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几段碎片化监控指控员工“摸鱼”,就把4年老员工扫地出门?2026年6月8日,南京一起发生于2025年的劳动争议案引发全网热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锤定音,公司仅凭碎片化监控“突袭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0.8万元。
技术工程师小林在这家公司兢兢业业干了4年多,此前一直在外地驻场负责项目,工作表现良好,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2025年1月,驻外项目圆满结束,小林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

回归办公室后,小林每天按时上下班,主动完成调研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进展,工作状态平稳正常。谁也没想到,一场毫无预兆的解雇正在等着他。
2025年2月13日下午5点多,临近下班时,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突然找到小林,当场宣读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要求他在1小时内办完全部离职手续,收拾东西离开。
没有事先谈话提醒,没有书面警告,甚至没有给小林任何申辩的机会。一个为公司效力4年的老员工,就这样被冷冰冰地“清退”了。
小林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拿出的所谓“铁证”是十几段没有声音的监控视频片段,指控小林存在多次“摸鱼”行为:迟开电脑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离开工位15分钟;提前离岗4分钟。
面对这些指控,小林逐条进行了反驳:离开工位15分钟是去上厕所和接水;和同事说话4分钟是讨论工作上的问题;提前4分钟离岗,是因为从4楼办公室走到1楼打卡处需要步行时间;而迟开电脑8分钟,则是到岗后整理桌面、准备工作的正常流程。
最关键的是,这些监控视频全程没有声音。公司根本无法证明小林和同事聊的是私事还是工作,仅凭两个人面对面说话的画面,就认定为“摸鱼”,逻辑上完全站不住脚。除了实体理由不成立,公司的解除程序更是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里的“严重”二字是关键。法院明确指出,监控视频显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频次低,属于8小时工作制中正常的生理需求和工作交流,远远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企业不能把员工的日常行为无限上纲上线,几分钟的小瑕疵,对应的应该是提醒、批评或警告,直接跳到“开除”这个最严厉的处分,明显违反了比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公司从通知小林到要求办完离职手续,前后不到1小时。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履行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
这种“突袭式”开除,既剥夺了员工的申辩权,本身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事后补正相关手续,也不能改变其解除劳动合同当时程序违法的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林工作了4年多,按4.5年计算,经济补偿为4.5个月工资,赔偿金翻倍就是9个月工资。10.8万元除以9个月,小林的月均工资约为1.2万元。这个标准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企业不能通过内部制度擅自降低。
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有权安装监控,有权制定规章制度,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摄像头不是用来罗织罪名的工具,规章制度也不是丈量员工每一次起身、每一句话的尺子。
上厕所、喝水和同事交流工作,这些都是人之常情。如果连这些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工作互动都要被苛责,那么劳动关系只会变得冰冷而对立。

法律的作用,正是在企业管理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画出一条清晰且不可逾越的红线。
对于劳动者,如果遇到公司不合理的开除,一定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管理要讲温度,更要讲法度。随意开除员工,最终只会付出法律的代价。
信息来源:《员工迟开电脑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法院:公司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属违法,赔偿10.8万元》2026-06-09 08:10潇湘晨报·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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