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商法主观题法条体系定位……………………………………………1
第二部分最近三年商法真题解析…………………………………………… 33
第三部分重要考点、方法论与专项案例…………………………………… 38
第四部分《案例指导用书》疑难案例解析…………………………………80
第五部分仿真模拟题………………………………………………………… 83
第六部分综合测试题…………………………………………………………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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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章
增资
减资
半强制
特别
性规范
决议
合并
分立
变更公
解散
司形式
股份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股东会
特别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特定情形之特别决议体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特别决议
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
类别股
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
特别决议
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公司存续
特别决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董事会之特别决议体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
授权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特别决议
资本制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则与例外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财务资助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
卢梭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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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
上市公司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
(二)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决议
(三)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股份公司成立大会之过半数体系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
出席比例
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
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 通过公司章程;
(三) 选举董事、监事;
通过比例
(四)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 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
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十一、公司担保之区分思维体系
【第十五条】
非关联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
担保
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关联担保
担保类型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
区分思维
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联担保
相对人善意发生效力
区分思维
越权担保
相对人非善意不发生效力
非关联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联条款
【第七条第一款】
越权担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
区分思维
善意
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一)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
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善意
(二)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十二、公司担保之请求权体系
安全原则
合并担保
【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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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董事会
职权限制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五、规制法定代表人之体系
【第十条】
担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
程序制度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辞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限权
合法
保护善意
实体制度
+
区分思维
相对人
内外
有别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追偿权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十六、法定代表人签署义务与签名义务之体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签署义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出资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
纸面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
股票
章。
签名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纸面形式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
债券
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十七、先公司行为之体系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
连带责任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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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法官
人格否认问题包围在修辞学的迷雾当中,而适当的检验标准应当是诚实和正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刺穿公司面纱
等价思维
刺破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
十九、公司名称权与公示义务之体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名称权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司名称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
公示义务
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外国公司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分支机构
公示义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
形式。
名称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
关联条款
《合伙企业法》
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十、设立协议区分思维之体系
【第四十三条】
有限公司
意定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
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区分思维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
股份公司
法定主义
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第一款】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
区分思维
关联条款
业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分思维之体系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
区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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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则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例外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
份。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关联条款
控股股东含义
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5. 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证券交易
(八)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8 月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
修订) 》
实际控制的公司。
关联条款
15.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深圳证券交易
(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
(2023 年8 月
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
修订) 》
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十四、分公司登记主义与冒用责任之体系
分公司
【第三十八条】
登记主义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
《市场主体登
【第二十三条】
关联条款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记管理条例》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冒用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分公司
行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名义
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与公司防卫权之体系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定文件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区分思维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与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会计凭证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辅助与
辅助权
保密
律师友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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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
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章定优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合伙企业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关联条款
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
合伙人。
二十九、有限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之体系
【第八十五条】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
有限公司
股权强制执行
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
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
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关联条款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
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
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
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十、未到期转让与瑕疵出资转让之体系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
出资的义务;
2.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
出资未到期
期限利益与
担补充责任。
之转让
补充责任
顺位思维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1.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瑕疵出资之
连带责任与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
转让
例外
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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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内
诉讼期
60日内
协商期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受压制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
法定情形
回购请求权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八十九条第四款】
处理
转让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
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三十三、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权之体系
【第九十条】
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章定优先
继承权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第一款】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
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第五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
产份额:
《合伙企业
(一)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关联条款
法》
(二)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
取得该资格;
(三)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
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三十四、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意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之体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则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
意定主义
例外
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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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体系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
法定情形
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0日内
诉讼期
基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
60日内
协商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款】
处理期限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
让或者注销。
三十七、股份公司法定情形回购制度之体系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法定情形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基于法定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决议
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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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
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特别规定
实缴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法》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关联条款
【第六十九条】
《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十九、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之体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
区分思维
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方式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评估
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登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
记管理条例》
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关联条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合伙企业
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之体系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义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
区分思维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
出资责任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充实原则
【第六十五条】
《合伙企
关联条款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
业法》
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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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款规定。
事实董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勤勉义务
接受质
询义务
接受质询
义务
守法义务
忠实义务
四十四、董监高行为禁止之体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行为禁止
(三)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忠实义务
(五)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十五、董监高自我交易之体系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报告与决议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夹缝思维
相对限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关联主体
适用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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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
管理
人利益。
【第十条第二款】
关联条款
《证券法》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四十九、有限公司董事与监事善后义务之体系
【第七十条第一款】
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七十条第二款】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董事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善后义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十条第三款】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
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善后义务
,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五十、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与越权担保赔偿责任之体系
【第十一条第三款】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
职务侵权
顺位思维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
《民法典》
偿。
关联条款
顺位思维
【第七条第二款】
《民法典担保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
制度解释》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十一、股东滥权赔偿责任与关联赔偿责任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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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信托法》委托人解任与受托人辞任之体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
前提条件
解任
解任
前提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2.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一般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
辞任
善后义务
【第六十六条】
特别规定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五十五、董事会决议违法之赔偿责任体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1.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
参会与委托
权范围。
勤勉义务
董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赔偿与免责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区分思维
五十六、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之赔偿责任体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给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造成损失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思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给他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造成损害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
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关联条款
《民法典》
顺位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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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股东会决定权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制订章程
募集设立
成立大会决定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确认权
自行清算
股东会
制订方案
人民法
司法清算
确认权
院
六十一、精准主义视角下的制定之体系
【第五条】
约束力
公司章程
1.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第三款】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
民主管理
听取意见
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意定主义
共同制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职权法定
基本管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主义
制度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资人
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六十二、公司章程之1 号体系
【第五条】
制定章程
法定主义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范围
意定主义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第十条第一款】
法定
圈内章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代表人
者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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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
短线交易
归入权
预防性
六十六、公司法与证券法股东代表诉讼区分思维之体系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法》
诉讼。
股东代表
主体资格
诉讼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
《证券法》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
股东代表
豁免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豁免权
六十七、公司章程之4号体系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程序或者内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
可撤销之决议
容违反章程
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未达到章程
不成立之决议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规定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封闭式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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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殊的普通
无辜合伙人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
合伙企业
友好主义
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七十二、优先权之1 号体系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
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对外转让
权。
2.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优先购买权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
【第八十五条】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
强制执行
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
弃优先购买权。
七十三、优先权之2号体系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
公司
有限公司
衡平思维
比例
融资
区分思维
利益
利益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七十四、优先权之3号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法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
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七十五、股东权利之1 号体系
【第四条第二款】
类型
底层逻辑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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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代表十分之
临时股东会会议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一以上表决
提议召开权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
权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八十、股东权利之6号体系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股东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
事会召集和主持;
召集权
2.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和主持权
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有限
公司
出资比例
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不设监事
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
全体股东
决定权
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八十一、董事义务之1号体系
【第五条】
遵章义务
受束义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第一款】
结构义务
担任义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第二款】
解构义务
辞去义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第一款】
投资义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决议义务
担保义务
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
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八十二、董事义务之2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
忠实义务
禁损义务
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
勤勉义务
核查义务
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
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
决议义务
失权义务
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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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无效。《公司法》第84 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5
年8 月修改章程决议,符合特别决议通过比例,成立且有效,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章程未经变更登
记(未经变更备案) , 不影响章程效力。本案中,C违反章程规定,将自己持有的12%股权转让给了E,
且E 作为股东对章程规定知情,为非善意相对人,因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
力) 。另有观点,对内转让不破坏人合性,相关限制可限缩解释为针对对外转让,C和E的股权转让有
效。
6. 甲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为什么?
解析:甲公司不能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相对人,需要区分善意
与非善意,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以对抗非善意相对人。本案中,受让人丁并非公司股东或董监高,
且其对章程规定并不知情,构成善意相对人,故甲公司不能主张C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二、2024年商法主观题(本题28 分)
【案情】
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 于2021 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利达公司有
甲、乙、丙、丁、戊共5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7%、5%、5%、5%和48%。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须在公
司成立后3年内完成出资,且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甲在公司设立时已缴纳一
半出资。利达公司设有董事会,由甲、丁、戊三位成员组成,戊担任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2024年1 月,戊因身体抱恙无法继续任职,遂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位,后公司经股东会决
议选任甲担任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经过董事会同意后,代表利达公司与其妻子实际控制的A公
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租期两年,租金400万。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付设备,利达公司支付了400
万元租金。后利达公司发现该设备租金与市场价格相比虚高,且因设备故障造成公司较大损失。
2024年10月,甲欲将其持有的利达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金某,便与金某达成《股权转让协
议》。甲在该协议上载明其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金某可放心受让,但实际上此时甲仍未缴足剩余的一
半出资。就转让一事,甲以书面方式告知利达公司,股东会随即进行表决,其他股东均反对,并最终作
出不同意转让的决议。后金某要求利达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利达公司予以拒绝。
2024年11月,甲代表利达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B公司向利达公司交付货物后,利
达公司以甲已将股权全部转让,不能代表利达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24年12月,利达公司以甲和金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金某承担未实际缴纳
部分的出资责任。金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问题与解析】
1. 《设备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就利达公司遭受的损失,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无效。本案中,A公司为董事甲妻子所控制,系利达公司的关联方,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
《设备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此表决时,甲作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甲回避后,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已不足3人,此时应当将此事提交股东会审议。因此,甲未获股东会批准即代表公司签订合
同,构成越权代表,且基于A公司为甲妻控制的事实,能够认定A公司非善意。因此,该合同无效。
应当。本案中,董事甲未获股东会批准进行关联交易,已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 条、第182 条、第185 条。
2. 利达公司能否以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解析(1) :不能。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并未规定在股
东会不予通过时,公司将为股东提供公司回购、公司减资等后续救济途径。如此规定,实际已造成股东
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者不可能,也即变相禁止了股权转让。因此,该规定有违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应属
无效,甲无需遵守。其次,甲与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利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84条、《民法典》第143 条。
解析(2) :不能。甲与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利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着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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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均在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此后A公司并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章程的备案变
更手续。
股东会召开后,李四未遵守股东会决议,伪造了其他股东的同意书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将股
权以私下协议的方式转让给了王五。经法院查明,王五系属善意,对不得转让的章程内容和李四伪造同
意及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的事实并不知情。王五请求A公司变更股东登记,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赵六在公司经营中,以A公司名义为B公司对C公司60万元贷款的债务提供保证,直接与C 公司签
署了保证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C公司也不知道A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
制。
后赵六因与甲公司董事存在矛盾,从甲公司辞职并以书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辞呈,要求辞去A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对此,A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赵六提交辞呈后,D公司向其表达了与A公司交易的意愿,赵六认为该交易机会难得,遂以A公司
的名义与D公司签署了价值600万元的买卖合同。
A公司成立三年后,债权人E公司对A公司所享有的一笔800万元债权到期,法院判决A公司应当
向E公司履行债务。
【问题与解析】
1. 赵六以A公司名义为B公司对C公司的贷款债务提供保证,C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 为什么?
解析(1) : 无需承担。根据《公司法》第15 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赵六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
定,构成越权担保。C公司未审查有权机关的决议,不构成善意,该担保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A
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2) : 应当承担。A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签订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假设
该授权包括担保合同,则赵六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权的代表行为,进而应由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C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 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修改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的决议是否对李四
生效? 为什么?
解析(1) : 对李四发生效力。根据《公司法》第84 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修改章程的决议得到了代表2/3 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该决议成立,且“公司成立五年内股
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并未构成对股权转让的实质禁止,该决议内容合法。因此该修改章程的决议,对
李四发生效力。
解析(2) : 对李四不发生效力。公司成立后,通过修改初始章程的方式限制股东股权转让,损害了
股东的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权。虽然该决议获得了2/3 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而成立,但由于李四反对,
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该决议对李四不发生效力。
3.李四未遵守股东会决议,私自转让股权,该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王五可否取得该股权?
为什么?
解析(1) : 转让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系李四和王五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因此有效。
王五不能取得该股权。假设股东会决议合法修改了公司章程,则李四对股权对外转让的处分权受到
了限制,即使王五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知情,但由于并未办理变更登记,王五不符合善意之三要件,因
此无法取得该股权。
解析(2) : 转让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系李四和王五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因此有效。
王五不能取得该股权。假设章程修改对李四不发生效力,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直接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且公司拒
绝办理变更股权登记,因此王五无法取得该股权。
解析(3) : 转让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系李四和王五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因此有效。
王五可以取得该股权。假设章程修改对李四不发生效力,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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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重要考点、方法论与专项案例
重点一、主体与责任
主体
内容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公司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立性
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 。
有限责任
区分思维
股份公司: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
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
3.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赔偿责任
内外有别
承担赔偿责任。
瑕疵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受偿。
劣后责任
衡平思维
【提示】深石原则、公平原则
【注意】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
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法法理上,应践行不得强迫他人设立或参与公司组织的原则,应尊重他人是否加入公司的意
思自治。
【案情】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
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
混同” , 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
否成立?
【答案】
不成立。根据新《公司法》第23 条第1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戊公
司并非股东与公司关系,而是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适用该规定。
重点二、公司设立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内容
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
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之债
(1) 对外:连带责任
(2) 对内:约定责任比例→约定出资比例→均等
连带责任
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1) 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之债
(2)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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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12月1 日,中航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法定代表人由张彤变更为李野,但未办理变更
登记。
【问题】
假设中航公司发生代表权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
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
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重点四、公司资本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1. 注册资本是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资本类型
区分思维
2. 实缴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
出资禁止
法定主义
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资本四原则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充实。
提升维度
【案情】
2015年6 月,艺风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两个股东:张某持股70% (董事,法定
代表人) ; 赵某持股30% (监事) 。公司发展急需新资金的注入,华云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杨某为执
行合伙人) 与艺风公司签署《投资协议》, 向艺风公司投资2000万,占股20%,分两批支付,第一批
2016年6月投入,并需办理股东登记;第二批2016年12月投入。协议中约定,未按期支付出资的,非
违约方有权解除《投资协议》。
【问题】
华云投资的2000万投资是否都要计入注册资本? 为什么?
【答案】
不应全部计入。艺风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增资后华云投资持股20%,因此对应增加的注册
资本应为25万元。根据新《公司法》第213 条,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因此溢价款1975万
应计入艺风公司资本公积金。
重点五、公司投资
方法论
命题角度
内容
投资权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区分思维
投资禁止
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案情】
2018年1 月,中旗公司、华林公司、游族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书》, 协商成立元宇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元宇宙公司) 。2018年8月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十亿人民币,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34%、33%、33%。元宇宙公司章程规定,各位股东认缴的出资,应最迟于2018年12月缴纳到位,股东
中旗公司的出资超出章程期限迟迟不到位。
2019年1 月,元宇宙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2019年股东会1 号决议,一致同意以普通合伙人身
份,与普通合伙人万山、有限合伙人古道、西风共同设立神马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神马投
资) 。2019年8月,元宇宙公司自行决定以其在神马投资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债权人星云银行为善意第三人。
【问题】
1.如元宇宙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中旗公司股东资格,须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2.2019年股东会1号决议是否合法? 元宇宙公司用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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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修改:
(1)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章程的效力
内外有别
2.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案情】
安盛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有损公司利益,股东会有权决议罚款。祝鹃作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上进行了
签名,但该章程中未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
2008年12月31 日,安盛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对祝鹃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处理决定
的股东会决议,对祝鹃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问题】
分析安盛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的效力。
【答案】
有效。本案中,安盛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
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
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重点八、公司财务
内容
命题角度
方法论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定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资本。
任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公积金
区分思维
取任意公积金。
1.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
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
资本
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
2.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
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分取红利
意定主义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注意】
1.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案情】
目标公司甲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双方协商,目标公司甲全部股权作价4000万元,增资后投资公
司乙要持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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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新增出资20.03%的部分,香满路公司在其股东星如雨公司、花千树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
行使优先认缴权情况下,未给予星如雨公司和花千树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侵犯了其按照各自的出资
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因此该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归于无效。对于涉及新
增出资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东以同意或弃权的方式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效力。另
外,由于该股东会决议中实际包含增资800 万元和由黄金缕认缴新增出资两方面的内容,由黄金缕认缴
新增出资的决议内容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增资决议的效力。
【案情】
侏罗纪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公司股东为唐某、陈某和刘某,唐某持股40%,陈某持股11%,
刘某持股49%。2025年1 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授权未来三年董事会可发行新股,唐某未参会,陈
某和刘某参会,陈某不同意,刘某同意。2025 年5 月,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刘某定向发行1000万的新
股,刘某以其持有的专利出资,唐某和陈某都不同意。
【问题】
1.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2.唐某和陈某对公司新增的1000万股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3. 刘某的专利增资是否合法?
4.若刘某改为货币出资,公司增资后是否可以不开股东会而直接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
1. 成立。根据《公司法》第152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逻辑
角度,该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应当与章程修订的表决比例相同。根据《公司法》第116 条的规定:“股东
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
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题同意比例为三分之二以上(以出席为基数) , 因此该决议成立。
2. 不享有。《公司法》第227 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股份公司增资
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故唐某和陈某对公司新增的1000万股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3.不合法。若以非货币出资须经股东会的同意,本题中唐某和陈某都不同意,因此刘某的专利增资
不合法。
4.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会增资完成后,可以不用开股东会而直接修
改章程。
重点十、公司减资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
性质
交易安全
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法》规定,直
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
1.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必须经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2/3规则) 。
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程序
内在报纸上公告。
顺位思维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等比例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
区分思维
减资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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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甲公司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不可以免除李某50 万
的出资责任。
重点十一、公司合并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吸收合并:A+B=A
区分思维
类型
新设合并:A+B=C
签协议→编表单→特别决议→10 日通知30 日公告→30 日内/45 日内偿债
顺位思维
程序
担保→登记。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等价思维
承继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简易合并
效率原则
股权或者股份。
【注意】
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合并成一个公司,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受。
【案情】
红叶公司与黄花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黄花纸业公司向红叶公司赔偿损
失。该案执行过程中,红叶公司与黄花纸业公司、秋意纸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黄花纸业公司应向
红叶公司支付14274625.29元,秋意纸业公司对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黄花
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追加秋意纸业公司为被执
行人。秋意纸业公司唯一股东为千里科技公司,黄花纸业公司唯一股东为秋意纸业公司。
2013 年7 月25 日,秋意纸业公司股东千里科技公司作出决定,将秋意纸业公司无偿并入黄花纸业
公司,秋意纸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黄花纸业公司承继。同日,秋意纸业公司、黄花纸业公司签订
《合并协议》。
2013年7月26 日、8月8 日、8月21 日,秋意纸业公司、黄花纸业公司3次在《江苏经济报》发
布合并公告,但并未按照规定通知红叶公司。秋意纸业公司2012年度的年检报告显示,公司所有者权益
合计93880876.30元。
2013年9月13 日,黄花纸业公司股东由秋意纸业公司变更为千里科技公司。2013年9月16 日,工
商局受理秋意纸业公司的注销申请,并准予注销登记,秋意纸业公司并入黄花纸业公司。
2013年10月11 日,黄花纸业公司向新沂法院申请破产。新沂法院于2013年10月12 日作出民事
裁定,受理黄花纸业公司的破产申请;于2014年1 月30 日作出民事裁定,宣告黄花纸业公司破产。黄
花纸业公司申请破产时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所有者权益数额为-162939705. 18元。
2014年5月,红叶公司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千里科技公司赔偿红叶公司损失
14274625.29元,本案诉讼费由千里科技公司负担。
【问题】
1.秋意纸业公司与黄花纸业公司合并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红叶公司的合法利益?
2.在秋意纸业公司并入黄花纸业公司过程中,千里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红叶公司利益行
为?
3.红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千里科技公司赔偿损失?
4.新沂法院受理黄花纸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公司合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确保公司债权人在债务人公司合并前进行权衡、作出判断,
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秋意纸业公司并入黄花纸业公司时,虽在相关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但并未按
照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红叶公司,导致红叶公司没有及时得知合并情况,也无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秋意纸业公司与黄花纸业公司合并程序存在瑕疵,损害了债权人红叶公司的合法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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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虽然公司会由于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
出现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决策和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
特征,国家公权力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必须秉持谨慎态度。当股东之间的冲突不能通过协商达
成谅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解散公司就成为唯一解决公
司僵局的措施。
2.三方面。东北亚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已发生严重困难;东北亚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荟冠公司股
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是否能够解决东北亚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
3.公司司法解散的目的是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在于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了意
义,表现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穷尽各
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公司理应按照公司法良性运转,解散公司也是规范公司
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
重点十三、清算主体
命题角
方法论
内容
度
1. 自行清算。
解散后15 日内: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指定清算。
分类
区分思维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提示】申请权平等性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
方案
对应性
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职权法定
职权
5.清理债权、债务;
主义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
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
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注意】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
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
西岭公司于2004年9月30 日成立,股东为周松月(持股比例为6%) 、风泉公司(持股比例为
90%) 及王清辉(持股比例为4%) 。经营期限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 日。
2014年9月29 日,西岭公司召开股东会,周松月、王清辉、风泉公司到会,形成如下决议:
一、西岭公司自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2014年9 月29 日) 解散,进入清算阶段,该议案
同意股东占总股数100%;
二、成立清算组,风泉公司作为西岭公司大股东,由燕新、花正代表其作为西岭公司解散清算时的
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为燕新、花正和王清辉,王清辉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该决议同意股东占总股数
94%, 不同意股东占总股数6%;
三、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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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枫认可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仍记载其为股东。江雪、江枫均无法提供公司任何财务账册、重要文
件。
【问题】
1.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江雪、江枫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如江枫与江雪之间另有约定,能否对抗张某?
【答案】
1. 寒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的江雪、江枫,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江雪、江枫
无法提供公司任何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寒山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符合《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江雪、江枫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不能。江枫与江雪之间是否进行股权转让以及对经营方式的约定,属于股东内部的约定,不对公
司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江枫可依据其与江雪的约定另行寻求救济。
【案情】
甲有限公司股东为张某、李某和孙某,唯一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后甲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会
决议解散公司,张某计划简易注销甲公司。
【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甲公司?
2. 甲公司通过简易程序被注销后发现存在未被清偿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案】
1.无权。《公司法》第240 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
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
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无权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甲公
司。
2. 甲公司通过简易程序被注销后,发现存在未被清偿的债务,应由全体股东张某、李某和孙某承担
连带责任。
重点十五、董监高信义义务
方法论
命题角度
内容
【守法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
【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信义义务
法定主义
【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事实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信义义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行为禁止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绝对禁止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关联交易
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相对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同业竞争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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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公司法》第182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丙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经公司同意而发生
关联交易,丙违反忠诚义务。
2. 需要。《公司法》第185 条的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
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由于丙作为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故而董事会人数
不足三人,应当依法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重点十六、保护善意相对人
(一) 新《公司法》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法定代表人
职权限制
人。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内外有别
公司决议
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登记对抗主义
职权限制
董事会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民法典》
方法论
命题角度
内容
【提示】限制有
【民法典·61】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
法定代表权
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效。
限制
区分思维
【民法典· 170】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
【提示】限制有
职务代理权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效。
限制
【民法典· 50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
越权代表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发生效力。
【案情】
2021 年9月,元宇宙公司销售经理许小分超越章程规定的权限签订销售合同,相对方对此并不知
情。
【问题】
分析许小分超越章程规定的权限签订销售合同的效力。
【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相对人并不知情,构成善意相对人,因此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重点十七、股东资格
内容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区分思
1.原始取得: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取得
2.继受取得: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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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
是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三是是否履行
了股东出资义务;四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以上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个案有所侧重。
重点十八、名义股东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
合同效力
意思自治
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实际出资人以其实
契约精神
投资权益
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人民
变更股东
人合性
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
保护善意
交易安全
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
相对人
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
【注意】
1.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
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
2.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侧重承认和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从而阻却执行,客
观上会产生鼓励通过代持股份方式逃避监管、逃避债务的法律效果,原因在于“代持协议” 是一种隐蔽
关系,代持双方通常具有特殊的身份或利益关系,很容易通过对即将面临的外部风险的判断选择是否以
“代持” 规避法律风险。因此,认定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有利于实现法律在商事领域
所注重和追求的安全、秩序与效率等价值。
【案情】
郝郝与孙秒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郝在遥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
际为孙秒所有,孙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2017年8月,郝郝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
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郝
郝在遥远公司的股权,对此,孙秒提出案外人异议。
【问题】
孙秒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
孙秒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不成立。本案中,郝郝是名义股东,孙秒是实际出资人,股权登记在名
义股东郝郝名下,基于公司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力,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股权为名义股东所
拥有,并有权主张强制执行该股权。实际出资人不得以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的强制
执行。故孙秒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不成立。对于孙秒的损失可以向郝郝去追偿。
【案情】
2010年3月11 日,古道西风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股东为青山(占40%) 和绿水
(占60%) ,两人系夫妻。2011年10月8 日,古道西风公司股东会决议,金山占公司股权比例51%,绿
水占公司股权比例49%。2014年9月16 日,古道西风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金山占19.99%,青山占
80.01% 。
2012年10月31 日,银山与金山签订《投资协议书》, 约定:金山自愿向银山转让其持有的古道西
风公司1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824985元,在协议签订时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金
山;银山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时即取得金山持有的古道西风公司10%的股权,按此比例享有公司盈利;
银山买受的该股权暂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银山的10%的股权以金山的名义持有,金山拥有股权
的全部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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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将受让股权过户到强盛公司名下,而三湖公司、刘某某在未解除与京虎公司之间的合同的情形下
将目标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损害了京虎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获取的利益,根据《民法
典》相关规定,该合同无效。
2.《股权转让协议三》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
效。
3. 强盛公司因合同无效不能取得股权,故其将股权转让给华仁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华仁
公司其在取得股权时系善意,已支付了合理对价,且股权过户到华仁公司名下,参照《民法典》311 条
相关规定,华仁公司取得股权。
重点二十、股东自治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分配红利
原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原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配;
例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例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分配红利的除外。
配的除外。
原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
原则: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增资优先
区分思维
认缴权
例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原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例行使表决权;
行使
有一表决权。
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
2015年1 月,春花、秋月、何时了、小商、小经共同出资设立阿里九九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阿里九九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春花认缴出资600万元,秋月认缴出资250万元,何时了、小
商、小经各认缴出资50万元。全体股东约定平均分配红利,公司增资时各位股东平均认缴出资。
2024年7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决议,阿里九九有限公司变更为阿里九九股
份公司。
【问题】
1.阿里九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分配红利的约定是否合法?
2. 阿里九九有限公司关于增资的约定是否合法?
3.阿里九九有限公司变更为阿里九九股份公司的决议如何定性?
【答案】
1. 合法。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阿里九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平均分
配红利合法。
2.合法。全体股东可以约定增资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因此阿里九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关于公司增资的约定合法。
3. 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新
《公司法》第27 条,由于阿里九九有限公司变更为阿里九九股份公司的决议未达法定通过比例,因此决
议不成立。
重点二十一、股东义务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内容
(1)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
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资本充实
(2)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
1. 出资义务
原则
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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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公司法》对于发起人之间基于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有何规定?
【答案】
1.刘某、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结欠甲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
由彭某、潘某承担连带责任。
2. 资本充实责任是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
任,该责任属法定责任,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社会交易秩
序。潘某、彭某与张某、刘某同为乙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 ,需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即资本充
实责任。
3.不成立。按照资本充实责任的原理,设立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时,其他设立公司的股东需承担连带的补足出资义务。虽然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两者均属于公司设立时所确定的股东出
资义务,一次性出资与分期出资只是出资的履行期限不同,出资义务本身未变,故并不会影响资本充实
责任的承担。
4.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
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
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二十二、有限公司股东查账诉讼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内容
主体要求
特定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
2.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顺位思维
前置程序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
院应当驳回起诉。
区分思维
原告
2.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
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不正当
的;
合理性
目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技巧】三大法定情形=同业竞争+商业间谍+三年前科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
固有权
元权利
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
勤勉义务
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
赔偿责任
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
3.股东委托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泄露
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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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公司法》第57条第1 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57 条第5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据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
会计报告。本题中,甲持有昌盛公司0.8%的股权,昌盛公司持有华兴公司85%的股权,甲是昌盛公司的
股东,但华兴公司并非昌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无权查阅华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2. 不需要。甲系昌盛公司股东,有权查阅昌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目的,但甲请求查阅的是昌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需要说明目的。
【案情】
2025年1 月,甲乙合资创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持有7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后因公司发
展需要,A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且A公司的业务由B公司接手并主营。后因A公司长期盈利
但不分红,乙聘请律师想要查看A、B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问题】
1. 乙是否可以查看AB两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2.乙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查看AB两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答案】
1.可以。《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57 条第5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乙持有A公司30%的股权,是A公司的股东,B公司则是A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当A公司长期盈利不
分红时,乙可以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要求查阅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
证。
2. 可以。《公司法》第57 条第3款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本题中,股东乙有权委托律师查阅AB 两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重点二十三、利润分配之诉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原告被告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应性
诉讼结构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
共同原告
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
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
原告胜诉
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
公司自治是
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原则
实体判决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
原告败诉
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司法干预是
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
原告胜诉
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例外
【注意】
新《公司法》第212 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案情】
清溪热力有限公司(下称清溪热力公司) 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清溪工贸
有限公司(下称清溪工贸公司) 持股60%,孤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孤云公司) 持股40%,其中清溪
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影同时担任执行清溪热力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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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 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
诉讼结构
三人。
区分思维
(2)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
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注意】
1.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85 条、新《公司法》第26 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案情】
安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11 月18 日,注册资本180万元。2004年8月,祝鹃成为安盛公司员工,
在审核岗位从事审核会计工作。2006年1 月1 日,祝鹃向安盛公司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
安盛公司据此向祝鹃出具了股权证书。
安盛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有损公司利益,股东会有权决议罚款。祝鹃作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上进行了
签名,但该章程中未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
2008年12月31 日,安盛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对祝鹃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处理决定
的股东会决议,对祝鹃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分析安盛公司股东会对祝鹃罚款决议的效力。
2.在章程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对股东处以罚款。
【答案】
1. 安盛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
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祝鹃,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存在管理
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因此,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规定的情
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
重点二十五、股东代表诉讼
内容
方法论
命题角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前提条件
对应性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1.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比例限制) ;
2.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主体要求
区分思维
东。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基本规则
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理性
前置程序
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注意】交叉请求
1.拒绝提起诉讼;
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代表诉讼
见义勇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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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新《公司法》第265 条,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属于控股股
东。锦瑟库占股51%,属于控股股东。
4.承担。根据新《公司法》第22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控股股东锦瑟库
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锦瑟库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承担。华年、飞云分别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新《公司法》第188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如华年、飞云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华年、飞云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公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
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青海凌波公司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赔偿责任,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点二十六、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内容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1.货币
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
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技巧】已交付未过户: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过
2.实物、知识产
户,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从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权、土地使用权等
法定出资
鼓励投资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技巧】已过户未交付:不享有股东权利。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
货币财产
【技巧】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无责任。
3.股权出资
【技巧】四要件=合法+无瑕+手续+评估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
出资方式
区分思维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案情】
a、b、c、d 四个自然人和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 成立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
设立时,a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仅完成出资的50%, 剩余50%在5年内缴纳完毕;e以一
套房屋出资(价值300万元)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剩余部分在第8年缴清。公司董事会由b、c、d和
e公司指派的人员组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e公司派出的董事担任,e公司一直派出的都是张三。
b欠债权人赵六的货款,b与赵六签订股权买卖合同,并约定如b到期偿还债务,则股权归回至b;
如果b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股权归赵六所有。随后,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记载都变更为了赵
六。
后经查,e公司用以出资的房屋实际为李四所有,误登记在e公司名下,而张三对此事一直知情。
【问题】
1. 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2.股东b与赵六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案】
1.不能。张三既是e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应视为甲公司对
此知情,由于不符合《民法典》311 条构成要件,因此甲公司不能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2. 让与担保约定有效,流质约定无效。
(1)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b和赵六之间的让与担保约定有效。由于当事人
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b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如果债务人B不履行到期债
务,债权人赵六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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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锦云公司股东并未向新账户重新缴存1000万元注册资本,且公司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并不
相同,不能以新账户存在大额资金进出认定股东返还了抽逃的出资。
3. 不能。股权代持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赵敏作为锦云公司登记
的股东,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故赵敏关于其系代持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可能的理由不能成立。
4. 不成立。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应承担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赵敏并未提交证据
证明其在转让股权前已经返还了抽逃的出资,故仍应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责任。
5.增资协议第十条约定有效。由于已经办理了新增资本的工商登记,蓝海公司就负有公司法上足额
缴付注册资本的义务。蓝海公司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虽然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履行合同,仍然要足额缴付
已经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所对应的资本,即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免除。
6. 应予支持。该案中因《股权转让协议》签名是伪造的,属于未成立的合同,应认定未发生股权转
让交易,公司已经办理的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崔文主张恢复股东身份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
合兴酒店公司于2019年12月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肖珍出资600万元、钟巍
出资300万元、张美静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11 月30 日。法院判决合兴酒店公司向马洪
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马洪申请执行该公司的案件因无财产线索而终结。2021年12月28 日,合兴酒
店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一致同意解散公司。
【问题】
1.公司解散时,马洪是否有权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企业破产法》对加速到期问题有何规定?
3.新《公司法》对加速到期问题有何规定?
【答案】
1. 有权要求。根据《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
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
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由于合兴酒店公司已经解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成就,合兴酒店公司的财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马洪有权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
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
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案情】
佛瑞德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债权人张三提起诉讼得到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执行
中发现: (1) 所欠张三的50万元货款,已于2024年12月到期;(2)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
至,股东商经猫尚有50万元出资未缴纳。
(3) 公司对外有多起案件终本执行。
【问题】
1.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商经猫立即向公司补足50万元出资?
2. 商经猫是否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1. 《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
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该公司对外有多起案件终本执行,无能力清偿到期债
务,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张三有权要求股东商经猫提前缴纳出资。
2.股东商经猫并不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且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二十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命题角度
内容
方法论
意思自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对内转让
人合性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
对外转让
告知义务
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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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3笔股权转让款均按约支付,周士海认为汤长龙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了汤长龙所付
710万元,不影响汤长龙按约支付剩余3笔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的成立。因此,周士海签订案涉《股权转
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够得以实现。
2.不合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鉴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 因此
周士海即使依据相关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长龙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
3.合理。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一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关涉诸多方面,如其他股东对受
让人汤长龙的接受和信任(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 ,记载到股东名册和在工商部门登记股权,社会成本
和影响已经倾注其中。本案中,汤长龙受让股权后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权也已过户登记到其名
下,如果不是汤长龙有根本违约行为,动辄撤销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本案
中,汤长龙主张的周士海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民法典》634 条) 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依
据不足的理由,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重点二十九、优先购买权
内容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同等条件
动态系统法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
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的除外。
后悔权
2.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
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
衡平思维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
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
救济权
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3.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
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
相应责任
契约精神
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注意】
《九民纪要》规定,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
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
现超过期限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
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
民营企业新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雨公司) 、国有企业上海明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明月公司) 系上海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泉公司) 的股东,分别持股38.2%、61.8% 。
2020年2月15 日,清泉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明月公司转让其所持股份,转让价以评估价为依
据:新雨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6月25 日,清泉公司将股权公开转让材料报送某产权交易所。6月30 日,产权交易所公告清泉公司
61.8%股权转让的信息。7月2 日,新雨公司向产权交易所、明月公司发函称,新雨公司享有优先购买
权,请求产权交易所暂停挂牌交易。
7月8 日,中国石上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上流公司) 与明月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
交易合同,清泉公司向石上流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将其列入公司股东名册,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同日,新雨公司获悉转让价为48,691,000元。
7月21 日新雨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明月公司擅自转让股份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新雨公司
对明月公司转让给石上流公司的清泉公司61.8%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以转让价48,691,000元行使优
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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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如何评价2015年1 月修改的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
2.判断本案中周清秋是否有权继承其父周云里的股东资格,关键何在?
3.2015年1 月10 日的公司章程第七条第三款,是否可以认定排除了股东资格的继承?
4.排除股东资格继承后,案涉标的股权如何处理?
【答案】
1.2015年1 月修改的公司章程条款,对修订程序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因此合法有效,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北山公司人合性特点,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
2.《公司法》赋予了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是同时亦允许公司章程对死亡股
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另行作出安排。因此,判断本案中周清秋是否有权继承其父周云里的股东资格,关键
在于解读北山公司章程有无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例外规定。
3. 可以认定。公司章程第七条第三款对死亡股东股权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虽然未明确死亡股东的股
东资格不能继承,但结合该条所反映的北山公司高度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死亡股东应及时办理
股权转让手续的表述,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是章程的真实意思表示。周云里去世之前,股东尚
新、敏华在离职时均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不再是北山公司的在册股东,该事例印证了股东离开公司后按
照章程规定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4.排除股东资格继承后,标的股权如何处理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北山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
的法人人格和治理结构,案涉股权排除继承后,究竟是由公司回购还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均可通过公司
自治实现。此外,周清秋虽无权继承股东资格,但其财产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重点三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内容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异议股东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保护中小股
回购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东合法权益
请求权
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注意】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
回购诉讼
除斥期间
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受压制股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
保护中小股
东回购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东合法权益
请求权
1.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 : 如
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 :
(1) 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
对赌协议
契约精神
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
求。
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
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
意定回购
意思自治
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
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指导案例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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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翠轩与云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翠轩与云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5年5 月31 日。
重点三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内容
方法论
命题角度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职权法定
职权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主义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类型
区分思维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召集权和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
主持权
顺位思维
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技巧】召集=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表决权
区分思维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
【案情】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丙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公
司”),2018年1月,丙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
万元。乙认缴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
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 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问题】
1.按照原《公司法》丙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根据新《公司法》,有
何变化?
2.假设丙公司以董事会决议方式取消丁的股东资格,效力如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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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
事会的职权。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
的限制。
【案情】
甲有限公司,有股东4人,分别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
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
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
让给赵七,未告知工会。后工会知情后,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的董事职务。
【问题】
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是否产生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答案】
思路一:如果把曹四理解为职工董事,那么由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可以产生
曹四董事资格丧失的效力。
思路二:如果把工会理解为真正的股东,那么从《公司法》股东会职权角度分析,曹四就是工会提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则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不会产生曹四董事资格
丧失的效力。
(三)监事会
命题角度
方法论
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
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豁免权
意思自治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
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组成
回避原则
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顺位思维
召开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职权法定
职权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主义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人数决
与表决
【注意】
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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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角度
方法论
内容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法定情形
区分思维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公司因第1 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效率原则
决议机关
2.公司因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1.属于第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区分思维
转让注销
2.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财务资助
夹缝思维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 ) , 丙公司共有
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
股股份,其余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1 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
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长期持有这1 万股股票。
【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 为什么?
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答案】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2.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不能自己长期持有。
【案情】
阿里九九股份公司拟上市,在上市前计划发行表决权多于普通股的类别股。股东春花认为,选董事
可以用此种类别股表决;股东秋月认为,选监事可以用此种类别股表决;股东何时了认为,因为计划上
市,所以不能发行此种类别股。
【问题】
三位股东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
根据《公司法》第144 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
股: (一)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
的股份; (三)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
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
相同” 。因此,公司可以发行表决权多于普通股的特别表决权股,可以用于选举董事,但是在选举监事
时,应当恢复为普通股。故春花观点正确,秋月观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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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重整申请: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
提出。
申请权
2.后续重整申请: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
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区分思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管理权
1.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2.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对应性
(1)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
(1) 分组表决。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
及出资人权益的,应设出资人组表决;
(2) 每一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构成要件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
重整计划
划草案;
(3) 每组都通过,重整计划通过。
3.重整计划的批准:
(1) 法院对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
批准权
(2) 强行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
衡平思维
执行。
1.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
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请适用关
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合并重整
公平原则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
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
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
【提示】指导案例163号
【案情】
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
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甲公司某
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
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
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为什么?
【答案】
可以。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
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本案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
司符合合并重整条件。
【案情】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 拥有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广西旅
游活名片、阳朔旅游晴雨表的《印象·刘三姐》剧目。
该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控制人代偿或担保债务涉及总额超过15亿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
抵债,据此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8月1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
院) 裁定受理本案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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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
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
衡平思维
汇票上的效力。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被背书人依
质押
特别规定优先
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案情】
武钢冷弯型钢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对金储物资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与金储物资
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 金储物资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但未记载质押
字样。
【问题】
1.试分析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是否享有民法意义上质权。
2.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若要行使票据质权,有何证明义务?
3.如金储物资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武钢冷弯型钢公司是否可依据基础合同关系进行抗辩?
【答案】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
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认定中信银行武汉
分行享有质权。但该质权的设立仅产生普通担保效力即成立民法上的质权,仅在出质人金储物资公司和
质权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以上规定体现了票据质押的背书公示原则,即设立票
据质权应以背书的文义记载为依据。故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若要行使票据质权,需证明票据背书连续且记
载“质押” 字样。
3.可以。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
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武钢冷弯型钢公司可依据基础合同关系对金储物资公司进行抗辩。
第四部分《案例指导用书》疑难案例解析
一、好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
2018年7月,好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徐天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占90%股
权,实缴出资额900万元;王亮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占10%的股权,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
人和公司经理由徐天的司机郝明担任,但郝明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20年7月10 日,徐天、王亮与周成、郑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天将其持有的好运公司
90%的股权以900万元转让给周成,王亮将其持有的好运公司10%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郑凯;向好运公
司按期补缴余额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义务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转让前的债权债
务由原股东承担。2020年8月11 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1)鉴于好运公司在市
南郊区获得一块国有土地要开发建设,出让价格为5000万元,徐天、王亮资金短缺无力支付该土地转让
价款,周成、郑凯已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20%,周成、郑凯二人愿意共同帮助徐天、王亮按时支付余下的
土地转让价款400万元以及相关税费,按实际支出金额到时一并总计代付总金额。资金使用费按实际支出
金额和使用时间支付,资金使用费率为每月2%。(2)为确保周成、郑凯的代付资金和资金使用费能安全全
额返还,徐天、王亮同意将在好运公司中双方拥有的好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周成、郑凯二人。(3)好
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周成、郑凯的代付资金和资金使用费获得清偿,则将好运
公司100%股权转让变更到徐天、王亮名下;若到期无法清偿,则周成、郑凯有权拒绝转让全部或部分股
权,并有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徐天、王亮无权干涉和阻挠。2021 年8月1 日,周成、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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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郝明以公司名义与鸿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好运公司以及周成、郑凯、黄俊、楚华是否
有义务清偿?
分析:郝明以公司名义与鸿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好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若好运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债务,则周成、郑凯、黄俊、楚华均不承担清偿责任。若好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
偿债务,则黄俊和楚华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周
成、郑凯因系债权人及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的规定,对好运公司的债权人
鸿运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公司出资与经营制度——三叶公司系列纠纷案
【案情】
2024年7月,一源公司拟在某市开发一个高新技术项目。因为该市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不少优惠
政策,一源公司便想和当地人合作,以便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经人介绍,一源公司认识了许某和方
某。许某、方某承诺其在当地人脉较广,可以为该项目获得优惠政策提供帮助。一源公司于是同意与许
某、方某共同在该市设立三叶公司,共同开发该高新技术项目。三方拟定了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29
年6月30 日,三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其中一源公司出资340万元,许某和方某各出资330
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章程还规定公司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叶公司成立后,许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方某担任总经理和监事。许某、方某向一源公司提
出,为了获取政府的优惠政策,需要一些公司的开办费用,一源公司便向三叶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200
万元,注明“开办费用” 。许某随后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负责与政府沟通获得优惠政策。一源
公司得知后认为,之所以让许某、方某入股并给予较大股比,就是为了让他们去和当地政府沟通,二人
再委托他人说明他们能力不够,于是一源公司对许某、方某逐渐丧失信任,许某、方某见状也逐渐消极
推进该项目。
某日,许某接到好友周某的电话,请他为自己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许某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答
应。银行要求三叶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许某便把三叶公司设立时,一源公司提供的股东会
决议盖章页取下,签上自己的名字,也让方某签字,又打印了一份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页与该盖章页
一起装订好给了银行。银行随后便给周某的公司发放了贷款。
一源公司因公司本部的业务调整,无暇再顾及三叶公司。方某看到三叶公司经营无望,于是与某电
器公司联系并签订合同,购买500万元的空气净化器。方某向某电器公司支付预付款50万元后,某电器
公司提供了全部电器。方某将空气净化器转卖得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450万元货款支付给
某电器公司,而是用这笔钱购买了两辆豪华轿车,自己开一辆,另一辆让许某开,许某得知后默许和接
受。方某还向许某建议,既然三叶公司可能不再继续经营,那么他们应向一源公司主张自己的劳动报
酬。于是方某拿来两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书,分别填上了许某、方某的名字,许某在这两份合同书上盖上
了三叶公司的印章。劳动合同书上给许某的年薪是80万元,给方某的年薪是70万元。许某、方某分别
从三叶公司的账上支取了当年的年薪。
许某、方某随后又与其他公司发生多笔业务往来,除欠某电器公司款项未付外,还欠了其他多家公
司的款项,三叶公司的债务合计高达2000万元。
某电器公司多次向三叶公司发函要求支付450万元货款,许某、方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某电器公司
于是向法院起诉三叶公司并胜诉。某电器公司持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了一源公司、许某和方
某为被执行人。一源公司为避免该案影响到本部业务,在接到法院通知时便立即向某电器公司履行了生
效判决载明的义务。
一源公司为解决三叶公司的问题,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提出将许某和方某除名。许某、方某对上述提
案投反对票。一源公司自此再不过问三叶公司任何事务。
此时,周某的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起诉了周某的公司,并要求三叶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三叶公司名下的两辆豪车被查封。该借款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周某已经不知所踪,
而三叶公司因有大量负债,根本无法清偿债务。
【问题及分析】
1.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200万元,是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出资还是借款? 为什
么?
分析:该笔200 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出资应分析一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一源公司转款凭证所
记载的“开办费用” 来看,并未注明是出资款,且三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是2029年6 月30
日,案情显示一源公司也从未主张过开办费用是其出资款。因此该笔开办费用应被认定为一源公司向三
叶公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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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流苏和弹痕知悉后,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流苏当即书面通知小龙女和公司,明确表示愿以同等
条件购买小龙女拟转让的全部股权。弹痕则认为小龙女未履行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此外,流苏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发现,小龙女在2025年6月曾以公司名义与小龙女本人实际控制
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明显不利于月亮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涉嫌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
公司损失约80万元。
由于内部协商彻底破裂,股东流苏和弹痕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与公司权益。
【问题】
1.在股权转让时,股东小龙女的出资义务应如何承担?
2. 小龙女向小杭转让股权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股东流苏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行使的条件、期限应遵循何种规则?
4.小龙女与小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小杭能否直接取代小龙女成为公司股东? 为什
么?
5.作为监事,股东弹痕有哪些法定职权可以应对此次股权转让纠纷和小龙女的关联交易行为?
6.小龙女的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何种义务? 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股东可如何追究其责任?
7.股东流苏和弹痕可以提起哪两种类型的诉讼?
【答案】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小杭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1 分) 。
若小杭未按期缴纳(1 分) ,转让人小龙女对小杭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1 分) 。
2. 不符合规定(1 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
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1 分) 。小龙女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直接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
购买权(1 分) 。
3.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1 分)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1 分) ,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1 分) 。
4. 协议效力:小龙女与小杭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有效( 1
分) 。但该协议的履行(即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因侵犯流苏的优先购买权而受阻(1 分) 。股东
资格:小杭不能直接取代小龙女成为股东(1 分) 。因为流苏已合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小龙女应当将股
权转让给流苏(1 分) 。小杭无法取得股权,只能依据有效合同向小龙女主张违约责任(1 分) 。
5.监事弹痕有权检查公司财务(1 分) ; 有权对执行董事小龙女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1 分) ,
并对其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1 分) ;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就股权转让和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进行决议(1 分) ; 在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1 分) ; 在公司需提起诉
讼而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 分) 。
6. 小龙女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1 分) , 小龙女应当对其违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80 万
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分) 。股东流苏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弹痕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 分) 。如果弹痕在
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流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
讼,要求小龙女赔偿公司损失(1 分) 。
7.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1 分) : 由股东流苏提起,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小龙
女的全部股权(1 分) 。股东代表诉讼(1 分) : 由股东流苏或弹痕在满足前置程序后提起,请求法院判
令小龙女向公司赔偿因其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失80万元(1 分) 。
二、案情(30分)
瑞木桃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木公司” ) 成立于2023年2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
币,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五年内。
公司股东及组织结构如下:股东孙彧闱认缴出资600万元,持股60%, 已实缴200万元,担任公司
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股东韦风波认缴出资250万元,持股25%,已实缴250万元。担任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股东紫苏认缴出资150万元,持股15%,已实缴0元,担任公司监事。瑞木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仅设紫苏一名监事。
2025年8月,瑞木公司因一个重大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高达800万元,已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债权人云卷云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舒公司” ) 向瑞木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但在申请强
制执行时发现瑞木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云舒公司经调查发现:
1.董事长孙彧闱于2025年7月,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好友的贷款提供了担保,该
担保已使瑞木公司可能承担500万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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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扶风投资拟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应行使何种职权? 其未能成立,可能导致何种公司治理问题?
2.债权人随风仓储能否主张三家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债权人随风仓储主张扶风投资(母公司) 与物流公司(子公司) 人格混同,请求法院判令扶风投
资对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是否符合规定? 法院可能考虑哪些因素?
4.my无偿调用技术公司专利以及指示扶风投资低价向销售公司供货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何种义
务? 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悦湾欲追究my违规行为的责任,悦湾如何维护公司利益? 其法律路径是什么?
6.针对my在偿债危机期间将物流公司关键资金转移至扶风投资的行为,债权人随风仓储可以依据
《公司法》的哪项规定来保护自身权益?
7.为收集证据,债权人随风仓储申请法院指定中介机构,欲查阅扶风投资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账簿、
凭证等材料,该项申请应予支持还是不予支持?
【答案】
1.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1 分) 。该公司审计委员会未能成立,导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缺
失,无法有效制约相关主体的行为(1 分) , 为my后续的一系列滥用控制地位、利益输送行为提供了条
件,加剧了公司治理风险(1 分)
。
2.可以主张(1 分) 。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利用其控
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1 分) 。本案中,实际控制人my滥用控制权,使三家子公司在财产、人事、业务上丧失独立性,
相互进行利益输送和资金调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情形(1 分) 。
3. 符合规定(1 分) 。法院审查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考量因素包括:财产是否混
同且无法区分(1 分) 、业务是否混同、人事是否混同、以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滥用控制权进行不当利益
输送或逃避债务等(1 分) 。
4.my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1 分) , my因此给扶风投资或子公司造成损失(1
分)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分) 。
5.悦湾可以书面请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起诉讼(1 分) , 由于该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一直未能选定
(1 分) ,悦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 ,要求my 向公司赔偿损失(1
分) 。
6. 随风仓储可以主张转移资金的行为是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1 分) , 依据《公司法》第
二十三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 分) ,请求法院否认扶风投资与物流公司的独立人格(1 分) ,判令
承担连带责任(1 分) 。
7.应予支持(1 分)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1 分) ” 虽然该权利主体是股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在
债权人申请下(1 分) ,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查阅扶风投资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等材料(1 分) 。
四、案情(17分)
2026年1月,拥抱阳光看好人工智能赛道,独自发起设立了“大漠孤烟人工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漠孤烟公司”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全部由拥抱阳光一人在成立前实缴,拥
抱阳光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为吸引人才,拥抱阳光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向核心技术人员晔月转让了10%的股权,晔月成为公司
新任董事。转让后,拥抱阳光持股90%, 晔月持股1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2026年5月,大漠孤烟公司因研发投入巨大,出现资金短缺。拥抱阳光以董事长身份通过电子邮件
形式向所有董事(包括他自己和晔月) 发送了一份通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一项议案:为
拥抱阳光妻子弟弟所控制的十全十美公司提供一笔1500万元的贷款担保。邮件中注明:“三日内如无异
议,视为同意。”
晔月当时正在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未及时查收该工作邮箱。三天后,拥抱阳光以“全体董事无异
议” 为由,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以此为依据,代表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晔月回国得知后,表示强烈反
对。他认为:
1.董事会召开程序不合法,决议应属无效;
2.该笔担保的债务人与拥抱阳光存在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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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豆豆已全部实缴出资,而悦未完全实缴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责任应如何划
分?
【答案】
1.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1 分) ” 悦解聘总经理属于其职权范围,但该职权的行
使不得滥用(1 分) 。悦以模糊的“经营战略调整” 为由,可能侵犯了豆豆的合法权益(1 分) 。豆豆可
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针对解除职务的决定) 或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或要求赔
偿损失(1 分) 。
2. 理由不成立(1 分) 。悦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股东查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豆豆目的不正
当(1 分) 。仅凭主观臆测“为竞争对手搜集信息” 不足以证明(1 分) 。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核查董事
高管是否尽职、调查可疑关联交易、确定利润分配依据等,均属于“正当目的” , 豆豆的意图显然正当
(1 分) 。
3. 决议内容违法(1 分)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豆
豆作为已全额实缴的股东,有权按其30%的股权比例获得分红(1 分) 。股东会决议滥用资本多数决,违
法剥夺了豆豆的法定权利(1 分) ,该决议内容可被认定为无效(1 分) 。豆豆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
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分配决议无效,并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应得的利润30万元(1 分) 。
4.程序不合法(1 分)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 分) 。” 本案中未提及履行这些
法定程序,因此合并程序违法(1 分) 。
5.豆豆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 分)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豆豆若对合并决
议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分) 。若不能达成收购协议,豆豆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1 分) 。
6.豆豆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分) 。首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 提起诉讼(1
分) 。如果相关主体不提起诉讼,则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分) , 要求悦向宇尘公
司赔偿损失(1 分) 。
7. 豆豆已实缴全部出资,不再承担责任(1 分) 。悦仅实缴300 万元,应在其未实缴的400 万元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 分) 。债权人有权要求悦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1
分) 。
六、案情(15分)
拉尔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尔夫公司” ) 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刘甲认缴
出资1200万元(已实缴600万元,剩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 持股60%。股东静姝认缴出资
800万元(已全部实缴) , 持股40%,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26年5月,刘甲突发疾病去世。其子刘丙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欲继承其父60%的股权。静姝对
此提出异议,认为刘丙长期在外,不熟悉公司经营,拒绝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
出特别规定。
拉尔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奔赴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大腕,曾以奔赴公司名义与自己控制的“扶风物流
公司” 签订了一份远高于市场价的长期运输合同,涉嫌利益输送。
刘丙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股东资格权利。静姝则准备启动股东除名程序。
【问题】
1.刘丙能否继承其父刘甲在拉尔夫公司的股东资格? 静姝能否以“不熟悉经营”为由拒绝?
2.静姝能否启动对股东刘丙的除名程序?
3.刘丙若发现沙大腕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了奔赴公司的权益,他是否可以代表奔赴公司向沙大腕提起
诉讼?
【答案】
1. (1) 可以继承(1 分)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 分) 。” 本案中章程无例外规定,故刘丙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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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情(20分)
刘三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三岁”) 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算法研发的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苹果小奶沫认缴出资5600万元(已实缴2800万元) , 持股70%, 担任
董事长。投资机构牛奋认缴出资2400万元(已全部实缴) , 持股30%,委派袁洁担任董事、审计委员会
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
其中包括1 名独立董事。
2024年12 月,刘三岁公司因重大研发项目失败,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无法偿还到期债务2000万
元。主要债权人”圆梦资本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圆梦资本”) 经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1. 审计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正式会议,未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2.苹果小奶沫让其配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不合理高价向刘三岁公司出租办公场所。
3.袁洁发现公司问题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4.2024年11 月,苹果小奶沫将公司最后1000万元资金以”技术咨询费”名义支付给其同学控股的空
壳公司。
5.独立董事从未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异议,审计流于形式。
圆梦资本准备采取法律行动,同时小股东也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问题】
1.审计委员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相关成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2.苹果小奶沫作为董事,其行为违反了什么义务?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袁洁发现公司问题后未采取措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本案中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失职?
5.圆梦资本除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债权?
6.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提出哪些改进建议?
【答案】
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1 分)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1 分) ,未能尽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 分) 。
2.苹果小奶沫违反忠实义务(1 分) 。应当赔偿公司损失(1 分) , 相关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1
分) 。
3.表洁应当承担责任(1分) 。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1 分) ,发现重大问题未采取措施属
于失职(1 分) 。
4.应当发挥独立监督作用(1 分) , 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 分) 。本案中独立董事明显
失职,未履行监督职责(1 分) 。
5.债权人保护: (1) 主张法人人格否认(1 分) ; (2) 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1
分) ; (3) 申请财产保全(1分) ; (4) 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1 分) ; (5) 申请公司重整或
破产清算(1 分) 。
6.公司治理改进: (1) 完善审计委员会工作机制(1 分) ; (2) 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1
分) ;
(3)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1 分) ;
(4) 强化关联交易审查程序(1 分) ;
(5) 完善股东
监督机制(1 分) 。
九、案情(25分)
杜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满公司”) 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
业,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律政疯医持股15%,担任董事长。公司设立
了董事会,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2024年,杜满公司发行了5亿元公司债券,由众多投资者认购。2024年下半年,公司因重大投资失
误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可能无法按期偿付债券本息。债券持有人发现以下问题:
1.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损失情况。
2.律政疯医指示将公司资金800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3. 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4.独立董事未对关联交易提出异议。
5.公司决策忽视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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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公司” ) 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共有橘
子海、欢、梅杰三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
2023年5月10 日,股东橘子海未通知其他股东,与公司外人员静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全部40%股权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静怡,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3 日内一次性付清。
5月12 日,欢、梅杰得知此事后,向橘子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橘子
海回复称:“已与静怡签订协议,无法撤销。” 欢、梅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庭审中,欢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橘子海的全部股权,梅杰则表示仅愿意购买其中20%的股权(对
应价款25万元)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问题】
1.橘子海向静怡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欢、梅杰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何确定二者的购买比例?
3.若可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 无效(1 分)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
知其他股东,并赋予其他股东30 日的优先购买权(1 分) 。橘子海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与静怡签订协
议,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欢、梅杰的优先购买权(1 分) 。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2. 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1 分)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
购买权。欢要求购买全部股权,梅杰要求购买部分股权,属于“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情形
(1 分) 。首先应由欢、梅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如本案) , 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即欢30%、梅杰30%) 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欢、梅杰出资比例相同,原则上可各购买橘子海所
转让股权的50% (即各20%股权) ,但需以同等条件(总价50万元) 计算具体价款(1 分) 。
3. 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分) 。若章程要求
“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 则橘子海对外转让股权不仅需履行通知程序,还必须获得欢、梅杰的同意。若
欢、梅杰不同意转让,橘子海不得向静怡转让股权;若欢、梅杰同意转让,则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1
分) 。本案中橘子海未履行任何程序,转让行为无效(1 分) 。
十二、案情(15分)
2024年8月1 日,洪丞、瞳虎、昭元三人共同签署《股东协议》, 决定设立“海山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山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2.洪丞认缴出资6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00万元,以其享有专利权评估作价400万元) , 担任公
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董事会。
3.瞳虎认缴货币出资300万元,担任公司监事,公司不设监事会。
4.昭元认缴货币出资100万元。
5.公司章程约定所有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2024年9月1 日) 一年内缴足。
公司于2024年9月1 日登记成立。至2025年10月,三位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洪丞仅实缴货币
100万元,其用以出资的专利权因涉及权属纠纷,已被法院冻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瞳虎已按期
足额实缴货币300万元;昭元分文未缴。
经洪丞多次催缴,昭元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出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问题】
1.根据《公司法》,公司如何向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昭元追缴出资?
2.执行董事洪丞在此过程中负有何种责任?
3.洪丞的出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他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瞳虎作为监事,对于洪丞的出资问题可以采取何种行动?
5.请综合分析本案中各股东的法律风险。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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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方认为对于股东不实出资的请求权归属于汉邦公司,李广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观点是
否正确? 3分
4.蒋明、邹德主张,二人系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为中航公司,其不应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观点
是否正确? 3分
5.被告方主张,李广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观点是否正确? 2分
6.假设本案是公司债权人春花起诉请求被告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分
7.假设本案被告方已经承担问题6的责任,债权人秋月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分
8.假设中航公司发生代表权争议,应如何处理? 3分
9.中航公司控股股东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
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3分
10.汪三水是否违反忠实义务? 3分
11.股东叶晓洁用债权出资是否合法? 2分
【答案】
1. 合法(1 分) 。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份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
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
例持有股权(1 分)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
法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1 分) 。
2. 新《公司法》第49 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1
分)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1 分) 。依据前述规定,中航公司、王军、蒋明、邹德应当承担向汉邦公司补足不实出资的义务(1
分) 。
3.不正确(1 分)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分) 。李广提
起本案诉讼,系作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依据该规定提起的诉讼,因此被告方观点错误(1 分) 。4.不正确
(1 分) 。蒋明、邹德作为汉邦公司的登记股东,依法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1 分) 。退一步讲,即便其
为名义股东,在实际投资人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其也不得以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对抗公司及其他股
东,二人对汉邦公司的补足出资义务不能免除(1 分) 。
5. 不正确(1 分)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
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分) 。
6.《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分) 。因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春花的诉讼请求(1 分) 。
7.《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
述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分) 。因此,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秋月的诉讼请求(1 分) 。
8.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
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1 分)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
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1 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
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
的法律效果(1 分) 。
9.应予支持(1 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
达成的合意,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1 分) 。中航公司股东滥用
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
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分) 。
10.不违反(1 分) 。汪三水离开中航公司后才开办古琴公司,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1 分) 。该规定对在任董事忠实义务的明确规
定,对董事离任后的行为没有约束力,该行为发生在非任职董事期间,故不能适用《公司法》该条款规
定确定甲的义务或者责任(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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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1 分) 。另外,由于该股东会决议中实际包含增资800万元和由黄金缕认缴新增出资两方面的内
容,由黄金缕认缴新增出资的决议内容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增资决议的效力(1 分) 。
4.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1 分) ; 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
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1 分) 。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
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
其表示行为的制约(1 分) 。
5.新《公司法》第227条第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1 分) 。新
《公司法》第227 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1 分) 。
6. 依法进行登记的名义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
律地位(1 分), 其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1
分) 。故当名义股东高强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安新依工商登记中记载的
股权归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1 分) 。
7. 不享有(1 分)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 》第28 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行为人应当
就其冒用行为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冒名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
分) ,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赋子被冒名人白虎任何公司股东的义务,反之,被冒名人白虎亦不应享有任何
公司股东的权利(1 分) 。
8. 没有法律依据(1 分) 。黄刚不是莲花山公司股东,其主张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缺乏法律依据
(1 分) 。
9.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即使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但其所对应
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1 分) 。因此,对于质权人而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
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1 分) 。
10.根据新《公司法》第51 条之规定,浙江潮有限公司成立后,该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
况进行核查(1 分) ,发现股东香满路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香满
路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1 分) 。
三、案例分析第三题(37分)
【案情】
2018年1 月,中旗公司、华林公司、游族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书》, 协商成立元宇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元宇宙公司) 。2018年8月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十亿人民币,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34%、33%、33%。请根据以下事实回答相关问题。
(1) 元宇宙公司章程规定,各位股东认缴的出资,应最迟于2018年12月缴纳到位,股东中旗公司
的出资超出章程期限迟迟不到位。
(2) 2019年1月,元宇宙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2019年股东会1 号决议,一致同意以普通合伙人
身份,与普通合伙人万山、有限合伙人古道、西风共同设立神马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神马
投资) 。2019年8月,元宇宙公司自行决定以其在神马投资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债权人星云银行为善意第三人。
(3) 2019年9月,元宇宙公司与黑牛公司、白马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三体公司,2020年3月,三体
公司股东会决定以一般保证人身份,为双枪公司向雁峰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9月,因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三体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雁峰银行申报保证债权,三体公司以主
债务未到期为由,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
(4) 花千树、星如雨公司均为游族公司股东。其中花千树出资比例14%; 星如雨公司出资比例
6%。各位股东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且全体股东对增资没有另行约定。2020年11 月,公司召开股东会,
80%表决权同意,通过“关于吸纳黄金缕为新股东,由黄金缕增资全部800万元” 的决议。花千树及星如
雨公司投反对票,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
(5) 2020年12月,游族公司股东花千树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相对应的财务原始凭证。公司
以章程载明“公司不能向股东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 为由拒绝。花千树向法院起诉,请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6) 2021 年1 月,华林公司股东杨柳岸公司、晓风、兰舟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华林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19,000万元。公司发布了减资公告,但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债权人长亭晚公司。由于该公司减
资后无法清偿债务,长亭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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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畴(1 分) 。原《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
涉及原始凭证,游飞燕要求查阅原始凭证,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1 分) 。
(2) 根据新《公司法》能够获得法院支持(1 分) 。
6.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1 分) , 但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
果,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1 分) 。由于该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
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该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华林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 分) 。
7.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1 分)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
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1 分) 。由于银行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因此该担保合同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1 分) 。
8.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 分) 。本案中相对人并不知情,构成善意相对人(1 分) , 因此该合同对
公司发生效力(1 分) 。
9.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条,抵押人以划拔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分) 。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1
分) 。
10. (1) 股权变动效力不等同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1 分) ; (2) 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属于权利变动
的原因行为(1 分) ; (3) 股权合同生效时间不等同于股权变动时间,股权是否能够依约发生变动不影
响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分)
。
11.《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1 分) 。以上规定体现了票据质押的背书公示原则,
即设立票据质权应以背书的文义记载为依据(1 分) 。故甲银行若要行使票据质权,需证明票据背书连
续且记载“质押” 字样(1 分) 。
12.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1 分) ; 二是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 1
分) ; 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1 分) ; 四是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1 分) 。以上判断标准应
结合具体个案有所侧重。
13.根据新《公司法》第10 条规定,南华辞任总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1 分) 。该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 分) 。
四、案例分析第四题(34分)
【案情】
2024年1 月,中旗公司、华林公司、东方公司签署《出资协议书》, 协商成立商经熊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商经熊公司) 。2024年2月商经熊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中旗公司认缴6600
万元,华林公司认缴3300万元、东方公司认缴100万元,三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6%、33%、1%,章
程规定在成立之前三位股东各自缴纳10%,剩余部分在2024年10月1 日前缴纳。
中旗公司提名赵一、钱二、孙三为董事、华林公司提名李四、周五为董事,五位董事组成董事会,
赵一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四为副董事长、总经理,由孙三、李四、周五组成审计委员会,行使监
事会职权。
商经熊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2024年3月,法定代表人赵一未经董事会授
权,伪造董事会同意担保之决议,擅自为黑土公司向黄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2024年7月1 日,董事会核查确认股东中旗公司在成立前缴纳了660万元,股东东方公司在成立前
缴纳了10万元,但发现股东华林公司仅缴纳了100万元,尚欠缴230万元,董事会遂发出催缴通知,宽
限期满华林公司仍未缴纳。
商经熊公司章程规定,自我交易的决定权由董事会行使。2024年7月10 日,赵一代表公司与董事
钱二直接订立合同,钱二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公司。
2024年7月15 日,法定代表人赵一伪造董事会决议之事败露,赵一向公司递交辞呈,主动辞去董
事长、董事职务,但辞呈中明确表示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4年7月20 日,股东东方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西部公司,7月30 日西部公司旋即将股权全部
转让给南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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