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兰芳(微信公众号“思考的蝴蝶”运营者),因看到其他公众号的相关推文,好奇之下,使用“朱雀AI检测助手”检测闫相达2024年12月4日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东峪冬韵》,2025年9月12日发表在《光明日报》的《又闻花椒香》,两篇文章AI浓度均为100%。
“朱雀AI检测助手”是腾讯公司旗下产品,王兰芳予以了绝对信任。在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以“朱雀AI检测助手”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在“思考的蝴蝶”公众号上发布多篇针对闫相达的不当文章,对闫相达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本人的相关言论缺乏客观依据并具有诽谤性及侮辱性,已构成对闫相达名誉权的侵犯。
在一审判决之前,王兰芳曾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因本人年事已高,开过2次癌症,且近年因摔伤导致粉碎性骨折,根本无法前往1500公里外的沈阳开庭,但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驳回,依然在当地开庭。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本人因身体原因不再上诉,服从一审判决,并已支付闫相达精神损失2000元、诉讼费500元,合计2500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之前发布的不当言论予以澄清,并为闫相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道歉人:王兰芳
2026年6月16日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辽0112民初29382号
原告:闫相达,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闫恒,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庭超、徐鸣婕,系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兰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相达与被告王兰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相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和闫恒、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鸣婕、被告王兰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王兰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所有侵权文章;2.请求法院判令王兰芳通过“思考的蝴蝶”公众号发布道歉文章(需对所有人可见并置顶且登载时间不得少于60日)向原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请求法院判令王兰芳在知名报刊刊登道歉声明,逾期不履行,原告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王兰芳负担;4.判令王兰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判令王兰芳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自2025年9月起,原告发现微信公众号“思考的蝴蝶”发布多篇文章,虚构事实诽谤原告的作品是由AI生成,并进行侮辱和诋毁,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诋毁文章分别是:1.“《光明日报》上的AI作品(2):闫相达《又闻花椒香》”,2.“《人民日报》上的AI作品(1):闫相达《东峪冬韵》”,3.“文学界的姜萍诞生了!20岁少年天才闫相达发表作品几乎都是AI生成”4.“臣等正欲死战,陛下为何投降?朱雀AI检测早就叛变了!”5.“为什么我放弃AI打假,因为朱雀检测助手早就叛变了!”。被告一在上述文章中使用侮辱和诽谤性言辞进行人身攻击。如“他所有的文章都值得怀疑”“欺世盗名”“全国撒网”“AI造假”“数学界有姜萍,文学界有闫相达”“靠着造假名利双收”“一直穿着皇帝的新装骗名骗利”。这些言论是直接针对原告个人品德、文学才华和个人信誉的恶意贬损,刻意丑化原告的人格形象,严重损害原告声誉。案涉原告作品《又晒花椒映山坡》于2025年7月14日向《光明日报》投稿,文稿提交给编辑修改后,于2025年9月12日发表在《光明日报》上,题目改为《又闻花椒香》;《西风渐盛,游东峪》于2024年10月29日完成投稿,文稿提交给编辑修改后,于2024年12月4日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题目改为《东峪冬韵》。这两篇散文作品均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并经过编辑的润色与修改。被告一所列举的原告其他作品同样为原告的真实创作成果。被告一的侵权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一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腾讯公司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及时对涉案文章进行处理。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传输通道或展示平台等中立的网络服务。案涉文章由公众号运营主体自行编辑上传,与腾讯公司无关。腾讯公司在接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对涉案文章进行了核实处理,现相关文章已经无法检索。二、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法在法庭责令后提供案涉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注册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之规定,若贵院依法责令腾讯公司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我司将依法予以配合,在可查询到的范围内向原告提供相关信息。
被告王兰芳辩称:
一、王兰芳没有实施违法的侵害行为。朱雀检测AI准确率位于行业前列,通常作者投稿包括一些高校双查(查重、查AI),都会采用朱雀。经朱雀检测,闫相达确实存在用AI生成内容投稿并发表。2025年9月前后,有多篇公众号文章讨论闫相达利用AI生成内容投稿并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媒体上的问题。王兰芳并非最早发布相关文章的人,而是在查阅了充分证据之后,基于事实对闫相达的行为进行了文学批评和善意忠告。王兰芳的每一篇相关文章均有事实基础,不存在虚构或捏造成分。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相关规范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明确要求,AI生成合成内容必须添加显式标识(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且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和隐式标识(采取技术措施在文件数据中添加),所有AI生成的文字内容均须“亮明身份”。闫相达利用AI生成合成内容投稿传统纸媒,涉及AI作品标注合规问题,属于文学创作领域的正当讨论范畴。闫相达利用AI生成内容投稿传统纸媒,且未对AI生成部分进行任何标注,直接以原创作品形式发表,挤占了原创作者的发表空间,这一现象关乎文学创作的公平环境,涉及公共利益,值得在文学创作领域被讨论和批评。侮辱是用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公然贬低人格(如辱骂、丑化、涂鸦),诽谤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王兰芳是陈述事实,基于文本特征提出合理学术质疑,展示自己的观点,有依据的质疑,属于学术批评和言论自由范畴。王兰芳与闫相达素不相识,无私人恩怨,未侮辱、未诽谤、未有其他贬损行为,也未造谣、未牟利,是基于文本分析的客观评论,内容真实,不构成侵犯闫相达名誉权。“思考的蝴蝶”该公众号定位是学术评论、文化批评,王兰芳是合理监督,提出善意忠告,没有过错,王兰芳希望闫相达正视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创作规范、遵守即将施行的国家法规,主动标注AI生成内容,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和文学创作的公平环境,属于正当的意见、评论,不含人身攻击。综上,王兰芳的行为不是违法的侵害行为。
二、王兰芳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思考的蝴蝶”公众号目前粉丝量为1711名,注册日期为2025年6月7日,案涉文章发布时注册仅3个月,粉丝数量尚不足1000名,该公众号定位是关注文学和社会新闻,发表评论。因闫相达向微信官方举报,案涉文章早已于2025年9月、10月删除,并没有导致闫相达社会评价实际降低或造成广泛负面影响,也没造成闫相达“严重精神损害”,即,王兰芳的行为没有对闫相达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退一步讲,即使闫相达主张存在损害后果,亦无法证明该损失系由王兰芳的文章所导致。
三、王兰芳主观上没有过错。王兰芳发表文章旨在维护文学创作的公平环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具有侵害闫相达名誉的主观故意。王兰芳的文章并未对闫相达的品德进行攻击或诋毁,而是就AI生成内容投稿纸媒这一具体行为提出批评和忠告,以维护文学创作的公平和健康为目的,动机是善意的,王兰芳主观上没有过错。《民法典》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王兰芳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闫相达的文章《东峪冬韵》于2024年12月4日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原告的另一篇文章《又闻花椒香》于2025年9月12日发表在《光明日报》。被告王兰芳系微信公众号“思考的蝴蝶”(微信号gh_1b260514d9a4)的运营者。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5日,被告王兰芳在微信公众号“思考的蝴蝶”上分别发布题为“《人民日报》上的AI作品(1):闫相达《东峪冬韵》”的公众号文章(已于2025年10月24日被微信平台删除)和题为“文学界的姜萍诞生了!20岁‘少年天才’闫相达发表作品几乎都是AI生成”的公众号文章(已于2025年10月23日被微信平台删除),两篇公众号文章内容为有关闫相达的《又闻花椒香》、《东峪冬韵》等作品是AI生成作品、称闫相达为文学界的姜萍并附有朱雀AI检测截图等内容,截至2025年10月16日,前一篇获得36次点赞、77次转发、6次推荐、14条评论,后一篇获得219次点赞、519次转发、51次推荐、68条评论。2025年12月29日,被告王兰芳在微信公众号“思考的蝴蝶”上发布题为“臣等正欲死战,陛下为何投降?朱雀AI检测早就叛变了!”的公众号文章,文章中提到闫相达凭借AI生产的作品不断发布和获奖、朱雀检测会提示‘本结果仅为辅助判断,不应作为任何审核或处罚的决定性依据’、朱雀检测站在了AI作者那边等内容,截至2025年12月30日,该公众号文章获4次点赞、5次转发、1次推荐、5条评论。2026年1月27日,被告王兰芳在微信公众号“思考的蝴蝶”上发布题为“为什么我放弃AI打假,因为朱雀检测助手早就叛变了!”的公众号文章,文章中提到“文学界姜萍”闫*达凭借AI生产的作品不断发布和获奖等内容,截至当日16时许,该公众号文章获得9次点赞、5次转发、1次推荐、4条评论。另,被告王兰芳发布的“文学界的姜萍诞生了!20岁‘少年天才’闫相达发表作品几乎都是AI生成”这一公众号文章除在微信中被用户及公众号转发讨论外,有哔哩哔哩平台的用户“新潮大神-doge”用以制作视频并发布在哔哩哔哩平台。被告王兰芳提交微信公众号“两木金”发布的公众号内容截图等证据主张其不是最早发布相关文章的人、是查阅证据后发布相关内容。截至2026年2月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案涉公众号文章均已由微信平台删除。
本院认为,原告以名誉权纠纷起诉来院,侵害名誉权是指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手段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王兰芳根据朱雀AI检测助手的结论及“两木金”公众号的内容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数篇有关原告闫相达使用AI生成并发表文学作品的公众号文章并称原告为“文学界姜萍”,“两木金”公众号的内容亦是基于朱雀AI检测结论作出,但朱雀AI检测具有一定的不准确性,双方提交的证据也可证明朱雀AI检测会提示“本结果仅为辅助判断,不应作为任何审核或处罚的决定性依据”,被告的相关言论缺乏客观依据并具有诽谤性及侮辱性,且案涉公众号文章中已明确指明原告姓名,足以使普通网友辨识出其所描述的系原告,相关文章被广泛点赞、评论、转发,导致其他网友对被上诉人产生负面评价,造成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言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兰芳在原发布平台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案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其造成的影响,酌定被告保留道歉内容不少于30日,但案涉侵权文章发布时并未置顶,因此对原告要求置顶道歉内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删除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现案涉文章均已由微信平台删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本院不再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知名报刊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被告系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涉侵权文章,无证据证明被告将相关内容刊登在报刊上,对原告要求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是在校学生并发表过多个文学作品,被告多次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针对原告的侵权言论,其发布的相关文章被公众广泛点赞、评论、转发,部分文章在短时间内即被大量转发甚至被其他平台用户用以制作视频发布,影响范围较广,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被告述称通过案涉文章获得了利益,综合案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内容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王兰芳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思考的蝴蝶”上向原告闫相达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原告闫相达名誉(道歉内容需保留不少于三十日);
二、被告王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相达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三、驳回原告闫相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兰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岩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晓雨
书记员:刘可欣
夜雨聆风