梓和大嘴林渊,白发哥持股
40%,梅梓持股11%,大嘴林渊持股49%。2025 年1 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授权未来三年董事
会可发行新股,白发哥未参会,梅梓和大嘴林渊参会,梅梓不同意,大嘴林渊同意。2025 年5
月,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大嘴林渊定向发行1000 万的新股,大嘴林渊以其持有的专利出资,白发哥
和梅梓都不同意。
【问题】
1.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2.白发哥和梅梓对公司新增的1000 万股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3.大嘴林渊的专利增资是否合法?
4.若大嘴林渊改为货币出资,公司增资后是否可以不开股东会而直接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
1.成立。根据《公司法》第152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从逻辑角度分析,该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应当与章程修订的表决比例相同。根据《公司
法》第116 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题同意比例
为三分之二以上(以出席为基数),因此该决议成立。
2.不享有。《公司法》第227 条第2 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股份公司增资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故白发哥和梅梓对公司新增的1000 万股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3.不合法。若以非货币出资须经股东会的同意,本题中白发哥和梅梓都不同意,因此大嘴林
渊的专利增资不合法。
4.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 条第2 款的规定,董事会增资完成后,可以不用开股东会而
直接修改章程。
重点九、公司减资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性质
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
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
法》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
债权人债权的结果。
交易安全
程序
1.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必须经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2/3 规则)。
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顺位思维
等比例
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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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课堂讲解题·案情】
奔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奔赴公司”)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股东为王某、李某、吴
某三人。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王某认缴出资50 万元,已全部实缴;李某认缴出资50 万
元,未实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吴某认缴120 万元,已全部实缴,其中20 万元约定计入资本
公积金。
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截至2025 年6 月30 日,公司财务报表显示:累计亏损50 万元;
公司除20 万元资本公积金外,已无其他可供弥补的资金;实收资本为170 万元(王某50 万元+
吴某120 万元)。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公积金补亏方案讨论):2025 年7 月,王某提议用公司20 万元资本公积金弥补亏
损。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其个人出资的一部分,若用于弥补亏损,由公司向
其返还相应份额。李某则表示反对,认为应先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来弥补亏损,而不
应动用资本公积金。
第二阶段(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案):2025 年8 月,三位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
(1)先用20 万元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2)不足部分30 万元,通过减少注册资本30 万元的方
式弥补,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00 万元变更为170 万元;(3)减资完成后,免除李某尚未缴纳
的50 万元出资义务,因公司已无资金需求且亏损已弥补完毕;(4)本次减资不向任何股东分配资
金。
第三阶段(程序履行与争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仅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
告,但未向任何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债权人赵某(债权金额50 万元,已到期)得知减
资公告后,主张该减资行为违法,因其未收到书面通知,要求法院撤销该减资决议。同时,吴某
提起诉讼,主张:(1)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2)免除李某50 万元出资义务违法,要求
李某继续缴纳出资。
【问题与解析】
1.第一阶段中,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是否需要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奔赴公
司能否直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50 万元亏损?
(1)必须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依据《公司法》第214 条第2 款:“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公积金补亏有法定顺序: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优先,资本公积金劣后。
(2)奔赴公司能否直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50 万元亏损,视情况而定。本案中,公司除资
本公积金20 万元外,未提及存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且无其他资金。若公司确实没有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则可以直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仅限20 万元),剩余30 万元仍
需通过其他方式处理。
2.第二阶段中,股东会决议“先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不足部分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但须符合顺序要求。依据《公司法》第225 条第1 款:“公司依照本法第二
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两步走程
序:第一步:先用公积金补亏(本案中先用20 万元资本公积金补亏,前提是无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第二步:仍有亏损(30 万元),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因此,该决议的顺序符合
法律规定。
3.第二阶段中,股东会决议免除李某50 万元出资义务,是否合法?
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225 条第1 款:“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李某认缴的50 万元出资义务,不因公司减资补
亏而免除。即使公司亏损、无资金需求,李某仍须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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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减资决议中免除李某出资义务的部分无效,李某应继续缴纳50 万元出资。
4.第三阶段中,奔赴公司仅在报纸上公告而未通知债权人赵某,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赵某主张撤销减资决议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1)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25 条第2 款:“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减资弥补亏损的规则与普通减资不同:不适用普通减资规则:
无需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适用简易公告规则: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
可。本案中,公司在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赵某主张撤销决议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不应支持。减资弥补亏损不涉及向股东返还资
产,未实际减少公司偿债资产(亏损已存在),与普通减资不同;该减资不分配财产给股东,不
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偿地位;法律已明确排除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赵某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请
求撤销减资决议,缺乏法律依据。赵某仍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追索。但需注意:若
该减资行为伴随免除李某50 万元出资义务,则该免除出资的部分确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赵某有
权就此部分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54 条及相
关司法解释)。
重点十、公司合并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类型
吸收合并:A+B=A
区分思维
新设合并:A+B=C
程序
签协议→编表单→特别决议→10 日通知30 日公告→30 日内/45 日内偿债
担保→登记。
顺位思维
承继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等价思维
简易合并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或者股份。
效率原则
二十五.【高仿模拟题·案情】(28 分)
宇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尘公司”)成立于2023 年,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
币。悦认缴出资700 万元(已实缴300 万元),持股70%,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豆豆认缴
出资300 万元(已全部实缴),持股30%,担任总经理。
2026 年5 月,豆豆因对公司财务状况存疑,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意在核
实公司近年来的真实盈利情况及关联交易。悦以“豆豆欲为公司竞争对手搜集商业信息”为由,
拒绝其查阅。
同月,悦以执行董事身份单方面作出决定,以“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为由解除了豆豆的总经
理职务,但并未说明具体理由。
随后,悦主持召开股东会,在豆豆反对的情况下,凭借其70%的表决权通过了以下两项决议:
1.决议一:拒绝向豆豆分配利润,公司2024 年度的可分配利润100 万元。
2.决议二:批准宇尘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阿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贵实业”)
进行合并,合并后宇尘公司存续。
两公司旋即合并,后宇尘公司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问题】
1.悦以执行董事身份直接解除豆豆总经理职务的行为,豆豆如不服,有何司法救济途径?
2.悦拒绝豆豆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何认定股东查阅的“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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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决议拒绝向豆豆分配利润是否合法?豆豆如何主张自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4.宇尘公司与“阿贵实业”的合并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对于此次合并决议,豆豆如果坚决反对,她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6.如果豆豆在查阅公司账目后,发现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豆豆可以如
何追究悦的责任?
7.在豆豆已全部实缴出资,而悦未完全实缴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责任应
如何划分?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
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1 分)”悦解聘总经理属于其职权范围,但
该职权的行使不得滥用(1 分)。悦以模糊的“经营战略调整”为由,可能侵犯了豆豆的合法权益
(1 分)。豆豆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针对解除职务的决定)或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
认该决议无效或要求赔偿损失(1 分)。
2.理由不成立(1 分)。悦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股东查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豆豆目的
不正当(1 分)。仅凭主观臆测“为竞争对手搜集信息”不足以证明(1 分)。了解公司财务状
况、核查董事高管是否尽职、调查可疑关联交易、确定利润分配依据等,均属于“正当目的”,
豆豆的意图显然正当(1 分)。
3.决议内容违法(1 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豆豆作为已全额实缴的股东,有权按其30%的股权比例获得分红(1 分)。股东会决议滥用资
本多数决,违法剥夺了豆豆的法定权利(1 分),该决议内容可被认定为无效(1 分)。豆豆可以
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分配决议无效,并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应得的利润30 万元
(1 分)。
4.程序不合法(1 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 分)。”
本案中未提及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因此合并程序违法(1 分)。
5.豆豆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 分)。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豆豆若对合
并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分)。若不能达成收购协议,豆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分)。
6.豆豆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首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1 分)。如果相关主体不提起诉讼,则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分),要求悦
向宇尘公司赔偿损失(1 分)。
7.豆豆已实缴全部出资,不再承担责任(1 分)。悦仅实缴300 万元,应在其未实缴的400 万
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 分)。债权人有权要求悦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
务(1 分)。
重点十一、公司解散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清算);
2.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无须清算);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清算);
区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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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清算)。
解散诉讼
主体要求: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构成要件
适用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制度衔接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
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
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
进行清算。
顺位思维
二十六.【高仿模拟题·案情】案情(30 分)
瑞木桃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木公司”)成立于2023 年2 月,注册资本为1000 万
元人民币,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五年内。
公司股东及组织结构如下:股东孙彧闱认缴出资600 万元,持股60%,已实缴200 万元,担任
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股东韦风波认缴出资250 万元,持股25%,已实缴250 万元。担任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股东紫苏认缴出资150 万元,持股15%,已实缴0 元,担任公司监事。瑞木公司未
设立监事会,仅设紫苏一名监事。
2025 年8 月,瑞木公司因一个重大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高达800 万元,已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云卷云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舒公司”)向瑞木公司提起诉讼并胜
诉,但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瑞木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云舒公司经调查发现:
1.董事长孙彧闱于2025 年7 月,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好友的贷款提供了担
保,该担保已使瑞木公司可能承担5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2.总经理韦风波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远高于市场价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相对方是韦风波实际
控制的另一家关联公司。
3.股东紫苏从公司账户中“借款”80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还。
此外,由于经营理念冲突,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已连续两年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问题】
1.债权人云舒公司能否要求股东孙彧闱、韦风波、紫苏在其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提前承担清
偿责任?
2.董事长孙彧闱擅自提供担保,其个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总经理韦风波与关联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股东紫苏从公司“借款”80 万元,公司或其他股东可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5.作为公司唯一的监事,紫苏自身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其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在此情况下,
股东孙彧闱或韦风波可以采取何种措施来维护公司利益?
6.面对公司治理僵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可以寻求何种司法救济途径?
7.债权人云舒公司是否可以追究相关股东和董事责任?
【答案】
1.可以(1 分)。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
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1 分)。因此,云舒公司可
以要求孙彧闱(未缴400 万)、紫苏(未缴150 万)提前缴纳出资(1 分),进而在各自未实缴的
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 分)。韦风波已实缴完毕,无需再承担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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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2.孙彧闱的行为构成越权担保(1 分),同时也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1 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分)。
3.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1 分),韦风波应当就其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1
分),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1 分)。韦风波未经法定程序,违反了忠实义务,公司可
以追究韦风波的赔偿责任(1 分)。
4.公司可要求紫苏返还该笔资金及利息(1 分)。若公司不主张权利(1 分),其他股东(孙
彧闱或韦风波)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要求紫苏向公司返还资金(1 分)。
5.股东孙彧闱或韦风波可以要求其履行监事职责(1 分),纠正违法行为(1 分);可以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1 分),追究监事紫苏的责任(1 分)。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1 分),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1 分),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1 分),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 分)。
7.债权人可根据第五十四条要求未实缴出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1 分),进而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1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1 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分)。债
权人云舒公司如能证明孙彧闱(违规担保)、韦风波(关联交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1 分)。
重点十二、清算制度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告知义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区分思维
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行为禁止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向死而生
制度衔接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合理性
公司终止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登记主义
二十七.【课堂讲解题·案情】
暗香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暗香公司”)成立于2015 年,主营图书出版与发行业
务。公司股权结构为:思语公司持股60%,秋枫持股25%,韦晓宝持股15%。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
晓宝。
事件一(分公司设立):2018 年,暗香公司为拓展业务,在上海市设立了分公司“暗香文化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由秋枫担任负责人。上海分公司成立后,
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仅以总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2024 年,上海分公司
以自己名义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100 万元的印刷合同,后因拖欠货款被诉至法院。
事件二(法定代表人变更):2025 年6 月,暗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由韦晓宝
变更为秋枫。决议通过后,公司内部立即执行,秋枫开始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公司文件。但因
工作人员疏忽,公司一直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2025 年10 月,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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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赵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00 万元的采购合同,
秋枫得知后主张该合同无效,理由是韦晓宝已非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签约。
事件三(吊销与注销):2026 年3 月,暗香公司因长期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后,思语公司认为公司已丧失主体资格,不再需要进行清算和
注销登记,遂通知全体人员解散公司,停止一切活动,并拒绝配合清算程序。秋枫和韦晓宝对此
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尚未丧失主体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三方争执不下。
事件四(律师争议):在咨询过程中,四位律师分别发表以下观点:
郎施雨律师认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营业登记;胡桃律师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
司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初甯律师认为:公司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sunny 律师认为:法
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与解析】
1.事件一中,上海分公司未办理营业登记,其法律地位如何?
上海分公司未办理营业登记,则其尚未依法成立,不具有经营资格。依据《公司法》第13 条
第2 款,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应办理营业登记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登记即对外经
营,属于违法经营。
2.事件二中,秋枫主张韦晓宝签订的合同无效,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不应支持。依据《公司法》第34 条第2 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韦晓宝虽已被股东会决议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未经工商变更
登记,对外仍显示为法定代表人。赵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对内部变更并不知情,其信赖登记公示
信息签约,应受法律保护。该200 万元采购合同有效,对暗香公司具有约束力。秋枫的正确做法
是尽快办理变更登记,但不能以此否定合同效力。
3.事件三中,暗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立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思语公司的观点是否
正确?
不立即丧失,思语公司观点错误。依据《公司法》第239 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吊
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行为,导致公司解散,但公司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公司在被吊销后进
入清算阶段,清算期间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清算组名义处理债权债务),直至办理注销登记
后才正式丧失主体资格。思语公司认为无需清算即丧失主体资格,违反法律规定。
4.事件四中,四位律师的观点,哪些正确,哪些错误?
郎施雨律师正确,《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分公司开展经营须办理登记。胡桃律师错误,
吊销后须经清算并注销登记才丧失主体资格(《公司法》第239 条)。初甯律师正确,注销登记
是法人资格终止的法定标志(《公司法》第239 条)。sunny 律师正确,《公司法》第34 条第1
款,变更登记是法定义务。
二十八.【课后练习题·案情】
浠浠有限公司股东为均卿、周璇和朱陆俊,唯一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均卿。后浠浠公司经营
不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均卿计划简易注销浠浠公司。
【问题】
1.均卿是否有权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浠浠公司?
2.浠浠公司通过简易程序被注销后发现存在未被清偿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案】
1.无权。《公司法》第240 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
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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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均卿
无权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浠浠公司。
2.浠浠公司通过简易程序被注销后,发现存在未被清偿的债务,应由全体股东均卿、周璇和
朱陆俊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十三、董监高信义义务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信义义务
【守法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
益。
【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事实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信义义务规定。
法定主义
行为禁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绝对禁止
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相对限制
同业竞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十九.【高仿模拟题·案情】(22 分)
显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赫公司)成立于2023 年,是一家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小池认缴出资1200 万元(已实缴600 万元),持股60%,担任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美灵认缴出资800 万元(已全部实缴),持股40%,担任总经理。
2025 年8 月,显赫公司因研发投入过大,出现严重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500 万元。
主要债权人鲈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鲈鱼投资)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
1.小池尚有600 万元出资未缴纳,尚有两年到期。
2.在小池的操纵下,显赫公司与小池控制的东文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不合
理。
3.2025 年4 月,小池擅自将公司资金300 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东文公司。2025 年6 月,小池未
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美灵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均被小池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5.美灵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均被小池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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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鱼投资现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美灵也打算追究小池的法律责任。
【问题】
1.对于小池未缴纳的600 万元出资,债权人鲈鱼投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
2.鲈鱼投资能否主张显赫公司与小池控制的东文公司人格混同,要求东文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请说明理由。
3.小池的资金挪用和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什么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美灵作为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小池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
5.美灵作为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6.如果公司不愿追究小池的责任,美灵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7.鲈鱼投资作为债权人,除了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外,还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案】
1.鲈鱼投资可以要求小池在未出资的600 万元范围内缴纳出资(1 分),进而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1 分)。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
出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1 分)。
2.可以主张。《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分)。股东利用其
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分)。
本案中股东小池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1 分)。
3.违反忠实义务(1 分),应承担赔偿责任(1 分)。小池作为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分)。
4.美灵有权查阅,拒绝理由不成立(1 分)。《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
账簿(1 分),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1 分)。
5.美灵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 分)。《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1 分),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分)。
6.美灵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不提
起诉讼的(1 分),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1 分)。
7.鲈鱼投资可以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1 分);可以请求撤销欺诈性财产转移(1 分);可
以申请公司破产(1 分);可以追究董事责任(1 分)。
三十.【高仿模拟题·案情】(20 分)
刘三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三岁")成立于2023 年,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算法研发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 万元。苹果小奶沫认缴出资5600 万元(已实缴2800 万元),持
股70%,担任董事长。投资机构牛奋认缴出资2400 万元(已全部实缴),持股30%,委派袁洁担
任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由3 名成员
组成,其中包括1 名独立董事。
2024 年12 月,刘三岁公司因重大研发项目失败,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00 万元。主要债权人"乔安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乔安资本")经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1.审计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正式会议,未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2.苹果小奶沫让其配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不合理高价向刘三岁公司出租办公场所。
3.袁洁发现公司问题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4.2024 年11 月,苹果小奶沫将公司最后1000 万元资金以"技术咨询费"名义支付给其同学控
股的空壳公司。
5.独立董事从未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异议,审计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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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安资本准备采取法律行动,同时小股东也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问题】
1.审计委员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相关成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2.苹果小奶沫作为董事,其行为违反了什么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袁洁发现公司问题后未采取措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本案中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失职?
5.乔安资本除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债权?
6.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提出哪些改进建议?
【答案】
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1 分)。《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1 分),未能尽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 分)。
2.苹果小奶沫违反忠实义务(1 分)。应当赔偿公司损失(1 分),相关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 分)。
3.袁洁应当承担责任(1 分)。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1 分),发现重大问题未采取
措施属于失职(1 分)。
4.应当发挥独立监督作用(1 分),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 分)。本案中独
立董事明显失职,未履行监督职责(1 分)。
5.债权人保护:(1)主张法人人格否认(1 分);(2)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
(1 分);(3)申请财产保全(1 分);(4)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1 分);(5)申请
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1 分)。
6.公司治理改进:(1)完善审计委员会工作机制(1 分);(2)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监
督作用(1 分);(3)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1 分);(4)强化关联交易审查程序(1
分);(5)完善股东监督机制(1 分)。
三十一.【课后练习题·案情】
2024 年7 月8 日,非鱼公司董事兰花草辞职,离开公司后于8 月8 日开办水无香公司,与非
鱼公司业务基本相同。
【问题】
兰花草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答案】
不违反。兰花草离开非鱼公司后才开办水无香公司,新《公司法》第184 条规定,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规定对在任董事忠实义务的明确规
定,对董事离任后的行为没有约束力,该行为发生在非任职董事期间,故不能适用《公司法》该
条款规定确定甲的义务或者责任。
三十二.【课后练习题·案情】
坐看云起公司董事长洽好欲将其二手宝马车租给公司使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就车辆信
息、租金等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因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总经理锟斯基未经股东会
同意,即将公司已经承接项目转让予另一公司;控股股东小鹿未向公司报告,投资另外一家企
业,该企业与公司所营业务完全相同;实际控制人栀子花指示董事那东挪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
【问题】
1.洽好的行为是否合法?
2.锟斯基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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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鹿的行为是否合法?
4.栀子花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182 条第1 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长洽好将其二手宝马车租给
公司使用,将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洽好的行为合法。
2.合法。《公司法》第183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公司因欠缺相关资质而不能利用商业机会的,总
经理不违反忠实义务,锟斯基的行为合法。
3.合法。《公司法》第184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第18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竞业禁止义
务只能约束董监高,以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选项
并未提及控股股东小鹿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所以不能限制小鹿投资其他企业,小鹿的行为合法。
4.承担。《公司法》第192 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控制人
栀子花指示董事那东挪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栀子花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三.【课后练习题·案情】
淑红公司从事文化创意设计,股东为傅于倩、张小灯、耀泽三人,并由该三人组成董事会,
耀泽任法定代表人。2025 年3 月,淑红公司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耀泽将该专利以市价转让
给悟芷公司。后查明,悟芷公司是耀泽的妻子玥儿通过其胞妹控制的公司。
【问题】
1.耀泽是否违反忠诚义务?
2.该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
【答案】
1.违反。《公司法》第182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耀泽与悟芷公
司存在关联关系,未经公司同意而发生关联交易,耀泽违反忠诚义务。
2.需要。《公司法》第185 条的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
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由于耀泽作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故而董事会人数不足三人,应当依法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重点十四、股东资格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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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1.原始取得: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2.继受取得: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
区分思维
确认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内外有别
解除股东
资格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
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
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
的出资。
构成要件
催缴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
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
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董事会
义务
失权制度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
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
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
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
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
权。
宽限期
三十四.【课堂讲解题·案情】
2025 年7 月1 日,戴勇、港湾、志斌共同出资设立云朵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朵
公司”),注册资本为300 万元,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5%、25%。公司成立当日,法定代表
人周某(执行董事)在未签署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向三人发放了出资证明书,但该
出资证明书上未记载公司成立日期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2025 年7 月15 日,云朵公司置备了股东名册,名册中完整记载了戴勇、港湾、志斌三人的姓
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并分别记载了各自的出资证明书编号。2025 年8 月1 日,云朵公
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戴勇的名字遗漏,仅登记了港湾和
志斌。
2025 年12 月,云朵公司召开股东会,戴勇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港湾对戴勇的表决权提出异
议,认为戴勇未被工商登记,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参与表决。戴勇则称其已载入股东名册,应
享有股东权利。双方争执不下,港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戴勇不具有云朵公司的股东资
格。
【问题与解析】
1.云朵公司发放的出资证明书是否存在形式瑕疵?该瑕疵是否影响法律效力?
存在形式瑕疵,但不必然影响效力。依据《公司法》第55 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一)
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和实缴
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且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并加盖公司印章。本案中,缺少公司成立日期和出资证明书编号两项法定记载事项,存在形式瑕
疵。但该瑕疵属于形式性缺陷,不影响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事实的初步证据效力。戴勇等三
人实际出资且公司已成立,出资证明书仍可证明其出资事实,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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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证明书编号被遗漏记载于股东名册,戴勇是否仍可主张股东权利?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56 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一)股东姓名及住所;(二)认缴和
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
期。出资证明书编号是法定记载事项。但该编号缺失属于记载形式瑕疵,只要戴勇的姓名、出资
额等核心信息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且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即不影响其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股东
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推定证明,而非唯一依据。
3.港湾请求法院确认戴勇不具有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不应支持。依据《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
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资格的确认以股东名册记载为核心依据,而非工商登记。戴勇的姓名已明
确载入云朵公司股东名册,且其已实际出资并参与股东会表决,工商登记遗漏,不影响其内部股
东资格。港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云朵公司能否以“未经工商登记”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34 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
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戴勇的股东身份未被工商登记,若云朵公司与善
意相对人(如债权人、股权受让人等)发生纠纷,则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对抗该善意相对人。但
这仅涉及外部对抗效力,不影响戴勇对公司的内部股东权利。
5.法定代表人周某未在出资证明书上签名,该出资证明书是否有效?
无效或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力。依据《公司法》第55 条第3 款:“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
名,并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盖章均为法定生效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
中,法定代表人周某未在出资证明书上签名,该出资证明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具备完整法
律效力。戴勇等人可要求云朵公司重新补发符合法定形式的出资证明书。
三十五.【课堂讲解题·案情】
轻飞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飞扬公司”)由大峤、怀澄、归国华侨三位发起人出资
设立,于2024 年7 月1 日登记成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600 万元,大峤认缴出资
300 万元(持股50%),应于2024 年12 月31 日前缴足;怀澄认缴出资180 万元(持股30%),应于
2025 年3 月31 日前缴足;归国华侨认缴出资120 万元(持股20%),已于公司成立当日一次性缴
足。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出资催缴):2025 年1 月5 日,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某发现大峤未按期缴纳出资
(300 万元分文未缴),遂以监事会名义向大峤发出《催缴出资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30
日内缴足出资。大峤收到通知后未予理会。
第二阶段(失权通知):2025 年3 月1 日,轻飞扬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议向大峤发出失
权通知。当日,董事会将《失权通知》以挂号信方式寄出,通知大峤其未缴纳的300 万元出资对
应的股权全部丧失。该通知于2025 年3 月3 日由大峤签收。
第三阶段(失权股权处置):2025 年3 月15 日,怀澄和归国华侨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大
峤丧失的股权按二人出资比例(3:2)分别认缴。怀澄认缴180 万元,归国华侨认缴120 万元,并
约定于2025 年6 月30 日前缴足。
第四阶段(大峤异议):大峤于2025 年4 月1 日收到怀澄和归国华侨关于股权变动的通知
后,对失权决定提出异议,认为:(1)催缴主体应为董事会而非监事会,监事会的催缴程序不合
法;(2)失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应为送达之日(3 月3 日),而董事会通知上写的是“自发出之日(3
月1 日)起生效”,导致其丧失了3 月1 日至3 月3 日期间的股权权益;(3)失权通知未给予其
申辩机会,程序违法。大峤于2025 年4 月15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失权决定。
第五阶段(股权后续处置):2025 年7 月1 日,怀澄和归国华侨按股东会决议缴足了各自认
缴的新增出资。但大峤所丧失的300 万元股权中,仍有部分对应的出资未被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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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解析】
1.第一阶段中,监事会以自身名义向大峤发出《催缴出资通知书》,该催缴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1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
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
催缴书,催缴出资。”本案中,催缴义务主体应为董事会,而非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王某以监事
会名义催缴,主体错误,催缴程序不合法。但需注意:催缴程序的不合法本身并不导致后续失权
决定必然无效,但可能成为大峤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
2.第二阶段中,董事会向大峤发出失权通知,该通知的生效时间应为发出之日还是送达之
日?董事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生效时间为“发出之日”(3 月1 日),董事会的做法正确。依据《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
权。”法律明确采用发信主义(发出即生效),而非送达主义。因此,大峤自2025 年3 月1 日起
即丧失未缴纳的300 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其主张3 月1 日至3 月3 日期间仍享有股权权益,于
法无据。
3.大峤主张“失权通知未给予申辩机会,程序违法”,该主张是否成立?
不成立。《公司法》第52 条对失权程序的规定为:催缴→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董事会决议
→发出失权通知。法律并未规定公司必须在发出失权通知前给予股东申辩或听证的机会。失权制
度的设计强调效率和对出资义务的严肃性,股东未按期出资即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大峤
的“申辩权缺失”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4.第三阶段中,怀澄和归国华侨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按出资比例认缴大峤丧失的股权,该
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规定。依据《公司法》第52 条第2 款:“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
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
足额缴纳相应出资。”怀澄和归国华侨在失权后六个月内即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认缴方案,属于
依法转让股权,符合法律规定。且按二人原出资比例(3:2)分配认缴额度,操作合理合法。
5.第四阶段中,大峤于2025 年4 月15 日提起诉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否。依据《公司法》第52 条第3 款:“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峤于2025 年3 月3 日签收失权通知,其于4 月15 日起诉,
已超过30 日的法定期限。
6.第五阶段中,若大峤丧失的股权在六个月内未全部转让或注销,剩余部分应如何处理?应
由谁承担出资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52 条第2 款,若丧失的股权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则由公司其他股
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怀澄(持股30%)与归国华侨(持股20%)应按3:2 的比例
承担剩余股权的出资义务;若二人仍不缴纳,公司可依法向其催缴并再次启动失权程序。
三十六.【高仿模拟题·案情】(15 分)
2024 年8 月1 日,洪丞、瞳虎、昭元三人共同签署《股东协议》,决定设立“海山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人民币。
2.洪丞认缴出资6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00 万元,以其享有专利权评估作价400 万元),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董事会。
3.瞳虎认缴货币出资300 万元,担任公司监事,公司不设监事会。
4.昭元认缴货币出资100 万元。
5.公司章程约定所有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2024 年9 月1 日)一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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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4 年9 月1 日登记成立。至2025 年10 月,三位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洪丞仅实缴
货币100 万元,其用以出资的专利权因涉及权属纠纷,已被法院冻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瞳虎已按期足额实缴货币300 万元;昭元分文未缴。
经洪丞多次催缴,昭元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出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问题】
1.根据《公司法》,公司如何向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昭元追缴出资?
2.执行董事洪丞在此过程中负有何种责任?
3.洪丞的出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他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瞳虎作为监事,对于洪丞的出资问题可以采取何种行动?
5.请综合分析本案中各股东的法律风险。
【答案】
1.公司(执行董事洪丞)必须向昭元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书》,给予其不少于60 天的宽限
期(1 分)。宽限期届满,昭元仍未缴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本案中洪丞作为执行董事可决
定)(1 分),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昭元其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1 分)。
2.洪丞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负有向未出资股东昭元进行书面催缴的法定义务(1 分)。如果
洪丞未履行该催缴义务,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洪丞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 分)。瞳虎作为监事,可以监督洪丞履行这一职责(1 分)。
3.洪丞认缴货币200 万,实缴仅100 万,构成未按期足额出资(1 分)。其专利权出资存在两大严
重问题:第一,权属瑕疵。出资标的物已被法院冻结,存在权利负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
公司无法实际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价值瑕疵。该专利可能因权属纠纷而价值大幅贬损甚
至归零,无法达到章程约定的400 万元估值。洪丞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1
分)。对于货币部分,他需补足100 万。对于专利权部分,他必须消除权利负担并办理过户,若
因无法过户或价值显著不足,则他需要以货币补足400 万元的出资。洪丞未按规定缴纳出资,除
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分)。
4.瞳虎作为监事,若发现洪丞存在出资不实、怠于催缴昭元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瞳虎可
以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 分),或代表公司向洪丞提起诉讼(1 分),要求其履行出资义
务、赔偿公司损失(1 分)。
5.(1)昭元风险:①收到催缴书后,若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将面临失权的风险;②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③需向已足额出资的瞳虎承担违约责任(1 分)。
(2)洪丞风险:①需补足100 万货币出资;②需解决专利权问题或补足400 万货币出资,否
则构成严重出资不实;③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④作为董事,可能因怠于催缴昭元而
承担赔偿责任;⑤需向瞳虎承担违约责任(1 分)。
(3)瞳虎已按期足额出资,履行了全部义务。①作为股东,可要求洪丞、昭元承担违约责任;
②作为监事,可监督并采取法律行动追究洪丞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瞳虎在本案中法律风险最
低,但其有责任积极行使监事职权,否则也可能因怠于履职而承担责任(1 分)。
三十七.【课后练习题·案情】
王蕊公司成立之时,阿渺冒用阿政的身份,将阿政登记为股东。
【问题】
阿政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答案】
不享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 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行为人应当就其
冒用行为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冒名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
就是说法律并不赋予被冒名人阿政任何公司股东的义务,反之,被冒名人阿政亦不应享有任何公
司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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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课后练习题·案情】
2015 年6 月,刘盼等18 位自然人、茗元公司、白捡公司与大森林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书》,
协商成立三太子有限公司。2015 年7 月公司登记成立,刘盼等18 位自然人、茗元公司、白捡公司
与大森林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0%、10%、29%和51%。白捡公司的出资超出章程期限迟迟不到位。
【问题】
如三太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的白捡公司股东资格,须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答案】
公司需要催告白捡公司缴纳出资,如果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其股
东资格,但公司应及时办理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出资。
三十九.【课后练习题·案情】
2023 年2 月,元宇宙公司与三体公司、罗辑、章北等共同出资成立ChatGPT 有限公司,后发
生股东资格争议。
【问题】
如何综合认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
示;二是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
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四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以上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个案有
所侧重。
重点十五、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合同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意思自治
投资权益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实际出资人以
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契约精神
变更股东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合性
保护善意
相对人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
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
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
交易安全
四十.【课堂讲解题·案情】
临海与有才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临海在赤焰公司认缴的出资由有才实际缴纳,
股权实际为有才所有,有才与临海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2017 年8 月,临海因拖欠小额贷款公
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3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法院查封了临海在赤焰公司的股权,对此,有才提出案外人异议。
【问题】
有才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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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才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不成立。本案中,临海是名义股东,有才是实际出资人,股权登
记在名义股东临海名下,基于公司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力,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股权
为名义股东所拥有,并有权主张强制执行该股权。实际出资人不得以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对抗名义
股东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故有才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不成立。对于有才的损失可以向临海去
追偿。
重点十六、有限公司股东意思自治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分红权
原则:按照“实缴比例”;例外: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人合性
增资优先权
原则:按照“实缴比例”;例外: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表决权
原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一.【课堂讲解题·案情】
2015 年1 月,天空、春梅、假河马、习惯、平凡共同出资设立亦涵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亦涵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天空认缴出资600 万元,春梅认缴出资250 万元,假河
马、习惯、平凡各认缴出资50 万元。全体股东约定平均分配红利,公司增资时各位股东平均认缴
出资。
2024 年7 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决议,亦涵有限公司变更为亦涵股份
公司。
【问题】
1.亦涵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分配红利的约定是否合法?
2.亦涵有限公司关于增资的约定是否合法?
3.亦涵有限公司变更为亦涵股份公司的决议如何定性?
【答案】
1.合法。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亦涵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平均
分配红利合法。
2.合法。全体股东可以约定增资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因此亦涵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关于公司增资的约定合法。
3.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第27 条,由于亦涵有限公司变更为亦涵股份公司的决议未达法定通过比例,因
此决议不成立。
重点十七、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主体要求
1.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
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
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特定主体
前置程序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
2.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顺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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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十二.【课堂讲解题·案情】
2025 年3 月,橘子海与香如故共同出资设立永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橘子海持股70%,香如
故持股30%。为拓展业务,永成公司随后设立全资子公司宇翔公司,并将自身主营业务全部转由宇
翔公司实际运营。
自公司成立以来,永成公司虽长期保持盈利,但从未向股东分红。香如故作为小股东,对永
成公司及宇翔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产生疑虑。为此,香如故聘请律师,于2026 年8 月15
日同时向永成公司和宇翔公司分别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并复制两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
账簿及会计凭证,并说明其目的为“核实公司真实盈利情况及长期不分红的合理性”。
永成公司收到请求后,于8 月30 日书面回复,认为香如故要求查阅宇翔公司材料系“不正当
目的”,因其已不直接参与永成公司经营,且宇翔公司业务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故仅同意香如故本人查阅永成公司会计账簿,但拒绝提供宇翔公司任何材料,并拒绝其
委托律师共同查阅。宇翔公司则未作任何回复。
【问题与解析】
1.香如故是否有权查阅宇翔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法律依据?
有权。依据《公司法》第57 条第5 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关于查阅母公司材料的规定。宇翔公司系永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如故作为永成公司股东,
有权依法查阅宇翔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2.香如故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共同查阅?永成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是否合法?
(1)有权委托律师共同查阅。《公司法》第57 条第4 款规定,股东查阅材料时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因此香如故有权委托律师代为查阅。
(2)永成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全部拒绝不合法。永成公司若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应在收
到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但“核心商业秘密”本身不构成当然的拒绝事由,公
司需举证证明股东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如同业竞争等)。仅以“商业秘密”笼统抗辩,不
能成立。
3. 针对宇翔公司未作回复的行为,香如故可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宇翔公司逾期未作任何答复,违反15 日内书面答复的法定义务,视为拒绝查阅。香如故可采
取以下救济: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成公司及宇翔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供其查阅;在诉讼中可申请证据保全,防止材料被转移或销毁。
四十三.【课堂讲解题·案情】
春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银公司”)有三位股东:君儒公司持股51%(控股股东),
欢石公司持股30%,没功夫持股19%。公司章程未对股权回购作出特别约定。
事件一(查阅权纠纷):2024 年7 月,君儒公司因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春银公司全部股权,
为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向春银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自2018 年1 月至今的全部会计
账簿及会计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发票等)。春银公司收到请求后,于第12 日书面
回复,以“君儒公司查阅原始凭证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且其目的仅为评估股权价格,不属于
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事件二(回购权纠纷):同月,欢石公司因春银公司自2018 年3 月起连续多年盈利但从未分
配利润,且其与控股股东君儒公司在经营方针上存在严重分歧,遂书面请求春银公司以合理价格
回购其持有的30%股权。春银公司以“公司章程未规定回购事项”及“公司尚有发展资金需求”为
由予以拒绝。欢石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春银公司回购其股权。
【问题与解析】
第42 页
1.君儒公司为转让股权而查阅会计原始凭证,是否属于“不正当目的”?春银公司是否有权
拒绝?
不属于不正当目的,春银公司无权拒绝。依据《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需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不正当目的的方可拒绝。
转让股权时确定合理转让价格,是股东行使财产权的正当需要,属于正当目的。《公司法》
明确将原始凭证(即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君儒公司有权查阅。春银公司拒绝理由不成立。
2.春银公司能否以“商业秘密”为由,仅允许查阅账簿而拒绝提供原始凭证?
不能。依据《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股东的查阅权明确涵盖“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二者是并列权利。公司虽可因商业秘密限制查阅范围,但须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
害可能,仅以笼统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春银公司的拒绝不合法。
3.欢石公司要求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原则上不予支持。依据《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须满足以下情形之
一:(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
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本案中,春银公司自2018 年3 月起未分配利润,至2024 年7 月约6 年,但未明确
是否“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也未说明欢石公司是否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若上述
条件均满足,欢石公司有权请求回购;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经营方针分歧”并非法定
回购事由,春银公司以章程未规定为由拒绝亦有依据,因此欢石公司的请求原则上不成立。
4.君儒公司查阅后发现财务造假,能否将该信息用于股权转让谈判中压低受让方报价?
不能用于不当目的,但可合法使用。该信息可作为君儒公司内部评估股权价值的依据,合理
影响其谈判底价。若发现财务造假,君儒公司应通过股东质询、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诉讼等合法途
径主张权利。
四十四.【课后练习题·案情】
姝含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 年,小樊是持有姝含公司0.8%股权的小股东。2024 年7 月,姝含
公司收购了贝贝公司85%的股权,成为贝贝公司持股85%的控股股东。后姝含公司任意处置贝贝公
司的主要资产,小樊对此感到不满,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股东权益,遂请求查阅姝含公司和贝
贝公司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
1.小樊是否有权查阅贝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小樊查阅姝含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要书面说明查阅的理由?
【答案】
1.无权。《公司法》第57 条第1 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57 条第5 款规定:“股东
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据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本题中,小樊持有姝含公司0.8%的股权,姝含公司持有贝贝公司
85%的股权,小樊是姝含公司的股东,但贝贝公司并非姝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樊无权查阅贝贝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2.不需要。小樊系姝含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姝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目的,但小樊请求查阅的是姝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需要说
明目的。
四十五.【课后练习题·案情】
2025 年1 月,十三鳞、大海合资创立A 有限责任公司,十三鳞持有70%的股权,大海持有30%
的股权。后因公司发展需要,A 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 公司,且A 公司的业务由B 公司接手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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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后因A 公司长期盈利但不分红,大海聘请律师想要查看A、B 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问题】
1.大海是否可以查看AB 两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2.大海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查看AB 两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答案】
1.可以。《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7 条第5 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大海持有A 公司30%的股权,是A 公司的股东,B 公司则是
A 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当A 公司长期盈利不分红时,大海可以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要求
查阅A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B 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2.可以。《公司法》第57 条第3 款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本题中,股东大海有权委托律师查阅AB 两家公司的会计账簿
和会计凭证。
重点十八、股东代表诉讼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基本规则
前提
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对应性
主体
要求
1.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比例限制);
2.股份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
区分思维
前置
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注意】交叉请求
合理性
代表
诉讼
1.拒绝提起诉讼;
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
【注意】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见义勇为
四十六.【高仿模拟题·案情】案情(15 分)
爱丽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丝公司”)成立于2022 年,注册资本2000 万元。股东刘
甲认缴出资1200 万元(已实缴600 万元,剩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持股60%。股东
静姝认缴出资800 万元(已全部实缴),持股40%,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26 年5 月,刘甲突发疾病去世。其子刘丙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欲继承其父60%的股权。
静姝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刘丙长期在外,不熟悉公司经营,拒绝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未
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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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奔赴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大腕,曾以奔赴公司名义与自己控制的“扶
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远高于市场价的长期运输合同,涉嫌利益输送。
刘丙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股东资格权利。静姝则准备启动股东除名程序。
【问题】
1.刘丙能否继承其父刘甲在爱丽丝公司的股东资格?静姝能否以“不熟悉经营”为由拒绝?
2.静姝能否启动对股东刘丙的除名程序?
3.刘丙若发现沙大腕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了奔赴公司的权益,他是否可以代表奔赴公司向沙大
腕提起诉讼?
【答案】
1.(1)可以继承(1 分)。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
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 分)。”本案中章程无例外规定,故刘丙
可依法继承股东资格(1 分)。(2)不能拒绝(1 分)。“不熟悉经营”不构成法律上的拒绝理
由(1 分)。静姝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义务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其异议不影响刘丙股东资格继
承权的行使(1 分)。
2.不能(1 分)。股东除名制度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一分不出)的股东(1 分),刘甲已
实缴600 万元,故不适用该制度(1 分)。刘丙通过继承取得股权,静姝以“治理分歧”为由对刘
丙进行除名,该理由于法无据(1 分)。
3.可以(1 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1 分)。本案中奔赴公司是爱丽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 分),刘丙作为母公司
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下(1 分),可代表奔赴公司,向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沙大腕提起诉讼(1
分)。
重点十九、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
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区分思维
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
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善意取得
四十七.【课堂讲解题·案情】
颜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回公司”)股东勤学拟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勤学持有商经熊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经熊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已实缴出资且无权利瑕疵,拟将该股权作价
200 万元转让给颜回公司作为出资。2025 年3 月,勤学提出以其持有的商经熊公司10%股权(价值
200 万元)向颜回公司出资。公司监事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不属于法定出资方式,勤学不能以股权出资。
傅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傅斯公司”)股东利萨拟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利萨对商经熊公司享
有100 万元的到期债权,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且依法可以转让。利萨拟将该债权作价100 万
元转让给傅斯公司作为出资。2025 年4 月,利萨提出以其对商经熊公司的100 万元债权向傅斯公
司出资。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异议,认为: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无法收回),不属于法定出资方
式,且债权出资无法评估作价,利萨不能以债权出资。
【问题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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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勤学以其持有的商经熊公司股权向颜回公司出资,该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符合规定。依据《公司法》第48 条第1 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权出资的法定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本案中股权价值200 万元,可评估);可以依法转
让(商经熊公司股权依法可转让给颜回公司);权利无瑕疵(勤学的股权无权利负担)。因此,
勤学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利萨以其对商经熊公司的债权向傅斯公司出资,该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符合规定。依据《公司法》第48 条第1 款,债权已被明确列为法定非货币出资方式之一。债
权出资的法定条件: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中利萨对商经熊公司的100 万元债权系真实到
期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债权金额明确为100 万元);可以依法转让(债权依法可以转让给
傅斯公司)。因此,利萨以其债权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十八.【课堂讲解题·案情】
a、b、c、d 四个自然人和e 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钦)成立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
公司设立时,a 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 仅完成出资的50%,剩余50%在5 年内缴纳完
毕;e 以一套房屋出资(价值300 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剩余部分在第8 年缴清。公司董事
会由b、c、d 和e 公司指派的人员组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e 公司派出的董事担任,e 公司一
直派出的都是邓钦。
b 欠债权人北极熊的货款,b 与北极熊签订股权买卖合同,并约定如b 到期偿还债务,则股权
归回至b;如果b 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股权归北极熊所有。随后,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记
载都变更为了北极熊。
后经查,e 公司用以出资的房屋实际为郭荣所有,误登记在e 公司名下,而邓钦对此事一直知
情。
【问题】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 公司提供的房屋?
2.股东b 与北极熊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案】
1.不能。邓钦既是e 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钦对此知情,应视为甲
公司对此知情,由于不符合《民法典》311 条构成要件,因此甲公司不能善意取得e 公司提供的房
屋。
2.让与担保约定有效,流质约定无效。
(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b 和北极熊之间的让与担保约定有效。由
于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b 和北极熊之间的担保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如果债务人B
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北极熊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本案关于“b 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股权归北极熊所有”之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该部
分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重点二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抽逃出资
1.3+N 表现形式: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资本维持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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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后果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
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
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意】期限利益丧失。
入库原则
四十九.【课堂讲解题·案情】
圆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圆梦公司”)成立于2023 年1 月,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股
权结构为:熊猫小弟认缴出资100 万元(持股50%),出资期限为2030 年12 月31 日;圆梦大哥认
缴出资60 万元(持股30%),已实缴;圆梦二哥认缴出资40 万元(持股20%),已实缴。熊猫小弟
的100 万元出资至今分文未缴。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债务产生与诉讼):2024 年3 月,圆梦公司与债权人悟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款
总额为50 万元,约定付款期限为2024 年12 月31 日。合同到期后,圆梦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
付。悟空于2025 年3 月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圆梦公司支付悟空货款50 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
后,悟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阶段(执行调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圆梦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仅
为0.5 万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 圆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另有5 起执行案
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3. 股东熊猫小弟尚有50%的出
资(即100 万元)未缴纳,其出资期限为2030 年12 月31 日,目前尚未到期;4. 圆梦公司已实
际停止经营,无恢复经营的可能。
第三阶段(各方主张):悟空主张:圆梦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有权要求熊猫小弟直接
向其个人偿还50 万元货款。理由是:熊猫小弟作为未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已实质破产,应加速到期。熊猫小弟主张:1.其出
资期限为2030 年,尚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悟空无权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2.即使需要出
资,也应当向公司缴纳,而非向悟空个人清偿;3.其未出资行为并未侵害公司利益,不应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圆梦公司主张:公司已无力经营,同意悟空直接向熊猫小弟追偿,公司不再承担任
何责任。
第四阶段(追加申请):悟空依据《公司法》第54 条,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熊猫小弟为被执
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100 万元范围内对圆梦公司的5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与解析】
1.圆梦公司是否构成《公司法》第54 条规定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构成。依据《公司法》第54 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本案中:圆梦公司对悟空的50 万元货款债务已到期且经法院判决确认;法院执行中
查明公司仅有0.5 万元存款,远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另有5 起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
本”;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无恢复经营可能。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圆梦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构
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悟空是否有权要求熊猫小弟提前缴纳出资?该出资应向谁缴纳?
(1)有权要求提前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第54 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
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熊猫小弟
的出资期限为2030 年,尚未届满,但圆梦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
件。悟空作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熊猫小弟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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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应向公司缴纳,而非向悟空个人缴纳。《公司法》第54 条明确规定为“提前缴纳
出资”,出资款应缴入公司财产,进入公司责任财产,而非直接向个别债权人清偿。这是股东出
资义务的本质属性:出资是对公司的义务,而非对债权人的义务。
3.悟空要求熊猫小弟直接向其个人偿还50 万元货款,该主张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不应支持。悟空混淆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两种制度;
依据《公司法》第54 条,加速到期的后果是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而非直接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
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出资期限已届满而未缴纳(《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13 条第2 款),而本案中熊猫小弟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悟空只能要求熊猫小弟
向公司缴纳出资,再由公司(或通过破产/执行分配程序)向其清偿债务,不能直接要求熊猫小弟
向其个人偿还。
4.熊猫小弟主张“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该主张是否成立?
不成立。在正常情况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公司不得要求其提前缴纳;但在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定情形下,《公司法》第54 条突破了股东的期限利益,允许债权人要求股
东提前缴纳出资;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股东利用认缴制逃避出资义务,导
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因此,熊猫小弟的期限利益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即告丧
失,其主张不成立。
5.熊猫小弟是否因其未出资行为而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依据《公司法》第49 条第3 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出资期限已届满而股东未
缴纳,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等)。本案中:熊猫小弟的出资期限为
2030 年,目前尚未届满;其未出资行为不构成“违反出资义务”(因为期限未到);不存在侵犯
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熊猫小弟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需按《公司法》第54 条提前缴纳出资(注
意:提前缴纳出资是法定加速到期,而非赔偿责任
重点二十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对内转让
意思自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
人合性
对外转让
告知义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
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章程优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出资
转让
未到期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
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期限利益
与补充责
任
已到期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
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
让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与例外
一股N 卖
保护善意相
对人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
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
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
区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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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
五十.【课堂讲解题·案情】
仟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彧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股东为
苏与知及其他数位股东,其中苏与知持股10%。2024 年4 月,秦小沫通过函件告知仟彧公司股东苏
与知,表示希望购买其持有的仟彧公司10%股权。
2024 年4 月15 日,苏与知收到秦小沫的购买意向函后,随即发函告知仟彧公司其他股东,说
明其拟将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秦小沫。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均表示无异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苏与知遂于2024 年4 月20 日通知秦小沫,表示同意转让。
2024 年5 月1 日,苏与知与秦小沫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2024 年5 月1 日,
自该日起股权收益归秦小沫所有。协议签署当日,秦小沫向苏与知支付了全部200 万元转让款。
2024 年7 月初,仟彧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2024 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秦小沫主张公司
应向秦小沫支付该笔利润。
2024 年8 月底,仟彧公司终于办理完毕股东名册变更、章程修改等程序,将秦小沫正式记载于
股东名册。
【问题与解析】
1.秦小沫有效取得仟彧公司股权的时间是2024 年5 月1 日还是2024 年8 月底?
有效取得股权的时间为2024 年8 月底(股东名册变更完成时)。依据《公司法》第86 条第2
款: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秦小沫虽
于2024 年5 月1 日签署协议并付款,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前,其仅享有对苏与知的合同债
权,尚未取得对公司的股东权利。其有效取得股权的时间为2024 年8 月底。
2. 2024 年7 月初,秦小沫是否有权要求仟彧公司将受让的10%股权对应的利润支付给自己?
无权。依据《公司法》第86 条第2 款,秦小沫在2024 年8 月底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利
润分配决议于2024 年7 月初作出。在利润分配决议作出时,秦小沫尚未取得股东资格,无权向公
司主张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
五十一.【高仿模拟题·案情】案情(9 分)
可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共有李逍遥、欢、梅杰三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
别规定。
2023 年5 月10 日,股东李逍遥未通知其他股东,与公司外人员静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将其全部40%股权以50 万元价格转让给静怡,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3 日内一次性付清。
5 月12 日,欢、梅杰得知此事后,向李逍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
权。李逍遥回复称:“已与静怡签订协议,无法撤销。”欢、梅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
权。
庭审中,欢表示愿意以50 万元购买李逍遥的全部股权,梅杰则表示仅愿意购买其中20%的股
权(对应价款25 万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问题】
1.李逍遥向静怡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欢、梅杰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确定二者的购买比例?
3.若可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无效(1 分)。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并赋予其他股东30 日的优先购买权(1 分)。李逍遥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与
静怡签订协议,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欢、梅杰的优先购买权(1 分)。因此,该转让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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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2.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1 分)。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权。欢要求购买全部股权,梅杰要求购买部分股权,属于“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情形(1 分)。首先应由欢、梅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如本案),
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即欢30%、梅杰30%)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欢、梅杰出资比例相
同,原则上可各购买李逍遥所转让股权的50%(即各20%股权),但需以同等条件(总价50 万
元)计算具体价款(1 分)。
3.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分)。若
章程要求“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则李逍遥对外转让股权不仅需履行通知程序,还必须获得欢、
梅杰的同意。若欢、梅杰不同意转让,李逍遥不得向静怡转让股权;若欢、梅杰同意转让,则仍
可行使优先购买权(1 分)。本案中李逍遥未履行任何程序,转让行为无效(1 分)。
五十二.【高仿模拟题·案情】(28 分)
捞起的月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月亮公司”)成立于2024 年1 月,是一家专注于
软件开发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公司成立后
五年内缴足。公司股东及任职情况如下:股东小龙女认缴出资255 万元,持股51%,已实缴100 万
元,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流苏认缴出资150 万元,持股30%,已实缴150 万元,担任
总经理。股东刘鑫认缴出资95 万元,持股19%,已实缴50 万元,担任监事。2025 年8 月,股东
小龙女在未以书面形式有效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便与公司外部的投资人小杭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小龙女将其持有的全部51%股权作价300 万元转让给小杭。小杭在签约后次日即向
小龙女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股东流苏和刘鑫知悉后,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流苏当即书面通知小龙女和公司,明确表示愿
以同等条件购买小龙女拟转让的全部股权。刘鑫则认为小龙女未履行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应属
无效。
此外,流苏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发现,小龙女在2025 年6 月曾以公司名义与小龙女本人实
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明显不利于月亮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涉嫌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约80 万元。
由于内部协商彻底破裂,股东流苏和刘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与公司权益。
【问题】
1.在股权转让时,股东小龙女的出资义务应如何承担?
2.小龙女向小杭转让股权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股东流苏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行使的条件、期限应遵循何种规则?
4.小龙女与小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小杭能否直接取代小龙女成为公司股
东?为什么?
5.作为监事,股东刘鑫有哪些法定职权可以应对此次股权转让纠纷和小龙女的关联交易行
为?
6.小龙女的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何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股东可如何追究其
责任?
7.股东流苏和刘鑫可以提起哪两种类型的诉讼?
【答案】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小杭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1
分)。若小杭未按期缴纳(1 分),转让人小龙女对小杭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1
分)。
2.不符合规定(1 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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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1 分)。小龙女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直接侵犯了其他股
东的优先购买权(1 分)。
3.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1 分)。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1 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1 分)。
4.协议效力:小龙女与小杭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
有效(1 分)。但该协议的履行(即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因侵犯流苏的优先购买权而受阻
(1 分)。股东资格:小杭不能直接取代小龙女成为股东(1 分)。因为流苏已合法行使优先购买
权,小龙女应当将股权转让给流苏(1 分)。小杭无法取得股权,只能依据有效合同向小龙女主张
违约责任(1 分)。
5.监事刘鑫有权检查公司财务(1 分);有权对执行董事小龙女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1
分),并对其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1 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就股权转让
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决议(1 分);在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1
分);在公司需提起诉讼而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 分)。
6.小龙女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1 分),小龙女应当对其违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
80 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分)。股东流苏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刘鑫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 分)。
如果刘鑫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流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小龙女赔偿公司损失(1 分)。
7.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1 分):由股东流苏提起,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小龙女的全部股权(1 分)。股东代表诉讼(1 分):由股东流苏或刘鑫在满足前置程序后提起,
请求法院判令小龙女向公司赔偿因其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失80 万元(1 分)。
五十三.【课后练习题·案情】
初夏公司有股东4 人,分别为赵一、钱二、孙三、工会,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初夏公司
全体职工持股。2021 年6 月,职工股东李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周五,未告知其他股东。
【问题】
职工股东李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周五的行为,效力如何?
【答案】
思路一:本案中,从外观主义角度,职工股东李四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因此李四
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周五的行为,不适用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思路二:本案中,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承认李四享有转让权,但应遵守公司法关
于股东对外转让的相关规定,鉴于李四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进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不宜认定为有效。
五十四.【课后练习题·案情】
冯春鹏、闫文静为甲公司的股东,二人分别持股20%和80%。2024 年1 月,闫文静与案外人薇
薇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薇薇安,并于当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25 年
5 月,冯春鹏将闫文静诉至法院,认为闫文静在未通知冯春鹏的情况下,私自伪造股东会决议、股
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薇薇安,损害了其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令将闫文静持有的
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冯春鹏。
【问题】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闫文静于2024 年1 月将甲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薇薇安,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冯春鹏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5 年5 月,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已超过一年,该“一年”
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故法院应判决驳回冯春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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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二十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股东资格继承权
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定优先
五十五.【课堂讲解题·案情】
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成立于2023 年12 月8 日,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事项未作任何规定。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股东去世):2024 年7 月8 日,李四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李四生前与华晓文系夫
妻关系,李四未立遗嘱,其合法继承人仅有配偶华晓文(父母均已去世,无子女)。华晓文欲依法继
承李四在中通公司的股东资格及相应股权。
第二阶段(继承争议):华晓文向中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其登记为李四股权的合法继
承人,行使股东权利。张三和王五得知后,提出以下主张:
张三主张:(1)华晓文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须经张三和王五一致同意,因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
继承人不能当然加入公司;
(2)若华晓文坚持继承,张三主张按照合理价格购买李四的全部股权(行
使优先购买权)。
王五主张:(1)同意张三的观点,认为华晓文不得自动继承股东资格;(2)若华晓文继承股权,
王五主张按持股比例(1:1)与张三共同购买李四的股权。
华晓文主张:(1)依据《公司法》规定,其作为李四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李四的股东
资格和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2)张三和王五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继承不属于股权转让,
不适用优先购买规则。
第三阶段(章程修改争论):在继承纠纷尚未解决期间,张三和王五于2024 年9 月召开临时股
东会(华晓文尚未被确认为股东,未通知其参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条款:“自然人股
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自动继承股东资格,该股权应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该修改
决议经张三(40%)和王五(30%)赞成,合计70%表决权通过。
第四阶段(华晓文的反制):华晓文得知章程修改后,主张该修改决议无效,理由如下:(1)修
改章程时其尚未被确认为股东,但作为李四股权的合法继承人,其权益已受到直接影响,应有权参
与表决;(2)该章程修改具有溯及效力,直接损害其对李四股权的继承权,应属无效;(3)继承事
项发生后修改章程,不能适用于已发生的继承事件。
【问题与解析】
1.李四去世后,华晓文作为其唯一合法继承人,能否依法继承李四在中通公司的股东资格?需
要张三和王五一致同意吗?
(1)华晓文有权继承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第90 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通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任何规
定,因此应适用法定默认规则——华晓文作为李四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李四的股东
资格,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2)不需要张三和王五一致同意。张三主张“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已明确规定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定权利,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其他股东
的意志不能阻却继承。张三和王五的“一致同意”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2.张三和王五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李四的股权?
不能。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
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
有约定的除外。股权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而非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优先购买权制度适用于
意定转让(主动转让),不适用于法定继承。因此,张三和王五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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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阶段中,张三和王五通过股东会修改章程,增加“继承人不得自动继承股东资格”的条
款,该修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程序上合法,但对已发生的继承事件无效。(1)程序上合法。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职
权,依据《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三(40%)+王
五(30%)=70%,达到法定通过比例。华晓文尚未被确认为股东,未被通知参会不构成程序违法。
(2)实体上不能适用于已发生的继承事件。李四已于2024 年7 月8 日去世,继承事实发生在章
程修改(2024 年9 月)之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保护合法既得权益的原则,该章程修
改不能影响华晓文对李四股权的继承权。华晓文的继承权在章程修改前已经依法成立,修改后的
章程条款对本次继承事件不适用,仅对章程修改后发生的继承事件具有约束力。
4.华晓文主张“修改章程具有溯及效力,损害其继承权,应属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
主张成立,但“无效”的对象应准确界定。正确部分:修改后的章程条款不能溯及适用于本
次继承事件。华晓文对李四股权的继承权在李四去世时(2024 年7 月8 日)已依法成立,该权利
不因后续章程修改而被剥夺。需修正的部分:该章程修改决议本身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对本次继
承事件不发生效力。该条款对未来(修改后)发生的股东死亡事件具有约束力,但不适用于已经
发生的继承事实。正确的表述应为:“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对本次继承事件不适用”,而非“整个
章程修改决议无效”。
重点二十三、有限公司股权回购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异议股东
回购
请求权
1.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注意】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
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受压制股
东回购
请求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
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意定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
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
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指导案例96 号
意思自治
五十六.【经典案例·案情】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 年4 月5 日。2004 年5 月,
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 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持股人若辞职、
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
股东签名通过。
2006 年6 月3 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 万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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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2006 年8 月28 日,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 万元整。
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问题】
1.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
2.大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3.原《公司法》第74 条(新《公司法》第89 条)能否适用本案?
4.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答案】
1.合法。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
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
2.合法。大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
规定,宋文军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
转让权利的情形。
3.不能。本案属于大华公司是否有权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及与宋文军的合意而回购宋文军股
权,对应的是大华公司是否具有回购宋文军股权的权利,原《公司法》第74 条(新《公司法》第
89 条)不能适用于本案。
4.不能。《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专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于公司出资的行为,公司不能
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宋文军的这一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重点二十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权法定
主义
【注意】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区分思维
五十七.【课堂讲解题·案情】
简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简兮公司”)于2024 年7 月1 日由可乐、露露、闻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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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300 万元。股权结构为:可乐持股50%,露露持股30%,闻闻持
股20%。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等事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事件一(股东会授权与表决权纠纷):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表决权。”2024 年10 月,公司因经营需要计划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提出方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以多数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露露对此决议提出
异议,认为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会的法定专属职权,股东会无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该授权决议
无效。同年12 月,股东会审议一项增资扩股议案。可乐投赞成票,露露投反对票,闻闻弃权。公
司认为可乐持股50%,超过半数,决议通过。露露则主张,因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应当全体股东
一人一票,各股东享有平等表决权,可乐的一票不能代表全体,决议不成立。
事件二(选举与更换董监事纠纷):2025 年3 月,简兮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以下两项议题:
议题一: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股东会提名并选举了全部5 名董事(含董事长可乐),其中
包含职工代表闻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经股东会确认)。露露提出反对,认为职工代表董
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股东会无权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
议题二:股东会以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决议,免去监事赵某(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监事职务,
同时选举钱某为新任监事。露露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罢免,股东会
此举违法。
事件三(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纠纷):2025 年6 月,可乐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
款。简兮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乐和闻闻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合计持股70%),露露未出
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会议以“代表70%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
议通过后,露露得知此事,主张该决议无效,理由是: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三分之二股东(人
数)通过,而非三分之二表决权,本次会议仅有2 名股东出席,未达到全体股东的2/3,决议程序
违法。
【问题与解析】
1.事件一中,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是否合法?
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9 条第2 款:“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发行公司债券虽属股东会职权,但法律明确允许股东会授权给董事会行使。因此,简兮公
司股东会以多数通过授权决议,符合法律规定。露露主张“股东会无权授权”是错误的。
2.事件一中,增资扩股议案的表决,应按“出资比例”还是“一人一票”?露露的主张是否
正确?
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露露的主张错误。依据《公司法》第65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
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无例外约定。露露主张“一人一票”无法律和章程依
据。
3.事件二中,股东会对职工代表董事闻闻进行选举和更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依据《公司法》第68 条第1 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闻闻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而非由股东会选举。股东会无权选举职工代表董事,也无权罢免其职务(罢免亦应由职工
代表大会决定)。股东会将职工代表董事列入换届选举名单,程序违法。
4.事件二中,股东会在监事任期届满前免去赵某的监事职务并选举钱某,是否合法?
合法。依据《公司法》第59 条第1 款第(二)项,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的职权。赵某系非职工代表监事,属于股东会任免范围;监事任期虽未届满,
但《公司法》未禁止股东会在任期内罢免监事(无“无故不得罢免”之强制性规定);罢免须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案中已过半数通过,程序合法。因此,该罢免及重新选举行为合法有效(需
注意:若公司章程对此有更严格规定,则按章程执行,但题干未提及)。
5.事件三中,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股东人数”还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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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通过?露露的主张是否正确?
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露露主张错误。依据《公司法》第66 条第
3 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法律明确采用表决权标准而非股东人数标准。可乐(50%)+ 闻闻(20%)= 70%,已达到三
分之二以上。该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即使露露未出席会议也不影响其效力(需注意:会议召集程
序、通知方式等须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但题干未显示召集程序违法)。
(二)董事会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三人董事
会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善后义务
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决定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职权法定
主义
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人数决
任意辞任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但存在善后义务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到达主义
无因解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作出主义
五十八.【课堂讲解题·案情】
丁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燕公司”)是一家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的企业,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董事会由甲、乙、丙、丁四名董事组成,其中丙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未
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内部冲突与辞任):2026 年7 月1 日,丙因与董事长甲、董事乙在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上产生严重分歧,决定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当日,丙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任函》,内容
为:“本人丙,因个人原因,自即日起辞去丁燕公司董事职务。”该辞任函于当日由公司行政部签
收。丙在辞任函中未提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处理。
第二阶段(各方争议):丙主张:其辞任函已送达公司,自送达之日起,其董事职务即告解除,
同时法定代表人身份亦应自动终止。丙要求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其从法定代表人登记中
移除。
甲主张:(1)丙的董事辞任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未经批准不能生效;(2)丙尚在三年任期内,
任期未满,单方辞任无效;(3)即使辞任董事,为了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对外交易的便利,丙应当
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至公司选出继任者为止。
乙主张:(1)同意甲的观点,认为丙不能单方辞任;(2)若丙坚持辞任,应赔偿因其突然离职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正在洽谈中的一个重要合作项目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暂停导致的商机损失。
丁主张:丙的辞任是其个人权利,无需股东会批准,但须在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否
则公司可能面临经营风险。
第三阶段(公司拖延与丙的救济):公司收到丙的辞任函后,甲和乙联合控制董事会,拒绝讨论
丙的辞任事宜,也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2026 年7 月20 日,丙以丁燕公司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已不具有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并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同时,
丙得知公司仍以其名义对外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丙主张该合同对其个人及公司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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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补充事实):2026 年8 月10 日,丁燕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丁(合计持股70%)
通过决议,不同意丙辞去董事职务,并决议“丙的董事任期延续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2027 年12
月31 日)”,同时决议“在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丙仍应继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问题与解析】
1.丙于2026 年7 月1 日向公司递交书面辞任函,其董事职务自何时起解除?是否需要经过股
东会决议批准?
(1)董事职务自2026 年7 月1 日(辞任函送达公司之日)起解除。依据《公司法》第70 条
第3 款: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该规定明确了董
事辞任系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公司同意或股东会批准,自通知送达公司时即生效。
(2)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批准。丙的辞任是其个人权利,股东会决议不是董事辞任的生效条
件。股东会事后“不同意辞任”的决议对辞任的生效不产生影响。
2.丙辞去董事职务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同时终止?甲主张“丙应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至
选出继任者为止”是否成立?
(1)同时终止。依据《公司法》第10 条第2 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丙辞去董事职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动、同时终止,无须另行提出
辞任申请。辞任函仅提及辞去董事职务,但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步终止。
(2)甲的主张不成立。法定代表人身份附随于董事职位,董事职位一旦丧失,法定代表人身
份即告丧失,不存在“保留法定代表人身份”或“继续履行职责”的法律空间。甲的“经营连续
性”考量属于商业问题,不能改变法律的明确规定。
3.甲主张“丙尚在任期内,单方辞任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
不成立。《公司法》第70 条第3 款明确赋予董事单方辞任权,不受任期限制。董事任期制度
主要规定的是任职的最长期间和换届规则,但不排除董事在任期内主动辞任的权利。因此,甲的
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4.乙主张“丙应赔偿因其突然辞任给公司造成的商机损失”,该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原则上不应支持,除非乙能证明丙存在过错。辞任是董事的法定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不构成侵权或违约;《公司法》第70 条第3 款规定:“董事辞任生效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但本案中董事会原有四名董事,丙辞任后仍有三名董事,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三
人),丙无须继续履职;丙已提前(7 月1 日)提出辞任,公司有足够时间(最长30 日)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商机损失系公司自身未及时应对所致,与丙的辞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
乙的赔偿主张不能成立(除非公司能证明丙存在恶意或严重违反勤勉义务)。
5. 2026 年8 月10 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丙辞去董事职务”及“丙继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责”,该决议是否有效?
无效。董事辞任系单方形成权,自通知送达公司时即告生效,无须公司批准。股东会“不同
意辞任”的决议不能逆转已经生效的辞任法律效果;丙自2026 年7 月1 日起已不再是董事和法定
代表人,股东会决议不能为已不具有身份的人“恢复”职务,也不能强制其“继续履行职责”;
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第10 条第2 款、第70 条第3 款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5
条,决议内容违法,无效。
6.若丙辞任后,丁燕公司在2026 年8 月15 日才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定时限?
不符合。依据《公司法》第10 条第3 款: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丙于2026 年7 月1 日辞任,公司应于2026 年7 月31 日前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于2026 年8 月15 日确定,逾期15 天。
五十九.【高仿模拟题·案情】案情(17 分)
2026 年1 月,拥抱阳光看好人工智能赛道,独自发起设立了“大漠孤烟人工智能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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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大漠孤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 万元,全部由拥抱阳光一人在成立
前实缴,拥抱阳光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为吸引人才,拥抱阳光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向核心技术人员晔月转让了10%的股权,晔月成为
公司新任董事。转让后,拥抱阳光持股90%,晔月持股1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2026 年5 月,大漠孤烟公司因研发投入巨大,出现资金短缺。拥抱阳光以董事长身份通过电
子邮件形式向所有董事(包括他自己和晔月)发送了一份通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一项议案:为拥抱阳光妻子弟弟所控制的十全十美公司提供一笔1500 万元的贷款担保。邮件中注
明:“三日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
晔月当时正在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未及时查收该工作邮箱。三天后,拥抱阳光以“全体董事
无异议”为由,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以此为依据,代表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晔月回国得知后,
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
1.董事会召开程序不合法,决议应属无效;
2.该笔担保的债务人与拥抱阳光存在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与此同时,因拥抱阳光和晔月矛盾激化,公司董事分裂为两派,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直
无法成立。
【问题】
1.拥抱阳光独自一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合法?
2.拥抱阳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法律效力如何?
3.本案中审计委员会未能成立,会导致哪些公司治理风险?如何弥补内部监督的缺位?
4.晔月质疑该笔担保为关联交易,是否合理?若该担保确实损害了公司利益,拥抱阳光作为
董事应承担何种责任?
5.晔月认为董事会决议程序违法且内容损害其利益,他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进行救济?
【答案】
1.合法(1 分)。《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
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1 分)”公司法允
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拥抱阳光作为唯一发起人设立大漠孤烟公司合法(1 分)。
2.程序违法,决议可撤销(1 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1 分)” 本案中,拥抱阳
光采用邮件通知并附上“三日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属于召集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晔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董事会决议(1 分)。
3.导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缺失(1 分),无法对拥抱阳光的决策(如关联担保)进行有效监
督,增加了公司财务风险和利益被侵害的可能性(1 分)。股东的权利(如查账权、派生诉讼权)
和债权人的权利(如加速到期、人格否认)将成为重要的外部监督和救济渠道,以弥补内部监督
的缺位(1 分)。
4.合理(1 分)。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其与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促使公司与其关联
方进行的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并符合公平原则(1 分)。晔月的质疑具有合
理性(1 分)。如果该担保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拥抱阳光违反了董事的
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 分)。
5.晔月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董事会作出的决议(1 分),法律依据
为《公司法》第二十六条(1 分)。晔月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若该担保损害公司利
益,而公司又不起诉拥抱阳光,晔月在履行前置程序(或豁免后)后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
拥抱阳光向公司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1 分)。
六十.【课后练习题·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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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嵩山风有限公司,有股东4 人,分别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
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嵩山风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
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嵩山风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
会。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未告知工会。后工会知情后,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
曹四的董事职务。
【问题】
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是否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答案】
思路一:如果把曹四理解为职工董事,那么由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可
以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思路二:如果把工会理解为真正的股东,那么从《公司法》股东会职权角度分析,曹四就是
工会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则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不会产生
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三)监事会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豁免权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
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
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意思自治
组成
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回避原则
六十一.【课堂讲解题·案情】
2024 年7 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静水流风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静
水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公司章程规定公
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设监事会,成员三人。
公司监事会由甲、乙、春花三人组成,其中甲为控股股东(持股40%),乙为公司财务总监,
春花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随后,监事会召开会议,全体监事一致推选甲担
任监事会主席。
2025 年3 月,静水公司召开股东会,甲提议撤销监事会,改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三
名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单独设立监事会。该提议经股东会表决,
甲、乙、丁投赞成票(合计持股80%),丙投反对票(持股20%),决议通过。
2025 年6 月,丙起诉主张:(1)监事会组成不合法,甲不应担任监事;(2)监事会改设审
计委员会的决议,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不成立。
【问题与解析】
1.监事会由甲、乙、春花三人组成是否合法?
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76 条第2 款,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
监事会三人中春花为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比例符合法定最低要求(不低于1/3)。但
关键在于:依据《公司法》第76 条第4 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乙担任公司财务
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65 条第1 项),不得兼任监事,因此乙的监事资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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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导致监事会组成不合法。
2.静水公司撤销监事会、改设审计委员会的决议是否合法?
合法。依据《公司法》第69 条第1 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
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该规
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选择权,既可以设监事会,也可以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本案中,该决
议经股东会表决,甲、乙、丁赞成(合计持股80%),超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修改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程序合法。丙的反对不影响决
议效力。
3.丙提出的主张是否均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项主张不应支持。《公司法》仅禁止董事、高管兼任监事,甲作为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第二项主张不应支持。改设审计委员会属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依据《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无需全体一致同意。本案赞成票达80%,符合法定要
求。
重点二十五、股权让与担保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有效约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意思自治
无效约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
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实事求是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
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
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穿透思维
六十二.【经典案例·案情】
2014 年6 月13 日,西钢公司与刘志平签订《协议书》约定,向刘志平借款447159452.22 元
无力偿还,西钢公司将持有的龙郡公司100%股权阶段性转让给刘志平,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安全和
实现。西钢公司仍保留对龙郡公司的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待债务履行完毕后,龙郡公司100%股
权复归于西钢公司;如债务不能依约清偿,债权人可就龙郡公司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抵偿债务。
2014 年6 月16 日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2017 年5 月15 日西钢公司、刘志平与龙郡公司签订协议载明,“甲方同意以龙郡公司100%
的股权及资产抵债;鉴于2014 年6 月12 日双方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双方一致确认该
股权变更有效,不需要再次履行变更手续”。
【问题】
1.如何认定西钢公司将持有的龙郡公司100%股权阶段性转让给刘志平的法律性质?
2.从法理角度,2014 年6 月13 日西钢公司与刘志平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3.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是否为公司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
4.从法理角度,股权让与担保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否应受到保护?
【答案】
1.该约定内容,本质上是通过以龙郡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刘志平名下的方式担保债权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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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符合让与担保法律特征。
2.有效。作为民商事活动中广泛运用的非典型担保,约定以龙郡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刘志平
名下的方式担保债权的实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
书》有效。
3.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
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见,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为
公司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
4.应当受到保护。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举轻以明
重,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
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份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更应受到保
护,这也正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价值所在。
重点二十六、企业破产法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合并破产
1.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
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况下,人
民法院可依申请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
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
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
公平原则
六十三.【课堂讲解题·案情】
为了资金周转,鲈鱼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
之间如果资金短缺,鲈鱼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
目不清。鲈鱼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空心菜公司、八宝粥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
向法院申请对鲈鱼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
空心菜公司、八宝粥公司是否可以请求鲈鱼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
么?
【答案】
可以。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本案鲈鱼公司及
其所有全资子公司符合合并重整条件。
重点二十七、综合案例分析题
六十四.【案情】
(24 分)
花千树、星如雨公司均为香满路有限公司股东。其中花千树出资67.6 万元,出资比例
14.22%;星如雨公司出资27.6 万,出资比例5.81%。各位股东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且全体股东
对增资没有另行约定。
香满路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关于吸纳黄金缕为新股东”的决议(75.49%同意,20.03%反
对,4.48%弃权)。花千树及星如雨公司投反对票,并要求行使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
权。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
香满路公司、黄金缕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黄金缕出资800 万元,以每股1.3 元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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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满路公司新增的615.38 万股。
星如雨公司向香满路公司递交报告,主张花千树和星如雨公司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出资
的权利。
香满路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的工商变更,花千树、星如雨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降低
至6.20%及2.53%。星如雨公司向工商局递交了《请就新增资本、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
报告》。
花千树和星如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香满路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黄金缕为新
股东”的决议无效。
另:
(1)花千树公司成立之时,高强与高盛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高强为名义股东,高盛为实
际出资人。
(2)星如雨公司成立之时,青龙冒用白虎的身份,将白虎登记为股东。
(3)香满路公司有一股东为莲花山公司,该公司的投资者为何辉等7 个自然人及莲花山公司
工会,在莲花山公司工会名称后附表详细列明了535 名认购出资的员工姓名及出资额,其中黄刚
出资2400 元,黄刚不是莲花山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
(4)2026 年9 月,香满路公司、春花、秋月共同出资成立浙江潮有限公司。
【问题】
1.香满路公司作出的“吸纳黄金缕为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实际包含哪两方面的内容?2 分
2.由黄金缕认缴新增出资的内容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哪两部分?2 分
3.分析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3 分
4.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哪两个层次?3 分
5.关于有限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新《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股份公司增资的优先
认购权,新《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2 分
6.假设高强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安新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对
该股权强制执行?3 分
7.白虎是否享有股东权利?3 分
8.假设莲花山公司增资,黄刚主张优先认购权,是否有法律依据?2 分
9.增资扩股是否会损害股权质权人合法权利?2 分
10.浙江潮有限公司成立后,哪一机构有出资核查义务?如发现股东香满路公司未按期足额缴
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应如何处理?2 分
【答案】
1.香满路公司作出的“吸纳黄金缕为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实际包含增资800 万元(1 分)
和由黄金缕认缴新增出资两方面的内容(1 分)。
2.由黄金缕认缴新增出资的内容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增资前花
千树及星如雨公司出资比例总计为20.03%)(1 分)及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1 分)。
3.对于涉及新增出资20.03%的部分,香满路公司在其股东星如雨公司、花千树明确表示反对
并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情况下,未给予星如雨公司和花千树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侵犯了其按
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因此该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归于
无效(1 分)。对于涉及新增出资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东以同意或弃权的方式放弃行使优
先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效力(1 分)。另外,由于该股东会决议中实际包含增资800 万元和由黄金缕
认缴新增出资两方面的内容,由黄金缕认缴新增出资的决议内容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增资决议的效
力(1 分)。
4.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1 分);二是公司对外作
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1 分)。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
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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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1 分)。
5.新《公司法》第227 条第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 分)。新《公司法》第227 条第2 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1 分)。
6.依法进行登记的名义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
东的法律地位(1 分),其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主张的正
当权利(1 分)。故当名义股东高强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安新依工
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1 分)。
7.不享有(1 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 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行为
人应当就其冒用行为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冒名人不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1 分),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赋予被冒名人白虎任何公司股东的义务,反之,被冒名人白虎
亦不应享有任何公司股东的权利(1 分)。
8.没有法律依据(1 分)。黄刚不是莲花山公司股东,其主张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缺乏法律
依据(1 分)。
9.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即使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但其
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1 分)。因此,对于质权人而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实质权利并
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1 分)。
10.根据新《公司法》第51 条之规定,浙江潮有限公司成立后,该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出资情况进行核查(1 分),发现股东香满路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
公司向香满路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1 分)。
六十五.【案情】(37 分)
2018 年1 月,星火公司、浪淘公司、轩思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书》,协商成立元宇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元宇宙公司)。2018 年8 月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十亿人民币,三位股东持股比
例分别为34%、33%、33%。请根据以下事实回答相关问题。
(1)元宇宙公司章程规定,各位股东认缴的出资,应最迟于2018 年12 月缴纳到位,股东星
火公司的出资超出章程期限迟迟不到位。
(2)2019 年1 月,元宇宙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2019 年股东会1 号决议,一致同意以普通
合伙人身份,与普通合伙人万山、有限合伙人古道、西风共同设立神马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神马投资)。2019 年8 月,元宇宙公司自行决定以其在神马投资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债权人星云银行为善意第三人。
(3)2019 年9 月,元宇宙公司与黑牛公司、白马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三体公司,2020 年3
月,三体公司股东会决定以一般保证人身份,为双枪公司向雁峰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20 年9
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三体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雁峰银行申报
保证债权,三体公司以主债务未到期为由,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
(4)橘香随、阳光下公司均为轩思公司股东。其中橘香随出资比例14%;阳光下公司出资比
例6%。各位股东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且全体股东对增资没有另行约定。2020 年11 月,公司召开
股东会,80%表决权同意,通过“关于吸纳黄金缕为新股东,由黄金缕增资全部800 万元”的决
议。橘香随及阳光下公司投反对票,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
(5)2020 年12 月,轩思公司股东橘香随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相对应的财务原始凭
证。公司以章程载明“公司不能向股东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为由拒绝。橘香随向法院
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6)2021 年1 月,浪淘公司股东杨柳岸公司、晓风、兰舟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浪淘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19,000 万元。公司发布了减资公告,但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债权人长亭晚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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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公司减资后无法清偿债务,长亭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7)2021 年8 月,元宇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伟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擅自为黑土公司
向黄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银行未要求提供决议。
(8)2021 年9 月,元宇宙公司销售经理许小分超越章程规定的权限签订销售合同,相对方对
此并不知情。
(9)2021 年10 月,元宇宙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
(10)2021 年11 月,元宇宙公司聘请成大器律师,论证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方面问题。
(11)2022 年6 月,元宇宙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对金商汤公司出具汇票,甲银行与金商汤公司
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金商汤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但未记载质押字样。
(12)2023 年6 月,元宇宙公司与三体公司、罗辑、章北等共同出资成立ChatGPT 公司,南
华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发生股东资格争议。
(13)2026 年9 月,ChatGPT 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华辞任总经理。
【问题】
1.如元宇宙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的星火公司股东资格,须履行哪些法律程序?3 分
2.2019 年股东会1 号决议是否合法?元宇宙公司用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效力如何?3 分
3.三体公司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否支持?若三体公司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是否
享有求偿权?3 分
4.试分析轩思公司作出的“由黄金缕增资全部800 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2 分
5.分析橘香随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当年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新《公司法》能否获得法院
支持?3 分
6.对于浪淘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其股东是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浪淘公司各位股
东是否应承担责任?3 分
7.王大伟未经授权擅自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3 分
8.分析许小分超越章程规定的权限签订销售合同的效力。3 分
9.分析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效力及处理。2 分
10.试分析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区别。3 分
11.甲银行若要行使票据质权,有何证明义务?3 分
12.如何综合认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4 分
13.南华辞任总经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公司应如何处理?2 分
【答案】
1.公司需要催告星火公司缴纳出资(1 分),如果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除其股东资格(1 分),但公司应及时办理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出资(1 分)。
2.2019 年股东会1 号决议合法,股东会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人(1 分)。
元宇宙作为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无效(1 分),由此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分)。
3.保证人三体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1 分)。
其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分)。三体公司被确定应
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就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债务人双枪公司行使求偿权(1 分)。
4.对于涉及新增出资20%的决议部分,在股东阳光下公司、橘香随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情况
下,未保障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侵犯了其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
利,因此该部分归于无效(1 分)。对于涉及增资中80%的决议部分,因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
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效力(1 分)。
5.答案一:
(1)虽然原《公司法》只是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并未明确原始凭证
能否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亦没有明文规定(1 分),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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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则有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利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亦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保护
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宗旨。游飞燕要求查阅原始凭证,能够获得法院支持(1 分)。
(2)根据新《公司法》能够获得法院支持(1 分)。
答案二:
(1)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
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
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1 分)。原《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
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游飞燕要求查阅原始凭证,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1 分)。
(2)根据新《公司法》能够获得法院支持(1 分)。
6.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1 分),但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
结果,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1 分)。由于该公司减资行为上存
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该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
对浪淘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 分)。
7.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1 分)。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法定代表人王
大伟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
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1 分)。由于银行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
查,因此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1 分)。
8.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
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 分)。本案中相对人并不知情,构成善意相对人(1 分),
因此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1 分)。
9.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条,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
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1 分)。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金(1 分)。
10.(1)股权变动效力不等同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1 分);(2)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属于权
利变动的原因行为(1 分);(3)股权合同生效时间不等同于股权变动时间,股权是否能够依约
发生变动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分)。
11.《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1 分)。以上规定体现了票据质押的背书
公示原则,即设立票据质权应以背书的文义记载为依据(1 分)。故甲银行若要行使票据质权,需
证明票据背书连续且记载“质押”字样(1 分)。
12.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
表示(1 分);二是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
司股东(1 分);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1 分);四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1
分)。以上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个案有所侧重。
13.根据新《公司法》第10 条规定,南华辞任总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1
分)。该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 分)。
六十六.【案情】(34 分)
2024 年1 月,显赫公司、悟芷公司、嘉禾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书》,协商成立商经熊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商经熊公司)。2024 年2 月商经熊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显赫公
司认缴6600 万元,悟芷公司认缴3300 万元、嘉禾公司认缴100 万元,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66%、33%、1%,章程规定在成立之前三位股东各自缴纳10%,剩余部分在2024 年10 月1 日前缴
纳。
显赫公司提名勤学、大漠、牛奋为董事、悟芷公司提名静女、临海为董事,五位董事组成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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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勤学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静女为副董事长、总经理,由牛奋、静女、临海组成审计委
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商经熊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2024 年3 月,法定代表人勤学未经董
事会授权,伪造董事会同意担保之决议,擅自为雨花石公司向文四宝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2024 年7 月1 日,董事会核查确认股东显赫公司在成立前缴纳了660 万元,股东嘉禾公司在
成立前缴纳了10 万元,但发现股东悟芷公司仅缴纳了100 万元,尚欠缴230 万元,董事会遂发出
催缴通知,宽限期满悟芷公司仍未缴纳。
商经熊公司章程规定,自我交易的决定权由董事会行使。2024 年7 月10 日,勤学代表公司与
董事大漠直接订立合同,大漠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公司。
2024 年7 月15 日,法定代表人勤学伪造董事会决议之事败露,勤学向公司递交辞呈,主动辞
去董事长、董事职务,但辞呈中明确表示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4 年7 月20 日,股东嘉禾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捞月公司,7 月30 日捞月公司旋即将股
权全部转让给追梦公司。
2024 年10 月1 日出资期限届满,公司要求嘉禾公司、捞月公司、追梦公司对剩余的90 万出
资承担连带责任。
2026 年9 月,商经熊有限公司依法改制为商经熊股份公司,公司筹划增资,特拉华小镇公司
有意向投资。
另有案情
(1)显赫公司控股股东李维维自显赫公司成立以来,持续指示该公司董事拉尔夫从事损害显赫公
司利益的行为。
(2)显赫公司总经理沙大腕执行职务给茶万两造成损害。
(3)显赫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问题】
1.商经熊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是否合法?3 分
2.勤学伪造决议擅自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勤学所伪造决议如何定性?4 分
3.如依照规定股东悟芷公司丧失相应股权,所丧失的股权应如何处理?3 分
4.勤学代表公司与董事大漠直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3 分
5.勤学辞去董事长、董事职务,能否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如何处理?3 分
6.2024 年10 月1 日出资期限届满,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嘉禾公司、捞月公司、追梦公司对剩余
的90 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3 分
7.如商经熊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来决定增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5 分
8.试分析显赫公司控股股东李维维与总经理沙大腕的责任。5 分
9.显赫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章程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5 分
【答案】
1.合法(1 分)。商经熊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1 分),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1 分)。
2.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1 分)。法定代表人勤学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
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
效力(1 分)。由于勤学伪造相关决议,应推定银行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银行为善意相对人,因
此该担保合同公司发生效力(1 分)。勤学所伪造决议的效力样态为不成立(1 分)。
3. 股东悟芷公司所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1 分),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1 分);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1
分)。
4.不合法(1 分)。董事大漠与商经熊公司订立合同,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1 分),董事大漠未经法定程序而自我交易,违反忠实义务,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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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1 分)。
5.不能(1 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勤学辞任董事,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1 分)。商经
熊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1 分)人。
6.无权(1 分)。嘉禾公司、捞月公司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最终受让人
追梦公司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1 分);最终受让人追梦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嘉
禾公司、捞月公司承担补充责任(1 分)。
7.如商经熊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来决定本次增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1 分);(2)在三年内决定发行(1 分);(3)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1 分);(4)货币出资(1 分);(5)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
分)。
8.显赫公司的控股股东李维维指示董事拉尔夫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1 分),李维维构
成影子董事(1 分),李维维与拉尔夫承担连带责任(1 分)。总经理沙大腕执行职务给茶万两造
成损害的,显赫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分);如沙大腕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1 分)。
9.有效(1 分)。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1 分),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1 分),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即章定优先(1 分),该章程规定不违反禁止性规
定,因此合法有效(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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