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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后题答案及解析
1.【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
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
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
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C中,被告人的丈夫正被执行刑罚,因
此不可以作为辩护人。ABD均可。故本题答案为C。
2.【答案】C。解析: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以自身
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如果一个物品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
事实又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则该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又可以作为物证
使用。故本题答案为C。
3.【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
270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
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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