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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种作业目录》修订说明与新旧对比!明确了哪些内容持证上岗学习?

新版《特种作业目录》修订说明与新旧对比!明确了哪些内容持证上岗学习?
去年12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令19号公布了新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将于2026年6月1日实施生效,文中并未同步更新新版的《特种作业目录》,直至《规定》生效前一个星期,应急部、住建部、矿山安监局终于对《特种作业目录》予以公布。
《特种作业目录》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同步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时生效。《目录》我贴在文末,有需要的同行自取。

新版《特种作业目录》(2026年版)明确了以下关键问题内容:

1.证书覆盖与互认

· 高压电工证覆盖低压作业:持有有效“高压电工作业”证书的人员,可直接从事低压电工作业,无需单独考取低压电工证。

· 本职作业免高处证:持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涉及高处作业,无需额外考取“高处作业”证书。

· 跨部门证书互通互认:应急管理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部分证书实现互通互认,如登高架设作业证书可免培训直接考取建筑架子工证书,有限空间监护作业证书可免培训直接考取建筑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工证书。

2.作业范围与边界

· 高处作业排除固定平台作业:高处作业定义中明确排除在附属于设备设施且有标准护栏的固定登高用具和固定平台中作业,此类作业无需高处作业证。

·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排除全自动设备操作: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明确不含全自动焊接与热切割设备的安装、研发、编程、调试、操作、维护保养作业,操作此类设备无需特种作业证。

· 涉氨制冷作业精准限定:仅保留涉氨制冷设备运行、维修操作作业,适用于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设备,非氨制冷场景不再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3.新增与调整作业项目

· 新增有限空间监护作业:明确有限空间监护作业适用于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乳制品制造等13类轻工纺织食品企业,针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护。

· 新增矿山与海洋石油作业项目:煤矿安全作业新增防冲作业、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调度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新增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调度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新增海洋石油司钻作业、电气作业、吊装作业、司索指挥作业。

· 新增危险化学品工艺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新增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电石生产工艺作业、偶氮化工艺作业。

4.旧证换发规则

· 防爆电气作业证书换发为低压电工作业证书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证书换发为涉氨制冷设备运行、维修操作作业证书司钻作业证书换发为陆上石油钻井司钻作业或陆上石油井下作业司钻作业证书,有效期不变。以上内容体现了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在证书互认、作业范围界定、新增高风险作业管控及旧证换发等方面的明确规范,旨在优化特种作业管理,减少重复取证,强化安全监管。

-2- 一分为二

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将原目录划分为“应急管理类”和“建筑施工类”,这一变化具有以下特点:

1.分类更清晰,权责更明确  

· 应急管理类:涵盖工业生产、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高风险领域的特种作业,共11个作业类别、62个操作项目,聚焦于通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

· 建筑施工类:专门针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特种作业,共10个作业类别、19个操作项目,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焊工等,明确建筑施工场景下的特种作业边界。

2.证书互通互认,减少重复取证  

· 应急管理类与建筑施工类中的部分证书实现互通互认,如取得“登高架设作业”证书可免培训直接考核“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证书,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书可免培训直接考核“登高设备操作工”证书,电工、焊工证书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无需再考取高处作业证书。

3.覆盖范围更全面,新增高风险作业项目  

· 新增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煤矿防冲作业、海洋石油相关作业等高风险项目,填补了行业监管空白,确保对新兴风险领域的覆盖。

4.分批次实施,平稳过渡  

· 部分新增操作项目设置过渡期,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焊工等自2027年6月1日起实施考核,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自2028年6月1日起实施考核,为企业提供充足准备时间。这一变化旨在通过分类管理、证书互认和范围扩展,提升特种作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降低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规成本,同时强化对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监管。

新版《目录》最主要的变化是在原目录基础上划分成了“应急管理类”、“建筑施工类”。其中:
  • “应急管理类”分为11个小类别,62个操作项目,其旧版为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之附件;
  • “建筑施工类”分为10个小类别,19个操作项目,其旧版为住建部2008年印发的《建质[2008]75号》令《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这两个类别里面是有重叠的。
-3- 有些问题变得清晰了

随着新版《目录》和《考核管理规定》的发布,一些之前比较模棱两可的:
焊工、电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时需要登高,不用拿登高作业证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能够当作登高作业证书用,而是在从事电工、焊工作业的时候需要登高的话,不需要重复取登高作业证。
此外,以前有类似争论,高压低压各论各的属于资源浪费,新《目录》出来之后,这个问题也得到了明确,高压电工可以操作低压,反向不行
建筑施工汽车起重机操作,明确需要持证
我先简单说一下背景。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版《特种设备目录》已经将汽车起重机(汽车吊)移出特种设备目录之外,目前流动式起重机含轮胎式起重机和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吊、履带吊),从特种设备操作层面,不需要持证。
旧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几乎所有在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汽车吊司机都持有该证书,所以,“汽车吊”在建筑施工作业领域,属于“特种作业”,应当持证?
也不是很清晰。根据住建部同年发布的2008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在这份管理规定中提到的“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如果将这个定义延展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规定》中,汽车吊又不需要取证。当然2008年的时候汽车吊尚未移出特种设备范围,那么2014年新版规定发布后,如何执行,这就迷茫了。

根据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应急〔2026〕45号)建筑施工领域汽车起重机操作需持证的相关内容如下:

1.证书名称

需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汽车起重机)”证书,由住建部门颁发。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从事汽车起重机的操作,包括日常检查、调整、吊具准备、吊装作业等。

3.实施时间

自202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4.取证要求  

· 需通过住建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无免培训或免考通道。  

· 不与其他证书互认,即使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司机Q2证”,在建筑施工领域仍需考取住建部门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证书。需注意,非建筑施工领域(如厂内吊装、港口装卸等)的汽车吊司机,目前不在该目录范围内,但需关注属地监管要求。

这个问题,新《目录》做了明确。汽车吊,在建筑施工领域,属于特种作业,该拿证。
建筑施工操作叉车、铲车,明确需要持证
这个问题跟上一个问题类似,但又不一样。
叉车是典型的特种设备,需要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方可操作,但是,在工地上的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不作为特种设备来管理。
但是,在实际作业中,来自于各方的要求均要施工团队将工地上的叉车作为特种设备管理,虽然不是多麻烦的事情,但又觉得规定与实操脱节了。这个问题,同样新《目录》做了明确,叉车在建筑施工领域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操作叉车属于特种作业,该拿特种作业证(2027年6月1日起开考)。
比较有意思的是“叉车”在日常作业中常常被称为“铲车”(至少在上海是这样),而其实叉车和铲车是两样的,铲车学名“装载机”,是下图中这么个设备。旧标准中装载机未明确是否需要持证(不纳入起重设备),也有相当一部分建筑工地的装载机司机是不持证的,而新《目录》明确了这一点,在建筑工地,叉车操作、铲车操作,都是特种作业。

根据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应急〔2026〕45号)建筑施工操作叉车、铲车(装载机)的持证要求及相关内容如下:

1.持证要求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从事叉车、装载机操作的人员,需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叉车、装载机)特种作业操作证。

2.作业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和检修叉车、装载机,操作叉车、装载机对物品、物料、机械设备等进行装卸、搬运作业。

3.实施时间

该持证要求自2027年6月1日起实施考核。需注意,若叉车、装载机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如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三区”内使用),还需同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在建筑施工工地等非“三区”场景,仅需建筑施工类特种作业操作证即可。

操作全自动焊接与热切割设备,不算特种作业,不需要持证。
之前可以说是把操作全自动焊接与热切割设备算作特种作业的,也有过相关的处罚案例,网友在应急管理部的留言栏中有咨询过这个问题,在2021年应急管理部的回复中提到了操作自动化焊接或者切割设备属于特种作业。
新版《目录》将这部分内容移除了,明确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不含全自动焊接设备和热切割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等。
电工、焊工证书互通互认政策
这条我要着重拎出来说一下,文中“互通互认”并不是指拿过去就能用,而是需要根据人社部2026年1号令,考取不同证书时有一些培训可以免去,具体参考人社厅发〔202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根据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应急〔2026〕45号)及相关说明电工、焊工证书互通互认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高压电工证覆盖低压作业

持有有效“高压电工作业”证书的人员,可直接从事低压电工作业,无需另行考取低压电工证。但低压电工证不能从事高压作业。

2.电工、焊工本职高处作业免考高处作业证

持有有效“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如电气设备检修、焊接安装等),可不再另行考取“高处作业”证书。但若专门从事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等非电焊本业工作,仍需考取高处作业证。

3.跨部门证书互通互认

电工、焊工证书按照人社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应急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要求执行互通互认。  

· 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工、焊工证书,申领住建部门对应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时,若具备住建部门规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 持有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电工、焊工证书,申领应急管理部门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时,若具备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需注意,证书互通互认不等于免考,持证人员仍需通过对应考试才能取得另一类证书。

-4- 仍感觉不太清晰的问题

使用曲臂车、剪刀式升降车等设备,是否算高处作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曲臂车、剪刀式升降车等设备是否算高处作业,需结合具体高度和作业场景判断:

1.按GB 3608-2025《高处作业分级》标准(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若作业位置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且存在坠落可能,无论是否使用设备,均属于高处作业。使用曲臂车、剪刀式升降车时,若平台升至2米及以上高度,即符合高处作业定义。

2.按现行《特种作业目录》规定(2026年5月1日前)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若使用曲臂车、剪刀式升降车是临时性、偶尔性的作业,且作业高度在2米及以上,虽可能无需持证,但仍需办理作业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总结:  

· 若作业高度≥2米,使用曲臂车、剪刀式升降车通常算高处作业,需办理高处作业票,并根据作业频率和性质判断是否需要持证。 

· 若作业高度<2米,一般不认定为高处作业,但仍需确保作业安全。建议作业前根据具体高度和作业场景,结合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审批程序。

按照旧规范,在曲臂车、剪刀式升降车等设备中作业,应该算是典型的 “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 肯定属于特种作业范围,新《目录》中对这一条做了解释:不含在附属于设备设施且有标准护栏的固定登高用具和固定平台中作业。
关于“固定登高用具”和“固定平台”,是否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范围,曲臂车、剪刀升降车是否属于这个范围,还希望有更进一步的解读。
-5- 目录原文

本次特种作业目录的变化还有很多,目前来不及事无巨细的拆解,此处将原文附上,有需要的同行可以自取。
特种作业目录2026.pdf
本期学习:桂林市星宸职业培训学校
本期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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