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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货未发涉税风险情况说明
致XX税务局:
我司在纳税申报比对时,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差异,现就差异原因、业务实质、政策依据说明如下:
本次差异形成原因为:应采购方(甲方)要求,在货物尚未发出、商品控制权/风险报酬尚未转移前,我司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方面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我司提前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因此增值税按期申报计税、缴纳销项税额,增值税申报收入按开票金额填报。
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销售货物收入确认,需要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条件。
本次开票时点,货物尚未发出,商品的风险、报酬、控制权没有转移给采购方,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当期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关于是否属于虚开发票的说明
该笔业务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双方后续会按合同约定组织发货、履约,不是无货虚开。只是应甲方要求提前开票,交易业务真实存在,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综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者收入确认规则、纳税义务判定标准不一样,形成两税收入差异属于政策允许的正常差异,不存在少缴税款、虚假申报等涉税问题。我司将后续按实际发货进度,在满足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所属期,正常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我司留存资料:购销合同、沟通记录、发货台账、仓库出库记录(后续补充)、发票复印件备查。
特此说明。
XX公司(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配套分录(货没发、提前开专票,只计提销项,不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客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后续发货、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再补做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XX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重点提醒
一定要留存证据!
合同里最好写明:甲方要求供方先行开票,后续按约定时间发货;保存微信/邮件甲方要求先开票的聊天记录。没有证据,容易被认定虚开。
不要长期挂账!
提前开票不等于可以无限期不发货,如果一直不履约、最后取消订单,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销项。
虚开核心判定:有没有真实交易意图
如果压根就不会供货、纯粹开票走账,哪怕合同写了,依然属于虚开;咱们这个场景是【有真实供货计划,只是开票前置】,才不属于虚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