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是指机器设备中嵌入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核心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基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按照如下规定方式确定嵌入软件的价格:
1、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和销售额必须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优惠。
2、硬件部分的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按照下面的顺序确定:
①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硬件成本 × (1 + 10%)。
3、倒算嵌入软件的销售额:软件售价=设备总价−硬件售价。
现实中,有的企业刚开始生产时因产品试制及成本管控不规范等因素,使得机器设备中的硬件成本过高,而导致软件价格过低(机器设备总价是固定的),嵌入软件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金额也很少,那么该怎么处理?
有的会计考虑先按全价确定硬件价格进行申报,然后再去办理软件的税收减免备案,等在今后生产成本正常之后,再去申报即征即退。觉得这样处理比较稳妥,不影响今后软件的即征即退。
但这样的处理其实非常不妥:
其一,去税务局办理软件的税收减免备案,与申报退税在时间上并不冲突,并非是办理备案后就必须马上申报退税,只是在申报退税之前一定要先备案。
其二,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硬件成本显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或者成本构成中存在大量与生产无关的费用,可能会启动纳税评估,要求解释定价的合理性。如果被认定为虚增成本,就可能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以罚款。
所以,建议按实际软、硬件价格在当期正常申报纳税,但不申请即征即退,避免因硬件成本过高引发税务局核查。
而且按真实的硬件价格申报纳税后,并不影响后期硬件成本合理后的硬件定价及申报退税。因为如前所述,硬件部分的销售价格的确定是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这里的“同期”是以“销售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生产时间”为准,最早的第一批销售的产品和后面的第二批销售产品两批不存在时间重叠,不属于“同期”,所以第一批的价格不能作为第二批的“最近同期同类”参考。
有的会计也可能考虑在第一批产品的硬件成本较高时就直接办理申请即征即退,反正不影响今后硬件成本降低时软件价格的确定,能退一些就得一些。
这样做,虽说因为没有篡改成本,也没有伪造销售价格,本身并不违法,但问题是:由于硬件价格高软件价格低,退税的金额会很小,实际所得的收益与可能付出的风险会严重不对等!
1、会触发“硬件成本合理性”审查:
如果不申请退税,硬件的成本高只是一个商业数据,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特别关注。但如果申请了退税,性质就不一样了,因为凡是涉及“国库退钱”的业务,审核级别、风险预警、稽查概率都会呈指数级上升。如此,高成本就会成为被放大镜审视的对象,并启动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带来的后果包括:
① 要求提供详细的成本构成证明(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
② 如果发现成本中包含有不合理的费用(如招待费、行政开支、或者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增成本,而追缴企业所得税(成本高了,利润就低了,所得税就少了),并处以罚款;
③ 即使最终证明成本真实,也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应对检查。
2、会影响后续低成本批次的退税信誉:
申请第一批退税时,留下了“硬件高成本”的申报记录,等到第二批申请退税时,税务系统会发现“同一家公司,同一款产品,硬件成本降幅巨大”,而自动触发风险预警。由此税务局会要求解释成本大幅下降的原因,如果解释不充分,则会被怀疑第一批虚增了成本(少缴所得税),第二批虚减了成本(骗取更多软件退税)。最终可能导致第二批的退税被暂缓、甚至拒绝。
所以,建议高成本批次的机器设备主动放弃退税,这样就可以避免第一批次的“成本畸高”的审查,也避免第一批与第二批成本差异过大的预警,而为后续持续享受退税政策铺平道路。
关于退税,记住这两句话:
不申请退税,你是“送钱”的,税务局欢迎,只要票货一致,一般不细查。
申请退税,你是“要钱”的,税务局紧张,就必须把你的硬件成本、软件价值查个底朝天,以确保每一分退出去的钱都准确无误。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