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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法考客观民诉德老师10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26民诉张进德视频+讲义_04.德式10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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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年法考客观民诉德式十页纸
张进德
考点1诉的种类(以诉讼请求之内容来辨析)
1.确认之诉(一般的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的解除合同与民法典580条合同僵
局的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
2.变更之诉(撤销合同是变更之诉)
3.给付之诉(物+行为)
考点2诉的合并
1.反诉
当事人条件
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当事人范围具有同一性)
管辖条件
与本诉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程序
一审程序中,被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辨析】①法庭辩论终结前:处分近讼请求的行为;②举证期限届满前:围
时间条件
绕证据的行为;③答辩期满前:被告的答辩行为。
反诉本诉之牵连关系有三种情形:①相同法律关系②相同事实③有因果关系
牵连性条件
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同于反驳。(本诉与反诉皆可独立撤诉)
独立性条件
2.三种特殊合并
(1) 诉的预备合并:原告提出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法院应作依次审理,但应作出确定的判决。
(2) 诉的重叠合并:多个诉讼标的指向相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对诉讼标的全部或择一审理。例如
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一笔款项。
(3) 诉的选择合并: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是A或B或C的关系,法院任选其一作出判决。
例如: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物或者支付与货物价值相当的货款作为替代。
考点3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1.辩论权、处分权的主体都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法院的审判限定于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也要限定于双方辩论的争点范围内。但是,当事人的处
分权与辩论权不得损害三个利益。
考点4合议制度
(一) 独任制的适用案件
一审简易程序
必须适用独任制
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 仅限基层法院;(2) 仅限基
一审普通程序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 仅限中级法院。(2) 仅限事
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两类案件: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②针对裁
二审程序
定的上诉案件。(3) 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1) 督促程序必须适用独任制
(2) 特别程序一般适用独任制(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
非讼程序
(3) 公示催告程序可适用独任制(但除权判决应适用合议制)
(二)合议庭组成
1.人员:只有民事诉讼二审合议庭才可用陪审员。(二审、非讼程序只能适用审判员)
2.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时应另行组庭。
【注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经一审重审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合议庭不需另行组成。
考点5回避制度
1
回避主体
技、助、勘、书、审、执、翻、鉴(记住:看叔婶直犯贱)
院长→审委会| 审判人员→院长丨其他人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决定主体
1.被申请人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本案工作,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后果
2.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向本院申请复议,此时被申请人不停止本案工作
考点6公开审判之例外
【诀】审理一般要公开,但是也有些例外:国秘隐私绝不开,离婚商秘申不开。
评议过程秘密来,宣判一律要对外。
考点Z两审终审制
裁定
决定
法院调解
判决
可上诉
原则上可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不可上诉
不可上诉
不可上诉
最高+非讼+小额
原则上不可上诉
【注意】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考点8管辖权异议
异议对象
对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间
由被告在第一次一审的答辩期内提出(发回重审不得提管辖异议)
被告未提管辖异议十应诉答辩或提起反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错)
应诉管辖
考点9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原则(原告就被告)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OR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被告就原告
例
外
被告二方被监禁、强教或者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几个被告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原被告地皆
可管
离婚案件,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的
考点10特殊地域管辖
(一)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法定履行地的辨析】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原告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交付其他:被告地
【重磅考点】
1.担保案件的管辖
(1)【仲裁排斥诉讼,不排斥非讼】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例外: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但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的,可去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2)【从随主】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例外: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代位权和撤销权案件的管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35、36、44)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受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管辖协议、
仲裁协议的影响), 但不得对抗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纠纷的专属管辖。
(二)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1.诉前保全错误的侵权案件管辖(保全后起诉:受案法院+保全法院;未起诉:保全法院)
2.产品质量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考点11协议管辖
案件范围
适用于金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选法院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约定两个以上法院也有效)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消极要件
【注意】协议管辖、合并管辖都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也不得违反专门管辖)
效力属性
主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在效力上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亦如此)
主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转让协
概括转让
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仲裁协议也适用概括转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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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2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纠纷
实体性
【不动产纠纷】物权+4个合同(政、建、农、房)
专属管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程序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专属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辖
执行异议之诉
由执行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之确定路径】协议仲裁)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其中,程序性
专属管辖>实体性专属管辖)
考点1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纠正管辖错误(地域OR级别错误)
目的
对级别管辖的变通
(1) 向上转移:提审与报请
程序
由无权法院移送有权法院管辖
(2) 向下转移:移交(经再上级法院批准)
【不得二次移送】受移送法院认为对移送案件无管辖权,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14当事人的确定
(一) 特殊主体
1. 【个体工商户】(1) 登记与实际经营者同一:营业执照无字号→以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
以字号为当事人。(2) 登、实经营者不一:无论有无字号,都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2.【解散时的法人】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由清算组织代表) 为当事人
未清算即注销→以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村居委会+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
(二) 侵权案件
1.职务行为侵权→以单位为被告;劳务行为侵权→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2.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以死者近亲属为原告(前三→后三)
(三) 保证案件
1.【连带保证的被告思路】债权人可任选被告。(与侵权连带责任的被告思路相同)
2.【一般保证的被告思路】(1) 债务人;(2) 债务人+保证人。(与侵权补充责任的被告思路相同)
【重点】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时的程序处理:①法院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主债务人。②若原告申
请追加,则法院追加被告;若原告不申请追加,则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四) 当事人的变更:公民亡找继承人,法人分合找后人。
考点15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原告之追加: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若放弃实体权利,不再追加。
2.必要共同诉讼的重点情形
(1)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系共同被告
(2) 以挂靠形式的民事活动→可诉挂与被挂,也可诉挂或被挂
考点16公益诉讼
1.原告处分权的限制性
【起诉条件】原告需要提交公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
【和解与调解】和解调解协议须公告,合法则直接作调解书(和解后不得撤诉)。
2.法院权力的积极主动性
【法院释明】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益,可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移送执行】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法院应当适用移送执行。
3.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3
【一事不再理】法院作出生效实体裁判后,其他机关或组织不得另行起诉,有新证据的除外。(在二
审开庭前,其他机关或组织另行起诉,可允许参诉,列为共同原告)
【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考点17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区别
参诉方式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法院不得追加)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
原告地位(既告原告又告被告)
实体上辅助地位,程序上独立地位
诉讼地位
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如撤诉、上
1.可申请回避、辩论等权利;2.无权提管辖异议;
诉讼权利
诉等)。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不完全上诉权;4.不完全的调解签收权
考点18第三人撤销之诉(三撤是再审的一个变种)
管辖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第三人为原告,原诉的全体当事人为被告(原判未担责无独三仍列无独三)
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提起时间
两大诉讼请求:①撤销原裁判内容;②确认己方权利。
裁判结果
1.①②皆对→改变原裁判错误内容;2.①对②错→撤销原裁判错误内容:
3.①②皆错→驳回诉讼请求。
考点19证据的法定种类
【重点辨析思路】区分证据种类,要看证据的最原始形态。(证据种类恒定)
1.书证与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2.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
(1) 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专家辅助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 证人作证前、当事人到场陈述前需签读保证书;鉴定人鉴定前需签承诺书。
(3) 专家辅助人(附属于申请人): ①专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②不适用回避。
考点20证据的学理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比如复制、转述)
2.【区分本证、反证的“三步走”】(1)该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 (2)连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
该证据由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提出,则为本证;由对方提出则为反证。
3. 【区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一句话】就看证据是否意思到位,能否直接指向案件主要事实。
考点21自认
必须在诉讼程序中:庭审中(包括庭前会议OR庭外调查) 口头自认十起诉状、代理词等书面自认
(1)【不得自认的事实】①身份关系+三个利益+程序事项;②与法院查明认定事实不一致的。
(2)【自认方式】明示+默示+附条件
(3)【诉讼代理人的代为自认】委托代理人承认视为当事人自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须全体自认(明示或默示); 只要一人否认,即全盘不构成自认。
考点22证明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为原则,以倒置为例外
1.一般侵权案件:由原告证明四项侵权要件事实,由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2.特殊侵权案件的倒置(2个行为、2个因果关系、1 类行为人过错)
特殊侵权案件类型
倒置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1.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由被告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侵权行为)
2.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
被告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
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
4.共同危险行为侵权
被告证明具体侵权人(证明谁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5.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案件
被告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考点23逾期举证(超过举证期限) 的后果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未提出异议
视为未逾期(应采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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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包
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
不予采纳
括当事人拒不说明逾期理由的情况)
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应采纳,并对其训诫、罚款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应采纳,并对其训诫
考点24认证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质证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质证)
3.【和解自认豁免规则】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和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后续诉讼中不构成自认。
4.【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①当事人陈述;②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
力状况不相当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④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有证据能力,但证明力弱)
5. 【文书提出命令】(适用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1) 书证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 书证控制人破坏书证→罚款、拘留,另可认定申请人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考点25保全
诉前(包括仲裁前) 保全
诉中保全
区别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
提起主体
保全法院
三个连接点:人、物、管
受案法院
提供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裁定时限
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裁定
错误赔偿
申请人赔偿
依申请→申请人赔偿|依职权→法院赔偿
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在30且内起诉(执行前保全应在5且内申请执行)
保全后要求
保全财产
保全不破担保
裁定救济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考点26先予执行
1. 【适用先予执行的典型案件】四费一酬一金
2.关系明确十权利急需+依申请+可担保
考点27期间与送达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间的,可在事由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
2.直接送达:上门送达(同住成年家属也可签收,但离婚案件的夫妻除外) +通知领取+异地送达
3.直接送达拒签,可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不可留置送达;支付令可留置送达)
4.调解书、支付令、简易程序都不可公告送达。
5.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涉外诉讼中,对国内无住所当事人电子送达不需经其同意)
考点28调解书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皆签收后才生效(效力同判决)
原则
【注意】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或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拒签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可适用调解笔录结案的情况(不需制作调解书)
例外
①和好的离婚;②维持收养关系;③即时履行;④当事人各方回意在调解协议签章生效
可作判决书的调解案件(一般调解案件不得制作判决书):①无民离婚;②涉外诉讼。
【小贴士】调解书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和担保条款在条件成就之后,可直接强制执行,不必重新起诉。
考点29起诉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要求)
2.有明确的被告。(形式要求)
3.有县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
【法院对起诉的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则裁定驳回起诉;符合起诉条件,
但原告之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考点30重复起诉不受理
重复起诉三要件:(1) 当事人相同(当事人地位相同或相反); (2) 诉讼标的相同;(3) 诉讼请求相
同(包括相同和相反两种情况), 或者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两个特例】
1.诉讼请求的切割再诉:(1) 若有正当理由,则允许再诉;(2) 若无正当理由,则基于诚信原则,前
诉判决既判力扩张至整个诉讼请求,不允许再诉。
2.继发性纠纷: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考点31一审判决书之错误的救济
1.实质错误:二审或再审
2.笔误:裁定补正(仲裁裁决书笔误、法院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也适用补正救济)
考点32—审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
1.适用于基层法院
2.案件范围:(1) 简单案件;或者(2) 当事人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需经法院同意)。
3.【几个关键词】开庭;书记员;不公告送达;判决理由简化;审限3+1个月(小额2+1)
4.举证期限≤15 日(小额≤7 日);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不设举证期限。
5.答辩期≤15 日(小额亦然);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不设答辩期。
考点33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范围(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
(1) 法定:标的额为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
(2) 当事人约定:标的额超过50%但在2倍以下
【不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评估鉴定+下落不明+反诉
2.程序转换(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院依职权转换)
■当事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小额程序必须一审终审,判决与裁定皆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
审判组织
审级
原审法院
合议庭
以生效裁判错误申请再审(小额程序无误)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合议庭
以适用小额程序错误申请再审
原审法院
两审终审(可上诉)
考点34不同阶段的撤回起近之比较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经法院准许(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一审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撤诉:(1) 经法院准许;(2) 征求被告的同意。
原审原告撤回起诉:(1) 经二审法院准许;(2)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3) 三
二审
审法院需撤销一审判决,故原审原告不得再次重复起诉。(二审另有撤回上诉)
再审
同二审的处理方式。(再审另有撤回再审申请)
考点35审理障碍
1.诉讼中止的一个重点事由:本案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诉讼中止。
2.三大身份关系案件(离婚、收养、三费), 当事人死亡必然诉讼终结。(确认婚姻效力案件不会)
考点36二审程序的启动:上诉的提起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
【口诀】上诉则为上诉人,被上则被上诉人,既上又被按上诉。未上未被按原审。
【一句话点睛】被上诉,是指受到上诉行为的不利影响。
2.上诉状的提交:可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交(口头上诉或逾期上诉,视为未提起上诉)
考点37二审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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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包括两方面转化路径:①制作调解书;②当事人撤诉。
和解履行完毕→纠纷最终解决
①二审法院一并撤销一
审判决;②和解靠自觉
履行,不得强制执行
一审原告
撤回起诉
和解未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依
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不构成重
复起诉的前提下)
二审达
成和解
和解履行完毕→纠纷最终解决
①一审判决生效;
②和解靠自觉履
行,不得强制执行
上诉人撤
回上诉
和解未履行完毕→当事人可选择:①
依一审判决申请执行;或者②依和解
协议另行起诉
考点38二审的裁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
本案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一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依法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得发回一次)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关于严重违反程序】回避+审判组织十违法缺席判决十剥夺辩论权十漏人漏法代
【关于二审发回重审】
(1) 发回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且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可适用陪审员。
(2)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与提出反诉。
(3) 发回重审后,被告无权再对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4) 对一审裁定的上诉,二审不得发回重审。
考点39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时间
一般系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
申请事由
13 点:5证据(新、缺、伪、质、调) + 4程序十4其他(例如漏超诉请、法官贪贿)
(1)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2) 非讼案件;(3) 裁判生效后已和解且履行
不得申请再
完毕的案件;(4) 申请再审仅限一次。
审的案件
【注意】可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上一级法院。【例外】人多或双民的案件,可选择向原审或上一级申请(原审优先)
申请法院
虫级以上法院。【例外】人多或双民的案件,可能由基层法院审理
再审法院
考点40再审的程序适用
1.再审程序导致原裁判执行中止(“四费一酬一金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程序的选择:一是一,二是二。提是二。
【一句话点睛】提审:是指再审法院比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级别高。
考点41一审、二审、再审对遗漏问题的处理
1.一审程序针对遗漏当事人的情况,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追加之后可调解也可判决。
2.二审程序针对一审裁判遗漏诉讼请求或者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再审程序针对原生效裁判遗漏诉讼请求或者遗漏当事人的情况:
(1) 若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对遗漏问题可调可判。
(2) 若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考点42一审、二审、再审对新增问题的处理
一审、二审、再审对新问题(①原告新增诉讼请求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③被告反诉) 的处理:
7
1.一审:针对①②③皆准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可调可判。
2.二审:针对①③, 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二审可直接判;针对②, 二审
不予审理(也不调解)。
■二审发回重审:针对①②③皆准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调可判。
3.再审:针对①②③皆不予审理(也不调解)
■再审发回重审:仅限于《民诉解释》252条之四种情形时,针对①②③准许。
(1)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3) 诉讼标
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4)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提出的反诉,
无法通过另诉解决(一个门理论)。
两个门,只留一个
再审发回重审(A 门)
另行起诉(B 门)
考点43特别程序
1.非讼之共性:不辩论、不开庭、不调解、不二审(无上诉)、不再审(无申请再审、无抗诉)
【注意】特别程序之生效裁判的纠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适用异议程序。
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 管辖法院(基层或中级法院): ①法院邀请调解:由邀请法院管辖;
②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法院。
(2) 程序架构
合法→裁定协议有效(裁定可强制执行)
生效后30 日内,双方亦可共同
向相应法院口头或书面申请确
认(特别程序)
调解协
议生效
不合法→裁定驳回申请(纠纷解决回归原点)
考点44督促程序
1.【生效时间】支付令一经发出,立即生效(两波效力:督促力+执行力); 可留置送达不可公告送达。
2.【效力范围】支付令效力及于债务人,不及于担保人。
3.【程序转化】15 日内债务人书面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结,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对异议作形式审查。
4.【两个起诉】
(1) 债务人向本院起诉债权人构成异议,会导致督促程序终结。(异议理论)
(2)债权人向任何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都会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牛刀吸收鸡刀理论)
考点45公示催告程序
1.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可申报权利,而非限于公告期内。
2.针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法院应通知申请人查验票据的回一性,而无举证证明与辩论的程序。
3.除权判决生效后,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1) 起诉;(2) 向基础法律关系义务人重新主张权利。
考点46涉外管辖的特别规定
对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适当联系地点法院都有管辖权
涉外牵连管辖
1.因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纠纷;
2.因与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
我国专属管辖
3.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企业内斗,而非对外)
考点47跨境平行诉讼中的礼让外国法院情形
1.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
强礼让:我国法
规定,不涉及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不受理)
院裁定丕予受2.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已被我国法院全部或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获承认的
理的两点情形
部分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形。(应当不受理)
弱礼让:我国法
1.先受理情形。具体要件如下:
(1) 外国法院先于我国法院受理。(2) 当事人书面申请我国法院中止诉讼。
院可裁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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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讼的两点情
(3) 不存在两种情形:a.我国法院协议管辖或专属管辖;或b.我国审理更方便。
2.已申请承认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
形
效裁判,我国法院对属于同一纠纷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后续程序】①若裁定不予承认,则恢复诉讼:②若裁定承认,则裁定驳回起诉。
考点48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管辖
中级法院
程序类型
适用合议制,但并非普通程序,而是一种专门的审查程序。
我国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外国生效裁判的情形:
1.【管辖权】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2.【辩论权】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
不予承认的
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情形
3. 【欺诈】裁判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4.【一事不再理】我国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已承认第三国法院的裁判。
5.【国共利益】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对承认执行或不予承认执行的裁定(适用裁定,而非判决) 不服,可在10
对审查结果
的救济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考点49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程序性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①理由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对裁定不服,10 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
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系人对执行行为
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提出书面异议
考点5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实体性异议)
1.基本处理程序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不服:①若执行
法院15 日内审查:①理由成
立,裁定对标的中止执行;②
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案外人对执
标的错误由原裁判引发,对原裁判适
行标的提出
用再审;②若执行标的错误与原裁判
书面异议
无关,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意】此处的执行异议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竞合关系,只能二选一适用。
2.执行异议之诉(属于变更之诉)
起诉时间
收到异议裁定后15 日内起诉
管辖法院
执行法院
案外人起诉→以电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看态度:共同被告或无独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看态度:共同被告或无独三)
案外人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
考点51执行和解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执行结案。
2.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也可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考点5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1.被执行人(公民) 死亡→继承人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履行→企业主;合伙企业不能履行→合伙人
3.法人分公司不能履行→法人
4.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典型情形:(1) 有限公司之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2) 一人有限
公司的股东;(3)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清算责任主体。
考点53执行措施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灭失的,经双方同意可折价赔偿;
对特定物的
执行
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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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分割之前,中止执行。
对共有财产
(1) 协议分割:共有人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法院可认定有效。
的执行
(2) 诉讼分割: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依申请】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次债务人异议】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部分,不得强制执行。次债务人不得
对到期债权
的执行(代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提异议。
位执行)
【案外人对债权的异议】案外人提出被执行人之债权已经转让于自己的异议,此时适
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制度。(后续则造用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教济)
考点54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1.【绝对无效】仲裁事项的约定超出法定仲裁范围(财产案件)。
2.【相对无效】(反转:被申请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的有效)
【注意】仲裁协议遵循默示认可原则:一方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
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1) 仲裁意思表示:可裁可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剩余的管辖协议有效) 。
(2) 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无效。
考点55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案件的管辖问题
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级法院
仲裁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仲裁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考点56仲裁庭
1.独任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 名仲裁员(双)
2.合议庭: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或
双方约定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3名是首席。(单+单+双)
【注意】主任兜底决定!
3.仲裁员回避后,由仲裁庭决定之前仲裁程序的效力(当事人对此只有请求权)。
考点57仲裁裁决、和解与调解
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意见
表决方式
当事人协议不在裁决书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可不写
裁决
裁决内容
签名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不签名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民诉:作调解书)
和解
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又反悔的还可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民诉:撤诉)
调解
仲裁庭应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注意】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得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考点58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3 个且内申请
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在执行中申请
申请主体
申请事由
没协议;超范围;违程序;有私贿;对证据:瞒或伪。
(1) 用合议制;(2) 并非普通程序,法院裁定无二审、无再审。(程序特点,与
审理程序
审查承认执行外国生效裁判的程序相似)
原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不再有效,可另选解纷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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