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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融合串讲笔记
说明:本笔记融合民法、民诉、商法考点,每个知识点下
先为考点解读,之后附上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原文
融合考点一:双务合同三大抗辩权
三大抗辩权共性
只能够发生在双务合同,也就是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这类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
权。
均属于一时性(暂时性)抗辩权:因为对方履行瑕疵而产生,当对方补正履行瑕疵,抗辩权直
接消灭。
抗辩行使不要求拒绝全部给付,可以结合对方实际履行情况,仅拒绝对应部分。
区分行使规则
判断核心:看双方义务有没有履行先后顺序。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没有履行就请求对方履行,对方可以拒绝对
应的履行请求。
2.
先履行抗辩权: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行使。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时,
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
3.
不安抗辩权: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存在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并且通知对方。
○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抗辩消灭,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不恢复、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法条原文
📜
《民法典》第 525 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
求。
《民法典》第 526 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 527 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
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 528 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
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进阶要点
•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单纯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能抗辩;
例外:该从给付义务缺失直接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依旧可以行使抗辩。
•
行使合法抗辩拒绝履行,不属于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无效之后,双方互相返还的义务也属于同一双务关系,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诉融合:同时履行判决、对待给付判决
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被告同时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并且抗辩成立,区分被告有没有提起反诉:
1.
被告未反诉→对待给付判决
法院判决: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被告履行债务。
只有原告拥有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格;交付、对待给付相关争议没有经过审理,被告可以另行起
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强制执行时,法院必须等原告实际履行完毕,才可以对被告强制执行。
2.
被告一审提起合法反诉→同时履行判决
法院判决双方互相同时履行债务。
原被告双方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纠纷已经实体审理完毕,被告不得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
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例外:后续产生新的事实,依旧可以另行起诉,不受重复起诉约束。
程序细节
•
反诉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要满足管辖、当事人、牵连关系等条件;二审
才提反诉,法院只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一并裁判的除外;再审程序不允
许新增反诉。
•
调解特殊规则:即便被告没有提起反诉,调解程序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法院
出具同时履行调解书,双方都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格。
程序依据:对待给付、同时履行判决,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
26
条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主张同时
履行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抗辩成立的,应当作出对待给付判决,判决被告在
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
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被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请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判决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融合考点二:债权人代位权
口诀:债务人又穷又懒。穷 = 无力偿还债权人;懒 = 没有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次债
权。
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主债权:合法、有效;普通代位权要求到期。
2.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次债权:合法、有效;原则到期。
○可以代位:次债权以及对应的从权利,不限于金钱债权,实物债权、担保物权、保证
债权都可以代位。
○不可代位:人身专属性债权,包括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维持生存的生活费类债权,
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
债务人没有能力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
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没有起诉、没有仲裁。
○仅发函、协商不算;起诉之后撤诉,依旧属于怠于行使;申请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
属于广义诉讼,不算怠于行使。
保存行为之代位(例外,主债权可以未到期)
次债权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次债务人进入破产,债务人不去申报债权。
•
效果:只能做保全、中断时效、申报债权,不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只做
债权保存。
法条原文
📜
《民法典》第 535 条【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
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 536 条【保存行为之代位】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
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
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
的行为。
《民法典》第 537 条【代位权成立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
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诉讼(实体 + 民诉融合)
1.
当事人:原告 = 债权人;被告 = 次债务人(相对人);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法院应当追加。
○无独三规则: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才有上诉、再审申请权;没有管辖异议权。
2.
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如果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代位之诉跟随专
属管辖;不受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
管辖约定不影响代位诉讼管辖。
3.
审理关联: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不同法院受理的,代位诉讼应当
中止,等待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审结。
司法解释原文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7 条:债权人以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
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6 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
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法律后果
1.
对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后,债务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减免次债务、延长履行期限,否
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抗辩效力。
2.
对次债务人:可以提出三类抗辩,主债权的抗辩、次债权本身的抗辩、代位权不成立
的抗辩。
3.
直接清偿主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履行完毕,主债权、次债权对应部分同
时消灭;同时引发主、次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例外: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被保全,排除直接清偿,走破产或者执行程序。
○多个债权人同时代位,次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分配。
4.
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的次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差旅费、保全费等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是否属于必要费用实务存在争议。
和程序制度区分: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拿到对债务人胜诉判决之后,执行阶段,针对债务人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
行。
1.
条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当事人申请。
2.
案外人收到履行通知可以十五日内提书面异议;法院不作实质审查,直接停止执行。
○只说没钱、和自己无关不属于有效异议;次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再提异议不
予支持。
3.
被执行人收到通知放弃债权、延期履行的行为无效;案外人收到通知依旧擅自向被执
行人还钱,财产无法追回的,在已还财产范围内连带,还可以追究妨害执行责任。
4.
禁止套娃:不能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继续代位执行。
民诉解释原文:《民诉法解释》第
📜
501 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
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
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
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条实现路径对比
代位诉讼:起诉拿到判决书,安全,但是流程繁琐。
代位执行:执行阶段直接申请,简便;但是对方提异议就直接失效,想要继续执
行,必须回头去提起代位权诉讼。
对比: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第三人。
1.
结构:只有一层法律关系,股东对公司没有债权;区别于代位权两层债权结构。
2.
当事人:原告,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需要满足连续持股一百八十日以上、合
计或者单独持股 1% 以上;被告,侵害公司利益第三方;第三人,公司。
3.
前置程序:先书面请求监事会 / 董事会起诉;机构拒绝或者期满三十日不起诉才可以
起诉;紧急情况下可以跳过前置。
4.
效果:胜诉全部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承担股东合理维权费用。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
需要公司机关确认。
《公司法》第
📜
151 条【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
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四》第 25 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合考点三:债权人撤销权
口诀:负债、不当处分、损害债权;有偿行为额外需要相对人恶意。
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债权,不要求债权到期。
2.
处分行为发生在债务人负债之后。
○
可撤销行为
✅
○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价格
判断:低于市场指导价七成视为低价,高于三成视为高价;亲属关联交易不受该比例约
束。
○
不可撤销: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单纯拒绝获利,拒绝赠与、拒绝继承,仅仅
❌
让财产不增加,没有减少责任财产,不能撤销。
3.
行为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不足以清偿债权。
○典型反例:公司增资扩股,债务人持股比例下降,但是股权价值不一定降低,不能撤
销增资行为。
4.
主观要件区分
○无偿处分:不需要受益人有恶意。
○有偿处分:受让方必须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
法条原文
📜
《民法典》第 538 条【无偿处分可撤销】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
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 539 条【有偿处分可撤销】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
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 540 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 541 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 542 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
律约束力。
区分:撤销权 vs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撤销权:仅需要知情(低标准恶意),一年、五年除斥期间约束;证明标准高度盖
然性。
恶意串通无效:需要双方主观具有损害他人目的;无除斥期间;证明标准要达到排
除合理怀疑。
撤销权诉讼(实体民诉融合)
1.
当事人:原告 = 债权人;被告 = 债务人 + 相对人共同被告(和代位权最大程序区分)。
多个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
管辖:被告住所地;涉及不动产的,遵循专属管辖;不受债务人和相对人仲裁、管辖
协议约束。
3.
时间(除斥期间):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行为发生起五年,任一届满权利消灭。
4.
撤销范围:可分财产,只能在自身债权范围内撤销;不可分标的物可以整体撤销。
5.
费用:诉讼费由败诉债务人和相对人承担;律师费、评估、保全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承担;受让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法律后果:入库规则
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财产归入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不可
以直接拿走财产。
•
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相对人返还的财产,防止财产灭失。
•
债权已经到期:可以同一案件一并起诉债务人还债;拿到判决后,针对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返还债权,使用代位执行实现自己债权。
制度对比:破产撤销权
1.
行使主体:债权人撤销权由个别债权人起诉;破产撤销权,由破产管理人行使,保护
全体债权人。
2.
主观:债权人撤销权有偿行为需要相对人恶意;破产撤销权不看相对人善意恶意。
3.
可撤销范围:破产撤销权可以撤销个别清偿、提前清偿,普通债权人撤销权不可以。
4.
效力优先级: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撤销权优先;管理人已经起诉撤销,债权人
再提起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
📜
3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
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和民诉制度区分:第三人撤销之诉
•
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合同行为。
•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生效裁判、调解书。
关键边界:如果债务人损害债权的处分,已经被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此时不能走
债权人撤销权,应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
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
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融合考点四:以物抵债
判断逻辑:时间作为主要判断标准,但是最终看当事人真实意思(目的)。
1.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达成:担保型以物抵债
本质担保,不是真正抵债。约定到期不还钱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流担保,该条款无效。
•
如果完成交付、登记,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
•
没有完成公示,属于买卖型担保,没有优先受偿权。
例外:虽然债务没有到期,但是债务人主动放弃期限利益,自愿提前清偿,定性为
清偿型以物抵债。
司法解释原文(担保型以物抵债)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8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
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
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
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
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
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
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
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清偿型以物抵债
原则:新债清偿;例外:债务更新,必须要有明确约定旧债即时消灭。
•
新债清偿(默认):新债旧债同时并存;只有债务人不履行抵债新债的时候,债权人
才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履行抵债,或者要求偿还原来旧债。债务人没有选择权。
•
债务更新(明确约定旧债消灭):抵债协议生效,旧债直接消灭。债务人不履行,债
权人只能请求履行抵债新债,主张新债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原文(清偿型以物抵债)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9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如无法定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
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选择请求
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或者
调解书生效时移转至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效力
清偿型以物抵债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
•
债务人物权属于无权处分用来抵债,按照善意取得判断债权人能否拿到物权。
•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调解书,属于给付文书,不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依旧要交付登记。
•
执行程序中法院出具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法院不能仅凭当事
人和解协议就出具抵债裁定书。
以房抵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原则:只产生债权,不能对抗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法排除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
半步金仙例外,全部条件同时满足,权利介于债权物权之间,仅优先普通债权人,不能对抗抵
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条件:债权真实到期;查封之前签订书面抵债协议;房屋价值和债权金额相当;债权人已经合
法占有;非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没有办理过户。
注意: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不适用半步金仙规则,直接适用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规则。
融合考点五:买卖不破租赁
适用全部动产、不动产租赁合同。
构成要件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没有拖欠租金。
法律效果: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原有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
📜
725 条【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
例外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国家没收、征收;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在后;查封在先,出租在后。
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后续承租人善意,则抵押权不能对抗承租人,依旧买卖不破
租赁。
注意:即便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承租人依旧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
📜
405 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
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诉融合:带租拍卖、不带租拍卖
•
普通债权人申请拍卖,查封前订立租赁合同、合法占有、无欠租,应当带租拍卖。
•
抵押权人申请拍卖,除上述条件,还需要满足先租后抵,才带租拍卖。
救济:错误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提执行行为异议;错误不带租拍卖,承租人提执行标的异议。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法定承受
只适用于房屋租赁。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可以直接承受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民法典》第
📜
732 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
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融合考点六: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无效的价款补偿
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含修复合格),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
同价款约定予以补偿;违约金条款不能参照,事后达成补偿协议另算。
合同相对性依旧适用于无效合同。
1.
承包合同无效:承包人直接找发包人补偿。
2.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原则只能找转包、违法分包方主张补偿。
○只有满足债权人代位权全部要件,实际施工人才可以越过中间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补偿;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中间承包人为第三人。
《民法典》第
📜
793 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
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
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
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
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
工人承担责任。
配套程序要点
1.
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质量问题,赔偿返工损失,可以合并审理。
2.
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予准许。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存在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约束不到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
主体:只有直接和发包人签约承包人可以主张;实际施工人原则不可以直接主张。
2.
条件: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工程可以折价拍卖。
3.
行使期限:起算顺序:约定付款日→工程交付→提交竣工文件→起诉,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4.
优先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优先范围。
5.
权利顺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人。
6.
放弃权利:放弃、限制优先受偿权,如果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约定无效。仅对特定
对象放弃,则只不对该对象优先。
《民法典》第
📜
807 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
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41 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
算。
实现方式:一是拍卖变卖工程就价款优先受偿;二是查封前签订抵债协议,金额匹配,可以拿
房,排除普通债权强制执行。
工程已经进入执行,即便没有起诉,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视为有效行
使权利。
商品房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高频)
1.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效力最高)
条件:查封前书面购房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用于家庭居住。
效力:房屋可交付,排除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全部执行;房屋烂尾无法交付,拍卖
款优先返还购房人已付房款。
2.
一般买房人(投资)
•
价款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可以排除全部执行。
•
价款不足:查封前签合同,合法占有房屋,全款付清,非自身原因未过户。仅可以排
除普通债权人执行,不能对抗承包人、抵押权。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1.
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2.
抵押权人认为生效裁判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错误损害自身,可以提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
3.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异议不服生效裁判本身,走案外人再审;
○如果仅仅主张执行中自己权利优先,不否定原生效裁判,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诉法解释》第
📜
304 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
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易混制度横向对比总结
1.
代位权 vs 撤销权
•
代位权:处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两层债权;诉讼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第三人;
法律效果直接清偿。
•
撤销权:处理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财产;一层债权加侵害行为;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
同被告;入库规则,财产还给债务人。
2.
代位权诉讼 vs 代位执行
•
代位诉讼,审判程序,拿到对次债务人胜诉判决,彻底解决实体争议。
•
代位执行,执行阶段,案外人一提书面异议直接终结执行。
3.
债权人撤销权 vs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保护全体债权人,优先级更高,不问受让人主观善恶。
4.
新债清偿 vs 债务更新(到期后以物抵债)
无明确旧债消灭约定,一律新债清偿,债权人有选择权;明确旧债消灭,为债务更新,只能履
行新债。
5.
对待给付判决 vs 同时履行判决
核心看一审有没有提反诉;调解书不受不告不理约束,没有反诉也可以双方都能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