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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商法真题解析
邓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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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主观真题解析
一、2025年商法主观题(本题28分)
【案情】
2023年1月,甲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共有A、B、C、D、E、F六位股东,董事会由A、
B、F三人组成,F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批
准。
2025年1 月,甲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公司提前20天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但D
(持股10%) 因故未参加,其他股东到会。会上讨论表决“法定代表人签订超过50万元
以上的合同要经董事会批准”事项,到会股东均表示同意。后甲公司将决议内容以电子邮
件的方式发送给各股东,D因为自身疏忽而没有阅读该邮件。
2025年3月,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F在没
有提供任何决议的情况下,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对乙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2025年4月,F又以甲公司名义,与D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原料
采购协议。
2025年5月,F书面申请辞去甲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劝阻无果后批准,但F没有同时
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7月,甲公司选任B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求F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
登记。F拒绝配合,导致公司一直未能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25年8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要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征得其他半
数以上股东通过,全体股东均同意该决议内容,但此次章程修改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25
年9月,C将自己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其中12%转让给了E,8%转让给第三人丁,并完
成了股东名册变更。经查,丁对甲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知情。
【问题与解析】
1.2025年3月,F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为
什么?
解析: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
未经决议对外担保属于越权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
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批准,
而F作为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董事会决议即签订担保合同,构成越权担保。相对人丙公司未
审查甲公司董事会决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因此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
生效力。
2.2025年4月,F 以甲公司名义与D签订的原料采购协议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为
什么?
解析:原料采购协议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合同所涉事项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
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本案中,股东
会决议依法成立,内容与程序均合法,为有效决议。F 未经董事会决议签订超过50 万元
的原料采购协议,属越权代表。相对人D作为甲公司股东,因自身疏忽未及时查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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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善意相对人。因此原料采购协议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3.F辞去甲公司董事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为什么?
解析:F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4.2025年7月,甲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否需要F配合? 为什么
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此为董事善后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本案中,
F辞任后董事会成员只剩下A、B,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所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F仍
需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
解析:不需要F 配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
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本案中,甲公司选任B担任法定代表人,由新的法定代表人B签署变
更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即可,不需要原法定代表人F配合。
5.C和E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为什么?
解析:无效。《公司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2025年8 月修改章程决议,符合特别决议通过比例,成立且有效,对全体股东均
有约束力。章程未经变更登记(未经变更备案),不影响章程效力。本案中,C违反章程
规定,将自己持有的12%股权转让给了E, 且E作为股东对章程规定知情,为非善意相对
人,因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另有观点,对内转让不破坏
人合性,相关限制可限缩解释为针对对外转让,C和E的股权转让有效。
6. 甲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为什么?
解析:甲公司不能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相对人,
需要区分善意与非善意,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以对抗非善意相对人。本案中,受让人
丁并非公司股东或董监高,且其对章程规定并不知情,构成善意相对人,故甲公司不能主
张C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二、2024年商法主观题(本题28分)
【案情】
利达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甲、乙、丙、丁、戊五个股东,
持股比例分别为:甲37%、乙4%、丙5%、丁6%、戊48%。公司成立之初,由戊担任董事
长并兼任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甲。公司董事会由甲、丁、戊三位成员组
成。甲于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了认缴注册资本份额的一半,公司章程规定:剩余注册资本
需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缴清。
2022年4月,由甲妻刘某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欲向利达公司出租设备。
因涉及关联交易,甲向利达公司说明。利达公司召开董事会就此项交易进行表决,甲回避
表决,最终董事会决议通过。甲代表利达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设备租赁合同》, 租期两
年,租金400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付设备,利达公司支付了400万元租金。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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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公司发现,该设备租金明显过高,且因该设备故障造成较大损失。
2024年10月,甲与金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利达公司股权全部转让
给了金某,甲在该协议上载明其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称金某可放心受让。甲以书面方式
告知利达公司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利达公司四名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不同意甲转
让股权给金某的决议,但也没有提出购买方案。金某提出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
更手续,利达公司拒绝。
2024年11 月,甲以利达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署了《产品购买合同》,约定B公司交
付产品1个月后付款。B公司按约定交付货物后,利达公司拒绝付款,称甲已将股权全部
转让,不能代表利达公司签订合同。
2024年12月,利达公司以甲和金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金某承
担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金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与解析】
1.利达公司与A公司的《设备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就利达公司遭受的损失,
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解析:(1) 该合同对利达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A公司为董事甲妻子所控制,系
利达公司的关联方,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此
表决时,甲作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甲回避后,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已不足3 人,此时应
当将此事提交股东会审议。因此,甲未获股东会批准即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越权代表,
且基于A公司为甲妻子控制的事实,能够认定A公司非善意。因此,该合同对利达公司不
发生效力。
(2) 应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甲未获股东会批准进行关联交易,
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会决议不同意甲向金某转让股权,利达公司能否就此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
效? 利达公司能否就此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解析:(1) 不能。甲与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利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2) 不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
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着效率原则,新《公司法》
不再赋予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本案中,其他股东在30天内未主张优先购
买,故而本次股权转让有效。当然,如果以未载入股东名册为由抗辩,则另当别论。
3.金某能否单独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为什么? 若利达公司拒绝,
金某能否单独提起诉讼? 为什么?
解析:(1) 不能。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
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金某是受让人,故而
不可单独提出,可以由转让股东甲请求。当然,假设金某已经载入股东名册,则金某可以
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金某可以单独起诉。《公司法》第86条第1 款规定,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
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某作为受让人,因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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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诉讼。
4.甲在转让全部股权后,是否立即丧失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身份? 为什么?
解析:否。虽然甲转让全部股权后丧失股东身份,但是其仍保有董事身份,另外公司
也未作出解任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以及甲也不存在公司法上不得担任董事的法定
情形。故而甲依然是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5.对于甲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购买合同》, 利达公司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为什么?
解析:不能。甲不因股权转让而丧失法定代表人身份,其仍为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权代表利达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且该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合同有效。
6.就甲出资不足部分,金某关于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解析:成立。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
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在2024年10月转
让股权时,其出资已经到期,但是仍有一半的出资额未缴纳,已经构成违反出资义务,甲
转让股权构成瑕疵股权转让。鉴于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其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
可推知金某在受让股权时对甲到期未缴纳剩余出资的事实并不知情,金某系善意。因此,
就甲未实际缴纳的剩余出资,利达公司只能向甲主张,不能向金某主张,故而金某主张成
立。
三、2023年商法主观题(本题28分)
【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了A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 万
元,其中甲公司持股49%、乙公司持股31%、张三持股13%, 李四持股7%。A 公司董事
会由三人组成,分别为甲公司委派的赵六、乙公司委派的刘七和张三。赵六任公司董事长
和法定代表人。
A 公司章程规定:(1)自然人张三和李四认缴的出资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完毕,
甲公司和乙公司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即在公司成立时缴纳出资的一半,剩余部分在
10年内缴清;(2)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
会决议。
公司成立后不久,为稳定公司股权结构、凝聚人心,A 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
章程部分内容修改为“公司成立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李四对此表示反对,并
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他股东均在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此后A 公
司并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章程的备案变更手续。
股东会召开后,李四未遵守股东会决议,伪造了其他股东的同意书和放弃优先购买权
的声明,将股权以私下协议的方式转让给了王五。经法院查明,王五系属善意,对不得转
让的章程内容和李四伪造同意及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的事实并不知情。王五请求A 公司
变更股东登记,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赵六在公司经营中,以A公司名义为B公司对C公司60万元贷款的债务提供保证,
直接与C 公司签署了保证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C公司也不知道A公司
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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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赵六因与甲公司董事存在矛盾,从甲公司辞职并以书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辞呈,要
求辞去A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对此,A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赵六提交辞呈后,D公司向其表达了与A公司交易的意愿,赵六认为该交易机会难得,
遂以A公司的名义与D公司签署了价值600万元的买卖合同。
A公司成立三年后,债权人E公司对A公司所享有的一笔800万元债权到期,法院判
决A公司应当向E公司履行债务。
【问题与解析】
1. 赵六以A公司名义为B公司对C公司的贷款债务提供保证,C公司能否要求A公
司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解析(1): 无需承担。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赵六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构成越权担保。C 公司未审查有权机关的决议,不构
成善意,该担保对A 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A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2): 应当承担。A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签订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董事
会决议,假设该授权包括担保合同,则赵六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是
有权的代表行为,进而应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C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
2. 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修改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的
决议是否对李四生效? 为什么?
解析(1): 对李四发生效力。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84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
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章程的决议得到了代表2/3 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该决议成立,且“公司成立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并未构成对股权转让的实质禁
止,该决议内容合法。因此该修改章程的决议,对李四发生效力。
解析(2): 对李四不发生效力。公司成立后,通过修改初始章程的方式限制股东股权
转让,损害了股东的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权。虽然该决议获得了2/3 以上表决权股东同
意而成立,但由于李四反对,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该决议对李四不发生效力。
3. 李四未遵守股东会决议,私自转让股权,该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王五可
否取得该股权? 为什么?
解析(1): 转让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系李四和王五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有效。
王五不能取得该股权。假设股东会决议合法修改了公司章程,则李四对股权对外转让
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即使王五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知情,但由于并未办理变更登记,王
五不符合善意之三要件,因此无法取得该股权。
解析(2): 转让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系李四和王五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有效。
王五不能取得该股权。假设章程修改对李四不发生效力,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84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
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直接将股权转让
给王五,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且公司拒绝办理变更股权登记,因此王五无法取得
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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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3): 转让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系李四和王五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有效。
王五可以取得该股权。假设章程修改对李四不发生效力,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84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
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直接将股权转让
给王五,虽然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是由于其他股东并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
王五可以取得该股权。
4. 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是否发生效力? 为什么?
解析(1): 不发生效力。A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赵六唯有合法辞
去其董事职务,方可辞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本题中赵六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未辞
去其董事职务,因此辞职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析(2): 不发生效力。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辞职需要经
过公司内部改选程序和外部登记变更程序后方可发生效力。本案中,赵六的单方辞任,既
未经得公司有权机关决议,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其辞任行为无效,赵六仍然是公
司法定代表人。
解析(3): 不发生效力。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条,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A 公
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案情对于赵六是否辞去董事职务表述不明确,假设赵六辞去董事职
务,赵六有善后义务,不能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因此辞职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析(4): 发生效力。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案情对于赵六是否辞去董事职务表述不明确,假设赵
六辞去董事职务,应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因此辞职行为发生效力。
5. 赵六以A 公司名义与D 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解析(1): 有效。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无效,且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
公司章程规定签订100 万元以上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但该章程不能对抗善意相对
人。D公司对赵六越权代表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解析(2): 有效。本案中,赵六的单方辞任行为并未发生效力,其仍然是公司法定代
表人,当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赵六代表A 公司与D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意思表
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该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3): 有效。不论赵六的单方辞任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
善意相对人的宗旨,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合同对A公司有效。
解析(4): 有效。赵六虽然向A 公司提交了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辞职信,但是A 公司并
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D公司。赵六代表A公司与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该买卖合同有效。
6. 对于800 万元的到期债权,E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为什
么?
解析(1): 无权。A公司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甲公司和乙公司
的剩余出资尚未到期。认缴制之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本题中并不存在清算、破产等法定
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E 公司无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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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 有权。虽然认缴制之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特定情形之下期限利益丧失。
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因此E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
出资义务。
四、2022年商法主观题(本题28分)
【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 年6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C、D 、
E, 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
公司运行良好,产品开发也很成功。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一直很有意
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
其股权估价,2019年5月,E向A 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
簿。A 得知E 转让股权意图后,认为E的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阅要求。
2019年12月,A 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2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27%
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在A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
偿。但在双方达成约定后,A 并未为丙公司在甲公司登记中办理相应的股东登记。
2020年3月,A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第一,A、B、C、D、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
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A 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第二,A
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各自所持甲
公司的全部股权。就该项提议除E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遂形成相应的
股东会决议。
2020年5月,丁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人分别为A、B、C、D; 甲公司股东相应变更为A、
E与丁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3%与96%; 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A。
2022 年初,A无法清偿对丙公司的本息债务,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业所持甲公司27%
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
【问题与解析】
1.A拒绝E 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解析(1): 不合法。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E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
公司,为便于其股权估价而提出查账要求,如果从此案情角度分析,也就是从实体角度分
析,依常理,则E属于正当目的(E并未构成同业竞争),A拒绝E的查阅请求不合法。
解析(2): 合法。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A 得知E 转让股权意图后,认为E 的目的不
正当,如果从此案情角度分析,也就是从程序角度分析,则A拒绝E 的查阅请求合法,当
然,E 进而取得诉权,由人民法院做实体性裁判。
2.A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解析:有效。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
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该约定有效。本案中,A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债务的
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在A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丙公司
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该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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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解析(1): 该决议并非有效决议。假设该决议成立,但由于损害了小股东E 的合法权
益,有违加入自由原则,可以理解为该决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解析(2): 该决议并非有效决议。假设该决议成立,但由于损害了小股东E 的合法权
益,有违加入自由原则,可以理解为该决议涉及到E 的部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但是本
着意思自治、投资权保护原则,涉及到其他股东的部分有效。
解析(3): 从合伙协议需要一致同意角度,或者股权出资的构成要件角度,等等。
4. 甲公司2020年3月形成的将其股东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
效? 请说明理由。
解析(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股权出资可以理解为财产权利出资,因此甲公司2020年3 月形成的将其股东股权转入丁
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当然,涉及到E 的部分无效。
解析(2): 如果认为前一决议整体不成立,或者无效,那么决议二(本决议) 从逻辑
角度也应为不成立,或者无效。
5.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 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请说明
理由。
解析(1): 本案不属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
持反对意见的E 不能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解析(2): 可以从实质正义的角度,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进而参照《公司法》
相关规定得出有权的结论。
6.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 请说明理由。
解析(1): 不合理。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当事人已经完成财
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本案中,在双方达成约定后,A 并未为丙公司在甲公司登记中办理相应的股东
登记,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因此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不合理。
解析(2): 可以从实质正义的角度,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对“公示” 本身
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得出有权、合理的结论。
五、2021 年商法主观题
(一) 全国卷(本题28分)
【案情】
a、b、c、d四个自然人和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 成立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公司设立时,a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仅完成出资的50%,剩余50%
在5年内缴纳完毕;e 以一套房屋出资(价值30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剩余部分
在第8年缴清。公司董事会由b、c、d和e公司指派的人员组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
e公司派出的董事担任,e公司一直派出的都是张三。
b欠债权人赵六的货款,b与赵六签订股权买卖合同,并约定如b到期偿还债务,则
股权归回至b; 如果b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股权归赵六所有。随后,公司工商登记、股
东名册上记载都变更为了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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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经张三提名,股东会过半数同意由巫旺担任总经理,并变更为法定代
表人。在巫旺的努力下,公司经营业绩开始好转。2018年,为回报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
的支持,遂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之间对应按照认
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还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
事项遂被搁置。
虽然巫旺十分努力,但甲公司还是出现了经营困难。2020年,经董事会决议一致通
过,解除巫旺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资格。巫旺不服,主张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查,e公司用以出资的房屋实际为李四所有,误登记在e公司名下,而张三对此
事一直知情。
【问题与解析】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解析:不能。张三既是E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应视为甲公司对此知情,由于不符合《民法典》311 条构成要件,因此甲公司不能善意取
得E 公司提供的房屋。
2.对于利润分配表决有争议,究竟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为什
么?
解析: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由于公司法奉行认缴制,该规则中的“出资比例”应为认缴比例。由于甲公司章程对
于表决权没有另行规定,因此利润分配应按照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3. 股东b 与赵六的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让与担保约定有效,流质约定无效。
(1)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B和赵六之间的让与担保约定有
效。由于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B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如果债务人B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赵六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本案关于“b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股权归赵六所有”之约定,属于流质条款,
该部分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4.张三提名巫旺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请
问巫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有效?
该决议并非有效决议。
解析(1): 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奉行职权法定主义,巫旺担任总经
理应当经该公司董事会聘任。巫旺既然未经有权公司机关(董事会) 聘任为总经理,进而
也不可能是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解析(2): 假设不考虑巫旺担任总经理的合法性问题,仅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言,
该项变更需要修改章程,而修改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
中股东会仅半数表决通过,从《公司法解释四》的角度分析,该决议不成立。
5. 董事会决定解聘巫某的决议效力如何?
解析(1): 假设巫旺担任总经理合法,则本着职权法定主义,解聘总经理属于董事会
的职权,因此经董事会一致同意解除巫旺的总经理职务,该决议有效。本着无因解除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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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该解聘有效。
解析(2): 假设巫旺担任法定代表人合法,则本着职权法定主义,变更法定代表人属
于股东会的职权,因此经董事会决议解除巫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从《公司法解释四》的
角度分析,该决议由于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应定性为不成立。
6. b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1): 无权。由于本案实际上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股权对
外转让,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着
捍卫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宗旨,不应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解析(2): 有权。由于本案实际上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股权对
外转让,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
着捍卫有限公司人合性、封闭性的宗旨,应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当然,从操作层面,
同等条件的确定有一定难度。
(二) 延考卷(本题28分)
【案情】
2015年6月,艺风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两个股东:张某持股70%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赵某持股30% (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实缴义务应当
在2024年12月前履行完毕。为了公司发展,章程还约定董事无工资,公司不分红。张某
因其投资的专利技术,使公司经营具有独特优势从而盈利,飞速发展。
公司发展急需新资金的注入,华云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杨某为执行合伙人) 与艺风
公司签署《投资协议》, 向艺风公司投资2000万,占股20%,分两批支付,第一批2016
年6月投入,并需办理股东登记;第二批2016年12月。《协议》中约定,未按期支付出
资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修改:张某和赵某的实缴出资时间提前
至2016年。
华云投资向艺风公司派驻刘某和王某两个董事,与张某一起组建董事会。
艺风公司赵某在一次招投标中发现,刘某故意在艺风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写错数据,导
致该投标被刘某的朋友成功中标。赵某欲起诉,张某说等等。艺风公司欲解除刘某董事职
务,其表示,报酬结算完毕后,他可以退出公司。张某说,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不领取报
酬。
2016年6月,华云投资的投资1000万资金到位,艺风公司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
2016年12月艺风公司要求华云投资缴纳剩余1000万,华云投资说最近企业投资项目很
多,而且由于上次招投标事件影响,好多投资者不愿投资,且张某和赵某也未按约定出资,
所以一直推脱。艺风公司又与某公司洽谈获得投资,后召开股东会,通过三项决议。第一
项:解除刘某的董事职务;第二项,解除王某的董事职务;第三项,解除《投资协议》。
华云投资负责人杨某只同意第一项,不同意第二、三项且拒绝签字盖章。后艺风公司将
1000万转至华云投资账户,华云投资不同意,但也未退回。2017.6.22张某和赵某向华云
投资主张解除《投资协议》,并去工商做了股东变更。
【问题与解析】
1.华云投资的2000万投资是否都要计入注册资本? 为什么?
解析:不应全部计入。艺风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增资后华云投资持股20%,
因此对应增加的注册资本应为25 万元。根据新《公司法》第213 条,溢价款应当列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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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本公积金,因此溢价款1975万应计入艺风公司资本公积金。
2.关于艺风公司的章程里规定的董事没有报酬一事是否合法? 为什么?
解析(1): 合法。从法理角度,公司章程条款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公司自治、股东自治。艺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没有报酬一事,
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合法有效的章程条款。
解析(2): 合法。从法理角度,通说认为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参照《民法
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因此,艺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没有报酬一事,属于合法有效的章程条款。
3.评价股东会决议二和决议三是否成立和有效?
解析:(1) 决议二成立且有效。
虽然持股20%的华云投资不同意第二项提案,但代表80%表决权的股东张某和赵某同
意,该项决议并未落入《公司法解释四》所规定的不成立情形,因此该项决议成立;
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相关规定,公司有权无因解除董事,该项决议内容合法,且案
情中没有出现程序瑕疵问题,不属于可撤销决议,所以决议二有效。
(2) 决议三成立且有效。
虽然持股20%的华云投资不同意第三项提案,但代表80%表决权的股东张某和赵某同
意,该项决议并未落入《公司法解释四》所规定的不成立情形,因此该项决议成立;
该项决议内容是解除《投资协议》,决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终能否解除,属于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与决议本身的效力无关,且案情中没有出现程序
瑕疵问题,不属于可撤销决议,所以决议二有效。
4.针对刘某破坏投标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为什么?
解析:董事刘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由此给艺风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刘某违反忠实义务,由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艺风公司所有。
5.张某和赵某向华云投资主张解除《投资协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解析(1): 合法。《投资协议》中约定,未按期支付出资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投
资协议》。该约定属于合法有效之约定。由于华云投资未能按期履行剩余1000万出资义务,
因此艺风公司有权主张依约解除协议。而根据案情,张某是守约方法定代表人,因此张某
和赵某向华云投资主张解除《投资协议》, 可以视为是艺风公司主张解除。华云投资的出
资义务系法定义务,华云投资的抗辩不成立。
解析(2): 不合法。案情并未明确张某和赵某是否按约定出资,假设华云投资主张张
某和赵某也未按约定出资属实,则张某和赵某不属于守约方,因此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且两者并非《投资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本着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也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6.艺风公司是否有权变更工商登记? 直接将1000万出资款打入华云投资账户的行为
是否合法?
解析:(1) 无权。即使解除《投资协议》的决议是有效的,且假设相关当事人有权主
张解除《投资协议》, 但也并不意味着华云投资股东身份的丧失。因为本案并不符合《公
司法解释三》第17条所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之前提条件(前提条件是未履行出资义务,
而本案中华云投资已经部分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艺风公司无权变更股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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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合法。向华云投资返还投资款,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减资行为,须经法定减资
程序,包括作出合法有效的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修改章程;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
六、2020年商法主观题
(一)【案情】(本题商法部分12分)
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 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
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
和B 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 以甲公司名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
资,共同设立承接该开发项目的公司。达成《协议》, 约定如下:
(1) 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A、B获得乙公司40%股权;
(2) 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等;
(3) A、B可以分得将来40% (各20%) 的房产;
(4) A、B分得房产后,即应将股权转回明达公司名下;
(5) 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公司,融资租赁了两台铲车。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
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
丁公司又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了自然人C和D为其提供连带保证。后在经营
过程中,乙公司将两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E, 并获得1950万元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
问题和设计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但未果。
乙公司为了响应《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
捐款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进行了宣传。
为获取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又与戊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
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
在。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产。自然人F购买房产后发现房
屋的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
A和B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且迅速对外销售房产,遂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
违约要求其交付40%的房产,后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乙公司经营不佳,A和B 申请将乙
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的房款。
【问题与解析】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和B 以甲公司名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甲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引用该规定,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题答案开放,言之有理,均可得分。本题除答案思
路外,还可以有以下分析路径:
路径一: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
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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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和B 以甲公司名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甲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引
用该规定,要求A、B 承担连带责任。
路径二:根据九民纪要相关精神,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
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损害债权人
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本案并无甲公司
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的表述,因此甲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要求A、B承担连带
责任。
2.A、B 对乙公司申请重整后,要求取回40%的房屋的主张是否能获得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
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而本案中,A、B并无40%的房屋的所
有权,因此要求取回房屋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重整取回权,本题结论明确,但论证过程开放,言之有理,均可得分。本
题除答案思路外,还可以有以下分析路径:
路径一:《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
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本案中,A、B 并无40%的房屋的
所有权,且并未事先约定条件,因此要求取回房屋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路径二:《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
资收益分配。如果把A、B要求取回40%的房屋的主张,理解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那么
因违反该条款之规定而不能获得支持。
(二)【案情】(本题28 分)
甲有限公司,有股东4人,分别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
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
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
董事会。
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未告知工会。后工会知情后,召开全体职工
会撤销曹四的董事职务。
后甲公司有意增资3000万,拟定的增资方案为全部增资由乙公司认缴,出资款分三
期实缴,第一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200万,第二期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800万,剩
余出资在公司上市后足额付清。增资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权。
甲公司针对上述增资事宜召开股东会,全体职工股东参加:①关二不同意本次增资;
②刘三主张优先认购500万增资;③持股0.5%的职工股东黄十一主张按其现有持有的股
权优先认购增资;④其他股东同意上述增资方案。股东会最终决议通过该增资方案(同意
人所占股权比例为73.5%)。
后乙公司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并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后乙公司委派到甲公司的董事
善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与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无息借款700万元的合同,借
款期限为8年。
后乙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一年多以来,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有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等原
因,矛盾剧增。后甲公司原股东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乙公司
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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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解析】
1、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的行为,效力如何?
本案中,从外观主义角度,职工股东曹四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因此曹四将
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的行为,不适用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股权转让,本题答案开放,言之有理,均可得分。本题除答案思路外,还
可以有以下分析路径:
本案中,由于公司事实上承认了曹四的股东地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承
认曹四享有转让权,但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外转让的相关规定,鉴于曹四没有履行告
知义务,进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宜认定为有效。
2、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是否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如果把工会理解为真正的股东,那么从《公司法》股东会职权角度分析,曹四就是工
会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则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不会
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董事资格,本题答案开放,言之有理,均可得分。本题除答案思路外,还
可以有以下分析路径:
如果把曹四理解为职工董事,那么由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可以
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3、甲公司针对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关于增资决议本身,由于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应为有效。关于全部增
资由乙公司认缴,应一分为二认定效力。其中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可以由乙公司
来增资,此部分决议有效。但是股东没有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也由乙公司来增资,此
部分决议无效。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增资决议效力,本题答案相对确定,但只要言之有理,其他答案也可得分。
4、刘三、黄十一关于增资认缴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增资的相关规定,在无约的情况下,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本案中刘三持股比例为8%,其主张优先认购240万增资应予支持,
其余260万元不予支持。持股0.5%的职工股东黄十一,从外观主义角度,其并非《公司
法》意义上的股东,其优先认购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增资优先认购权,本题答案刘三部分相对确定。但黄十二部分开放,言之
有理,均可得分。本题除答案思路外,还可以有以下分析路径:
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增资的相关规定,在无约的情况下,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本案中刘三持股比例为8%, 其主张优先认购240 万增资应予支持,
其余260万元不予支持。持股0.5%的职工股东黄十一,由于公司事实上承认了其股东地
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承认其享有优先认购权,其主张应予支持。
5、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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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本案中郑一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善八并非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甲公司
与丙公司签约,且相对方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宜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该
借款合同无效。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合同效力,本题答案开放,可以从诸多角度论证,只要言之有理,均可得
分。本题除答案思路外,还可以有以下分析路径:
路径一:根据案情,本案中郑一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善八并非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
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约,且相对方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宜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因此该借款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路径二:根据案情,本案中郑一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善八并非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
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约,且相对方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宜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但如果甲公司追认,则该借款合同有效。
路径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如果把该条款理解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则该借款合同无效。
路径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如果把该条款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则该借款合同有效。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董
事善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路径五: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中,本案中控股股东乙
公司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把该条款理解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则该借款合同
无效。
路径六: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中,本案中控股股东乙
公司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把该条款理解为效力性管理强制规定,则该借款
合同有效。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
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股东
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案中,乙公司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因此不符合解
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即使把借款合同理解为抽逃出资,但也并非全部抽逃出资,
也同样不符合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因此该决议属于决议内容违法,应为无效
决议。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点为决议效力,本题答案是较佳思路,但是其他论证思路,只要言之有理,均
可得分。本题除答案思路外,还可以有以下分析路径:
路径一:本案中未通知乙公司参会,如果理解为程序违法,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
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决议。
路径二:本案中未通知乙公司参会,如果理解为属于《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决
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那么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七、2019年商法主观题
(一)【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物代
偿”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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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办公楼市价值为1.2亿元,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
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
东A在未经其妻同意(未与妻子商量) 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该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
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背书“不得转让”。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
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顿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
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甲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
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 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顿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另外,在甲公司与
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己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己公司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又认为,甲
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
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
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
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与解析】
1.因汇票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 为什么?
无效。根据《票据法》第27 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
票不得转让。甲公司对丁公司出质汇票,在丁公司不能实现债权时,则发生票据转让,因
此该出质无效。
2. 罗顿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不成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并非股东与公司
关系,不适用该规定。
3.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为什么?
可以。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
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本
案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符合合并重整条件。
4.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
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
进行。本案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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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
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
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二)【案情】
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其股东为A公司占股51%, 派员张三任董事长;B公司
占股37%,派员李四任总经理;C公司占股8%;
D公司占股4%。四位股东出资均实缴到
位。B公司的股权中有E公司17%的股权,此事公司股东们都知道且未明确表示反对。
后甲公司决议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全部认购,C公司同意增资。但要求:一、按
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二、主张就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购买权,其全部认购。后
由于其他公司不同意,此事搁浅。
B公司向D公司借款3000万,将归属自己的20%股权质押给D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
合同并办理了出质登记;B公司向丙公司借款2500万,将替E公司代持的17%的股权出质
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出质登记,丙公司并不知道B公司与E公司存在
股权代持关系。
此后E公司资不抵债,其债权人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其在甲公司的
股权,进行拍卖强制执行。
【问题与解析】
1.C公司第一项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合理。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C公司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该
要求合理。
2.C 公司第二项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不合理。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C公司只能要求按实缴出资比例,即8%行使优先
认购权,而不能主张全部认购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
3. D公司是否能取得质权?
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B将归属自己的20%股权质押给D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出质登记,D
公司能取得质权。
4. 丙公司是否能取得质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质押,实际出资人
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
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B公司将替E公司代持的17%的股权出质给丙公司,办理了
出质登记,且丙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丙公司能取得质权。
八、2018年商法主观题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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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甲、刘乙和孙丙是木丁公司的股东。林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乙是恋人关系。
2015年4月2 日,木丁公司与林甲、刘乙、郝一、季二设立遥三公司,签订了《投
资人协议》, 签署了《遥三公司章程》, 规定遥三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其中,木
丁公司认缴2000万元,林甲认缴1000万元,刘乙认缴500万元,郝一认缴1000万元,
季二认缴500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丁公司和郝一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林甲、刘乙、
季二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同一天,郝一与孙丙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
约定:郝一在遥三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丙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丙所有,孙丙与郝一之
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丙与郝一将《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三公司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
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刘乙是遥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丁公司和孙丙均
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权
投资款”。
2016年12月,林甲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乙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到
款当日,刘乙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三公司账户,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
刘乙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季二向遥三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年1 月,季二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二最终将股权转让给皓四
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3月,林甲与刘乙关系破裂,在刘乙的操作下,遥三公司会计麦五与木丁公
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丁公司对遥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五,该《股权转让协
议》上加盖有木丁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林甲的签字则是刘乙伪造的。遥三公司
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五未实际向木丁公司支付
股权转让款。
2017年4月,麦五与彩六钢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麦五将其名下的遥三公司
股权转让给彩六钢铁公司,彩六钢铁公司向麦五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遥三公司为
彩六钢铁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7年8月,郝一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郝一在遥想公司的股
权,对此,孙丙提出案外人异议。
2017年9月,遥三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
到法院。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银行以林甲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追加林甲为被告,
请求林甲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与解析】
1.如林甲以刘乙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乙名下的股权实际为
林甲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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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乙签订了《投资人协议》, 签署了《遥三公司章程》,遥三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
万元。其中刘乙认缴500万元,刘乙将两笔款项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
“投资款”,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刘乙是遥三公司股东,股权应当归属于刘乙。林甲的汇款
行为,可以视为对刘乙的个人借款,二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季二向皓四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
遥三公司是否可以向皓四公司催缴? 为什么?
解析(1):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
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本题中,季二在遥三公司中认缴出资500万元,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实际缴纳了100万
元,尚有400 万元未缴纳,依常识判断,皓四公司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根据前
述规定,认缴期限届满,遥三公司可以向皓四公司催缴。
解析(2): 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
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
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季二在遥三公司中认缴出资500万元,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实际缴纳了100万
元,尚有400 万元未缴纳,本题并未表述皓四公司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不适用
前述规定,认缴期限届满,遥三公司不可以向皓四公司催缴。
3.木丁公司与麦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并将股权过户到麦五名下,据此是否可
以认定麦五已取得遥想公司的股权? 为什么?
解析(1): 不可以。
麦五并不是遥三公司的股东,木丁公司将对遥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五,属于股权的
对外转让,应当经遥三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而该股权转让并未履行此程序,并且《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刘乙伪造,
因此即使木丁公司与麦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五名下,也不能据
此认定麦五已取得遥想公司的股权。
解析(2): 不可以。
刘乙是遥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了木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甲的签名,将木丁公司
在遥三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麦五,刘可与麦五恶意串通侵吞了木丁公司在遥三公司中的股
权,麦五主观上为恶意,客观上麦五并未向木丁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因此即使木丁公司持
有的股权已经过户登记到麦五名下,麦子五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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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六钢铁公司已取得遥三公司股权? 为什么?
可以。
麦五取得股权不合法,麦五将其名下的遥三公司股权转让给彩六钢铁公司,属于无权
处分,但彩六公司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且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工商过户登记,故彩
六公司构成善意取得,为保护商事交易安全,可以认定彩六钢铁公司已经取得遥三公司的
股权。
5.孙丙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不成立。
本案中,郝一和孙丙之间签订有委托持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郝一是名义股东,孙
丙是实际出资人,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郝一名下。从商法登记主义、外观主义角度,郝一
就是遥三公司的股东,郝一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郝一名下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实际出资
人不得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故孙丙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不成
立。
6.在银行诉遥三公司和林甲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林甲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为什么?
不应当。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遥三公司的债权人,银行有权主张林甲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遥三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九、2017年· 卷四第5题(本题21 分)
【案情】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
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
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
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
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
于盈利状态。
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
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
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
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
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
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
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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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
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
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
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问题与答案】
1. 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为什么?
存在。(1) 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此时刘
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 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
司法》规定。但是按该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兼
任监事。
2. 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1) 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要求,
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
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5) 还应修改公司章
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
法? 为什么?
(1) 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钱顺兼任公司监事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
顺监事身份合法,监事对公司高董,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因此,刘昌的执行董
事地位不受影响。
(2) 答案一:刘昌解聘钱是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
事即相当于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从而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
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本案中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已规
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判断;第二,
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
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合理。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
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而就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公司法
并无明文规定。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
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5 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
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
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
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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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合理。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的,”昌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
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 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
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
为什么?
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
此,原《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如下:(1) 依第183 条及时成立清算组;(2) 清算组按照
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各项清算工作;(3)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概括来说,按照我
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终止。
本案昌顺公司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
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
来立法的完善。
十、2016年· 卷四第5题(本题18分)
【案情】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
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 : 3 : 2; 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
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
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
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
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
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 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
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
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
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
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
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
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
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与答案】
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
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
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
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
释三第9 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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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
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 为什么?
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
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
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 万
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
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
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3.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 为什么? 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
什么?
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
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 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
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
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
么?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
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
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 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
受偿? 其受偿顺序如何?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
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
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 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
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
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
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 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
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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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15年· 卷四第5题(本题18分)
【案情】
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 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
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
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 号股东会决议》): 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
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
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
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 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
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
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
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
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
2014年1 月8 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
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
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
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 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
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
2014年1月20 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
偿付。
【问题与答案】
1. 《1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什么?
《1 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
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为什么?
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
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
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
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
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
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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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为什么?
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
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
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
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
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
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 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 《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其与《1 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 为什
么?
《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
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
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 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
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 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
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
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
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
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
充赔偿责任? 为什么?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
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
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十二、2014年· 卷四· 第5题
【案情】
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
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
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
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
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 日,陈明
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
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
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
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
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
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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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与答案】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
利? 为什么?
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
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
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
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
么?
根据问题1 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为什么?
不能。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
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
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 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
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
行为为无效。
4. 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 为什么?
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
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 为什么?
不能。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
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
追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
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
十三、2013年· 卷四· 第五题
【案情】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 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
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
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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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2012年5月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
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
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 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
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
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
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 月,
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
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 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
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
万元;在2013年1 月,时值80万元。
【问题与答案】
1.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在2013年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
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 为什么?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
应以2012 年6 月初之130 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
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 条、第16 条。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什么?
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旧《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4. 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 为什么?
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
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
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
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
仍应归属于马袆,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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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
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 为什么?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
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
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 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
得。
十四、2012年· 卷四· 第4题
【案情】
2009年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荣公司), 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
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
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
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 日,该公司召开
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
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
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
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
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
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
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与答案】
1.2009年12月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越权行为有
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 为什么?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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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 为什么?
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
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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