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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民法李劲松
民
法
融
合
阶
段
讲
义
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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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民法李劲松
融合点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大抗辩权的共性】
1.均只能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
2.都是一时性抗辩权,对方的瑕疵没有了,抗辩权就消灭了。
3.都不一定拒绝全部,须根据对方的情况进行分析。
【三大抗辩权的基本思路】
履行无顺序(同时履行) : 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相应的请求
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产生事由: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
能丧失履行能力(不安事由)
履行有先后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安抗辩权
法律效力:中止履行、通知对方一提供
担保、恢复能力,恢复履行一不提供、
不恢复,解除合同、违约责任(预期违
约)
【飞升秘籍】
1.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可以产生抗辩权。
2.一方不履行非主要义务(丛给付义务),原则上不产生抗辩权,除非另有约定或导致
合同且的不能实现。
3. 基于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无效时,双方互负的返还义务,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商诉全家桶】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
一方起诉另一方履行,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
前提条件
1.被告未反诉,法院作出对待给付判决: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1
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处理方式
2.被告已反诉,法院作出同时履行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
已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
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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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卖方(甲)
被告:买方(乙)
交付A汽车
支付价款30万
乙未反诉甲交付A汽车:法院判决乙在甲交付A汽车的同时支付价款30万元,甲胜诉,
该案诉讼费由乙承担。甲作为胜诉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甲交付A汽车后,法
院才会采取执行行为。(对待给付判决)
乙已反诉甲交付A汽车:法院判决甲与乙同时履行,甲的本诉胜诉,诉讼费由乙承
担;乙的反诉胜诉,诉讼费由甲承担。甲、乙均为胜诉方,均可申请强制执行,但
甲须先交A汽车(乙须先交30万元) ,法院才会采取执行行为。(同时履行判决)
须注意:
乙没反诉时,交车的争议没被审过,乙可以单独起诉。
乙已反诉时,交车的争议就被审了,乙不能单独起诉。(重复起诉)
【主观拓展】
1.乙的反诉必须在一审中提出,才会走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如果乙是在二审
中才提出的反诉,那么法院原则上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除非当事人同意一并
判决。
2. 乙未反诉,但经过法院调解,甲与乙同意同时履行,法院作出了“同时履行调解书”。
此时,即便乙未反诉,乙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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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点2: 债权人代位权
一、构成要件
原则:到期
可代位:次债权+从权利
例外:保存行为
①主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不可代位:人身性+生活费
②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权人甲
债务人乙
③又穷又懒
相对人丙
个
穷:无力偿还债务
懒:未诉讼、仲裁
担保人丁
1.债权人(甲) 对债务人(乙) 的主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保存行为之代位】乙对丙的次债权即将过时效、丙即将破产而乙未申报债权,此时甲
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两个特点:不需起诉+不能要求丙还钱给自己(甲)。
2.债务人(乙) 对相对人(丙) 的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1) 可以代位:次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 +丛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2) 不能代位:人身性债权(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 +生活费债权(劳动报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
3.债务人很穷:无力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4.债务人很懒:未诉讼、未仲裁。
【飞升秘籍】
1. 法律仅对乙的次债权种类进行了限制,对甲的主债权种类未进行限制。
2.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属于广义的诉讼,甲不得行使代
位权。
3.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起诉后又撤诉,属于怠于主张权利。
4.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实物债权也具有代位的可能。(从未考过)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债务人(乙)
债权人(甲)
相对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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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行使: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乙
第
三
人
债权人甲
相对人丙
原则:原告就被告
法院
不受限(仲裁协议、管辖协议)
例外:专属管辖
(一) 起诉阶段
1.原告:债权人。
诉讼主体
2.被告:相对人(次债务人)。
3.第三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1.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债务人与相对人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诉讼管辖
3.不受限:
(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管辖协议的限制。
(2)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仲裁协议的限制。
(二) 审理阶段
1.前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
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2.处理:
一起吃
(1) 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否则,告知另行起诉。
(2) 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1.前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
相对人。
先后吃
2.处理:
(1) 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否则,告知另行起诉。
(2) 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三) 裁判阶段
1.诉讼失败: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
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行使障碍
2.执行失败: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指导案例167号)
1.诉讼费用:相对人败诉的,须承担诉讼费用。
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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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法律后果
主、次债权均实现、消灭
直接清偿
主、次债权时效均中断
处分受限
债权人甲
债务人乙
相对人丙
主债权的抗辩
抗辩
次债权的抗辩
代位权的抗辩
【处分权受限】
对债务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
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抗辩权的行使:实体+程序】
1.找次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
对相对人
2.找主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找代位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权人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
【直接清偿主义】
1.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债务人破产或财产
被保全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
对债权人
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相对人向债权人完成清偿后,主债权与次债权均在相应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4.行使代位权将导致主债权与次债权的诉讼时效均发生中断。
【主观拓展】代位权与破产程序的关系
1.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 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l
(11 参见入库案例:祥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恒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某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
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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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全家桶1】代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甲)
申
请
执
行
执行法院
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乙)
案外人(丙)
条件
被执行人没钱+被执行人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有人申请。
1.可异议:案外人收到通知后15 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2.不属于异议:案外人说自己没钱或说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关系。
异议
3.不支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
4.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
限的行为无效,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该财产不能追回的,除
恶意履行
了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
责任。
法院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
不得套娃
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飞升秘籍】甲→乙→丙结构下,甲实现债权的路径
1. 甲对丙提起代位诉讼,获得对丙的执行文书,申请对丙进行强制执行,丙为被执行人。
(此时只能执行丙的财产)
2.甲提起对乙的主债权诉讼,获得对乙的执行文书,申请对乙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中,
主张代位执行丙的财产。(此时可以先执行乙,再执行丙)
如果走代位执行,若乙对丙的债权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丙可以提出异议阻碍代
位执行。此时,甲实现债权,还得回到代位诉讼的路径中。
【民商诉全家桶2】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前提条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
1.原告: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股份公司:180 天+持股1%。
当事人
2.被告:致损方。
3. 第三人:公司、全资子公司。
1.应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
反诉
2.不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
提出的反诉。(主体不同一)
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前置程序
(1) 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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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余人员害公司,请求董事会。
2.可以起诉:书面拒绝、30 日未起诉。
3.无需前置:情况紧急、无起诉可能性。
利益归属
公司、全资子公司。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
合理费用
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调解协议须机关确认,方可出具调解书。机关由章程定,否则股东会定。
调解
代表诉讼
侵害公司利益
股权关系
公司
公司股东
第三人
与债权人代位权的区别在于:
1. 代位权中存在主债权与次债权的结构,债权人是基于自己债权人的地位,对相对人主
张权利的。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2.代表诉讼中仅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股东对公司没有债权,仅形成一个债权的结构,
股东是基于自己的股东地位,对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代表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股权。
融合点3: 债权人撤销权
①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人甲
撤
销
③损害债权人利益
②负担债务后的诈害行为
④主观恶意(有偿行为)
债务人乙
相对人丙
有偿行为
可撤销
无偿行为
身份行为
不可撤销
单纯拒绝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负债不当处分,恶意损害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需到期)
债权合法
【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诈害行为(财产处分行为)】
不当处分
1.时间:负担债务之后。(债权在前,行为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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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行为:
(1) 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的履行期限。
(2) 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
分之七土);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
分之三土);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他以不合理价格实施的互易、出租、抵
债等行为。
【注】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百分之七十、百分之
三十的限制。
3.不可撤销的行为:
(1) 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等。
(2)拒绝接受赠与、拒绝接受继承、遗赠、拒绝他人提供担保、拒绝工作机会
以获得报酬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
损害债权
能获得完全清偿的状态。
1.无偿行为:受益人无须具有恶意。
2.有偿行为:受让人须具有恶意,明知或应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影响债权
主观恶意
人债权的实现。
【典型案例】
债务人持股比例降低并不必然减少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亦不影响债务人所持股
权价值的对外清偿能力。债权人以债务人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完成所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债
务人股权稀释侵害其债权实现为由,请求撤销该增资扩股行为的,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叫
二、权利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11 参见入库案例: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覃某敏、南宁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
撤销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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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存在诈害行为+损害债权
原告
有偿行为还需证明相对人恶意
债权人甲
撤
销
诉
讼
被告
被告
诈害行为
债务人乙
相对人丙
可分:债权范围内撤销
不可分:整体撤销
原则:原告就被告
例外:专属管辖
不受限(仲裁、管辖协议)
法院
1.起诉阶段
1.原告:债权人。
(1) 存在多个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当事人
合并审理。
2.被告:债务人与受让人、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1.原则:
(1) 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
(2) 例外: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不受限:撤销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限制。
2.诉讼阶段
举证责任
债权人须证明债务人存在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及损害债权。
1.短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时间限制
2.长期: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3.裁判阶段
1.可分:所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金钱或可分物的,应在债权人享有债权额范围
撤销范围
内行使撤销权。
2.不可分:所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可就整个标的物行使撤销权。
1.诉讼费用: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时,败诉的债务人、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
2.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
费用负担
用、调查取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受益人或受让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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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法律后果
。
债权人甲
撤
销
诉
讼
被告
诈害行为
4
债务人乙
相对人丙
→返还财产
执行返还请求
执行法院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无效
1.相对人须返还财产、承担责任。
入库规则
2.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1.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1) 前提: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
特别保护
(2) 处理;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 执行: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
权人的债权。
【主观拓展1】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
1. 区别:是否需要考虑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是否能够撤销提前清偿、个别清偿;是否存
在行使范围的限制。
2. 关系:债务人破产时,优先适用破产撤销权;若管理人不行使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方
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主观拓展2】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1. 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须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救济权利。
2.若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此时则应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
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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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点4: 以物抵债
到期前
担保型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
新债清偿
到期后
清偿型以物抵债
债务更新
一、到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担保型以物抵债
1.从合同角度来看:约定债权人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无效;只能对标的物拍卖、
变卖。
2.从物权角度看:如果标的物向债权人完成了公示(交付、登记), 债权人可以享有优
先受偿权;如果没有完成公示,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清偿型以物抵债
(一) 未明确约定旧债立刻消灭(放弃旧债): 新债清偿
1.合同性质:诺成合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生效。
2.行为效力:新债履行,旧债消灭。
新债被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履
行新债,也可以选择履行旧债。
(二) 明确约定旧债立刻消灭(放弃旧债): 债务更新
1.合同性质:诺成合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生效。
2.行为效力:新债达成,旧债消灭。
新债一达成(抵债协议一生效), 旧债立刻消灭。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债权人没有选择
权,只能要求履行新债,主张新债的违约责任。
【飞升秘籍】
1. 债权人仅在债务人违约时,才享有选择权,否则债务人只需履行新债。
2.债务人没有选择权,无权在新债与旧债之间进行选择。
三、清偿型以物抵债的物权效力
(一) 物权变动
1.债务人通过抵债协议使得债权人取得所有权,须符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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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须交付、不动产须登记。
2.若债务人以无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债,则债权人能否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须根据善
意取得制度加以确定。
3.法院就当事人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的调解书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4.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
购买权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5.在执行中,法院不得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
【飞升秘籍】
1.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在执行中,法院不得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
3.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属于流担保条款,无需履行清算程
序。
(二) 以房抵债未登记时的效力
债权人B
债务人A
以房抵债协议+未办理过户登记
抵债房屋
申请执行
债权人C
债务人A 以房抵债,但未给债权人B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此时,
其他债权人C 申请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1.原则:债权人B无法排除债权人C的强制执行。
未办理过户,债权人B基于以物抵债享有的还是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无法对抗其他债
权。
2.例外:债权人B满足特定条件,可以排除债权人C 的强制执行。(半步金仙)
条件:债权真实到期+查封前抵债协议+价值相当+合法占有+非因债权人原因不登记。
(B从债权上迈出半步,所以就优先于了普通债权人)
【注】此时,B 只是迈出了半步,只能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若有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D、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E 就该房屋申请执行的,B 无法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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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点5: 买卖不破租赁
一、买卖不破租赁(出租方的法定承受)
1.适用范围:一切租赁合同。
2.构成要件:合同有效+占有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未欠付租金。
3.法律效果: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4.例外:没收征收、先抵后租、先查封后出租。
【飞升秘籍】
1.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即便是先抵后租,也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在不动产租赁中,先抵后租虽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是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
权。
【民商诉全家桶】房屋的带租拍卖与不带租拍卖
1.应当带租拍卖的条件:
(1) 一般债权人申请拍卖:查封前签订合同+合法占有+未欠付租金。
(2) 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查封前签订合同+合法占有+未欠付租金+先租后抵。
2.救济渠道:
(1) 法院实行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不服,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 法院实行不带租拍卖:案外承租人不服,承租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 承租人的法定承受
1.适用范围:仅限于房屋租赁。
2.承受条件:承租人死亡+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经营者(共居共营)
3.法律效果:共居共营者承受承租人地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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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点6: 建设工程合同
一、合同无效时的补偿
主张补偿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合同关系
发包人甲
承包人乙
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丙
1.前提:合同无效+工程合格(直接合格、修复合格)。
2.参照对象:无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多份合同时,实际履行的合同——最后一份
合同。
3.责任主体:
(1) 承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乙请求发包人甲进行补偿。
(2) 转包、分包合同无效时:次承包人丙请求承包人乙进行补偿。只有符合代位权的
要件,丙方可请求甲进行补偿。
4.被告确定:若丙直接起诉甲,应当将承包人乙追加为第三人。
【飞升秘籍】
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对无效的补偿进行协议,该协议无其他瑕疵即为
有效。
2. 参照无效合同补偿,只能参考价款的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约定不能参照。
【民商诉全家桶】
1.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
出反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
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3.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
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一) 基本规则
1.构成要件: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未付工程款+质量合格+适宜折价、拍卖。
2.存续期限:不超过18个月。起算点:约定——交付(工程) — —提交(文件) ——
起诉。
3.优先范围:仅限工程款本金,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4.优先顺序: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
5.协议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
13] 参见指导案: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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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李劲松
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利益,该协议无效。
6.实现方式:
拿钱模式
拍卖、变卖房屋,就价款优先受偿。
1.原则:在工程款范围内拿走对应的房屋。(以房抵债)
2.条件:查封前签订抵债协议+抵债金额与标的物金额基本相当。
拿房模式
3.效力:房屋必须被过户给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不得申请拍卖,否
则承包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飞升秘籍】
1. 若工程已经进入执行,承包人来不及起诉,其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也算行使了权利,不会过期消灭。
2. 若协议放弃、限制优先受偿权,未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协议有效。但是,对谁放弃,
就不优先于谁;没对谁放弃,依然优先。
(二) 房屋的执行问题
普通债权人(丙)
图
承包人(乙)
发包人(甲)
4
承包人受偿权
抵押权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抵押权人(丁)
买房人(戊)
1.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戊>乙>丁>丙
适用条件
查封前签合同+支付全部价款+用于家庭居住。
(1) 房屋可交付:后顺位者不得申请拍卖,否则买房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效力
(2) 房屋不能交付:拍卖房屋所得款项须优先退还买房人已付价款。
2.一般买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乙>丁>戊>丙
(1) 条件:查封前签合同+支付的价款足够清偿主债权。
给的钱多
(2) 效力:承包人、抵押权人、一般债权人拿钱走人,不得执行房屋,否则买
房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1) 条件:查封前签合同+合法占有+付清全款+非因自己未登记。
给的钱少
(2) 效力:承包人、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房屋;一般债权人不得拍卖房屋。
【民商诉全家桶】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承包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因此,若抵押权人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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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目光所及,人人皆为天下。
民法李劲松
导致自己的抵押权受损,有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3.买房人基于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排除承包人、抵押权人的执行,但其不否认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在买房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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