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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清江小区开发商甲公司在建设小区过程中,
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韩小宝入住该小区后,因自有车
位时常被其他业主占用,不满乙物业公司的服务,遂拒绝支付物业费。对此,下
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无权与乙物业公司订立合同
B.韩小宝可基于未参与合同订立,而拒付物业费
C.韩小宝可基于不接受物业服务,而拒付物业费
D.乙物业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停水、电,督促韩小宝支付物业费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939 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
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有权与乙物业服务
公司订立前期合同。且该合同对小区业主韩小宝具有法律拘束力,韩小宝应当依
约支付物业费。故A 选项错误,当选;B 选项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944 条第1 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
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韩小宝以自己不享受物
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不成立。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944 条第3 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据此,即便韩小宝不支付物业费,乙物业公
司也不得对其进行停水、停电。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2.(2010 年司考真题·单选)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
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
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
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
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938 条第2 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
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若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
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更有利于业主的,则应当被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物业管理条例》第41 条第1 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据此,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未物业
使用人,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费的,二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
选。(特别提示:《物业管理条件》并非法律、司法解释,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不在考试大纲之中,不需要掌握,这里用排除法做即可)
③《民法典》第944 条第2 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
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
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据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物业公司与业主,
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而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支
付物业费。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944 条第1 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
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只要北林公司依约提供
了物业服务,哪怕业主丙没有享受的,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故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3.(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 岁的李小松在自己阳台上攀爬,不慎从防
护窗踩空,导致头卡在防护窗中,身体悬空,十分危急。邻居韩小宝(13 周岁)
见状后,爬上其他业主的空调外机上托举李小松,防止其窒息,直至消防员前来。
在此期间,韩小宝的手臂被防护窗尖锐部分划伤,二楼业主的空调外机也被踩坏。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小宝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B.李小松的父母需对韩小宝手臂的损害进行补偿
C.李小松的父母需对空调外机的损坏进行赔偿
D.韩小宝有权请求李小松的父母支付报酬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①韩小宝没有管理的义务(没有救助李小松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
务,该义务是由李小松的父母承担的)而为了李小松的父母的利益而管理,且该
管理行为有利于被管理人李小松的父母。因此,韩小宝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
注意,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的,对管理人韩小宝的行为能力没有影响,虽然韩
小宝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仍然可以实施管理行为)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979 条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
题中,韩小宝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导致自己遭受了损害(手臂受伤),其有权要求
受益人(李小松的父母)给予适当补偿。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无因管理不享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其无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被管理的本
人给与报酬。因此,韩小宝无权请求李小松的父母给予报酬。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④韩小宝为了避免李小松遭受危险,而对其他业主的空调外机这一利益造成
了损害,此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舍小保大)。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有引起险
情的人,则由引起该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该险情是因李小松的父母
未尽到妥善照管李小松的义务所导致,因由李小松的父母对空调外机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长寿在红星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时,见另一
顾客蓝灵娥将手机遗忘在货架之上。由于嫌弃;蓝灵娥挑选货物时举止不雅,李
长寿遂未告知蓝灵娥。待蓝灵娥走后,李长寿将该手机送至红星超市的失物招领
处。超市工作人员齐源在登记手机信息时,不慎将同事酒乌摆放在桌上的保温杯
打翻,导致手机进水。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长寿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李长寿需对手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齐源无需对手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酒乌需对手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无因管理;用人者责任
【解析】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案中,李长寿明明看到蓝灵娥遗失手机却
没有提醒,其此后将手机送到失物招领处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护蓝灵娥的利益
(可能只是担心以后找自己的麻烦),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无因管理。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②李长寿将手机送至失物招领处的行为本身并未对蓝灵娥的手机所有权构
成侵害,其行为不属于侵权,李长寿无需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③齐源因过失打翻保温杯,给蓝灵娥的手机造成了侵害,其行为确实构成了
侵权。但是,由于齐源是红星超市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红星超
市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因此,齐源不是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故C 选项
正确,当选。
④酒乌将保温杯摆放在桌上,其难以预见到会有人将该保温杯打翻进而导致
手机进水。酒乌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5.(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
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 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
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 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 公司的利益
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①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求管理人需有为了保护被管理人利益的主观状
态,但是管理人兼顾自己的利益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本案中,虽然甲在
救火时有兼顾自己的房屋的目的,但是其主要还是为了防止乙的房屋被烧毁,这
依然被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可能在实施管理行为时,考虑了多人的利益,进而可
以成立多个无因管理。本案中,甲在救火时,基于社会观念,其一方面具有维护
房屋所有权人(乙)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具有维护房屋实际使用人(丙)利
益的目的。因此,甲与乙、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就其遭到的损害,既可以要求
甲补偿,也可以要求乙补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在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按照社会观念其基本不可能想得到保险公司的
利益(甲大概率都不知道房屋有保险的存在),因而甲没有为保险公司利益的目
的,与保险公司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故D 选项正确,当选。
6.(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0 年底,心安公司致电李某,表示为了
回馈老客户将于近日赠送礼品一份,李某称放在自己门口即可。李某的邻居韩某
在网上购买白酒两瓶,约定由卖方负责办理快递运输,且约定由韩某直接请求快
递公司交付白酒。快递小哥送货时看错了门牌号码,遂将白酒放在李某家门口。
李某误认为该白酒系心安公司赠送,遂收回家中。当晚,白酒被意外倾倒的家具
砸碎。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快递小哥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B.快递公司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C.李某需赔偿韩某白酒两瓶
D.李某须基于公平原则对韩某进行补偿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不当得利;用人者责任;公平责任
【解析】①快递小哥看错门牌号(过失)将白酒放置错误,作为承运人未能
履行货运合同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快递公司须承担违
约责任,须赔偿韩某白酒两瓶。快递小哥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履行行为由
快递公司负责,快递小哥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快递小哥送错白酒,李某拿走白酒,其获得了利益,但是李某并不具有获
得该白酒的正当原因,其获得白酒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向韩某返还不当得利。但
是,由于李某误认为该白酒是心安公司赠送的礼品,其不知道自己没有获得利益
的原因,其属于善意得利人。善意得利人李某仅需返还“现存”利益即可,而白
酒已经毁损灭失,现存利益为零,李某无需返还。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补偿必须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并未规定在本题的
情形下存在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不能基于公平原则直接进行补偿。故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7.(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与乙公司签订了《殡葬
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为此提供殡葬服务,费用为2 万元”。合同签订
后,甲依约支付了2 万元的费用。乙公司在运输骨灰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不慎将
骨灰盒碰碎导致部分骨灰遗撒。对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A.解除《殡葬服务合同》
B.要求退还2 万元的服务费用
C.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D.要求返还遗撒的骨灰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的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殡葬服务合同》关系,乙公司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遗撒甲父亲的骨灰,其服务不符合通常标准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直接
导致甲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甲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
有权解除该《殡葬服务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解除合同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殡葬服务合
同》属于一时性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有权要求乙公司将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予
以返还(恢复原状)。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乙公司不慎遗撒甲父的骨灰,其至少属于“重大过失”侵害了“骨灰”这
一人格象征物。因此,甲可以对乙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义务以可能为前提。乙公司已经将甲父的部分骨灰遗撒,乙公司向甲返还
该部分骨灰已经不可能,此时,无法再要求乙公司返还。故D 选项错误,不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8.(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单某为筹备与金某的婚事,与心安婚庆公司
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心安公司派员为单某与金某的婚礼进行拍摄,费
用为2 万元。单某为此向心安公司支付5000 元的定金,且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
需支付违约金6000 元。由于心安公司的人手不够,其遂与个体摄影师李某协议
由李某负责跟拍迎亲的场面。李某拍摄后因保管不善将该部分录像带遗失,无法
寻回,导致单某精神严重痛苦。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某仅有权要求心安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 元
B.单某有权要求心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 万元
C.单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单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违约金;定金;合同相对性;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单某与心安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心安公司因第三人李某
的原因对单某构成违约,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心安公司依然需要向单某承担违约
责任。由于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当心安公司违约时,单某可以
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而不是只能主张违约金。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单某与心安公司的合同标的额为2 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标
的额的20%。因此,单某支付的定金中仅4000 元能够发挥定金的效力,心安公
司作为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其双倍返还定金8000 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单某与心安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
合同的相对性,单某无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礼录像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属于“人格象征物”。李某因其重大过
失造成该“录像带”毁损灭失,单某可对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9.(2016 年司考真题·单选)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生命权
【解析】①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表现只有一个,那便是“把人弄死”。只要没
有把人弄死,都不会侵犯生命权。剪去别人的头发,没有把人弄死,不侵犯生命
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将人打成重伤,并未把人弄死,不侵犯生命权。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自杀本身不违法,但是协助他人自杀属于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
属于对生命权的侵犯。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庚医生误诊导致婴儿出生残疾,这属于典型的“错误出生案”。注意,婴
儿的残疾并非医生造成而是天生如此,医生误诊的行为既不侵犯婴儿的生命权,
也未侵犯婴儿的健康权、身体权。(要是医生没误诊,这个婴儿可能就没了。对
婴儿来说,一个残缺点的生命总好过于没有吧)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在“错误出生案”中虽然医生对婴儿不构成侵权,但是对婴儿的
父母而言构成违约或侵权,由此可能造成父母抚养残疾的孩子支出更多的抚养费,
且存在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医生(医院)需对父母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0.(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赵某因遭遇车祸导致右腿被截肢,安装了
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高科技假肢。某日,赵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盛
怒之下将赵某的假肢打坏,赵某痛苦不堪。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侵害了赵某的身体权
B.张某侵害了赵某的健康权
C.张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
D.赵某可对张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D
【难度】低
【考点】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①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张某打坏赵某的假肢,破坏了
赵某身体的完整性,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身体权的侵害。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导致别人生理机能或心理机能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属于侵犯健康权。本案
中,赵某本身右腿截肢其生理机能已经不健全,张某打坏其假肢并未对其原本残
缺的生理机能造成重新的破坏,不构成对赵某健康权的侵害。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③假肢已被评价为赵某身体的组成部分,人体的组成部分不能被认定为物。
因此,打碎假肢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对所有权(物权)的侵害。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④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需赔偿精神损害。张某
侵犯了赵某的身体权这一人格权,给赵某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张某需承
担精神损害赔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11.(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
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
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人体器官捐献;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06 条第1 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
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
迫、欺骗、利诱其捐献。”据此,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捐献器官。甲
为精神病人,其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权决定捐献器官,其捐献
决定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的父母能否代理甲决定捐献器官,对此不存在直接规定。《民法典》第
35 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
照当然解释的路径,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其财产,而比财产
更重要的人身“器官”,那就更得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了。本题中,甲的父母并
非为了甲的利益而决定捐献甲的器官,因此该捐献无效。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06 条第3 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
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本案中,甲在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甲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由于题目中并未交代甲存在配偶、成年子女,因此,默
认没有,故甲的父母共同决定捐献的,该行为有效。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本题答案可能与其他老师不相同,解析的知识点本身没有差异。
不过,其他老师认为本题需考虑甲的配偶、成年子女是否对此表示同意。笔者认
为,题目中没有交代的信息即默认不存在,否则题目将无法完成。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2.(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董某与李某长相十分相似,且日常素有往
来。某日,李某得知董某被当地工会评为年度劳动模范且有奖金奖励,遂伪造董
某的身份证,冒领了董某的奖状及奖金。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侵害了董某的名誉权
B.李某侵害了董某的荣誉权
C.李某侵害了董某的姓名权
D.董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奖金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不当得利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题中,李某并未以侮辱、诽谤的
手段导致董某的社会客观评价降低,其行为并不侵犯名誉权。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民法典》第1031 条第1 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依照民法通
说,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表现为:(1)对他人的荣誉有非法剥夺行为的。(2)对他
人荣誉有非法侵占行为的。(3)就他人获得的荣誉严重诋毁。(4)侵害荣誉权人
应得的物质利益。本题中,李某冒领走董某本应获得的奖金,就属于侵害了董某
基于劳模这一荣誉本应获得的物质奖励。因此,李某的行为侵犯荣誉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
用、假冒。本案中,李某假冒董某的姓名领取奖金的行为属于“假冒”,其构成
对董某姓名权的侵犯。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李某冒领走奖金获得利益,而董某因此遭受损害,李某获得该奖金(利益)
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因此,李某构成不当得利,董某有权对李某主张返还
奖金。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13.(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
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
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身体权;肖像权;著作权
【解析】
①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需破坏身体的完整或自由。本题中,蔡某上传照片的行
为并不会造成丁某的身体不完整或者不自由,并不侵犯丁某的身体权。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丁某的生活照
承载着丁某可被识别的形象,属于丁某的肖像。蔡某擅自将该照片上传到网站,
即属于擅自公开、使用丁某的肖像,这一行为构成对丁某肖像权的侵害。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李某为丁某创作的生活照,凝结着李某独创性的表达属于摄影作品,李某
作为拍摄者享有著作权。蔡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传于网站,侵犯了
李某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B 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14.(2009 年司考真题·单选)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
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
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1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
用、假冒。本题中,医院擅自将朴某的姓名适用在自己的商品、服务之上,构成
了对朴某姓名的“盗用”,侵犯了姓名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医院
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的照片,属于擅自公开、使用朴某的肖像,侵犯了其肖
像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本题中并未提及朴某获得某种荣誉称号、荣誉奖章,不存在荣誉权的产生。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5.(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
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
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
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解析】
①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仅限于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网友虽然披露了牛
某的曾用名,但是并未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单纯使用他人的行为,并不构成
对姓名权的侵犯。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牛某的儿时照片可以识别牛某的身份,其属于牛某的肖像。《民法典》第
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
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网友披露牛某的儿时照
片即属于擅自公开牛某的肖像,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犯。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牛某的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属于牛某的隐私,网友
擅自空开牛某的隐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造成他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中,网友捏在牛某与某明星“有染”,即属于诽谤,将造成牛某客观评价降
低,侵害了牛某的名誉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1:本题的B 选项当年是不选的,但是现在应当选择。当年对于侵
犯肖像权,要求侵权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此后,在制定《民法典》中将这
一要求删除,现在侵犯肖像权对于目的并未特别要求了。
⑥题外话2:有同学是否会认为与明星有染不是个挺光荣,可以吹牛B 的事
儿吗?为什么会侵犯名誉权。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客观评价”,这个客观评价
需根据一个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加以判断。在正常的社会价值观之下,一个人与别
人“有染”(注意不是正常恋爱)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会降低对此人的
客观评价。因此,如果有这一疑问的同学,请好好反思自己,认真学习“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16.(2008 年司考真题·)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
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
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
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难度】低
【考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19 条第1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杂志
社擅自将张某的照片作为自己杂志的封面,其擅自公开、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构
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犯。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造成他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中,杂志社将张某的照片配文“母女情深”,属于捏造张某未婚已育的虚假
事实,构成对张某的诽谤,将造成张某社会客观评价降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
侵犯。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张某与小女孩本非母女,这一虚假的母女关系也就谈不上是隐私。因此,
杂志社发布这一虚假信息,就不会侵犯张某的隐私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谁要是选这侵犯了隐私权,就意味着你认为张某和小女孩有母女关系,那张某
第一个不同意)
④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给张某造成严重的
精神痛苦,张某有权对杂志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17.(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超超与戴眉眉是邻居,住在门对门。杨
超超在自家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其摄像头可以拍摄到戴眉眉家人员的进出状况。
戴眉眉遂向杨超超主张拆除门铃,杨超超提出将门铃摄像头调整到无法拍摄到戴
眉眉家门口的角度,但戴眉眉仍坚持要求拆除。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戴眉眉诉至
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超超安装门铃系行使其房屋所有权,戴眉眉无权干涉
B.杨超超安装门铃的行为侵犯了戴眉眉的隐私权
C.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D.法院可判决对门铃的角度进行调整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隐私权;物权的行使;受案范围
【解析】
①杨超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可以自由行使房屋所有权,安装可视门铃即
属于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之一。但是,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他人
的利益,而本案中杨超超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即损害了戴眉眉的隐私权。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②戴眉眉家中人员出入的信息,属于戴眉眉的隐私。杨超超的可视门铃拍摄
到该进出情况,即属于拍摄了戴眉眉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侵犯了戴眉眉的隐
私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本
案中,戴眉眉与杨超超之间基于侵犯隐私权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即属于民事法律
关系,这一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戴眉眉的隐私权遭受侵犯其可以对杨超超主张排除妨害、停止侵害。但是,
排除妨害仅需将对戴眉眉隐私权侵犯的状态予以排除即可,调整门铃摄像头的角
度即可实现排除对戴眉眉隐私权妨害的状态。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8.(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
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
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
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隐私权;过错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用人者责任
【解析】
①张某的快递箱中包含了其“私密照片”此属于张某的隐私,甲公司的工作
人员李某擅自翻看箱内物品包括该照片的,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故A 选项
正确,当选。
②侵犯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甲公
司的行为虽然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但结合题意尚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
张某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运合同,甲公司负有安全运输义务,甲公司工作
人员导致平板电脑损害,其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工作人
员引起过错导致平板电脑损坏,还侵犯了张某的所有权,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
权责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1191 条第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题中,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平板电
脑损害,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不是对外承担责任
的主体。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9.(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超超曾因酒驾被判刑,出狱后搬入蟠龙
小区居住,与该小区业主李淳风发生纠纷。李淳风遂将杨超超曾被判刑的事实以
及杨超超的门牌号发布于小区的业主群。李淳风的行为侵犯了杨超超的?
A.个人信息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人格尊严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个人信息;隐私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34 条第2 款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
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题中,杨超超的门牌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李淳风擅
自公布的行为侵犯了杨超超的个人信息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杨超超曾因酒驾入狱的事实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密信息,属于杨超
超的隐私。李淳风擅自公开该信息,侵犯了杨超超的隐私权。故B 选项当选。
③侵犯名誉权,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他人社会客观评价降低。本题中,
李淳风公开的行为,并不属于侮辱、诽谤,不构成为杨超超名誉权的侵犯。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990 条第2 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此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仅
在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犯的情形下方才考虑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本案中,
李淳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超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此时不评
价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0.(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身份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
【解析】
①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本题中,孙某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等信息不属于孙某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中享有的权利。该行为不侵犯身份
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侵犯名誉权,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他人社会客观评价降低。本案中,
张某倒卖孙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不属于侮辱、诽谤,也不会造成孙某社会评
价降低,不侵犯名誉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34 条第2 款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
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
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孙某的身份号码等信息属于其个人信息,张某倒卖的行
为属于未经许可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故C 选项
正确,当选。
④公司明知或应知(至少是有过失的)张某出售个人信息系侵权行为,而仍
然购买,其与张某之间构成共同侵权,需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1.(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双河村的李某与任某依照当地习俗举办了
订婚典礼,在订婚典礼上李某的父母向任某支付了5 万元的彩礼。此后,双方因
感情出现矛盾,李某提出分手,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任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反婚约的违约责任
B.李某有权要求任某返还彩礼
C.若提起返还彩礼的诉讼,李某的父母可与李某作为共同原告
D.李某的父母可单独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婚约;彩礼
【解析】
①婚约并非结婚的必要条件,其也无法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无法律拘束
力。因此,李某违反婚约的,任某无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
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
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李某父母支付彩礼后,李某与任某并未
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李某有权请求任某返还彩礼。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1 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
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
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实际支付彩礼的李某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故C 选项
正确,当选。
④根据民法通说观点,在婚约纠纷中,父母只能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其无权单独成为诉讼当事人。因此,李某的父母没有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资
格。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2.(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
10 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
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彩礼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
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
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②本案中,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存在未共同生活就离婚或者离
婚导致支付方生活困难的,仍可主张返还。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
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但基于为共同生活或导致一方生活困难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双方离婚
作为前提条件。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3.(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19 年,甲男(25 周岁)与乙女(17 周
岁)托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2022 年,甲男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则向法
院主张双方的婚姻无效。关于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认定双方婚姻无效
B.法院应中止对离婚的审理
C.甲男委托律师后即可不出庭
D.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甲男无权上诉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婚姻无效;离婚诉讼
【解析】
①甲男与乙女结婚时,乙女未满18 周岁,其婚姻关系应被认定为无效。但
是,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过去3 年,乙女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情形已经
消失。因此,法院不应认定该婚姻无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
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本案中,甲男向法院起诉离婚,乙女向法院起
诉主张婚姻无效,法院应先中止离婚诉讼,先行审理婚姻无效。故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普通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当事人
即便委托了律师也得出庭,除非当事人不能正常表达意志。因此,本案中,即便
甲委托了律师,其也应该出庭。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作出的判决,均属于普通程序的判决,当事人不
服的,均可上诉。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4.(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1 年3 月,18 岁的金某(刚上大一)隐
瞒其实际年龄,与正在读研究生的男友单某(23 周岁)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
此事被金某的母亲所知,金母坚决表示反对,不顾金某的反对预备起诉请求确认
该婚姻关系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母不具有起诉资格
B.金母应当以金某及单某为共同被告
C.诉讼中,金母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准许
D.对婚姻关系的效力,法院可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调解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效的婚姻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金某(女)未到
达法定婚龄(20 岁)即与单某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被认定为无效。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 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
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
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中,金母以未达法定婚龄请
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金某的母亲作为其近亲属具有起诉的资格。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 条第1 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据此,本案中金某母亲提起无效婚
姻之诉后,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 条第2 款规定:“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
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此,在审理这一无效婚姻之诉当中,针对婚姻关
系无效的部分是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 条第1 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
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本案中,金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应
当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即金某与单某为共同被告。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⑥题外话:虽然无效婚姻中有关婚姻关系的部分不适用调解程序,但是子女
和财产的部分是可以适用调解程序的。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财产关
系、父母子女关系均可适用调解程序。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5.(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
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 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
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 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 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
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
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姓名权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1051 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仅包括:(1)重婚;(2)
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3)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
外,其他的事由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即婚姻关系的无效事由是一个封闭式
规定。
②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 条规定,可撤销的婚姻仅包括:(1)因胁迫
而结婚;(2)重大疾病未告知。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其他的事由也不会导致婚
姻关系的可撤销,即婚姻关系的可撤销事由也是一个封闭式规定。
③本案中,高甲与陈小美之间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不会导致婚姻关系
的无效,也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可撤销。故A 选项、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高小甲享有姓名权,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由于高小甲属于未成年
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自己行使姓名权,需要由其父母作为法定
代理人代为行使姓名权。由于本案中,高小甲的父亲高甲是(无)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其没有监护能力不是高小甲的监护人。高小甲的监护人仅为其母亲陈小
美,因此,陈小美可以独立代理高小甲行使姓名权,即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
为,不构成对高小甲或高甲权利的侵犯。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
当选。
⑤题外话1: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关系效力如何呢?当事人之间成立有效的
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
的名义与高甲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意味着陈小美并未与高甲办理结婚登记,二者
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
⑥题外话2:高甲与陈小丽之间办理的结婚登记,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
系呢?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行为是不允许被代理的。本案中虽
然在高甲与陈小丽之间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陈小丽并未实施该行为。因此,在高
甲与陈小丽之间也不存在婚姻关系。
⑦题外话3:虽然在高甲与陈小美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这并不影响父
母子女关系的存在。高甲、陈小美与高小甲之间依然存在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
陈小美作为高小甲的母亲,依然是他的当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6.(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男胁迫乙女与其结婚,双方办理结婚登
记。在办理完毕登记后,甲男对乙女实施了拘禁行为,直至2 年后乙女方才逃脱。
乙女现欲请求撤销与甲男的婚姻关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女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B.乙女可向民政部门请求撤销
C.由于结婚已经超过1 年,法院不应判决撤销
D.乙女起诉请求撤销,法院应当支持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可撤销的婚姻
【解析】
①《民法典》1052 条第1 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乙女遭受胁迫,仅乙女有权请求撤销,乙女的近
亲属不具有起诉撤销的主体资格。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可撤销的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不具有撤销婚姻的
权利。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52 条第3 款规定:“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乙女被甲男限
制人身自由,在其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
持。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7.(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
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
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
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
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
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 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可撤销的婚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有财产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 条规定,可撤销的婚姻仅包括:(1)因胁迫
而结婚;(2)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属于封闭式规定,本案中并不
存在上述两类事实,胡某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非可撤销的婚姻。故A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②陈某虽受欺诈,但是陈某与胡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有效。胡某并未在订
立赠与合同一事上对陈某父母事实欺诈行为,因此,陈某的父母无权撤销赠与合
同。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 条第1 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
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
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
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在结婚时,
陈某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并未明确约定仅赠与陈某。该房屋在离婚时,可以
可以判决归陈某所有,但是根据各种因素,可能由陈某对胡某进行一定的补偿。
因此,该房屋的部分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到的版税,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应当被认
定为胡某与陈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8.(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5 年3 月4 日,王某与吕某在结婚前夕
约定,婚后王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个人房屋一套赠与吕某。5 月20 日,双方办
理结婚登记。6 月1 日,双方在度蜜月期间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王某表示不再
赠与房屋。此后,为了挽回婚姻,王某于6 月19 日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吕某名下。
7 月12 日,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办理过户登记前,王某可随时撤销该赠与
B.若吕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受重伤,王某可撤销该赠与
C.该房屋应判决归吕某所有
D.该房屋可判决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与吕某适当补偿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离婚
【解析】
①《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2 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
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
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
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
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
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王某遂将房屋已过户到吕某名下,但是双方
婚姻关系存续较短且王某作为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王
某所有,再酌情由王某对吕某进行适当补偿。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
确,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3 款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
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据此,吕某严重侵害给予方王某的,王某可类推适用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的规定,撤销上述给予行为。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后约定给予另一方房屋,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所达成的
约定,并非纯粹的无偿行为,不适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29.(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5 年6 月,甲与乙经人介绍登记结婚。
结婚前,甲承诺在办理登记后将归属于自己的A 房屋变更为归双方共有。办理登
记后,甲履行承诺办理完毕房屋变更登记。但是,结婚仅3 个月,甲发现乙是职
业骗婚人,在过去3 年内已经结过6 次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撤销婚姻
B.甲可以起诉撤销房屋给予行为
C.甲可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D.若甲、乙离婚,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法定共同财产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52 条第1 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和第1053 条第1 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
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据此,仅两种情形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可撤销,其一为胁迫而结婚,其二为重大疾
病未告知。本案中,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甲无权撤销该婚姻关系。故A 选项正
确,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3 款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
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本案中,乙系职业骗婚人,其并无与甲结婚的真实意图,只是为了获取房
屋才假意与甲结婚。该房屋给付协议是建立在乙的欺诈之上实施的,甲作为受欺
诈一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协议。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0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据此,仅三种情形将导致
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不应认定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无
效。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 条第2 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
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
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
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
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
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尽管甲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但是双
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短,且给付方甲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在双方离婚时,
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甲所有。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30.(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起诉与乙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双方存在一定争议,下列那些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投稿的小说,婚后出版社支付的稿酬
B.婚后乙工厂破产向乙支付的安置费
C.婚前甲父母向乙支付的彩礼
D.结婚当日朋友向二人支付的礼金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
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
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
法律对此存在特别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稿酬获得的安置费均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1063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
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甲父母在婚前向乙支付的彩礼,属于乙的婚前财产,系
个人财产。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在二人结婚当日,朋友所支付的礼金在性质上属于赠与,但由于没有明确
只赠与一方。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31.(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
有限公司借款10 万元,借期1 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
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法人的主体资格
【解析】
①张某独资设立飞跃百货有限公司,飞跃公司系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系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以个人名义自飞跃公司处借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是飞跃公司,而非张某。因此,应当由飞跃公司行使债权,张
某作为股东不能直接主张债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王某在婚前所借款项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但
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 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
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
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婚房的装修(家庭
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李某需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2007 司考真题·多选)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
二人自2005 年6 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 年12 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
查明,柳某曾于2005 年9 月向他人借款2 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
清偿责任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原则上所获得的财产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所获得的财产,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法律的例外规定。本案
中,美发店是张某与刘某在婚后共同开设,应当被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只有符合以下四个标准之一方,
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共债共签: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
务;(2)家事代理: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所负担的债务;(3)共同目的:
一方所负担的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4)婚后目的:一方婚前所负的债
务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由于美发店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为美发
店而借款的行为属于为了共同生产,其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与刘
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