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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行政法大纲变化对比详细版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总结类干货汇总_26法考大纲变动_2026法考大纲变化对比表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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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法考大纲变化对比
——行政法
(觉晓法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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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行政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对比今年和去年行政法大纲,今年行政法大纲变化较小。
总体来说,2026 年大纲相较于2025 年:正文部分没有变化,法律法规附录部分仅修改2
部法律法规。
今年行政法核心变动主要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的相关问
题即可,这些新增以及修改部分已经体现在推背图和推背速记等产品,后续新增专题也会进行
系统讲解。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2.《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
无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无,没有形式和实质的内容调整。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2012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2025 年修正)》
(2026.1.1
起施行)
考点提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
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
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
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
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
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
新增:
1. 调解的原则
2. 调解治安案件的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3. 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
成协议并履行后,经公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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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觉晓法考
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
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
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
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
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
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
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
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
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
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
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
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可,可不予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
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
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
逐出境。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
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
许可证件。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
逐出境。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
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
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
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
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
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新增:限制责任能力的智力
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智力
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
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
新增: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适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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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觉晓法考
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
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
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
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
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
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新修:在责任减免中,加入
“从轻”处罚。
第一项要求改为情节轻微,
取消“特别”的限定
第二项拆成两项,降低了适
用门槛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
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
处理。
新增:坦白认罚从宽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
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
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
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
管理处罚的。
新增:新法从重处罚情形第
四项的标准提高,延长了违
法记录的考察时间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
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
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
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
新增:对于不执行行政拘留
的规定,增加了例外情形:
对于老幼违法者,在特定情
形下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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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觉晓法考
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一节调查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
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
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
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
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
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
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
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
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
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
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
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
案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要求国家机关对于违
法行为必须立案并调查
合并原77 条、78 条内容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
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
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
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
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
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
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
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增: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处
理治安案件时的调查取证
权利,以及刑行衔接时的证
据互认
第九十三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
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
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材料,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
使用。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
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
第九十六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
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
新修:
1.明确警察应出示的证件
类型;
2.提高对“强制传唤”这一
措施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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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觉晓法考
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
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
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
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
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
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
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
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
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
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
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
属。
第九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
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
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
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
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
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
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
属。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
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
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
求。
新修:
对于询问查证的时间由“两
段制”修改为“三段制”。
1.增加对于涉案人数众多,
身份不明的情况,询问时间
不得超过12 小时。
2.增加询问过程中全程录
音录像、保证休息和饮食的
要求。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
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
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
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
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
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
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
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
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
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
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
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
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
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
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
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
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
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
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
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
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
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
新增:
1.询问未成年人应通知父
母到场的年龄段增加到18
岁
2.询问未成年人父母、监护
人不能到场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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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觉晓法考
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
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
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
明。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
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
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
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
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
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
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
规定。
第九十九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
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
进行,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
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
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
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
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
人,同时适用本法第九十八条的
规定。
新修:
1. 增加询问地点
2. 明确警察应出示警察证
(而不是工作证件)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
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
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
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
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
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新增:询问可以远程询问,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一百零二条为了查明案件事
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
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
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
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
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
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
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新增:
提高了对人身检查的程序
要求,加强人权保障
1.提取、采集违法人肖像、
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
物样本信息的,经公安机关
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
可进行,而提取、采集被害
人上述信息的,必须征得被
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2.已经提取、采集过的,不
得重复提取、采集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
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
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对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
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
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
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
新修:
降低对人身、物品检查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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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觉晓法考
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
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
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
性工作人员进行。
示人民警察证。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
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
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
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
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
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件要求(以前是2 证,现在
仅需1 证)
提高对于违法行为的有关
场所的检查的程序要求
1.明确应出示警察证(而不
是工作证件)
2.需经批准,并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
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
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
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
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
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
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
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
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
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
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
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
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
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
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
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
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
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
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
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
登记,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
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
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案件无
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
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
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
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
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
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
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
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
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
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
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
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经核
实属于被侵害人或者他人合法
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
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
新增:
对于扣押的财物,需要鉴
定,鉴定后立即解除、同时
扣押财物需经批准,提高扣
押公民财产的程序要求,加
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当场扣押的还应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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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觉晓法考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零七条为了查明案情,
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
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
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
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
者按指印。
新增:
对有关场所、物品进行辨认
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进行询
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
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
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
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
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
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
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
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
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新增:
增加对询问、辨认、勘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
取证工作的程序要求
第二节决定
第二节决定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
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治安管理处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
定。
新修:扩大派出所的权力,
派出所可以做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
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
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
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作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
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
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
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
新增:未成年人的治安案
件,必须听取未成年人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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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法考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
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
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
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
其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
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
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
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
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
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治安案件调查
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
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
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
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
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的同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
机关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
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新增:增加对情节复杂、重
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集
体讨论决定——程序要求
更严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
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
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
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
的;
新增:
对重大案件的处罚增加法
制审核的要求,要求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与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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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觉晓法考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
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初次从事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
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
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
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
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
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作出
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
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
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
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
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
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
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
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
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
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
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
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
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
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
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
处罚。
新增:细化有关未成年人违
法的听证程序要求
1.对未成年人执行拘留的,
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要求听证,必须不公开听证
2.复杂案件或者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若违法人要求听
证,在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
情况下应当听证
3.听证不得加重处罚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
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
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
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
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
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
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
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
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
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
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
关批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
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
治安案件的期限。
新增:
1. 延长执法机关处理复杂
案件的期限——可延长两
次30+30+30
2. 补充将听证期间排除在
办案期限外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
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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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觉晓法考
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
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
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
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
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
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
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
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
案。
第一百二十条当场作出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
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
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
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应当将决
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
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
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
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
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
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
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
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
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
备案。
新修:
1.警察应出示警察证,而非
工作证件
2.明确当场处罚可以由一
名人民警察作出,但要求应
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处罚人、被
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
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
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被侵害人也可申请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
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
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被决定给予
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
的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执行;执行
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
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
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
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
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新增:
行政拘留可以异地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
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第一百二十三条受到罚款处罚
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以内,到指定的银行
新修:
1. 增加罚款缴纳方式
2. 提高罚款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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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页
觉晓法考
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
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
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
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
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的。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
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
岸,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
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
处罚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
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的。
3. 增加不便缴纳罚款的交
通工具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
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
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
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
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
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
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被处罚人不服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
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
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
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
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
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
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
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
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
定执行。被拘留人出所的时间不
计入拘留期限。
新增:行政拘留在近亲属病
危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交保
证金暂缓执行,体现了法律
的温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2011 年7 月29 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
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
5 月19 日公布
考点提示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
本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诉讼受案范围(肯定列
举)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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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
觉晓法考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
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
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
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
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
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
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
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
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
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
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
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
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
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
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
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
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
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
益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
1.新增:复议机关对法
定不予公开行为作出复
议决定的
2.删除:申请更正政府
信息相关的行政不作为
(直接起诉不受理)
3.删除:针对信息公开
行为起诉,有权一并/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
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
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
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
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
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
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
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
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的。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
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
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
驳回起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
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
告知行为的;
(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
息处理费决定的;
(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
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本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诉讼受案范围(否定列
举)的修订
新增:细化法院不予立
案情形
1.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的复议前置案件
2.程序性告知行为
3.诉信息处理费
4.重复申请已公开的信
息+不予答复
5.工伤、不动产信息需
依法查询的
6.借其信访、投诉、举
报
7.认为公共企业事业单
位未公开公共服务过程
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
删除:行政机关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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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页
觉晓法考
(五)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
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查询的;
(六)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
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
未予提供的;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
等活动的;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
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九)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
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
作、获取的信息的;
(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的情形。
程序中通过申请信息公
开以查阅案件材料主体
的告知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
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
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
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
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
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
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
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表述上新增行政复议这
一救济途径(对应行政
不作为)
第三条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
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
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
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新增:具体阐述政府信
息公开诉讼中“利害关
系人”的范围——只要
认为该行为侵害自己合
法权益即可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
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
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
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
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
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
关为被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
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
行政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
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
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
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
新修:对申请公开政府
信息,机关逾期不作答
复的情况,被告修改为
“ 收到申请的行政机
关”(增强表述严谨性,
补充收到申请但未受理
这一类机关)
新增:县级以上政府指
定公开机构时被告的确
定(《政府被告资格解
释》已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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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法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
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
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
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
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
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
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
认的。
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
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
为被告。
删除:授权组织、文书
署名机关为被告的规定
(但不影响知识点)
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
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
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
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
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
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
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
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
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
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
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
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
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
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
第五条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
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
性承担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
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
开的,应当就公开的事实举证,
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请
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
证据;
(二)被告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
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三)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
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
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
等举证;
(四)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
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
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
请示报告等举证;
(五)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
对应原第5 条第1-3、
5-7 款
新修:根据机关不予公
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与
类型,修改并细化被告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
的举证责任
删除:1、机关拒绝更正
信息的相关规定
2.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的
规定
3.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
作出说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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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法考
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
据。
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
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执
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
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
笔录等举证;
(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
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
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六条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
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
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
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该信
息公开后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证
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
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社会稳定的,有权要求当事
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应原第5 条第4 款
新修:细化被告主张政
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时
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
担举证责任:
(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
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
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
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
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
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举证。
新增:信息公开诉讼中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
项
(2、3 项为实质新增;
第1 项规定已有,不属
于实质新增内容)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
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
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
政府信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
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
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
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
密的政府信息。
新增:1、信息公开案件
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知识点非实质新
增)
2.增加应当保密政府信
息的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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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页
觉晓法考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
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该条被删减
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
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
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
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
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
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
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
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
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
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
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
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
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
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
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
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
开职责:
(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
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
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
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
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
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理由成立
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
工作日内公开;
(三)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法
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
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四)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
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
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
公开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
公开的,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
日内公开
新增:在履行判决中,
将限期公开的模糊性规
定均细化为“20 个工作
日内”
删除:
1.要求被告根据原告要
求的内容/法定适当形
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判决
规定
2.机关拒绝更正政府信
息案件的判决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
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
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不
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
法的;
(三)被告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
复行为违法,但判决公开没有意
义的。
新增:政府信息公开诉
讼中确认违法判决情形
列举
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
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
本条被新解释第十一条
相关内容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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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
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
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
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被告公开政府信息
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
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
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
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
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
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
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
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
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
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
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
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
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
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
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
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
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
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删除:已经公开涉及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
的判决规定
其余内容主要为表述性
修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
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
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
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
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
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
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
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
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
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
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
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一)被告作出的公开、不予公
开的决定或者无法提供、不予处
理的告知合法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告知申请
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和时间的;
(三)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
同申请或者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
的申请后,在同一个政府信息公
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
容合法的;
(四)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
复理由不成立的;
(五)原告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请求不公
开,理由不成立的;
(六)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
删除:
1.删除作出驳回判决要
求“被告已经履行法定
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
务”这一规定
2.三项驳回判决的情形
(1)原告要求被告更正
信息的诉讼
(2)原告不能说明特殊
需要的情形
(3)被告通过其他适当
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情
形
新增:应当作出驳回判
决的情形(告知行为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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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
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
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
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
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的情形。
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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