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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2 年3 月10 日,甲男与乙女签订《离婚
协议》,预备离婚。双方于3 月17 日共同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并申请离婚。
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日二人即可拿到离婚证
B.4 月17 日前,甲可单独撤回离婚申请
C.4 月17 日,民政部门应主动发给离婚证
D.5 月17 前,甲、乙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其撤回离婚申请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77 条第1 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此,甲男与乙女申请离婚的,登记机关不会当日发给离婚证,需经过离婚冷静
期。在3 月17 日申请后,30 日内(即4 月17 日前),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077 条第2 款规定:“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
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此,30 日冷静期间过后,民政部门不会主动发给离婚证。甲男与乙女须在4
月17 日后的30 日内(即5 月17 日)前请求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其撤回离婚
登记申请。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2.(2023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与乙婚后感情长期不和,2023 年1 月,
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同意离婚但须将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归乙单独所有。
此后,双方未就此办理离婚登记。甲遂以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则向法院
表示应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若甲乙依据离婚协议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当日即可获得离婚证
B.法院应根据《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若甲、乙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将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D.甲即便委托律师,其仍然应当出庭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登记离婚;诉讼离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诉讼代理人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
此,甲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须存在30 日的冷静期,登记机关不会马上发给离
婚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58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
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民法通说,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
的法律行为,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本案中,在《离婚协议》签订后,
甲、乙并未据此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未生效,
法院不能据此作出判决。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87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必要条
件,在当事人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合意时,由法院进行判决。故C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民事诉讼法》第65 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
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
意见。”原则上,当事人委托了律师的,即可不出庭。但是,离婚诉讼即便委托
了律师,当事人也应当出庭。因此,甲虽然委托律师,但其不存在不能表达意思
等特殊情况,仍然应当出庭。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袁某与吴某于2017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
一子小袁。2021 年初,袁某因逃债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久,李某上门讨
债时,吴某方知袁某沉迷赌博,欠付巨额赌债且在婚后一直为未戒赌。吴某遂向
法院起诉离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
B.调解不成时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C.吴某需对袁某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在确定子女抚养时应尊重小袁的意愿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诉讼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
【解析】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是,调解需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
同意,本题中袁某已经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调解。因此,法院无需对这一案件进
行调解。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这一答案在各老师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此处
是根据与韩心怡老师讨论所形成的共识作出的解析)
②《民法典》第1079 条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题中,袁某存在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此
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应当据此判决离婚。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 条第2 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本案中,袁某基于赌博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吴某对此不
负偿还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1084 条第3 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
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
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题中,在诉讼离婚时,小袁并未满8 周岁,
法院在确定抚养问题时无需尊重小袁的意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4.(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
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
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
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题中,甲男多次殴打乙女属于
家庭暴力,系典型的重大过错行为,由此造成了双方离婚的,乙女有权请求甲男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
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
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尽管公民均享有生育权,但由于女性在生
育上承担的风险和负担更大,法律偏向于对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保护。
③本案中,乙女享有生育权,其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乙女终
止妊娠的行为属于行使自身生育权的行为,不构成对甲男生育权的侵犯,也不构
成对甲男人格尊严的侵犯。因此,甲男无权请求乙女对其进行赔偿。故BC 选项
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尽管妻子一方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男方权利的侵犯,男方不
得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因为生育问题感情破裂的,可以作为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5.(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
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董楠染上吸毒
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因董楠恶习不
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 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蓓虽在分娩后1 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
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82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中,申蓓虽然在分娩后一年内,但其作为
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079 条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题中,董楠存在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属于法
定的离婚理由。因此,法院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爱你一千年》是申蓓与董楠共同创造,二人共有其所有权及著作权。董
楠未经申蓓同意就转让《爱你一千年》的行为,侵犯了申蓓的所有权及著作权。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0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董楠虽有吸毒恶习屡教
不改,但这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此,申蓓不能基于此主张离婚
损害赔偿。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6.(2025 年法考回忆版·)2025 年1 月18 日,刘某与李某双方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归属于双方共有的A 房屋归儿子小刘所有,且
小刘可以直接请求双方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反悔,不准备将房屋过户给
小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可随时撤销该给付行为
B.若得到乙的同意,甲可以撤销给给付行为
C.小刘有权起诉刘某要求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D.若签订《离婚协议》时乙存在欺诈行为,则甲可以撤销该协议
【答案】BCD
【难度】高
【考点】夫妻将财产给予子女;利益第三人合同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1 款:“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
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据此,夫妻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
不属于赠与合同,而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由于不属于赠与合同,一方不享有任
意撤销权,刘某无权随时撤回给付行为。但是,如果得到了李某的同意,刘某可
以主张撤销该约定。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3 款:“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
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
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
刘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刘可以直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其赋予了小刘
直接的请求权,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因此,利益第三人小刘有权请求刘
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4 款:“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
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
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据
此,尽管刘某与李某间的协议不能被认定为赠与,不能适用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但是,其毕竟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李某存在欺诈的行为,刘某享有可撤销法律
行为的撤销权,有权撤销该协议。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若刘某撤销了该房屋给付行为,则针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双方未达
成协议,此时,应根据法定分割规则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7.(2023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王某在婚前购买A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此后,王某与吕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年租金为10 万元,
但是,王某将所获得的租金均转给其父亲(未与吕某协商)。此后,吕某诉至法
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吕某有权要求分割A 房屋
B.吕某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租金
C.分割财产时,应对王某不分或者少分
D.若吕某发现王某隐藏财产,其请求再次分割不受时间限制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效力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63 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A 房屋属于王某的婚前财产,属于王某的个人
财产,在离婚时,吕某无权请求分割。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租属于王某
的婚前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故
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1092 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将房屋租金
转给其父亲,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并非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适用《民
法典》第1092 条的规定,不应对王某不分或者少分。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若王某真的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但
是吕某请求再次分割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而非不受时间限制。故D 选项错误,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8.(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
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离婚的法律效果;夫妻财产的分割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92 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在离婚时存在
隐匿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甲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如果在离婚后才
发现甲有隐匿财产的,说明有一部分财产没有分割。因此,乙可以起诉要求再次
分割。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属于协议的一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
可以起诉要求履行。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乙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被隐匿的夫妻
共同财产的,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9.(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
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
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
(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 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
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解析】
①门面房作为甲的婚前财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由于甲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该房屋没有成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的时候乙无权请求对其进行
分割。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 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
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
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支
付丙的医疗费属于甲的个人事务,甲与丁协商出借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医疗费,
属于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甲、丁离婚,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
B 选项正确,不当选;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66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
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
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甲对丙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果丁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甲可以不起诉离婚而直接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0.(2021 年法考回忆版·)陈某与向某离婚时,法院将10 岁的孩子陈刚判
决归向某直接抚养,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 元。由于陈某与向某矛盾较大,
陈某阻止向某探望向刚。向某遂将私自去学校带走向刚,在辅导作业时,发现陈
某将向刚已改来和继父姓。次日,陈某通知向某,因向刚需要上许多的辅导班,
生活费用提升,要求向某增加抚养费为每月3000 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陈某不配合探望,向某可申请法院将向刚强制接到法院进行探望
B.向某可要求恢复向刚的姓氏
C.因向刚改姓,向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陈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该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探望权;抚养权;诉的分类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 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
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陈某不配合探望可以对其拘
留罚款,但是不能对子女向刚本身进行强制执行。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 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
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
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据此,向某不得因向刚改姓而拒付抚养费。但是,陈某
擅自将向某该为跟继父姓,向某可要求其恢复原姓氏。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陈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标准,不是单纯要求给付财物,而是要对原定
抚养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变更,将原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由每个月2000 元变
更为每个月3000 元。这一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故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1.(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
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
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
曲与曲玲会面
【答案】AC
【难度】低
【考点】探望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86 条第1 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屈曲由屈赞直接抚养,屈
赞负有协助曲铃探望的义务。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是一种权利,而并非
是一种义务。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 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
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若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
探望的义务,只能对屈赞进行罚款拘留,而不能直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2.(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
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
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②本案中,钟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若因钟某的严重过错导致离婚,则无
过错的柳某有权对钟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当中,包括对精
神损害的赔偿。故A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仅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有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若柳某存在与杜某同
居的行为,则柳某、钟某均为有过错的一方,互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故
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3.(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独生女儿
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尚有哥
哥,李某尚有姐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死亡推定;法定继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21 条第2 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
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②本案中,王某、李某是夫妻,与其女儿之间属于父母子女关系,三人之间
相互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当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时间,需要进行死亡时间
的推定。
③第一步: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本案中,王某尚有其他的继承人
(哥哥,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李某尚有其他的继承人(姐姐,第二顺位的继承
人)。但是,二人的女儿除了王某和李某之外,不存在其他的继承人。因此,应
当推定女儿先于王某李某死亡,即女儿的遗产被王某、李某继承。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第二步:按辈分推定。由于王某、李某都存在其他的继承人,二人系夫妻
关系,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王某与李某之间互不继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4.(2023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段某与黄某结婚后育有三子段甲、段乙、
段丙。段某老年同段甲生活,段甲时常对段某拳脚相向,多次造成段某严重伤害。
段乙则为了争夺遗产,雇用社会青年杀害段甲,所幸段甲逃脱。段某在临死前对
段甲、段乙都表示了谅解。此后,段某去世,段丙口头向段甲、段乙表示放弃对
段某遗产的继承。本案中,能够继承段某遗产的是?
A.段甲
B.段乙
C.段丙
D.无人继承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25 条第1 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
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
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
遗嘱,情节严重。”据此,段甲对段某时常拳脚相向,其属于虐待被继承人段某
情节严重,本应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第1125 条第2 款规定:“继承人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由于,被继承人在生前对段甲
表示了宽恕,段甲不丧失继承权,其有权继承段某的遗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段乙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段甲,其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
有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即便被继承人宽恕也不能恢复继承权。因此,段乙
没有继承权,其无权继承段某的遗产。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124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
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
案中,段丙虽然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其并未书面表示而是口头表示,不发生放弃
继承的效力。因此,段丙依然可以继承段某的遗产。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5.(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与乙离婚后,由甲抚养二人的子女丙。
乙虽然与丁结婚,但是一直利用工资向丙支付抚养费。丁为了维持与乙之间的感
情,一直未提出反对意见。此后,丁因病去世,留有女儿戊,其遗产包括婚前房
屋一套,与婚后经商所得存款300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可独自继承丁的房屋
B.300 万元的存款由乙与戊各自继承一半
C.丙无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请求乙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
【解析】
①丁生前为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自然人第一顺位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乙作为丁的配偶,戊作为丁的子
女,均可继承丁的遗产。因此,戊不能单独继承房屋,乙亦可继承。故A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②300 万元系丁婚后经商所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应
被认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300 万元的存款属于丁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能直接作为丁的遗产进行继承。此时,应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300 万元
分出150 万元归乙,剩余150 万元方才作为丁的遗产,由乙与戊继承。故B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③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 条第3 款规定:“本
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
案中,丙与丁即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但是丁并无扶养丙的意思和行为,二
者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丙对丁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故C 选项正确,当
选。
④《民法典》第196 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丙对乙享有的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6.(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
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
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
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答案】AD
【难度】高
【考点】法定继承;胎儿利益保护;代位继承
【解析】
①熊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此时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 条第1
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杨某作为熊某的配偶,有
权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熊某的遗产。
②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 条第3 款规定:“本
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
案中,小强与熊某之间即属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
承人继承熊某的遗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熊某去世时,女婴尚未出生属于胎儿,但在涉及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时,
应视为女婴具权利能力,其作为熊某的子女可以继承熊某的遗产。《民法典》第
1128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
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
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女婴出生后旋即死亡,表明女婴死亡的时间
晚于熊某而非早于熊某,因此,不发生代位继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女婴是于出生后旋即死亡,表明其已经顺利出生,其已经取得了为其分配
的熊某遗产的所有权。现女婴死亡,该部分财产即成为女婴的遗产,尤其法定继
承人继承。本案中,女婴的继承人只有其母亲杨某,故该部分遗产仅由杨某继承。
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熊某去世时,男婴尚未出生属于胎儿,但在涉及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时,
应视为男婴具权利能力,其作为熊某的子女可以继承熊某的遗产,应为其保留必
要的份额。但是,《民法典》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
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案中,男婴娩出时即为死体,其主体资格从不存在,不
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因此,为男婴保留的遗产,应当返还回去作为熊某的遗产
重新由熊某的继承人继承。熊某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杨某、继子女小强、
婚生子女女婴,因此为男婴保留的遗产应由杨某、小强、女婴继承。故C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⑥题外话:本题当年选了C 选项。其实,从事实上来说,女婴的遗产也是由
杨某继承的,所以即便认为为男婴保留的遗产女婴可以继承一部分,最终还是落
入了杨某手中,实际取得遗产的还是只有杨某和小强。但是,李长寿认为结构是
不一样的。为男婴保留的遗产,杨某继承了两次,一次是作为熊某的遗产而继承,
一次是作为女婴的遗产而继承。故此处未选择C 选项,特此说明。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17.(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 周
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 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
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
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
【难度】低
【考点】法定继承
【解析】
①丙去世未留下遗嘱,此时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 条第1 款规
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
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甲作为丙的配偶有权继承丙的
遗产。故C 选项当选。
②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 条第3 款规定:“本
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
案中,小亮作为丙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丙的遗产。但是,小明是丙的继子女,
未与丙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并的遗产。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在我国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本案中,虽然丙与甲收养了小光,
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小光不属于丙的养子女,其无权继承丙的遗产。故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小光虽然不属于丙的继承人,但是其属于依靠被继承人丙扶养的
人,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 条的规定酌情分得丙的遗产。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8.(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与其弟弟乙及乙之子丙共同出游,在参
与潜水活动时遭遇海啸,三人均受伤。乙伤情最严重,当场死亡,甲于当日晚死
亡,丙于次日死亡。经查,甲未婚未婚,父母也早已离世。乙除丙之外,另有一
子丁。丙与戊结婚后育有一子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遗产应收归国有
B.丁可继承甲的遗产
C.戊可转继承甲的遗产
D.戌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绝产财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解析】
①甲去世未留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但是甲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本应轮到兄弟姐妹乙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甲的遗
产,但是乙先于甲去世。《民法典》第1128 条第2 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
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据此,乙的
子女(丙、丁)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因此,甲还有继承人并未绝产,其财产
不应收归国家。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丙作为乙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但丙在甲死亡后尚未分割遗产前
也去世。《民法典》第11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
的除外。”据此,此时应由丙继承的遗产,应转给丙的继承人。丙的继承人包括
其配偶戊、子女戌。因此,戊、戌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而非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9.(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袁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子袁山、一女袁水,
袁某夫妇遂袁山共同生活。袁水与其前夫育有一子张月,袁水与黄斌再婚后共同
抚养黄斌与其前期生育的孩子黄云。2021 年2 月初,袁水去世。2021 年6 月,
袁某去世,未留下遗嘱。能够继承袁某遗产的包括?
A.吴某
B.袁山
C.张月
D.黄云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解析】
①袁某去世未留下遗嘱,此时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7 条第1
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吴某作为袁某的配偶,系袁某第一
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袁某的遗产。袁山作为袁某的子女,也有权继承袁
某的遗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袁水作为袁某的子女,本可作为袁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袁某的遗产。
但是,袁水先于袁某去世。《民法典》第1128 条第1 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张
月作为袁水的子女,可以代袁水之位继承袁某的遗产。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继承编解释(一)》第15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与被代位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代
位继承。本案中,黄云即属于与袁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不具有代位继承
的主体资格。因此,黄云无权代位继承袁某的遗产。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20.(2019 年法考回忆版·)甲的独生子已经去世多年,甲一直由其儿媳乙照
顾。此后,乙与丙再婚,二人继续照顾甲,且生育一子丁。2018 年6 月,乙去
世。2019 年3 月,甲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可继承甲的遗产
B.丙可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C.丁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丁可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酌分遗产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在丧偶后依然对甲尽到了
主要赡养义务,若其未先于甲死亡,其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但是,丙与甲之间不
存在法律关系,丙不属于甲的继承人,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故A 选项错误。
②乙虽然先于甲死亡,但乙并非甲的子女,也非甲的兄弟姐妹,不启动代位
继承制度。因此,乙的子女丁无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131 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题中,丙
虽然不是甲的继承人,但是丙对甲扶养较多,因此,丙可以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丁既不属于依靠甲生活的人,也没有对甲扶养较多,其不具有酌分遗产的
法定事由,其无权分得甲的遗产。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