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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诉讼实战:软件著作权纠纷,如何认定使用者存在主观过错?|李营营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6-10-24 03:12:38 最近访问:2026-10-24 01:57:29
软件诉讼实战:软件著作权纠纷,如何认定使用者存在主观过错?|李营营律师团队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软件著作权纠纷呈现争议类型多样化、技术事实复杂化和裁判规则精细化的特点,局部代码复制、开源许可、权利归属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不管是在商业秘密案件还是软件著作权案件,法院审理中也更加注重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准确衔接。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办理涉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涉及软件源代码,同一代码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两个问题,虽然两者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并不相同,但是在涉及软件源代码相同和实质相似对比、源代码的来源、被告抗辩事由、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软件著作权案件实务,有助于更准确地区分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技术思想及公有领域内容,把握开源代码与自研代码的边界,合理选择或协调不同请求权基础,并提升源代码取证、技术比对、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论证的能力。尤其需要避免将代码相似直接等同于商业秘密侵权,或以著作权登记替代对秘密性及保密措施的证明,从而为客户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与诉讼方案。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最高法院:软件著作权纠纷,如何认定使用者存在主观过错?重点审查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诉后注意义务要求更高
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实务存在的常见问题,形成系列专题文章发布。无过错责任是软件著作权直接侵权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对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过错责任是软著共同侵权时的归责原则,主观过错是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若直接侵权行为人软件代理商为无权代理,在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限过期后,仍对第三方意愿使用者出售软件,如何认定使用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进而决定其存在过错?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则二审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侵权中的主观过错因素。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纠纷中,原本已尽合理审慎义务的使用者,在接收所使用软件的相关诉讼材料后,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及时复核并判断是否应停止使用涉案软件。使用者如果未及时复核并判断,法院可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1.原告北京某 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 1 科技公司)是某生产线赋码系统V4.0等版本的著作权人,持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曾在原告某 1 科技公司长期从事与涉案软件有关的销售和服务工作,有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科技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发起人及高某均为被告张某的近亲属。被告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制药公司)在日常生产中使用某生产线赋码系统。3.2020 年 9 月 14 日,原告某某 1 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某某制药公司所使用的某生产线赋码系统来自于被告某某科技公司,而原告某某科技公司并非其授权代理商,将四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309255.98 元。4.一审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告某某制药公司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涉案软件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某某制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被告某某科技公司签订的 8 份合同及发票,主张其 31 条生产线使用的涉案软件系其向被告某某科技公司购买,不构成侵权。5.2022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以被告某某制药公司收到本案起诉材料的时间为节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不构成共同侵权,后一个阶段构成共同侵权,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某某制药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6.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被告某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软件著作权纠纷,如何认定使用者存在主观过错?
一、被告某某制药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前的被诉行为,虽未获得原告某 1 科技公司的授权,仅从被告某某科技公司处购买,但由原告某 1 科技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装并可以正常使用,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且已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某某制药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前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张某曾系某 1 科技公司的员工,且张某使用某 1 科技公司邮箱并以某 1 科技公司名义与某某制药公司沟通其与某某科技公司购买涉案软件和提供服务的相关事宜,该过程中亦有某 1 科技公司其他员工参与,可以认定某某制药公司已对某某科技公司的代理商资格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某某制药公司已按照其与某某科技公司的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对价,且涉案软件系由某 1 科技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装并可以正常使用,某 1 科技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的软件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某 1 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制药公司在此阶段使用涉案软件存在过错,以及与某某科技公司、张某存在实施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因此,某某制药公司在此阶段的行为与某某科技公司、张某不构成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只认定某某制药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的行为与某某科技公司、张某构成共同侵权,对此某1 科技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某某科技公司、张某上诉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对于某某制药公司上诉主张中有关于其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前行为的意见,本院不再进行审查。”二、被告某某制药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的被诉行为,对于其使用的涉案软件存在侵权可能性已经知晓,应尽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复核并判断是否应停止使用涉案软件,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某某制药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继续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某某制药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及证据保全裁定书后,对于涉案软件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已经知晓。某某制药公司作为涉案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应当及时谨慎复核某某科技公司是否具有涉案软件授权代理商的资质,并在合理期间内及时判断是否应停止使用涉案软件。但某某制药公司在某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获得授权依据的《证明》为复印件的情况下,仅依据某某科技公司出具的单方保证,继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软件,直至 2022 年 5 月才移除其系统内的涉案软件,其行为难谓善意。因此,某某制药公司在其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未及时移除涉案软件,继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与某某科技公司、张某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故某某制药公司在此阶段的行为与某某科技公司、张某构成对某 1 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软件复制权的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制药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及证据保全裁定书后,对于其使用的涉案软件存在侵权可能性已经知晓。某某制药公司自称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对某某科技公司授权代理商的身份进行了充分审查,但其并未发现下列明显的蹊跷细节:某某科技公司此前提交的《证明》缺少原件,所证明的内容未明确指向涉案软件,也未见明确的授权范围、期限等代理授权的必要条款等。某某制药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2020 年 12 月 2 日)后,在明知涉案《证明》为复印件等情况下,依据某某科技公司此前(2020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单方保证,继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软件,直至 2022 年 5 月才移除其系统内的涉案软件。综观某某制药公司的上述行为表现,至少审视其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本案诉讼材料后的处置表现,难谓其对于采购和使用的涉案软件是否涉嫌侵害某 1 科技公司的著作权、交易相对方某某科技公司是否确为某 1 科技公司合法代理商等不存在过失。故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制药公司在其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未及时移除涉案软件,继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与某某科技公司、张某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构成对某 1 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软件复制权的共同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案例来源:《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 2034 号]
一、软件使用者从权利软件的经销商处间接购买软件时,应尽合理审查义务,实质审查代理权限凭证是否真实、所获授权的具体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是否仍在代理权期限,形式审查代理手续不能免除共同侵权责任软件代理商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两种形式。一般情形下,无权代理分为三种情形,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以及在代理权限过期后继续代理。针对上述三种情形,软件使用者从“授权”经销商处间接购买软件时,需核查相应授权手续是否真实,即有无盖章版软件授权经销合同、交易时间是否处于授权合同中注明的授权期限,所授权销售软件的具体名称和相应版本号等,并制作相应台账,留存对应核查材料,以便后续遭遇纠纷时,主张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举证。二、收到所使用软件的起诉材料后,软件使用者应尽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及时向软件经销商和软件权利人复核相关代理手续的真实性,并判断是否应停止使用涉案软件软件使用者在软件经销商处购买时已尽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并不意味着后续使用软件的过程中,不会遭遇其它权属风险。在收到所使用软件的起诉材料后,也并不能凭借先前交易时已尽一般合理注意义务,而对后续的侵权责任主张抗辩。从权利软件的经销商处间接购买软件,共同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一并承担侵权责任,以其收到本案起诉材料的时间为节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软件使用者在使用时,若收到相应诉讼材料,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提交交易时的相关存档材料,并及时向软件经销商和软件权利人复核相关代理手续的真实性,若发现授权手续不真实,应及时移除涉案软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涉案软件,并向原告书面通知所采取的措施,及时控制侵权风险。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和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证据保全、技术信息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新颖性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比对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软件源代码争议的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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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软件著作权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手机:1581001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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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陆云洁,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及日本一桥大学,先后斩获中国法律硕士学位与日本商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扎实的中日两国法学理论功底与跨法系专业视野。陆云洁深耕比较法领域,主攻中国公司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核心商事法律方向,系统研究中日两国在商事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异同,形成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从事跨境商事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务经验方面,陆云洁深度参与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合规体系搭建、人事制度完善等核心工作,熟稔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运作模式与潜在法律风险点。凭借跨法系的学术背景、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以及对商事、劳动合规领域的专业积淀,陆云洁在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务、跨境商事咨询、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法律服务时,能够从法律理论与企业实际双重维度出发,为客户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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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程文迪,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Merit 荣誉学位),宁波大学民商法法学学士,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程文迪律师兼具金融科技合规与争议解决复合实务经验,主要承办商事争议、商业秘密、软件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负责案件整体策略研判、证据组织、文书起草、庭审代理等核心工作。执业前任职于大型央企法务岗位,后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深度参与多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的专项法律服务,主导四十余家头部科技企业信息科技外包专项尽调,擅长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企业公司治理、金融借款类纠纷处理,拥有多起异地出庭实战经验,能够熟练搭建案件证据体系,实现良好案件代理效果。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工具与智能法律工具开展类案分析与案件研究,逻辑严谨,擅长处理技术与法律交叉的疑难复杂商事、知识产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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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岳旭晨,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国际仲裁方向)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 ,系统学习 Python 程序设计、MySQL 数据库、Linux 操作系统等计算机技术课程,兼具计算机技术背景与民商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功底。主要协助团队处理软件相关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软件著作权民商事争议案件,围绕软件技术秘密、代码侵权等领域开展专题法律研究,负责类案检索、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草拟、鉴定意见分析等工作。此前曾在某知名律所争议解决部,参与股权投资对赌、新能源合同、公司决议效力等多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独立撰写数十份法律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处理十余件仲裁案件程序事务,完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专题研究报告;参与国家民航局低空经济立法课题研究,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文书撰写与复杂案件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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