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AI犯错,谁来赔钱?《示范法》第6章(第96-110条)给出了清晰的答案:研发者看“过错”,提供者看“推定”,使用者看“行为”。
核心结论:责任条款写清楚,事故时才不慌。帮客户把“安全港”条件写进合同,是律师最有价值的合规服务。

《人工智能示范法4.0(2026)》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孵化专项资助项目组在广泛调研、国际比较和产业交流基础上形成的学术性立法参考文献,旨在为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立法提供制度思路、规范模型和对话基础。示范法不代表任何国家机关的正式立场,具有开放性、迭代性和理想性。其所设计的主管机关设置、负面清单、人工智能特区等制度,是探索性理论设想,供立法者与学术界讨论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U1MjEyOQ==&mid=2649869318&idx=1&sn=75e9cbc6d7a07a34f41174739c08b9dc&chksm=866220e0eb42b14b88b26e277df2381c530cb8ea0419e45e10ef5e905bc275fd2c39605d7264&scene=27)
一、三元归责体系(第100条):责任分配一览
《示范法》第100条建立了AI领域的责任分配框架,三个主体的归责方式各不相同:
主体 | 归责原则 | 典型情景 | 案例印证 |
研发者 | 过错责任 | 训练数据侵权、明知缺陷未修复 | 案例“AI模型结构参数保护 抖某诉亿某漫画特效”(复制他人模型参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
提供者 | 过错推定 | 接到侵权通知未处理、未履行标识义务 | 案例“AI模型结构参数保护 抖某诉亿某漫画特效”(AI陪伴者平台):未证明尽到合理注意,承担连带责任 |
使用者 | 过错责任 | 未核验直接发布、未经授权商用 | 案例“GenAI内容传播者义务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未核验AI内容致企业名誉受损):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
备注:
1.AI陪伴者人格侵权何某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终777号。
2.AI模型结构参数保护 抖某诉亿某漫画特效北京朝阳区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北京知产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
3.GenAI内容传播者义务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粤0192民初23599号。
律师解读:最值得关注的是提供者的“过错推定”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用户因使用AI产品受到损害,法律首先推定提供者有过错,除非提供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责任在你,不在原告。
二、GenAI提供者“安全港”(第102条):如何从“推定过错”变为“不赔”?
这是《示范法》对AI平台最关键的“避风港”条款。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提供者可以主张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序号 | 要件 | 具体执行标准 |
1 | 建立保护规则+有效投诉机制 | 设置专用投诉邮箱(如copyright@yourcompany.com),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筛 |
2 | 用户协议提示 | 明确提示“禁止利用本服务侵犯他人权益” |
3 | 通知-删除机制 | 接到有效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隐藏、删除、限制用户) |
4 | 依法标识生成内容 | 履行第74条标识义务(显式+隐式标识) |
案例印证:如果案例奥特曼LoRA(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杭州中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的运营方能够证明自己已履行上述四项义务,则可以主张安全港抗辩,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仍须停止侵权)。
律师实战建议:在采购GenAI引擎的《数据处理协议》(DPA)中,建议加入如下条款:
“供方声明已建立第102条所述投诉受理与处置机制,对收到的有效侵权通知将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隐藏争议内容并启动复核。供方承诺其生成服务具备依法要求的标识功能。若因供方未履行上述四项要件导致买方被诉侵权且败诉,供方应承担抗辩与赔偿(Defense&Indemnify)义务。”
三、开源AI减免责(第104条):免费开源不等于“免责”
“免费开源提供组件,并清晰说明功能及安全风险的,对第三方独立使用该组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这条是有条件的“护身符”,企业需要注意三个关键点:
1.必须免费开源:如果您的开源模型收取许可费或商业授权费,不适用本条的减免责。
2.必须说明风险:在模型发布页面(如GitHubREADME)中,必须明示“已知的限制和安全注意事项”。建议单列一个“KNOWNLIMITATIONSANDSAFETYCONSIDERATIONS”段落。
3.不豁免数据侵权:本条仅针对“模型自身缺陷致第三方损害”的情形,训练数据本身的侵权问题(如使用了未授权的作品)仍按著作权法处理,开源不是侵权豁免的理由。
四、司法创新规则提炼
规则XV(安全港四要件是提供者免责的前提):履行标识、投诉机制、用户协议提示、通知删除四项义务,是提供者主张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未履行则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
规则XVI(三元归责须通过合同条款细化):研发者保证训练数据合法来源、提供者承诺安全港合规操作、使用者保证输入合法——这份“责任链”应写入《AI产品责任分配协议》或《数据处理协议》。
五、给您的法律建议与SOP
作为您的AI律师,我建议立即为客户部署以下合规动作:
面向所有GenAI运营平台:
·□建立投诉机制:设置专用邮箱,制定“2小时初筛+3个工作日认定”的流程标准。
·□完善用户协议:新增条款——“禁止利用本服务侵犯他人权益。违反者,我们将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
·□固化标识方案:截图存档显式标识+隐式is_ai_generated元数据的实现方案。
面向有开源AI产品的企业:
□在发布页面(README)中,单独增加“KNOWNLIMITATIONS”段落,说明已知的安全风险。
合同层面:
□在采购GenAI引擎的DPA中,加入“供方承诺符合安全港四要件”及“违约赔偿”条款。

六、结语:责任条款,是律师最有价值的交付物
·平台尽安全港义务→不赔
·平台未尽→连带赔偿
·使用者乱用→自担全部责任
·研发者剽窃模型→反不正当竞争责任
帮客户把这层责任分配写进合同,比对着一百个法条做风险提示更具实战价值。下一讲(第七讲),我们将解读附则与附件的过渡期安排。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