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常有人问怎么打借条,本文分享借条范本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供普法学习参考:
借 条
借款人款人____________性别:___出借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今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实填写合法用途:如个人资金周转、房屋装修、医疗开销、生意周转等,禁止填写赌博、放贷等违法用途),自愿向出借人借取资金。
1、借款金额:
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大小写必须一致)
2、资金交付方式(二选一勾选):
□ 银行转账 开户行:________ 卡号:________
□ 微信/支付宝转账
□ 现金当面结清(大额借款优先转账,保留凭证)
3、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 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共计____月/天。
4、利息约定:
双方约定本次借款年利率为______%(2026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年化12%以内,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 无利息,到期仅归还本金。
借款利息随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清。
5、还款方式:借款到期当日,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约定利息,不得拖延。
6、逾期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足额还清欠款,视为全面违约。自愿按照年化12%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全部合理维权费用。
7、送达地址确认:
本借条双方填写的常住住址、电话、微信均为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后续法院传票、催收文书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若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后果自行承担。
8、其他约定:
①本借款为借款人个人真实自愿借贷,无胁迫、欺诈、诱导情形;
②若发生借贷纠纷,双方一致同意交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
③本借条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亲笔签字):__________
借款人(右手食指按手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点提醒:
1、姓名、身份证号必须和身份证完全一致,不许写昵称、简称
2、金额一定要大小写双写,杜绝篡改漏洞
3、大额借款务必走转账,备注:借款,保留转账截图
4、自然人之间没写利息=默认无息,口头利息无效
5、签字必须手写+按手印,只签字不按手印效力偏弱
6、诉讼时效:到期后3年内务必主张还款,过期丧失胜诉权
配套收条(还钱必用)
收 条
今收到__________(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此前双方所有借贷账目全部结清,无任何剩余欠款、无任何经济纠纷,双方再无纠葛。收款人签字:__________
注:范本仅供参考
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此司法解释中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为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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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务之家、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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