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6 年刑事诉讼法先行课后总结
(1 月17 日上午)
一、课程内容体系介绍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五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八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节各民族人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二、重点内容总结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1.宪法:
宪法中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原则和制度,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
公开,辩护权等内容,均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
2.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其于
1979 年通过,经历1996 年、2012 年、2018 年三次重大修改。
3.有关法律规定
有关法律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等。
4.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被授权制定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
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规章
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和其他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就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
的规定。如《拘留所条例》、《公安规定》
6.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
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国际公约: 凡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都是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渊源,都应当加以遵守和执行。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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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公约》等。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如何追究和惩罚犯罪。如
果只制定刑法而不制定刑事诉讼法,则刑法如何实施就没有规范可以遵循,刑法
的正确实施就难以得到保障。
1.工具价值:
(1)组织保障:确定了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从而为刑法的有效实施
提供了组织保障。
(2)限制权力: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保障专门机关权力行使
与权力制约的统一,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3)证据规则: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为应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前提条件。
(4)纠正错误:规定了刑事诉讼由一系列前后衔接的阶段和程序构成,使案件
的错误、缺陷能够及时纠正、弥补。
(5)提高效率:规定一定的制度、程序,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
宽、调解制度等,从而保障实体法的高效率实施。
2.独立价值:
(1)自身精神:程序公正本身所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
不依附于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如文明取证、公
开审理、保障辩护权等。
(2)终局性:追求实体公正是有限度的,不能没完没了,否则既会影响效率,
又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诉讼时效等制度,
均是为了实现诉讼程序的终局性。
(3)可接受性:程序独立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实体结果的可接
受程度上。经过公正、有序、良好的诉讼程序,即使实体处理略有缺憾,也更容
易获得当事人的理解,从而起到息讼的效果。
第二节、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2.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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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一个重要任务。
3.总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
法的总任务。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组概念。要坚持惩罚犯罪
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二者应当并重,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发生冲突,
根据利益权衡原则选择。
1
惩罚犯罪
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
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
从而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国家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加以惩
罚,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2
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
刑罚权的规制。
1.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
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这
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
2. 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
3. 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
侵害。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可以分成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
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替代。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坚持实体公正与程
序公正并重,发生冲突,根据利益权衡原则选择。
1
实体公正
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1. 判决前,根据证据准确认定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以
及根据刑法,准确判断是否有罪及罪名。
2. 判决时,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同时做到罪刑责相适应。
3. 判决后,生效裁判需要有效执行,如果出现错误裁判(特
别是无罪判有罪),需要及时纠正。
2
程序公正
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是实
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不当然都能实现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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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基本人权。既包括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
利,又包括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2.注重程序规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审判公
开、控辩平等、居中裁判、遵守法定期限等程序规则。
三、诉讼效率
1
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
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实现诉讼高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
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
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2
具体诉讼程序或
机制
集中审理原则、简易程序、酌定不起诉、刑事缺席审
判制度、刑事速裁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庭前会议、网上
远程视频开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3
与司法公正的关
系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即当两者不发生冲突时,应当
并重,保持两者平衡;如果发生冲突,公正更重要一些。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维护
社会秩序的目标。
1
根本目的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
【注意】根本目的并非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活动所特有
的,所有法律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
2
直接目的
1. 惩罚犯罪
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
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
2. 保障人权
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3
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
(1)控制犯罪: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和取向,应围绕"控
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2)提升控制效率:追求提升惩罚和控制犯罪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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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当程序模式
(1)注重人权: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
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将丧失存在的正当性。
(2)用程序保护人权: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事实,更
重要的是以公平和正义的程序来保护个人的人权。
3. 家庭模式
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作比喻,强调个人和国家之
间的和谐关系,强调刑事司法的教育功能。如处理未成年
人犯罪的制度类似于家庭模式。
4. 实体真实主义
(1)追求实体真实: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案
件的实体真实。
(2)程序瑕疵可补正:如果违反程序法,侵犯公民权利,
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个别处理,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分类:a.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追求实体真实,目的
在于惩罚犯罪者。b.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追求实体真实,
目的在于保护无辜者。
5. 正当程序主义
(1)追求正当程序: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的程序。
(2)实体真实有限: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十分
有限,人们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的内在活动去接近这种真实。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
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基本原则的特点
1
基本法律规范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
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2
贯穿于刑事诉
讼的全过程或
主要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调整全部刑事诉讼程序的
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3
具有普遍的约
束作用
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
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的
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原则
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4
抽象准则,是具体规则与制度制定的依据
第六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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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 条第1 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该条款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
权力有分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
察权和审判权,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相互越权。
2
权力要专属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其行使主体只能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其他
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单位、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些职权。这
是为了避免其他主体滥用这些专有的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利。
3
权力要依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必须
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4
权力有例外
“法律特别规定”体现为:除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外,
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
警局也享有侦查权。
【注意】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
第八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
文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
独立的主体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各自在法定
职责范围内独立。
2
独立的对象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不能表达成不受“任何机
关”干涉。因为其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监督,并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3
独立的前提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
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4
独立的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
要求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种强调承办
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独立性的改革措
施,关注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职权的合理分配,
并未改变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对审
判权、检察权行使负责的定位。
第十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基本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见,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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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
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二、具体体现
1
立案监督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
公安机关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
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15 日内应当立案。
2.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
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
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
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
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
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
侦查阶段监督
1.对侦查、调查活动的监督
《高检规则》第256 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
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
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
的职务犯罪案件。
2.对提请批捕的监督
《高检规则》第28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
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
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先“求”
报,后自决)
3.对漏罪、漏人的监督
《高检规则》第35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
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监督
1.对庭审活动的监督
《高检规则》第57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
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法的庭审活动
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
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
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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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1)对一审尚未生效裁判的监督
(2)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3.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
4. 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1)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
以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
不当,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对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抗诉。
4
执行阶段监督
1. 对死刑执行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派员临场监督。
2.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1)事前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
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事后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
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 个月以内将书面意
见送达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
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十二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
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
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该条文包括
以下三层含义:
1
谁有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
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注意】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这是他们的
一种权利。
2
谁有责
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
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
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注意】对于公、检、法机关,这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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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当翻译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
关应当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注意】公、检、法机关有提供翻译的义务。
三、随堂习题(不定项选择题)
1.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3.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四、随堂练习解析
1.【答案】ABC
【解析】AB 项,秩序价值包括: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
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因此,AB 项正确。
C 项,“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对刑
事诉讼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需要防止
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也即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
刑事程序的规范。因此,C 项正确。
D 项,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都很重要,不可偏废。效率过高不一定会更有
利于秩序实现,可能会扰乱秩序。因此,D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项。
2.【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为当前刑事诉讼理论通说的两种诉讼结构。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
事诉讼法》被认为超职权主义,后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
合理因素,削弱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色彩,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现行《刑事诉讼法》
被学者称之为控辩式审判模式。
A 项,我国的公诉、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构造均不是当事人主义。因此,A 项错误。
B 项,在审判程序中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均存在控辩对抗。因此,B 项错误。
C 项,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在我国在侦查阶段并没有构建起控辩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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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构造的格局。因此,C 项错误。
D 项,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控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没有审判的参与,因此只有控辩对
抗。因此,D 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3.【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为当前刑事诉讼理论通说的两种诉讼结构。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
事诉讼法》被认为超职权主义,后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
合理因素,削弱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色彩,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现行《刑事诉讼法》
被学者称之为控辩式审判模式。
A 项,我国的公诉、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构造均不是当事人主义。因此,A 项错误。
B 项,在审判程序中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均存在控辩对抗。因此,B 项错误。
C 项,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在我国在侦查阶段并没有构建起控辩审三
方构造的格局。因此,C 项错误。
D 项,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控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没有审判的参与,因此只有控辩对
抗。因此,D 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项。
五、课后预习内容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剩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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