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5月,DeepSeek事件凸显行业人才流动现状:其V4模型技术报告致谢的近300名研发人员中已有10人离职至字节跳动、腾讯、小米等头部科技企业,为此DeepSeek启动最高500亿元的首轮外部融资,核心目的之一便是为员工持有的期权确立可参照的市场定价,以遏制竞争对手的持续性挖角。2025年至2026年间,人社部《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相继出台,为AI行业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构建了全新的法律规则框架。
本文系统梳理了大型企业运用股权激励定价锚定、竞业限制攻防适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等工具吸引与绑定人才的主要模式,并结合寒武纪42.87亿股权激励案、苏州中院恶意挖角案、杭州法院AI企业典型案例等裁判规则,为中小企业提出了差异化的合规应对建议。

「问题的提出」
2026年4月,DeepSeek发布V4模型技术报告,致谢名单列明近300名研发人员。经与公开信息比对,其中10人已从DeepSeek离职,去向集中于字节跳动、腾讯、小米等大型科技企业。同年5月,多家媒体报道DeepSeek启动首轮外部融资,募资规模最高500亿元人民币。据《金融时报》引述知情人士报道,此轮融资的核心目的之一,在于为员工持有的期权确立可参照的市场定价,以遏制竞争对手的持续性挖角。
上述事实折射出当前人工智能行业人才竞争的三个特征。
一是人才流动频率高。AI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在职时长约2.02年,低于新经济行业整体水平(2.91年),62.99%的AI人才计划在一年内跳槽。
二是竞争手段从单纯的薪酬竞价,扩展至股权激励定价、竞业限制执行、商业秘密保护等多层次法律工具的组合运用。
三是从大型企业到初创公司,均面临在人才吸引与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制度需求。
近一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施行)。三份规范性文件在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股权激励的争议处理、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等方面均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对企业的合规实践具有直接影响。
本文以当前AI行业人才竞争态势为背景,梳理大型企业运用法律工具吸引和绑定人才的主要模式,分析相关裁判规则,并提出中小企业的合规应对建议。

「大型企业人才竞争的主要法律工具」
(一)股权激励的估值锚定与兑现机制
1. 以外部融资确立期权公允价值
DeepSeek自2023年成立至2026年4月,未接受任何外部股权融资,员工持有的期权长期缺乏独立第三方定价参照。《金融时报》引述知情人士称,"股票期权通常是AI研究人员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时候占大头",而公司"现金薪酬具有竞争力,但缺少清晰估值,让公司在人才争夺中处于劣势"。
2026年4月下旬,DeepSeek完成注册资本增资,创始人梁文锋的直接持股比例由1%上升至34%,最终受益股份比例达到84.29%,表决权比例为100%。随后启动的首轮融资以约3亿美元对应约3%的股权比例进行交易,确立了约100亿美元的投前估值参照。该操作在法律上的核心意义在于:第三方投资者以现金对价确认的股权价值,为员工期权的公允价值认定提供了具有市场参照意义的定价依据,其证明力优于公司单方面确定的内部估值。
2. 内部回购制造流动性预期
2025年第四季度,字节跳动在内部试点"豆包长期激励计划",以虚拟股形式向豆包及大模型业务相关人员授予激励权益,授予价格为10美元/股。2026年4月,公司启动了该等虚拟股的首次回购,回购价格为13.08美元/股,较授予价上浮约30%。
从法律结构分析,"豆包股"现阶段系虚拟股安排,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其兑价机制通过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实现,不涉及股权登记变更。与传统的"四年归属、IPO后变现"模式相比,该安排的实质是以公司内部回购替代公开市场交易,提前实现激励权益的流动性,从而缩短了激励兑现周期。
3. 独立于职级体系的特别激励
2026年2月,蚂蚁集团宣布推出"AI Credit"特别激励方案,对AI领域具有开创性贡献的团队提供独立于职级晋升体系之外的额外激励。该方案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将技术贡献的计价与行政管理职级脱钩,回应了AI研究人员"不通过管理晋升通道也能获得超额回报"的诉求,降低了因职业发展路径单一导致的人才流失风险。
4. Meta的高风险期权模式
2026年,Meta公司首次向核心高管授予行权价需较当前股价翻六倍方可解锁的期权。该安排将行权条件与技术突破或业绩增长的极端情景挂钩,实质上是将激励实现的不确定性大幅提高,以匹配顶尖人才的风险偏好和超额回报预期。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攻防适用
1.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审查趋于精细化
2025年9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经济补偿标准、协议条款设计等作出系统性规范。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同时主张返还经济补偿和支付违约金。
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确立了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先定性后定量"审查路径:首先审查劳动者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或负有保密义务——未接触者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其次审查限制范围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超出部分部分无效,而非整个协议无效。这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不再"推定有效",用人单位对协议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举证和设计义务。
2. 恶意挖角行为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年4月,苏州中院就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查明,追某公司通过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系统性招募科某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20余人。法院认定,追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同期,宁德中院在另一起案件中认定,某科技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工资多层转支付、虚假姓名入职等隐蔽方式挖角宁德某公司技术骨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70万元。
上述判决确立了两项裁判规则:其一,通过第三方代持、代付、代缴等隐蔽手段规避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使挖角行为免责,反而可作为认定"恶意"的佐证;其二,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与竞业限制违约金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救济,可以并行主张。
3. 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刑事制裁互不排斥
杭州中院2026年4月发布的AI企业典型案例中,有一则案例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案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民事违约责任与刑事制裁相互独立、互为补充——若企业未从刑事退赔中获得足额补偿,仍可追索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
4. 竞争关系的实质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190号指导案例(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审查劳动者新旧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应仅以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为依据,还应当从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综合判断。
该规则在AI行业具有特别的意义。AI人才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如Transformer架构、强化学习算法等),若仅以经营范围的重合认定竞争关系,可能导致竞业限制范围过度扩张。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发布后,杭州中院在典型案例六中进一步适用了该审查标准,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经营范围为判断依据"。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规体系
2026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后,对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制度的系统性完善。对AI企业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标准进一步细化。新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基础上,细化了权利人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AI企业需要证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其技术信息的价值、可接触范围相适应——仅凭入职时一份泛泛的保密协议,可能不足以满足新规下的"合理保密措施"要求。
第二,行政查处与民事救济的衔接。新规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行政调查和处罚权限。企业可通过行政投诉获得较为迅速的停止使用禁令,再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形成"行政禁令+民事赔偿"的双通道维权路径。
第三,员工离职场景的细化规定。新规对离职员工带走技术资料、在新雇主处不当使用前雇主技术信息等常见侵权场景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则设计,降低了企业在追责过程中的事实认定难度。

「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一)寒武纪股权激励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军于2017年加入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CTO,近20年芯片架构研发经验。其以5.26万元出资间接持有公司2.58%股份,并获授10万股限制性股票(行权价65元/股)。2020年7月,寒武纪登陆科创板。2022年3月,梁军从寒武纪离职。按照公司《持股计划》的约定,其原始股以"实缴成本+年息5%"被回购(不足6万元),已获授但未归属的8.4万股作废。梁军因此放弃的预期股权利益约为7.65亿元。
争议过程
2023年,寒武纪起诉梁军要求配合股权回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梁军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否认相关协议条款,均被驳回。仲裁认定梁军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已了解并同意相关条件"。2025年11月,梁军以劳动争议为由另行起诉,主张其系因"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而被迫离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按离职后公司股价最高点372元/股,乘以11,523,184股计算)。截至本文成稿时,该案尚未判决。
法律分析
(1)离职定性系本案核心争议。若认定为主动离职,则《持股计划》约定的回购条款生效;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意义上的被迫离职,则回购条款的适用条件可能不成就。司法实践对"被迫离职"的认定标准较高,劳动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梁军主张其"IT权限被关闭、团队改向CEO汇报",但该等事实能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意义上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存在重大争议。
(2)协议合意效力的审查。仲裁已查明,梁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即已了解并同意相关退出条件。在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3)损失计算的法律逻辑。梁军主张的42.87亿元以离职后股价最高点计算,但股价的后续上涨与其贡献之间已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劳动争议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以事后最高价计算的索赔数额,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充分依据。有评论指出,该索赔额"几乎是'用5.26万元出资去博取42.87亿元的收益'",存在显失公平之虞。
参考价值
本案对中小企业的核心启示在于: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必须在授予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事后争议的空间极为有限。在制定激励方案时即应明确约定离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区分主动离职、过错离职、非过错离职等不同情形,分别设定回购价格及归属条件,避免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条款。
(二)苏州中院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双方曾因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此后,追某公司仍通过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20余名离职员工。
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认定,追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科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裁判规则
(1)签署关于人才聘用的和解协议后仍持续雇佣对方员工的,可作为认定"恶意"的依据。
(2)通过第三方壳公司、代发薪等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不能免责,反而构成认定"恶意"的佐证。
(3)用人单位在招聘竞争对手离职员工时,负有审查其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合理注意义务。
同期,宁德中院在另一起案件中认定,某科技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工资多层转支付、虚假姓名入职等隐蔽方式挖角宁德某公司技术骨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70万元。
(三)杭州法院AI企业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8日,杭州中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保障权益、规范发展"的司法理念。以下为其中四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赵某与某机器人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赵某离职后成立与老东家经营同类业务的科技公司,并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处刑事处罚。用人单位诉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定,生效刑事判决依据的事实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刑事责任不妨碍民事违约责任的追究。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
裁判规则: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民事违约责任的追究;补偿金返还与违约金支付可并行主张。
案例二: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与钱某劳动争议案
钱某求职时自称本科学历并提供伪造证书,实际为大专学历。法院认定,该虚假信息"对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招录钱某的意愿确能产生影响",支持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
裁判规则:劳动者伪造学历、资质等关键信息的,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案例三:孙某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孙某任算法工程师。管理人员在微信群中明确要求"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并对加班员工通报嘉奖。公司以未经加班审批为由抗辩。法院依据微信记录、例会纪要等认定公司实际安排了延长工作时间,支持加班费请求。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虽设有加班审批制度,但管理人员在工作群中以指令形式安排加班并通报嘉奖的,不得以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法院明确提出,"技术研发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
案例四:竞争关系认定案
裁判规则: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经营范围为判断依据,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综合判断。该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90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一致。

「中小企业的合规应对建议」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规模、品牌溢价、法务团队配置等方面处于劣势。但现行法律工具箱中的制度安排,在适用上并不因企业规模而区别对待。以下从四个维度提出合规建议。
(一)股权激励:以第三方估值确立定价锚点
DeepSeek的教训表明,在缺乏外部融资定价参照的情况下,员工期权的激励效果将大打折扣。中小企业在尚未融资的阶段,可采取以下替代措施:
1. 定期第三方估值。即使尚不需要外部融资,也建议聘请独立评估机构每年出具股权公允价值评估报告。该报告不仅是员工激励的定价依据,也是未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证明估值公允性的关键证据。
2. 设置小额回购机制。每年从利润中提取固定比例(如5%),以第三方估值为基础回购少量员工期权。回购的实质意义不在于金额大小,而在于为期权创造"可兑现"的事实,使"纸面财富"具有真实的流动性参照。
3. 里程碑加速归属。将传统的四年匀速归属调整为与业务里程碑(模型性能指标、产品上线节点、客户签约等)挂钩的加速归属模式。此设计不仅更贴合AI行业的研发节奏,也可在劳动争议中提供客观可验证的归属条件认定依据。
(二)竞业限制:从"广覆盖"转向"精准适用"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和人社部《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核心导向是:竞业限制应当是"商业秘密的防火墙",而非"人才流动的绊脚石"。泛化适用不仅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也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补偿成本。具体建议如下:
1. 分层分类签署。核心算法研发人员签署定向竞业协议(列明5家以内直接竞争对手,限制范围与本人接触的技术秘密具体关联),普通技术人员签署行为限制协议(禁止从事相同技术路线但不禁止行业就业),非技术岗位不签竞业限制。
2. 补偿金与违约金合理匹配。《指引》建议违约金一般不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中小企业可采取"较高补偿金+较高违约金"的策略针对2至3名不可替代的核心人员,将资源集中在真正需要保护的关键岗位上。
3. 关注不正当竞争救济路径。即便自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可执行性存在瑕疵,若竞争对手采取系统性、隐蔽性手段挖角,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损害赔偿。苏州中院和宁德中院的前述判决,为中小企业对抗有组织的挖角提供了独立于劳动法的维权路径。
(三)商业秘密保护:新规实施前的合规准备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施行。建议在施行前完成以下三项基础合规工作:
1. 技术信息分级分类。将AI模型相关的训练数据、参数配置、优化方法、prompt工程等技术信息按密级分类,以书面形式明确标识。
2. 访问权限留痕。代码仓库、训练日志、数据集访问均设置权限管理并留存操作日志。该等记录是证明保密措施合理性和侵权接触事实的基础证据。
3. 离职面谈书面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除签署标准的离职承诺书外,应制作并签署"知悉商业秘密清单",由员工本人逐一确认签字。该清单在未来争议中可有效缩小"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证明范围。
(四)差异化竞争:以合同条款实现灵活安排
大型企业的法务部门因风险控制导向,在劳动合同中通常采用标准化条款,难以针对个别人才作出灵活安排。中小企业可在此维度上获得差异化优势。该等条款的法律基础在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允许在法定必备条款之外约定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1. 自由研究时间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研究人员每周享有固定比例的自由探索时间,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前沿研究。
2. 学术发表支持承诺。书面承诺经脱敏审查后支持员工在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并提供论文发表相关的差旅预算。该承诺可触及AI研究人员的核心职业诉求,而这一诉求在强调商业保密的大厂环境中往往受到抑制。
3. 附条件的竞业限制解除承诺。创始团队可单方面承诺:在公司无正当理由裁员或拖欠薪酬等特定条件下,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该"反向承诺"虽附加了公司一方的义务,但能在招聘环节显著增强求职者的安全感和信任度。

「结语」
AI行业的人才竞争,从薪酬竞价开始,已扩展至股权激励设计、竞业限制执行、商业秘密保护等多层次法律工具的综合运用。2025年至2026年间,人社部《竞业限制合规指引》、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三份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为这一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框架。
对企业而言,核心启示有三。
其一,股权激励的价值不仅取决于授予数量,更取决于兑现机制的确定性——没有定价锚点的期权,在人才争夺中近似于不存在。
其二,竞业限制的可执行性不再取决于协议文本的覆盖面有多宽,而取决于其精准度有多高——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技术秘密相匹配的合理限制,才是司法支持的范围。
其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新规之下,形式化的保密协议难以满足保护条件,企业须在制度、留痕和执行层面做到可验证的"合理"。
寒武纪42.87亿股权激励案提醒所有企业:退出机制必须在授予时约定清楚,事后争议的空间极为有限。与其在诉讼中主张天价赔偿,不如在合同中写清退出价格。苏州中院与宁德中院的恶意挖角案则表明,竞争法正在成为对抗有组织挖角的独立救济渠道——不依赖于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即可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金劣势不可改变,但合同条款的灵活性和制度设计的精准度,是可以自主把握的变量。
「主要参考文献」
1. 杭州中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6年4月28日发布;载北大法宝劳动法力知识库。
2. Financial Times, "DeepSeek seeks first outside funding", April 2026;新浪财经转载,2026年4月24日。
3. 虎嗅,"DeepSeek以100亿美元估值融资3%股权,核心目的为员工期权定价",2026年4月20日。
4. 界面新闻,"字节跳动启动'豆包股'首次回购,回购价比授予价上浮约30%",2026年4月16日。
5. IT之家,"蚂蚁CEO韩歆毅发布内部信:推出'AI Credit'特别激励方案",2026年2月2日。
6. 第一财经,"DeepSeek注册资本增加500万,梁文锋总持股超84%",2026年4月28日。
7. 光明网,"'挖'走对手公司20余人还帮助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恶意'挖角'!",2026年4月24日。
8. 王丽波,"寒武纪42.87亿股权激励案始末",东方律师网ESG专业委员会,2025年12月15日。
9.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施行。
11. 人社部办公厅,《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
1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施行。
13. 德恒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解读",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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