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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李劲松民法每日一题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_26年李劲松每日一题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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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 万元,约定2005 年
12 月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
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 年12 月2 日
B.2009 年12 月2 日
C.2009 年3 月6 日
D.2011 年3 月6 日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抵押权;诉讼时效
【破题点】“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表明此时最后一次起
算诉讼时效。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抵押权人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可
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②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的债务约定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其开始起算,即自2005 年12 月3 日起算。但是,由于乙银行每个月均在
催收,根据《民法典》第195 条都规定,诉讼时效不断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告
时间为2007 年3 月6 日,这也是最后一次时效中断的时间。在中断事由消除后,
继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即自2007 年3 月6 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③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短期时效为3 年,但是在2017 年之前,短期
时效仅为2 年。根据当年的规定,2007 年3 月6 日起算2 年,即诉讼时效应在
2009 年3 月6 日届满。因此,乙银行应在2009 年3 月6 日前行使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适用时效
抵押权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不适用时效
动产质权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留置权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系养猪场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2021
年10 月18 日,李某自农商银行处借款500 万元,为担保李某依约还款,双方约
定以养猪场区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该场区现有的职工宿舍和猪圈10 个为农
商银行设立抵押权用以担保。但是,双方仅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获得融资后,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此后,李某未能依约还款,农商银
行行使抵押权,但职工宿舍在拍卖中流拍。在法院协调下,农商银行将该职工宿
舍出租并收取租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商银行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B.农商银行对新建的5 个猪圈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C.农商银行对职工宿舍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D.农商银行须于借款到期后1 年内行使抵押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房地一体主义;不动产抵押;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破题点】“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表明其属于新增建筑。
【解析】
①《民法典》第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题中,李
某将场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宿舍、猪圈等建筑物一并进行抵押的,虽仅就建设
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但宿舍与猪圈应视为一并抵押。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②《民法典》第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
权优先受偿。”本题中,在抵押之后李某新建的五个猪圈,不属于农商银行抵押
权的客体,其虽然可以将其一并拍卖,但就五个猪圈的变价款,农商银行不享有
优先受偿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12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
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
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宿舍属于抵押物,租金属于抵押物的孳
息,抵押权人农商银行有权收取,并对该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④《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农商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
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
偿,丙的房屋因丙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不动产抵押;区分原则;继续履行
【破题点】“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表明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解析】
①丙与乙签订抵押合同为乙设定抵押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
动,需满足以下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享有处分权;(3)办理完
毕抵押登记。本题中,丙并未为乙办理抵押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设立成功。
②但是,根据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没有发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乙
没有取得房屋抵押权,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不具有其他
的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丙无法为乙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构成对抵押
合同的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
③《民法典》第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虽然乙有权请求丙
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屋已经被查封,丙为乙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已经
陷入履行不能。因此,乙无权请求丙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其有
权请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3 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
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
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本题中,房屋因丙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被查封,
此属于“可归责于”抵押人丙自身的原因。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丙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2 款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
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
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如不能办理登记并非丙的过错造成,则丙
仅需在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3 月3 日,甲造船厂自乙银行处借款
5000 万元,为担保甲造船厂依约履行债务,双方约定以甲造船厂以其现有以及
将有的动产等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3 月10 日,双方就此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0 日,丙公司自甲造船厂处以100 万元的市价采购A 船一辆,且约定丙公司分
5 期支付价款,支付完毕前甲造船厂保留A 船的所有权。6 月15 日,甲造船厂将
A 船交付给丙公司,且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的登记。丙公司在支付80 万元的购船
款后,剩余20 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无力支付。此时,甲造船厂欠付的乙银行的借
款也到期未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银行于3 月10 日取得抵押权
B.乙银行可对A 船行使抵押权
C.甲造船厂可对A 船行使取回权
D.甲造船厂可解除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保留所有权买卖;分期付
款买卖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造船厂为乙银行设立动产浮
动抵押权,该抵押权于3 月3 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04 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
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甲造船厂将A 船出售给丙公司
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三个要件:(1)出售船舶属于甲造船厂的正常经
营活动;(2)该交易的价格属于合理价格;(3)甲造船厂已向丙公司完成船舶的
交付。因此,乙银行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其不得对A 船舶行
使抵押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买卖合同解释》第26 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造船
厂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虽然丙公司欠付价款经催告仍
未支付,但是其已经支付80 万元(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因此,甲造船厂
的取回权被组却,其无权主张取回A 船。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34 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
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
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造船厂与丙公司约定分
5 期支付价款,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丙公司欠付20 万元
价款已经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仍未支付。因此,出卖人甲造船厂享
有解除权,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民法典》第404 条中的用于是“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
受人,但根据民法理论通说,支付合理价款并不需要实际支付,约定合理价款也
可以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难度】低
【考点】抵押财产的范围;质押财产的范围;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
的设立。
【解析】
①抵押权的客体包含:不动产、动产、不动产上的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
为动产,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可以设立抵押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为动产,可以成为质权
的客体,可以设立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
甲以动产汽车为以设立质权的,该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成功。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以汽车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成功,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
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200 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 万元、丙银行500 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D.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2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顺位的交换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4 条第1 款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房屋上先后登记甲、乙、
丙三者的抵押权,其顺位为:甲为第一顺位,乙为第二顺位,丙为第三人顺位。
②如果甲与丙为交换各自的顺位,就房屋拍卖所得600 万元的价款的受偿规
则为:甲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10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
丙作为第三顺位优先受偿200 万元。
③《民法典》第409 条第1 款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
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
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
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与丙变更抵押权顺位没有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乙的同
意,不得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乙原来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受影响。因此,
更换后的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乙作为
第二顺位仍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而甲做为第三顺位则无法得到清偿。故C 选项
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1:如果这一更换得到了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则无需考虑其他抵
押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了。比如,本题中如果得到了乙的同意,
丙作为第一顺位就可以优先受偿500 万元。
⑤题外话2:有同学可能想不通,为什么甲会愿意跟丙交换顺序呢?这不纯
纯的傻缺(傻帽+缺心眼儿)吗?商事交往,一切皆有可能,甲和丙之间可能存
在各种正当或者不正当的交易,均可能导致甲放弃眼前的一时之利而与丙交换顺
位。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案例1】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在经营过程之中,乙
公司将2 辆铲车出卖给自然人E,获得1950 万元。
丁公司已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E?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可以对抗。(2 分)丁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1 分)并且抵押人
乙公司出售铲车属于出售生产设备,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1 分)因此,
丁公司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E。
【考点】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题目解析】
(1)《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公司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
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其可以对抗第三人。
(2)《民法典》第404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 条
第1 款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
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购
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债务;(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买受人应当
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公司转让铲车,属于转让生产
设备,其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能适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3)《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
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
此,动产浮动抵押期间,乙公司将抵押财产(2 辆铲车)转让给E,E自受让交
付时取得所有权,但基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丁公司对2 辆铲车享有的已经登记
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受影响”,对E取得所有权的2 辆铲车,丁公司继续享有
动产浮动抵押权。
1.(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自杨某处借款100 万元,以自有A 房
屋设立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后,李某又自戴某处借款100 万元,又以
A 房屋设立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两笔借款存续期间,李某未取得戴某同
意,将房屋出售给杨某,且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与杨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杨某同意前,杨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C.戴某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D.杨某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抵押物转让;混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题中,抵
押期间,李某有权处分抵押房屋,将房屋出售给杨某,该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为杨某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后,杨某即可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因此,在李某将房
屋出售给杨某后,戴某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继续存在。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根据民法理论,当他物权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发生广义上的混同,
此时他物权消灭。本题中,当杨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既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又是房屋的抵押权人,自己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这原则上没什么意义,此
时杨某的抵押权应该归于消灭。
④但是,他物权与所有权混同,如果他物权的存在对于权利人具有特殊意义,
则他物权不因此而消灭。本题中,房屋上存在杨某与戴某的抵押权,且杨某的抵
押权先登记,其顺位优先于戴某。如果认为杨某的抵押权消灭,则戴某的抵押权
将成为第一顺位,在李某不能还本付息时,戴某将直接自房屋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对杨某不公平。因此,此时抵押权的存在对杨某具有特殊价值,其抵押权例外
地不因混同而消灭。用大白话说,此后李某不能还本付息,就算卖了房也应该杨
某先受偿,才轮得到戴某。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2009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 万元,乙公司以其所
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
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
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
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
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
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
予过户
【答案】ABCD(原答案为BD)
【难度】中
【考点】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
抵押人乙公司在抵押期间可以自由转让抵押房屋,无需取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
也不附带其他任何条件,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买受人丙公司即可取得房屋的所
有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由于不附带任何条件,乙公司即可转让房屋,那再加上“丙公司代为清偿”、
“丙公司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清偿”这些条件,岂不是就更可以了。因此,
基于《民法典》对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调整,本题的答案也就相应的进行调整了。
故BCD 选项正确,当选。
③题外话1:虽然乙公司可以转让抵押房屋,丙公司也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
有权。但是,银行的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对于丙公司购得的房屋,银行仍可行使
抵押权。
④题外话2:丙公司若不想自己的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丙公司可以代债
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此时,丙公司作为担保财产的受让人,对于该债务的履行
享有合法利益,可以进行第三人代为清偿,并构成“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
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3.(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
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
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 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转让房屋将损害贺某的抵押权,则可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陈某将房屋转让给谢某后,贺某可向谢某行使房屋抵押权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的房屋,无需取得抵押权人贺某的同
意,也无须附带任何条件。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陈某虽将房屋转让给谢某,但贺某的房屋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其具有追及
效力,可以追及至新的所有权人陈某处继续行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06 条第2 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
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
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
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若转让房屋损害了贺
某的抵押权,则贺某有权请求将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4.(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为担保甲公司在2021 年度自乙公司采购原
材料所负担的价款债务,丙公司经合法决议为乙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保证额为2000 万元。2021 年10 月20 日,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债权中
的200 万元转让给丁公司。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经清算,甲公司对乙公司
欠付价款总计2200 万元无力支付。2022 年1 月20 日,甲公司将自己债务中的
300 万元交由戊公司承担,且将此事通知丙公司,丙公司未置可否。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2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B.丙公司总计须承担19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C.丙公司总计须承担22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D.丙公司总计须承担18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最高额保证;担保移转上的从属性;免责的债务承担
【破题点】“丙公司未置可否”表明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9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本题中,丙公司提供的是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因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②《民法典》第42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
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债权
确定之前,乙公司将20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最高额保证债权并不随之转
让,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391 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题
中,甲公司将自己的债务300 万元免责的交由戊公司承担,因未取得丙公司的书
面同意,丙公司对这300 万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2200-300=1900 万元。
④最高额保证中的保证人仅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额
大于最高额时,应根据最高额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本题中,剩余债权1900 万
元,而最高额仅为1800 万元,据此,丙公司总计仅承担18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故D 选项正确,当选;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5.(2016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甲、乙双方于2013 年5 月6 日签订水泥供
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 年
5 月5 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 年5 月6
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
第(1)—(3)题。
(1)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 年5 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
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 年5 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
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保证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在乙为甲设立
最高额抵押权之前,甲、乙可以约定将5 月6 日之前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范围,该约定有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9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据此,在丙提供的最高额保证中也
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最高额保证成立后发生的债权,
设立前发生的债权未经约定不属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因此,若最高额保证未做
约定,5 月6 日之前的债权不会纳入最高额保证之中,但丙本来的责任不因此而
减少。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甲在2013 年11 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 年5 月5 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保证;债权转让
【破题点】“2013 年11 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只是11
月的全部债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
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本题中,乙为甲设立最高额抵押,丙为甲设立最高额保证。2013 年11 月,
在最高额抵押、保证的债权结算期到来前,可以转让债权,但是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保证不随之而转让,债权受让人丁不能随之获得最高额抵押权、保证。故
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需要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债权确定之前,不从属于个别债权。虽然11
月甲将自己已经取得的全部债权转让,但这一全部债权也就是在11 月这一时点
的全部债权,相较于整个1 年的担保期间而已,其仍属于个别债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乙于2014 年1 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答案】ABD
【难度】高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
形。”本题中,乙作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在其破产时即符合了上述第(五)
项法定事由,抵押权人甲的债权到期、确定。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甲的债权即存在乙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物保),也存在丙的最高额保证担
保(人保)属于混合担保。《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
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
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乙、丙没有约定甲
实现债权的顺序,且债务人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设立了物保。因此,债权人甲
实现债权具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就债务人乙的物保(抵押)实现债权,然后才能
要求其他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债务人乙破产,原则上应有债权人甲申报破产债权。但是,债权人甲未申
报债权,此时,担保人丙可就自己将来的求偿权进行预先申报。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6.(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4 年7 月1 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
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
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 万元,最高债权额400 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
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 年7 月2 日到2015 年7 月1 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
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 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
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额为100 万元
B.债权额为400 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 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破题点】“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 万元”表明将此前的
债务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解析】
①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
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本题中,张某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在
抵押期间所产生的债权,自动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中。张某设立最高额抵
押后,新产生的100 万元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对象。
②《民法典》《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
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张
某与乙公司商议将此前的300 万元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该约定有效。
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合计担保的债权额为400 万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抵押权不存在如保证期间一般约定的抵押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
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7.(2006 年司考真题·单选·改编)方某向孙某借款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
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
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质押合同已生效,孙某以取得质权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动产质权;指示交付
【解析】
①孙某与方某通过签订质押合同为孙某设立质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
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质押合同有效;(2)出质人享有处分权;
(3)完成质物(手提电脑)的交付。
②须注意,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成立生
效,不以交付为成立要件。本题中,孙某与方某达成该质押的约定时,质押合同
就已经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
题中,出质人方某基于租赁合同对刘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将该返还请求权让与
给孙某以代现实交付,此属于指示交付。在该约定达成时,孙某即取得质权,通
知第三人刘某并非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只是该指示交付对刘某生效的要件。故
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0 条第1 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出质人方某与质权人孙某已明确约定孳
息(租金)不由质权人孙某收取,应从其约定。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8.(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6 年3 月3 日,甲向乙借款10 万元,约定
还款日期为2017 年3 月3 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 万元的名贵宠
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
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 年5 月5 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 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 年10 月1 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 年4 月4 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
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动产质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民法典》第430 条第1 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出质人甲与质权人乙未对孳息另作约定,因
此,就鹦鹉蛋(天然孳息),质权人乙有权收取,而无需交出质人甲处置。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32 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
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若乙照管不
善,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质物鹦鹉毁损灭失,质权人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37 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
产。”本题中,质权人乙负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若其未及时行使,则出质人
甲可以请求其及时行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5 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
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乙的债权既
存在债务人甲的质押担保,还存在第三人丙的保证担保,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由
于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债权人甲主张债权具有顺序限制,若其放弃对债务人甲的
鹦鹉享有的质权,则其他担保人丙在其放弃的价值范围内免责。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9.(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某对戴某享有100 万元的债权,杨某因向
李某借款,遂将该债权出资给李某。杨某与李某订立质押合同后,办理了质押登
记。质押期间,杨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对此,下列说
法错误的是?
A.质押合同生效时,李某即取得质权
B.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合同生效
C.李某可以主张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D.若李某同意转让,则李某可主张就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押
【破题点】“杨某未经李某同意”表明未经质权人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杨某将其债权出质给李某的,该质权自办理登记时方才
设立。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杨某与李某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
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445 条第2 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
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题中,质押期间,杨某未经质权人李某同意,不得
转让该已出质的股权,李某可以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若李某同意出质人杨某转让该债权,则出质人杨某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李某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10.(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
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 万元
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向
丙公司主张该债权时,丙公司可以拒绝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
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
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流担保条款
【解析】
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本题中,乙公司将质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甲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乙公司的追偿权”。若乙公司清偿对银行的贷款,则甲公司
不享有对乙公司的追偿权,反担保没有存在的必须,其归于消灭。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4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若债权被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债务人丙公司,
则该债权转让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丙公司可以拒绝向丁公司履行债务。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28 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
受偿。”本题中,甲公司在设立质权时,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
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这一约定属于流担保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
效。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民法典》第548 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题中,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后,其对债权人甲公司享有的抗辩,
可以向质权人乙公司主张。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1.(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对乙享有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
出质,借款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
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 万元,因还有7 万元的债权额作
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不可分性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以其债权为丙设立权利质权的,该质权于办理质押登
记时生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的规定,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
并非应收账款出质的生效要件,只是“冻结债务人向出质人履行”的要件,在通
知债务人后,其不得向出质人履行债务。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
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
若应收账款出质未通知债务人乙,则其暂时不能对债务人乙生效,质权人丙无法
对乙主张权利。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
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
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据此,若出质事项已经告知乙,则债
务人乙对出质人甲履行被冻结,其执意向甲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10 万元的债权整体作为质押财产用于担保丙5
万元的债权,该10 万元债权作为质押财产是不可分的,不能以剩余7 万元足以
担保为由肯定乙清偿的效力。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乙已经收
到出质通知,仍向债务人甲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2.(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为担保对乙所负1 万元债务,将自有相
机一部(价值5 万元)出质给乙。此后,乙自丙处借款2 万元,在表明自己的质
权人身份后,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出质给丙。在丙占有相机期间,相机因意
外失火而被焚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相机焚毁前,丙的质权优先于乙
B.若经过甲的同意,丙对相机可优先受偿2 万元
C.若未经甲的同意,乙对相机的焚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D.丙对相机的焚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转质
【破题点】“表明自己的质权人身份后”表明其行为属于转质。
【解析】
①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为转质,所设立的质权为转
质权。本题中,乙以质权人的身份为丙设立质权,丙取得的质权属于转质权。
②在转质中,无论是承诺转质(取得出质人同意)还是责任转质(未取得出
质人同意),转质权总是优先于质权得以实现。本题中,无论转质是否取得出质
人甲的同意,丙享有的转质权均优先于乙的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若转质经过了出质人甲的同意,其属于承诺转质,此时转质权具有独立性,
其担保范围不受质权的限制。因此,虽然质权仅担保1 万元,但转质权可以担保
2 万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若转质未取得出质人甲的同意,其属于责任转质。在责任转质中,转质人
乙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即便相机因意外失火而焚毁,乙
仍需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丙作为普通的质权人,其对质物(相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否则须承担
赔偿责任。本题中,相机因意外失火而焚毁,丙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3.(2008 年司考真题·改编)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
乙所有,乙将电动车交付给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均可向丙索赔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善意取得;动产质权
【破题点】“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出质于丙”表明属于无权处
分。
【解析】
①质押期间,质权人甲不享有处分质物(电动车)的权限,其擅自将电动车
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满足
以下要件:(1)乙的出质行为属于无权处分;(2)乙占有电动车,存在处分的权
利外观;(3)相对人丙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完成了动产(电动车)的交付。
因此,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丙善意取得质权,作为质权人其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只有当其未尽
妥善保管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则无需
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处分的义务,甲实施无权处分
行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本题的特别意义在于与转质相区分,甲在出质时未表明质权人的
身份,只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不能被认定为转质。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4.(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3 月12 日,甲、乙、丙三家公司
签订《借款及质押三方协议》,三方约定:甲公司自乙公司处借款1000 万元,借
期1 年。甲公司以存放在A 地价值1500 万元的货物一批为乙公司设立质权,乙
公司则委托丙公司监管该批货物。未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得擅自将监管的货
物交付给甲公司。3 月13 日,乙公司将借款汇入甲公司账户。3 月15 日,丙公
司正式履行监管职责。4 月10 日,甲公司私自到货物存放处取走价值600 万元
的货物。4 月20 日,因丙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监管的货物被部分烧毁。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于3 月13 日成立生效
B.乙公司于3 月12 日取得质权
C.4 月10 日后,乙公司有权要去甲公司补充600 万元的货物
D.若因货物被焚毁导致乙公司的债权不能获得足额清偿,乙公司有权请求丙
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高
【考点】流动质押;民间借贷
【解析】
①《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
时成立。”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
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方非自然人的借口合同,系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
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即于3 月12 日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本题中,甲公司以存在的货物为乙公司设立质权,并由监管人丙公司对该
批货物进行监管,其设立的质权属于流动质权。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
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
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本题中,监管
人丙公司系受债权人乙公司委托,其于3 月15 日履行监管职责实际控制货物。
因此,该质权于3 月15 日设立。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第1 款的规定,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
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
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题中,丙公司未妥善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
被烧毁,其需要对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3 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
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
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
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题中,因出质人甲公司私
自取走价值600 万元的货物,危及质权人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有权行使质权保
全请求权,要去甲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要求甲公司补充取走部分的价值)。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5.(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杨某、戴某、李某系好友。某日,杨某将
其宠物猫“来福”交戴某照料几日,期间“来福”患病,戴某遂将“来福”送至
李某开设的宠物医院治疗(李某知晓“来福”归杨某所有)。2021 年3 月17 日,
戴某未依约支付医疗费,李某遂扣留了“来福”。此后,李某一直饲养“来福”,
也一直未对戴某主张医疗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21 年3 月17 日,杨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来福”
B.杨某主张支付医疗费的,李某不得拒绝
C.2021 年3 月17 日,李某可对“来福”进行拍卖、变卖
D.2024 年3 月18 日后,杨某有权要去李某返还“来福”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留置权;留置权与诉讼时效;第三人代为清偿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债权人李某的医疗费债权已到期,
其合法占有第三人杨某的动产(猫咪“来福”),且占有“来福”与医疗费债权均
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取得了对“来福”的留置权,其基
于留置权占有“来福”属于有权占有,杨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根据《民法典》第453 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
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本题中,“来福”
并不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因此李某须给予戴某不少于60 日的宽
限期,而不能了立刻对“来福”进行处置。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自2021 年3 月17 日,戴某未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债权的
短期诉讼时效,到2024 年3 月18 日后,三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是,
《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2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
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留置权不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因
此,杨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来福”。
④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的规定,杨某作为担保财产(留置物“来
福”的所有权人)是“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
行而丧失的第三人”,其属于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因此,杨某主
张代为清偿的,债权人李某无权拒绝。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普通留置权不仅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还可以留置属于第
三人的动产。因此,在本题中即便被留置的“来福”不属于债务人戴某,债权人
李某依然可以对其进行留置。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6.(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系心安公司的业务员,为表彰李某工
作认真,心安公司特意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A 汽车无偿交由李某使用。2018 年6
月2 日,李某代理心安公司与韩某串通高价买入一批老旧的机器,所得款项由李
某与韩某均分。心安公司得知此事后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李某开除,因欠
付李某业务提成奖金20 万元,李某拒绝向心安公司返还轿车。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李某离职后,心安公司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B.心安公司有权拒绝向韩某支付价款
C.就心安公司遭受的损失,李某与韩某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有权拒绝返还该轿车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留置权;恶意串通;经济补偿金
【解析】
①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
过错性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心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第1 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
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
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李某与韩某恶意串通高价购买老旧设备,损害心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心
安公司有权主张该合同对自己已不发生效力,其无需支付价款。故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第2 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心安公司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代理人李某与相对人韩某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李某对心安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基于
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但李某占有轿车却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借用合同或保管
合同),二者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不得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其无
权拒绝返还轿车。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7.(2016 年司考真题)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
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 元。乙得知后立刻通
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
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留置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丙对甲享有的修理费债权已到期,
丙合法占有第三人乙的自行车,且丙的修理费债权与占有自行车都是基于维修合
同这一法律关系。因此,丙对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其对留置权的占有属于有权占
有。
②由于丙基于留置权而占有,因此甲在未履行支付修理费的义务前,无权要
求丙返还山地自行车。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乙虽然作为山地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丙基于留置权而占有自行车,属于
有权占有人。若乙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在修理费支付前,丙可以基于自
己有权占有的地位而拒绝返还。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在修理费支付完毕后,丙负有两项返还义:(1)基于维修合同,丙需要向
甲返还自行车;
(2)基于所有权人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丙需要向乙返还自行车。
根据通说,这两项债务由丙选择其一进行履行,丙若选择向乙返还,无需经过甲
的同意。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8.(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
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
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
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
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留置权的成立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②张某与王某约定,在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在货物运到当时支付运
费的债权并未到期,因此,债权人张某无权主张留置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刘某对方某享有的租金债权系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但是方某遗留在
房屋中的家具被刘某占有则并非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是
出租人将房屋及设施交由承租人占有,而非承租人将自己的家具交给出租人占
有。)因此,刘某的债权与占有家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不得主张留置权。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寄存处的债权已到期,其合法占有行李,且债权与行李均基于保管合同这
一法律关系,因此,寄存处可以主张留置权。须注意,虽然行李不属于债务人何
某,而是属于第三人丁某,但是寄存处依然可以进行留置。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民法典》第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甲公司的加工费已到期,其合法占有乙公
司的机器零件,虽然占有机器零件是基于承揽合同,而债权却是基于借款合同,
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债权人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均为企业,可以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成立商事留置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9.(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公司以运输为主营业务,名下有许多货
车。甲公司遂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汽车
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但是清洗费用每次即时结清。某
日,甲公司的50 辆货车(各自价值30 万元)在乙公司处进行清洗,甲公司当场
支付完毕清洗费用。但是,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上个季度所欠付的20 万元保养费
用未付,要求留置货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享有留置权
B.乙公司可以留置50 辆货车
C.乙公司留置货车后可立即进行拍卖
D.若甲公司提出以其他物品进行担保,乙公司应当接受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商事留置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占有甲公司的汽车是基于
保养服务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却是基于清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债权人乙公司与债务人甲公司均为企业,可以产生商事留置权。故
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450 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乙公司的债权仅20 万元,50 辆货车为可分物,
留置一辆货车即足以担保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仅能留置一辆货车。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53 条第1 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
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人留置后原则上不得立刻拍卖,应当给予
宽限期。因此,乙公司不能立刻拍卖,而需要给予甲公司宽限期。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457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
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另行
提供担保,但是是否接受是乙公司的权利,而非乙公司的义务。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驾驶A 车发生车祸死亡,A 车也多有损
坏。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将A 车送至丙处维修,约定维修费为3 万元。数日后修理
完成,但由于乙忙于操持甲的丧事,为依约付费取车。丙遂将A 车扣留,并停放
在公路旁,但忘记锁门。次日,A 车被丁盗走,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戊,
且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是?
A.乙可请求戊返还A 车
B.丙仍可对A 车行使留置权
C.丙可请求丁返还占有
D.丙须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难度】高
【考点】善意取得;留置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甲死亡时,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基于继承,已经取得A 车的所有权。
②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丙对乙享有到期的修理费债权,其
合法占有债务人乙的A 车,且占有A 车与修理费债权均基于修理合同这一法律
关系。因此,丙可对A 车行使留置权。
③《民法典》第457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
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丙所占有的A 车被丁盗走,
其丧失对A 车的占有。因此,丙对A 车享有的留置权消灭。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丁盗走A 车,其未取得A 车的所有权而将A 车出售给戊的行为属于无权
处分,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且A 车属于盗赃物,根据《民法典》
第312 条第规定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戊不能取得A 车的所有权,其对A 车的占
有属于无权占有。乙作为A 车的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权请求戊返还A 车。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⑤丙作为A 车的占有人,丁盗走A 车,确实侵夺了丙对A 车的占有。但是,
丁已将A 车出售给戊,其不再是A 车的占有人。因此,丙无法再请求丁返还占
有。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民法典》第451 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
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留置权人
丙未对A 车关门上锁,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案例1】
风驰公司雇佣熊云担任宾利轿车的司机,熊云在驾驶过程中将汽车损坏。熊
云将宾利轿车送至泉诚修配厂修理。维修完成后,泉诚修配厂计算的维修费用为
90 万元。熊云将此事告知楚风,楚风则表示风池公司暂时无力支付维修费。据
此,泉诚修配厂将宾利轿车予以扣留,拒绝向风驰公司交付。
泉诚修配厂扣留宾利轿车,拒绝交付给风驰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合法。(2 分)泉诚修配厂对风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合法占有了风
驰公司的轿车,且占有轿车与债权之间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2 分)此外,不
存在成立留置权的消极事由。(1 分)因此,泉诚修配厂对该轿车享有留置权,
有权拒绝返还轿车。
【考点】留置权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447 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
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②本题中,泉诚修配厂对占有的动产宾利轿车,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泉
诚修配厂享有的维修费债权已到期。(2)泉诚修配厂合法占有了债务人风驰公司
的动产宾利轿车。(3)泉诚修配厂的债权与占有均基于汽车维修合同而产生,即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法定、约定事由。因此,泉诚修配厂
对宾利轿车享有留置权。
③泉诚修配厂基于留置权而占有轿车属于有权占有,自然无须返还轿车。
【案例2】
2021 年1 月,风驰公司自韩江处借款100 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2 月10 日,风驰公司与韩江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在2021 年
度,风驰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韩江借款,风驰公司以宾利轿车为韩江设立最高
额抵押权用以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00 万元。”《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
中未作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风驰公司依约为韩江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经
结算,在该年度韩江又向风驰公司提供了100 万元的借款。
假设韩江有权对宾利轿车行使最高抵押权,韩江有权对宾利轿车优先受偿的
数额为100 万元还是200 万元,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100 万元。(2 分)虽然楚风以个人名义自韩江处的借款100 万元须由风
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该笔借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前。对于最高
额抵押权设定之前的债权只有经过当事人的约定,方可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
范围。(2 分)本题中,当事人并无约定,因此该100 万元不能纳入最高额抵押
权。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
【题目解析】
①如前所述,楚风作为风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楚风以其个人名义向韩江所
借100 万元,用于风驰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2 条第2 款
的规定,出借人韩江有权请求风驰公司与楚风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②但是,《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
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上述
的100 万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前,且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因此无法被
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内。
(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
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保证:“将本公司车辆交付给丙公司,若乙公司为偿还债务,则该车辆
归丙公司所有。”
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
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保证;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①保证合同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A 选项中,甲公司并未表示自己愿意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其只是在行为上督促,
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其不属于保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B 选项,甲公司表示“愿意代为清偿”,表明其愿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可以被认定为保证。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保证是以担保人的一切责任财产担保债务,而非以某一特定财产。在C
选项中,甲公司仅以自己的汽车提供担保,此属于特定财产担保,属于质押(且
存在流担保条款),不属于保证。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D 选项中,甲公司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为乙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丙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请
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11 万元,借款期限为1 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
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 年。甲将有担保
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 万元中预先扣除1 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
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 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 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 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 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难度】难
【考点】合同的订立
【破题点】“乙在签字之前”表明此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尚未成立。
【解析】
①保证合同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其订立也需要经历合同订立所需的一般程
序,即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
②本题中,乙签字之前要求甲为此提供担保,表明此时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
保证合同均尚未成立。“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
丙的签字应当被认定为丙发出了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属于要约。此时,
保证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相对人乙是否对这一要约作出承诺。
③“乙要求从11 万元中预先扣除1 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
均延长为2 年。”,乙对丙的要约进行了回应,但是其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
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488 条的规定,其实质性变更应当被认定为新的要约,
而非承诺。
④因此,本题中,丙与乙之间并未达成要约与承诺的一致,该保证合同没有
成立,丙自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A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5 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
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 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难度】低
【考点】保证
【解析】
①《民法典》第685 条第1 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A 选项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可
以被认定为保证条款,其成立保证。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85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
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 选项中,丁、戊单方面
出具保证,丁承担有限的保证责任(3 万),戊承担无限的保证责任,其均可被
认定为保证。故BC 选项正确,当选。
③保证一定是担保人以自己不特定的责任财产承担担保责任,D 选项中,己
表示以“私房”,其属于以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应被认定为物保(抵押或是让
与担保)而非保证。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
年7 月30 日归还100 万元,8 月30 日归还200 万元,9 月30 日归还300 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
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 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
2013 年3 月15 日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 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 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 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保证方式
【破题点】“丙公司对此不知情”表明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92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
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本题中,保证人丙公司与债权人甲公司之间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
此,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到期之日起6 个月。第一笔债务(100 万元)的保
证期间为2012 年7 月30 日—2013 年1 月30 日,第二笔债务(200 万元)的保
证期间为2012 年8 月30 日—2013 年2 月28 日,第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2012
年9 月30 日至2013 年3 月31 日。
②《民法典》第695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本题中,债权人甲
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协商变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
意。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然按照原保证期间计算。
③《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丙公司
与债权人甲公司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应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④《民法典》第693 条第1 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
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于
2013 年3 月15 日方才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仅第三笔债务还在
保证期间内。因此,丙公司仅需对第三笔债务(300 万元)承担保证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0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 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 个月后,
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 万元,
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
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 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
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
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保证合同;保证责任
【破题点】“丙企业未予答复”表明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95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乙
银行与债务人甲企业协商将主债务由10 万元增加为15 万元,属于加重主债务,
但未取得保证人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企业对加重的5 万元不承担责任。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须注意,丙企业只是对新增的5 万元不承担责任,但原来的10 万元责任
是不能因此而免除的,也不会影响保证合同本身的效力。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丙企业未予答复属于单纯的沉默。沉默原则上不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除
非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存在交易习惯。本题中,不存在法律规定、当事
人约定或交易习惯,因此不能将该沉默认定为意思表示。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自山海银行处借款30 万元,刘某为此提
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此后,李某与山海银行协商再
增加借款20 万元,并书面通知了刘某,刘某未置可否。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
是?
A.刘某对山海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
B.山海银行可将李某与刘某作为共同被告
C.刘某就银行对李某的50 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李某对银行的抗辩权,刘某对银行也享有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保证方式;保证责任
【破题点】“刘某未置可否”表明未取得刘某的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刘某与
山海银行之间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刘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且本题中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因此,刘某可
以向山海银行主张先诉抗辩权。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担保制度解释》第26 条第2 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
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
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债权人山海银行
将债务人李某与保证人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B 选项
正确,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701 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
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据此,债务人李某对山海
银行享有的抗辩,保证人刘某可以援用。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95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山
海银行与债务人李某之间协商将主债务加重20 万,未取得保证人刘某的书面同
意,保证人刘某对新增的20 万不承担担保责任。故C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
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答案】AC
【难度】易
【考点】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687 条第2 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
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
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
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
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A 选项中,被宣告失踪表明债务人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保
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B 选项中,债务人移居国外,其并未下落不明,且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保证人不能丧失先诉抗辩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C 选项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⑤D 选项中,保证人虽然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但放弃先诉抗辩权系有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合同当事人作出。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张某为
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
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难度】低
【考点】抵押权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破题点】“未约定保证期间”表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 个月。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人贺某应当在主债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不再受到法律
的保障。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692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
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本题中,保证人张某与债权人贺某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
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 个月。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06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对于保证期间是否经过,法院应主动进行审查
D.对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法院应主动进行审查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解析】
①保证期间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直接归于消灭。此时,
无需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的时效。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不再计算
保证期间,而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若已经起算保证债务的诉
讼时效,则保证期间已停止计算。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担保制度解释》第34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
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
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据此,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93 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
此,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 万元,
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
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
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 万元
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 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保证合同;分支机构
【解析】
①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李某与甲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
示真实自愿,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因此,李某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700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保证人无论是全部或是部分承担了保证责
任,均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本题中,虽然李某仅承担18 万元的保证责任,但
其仍然可以向债务人张某进行追偿。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74 条第2 款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
担的,由法人承担。”本题中,乙支行作为甲银行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民事活动。借款合同系张某与乙支行签订,因此,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张
某主张权利。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1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 袋菊花茶,约定:“在
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 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
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 袋经过硫磺
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 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
10 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 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 万
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 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 万元,则丙公
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 万元,则丙
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保证责任;先履行抗辩权
【破题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表明甲公司已经拒绝、已经抗辩。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基于双务合同(菊花茶买卖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约
定的履行的先后顺序(先交货后付款)。现应当先履行的乙公司履行不适当(2
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作为应当后履行一方的甲公司根据《民法典》第
526 条的规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有权拒绝支付2 万元的价款。本题中,“乙
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就表明甲公司已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②债务人已经主张抗辩权的,保证人必须援用该抗辩权。若保证人未援用该
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主张先履
行抗辩权,如丙公司知情,则其必须原用该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承担2 万元的
保证责任。如丙公司未主张抗辩权而承担10 万,就可抗辩的2 万元,其无权向
甲公司进行追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如丙公司对此不知情,由于甲公司已经主张抗辩权,乙公司只能获得8
万元的价款。乙公司自丙公司处获得10 万元的价款,就超出的2 万元,其没有
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构成不当得利。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担保制度解释》第35 条规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
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据
此,若丙公司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而仍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无权向债务
人甲公司进行追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保证人是否主张抗辩权,与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享有的追偿权原则上并无
关系。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保证人必须抗辩,否则其无权向债务人追偿:(1)
主债务人已经主张抗辩的,保证人必须援用;(2)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必须援用时效抗辩。
⑥D 选项中,保证人仅仅是放弃了自己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不影响其承担
保证责任之后所享有的追偿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自乙处借款300 万元,为担保该笔债务的
履行,丙将自己的房屋登记于乙的名下,并约定若甲到期未能偿债,则该房屋直
接归乙所有。此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后甲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甲的
弟弟丁主张代为偿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办理过户登记后,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甲未偿还债务时,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乙可拒绝丁的代为清偿
D.丁代为清偿后,有权主张对丙的房屋优先受偿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让与担保;第三人代为清偿
【破题点】“丙将自己的房屋登记于乙的名下”表明构成让与担保。
【解析】
①丙通过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为乙的债权提供担保,这一担保方式属于《担保
制度解释》第68 条所规定的“让与担保”。
②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
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
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
表示的效力。本题中,担保人丙与债权人乙在债务到期前约定由债权人乙直接取
得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该约定属于流担保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即便债
务人未履行债务,乙也无法根据该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让与担保不发生让与的效力,即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
债权人也不能取得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虽然房屋已经登记在债权人
乙名下,乙无法取得让与担保房屋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丁作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清偿债务,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根据《合
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的规定,丁作为甲的弟弟系甲的近亲属,属于有合法利
益的第三人。因此,丁主张代为清偿的,债权人乙无权拒绝。故C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
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中,丁在代为清
偿后,即取得乙对甲享有的300 万元的债权以及该债权的从权利(对丙的房屋享
有的让与担保)。
⑥让与担保虽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但可以发生担保的效力,在已经完成公
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让与担保的标的物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的
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丁在取得该让与担保权后,即可对该房屋行使优先受偿
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 年
的1000 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
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 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
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
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 万元,甲
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D(原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买卖型担保
【解析】
①甲与乙之前存在两份合同:(1)1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2)房屋买卖合
同。但是,两份合同并非完全独立,买卖合同存在的价值在于担保借款合同的履
行。此类以买卖合同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所
规定的“买卖型担保”,又称为“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
②《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
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买卖型担保中,当事人的关系是借款关系与担保关
系,其中的买卖合同并不发生买卖的效力,而是发生担保的效力。因此,法院应
按照借款合同审理甲、乙之间的关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间借贷规定》第25 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
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约定的利率(30%)超出了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应被认定为无效。(注意,当年的法
条表述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是现在的表述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这里发生了变化,所以答案作出调整。)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由于买卖型担保不发生买卖的效力,而是发生担保的效力。因此,即便债
务人未依约偿还债务,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但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就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
偿债务,不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应当依照合同还本付息。甲未能依约
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因此须承担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案例1】
甲公司作为建筑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在借款时,甲公司一
方面与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面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合同中
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若甲公司不能偿还民间借贷,出借人能否要求甲公司交付房屋?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不能。(2 分)出借人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其
属于买卖型担保。(1 分)该买卖合同发挥担保的功能而非买卖的功能,因此出
借人不能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只能要求还本付息。(1 分)
【考点】
买卖型担保
【题目解析】
①《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
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②本题中,出借人与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买卖合同,从而对借款
合同进行担保,其属于买卖型担保。在买卖型担保中,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是并
不发挥买卖的效力,而是发挥担保的效力。因此,在债务人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
债务时,出借人只能要求还本付息,而不能要求履行买卖合同。
【案例2】
甲公司作为建筑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在借款时,甲公司一
方面与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面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合同中
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能否将甲公司与民间借贷出借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看成是物权担保?为什
么?(3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不能。(2 分)在买卖型担保中,出借人在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时,虽
然有权主张将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但是对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 分)因此,不能将其视为物保。
【考点】
买卖型担保
【题目解析】
①所谓“物保”指的就是拥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所谓的“债权型担保”指
的就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因此,本题实质上就是在问对于房屋,出借人是
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民间借贷规定》第23 条第2 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
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
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③本题中,该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型担保。在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还本付息时,
债权人有权申请就该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但是对价款不享有优
先受偿权。因此,其无法被认定为物保,只具有债权的担保效力。
④题外话:本题中如果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为出借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则该
担保将被认定为让与担保。此时,就可以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让与担保
可以被认定为物保。
【案例3】
A、B 与乙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协议》,约定A、B 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资,乙公司在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分给A、B 各20%的房产。为担保该义务
的履行,乙公司给予A、B 的股权各20%,但A 和B 不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
若到期乙公司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则A、B 将股权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协
议签订后,对乙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按照协议办理完毕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A 和B 是否各自取得乙公
司20%的股权?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未取得。(2 分)乙公司通过让与股权进行担保的,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即便股权登记到A、B 名下,其也不能取得股权。(2 分)
【考点】
让与担保
【题目解析】
①《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规定:“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
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乙公司将股权登记到A、B 名下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构成股权让与担保。
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其发生担保的效力而非让与的效力,因此即便股权已经登记
到A、B 名下,其也不能取得该股权。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有一辆价值300 万元的汽车。4 月1 日,甲
将该汽车抵押给乙银行,借款100 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5 月1 日,甲将该
汽车抵押给丙银行,借款100 万元,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6 月1 日,甲将该
汽车抵押给丁银行,借款100 万元,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且丁银行知晓乙银
行、丙银行的存在。7 月1 日,甲将该汽车质押给戊公司,借款100 万元,并约
定由甲替戊公司保管该汽车。此后,甲未归还上述各项借款。对此,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B.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丁银行的抵押权
C.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戊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动产质权的设立
【破题点】“并约定由甲替戊公司保管该汽车”表明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
成交付。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4 条第1 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丙银行的抵押权已登记,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因此,丙银行的抵押权
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丙银行与丁银行的抵押权均已登记,但丙银行先登记,丁银行后登记。因
此,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丁银行的抵押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丁银行的抵押权已登记,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因此,丁银行的抵押权
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需注意,抵押权在排序时,只
看是否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无需考虑抵押人的主观状态。)
⑤甲以汽车(动产)为戊公司设立质权,须完成汽车的交付。本题中,甲与
戊公司约定由甲保管该汽车,系采用了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但是,以占有
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因此,戊公司没有取得质权,
也就无法优先于抵押权人乙银行。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
向甲借款10 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 万元,以该套
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 万元,将该套设
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
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
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①同升公司的设备上先后存在四项担保物权:甲的抵押权(未登记),乙的
抵押权(已登记)、丙的质权(已交付),丁的留置权。
②《民法典》第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
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即丙
的留置权排在第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甲的抵押权
未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了、丙的质权交付了。已公示的抵押权、质权优先于未
公示的抵押权。因此,乙、丙优先于甲。
④均进行了公示的,先公示的抵押权、质权优先于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
乙的抵押权先登记,丙的质权后交付。因此,乙优先于丙。本题的优先受偿顺序
为:丁—乙—丙—甲。故D 选项正确,当选;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5 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
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
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①甲的机器设备上共有三项担保物权: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的质权(已
交付)、丁的留置权。
②《民法典》第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
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即丁
的留置权优先于乙、丙。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照公示的先后进行排序。乙的抵押权先登记,丙的质
权后交付。因此,乙优先于丙。故A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17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
向乙银行借款300 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
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
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
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
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
①本题中,就乙银行的的债权,共存在三项担保:(1)甲提供的动产浮动抵
押;(2)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3)丁提供的质押。既存在甲、丁提供的物保,
又存在丙的人保,构成混合担保。
②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乙银行与甲、丙、丁未约定实现债
权的顺序,且债务人甲以自己的物提供了动产浮动抵押(物保)。因此,债权人
乙银行实现债权存在顺序限定,其必须先就债务人甲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实现权
利,其后方可要求其他担保人丙、丁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对乙享有债权500 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
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
其中2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 万元债务,
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 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
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
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
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
抵押权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共同担保;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
【解析】
①甲的债权存在丙的房屋抵押与丁的房屋抵押,即一笔债权存在多个担保,
本案构成共同担保。此后,甲将债权转让给戊,基于担保在移转上的从属性,戊
一并取得了对丙、丁的房屋抵押权。
②本案中,担保人丙与丁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且不存在法定的
三种情形:(1)丙、丁未约定可以相互分担;(2)丙、丁未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
保;(3)丙、丁未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丙、丁之间构成不真正连
带共同担保。
③在构成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况下,丙、丁对外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不分比例、顺序地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故ABCD 选项错误,
当选。
④题外话:在构成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无论丙、丁对外承担多少
担保责任,其对内都只能选择向债务人甲进行追偿,而无权在担保人内部进行分
担,即担保人不能相互追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 万元,先由甲公司提
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难度】高
【考点】共同担保;混合担保
【解析】
①乙公司的债权共存在三项担保:(1)甲公司的抵押;(2)丙公司的保证;
(3)丁公司的抵押。构成共同担保,且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构成混合担保。
②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与各担保人未约定行
使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了物保(抵押)。因此,债权人乙公司
行使权利具有顺序限制,其应当先实现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物保后,方可要求公
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本案中,担保人丙与丁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且不存在法定的
三种情形:(1)丙、丁未约定可以相互分担;(2)丙、丁未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
保;(3)丙、丁未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丙、丁之间构成不真正连
带共同担保。
④在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中,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
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
40 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
其余60 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 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
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共同担保;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①银行的债权存在以下担保:(1)甲公司的抵押;(2)丙公司的抵押。一笔
债权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属于共同担保。
②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甲公司(40
万元),丙公司(60 万元),其共同担保的类型属于按份共同担保。在按份共同
担保中,担保人对外只在约定的份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对甲公司
只能主张40 万元的担保责任,对丙公司只能主张60 万元的担保责任。即银行如
欲实现全部债权,必须同时主张实现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抵押与丙公司的房产抵押,
单独主张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实现全部债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③甲的机器设备上存在:(1)乙公司的质权;(2)银行的抵押权;(3)定公
司的抵押权。此时发生了担保物权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发生竞合时,根据公示
的先后顺序确立优先顺位。乙公司的质权已交付(公示),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
(公示),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乙公司的质权先交付(公示),丁公司的抵押权后登记(公示)。因此,先
公示的质权优先于后公示的抵押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 万元,丙、丁以各自
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
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AC(原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共同担保;混合担保
【解析】
①乙银行的债权共有:(1)丙的抵押担保;(2)丁的抵押担保;(3)戊的保
证担保;(4)己的保证担保。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其属于混合共同担保。
②但是,债权人乙银行并未与担保人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债务人甲公司也
没有以自己的物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上的限制,其可以任
意顺序的要求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丙、丁、戊、己没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
也不具有法定的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三种情形之一。因此,其共同担保的类型属
于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在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债权人可以任意顺序、任意比例的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正
确,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在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选择向债务
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因此,丙、丁、戊、己在对外承担担保
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而不能彼此分担。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张某为
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
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共同担保;混合担保
【解析】
①贺某的债权存在两项担保:(1)张某的保证担保;(2)陈某的抵押担保。
一笔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其构成混合共同担保。
②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债权人贺某与担保人之间未约定主
张权利的顺序,但债务人陈某以自己的房屋提供的抵押(物保)。因此,债权人
实现权利具有顺序上的限制。贺某应当先就陈某的房屋抵押实现权利,而后方可
要求其他担保人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③债权人可以放弃债务人的物保,但是其他担保人在该物保的价值范围内免
责。因此,若贺某放弃对债务人陈某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则其他担保人张某在
该放弃的范围内免责。故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其他担保人的同意有没有意义呢?也是有一定的意义的。虽然债
务权人放弃对债务人享有的物保,但如果其他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的,则按照该统一的内容发生效力。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0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20 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
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
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 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共同担保
【破题点】“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表明不属于按份共同担
保。
【解析】
①债权人乙的债权共有以下两项担保:(1)丙的轿车抵押;(2)丁的轿车抵
押。同一笔债权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担保。
②本题中,担保人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也不具有构成
连带共同担保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1)担保人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2)担
保人明确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3)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
丙和丁的共同担保的类型属于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
③在对外关系上,丙和丁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乙可以任意顺
序、比例地向担保人丙、丁主张担保责任,而不受限制。故AB 选项错误,不当
选;CD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在对内关系上,担保人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选择向债务人甲进行追
偿,其彼此之间不能相互分担。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19 年9 月,建华公司于武汉市设立A 分公
司,且办理了营业执照,王某为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同年12 月,王某以A 分公
司名义自劲松公司处购买大型设备一套,未支付价款,劲松公司预备起诉维权。
2020 年1 月,王某在为自己的朋友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时,以A 分公司名义向
债权人心安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出具承诺函时,心安公司
虽知晓王某未取得公司决议,但仍然接受。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劲松公司不能以A 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B.A 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设备价款
C.心安公司有权要求建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D.建华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诉讼权利能力;公司担保
【解析】
①《民事诉讼法》第51 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本题中,A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依法设立且领
取营业执照,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 条的规定,属于“其他组织”,能够成为
诉讼当事人,可以当被告。因此,劲松公司可以以A 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故
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74 条第2 款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
担的,由法人承担。”本题中,A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王某作为A 分公司的负责享有代理A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其权限不存
在意定限制或法定限制。因此,王某以A 分公司名义与劲松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
属于有权代理,该法律后果归属于A 公司承担,其不得拒绝支付价款。(若A 公
司无力承担的,建华公司须承担)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根据《公司法》第15 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取
得相应的决议,那么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外提供担保更需要提供相应的决议。本题
中,王某未取得决议即以A 分公司名义向债权人李某提供担保,但李某明知王某
无决议,其不属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1 条
的规定,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的规定,在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况,其虽然不
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要求公司对此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建华公司虽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其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任。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韩某系甲股份公司的法定负责人。某日,韩
某以个人名义自乙公司处借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韩某提供担保,韩某遂表示
以甲公司名义提供担保,乙公司虽知晓甲公司未就此作出决议,但依然决定接受。
此后,韩某未依约偿还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应具有董事长身份
B.乙公司有权要去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C.甲公司对乙公司担责
D.如韩某将该笔借款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则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还款
【答案】CD
【难度】高
【考点】法定代表人;公司担保;民间借贷
【破题点】“乙公司虽知晓甲公司未就此作出决议”表明其未尽合理审查义
务。
【解析】
①《公司法》第10 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本题中,韩某虽为甲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但并不是只有董事长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作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
可担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根据《公司法》第15 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
取得相应的决议。韩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取得甲公司决议即对外代表
甲公司提供担保,其行为属于越权担保。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的规定,
乙公司明知未取得决议而仍然接受该担保,其不属于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
人。因此,该担保合同的效力不能约束甲公司,甲公司无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但是,《担保制度解释》第7 条规定规定“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
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
有关规定。”本题中,虽然乙公司非善意,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有
权请求甲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间借贷规定》第22 条第2 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
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若韩某
将所街款项用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则出借人乙公司有权请求韩某与甲公司共承
担还款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将其自有A 房屋先后出租给刘某、韩某、
杨某、王某,均约定租期为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四人都已经
支付第一期租金,其中韩某最先支付租金,但仅王某的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登记。
为获得房屋的使用,杨某擅自撬开房门已入住该房屋。现刘某、韩某、王某均要
求李某交付房屋、履行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无需搬离该房屋
B.韩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C.王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D.刘某有权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一房数租;债权的平等性
【破题点】“杨某擅自撬开房门已入住该房屋”表明其对房屋的占有并非合
法占有。
【解析】
①李某就同一套房屋先后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一房数租”,但“一
房数租”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
有其他效力瑕疵,应被认定为有效,即刘某、韩某、杨某、王某均享有请求李某
履行租赁合同的债权。
②《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 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
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
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这一规则确立了在“一房数租”的场合,各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顺序。
③本题中,虽杨某已经占有房屋但其擅自撬门并非合法占有,而王某的租赁
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因此,王某请求履行租赁合同的债权应排在第一顺序,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杨某无权使用房屋应当搬离。故AB 选项错误,不当选;
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承租人刘某无法获得房屋的使用利益,出租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导
致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属于根本违约。因此,刘某享有一般法
定解除权,有权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
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 年3 月1 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
付款;4 月1 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 月1 日,甲与丁签订
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 月1 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
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普通多重买卖;债权的平等性
【破题点】“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表明戊已经取得所有权。
【解析】
①甲就同一动产“挖掘机”先后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且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甲均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其处分均属于有权处分,因此构成多重
买卖。多重买卖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四份买卖合同不具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乙、丙、丁、戊四人均享有请求甲交付挖掘机并移转
所有权的债权。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6 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这一规则确立了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时所遵循的履行顺序:交付—
—付款——合同成立。
③本题中,甲已经将挖掘机交付给戊,戊排在第一顺序。丙最先向甲支付价
款,其排在第二顺序;丁第二个支付价款,其排在第三顺序;乙的合同最先成立,
其排在第四顺序。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1:挖掘机不属于机动车,其无法在道路上行驶,只能在施工区域
作业,因此不适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规则。
⑤题外话2:在确定付款的顺序时,只要求支付一部分价款即可,无需支付
完毕全部价款。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
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
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 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
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
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普通多重买卖;债权的平等性
【破题点】“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表明丁已取得所有权。
【解析】
①甲将同一动产“玉器”先后出售给乙、丙、丁,且在签订三份买卖合同时,
甲均为玉器的所有权人,其处分均属于有权处分,构成多重买卖。多重买卖并非
合同的效力瑕疵,上述三份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被认定为有效。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三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乙、丙、丁均享有请求甲交付玉器并移转所有权
的债权。《买卖合同解释》第6 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这一规则确立了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时所遵循的履行顺序:交付—
—付款——合同成立。
③本题中,甲已经将玉器交付给丁,应认定丁已经取得玉器的所有权,乙、
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甲无法向乙、丙交付玉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丙可以解除买卖合
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开设的五金店经营不善,遂将其全部转
让给刘某。某日,老客户韩某致电向李某订购“混水阀”100 个,李某未告知五
金店已转让之事,而是同意出售,且告知韩某由刘某向其交货并收取价款5000
元。挂断电话后,李某致电刘某告知其向韩某发送100 个“混水阀”。刘某交付
“混水阀”后要求付款,被韩某告知其已经支付货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韩某构成不当得利
B.李某构成不当得利
C.刘某有权要求韩某支付价款
D.若刘某未交付混水阀,则韩某可请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解析】
①韩某向李某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李某对此作出承诺,在韩某与李某
之前成立买卖合同。此时,韩某获得100 个混水阀是基于李某的买卖合同,其具
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李某获得价款也是基于与韩某的买卖合
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 选项错误,当选;B 选项
错误,当选。
②李某向刘某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刘某对此作出承诺,在李某与刘某
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刘某仅与李某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其只能
向李某主张价款,而不能向刘某主张价款。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③李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刘某须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韩某交付混水
阀,其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由于并未明确约定第三人韩某享有直接的
请求权,因此属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根据《民法典》522 条的规定,韩某
无权直接对刘某主张违约责任,只能由刘某的债权人李某对其主张违约责任。故
D 选项错误,当选。
④李某与韩某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刘某交付,其属于由第
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1 条的规定,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韩某只能请求其债务人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第三人刘某承担违约
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018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经营一化妆品店,因销量不好,李某遂
将全部存货转让给崔某。某日,老主顾陈某致电李某,表示须购买A 型号口红
10 支,总价800 元,李某表示同意。为节约成本,李某告知崔某向陈某交付同
色号的B 型号口红(价格更低)。崔某向陈某交付口红后,陈某直接将价款支付
给了李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可基于欺诈撤销与李某的买卖合同
B.崔某有权请求陈某支付价款
C.陈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崔某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欺诈
【解析】
①陈某向李某发出购买口红的要约,李某对此作出承诺,在陈某与李某之间
成立口红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李某并未对陈某实施积极的或消极的欺诈行
为,而是在合同履行中改变了标的物,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而非欺诈行为。因此,
陈某不享有基于欺诈产生的撤销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李某向崔某发出购买口红的要约,崔某对此作出承诺,在崔某与李某之前
成立口红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崔某仅能要求其合同相对人李某支付价
款。崔某与陈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无权要去陈某支付价款。故B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陈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崔某履行,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
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崔某交付B 型号口红,不符合李某与崔某之间的约定,
崔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某与崔某之前所约定的标的物为B 型号口红,崔某交付B 型号口红,不
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李某无权对崔某主张违约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
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
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解析】
①方某与余某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余某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汤某交付玉器,
此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赋予第三人汤某直接的请
求权,根据《民法典》第522 条的规定,其属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②在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利益第三人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尽管玉器被碰坏,汤某也无权直接请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虽然玉器时由于朱某碰坏,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方某只能向债
务人余某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朱某主张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玉器作为动产,其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本题中,玉器并未完成交
付,方某、汤某均未取得玉器的所有权,因此朱某碰坏玉器的行为未侵犯方某、
朱某的权利,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0 年司考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
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 部,每部单价1000 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 万
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
向甲公司支付了30 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 元,
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关于甲、乙、丙
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
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
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
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
约责任
【答案】BC
【难度】低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仅在二人
之间产生约束力。
②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甲公司履行,
其属于《民法典》521 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
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其行为构成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的违反,甲
公司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④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还导致乙公司对丙公司构成违约,但是基于合同
的相对性,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甲公
司主张违约责任。故BC 选项正确,当选;A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008 年司考回忆版·单选)神牛公司在H 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
现场举牌表示向S 省红十字会捐款100 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 省B 中学的校
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 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 省电视台、S 省红十字会、B 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B.S 省红十字会、B 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C.S 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D.B 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任意撤销权
【解析】
①神牛公司向S 省红十字会表示捐赠100 万元,这一赠与合同是在神牛公司
与S 省红十字会之间订立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H 省电视台、S 省B 中
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民法典》第660 条第1 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
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
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本题中,神牛公司与S 省红十字会之间的赠
与合同具有公益属性,神牛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神牛公司不履行的,
受赠人S 省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履行。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案例1】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担保乙公司对丁公
司的借款债务,自然人C 和D 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若债务履行期届满乙公司未履行债务,丁公司应如何行使担保权利?(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丁公司应当先实现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而后方可要求C、D 承
担保证责任。(2 分)乙公司以其动产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且自然人C
和D 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属于混合担保(1 分)。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
人主张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乙公司以自己的物提供了物保。(1 分)因此,债
权人丁公司应当先就债务人乙公司提供的物保实现权利,而后方可要求其他担保
人C、D 承担担保责任。
【考点】
混合担保
【题目解析】
(1)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借款债务,乙公司提供物保,以其动产为丁公司设
立动产浮动抵押,自然人C和D提供人保,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成立《民
法典》第392 条规定的混合担保。
(2)同时,由于未约定乙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丁公司行使担保权利的
顺序,因此,丁公司行使担保权利有顺序上的限制。丁公司应当先对乙公司的动
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对乙公司动产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
丁公司才能请求C和D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b)由于C和D约定对丁公司
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因此,丁公司请求C和D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时,无顺序
与份额上的限制,丁公司有权选择请求C或D中的任何一人对剩余的全部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也有权选择请求C和D一起共同对剩余的全部债务各自承担
一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案例2】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担保乙公司对丁公
司的借款债务,自然人C 和D 对丁公司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若丁公司起诉,以不同的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安排当事人?(3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保证人C、D 未约定保证方式,其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2 分)
若丁公司仅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可以只列乙公司为被告;若丁公司仅以C
或(和)D 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若丁公司以乙公司与C 或(和)D
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列乙公司与C 或(和)D 为被告(1 分)。
【考点】
一般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题目解析】
(1)《民法典》第686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因未约定保证
方式,C和D的保证方式均为一般保证,均享有先诉抗辩权。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 条第1 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
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民法典担保制
度解释》第26 条第2 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
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第一,若丁公司仅以债务人乙公司
为被告起诉,法院可以只列乙公司为被告;第二,若丁公司仅以C或(和)D为
被告起诉,经释明后丁公司未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法院未依职权追加的,法院应当
驳回起诉;第三,若丁公司以乙公司与C或(和)D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列乙
公司与C或(和)D为被告。
【案例3】
为获取融资款,乙公司与戊信托商签订融资协议。为担保乙公司对戊信托商
的债务,自然人子提供保证担保,自然人丑以其价值1500 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
担保(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子、丑彼此不知情。
若乙公司未对戊信托商偿还到期债务,丑为了自己的房屋不被执行,替乙公
司偿还了1500 万元的债务,丑能否向子主张权利?为什么?(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不能。(2 分)乙公司对戊负担的债务,子提供保证担保,丑提供抵押
担保,成立共同担保。(1 分)若乙公司未对戊偿还到期债务,抵押人丑对戊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或者代为清偿责任,由于“子与丑彼此不知情”,根据《民法典
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的规定,由于子、丑未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子、
丑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子、丑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因此,丑只享有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不享有对保证人子的追偿权(分摊请求
权)。(2 分)
【考点】
混合担保
【题目解析】
①乙公司对戊负担的债务,子提供人保,对戊承担保证责任;丑提供物保,
以其房屋为戊设立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392 条的规定,成立混合担保。
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1 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
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
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
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2 款规定:“同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
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
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 条第3 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
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虽然子、丑对戊成立共同担保,但根据题干交代的信息,“子与丑彼此不
知情”,因此,双方既未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亦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
又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因此,丑对戊承担责任后,丑只
能向债务人乙公司全额追偿,无权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子追偿,无权请求子分摊。
1.(2023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韩小宝与李小松是大学同学,某日二人在
食堂吃饭时,韩小宝对李小松说“我准备把我的油车以8 万元的价格卖掉”。在
隔壁桌吃饭的刘小豆听见后,对韩小宝表示自己愿意出8 万元购买。韩小宝表示
需要考虑考虑,刘小豆多翻催促,韩小宝最终表示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我准备把我的油车以8 万元的价格卖掉”是韩小宝的要约
B.刘小豆表示愿意出8 万购买属于承诺
C.刘小豆表示愿意出8 万购买属于要约
D.韩小宝与刘小豆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解析】
①《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韩小宝向李小松表示自己准备出卖汽车,
所谓“准备”就表明这只是一个打算,发出该意思的韩小宝并不收到该意思的拘
束。因此,这一表示不能被认定为要约。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79 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
中,韩小宝并未向刘小豆发出要约,刘小豆没有作出承诺的资格。因此,刘小豆
的表示不能被认定为承诺。但是,刘小豆向韩小宝表示其愿意花8 万元购买汽车,
其内容具体确定,刘小豆也具有受到拘束的意图,该表示可以被认定为刘小豆向
韩小宝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刘小豆发出要约后,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韩小宝对此是否作出承诺。但是,
韩小宝最终表示拒绝,该合同并未成立。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2022 法考回忆版·单选)甲公司长期在乙快餐店为员工订购午餐,采用
的交易模式为:甲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乙快餐店发送当日需要的菜品,如乙快餐
店无异议则直接送餐、无需回复,若对菜品有异议,则须及时回复。某日,甲公
司发送当日菜品后,乙快餐店未回复,但亦未送餐。经查,是乙快餐店更换了工
作人员,新员工并不知晓上述交易流程。无奈,甲公司遂临时自其他餐厅订购了
相同的午餐,但因此多支付1500 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发送的短信属于要约邀请
B.甲、乙的合同尚未成立
C.甲可要求乙赔偿1500 元
D.甲可要求乙的新员工赔偿1500 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采用的交易模式”表明当事人已经对这一交易模式形成了习惯。
【解析】
①《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所发出的邮件内容确定,且表明乙一
旦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甲受到该意思表示的拘束,其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向乙发出要约,此时餐饮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乙是否对此作出承诺。
《民
法典》第484 条第2 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
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由于甲、乙的交易习惯表明,乙作出承诺
无需发出通知。因此,虽然乙没有发出通知,但是在甲、乙之间已经成立餐饮合
同。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乙之间已经成立餐饮合同,乙没有按时提供餐饮服务,其行为构成违
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乙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多支出费用1500 元,此属于甲的
损失,乙需要对此进行损害赔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和乙之间存在餐饮服务,而与乙的员工之间没有合
同关系,甲无权请求乙的新员工给予赔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本题似乎是由于新员工的问题导致的合同订立障碍,但是仅仅是
以内部的管理问题,不能对外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2018 法考回忆版·单选)韩某在某大学教学楼放置自动售货机一个。某
日,大学生李某向自动售货机投入3 枚硬币购买可乐一瓶,在可乐传递出来后,
因机器故障,硬币掉出一枚。李某见四下无人,遂将该枚硬币拿走。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放置自动售货机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李某投币的行为属于承诺
C.韩某可对李某主张硬币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D.李某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韩某放置自动售货机,其以行为的方式做出了与
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由于韩某的行为表明,只要他人愿意则合同就能成立,
其受到该意思表示的拘束,故而不属于要约邀请。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84 条第2 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李某投币的行为可以推
定出李某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投币行为属于承诺,在李某与韩某之间成
立可乐买卖合同。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可乐买卖合同成立后,李某已经将三枚硬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之中,其买卖
合同项下所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一枚硬币弹出,只是在合
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所出现的其他情况,应当用其他的法律关系来解决,而不再
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货币实行占有即所有规则。李某占有了该枚硬币就已经基于其占有而获得
了该枚硬币的所有权,韩某不再是该枚硬币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李某主张返还原
物请求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韩某不能对李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存在其他请求权产
生的基础。例如,李某获得该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韩某因此遭受损
害,构成不当得利,韩某对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4.(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
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
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要约;要约邀请;惩罚性赔偿
【破题点】“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表明宣传的内容具体而明确。
【解析】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
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本题中甲公司关于健身房的宣传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涉及房屋及其相
关设施;(2)内容具体明确;(3)对张某订立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
宣传的内容应当被视为要约,其自动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③现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当中不包含健身房,其行为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反,
构成根本违约,张某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即要求退房)
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在设计中并无健身房,甲公司在宣传中谎称存在健身房,其行为构成欺诈,
进而导致张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张某基于欺
诈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
选项当选。
⑤双倍退还购房款是除造成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额外给予赔偿,此类赔偿
方式属于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法律存在明文规定的情形之下,法
律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因此,本案中不适用双倍返
还。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民法典》第566 条第2 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
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若张某选择解
除合同,不影响其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⑦题外话1:张某的救济途径有二:(1)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撤销合同,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一行为产生两项请求权,此构
成请求权竞合,张某有权择一主张。
⑧题外话2:有同学怀疑本题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退一赔
三”呢?这一问题目前存在很大争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均有不
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适用,有的认为不适用。2020 年法考主观题民商大案
例第7 问就对此进行考查,当年是作为开放型设问进行设计,无论答适用或是不
适用均可得分。因此,在客观题阶段无需纠结此问题。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5.(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
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
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要约邀请;要约;欺诈;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这一宣传具体而确定。
【解析】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
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本题中,宏大公司对网球场和游泳池的宣传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宣传
的内容涉及房屋及其相关设施;(2)宣传的内容具体确定;(3)宣传的内容对于
赵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宣传的内容自动成为房屋买卖合
同的内容,宏大公司需交付包含游泳池和网球场的小区房屋。
③现宏大公司交付的房屋中,不包含网球场和游泳池,其行为构成对房屋买
卖合同的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宏大公司从未设计网球场和游泳池,却虚假宣传存在网球场和游泳池,其
行为构成欺诈,导致赵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该房屋买卖合
同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赵某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退
房),并要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
当选。
⑤双倍退还购房款是除造成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额外给予赔偿,此类赔偿
方式属于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法律存在明文规定的情形之下,法
律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因此,本案中不适用双倍返
还。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6.(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 辆某型
号汽车,每辆价格15 万元,广告有效期10 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要约邀请;商业广告
【破题点】“广告有效期10 天”表明在10 日内甲公司受到该广告的约束。
【解析】
①商业广告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但是,《民法典》第473 条第2
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所谓符合要约的
条件,是指商业广告表明发布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受到拘束,该商业广
告便可被认定为要约。
②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称:“有效期10 天”,就表明在10 日内甲公司愿
意受到该广告的拘束。因此,在10 日内,该广告应当被认定为甲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所发出的要约。
③乙公司现在携带汇票前来购买汽车,其作出了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承诺。
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无法提
供汽车的行为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7.(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
启事,言明愿以2000 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
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 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
2000 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 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悬赏广告;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解析】
①《民法典》第499 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题中,方某发布悬赏广告,
其属于对不特定人所发出的要约。李某完成悬赏广告中所载明的行为,属于以行
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在方某与李某之间成立悬赏合同,方某负有支付悬赏合同
中载明的酬金的义务。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②方某作为行李的所有权人,李某拾得行李后,属于行李的无权占有人,方
某确实对李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由于悬赏广告的存在方某也有义务向
李某支付对应的报酬。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在我国民法中,遗失物的拾得人不享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因此,若方某
未发布悬赏广告,则李某无权请求方某支付报酬。但是,《民法典》第317 条第
1 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李某至少有权请求遗失人方某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
要费用。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
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占有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题中,李某对方某享有的债权是基于悬赏合同而产生,但李某对行李的占有是
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不得对行李行使
留置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8.(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小松在南湖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与
自身电话号码绑定,办卡时,银行提供的业务清单中载明“凭密码发生的交易,
均视为储户自身行为,银行对此不负责任”。某日,李小松接到短信,显示自己
的储蓄卡在2000 公里外的某商场刷卡消费1 万元。李小松数分钟内在南湖银行
的ATM 机上使用银行卡存入1 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小松有权请求盗刷者承担赔偿责任
B.李小松有权请求商场返还1 万元
C.李小松有权请求南湖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D.李小松分担部分损失
【答案】AC
【难度】高
【考点】格式条款;违约责任
【破题点】
“李小松数分钟内在南湖银行的ATM 机上使用银行卡存入1 万元”
可表明银行卡在李小松手中。
【解析】
①盗刷者的行为侵犯了李小松的合法权益,构成过错侵权,李小松有权请求
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商场并不知晓盗刷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且商场基于与盗刷者之间的
合同而获得价款,其得利具有正当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小松无权要
求商场返还。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银行提供的业务清单中
载明的“凭密码发生的交易,均视为储户自身行为,银行对此不负责任”就属于
不合理的免除银行的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李小松的银行卡被盗
刷,表明银行未尽到储蓄合同中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
损害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小松可以证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分担
损失。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本题改编至“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
借记卡纠纷案”(公报案例2017 年第12 期),其裁判摘要如下:“银行负有保障
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
行卡被盗刷。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
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
能据此免责。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
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9.(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在心怡健身房办了1 张会员卡,有效期
为1 年(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李某交费时,心怡健身房出
具了其提前印刷的制式的《入会协议》,其中载明:“年卡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因
任何事由顺延。”此外,在协议的最终一条标注“本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2019
年4 月,心怡健身房因装修而停业1 个月,健身房通知李某将服务期顺延1 个月。
2019 年6 月,李某放暑假前夕,要求将期限顺序2 个月,遭到心怡健身房拒绝。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
B.该条款无效
C.就健身房停业,李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就健身房拒绝顺延2 个月,李某有权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格式条款;违约责任
【破题点】“本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该条款仍属于格式条款。
【解析】
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9 条第1 款:“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
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本题中,李某与心怡健身房通过约定排除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一约
定无效。《入会协议》系心怡健身房单方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李某协商,该
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权利;…”本题中,格式条款约定“年卡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因任何事由顺延。”,
该条款不合理的排除了李某的主要权利而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应当被认定为无
效。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心怡健身房与李某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现在不能依约为李某提供服
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且不具有法定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李某有权就
此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某要求顺延服务期限,属于主张变更合同。变更合同要么基于当事人的
约定,要么基于法律的规定,本题中,既无约定,又无法定事由,李某单方主张
变更合同无法得到支持。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健身房承担违约责任。故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有同学可能会认为自己在生活中都可以要求健身房延期,怎么到
了合同中就不能了呢?原因在于,生活中一般都会在办卡的时候约定,消费者有
几次延期的权利。这是通过约定赋予了消费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无此约定,
则不能单方主张变更。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0.(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
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
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 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 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
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格式条款;违约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乙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
定“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该条款不合理的
加重了甲的责任、限制了甲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
B 选项正确,当选。
②需注意,格式条款仅为服务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整
个美容服务协议的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甲有权要求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但是其单方放弃
服务的行为属于对服务合同的违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甲单方放弃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美容服务合同中
的义务不适宜强制履行(不能强迫甲接受该美容服务),根据《民法典》第580
条的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1.(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
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
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
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
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
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
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著作权;格式条款
【解析】
①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仅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清风艺术馆并非该
批名画的著作权人,不享有署名权,也就谈不上侵害了艺术馆的署名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著作权法》第51 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
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但是,本案中,艺术馆对
该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自然也就不属于权利人,删除管理信息,也就不属于
违法行为。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入场券上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定为合同的内容,单其属于格式条款。入
场券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已经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
款成为合同的内容。唐某、郑某擅自拍照的行为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须承担违
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195 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
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
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据此,电商网站收到通知
后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无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
仿品的义务。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2.(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刘某提早两周以600 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
全价1000 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去售
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钱收取30%
手续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
B.刘某应当支付300 元的退票手续费
C.刘某应当支付180 元的退票手续费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本钱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格式条款
【解析】
①“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钱收取30%手续费”的
约定属于海鸥航空公司提前拟定,未与刘某进行协商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格式
条款。但是,题目中并没有交代海鸥航空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
条款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②《民法典》第49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
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收取手续费的格式条
款虽然加重了对方刘某的责任,但尚未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因此,该格式条款应
当被认定为有效,海鸥航空公司有权收取手续费。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98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
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
约定收取30%的手续费,其计算的基准既可以解释为按照全票价格收取,也可以
解释为按照打折过后的价格收取。此时,应当采用不利于海鸥航空公司(格式条
款提供者)的解释方式,即按照打折过后的价格收取。因此,手续费为
600×30%=180 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与D 选项关联的确实有一个知识点需要注意。《民法典》第815
条第2 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但是,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丢
失客票”,对于退票、改签,仍可收取手续费。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3.(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
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
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
销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表明德凯公司属于“假借订立合
同,恶意进行磋商”。
【解析】
①《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
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并无交易意图而与真诚公司进行磋商,其行为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真诚公司造成损害。因此,德凯公司需据此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01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
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
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
题中,德凯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订
立成功,德凯公司均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保密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真诚公司在与德凯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其不需对德凯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4.(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
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他
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购买了甲的别墅。几个月后乙获悉实情,向法院申请撤
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须在得知实情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B.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
用
C.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
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
D.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欺诈;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
【破题点】“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表明甲构
成消极欺诈。
【解析】
①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依照交易习惯,甲负
有如实告知义务而没有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欺诈。基于受欺诈,受欺诈人乙有
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1 年内撤销该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
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乙造成的损害,需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三笔费用:(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的
费用;(3)丧失缔约机会所遭受的机会损失。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
的各种必要费用作为缔约费用,甲应当赔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撤销时别
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属于机会损失,也在缔约过失责
任赔偿的范围之内。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 条:“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
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合同不成立、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占有标的物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标的物的
使用费。本题中,乙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使用,其须支付使用
费。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15.(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
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
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
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表明丁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
磋商”。
【解析】
①《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
原则的行为。”本题中,丁并无签订合同的意图而与甲进行接洽,其属于“假借
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丁须对给甲
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须注意,虽然是乙指使丁实施的该行为,但乙并未直接参与与甲订立合同
的过程中,基于合同所具有的相对性原理,甲只能要求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
不能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丙虽终止与甲的谈判,但是其是经过比价而选择价低者,其并不存在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就无需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题外话1:判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核心的标准不在于合同是否成功
订立,而在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⑤题外话2: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也遵循相对性原理,只能要求另一方承担。
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 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
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第三人承担的也
是缔约过失责任,就突破了相对性原理。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2005 年司考真题·改编)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投资股市所获得的股息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难度】低
【考点】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解析】
①天然孳息的认定须符合两个要求:(1)独立性,须与原物相分离;(2)出
产物,须分离不会对原物造成根本性的破坏。B 选项中,果实尚在果树之“上”,
与原物(果树)尚未分离,不能被认定为天然孳息。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法定孳息的认定须满足“不使用原本的代价”这一标准,其要求“原本”
并未丧失,不存在风险。A 选项中,出租柜台则所有权人暂时不再使用原本(柜
台)而获得的对价就属于租金,原本(柜台)并未丧失,因此其属于法定孳息。
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C 选项中,投资股市则将丧失投入的原本(资金),进而获得对价(股权),
基于该股权而产生了股息。因此,股息并非不使用原本的对价,而是丧失原本的
对价,其不属于法定孳息。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D 选项中,不需要掌握具体的原理,简单的记住奖金属于彩票的孳息即可,
并且由于这类孳息获取是不确定的,其又被称之为“射幸孳息”。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2.(2009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300 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
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 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破题点】“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剥夺了乙的处分权能。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所谓“物
权法定原则”,具体又包括:(1)物权类型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
②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将300 册藏书赠予乙,但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
人”这一约定剥夺了乙对图书的处分权,而一旦赠与成功,乙即成为该图书的所
有权人,作为所有权人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换言之,甲
与乙的约定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中的“物权内容法定”。
③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是该约定不因违反物权
法定而无效,只要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其可以产生债权的效力。本题中,甲与
乙之间限制乙转让的约定虽违反物权法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乙的所有权中依然
包含处分权能),但是作为一份合同,其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应该被认定为有
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一事实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
约束。本题中,约定“约定乙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有权收回藏书”。这一约定
并未对该赠与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定,并不因此导致该赠与合同生效或失效,而是
约定在某一条件满足时,赠与人甲享有“解除权”可以解除该赠与合同、收回藏
书。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在甲与乙之间基于赠与合同发生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
动”,须满足三个要件:(1)法律行为有效,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2)处分
人甲有处分权;(3)甲向乙完成动产图书的交付。因此,乙已经取得藏书的所有
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
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
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
【破题点】“不得转让”剥夺了处分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次所谓“物
权法定原则”,具体又包括:(1)物权类型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
②甲将纪念册赠与大学,但约定大学“不得转让”,该约定剥夺了大学作为
所有权人享有的处分权能,改变了所有权的内容,其违反了“物权法定”。违反
物权法定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即大学作为纪念册的所有权人依然享有处分
权,其处分给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乙可以取得该纪念册的所有权。故
D 选项正确,当选;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题外话:甲与乙的赠予合同中附了“不得转让”这一义务,属于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乙违反该义务转让纪念册,赠与人甲享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有权
撤销该赠与合同。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赵某的老屋因年久失修而部分倒塌,砸坏了
领居李某停放在自家院中的汽车一辆,且赵某的房屋剩余部分仍摇摇欲坠,存在
倾倒的危险。李某为清理倒入院中的砖瓦花费300 元,修理被砸坏的汽车支出
500 元。关于李某的下列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请求赵某偿还清理费300 元
B.请求赵某赔偿修理费500 元
C.请求赵某清理自己院内还残存的砖瓦
D.请求赵某拆除或加固尚未倒塌的部分房屋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破题点】“房屋剩余部分仍摇摇欲坠,存在倾倒的危险”表明存在现实危
险。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题中,赵某的房屋倒塌,部分砖瓦落入李某院
内,属于对李某房屋所有权的妨害,李某对妨害人赵某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其
有权要求赵某将尚未清除的砖瓦进行清理。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②关于排除妨害的费用,现行法未做规定,根据民法通说:(1)妨害人对妨
害发生有过错的,排除费用由妨害人承担;(2)妨害人对妨害发生无过错的,排
除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本题中,对于房屋年久失修导致的房屋倒塌,赵某存
在过错,因此该排除费用(清理费300 元)应由妨害人赵某承担,即李某有权请
求赵某偿还300 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除已经发生的妨害外,房屋摇摇欲坠还存在现实危险,李某对危险控制者
赵某还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有权请求赵某消除这一危险,即“拆除或加固尚未
倒塌的部分房屋”。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252 条第2 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
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由于房屋所有权人赵某的
过错(年久失修)导致房屋倒塌造成李某的汽车损害,赵某对李某构成过错侵权,
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某就支出的500 元修理费对赵某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
求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未取得乙的同意,擅自将自己日常作业的
装满汽油的油罐车停放在乙的院中,且将乙未上锁的自行车一辆私自骑走(该自
行车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乙得知事实后,一直未对甲主张权利。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乙对甲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B.乙对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C.乙若连续3 年未对甲主张权利,则要求甲返还原物时,甲可拒绝
D.乙若连续3 年未对甲主张权利,则要求甲消除危险时,甲可拒绝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错侵
权
【破题点】“该自行车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表明其属于未经登记的动产。
【解析】
①甲擅自将车停放在乙的院中,该行为属于对乙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的不法侵害,因此,权利人乙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甲停止侵害。故A 选项正确,
当选。
②甲擅自占用乙的院子,且骑走乙的自行车,侵害了乙的房屋所有权、自行
车所有权,造成了实际损害(乙的车无法停放,额外支付了停车费等)。甲的行
为构成过错侵权,乙对甲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擅自骑走乙的自行车,其属于无权占有人,所有权人
乙对甲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虽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属于支配权请求权,原则上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本题中的标的物为“未经登记的动产”,其返还请求权例
外地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乙连续3 年未对甲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经过,甲享有
时效抗辩权,有权拒绝返还。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甲擅自将装满汽车的油罐车停放在乙的院子里,
其制造了不法的现实危险,因此,乙对甲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作为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即便过了3 年,甲也不得据此拒绝。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6.(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与王某系邻居,某日李某擅自将自己的
汽车停放在王某家中的停车位上,当日晚王某回来时无法停车也无法联系到李某。
王某遂致电拖车公司将李某的汽车拖走,并为此支付拖车费用500 元。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D.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赔偿拖车费300 元
【答案】ACD
【难度】低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损害赔偿
【解析】
①李某擅自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王某的停车位上,导致王某的停车位所有权
无法正常行使,该行为侵害了王某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由此造成了王某支持拖
车费500 元的经济损失。因此,王某对李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请求李某
赔偿500 元。故A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
务,进而需要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仅能发生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本题中,李某与王某并未进入合同缔结的过程,不可能产生缔
约过失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不当得利的构成须符合四个要件:(1)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2)另一方
当事人遭受损失;(3)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正
当原因。本题中,(1)李某将汽车停放在王某的停车位,其获得了利益(节约了
停车费用);(2)王某遭受了损失,支付了拖车费;(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李某获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因此,李某构成不当得利,王某
有权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7.(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
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排除妨害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破题点】“沈某擅自撬门装修”表明没有完成房屋的交付
【解析】
①《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1)请求
权人为物权人;(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3)妨害具
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5)
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②本题中,沈某擅自撬门装修导致赵某经常失眠,其行为构成对赵某房屋所
有权的不法妨害。因此,赵某对实施妨害行为的沈某(行为妨害人)享有排除妨
害请求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虽然,叶某将房屋出售给沈某,但既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完成房屋的交付,
沈某擅自撬门装修,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房屋所有权人叶某对沈某享
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一旦叶某主张返还原物,则沈某将无法继续进行装修,该妨
害的状态就被除去。因此,叶某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控制力,其属于状态妨害人,
赵某对叶某(状态妨害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④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支配权请求权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⑤《民法典》第1183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遭受严
重的精神损害。命题人认为,仅仅只是造成经常失眠尚且不属于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⑥题外话:不必过于纠结D 选项。经常失眠能否算得上严重的精神痛苦,
这不具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可能不同的法院也会做出不同的判
决。本题只是命题人的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而已。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8.(200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5000 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
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
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以物抵债
【破题点】“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表明当事人之
间并没有抵债的合意。
【解析】
①债务到期后的以物抵债行为,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可能构成新债清偿,但
无论如何均属于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行为。本题中,丁单方面主张拿走该电脑进行
抵债,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该抵债行为不成立,丁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因此,丁对电脑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甲作为电脑的所有权人(属于物权人),有权对无权占有人丁主张
返还原物请求权。乙作为电脑的质权人(属于物权人),有权对无权占有人丁主
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62 条第1 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
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丙自乙处
借用该电脑,其虽非该电脑的物权人,但却是电脑的占有人。丁私自拿走电脑,
其行为侵夺了丙对电脑的占有。因此,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 选项正
确,当选。
④题外话:若本题中以物抵债是基于丙和丁之间的协议达成,则本题的处理
方式就将转换方式:丙并非该电脑的所有权人,其擅自抵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抵债行为同样属于有偿行为,具有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空间。如果丁在主观上不知电脑的归属且抵债的价格合理,则
丁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一旦丁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丁将成为有
权占有人,则无人可要求其返还原物。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9.(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孙飞在图书馆自习室备战法考,吃午饭时,
孙飞将其民法教材放在自习室桌面。同自习室复习的学生齐壮,见孙飞离开教室
后,前往翻孙飞放置的民法教材,被该教材内容深深吸引,遂将该教材带走。关
于孙飞对民法教材的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孙飞离开自习室后即丧失对民法教材的占有
B.齐壮翻阅时,孙飞丧失对民法教材的占有
C.齐壮将民法教材带离自习室时,孙飞丧失对民法教材的占有
D.孙飞对齐壮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占有的判断;占有的分类;占有返还请求权
【破题点】“遂将该教材带走”表明齐壮取得了对教材的控制。
【解析】
①根据民法基础理论,是否成立占有,须依据社会观念进行判断。本题中,
孙飞离开自习室后,虽然其不再物理上支配、控制民法教材,但是依照一般社会
观念,其依然在观念上控制民法教材,其依然占有着该教材。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齐壮翻阅民法教材时,齐壮仅仅只是暂时性的翻阅,并不具有实际支配、
控制该教材的意图,此时该教材依照社会观念,依然是由孙飞控制的,依然是由
孙飞占有的。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齐壮擅自拿走孙飞放在自习室的教材,齐壮违反了孙飞的意愿而剥夺了孙
飞的占有、侵夺了孙飞的占有。因此,孙飞对齐壮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要
求齐壮将民法教材的占有进行返还。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齐壮将民法教材带离自习室时,齐壮具有了实际支配、控制民法教材的意
图,此时齐壮获得了对民法教材的占有,而孙飞对该教材的占有就丧失了。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有同学可能会想,为什么孙飞不构成对民法教材的间接占有呢?
间接占有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占有
媒介关系;(2)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3)间接占有人是以
他主占有的心态而占有。本题中,虽然孙飞对齐壮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齐
壮拿走教材后将其当做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其属于自主占有。因此,孙飞不构
成间接占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0.(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
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
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
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难度】高
【考点】占有的分类;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破题点】“甲告知丙骑错车”表面丙明知自己不享有占有的权利,其属于
恶意占有。
【解析】
①甲与丙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丙基于借用合同产生的债权占有甲的自行
车,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但是,丙与乙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丙不享有占有乙
自行车的权限。因此,丙占有乙的自行车应被认定为无权占有。故A 选项正确,
当选。
②根据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时是否明知自己不享有占有的权限,可以将无权占
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丙虽无占有乙自行车的权限,但其误认为乙的自行
车是甲所有的,在甲告知丙骑错车之前,丙误认为自己享有占有的权限,其属于
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为维持标的物的存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
求权利人予以返还。因此,丙支付的维修费用有权要求乙偿还。故B 选项正确,
当选。(需要注意,B 选项在重新假设,题目中由于甲已经告知丙,丙知道自己
骑错车属于恶意占有人,但是在B 选项中单独假设了丙不知情的情节,应该以丙
为善意占有人来考虑。)
③《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
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丙骑错乙的自行车,其侵夺了乙对该自行车的占有,
无论丙主观上为善意或者恶意,乙均对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丙返还
自行车。故C 选项正确,当选。(无论是善意占有人抑或恶意占有人,其本质均
为无权占有人,均负有返还原物之义务。)
④在题干信息中,由于甲已经告知丙骑错自行车,丙明知自己不享有占有的
权限,其占有属于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针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须承担绝对的无
过错责任。本题中,虽然丙对自行车的毁损并无过错,但其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11.(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
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 年10 月1 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
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
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 年10 月1 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
2015 年10 月1 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占有的推定
【破题点】“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 年10 月1 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
何证据”表面先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取得占有的合法根据。
【解析】
①占有的推定是指,当占有人主张自己对占有的标的物享有某种权利时,在
法律上应推定其主张成立使其免负举证责任。本题中,戒指在乙手中,乙占有该
戒指且主张自己为戒指的所有权人,正常情况下就应该推定占有人乙的主张是成
立的。
②但是,占有的推定存在限制规则。当现占有人与前占有人之间发生争议时,
如果现占有人不能证明自己从前占有人处取得占有的合法根据,则应作出有利于
前占有人的推定。本题中,甲为戒指的前占有人,其能够证明自己的前占有,而
乙作为戒指的现占有人却不能证明自己从前占有人甲处获得占有的合法根据。因
此,应当作出有利于前占有人甲的推定,即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故B
选项正确,当选;A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2.(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
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先占
【解析】
①基于占有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在民法中仅限于“先占”。但是,先占适用
的对象为“无主动产”,遗失物不属于无主动产,不能适用先占制度。本题中,
王某的小羊遗失,该小羊为遗失物仍属于王某所有,张某不能基于其占有而获得
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张某在拾得小羊后成为小羊的占有人,但因其不享有占有的本权,其占有
属于无权占有。《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
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虽然李某擅自抱走小羊的行为侵夺了张某的
占有,但是,由于李某已将小羊交给王某,李某已经不再占有小羊也就无法再向
张某返还小羊。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根据民法理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的,虽属侵害占有,但不
产生占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张某系小羊的无权占有人,王某作为小羊的所有
权人对张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时即便王某侵害了无权占有人张某的占有,
也不再产生占有返还请求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3.(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 年,甲将乙的停车
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 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
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
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占有的分类;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甲没有任何本权而占有乙的停车位,其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甲明知自己
不享有占有的本权而仍然占有,其属于恶意占有。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
权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与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甲基于租赁合同而将对
停车位的占有移交给丙,丙并未侵夺甲对停车位的占有,因此,甲对丙不享有占
有返还请求权。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本题中,乙作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甲作为停车位的
无权占有人,乙对甲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对停车位的占有。
④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停车位由丙直接控制,丙为直接占有人。甲享有在
租赁合同结束时请求丙返还占有的权利,甲为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当乙对甲行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甲无法返还对停车位的直接占有(因为甲没有直接占有),
甲只好返还对停车位的间接占有,即甲把自己对直接占有人丙享有的返还请求权
让与给乙。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甲返还停车位实际上不就是把停车位交付
给乙吗,这里无外乎是采用了指示交付的方式)
⑤甲完全违背了乙(原停车位的占有人)的意愿而剥夺了乙对停车位的占有,
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对甲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甲将自己占有的地位基于租赁
合同移转给了丙,丙为占有的特定继受人,那乙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吗?
根据民法理论,仅针对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针对善意的
特定继受人不产生占有返还请求权。因此,本题中,仅在丙为恶意(丙知晓该
停车位系甲侵夺而来)时,乙才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 选项错误,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
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
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
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
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题中,胡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成功。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设立,也不影响该权利的处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
当选。
②《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胡某将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周某,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胡某与周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双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便成立生效,无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
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
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季大自村集体处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自该合同生效时,物权就发生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A 选项正
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季大若转让土
地承包经营权,物权自合同生效时变动,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
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继承编解释》第2 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
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
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据此,土地承包经营
权不得继承,但其收益可以继承,未收割的农作物作为收益可以发生继承。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是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
外地可以继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3.(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难度】低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第1 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须注意,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生效,成立的合同可能尚未生效、
还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333 条第2 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
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须
注意,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亦非对抗要件,仅系行政
管理的需要。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系双水村村民,承包本村土地50 亩,
但未办理登记。2020 年,经双水村村委同意,李某将其20 亩土地与同村村民王
某的15 亩土地进行互换,但未办理变更登记。2021 年,李某以自己的30 亩土
地为仁和公司设立土地经营权,为期5 年,但未办理权利登记。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办理登记前,李某不享有50 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办理登记前,李某未取得王某的15 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办理登记前,仁和公司已取得30 亩地的土地经营权
D.仁和公司可转让该土地经营权,但须取得双水村同意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第1 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据此,李某与双水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李某
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生效要件。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李某与王某之
间的互换合同生效时,李某即取得15 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生效
要件。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341 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
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李某与仁和公司之间的流转合同生效时,仁和公司即
取得土地经营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土地承包法》第46 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
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据此,仁和公司要流转其土地经营权,
只需报双水村备案,而无需取得双水村同意,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5.(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
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
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相邻关系;地役权
【破题点】“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表明这一利用并非必须。
【解析】
①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
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
权的内容在于建造房屋。本题中,学校并非利用相邻研究院的土地建造房屋,其
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
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内容也在于建造及保有建筑物等。本题中,学校并非利用相邻研究院的土地
建造建筑物,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表现为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二者的核心差别在于相
邻关系所解决的是“必须”的利用,而地役权解决的是“约定”的利用。本题中,
学校对相邻研究院土地的利用并非是必须,而只是为了方便,其基于约定而形成
的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地役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并不存在固定的利用方式,
不仅可以是积极的利用,还可以是消极的利用。(例如,禁止他人修建一定高度
的建筑物。)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地役权VS 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分】
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
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产生依据
合同
法律规定
内容
自由约定
必须的利用、限制
代价
自由约定
无偿
前提条件
无须相邻
必须相邻
6.(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某与田某签订《用地协议》,约定杨某将
其屋后宅基地交由田某通行,但是田某不得在地上搭建建筑物,田某每年向杨某
支付1000 元的使用费。此后,田某擅自在该土地上搭建了石棉瓦简易棚。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B.杨某有权要求拆除简易棚
C.杨某有权禁止田某通行
D.因未登记田某未取得地役权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74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
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杨某在自家宅基地上为田某设定通行地役权,在该合同生效时,地役权
即设立成功,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双方约定的地役权内容仅为通行,并明令禁止搭建建筑物,田某擅自搭建
建筑物的行为构成对杨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因此,杨某有权要求田某停止侵
害,返还原物,即拆除简易棚。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384 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
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
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
告未支付费用。”本案中,田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搭建简易棚的行为属于对地役
权的滥用,杨某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杨某解除地役权合同后,田某的地役权归于消灭,其不再享有通行的权利,
杨某有权禁止田某通行。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7.(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08 年4 月,双河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李
某签订地役权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在自家承包地内开辟一条道路供该村村民通
行,村委会每年向李某支付1000 元的补偿费用。但双方并未约定该协议的存续
期限,也未就此办理登记。自2015 年开始,双河村村委会因资金紧张,遂未依
约向李某支付补偿费。2017 年,李某去世,其妻子王某多次向村委会催讨补偿
费未果后,王某遂将道路挖毁复耕,并通知了村委会。由此,造成村民赵某等通
行不便。赵某遂以相邻权受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排除妨害。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因未办理登记,村委会对李某的承包地不享有地役权
B.李某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C.马某复耕的行为,侵犯了村委会的地役权
D.法院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破题点】“其妻子王某多次向村委会催讨补偿费未果后”表明至少已经催
告两次以上了。
【解析】
①《民法典》第374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
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虽然村委会享有的地权未办理登记,但并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只是只
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土地承包法》第16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据此,该土地承包经
营权由农户享有,而不单独有李某享有。在李某死后,该农户依然存在,王某依
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384 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
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
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
告未支付费用。”本题中,村委会有偿使用李某与王某的承包地,其未依约支付
使用费,经王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王某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村委会享有的地
役权消灭。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可能侵犯村委会的地役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不从王某的土地上通行,仅仅只是造成赵某等人通行不便,并未造成赵某
等人不能通行。由此可见,对王某土地的利用并非赵某等人必须的需求。因此,
此类利用并不由相邻关系进行调整,法院法院不应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8.(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2013 年2 月,A 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
与B 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 地块上修路,但未就此办理登记。
同年4 月,甲公司将A 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 月,乙公司将B 地块过户给不知上
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 年2 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 年4 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 年6 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 年6 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 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
【破题点】“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表明丁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
【解析】
①《民法典》第374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
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效时,甲公司便取得对乙公
司B 地块的地役权,虽未经登记,但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故A 选项正确,当
选。
②《民法典》第382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本题中,基于地役权在移转上的从属性,甲公司将其对A 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转让
给丙公司时,丙公司一并取得该地役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甲公司将对A 地块享有的权利已转给丙公司后,甲公司不再享有对需役地
的权利,其享有的地役权全部移转给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再拥有地役权。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地役权并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公司将对供役地B 地块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丁公司时,丁公司不知上述情形,其
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地役权不得对抗丁公司,即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主张
地役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1:《民法典》第383 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供役地的受让人是需要承受地役权的。但是,若地
役权未办理登记,且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形下,善意受让人无需承受该地役权的权
利负担。据此,(1)若本题中,地役权已办理登记,其可以对抗第三人,则丁公
司须承受地役权;(2)若本题中,地役权虽未办理登记,但丁公司知晓地役权的
存在的,其属于恶意第三人,也须承受该地役权。
⑥题外话2: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第三人特指
供役地的受让人,而不包括需役地的受让人。也就是说,在本题中,无论丙公司
在受让需役地A 地块是是否知道地役权的存在,均不影响其在取得对A 地块的
权利时一并取得地役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9.(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
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 万元,乙公司在20 年内不在自己厂
区建造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
造了一栋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地役权
【破题点】“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表明甲公司不再享有需役地的
权利。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在20 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厂区内建造6 米以
上的建筑物,其属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厂房土地的消极利用,这一利用的权利应当
被认定为地役权。甲公司作为地役权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小区房屋所有权属于需
役地;乙公司作为地役权的义务人,其享有的厂区属于供役地。
②《民法典》第382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据此,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业主取得需役地,也就取得了地役权。因
此,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故A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③甲公司已将全部需役地(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其不再享有需役地的权
利,也就不再享有地役权。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物。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10.(2022 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1 月16 日,韩某与刘某签订《居住
权合同》,双方约定:
“韩某在其房屋上刘某设定居住权,直至刘某购买房屋为止。”
但是,对于刘某是否支付费用,双方则未做约定。当日,韩某即将房屋交由刘某
居住,但一直未办理设立登记。2021 年10 月,韩某去世,其唯一的继承人韩小
小继承了该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21 年1 月16 日,刘某取得居住权
B.韩某无权要求刘某支付房屋的使用费
C.刘某有权要求韩小小为自己办理登记
D.韩小小有权要求刘某搬出房屋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居住权;区分原则;概括继承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368 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题中,1 月16 日,韩某并未为刘某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刘某不能取得居住
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设立居住权原则上为无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题中,韩某与刘某不
存在其他约定,因此属于无偿,韩某无权要求刘某支付使用费。故B 选项正确,
的当选。
③《民法典》第2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虽然因未办理设立登记,
刘某未取得居住权,但并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该居住权合同没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④根据概括继承规则,韩小小不仅要继承韩某的积极遗产(房屋所有权),
还需继承韩某的消极遗产(居住权合同中的义务)。刘某基于居住权合同对韩某
享有的债权,在韩某死亡后,债务人成为韩小小。因此,韩小小基于有效的居住
权合同负有为刘某办理登记的义务。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刘某虽未取得居住权,但其基于有效的居住权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占有,其
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因此,韩小小无权要求刘某搬离房屋。故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2 年2 月19 日,李某为开设工厂生产
假酒,向好友戴某借款100 万元。2 月23 日,戴某当面向李某交付现金50 万元。
2 月24 日,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50 万元。为担保李某依约还款,
杨某以其持有的云超公司的股权为戴某设立质权用以担保,且双方办理出质登记。
此后,李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2 月19 日,李某与戴某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B.2 月23 日,李某与戴某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
C.如戴某知晓李某的借款用途,则该借款合同无效
D.因已办理出质登记,无论戴某是否知晓李某的借款用途,戴某均有权请求
杨某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答案】ABD
【难度】高
【考点】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从属性
【破题点】“李某为开设工厂生产假酒”表明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解析】
①《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
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生效。
本题中,李某与戴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 月19 日,
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该借款合同上不能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
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
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
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
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本题中,2 月23 日,戴某向李某现金
交付50 万元,此时已成立50 万元的借款合同,待24 日转账支付剩余50 万元后,
1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全部成立。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间借贷规定》第13 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本题中,借款人甲借款
用于生产假酒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如出借人戴某对此知情,则该借款合同应当被
认定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388 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若戴某知情则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担保具有
的效力上的从属性,戴某与杨某之间的质押合同亦无效。质押合同无效,即便办
理出质登记,质权也无法设立,戴某无权要去杨某承担担保责任。故D 选项错
误,当选。
⑤题外话1:成立与生效并非同义词。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满足客观要件而
被认定为存在。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会生效,可能是具有效力瑕疵的。因此,在
B 选项中,只能说交付现金后导致了借款合同中的50 万元部分成立,而不能说
生效。因为本题中的借款合同可能存在无效事由,在成立之后是无效的,而不能
生效。
⑥题外话2:办理登记不代表合同一定有效,也不代表物权一定可以发生变
动。合同是否有效、物权是否变动应当以民法自身的规则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以
办理了登记、审批作为标准。对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 条规定:“合同存
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
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
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12.(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借给杨某100 万元,约定戴某以自己
的汽车一辆为此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就此办理登记。此外,在抵押合同中还
特别约定:“若李某到期未还本付息,则该抵押汽车直接归杨某所有。”借款期限
届满后,李某未能依约还款,戴某则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杨某与戴某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杨某可就汽车变价款优先受偿
C.杨某可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D.杨某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流担保条款;动产抵押权;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破题点】“若李某到期未还本付息,则该抵押汽车直接归杨某所有。”属于
流担保条款。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杨某与戴某之间的抵押合同生
效时,汽车(动产)抵押权设立,虽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
②《民法典》第401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
先受偿。”本案中,债权人杨某与抵押人戴某在债务到期前约定,债务人不依约
履行债务,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汽车)的所有权,其属于流担保条款。该
流担保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债权人杨某无法基于该无效的条款取得汽车的所
有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流担保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该抵押合同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因此,其属于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抵押合同其他部分有效,杨某已经取得汽车抵押权,在债务人李某不能依
约还款时,其有权实现抵押权,对汽车变价款优先受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⑤《民事诉讼法》第203 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
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不仅可以通过诉讼
程序,还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