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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下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刑诉法视频+讲义_00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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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下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刑诉法视频+讲义_00讲义》第1页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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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6 年刑事诉讼法先行课后总结
(1 月17 日下午)
一、课程内容体系介绍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十五节认罪认罚制度
第十六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节追究外国人了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八节第十八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二、重点内容总结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节认罪认罚从宽
一、基本含义
基本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
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
含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
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1.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
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
响“认罪”的认定。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
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
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
含义
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认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注意1】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
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
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
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注意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
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
含义
接受依法给予的宽大刑事处理。(实体从轻、程序从简、
强制措施从缓)
【注意1】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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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从宽幅度。
【注意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
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注意3】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适用范围
(1)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2)适用全部案件,轻罪可认罪认罚从宽,重罪也可认罪认罚从
宽。
(3)“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
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4)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但被害人的意见不影响适用。
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侦查阶段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
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
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3.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
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可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起诉
1. 实体上从宽
应提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
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
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注意1】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刑量刑建议应当
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注意2】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或者依法不予从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2)
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
会影响特别恶劣的;(3)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
惯犯等恶劣情节的;(4)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
(5)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记忆技巧】国恐黑首犯,罪轻但累惯,性侵未成年,
3 个特别严
2. 程序上从简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
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
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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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1. 酌定不起诉
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决定。
2. 认罪认罚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
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
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可
不起诉或数罪中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注意1】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
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
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
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注意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
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审判阶段
1.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3.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
起诉前反悔
《认罪认罚意见》第5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
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
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后反悔
《高检规则》第278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
照《刑事诉讼法》第177 条第2 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
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77 条第1 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起诉)。
审判中反悔
《刑诉解释》第358 条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
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
换程序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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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裁判后反悔
《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39 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
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
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
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情节显著轻微”不同于“犯罪情节轻微”,前者法律不认为是
犯罪,后者已经构成了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
效期限的
《刑法》第87 条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犯罪经过下
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 年。
(2)法定最高刑为5 年以上不满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 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 年。如果20 年
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超出上述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 年追诉期限的,不再
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
告诉的
这样的犯罪需要自诉人自己去起诉,如果自诉人没有起诉,是不
追究刑事责任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具有替代性和继承性,如
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刑事责任将随之消亡。但是民事
责任并不会因为责任人的死亡而消亡,如果民事被告死亡,其责
任将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
其他法律规定免
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
上述情形并不包括没有犯罪发生的情形,也不包括证据不足的情
形。如果没有犯罪发生,当然不能追究责任,但是其并非法定的
基本原则;证据不足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也不属于法定
的基本原则。
立案阶段
不立案
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公安机
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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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7 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
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
交途径解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进行追诉。
2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注意】所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是指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责令限期出境、宣布驱逐出境等。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八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1)双重性质
①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
②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
(2)职责
①立案权、侦查权;②强制措施执行权、决定权(除了逮捕);③
刑罚执行权:剥夺政治权利、拘役、余刑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在
看守所)。
(3)组织体系:四级
公安机关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其中,国务院设立公安部,是全
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安厅、公安局、
公安分局。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16 条第2-6 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止审理。
宣告无罪
(1)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 条第
1 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
报,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对于被告人死亡的,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
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过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处宣
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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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下级关系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
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条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
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其他侦查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
职权。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
成部分。
(2)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
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它在行政、
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在刑事诉讼中,军队保卫
部门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
行逮捕等职权。
(3)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4)人民检察院
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原本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职务犯罪大
部分改由监察委员会进行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仅对以下两类案件
继续行使侦查权:
①一般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
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机动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
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中国海警局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
查权。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毒品、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
件,海警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侦查终结后,海警机
关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
人民检察院
(1)性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
院办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
立场。
(3)职权
①部分案件的刑事侦查权②强制措施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③提起
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④诉讼监督权(立案、侦查、审判、生
效裁判、执行)
(3)组织体系:四级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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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导关系
①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而非监督关系
②检察机关外部(人大与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法院
(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
有罪的判机关。
(2)职责:
①独立审判权: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理并定罪量刑的专门机关。
②强制措施权:法院没有拘留权。
③核实证据权。
④执行权: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3)组织体系:四级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
人民法院。
(4)监督体制
①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二
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裁
判、纠正错误的裁判来实现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
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
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
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②法院外部(法院与人大之间):监督关系
三、随堂习题(不定项选择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存在此种界分。关于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从界分标准上看,采“起诉说”,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界限,公
诉前称犯罪嫌疑人,公诉后称被告人
B.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从被告人到罪犯或无罪者的身份转化,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符
合刑事诉讼的进程,体现了诉讼地位的变化
C.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的演进过程,体现了控申分离、不告不理、审判中立的理念,亦即
我国非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不能被称为被告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刑
事案件审判权
D.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区别开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客体,而非
主体,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2.某市一初中生宋某被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关于本案的诉讼主
体及其相关职能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马警官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其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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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宋某的父亲作为其近亲属,属于本案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C.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D.侦查机关聘请的鉴定人甲属于本案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其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3.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
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
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
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模拟练习,多选)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介入公安
机关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
法律,同时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前介入侦查并不是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而是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与制约,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因此,选项A 是错误的。选项B、C 和D 都是正确的。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体现了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选项B),这是为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这也体
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选项C),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可以更好
地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此外,提前介入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选项D),
因为它有助于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并防止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四、随堂练习解析
1.【答案】ABC
【解析】A 选项正确。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界分,从界分标准上看,采“起诉说”。
(1)制作正式的起诉书文本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 选项正确、C 选项正确。
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从被告人到罪犯或无罪者的身份转化,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符合
刑事诉讼的进程,体现了诉讼地位的变化;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的演进过程,体现了控申
分离、不告不理、审判中立的理念,亦即我国非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
不能被称为被告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刑事案件审判权;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罪犯的演
进过程,体现了的无罪推定的理念,亦即我国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D 选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人物、刑事诉讼的关键,是刑事诉讼的
主体之一,而非刑事诉讼的客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职能。
A 选项: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侦查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故A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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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B 选项:被害人的父亲属于近亲属,但是近亲属并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故B 选项说法错误。
C 选项: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等行使。故C 选项说法正确。
D 选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虽然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不具有刑事诉讼的职能,因
此也就不承担控诉职能。故D 选项说法错误。综合上述分析,本题选C 选项。
3.【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介入公安
机关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
法律,同时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前介入侦查并不是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而是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与制约,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因此,选项A 是错误的。选项B、C 和D 都是正确的。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体现了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选项B),这是为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这也体
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选项C),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可以更好
地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此外,提前介入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选项D),
因为它有助于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并防止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五、课后预习内容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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