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团购的商家会遇到一个普遍的问题,在美团、携程、微信、抖音等购物平台发布的团购、优惠券,会被市场监管以划线价没有7日内对应成交记录为由依照《价格法》价格欺诈条款罚款。
但细心的商家会发现,这些平台购物商品页清清楚楚写了“划线价格为参考价/门市价/建议公示价,非实际成交价格,不代表该产品在本平台或其他渠道有真实交易记录”,市场监管仍然以没有交易记录为由处罚合适吗?

一、7日交易数据不是万能执法依据
一边是几乎所有主流团购平台都在用上面的标准价格说明,一边是市场监管仍然以无7日成交数据数据=价格欺诈一刀切执法。
很多基层监管人员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当做价格欺诈的核心依据,原文是: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
这条法律被很多执法人员人忽略了两个关键前提:7日标准,只适用于未标明详细信息的划线价+被比较的划线价:
如果商家什么价格信息也不写,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答案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换句话说,商家已经明确告诉消费者“这个划线价不是我之前卖过的价格”,市场监管就不该再拿“你之前没卖过这个价”来处罚,而只能以计算基准无依据来认定。此时监管再以“无7日交易记录”为由处罚,就属于典型法律适用错误。
二、平台价格说明到底能不能挡刀?
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地方。很多监管人员认为,平台底部的通用价格说明不算数,属于不当格式条款;还有人认为必须在每个商品旁显著标注才算;还有人认为价格说明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这个观点固然有道理,法律要求的"显著标注",确实不是指藏在平台服务协议最底下翻几个屏才能看到。如果商家只靠平台的通用价格说明,确实容易让消费者误认。
但商家避免违法的行为≠逃避法律监管的行为,行政执法不能欲加之罪,况且这个价格说明是整个平台的标注行为,并且该价格说明在每个消费者注册、登录软件时,已经通过“APP使用协议”告知,如果商家在商品详情页写了该说明,那这个公示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三、价格欺诈不能只看有没有数据!
很多人忽略了价格欺诈最核心构成要件:必须有主观诱骗的故意,并且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
法律一定要从头至尾的读,《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如果商家仅有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没有诱骗的故意,如已经明确公示了划线价的真实含义,那就从法律上直接否定了“诱骗故意”。如果直接上来就罚款,违背了“过罚相当”基本原则。
四、商家避坑与合规指南
虽然从法律逻辑上看,公示了价格信息不该被一刀切处罚,但考虑到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商家还是要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别用模糊表述,尽量写清参考价、门市价、厂商建议零售价XXX元等;
标注位置显眼,字体大小不要太小;
留好厂家出具的建议零售价文件、商品吊牌照片、官网价格截图等。
价格监管的目的,是打击故意虚构原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不是给合法经营的商家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当商家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告诉了消费者划线价的真实含义,监管就不该再机械地套用"无7日交易记录=价格欺诈"的公式。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