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600536)发布公告,称其母公司因部分销售业务违反招投标规定,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47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金额本身不大,但禁采一年对一家以政府客户为主营业务的软件企业而言,影响是直接且持续的。公司公告披露,2025年母公司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业务收入约占整体营业收入的11%。这意味着未来一年内,该部分业务渠道将完全关闭。
更值得关注的,是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这一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国企招投标及各类资质审查中,不良行为记录通常伴随企业多年,直接影响后续投标资格、供应商评级乃至商业合作机会。
违规事实:投标文件多处异常一致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库法〔2026〕275号)认定的违规情形为:中国软件与其他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多处内容异常一致,构成恶意串通。
该情形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该条款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列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一旦串标成立,即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处罚,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异常一致”与“内容相似”存在本质区别。在招投标实务中,不同投标人因参考相同公开资料、使用相似技术框架,标书部分内容雷同并不罕见。但“异常一致”是指多处同时出现超出合理范围的一致性,包括技术方案表述高度雷同、错误选项完全一致、报价走势呈规律性关联、文件元数据或排版痕迹指向同一编制来源等。这类一致性足以使监管部门推断投标人事先存在沟通或协同。
监管背景:财政部专项整治持续高压
2025年,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正式启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四类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四类行为包括: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串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
中国软件此次被处罚,属于第四类。专项整治的覆盖面正在扩大,从传统政府采购项目延伸至电子招投标平台、框架协议采购、联合采购等新型采购方式。企业在各类投标活动中均应保持合规警觉。
招投标合规的四条红线
红线一: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技术方案大量雷同、错误选项完全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文件元数据指向同一编制来源,这些都极易被认定为串标。标书制作团队应严格独立,不同项目之间不得共享编制人员。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核心敏感信息,在投标截止前应控制在最小知情范围。
红线二:协商报价与分工
投标人之间事先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或放弃投标,以及中标后约定分包、转包对象,均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此类行为一旦留下书面或电子证据,基本无法抗辩。
红线三:共享关键人员或资源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委托同一机构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在电子招投标环境下均可通过IP地址、MAC地址、文件创建信息等数字痕迹追踪。投标使用的CA证书必须与投标人主体严格一一对应,严禁借用、共用。
红线四:提供虚假材料
伪造业绩、虚构资质、冒用他人成果、篡改财务数据,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合同诈骗罪”。
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风险点,企业应从以下维度建立招投标合规防线:
标书编制实行项目独立制,每个投标项目指定独立团队,提交前进行异常一致性自检,重点排查与竞争对手可能雷同的内容。
与渠道商、集成商、分包商合作时,严格划定信息边界,不为“配合投标”的关联企业提供任何信息便利。任何形式的“陪标”请求均应拒绝。
电子招投标环境下,确保不同投标人不在同一IP地址或同一台设备上提交投标文件,标书文件元数据不暴露关联信息。
市场、销售、商务团队应定期接受招投标法规培训,重大项目投标前由法务或合规部门进行合规审查。密切关注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违规清单,做到“别人吃一堑,自己长一智”。
结语
4万元罚款本身对中国软件的财务影响有限,但一年禁采和不良行为记录带来的长期信用损失,远非罚款数字所能衡量。在政府采购及公共招投标领域,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参赛资格。失去合规底线,即失去市场准入通道。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